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工 水利工程建设招标变更公告(永济市水利局2026)



永济市水利局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修改稿)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招投标公正、公开、公平的进行,有效防范招投标工作中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3年第23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1年第14号)、《永济市水利局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试行)》(2025年)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部门及下属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招标,金额范围为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过程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机构的选择按照《永济市水利局政府采购办法(试行)》(2022年)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第四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条款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编制,由招标人审核。

第五条 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1.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3.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4.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6.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六条 招标公告前,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要求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备。

第七条 招标公告在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运城市) 、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公告网站不少于3家。

第八条 投标报名:在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登录(http://jyzt.sxzwfw.gov.cn)进行注册,主体库注册完成后办理CA数字证书(USBKey),同步成功后凭借CA数字证书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运城市)交易系统登



入口登录,通过系统下载招标文件(.pdf格式),此为获取招标文件的唯一途径,通过其他渠道获取招标文件的不具备投标资格。

第九条 禁止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1.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2.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十条 评标专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开标前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系统智能通知评标专家,开标前、评标过程中不得接触评标专家,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对评标结果公示,在招标公告发布的网站中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组织评标报告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三重一大”相关要求向纪检监察机关报送招标结果。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合同签订条款约定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关于工期、材料调差、预付款比例、进度款支付比例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四条 招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本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是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对招投标有关法规的整合、强调、补充、细化,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于招投标方面的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利局工 水利工程建设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