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国省道标线更新招标变更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公路养护中心2026)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项目名称:2026年普通国省道标线更新项目
原公告的项目编号:PBYHGC2026-01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3月2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响应文件的编制
9.3 商务技术文件(1)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2)供应商资质证书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3)供应商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4)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2024年或2025年财务报表复印件或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供应商属于成立时间在规定年度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成立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的月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应在有效期内,未注明有效期的,银行出具时间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超过一年);(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5)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主体信用记录结果截图;(查询时间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超过30天)(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6) 供应商已完成类似项目业绩情况表(格式后附);(需提供最近3年内完成一个类似项目合同文件或成交通知书以及竣工(交工)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7)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8)供应商声明(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9)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10)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9.3 商务技术文件(1)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委托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4)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
采购文件的获取
(一)报名时间:2026年3月26日发布之时起至2026年3月31日18时00分00秒止(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报名时间:2026年3月26日发布之时起至2026年4月1日23时00分00秒止(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一)截止时间:2026年4月7日9时00分00秒。
(一)截止时间:2026年4月8日9时00分00秒。
4
响应文件开启和评审
(一)开标时间:2026年4月7日09时00分00秒。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15分钟内,潜在供应商应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公路发展中心自行采购服务平台(网址:http://zxcg.gxyhgl.org.cn:8091/#/)在“响应文件密码管理”菜单中选择项目,输入响应文件密码。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响应文件密码或响应文件密码不按规定由字母和数字组成的,其响应文件作废,采购人不予接收,作无效投标处理。
(一)开标时间:2026年4月8日09时00分00秒。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15分钟内,潜在供应商应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公路发展中心自行采购服务平台(网址:http://zxcg.gxyhgl.org.cn:8091/#/)在“响应文件密码管理”菜单中选择项目,输入响应文件密码。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响应文件密码或响应文件密码不按规定由字母和数字组成的,其响应文件作废,采购人不予接收,作无效投标处理。
更正日期:2026年3月27日
三、其它补充事宜
采购文件中与上述有关的内容一并做相应更正,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已做更新,请各潜在竞标人登录广西沿海公路发展中心自行采购招采网(http://zxcg.gxyhgl.org.cn:8091/#/)重新下载。
请各潜在竞标人按上述更正内容执行,其余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四、联系事项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公路养护中心
地 址:广西钦州市浦北县越秀路69号
联系方式:黄工 0777-8216002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公路养护中心
2025年3月27日
相关附件:
自行采购文件(2026年普通国省道标线更新项目)更正后_1774584443736.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公路养护中心自行采购文件项目名称:2026年普通国省道标线更新项目项目编号:PBYHGC2026-01采购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公路养护中心日期:2026年3月目录第一章采购公告页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页码第三章工程量清单及图纸页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页码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页码第六章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页码第一章采购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公路养护中心关于2026年普通国省道标线更新项目采购公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公路养护中心关于印发自行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26年修订)的通知》(浦路资产发〔2026〕5号)文,及工作安排现对我中心2026年普通国省道标线更新项目进行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参加。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2026年普通国省道标线更新项目(三)项目编号:PBYHGC2026-01(四)项目地址:S209线k70-k83+940、S207线k190-k195、S207线k145-k151、S207线k157-k171、S207线k227-k233、S207线k197-k205+657(五)采购需求:更新S209线、S207线中线、边线面积10368.2m²序号桩号路线长度(公里)处治类型更新边线、中线面积(㎡)2026年成品油增量资金(万元)1S209线k70-k83+94013.94标线更新1840.29.22S207线k190-k1955标线更新1540.27.73S207线k145-k1516标线更新1541.27.74S207线k157-k17114标线更新1540.27.75S207线k227-k2336标线更新1240.26.26S207线k197-k205+6578.657标线更新2666.213.31(六)质量要求: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中标人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T3673—2025)等相关公路养护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质量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7)、《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5220-2020)等相应规范标准。(七)项目工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0个日历天内。二、预算上限控制价人民币伍拾壹万捌仟壹佰元整(¥518100.00)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参照落实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三)在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四)具备有效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中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具备省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五)业绩要求:在最近3年中完成一个类似项目(注:业绩证明资料需提供合同文件或成交通知书以及竣工(交工)证明文件);(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七)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得参与采购活动;(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四、报价方式:工程量清单报价。五、采购文件的获取(一)报名时间:2026年3月26日发布之时起至2026年4月1日23时00分00秒止(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二)获取地点和方式:网上在线获取。潜在供应商应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公路发展中心自行采购服务平台(网址:http://zxcg.gxyhgl.org.cn:8091/#/),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潜在供应商需注册后才能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三)本项目无需缴纳采购保证金。六、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一)截止时间:2026年4月8日9时00分00秒。(二)提交方式:网上在线提交。供应商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公路发展中心自行采购服务平台(网址:http://zxcg.gxyhgl.org.cn:8091/#/)提交响应文件,响应文件设置密码,密码由字母和数字组成,在响应文件开启前自行做好密码保管工作。七、响应文件开启和评审(一)开标时间:2026年4月8日09时00分00秒。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15分钟内,潜在供应商应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公路发展中心自行采购服务平台(网址:http://zxcg.gxyhgl.org.cn:8091/#/)在“响应文件密码管理”菜单中选择项目,输入响应文件密码。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响应文件密码或响应文件密码不按规定由字母和数字组成的,其响应文件作废,采购人不予接收,作无效投标处理。(二)评审地点:浦北公路养护中心三楼开评标室八、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九、其他事宜补充(一)网上查询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公路发展中心自行采购服务平台(http://zxcg.gxyhgl.org.cn:8091/#/)。(二)网上在线电子投标相关事宜说明:本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供应商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公路发展中心自行采购服务平台”平台参与电子投标,并应做好以下相关准备工作: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公路发展中心自行采购服务平台”平台注册成为正式供应商(操作方法详见供应商报名投标操作手册);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前自行保管好响应文件密码,因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需自负。③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到之后15分钟内,供应商应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公路发展中心自行采购服务平台(网址:http://zxcg.gxyhgl.org.cn:8091/#/)在“响应文件密码管理”菜单中选择项目,输入响应文件密码,未按时提交响应文件密码的,响应文件作废。响应文件开启截止时间至评审结束期间,潜在供应商投标联系人应保持通讯畅通。十、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一)采购人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公路养护中心地址:钦州市浦北县小江镇越秀路69号,邮编535300。联系人及电话:宋工,0777-8216002(二)监督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公路养护中心安全与国有资产管理科地址:钦州市浦北县小江镇越秀路69号,邮编535300。联系人及电话:李工,0777-8218231(三)对平台操作有疑问或技术支持的,请联系关飞修,联系电话18677147969广西壮族浦北公路养护中心2026年3月26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内容1项目基本内容1.项目名称:2026年普通国省道标线更新项目2.项目编号:PBYHGC2026-013.项目地址:S209线k70-k83+940、S207线k190-k195、S207线k145-k151、S207线k157-k171、S207线k227-k233、S207线k197-k205+6574.采购需求: 更新S209线、S207线中线、边线面积10368.2m²5.质量要求: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中标人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73—2025)等相关公路养护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质量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7)、《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5220-2020)等相应规范标准。6.项目工期:60个日历天2上限控制价1.本工程上限控制价:518100.00元。2.本项目有效报价范围为:报价的总价低于本工程上限控制价,报价时每个单项综合单价低于或等于工程上限控制价的单项综合单价,若投标报价低于控制价90%,投标人应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提交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投标人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3供应商资格1.详见采购公告4供应商报价1.