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编制工作招标变更公告(图们市自然资源局2026)



吉林省中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图们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图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编制工作的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2026]-00006号-JLZCX-2026-01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图们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图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编制工作的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3月2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更正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吴楠 19226420602
联系方式:吴楠 19226421278

更正日期:2026年03月3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
四、对本次公告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图们市自然资源局
地 址:图们市口岸大街2527号-政务服务中心C座3楼
联系方式:0433-365750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中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海口路与临河街交汇处垠禄新界写字楼
联系方式:1922642127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楠
电 话:19226421278

初审:吴楠
复审:吴楠
终审:吴楠

附件信息:

图们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图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编制工作的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终稿.pdf 514 KB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图们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图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编制工作的采购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图们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区域
吉林省
公告时间
2026年03月31日 10:44

首次公告日期
2026年03月20日
更正日期
2026年03月31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吴楠

项目联系电话
19226421278

采购单位
图们市自然资源局

采购单位地址
图们市口岸大街2527号-政务服务中心C座3楼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433-3657503

代理机构名称
吉林省中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海口路与临河街交汇处垠禄新界写字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9226421278

图们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图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编制工作的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2026]-00006号-JLZCX-2026-011采购人:图们市自然资源局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中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3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第五章项目需求及要求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附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图们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图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编制工作的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4月2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概况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2026]-00006号-JLZCX-2026-011;2.项目名称:图们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图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编制工作的采购项目;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5.预算金额(最高磋商限价):50.00万元;6.采购需求:贯彻落实国家、吉林省有关要求,结合图们市规划实施情况和新形势需求,全面对接“十五五”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加快推进图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调整完善工作。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规划分区,中心城区用地布局,城市“四线”等城市重要控制线具体用地布局,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等进行维护,保障重大项目建设,解决用地供需矛盾和空间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为图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空间保障;7.服务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调整完善工作方案》以及《吉林省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编制技术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要求,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规范、保质保量开展工作,确保成果顺利完成上报审批工作;8.服务地点:图们市;9.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如特殊政策情况,甲乙双方共同商议;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接受非中小企业参与本项目采购。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备注: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的,不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效的营业执照及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城乡规划编制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相应的人员、设备、资金、经验等方面的能力;(2)供应商须具有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完成的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条件,并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城乡规划师且出具在本单位缴纳近六个月的社保证明文件,并出具未在其他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3)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024年度财务状况良好;(4)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公司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均将被拒绝;(6)信誉要求: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②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磋商。③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④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⑤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⑥近三年(2023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内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6年3月23日至2026年3月27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3.方式:凡有意参加采购活动者,应当注册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凡已注册的供应商,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按采购包下载采购文件并点击下载确认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具体注册及下载采购文件方法请访问“政采云”平台查询相关信息。未进行网上注册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4.售价:免费四、响应文件提交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4月2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2.响应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开标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五、开启方式、时间、地点和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方式1.开启方式: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后,“政采云”平台手动公布投标信息,供应商持企业数字证书登录“政采云”平台在线查询投标信息。2.开启时间:2026年4月2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3.开启地点:图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1室(图们市口岸大街2527号新政务服务中心4楼)。4.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期限及方式:开启时间后30分钟内,由供应商持制作该电子响应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锁)及电脑进行远程解密(各供应商开标前及网上开评审系统公布供应商名单前,不要提前进行远程解密;具体解密时间在开标直播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会进行通知)。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发公告当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开启方式为远程开启,供应商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并使用CA锁进行响应文件远程解密2.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3.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技术咨询:供应商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投标。供应商须自行考虑数字证书办理时限,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开标前无法完成办理,后果自负。4.因企业CA锁原因未能进行解密的,其投标无效。5.有效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6.本次采购公告发布媒体:本公示同时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推送至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图们市自然资源局地址:图们市口岸大街2527号-政务服务中心C座3楼联系方式:朴香梅0433-365750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中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海口路与临河街交汇处垠禄新界写字楼联系方式:吴楠192264212783.监督管理部门:图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吉林省中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6年3月20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2.1采购人采购人:图们市自然资源局地址:图们市口岸大街2527号-政务服务中心C座3楼联系人:朴香梅0433-36575032.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吉林省中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海口路与临河街交汇处垠禄新界写字楼联系人:吴楠192264212782.3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图们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图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编制工作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2026]-00006号-JLZCX-2026-0112.4采购内容贯彻落实国家、吉林省有关要求,结合图们市规划实施情况和新形势需求,全面对接“十五五”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加快推进图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调整完善工作;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规划分区,中心城区用地布局,城市“四线”等城市重要控制线具体用地布局,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等进行维护,保障重大项目建设,解决用地供需矛盾和空间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为图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空间保障。2.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2.6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如特殊政策情况,甲乙双方共同商议2.7服务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调整完善工作方案》以及《吉林省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编制技术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要求,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规范、保质保量开展工作,确保成果顺利完成上报审批工作。