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马经济设备招标变更公告(祁连县文体旅游广电局2026)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青海翔瀚磋商(货物)2026-006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八宝镇拉洞村拉马经济设备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4月1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磋商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磋商文件
磋商文件技术参数为工程量清单
详见磋商更正文件技术参数

更正日期:2026年04月2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其他内容不变
四、对本次公告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祁连县文体旅游广电局
地 址:祁连县林场路2号
联系方式:0970-867210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青海翔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苑路5号苏商大厦A座8楼
联系方式:0971-387656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蒲先生
电 话:0971-3876563

附件信息:

磋商文件-八宝镇拉洞村拉马经济设备采购项目更正文件.pdf591.8K

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项目名称:八宝镇拉洞村拉马经济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青海翔瀚磋商(货物)2026-006采购人:祁连县文体旅游广电局采购代理机构:青海翔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6年04月目录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2.采购方式、合格的供应商3.投标费用二、竞争性磋商文件说明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5.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活动和成交结果的质疑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三、响应文件的编制7.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8.竞争性磋商响应报价及币种9.磋商保证金10.磋商有效期11.响应文件构成12.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3.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4.递送响应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15.响应文件的撤回和修改五、竞争性磋商过程16.竞争性磋商过程六、竞争性磋商程序及方法17.磋商小组18.竞争性磋商工作程序19.评审办法七、确定成交供应商20.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21.成交通知八、授予合同22.签订合同九、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23.终止情形十、处罚24.处罚情形十一、其他第四部分合同草案条款(参考文本)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格式1:磋商函格式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格式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4:供应商承诺函格式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格式6: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格式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格式8: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格式9: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10: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格式11:分项报价表格式12:技术规格响应表格式13:其他资格证明材料格式14: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格式15: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格式16: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格式17:最终磋商表第六部分采购项目要求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情况八宝镇拉洞村拉马经济设备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登录政采云平台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4月30日上午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青海翔瀚磋商(货物)2026-006项目名称:八宝镇拉洞村拉马经济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预算金额:1400000.00元最高限价(如有):1374014.53元采购需求:标项一标项名称:八宝镇拉洞村拉马经济设备采购项目数量:采购60平方米看护房(集装箱),新建马厩210m’(长30米,宽7米,包含马槽及拴马桩),安装上马台3个,45m’储草棚1个,12m’移动摊位12个,配备上下水设施,(所有投标设备为定制)。预算金额:1400000.00元简要规格描述:采购60平方米看护房(集装箱),新建马厩210m’(长30米,宽7米,包含马槽及拴马桩),安装上马台3个,45m’储草棚1个,12m’移动摊位12个,配备上下水设施,(所有投标设备为定制)。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90天内交货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提供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信息中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及“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内);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4、本次磋商要求供应商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供货能力;5、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6年04月20日至2026年04月24日,上午00:00至12:00,上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04月30日上午09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线上政采云平台上传投标文件(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五、开启时间:2026年04月30日上午09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青海翔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苑路5号苏商大厦A座8楼)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本公告在《青海政府采购网》同时发布。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祁连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地址:祁连县林场路2号项目联系人:徐先生联系方式:0970-867210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青海翔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苑路5号苏商大厦A座8楼项目联系人:蒲先生联系方式:0971-38765632026年04月17日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1采购项目名称八宝镇拉洞村拉马经济设备采购项目2采购项目编号青海翔瀚磋商(货物)2026-0063采购人祁连县文体旅游广电局4采购代理机构青海翔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5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6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7采购预算额度1400000.00元8项目分包个数19采购要求采购60平方米看护房(集装箱),新建马厩210m’(长30米,宽7米,包含马槽及拴马桩),安装上马台3个,45m’储草棚1个,12m’移动摊位12个,配备上下水设施,(所有投标设备为定制)。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10供应商资格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提供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信息中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及“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内);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10供应商资格条件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4.本次磋商要求供应商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供货能力;5.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6.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11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人民币大写:/收款单位:青海翔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投标保证金账号:55820188000027187缴费时间: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前提交磋商保证金,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12缴费方式缴费方式: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由供应商汇(转)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供应商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13磋商保证金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不退现金);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不退现金)。14响应文件编制要求1、供应商须提交加密电子响应文件1份务必在开标截止前上传至电子开评标系统。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制作详情请咨询政采云,咨询电话:400-881-7190。2、投标文件编制格式为word系统签章保存后转换为pdf格式上传,格式须按磋商文件第四部分“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制作,14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且目录索引定位到内容。3、投标文件中的扫描或复印件内容应清晰可辨,且要求正向放置。4、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5、上传的投标文件不得超过100M。6、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投标文件。因目录格式不准确、不能索引定位到内容、文件过大、未提交全部文件内容或文件内容错误、上传效果差等原因导致无法评审的,有可能判定为无效投标。