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全国农业普查遥感测量技术服务招标变更公告(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2026)



黑龙江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遥感测量技术服务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ZZ60529FW0001002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黑龙江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遥感测量技术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4月0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中标人(北京尚德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未上传,现补传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

更正日期:2026年04月24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鞍山街19号        
联系方式:于先生 0451-8622634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永丰大街88号            
联系方式:彭云 0451-86785880转1部/1808877076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彭云
电 话:  18088770767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黑龙江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遥感测量技术服务

品目
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采购单位
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

行政区域
黑龙江省
公告时间
2026年04月24日 14:07

首次公告日期
2026年04月03日
更正日期
2026年04月24日

更正事项
采购结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彭云

项目联系电话
18088770767

采购单位
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

采购单位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鞍山街1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于先生 0451-86226341

代理机构名称
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永丰大街88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彭云 0451-86785880转1部/18088770767

附件:

附件1
微信图片_20260424111731_515_379.png

附件2
技术服务招标文件0403.docx

黑龙江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遥感测量技术服务公开招标文件项目编号:ZZ60529FW00010027采购人: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采购代理机构: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04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2第三章采购需求18第四章资格审查36第五章评标办法及标准38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47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与要求62第一章投标邀请招标公告项目概况(黑龙江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遥感测量技术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永丰大街88号))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4月23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ZZ60529FW000100272.项目名称:黑龙江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遥感测量技术服务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4.预算金额(最高限价):1400万元5.招标内容名称数量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元)最高限价(元)黑龙江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遥感测量技术服务1项详见招标文件14000000.0014000000.006.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合格标准7.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至2026年12月31日8.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9.本项目不划分标段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具备省级及以上测绘行政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需包含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6年4月3日至2026年4月10日,每天上午8:30至,下午16:30至(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永丰大街88号方式:到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永丰大街88号)获取采购文件。售价:0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6年4月23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永丰大街88号,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楼,投标人应在此之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定规定地点,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将被拒绝。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发布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七、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鞍山街19号联系人:于先生联系电话:0451-8622634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永丰大街88号联系人:彭云联系电话:0451-86785880转1部/180887707673.询问质疑联系人联系方式(1)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询问和质疑联系人:彭云;联系方式:18088770767(2)对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的询问和质疑询问、质疑联系人:彭云;联系方式:1808877076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序号条款名称内容及要求1项目属性服务2开标方式线下评标3评标方式线下评标4投标保证金不收取保证金5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6报价形式总价7进口产品不接受。8现场考察否9答疑会本项目不组织标前答疑10演示不组织11样品本采购包无需提交样品12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13最低有效供应商家数3家 此数约定了评标过程中的最低有效供应商家数,当家数不足时项目将不得开标、评标。14中标候选人为保证采购效率,中标候选人家数不得少于最低有效供应商家数15确定中标人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原则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人16中标规定☑本项目可兼投1包,本项目可兼中1包。□本项目兼投不兼中,每个投标人最多只能被确定为1个子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本项目按子包的顺序进行评审,依次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已获得子包一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将不具有子包二的候选人推荐资格;子包二从具有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投标人中,排名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次高的投标供应商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17中标后分包不允许分包;18履约保证金☑不收取□收取采购包1:缴纳本采购包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5%缴纳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不收取现金)说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前,应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验收合格并办理资金结算后,采购人应退回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按照采购合同约定 (2)可支持以下支付方式: 转账/电汇、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不收取现金 (3)收受人信息:开户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 (4)退还时间:按照采购合同约定 注意事项:提交履约保证金是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受益人和收取单位须为采购人。19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收取代理服务费1、代理服务费用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2、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依据【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收费标准80%收取。由中标人一次性支付。3、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成交从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账户拨付至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专用账户(1)户名: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哈尔滨分行营业部(3)账号:562010100100913721(4)行号:309261000028 ,电汇凭证必须注明项目(可简写)名称、项目编号。4、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得在报价中单列。如成交,任何以误解或不明等为理由而进行的拒付、降价或索赔等主张都将被拒绝。此类行为如影响招标投标后续工作顺利进行的,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20启动异常低价审查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 50 %的,即投标报价21其他说明1.包封要求:投标人应将所规定数量的投标文件密封在一个封包中,电子版文件单独密封(投标文件须按包单独密封)。封口处应有供应商公章或密封章。封皮上至少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未完好密封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如兼投需分别包封)2.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可以用复印件,响应文件必须胶装。(正本1份、副本4份及完整盖章电子版(U盘)文件)1. 除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前三年或前五年,以此类推。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日,则“近三年”是指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 本招标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基本要求1.1本招标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编制。1.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项目信息公告及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变更、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且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按照招标文件内容及格式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2.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公告中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3.基本定义3.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招标文件的采购人特指本项目采购单位。3.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本次招标采购项目活动组织方。本招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特指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3.3“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3.4“评标委员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临时组织。