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并对自己所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负责。报价时如项目编码与项目名称不一致, 以项目编码为准;如项目编码与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无法一一对应,该清单项目作废。2.供应商必须就“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供应商的报价是唯一报价,有选择和有条件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5响应文件获取、递交方式及时间1.详见采购公告6响应文件开启及评审1.响应文件开启及评审地点详见采购公告。2.评审方法为:合理低价法。具体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详见第六章。7成交公告及成交通知书1.采购结果公示将在沿海公路发展中心自行采购服务平台(http://zxcg.gxyhgl.org.cn:8091/#/)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将第一名候选供应商确认为成交供应商,向其发送《成交通知书》。8质保金缴纳及期限1.质保期为12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算。质保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计算。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质保金全额退还(无息)至乙方对公账户。9质疑接收方式1.接收质疑函方式:接受以现场递交或以邮递方式送达的书面质疑;2.质疑联系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公路养护中心3.联系人及电话:宋工,0777-82160024.通讯地址:钦州市浦北县小江镇越秀路69号,邮编53530010其他规定1.本采购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采购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响应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其他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2.本采购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人亲自在采购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他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3.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4.现场踏勘:自行勘察,供应商在熟悉本项目设计施工图的前提下,可对工程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考察和检查,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所需的资料,供应商应自行承担现场考察的责任和风险。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应范围本文件仅适用于本文件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2.定义2.1“采购人”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公路养护中心。2.2“供应商”是指响应本文件要求,参加采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该供应商在本次磋商中成交,即成为“成交供应商”。2.3“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2.4“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文件要求,编制包含报价、技术和服务等所有内容的文件。3.供应商的基本条件详见采购公告。4.采购文件的获取、澄清及修改4.1采购文件的发出及获取时间、方式:详见采购公告。4.2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4.3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如发现需求中有误或要求不合理的,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4.4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4.5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类费用。5.特别说明5.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5.2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响应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5.3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提供的复印件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证明其真实性。二、采购文件6.采购文件的构成6.1采购公告;6.2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6.3采购需求及工程量清单;6.4合同条款及格式;6.5响应文件(格式);6.6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三、响应文件的编制7.响应文件编制基本要求7.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在完全了解采购文件的内容、要求后,编写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将按无效响应处理。7.2供应商应按本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响应文件并标注页码,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7.3响应文件应按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分别编制电子文件,并按“沿海公路发展中心自行采购服务平台”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上传。7.4响应文件中标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及公章一致,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7.5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响应文件因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导致字迹潦草或者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7.6响应文件应以中文汉语书写。7.7响应文件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8.报价要求8.1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8.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应包括施工设备(含脚手架)、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安装(如工程量清单中未列所安装设备则包含所安装设备的采购)、垃圾清运、劳务、管理、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8.3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如果因报价人原因引起的报价失误,同时又被采购时所接受,其后果由报价人自负。8.4供应商所填写综合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价格变化因素而变动,成交综合单价即为结算综合单价,供应商在填报综合单价时应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和自己的承受能力。8.5本合同实施期间因不可预见因素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并经发包人代表签证确认。9.响应文件构成供应商编制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供应商必须按下列顺序自编目录及页码):9.1资格文件(1)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2)供应商资质证书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3)供应商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4)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2024年或2025年财务报表复印件或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供应商属于成立时间在规定年度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成立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的月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应在有效期内,未注明有效期的,银行出具时间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超过一年);(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5)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主体信用记录结果截图;(查询时间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超过30天)(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6)供应商已完成类似项目业绩情况表(格式后附);(需提供最近3年内完成一个类似项目合同文件或成交通知书以及竣工(交工)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7)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8)供应商声明(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9)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10)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9.2报价文件(1)竞标函(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2)报价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4)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9.3商务技术文件(1)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委托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4)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10.响应文件的加密、解密、递交、修改与撤回10.1响应文件应按要求加密、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响应文件密码(具体见采购公告)10.2响应文件的递交方式(具体见采购公告)10.3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递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上传、递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递交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沿海公路发展中心自行采购服务平台”平台将予以拒收。四、评审11.评审小组成立11.1评审小组由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公路养护中心从本单位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11.2评审小组应当推选组长,采购科室人员不得担任组长。12.响应文件的开启12.1响应文件由评审小组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开启。12.2响应文件由采购科室人员在评审现场按“采购公告”规定解密,并交由评审小组评审。12.3成功提交响应文件密码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启。13.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13.1评审小组按照“第六章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规定的程序及方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14.确定成交供应商及结果公告14.1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科室确认。采购科室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按《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规定进行公示,发送《成交通知书》。14.2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5.签订合同15.1成交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按采购人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16.询问、质疑与投诉16.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16.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6.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16.4采购人应对供应商质疑及时作出答复,采购人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依法依规作出澄清、修改、重新开展采购等处理。16.5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机关提起投诉。第三章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一、工程量清单另册;第四章合同格式和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合同协议书为实施(养护项目名称),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项目概况与承包范围(1)项目概况第标段由K+至K+,长约km,公路等级为,设计速度为,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座,计长m;大中小桥座,计长m;隧道座,计长m;涵洞座,计长m;地质灾害治理点处,计长m;处治隐患里程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2)养护承包范围:。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如有);(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有);(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或养护绩效管理规则);(7)技术规范;(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绩效清单);(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11)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次序在先者为准。