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制服招标变更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2026)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2026年被装采购项目更正事项公告(二标段一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T-NP26010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2026年被装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04-07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根据***《2025式警服系列品种技术标准(草案)》中警服检测指标要求,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2026年被装采购项目原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样品检测指标中“最大允许轻缺陷指标数量”予以修正,对应的评标办法投标样品评审标准细则中轻缺陷扣分分值标准进行了适应性修订。除上述事项外,原招标文件中其他事项及内容未做相关调整。详见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系统更新后的答疑文件及“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内容。
更正日期:2026-05-13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政府采购网、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发布。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地址:银川市北京中路86号
联系方式:0951-613613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宁夏长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256号美铂大厦四层
联系方式:0951-8620486、18609507303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何先生
电话:0951-6136135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白杰
电话:0951-8620486、18609507303
五、附件
采购文件*:
招标文件正文.pdf
代理机构:宁夏长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6-05-14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2026年被装采购项目
品目
制服
采购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行政区域
宁夏回族自治区
公告时间
2026年05月14日 09:27
首次公告日期
2026年04月07日
更正日期
2026年05月13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白杰
项目联系电话
0951-8620486、18609507303
采购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采购单位地址
银川市北京中路8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951-6136135
代理机构名称
宁夏长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256号美铂大厦四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951-8620486、18609507303
附件: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2026年被装采购项目货物类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采购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采购代理机构:宁夏长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6年4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招标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投标供应商须知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第五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第六章评审方法和标准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投标邀请(招标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1.政府采购计划编号:2026NCZ0010652.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2026年被装采购项目3.项目编号:D6400000141101266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5.预算金额(元):11410638.56.最高限价(如有):11410638.57.采购需求:采购公安民警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一批。本项目划分为九个标段,一标段帽类;二标段衬衣裤类;三标段春秋执勤服类。(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8.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80日内,完成全部生产及配送。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1.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登记许可证明材料等),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1.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3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或证明材料;1.4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资格承诺函或证明材料;1.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或证明材料;1.6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1.7本项目二、三标段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进行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注:上述第1.3—1.6项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以开标当日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查询结果为准)。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4.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4.1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供应商或生产厂家应为入围***《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2025版)》目录生产企业,且所提供产品须为《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2025版)》品类(品种)内允许生产的产品,被取消生产资格的供应商不能参与此次投标。4.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4.3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6-04-07至2026-04-14(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方式:电子下载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6-06-0109:00(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地点:宁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51号瑞银财富中心B座5层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次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宁夏政府采购网(www.ccgp-ningxia.gov.cn)、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www.nxggzyjy.org)同时发布。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发展;(2)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3)促进绿色发展有关政策(商品包装、快递包装)。3.其他事宜:(1)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请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二期),通过CA锁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成功后,不要拔锁,按系统提示即可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2)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实行CA锁认证安全登录管理,请及时将软硬件升级更新至最新版本。办理CA锁业务及CA锁升级更新等事宜请登录“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CA办理。(3)未在规定时间内按以上程序进行网上登记及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投标文件一律不予接收。(4)本项目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供应商开标时可不到开标现场,通过网上在线参与开标,完成远程投标文件解密。解密要求:①投标供应商使用CA锁进行远程解密,解密的CA锁与生成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时的CA锁须为同一个CA锁,否则无法解密,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供应商自行负责。②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根据系统提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解密(解密时间30分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其投标文件将被退回,不参与后续投标流程。③进入“政府采购不见面开标系统”投标供应商根据系统提示进行解密,如多标段不见面开标,则按标段顺序依次进行解密。如有疑问,致电软件公司0951-6891120、4009980000获得帮助。注:请各投标供应商在报名结束至开标前随时关注相关网站“澄清/变更”公告栏。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澄清/变更”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后果自行承担。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联系人:何先生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86号联系方式:0951-613613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宁夏长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白杰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256号美铂大厦四层联系方式:0951-8620486、15009610307代理机构:宁夏长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6-04-07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表是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序号内容1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2026年被装采购项目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80日内,完成全部生产及配送。