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危旧房改造 征收拆除清渣服务招标变更公告(银川市西夏区自然资源局2026)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ZL-2025-ZC030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银川市西夏区自然资源局银川市西夏区“九小”住宅楼危旧房改造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2025-12-30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本项目征收拆除范围内涉及清渣的房屋建筑面积18278平方米,地上附着物478.21平方米,清渣费用标准严格参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房屋拆除平米造价及渣土清运费标准的通知》(银政办发〔2019〕60号)执行,采购预算中已包含垃圾处置费,投标供应商所投报价中不得再次将此费用单独进行报价。
更正日期: 2026-01-04
三、其他补充事宜 请各投标供应商按补充公告面积编写投标价格明细表,您所关注的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以公告形式公示。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银川市西夏区自然资源局
地址:银川市西夏区丽子园北街
联系方式:1779501262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众隆(宁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绿地企业公园A区24栋02号
联系方式:0951-5968268/18609503341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马利强
电话:17795012629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何冬平、李建、李倩
电话:0951-5968268/18609503341
五、附件
采购文件 *:
招标文件正文.pdf
代理机构: 众隆(宁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6-01-04
银川市西夏区自然资源局银川市西夏区“九小”住宅楼危旧房改造项目(项目名称)服务类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采购人:银川市西夏区自然资源局采购代理机构:众隆(宁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12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第五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第六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投标邀请(招标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1.政府采购计划编号:2025NCZ(YC)0063792.项目名称:银川市西夏区自然资源局银川市西夏区“九小”住宅楼危旧房改造项目3.项目编号:D6401000141100567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5.预算金额(元):2263056.006.最高限价(如有):2263056.007.采购需求:1、该项目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宁阳广场北侧,东至文萃北街、西至欣益巷、南至银川市西夏区第九小学、北至宣和巷。(拆除清渣最终以实际认定面积为准);2、清渣费用标准严格参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房屋拆除平米造价及渣土清运费标准的通知》(银政办发〔2019〕60号)执行。(具体服务要求详见采购需求附件)。8.合同履行期限:至银川市西夏区“九小”住宅楼危旧房改造项目征收拆除清渣服务全部结束。(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1.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1.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3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1.4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1.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1.6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2、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4.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供应商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出具或未按规定填写不完整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12-30至2026-01-08(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方式:电子下载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6-01-2109:00(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地点: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次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宁夏政府采购网(www.ccgp-ningxia.gov.cn);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www.nxggzyjy.org)同时发布。2.参加投标供应商请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通过CA锁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新)获取招标文件,按系统提示即可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3.未在规定时间内按以上程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投标一律不予接收。4.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系统实行CA锁认证安全登录管理,办理CA证书及CA证书升级更新事宜请通过“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快捷入口“CA办理”模块查看。5.本项目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供应商开标时可不到达开标现场,通过网上在线参与开标,完成远程投标文件解密。解密要求:①投标供应商使用CA锁进行远程解密,解密的CA锁与生成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时的CA锁须为同一个CA锁,否则无法解密,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供应商自行负责。②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根据系统提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解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不参与后续投标流程。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操作手册-宁夏不见面开标系统-政府采购操作手册-(投标供应商),由于系统按标段进行公布投标供应商后才可进行解密,未公布投标供应商的需在线等待公布投标供应商后进行解密。如有疑问,致电软件公司0951-6891120、4009980000或加入技术支持QQ群311870151获得帮助。6.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所填联系电话须真实有效且处于畅通状态,如评审环节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时,因投标人原因无法取得联系,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供应商自行负责。7.请各投标供应商在报名结束至开标前随时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或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您所关注的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以公告形式公示。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银川市西夏区自然资源局联系人:马利强地址:银川市西夏区丽子园北街联系方式:1779501262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众隆(宁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何冬平、李建、李倩地址:银川市兴庆区绿地企业公园A区24栋02号联系方式:0951-5968268/18609503341代理机构:众隆(宁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12-30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表是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序号内容1项目名称:银川市西夏区自然资源局银川市西夏区“九小”住宅楼危旧房改造项目合同履行期限:至银川市西夏区“九小”住宅楼危旧房改造项目征收拆除清渣服务全部结束(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采购人:银川市西夏区自然资源局联系人:马利强地址:银川市西夏区丽子园北街电话:177950126293采购代理机构:众隆(宁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银川市兴庆区绿地企业公园A区24栋02号项目负责人:何冬平、李建、李倩电话:0951-5968268/18609503341邮箱:zlxmgl2018@163.com4合格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1.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41.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3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1.4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1.