南京市修缮改造工程招标变更公告(南京市玄武区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2025)



南京市玄武区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玄武区军休二所修缮改造工程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320102-SMDY-C2025-014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玄武区军休二所修缮改造工程
首次公告日期:2025-12-19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更正,请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获取方式重新获取。

更正日期:2025-12-23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南京市玄武区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
单位地址:南京市玄武区晏公庙西村4单元106室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25-8443298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江苏苏美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南京市长江路198号
联系人:王嘉卉
联系电话:025-8453258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嘉卉
电话:025-84532585

五、附件

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附件:
JSZC-320102-SMDY-C2025-0147采购文件.doc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玄武区军休二所修缮改造工程

品目
装修工程

采购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

行政区域
玄武区
公告时间
2025年12月24日 11:26

首次公告日期
2025年12月19日
更正日期
2025年12月24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嘉卉

项目联系电话
025-84532585

采购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

采购单位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晏公庙西村4单元106室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3585115489

代理机构名称
江苏苏美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南京市长江路198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王嘉卉

南京市玄武区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玄武区军休二所修缮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项目编号:JSZC-320102-SMDY-C2025-0147(2540SUMEC/ZWHD2275)采购人:南京市玄武区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采购代理机构:江苏苏美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2025年12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8第三章评审标准22第四章采购技术规格及要求25第五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27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及附件74资格审查索引表75评审索引表75附件一磋商申请及声明76附件二响应一览表77附件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8附件四商务及技术条款偏离表96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972、法人代表授权书98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99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100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016、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1027、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103附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1048、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06附件六政府采购政策107(一)《中小企业声明函》107(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08附件七施工组织设计109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110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111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112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113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114附表六:临时用地表115附件十项目管理机构116附件十一其他应提供的资料118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南京市玄武区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玄武区军休二所修缮改造工程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江苏苏美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市长江路198号14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12月30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JSZC-320102-SMDY-C2025-0147(2540SUMEC/ZWHD2275)2、项目名称:玄武区军休二所修缮改造工程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人民币200万元5、最高限价:人民币161万元6、采购需求:南京市玄武区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对本所进行修缮改造,项目地点南京市孝陵卫晏公庙西村4幢106室,具体图纸及清单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技术规格及要求7、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开工日期以采购人通知为准8、行业划分:建筑业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2)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投标的可以不提供授权书);(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距磋商时间六个月内任意一月份的财务状况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三个月的可以不提供),或其银行出具的资信证书(复印件)(磋商前六个月内),或其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相关加盖公章的承诺函,承诺函自行编写);(5)参加采购活动近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6)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距磋商时间六个月内任意一月份的纳税凭据复印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7)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距磋商时间六个月内任意一月份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复印件加盖公章;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提供复印并件加盖公章);(2)投标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合格有效期内;(3)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证书并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4)成交后不允许分包,不允许转包。(5)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情形:(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3)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本次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24时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12月19日至2025年12月29日,每天00: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若潜在投标人未能在购买采购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获取,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地点:江苏苏美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市长江路198号14楼方式:“苏采云”系统内免费下载(投标人必须在苏采云系统中获取采购文件,方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售价:不收取。四、响应文件提交开始时间:2025年12月30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截止时间:2025年12月30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jszfcg.jsczt.cn)“开标大厅”五、开启时间:2025年12月30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jszfcg.jsczt.cn)“开标大厅”6、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关于“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注: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的规定,以上涉及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一次性提交,也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详见投标文件格式及附件),不再需要提供上述涉及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标文件中仅提供信用承诺书而未提供涉及的证明材料的,须在中标后,另行提供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材料须加盖公章并胶装提交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仍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12月19日起至2025年12月29日,每天00: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情况: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等政府采购文件。4、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号)有关规定,凡在南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事先登录“信用南京”(www.njcredit.gov.cn)或“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https://njgc.jfh.com)主页“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进行注册登记。由于特殊原因未及时注册的供应商可先行获取采购文件,但必须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日2天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供应商申请网上注册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1)登录“信用南京”或“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网站,点击“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图标,在弹出的用户登录界面,点击“新用户注册”;(2)在“新用户注册”界面,供应商自行设置用户名、登录密码,如实填写“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注册登记表”,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上传相关资料,并进行信用承诺确认后,提交注册申请;系统审核后,供应商即可登录系统进行相关功能操作。注册成功后,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在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应先登录“信用南京”在线打印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是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材料。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客服电话:025-52718366;供应商可就用户注册与打印“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等事宜进行咨询。5、潜在供应商访问电子招标响应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苏采云”系统用户注册--获取“CA数字证书”--CA绑定与登录--网上报名--下载采购文件(后缀名为“.kedt”)--将后缀名为“.kedt”的采购文件导入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制作响应文件--导出加密的响应文件(后缀名为zip)--通过“苏采云”系统上传响应文件。具体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供应商操作手册》。6、潜在供应商访问“苏采云”系统的网络地址和方法:“苏采云”系统的网址:http://jszfcg.jsczt.cn/。7、“CA数字证书”的获取:响应供应商需办理“CA数字证书”,CA办理指南及“苏采云”操作手册可至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资料下载中心下载。通过苏采云系统首页(http://jszfcg.jscz.gov.cn/)的“苏采云控件驱动下载”,选择“政务CA、方正签章控件驱动安装包及安装说明”下载安装,具体安装方法详见下载文件内的《安装说明》。8、采购文件(后缀名为“.kedt”)、供应商操作手册及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可通过“苏采云”系统--已报名项目--报名详情页面内相应链接进行下载。9、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数据电文形式的采购文件加载至“苏采云”系统,供潜在供应商下载或者查阅。10、请潜在供应商提前安装相应的控件(详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供应商操作手册》)并使用谷歌浏览器登录“苏采云”系统参与不见面开评标。注:如潜在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操作,将自行承担所产生的风险。11、投标文件的解密:开标当天各供应商及时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采购人将在系统内公布供应商名单,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供应商在开标室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供应商解密限定在开标后30分钟之内完成。因投标供应商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响应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供应商撤销其响应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12、本项目编号为JSZC-320102-SMDY-C2025-0147(2540SUMEC/ZWHD2275)。