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协管员服务招标变更公告(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事业部2026)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1408832026CCS0000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6年城管协管员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3月02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磋商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采购文件评审标准及评分方法
详见更正后磋商文件
2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6年 3 月 2 日至2026年3 月 9 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026年 3 月3 日至2026年3 月10 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
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 3 月 13 日9时00分 (北京时间)
截止时间:2026年 3 月 16 日9时00分 (北京时间)
4
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年 3 月 13 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开启时间:2026年 3 月 16 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更正日期:2026年03月03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事业部
地 址:山西省运城市经济开发区陶朱公街7号
联系方式:1553481444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山西同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关铝花园8A-十一号商铺
联系方式:0359-2238585 132332017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田女士
电 话:0359-2238585 13233201751
附件信息:
2026年城管协管员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pdf848.0K
2026年城管协管员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事业部代理机构:山西同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二六年三月※温馨提示※尊敬的供应商朋友们:为了保证您顺利参与本次磋商,特别提示如下:一、您的响应文件必须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操作,请认真研读,避免由于操作失误造成响应文件无效。二、磋商供应商代表的证明、响应函、报价一览表等关键部位必须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要求进行电子签章的加盖(包括法人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三、您可以从山西政府采购网下载系统操作视频或手册,熟悉电子招投标的操作。四、如非远程开评标,请按磋商文件规定开标时间,请提前到达开标现场,否则将被拒绝进入。五、磋商文件中凡是“黑体字”的地方均为特别注意事项,请各供应商认真阅读。六、获取磋商文件后如对磋商文件中有疑义的地方以及认为需要修正的地方,请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反映,以便统一更正。七、您认为磋商文件、评标过程以及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的,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八、欢迎广大供应商朋友们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我们组织的各项政府采购活动,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目录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部分磋商须知…………………………………………………………………………5第三部分评审标准和方法………………………………………………………………………29第四部分采购需求………………………………………………………………………38第五部分合同条款…………………………………………………………………………41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47第一部分磋商公告-1-磋商公告项目概况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事业部2026年城管协管员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3月16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1408832026CCS00008项目名称:2026年城管协管员服务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901041.33元最高限价:901041.33元采购需求:标项名称:2026年城管协管员服务项目数量:/预算金额(元):901041.33元单位:/简要规格描述:本项目采购共1包,城市管理协管员服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切实提升开发区人居环境。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项目采购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10个月。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供应商须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准确划分企业类型。-2-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6年3月3日至2026年3月10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方式:在线获取,供应商须通过政采云平台下载获取磋商文件,此为获取磋商文件的唯一途径,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磋商文件的不具备磋商资格。(1)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完成注册,已完成注册的请跳过此步骤;(2)请于采购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北京时间),进入山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使用企业数字证(CA)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售价:免费获取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3月16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五、开启开启时间:2026年3月16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学苑路毕加索A座2-902室开评标管理1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供应商参与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时,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代理费支付方式:采购人支付代理费收费标准:代理服务费参照原国家发改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按66%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代理费收费金额(元):8920元-3-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采购人: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事业部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经济开发区陶朱公街7号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1553481444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山西同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关铝花园8A-十一号商铺电话:0359-2238585电子邮件:sxtmxmglyxgs@163.com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田女士电话:0359-223858513233201751-4-第二部分磋商须知-5-磋商须知前附表项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采购人名称: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事业部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经济开发区陶朱公街7号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15534814440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山西同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关铝花园8A-十一号商铺联系电话:0359-2238585联系人:田女士3项目名称2026年城管协管员服务项目4项目服务地点按采购人要求5磋商范围及内容城市管理协管员劳务服务项目,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切实提升开发区人居环境。6供应商资格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供应商须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准确划分企业类型。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7质量标准合格。8服务期限10个月。9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10项目最高限价901041.33元,所有供应商的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否视无效响应。11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2响应文件有效期为:60日历天(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算起)13磋商保证金1.递交方式:供应商应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电子保函等形式缴纳。