15响应文件的密封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加密要求按政采云平台操作要求加密提交。16递交响应文件方式本项目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提交电子投标文件,逾期未完成提交的,将视为放弃此次投标活动。不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17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04月30日上午09:30分(北京时间)18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6年04月30日上午09:30分(北京时间)19提交响应文件地点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磋商文件要求使用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并在开标后30分钟内远程解密投标文件。20答疑澄清方式采用现场答疑。供应商须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进行答疑澄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无果或未按时到达的,视同放弃答疑。21代理服务费收取收取对象:中标人收费标准: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待招标工作完成后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元招标代理服务费)22合同签订有效期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23政府采购合同备案采购合同全数返回采购代理机构鉴证,盖章。采购代理机构留存两份原件备案。24磋商有效期本次磋商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60个日历日。25其他事项1、本项目磋商公告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发布。2、公告内容以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3、本次招标采用线上提交响应文件的方式进行采购,线上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4、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CA问题PC咨询网址(可及时反馈问题截图让客服快速定位问题):http://tseal.cn/k.html,联系电话(人工):400-087-8198。5、磋商供应商须在固定电脑设备前登陆等待解密和磋商报价,磋商供应商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如超时,则视为无效投标。26财政部门监督电话监督单位:祁连县县财政局联系电话:0970-867218027支持本国产品☑适用,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不适用。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次采购依据采购人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2.采购方式、合格的供应商2.1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2.2合格供应商: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提供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信息中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及“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内);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5.本次招标要求供应商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供货能力;6.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3.投标费用供应商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采购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二、竞争性磋商文件说明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4.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邀请(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供应商须知(4)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5)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相关附件)(6)采购项目要求(7)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4.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如果供应商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此类响应文件将被拒绝(视为无效响应文件)。5.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活动和成交结果的质疑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活动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等)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答复事宜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质疑时效期间的计算:(1)对可以质疑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采购程序各环节结束之日;(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6.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6.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不足5日的,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6.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并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在发布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公告。三、响应文件的编制7.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7.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竞争性磋商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7.2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7.3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出现差异与矛盾时,以中文为准,其准确性由供应商负责。8.竞争性磋商响应报价及币种8.1竞争性磋商响应报价必须包括:产品费、验收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8.2供应商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9.磋商保证金9.1供应商应将磋商保证金缴款证明做为响应文件的内容一并提供。交纳的磋商保证金用于因供应商的行为使本次采购活动受到损失的抵项。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未成交且供应商未发生过失行为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五个工作日内退还。9.2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期前将磋商保证金缴纳到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9.3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由供应商汇(转)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9.4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9.5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不退现金);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不退现金)。9.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0.磋商有效期本次磋商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60个日历日。11.响应文件构成11.1供应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竞争性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部分):(1)磋商函(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供应商承诺函(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6)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8)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9)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10)竞争性磋商首次表(11)分项报价表(12)技术规格响应表(13)其他资格证明材料(14)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15)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16)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17)竞争性磋商最终表注: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供应商提供的扫描(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供应商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12.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12.1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详见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12.2磋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详见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3、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上传13.1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加密上传至政采云平台。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开启时间内开启投标文件。13.2供应商以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概不接受。14、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截止时间14.1所有响应文件都必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14.2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上传的磋商响应文件;15、磋商响应文件的撤回和修改15.1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可登录政采云操作。投标截止期后不得撤回其投标。15.2无论成交与否,供应商递交的一切磋商材料均不予退还。五、竞争性磋商过程16.竞争性磋商过程1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上组织开标活动,时间和地点以本响应文件中确定的为准。