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南京市玄武区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地址:南京市孝陵卫晏公庙西村4幢106室联系方式:刘老师025-8443298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江苏苏美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长江路198号联系方式:文件发售:李婧怡025-84532580,技术咨询:王嘉卉025-84532585、夏琳025-8453257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嘉卉电话:025-84532585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主要内容1采购人:南京市玄武区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联系人:刘老师电话:025-84432984地址:南京市孝陵卫晏公庙西村4幢106室2采购代理机构:江苏苏美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文件发售联系人:李婧怡025-84532580 lijingyi@sumec.com.cn业务咨询联系人:王嘉卉 025-84532585、夏琳 025-84532570联系地址:南京市长江路198号3项目名称:玄武区军休二所修缮改造工程项目编号:JSZC-320102-SMDY-C2025-0147(2540SUMEC/ZWHD2275)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5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6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7响应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3份,电子版1份。(电子版须为响应文件盖公章(红章)正本的PDF复印件,复印件内容应与纸质文件完全一致。文件名建议修改为公司名+项目编号简写。电子文档用于存档,以U盘(请勿提交刻录光盘)形式递交,当纸质正本文件和电子文档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U盘不予退还。)8响应文件开始接收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响应文件接收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开启时间:同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地点:同响应文件接收地点9投标报价:1、人民币报价。2、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方式。3、投标报价应是磋商文件所确定的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技术标中提出的所有工程内容及措施费用。其应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劳务、管理、利润、安装、缺陷修补、临时设施费、文明施工费、质检、施工配合、维护、交通、规费、税金和合同包含的由供应商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费用。4、各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其费用,相关条例及处罚规定按照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5、施工过程中不能污染、破坏路面,如有污染、破坏要及时恢复。在投标报价中必须予以考虑,结算时不得调整。6、市容、环保(含夜间施工)、采购人、交警、派出所和附近居民协调的一切费用一并计入报价。7、供应商必须就现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政府性要求综合考虑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如社会活动、防洪防汛防灾、环境整治、公共安全治理、扬尘管控等引起的停工、窝工、机械停滞费、降效等损失和费用增加等,除发包人认为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外,将不再另行顺延工期,且不做任何费用补偿和费用调整;若政府出台新文件的,执行新文件内容。10现场勘查要求:本项目不统一组织。本项目地点处于民居范围内,施工环境较为复杂,建议供应商自行联系采购人勘察现场。未考察现场或考察工作不详细的供应商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向采购人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要求,对此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不作任何答复。11信用信息: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采购公告发布之日24时前。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将以网站截图打印稿形式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12核心产品:本项目不适用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取技术分最高者;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集体决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13采购标的对应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14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采用差额累进方式。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成交供应商按成交金额*(计价格〔2002〕1980号)中规定的收费标准*70%的比例向代理机构缴纳采购服务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服务费一次付清 收款信息:户名:江苏苏美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农行南京广州路支行账户:1010030104000310615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联系方式详见第一章技术咨询联系人。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将质疑函以书面形式(原件)送达代理机构,针对本项目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2)质疑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否则,代理机构不予受理:①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②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③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④事实依据;⑤必要的法律依据;⑥提出质疑的日期;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5)质疑人是指直接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参加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或在投标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供应商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或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计算;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自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6)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7)本项目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如下:联系部门:江苏苏美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招标中心 黄经理联系电话:025-84531274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198号苏美达大厦14F16响应报价不得超过采购公告、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价和最高限价,超过规定的预算价和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一、总则1、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2、定义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2“供应商”是指参加竞争性磋商,并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2.3“货物和服务”指本采购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2.4“用户或使用单位”是指使用服务的单位。3、政策功能3.1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对小、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明确,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3.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发展政策,监狱和戒毒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评标时将获得优势,参加投标的监狱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和戒毒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要求详见《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3乡村产业振兴支持政策:根据《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鼓励采用预留采购份额方式,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原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3.4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实行强制采购。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规定优先采购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三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3.5强制采购信息安全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信息安全产品供应商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投标,并提供由国家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3.6进口产品政策(1)除采购公告载明接受进口产品参加外,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进口产品认定依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2)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可以参加。(3)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3.7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享受相关政策。2、磋商文件4、磋商文件构成4.1磋商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技术规格及要求第五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及附件5、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5.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首次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5.2当采购文件与以上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相互矛盾时,以采购代理机构最后发出的澄清或修改为准。三、磋商响应文件编制6、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6.1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6.2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6.3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报价产品如果是进口产品的,应提供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汇率。6.4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编写并制作目录。6.5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地址、电话、传真等。7、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7.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逐条标明是否响应。7.2磋商响应文件由商务、技术、价格,以及其他部分内容组成。磋商响应文件目录及有关格式按磋商文件“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附件”的要求编制。7.3本次采购的最小单位是包。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中未分包的,供应商对要求提供的服务不得部分响应;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中已经分包的,可以以分包为单位响应。7.4磋商响应文件的商务内容。商务部分内容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5)所述材料,如提供不全或不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磋商小组有权按无效响应处理):(1)竞争性磋商申请及声明(格式见第六章);(2)法人授权书(格式见第六章);(3)申请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文件;2)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3)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证明文件;(4)响应一览表及附表(格式见第六章);(5)《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6)《商务条款偏离表》;(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7.5磋商响应文件的技术内容。技术内容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服务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或其他证明文件等。提供的服务如与磋商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项目技术方案或服务说明;(2)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7.6磋商响应文件的价格内容(1)价格部分内容是对标的价格构成的说明,磋商文件如没有特别说明的话,仅接受一个价格。(2)报价应包含为履行本项目合同项下所有义务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设计成果、人员培训等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3)供应商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4)响应报价应当明确且唯一,超过预算或最高限价的、无报价以及报价中包含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或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或暂列金额与磋商文件中给定的不一致的,响应无效。(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采购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措施项目增项除外),响应无效。(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采购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响应无效。(7)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修改响应函中的响应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8)经磋商后,如果成交价低于供应商首次响应报价的话,除特别注明外,分项报价同比例调整。7.7磋商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其他部分由供应商根据编制磋商响应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组成。7.8如标书制作工具中格式和内容与“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磋商文件不一致的,以上述网站发布的磋商文件为准。8、磋商保证金无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与解密9.1供应商应当按照《操作手册》的规定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制作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电子响应文件。9.2供应商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9.3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电子响应文件未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成功解密的,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做无效响应处理。10、联合体10.