2采购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联系人:何先生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86号电话:0951-61361353采购代理机构:宁夏长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256号美铂大厦四层项目负责人:白杰电话:0951-8620486/15009610307邮箱:2249995243@qq.com4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1.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登记许可证明材料等),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4明;1.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3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或证明材料;1.4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资格承诺函或证明材料;1.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或证明材料;1.6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1.7本标段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进行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注:上述第1.3—1.6项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以开标当日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查询结果为准)。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4.合格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4.1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供应商或生产厂家应为入围***《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2025版)》目录生产企业,且所提供产品须为《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2025版)》品类(品种)内允许生产的产品,被取消生产资格的供应商不能参与此次投标。4.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4.3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如无其他资格要求,不填写)5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是☑否6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出具或未按规定填写不完整的(如产品制造商不全等),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7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本项目所属行业为: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7价格参与评审。(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545号文,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企业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需提供总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企业声明函》,分支机构提供的声明函不参与价格折扣。8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否9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如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填写)10项目预算金额:5748768元;最高限价:5748768元(如有)11报价方式:□总价☑单价□费率□折扣12投标保证金:0.00元缴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13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相关要求:/14是否需要提供样品:是提供样品要求包括:14详见招标文件“其他资料采购参数及评标办法附件”15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自然日(日历日)16投标文件(电子/纸质)提交截止时间:2026-06-0109:00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投标人须使用CA锁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一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本项目釆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须使用CA锁登录“宁夏不见面开标大厅”进入本项目,按要求准时参加线上开标会议。17开标时间:2026-06-0109:00开标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投标人须使用CA锁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一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本项目釆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须使用CA锁登录“宁夏不见面开标大厅”进入本项目,按要求准时参加线上开标会议。18核心产品:详见招标文件“其他资料采购参数及评标办法附件”中带▲号的为核心产品19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20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321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是定标原则: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评委专家5人,评委专家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采购方评委2人。22是否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签订合同前/自然(日历)日,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23是否收取招标代理费:是是否由中标供应商缴纳招标代理费:是招标代理费:参考国家计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颁布的《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价费〔2003〕149号文件的规定标准下浮40%收取中标服务费(单价招标项目以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计算基准价)。收取形式:公户转账收取时间: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一次性收取24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一次性提出质疑。25其他政府采购政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否属于品目清单的强制采购产品,投标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25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26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号)要求,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办理融资业务。具体融资事宜请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系统查询办理。27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公告:①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宁夏政府采购服务平台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其他补充事项:1其他政府采购政策:(一)中小企业政策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②《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③《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1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要求,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与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对符合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4.分支机构不能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只能以法人身份参加。5.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注: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规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1.是否执行对本国产品报价扣除政策:□否☑是(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2.单一产品采购供应商需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多种产品采购供应商需同时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及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承诺函。(三)促进绿色发展有关政策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其包装要参考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印发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提倡供应商优先采购绿色包装产品、绿色物流配送服务以及循环利用产品。(四)支持定点扶贫被装企业发展政策根据***《关于支持定点扶贫被装企业稳定发展的通知》、公装财〔2025〕28号等文件精神,在同质同价情况下,优先采购***扶贫企业产品。2一、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交易项目,供应商需按照以下要求制作、上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填联系电话须真实有效,如评审环节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时能及时联系。如无法取得联系,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一)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要求1.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电子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并进行电子签名和签章。2.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编制: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应按招标文2件中“投标(响应)文件格式”使用国泰新点投标(响应)文件制作软件(宁夏)专用版编制,生成有NXTF以及nNXTF两种后缀形式的文件。其中,NXTF后缀形式的文件是加密电子版文件,须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前上传至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开标(开启)时使用生成投标(响应)文件的CA锁用于投标(响应)文件的远程解密。nNXTF后缀形式的文件是未加密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中标(成交)后向采购人单独提供。3.各供应商在开标(开启)前应及时关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nxggzyjy.org/)“变更公告”栏、系统内“澄清和修改”栏及系统内“查看回复”栏,及时查看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4.