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承包服务招标变更公告(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2026)
吉林省华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食堂承包服务项目的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066号-JLHS2026-004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6年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食堂承包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4月2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更正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供应商资质条件
具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餐饮业。
3
项目需求
详见项目需求
详见项目需求
更正日期:2026年04月2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详见更正后竞争性磋商文件。
四、对本次公告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
地 址:延吉市天池路4209号
联系方式:28687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华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延吉市长白路万事达公寓8-27
联系方式:0433-242112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佳琪
电 话:0433-2421121
初审:张佳琪
复审:李红莲
终审:张佳琪
附件信息:
2026年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食堂承包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docx 163 KB
2026年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食堂承包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docx 163 KB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2026年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食堂承包服务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
行政区域
吉林省
公告时间
2026年04月20日 14:17
首次公告日期
2026年04月20日
更正日期
2026年04月20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佳琪
项目联系电话
0433-2421121
采购单位
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
采购单位地址
延吉市天池路420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2868708
代理机构名称
吉林省华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吉林省延吉市长白路万事达公寓8-27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433-2421121
2026年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食堂承包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066号-JLHS2026-004采购人: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盖章)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华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二〇二六年四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3第三章项目需求26第四章合同条款28第五章评审方法30第六章竞争性磋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要求46第一章2026年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食堂承包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2026年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食堂承包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详见“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6年4月3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066号-JLHS2026-0042.项目名称:2026年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食堂承包服务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项目预算总金额(最高投标限价):507960.00元。5.采购需求:提供食堂承包服务(具体详见竞磋项目需求)。6.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7.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8.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接受非中小企业参与本项目采购。(1)《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3)《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5)《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等国家最新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2)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3)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与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无效。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1.时间:2026年4月20日00时00分至2026年4月24日23时59分(北京时间)。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3.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磋商时间):2026年4月3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2.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应加密并在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提交。3.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磋商操作。未进行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潜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政采云平台上的CA数字证书办理及响应文件的提交。4.逾期提交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五、开启1.时间(解密时间):2026年4月3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延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延吉市政务大厅6楼开标二室)。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光华路166-1号。3.开启(解密)方式:开启(解密)时间后30分钟内,由供应商持制作该电子响应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锁)及电脑进行远程解密(各供应商磋商前及网上开评审系统公布供应商名单前,不要提前进行远程解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成功的,视为无效响应。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有效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2.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公告在“政采云”平台上发布,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吉政公办〔2018〕65号)同步推送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内容真实性以上述网站为准,其他网站转载无效。3.若对项目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地址:延吉市天池路4209号联系人:褚芳联系方式:0433-286871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华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延吉市长白路万事达公寓8-27联系人:张佳琪联系方式:0433-242112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佳琪电话:0433-24211214.监督管理部门:延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吉林省华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6年4月20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采购人名称: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地址:延吉市天池路4209号联系人:褚芳联系方式:0433-28687111.1.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吉林省华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延吉市长白路万事达公寓8-27联系人:张佳琪联系方式:0433-2421121邮箱:JLHSGC@163.com1.1.7项目名称2026年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食堂承包服务项目1.1.8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点1.1.9项目预算总金额(最高投标限价)507960.00元1.1.10标段划分1个1.2.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采购需求提供食堂承包服务(具体详见竞磋项目需求)1.3.2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1.3.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1.4.1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2)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3)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与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无效。1.4.2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不接受1.4.3供应商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详见总则正文1.4.31.9.1踏勘现场不组织1.10.1磋商答疑会不召开1.11分包不允许违法分包1.12偏离不允许负偏离2.1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澄清文件(如有)、答疑文件(如有)、补遗文件(如有)2.2.1供应商要求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形式时间: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形式:网上提交,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 上发布。