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10.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10.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同提交。10.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五、磋商11、磋商有效期磋商有效期为90天,从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磋商响应文件中承诺的磋商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12、磋商组织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小组分别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13、磋商程序13.1磋商小组审阅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凡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进入磋商程序。13.2磋商小组将与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通过“苏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出《磋商函》,供应商应当按照要求在“苏采云”系统提交《磋商响应函》并加盖电子公章。13.3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13.4如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苏采云系统中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加盖电子公章。13.5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在“苏采云”系统向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发出《最后报价要求函》及最后报价格式表,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并加盖电子公章,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除项目扩大了供货范围,增加了采购内容、提高了技术要求外,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及《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13.6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放弃磋商,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最后报价格式表须加盖电子公章,否则视为未提交最后报价。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加盖电子公章的《退出磋商函》。13.7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1)不满足“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二、申请人资格要求”的规定的;(2)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实质性要求是指本磋商文件中用带星号(“★”)的商务和技术要求。)(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4)供应商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电子响应文件;(5)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上传电子响应文件;(6)响应报价超过预算或最高限价的、无报价以及报价中包含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或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或暂列金额与磋商文件中给定的不一致的;(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采购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措施项目增项除外);(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采购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13.8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终止:(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及《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4)在“苏采云”系统规定时间内成功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13.9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的情形和具体要求:13.9.1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1)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预算50%的,即响应报价(2)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响应报价(3)磋商小组认定的供应商响应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13.9.2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响应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差额的原因、具体可落实环节和理由等)及相关证明材料,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由磋商小组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同类项目价格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供应商响应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供应商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公积金、采购建筑材料原始凭证,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响应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进行记录。14、评分方法和标准14.1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评分方法。14.2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服务、业绩、投标响应性等。14.3评分标准详见第三章。15、确定成交供应商15.1综合比较与评价后按照得分高低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列。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将综合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确定为中标供应商。15.2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过程和结果编写磋商(评审)报告。15.3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可在成交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登录“苏采云”系统下载。因系统存储空间有限,成交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后,“苏采云”系统不再保证提供下载《成交通知书》服务,因未及时下载而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15.4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5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5.6所有响应文件不论成交与否,均不退回。16、签订合同16.1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16.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16.3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放弃或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不收取磋商保证金的项目,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采购人为磋商所发生的有关费用。情节严重的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16.4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六、质疑与投诉17、质疑17.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7.2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17.3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17.4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17.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17.6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17.7质疑函的主要内容须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质疑函范本(财政部指定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填写;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17.8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17.9质疑函应当现场书面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处,提交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18、投诉18.1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18.2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18.3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8.4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8.5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捏造事实;(2)提供虚假材料;(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18.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联系电话:025-84531274(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监察部门)七、诚实信用19.1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19.2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将在本项目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19.3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中心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19.4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八、磋商费用20.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20.2本次采购代理服务费用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给代理机构。本项目招采购代理服务费采用差额累进方式。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成交供应商按成交金额*(计价格〔2002〕1980号)中规定的收费标准*70%的比例向代理机构缴纳采购服务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服务费一次付清;本次磋商,成交供应商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评委费。上述费用由供应商自行考虑,并包含在磋商报价中。九、其它21.1本项目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3〕65号)规定,执行绿色采购需求标准。第三章评审标准(一)评标方法本次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本项目总分为100分,小数点后保留2位。(二)评标标准(1)在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响应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响应报价相同的,按主要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由磋商小组确定成交候选人。(2)国家政策导向①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对小、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明确,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②监狱企业扶持政策: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以上政策。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以上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④乡村产业振兴支持政策:根据《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鼓励采用预留采购份额方式,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原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具体评分办法: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分值报价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70(小数点保留两位)。注:(1)磋商小组在认为供应商最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实质响应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施工质量、难以诚信履约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差额的原因、具体可落实环节和理由等。供应商不能按磋商小组要求说明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可以将其作为无效响应。(2)请供应商谨慎报价,除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不得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予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70人员配备①项目负责人: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4分。注:提供人员证书复印件及有效劳动合同和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5年5月—2025年11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或资料不完整不得分。②项目技术负责人: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2分,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建筑工程专业)的得2分,本项满分4分。注:提供人员证书复印件及有效劳动合同和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5年5月—2025年11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或资料不完整不得分。③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除外):供应商配备的项目组成员中包含施工员(1名)、资料员(1名)、安全员(1名)、材料员(1名)、造价员(1名,提供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一造、二造均可),同一人多证的只按一人计算,配备齐全、均具有相应岗位证书的得2分,有一条不满足的不得分。注:提供人员证书复印件及有效劳动合同和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5年5月—2025年11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或资料不完整不得分10供应商业绩供应商自2022年12月1日(含)以来,承担过房屋修缮改造项目,每提供一个得4分,满分10分。(提供:①中标(成交)通知书②施工合同③竣工验收证明(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证明)④施工合同项下业主支付任一阶段进度款的发票复印件,四者缺一不可,日期以中标(成交)通知书日期为准,提供以上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反映出工程为修缮改造项目,否则视为未提供。中标后如必要需提供原件进行核查,未提供或资料不完整不得分。)