3.5“中标人”是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投标人。3.6“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4.投标人资格要求4.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4.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4.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4.4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的;4.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同一包号)的政府采购活动;4.6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7招标文件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符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处理参加采购活动的一切事务。(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各方的相关证明材料。(3)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4)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资格要求。由同类资质条件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注: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投标无效。4.8招标公告中的其他资格要求。5.费用承担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7.现场考察和答疑会7.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项目现场考察。7.2投标人自行承担现场考察发生的责任、风险和自身费用。7.3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资料和数据等,不构成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或不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7.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8.中标后分包8.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中标后分包的,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采购人同意,可以将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交由分包承担主体完成。8.2投标人未遵守招标文件分包规定的,其投标无效。分包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招标文件10.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根据本章第7款、第11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或者修改。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资格审查第五章评标办法及标准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七章投标文件的格式与要求11.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11.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11.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投标文件12.投标范围、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投标语言12.1投标人应当对所投采购包对应第三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采购标的进行投标,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投标,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2.2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投标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3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的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3.投标文件的组成13.1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具体内容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与要求》的相关内容。13.2投标人应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证明文件形式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13.3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或说明,投标人对同一项目投标时,不得同时提供备选投标方案。14.投标保证金14.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应强化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参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在确定的收取额度的基础上,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按应收额度的50%收取。14.2本采购项目支持“电子保函”和“电汇”转账两种线上方式收取投标保证金,同时允许投标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1)以“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人在所投项目下采购包选择电子保函模式,跳转到黑龙江省金融服务平台开具电子保函,投标人需要确保在开标之前完成电子保函的开具。(2)以向“代理机构账户电汇”转账方式缴纳,在开标时间前,将保证金足额缴纳至代理机构账号中。付款人名称必须为投标单位全称,且与其投标信息一致。缴纳保证金时间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由于投标保证金到账需要一定时间,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提早缴纳。投标人在转账或电汇的凭证上应按照“项目编号:***、采购包:***的投标保证金”格式注明,以便核对。若出现账号缴纳不一致、缴纳金额与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不一致或缴纳时间超过开标时间,将导致保证金缴纳失败。投标人应认真核对账户信息,将投标保证金足额汇入以上账户,并自行承担因汇错投标保证金而产生的一切后果。14.3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投标无效。14.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14.5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4.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按照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方式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2)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4)终止招标项目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4.7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投标文件的;(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外,中标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投标人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5.投标报价15.1投标人应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方式进行报价,具体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2投标人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报价明细表”规定的格式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15.3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投标人的报价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15.4投标人对采购内容报价要求中的每一项报价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否则,投标无效。15.5对报价的计算错误按以下原则修正:详见第五章《评标办法及标准》16.投标有效期16.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投标无效。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16.3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文件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17.投标文件的编制、签章17.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七章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按照格式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没有格式要求的,由投标人自行编写。17.2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按要求加盖印章。四、投标18.投标文件需按要求时间内的提交。18.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18.2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19.投标文件的拒收超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或者不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20.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0.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成功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先行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投标人投标文件撤回后,视为未提交过投标文件。20.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21.实物样品2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五章《评标办法及标准》。样品的生产、运输、安装、保全等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1.2开标前,投标人应将样品送达至指定地点,按要求摆放并做好展示。若需要现场演示的,投标人应提前做好演示准备(包括演示设备)。21.3评标结束后,中标人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中标的投标人自行联系采购人取回投标样品。22.演示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进行演示,演示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五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五、开标23.开标流程23.1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开标。23.2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23.3招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唱标开始前,由投标单位的授权代表就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23.4开标时,代理机构将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修改或撤回投标的通知、与投标报价有关的声明以及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代理机构将做唱标记录,只有开标时宣读的投标声明,在评标时才予以考虑。23.5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填写“开标一览表”,未按要求填写“开标一览表”的投标将被拒绝。23.6唱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将唱标记录打印,所有投标人代表应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组织所有投标人代表统一在《唱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未在“唱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的投标将被拒绝。23.7开标过程由全程电子监控。六、资格审查25.资格审查及审查主体25.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5.2资格审查按第四章《资格审查》的规定进行。七、评标26.评标委员会26.1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职责。(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6)评标委员会组长应当在符合性审查汇总时复核评委会成员认定投标无效意见填写是否准确、在综合打分中技术、商务和价格各部分分项汇总时复核评委会成员扣分分值是否准确和扣分原因是否详细明确;(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标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26.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3)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27.