16.2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监管、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16.3开标后,磋商供应商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上报价与响应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网上报价为准。若拒绝接受,其投标无效。16.4开标后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文件,因供应商输入密码错误10次输入机会)、未能按时完成解密、其《数据文件》填写、盖章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系统无法解析、或上传的响应文件损坏无法正常打开的,将会被视为无效投标。16.5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磋商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磋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磋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六、竞争性磋商程序及方法17.磋商小组17.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专家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磋商小组专家。参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论证或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审。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17.2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3)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4)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17.3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磋商小组成员责任;(3)对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4)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5)解答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6)配合进行质疑投诉处理工作。17.4磋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工作和磋商结果。18.竞争性磋商工作程序18.1在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小组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初步审查工作,负责审议所有响应文件。18.2初审阶段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18.2.1实质性偏离是指响应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18.2符合性审查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处理:(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供应商之规定的;(2)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3)未按第11.1款(1)-(13)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4)响应文件内容没有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及签字盖章的;(5)交货期、交货地点及磋商有效期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6)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7)磋商小组认为应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的其他情况;(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8.2.2非实质性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但在部分可允许范围内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1)响应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2)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4)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5)磋商小组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响应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材料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该内容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期间,供应商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磋商小组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响应资料做出评审意见。磋商小组对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18.3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小组成员按磋商文件规定集中与通过初步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18.3.1磋商达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磋商小组应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本次磋商采购采用按磋商小组要求进行线上报价。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18.4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得分相同时,按竞争性磋商响应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18.5在磋商过程中,如果磋商小组成员出现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评审报告中应注明该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中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18.6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本项目是否为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须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提供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未提供《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不享受政府采购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磋商小组应对《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评审中发现《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交换数据电文)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给予供应商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为60分钟,供应商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补正,视同默认原文相关内容。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不享受政府采购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18.7本国产品标准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1.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4.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5.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二)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为: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规定比例产品总成本本项目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为:/%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一)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三)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对特定产品,在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在中国境内生产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5年内,在充分征求有关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类施策、稳妥推进,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情况,在出台具体产品相关要求时,设置3—5年过渡期,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当采购项目或采购包的采购标的仅包含单一产品时,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的采购标的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含80%),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全部产品是指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包含的全部货物、服务产品。18.8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45%;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18.9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落实政府采购政策1.节能环保评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2.中小企业(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注:关于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相关规定。(2)适用范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a.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b.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c.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3)需提供资料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属中小企业的,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资料),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供应商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附件7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资料),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属监狱企业的,供应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详见第八部分响应文件格式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资料)。