注:供应商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不可以兼得。10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目负责人自2022年12月1日(含)以来,负责过房屋修缮改造项目,每提供一个得4分,满分10分。(提供:①中标(成交)通知书②施工合同③竣工验收证明(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证明)④施工合同项下业主支付任一阶段进度款的发票复印件⑤项目负责人须在业绩中担任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技术)总工,且须在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证明)中体现(或提供合同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五者缺一不可,日期以中标(成交)通知书日期为准,提供以上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反映出工程为修缮改造项目,否则视为未提供。中标后如必要需提供原件进行核查,未提供或资料不完整不得分。)注:供应商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不可以兼得。10合计100说明: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材料均需附入响应文件内(复印件加盖公章)。第四章采购技术规格及要求一、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中未详事项详见清单编制说明或相关规范,清单所含的施工内容、施工材料及施工方法工艺须满足设计要求及规范要求,供应商不得在成交后以清单特征不详为由提出费用增加,控制价已综合考虑各项费用。(2)供应商报价时应根据工程量清单、竞争性磋商文件、现场勘察及答疑情况报价,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现场施工时存在的风险。(3)本工程工程量清单的数量依据施工图计算或按建设方要求进行清单特征描述,施工范围或内容的变化不影响单价,工程量结算以实际发生量计算。(4)本工程响应前务必摸清项目情况,以保证以后施工顺利开展,供应商报价时应认真勘察工程现场情况。控制价综合市场价仅考虑常规或一般做法,各供应商在报价时要根据各自的施工方案及施工方法进行施工,供应商应综合各种因素并考虑现场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报价,报价应含在措施项目中,今后不予调整。(5)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供应商均需要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6)本工程量清单应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合同条款、技术条件或规范、施工设计图纸一起使用。(7)如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工程量清单见竞争性磋商文件附件。二、报价要求:(1)供应商必须充分勘察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考虑材料运输及堆场、机械进退场所必须的临时道路费用。(2)供应商应先到需施工的现场勘查以充分了解其施工环境,工地位置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及工期的情况,采购人对于现有的施工环境及条件将不增加任何投入,请供应商自行考虑并计入报价内。(3)本项目对于材料的运输、施工时间的限制、施工场地和临设场地的影响等,请供应商在报价中充分考虑,结算时不得增加与此有关的费用。(4)采购人或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将随机抽查现场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如出现供应商现场人员与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人员不一致,一旦发现立即制止,并追究其违法违约责任。★三、工期要求及免费质保期、验收要求1、工期: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开工日期以采购人通知为准;2、免费质保期≥3年。3、验收标准:按照现行国家有关验收标准进行验收。4、付款方式:详见施工合同相应条款。因财政集中支付延误时间不计算在内。供应商提交付款单据延迟、缺失及账户信息错误的,采购人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期限,且不承担延误付款责任。四、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下载途径通过网盘分享的文件:链接:https://pan.sumec.com/l/9FjGdH提取码:nupw请供应商自行下载,充分了解后进行报价,谢谢配合!未下载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注:工程量清单有更正,请下载12.23新版本清单第五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制定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南京市玄武区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立订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资金来源:4.工程内容:二、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以开工报告批准的日期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工程设计要求高于国家合格标准的,以最高的标准为准。五、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六、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七、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2)响应函;(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包括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9)其它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八、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4.履约保证金(如收取,按......的标准计算)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将处承包人5000元/天的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不设上限。九、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十、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一、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二、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壹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柒份,承包人执叁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适用住建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经双方加盖公章/项目用章或经发包人代表、项目经理共同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通知、答疑、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招标控制价或预算、设计图纸及物料表)、投标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及附件;现行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廉洁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责任书。若对同一问题出现矛盾和含糊,则以时间在后的文件或条款为准。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承包人自行配备办公用房。1.1.3.9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1.1.3.10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还包括本工程相关设计文件。当对同一问题颁布的国家、行业、专业和江苏省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合同文件要求产生不一致时,以要求严格者为准,由此产生的费用增加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并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在征得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后,按严格标准实施。如遇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解决办法,征得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同意后实施。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承包人自备国内现行适用的标准、规范、规程及配套图集;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满足国家质量验收相关规定。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承诺书、会议纪要等;(2)合同协议书;(3)成交通知书;(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澄清通知、答疑)及附件;(7)响应函;(8)施工图纸及物料表;(9)国家与地方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10)工程量清单及其编制说明、招标控制价或预算;(11)最终报价书;(12)发包人的工程管理体系、现场管理要求及授权书;(13)其他合同文件。相同类型的合同文件,形成时间在后的合同文件内容进行解释;形成时间相同的,按有利于发包人的合同文件内容进行解释。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全套施工图纸2套;若承包人需增加图纸份数,经发包人同意后由承包人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范围内各专业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除严格用于合同目的外,由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让、披露给第三方。如果由于合同的需要公开有关信息,对其公开的必要性产生争执,则以发包人的书面决定为准。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计划。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承包人采购材料清单、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以及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具体要求如下:①按GB/T50502、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7.1和7.2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认;②发包人管理需要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如发包人因管理需增加时,承包人有义务按发包人提出的形式、格式、数量、时间等要求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7日内分别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及完工时间、材料计划。其它提供文件的要求以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的期限为准,承包人对此期限应无条件予以执行。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4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具体形式应满足国家规范、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合格书面文件后7日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承包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或承包人授权接收人员或法定代表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现场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接收人员。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向发包人等相关部门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管理费、使用费。施工过程中,严禁承包人进入非施工区域;如有需要,需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入。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开工前根据现场情况具体确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以提交响应文件时场地现状为准,施工期间水、电及周边场地使用费,由承包人承担,并统一考虑在合同总价中。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不得将该类文件用于非合同目的,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披露;如有违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被发现一次支付违约金5000元。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仅可将该类文件用于本合同目的,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复制、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如有违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拾万元/次的违约金。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以下规则:(1)由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及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而导致的清单子目工程量增减,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调整,增减部分工程量按招标文件约定采用的清单子目及江苏省计价表中相应的定额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调整;(2)若调整的工程量清单子目属于新增清单子目,但投标文件中有适用的类似的清单子目可参照时,则按投标书中的类似清单子目的人材机消耗量、单价、费用种类、费率标准计价;(3)若调整的工程量清单子目属于新增清单子目,且投标文件中没有可适用的类似清单子目时,参照投标时的定额或其他计价依据资料计算人材机消耗量,按投标文件中该清单子目所属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费用种类、加权平均费率标准计价;(4)对于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新增材料单价,其中次要(辅助)材料可参照施工期间南京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计算,主要材料或无指导价格的材料由发包人核价后方可采购(发包人保留选择甲供的权利);(5)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清单、子目、工程量发生变化时,措施费项目不增加、费率不调整。如有新增项目由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按本条款中“调整的工程量清单子目”计价方式计价;(6)如承包人投标总价较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最高限价有下浮优惠的,则新增、重新组价的清单项目单价发包人有权要求参照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进行优惠。(7)根据双方的约定,不应另行计价的费用项目,不应因为发生了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或招标工程量清单错误而另行计价。(8)未明确的事项,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0条〔变更〕。2.承包人应审慎复核招标控制价(包括综合单价及其组成)、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及图纸中特征描述不全的工序,通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答疑方式提出,逾期提出视同承包人已在报价时综合考虑,发包人有权拒绝调整。同时,若图纸已明确或已指明引用规范、图集等,或者是通用规范或常规工艺必须的工序,双方确认其造价均已包括在承包人清单报价、综合单价和合同总价中。若工序上对特征描述可以有多种理解或要求的,按最有利于发包人的理解和要求执行,双方确认的造价均已包括在承包人清单报价、综合单价和合同总价中。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无。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和履行义务。支持施工现场承包人工作开展,对监理人员和跟踪审计工作检查,在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涉及质量、进度等相关文件调整的审查手续。确有必要时,发包人代表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72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口头指令应予执行。