投标(响应)供应商应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通过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加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NXTF)应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上传,未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至时间前完成上传的,作无效投标(响应)处理。5.开标(开启)解密:本项目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方式,各投标(响应)供应商无需到开标(开启)现场参加开标(开启)活动,使用CA锁提前登录“政府采购不见面开标系统”(网址:http://zfcg.nxggzyjy.org:9023/BidOpening_cg/bidhall/default/login.html)在线参与本项目开标(开启),完成远程解密投标(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进行解密,未在30分钟之内解密的投标(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退回。6.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注意事项:①登录方式:各投标(响应)供应商使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谷歌Chrome、火狐Firefox、微软Edge(系统不支持IE浏览器)打开“政府采购不见面开标系统”系统登录页面。②系统环境配置:为保障投标(响应)活动正常进行,请提前一天对系统进行相关配置,完善软件环境,确保能顺利操作网上不见面开标流程。如出现问题,致电软件公司0951-6891120、4009980000获得帮助。③投标(响应)文件网上解密: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不见面开标系统内公布供应商名单,发出投标(响应)文件解密指令,供应商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供应商必须在30分钟内完成解密,一般情况下1-3分钟即可解密成功)。各供应商须及时完成投标(响应)文件解密,以免影响投标(响应)活动。④因供应商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用错解密锁等自身原因未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的,视为供应商放弃解密;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因或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响应)文件解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经行政监管部门核实后延迟解密时间。(二)无效投标(响应)情形:1.加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NXTF)应在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未在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无效投标(响应)。2.供应商上传投标(响应)文件所用的CA锁与远程解密使用的CA锁应一致,否则导致投标(响应)文件无法解密,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投标(响应)文件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的,该投标(响应)文件视为无效投标(响应)文件。4.因供应商CA锁保管不当、硬件老化、电器性能不稳定、软硬件未及时更新等自身问题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解密的,视为供应商撤销其投标(响应)文件。5.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成功的,视为放弃解密,投标(响应)文件予以退回。二、本招标文件中电子化采购的有关概念:(1)电子签名:指运用电子密码技术,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用于识别签名人(法人或自然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及其他个人的电子形式签名。(2)电子印章:指模拟在纸质文件上加盖传统实物印章的外观和方式进行电子签名的形式,电子印章包括机构法人电子形式印章。(3)数字证书(简称“CA”):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基于PKI技术签发、认证和管理的数字证书。CA证书具有数据电文交换中身份识别、电子签名、加密解密等功能。电子签名及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签名(含电子签名)和盖章(含电子印章)是不同使用场景,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响应)文件指定位置进行签名(含电子签名)和盖章(含电子印章),对允许采用手写签名的文件,应在纸质文件手写签名后,提供文件的彩色扫描电子文档进行后续操作。(4)“全称”、“公司全称”、“加盖单位公章”及“公章”:在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相关的其他电子资料中,涉及“全称”或“公司全称”的应在对应文件编辑时使用文本录入方式,或在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上进行手写签名,或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印章完成;涉及“加盖单位公章”和“公章”应使用投标人单位的数字证书并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印章完成。(5)“投标人代表签字”及“授权代表”:在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相关的其他电子资料中,涉及“投标人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应在投标(响应)文件编辑时使用文本录入方式,或在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上进行手写签名,或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签名完成。(6)“法定代表人”:在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相关的其他电子资料中,涉及“法定代表人”应在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上进行手写签名,或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签名完成。三、投标供应商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仅用于采购活动结束后存档,开标时无需提供,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模式):投标文件份数:叁份中标供应商应于中标公告发布后将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直接双面打印成纸质投标文件,胶印装订成册以及PDF签章电子版(未加密合成的PDF版)投标文件(U盘形式提供)送至宁夏长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中标供应商应提交的其它文件:未中标供应商请于中标公告发布后将PDF签章电子合成版(未加密PDF)发送至我公司邮箱2249995243@qq.com。3一、报价要求:本项目为单价招标,供应商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货物清单逐项进行单价报价(不得缺漏项),报价计算以单价总和计取,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含单价预算),否则视为无效3投标。最终采购合同结算价格以单价为准,根据采购标的物实际发生量进行结算,但整体结算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各标包的采购预算。二、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1)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①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②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5%;③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④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2)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相关供应商的提供证明材料的时间为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3)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5)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第三章投标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供应商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1.3投标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潜在投标供应商: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1.4投标供应商及其投标货物须满足以下条件:1.4.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1.4.2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1.4.3符合本项目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1.4.4若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投标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若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4.5若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制造,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5如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1.5.1两个及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供应商的身份投标。1.5.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本须知1.4.1的规定。1.5.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1.5.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内容提交。1.5.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1.5.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的,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7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8其他投标无效情形: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9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9.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1.9.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1.9.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1.9.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1.9.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1.9.6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2.资金来源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2.2投标供应商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3.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费用。(二)招标文件4.招标文件构成4.1投标邀请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3供应商须知4.4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4.5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4.6评标方法和标准4.7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4.8投标文件格式5.