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总工:。5.养护质量符合标准;养护安全目标:;养护环保目标:。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养护项目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咨询人(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10.本协议书正本两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 (盖单位章)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年 月 日年 月 日第二章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有)、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有)、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或养护绩效管理规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绩效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明确签约合同价、工期和合同组成等合同核心内容的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明确投标报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附录。1.1.1.6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指合同约定的计算合同工程量清单子目数量的规则。1.1.1.9养护绩效管理规则:指合同约定的衡量承包人完成绩效服务水平的情况并据此支付合同款项的规则,包括养护绩效内容及要求、养护绩效考核、资金支付方法等。1.1.1.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如有)、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1.1.1.11绩效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合同总价,以及合同总价所包括的日常养护、养护工程相应线路路段或设施综合报价的清单,包括绩效清单说明、报价说明及绩效清单表、日常养护绩效清单测算明细、养护工程绩效清单测算明细(如有)、其他说明文件和表格清单。1.1.1.12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包括合同谈判文件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负责管理养护项目的全权负责人。1.1.2.5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负责养护项目技术管理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1.1.2.6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部分养护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咨询人(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委托咨询人(监理人)的,本合同中咨询人(监理人)职责由发包人指定的管理机构或人员履行。1.1.2.8咨询总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指由咨询人(监理人)委派的负责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养护项目、养护工程和设备1.1.3.1养护项目:指单独或组合发包的日常养护、养护工程项目等养护作业,或采用长年限方式实施的检测评定、设计、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等组合发包的项目。具体工作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3.2养护工程:指按合同约定施工并验收的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工程,包括工程设备。具体工作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3.3日常养护:指养护工程以外的养护作业,包括日常保养和日常维修。具体工作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3.4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指定实施的养护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养护作业设备。1.1.3.5单位养护工程:指具备独立结构功能和施工组织条件的养护工程。1.1.3.6养护单元:指根据养护工程性质和设施特点,结合养护施工方法、工序及规模等划分的养护工程基本评定单位。1.1.3.7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养护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8养护作业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9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10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养护作业设备。1.1.3.11养护作业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实施养护作业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养护作业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临时占地。1.1.3.12临时占地:指为实施养护作业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养护作业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咨询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咨询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养护项目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和第11.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4.4交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交工日期以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1.2项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合同协议书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适用于直接发包或通过其他竞争性方式发包的养护项目),或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适用于招标发包的养护项目)。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二十四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支付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1.1.6.2工程验收:指养护工程的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1.1.6.3交工验收:指养护工程完工后组织进行的验收。1.1.6.4竣工验收:指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组织进行的验收。1.1.6.5交工验收证书:指养护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签发的验收证书。1.1.6.6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养护项目全部委托或以分包的名义将养护项目支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企业的行为。1.1.6.7分包: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养护项目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其他企业(分包人),由分包人自行组织完成分包工作并能独立控制工作质量、进度、生产安全等的活动。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养护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标准的变化在养护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规范中所引用的标准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实施,经发包人同意执行新标准的,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5.1图纸的提供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咨询人应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如有)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5.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根据合同要求与养护作业需要,承包人应免费向咨询人提交相关部分养护项目的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图纸说明和资料供咨询人批准。咨询人有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作出修改后重新提交。1.5.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咨询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养护工程或养护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实施作业。1.5.4图纸的错误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养护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咨询人。咨询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1.5.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咨询人和承包人均应在养护作业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5.1项、第1.5.2项、第1.5.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联络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6.2第1.6.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7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9知识产权1.9.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引起的除外。1.9.2承包人在实施养护项目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1.9.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咨询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0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0.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0.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咨询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1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发包人使用养护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项目管理的,养护相关技术文件和养护数据的收集、加工、录入、存储、归档、费用列支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2施工产生资源的利用在合同工程范围内,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循环再生利用资源应按要求进行分类收集,及时回收运至发包人指定地点进行分类储存与再生利用,可循环再生利用资源的范围、处置方式、费用承担及利益分享等事宜,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无法循环再生利用的废料应集中弃运至路线外的垃圾场妥善处理。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咨询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养护作业场地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已通过审查或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向承包人提供在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养护作业场地。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工程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工程验收。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咨询人(监理人)3.1咨询人的职责和权力3.1.1咨询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咨询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部分养护项目;(2)确定第4.13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养护作业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6)根据第15.3款发出变更指示;(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9)确定第15.8款下的暂估价金额;(10)确定第23.1款下的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况,咨询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养护项目或邻近的财产安全需立即采取行动,咨询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咨询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3.1.2咨询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咨询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咨询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督管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咨询总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咨询总负责人的任命通知承包人。咨询总负责人更换时,应在调离7天前通知承包人。3.3咨询人员3.3.1咨询总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他咨询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督管理工作。