2.8供应商资质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接受非中小企业参与本项目采购。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备注: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的,不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2.8供应商资质条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效的营业执照及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城乡规划编制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相应的人员、设备、资金、经验等方面的能力;(2)供应商须具有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完成的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条件,并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城乡规划师且出具在本单位缴纳近六个月的社保证明文件,并出具未在其他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3)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024年度财务状况良好;(4)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公司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均将被拒绝;(6)信誉要求: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②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磋商。③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④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⑤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⑥近三年(2023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内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9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2.10供应商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无2.11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自行踏勘2.12磋商预备会■不组织:□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2.13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2.14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供应商提出问题24小时内。2.15是否允许供应商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2.16偏离■不允许;2.16偏离□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2.17供应商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2.18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4月2日09时00分2.19预算金额(最高磋商限价)人民币50.00万元2.20投标报价要求定价方式:固定总价。本项目实行两轮报价法,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供应商的首轮报价不得超过最高磋商限价。供应商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不得高于其首轮报价。形式:网上提交,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传第二轮报价。2.21投标有效期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2.22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的金额:1.00万元磋商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支票,或汇票,或本票),或保函(银行出具的保函,或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应当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磋商保证金的递交时间: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从供应商基本账户划拨到吉林省中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基本账户,或提供支票(或汇票,或本票),或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电子保函)。供应商须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将磋商保证金转款凭证(或保兑支票,或银行汇票,或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函,或工程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扫描件发至吉林弘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信箱(2864219962@qq.com),磋商保证金退还时退至供应商企业账户。注:填写转款凭证时必须注明投标项目名称、编号(如有)名称:吉林省中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会展中心支行账号:612200788010000000862.23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方案■不允许□允许2.24文件份数供应商须在磋商截止日截止时间次日递交纸质版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及1份u盘存档的电子版文件用于项目存档使用,递交地点为吉林省中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邮寄之前请拨打代理机构电话告知)。纸质版及电子版应与上传的加密文件一致。其他要求:(1)投标单位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制作投标文件1份(此投标文件须上传至“政采云”平台)。(2)投标单位在制作投标文件时,电子投标文件以“政采云”平台的投标文件格式为准;纸质投标文件以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为准。投标单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在纸质投2.24文件份数标文件中均应体现。2.25装订要求装订要求:*要求响应文件的装订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响应文件用纸统一使用A4规格复印纸。2.26响应文件递交1.响应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磋商,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开标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2.CA证书在线解密:供应商投标时,需携带制作投标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登录“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按规定时间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未能按要求进行解密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或平台推送的通知后才可以在“政采云”平台进行二次报价,供应商需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报价,并按规定时间(30分钟内)进行操作,否则后果自负。2.27评标人员组成评标小组成员构成及确定方式:3人,延边州有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3人构成。监督人员:图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2.28是否授权评标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2.29是否退还响应性文件■否□是2.30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26年4月2日09时00分开标地点:图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1室(图们市口岸大街2527号新政务服务中心4楼)。2.31响应文件编制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将所有响应文件内容上传至“政采云”平台。2.响应文件中反应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图片、扫描件、文字描述等,必须清晰可见。其中所有证书和执照必须为原件扫描。3.若供应商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因无法解密而对响应文件无法进行评价的,采购人可以拒绝该供应商投标。4.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潜在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交易平台上的CA数字证书办理及响应文件的提交。5.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递交,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上传、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递交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政采云”平台将予以拒收。2.32发布公告媒介同时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推送至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2.33类似项目近三年2023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类似项目是指:与本项目采购性质相类似的项目。2.34招标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费用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参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的服务类取费标准收取,金额为:大写: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采购代理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2.35响应文件编制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将所有响应文件内容上传至“政采云”平台。2.响应文件中反应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图片、扫描件、文字描述等,必须清晰可见。其中所有证书和执照必须为原件扫描。3.若供应商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因无法解密而对响应文件无法进行评价的,采购人可以拒绝该供应商投标。4.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潜在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交易平台上的CA数字证书办理及响应文件的提交。5.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递交,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上传、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递交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政采云”平台将予以拒收。2.36成交结果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2.37评审方法及评审内容综合评估法(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2.38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本项目开启异常低价审核。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2.39技术方案部分(技术标暗标)格式根据吉林省财政厅下达的《关于开展“双盲”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采用暗标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11.9注:磋商公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处,以磋商文件为准。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1.总则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本项目进行采购。1.1.2本采购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供应商:系指响应采购要求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响应报价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1.5磋商小组:系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人的临时组织。