2.2.2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截止时间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2.2.3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请供应商在参加与本项目招标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2.3.1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截止时间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2.3.2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请供应商在参加与本项目招标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3.1.1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本项目所有证件资料以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加盖公章的电子证件为准,评标时由评审委员会现场核验,如所提供的资料为虚假材料,响应文件将被否决。3.2.3报价方式实行两轮报价法,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总金额。形式:网上提交,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根据平台操作提示上传第二轮报价电子版文件。3.2.4最高投标限价507960.00元注:超出最高投标限价为无效报价,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3.3.1磋商有效期自供应商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60日历天3.4.1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形式: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伍仟元人民币。单位名头:吉林省华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账号:2205016886380000257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联行号:105249000027注:(1)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够体现出用途、磋商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以便核查。(2)响应文件中附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3)若发现供应商递交的磋商保证金存在不真实或违法情况,其磋商将被否决。注:基本账户开户许可取消后新开立基本账户的供应商,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文件规定提交银行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三年,指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三年,指2023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磋商方案不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及要求填写3.7.4响应文件份数本项目供应商在中标后,需在成交结果公示后3日内,按采购人要求提供采用胶装形式进行装订的纸质版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及电子版响应文件【2份(U盘,PDF及word两种格式,PDF格式为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文件扫描件。】(纸质版响应文件及电子版响应文件应与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一致)4.2.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4月30日9时00分4.2.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应加密并在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提交。4.2.3是否退还响应文件否,供应商自行做好备份5.1磋商时间和地点磋商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磋商地点:同开启响应文件地点5.2磋商程序1、磋商顺序:按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标默认的顺序磋商。2、供应商磋商当日无需到现场,不需要递交纸质版响应文件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原件,实行远程解密。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电子响应文件。3、本项目采取网上招标、网上磋商。各供应商使用本单位CA锁制作的响应文件符合网上评审要求才可进入评审阶段,全流程电子采购项目交易平台系统支持响应文件远程解密。逾期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电子招标磋商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4、政府采购云平台支持响应文件远程解密,解密方式: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解密工作,供应商持制作该电子响应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企业锁)登录,进入“磋商远程解密”菜单选择对应的项目的响应文件进行远程解密。供应商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自身原因未能成功解密的,视为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其磋商无效。5、供应商对提交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后,由磋商小组进行初步评审,通过资格审查后准备对二次报价表进行解密。6、二次报价(最终报价):磋商小组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能够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进行二次报价,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发起二次报价(最终报价),各供应商应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按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提示提交最终报价,若二次报价与一次报价不符时,需同时递交对应的报价说明。 注:(1)供应商对第二轮报价有异议的,应当在磋商现场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2)采购单位组织的竞磋按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务必准时参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的,视其为自动放弃本次竞磋,逾期提交的竞磋响应文件将被拒收。(3)在竞磋过程中,竞磋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竞磋有关的技术资料或其他信息。(4)竞磋开始后,如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竞磋的供应商。所有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或其补充文件在规定的时间里提出有关书面建议及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5)在竞磋期间,为有助于对竞磋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其竞磋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供应商都作澄清要求。(6)所有供应商在竞磋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7、供应商对文件解密有异议的,应当在文件解密时提出;未在文件解密中提出的文件解密异议,采购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6.1.1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成员构成:3人,采购人代表1人,经济、技术专业2人;磋商专家确定方式:政采云系统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人是7.2.1成交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本次公告在“政采云”平台上发布,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吉政公办〔2018〕65号)同步推送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内容真实性以上述网站为准,其他网站转载无效公示期限:1个工作日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餐饮业。10.2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参照计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的取费标准计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收取。10.3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10.4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须真实有效。10.5响应文件内附扫描件均应清晰可辨,任何不可辨识信息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进行评审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10.6明暗标设定:技术标(技术部分)暗标,具体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正文10.6”注:竞争性磋商公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符之处以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为准。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1.总则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本项目进行采购。1.1.2本采购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供应商:系指响应采购要求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磋商报价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1.5磋商小组:系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人的临时组织。1.1.6成交人:系指经磋商确定的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经评审综合得分最高的,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1.1.7本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8本采购项目服务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9本采购项目项目预算总金额(最高投标限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10本采购项目标段划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采购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3本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和质量标准1.3.1本次采购需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本采购项目的质量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磋商;(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填写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采购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磋商、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1.4.3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6)与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7)与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8)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磋商资格;(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0)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1)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4.4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省级主管部门取消磋商项目所在地的磋商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在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5)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6)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6保密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业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部分供应商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1.9.2供应商可自愿参加踏勘现场活动。