发包人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3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逾期提出的,视同承包人主动放弃。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7日内。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总体要求:承包人应主动向发包人了解项目周边环境情况,索取原始资料,了解施工现场区域划分位置。全面掌握工地现场对施工可能造成的影响、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并确认费用已考虑在最终报价中。报价时承包人已考虑与周边各种关系的协调配合费、设施使用费、委托服务费、保证金等各类费用(由承包人自主与各单位协商确定)。承包人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费用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不被批准。根据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或缴纳的费用,若承包人未及时履行责任,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后代缴。无论承包人是否在最终报价中单独列支具备施工条件所需支出的费用,双方确认此项费用包含在最终报价中。2.水电条件:发包人提供水电接口,线路施工安装费、材料费、重要场地人员值班管理费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自理。承包人的实际用水、电费用(含分摊的损耗费用)由承包人自行缴纳。遇供电部门临时停水、停电的,承包人应自行解决水电问题,不能作为工期延长的理由。承包人已考虑今后水、电的价格风险、线路损耗或临时停水、停电而采取临时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并将该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期间项目范围内供水、供电设施的维护、维修,并确保其安全可靠。3.现场保护:项目周边场地、道路、绿化均已投入使用,室外无法提供材料、垃圾堆场,施工期间要避免因噪音、粉尘引起的投诉和扰民问题,施工单位负责做好应对处理。施工期间的场内道路、室内外环境(如非施工改造内容的室内外地面、外幕墙、外立面、电梯、管道、设备室(间)、已安装各类设施和设备等)、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绿化植物的保护措施均由承包人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开工前自行完成,并满足施工要求及有关规定,费用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为此承担任何费用。承包人在工程竣工时需要按开工前移交标准恢复或修理施工期间破损的场地环境。承包人在监理人或发包人书面要求的时限内未恢复、修理或未达到开工前移交标准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恢复或修理,相关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施工现场垃圾指定区域定点堆放,并由各自及时清运,清运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报价中;如不及时清运,由发包人指定其他单位代为实施,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双倍扣减。2.4.3提供基础资料删除通用条款第2.4.3条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删除通用条款第2.4.4条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不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原则上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认为有必要签订的,承包人应予以配合。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按照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江苏省相关法规、规范标准及发包人相关要求绘制竣工图及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及有关工程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各种验收资料、竣工图、竣工结算资料、设计变更、签证等要满足发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的要求,同时满足质监站对工程验收的要求。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①满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②向发包人提交盖承包人公章和工程竣工资料专用章的纸质版资料竣工图伍套,竣工资料伍套、电子文档资料一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提供符合城建档案馆和行政质检监督部门要求的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竣工结算书等其他资料。当报送的资料不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而重新报送或补送资料的,其资料移交时间为承包人最后一次报送时间。承包人延期提供竣工资料或竣工图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1000元/天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监理人管理费用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增加的管理费用,如另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损失。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具体形式应满足国家规范、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负责协调与消防、公安、建委、城管、交通、环卫、防疫、街道、物业等相关部门的关系,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办理施工过程中的排污、渣土、场地交通、噪音、环卫、市容、城建、城管、治安、人口管理等各项手续,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负责接洽上述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对各方提出的问题或意见及时给予书面答复;负责解决施工中的扰民和民扰等问题,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2)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化施工现场要求,同时应满足市政、市容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承担3000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违反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和处罚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负责在竣工验收前将施工现场彻底清洁完毕,竣工验收后七日内拆除所有临时设施,并清运出现场,承包人拒绝清洁清理或逾期清洁清理的,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清洁清理,所需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3)严禁非法转包,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严禁分包。4)承包人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含节假日及法定假日的保卫工作)及施工场所夜间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做好工地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工作,采取有效防盗措施,并禁止外单位人员(经发包人同意的除外)随意出入工地。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盗防抢、秩序、工程保护、消防、用电等负责,并就工地照明、防护、标志、警告信号、门卫人员等做出具体安排。若由此发生事故及引发的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如发包人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的,有权就支付的费用及产生的其他损失向承包人追偿,可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5)按标化现场要求,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建筑垃圾每日清运至指定合法地点,保持场地整洁卫生;所有废水、污水排放应按批准的方法处理后排入排污系统,必须满足相关环保要求,不得污染环境,否则由此而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6)工程在交付前,所有已完工程项目的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工程交付前发包人指定的需要保护的成品损坏,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7)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材料、设备的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提出撤场或更换要求的,必须在8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即本项目备案的注册建造师)全权代理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包人对项目经理处理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务及签署的一切文件均予认可,并承担法律责任。关于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在现场每日不得少于8小时,每周不少于5日,且必须参加工程例会,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发包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批准;在例行工作时间外,发包人需要项目经理在场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场(不因此增加发包人任何费用)。否则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每发现一次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次。累计发现三次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或累计五日缺席项目现场,视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须按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担违约责任。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全部履约保证金(若有)或要求承包人承担壹万元/人·次的违约金,同时要求承包人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供不低于原项目经理资质等级、类似项目业绩、资历能力的项目经理人选三人,供发包人选择。承包人逾期更换或拒绝更换的,须按壹万元/人·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更换或拒绝更换超过10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施工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并将此情况上报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如经发包人同意变更项目经理的,必须执行江苏省相关规定的变更程序,发包人有权按叁万元/人·次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以弥补对发包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不利影响。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不能胜任工作,有权书面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的3日内,按照发包人要求,提出新的人选,报发包人批准并办理相关变更备案手续后,即刻任命。承包人逾期更换或拒绝更换的,承包人应承担壹万元∕人·日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全部履约保证金(若有);逾期更换或拒绝更换超过10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施工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生效后7天内按照响应文件的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名单提交。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专职负责本项目,不得兼任,且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必须具有上岗证(以主管部门上岗要求为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现场每日不得少于8小时,每周不少于5日,且必须参加工程例会,如有特殊情况,须按本合同约定取得批准;在例行工作时间外,发包人需要相应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场的,相应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在场(不因此增加发包人任何费用)。否则承包人承担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发包人认为施工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有权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更换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的3天内,按照发包人要求,提出新的人选,报发包人批准后,即刻任命。承包人逾期更换或拒绝更换的,承包人应承担壹万元∕人·日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结算工程款中扣除。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应提前2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壹万元/人·次的违约金,同时要求承包人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的3日内提供不低于原施工管理人员资质等级、类似项目业绩、资历能力的人选三人,供发包人选择。承包人逾期更换或拒绝更换的,须按壹万元/人·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经发包人同意变更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必须执行江苏省相关规定的变更程序,发包人有权按壹万元/人·次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以弥补对发包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不利影响。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壹万元/人·日,累计发现三次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或累计五天缺席项目现场,视为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须按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承担违约责任。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照管期间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完成工程成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由承包人予以修理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损坏其他单位所承担的施工内容,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或修复,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承包人拒绝赔偿或修复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施工单位进行修复,所需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对此无异议。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退还时间:/。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施工及保修阶段的“三控”“三管”及“组织协调”全部内容,详见监理合同(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时提供)。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时提供),但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开工令(停复工令)、工程量或已完工作内容确认材料、单价或款额确认材料、经济签证、工程变更单时,应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见监理合同(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时提供)。