19.评审办法19.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19.2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具体项目及评分细则: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磋商报价(30分)磋商基准值=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磋商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30%)×100(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注: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3.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落实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青财采【2025】259号的相关规定,对本国产品实施支持政策。(1)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1磋商报价(30分)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适用情形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供应商所出具的《声明函》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符合澄清补正情形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澄清补正,澄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4.当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叠加适用,统一在原投标报价的基础上进行价格扣除。2环保和节能(1分)所投产品为节能产品,每提供1份得0.5分,满分0.5分;所投产品为环保产品,每提供1份得0.5分,满分0.5分;未提供不得分。该项得分的认定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为准。3技术参数(21分)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和配置完全满足或高于采购文件要求的,得21分;每有一项负偏离扣3分,扣完该项得分为止。4技术水平(38分)(1)项目实施方案(10分):供应商根据本次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供货方案及措施,就供货方案及措施中设置的项目管理机构、具体项目实施方案、人员配备、供货进度计划等相关内容,方案内容完整、科学合理、描述详尽、切合实际,供货进度计划完整,有明确时间节点,能提前完成供货的得10-7分;方案内容完整、合理、有针对性、描述较具体,供货进度计划有时间节点,能保证按期完成供货任务的得6-3分;方案内容不完整,描述简单粗略的得2-1分;未提供不得分。(2)货物配送及运输保障安全措施(10分):针对本次项目特点,供应商需制定相应的货物配送、搬运、车辆配备、安全等措施,就措施的合理性、时效性、针对性、安全性等方面,货物配送措施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配送计划详尽、措施内容完善、保障安全措施得当合理、针对性强的得10-7分;配送计划、措施简单粗略,无针对性的得2-1分;未提供不得分(3)质量保证措施(10分):针对项目采购内容及实际情况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货物质量保证措施、②货物数量保证措施等。内容完整全面、与项目实际要求匹配,有具体详细的阐述且符合项目要求的得10-7分;内容完整、与项目实际要求匹配,有具体的阐述且符合项目要求的得6-3分;内容不完整,描述简单粗略的得2-1分;未提供不得分。(4)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8分):根据供应商对危机事件的应急预案、措施,及危机时间发生后人员的救治、危害控制方案、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等方面,方案完整详细、科学、合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得8-6分;方案较为完整详细、科学、合理,具有基本的可操作性,得5-3分;4技术水平(38分)方案基本完整详细、科学、合理,可操作性一般,得2-1分,方案内容描述完全模糊的和未提供的不得分。5业绩情况(6分)类似业绩情况(6分):提供自2023年01月01日至今的类似业绩,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6分,不提供不得分;(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包含合同首页、标的及金额所在页、交货合同签字盖章页的扫描(或复印)件)6售后服务(4分)(1)售后服务(4分):提供针对该项目须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包含:①售后服务机构和人员②售后服务内容、流程和服务质量、售后服务中应包含人员定期回访、应急响应等③在质量保证期内,对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提供咨询、维修服务等④售后服务相关承诺,所述内容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以上因素实质性响应并详尽合理的每一项得1分,满分4分;每有一项存在缺陷或不足的扣0.5分,未提供不得分。七、确定成交供应商20.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20.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21.成交通知21.1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21.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八、授予合同22.签订合同22.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送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并备案。22.2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依评标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2.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22.4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承诺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22.5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九、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23.终止情形2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3.2终止磋商活动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十、处罚24.处罚情形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24.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结果的。24.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24.3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24.4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24.5未按照采购、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24.6将采购合同转包的。24.7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24.8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24.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十一、其他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第四部分合同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采购项目名称:八宝镇拉洞村拉马经济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青海翔瀚磋商(货物)2026-006采购合同编号:合同金额(人民币):采购人(甲方):(盖章)成交供应商(乙方):(盖章)采购日期: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中标人(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根据XXXX年XX月XX日八宝镇拉洞村拉马经济设备采购项目(青海翔瀚磋商(货物)2026-006)的磋商文件要求和采购机构出具的《成交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协议书。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磋商文件;2.磋商文件的澄清、变更公告;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4.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5.成交通知书;6.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二、合同标的及金额单位:元序号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及单位单价合计免费质保期1234…优惠承诺及其他:投标总价大写:小写: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产品费、验收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三、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90天内交货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5.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抽验后办理资金拨付。6.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招、投标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7.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四、付款方式:1.签订合同前,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总金额的5%履约保证金,项目验收合格后退还2%,剩余3%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约定的免费质保期满1年且产品无质量问题后,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以转账方式予以退还,不计利息;2.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预付款;3.乙方将所有货物送达现场并经甲方确认无误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中期款;4.待项目交付完成后,并经甲方验收合格支付剩余合同总金额的40%尾款。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六、违约责任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超过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七、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八、知识产权:详见合同通用条款九、其他约定:十、合同争议解决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1.本合同一式六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处理。3.本合同的组成包含《合同通用条款》。