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服务招标变更公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6)



吉林省中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巨灾保险服务采购(二次)的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2025]-00178号-0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巨灾保险服务采购(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1月2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更正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企业业绩
投标人近3年(2023年1月至今)投标人具有与本项目相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最高得10分。投标文件内附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清晰可见,否则不予计分。注:分支机构投标的可提供总公司或其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绩。
投标人近3年(2023年1月至今)投标人具有与本项目相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最高得4分。投标文件内附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清晰可见,否则不予计分。注:分支机构投标的可提供总公司或其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绩。

2
项目保障举措
根据招标人需求,有详细的措施:1.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2.完善的服务流程3.全面的培训和教育体系4.积极的投诉处理机制;内容描述详细、措施详尽、合理可行得10分,内容描述相对较详细、合理可行得7分,内容描述相对简单,具有可行性得3分,缺失较多或无不得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
根据招标人需求,有详细的措施:1.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2.完善的服务流程3.全面的培训和教育体系4.积极的投诉处理机制;内容描述详细、措施详尽、合理可行得12分,内容描述相对较详细、合理可行得8分,内容描述相对简单,具有可行性得4分,缺失较多或无不得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

3
内部管理制度
相关规章制度:员工考评办法、项目服务人员管理办法、服务考评办法。1.内容完善、制度严谨得10分;2.内容相对完善、制度健全得7分;3.内容简单、制度较少得3分;4.不提供不得分。
相关规章制度:员工考评办法、项目服务人员管理办法、服务考评办法。1.内容完善、制度严谨得12分;2.内容相对完善、制度健全得8分;3.内容简单、制度较少得4分;4.不提供不得分。

4
服务方案
针对本项目提供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需求分析;(2)核保规则;(3)服务响应时间及程序。内容描述详细、方案详尽、合理可行得10分,方案描述相对详细、合理可行得7分,内容描述相对简单,具有可行性得3分,无不得分。
针对本项目提供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需求分析;(2)核保规则;(3)服务响应时间及程序。内容描述详细、方案详尽、合理可行得12分,方案描述相对详细、合理可行得8分,内容描述相对简单,具有可行性得3分,无不得分。

更正日期:2026年01月2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对本次公告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地 址: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永宁东路
联系方式:1390435414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中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光谷大街以北咖啡小镇小区S5号楼
联系方式:0431-8060330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薛工
电 话:0431-80603307

附件信息:

【招标文件】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巨灾保险服务采购(二次) (最终稿).docx 153 KB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巨灾保险服务采购(二次)

品目

采购单位
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区域
吉林省
公告时间
2026年01月26日 13:43

首次公告日期
2026年01月23日
更正日期
2026年01月26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薛工

项目联系电话
0431-80603307

采购单位
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采购单位地址
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永宁东路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3904354141

代理机构名称
吉林省中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光谷大街以北咖啡小镇小区S5号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431-80603307