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设备等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未批准,但不能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设备等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监理人未批准,但承包人认为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设备等有必要实施的,应立即向发包人提出。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仅限于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前出现的施工工艺、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接受监理人对该范围事项的确定。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国家“合格”标准(地方、行业或者设计文件要求标准更高的,以更高的为准),不影响本工程质量目标的评定(如承诺更优的质量目标的,则按更优的承诺为准)。如一次性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无偿整改至合格标准并最终确保达到承诺的质量目标,造成总工期延误的,应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2)非发包人原因,质量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不予增加。工程质量须满足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相关施工规范及主要物料表要求。(3)施工过程中质量要求:承包人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和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并满足发包人的合理要求。如达不到上述质量要求必须在合同工期内进行整改。若在合同工期内未整改完毕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质量要求,则承包人应按整改所需费用的2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结算工程款中扣除。(4)承包人应该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技术规程以及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批复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若承包人阶段性工程质量或者过程性工程质量有2次及以上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则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1%合同金额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5)承包人在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隐瞒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或有偷工减料行为、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行为,除及时进行整改外另需向发包人支付伍万元/次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承包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上述违约金直接从结算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款。(6)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同意,擅自继续施工的,则发包人不会支付任何测试和修复工作的费用(无论其结果是否合格),亦不会给予因此而所需的任何延期,并保留包括但不限于指示承包人停工待检、暂停相关工程款支付、拆除重做以及更进一步处罚的权利。同时,视为承包人违约,应向发包人支付伍万元/次的违约金。(7)如果属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经承包人免费修补后仍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者质量问题严重,无法修补,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或雇用其他的承包人修复本工程,使之能够验收合格,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无论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阶段检验,均不免除承包人对自己承包工程事后被发现质量不合格时所应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应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严格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工程材料是承包人自行提供、发包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发包人直接提供,均不免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9)如因施工、管理质量导致安全事故的,承包人负责承担事故处理的一切费用、工程的恢复费用及因此造成后续工程延误的费用。关于工程奖励与补偿的约定: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施工过程中所有隐蔽工程,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检查验收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自检合格就报验,对存在问题蒙混、侥幸的,承包人承担壹万元/次的违约金,并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5.3.3重新检查删除通用条款“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删除通用条款“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1)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及现场其他第三人的安全、现场秩序、工程保护、环境保护、消防、用电安全等负责,对工地围护、照明、防护、标志、警示信号、保卫人员等作出具体安排和设置,应充分考虑施工的特殊性,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并按照国家、江苏省和工程所在市、区、县有关规定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确保施工安全,否则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2)承包人应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5天前提交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3)在施工和维修整个工程期间,承包人对于工地建筑、路面、水电及通讯管线、安全均应采取防范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本工程在整个施工期间杜绝一切人身伤亡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如发生上述事故,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处罚,承担因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另行赔偿损失。(5)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监理人对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方面的监管。如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工作中的安全措施/设施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期限内整改,并向发包人承担2000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上报主管部门;逾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视问题严重性,承包人承担5000元/天的违约金。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须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在开工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要有此部分内容,由承包人编制、监理人审批。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①承包人按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担施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罚款。②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和清洁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发包人规定,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③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振动、噪声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及时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确保影响处于符合国家、地方的规范标准范围内。④承包人不得将施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搬运或投放至施工范围外的其他场地上,一旦发生且承包人不清理或清理不干净,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清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按所发生的费用双倍扣除。⑤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应将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建筑杂物、临时道路、生活垃圾等清理干净,并及时清除出施工现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行计价),不得弃置在发包人区域范围内。如承包人不清理或清理不干净,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清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工程款结算时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按所发生的费用扣除。⑥现场施工及管理人员均需挂牌进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200元∕人·次的违约金。⑦其他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按项目地安全文明工地的规范要求执行。⑧各级政府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的有关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各类检查而发生的费用,无论是否在合同总价中单独列出,均由承包人承担。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规定要求执行。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执行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应保证在投标时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的人员参加工程的实施,保证列明的机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随时调用,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收到施工图后14日内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10日内。除非有明确的说明,否则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任何确认和修改意见不免除和减轻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施工期间,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报送下月的“月度工程进度计划表”,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和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应于3日内返回承包人。“月度工程进度计划表”如需修改时,应于当日发回承包人修改,承包人须于次日报送修改稿。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或修订,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工期责任。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接到监理人的书面开工指令时。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日内向承包人移交场地、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等资料。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承包人与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共同完成工程实体的现场交接工作,承包人负责准确、完整、全面地记录施工现场交接核查内容,因承包人勘测、检测不到位,造成明显问题遗漏的,由承包人自行免费组织处理。承包人全面负责交接范围内项目现场的房屋、设施、设备、管道等日常管理,对已接收内容的损坏、丢失等问题承担看管和维护责任。7.3.2开工通知删除通用条款第7.3.2条第一款中“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删除通用条款第7.3.2条第二款。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①开工前发包人现场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承包人负责现场接收。②发包人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测量成果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成果上所示的所有坐标及标高均由承包人进行校验,如有差错承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③承包人接收后负责保护,此后由于差错不能闭合和点位破坏或丢失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④由发包人工程师或其代表对任何放线或标高进行的检查工作,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有关工程的准确程度应负的任何责任。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施工图纸;②经发包人确认的不可抗力因素;③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因上述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需具备三大前提条件:a.发包人具体导致工期延误的事项证据;b.举证实际延误的天数;c.导致工期延误的事项跟延误的天数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同时满足以上三个前提条件且属实的,工期可相应顺延(需要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承包人应在知道上述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监理人递交工期索赔意向通知书,逾期不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的,视为承包人放弃工期顺延。发包人的延误仅顺延工期,合同工期作相应调整,材料差价调整按合同相应条款执行(不可抗力原因除外),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其他补偿或索赔费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等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减,工期不予调整。施工期间虽有雨、雪、大风等不利的气候条件(即非第7.7条约定的气候条件)及可能的疫情管控升级等不利的施工条件,视为有经验的承包人能合理预见到、不足以导致停工的,工期不得顺延且费用不得增加。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竣工日期延误的,将处承包人5000元/天的违约金,不设上限。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烈度为6级以上的地震;9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台风;(2)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超过3天;(3)24小时降雪厚度达到100mm以上。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品牌(型号)、档次、规格、厂家必须符合要求,所有的主要材料及设备进场前应该报经发包人确认(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检测检验报告等)。