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联系电话:,账号:联系电话:签约时间:年月日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或经办人:时间:年月日合同通用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2“合同金额”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款。1.3“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1.4“货物”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机械、仪表、备件等,包括辅助工具、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1.5“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1.6“甲方”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1.7“乙方”指提供本合同条款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1.8“现场”指合同规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1.9“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条款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1.10原厂商:产品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或技术服务机构。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文件所述的制造商、产品制造商、制造厂家、产品制造厂家均为原厂商。1.11原产地:指产品的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1.12“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天”指日历天数。2.技术规格要求2.1本合同条款下提交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应等于或优于招投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若技术规格要求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2.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及服务有关的标准的中文文本。2.3除非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合同范围3.1甲方同意从乙方处购买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及其附属货物,消耗性材料、专用工具等,包括各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满足合同货物组装、检验、培训、技术服务、安装调试指导、性能测试、正常运行及维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3.2乙方应负责培训甲方的技术人员。3.3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软件产品进行免费升级,同时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满后,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大修和维护所需的配件及服务。4.合同文件和资料4.1乙方在提供仪器设备时应同时提供中文版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等。4.2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如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则应严格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范围。5.知识产权5.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5.2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5.3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对本合同内容、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违约方负相关法律责任。5.4在本合同生效时已经存在并为各方合法拥有或使用的所有技术、资料和信息的知识产权,仍应属于其各自的原权利人所有或享有,另有约定的除外。5.5乙方保证拥有由其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软件的合法使用权,并且已获得进行许可的正当授权及其有权将软件许可及其相关材料授权或转让给甲方。甲方可独立对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进行后续开发,不受版权限制。乙方承诺并保证甲方除本协议的付款义务外无需支付任何其它的许可使用费,以非独家的、永久的、全球的、不可撤销的方式使用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6.保密6.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合同从对方获取或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6.2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对方信息,具体包括:6.2.1任何涉及对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处理手段、财务信息;6.2.2任何对方的技术措施、技术方案、软件应用及开发,硬件设备的品种、质量、数量、品牌等;6.2.3任何对方的技术秘密或专有知识、文件、报告、数据、客户软件、流程图、数据库、发明、知识、贸易秘密。6.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与本条款存在不一致的,以保密协议为准。7.质量保证7.1货物质量保证7.1.1乙方必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7.1.2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免费予以改进或更换。7.1.3根据乙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接到上述通知后,乙方应及时免费更换或修理破损货物。乙方在甲方发出质量异议通知后,未作答复,甲方在通知书中所提出的要求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7.1.4乙方在收到通知后虽答复,但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合同款或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款,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7.1.5合同条款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算,合同另行规定除外。7.2辅助服务质量保证7.2.1乙方保证免费提供合同条款下的软件产品原厂商至少一年软件全部功能及其换代产品的升级与技术支持服务(包含任何版本升级、产品换代、更新及在原有产品基础上的拆解、完善、合并所产生的新产品,提供升级产品介质及授权,要求原厂商承诺,并加盖原厂商公章),不得出现因货物停售、转产而无法提供上述支持服务。7.2.2乙方应保证合同条款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培训、安装指导、单机调试、系统联调和试验等,按合同规定方式进行,并保证不存在因乙方工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8.包装要求8.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8.2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8.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均为出厂时原包装。8.4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附有质量合格证,装箱清单,主机、附件、各种零部件和消耗品,有清楚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8.5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损失、损坏均由乙方负责。9.价格9.1乙方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及部件的设计、检测与试验、制造、运输、装卸、保险、单机调试、安装调试指导、技术资料、培训、交通、人员、差旅、质量保证期服务费、其他管理费用、所有的检验、测试、调试、验收、试运行费用等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9.2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包括了乙方履行合同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9.3检验费用9.3.1乙方必须负担本条款下属于乙方负责的检验、测试、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所有费用,并负责乙方派往买方组织的检验、测试和验收人员的所有费用。9.3.2甲方按合同计划参加在乙方工厂所在地检验、测试和验收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9.3.3甲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所在地,测试无法依照合同进行,而引起甲方人员延长逗留时间,所有由此产生的包括甲方人员在内的直接费用及成本由乙方承担。10.交货方式及交货日期交货方式: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交货期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实事求是填写,进口产品90个工作日内,国产产品60个工作日内。特殊产品交货期需说明。交货日期: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经双方开箱验收合格之日。11.检验和验收11.1开箱验收11.1.1货物运抵现场后,双方应及时开箱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以确认与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型号等是否一致。11.1.2乙方应在交货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数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11.1.3开箱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数量、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免费对拒收货物采取更换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直至开箱验收合格,方视为乙方完成交货。11.2检验验收11.2.1交货完成后,乙方应及时组装、调试、试运行,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试运行完成后,双方及时组织对货物检验验收。合同双方均须派人参加合同要求双方参加的试验、检验。11.2.2在具体实施合同规定的检验验收之前,乙方需提前提交相应的测试计划(包括测试程序、测试内容和检验标准、试验时间安排等)供甲方确认。11.2.3除需甲方确认的试验验收外,乙方还应对所有检验验收测试的结果、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这些记录给买方。11.2.4检验测试出现全部或部分未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指标,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处理方式:a.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b.