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5.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等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5.2招标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未澄清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涉及的内容,以编排在后的最后描述为准。5.3投标供应商及时关注本项目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的澄清公告或修改内容并自行下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5.4其他:无。6.投标截止时间的顺延6.1为使投标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而准备投标或因其他原因,采购人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投标截止时间。顺延变更公告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6.2投标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本项目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的变更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7.其他投标事项:7.1投标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7.2原则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样品。除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如需提供样品,对样品相关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三)投标文件的编制8.投标范围及文字、计量单位要求8.1投标供应商应当对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部分内容,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8.2无论招标文件中是否要求,投标供应商所投货物及伴随的服务和工程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8.3投标文件应使用规范汉字书写(专有名词须加注中文解释),并采用通用的图形符号,不得出现与常规书写格式不符的内容。8.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投标供应商中标后,其投标文件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10.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10.1投标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标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10.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音像视频、视听等电子数据资料。10.2.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及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10.2.2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10.2.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及伴随的工程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10.3投标供应商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参照品牌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倾向性或限制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承诺不以上述参照品牌型号作为评标时判定其投标是否有效的标准。任何品牌的供应商均可依法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10.4本条所指证明文件不包括对招标文件相关部分的文字、图标的复制。10.5其他:无。11.投标报价11.1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括满足本次招标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货物,以及伴随的服务和工程。所有投标均应以人民币报价。11.2投标供应商应在价格明细表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11.3价格明细表上的价格应包括:投标货物(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价格(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投标货物运输(含保险)、安装(如有)、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所有伴随服务、工程等费用;11.4投标供应商所报的价格明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1.5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或多个方案的报价。12.投标保证金12.1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项目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数额及缴纳形式。12.2投标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或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及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2.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3.投标有效期13.1投标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3.2因特殊原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供应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投标供应商也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14.投标文件的制作14.1投标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需符合以下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投标文件需由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和盖章的投标文件,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5.1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并递交。投标文件应当用不能被他人知悉或更换投标文件内容的方式密封。15.2纸质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因投标文件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15.3电子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6.投标截止16.1投标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地点。16.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件。17.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17.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文件。17.2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供应商要进行修改,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申请,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修改申请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签署、密封。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供应商要进行撤回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申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17.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17.4除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未开标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投标文件概不退回。17.5其他:无。(五)开标及评标18.开标18.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供应商代表参加。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18.2开标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公布投标供应商名单,介绍参加开标的人员,宣布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供应商在开标一览表中所填写的全部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18.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投标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开标的,视同投标供应商认可开标结果。18.4投标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开标现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18.5其他开标要求:19.资格审查及组建评标委员会19.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供应商及其投标货物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供应商不进入评标。合格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得评标。19.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查询投标供应商的信用记录。19.2.1投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9.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存档备查。投标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外,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19.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19.3.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19.3.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称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20.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与澄清20.1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商务和技术角度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20.2投标文件的澄清20.2.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况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0.2.2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20.