咨询总负责人应将被授权咨询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咨询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咨询总负责人的同意,与咨询总负责人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咨询总负责人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咨询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咨询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咨询总负责人授权的咨询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咨询总负责人提出书面异议,咨询总负责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总负责人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咨询总负责人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咨询人员。3.4咨询人的指示3.4.1咨询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咨询人的指示应盖有咨询人单位公章或其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咨询总负责人或咨询总负责人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咨询人员签名。3.4.2承包人收到咨询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咨询总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咨询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咨询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咨询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咨询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咨询总负责人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咨询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咨询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咨询总负责人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咨询总负责人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咨询总负责人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咨询总负责人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3.5.2咨询总负责人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咨询总负责人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咨询总负责人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咨询总负责人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咨询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养护项目,并修补养护项目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养护作业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养护作业和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养护作业和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养护项目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养护项目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养护项目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养护作业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养护作业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损害公众与他人利益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场地或设施,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咨询人的指示为他人在养护作业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养护项目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咨询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养护项目的维护和照管(1)未开放交通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作业控制区内已实施的养护项目及相关材料、设备。(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养护项目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约定实施缺陷修复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养护项目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4.1.10临时占地的租用和退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自行负责临时占地的租用、恢复和移交,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临时占地相关手续。4.1.11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4.2.1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形式、金额和期限提交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14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4.2.2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4.3转包、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养护项目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养护项目中的全部工作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养护项目分包给第三人。4.3.3承包人拟进行分包的,应向咨询人提出申请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分包。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满足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关条件。承包人应向咨询人提交分包人的资格证明材料,经咨询人审查同意后报发包人批准。4.3.4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5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其与分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纠纷,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咨询人联系、接受指示,并向联合体各方传达发包人指示、下达工作指令,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4联合体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作出的所有行为和决定,均视为已得到联合体全部成员认可。4.5承包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4.5.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7天前将拟更换人员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咨询人。承包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在养护作业场地的驻场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咨询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咨询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咨询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公章或承包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咨询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咨询人提交承包人在养护作业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咨询人提交养护作业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养护作业场地派遣或雇用足够数量且具备相应资格能力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人。4.6.3承包人安排在养护作业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相关人员的现场管理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未经咨询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咨询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或更高资格和资历的人员替换。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咨询人有权随时检查。咨询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承包人虽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时,咨询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咨询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咨询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咨询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8承包人劳动用工管理4.8.1承包人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保障劳动用工的合法权益,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4.8.2承包人与其劳动用工发生劳动纠纷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4.9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9.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9.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养护作业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报酬。4.9.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4.9.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养护作业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9.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9.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10传染病防控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养护作业场地时,应切实采取预防传染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一旦暴发任何传染病,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定的指令和要求,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但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除外。4.11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养护项目。4.12承包人现场查勘4.12.1承包人应对养护作业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项目、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2.2发包人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养护项目的相关图纸和资料,便于承包人充分了解养护项目实际情况。4.13不利物质条件4.13.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养护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3.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作业,并及时通知咨询人。咨询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咨询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咨询人审批。承包人应向咨询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咨询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咨询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咨询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养护项目5.3.1运入养护作业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养护项目,未经咨询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养护作业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养护作业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咨询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咨询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咨询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咨询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咨询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咨询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养护项目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养护作业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养护作业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养护作业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养护作业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咨询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咨询人批准。