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1.6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2、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4.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供应商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出具或未按规定填写不完整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5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否)☑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出具或未按规定填写不完整的(如产品制造商不全等),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6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本项目所属行业为: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企业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需提供总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企业声明函》,分支机构提供的声明函不参与价格折扣。7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否8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9项目预算金额:2263056.00元;最高限价:2263056.00元(如有)10报价方式:☑总价□单价□费率□折扣11投标保证金:0.00元缴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规范政府采购项目11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351号),对在我区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且信用等级为A级的投标供应商,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但投标时应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展示的A级信用等级截图作为信用保证证明;未参与我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或初次在宁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信用等级可视为A级,享受免收投标保证金政策。信用等级为A级以下的投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应当以下列方式缴纳:1.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2.鼓励使用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系统电子保函(保单),如使用线下投标保函须在投标文件(电子)提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函纸质原件递交至开标现场,并将投标保函扫描件附在投标文件中。(注:保函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或长于投标有效期,否则视为无效投标。)12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相关要求:/13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自然日(日历日)14投标文件(电子/纸质)提交截止时间:2026-01-2109:00投标文件提交地点:本次招标采用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进行网上开标。登录方式:各投标人使用IE浏览器(IE11版本以上)打开宁夏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登录页面。(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15开标时间:2026-01-2109:00开标地点:本次招标采用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进行网上开标。登录15方式:各投标人使用IE浏览器(IE11版本以上)打开宁夏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登录页面。(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16评标方法:适用综合评分法17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318招标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是□否定标原则:采购人按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评委专家4人,评委专家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采购方评委1人。19是否提交履约保证金:□是☑否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签订合同前/自然(日历)日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20是否收取招标代理费:☑是□否是否由中标供应商缴纳招标代理费:☑是□否招标代理费:参照国家计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颁布的«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的差额定率累进法下浮10%计算执行。(如收取,20需明确招标代理费收取标准)收取形式:公对公转账收取时间:2026-01-2321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一次性提出质疑。22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号)要求,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办理融资业务。具体融资事宜请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系统查询办理。23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公告:①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宁夏政府采购服务平台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其他补充事项:1电子开评标(一)电子投标文件要求:1.电子投标文件内容:投标供应商应按照电子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电子签名和签章。2.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使用国泰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宁夏)专用版编制,生成NXTF以及nNXTF两种后缀形式的文件,其中NXTF后缀形式的文件是加密的电子版文件,须上传至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开标时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CA锁用于标书的远程解密。具体生成投标文件的方法及电子签名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中操作手册区的“宁夏公共资源交易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二期)安装手册”。3.各投标供应商在开标前应及时关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变更公告”栏、系统内“澄清和修改”栏及系统内“查看回复”栏,及时查看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14.投标供应商应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前,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通过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NXTF)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前上传,未在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前完成上传的,作无效投标处理。5.开标解密:本项目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方式,各投标供应商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活动,使用CA锁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至少一小时登录“宁夏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在线参与本项目开标,完成在线签到、远程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进行解锁,逾期上传、未成功签到或未解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注意事项:①登录方式:各投标供应商须使用IE浏览器(IE11及以上版本)打开“宁夏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登录页面。②系统环境配置:为保障投标活动正常进行,请提前一天根据操作手册对系统进行相关配置,完善软件环境,确保能顺利操作网上不见面开标流程。如出现问题,在“宁夏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的登录界面,点击右上角的“环境修复”按钮,下载环境修复软件,进行修复。(详见操作手册)③网上开标签到时间:各投标供应商登录“宁夏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须在投标文件提交截至时间前1个小时内完成网上在线签到,未签到视为放弃本次投标。④投标文件网上解密: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不见面开标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发出投标文件解密指令,投标供应商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供应商必须在40分钟内完成解密,一般情况下1-3分钟即可解密成功)。