除采购人的原因外,采购人对供应商参加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1.9.3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好环境情况,仅作为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磋商答疑会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答疑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10.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澄清。1.10.3磋商答疑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成交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人承担。1.12偏离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竞争性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竞争性磋商文件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项目需求;(4)合同条款;(5)评审方法;(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要求。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前以电子交易平台及电话方式向采购人提出,要求采购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予以澄清。2.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公告(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磋商截止时间不足5日,并且澄清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磋商截止时间。2.2.3供应商自行在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查看,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电子交易平台默认已收到该澄清。若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未回复确认收到,则视为已收到,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2.3.1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将修改的内容以公告(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如果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距磋商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磋商截止时间。2.3.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在电子交易平台自行进行查看,确认已收到该修改。若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未回复确认收到,则视为已收到,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2.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异议2.4.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第二轮报价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4.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采购人应重新组织竞争性磋商或者延长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第二轮报价时间,采购人延长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第二轮报价时间的,至少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5日前,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以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编制响应文件。3.响应文件3.1响应文件的组成3.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竞磋函及竞磋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3)竞磋保证金;(4)磋商报价;(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6)资格审查资料;(7)技术部分;(8)其他材料。3.2磋商报价3.2.1供应商应按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要求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磋商报价的其他要素。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磋商函中的磋商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响应文件“分项报价说明”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4采购人设有最高磋商限价的,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不得超过最高磋商限价,最高磋商限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一)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流程与要求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3.3磋商有效期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通知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磋商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3.4磋商保证金3.4.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要求”三、竞磋保证金)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其磋商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3.4.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4)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3.5资格审查资料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的扫描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反映供应商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正在进行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的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备选磋商方案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磋商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磋商方案的,只有成交人所递交的备选磋商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人的备选磋商方案优于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磋商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磋商方案。3.7响应文件的编制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要求”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磋商函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7.2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合同履行期限、磋商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采购需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电子响应文件:1份。投标单位在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制作投标文件1份(此响应文件须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并在开标时持编制响应文件的数字证书解密)。纸质版响应文件份数及要求: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4.响应文件递交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电子招标磋商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响应文件。4.2响应文件的递交4.2.1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2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4供应商完成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磋商交易平台即时向供应商发出提交回执通知。提交时间以提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电子响应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政采云”平台操作退回,除此之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概不退回。4.3.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申请撤回电子响应文件。4.3.3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5.磋商5.1磋商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磋商,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线上磋商。5.2磋商程序磋商程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评审6.1磋商小组6.1.1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磋商小组成员的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6.1.2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6.1.3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人。6.1.4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磋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磋商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6.1.5磋商小组的职责:(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作出评价;(2)要求供应商解释或澄清其响应文件;(3)编写评审报告,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人;(4)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6.1.6磋商小组的义务:(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4)发现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5)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6)编写并审定评审报告;(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9)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6.1.7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磋商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审磋商小组按照第五章“评审方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五章“评审办方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向采购人提出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7.