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巨灾保险服务采购(二次)招标文件招标编号:采购计划备-[2025]-00178号-02招标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中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1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第三章评标办法17第四章服务内容41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3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44第一章招标公告一、项目概况项目概况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巨灾保险服务采购(二次)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6年2月26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2025]-00178号-02项目名称: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巨灾保险服务采购(二次)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200万元服务内容: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巨灾保险服务采购,具体详见招标文件服务期限:一年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服务目标: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要求并提供优质服务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2.投标人须取得保险监管部门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保险经营许可证》。3.投标人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4.投标人近一年财务状况良好,提供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审计报告的,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5.投标人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纳税证明及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6.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7.2023年1月1日至今无行贿犯罪及不良行为记录;投标单位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https://wenshu.court.gov.cn/)上无行贿犯罪记录;“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列入①失信被执行人及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search/cr/)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8.投标人非独立法人机构(分公司、营业部等)的,应提供上级独立法人机构出具的设立文件或相关授权文件。需明确授权经营范围及相关法律责任承担情况。9.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均将被拒绝。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6年1月27日至2026年2月2日,上午08时30分至12时00分,下午12时00分至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方式:潜在投标人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按要求下载招标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招标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招标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招标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响应处理;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6年2月26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吉林省人和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铁西区四平市铁西区北新华大街1552号四平市人和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服务平台一号开标室;投标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由投标人持制作该电子投标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锁)及电脑进行解密);投标操作流程: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投标人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投标人》进行投标操作;投标人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投标。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公告发布媒体:“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2.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招标人信息名称: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联系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联系人:常野联系方式:139043541412.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中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光谷大街以北咖啡小镇小区S5号楼联系人:薛工联系电话:0431-8060330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招标人名称: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联系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联系人:常野联系方式:139043541412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中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光谷大街以北咖啡小镇小区S5号楼联 系 人:薛工联系电话:0431-806033073项目名称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巨灾保险服务采购(二次)4招标编号采购计划备-[2025]-00178号-025采购预算采购预算:200万元6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7服务内容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巨灾保险服务采购,具体详见招标文件8服务目标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要9服务期限一年10资金来源及比例财政资金 100%11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2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2.投标人须取得保险监管部门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保险经营许可证》。3.投标人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4.投标人近一年财务状况良好,提供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审计报告的,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5.投标人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纳税证明及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6.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7.2023年1月1日至今无行贿犯罪及不良行为记录;投标单位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https://wenshu.court.gov.cn/)上无行贿犯罪记录;“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列入①失信被执行人及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search/cr/)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8.投标人非独立法人机构(分公司、营业部等)的,应提供上级独立法人机构出具的设立文件或相关授权文件。需明确授权经营范围及相关法律责任承担情况。9.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均将被拒绝。1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4踏勘现场及时间安排不组织15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6分包、转包不允许。17偏离不允许。18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19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2月26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20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21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22签字或盖章要求(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23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24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以支票、电汇等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并以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金额:2万元。收款人全称:吉林省中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长春高新支行 账号:8113601012900268749(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且应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保证金在银行之间划转所需要的时间,确保投标保证金在上述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未从基本账户汇出或未到账均视为无效)。投标人若未按此要求办理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汇款信息注明:请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标项目的标段编号、标段名称及用途,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标段名称可适当缩略,但应保证财务人员得以区分)(3)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递交证明及开户证明复印件装订入投标文件相应位置,投标保证金若以保函形式提交,开标时须提供原件,复印件装入到投标文件中,否则投标文件无效。并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回执或投标保函扫描件发送至招标代理公司指定邮箱3952904192@qq.com。25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项目,投标单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26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27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28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评标委员会专家确定方式:从“政采云 ”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9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三名。按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30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31付款方式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为准。32签订合同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 30 天内签订采购合同。33招标代理服务费参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4万元,由中标人支付。