2.截止时间:同磋商截止时间(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3.投标保证金金额:玖仟元整。4.缴纳账户信息:开户单位:山西同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业务经营部账号:14050172860800001811行号:1051810170165.退还方式:电汇形式缴纳的,通过本单位银行帐户退还;采用非电汇形式缴纳的,无需退还。14踏勘现场不统一组织,供应商自行踏勘。15磋商答疑会不统一召开,供应商若有疑问,通过政采云平台提出。16响应文件份数及制作要求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标,电子响应文件请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制作并上传。2、供应商要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签章和加密,并在开标时使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进行解密操作。无法解密所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供应商)自行承担。3、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采购人不予受理。4、请在投标系统“商务技术模块”上传完整的“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的所有内容。1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截止时间:2026年3月16日9点00分地点:政采云投标客户端。18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时间:2026年3月16日9点00分地点:政采云投标客户端。19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其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2人;评审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2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22成交服务费代理服务费参照原国家发改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按66%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为8920元,由采购人支付。23本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有关规定,本采购文件涉及的所有采购内容除特别标注为“可接受进口产品”外,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进口产品特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投标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否则投标无效。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3、《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4、《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5.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6.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7.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晋财购〔2022〕6号);8.支持绿色,创新等方面发展;9.其他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政策与法规。24本项目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取的措施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投标人须为中小企业。1.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的中型、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但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2.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要求:(1)须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采购文件);(2)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建,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分析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24本项目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取的措施(3)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参加投标视同小微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4.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注: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不再执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25采购项目所属行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其他未列明行业。26其他要求投标文件电子版的解密: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标,无须到现场开标,供应商需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平台(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供应商账户对所提交的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操作,超过规定的解密时间将无法解密、将失去投标资格。本项目最终报价要求将通过政采云系统在线发出。-9-磋商须知正文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磋商活动的全过程。2.定义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是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2.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2.5“服务”是指本磋商文件所述供应商应该履行的承诺和义务。3.合格供应商的条件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采购技术服务的供应商。3.2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3.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3.3.1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3)与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4)与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5)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3.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0-(1)被财政管理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磋商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2)被责令停业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3.3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3.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4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应登记注册,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3.5如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3.6供应商应独立于采购人,不得直接或间接的与采购人为采购本次竞争性磋商的项目进行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3.7供应商遵守《政府采购法》、《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视为不合格供应商,其响应文件无效。4.现场踏勘采购人将不组织现场踏勘。由供应商自行踏勘。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5.磋商费用5.1无论竞争性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授权委托6.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7.法律适用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及由本次竞争性磋商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约和保护。8.磋商文件的约束力-11-8.1磋商供应商一旦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了响应文件,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所有条款规定,且对本磋商文件内容无异议。8.2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为采购单位,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单位解释为准。8.3本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单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解释。二、磋商文件7.磋商文件的内容7.1磋商文件由下列六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磋商公告;第二部分磋商须知;第三部分评审标准和方法;第四部分采购需求;第五部分合同条款;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7.2磋商供应商被视为(或有义务)充分熟悉本竞争性磋商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劳动力及公共设施等,本磋商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7.3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条款、事项、格式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否决或被认定为无效响应或被确定为响应无效。