成交信息公告与签订合同7.1确定成交人方式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2成交结果公告7.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成交人。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7.2.2竞争性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但成交结果公告前竞争性磋商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7.3成交通知7.3.1在公示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4履约担保(本项目不适用)7.4.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递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4.2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递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签订合同7.5.1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成交人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向成交人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报价无效及废标8.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格式表格制作、密封、签署、盖章;(4)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5)未按照磋商文件中报价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等于或高于最高限价;(6)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参加第二轮报价会议或参加第二轮报价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7)未按规定缴纳磋商保证金;(8)相关资格资质证明的扫描件未按磋商文件约定提交或提交的不一致;(9)在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响应性审查中,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符合评审方法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10)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11)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12)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13)联合体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14)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中实质性要求;(15)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6)磋商小组认定技术方案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17)评审期间,没有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18)供应商未提交最终报价;(19)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20)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情形;(2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22)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报价无效情形;(2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报价无效的其他情形。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到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2)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3)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响应文件的;(4)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6)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废标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作出决定,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9.纪律和监督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磋商,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五章“评审方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9.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9.5质疑与投诉9.5.1质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9.5.1.1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9.5.1.2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9.5.1.3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9.5.1.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9.5.1.5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9.5.2投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9.5.2.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9.5.2.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9.5.2.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9.5.2.4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9.5.2.5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6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吉林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开展“双盲”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实行技术标(技术部分)暗标评标。10.6.1技术标(技术部分)暗标设定要求(执行吉政数联[2025]16号文件):(1)投标文件的技术标暗标部分的格式、制作要符合暗标设定要求。(2)投标文件应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技术标暗标(技术部分);第二部分为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3)投标文件暗标部分格式、制作不符合暗标设定要求的投标文件,视为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4)具体说明要求详见附件,没有具体说明的,供应商自行决定。附件: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1.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2.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3.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图、表内的字体及字号不作要求;全部使用中文标点符号;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4.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及表格标题)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不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图、表部分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5.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附件疑问格式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公章)日期:附件二:质疑函范本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质疑函制作说明: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附件三:投诉书范本投诉人: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被投诉人1: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代理机构名称:采购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三、质疑基本情况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投诉书制作说明: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第三章项目需求(一)服务内容及要求1.食堂服务1)食堂各岗位餐饮保障服务内容:厨师岗位职责和要求:男,55岁以下,具备初级以上厨师证,主要从事副食制作,需合理搭配荤素、主食,根据就餐人数精准控制分量,避免浪费;遵守规章制度,配合后勤部门完成饮食保障相关工作,接受就餐人员意见反馈。了解饮食禁忌(如过敏、清真等),提供适配餐食,定期优化菜品种类。面点师岗位职责和要求:男女不限,55岁以下主要从事主食制作,需按食谱完成面食制作的各项工序,制作馒头、面条、包子、饼类等主食或面点。食堂勤杂工岗位职责和要求:男女不限,协助厨师、面点师工作,进行辅助食材处理、切配预处理,配合厨师和面食岗工作节奏;协助食材入库、出库,分类存放粮油、蔬菜、调料等物资,整理储物间,确保物资摆放有序,便于取用;做好供餐辅助工作:就餐前后摆放、回收餐具,协助分餐、保温,保障供餐流程顺畅。餐厅保洁岗位职责和要求:做好食堂餐厅餐桌椅、地面的清洁工作;做好食堂公共区域的清洁;做好卫生消毒及垃圾清运工作。以上人员要求持健康证上岗。采购人自行采购食材,供应商按标准要求科学合理搭配食材,并保证符合食品卫生安全相关要求。服务内容:职工食堂整体运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食堂日常管理、食材采购、加工烹饪、供餐服务、餐具消毒、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全部相关工作。2)食堂供餐饮保障服务内容:提供工作日早餐标准:主食3种(包含饼类、蒸点类、炒饭/炒面、带汤主食类、粥等),小菜2种,蛋类1种,饮品1种(牛奶、豆浆)。提供工作日午餐标准:热菜4种(两荤两素)、凉菜2种、汤1种、饮品1种(牛奶、豆浆、酸奶、益生菌饮料、柠檬水、姜茶、大麦茶等)、主食2种、应季水果1种。每周一天吃特餐(周三或者周五):包子、手工水饺、温面、打卤面、拌饭、馄钝、牛肉汤饭、羊肉汤饭、脊骨汤饭、米肠汤饭等(其中任选一种)。2.人员要求1)所有员工身体健康,食堂餐饮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采购人有权对成交供应商员工进行不定期抽查。2)所有员工须统一着装,工作时形象整洁,服务热情周到、礼貌快捷。上班期间不得从事为采购人服务以外的其他工作。3)所有员工需要严格服从采购人日常管理制度。4)本项目所有人员管理由成交供应商指派专人负责,工作中产生的一切非因采购人因素而引发的风险问题,采购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3.安全要求1)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的法规及规章制度,确保各项服务的安全进行。