34报价方式不允许超过采购预算,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35电子标说明:上传的电子证件及资料均需按要求签字盖章上传,否则按未签章处理。投标文件电子版方面技术支持:95763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通过数字证书制作响应文件 1 份(此响应文件需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并在开标时持编制响应文件的投标人数字证书进行远程解密)。备注:响应文件电子版(U 盘)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用数字证书编制的电子版按政府采购云平台要求进行投标操作。响应文件解密:远程自行解密。36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若适用)(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2)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3)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4)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 号);(5)执行《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6)《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7)执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6]125 号);(8)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 19 号)。若招标公告内容(指网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第一章中所附的公告)与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二投标人须知本项目招标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A说明1.适用范围本文件是受招标人委托,对招标人委托采购项目的规范性招标文件,适用于本项目招标公告所述的标的采购及服务,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2.法律适用本招标文件及由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定义“招标机构”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代理机构;“投标人”系指向招标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商;“买方”系指招标单位,合同一方当事人;“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须完成的服务和其他的类似义务;“日”、“天”系指日历日;“合同”是买方与中标人共同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为依据,经过协商签订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共同确定的补充文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4.合格的投标人4.1合格投标人必须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项下各项要求,并在投标时提供相应文件,若有遗漏或不符合要求均为资格审查不合格;4.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招标机构保留进一步要求投标人补充提供有关材料的权利,拒绝补充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真实,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5.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其在投标准备、编制、递交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整个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而不论其投标结果如何。B.招标文件说明6.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投标文件格式。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服务内容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7.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人对本次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时,可要求澄清,但应在距投标截止日15日前,按投标人须知注明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下同)通知到招标机构。招标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8.招标文件的修改8.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机构可根据需要和(或)依据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8.2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具有同样的约束力。8.3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招标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C投标文件的编写9.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9.1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机构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以中文书写(专有名词除外);9.2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10.投标文件的组成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11.投标文件内容填写说明11.1投标人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逐项填写编制投标文件,有规定格式的按规定格式填写,无规定格式的由投标人自拟。11.2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投标文件不得漏项或虚报,否则将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11.3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11.4投标人视需要自行编制技术文件的补充附件。规格幅面应与正文一致,附于正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12.投标报价12.1招标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报价须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12.2投标人应按上述12.1-12.3条款要求填写投标报价,以供评标委员会比较评价。12.3投标人因承包本项目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13.投标保证金13.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递交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因投标人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等行为而引起的风险;13.5未按13.1和13.2条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13.6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25.2条规定予以无息退还;13.7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交纳中标服务费后予以无息退还;13.8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投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4)投标人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4.投标有效期14.1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90天。不能满足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将被拒绝;14.2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的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15.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5.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均应遵守本须知第10条中所规定的内容。15.2投标人应填写单位全称,同时加盖印章。15.3投标文件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署。15.4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盖章。15.5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15.6招标机构概不接受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投标文件以“政采云”平台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D投标文件的递交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6.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招标文件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16.2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16.3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未投标前提前解密概不负责。17.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7.1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按照采购代理招标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17.2招标代理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17.3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收。18.投标文件修改和撤销18.1在本项目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的投标文件以“政采云”平台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18.2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18.3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E开标及评标19.开标19.1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备审查。19.2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19.3开标时由投标人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解密唱标。19.4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开唱出所有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内容及投标声明,以及采购机构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并记录。19.5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1)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4)未提交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或者开标一览表未按规定加盖公章和有效签署的;(5)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属于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形。19.6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宣布本项目招标失败:(1)交货时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2)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项目预算,招标单位不能支付的。20.对投标文件的初审20.1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从政采云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及验证保证金以及投标文件是否具有实质响应性。20.2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为准;(2)开标一览表内如果小写金额与大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3)如果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以单价金额为准。