6.1.2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约定办理。6.2发包人提供的养护作业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养护作业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养护作业设备承包人承诺的养护作业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承包人虽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咨询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养护作业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养护作业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养护项目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养护作业场地的所有养护作业设备以及在养护作业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养护项目。未经咨询人同意,不得将上述养护作业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养护作业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咨询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养护作业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承包人应根据养护项目的实施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养护作业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养护作业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7.2养护路段内交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养护管理车辆及作业车辆通过养护路段产生的通行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7.3养护路段外交通7.3.1承包人养护管理车辆及作业车辆行驶养护路段外道路的通行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养护路段内外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通过咨询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养护项目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咨询人审批。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验收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1.3咨询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咨询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咨询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咨询人。9.养护作业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养护作业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咨询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管理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由于发包人原因在养护作业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发包人负责赔偿。9.2承包人的养护作业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府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技术标准,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定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安全管理要求,以及咨询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根据养护项目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实施性施工安全组织设计,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报咨询人和发包人批准。该实施性施工安全组织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交通安全保障方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养护安全作业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签名并报咨询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咨询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约定办理。9.2.2承包人应加强养护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咨询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应急预案,报送咨询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在工程量清单100章相关子目中计取。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养护作业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咨询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养护作业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数量和条件在养护作业场地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签名记录。9.2.9承包人应办理养护路段作业的有关许可手续,并服从和配合路政与交警部门的统一监管。承包人应根据路政和交警部门的要求和现场作业需求,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和养护安全作业方案,并按发包人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设置交通安全标志、标牌、护栏、隔离等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在执行过程中,应按照执行效果实时作出调整,安排应急处理设备或设施,确保其他影响道路的信息准确、安全畅通。9.2.10在整个养护作业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措施,发包人和咨询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3治安保卫9.3.1承包人应负责维护养护作业场地的社会治安,做好其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编制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应急预案。在养护作业过程中发生治安事件的,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和***门报告。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咨询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养护作业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5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4.6在养护作业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养护作业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9.4.7承包人应在养护作业场地设置完善的排水措施,养护作业形成的坡面应及时修整并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工程措施,在养护作业过程中要尽可能减少对生态的破坏。9.4.8在整个养护作业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咨询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5事故处理养护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咨询人,咨询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向咨询人报送详细的养护作业计划和养护作业方案说明,养护作业方案说明的内容见专用合同条款。咨询人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养护作业计划和养护作业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咨询人批准的养护作业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项目养护进度的依据。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养护作业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咨询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咨询人审批;咨询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咨询人审批。咨询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咨询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0.3年度作业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和内容,向咨询人提交下一年度的养护作业计划。10.4合同用款计划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向咨询人提交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合同用款计划,以备咨询人查阅。如果咨询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11.开工和交工11.1开工11.1.1咨询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咨询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咨询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实施养护项目。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咨询人提交开工报审表,经咨询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实施养护作业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养护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养护项目的进度安排。11.2交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养护项目工作。实际交工日期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11.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实施养护作业;(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作并非处在养护作业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咨询人认为承包人养护作业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至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养护项目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作时间的限制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养护作业,应向咨询人报告,以便咨询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义务。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养护项目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咨询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咨询人报告。本款约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养护项目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12.暂停养护作业12.1承包人暂停养护作业的责任因下列暂停养护作业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养护作业;(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合理作业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养护作业;(3)承包人擅自暂停的养护作业;(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养护作业;(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暂停(第11.4款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6)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养护作业。12.2发包人暂停养护作业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养护作业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3咨询人暂停养护作业指示12.3.1咨询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养护作业的指示,承包人应按咨询人指示暂停养护作业。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养护作业,暂停养护作业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养护项目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养护作业的紧急情况,且咨询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养护作业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养护作业,并及时向咨询人提出暂停养护作业的书面请求。咨询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养护作业请求。12.4暂停养护作业后的复工12.4.1暂停养护作业后,咨询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养护作业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咨询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咨询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养护作业持续14天以上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养护作业,如承包人在收到咨询人暂停养护作业指示后14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约定办理。