如果不能满足发包人对材料或设备的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直到发包人满意,否则发包人有权在招标文件约定的品牌范围内指定任一品牌,价格不作调整,增加的价款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①施工中,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具体指令制作的样品及样板间不得另行收取费用。②承包人在采购材料、设备前须提供与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相符的样品至少2份,样品应早于正式开工令发布之日至少15日,按照招标文件和发包人要求呈报合格样品(因样品特殊,延迟送样的,需要承包人提前申请并经发包人同意)。样品材料在监理人和发包人核准之前均不允许使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全部拆除,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每份样品都应有标签并附有相应的说明书(性能介绍、出厂报告、合格证明)及在工程中的使用位置等,标签上应留有空间以便工程师或发包人填写意见及盖用核准章。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删除通用条款第8.7.1条约定的“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承包人提请材料替代的,承包人必须将样品、说明书手册、试验报告等提交监理人及发包人,以证明所建议的替代品相当于或优于在中标时所规定或接受的条件。承包人还必须提交必要的费用数据,包括供应商的报价单的真实复印件等,并说明所建议的替代品的价格含义,供发包人核实和评价。如果所建议的替代品比中标时发包人所规定或接受的价格高,合同总价/单价不予增加。但是,如果建议的代用品价格较低,应按所节约的费用对合同总价/单价作相应变更。任何替代品的采用,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免承包人合同项下全部要求所必须履行的责任。承包人还必须对由于采用代用品而引起的一切附加工作以及任何延误以及自己的费用与开支承担全部责任。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由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由承包人提供。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承包人根据相关法律、标准和规范及按照监理人指示进行试验并承担检测费用。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除通用条款约定外,还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新增或减少工程、工程量清单漏项。10.3.3变更执行将通用条款第10.3.3条修改为:“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如监理人继续要求执行的,承包人应继续执行,否则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如承包人自收到变更指示后三日内不对该变更指示书面说明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的,视为该变更指示不对合同价格和工期产生影响。”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按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计价×(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c=(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中标价、招标控制价须扣除暂估价、甲供材料(若有)、暂列金额及相应的规费税金。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所在地市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10.7.3删除通用条款10.7.3条中的“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由发包人结合工程具体情况使用。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承包人投标时应充分考虑风险范围和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无;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通用条款第11.2条规定的“法律”仅指****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以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①人工工资变动风险。②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材料价格变动风险。③技术和管理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和利润、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以及施工期间各类市场风险等。④承包人建设标准高于发包人要求标准时引起多投入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增补。⑤因不平衡报价、投标报价与招标控制价中价格差异明确等承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施工成本过高的风险。⑥地方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或口头形式对材料、设备提出的特殊品牌、型号、规格等要求,否则直接影响通过验收的风险。⑦除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约定给予调整的情形外的其他一切风险。⑧根据合同约定需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同比下浮的优惠项目。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单价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范围(幅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做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①招标文件约定的主要材料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②对于法律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③新增或重新组价的新增清单项目,计价规则按第1.13款〔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和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④因不平衡报价,使得部分分部分项的造价总额明显过高的,该分部分项的造价应按实予以调整。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10%,包括60℅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完成、承包人进场且提出申请并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10日内。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不扣回。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支付前10日内。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履约保函。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本工程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等有关文件规定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监理人、发包人及跟审单位审核确认,付至已完合格工程审核金额的80%,实际工程量以监理人和发包人及跟审审核确认为准。(2)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结算,经审计完成后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7%。工程余款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或完成缺陷修补、质量问题整改后)一次性免息付清。(3)各阶段工程款支付之前,需要扣减各类应扣款项,如各类违约金、暂列金额等。(4)在满足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后,承包人应提交完成工程量情况报告、有效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工程款支付申请报告,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支付工程款,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该阶段工程款。(5)如果所完成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待承包人整改完成符合验收规范要求后再行支付。(6)在结算审定价确定前,发包人所支付的任何款项都不能视为对承包人工作成果的认可,也不能视为对造价的变更调整、承包人责任的减免。如发包人事后发现超付工程款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根据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编制。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在收到承包人合格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日内完成。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格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日内。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仍存在争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将通用条款第12.4.5条修改为: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付款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但承包人的修正申请对应的修正事项属于承包人因法律、法规、规章丧失权利或合同约定丧失权利的事项,承包人不得提出。承包人的修正申请最晚不得超过下一进度款计量周期提出,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相关修正事项。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对工程小部分的使用不能视为“擅自使用”。(2)删除通用条款第13.2.2条第(3)目和第(5)目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3)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工程可进行竣工验收,但承包人不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提供验收所需的其他材料的,发包人可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质量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作鉴定。经鉴定合格的,自鉴定报告作出之日起,发包人有权:①由承包人承担全部鉴定费用;②由承包人根据迟延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时间,按每日合同价款千分之一向发包人计付违约金;以及/或者发包人解除合同,承包人按合同价款的30%向发包人计付违约金。以上三项违约责任可同时累计,因项目及时作竣工验收对发包人意义重大,否则会给发包人造成诸多可量化及不可量化的巨大损失,因此承包人在此特别确认,上述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合理且必要的。(4)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删除通用条款第13.2.2条第2款。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承担的责任为承包人可证明的直接实际损失。(5)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的,发包人有权:①由承包人承担全部鉴定费用;②由承包人根据迟延提供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的时间,按每日合同价款千分之一向发包人计付违约金;以及/或者发包人解除合同,承包人按合同价款的30%向发包人计付违约金。以上三项违约责任可同时累计,因项目及时作竣工验收备案对发包人意义重大,否则会给发包人造成诸多可量化及不可量化的巨大损失,因此承包人在此特别确认,上述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合理且必要的。(6)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在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时,工程款或违约责任方面存在分歧的,不影响验收与备案工作的正常开展,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尽可能相互配合,完成相关工作。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日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将通用条款第13.3.3条第1款修改为: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后都可组织投料试车,承包人应予以配合。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专用条款第13.2条的内容同样适用于提交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删除通用条款第13.4.2条“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在移交结束后7日内,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撤离临时设施、人员、材料和设备。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交付及退场时间。承包人完成撤场并填写工程移交书,经发包人组织物业等相关单位审核签署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承包人逾期未向发包人完成移交手续的,视为竣工日期拖延,承包人按竣工日期拖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同时,承包人未在撤场期限内搬离的物品,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置。工程竣工验收按备案规定执行。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期限要求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逾期提交的,按2000元/天支付违约金。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图(完整、准确且经监理公司及工程部复核确认)、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需经发包人确认并且符合本合同对签证的流程及时间要求)、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设计、联系单、材料定价单、工程结算书(需承包人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工程量计算稿(书面稿、电子版及Excel电子版)等,具体参考发包人结算格式要求。其中:(1)工程签证必须有配套的经发包人盖章的工程联系单及其他相关佐证资料。如不能完整提供视为承包人放弃此项权利,不予结算。(2)有效的结算资料可以为复印件,须有原件复查,否则不予结算。(3)竣工资料必须正确反映现场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正确绘制。若发现竣工图失实或弄虚作假,每发现一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壹万元。(4)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准确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应有详细编号,并单独分册装订),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出具的对应结算意见有效,承包人不得有异议,造成审计时间拖后,其责任由承包人自负。(5)在竣工结算审核期间,承包人有义务及时配合发包人或发包人聘请的审计单位的审查工作,提供发包人或审计单位需要的资料和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在发包人或发包人聘请的审计单位催促后10天内,承包人仍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及不签字认可结算结果的,发包人或发包人聘请的审计单位有权自行审查,出具的结算书有效,承包人不得有异议。(6)结算单位审计过程中,不再接受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结算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发包人,不作任何增加调整。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双方无争议的情况下,自收到承包人结算资料3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承包人在上述时间内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及审计部门的审核,若承包人不配合,或双方存在争议的,审计时间相应顺延。