各投标供应商须及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以免影响投标活动。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用错解密锁等自身原因未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的,视为投标人放弃解密。因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或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监管部门核实后延迟解密时间。⑤操作手册下载:请各投标供应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栏目-操作手册栏目,自行下载《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投标人)》,尽快熟悉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使用方法。如有疑问,致电0951-6891120、4009980000或加入技术支持QQ311870151群寻求帮助。(二)无效投标情形: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NXTF)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无效投标。2.投标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所用的CA锁与远程解密使用的CA锁应一致,否则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造成的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3.投标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的,该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4.因投标供应商CA锁保管不当、硬件老化、电器性能不稳定、软硬件未及时更新等自身问题导致现场不能正常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三)其他注意事项1.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二期)实行CA证书认证安全登录管理。如投标供应商现有CA证书软硬件未升级到最新版本,请及时升级更新。办理CA证书及CA证书升级更新事宜请通过“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快捷入口“CA办理”模块查看。2.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进行解锁,逾期上传、未成功签到或未解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2、其它: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二期)实行CA锁认证安全登录管理,如投标供应商现有CA锁软硬件未升级到最新版本,请及时将软硬件升级更新至最新版本。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已实现了西部CA、北京CA、新数CA、上海CA实体证书和移动数字证书的区内共享互认、全区通用。投标人可办理以上任意一种证书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CA锁业务办理事项如下:一、实体数字证书办理各数字证书认证机构实体证书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一)北京数字认证中心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甲1号隆基商务大厦416室。服务电话:400-6161-98715378957974(二)西部安全认证中心1.银川市网点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49号瑞银财富中心B座23层2305号。服务电话:40071885882.石嘴山市网点地址:石嘴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2号窗口。服务电话:0952-26886433.中卫市网点地址:中卫市政务大厅一楼38号窗口。服务电话:0955-88127374.吴忠市网点地址:吴忠市政府政务大厅三楼134号窗口。服务电话:0953-20360665.固原市网点地址:固原市原州区民生中心民生大厦附楼一楼大厅。服务电话:4007188588(三)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长城路光耀大厦B619室。服务电话:13201322525二、移动数字证书办理移动数字证书可通过访问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CA办理”栏目扫码下载安装标信通APP办理。(2)投标人请于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通过CA锁按项目进行网上登记,登记成功后,按系统提示即可免费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投标人报名如出现疑问,请拨打0951-6891120咨询。(3)未在规定时间内按以上程序进行网上登记及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投标一律不予接收。(4)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项目,各投标供应商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参加开标活动。投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通过宁夏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系统上传,开标时使用CA锁在“宁夏政府采购不见面开标系统”按要求进行远程解密。2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1)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2)投标有效期不足的;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有效签字和盖章的;或由授权代表签字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的;4)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5)投标人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6)合同履行期限不满足要求的;7)提出的附加条件采购人不能接受的;8)提供虚假证明,开具虚假资质,出现虚假应答的。3投标供应商中标后需按要求补足采购人所需要的相应份数投标文件纸质版,内容与电子版文件内容一致。中标公告发布后中标单位提交纸质版投标文件3份,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U盘)1份。提交方式:邮寄或现场送达。4其他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注: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规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5合同履行期限:至银川市西夏区“九小”住宅楼危旧房改造项目全部结束。(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服务地点:银川市西夏区宁阳广场北侧,东至文萃北街、西至欣益巷、南至银川市西夏区5第九小学、北至宣和巷。付款方式:中标人完成建(构)筑物拆除、渣土清运及场地平整工作量的80%后,由采购人进行验收,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中标人按采购人要求开具符合采购人财务管理要求的发票,采购人支付50%的合同价款。中标人完成全部建(构)筑物拆除、渣土清运及场地平整工作后,由采购人进行验收,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中标人按采购人要求开具符合采购人财务管理要求的发票,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发票后30日内向中标人收款账户支付剩余服务费用,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具体以最终签订合同为准)。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供应商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1.3投标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潜在投标供应商: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1.4投标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1.4.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1.4.2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1.4.3符合本项目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1.4.4若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供应商非中小企业制造,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5如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1.5.1两个及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供应商的身份投标。1.5.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本须知1.4.1的规定。1.5.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1.5.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内容提交。1.5.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1.5.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的,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7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8其他投标无效情形: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9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9.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1.9.