特别是食品安全卫生工作,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食品安全责任。2)食堂所有经营管理和服务行为必须符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要求。3)负责食品卫生安全,生熟食品应分开加工,严格按程序管理添加剂和食品留样,全面执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法规及规章制度,剩余饭菜禁止再次加工供应,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4)做好食堂的安全防范,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厨房区域。因采购人安排的在食堂区域内的房屋修缮、设施设备维护等其他工作,成交供应商有责任对现场的食品安全、清洁卫生、施工作业等进行监督,并加强管理。5)采购人有权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菜品质量、进餐秩序及设备维护等进行无障碍监督管理、检查与要求。6)负责食堂、厨房设施设备用品的安全,就餐完毕应及时对餐具清洗消毒后再存放,节假日后餐具应重洗,发生丢失或人为原因损坏,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7)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卫生防疫、防止浪费、节约能源等的实施方案和管理措施,做好各办公区域、餐厅、厨房等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垃圾每天定时清运,做好排水、排污管沟清掏清洁,保持干净通畅。8)负责员工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确保所属员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所属员工因工作中操作不当造成事故或人身财产等遭受损害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9)因成交供应商管理和人员自身责任被有关机构处罚,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4.服务要求1)不得分包、转包,不得擅自停业。2)按采购人要求按时供餐,不得对外营业。3)做好就餐服务应急方案,确保在特殊情况下能正常就餐。4)接受采购人对菜品质量和食堂管理的建议,并在24小时内予以回复整改情况。5)采购人有权随时抽查企业资质证明、人员健康证明及从业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6)食品营养科学搭配,饭菜的加工制作应达到色、香、味、形、养相关标准要求,荤素搭配合理,尽可能满足不同口味的需求。7)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厉行节约、杜绝浪费。8)提供的服务和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就餐服务需求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究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9)服从采购人的其他安排。5.服务质量标准要求1)食品安全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为0。2)环境卫生保洁率达98%以上。3)各类设施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4)就餐人员满意度达到90分以上。6.验收内容及要求达到采购人满意标准;验收内容包含:岗位人员职能职责履行情况、着装及卫生情况、食品安全管理、餐厅、厨房等区域内的卫生保洁情况、菜品质量、进餐秩序及设备维护、应急预案、卫生防疫等内容。7.服务费用及报价要求服务费用包含:员工工资、雇主责任险、社保/工伤、劳保、服装、管理费、税费等所有费用,在服务期内采购人不再向成交供应商支付任何其他费用,服务费用以外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注:响应文件必须包含并满足本章全部内容。第四章合同条款(本合同格式仅为合同模板,实际合同内容以甲乙双方实际签订内容为准。)合同协议书(格式)(以下简称买方)(项目名称)项目中所需(服务名称)经评定,(以下简称卖方)为成交供应商。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述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一、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下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组成合同的文件如下:1.本合同书2.中标(成交)通知书3.合同修改协议4.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5.竞争性磋商文件(含补遗文件、修改文件)二、服务名称及数量本合同所提供的服务及数量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项目采购需求》。三、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大写)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合同金额应包含本采购内容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各项成本、利润、税金等。四、资金支付本合同的资金支付方式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五、服务期限和服务地点本合同的服务期限和服务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六、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本合同的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七、买方的权利和义务八、卖方的权利和义务九、验收标准和要求本合同的验收标准和要求:十、知识产权与保密本合同的知识产权要求:本合同的保密要求:十一、履约保证金卖方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后、签署本合同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履约保证金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返还。十二、合同中止、解除1.因客观不可预见,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本合同可中止;待影响消除后,本合同继续履行;2.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政策变化,本合同可解除;3.因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本合同;4.其他约定:十三、违约责任本合同的违约责任:十四、争议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五、合同生效及其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各执二份。十六、补充条款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可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买方:(盖章)卖方:(盖章)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签约日期:签约日期:第五章评审方法评审方法前附表(一)条款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符合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竞磋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竞磋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要求”的要求。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响应内容所承诺的响应内容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合同履行期限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竞磋有效期自供应商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60日历天。竞磋保证金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中竞磋保证金规定。响应文件中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及保证金缴纳凭证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扫描件。注:基本账户开户许可取消后新开立基本账户的供应商,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文件规定提交银行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竞争性磋商项目需求符合第三章“竞磋项目需求”要求。竞磋报价不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采购预算。其他要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响应文件内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代替营业执照原件,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核实)食品经营许可证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响应文件内附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中附由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中小企业相关证明(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接受非中小企业参与本项目采购。响应文件内附加盖供应商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2)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响应文件内附加盖供应商公章的相应证明文件扫描件。(3)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响应文件内附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注:以上三项材料提供一项即可。财务状况承诺函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响应文件内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函。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响应文件内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书。信誉要求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与本项目。响应文件内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书。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响应文件内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书。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即“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响应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书。注:以上评审标准中,其中有一项不符合则视为不合格,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评审方法前附表(二)条款评审因素评分标准2.2.1价格部分(15分)磋商报价(15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有效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磋商报价计算公式: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5%)×100注:1.超出最高限价的磋商响应报价为无效报价。2.报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2.2.1技术部分(70分)项目方案(0-9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项目方案进行评分,需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整体实施方案;2.工作职能及组织运行图;3.人员职责与管理方案。以上内容每提供一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3分,方案有部分缺失的得2分,方案严重缺失的得1分,满分9分,未提供的得0分。注: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食品质量控制方案(0-10分)针对本项目的食品质量控制方案进行综合评审,需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食品的储藏;2.