1.1.6成交供应商:系指经磋商确定的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经评审综合得分最高的,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1.1.7本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8本采购项目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9本采购项目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10本采购项目结构类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11本采购项目标段划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采购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3本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范围、合同履行期限和工程质量要求1.3.1本次采购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本采购项目的工程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l)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项目经理资格: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磋商;(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填写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采购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磋商、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1.4.3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3)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8)为本标段的磋商代理机构;(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磋商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磋商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11)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4.4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省级主管部门取消磋商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供应商必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须提供网络截图);(5)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5采购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对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1.10磋商答疑会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答疑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10.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澄清。1.10.3磋商答疑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成交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人承担。1.12响应和偏差1.12.1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2.2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采购文件作出响应。1.12.3响应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1.12.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1.12.5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响应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供应商响应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2.竞争性磋商文件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4)合同格式;(5)技术标准和要求;(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7)工程量清单。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及形式,要求采购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予以澄清。2.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及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2.3.1采购人可以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将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2.3.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及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4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第二轮报价时间2.4.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第二轮报价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发出采购文件修改,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4.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采购人应重新组织竞争性磋商或者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第二轮报价时间,采购人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第二轮报价时间的,至少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5日前,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发出采购文件修改,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以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编制响应文件。3.响应文件编制3.1响应文件的组成3.1.1包括下列内容:(1)磋商函及磋商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3)磋商保证金;(4)响应报价表;(5)技术部分;(6)项目管理机构;(7)资格审查资料;(8)承诺书;(9)其他材料。3.2响应报价3.2.1响应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供应商应按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响应报价的其他要素。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修改磋商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响应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4采购人设有最高磋商限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报价不得超过最高磋商限价,最高磋商限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5响应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磋商有效期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通知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3.4磋商保证金3.4.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格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其磋商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3.4.3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3.4.4除因处理异议、投诉等原因外,应在成交公示期结束后10日内,向未成交的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3.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形。3.5资格审查资料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供应商败诉的施工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6“项目管理机构”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经理应附身份证、学历证(如有)、资格证(如有)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如有)、职称证(如有)、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3.5.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备选磋商方案3.6.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6.2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3供应商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响应报价,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3.7响应文件的编制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磋商函附录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7.2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合同履行期限、磋商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A)(1)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磋商函、磋商函附录及对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2)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3)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3.7.3(B)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响应文件递交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A)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4.1.1(B)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加密响应文件,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4.2响应文件的递交4.2.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4.2.2(A)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2(B)供应商通过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响应文件。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4(A)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4.2.4(B)供应商完成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供应商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4.2.5(A)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4.2.5(B)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载平台将予以拒收。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A)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4.3.2(B)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4.3.3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4.3.4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磋商5.1磋商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磋商,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5.2磋商程序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1)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并准备第二轮报价表;(2)由供应商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递交、密封情况;(3)磋商小组进行初步评审;(4)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逐一到工作人员指定地点与磋商小组进行磋商,并进行第二轮报价。5.3磋商其他事项(1)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重新组织采购,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2)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时,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认为某个或者某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提出,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磋商文件相关规定作出判断。经确认无异议的,相关各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可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拆封,开启各供应商响应文件;按照上述规定开启响应文件后,供应商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经确认存在争议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通过录音、拍照、录像等手段保存相关证据,相关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由磋商小组认定,认定结论为响应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按无效处理。(3)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按响应文件递交顺序确定磋商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同时递交最终报价表及响应报价明细表,记录由采购人代表、磋商小组成员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4)供应商对第二轮报价有异议的,应当在磋商现场以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6.评审6.1磋商小组6.1.1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磋商小组成员的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6.1.2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6.1.3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人。