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1.9.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1.9.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1.9.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1.9.6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2.资金来源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2.2投标供应商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3.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费用。(二)招标文件4.招标文件构成4.1投标邀请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3供应商须知4.4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4.5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4.6评标方法和标准4.7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4.8投标文件格式5.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5.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等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5.2招标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未澄清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涉及的内容,以编排在后的最后描述为准。5.3投标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本项目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的澄清公告或修改内容并自行下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5.4其他:/。6.投标截止时间的顺延6.1为使投标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而准备投标或因其他原因,采购人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投标截止时间。顺延变更公告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6.2投标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本项目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的变更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7.其他投标事项7.1投标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三)投标文件的编制8.投标范围及文字、计量单位要求8.1投标供应商应当对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部分内容,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8.2无论招标文件中是否要求,投标供应商所投服务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8.3投标文件应使用规范汉字书写(专有名词须加注中文解释),并采用通用的图形符号,不得出现与常规书写格式不符的内容。8.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投标供应商中标后,其投标文件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10.证明投标标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10.1投标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标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10.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10.3本条所指证明文件不包括对招标文件相关部分的文字、图标的复制。10.4其他:/。11.投标报价11.1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括满足本次招标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以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所有投标均应以人民币报价。11.2投标供应商应在价格明细表上标明分项服务、伴随的货物和工程的价格(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11.3投标供应商所报的价格明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1.4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或多个方案的报价。12.投标保证金12.1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项目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数额及缴纳形式。12.2投标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或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及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2.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3.投标有效期13.1投标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3.2因特殊原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供应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投标供应商也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14.投标文件的制作14.1投标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需符合以下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投标文件需由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和盖章的投标文件,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5.1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并递交。投标文件应当用不能被他人知悉或更换投标文件内容的方式密封。15.2纸质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因投标文件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15.3电子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6.投标截止16.1投标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地点。16.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件。17.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17.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文件。17.2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供应商要进行修改,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申请,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修改申请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签署、密封。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供应商要进行撤回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申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17.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17.4除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未开标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投标文件概不退回。17.5其他:/。(五)开标及评标18.开标18.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供应商代表参加。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18.2开标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公布投标供应商名单,介绍参加开标的人员,宣布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供应商在开标一览表中所填写的全部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18.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投标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开标的,视同投标供应商认可开标结果。18.4投标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开标现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18.5其他开标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9.资格审查及组建评标委员会19.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供应商及其投标货物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供应商不进入评标。合格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得评标。19.