如需另行复审,双方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验收合格后且结算审计结束,收到承包人合格的竣工付款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肆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工程验收合格满2年且无质量问题后7天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需要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鉴定相关事实才能完成审批的,评估、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审批后,如缺陷责任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15.2.1将通用条款第15.2.1条修改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期限为36个月。缺陷责任期都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15.2.2通用条款第15.2.2条增加如下内容:缺陷责任期内,对于发生修理的工程部位、事项,如属于承包人责任的,相应的工程部位、事项的缺陷责任期自修理合格之日起重新起算,期限为36个月,对应的质量保证金在重新起算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按本合同约定方式支付。15.2.4将通用条款第15.2.4条修改为:承包人应于工程整体的缺陷责任期以及因根据专用条款第15.2.2条重新起算的缺陷责任期均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删除通用条款第15.3条第2款,即“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或完成缺陷修补、质量问题整改)后,发包人应退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扣除保修涉及的发包人支出费用,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5.4.2删除通用条款第15.4.2条中两处“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工程现场。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删除通用条款第16.1.2条中“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书面提出,并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现场工程师核实确认后,顺延工期,不补偿任何费用。(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无。(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发包人有权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书面提出,并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现场工程师核实确认后,顺延工期,不补偿任何费用。(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书面提出,并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现场工程师核实确认后,可酌情延长工期,不补偿任何费用。(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书面提出,并由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表书面确认后,可酌情延长工期,不补偿任何费用。(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18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及承包人的利润。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将通用条款第16.1.4条修改为:(1)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10日参照通用条款第13.2条与专用条款第13.2条就已完工部分提出竣工报告并附上验收所需的全部材料。对工程已完工部分的验收按照通用条款第13.2条与专用条款第13.2条执行。(2)对工程已完工且验收合格部分,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承担缺陷责任与保修义务。(3)以下应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的各项损失和费用,列入承包人结算申请中一并审核,并由承包人提供完整的审核资料:①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②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③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④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以上各项损失和费用经结算审核后列入发包人最终应付工程款总额中,按照工程款的相关约定支付。(4)结算审核后,相关款项的支付节点、程序、方式,按照本合同竣工结算审核后关于款项支付的相关约定执行。(5)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及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分包;(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4)承包人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计划工作,造成工期延误;(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8)承包人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影响办理施工许可;(9)承包人没有合理的原因而未能按期开工;(10)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停工;(11)承包人拒绝或不遵照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整改、更换或拆除有缺陷的工程、不合适的材料、设备或物资,或执行(整改)不力;(12)承包人被发现有出卖资质、非法挂靠行为;(13)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14)承包人无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到位;(15)承包人原因造成生产责任事故;(16)违反其它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约定。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转包或分包合同无效,发包人将没收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同时应向发包人承担转包或分包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本合同;发包人也有权选择书面通知承包人后单方解除本施工合同并没收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清退施工人员并按合同总价的20%收取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退场,并且不得提出任何对发包人不利的要求,放弃任何理由的抗辩,并承诺不需要“先结算、支付款项、再退场”,并不以任何理由(包括诉讼等)来拖延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的退场,承包人不得阻止发包人重新选择队伍进场施工。发包人若选择接受分包行为的,承包人应当与实际施工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能通过监理人或发包人认可或不符合样品要求的,监理人或发包人有权拒绝相应的材料、设备进场使用,已经使用的,承包人应负责拆除更换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所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运离发包人认为不合格的任何材料或设备,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拒绝执行监理人或发包人上述要求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投标报价双倍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赔偿。(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整改直至满足合同要求,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整改所需时间计算在合同总工期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按照合同专用条款7.5.2执行。(4)承包人违反第8款〔材料与设备〕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向发包人支付撤离施工现场材料或设备价值双倍的违约金。(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计划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7.5.2条执行。(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期限进行修复;如未按时到场维修或经过两次(含两次)以上维修,仍未能解决问题或承包人未按要求维修,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将从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双倍扣除,超支部分由承包人承担。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发包人或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再对承包人已完工程量进行结算,承包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8)承包人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影响办理施工许可证:视为承包人放弃本次中标资格,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当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9)承包人没有合理的原因而未能按期开工: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贰万元,延迟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主张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发包人找第三方进行施工的费用、为维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等费用,上述费用发包人有权直接从结算工程价款或质量保证金中扣除。(10)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停工:若承包人施工期间无正当理由停工48小时或工期延误超过五天,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未完成工作量全部或部分发包给其他承包人进行施工,发包人与其它承包人的结算价款直接从承包人结算总价中扣除,不足部分仍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对此表示同意。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1)承包人拒绝或不遵照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整改、更换或拆除有缺陷的工程、不合适的材料、设备或物资的,或执行(整改)不力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该有缺陷的工程、不合适的材料、设备或物资造价的双倍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承包人整改、更换工拆除责任及因此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12)承包人被发现有出卖资质、非法挂靠行为的:承包人愿意无条件接受被取消中标(承包)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自行承担。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清退施工人员,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退场,并且不得提出任何对发包人不利的要求。(13)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再对承包人已完工程量进行结算,承包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14)承包人必须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到位,不得截留和拖欠:若发包人发现一次承包人因农民工工资未及时发放而造成矛盾,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应得工程款而直接用于发放,并扣承包人拖欠发放额的20%作为违约金。发生农民工群访事件的(2人以上),每发生一次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贰万元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项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若不能按期改正,按以上约定执行。以上违约已明确责任,但短时间内无法量化违约金的,按实际经济损失赔偿。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保持场地现状,并在合同解除后十日内,配合发包人完成现场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的清点工作,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工程文件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材料、设备的,应向承包人支付使用费,并在工程款中一并结算。(2)承包人人员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前无条件退场。(3)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由承包人的分包人继续施工的,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将分包合同中承包人对分包人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4)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继续由承包人承担。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将通用条款第16.2.4条修改为:(1)发包人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10日参照通用条款第13.2条与专用条款第13.2条就已完工部分提出竣工报告并附上验收所需的全部材料。对工程已完工部分的验收参照通用条款第13.2条与专用条款第13.2条执行。(2)对工程已完工且验收合格部分,承包人应参照本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承担缺陷责任与保修义务。(3)以下应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的各项损失和费用,列入承包人结算申请中一并审核:①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②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以上各项损失和费用经结算审核后在发包人最终应付工程款总额中扣除。(4)结算审核后,相关款项的支付按照本合同竣工结算审核后关于款项支付的相关约定执行。(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6)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情形下,需待发包人找到新的承包人且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才能最终确定发包人实际损失,因此在此情形下,应至少等发包人找到新的承包人且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发包人才可能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此约定优先于本合同中其他涉及付款的约定。(7)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以及洪水、地震、重大疫情等导致承包人非自愿停止施工的情形。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通用条款第17.3.2条执行,但除此之外,发包人只能顺延因不可抗力所耽误的工期,不承担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承包人停工费用等)。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将通用条款第17.4条修改为: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60天或累计超过18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1)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10日参照通用条款第13.2条与专用条款第13.2条就已完工部分提出竣工报告并附上验收所需的全部材料。对工程已完工部分的验收参照通用条款第13.2条与专用条款第13.2条执行。(2)对工程已完工且验收合格部分,承包人应参照本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承担缺陷责任与保修义务。(3)结算审核后,相关款项的支付按照本合同竣工结算审核后关于款项支付的相关约定执行。(4)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修缮改造工程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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