6.1.4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磋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磋商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6.1.5磋商小组的职责:(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形式、资格及响应性评审,并作出评价;(2)要求供应商解释或澄清其响应文件;(3)编写评审报告,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人;(4)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6.1.6磋商小组的义务:(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4)发现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5)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6)编写并审定评审报告;(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9)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6.1.7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审6.3.1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6.3.2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成交信息公告7.1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7.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7.1.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7.1.3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7.1.4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2成交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采购文件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公告媒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公告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但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7.3中标通知在公示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合同授予8.1履约担保8.1.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采购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8.1.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8.1.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8.2签订合同8.2.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8.2.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成交供应商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3投标无效及废标8.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格式表格制作、密封、签署、盖章;(4)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5)未按照采购文件中响应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等于或高于最高限价;(6)未按规定缴纳磋商保证金;(7)相关资格资质证明的原件、复印件未按采购文件约定提交或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8)在形式、资格及响应性评审中,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符合评审办法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9)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10)投标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11)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12)联合体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13)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采购文件中实质性要求;(14)评审期间,没有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15)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16)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情形;(17)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18)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报价无效情形;(1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报价无效的其他情形。8.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到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2)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3)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响应文件的;(4)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6)法律、法规以及采购文件规定其他情形。废标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作出决定,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9.纪律和监督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磋商,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9.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9.5质疑与投诉9.5.1质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9.5.1.1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9.5.1.2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9.5.1.3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9.5.1.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9.5.1.5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9.5.2投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9.5.2.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9.5.2.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9.5.2.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9.5.2.4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9.5.2.5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10.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本采购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1.1报价轮次: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2第二轮报价明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采购代理服务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供应商联系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特殊情况处置程序11.5.1评审活动终止(1)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前期参加评审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回避。(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应终止评审:①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②发生磋商小组名单泄密、评审信息泄露;③出现非法干预评审工作;④发现磋商小组或者成员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且拒绝改正。出现上述情形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废标或者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11.5.2磋商小组中途更换成员(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中途更换:①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审过程中退出评审活动;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磋商小组成员需要回避;(2)退出磋商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更换磋商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11.5.3记名投票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11.6违法违规情形11.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1)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人;(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报价或者成交;(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报价;(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1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1.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报价:(1)采购人在第二轮报价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磋商小组成员等信息;(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报价;(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11.6.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11.6.5违规处理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9)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短信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10)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11.7关于成交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11.7.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或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磋商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报价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人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应出具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人承担。磋商小组认定成交人报价无效、废标或成交人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的,应予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成交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取消成交资格的供应商承担。11.7.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未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磋商小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报价、废标或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维持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必须出具维持成交结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人出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成交人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采购人不同意维持成交结果的,磋商小组应当决定取消成交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人承担。11.8本项目所属行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9技术方案部分(技术标暗标)格式:技术方案部分(技术标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技术暗标说明: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1.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2.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3.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图、表内的字体均采用“宋体”五号“常规”子;全部使用中文标点符号;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4.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及表格标题)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不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图、表部分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5.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6.技术部分正文内容不得超过100页,超过100页技术标按0分处理(包括图表)。附表一: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的磋商小组,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磋商小组负责人:(签字)年月日附表二: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磋商小组:问题澄清通知(编号:1.2.