8.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8.1若磋商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点或异议,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个工作日前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合方式予以澄清或在平台发布澄清文件,澄清文件一经在平台发布,视作已发给所有供应商,各供应商应随时关注报名项目信息,及时登陆平台下载相关文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8.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12-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8.3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澄清要求的处理: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其认为需要给予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的,将以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并且采用书面及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补充公告的形式。补充文件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及问题的说明意见,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8.4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主动进行的澄清、修改: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无论出于任何原因,均可主动对磋商文件中的相关事项,以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澄清和修改。补充文件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5日内发出,需要为此调整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应当重新发出通知或在补充文件中一并明确。8.5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澄清、修改及其他答复的效力:无论是否根据供应商的澄清、修改或进行其他答复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一旦对磋商文件做出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即刻发生效力。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三、响应文件9.响应文件编制的原则9.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响应文件,不得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文字回答。9.2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接受采购人对其中任何资料做进一步审查的要求。9.3响应文件须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否则响应文件可能被拒绝。10.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10.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等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件,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10.2磋商供应商以印刷好的资料如产品样本、说明书等可以用其他语言,但应附有中文译文。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译文为准。外文资料必须提供中文译文,并保证与原文内容一致,否则供应商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按上述规定提供中文文本的,磋商小组有权拒绝其响应文件。10.3除在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度量衡单位应使用国际单位制。-13-10.4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0.5本磋商文件所表达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11.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11.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审查部分、价格部分、商务及技术部分。若磋商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料、或未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是指供应商有资格参加磋商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需求。商务部分是指供应商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需求。技术部分是指证明供应商的技术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服务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11.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1.3响应文件规格幅面(A4),按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顺序,统一编目录装订、双面打印(响应文件中复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响应文件正文一起装订)。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响应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制作。所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均要求采用原件扫描件。11.4磋商保证金11.4.1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供应商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本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开始之日前,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11.4.2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1.4.3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人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1.4.4发生以下情况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14-(4)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2.磋商报价12.1供应商的报价,包括供应商按合同所提供的所有的费用。各供应商可参照国家有关收费标准规定,并结合市场行情自主报价。12.2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均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2.3供应商应按第六部分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12.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项目预算金额,项目预算金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5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项目最高限价,否则为无效响应,最高限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12.6供应商对本项目所提供服务应提供总价。第一次报价仅供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参考比较,成交价以最终报价为准。12.7磋商报价:本次磋商采用人民币(元)方式进行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响应文件填写说明13.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应对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13.2供应商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详的,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有权作无效处理。13.3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响应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相应的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有可能作无效处理。13.4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15-13.5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因响应文件字迹模糊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3.6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单位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14.响应文件有效期14.1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延长至合同执行完毕。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14.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征得磋商供应商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磋商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这一要求而放弃竞争性磋商,同意这一要求的磋商供应商,无需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受响应文件有效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有效期。