食品加工;3.食品验收;4.成品保护措施;5.食品安全防护措施。以上内容每提供一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2分,方案有部分缺失的得1分,方案严重缺失的得0.5分,满分10分,未提供的得0分。注: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管理制度(0-12分)针对本项目的管理制度进行评分,需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投诉处理方案;2.工作纪律;3.考核制度及指标;4.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以上内容每提供一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3分,方案有部分缺失的得2分,方案严重缺失的得1分,满分12分,未提供的得0分。注: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卫生控制方案(0-9分)针对本项目的卫生控制方案进行综合评审,需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卫生管理制度;2.食品及人员卫生;3.垃圾处理方案。以上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3分,方案有部分缺失的得2分,方案严重缺失的得1分,满分9分,未提供的得0分。注: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消防安全方案(0-12分)针对本项目的消防安全方案进行综合评审,需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配置;2.消防学习演练;3.消防器具使用;4.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以上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3分,方案有部分缺失的得2分,方案严重缺失的得1分,满分12分,未提供的得0分。注: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营养控制方案(0-9分)针对本项目的营养控制方案进行综合评审,需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餐品种类搭配;2.餐品数量;3.餐品营养保证方案。以上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3分,方案有部分缺失的得2分,方案严重缺失的得1分,满分9分,未提供的得0分。注: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应急方案(0-9分)针对本项目的应急方案进行综合评审,需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临时停电、停水、停气;2.临时加餐;3.食堂卫生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及制度。以上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3分,方案有部分缺失的得2分,方案严重缺失的得1分,满分9分,未提供的得0分。注: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2.2.1商务部分(15分)业绩(0-9分)供应商近三年(2023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完成过类似服务项目业绩,每提供一项得3分,最多得9分。响应文件内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服务保证承诺(0-6分)对供应商提出的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合理服务保证承诺进行综合评价,具有具体量化的,具有合理性、实质性内容的(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期限、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等),每有一条得1分,满分6分。1.评审方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但磋商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磋商报价低的优先;磋商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部分优者优先;技术部分得分也相等的,由采购人授权的磋商小组自行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符合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价格部分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2.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2.3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评审程序3.1初步评审3.1.1采购人依据本章第2.1.2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磋商将作废标处理。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进入后续评审阶段。3.1.2磋商小组依据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及符合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磋商将作废标处理。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进入后续评审阶段。3.1.3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磋商将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磋商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4磋商报价有明显错误的,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对磋商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确认。供应商拒不澄清确认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磋商。(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1.5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磋商。3.2详细评审3.2.1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价格部分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C。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得分汇总D=A+B+C。3.2.4供应商得分=(D1+D2+D3)/33.3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3.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3.4评审结果3.4.1根据评审结果,磋商小组按照经评审的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由磋商小组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3.4.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招标。3.4.3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附件: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要求请按照以下竞磋响应文件要求制作竞磋响应文件。竞磋响应文件(正/副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目录1、竞磋函及竞磋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3、竞磋保证金;4、磋商报价;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6、资格审查资料;7、技术部分;8、其他材料。说明:1.竞磋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均需加盖供应商公章。2.竞磋函中应明确本次竞磋的项目名称和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见本竞争性磋商公告)。3.竞磋响应文件应统一标注页码,包括公司资质文件中的扫描件也应标注页码。4.其他内容:供应商根据对竞磋的理解还需提供用于磋商小组评分的其他佐证材料(格式无固定要求),请自行设计在响应文件中。一、竞磋函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第二轮的最终报价做为本项目的磋商最后报价,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达到要求。2.我方承诺磋商有效期为自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60日历天,在磋商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响应文件。3.随同本磋商函递交磋商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4.如我方成交:(l)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内容。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其他补充说明)。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电话:邮政编码:年月日竞磋函附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条款约定内容是否响应1竞磋有效期自供应商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60日历天是/否2合同履行期限是/否3质量标准是/否4竞磋项目需求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是/否……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单位名称:地址: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为参与项目,签署上述项目的竞磋响应文件、进行竞磋、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特此证明。供应商:(盖单位章)年月日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注:本身份证明需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说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参加竞磋的,必须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姓名)现授权(被授权人姓名)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对上述项目的竞磋、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人联系方式: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三、竞磋保证金竞磋保证金缴纳凭证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注:基本账户开户许可取消后新开立基本账户的供应商,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文件规定提交银行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4、磋商报价一览表(首次)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报价 元竞磋保证金(有/无)合同履行期限质量标准备注1、本表的一切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更改。2、填报的内容必须和竞磋响应文件及竞磋函中的内容一致。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二)报价说明格式自拟注:供应商按第三章的项目需求报价,报价应当包含为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成本、利润、详细明细等。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日期: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序号项目/磋商文件条款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响应偏离情况1若无偏离,请标明 “完全响应”。2345……说明:1.此表为表样,行数可自行添加,但表式不变。2.偏离情况说明分正偏离、完全响应、负偏离,分别表示优于要求、满足要求、不满足要求。