评标27.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27.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八、中标28.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人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由采购人确定中标人的,采购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结果。29.中标结果公告29.1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1个工作日内在法律规定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29.2项目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网站发布废标公告,废标结果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30.中标通知书30.1发布中标结果的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0.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九、投标无效、串通投标和废标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31.1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中资格评审表和符合性评审表要求的;31.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31.3投标人或者其所投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31.4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3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3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32.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2.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32.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32.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32.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3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33.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33.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3.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33.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3.5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十、签订合同和验收34.履约保证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签订合同前,投标人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应强化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在确定的收取额度的基础上,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投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按应收额度的80%收取。鼓励和支持供应商以保函形式提供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拒收履约保函,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无故延迟退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5.签订合同35.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采购人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5.2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35.3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36.验收36.1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在满足合同约定验收条件下,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验收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其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进行验收,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协助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验收。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36.2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36.3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36.4采购人应在满足合同约定验收条件下,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十一、询问和质疑37.询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书面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向采购人提出。38.质疑38.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质疑。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首次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期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38.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包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招标文件提出文件质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可以对该项目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仅可对自身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提出质疑。38.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8.4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38.5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不得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质疑。38.6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招标公告。39.质疑答复3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9.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5)质疑答复人名称;(6)答复质疑的日期。十二、采购代理服务费40.收取方式和标准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十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41.采购本国货物、服务和工程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41.1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采购需求》。若第三章《采购需求》中不接受采购进口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41.2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投标人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41.3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要求,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于本国产品标准。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41.4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的相关要求(1)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须提供第七章标准格式《本国产品成本比例声明表》),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见附件)计算。(4)投标人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第七章标准格式《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42.支持中小企业发展42.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4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42.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满足《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所列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42.5中小企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第七章标准格式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第七章标准格式《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42.6实施预留采购份额扶持政策的相关要求:(1)对于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投标人应提供标准格式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2)对于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或者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或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和中小企业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具体内容,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明确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的比例,且比例不得低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的比例要求。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3)对小微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42.7实施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的相关要求:(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对符合要求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投标人应提供标准格式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相应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联合体中的小微企业或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小微企业相关信息和小微企业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具体内容,在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明确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30%。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42.8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资格要求:见第一章《投标邀请》。42.9本项目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价格扣除比例调整:见第五章《评标办法及标准》。42.10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与要求》。43.支持绿色采购43.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43.2在第三章《采购需求》的“采购标的一览表”中明确了本项目涉及的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投标人未提供“采购标的一览表”中标注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经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投标无效。投标人未提供“采购标的一览表”中标注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经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不享受优先采购政策。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五章《评标办法及标准》(如涉及)。