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形式15.1电子响应文件应按本磋商文件有关要求编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签章和加密,并在开标时使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进行解密操作。无法解密所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供应商)自行承担。15.2响应文件需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位置填写磋商供应商全称盖章处盖单位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15.3响应文件如有错误必须修改时,修改处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15.4电子响应文件请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下载电子投标客户端进行制作。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6.响应文件的加密16.1网上递交的响应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如果供应商使用某个数字证书对响应文件进行了数字证书加密,需要在响应文件开启时使用该数字证书进行远程解密,才能读取或导入响应文件,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无效响应。17.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7.1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在网上递交。在截止时间后递交的-16-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18.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在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五、磋商程序、内容19.竞争性磋商19.1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及报价。监督部门将视情况决定是否派代表到现场进行监督。20.磋商小组20.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磋商项目的特点组建磋商小组,从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竞争性磋商小组(3人以上单数)该磋商小组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响应文件并推荐排名前三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20.2采购代理机构就磋商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评审,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评审。20.3磋商小组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20.4磋商小组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采购文件确定评审程序、评审方法,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意见,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成交候选人确定后,磋商小组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因资格审查认定错误或价格计算错误依法重新评审的除外。应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21.响应文件资格、符合性审查21.1资格性审查: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各参加磋商供应商响应文件中资格证明和证件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能进入下一步符合性评审。21.2符合性审查: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各参加磋商供应商响应文件(包括首次-17-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不能进入下一步磋商评审。21.3审核时,磋商小组要审核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1)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与磋商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2)重大偏离(主要技术、商务要求)系指施工方案、服务期限等方面明显不能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他实质上相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A、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B、“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部分中,证明文件不全或无效的;C、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D、服务期限等不满足磋商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和超出采购人可接受的偏差范围的;E、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的;F、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G、报价超出项目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的;H、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I、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3)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作无效处理,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4)响应文件的细微偏离(一般技术、商务要求)是指在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的情况,并且不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21.4审核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1)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18-(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金额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应当采购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调整后的数据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若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21.5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响应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22.磋商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可取消其磋商资格。(1)未按磋商文件或磋商小组规定时间派授权委托人参加磋商的;(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和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3)相互串通磋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磋商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A、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B、不同磋商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C、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F、不同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的账户转出;G.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H.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I.磋商供应商记录的MAC地址、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出现任一相同情况,包含不同磋商供应商在不同批次投标活动中信息相同情况;G.响应文件的制作、记录上传IP地址磋商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IP地址等信息出现任一相同情况。(4)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23.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更正23.1响应文件初步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依据磋商内容要点,结合供应商的情况,磋商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通过初步审查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3.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19-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改变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要求。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3.3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3.4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要求磋商供应商对其某些问题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和纠正,将通过政采云平台发出。磋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通过政采云平台发出,由其授权委托代表签章。磋商供应商的澄清材料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23.5磋商供应商不按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作书面澄清,将视为放弃该权利。24.确定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24.