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查询投标供应商的信用记录。19.2.1投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9.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存档备查。投标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外,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19.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19.3.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19.3.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称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20.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与澄清20.1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商务和技术角度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20.2投标文件的澄清20.2.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况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0.2.2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20.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21.符合性审查21.1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1.1.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21.1.2未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21.1.3属于串通投标,或者依法被视为串通投标;21.1.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21.1.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21.1.6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21.1.7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22.其他投标无效情形:23.比较与评价23.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23.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23.2.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3.2.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3.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相关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供应商,按照相关价格扣除规定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执行。23.4落实其他政府采购政策条款,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废标2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24.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24.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4.1.3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4.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5.保密要求25.1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25.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标文件、评标情况和评标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六)确定中标26.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26.1除评标委员会受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情形外,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26.1.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处理方式:由评标委员会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26.1.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处理方式:由评标委员会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27.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定标27.1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27.2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27.3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中标原则确定中标人。28.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9.告知招标结果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将告知未中标供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七)合同及履约验收30.签订合同30.1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0.2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30.3如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中标供应商须按投标函内容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支付赔偿;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0.4当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中标无效或中标结果无效情形时,且合格的供应商数量符合规定,采购人可与排名下一位的中标候选人另行签订合同,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1.履约保证金如果需要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32.履约验收按照宁财规发〔2022〕1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33.招标代理费本项目是否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费及招标代理费标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34.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中标的投标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以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通过“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系统”,向相关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申请政府采购融资服务。(八)质疑和投诉35.质疑35.1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5.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加所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获取可质疑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也可以依法提出质疑。35.3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次数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超出法定质疑期提交的质疑将被拒绝。35.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和相关供应商。36.投诉36.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36.2投诉供应商应在法定投诉期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提出投诉。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一、商务部分政府采购计划编号:2025NCZ(YC)006379采购文件编号:ZL-2025-ZC030项目名称:银川市西夏区“九小”住宅楼危旧房改造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元):2263056.00元最高限价(元):2263056.00元合同履行期限:至银川市西夏区“九小”住宅楼危旧房改造项目征收拆除清渣服务全部结束。(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服务地点:银川市西夏区宁阳广场北侧,东至文萃北街、西至欣益巷、南至银川市西夏区第九小学、北至宣和巷。报价方式:本项目清渣费用标准严格参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房屋拆除平米造价及渣土清运费标准的通知》(银政办发〔2019〕60号)执行,采购预算中已包含垃圾处置费,投标供应商所投报价中不得再次将此费用单独进行报价。结算方式: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合格履约验收要求:(1)验收方式:项目完工后一次性验收,供应商履约完成,采购人按采购合同约定验收条件进行一次性验收。(2)验收程序:中标供应商应完成本项目所有拆除、清渣内容,经自检合格后向采购人书面提出履约验收申请,自验情况作为相关证明材料。