43.3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修缮、装修类项目采购建材的,鼓励采购单位将绿色建材性能、指标等作为实质性条件纳入采购文件和合同,具体性能指标要求参考相关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43.4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秸秆环保板材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绿色物流配送服务、提供新能源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十四、其他4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5.适用法律45.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及投标人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45.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6.解释权本招标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第三章采购需求一、项目概述服务内容:黑龙江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遥感测量2026年技术服务。服务人员要求:成交供应商自行组织若干工作人员在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满足必要的软硬件条件需求、安全可靠的数据生产场地开展相关数据处理服务工作,要求服务工作人员具备较好的数据处理能力和经验。服务时长:根据技术指标的要求完成数据处理及其他相关服务,服务期限为完成全部数据提供并验收合格及完成驻场任务,预计服务期限截止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立项背景:黑龙江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遥感测量2026年工作的需要。预算金额:1400万元。具体任务:黑龙江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遥感测量工作。根据《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遥感测量方案》《黑龙江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遥感测量实施方案》等要求,具体完成以下工作:1.遥感影像数据接收、补充及预处理;2.实地调查任务包制作;3.农作物种植用地遥感测量(含人工智能模型);4.设施农业遥感测量(含种植业设施地块提取模型和畜禽养殖地块提取模型);5.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含人工智能模型);6.遥感测量成果数据精度自评并出具自检报告;7.数据成果展示与建库归档;8.接受第三方数据质量审核;9.配合采购人完成遥感测量相关工作。二、技术要求采购标的一览表采购包最高限价(元):1400万元报价形式:总价序号标的名称单位数量分项预算单价 (万元)分项预算总价 (万元)所属行业进口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保产品1黑龙江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遥感测量技术服务项114001400其他未列明行业否否否否1.1、技术需求说明本技术需求中涉及的工作内容为黑龙江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遥感测量工作中需要完成的任务,包括但不限于本材料覆盖的内容。本技术需求涉及的技术指标要求,按照《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遥感测量方案》和《黑龙江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遥感测量实施方案》执行完成。1.2、采购服务一览表(一)非指定办公场地服务非指定办公场地服务内容为成交供应商自行组织场地、人员、按照规定的技术指标,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相应的服务工作,提供相应的成果数据。表1非指定办公场地服务内容序号服务项目名称服务时间(天数)服务人数1遥感影像数据的接收、补充和预处理按照服务所需进度完成若干人2实地调查任务包制作按照服务所需进度完成若干人3农作物种植用地遥感测量(含人工智能模型)按照服务所需进度完成若干人4设施农业遥感测量(含种植业设施地块提取模型和畜禽养殖地块提取模型)按照服务所需进度完成若干人5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含工智能模型)按照服务所需进度完成若干人6遥感测量成果数据精度自评并出具自检报告按照服务所需进度完成若干人7数据成果展示与建库归档按照服务所需进度完成若干人8接受第三方质量审核按照服务所需进度完成若干人9配合采购单位完成遥感测量相关工作按照服务所需进度完成若干人(二)指定办公场地服务指定办公场地服务内容为驻场服务和现场服务。驻场服务由成交供应商派出服务人员,在采购人提供的指定场地(黑龙江调查总队),按照规定的技术指标,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相应的服务工作,提供相应的成果数据。现场服务由成交供应商派出服务人员,对采购人指定的市县,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现场技术指导等。指定办公场地服务期间,成交供应商派出服务人员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表2指定办公场地服务内容序号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1驻场服务1.遥感影像数据接收、补充及预处理;2.实地调查任务包制作;3.农作物种植用地遥感测量(含人工智能模型);4.设施农业遥感测量(含种植业地块模型和畜禽养殖地块模型);5.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含工智能模型);6.遥感测量成果数据精度自评并出具自检报告;7.数据成果展示与建库归档;8.接受第三方数据质量审核;9.配合采购人完成遥感测量相关工作。提供至少10名正式职工的驻场服务,现场工作任务由采购人安排。驻场服务人员应为中标方正式员工,需提供驻场服务人员缴纳社保证明。2现场服务培训及技术指导按照采购人的需求,协助提供培训服务,服务内容由采购人安排。1.3、测量要求和成果内容(一)测量对象和测量内容测量对象为农作物种植地块和设施农业。其中,测量的主要粮食作物为水稻、玉米、大豆,设施农业为种植业设施、畜禽养殖设施。(二)测量范围1.测量范围水稻、大豆、玉米播种面积遥感测量、农作物种植用地遥感测量、设施农业遥感测量均为黑龙江省全域。2.测量边界确定测量所涉及的县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布的最新县级行政边界为依据,以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为参考。(三)测量时期要求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主要是指作物生长周期处于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之内的相关农作物,其中跨年种植的作物以收获期处于该时间周期内为准。农作物种植用地遥感测量、设施农业遥感测量,以2025年12月底为测量基础,对变动更新测量截至到2026年9月底前。(四)提交的成果内容1.黑龙江省农作物种植地块实地调查成果矢量;2.黑龙江省畜禽养殖设施实地调查成果矢量;3.黑龙江省农作物种植用地和设施农业遥感测量成果矢量;4.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成果;5.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人工智能模型;6.黑龙江省农作物种植用地提取模型;7.黑龙江省种植业设施地块提取模型和畜禽养殖地块提取模型;8.黑龙江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遥感影像数据;9.各项测量结果的精度自检报告;10.数据成果归档整理;11.其他相关资料和数据。1.4、技术指标要求(★代表最关键指标,不满足该指标项将导致投标被拒绝,#代表重要指标,无标识代表一般指标,重要指标和一般指标不满足将导致扣分)表3服务主要指标要求序号重要性指标项指标要求一、遥感影像数据的接收、补充和预处理1★主要任务根据黑龙江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遥感测量工作内容和范围,完成国家提供数据的检查及处理,完成测量所需的不足部分的影像数据补充和预处理,包括免费和商业影像。2★空间信息数学基础(1)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 2000)”。(2)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3)投影方式,采用“Albers投影”。(4)基准影像,采用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提供的天地图基准影像。(5)参数设置,Albers投影的参数设置,投影方式:Albers,东向偏移:0.0,北向偏移:0.0,中央经线:105°E,第一标准纬线:25°N,第二标准纬线:47°N原点纬度:0.0,坐标单位:米 (1.0)。3#几何精度正射纠正及配准所选控制点需均匀分布,平地、丘陵地控制点残差控制在(基准影像)1-2倍像元大小内,山地、高山地控制点残差控制在(基准影像)2-3 倍像元大小内。对明显地物点稀疏的山区、沼泽等,精度可放宽至原有精度的1.5倍。4#辐射精度(1)影像需要经过严格的辐射校正过程,包括绝对辐射定标和大气校正,取得准确的地表反射率。(2)最大限度上保留原始影像的辐射特征,合理地选择镶嵌线,并进行羽化处理。(3)地物清晰,影像层次丰富,纹理细节清晰,色调正常,地物合理接边,人工地物完整,无重影和发虚现象,无明显噪声,斑点、坏线、接痕和变形,且城区建筑无异常高亮。5#重叠度相邻景影像之间应有5%以上的重叠,特殊情况下不少于2%。6#空间分辨率亚米级遥感影像空间分辨率优于1米;米级遥感影像空间分辨率一般为2米;雷达遥感影像空间分辨率一般为3-10 米;优先保持影像原始空间分辨率。7#光谱分辨率(1)优先保持影像原始空间分辨率和光谱分辨率。(2)光学卫星遥感影像至少包括蓝、绿、红和红外4个波段,能够准确反映植被、土壤、水体、建筑等主要地物内容和边界清晰的信息。(3)无人机影像至少包括蓝、绿、红3个波段。(4)雷达遥感影像以C波段、S波段、L波段为主,X波段为辅。8#图像质量(1)光学卫星遥感影像:要求层次丰富、纹理清晰、色调均匀、反差适中,无明显噪声、斑点和坏线。(2)无人机影像:能曝光时间与 ISO 速度对应,即达到影像色彩分明,清晰无噪声。(3)雷达遥感影像:斑点噪声水平低,颗粒感弱,噪声抑制与 细节保留平衡良好,地物边界、田块结构等细节未被模糊。9#云量要求(1)农作物种植区域无云、雪等覆盖。(2)提供确保云量控制的可行方案。10#时相要求满足待测量农作物易于识别,且与其他作物易于区分,以覆盖测量范围的农作物生长周期为宜。11#补充范围(1)国家提供的遥感影像未能覆盖及部分质量不高的区域,需要补充米级、亚米级遥感影像。(2)预计需要补充的米级及亚米级遥感影像16万平方公里,上下浮动10%。12#元数据(1)元数据包括影像的原始信息(拍摄时间、卫星源、分辨率、波段、投影坐标、制作时间、数据版权单位等基本信息)。(2)建立DOM影像数据的矢量管理元文件。13★产权处理后的数据所有权归属于采购人。14#提交成果内容(1)光学卫星影像成果。包括:影像配准控制点残差文件、影像配准控制点矢量文件;县界裁切分景光学数字正射影像(DOM);县界裁切分景光学数字正射影像(DOM)元文件。(2)无人机影像成果。包括:影像配准控制点残差文件、影像配准控制点矢量文件(以全色数据为主);无人机影像;无人机影像元文件。(3)雷达遥感影像成果。包括:影像配准控制点残差文件、影像配准控制点矢量文件;县界裁切分景雷达遥感影像;分景雷达遥感影像元文件。15★提交时间满足各项任务的进度时间。16产品质保服务(1)提供与产品相应的合理修改及售后服务。(2)提供每周8小时*5个工作日的咨询服务。二、实地调查任务包制作1★主要任务(1)实地调查任务包数据制作。(2)实地调查电子图表制作。(3)协助开展实地调查培训。(4)完成或协助完成实地调查结果数据整理。2★空间信息数学基础与前面要求一致。3#矢量地块(1)基于亚米级影像数据基础上的地块勾画。(2)需要勾画的地块为在200*200米抽中框压盖的全部自然地块以及补充的抽中地块。(3)根据影像特征,结合测量指标进行图斑解译。(4)图斑严格闭合、无拓扑错误。(5)自然地块最小上图图斑为0.1亩。4#数据组织(1)实地调查任务包以省为单位统一制作并发布。(2)补充抽样任务包以省为单位统一制作并发布。(3)补充调查样本的实地调查任务与常规调查任务需独立制作任务包5影像底图任务包内优于2米数据按样方裁剪。6★成果内容(1)实地调查任务包。(2)县级抽中村分布遥感底图。(3)抽中样方分布图(4)遥感实地调查表。(5)调查图表格式按照采购人签订合同后提供的要求制作。7★覆盖范围抽中样方压盖的所有自然地块。8★提交时间调查任务包于2026年6月上旬前完成,补充样本按作物季与常规实地调查同步开展,2026年7月中旬前完成主要粮食作物作物播种面积实地调查。9应急预案(1)短时间大量压缩工期的工作进度保障方案。(2)与用户单位协同工作方案。10产品服务提供采购人调查培训服务支持。提供实地调查数据整理服务。11★产权数据所有权归属于招标方。12产品质保服务(1)提供与产品相应的合理修改及售后服务。(2)提供每周8小时*5个工作日的咨询服务。三、农作物种植用地遥感测量1 ★主要任务(1)遥感影像接收、检验、问题反馈给数据提供方以满足工作使用。(2)建立农作物种植用地提取模型,对模型进行训练和迭代。(3)室内测量、成果制作。(使用人工解译或者人工智能模型辅助人工修正的模式提取农作物种植用地地块数据,完成全省范围农作物种植用地遥感测量;并基于当年优于(含)2米分辨率遥感影像进行地块图斑更新;完成数据成果图集制作、数据归档等相关工作)。(4)精度评价、工作报告。(5)质保服务。配合采购单位完成遥感测量相关工作。2★空间信息数学基础与前面要求一致。3★测量范围黑龙江省全部涉农普查区(行政村)4★测量对象测量范围内所有农作物种植用地地块。5★地块图斑(1)根据影像特征,结合测量指标进行图斑解译、分类,通过人工勾画或者自动识别方法,以自然地块确定边界,勾绘取得所有农作物种植用地地块图斑。(2)自然地块指四周有明显自然边界(如道路、河流、沟渠、田埂、村庄边缘等线状地物)所包围的地块。(3)农作物种植用地图斑界线相对于数字正射影像上同名地物的位置偏移不得超过2个像元,界线不够清晰的,可放宽至3个像元。农作物种植用地遥感测量是以优于(含)亚米级遥感影像作为遥感测量底图,当种植地块之间为宽度在 2 米以内的道路、沟渠等线状地物时,可使用单线表示线状地物,以线状地物中心为边界分割;当种植地块之间为宽度大于等于2米的线状地物时,不能以单线表示,要勾画成单独的条带状图斑。(4)矢量数据属性表按农作物种植用地遥感测量成果图斑属性结构建立。(5)使用上年度亚米级遥感影像生产基础地块图斑,使用当年优于(含)2米分辨率遥感影像进行地块图斑更新。(6)图斑严格闭合、无拓扑错误,公共边只矢量化一次,无锯齿状边界线。(7)最小上图图斑面积为0.1亩。(8)具体勾画要求按照采购人签订合同后提供的要求制作。6#数据组织(1)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位制作。(2)以县为单位进行地块图斑勾画及主要地物属性标定。(3)分县提供成果。(4)以要素形式存储在GDB中,如果数据量过大,分块存储,添加下标_1,_2 等,每块记录数不超过100万条,由多个完整县组成一块。7影像底图影像数据均按县镶嵌、裁剪、提供。8精度要求(1)面积精度:优于95%。(2)错检率:小于等于3%。(3)漏检率:小于等于3%。(4)图斑边界精度:监测图斑界线相对于DOM上明显同名地物的位移不得大于2倍像元,界线不够清晰的,可放宽至 3 个像元。9★提交成果内容(1)黑龙江省农作物种植用地遥感测量成果地理数据库。(2)测量用的遥感影像:至少包括两景全覆盖影像(包括制作基础地块数据使用的亚米级影像、用于数据更新的现势影像)按照分县DOM格式命名(农作物种植用地和设施农业遥感测量可共用同一套遥感影像)。(3)测量用遥感影像镶嵌落图文件。(4)分县精度自检验样本。(5)分县精度自检验参考真值样本。(6)精度自评结果。(7)提交兼容国家遥感测量系统的模型及源代码。10★提交时间2026年11月上旬前提交最终全部成果。