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24.2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24.3最终报价逾时不交的,可视同供应商自动退出磋商,采购人应当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24.5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5.详细评审磋商小组会只对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评审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具体评审原则、方法和成交条件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26.重新评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0-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或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8.磋商过程保密28.1磋商是竞争性磋商的重要环节,磋商工作在磋商小组内独立进行。磋商小组将遵照评审原则,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供应商。在宣布成交结果之前,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响应文件等有关信息,相关当事人均不得泄露给任何磋商供应商或与磋商工作无关的人员。28.2磋商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询问磋商情况,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磋商过程,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28.3磋商小组不向未成交的磋商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也不对磋商过程中的细节问题进行公布。29.关于供应商非实质性响应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做无效响应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是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审查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采购人均有权决定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决定对该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30.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1-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六、确定成交供应商及签订合同31.确定成交供应商31.1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根据磋商文件中公布的评定成交标准推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侯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认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31.2成交通知(1)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签发《中标通知书》。(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2.签订合同32.1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备案,备案后将合同报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32.2成交通知书、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2.3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货物、工程及其他相关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2.4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均应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否则违约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损失。32.5成交人应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文件的内容与-22-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人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32.5成交人一旦成交,未经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事先给予书面同意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除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情形将被视为严重违约。32.5违反28.1、28.2条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七、保密和披露33.保密供应商自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采购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34.披露34.1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响应文件的有关人员披露。34.2在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报价供应商/成交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成交人的名称及地址、报价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成交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八、询问、质疑与投诉35.询问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36.质疑36.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政采云平台)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6.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提出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23-规定办理:(一)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之日起计算。(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自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36.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质疑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具体条款)、具体事实和具体理由。质疑书依据、理由部分只有主观陈述、推理、猜测等,而没有提供客观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五)质疑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属于保密或者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供应商必须提供正常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供应商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合法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的;(六)充足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涉及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七)质疑材料中有外文文件的,应一并附上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八)提起质疑的日期。36.4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并须在质疑书上署名。供应商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其他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员在质疑书上的署名不具有法律效力。36.5供应商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36.6提交质疑书时,供应商应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理质疑事宜的,还应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供应商是法人的,应一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供应商是其他组织的,应一并提交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24-36.7质疑书提交方式。供应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通过政采云平台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以电子邮件、传真等其他方式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不是供应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收。36.8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磋商供应商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人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36.9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符合上述符合条件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通过政采云平台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若质疑涉及招标制度或程序,将被转交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审查。37、投诉37.