采购人应当自收到供应商提出的履约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达到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件,达到履约验收条件的,启动履约验收程序,向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采购人成立履约验收小组,组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意见填写验收报告。(3)验收资料要求:验收当天中标供应商须提供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过程资料,提供验收报告;照片、中标通知书、合同等相关资料,胶装装订。(4)验收标准:根据国家、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行业规定及标准进行验收。(5)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22]10号)相关规定进行履约验收。其他:投标供应商响应报价不得高于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预算,否则作无效投标。投标报价包含完成本项目并通过验收所需的所有各项服务所有费用。采购人后期不予增加任何费用,投标供应商须自行考虑投标风险。保险:无二、技术部分1、标的清单(服务类)1、该项目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宁阳广场北侧,东至文萃北街、西至欣益巷、南至银川市西夏区第九小学、北至宣和巷。(拆除清渣最终以实际认定面积为准);2、清渣费用标准严格参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房屋拆除平米造价及渣土清运费标准的通知》(银政办发〔2019〕60号)执行。(具体服务要求详见采购需求附件)。2、服务标准及要求;标的详细参数:1、标的清单:对银川市西夏区“九小”住宅楼危旧房改造项目征收拆除清渣服务。标的的详细参数:服务标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147-200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46-202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33-201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实施工作。服务要求1.原建筑物全部拆除,现场拆除完成后,原地破碎成骨料,并外运进行无害化处置,渣土外运至建筑垃圾处理场,涉及地下共用管线的应确保不因拆除而影响其他建筑水、暖、电等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除地面可见建筑物外,有可能产生隐蔽工程和不可预测工程,对此,采购人不再增加任何费用,投标供应商应根据项目情况合理报价确保能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的全部工作。拆除后必须对场地进行平整,确保整洁、美观,通行方便安全。拆除、清渣中涉及园林、市政、城管、环卫等相关协调工作由中标供应商应承担、发生费用由中标供应商应自理。2.可回收废旧物资:中标供应商应须将本项目拆除范围内所有可回收废旧物资分类归置在相应位置,做好相关统计清单明细并上报采购人确认;可回收废旧物资属采购人所有,中标供应商应不得倒卖谋利。3.拆除工程应安全文明施工、防尘防噪,防止人员通行出现事故,确保安全可靠。对扬尘部位进行洒水压尘、降尘。使用施工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切割机、空压机等噪声较大的设备,尽量避开休息时间,禁止夜间使用,防止噪声扰民。4.中标供应商在拆除过程中应严格按有关规范、操作规程执行,符合环保要求。中标供应商应在拆除房屋、清渣时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5.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头戴安全帽,脚穿劳保鞋,不准疲劳作业,高空作业应系好安全带,进入危险区域应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不准酒后作业。6.中标供应商在房屋拆除过程中务必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除按拆除方案执行外,特别要注意临街道房屋、人流量较大的房屋、危险房屋拆除的安全措施,按规定搭设脚手架、挂安全网和设置警戒线等,进行拆除的房屋每日至收工时残墙高度不得大于1米,严禁违章操作,确保房屋安全拆除。7.中标供应商应保护拆迁区及其周围地上地下的电力、通讯(网络)、给排水、文物、国防设施等,严禁擅自处理。对各类窖池、水池、水井及电线、电缆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障碍物进行清理或清除,并设置明显的警告牌,清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拆除、清渣施工现场的安全。8.少数房屋拆除后涉及非拆迁房屋受损,需修复的由中标供应商应出资修复。涉及群众纠纷的,由中标供应商应协调解决,采购人予以配合。9.中标供应商在房屋拆除过程必须接受采购人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采购人发现中标供应商应违反合同约定,有权终止合同。10.中标供应商应在进场前办理所有操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并在开工前将所有操作人员的身份证、人身意外保险单复印件报采购人处留存,如无则视为中标供应商应违约。中标供应商应在拆除、清渣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中标供应商应负责并承担一切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与采购人无关。11.从承接拆除、清渣施工任务至拆除、清渣完毕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并移交采购人前,中标供应商应对施工现场负全面责任。中标供应商应在拆除、清渣过程中如出现拆除、清渣人员或其他人员人身伤亡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中标供应商应承担,与采购人无关。12.拆除、清渣施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准行凶斗殴,不准聚众赌博,不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服从统一管理等,如因上述原因引起的纠纷,一切责任均由中标供应商应承担,与采购人无关。13.中标供应商应拆除、清渣施工前必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安全作业规程及紧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应急救援的必要器材。14.拆除现场应实施封闭作业,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出,中标供应商应负责人必须亲临现场组织指挥拆除、清渣施工,严格按照安全、科学的规范进行施工,拆除、清渣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伤亡责任事故,必须按相关程序和时限报告有关部门,不得拖延、隐瞒不报。15.施工过程中,因中标供应商应拆除、清渣造成的任何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均由中标供应商应承担,与采购人无关。16.中标供应商应参照《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水域、供排水设施、河道、沟道、公路两侧、农田水利设施或者其他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如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供应商应承担,采购人有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注:1.投标单位应根据本项目采购内容进行合理报价。响应单位错报、漏报等所有后果由响应人自行承担。2.本项目不组织现场勘测,响应单位可自行前往项目所在地进行踏勘,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安全事故责任均由响应单位自行承担。3.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在合同中约定。第五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以下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一、资格审查方法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资格是否合格。二、资格审查标准(一)资格审查表序号资格要求须提供的资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投标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如投标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投标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投标供应商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2授权委托书法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7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8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9本项目的其他资格要求投标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确定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供应商1.按照本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对各投标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依据对各投标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的审查结果,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供应商。2.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第六章评审方法和标准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评标工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标的组织工作。工作程序如下:一、评标准备工作,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2.宣布评标纪律,集中保管通讯工具;3.公布投标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5.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律、招标文件。