其中:2026年7月30日前,提交基于2025年亚米级影像的基础测量成果;2026年9月中旬前,提交基于2026年米级影像的更新测量成果。11应急预案(1)短时间大量压缩工期的工作进度保障方案。(2)相关影像数据未及时提供时的数据处理方案。(3)与用户单位协同工作方案。12★产权数据所有权归属于采购人。13产品质保服务(1)提供与产品相应的合理修改及售后服务。(2)提供每周8小时*5个工作日的咨询服务。四、设施农业遥感测量1★主要任务(1)遥感影像接收、检验、问题反馈给数据提供方以满足工作使用。(2)建立种植业设施地块提取模型与畜禽养殖设施地块提取模型,对模型进行训练和迭代。(3)室内测量、成果制作。(使用人工解译或者人工智能模型辅助人工修正的模式提取设施农业数据,完成全省范围设施农业用地遥感测量;完成数据成果图集制作、数据归档等相关工作)。(4)精度评价、工作报告。(5)质保服务。配合采购单位完成遥感测量相关工作。2★空间信息数学基础与前面要求一致。3★测量范围黑龙江省全部涉农普查区(行政村)4★测量对象所用种植业设施、规模以上畜禽养殖设施5地块图斑(1)根据影像特征,结合测量指标进行图斑解译、分类,通过人工勾画或者自动识别方法,种植业设施以图斑范围确定边界,畜禽养殖设施参考实地调查数据确定边界,勾绘取得所有设施农业地块图斑。(2)设施农业图斑界线相对于数字正射影像上同名地物的位置偏移不得超过2个像元,界线不够清晰的,可放宽至3个像元。农作物种植用地遥感测量是以优于(含)亚米级遥 感影像作为遥感测量底图,当种植地块之间为宽度在2米以内的道路、沟渠等线状地物时,可使用单线表示线状地物,以线状地物中心为边界分割;当种植地块之间为宽度大于等于2米的线状地物时,不能以单线表示,要勾画成单独的条带状图斑。连片的种植业设施按整片来划分,设施之间相隔距离超过20米的单独划出。(3)矢量数据属性表按设施农业用地遥感测量成果图斑属性结构建立。(4)使用上年度亚米级遥感影像生产种植业设施基础地块图斑,使用当年优于(含)2米分辨率遥感影像进行地块图斑更新。(5)使用最新优于亚米级(含)以上遥感影像,勾画取得每个畜禽养殖设施地块图斑,并填写相应属性信息。(6)图斑严格闭合、无拓扑错误,公共边只矢量化一次,无锯齿状边界线。(7)种植业设施最小上图图斑面积为0.2亩;畜禽养殖设施全部上图。(8)具体勾画要求按照采购人签订合同后提供的要求制作。6#数据组织(1)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位制作。(2)以县为单位进行地块图斑勾画及主要地物属性标定。(3)分县提供成果。7影像底图影像数据均按县镶嵌、裁剪、提供。8精度要求(1)面积精度:优于95%。(2)错检率:小于等于3%。(3)漏检率:小于等于3%。(4)图斑边界精度:监测图斑界线相对于DOM上明显同名地物的位移不得大于2倍像元。9★成果内容同农作物种植用地遥感测量成果内容一致。10★提交时间2026年11月上旬前提交最终全部成果。11应急预案(1)短时间大量压缩工期的工作进度保障方案。(2)相关影像数据未及时提供时的数据处理方案。(3)与用户单位协同工作方案。12★产权数据所有权归属于采购人。13产品质保服务(1)提供与产品相应的合理修改及售后服务。(2)提供每周8小时*5个工作日的咨询服务。五、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1★主要任务(1)遥感影像接收、检验、补充、处理。 (2)训练样本和检验样本制作准备,对人工智能模型进行训练和迭代。 (3)分类测量、成果制作。(使用人工智能模型提取目标作物;完成全省范围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完成数据成果图集和展示、数据建库归档等工作)。(4)精度评价、工作报告。(5)质保服务。配合采购单位完成遥感测量相关工作。2★测量品种水稻、玉米、大豆。3★测量范围黑龙江全部涉农普查区(行政村)。(详见附表1)4★人工智能模型及系统本项目执行周期内,供应商应提供可自主进行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的平台,以支持采购方参与本项目遥感测量、样本制作、模型训练、预测、成果检查全流程,平台及模型要满足国产信创环境下部署、训练等要求。(1)支持导入、管理测量所用各类影像、矢量数据功能。(2)平台具备训练任务创建、管理任务的功能。(3)具备智能辅助功能,支持内业作物分类样本的高效制作。(4)支持模型训练过程实时查看,以及基于模型开展二次训练。(5)具备调用相关模型完成主要粮食遥感测量功能,支持对模型识别结果进行人机交互修正。(6)支持添加交互式样本点进行作物提取。在样本不足的情况下可智能辅助补充样本以提升效率。(7)支持建立统一、结构化、可复用的作物解译知识库。(8)模型支持参数调整,包括:1 多源数据适配,支持根据不同数据源单独训练模型,并明确模型支持的数据源;2 可根据不同地貌(平原、丘陵、山区)、不同物候期作物、不同数据源独立调整参数,确保模型可长期复用;3 针对不同区域特征,可在不改变模型主体架构的前提下进行调整,适配区域差异。(9)提供遥感测量平台服务和人工智能模型操作手册。(10)国产化适配:平台及模型须适配国产信创软硬件环境,包括主流国产GPU、主流国产操作系统。(11)模型兼容与部署:要求提交兼容国家遥感测量系统的模型及源代码,支持根据国家遥感测量系统的研发及接口规范进行模型改造,并部署至国家遥感测量系统。5#数据组织(1)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位制作。(2)分县提供成果。6#精度要求(1)以遥感测量结果核定播种面积的县。水稻、玉米、大豆的面积测量精度不低于95%,平原县图斑交并比不低于85%,丘陵山区县图斑交并比不低于80%。(2)其他县。水稻、玉米、大豆的面积测量精度不低于85%,图斑交并比不低于70%。7★成果内容(1)测量使用的遥感影像数据。(2)人工智能遥感样本库、智能测量模型。(3)用于传统分类方法的训练样本数据(采用人工智能遥感分类的地区无需提供)。(4)测量分类体系文件。(5)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结果。(6)检验样本及精度自评文件。(7)提交兼容国家遥感测量系统的模型及源代码,并部署至国家遥感测量系统。8★提交时间2026年9月中旬前提交初步成果,2026年11月上旬前提交最终成果。9工作条件(1)提供行之有效的数据生产保密流程内部制度文件。(2)提供可信的实地数据生产保密工作环境专家论证意见书(实景照片、说明等)等材料,有保密资质则不用。10产品服务(1)提供数据后期处理整理服务。(2)提供测量培训服务。11★产权数据所有权、模型所有权均归属于采购人。12#产品质保服务(1)提供与产品相应的合理修改及售后服务。(2)提供每周8小时*5个工作日的咨询服务。六、成果展示和建库归档1★提供成果根据《黑龙江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遥感测量实施方案》的格式要求及采购人的具体需求:(1)提供数据成果。(2)提供成果展示方案和展示产品。(3)提供相关分析材料。2建库归档空间信息相关成果数据的建库归档要求详见《黑龙江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遥感测量实施方案》。七、备品备件要求1数据源(1)采购人提供主要遥感影像数据。(2)采购人提供完成工作需要的各级行政边界和样方边界矢量数据。(3)采购人提供抽中部分农作物种植地块实地调查数据、全部畜禽养殖设施实地调查数据。(4)供应商自行补充相关影像数据。(5)补充数据源必须满足方案内关于遥感影像数据的要求。八、检查、报告、文档等要求1报告符合《黑龙江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遥感测量实施方案》要求:(1)生产技术文档。(2)质检报告。(3)总结报告。九、人员管理要求1生产流程管理符合ISO9001认证体系管理资质2人员管理资质符合国家认证体系的项目管理资质十、响应速度、总部技术支援等要求1服务相应时间采购人提出问题后,24小时内作出售后服务支持相应。2#人员要求投标人须为本项目提供不少于 10 名服务人员,工作任务由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安排。1.5、服务要求表4主要服务要求指标服务项目序号重要性指标要求服务能力1★项目团队成员至少50人,其中正式员工所占比例至少60%,正式员工需提供缴纳了社会保障金的证明。2具备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具备良好的数据加工能力,提供说明材料。3★承诺提供至少10名(含)以上正式职工的驻场(采购人场地)服务。4在遥感及相关领域,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书。5服务时间承诺,驻场服务时间截止全部工作完成并验收合格后。6★签订数据安全保密协议,确保参与本项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责任明确,管理规范,严格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责任,承担数据失泄密带来的法律后果。服务标准7#提供足够、及时的现场服务和技术支持服务,提供服务方案。公司状况8★提供2024年或2025年正规财务审计报告,且公司运营正常。9符合ISO9001认证体系管理。10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研发能力。项目经验112023年以来有独立承担过类似本项目的遥感测量相关项目经验(有效业绩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参与过农业、国土等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遥感试点或遥感测量应用类项目(有效业绩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响应速度12承诺当采购人提出问题的2小时内给予解答;如有必要,在问题发生的48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用户现场,24小时内解决问题。人员资格13#项目团队成员中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相关专业(遥感、测绘及地理信息系统)的博士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2人,相关专业的硕士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至少5人,从业经验1年(含)以上者不低于20人。团队人员构成合理,技术背景良好,项目经验丰富,充分满足和适合项目的需要。14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具有博士以上学历,并具备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高级工程师(高级职称)证书。15项目团队至少3人参加过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培训或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1.6、有关要求(一)具有地理信息、遥感处理专用生产软件版权(提供专利授权、或者软件著作权、或者软件使用权等证明之一)。(二)具备可靠、安全的数据生产环境,提供证明或者生产环境说明(实地工作环境照片、说明、相关证明),可提供保密工作环境的专家论证意见,3位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知名专家,其中至少一位数据生产安全保密相关的专家,提供所有专家签名综合意见、各专家签名的个人意见、会议纪要。有保密资质的单位提供资质证书则无需专家论证意见。(三)成交供应商至少有两位或聘请两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含教授、研究员等)职称且从事农作物遥感测量的专家(有正式的聘任合同为证),该专家应公开发表过农作物遥感测量方面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至少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或者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至少第一(通讯)作者,提供学术论文证明。(四)具有相应的农业普查遥感测量工作能力,针对本项目配置的服务器、分布式存储(含集群存储)、遥感测量模型解译的算力,遥感影像智能解译相关计算机软件,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精度要求完成黑龙江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遥感测量工作,并提供数据生产能力证明。证明可为以下方式中至少两种:1.2023年以来农作物遥感测量实际案例,以合同为凭证;2.2023年以来农业资源类遥感测量应用案例证明,以合同为凭证;3.参加过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遥感测量试点工作,以合同为凭证;4.国内空间信息技术方面专家(至少教授3人以上)认可的论证意见书证明;5.其他可信的,能够得到采购人认可的证明方式。(五)★恶意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报价低于最高限价60%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说明报价理由,否则视为恶意报价作无效投标处理。1.7、可提供用于测量的相关统计调查数据供应商应具备满足数据保密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可实际执行的严格保密工作制度,才可以在签订数据使用保密承诺书的前提下,取得由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提供的相应的遥感、统计调查数据,用于且只能用于完成合同规定的相关测量任务所用。(一)遥感影像数据。视国家统计局下发及省自然资源等部门共享数据情况提供。(二)统计调查数据。1.统计数据:相关的与测量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已有的统计调查数据。2.实地调查样本数据:可以提供本年当季需要开展测量的部分实地调查结果数据,实地调查样本数据为含作物名称、位置信息的矢量数据,附带部分实地地物照片。1.8、知识产权本条只针对国家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提供的相关遥感影像数据、测量过程中产生的中间数据、相关测量任务的结果数据,不包括国家或地方其他部门提供用于辅助测量的数据,不包括投标单位测量过程中提供的自有产权数据。本条针对的所有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国家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各单位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和数据使用要求,规范管理、保密使用,使用期结束后配合完成清除工作。人工智能测量模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附表1:(测量范围:黑龙江全部涉农普查区(行政村)。)