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4)事实依据;(5)法律依据;(6)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书应当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投诉书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37.2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2)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3)在投诉有效期内提起投诉;(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5)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5-九、违规处罚36.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供应商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其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十、政策性因素37.依据政府采购政策因素的相关规定,如果报价单位所提供的货物、服务、工程满足下述要求并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集体认定通过,予以考虑执行。37.1本项目采购标的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否则投标无效;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37.2本项目采购标的物中有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投标人必须投报获得有效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并提供有效认证证书影印件,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投标人需将所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如实填写到《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明细表》(格式见第六部分)。37.3承诺所投报的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37.4所投报信息安全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有效认证证书影印件,否则将可能导致投标无效。37.5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评审标准:(1)须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采购文件);(2)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建,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3)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否-26-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7.6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参加投标视同小微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7.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1)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部分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时,享受10%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E.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27-37.8本项目采购标的物中有创新产品和服务的评审标准:(1)符合创新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的,须按采购文件的格式如实填写《创新产品和服务承诺函》(格式见采购文件),并如实填写《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创新产品企业提供货物明细表》(格式见采购文件),并提供(最新一年)《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截图并标注,否则不予认定。(2)认定符合符合创新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的,享受投标货物或服务10%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8-第三部分评审标准和方法-29-一、评审程序:1、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进行确认。2、磋商小组推选组长,讨论、通过磋商工作流程和磋商要点。3、资格性审查。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磋商供应商是否具备参与磋商的资格。资格性审查标准序号类型审查项目评审内容具体要求1基本资质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2财务报告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3基本资质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4基本资质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5基本资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6基本资质供应商磋商代表供应商磋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则须另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供应商代表身份证);7基本资质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以上证明材料需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投标无效。8基本资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影印件。任意一项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清晰、符合要求。9特定资格条件本项目要求的其他特定资格条件具备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10基本资质诚信投标承诺书供应商填写诚信投标承诺书;内容有效,签署和印章使用完整、清晰、符合要求。11采购政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投标人须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准确划分企业类型。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注:声明函符合要求。请根据要求单独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12基本资质信用查询证明材料1.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2.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查询结果显示“没查到您要的信息”,视为没有不良信用记录。3.如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注:①资格检查的内容若有一项未提供或达不到检查标准,将导致其不具备磋商资格。②供应商提供的其他材料,不作为资格检查的内容。4、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对响应文件的内容符合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31-符合性审查标准序号类型审查项目评审内容具体要求1商务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开户许可证名称保持一致2报价响应文件的报价报价唯一且未高于项目最高限价3商务响应文件的格式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4商务响应文件签字盖章响应文件签字、盖章齐全,符合磋商文件规定5商务响应文件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6商务磋商保证金符合磋商文件规定7商务服务期限符合磋商文件规定8商务服务质量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说明:1.符合性检查的内容,经磋商小组共同认定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将导致投标无效。2.审查时,对特殊情况的处理磋商小组要遵循磋商文件第二部分磋商供应商须知有关规定的原则。5、符合性评审不合格的不能进入下一步磋商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写出评审意见,供应商不再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应当场告知供应商。6、围绕磋商要点,磋商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逐家磋商一次为一个轮次,磋商轮次由磋商小组视情况决定。各供应商磋商顺序按随机顺序进行磋商。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二、评审原则磋商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重点考虑报价,项目实施方案及其他商务技术要求等内容。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候选人。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最低有效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32-三、评审内容及标准一、价格部分(15分)序号评审内容评审标准和方法分值权重打分方法1报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5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最终报价)×15%×100注: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视同小微型企业)。供应商投报产品或服务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在评审时,享受投报产品10%的价格折扣,以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15分/二、商务部分(10分)序号评审内容评审标准和方法分值权重打分方法1供应商业绩供应商近三年同类项目业绩,每提供一项得5分,最高得10分。供应商同类项目业绩以提供合同协议书为准,合同必须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作为证明。本款可作为分值认定的合同案例仅指供应商自身的合同案例,如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必须提供工商部门的证明文件。