……)已收悉,现澄清如下: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附表三: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项目编号成交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服务地点采购人磋商日期采购方式成交金额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标准采购内容请成交单位收到《成交通知书》后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采购代理机构(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件四:成交结果通知书成交结果通知书(未成交人名称):我方已接受,(成交人名称)于,(磋商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的响应文件,确定,(成交人名称)为成交人。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采购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附件五:确认通知确认通知(采购人名称):我方已接到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特此确认。供应商:,(盖单位章)年月日第三章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一)初步评审评审因素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落实政采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接受非中小企业参与本项目采购。响应文件内附加盖供应商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具有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城乡规划编制乙级及以上资质。技术负责人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城乡规划师且出具在本单位缴纳近六个月的社保证明文件,并出具未在其他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财务要求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024年度财务状况良好(提供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若供应商为2025年以后注册成立公司的,须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原件)。社保要求具有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提供近期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信誉要求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②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③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④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⑤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⑥近三年(2023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内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响应文件内①和②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承诺书,③至⑥附网站查询截图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其他要求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不存在禁止磋商的情形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10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响应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注:以上要求文件需在响应文件中附原件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评审因素评审标准符合性评审标准技术暗标说明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1.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2.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3.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图、表内的字体及字号不作要求;全部使用中文标点符号;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4.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及表格标题)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不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图、表部分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5.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页数要求技术部分正文内容不得超过100页,超过100页技术标按0分处理(包括图表)。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签字或盖章要求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响应文件格式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齐全,字迹清楚。报价唯一一个供应商每轮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响应报价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50.00万元。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如特殊政策情况,甲乙双方共同商议。投标有效期自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服务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调整完善工作方案》以及《吉林省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编制技术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要求,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规范、保质保量开展工作,确保成果顺利完成上报审批工作。服务内容及要求满足第五章“服务内容及要求”中实质性内容。注:供应商有一项不满足以上评审标准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不再进入后续详细评审。(二)评分细则表序号评分项目基准分值评分标准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技术部分:47分商务部分:23分最终报价:30分2.2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及响应性评审的所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的最低值。2.3最终报价得分计算公式最终报价得分值=(评审基准价÷最终报价)×30%×1002.4价格因素30分磋商实行两轮报价法,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供应商的首轮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不得高于其首轮报价,否则磋商小组有权据此确定其为无效报价,提交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法定家数。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价格最低的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评审基准价=进入报价评审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的所有供应商磋商每项报价中的最低值。最终报价得分值=(评审基准价÷最终报价)×30%×1002.5技术方案(47分)项目理解与需求分析12分1.准确列出并解读了国家、吉林省、延边州对图们市的最新规划定位、约束指标和发展要求。完整、准确,有针对性解读,得4分;基本完整,解读一般,得3分;缺失较多或错误,得1分;无不得分。2.分析了图们市作为边境口岸城市、生态功能区、产业基础等方面的现状特征、机遇与挑战。分析全面、精准,抓住核心特征,得4分;分析较全面,但深度一般,得3分;分析肤浅或泛化,得1分;无不得分。3.阐述了动态维护与总规修编、评估的关系,明确本次工作的目标、边界和核心产出。理解深刻,界定清晰,逻辑严密,得4分;理解基本正确,界定较清晰,得3分;理解模糊,得1分;无不得分。工作内容完整性7分方案是否完整覆盖了①现状评估、②规划实施评估、③风险评估、④指标优化、⑤空间布局调整、⑥数据库更新、⑦政策机制完善等动态维护核心内容。缺1项核心内容扣1分,扣完为止。满分7分。技术路线的先进性与逻辑性10分采用了科学的技术方法(如“双评估”技术、多情景分析、空间大数据分析、规划模型等),且步骤清晰、逻辑连贯。技术先进、逻辑性极强,得10分;技术合理、逻辑清晰,得7分;技术常规、逻辑一般,得4分;较差,得2分;无不得分。重点难点分析及对策8分准确识别了本项目的技术难点(如多规协同、动态传导)、协调难点(如部门协调、公众参与),并提出具体可行的解决措施。对策具体可行,得8分;识别较准确,对策基本可行,得5分;识别不足,对策空泛,得2分;无不得分。序号评分项目基准分值评分标准序号工作进度计划5分计划合理性,关键节点(如中期汇报、专家评审、成果报批)是否明确,人员与时间安排是否匹配。计划详尽合理,采用横道图/网络图,关键节点清晰,得5分;计划较合理,节点较清,得3分;计划简单,得1分;无不得分。质量保障措施5分有明确的质量控制流程、内部审核制度、校核标准及误差控制指标。措施完善、可操作性强,得5分;措施较全面,得3分;措施简单,得1分;无不得分。商务部分(23分)企业业绩9分供应商近三年内(2023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承担过地市级或县(市、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评估/体检评估等项目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9分。提供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含项目名称、签字盖章页、金额等)。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8分同时满足①注册城乡规划师(或高级技术职称);②近3年担任过1个及以上地市级或县区级国土空间规划类项目负责人。两项均满足得8分,仅满足一项得4分,不满足得0分。(须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服务承诺3分供应商提出的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合理优惠条件进行综合评价,有具体量化的实质性内容(如金额、时间等)且合理,每有一条得1分,满分3分,无不得分。优惠条件3分供应商提出的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合理实质性服务承诺进行综合评价,每有一条得1分,满分3分,无不得分。1.评审方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响应报价低的优先;响应报价也相等的,以商务部分得分高的优先;商务部分得分也相等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部分得分也相等,由采购人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1.2符合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详细评审分值构成(1)技术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商务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其他因素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2.2评审基准价计算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得分的计算投标报价得分的计算公式: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技术部分评审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商务部分评审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部分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部分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评审程序3.1初步评审3.1.1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或彩色扫描件,以便核验。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3.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1)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磋商文件的偏差超出磋商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确认。供应商拒不澄清确认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C。(3)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部分计算出得分D。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供应商得分=A+B+C+D。3.3响应文件的澄清3.3.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3.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3.4评审结果3.4.1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外,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序。3.4.2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向采购人提出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3.4.3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政府采购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其他未列明行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其他未列明行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其他未列明行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要求,监狱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同比例扣除的优惠政策。监狱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同比例扣除的优惠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样例)注:(此合同文本仅为通用参考合同文本,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双方将对商务、技术、承诺等内容签订更加详细的内容,采购人保留对合同条款修改的权利。)合同编号:规划设计合同委托方:(盖章)承接方:(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编制工作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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