表1遥感测量结果核定县级主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任务表序号省名称省代码县名称县代码春玉米中稻和一季晚稻大豆1黑龙江省23230101哈尔滨市辖区AAB2黑龙江省23230111呼兰区AAB3黑龙江省23230112阿城区AAB4黑龙江省23230113双城区AAB5黑龙江省23230123依兰县AAA6黑龙江省23230124方正县AAB7黑龙江省23230125宾县AAB8黑龙江省23230126巴彦县AAA9黑龙江省23230127木兰县AAB10黑龙江省23230128通河县AAB11黑龙江省23230129延寿县AAB12黑龙江省23230183尚志市AAA13黑龙江省23230184五常市AAB14黑龙江省23230201齐齐哈尔市辖区AAA15黑龙江省23230221龙江县AAA16黑龙江省23230223依安县AAA17黑龙江省23230224泰来县AAB18黑龙江省23230225甘南县AAA19黑龙江省23230227富裕县AAA20黑龙江省23230229克山县ABA21黑龙江省23230230克东县ABA22黑龙江省23230231拜泉县AAA23黑龙江省23230281讷河市AAA24黑龙江省23230301鸡西市辖区ABB25黑龙江省23230321鸡东县AAB26黑龙江省23230381虎林市AAA27黑龙江省23230382密山市AAB28黑龙江省23230401鹤岗市辖区AAA29黑龙江省23230421萝北县AAA30黑龙江省23230422绥滨县AAA31黑龙江省23230501双鸭山市辖区ABB32黑龙江省23230521集贤县AAA33黑龙江省23230522友谊县AAA34黑龙江省23230523宝清县AAA35黑龙江省23230524饶河县AAA36黑龙江省23230601大庆市辖区ABB37黑龙江省23230621肇州县ABB38黑龙江省23230622肇源县AAB39黑龙江省23230623林甸县AAB40黑龙江省23230624杜尔伯特县AAB41黑龙江省23230701伊春市辖区BBA42黑龙江省23230722嘉荫县ABB43黑龙江省23230723汤旺县BCB44黑龙江省23230724丰林县BCB45黑龙江省23230725大箐山县BCB46黑龙江省23230726南岔县BBB47黑龙江省23230781铁力市AAA48黑龙江省23230801佳木斯市辖区AAA49黑龙江省23230822桦南县AAA50黑龙江省23230826桦川县AAB51黑龙江省23230828汤原县AAB52黑龙江省23230881同江市AAA53黑龙江省23230882富锦市AAA54黑龙江省23230883抚远市AAA55黑龙江省23230901七台河市辖区AAB56黑龙江省23230921勃利县AAA57黑龙江省23231001牡丹江市辖区AAB58黑龙江省23231025林口县AAB59黑龙江省23231081绥芬河市BCB60黑龙江省23231083海林市AAB61黑龙江省23231084宁安市AAB62黑龙江省23231085穆棱市AAB63黑龙江省23231086东宁市ABB64黑龙江省23231102黑河市爱辉区ABA65黑龙江省23231123逊克县ABA66黑龙江省23231124孙吴县ACA67黑龙江省23231181北安市AAA68黑龙江省23231182五大连池市AAA69黑龙江省23231183嫩江市ABA70黑龙江省23231202绥化市北林区AAB71黑龙江省23231221望奎县AAB72黑龙江省23231222兰西县AAB73黑龙江省23231223青冈县AAA74黑龙江省23231224庆安县AAB75黑龙江省23231225明水县AAB76黑龙江省23231226绥棱县AAB77黑龙江省23231281安达市AAB78黑龙江省23231282肇东市AAA79黑龙江省23231283海伦市AAA80黑龙江省23232700大兴安岭地直BCA81黑龙江省23232701漠河市CCB82黑龙江省23232721呼玛县BCB83黑龙江省23232722塔河县CCB注:1.作物名称按照《标准地物分类代码》中二级分类名称填写。2.每个县的每种作物按照A、B、C标注遥感测量类型,A表示以遥感测量数据核定面积,B表示开展遥感测量工作,不核定面积,C表示不开展遥感测量。3、商务要求采购包1:序号参数性质类型要求1★服务期限详见招标公告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验收要求按采购需求验收4★合同支付方式1、施工进场5个工作日,达到付款条件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2、完工阶段性工作并通过审核验收5个工作日,达到付款条件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3、完成全部工作,并通过验收5个工作日,达到付款条件7个工作日内一年后5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四、其他要求(如有,样品、演示)(一)样品要求:1.样品:_____;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__________;3.样品的包装要求:__________;4.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5.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否;☐是,检测机构的要求:__________;检测内容:__________。6.请供应商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样品提交时间内提供样品并按规定位置安装完毕。到截止时间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清场并封闭样品现场,超时提交的样品将不予接收。(二)演示要求:在评审时安排每个供应商进行方案讲解演示,讲解次序以开启时供应商签到表先后次序为准,讲解演示结束后按要求解答评标委员会提问。6.请供应商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样品提交时间内提供样品并按规定位置安装完毕。到截止时间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清场并封闭样品现场,超时提交的样品将不予接收。(二)演示要求:在评审时安排每个供应商进行方案讲解演示,讲解次序以开启时供应商签到表先后次序为准,讲解演示结束后按要求解答评标委员会提问。第四章资格审查一、资格审查程序(一)资格审查开标结束后,采购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本章“二、资格审查标准”所列的内容,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审查标准要求的按投标无效处理。(二)信用信息核查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投标人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结果为准。2.采购人资格审查期间应当核查投标人信用记录,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且投标文件未提供原作出决定部门认定其行为属于非严重或非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原决定已被撤销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的,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核查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信用记录,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三)资格审查结果1.根据资格审查的情况,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2.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应予以废标。二、资格审查标准一般资格要求采购包1: 序号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投标人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投标人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投标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提供相关证照复印件或扫描件。 法人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但由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具有特殊性,其分支机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第七章标准格式《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 注: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执行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黑财规〔2023〕32号)的通知,投标人需提供《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不愿承诺的供应商或不对社会公开的信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3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提供第七章标准格式《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4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提供第七章标准格式《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5投标人信用记录未被列⼊失信被执⾏⼈、重⼤税收违法案件当事⼈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为记录名单,或投标⽂件提供了原作出决定部⻔认定其⾏为属于⾮严重或⾮重⼤违法⾏为或者原决定已被撤销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的。 查询渠道:信⽤中国⽹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要求:提供《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或查询截图。(注:如评审小组对信用查询截图存在异议,以现场查询结果为准。)6本项目对于联合体的要求(适用于接受联合体投标项目)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第七章标准格式《联合体协议》并按要求签字盖章。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1、2规定的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本表序号5项规定。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不得为联合体,此项无需提供证明文件。特定资格要求采购包1: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 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具备省级及以上测绘行政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需包含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采购包1: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 无第五章评标办法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以下评标办法及标准。一、评标程序(一)符合性审查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章“二、评标标准”中“(一)符合性审查表”的内容对资格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符合性评审表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无效。2.同品牌检查2.1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该单一产品即为核心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2.2提供相同品牌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2.3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提供相同品牌核心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代表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2.4核心产品有效投标品牌不足3个的应按废标处理。(二)投标文件澄清和说明1.评标期间,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政府采购平台中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其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在采购平台中加盖电子印章后提交。2.异常低价审查2.1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报价(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50%的,即投标报价(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报价(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投标人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2.2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投标人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人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3.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3.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加盖电子印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视同投标人不确认,其投标无效。(三)投标文件比较和评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比较与评价。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审因素包括投标报价、商务技术以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评审因素及标准见本章“二、评标标准”中“(二)综合评分表”。除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报价进行调整。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除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报价进行调整。3.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扣除(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报价按照下表中的规定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采购包1: 序号 评审内容 适用情形 扣除比例C1 具体标准和要求1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非联合体10%承接本项目的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均为小型、微型企业时,给予C1的价格扣除,即:评标价=核实价×(1-C1);监狱企业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同等价格扣除,当企业属性重复时,不重复价格扣除。(如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将不进行价格扣除)2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 4% 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 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 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报价给予C1的价格扣除(C1为扣除比例, 取值范围为4%-6%),即:评标价=核实价×(1-C1); 监狱企业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 同等价格扣除,当企业属性重复时,不重复价格扣除。