二、符合性审查工作评标委员会开展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商务和技术角度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此部分内容需固化到交易系统专家评审环节,对某家投标供应商作无效投标处理时选择以下相应选项,对已标记为无效投标的供应商由交易系统同步至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序号内容1投标总报价超过项目(分包)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3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方案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5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6不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实质性要求;7出现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条款;8出现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机器制作码一致的情况;9出现不同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转入同一保证金账号的情况;三、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如有);评标委员会各成员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如本项目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在审查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后,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得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如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进行评审打分,以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供应商的得分,计算得分平均值,以平均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排序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四、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核对评标结果五、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六、评审标准中应考虑下列因素1.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中小企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接受大型企业投标,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141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监狱企业: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重复享受政策。联合体中小微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本项目不适用其他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无2.同品牌处理办法如采用最低评标办法,则: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如采用综合评标法,则: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3.中标候选供应商并列时的处理方式如采用最低评标办法,则: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如采用综合评标法;采用综合评标法,则: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处理方式:由评标委员会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七、评审因素和标准服务类公开招标(综合评分法)序号评审项目分值权重评分标准1投标报价10.0投标报价得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除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又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被拒绝外,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投标报价得分为满分。1投标报价10.0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注: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高于项目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不予接受,视为无效投标。)2拆除方案10.0(1)供应商根据项目情况制定拆除,方案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可操作性强,针对性强的得10分;(2)供应商提供的拆除方案基本可行,可操作性较强,针对性较高的得8分;(3)供应商提供的拆除方案较为合理,操作性及针对性不高,能基本满足项目需求及拆除要求的得5分;(4)供应商提供的拆除方案不合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得2分;(5)未提供的不得分。3清运方案15.0供应商根据项目情况制定清运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垃圾分类、处理方式等;(1)供应商提供的方案垃圾分类标准清晰(可回收、有害垃圾、建筑垃圾等),处理方式合法合规(如指定消纳场、再生利用等),方案完整的得15分;(2)供应商提供的方案垃圾分类标准较为清晰,垃圾处理方式能满足项目需求,方案较为完整的得10分;(3)供应商提供的方案垃圾分类标准较为完善,垃圾处理方式能基本满足项目需求,方案基本合理但细节不足的得5分;(4)供应商提供的方案未明确分类或处理方式不合规的得2分;(5)未提供的不得分。4施工进度及资源配置10.0供应商根据项目情况制定施工进度方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劳动力等资源配置;4施工进度及资源配置10.0(1)计划安排合理,工期安排紧凑,关键节点控制措施得力,进度方案、机械设备、劳动力等资源配置充足、合理,满足施工需要的得10分;(2)计划安排较为合理,工期安排满足项目需求、施工过程中的机械,劳动力等资源配置能基本满足施工需要的得8分;(3)计划安排基本合理,但存在部分不足,机械,劳动力等资源配置不齐全的得5分;(4)进度方案、资源配置不合理,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得2分;(5)未提供的不得分。5环境保护措施10.0(1)供应商提供的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完善,防扬尘、防遗撒措施(如密闭运输、冲洗设备)噪音控制方案合理,环保应急预案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得10分;(2)供应商提供的环境保护措施方案较为完善,防扬尘、防遗撒措施(如密闭运输、冲洗设备)噪音控制方案较为合理,环保应急预案针对性较强,可操作性较高的得8分;(3)供应商提供的环境保护措施方案较为合理,防扬尘、防遗撒措施(如密闭运输、冲洗设备)噪音控制方案无明显的针对性的得5分;(4)供应商提供的措施能基本项目需求,提供的方案部分细节不足的得2分;(5)未提供的不得分。6运输路线与效率10.0(1)运输路线规划合理(避开交通高峰、敏感区域),运输频次与项目需求匹配,配备GPS系统得10分;(2)运输路线规划基本合理,运输频次能基本满足项目需求,部分均车辆配备GPS系统的得8分;(3)运输路线规划基本满足需求,对本项目的运输频次无针对性的方案或针对性较差的得5分;(4)未明确运输路线或效率低下、内容缺失的得2分;6运输路线与效率10.0(5)未提供的不得分。7管理制度10.0供应商根据项目的实际特点自行拟定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体系、风险防控措施、安全检查与整改、人员管理制度、文明施工管理等;(1)制定安全目标、责任制、培训计划,内容完整,风险防控措施制定专项方案,以上制度完整合理的得10分;(2)供应商提供的管理制度较为完善,安全管理体系、风险防控措施、安全检查与整改、人员管理制度、文明施工管理等内容针对性和完整性较高的得8分:(3)供应商提供的管理制度基本完善,安全管理体系、风险防控措施、安全检查与整改、人员管理制度、文明施工管理等内容基本满足项目需求但无明显针对性的得5分:(4)供应商提供的管理制度内容有缺失,针对性和完整度低的得2分;(5)未提供不得分。8工程保修的管理措施10.0(1)供应商提供的方案内容详细完整、对整个项目的设计和制度科学合理、思路清晰得当的得10分;(2)供应商提供的方案内容较为完善、对整个项目的设计和制度针对性较高、思路清晰的得8分;(3)供应商提供的方案内容一般、对整个项目的设计和制度针对性较差、内容有缺失的得5分;(4)供应商提供的方案内容不满足项目需求,无明确的方案制度的得2分;(5)未提供不得分。9服务承诺10.0供应商需结合项目的实际特点来制定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售后服务承诺、售后服务体系、售后服务内容、问题解决方案、售后服务响应及时程度、提供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确保服务运行):(1)服务方案、措施具体,承诺、体系完善,服务内容详细具体,问愿解决方案全面到位,响应及时的得10分;9服务承诺10.0(2)服务方案、措施较为具体,服务承诺、体系较完善,服务内容较具体,问题解决方案较为全面,响应时间较为及时的得8分;(3)服务方案、措施不够具体,服务承诺、体系一般完善,服务内容一般具体,问题解决方案一般完善,响应一般及时的得5分;(4)服务方案、措施不够具体,服务承诺、体系不完善,服务内容不够具体,问题解决方案不到位,响应不及时的得3分;(5)服务方案、措施不全面,服务承诺、体系不完善,服务内容缺失,无针对性的问题解决方案的得1分;(6)不提供售后服务方案的不得分。10商务标响应情况5.0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条款要求的为无效标书。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得3分,以此为基础,投标人商务条款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商务条款的,每有一项加1分,加至标准分时为止。(一)澄清有关问题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二)投标报价修正(如有)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招标文件规定修正;(三)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具体评审因素详见《评审因素和标准》。