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20.4如本项目只有一种产品,不同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的,按如下方式处理:20.4.1如本项目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供应商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供应商;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0.4.2如本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供应商,按一家投标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20.5如本项目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核心产品,若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相关投标供应商将被认定为属于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按第20.4条规定处理。20.6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清单,应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应属于品目清单的强制采购部分。投标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1.符合性审查21.1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1.1.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21.1.2未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21.1.3属于串通投标,或者依法被视为串通投标;21.1.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21.1.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21.1.6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21.1.7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22.其他投标无效情形: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比较与评价23.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23.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23.2.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3.2.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3.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相关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供应商,按照相关价格扣除规定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执行。23.4落实其他政府采购政策条款,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废标2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24.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24.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4.1.3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4.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5.保密要求25.1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25.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标文件评标情况和评标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六)确定中标26.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26.1除评标委员会受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情形外,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26.1.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处理方式:本项目不适用;26.1.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处理方式:确定技术标得分最高得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7.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定标27.1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27.2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27.3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原则确定中标人。28.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9.告知中标结果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将告知未中标供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七)合同及履约验收30.签订合同30.1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0.2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30.3如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中标供应商须按投标函内容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支付赔偿;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0.4当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中标无效或中标结果无效情形时,且合格的供应商数量符合规定,采购人可与排名下一位的中标候选人另行签订合同,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1.履约保证金如果需要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32.履约验收32.1项目验收。采购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进行交付,采购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各项承诺、合同要件、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工作。32.2签订验收报告。项目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成员签订验收报告。32.3采购人登录“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通过“履约验收管理”模块,按规定全面及时公开履约验收信息。履约验收信息按采购项目公开,分标段采购的按标段公开。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合同约定分次验收的,采购人应当于每次验收结束后,登录系统上传验收报告,填写履约验收信息公开相关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合同主要信息、验收日期、验收组成员、验收意见等。32.4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作为采购档案存档备查。33.招标代理费本项目是否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费及招标代理费标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34.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中标的投标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以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通过“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系统”,向相关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申请政府采购融资服务。(八)质疑和投诉35.质疑35.1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5.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加所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获取可质疑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也可以依法提出质疑。35.3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次数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超出法定质疑期提交的质疑将被拒绝。35.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和相关供应商。36.投诉36.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36.2投诉供应商应在法定投诉期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提出投诉。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一、商务部分★1.投标报价:本项目为单价招标,供应商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货物清单逐项进行单价报价(不得缺漏项),报价计算以单价总和计取,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含单价预算),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最终采购合同结算价格以单价为准,根据采购标的物实际发生量进行结算,但整体结算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各标包的采购预算。本次采购的清单中单价包含履行合同所有相关货物及服务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换维修、供货配发、包装费、检测费、运输费、运输保险费、仓储保险费、仓储费、组织验收、培训(如有)、售后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提供等)、质保期服务、增值税发票税费及其他可能发生的有关的费用等),采购方不再另行追加任何费用。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货物主料、辅料的规格、品名、成分、主要技术参数、产地、品牌、质量等级等详细说明。供应商报价参考***指导一般价有关要求(小数点保留两位数,四舍五入)。2.供应商按照产品清单中的名称逐项完整填写《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3.采购标的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合同签订后80日内,完成全部生产及配送。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货物执行***颁布的相关规范标准,部分选配品种执行相关行业标准。★5.采购标的交付地点(范围):采购人指定地点,宁夏境内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所在地。★6.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结算方式:以采购人实际采购数量为准,由采购人负责结算,中标单位须开具全额发票给采购人。合同款的支付:第一次支付: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甲方自收到等额发票后支付70%;第二次支付:中标单位按合同规定时间、品种及数量交货并全部验收合格后,采购人自收到等额发票后支付30%。7.包装和运输方式:(1)中标单位必须按照采购人提供的生产数据进行生产,在打包过程中,必须以市、县(区)公安局(分局)为单位进行打包,不同市、县(区)公安局(分局)不得混装;(2)不同单位的货物严禁混装,包装箱内必须附有明细人员清单,便于基层单位发放;(3)中标单位根据货物性质要求,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负责将产品安全交付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完成相关收货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4)提倡供应商优先采购绿色包装产品、绿色物流配送服务以及循环利用产品。