(如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将不进行价格扣除)注:(1)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成交金额以实际投标为准。(2)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2)对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关于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的相关要求的投标人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四)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标方法,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后推荐中标候选人: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投标人提供的经评审认定有效的“采购标的一览表”中标注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数量由多到少排列。投标人投标的产品同时具有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数量不累计计算。按上述规定仍并列的,由采购人代表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如提供相同品牌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代表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扣除的投标报价进行由低到高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投标人提供的经评审认定有效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数量由多到少排列。投标人投标的产品同时具有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数量不累计计算。按上述规定仍并列的,由采购人代表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五)出具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署的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2.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评标方法和标准;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5.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名,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二、评标标准符合性审查表采购包1: 序号 符合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1投标承诺书提供第七章标准格式《投标承诺书》并按要求加盖公章2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参加投标提供第七章标准格式《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参加投标的无需此件,提供身份证明即可。3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包括分项报价和总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超过采购预算或分包最高限价,不得缺项、漏项。4主要商务条款提供第七章标准格式的《主要商务要求承诺书》并加盖公章5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只注明符合、满足等无具体内容表述的,将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所投产品属于“采购标的一览表”中标注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如不涉及可予以删除)6报价合理性报价合理,或报价不合理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后,能够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7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如涉及)如本项目(包)非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亦允许分包,且投标人拟进行分包时,须提供第七章标准格式的《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否则无须提供。8分包其他要求(如涉及)分包履行的内容、金额或者比例未超出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分包承担主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且提供了资质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如有)。9报价的修正不涉及报价修正,或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投标人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10进口产品招标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内容时,投标人所投产品不含进口产品。11串通投标情形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项串通投标情形。12其他无效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综合评分表【综合评分法适用】采购包1: 评审内容 评审标准 分值构成技术部分68.00分商务部分22.00分报价得分10.00分 评审因素分类 评审内容 具体标准和要求分值技术评审技术部分招标文件要求参数中不满足星号条款要求的为无效投标;重要指标、一般技术指标参数累计五项不满足要求的为无效投标;技术偏离表中“投标文件响应情况”应如实填写,并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一一对应,如简单填写“响应或完全响应”将视为实质性不满足,视为投标无效。 1.功能配置齐全,满足招标文件所有参数要求的得(满分15分)。注:加注“#”代表重要指标,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其他一般技术指标每负偏离一项扣0.5分15.00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有针对本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合理化建议:(1)针对项目需求有全面理解,能全面把握项目的重点难点问题,并针对全部重点难点问题提出具体可行的保障措施和合理化的建议,措施建议细致可行,能有效保障本项目重点难点工作实施,有利于实现服务效果,得8分;(2)针对项目需求有全面理解,针对部分重点难点进行分析,提出针对项目部分重点难点提出具体可行的保障措施或者合理化建议,措施建议基本可行,能基本保障本项目重点难点工作实施,基本实现服务效果,得5分;(3)只针对部分需求进行理解分析或者没有分析项目需求,不理解项目的重点难点,提出建议不合理或者不具备操作性,无法保障本项目重点难点工作实施,无法实现服务效果,得2分;(4)不提供不得分。8.00技术方案有针对项目要求的工作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提供符合《黑龙江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遥感测量实施方案》要求的技术方案包括:1 遥感影像数据的接收检查、补充和预处理;2 实地调查任务包制作;3 农作物种植用地遥感测量(含人工智能模型);4 设施农业用地遥感测量(含种植业设施地块提取模型和畜禽养殖地块提取模型);5 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含人工智能模型);6 完成数据成果图集和展示、数据建库归档等。注:每小项技术方案内容详尽、细致、可执行且、技术可行、符合规范的得5分。注:上述每小项方案中有下列缺陷任意一项的(缺陷是指: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内容不适用项目情况、引用的规范及标准错误、时间、地点区域错误、有违法违规内容陈述、内容缺失等)扣3分,不提供不得分。25.00实施方案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实施方案包含:1针对项目采购内容配备项目团队配置,包含人员及职称资质、工作职责、工作经验。2针对项目采购内容和《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遥感测量方案》要求的成果提交时间制定针对性的项目实施计划,包含各项任务各个关键阶段的完成时间节点,如基础数据整理完成时间、农作物种植用地遥感测量分区域的完成时间、主要农作物模型训练和分布测量完成时间、成果质检时间等,需提供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表,并预留成果整改等所需时间。3成果质量管控计划,包含“三级质检”的组织方式、成果产出内容、整改预案等。4提供明确的项目沟通制度,包含与采购方日常汇报、项目关键阶段汇报沟通、采购方应急需求响应等。5制定具体的成果安全管理制度,包含数据保密管理、数据处理环境安全规范、数据安全交接措施等三项内容。6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短时间大量压缩工期的工作进度保障方案、相关影像数据未及时提供时的数据处理方案等方面。根据投标人针对上述五项内容在投标文件中的响应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其中每有一项内容满足要求的得2分,满分12分。每项内容中每有一处存在不足的扣0.5分,最多扣2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的该项内容不得分。注:(1)以上“内容满足要求”是指:①需求分析理解与项目技术服务需求吻合,有针对性的阐述;②内容从黑龙江省农作物种植情况出发,贴合项目采购内容;③内容标准不低于国家统计局下发的《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遥感测量方案》方案。④内容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2)以上内容中“存在不足”是指:①需求理解内容与本项目采购内容不吻合或者没有针对性的阐述;②内容未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③内容不符合《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遥感测量方案》,无法实现采购目标;④内容表述不规范、含义存在歧义、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时间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等情形中任意一种。12.00履约技术能力(1)供应商拟提供的人工智能模型及系统,提供至少一家主流国产GPU厂商适配证明和一家主流操作系统厂商适配证明,得3分,否则不得分。(2)供应商同时具有耕地地块提取或更新方法、遥感图像融合类方法等发明专利证书的,满足要求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注:需提供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供应商同时具有遥感信息智能提取类、遥感大数据类、农情遥感监测类、农业调查系统类、农作物面积推算类等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具备上述3项(含3项)的得3分,少于3项不得分。注:需提供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8.00商务评审项目团队项目组成员不少于50人(含),其中正式员工所占比例至少60%。注:正式员工需提供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日之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在本单位的社保缴纳证明(五险)材料复印件等相关在职证明材料),提供项目团队成员名单(非正式员工需特别列明)。满足要求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4.00单位资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软件产品证书、软件企业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适用范围为空间地理信息数据加工处理服务及应用、3S软件的研发),每提供一项得1分,全部满足得5分,否则不得分。注:需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00数据生产环境供应商需具备可靠、安全的数据生产环境,满足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注:需提供保密工作环境的专家论证意见。1.00驻场情况供应商需承诺提供不少于10名人员(含)的驻场(在采购人的场地)服务,驻场服务人员具备1年(含)以上工作经验。满足要求的得1分。注:供应商需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不提供不得分。1.00同类业绩情况投标人2023年1月1日以来(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承担过类似业绩的,每提供一项得0.5分,满分2分。注: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有效合同(含签订合同双方的单位名称、合同项目名称、签订合同双方的落款盖章、签订日期的关键页)、验收文件、付款记录(至少一笔)复印件作为同类业绩证明资料。不提供或资料不全不得分。2.00项目成员1.项目经理同时具有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相关专业(遥感、测绘、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的博士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项目管理资格认证证书,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培训证书的,全部满足的得2分,任一项不满足不得分。2.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相关专业(遥感、测绘、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的博士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满足的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3.