要求乙方对货物进行免费更换,然后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无论选择何种方式,甲方因此而发生的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11.3使用过程检验11.3.1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由甲方组织质检(相关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据质检报告及质量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此索赔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11.3.2如果合同双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试验结果报告的解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10天内给对方声明,以陈述己方的观点。声明须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12.付款方法和条件本合同条款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中具体规定。13.履约保证金13.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按磋商文件第二部分“八授予合同”中第22.2项的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13.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13.3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磋商文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13.3.1甲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13.3.2支票或汇票。13.4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货物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14.索赔14.1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性能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14.2在履约保证期和检验期内,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4.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乙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14.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14.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履约保证期。14.3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索赔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甲方可从合同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乙方应补足差额部分。15.迟延交货15.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15.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15.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16.违约赔偿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计收。17.不可抗力17.1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17.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17.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18.税费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19.合同争议的解决19.1甲方和乙方由于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19.2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0.违约解除合同2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20.1.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20.1.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20.1.3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20.2甲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21.破产终止合同乙方破产而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甲方可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2.转让和分包22.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22.2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合同条款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23.合同修改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4.通知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25.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6.适用法律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进行解释。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本格式要求编制响应文件,胶装成册并编制相应页码,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不予接受。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八宝镇拉洞村拉马经济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青海翔瀚磋商(货物)2026-006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目录(1)磋商函……………………………………………………………所在页码(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所在页码(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所在页码(4)供应商承诺函……………………………………………………所在页码(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所在页码(6)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所在页码(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所在页码(8)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所在页码(9)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所在页码(10)磋商保证金……………………………………………………所在页码(11)竞争性磋商首次表……………………………………………所在页码(12)分项表………………………………………………………所在页码(13)技术规格响应表………………………………………………所在页码(14)其他资格证明材料……………………………………………所在页码(15)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所在页码(16)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在页码(1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所在页码(18)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所在页码(19)竞争性磋商最终表……………………………………………所在页码格式1:磋商函磋商函致:青海翔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我们收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磋商文件,经研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正式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我方已详阅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条款等有关附件,承诺对其完全理解并接受。2、磋商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日历日内有效。如果在规定的磋商时间后,我方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成交后不签约的,磋商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3、我方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理解并接受贵方制定的评标办法。4、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地址: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格式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致:青海翔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性别:年龄:民族:地址:身份证号码:附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扫描(或复印)件供应商:(公章)年月日格式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致:青海翔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特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项目的投标、答疑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资料。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被授权人联系电话: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字:职务:附被授权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扫描(或复印)件职务:供应商:(公章)年月日格式4:供应商承诺函供应商承诺函致:青海翔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贵方20XX年X月X日(项目名称)采购项目,本签字人愿意参加投标,提供采购一览表中要求的所有产品,并证实提交的所有资料是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我代表(供应商名称),在此作如下承诺:1.完全理解和接受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2.若中标,我方将按照磋商文件的具体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交货,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质量、数量出现问题,我方一定尽快更换或补退货,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3、我方保证甲方在使用该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若有违犯,愿承担相应的一切责任。4、我方承诺,除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进口产品外,所投的产品均为国产产品,且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若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5、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处罚,我方完全接受。6、若中标,本承诺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拉马经济设备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