8.售后服务及质量保障(1)供应商设有专门的售后服务网点、服务电话,保证在正常工作时间实时响应,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完成售后服务工作;(2)售后服务内容:不合体警服或质量有缺陷警服必须及时更换;调换的服装必须在中标单位收到调换货物后20日内邮寄回调换单位。(3)供应商需承诺如采购人有紧急警服保障任务,根据保障需求在规定时间内供货,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保障措施及方案(如成品及主料辅料备品数量、库房具体位置、储备面积、储备量、应急运输保障物流协议或自有车队情况、紧急生产组织及相应生产线设备人员安排、响应时间等)。(4)投标人需提供切实有效的产品质量保证措施,包含但不限于:生产设备投入情况、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生产工艺质量控制、产品内部验收标准以及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等。9.交付标准和方法(验收标准):★(1)交收检验依据“2025式警服系列品种技术标准(草案)”和《警服产品交收检验工作规范》(草案)执行。采购人严格执行过程检验、批次检验、交收检验等工作,相关检测费用由中标企业承担。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在厂家生产过程中,随机上线抽样送检至从事纺织产品、服装鞋帽、服饰标志检验检测且具备警服产品检验检测能力的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中标单位必须无条件配合,具体时间及形式以采购人通知为准,其中抽样检测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同时,中标人应及时补齐货物数量。①中标企业留存合同标的物涉及的原材料采购凭证和检验检测报告,实行台账管理、实行源头追溯,警服产品大批量生产前,对面料和主要辅料进行抽检,合格后方能进入后续生产流程。②采购人对企业交付的批量警服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能接收发放。委托从事纺织产品、服装鞋帽、服饰标志检验检测且具备警服产品检验检测能力的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按照警服产品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对抽检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真实、有效、准确的检验检测报告。③规范产品交收检验标准。对交收的批量产品随机抽样,抽样和检验各环节全程视频记录。对警服面料进行理化抽检检验,防范以次充好、质量低劣等问题(2)产品抽检要求:面料、辅料全部由投标人提供,投标人须按要求从警服目录生产企业处进行购买,中标后须向采购人提供本合同项下各产品的面料、辅料供货合同副本进行备案,投标人须对面料、辅料质量负责。采购人将在中标结果确认后有权对中标人的面料、辅料进行数量清点及质量检测;货物正式投入生产前,采购人有权进行样品确认及检测;货物生产时,采购人有权对首件下线产品进行检测;采购人进行抽检时发现警服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当场提出异议,中标供应商应立即予以答复,并负责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得发运。(3)验收合格后,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并向采购人提交说明资料;(4)验收依据:①采购合同;②***相关标准、规范;③招标文件以及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澄清与承诺。(5)产品到货后,采购人根据合同要求对产品进行外观验收、确认产品的产地、规格、型号、质量和数量;交收产品的检验结果不得低于中标供应商投标时提交的样品。交收产品检验低于合同约定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或通知中标供应商重新备货并加倍抽检合格后才能供货;重新备货的,若再次出现与合同约定不符,终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条款处理。★10.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质保期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少两年。质保期内,除人为因素损坏外,其他全部免费维修或更换。★11.保密要求:供应商有责任在采购和合同执行过程中,对采购人提供的所有信息数据等资料进行保密,中标供应商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向第三方泄露,包括:采购人所有单位建制、编制名册、人员实力、尺寸号型、被装品种的相关资料、生产数量和采购人的工作计划等信息资料。12.第一、八标段供应商所投产品若含非本单位生产,则须承诺该产品由目录内生产厂家生产并保证货源质量和履约能力;第二至七、九标段供应商须具备所投标包内所有产品的生产资格(由投标供应商出具承诺并加盖单位公章)。13.本次招标产品涉及的面料、辅料及标志等,投标人须承诺其来源为《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2025版)》中具备相应生产资格的企业生产(须提供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说明:(1)带★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否则视为无效投标;(2)带▲为核心产品,用于评判同品牌产品投标供应商有效数量。二、技术部分1、标的清单衬衣裤类2、标的详细参数:详见招标文件“其他资料采购参数及评标办法附件”第五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以下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资格审查方法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资格是否合格。资格审查标准(一)资格审查表序号资格要求需提供的资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投标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如投标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投标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投标供应商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2授权委托书法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7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以开标当日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查询结果为准)。8本项目的其他资格要求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2.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9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供应商或生产厂家应为入围***《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2025版)》目录生产企业,且所提供产品须为《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2025版)》品类(品种)内允许生产的产品,被取消资格的供应商不能参与此次投标。(二)确定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供应商1.按照本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对各投标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依据对各投标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的审查结果,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供应商。2.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第六章评审方法和标准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评标工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标的组织工作。工作程序如下:一、评标准备工作,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2.宣布评标纪律,集中保管通讯工具;3.公布投标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5.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律、招标文件。二、符合性审查工作评标委员会开展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商务和技术角度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序号内容1投标总报价超过项目(分包)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3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方案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5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6不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实质性要求;7出现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条款;8出现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机器制作码一致的情况;9合同履行期限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10付款方式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11质量保证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三、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如有);评标委员会各成员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如本项目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在审查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后,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得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如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进行评审打分,以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供应商的得分,计算得分平均值,以平均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排序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四、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核对评标结果五、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根据采商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六、评审标准中应考虑下列因素1.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中小企业: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标段或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标段或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10%后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釆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对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对其投标总价扣除10%后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釆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投标报价扣除10%后参与评审。联合体中小微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此项不适用。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制服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