(四)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数量详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本合同□是/□否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政府采购服务类合同(本合同仅为参考,具体以签订为准)合同编号:签订地:甲方(采购人):住所地:乙方(中标人):住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文件下列与本次招标活动有关的文件及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招标文件2.乙方在投标时的书面承诺3.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4.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5.保密协议或条款6.相关附件、图纸及电子版资料第二条合同内容服务名称:详见合同附件中《服务清单》第三条合同履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第四条合同总金额本合同服务总金额:¥,元。大写:,元。分项价款在《投标价格明细表》中有明确规定。本合同总价款包括服务期间必须的日常易耗品、工具、调试费、培训费等相关费用。本合同执行期内因工作量变化而引起的服务费用的变动,按实际工作量及成交单价结算,但不得超过本合同总金额,超过部分需补充签定合同,补充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10%。第五条权利义务和质量保证1.甲方保证服务期间,对乙方工作给予支持,提供水、电、场地等必须的基础工作条件。如乙方有需要,还要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有关图纸、数据、资料等。没有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内。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一旦出现侵权,索赔或诉讼,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服务不存在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隐患,不存在违反国家法规、法令、法律以及行业规范所要求的有关安全条款,否则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六条付款方式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2.乙方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材料,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支付资金:(1)经甲方确认的发票;(2)经甲乙双方确认签订的《验收报告》(或按项目进度阶段性《验收报告》);(3)其他材料。3.款项的支付进度以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如竞争性采购文件未作特别规定,则付款进度应符合如下约定:乙方完成建(构)筑物拆除、渣土清运及场地平整工作量的80%后,由甲方进行验收,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按甲方要求开具符合甲方财务管理要求的发票,甲方支付50%的合同价款。乙方完成全部建(构)筑物拆除、渣土清运及场地平整工作后,由甲方进行验收,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按甲方要求开具符合甲方财务管理要求的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30日内向乙方收款账户支付剩余服务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第七条履约保证金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向甲方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元(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有效期为甲乙双方最终验收后个月内。到期后,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还。第八条验收服务期限,至服务地点验收时间验收地点2.乙方应对提供的服务成果作出全面自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的服务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供的服务成果交给甲方。3.验收时,甲乙双方必须同时在场,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内容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乙方应及时按本合同内容规定和甲方要求免费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方视为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服务。验收合格的,由双方共同签订《验收报告》。4.甲方可以视项目规模或复杂情况聘请专业人员参与验收,大型或复杂项目,以及涉及专业服务内容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5.如项目实施情况需要分阶段验收,则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出具《验收报告》。第九条项目管理服务乙方要指定不少于一人全权全程负责本项目服务的落实,包括服务的咨询、执行和后续工作。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第十条售后服务1.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期为自服务通过最终验收起个月。若国家有明确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高于此质量保证期的,执行国家规定。2.服务期内,乙方应提供相关服务支持。对甲方所反映的任何服务问题在日(小时)之内做出及时响应,在日(小时)之内赶到现场实地解决问题。若问题在工作日(小时)后仍无法解决,乙方应在日(小时)内免费提供服务的补偿、替换方案,直至服务恢复正常。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于乙方违规操作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分包乙方不得分包、转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2.生效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乙方所交付服务成果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在得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或扣留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服务,甲方应向乙方偿付拒付服务费用%的违约金。3.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交付服务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的‰的违约金。如乙方逾期达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在此情况下,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予以赔偿。4.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其它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第十四条不可抗力甲、乙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个工作35日内提供相应证明,结算服务费用。未履行的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初步协商,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确定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1.因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服务进行鉴定。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在解释或者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3.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双方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①向银川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②向银川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4.在法院审理和仲裁期间,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可以履行的仍应按合同条款继续履行。第十六条其他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代理机构执壹份。3.众隆(宁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甲方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甲方的授权代其确定乙方为成交单位,但不承担本合同规定的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5.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甲方:单位名称(公章)乙方:单位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代表)签字: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备注:1.合同范本为通用模板,各部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可依据需要对条款适当删减;范本内金额数据描述为“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危旧房改造 征收拆除清渣服务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银川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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