13.养护质量13.1养护质量要求13.1.1养护项目质量验收应合格并符合技术规范、国家和行业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养护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咨询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养护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养护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养护项目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养护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养护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合同义务。13.2.2承包人应在养护作业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提交养护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咨询人审批。13.2.3承包人应加强对养护作业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养护作业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2.4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实施养护作业,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件、机电设施和设备等进行检验;对单位养护工程、养护单元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13.2.5承包人应当加强养护作业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养护质量管理资料,隐蔽部位作业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作业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养护项目,应当负责返工处理。13.2.6承包人应当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或经咨询人批准后使用其母体试验室或委托第三方试验室作为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养护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人应当对其设立或委托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养护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质量报表,报送咨询人审查。13.4咨询人的质量检查咨询人有权对养护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咨询人的检查和检验,包括咨询人到养护作业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查看和查阅养护作业原始记录提供方便。承包人还应按咨询人指示,进行养护作业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咨询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咨询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咨询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具备相应检测资质资格的单位承担。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由咨询人完成。咨询人应至少提前7天将委托通知书交给承包人。13.5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咨询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咨询人应按时到场检查。咨询人未到场检查的,除咨询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咨询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隐蔽部位,咨询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养护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养护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通知咨询人到场检查,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的,咨询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养护工程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工艺,或养护作业不当,造成养护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咨询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执行咨询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符合资格条件的第三方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养护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7质量争议的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养护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具备相应资格的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咨询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养护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养护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咨询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养护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咨询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咨询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咨询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咨询人,咨询人应签字确认。14.1.3咨询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咨询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养护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养护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咨询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咨询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养护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试验和检验费用14.3.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约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14.3.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3.3如果咨询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约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约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作业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合同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咨询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咨询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咨询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完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咨询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咨询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咨询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咨询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咨询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3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咨询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咨询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咨询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咨询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7天内,向咨询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养护作业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咨询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养护进度计划及相应养护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7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咨询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咨询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原则,由咨询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5如果养护项目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咨询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咨询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15.6.1暂列金额应由咨询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15.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咨询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咨询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约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3当咨询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价格清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15.7计日工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咨询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咨询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养护作业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咨询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咨询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暂估价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服务,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确定实施主体,并由咨询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经估价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原则处理。16.1.1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照以下原则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6.1.1.1因材料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的种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单价和数量应由咨询人复核。经咨询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价差调整费用(ΔCt):ΔCt=(ΔC-Co×r%)×V,其中ΔC=Ci-Co。基准价(Co):指基准日期当期的由专用合同条款指定机构发布的养护项目所在地的材料信息价。信息价(Ci):指计量时当期的由专用合同条款指定机构发布的养护项目所在地的材料信息价。数量(V):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指承包人在本计量周期内已完成采购的数量,或指以承包人在本计量周期内已完成计量支付的实体工程量为基础,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单位用量的标准计算得出调价数量。风险幅度系数(r%):基准价(Co)一定幅度内价差作为合同当事人共同承担的风险,不予调差且不列入结算。风险幅度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1.1.2由于上述合同价格调整所产生的增值税和其他税费的增减额由发包人承担。16.1.2采用其他方式调整价格差额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价格调整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6.1.3不调整价格差额在合同履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养护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16.2法律、标准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及1.4款所指标准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养护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咨询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标准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1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计量方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算应以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约定的工程量计量方法为准。