项目团队其他成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每具有1人,得1分,满分得5分。注:上述人员需提供学历证或职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日之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在本单位的社保(五险)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相关在职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9.00价格评审价格评审价格项评审因素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价格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10.00价格扣除 序号 情形 适用对象 扣除比例 说明1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非联合体10.00%承接本项目的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均为小型、微型企业时,给予C1的价格扣除,即:评标价=核实价×(1-C1);监狱企业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同等价格扣除,当企业属性重复时,不重复价格扣除。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由采购人与中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财政系统备案并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合同文本供参考)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服务类)第一部分合同书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通过______组织的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定,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中标人,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1.1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1.1.2中标通知书;1.1.3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1.1.4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1.1.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1.2服务1.2.1服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2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3服务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价款本合同总价为:¥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元)。分项价格:序号分项名称分项价格123......总价1.4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1.4.1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1.4.2发票开具方式:________________。1.5服务期限、地点和方式1.5.1服务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1.5.2服务地点:________________;1.5.3服务方式:________________。1.6违约责任1.6.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___%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___%;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6.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___%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___%;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6.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1.6.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1.6.7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受领标的物、擅自解除合同、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导致乙方遭受的直接损失,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赔偿,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一致;针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造成乙方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可以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乙方的直接损失。1.7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1.7.1将争议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1.7.2向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1.8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时生效。甲方(单位公章):乙方(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时间:___年___月___日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乙方账户信息户名:______账号:______开户银行:______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2.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人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人的价格。2.1.3“服务”系指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2.1.4“甲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2.2技术规范货物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2.3知识产权2.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2.3.2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货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4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2.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2.5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6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2.6.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2.6.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2.6.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2.7质量保证2.7.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2.7.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2.8延迟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2.9合同变更2.9.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2.9.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0合同转让和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分包承担主体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1不可抗力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2.1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12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2.13乙方破产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4合同中止、终止2.14.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5检验和验收2.15.1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2.15.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2.15.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16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2.16.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2.16.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17履约保证金2.17.1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2.17.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前述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甲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应承担违约责任。2.17.3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2.18合同份数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条款号约定内容 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合同标的及金额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6.合同履行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8.质量标准和保证8.1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8.2保证(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9.权利瑕疵担保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0.知识产权保护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11.保密义务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2.合同价款支付12.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12.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3.履约保证金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14.售后服务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14.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15.违约责任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15.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16.1合同的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16.2合同的中止(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16.3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6.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7.合同分包17.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17.2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18.不可抗力18.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8.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19.解决争议的方法1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19.2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1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20.政府采购政策20.1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20.2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0.3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21.法律适用2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21.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22.通知22.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22.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全国农业普查遥感测量技术服务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黑龙江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