10分客观分三、技术、服务部分(75分)序号评审内容评审标准和方法分值权重打分方法1项目总体服务方案根据供应商编制的项目总体服务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服务方案与工作思路;②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③健全的管理制度;④工作内容、工作程序;⑤服务承诺和建议。以上内容每有一项缺失的扣4分,每项中每有1处存在内容缺陷扣2分,扣完为止,无方案内容不得分。(缺陷是指:明显的语句丢失、语言表述不清、逻辑错误、凭空捏造、前后表述不一致、内容描述不完整、内容存在歧义、与本项目无关、与项目需求不匹配或不利于本项目实施等任意一种情形的)20分主观分2人员培训方案根据供应商编制的人员培训方案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培训目标;②培训计划;③培训制度。上述内容每有一项缺失扣4分,每有1处存在内容缺陷扣2分,扣完为止,无方案内容不得分。(缺陷是指:明显的语句丢失、语言表述不清、逻辑错误、凭空捏造、前后表述不一致、内容描述不完整、内容存在歧义、与本项目无关、与项目需求不匹配或不利于本项目实施等任意一种情形的)12分主观分3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及措施根据供应商编制的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及措施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日常检查管理制度和检查办法;18分主观分3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及措施②拟投入人员稳定性的保障措施;③人员考核制度;④具有及时补足空缺岗位的方案;⑤按时发放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保障措施;⑥避免劳务纠纷措施。上述内容每有一项缺失扣3分,每有1处存在内容缺陷扣1.5分,扣完为止,无方案内容不得分。(缺陷是指:明显的语句丢失、语言表述不清、逻辑错误、凭空捏造、前后表述不一致、内容描述不完整、内容存在歧义、与本项目无关、与项目需求不匹配或不利于本项目实施等任意一种情形的)18分主观分4项目管理组织框架及管理制度根据供应商编制项目管理组织框架及管理制度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内部组织框架;②监督奖惩制度;③人员管理制度;④安全保密制度;⑤自我约束机制等。上述内容每有一项缺失扣3分,每有1处存在内容缺陷扣1.5分,扣完为止,无方案内容不得分。(缺陷是指:明显的语句丢失、语言表述不清、逻辑错误、凭空捏造、前后表述不一致、内容描述不完整、内容存在歧义、与本项目无关、与项目需求不匹配或不利于本项目实施等任意一种情形的)15分主观分5应急处置根据供应商编制的应急处置方案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0分主观分5方案①劳动关系争议及纠纷处理的方案;②应急预案及处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活动应急保障方案、自然灾害应急处理方案、迎检应急保障方案、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等);③用工风险的防范措施;④其他相关法律风险防范。上述内容每有一项缺失扣2.5分,每有1处存在内容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无方案内容不得分。(缺陷是指:明显的语句丢失、语言表述不清、逻辑错误、凭空捏造、前后表述不一致、内容描述不完整、内容存在歧义、与本项目无关、与项目需求不匹配或不利于本项目实施等任意一种情形的)10分主观分四、评审要求(一)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65%;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36-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注: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视同小微型企业)。(三)同类型项目是指:劳务服务项目。(四)近三年完成的同类型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不含开标当日)。说明:1.投标人的同类型项目业绩认定应按以上要求执行;2.同类型项目时间认定: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五)所有评审内容需要的证件、证书及资料的原件扫描件编入响应文件,否则不予计分;(六)响应文件中附的证件、资料或印章有造假嫌疑的否决投标资格,导致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弄虚作假,提供假证明、假文件、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由采购人取消其投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已经宣布成交的供应商则由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37-第四部分采购需求-38-一、项目背景为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开发区市容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置的建议,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设事业部拟通过劳务服务的形式,招聘城市管理协管人员25人,负责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协助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在辖区主次干道开展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私搭乱建、建筑垃圾和建筑工地巡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劝阻和制止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各类行为,为群众提供便民服务。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2026年城管协管员服务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901041.33元采购内容:本次采购为城市管理协管员服务项目,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切实提升开发区人居环境。具体采购范围、报价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项目磋商文件相应规定为准。三、商务要求(一)基本要求1.合同履约期限:10个月;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服务质量:满足采购人要求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4.本项目采购预算901041.33元,包括人员工资、社保费用和服务管理费,其中人员工资和社保费用为固定费用。供应商投标报价中的服务管理费不得高于90元/人/月。(二)付款方式:按月据实支付,由采购人根据前一个月的考核结果凭税务发票支付前一个月的服务人员应发工资及服务管理费,中标供应商每月中旬提供税务发票。四、技术要求1.服务标准:满足采购人要求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2.人员要求: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宪法和法律;2)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年龄在18周岁以上,学历按采购人要求;-39-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人品好工作积极主动,能吃苦耐劳,具有能够适应本项目工作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工作责任心强;4)良好的问题解决能力、自主学习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良好的沟通能力及团队合作和创新精神,能够适应较大的工作压力。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五、履约验收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4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45条、财库(2016)205号文件,根据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进行验收。1.履约验收方式由采购人组织验收。2.履约验收程序在合同履约完成后,由中标供应商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向采购人申请验收。3.履约验收内容是否严格按中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各项服务工作。4.履约验收标准以采购人考核结果为主,考核结果报中标人,与工资挂钩,服务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中标人可提出更换服务人员:(一)在合同履约期限内被证明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的;(二)在日常工作中不遵守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后果,并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影响恶劣的;(四)在服务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用人单位期间,与同事关系恶劣造成不良影响;(六)服务人员因病或其他事由请假时间超过2个月的,因岗位空缺造成工作不能顺利开展的;(七)服务人员不遵守中标人单位的服务人员规章制度,在所在科室进行恶意挑唆,造成其他人员的工作热情减退影响工作的,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人及时更换服务人员。六、其他本采购文件中未明确但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均需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40-第五部分合同条款(仅供参考)(具体以双方合同为准)-41-甲方(发包单位)全称: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及电话:乙方(劳务服务单位)全称: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及电话: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建立劳务服务合作关系,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对负责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协助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在辖区主次干道开展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私搭乱建、建筑垃圾和建筑工地巡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劝阻和制止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各类行为,为群众提供便民服务向甲方提供劳务人员。