17.1.3计量周期(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2)总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或按批准的支付分解表计量,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的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咨询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咨询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咨询人进行复核并按咨询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咨询人要求参加复核,咨询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咨询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咨询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咨询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咨询人要求派员参加的,咨询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咨询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咨询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养护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咨询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咨询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5)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实施购置材料、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养护队伍进场等。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人员、设备进场后,咨询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养护项目无关的支出,发包人、咨询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索赔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专用合同条款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咨询人认可;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c.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咨询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则咨询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17.2.2预付款的使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17.2.1项约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养护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3)在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咨询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咨询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养护作业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咨询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咨询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咨询人有权扣除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咨询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后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3)咨询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咨询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咨询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3.5农民工工资支付承包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养护作业适用农民工工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府规定的,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执行。17.3.6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比例和条件支付安全生产费。在开工日期后3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安全生产费不得少于安全生产费总额的50%。17.4质量保证金17.4.1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现金、担保机构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形式,金额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采用非现金形式时,出具担保的机构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交工结算17.5.1交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养护项目并经咨询人验收合格14天内,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咨询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交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交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应支付的交工付款金额。(2)咨询人对交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咨询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咨询人提交修正后的交工付款申请单。17.5.2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咨询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交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咨询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交工付款证书。咨询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交工付款申请单已经咨询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咨询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咨询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交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交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14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咨询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约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咨询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咨询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咨询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已经咨询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咨询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咨询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后的28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17.7财政资金申请与支付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养护项目资金来源。第17.3款、第17.5款和第17.6款约定的支付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的,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申请与支付。18.工程验收18.1工程验收的含义18.1.1工程验收指养护工程全部工作完成后,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验收单位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但不包括日常养护的验收。18.1.2养护工程的验收可采用一阶段或两阶段验收。工程验收方式和组织验收时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2验收条件当养护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验收:(1)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养护管理资料整理归档;(3)承包人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养护质量自检合格;(4)养护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5)参与养护工程的相关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6)开展了监理咨询的,咨询人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7)按规定需进行专业检测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8)完成财务决算;(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18.3验收程序18.3.1养护工程具备第18.2款所述验收条件后,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和份数提供完整的工程验收资料及验收申请报告。18.3.2咨询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工程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咨询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咨询人同意为止。咨询人收到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工程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提请验收单位进行工程验收。18.3.3咨询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工程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提请验收单位组织验收。18.3.4养护工程通过验收的,由咨询人向承包人出具经验收单位签认的交工验收证书。未通过验收的,由承包人承担养护责任,验收不合格的,由承包人在限期内返修,产生的返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返修工作完成后,咨询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验收单位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交工验收证书。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竣)工日期,以最终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验收证书中写明。18.3.6验收单位在收到承包人工程验收申请报告7天未进行验收的,或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验收合格。实际交(竣)工日期以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验收单位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3.7组织办理工程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验收单位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约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4单位养护工程验收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交工前需要使用已经交工的单位养护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养护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咨询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养护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养护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的养护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养护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养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交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养护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5交(竣)工清场18.5.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养护作业场地进行清理,直至咨询人检验合格为止。交(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养护作业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及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除出场并妥善处置;(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养护作业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养护作业场地;(4)咨询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5.2承包人未按咨询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6养护队伍的撤离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除经咨询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养护作业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养护作业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养护作业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养护作业设备应全部撤离养护作业场地。