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六、资格审查材料(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员工总人数:注册资本成立日期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基本账户银行账号经营范围供应商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备注注:附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的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二)近年财务状况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三)近年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委托人名称委托人地址委托人电话合同价格服务期限服务内容项目负责人项目描述备注注: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四)正在进行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委托人名称委托人地址委托人电话签约合同价服务期限服务内容项目负责人项目描述备注注: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五)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序号姓名在本项目任职服务内容注:附相关人员相应证明材料。七、技术部分注:技术部分为技术标暗标部分,此页为提示作用,制作技术标暗标部分无需制作此页面。八、其他资料(一)信誉要求承诺书(采购人):我方郑重承诺:1、不存在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与本项目的情况;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即“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不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2、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3、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被责令停业的;(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4、所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年月日(二)提供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注;供应商根据对项目的理解还需提供用于磋商小组评分的其他佐证材料(格式无固定要求),请自行设计在响应文件中。2026年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食堂承包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066号-JLHS2026-004采购人: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盖章)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华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二〇二六年四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3第三章项目需求26第四章合同条款28第五章评审方法30第六章竞争性磋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要求46第一章2026年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食堂承包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2026年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食堂承包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详见“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6年4月3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066号-JLHS2026-0042.项目名称:2026年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食堂承包服务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项目预算总金额(最高投标限价):507960.00元。5.采购需求:提供食堂承包服务(具体详见竞磋项目需求)。6.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7.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8.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接受非中小企业参与本项目采购。(1)《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3)《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5)《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等国家最新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2)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3)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与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无效。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1.时间:2026年4月20日00时00分至2026年4月24日23时59分(北京时间)。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3.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磋商时间):2026年4月3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2.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应加密并在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提交。3.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磋商操作。未进行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潜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政采云平台上的CA数字证书办理及响应文件的提交。4.逾期提交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五、开启1.时间(解密时间):2026年4月3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延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延吉市政务大厅6楼开标二室)。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光华路166-1号。3.开启(解密)方式:开启(解密)时间后30分钟内,由供应商持制作该电子响应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锁)及电脑进行远程解密(各供应商磋商前及网上开评审系统公布供应商名单前,不要提前进行远程解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成功的,视为无效响应。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有效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2.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公告在“政采云”平台上发布,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吉政公办〔2018〕65号)同步推送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内容真实性以上述网站为准,其他网站转载无效。3.若对项目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地址:延吉市天池路4209号联系人:褚芳联系方式:0433-286871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华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延吉市长白路万事达公寓8-27联系人:张佳琪联系方式:0433-242112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佳琪电话:0433-24211214.监督管理部门:延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吉林省华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6年4月20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采购人名称: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地址:延吉市天池路4209号联系人:褚芳联系方式:0433-28687111.1.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吉林省华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延吉市长白路万事达公寓8-27联系人:张佳琪联系方式:0433-2421121邮箱:JLHSGC@163.com1.1.7项目名称2026年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食堂承包服务项目1.1.8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点1.1.9项目预算总金额(最高投标限价)507960.00元1.1.10标段划分1个1.2.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采购需求提供食堂承包服务(具体详见竞磋项目需求)1.3.2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1.3.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1.4.1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2)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3)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与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无效。1.4.2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不接受1.4.3供应商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详见总则正文1.4.31.9.1踏勘现场不组织1.10.1磋商答疑会不召开1.11分包不允许违法分包1.12偏离不允许负偏离2.1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澄清文件(如有)、答疑文件(如有)、补遗文件(如有)2.2.1供应商要求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形式时间: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形式:网上提交,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 上发布。2.2.2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截止时间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2.2.3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请供应商在参加与本项目招标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2.3.1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截止时间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2.3.2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请供应商在参加与本项目招标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3.1.1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本项目所有证件资料以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加盖公章的电子证件为准,评标时由评审委员会现场核验,如所提供的资料为虚假材料,响应文件将被否决。3.2.3报价方式实行两轮报价法,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总金额。