现就有关问题签订本合同:一、协议期限、劳务人员的数量、条件、服务期、试用期和提供劳务的方式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工作任务安排25名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甲方按照服务事物工作安排劳务人员的具体工作,并向乙方支付劳务服务费用。其中前1个月为劳务人员在甲方从事劳务的试用期。2、劳务人员须具备的条件:(1)无违法记录或不良品行、身体健康、年龄18周岁以上;(2)必须取得了当地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有效健康证或体检证明,证件到期后自行体检更新;(3)劳务人员与乙方已建立了劳动关系;(4)需提供劳务人员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非处于停工留薪期或医疗期内,无精神病史。(6)非甲方及甲方关联单位开除或非正常离职之员工。-42-3、提供劳务的方式:依照甲方工作计划和岗位需要,乙方提供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二、劳务人员的招录与变更1、劳务人员由乙方负责按照本协议约定之条件,以择优的原则确定劳务人员并由乙方负责招录。2、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在《劳务服务人员清单》(附件一)上签字、盖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3、乙方在确定所提供的劳务人员后,应及时与劳务人员签署《劳动合同书》,劳务人员在进入甲方工作场地进行劳务工作的同时,必须向甲方提供该劳务人员与乙方所签署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4、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当日提供《劳务服务人员进出变动清单》,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三、劳务协议的期限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协议期满,如需续约,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后履行。四、劳务服务费用、保险费用和劳务人员报酬及支付方式:1、劳务服务费用:协议期内劳务服务费用元,甲方于合同生效之日按一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每周期第一个月的25日前向乙方支付劳务服务费用(其中包含全年税收、乙方的管理费用、劳务人员报酬及保险费用)。乙方提供《劳务服务费用表》及增值税电子劳务发票,经甲方确认无误后,甲方予以支付。2、保险费用:乙方应为劳务人员缴纳保险,并及时申报与增减保险。3、劳务人员劳务报酬的支付:(1)甲乙双方约定劳务人员发放劳务报酬的时间为每月25日前,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根据甲方确认的《当月劳务人员考勤记录》进行核算。(2)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式为(B):A、乙方委托甲方通过银行于每月日前代为向本协议项下劳务服务人员发放劳务报酬,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委托代乙方向本协议项下之劳务服务人员发放劳务报酬,双方明确知悉甲方接受乙方代为发放劳务报酬的委托并不构成甲方与劳务人员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劳务人员之保险由乙方代缴。-43-B、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由乙方于每月25日前自行发放,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克扣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4、发票:乙方在甲方支付劳务服务费前均应交付有效发票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真实有效的收费凭证与发票后方予以付款。五、甲方的权利1、有权对乙方推荐的劳务人员进行选择,对所有的劳务人员留存档案;2、有权审核乙方与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与社保缴纳情况;3、有权审核乙方与劳务人员的薪资与薪资发放情况;4、安排劳务人员在甲方的具体工作岗位,监督、检查、考核劳务人员完成工作状况,并负责日常管理;5、乙方派出的劳务人员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可根据甲方公司的管理规定对服务人员进行处罚;6、劳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并于通知3日内退回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在通知后2日内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1)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甲方工作要求;(2)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3)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工作定额任务管理;(4)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5)服务期未满,被劳务人员提出停止服务或擅自停止服务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甲方的义务和责任1、尊重劳务人员不同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歧视劳务人员的种族和性别。2、对劳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3、为劳务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业务用品,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七、乙方的权利:-44-1、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形,可提出书面意见交涉;2、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劳务服务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八、乙方的义务和责任1、根据甲方的要求,推荐人选,并为甲方决定使用的劳务人员办理合法用工手续和出具相关证明。2、教育劳务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乙方和甲方的管理及工作制度,保护甲方的各项机关管理秘密,帮助劳务人员解决好涉及家庭、社会等方面的问题,为劳务人员提供卫生、安全及其他管理服务。如乙方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发生冲突时,乙方同意以甲方的规章制度为准并要求劳务人员依照甲方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3、与劳务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鉴证,以及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4、按甲方要求安排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对于甲方按本合同要求停止服务并退回乙方的劳务人员,乙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按照甲方要求及本协议约定及时安排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5、承担对劳务人员管理、税收、经营成本等费用,负责为劳务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如因乙方未为劳务人员办理社保产生之纠纷,均由乙方负责解决。6、乙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到甲方,了解劳务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以及对甲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尽力提供最佳服务。7、为保证甲方用工稳定,所提供的劳务人员不得随意调动。8、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劳务人员罢工,或劳务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在2日内按甲方要求补齐人员。9、因劳务人员引发之一切纠纷(含劳动纠纷、侵权纠纷以及其他经济纠纷)均应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10、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确定服务劳务人员的工作制与甲方要求相一致,乙方应确保提供给甲方的各项文件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费用的发票、劳务服务人员清单、薪资发放凭证、缴费凭证)均为真实有效的。11、乙方提供至甲方的所有文件、资料与凭证均须经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乙方公司公章,否则甲方将不予认可。-45-12、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任何途径向甲方之工作人员赠送金钱、实物或邀请甲方之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就餐以及进入营利性娱乐场所等。13、乙方应将本协议之约定内容告知所服务至甲方的劳务人员。九、违约责任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擅自解除本协议的或者出现违反本协议之情形达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十、争议解决办法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如发生诉讼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十一、其他约定1、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2、本协议履行期间,如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协议自乙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后30日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服务人员由乙方自行安排。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授权代理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此合同仅供参考,以最终签订合同为准)-46-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4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城管协管员服务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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