19.缺陷责任19.1缺陷责任期19.1.1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修复责任义务。19.1.2养护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全部养护工程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养护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2缺陷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验收的养护项目承担缺陷责任。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验收的养护项目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验收的养护项目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养护项目缺陷的修复或咨询人指令的修补工作。19.2.3咨询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单位养护工程、养护单元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19.4进一步试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某单位养护工程、养护单元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试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养护路段,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发包人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咨询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20.保险20.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是否需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包人需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工程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20.2.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2第三者责任险(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养护作业场地内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合同约定的养护项目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最低投保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3工伤保险20.3.1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咨询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人身意外伤害险20.4.1承包人应在整个养护作业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2发包人应在整个养护作业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咨询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5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养护作业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咨询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咨询人。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养护项目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项目养护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实施养护项目原因引起者除外;(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咨询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咨询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咨询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养护工程,包括已运至养护作业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咨询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交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养护作业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咨询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7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咨询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养护作业场地的养护作业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养护作业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养护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养护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交工验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咨询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第6.3款的约定,未按承诺或未按咨询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关键养护作业设备;(9)经咨询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咨询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咨询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金。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咨询人发出整改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养护作业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实施养护作业。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养护项目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咨询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养护作业设备和工程设备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7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养护项目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养护项目安全的事件,咨询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2.2.2对发包人违约的处理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3)、(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7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养护作业,并通知咨询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发包人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7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包人发生第22.2.1(3)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第22.2.2项暂停养护作业14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实施养护作业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实施养护项目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养护作业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养护项目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养护作业场地。承包人撤出养护作业场地应遵守第18.6款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咨询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14天内向咨询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咨询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咨询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咨询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的约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咨询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交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养护项目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咨询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咨询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友好解决在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第三方调解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就争议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4.4仲裁(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调解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咨询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养护项目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养护项目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24.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第三章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廉政合同廉政合同根据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公路养护项目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养护质量高效优质,保证养护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项目名称)的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养护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养护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养护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约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养护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自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生效。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养护合同的附件,与养护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 (盖单位章)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年 月 日年 月 日发包人监督单位: (全称)承包人监督单位: (全称)(盖单位章)(盖单位章)附件二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为在(项目名称)养护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养护作业环境,切实做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养护项目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养护作业设备同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养护作业场地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养护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生产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养护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农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养护合同约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参加养护作业实施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养护作业场地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养护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养护项目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养护作业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养护作业实施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养护作业场地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养护项目特点,组织制定养护项目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承包人应办理通车路段作业的有关许可手续,并服从和配合路政与交管部门的统一监管。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交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普通国省道标线更新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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