形式:网上提交,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根据平台操作提示上传第二轮报价电子版文件。3.2.4最高投标限价507960.00元注:超出最高投标限价为无效报价,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3.3.1磋商有效期自供应商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60日历天3.4.1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形式: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伍仟元人民币。单位名头:吉林省华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账号:2205016886380000257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联行号:105249000027注:(1)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够体现出用途、磋商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以便核查。(2)响应文件中附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3)若发现供应商递交的磋商保证金存在不真实或违法情况,其磋商将被否决。注:基本账户开户许可取消后新开立基本账户的供应商,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文件规定提交银行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三年,指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三年,指2023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磋商方案不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及要求填写3.7.4响应文件份数本项目供应商在中标后,需在成交结果公示后3日内,按采购人要求提供采用胶装形式进行装订的纸质版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及电子版响应文件【2份(U盘,PDF及word两种格式,PDF格式为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文件扫描件。】(纸质版响应文件及电子版响应文件应与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一致)4.2.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4月30日9时00分4.2.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应加密并在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提交。4.2.3是否退还响应文件否,供应商自行做好备份5.1磋商时间和地点磋商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磋商地点:同开启响应文件地点5.2磋商程序1、磋商顺序:按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标默认的顺序磋商。2、供应商磋商当日无需到现场,不需要递交纸质版响应文件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原件,实行远程解密。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电子响应文件。3、本项目采取网上招标、网上磋商。各供应商使用本单位CA锁制作的响应文件符合网上评审要求才可进入评审阶段,全流程电子采购项目交易平台系统支持响应文件远程解密。逾期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电子招标磋商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4、政府采购云平台支持响应文件远程解密,解密方式: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解密工作,供应商持制作该电子响应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企业锁)登录,进入“磋商远程解密”菜单选择对应的项目的响应文件进行远程解密。供应商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自身原因未能成功解密的,视为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其磋商无效。5、供应商对提交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后,由磋商小组进行初步评审,通过资格审查后准备对二次报价表进行解密。6、二次报价(最终报价):磋商小组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能够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进行二次报价,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发起二次报价(最终报价),各供应商应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按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提示提交最终报价,若二次报价与一次报价不符时,需同时递交对应的报价说明。 注:(1)供应商对第二轮报价有异议的,应当在磋商现场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2)采购单位组织的竞磋按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务必准时参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的,视其为自动放弃本次竞磋,逾期提交的竞磋响应文件将被拒收。(3)在竞磋过程中,竞磋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竞磋有关的技术资料或其他信息。(4)竞磋开始后,如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竞磋的供应商。所有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或其补充文件在规定的时间里提出有关书面建议及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5)在竞磋期间,为有助于对竞磋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其竞磋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供应商都作澄清要求。(6)所有供应商在竞磋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7、供应商对文件解密有异议的,应当在文件解密时提出;未在文件解密中提出的文件解密异议,采购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6.1.1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成员构成:3人,采购人代表1人,经济、技术专业2人;磋商专家确定方式:政采云系统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人是7.2.1成交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本次公告在“政采云”平台上发布,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吉政公办〔2018〕65号)同步推送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内容真实性以上述网站为准,其他网站转载无效公示期限:1个工作日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餐饮业。10.2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参照计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的取费标准计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收取。10.3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10.4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须真实有效。10.5响应文件内附扫描件均应清晰可辨,任何不可辨识信息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进行评审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10.6明暗标设定:技术标(技术部分)暗标,具体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正文10.6”注:竞争性磋商公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符之处以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为准。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1.总则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本项目进行采购。1.1.2本采购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供应商:系指响应采购要求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磋商报价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1.5磋商小组:系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人的临时组织。1.1.6成交人:系指经磋商确定的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经评审综合得分最高的,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1.1.7本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8本采购项目服务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9本采购项目项目预算总金额(最高投标限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10本采购项目标段划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采购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3本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和质量标准1.3.1本次采购需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本采购项目的质量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磋商;(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填写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采购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磋商、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1.4.3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6)与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7)与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8)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磋商资格;(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0)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1)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4.4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省级主管部门取消磋商项目所在地的磋商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在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5)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6)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6保密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业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部分供应商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堂承包服务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