(4)除非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该行标出的总额为准,并修改单价。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价格为评标价,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后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按照上述原则修正其投标报价及分项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20.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具有非实质响应性的投标文件而被拒绝。20.4投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而被拒绝:(1)资格条件及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投标文件无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或未按要求签字、盖公章的;(3)不能满足投标有效期的;(4)投标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5)投标文件附有买方不能接受的条件;(6)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7)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21.投标的澄清21.1招标机构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或要求其补充某些材料。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21.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须提交签字人身份证件并与投标文件签字人一致),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22.评标22.1原则: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22.2标准: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22.3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将按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按评审后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23.评标过程保密23.1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意向的一切情况均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23.2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招标方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F确定中标24.最终审查24.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确定中标候选人。24.2最终审查的内容是对合格的投标人的财务状况、资格、信誉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他问题作进一步的审查。24.3接受最终审查的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招标人的询问或考查,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24.4评标委员会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25.中标通知25.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选定的中标人。通知也可以以传真的形式发出,但需要随以书面形式最终确认。25.2招标代理机构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26.签定合同26.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投标人需在响应文件中附合同承诺书,承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绝不推诿,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完全响应合同作出承诺,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格式自拟。26.2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如果中标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投标人在被评定为预中标人(中标人)之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放弃中标的,按本条规定处理。26.3中标结果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步网络媒介上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未中标人。27.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28.保密和披露28.1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标书的人员或与评标有关的人员披露。28.2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招标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中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合同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服务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并且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29、质疑和投诉29.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方提出质疑。投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29.2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第三章评标办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一、评标程序(一)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市的相关规定,本项目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为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推荐一名评委担任评委会主任,负责评标全面工作。(二)评标工作评标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竞争、择优推荐、规范合法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分为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详细评审三个步骤。1.资格审查。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各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符合性审查。2.符合性审查。评委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详细评审。3.详细评审。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委依据评标办法分别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赋分。如果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则招标人重新招标。(三)询标(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需要澄清的问题,采用集体询标方式进行。(四)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投标人3名。(五)评标报告评标工作结束时,评标委员会将本项目综合评审结果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对评标报告内容讨论通过后,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果予以确认。二、评标办法(一)资格性审查初步评审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取得保险监管部门颁发《保险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财务状况2024年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文件内附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加盖公章。(2025年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审计报告的,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税收社保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投标文件内附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纳税证明及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的,应提供其依法免税证明;信誉信誉要求:2023年1月1日至今无行贿犯罪及不良行为记录;投标单位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https://wenshu.court.gov.cn/)上无行贿犯罪记录;“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列入①失信被执行人及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search/cr/)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上均须提供截图;附相关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2符合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及格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90天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服务期限1年服务目标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要求并提供优质服务投标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将不予被接受。不超过采购预算、不低于成本价竞标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技术暗标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 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 1.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 2.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 3.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图、表内的字体及字号不作要求;全部使用中文标点符号;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 4.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及表格标题)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不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图、表部分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 5.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注:(1)不符合以上内容之一的按不合格处理,不合格的打“×”;合格的打“√”。评审结论相应的写“不合格”或“合格”。(2)上述内容中有一项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按废标处理,不进入详细评审。详细评审序号内容评分因素分项评分标准1价格部分(10分)评审价格10分评标依据:投标人的价格分按下式计算:价格分=(最低报价/投标报价)×最大分值。注:遵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评审时应当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小型、微型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商务部分(34分)企业业绩4分投标人近3年(2023年1月至今)投标人具有与本项目相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最高得4分。投标文件内附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清晰可见,否则不予计分。注:分支机构投标的可提供总公司或其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绩。人员配备5分专职服务人员配备齐全,人员充分满足项目需要得5分;专职服务人员配备比较齐全,人员满足项目需要得3分,专职服务人员配备满足项目基本需要得1分,无不得分。标书内附服务人员身份证、单位缴纳社保凭证等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优惠条件10分对投标人提出的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合理优惠条件进行综合评价,每提供一条实质性优惠得2分,满分10分,无不得分。售后服务15分投标人的售后服务机构水平,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和措施完整性、合理性进行评价:售后服务体系完备、完善的,充分满足用户要求且提供优质服务,可实现上门服务的,快速反应、及时服务的得15分。 售后服务体系比较完善,能够满足用户基本需要的,得10分;售后服务体系基本完善的,得5分。无法及时响应用户售后服务需求,售后服务体系不完备不得分。3技术部分(56分)项目保障举措12分根据招标人需求,有详细的措施:1.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2.完善的服务流程3.全面的培训和教育体系4.积极的投诉处理机制;内容描述详细、措施详尽、合理可行得12分,内容描述相对较详细、合理可行得8分,内容描述相对简单,具有可行性得4分,缺失较多或无不得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内部管理制度12分相关规章制度:员工考评办法、项目服务人员管理办法、服务考评办法。1.内容完善、制度严谨得12分;2.内容相对完善、制度健全得8分;3.内容简单、制度较少得4分;4.不提供不得分。服务方案12分针对本项目提供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需求分析;(2)核保规则;(3)服务响应时间及程序。内容描述详细、方案详尽、合理可行得12分,方案描述相对详细、合理可行得8分,内容描述相对简单,具有可行性得3分,无不得分。应急预案10分针对本项目提供应急处理预案,包括但不限于(1)应急人员组织架构;(2)应急人员的分工和职责;(3)建立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流程.内容描述详细、措施详尽、合理可行得10分,内容描述较详细、合理可行得7分,内容描述相对简单,具有可行性得3分,缺失较多或无不得分。理赔服务方案10分投标人应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及特点,制定项目理赔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各环节工作流程;(2)时间安排;(3)质量保证措施。内容描述详细、措施详尽、合理可行得10分,内容描述较详细、合理可行得7分,内容描述相对简单,具有可行性得3分,无不得分。3.4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3名。本项目所属行业为金融业。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附件: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招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服务内容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招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服务内容,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投标人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招标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投标人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招标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投标人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招标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投标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投标人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招标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标的名称),属于(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型(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本项目为服务采购,只依据服务的承接商判定投标人是否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3、投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金融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四、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加相应的字段模块。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每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八、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4章服务内容序号服务大类服务子项服务要求及标准备注1风险评估与方案定制1.1 区域 / 行业巨灾风险普查覆盖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等目标灾种;结合历史灾害数据、GIS 地理信息、标的资产分布完成普查需出具《巨灾风险普查报告》1.2 保险方案定制明确保障标的、保险责任、保额、免赔额 / 免赔率、保险期限;支持统保 / 共保模式设计需提供 3 套以上差异化方案供比选1.3 保险条款制定与合规审核条款需符合国家及地方巨灾保险政策;明确责任免除、理赔触发条件、争议解决方式需对接监管部门合规性审查2承保管理服务2.1 投保信息采集与保单管理协助完成标的信息录入、核验;批量签发保单,建立保单信息管理系统投保覆盖率需达到 [90]% 以上2.2 承保数据统计与报告按月 / 季度提交承保情况报告,含投保数量、保费规模、风险分布等信息报告需可视化呈现3灾后应急与理赔服务3.1 灾前预警与应急预案制定对接气象、地震、水利等部门预警系统;制定查勘、定损、赔付全流程应急方案预案需组织 1 次以上演练3.2 灾后快速查勘与定损灾害发生后 [XX] 小时内启动查勘;运用无人机、遥感技术等手段开展损失核查、取证小额案件定损周期≤3 个工作日3.3 绿色理赔通道与赔款拨付开通小额案件快速赔付通道;大额案件支持分阶段预付赔款;赔款专款专用用于灾后重建赔付时效需满足:小额案件资料齐全1个工作日赔付;大额案件资料齐全3个工作日赔付3.4 理赔数据公示与进度报告定期向招标方报送理赔进度;公开理赔案件数量、赔付金额、未决案件原因等信息接受招标方及社会监督4风险管理增值服务4.1 防灾减灾技术指导与培训提供应急避险、财产防护等培训;指导标的开展抗震加固、排涝改造等防灾措施每年组织培训不少于 2 场4.2 巨灾风险监测平台搭建与维护搭建实时风险监测系统,动态跟踪标的风险变化;定期更新风险评估报告平台需支持 PC 端、移动端访问4.3 灾因分析与政策建议总结灾害发生规律,为区域 / 行业防灾减灾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撑和专业建议每年提交灾因分析报告4.4 服务质量考核配合配合招标方开展服务质量评估;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考核达标率需≥[95]%5配套支持服务5.1 政策与法律咨询解读巨灾保险相关政策法规;提供项目合规性、合同履行等法律建议提供 7×24 小时咨询响应5.2 人员专业培训为招标方工作人员提供巨灾保险业务、系统操作等培训培训后需进行考核验收5.3 争议协调与解决协助处理投保方与保险公司的理赔争议;建立高效沟通协调机制争议解决率需达到 [95]%6其他服务6.1 服务档案管理建立完整项目档案,含方案、保单、理赔、报告等资料,按要求归档保存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6.2 招标方要求的其他服务按招标方书面要求完成其他配套服务需双方书面确认额外服务内容及费用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项目名称)投标文件招标编号: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开标一览表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四、投标报价表五、投标保证金六、资格审查资料七、中小企业声明函八、技术方案九、其他材料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报价:的投标总报价投标,服务期限,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项目,质量目标。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项目。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5.(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是否响应1服务期限2投标有效期3项目负责人姓名: 联系方式:4质量目标5服务地点67............二、开标一览表(以系统生成为准)项目名称:招标招标编号: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万元)服务期限服务目标投标保证金(有/无)备注1.本“开标一览表 ”用于开标时唱标使用。2.此表中的各项内容应与投标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3.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或者有附加条件的报价招标人将不予接受。4.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投标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 期 : 年 月 日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二)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四、投标报价表序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万元)服务期限备注注: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五、投标保证金注:提供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基本账户信息,提供转账凭证复印件或保函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六、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资金成立时间注册地址邮政编码员工总数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网址传真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电话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基本账户银行账号经营范围备注注:1.投标人应在本表后附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基本存款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二)资格要求(三)承诺函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四)财务状况投标人近一年财务状况良好,提供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审计报告的,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备注:分支机构投标的可提供总公司相关资料。(五)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投标人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纳税证明及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六)信誉要求(七)其他要求(八)投标人类似项目情况序号起止时间项目概况业主单位/被保险人完成情况备注(九)拟投入项目实施团队配置在本项目中所担任的职务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及所学专业现任职务及职称……(十)其他相关材料七、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标的名称),属于(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2,属于型(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本项目为服务采购,只依据服务的承接商判定投标人是否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3、投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金融业。八、技术方案格式自拟九、其他材料1、投标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2.附件格式一: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适用)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注:中标、成交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格式二: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若适用)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巨灾保险服务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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