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服务招标变更公告(肇源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26)



肇源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劳务派遣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公告编号:HLJGCYC23990100Z20262521820

创建时间:2026-08-18 10:44:57

需求名称: 劳务派遣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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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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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红色字体部分请采购人自行修改。比价文件项目名称:肇源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劳务派遣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026-08-18-01目录第一章比价公告第二章采购人需求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比价公告略(比价公告详见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超市)注:服务工程超市采用不见面方式进行开标,潜在供应商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应于报名结束时间前线上提交响应报价、电子响应文件(如要求)。若潜在供应商因自身操作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投标(响应)失败或评委无法进行正常查阅而否决潜在供应商投标(响应)的,后果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第二章采购人需求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采购预算(元)资金来源备注肇源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劳务派遣服务项目39420项目资金1.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条款名称合格条件一般资质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已在服务工程超市注册成功的供应商。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特定资格条件(如要求,请自行添加,应与比价公告内容一致)一、本项目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响应):不允许允许:若允许联合体投标(响应)的,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响应)应符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自拟,联合体各方加盖公章),并作为响应文件组成分部分。联合体协议书中应明确联合体牵头方、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的合同份额占比(%)、承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并承诺若联合体中标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各方的相关证明材料。3、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特定资格条件(如要求,请自行添加,应与比价公告内容一致)记录。4、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资格要求。由同一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响应),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响应)。6、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7、投标(响应)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投标(响应),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二、其他特殊资格条件:无资质条件:1、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需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供应商提供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2、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供应商提供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执行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扣除政策(对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扣除)。2.主要商务要求条款名称合格条件合同履约期限(服务期/工期)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365个自然日。本项目服务期限采用1+1+1模式,总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合同实行一年一签。首年服务期满前30日内,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开展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合格且对应年度财政预算已落实的,双方可逐年续签后续年度服务合同;考核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不予续签,本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双方权利义务结清,不再延续。服务地点/施工地点肇源县林肇路2号付款方式按月结算验收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履约验收质保期及质保金(如要求,请采购人自行填写)质保期:无质保金: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如要求,请采购人自行填写)无响应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其他要求无3.技术标准与要求序号品目名称标的名称单位数量分项预算单价(元)分项预算总价(元)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属行业采购技术要求1其他商务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劳务派遣服务项目项17992079920是否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详见附表1注: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所属行业”填写应: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附表1:参数性质序号具体技术(参数)要求★1服务人数:医院编制外合同制及临时工作人员73人,具体人数以实际发生量为准。★2管理服务费:预算每人每月不高于45元(包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增值税等附加成本)。服务期限:合同正式签订起365个自然日。未经采购方同意,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退回、辞退派往采购方的派遣人员;供应商应为派遣至采购方的人员办理派遣手续,及时做好社保缴纳工作;如遇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调整,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方,采购方应配合供应商做好各项保险缴费调整工作;供应商负责为采购方支付的派遣费用开具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提供派遣费用的明细表;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派遣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供应商派遣至采购方的被派遣人员如在采购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供应商负责申请工伤认定;供应商负责处理采购方与派遣人员之间的纠纷。★3按照采购方要求的人员,完成派遣到采购方派遣人员的入职登记、资料备案,同步签订相应合同;为适龄劳动者签订合规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薪资、社保等核心条款;针对超龄人员,定制符合法律要求的劳务合同,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方提供的人员名单进行派遣人员,非采购方要求的人员不得进行派遣;供应商负责处理派遣人员离职、解约等事项,规范办理手续,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劳务合同终止协议),结清社保等事宜,确保员工离职环节无任何遗留纠纷;建立并保管派遣到采购方派遣人员的档案资料(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身份证明、技能证书等),定期整理更新;合同到期前与采购方沟通是否续用,如需终止则办理合规的离职手续;为派遣到采购方的派遣人员办理社保开户、增减员手续,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月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针对未缴纳社保的人员办理雇主责任险,覆盖工作期间的工伤、意外医疗等风险,为采购方和派遣人员提供双重保障;定期进行派遣人员社保台账核对,及时处理社保补缴、转移、停保等事宜,确保社保缴纳规范、准确,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为派遣人员按时办理社保增减员及费用缴纳;对接肇源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采购方当前派遣人员的各项交接工作(含合同签订、五险办理★3等事项),签订交接协议,并保持采购方当前派遣人员社保等各项待遇不变。★4在劳务合作过程中,肇源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权对劳务人员进行工作指挥、调度、岗位调配、岗位技能培训等。肇源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权要求劳务人员遵守肇源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把各项规章制度告知劳务人员后,有权按《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各项规章制度的劳务人员进行教育处分;派遣公司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或泄密肇源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秘密;当采购方和供应商双方合同解除时,供应商必须主动办理派遣人员所有转交手续。★5乙方需按时足额缴纳完派遣员工当月社会保险费用后,甲方于15个工作日内按乙方出具的发票金额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说明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响应无效;非“★”号条款为一般性条款,若存在3条(或以上)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响应无效。第三章供应商须知序号条款名称内容及要求1采购方式比价2开标方式网上开标3评标方式现场网上评标4比价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报名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比价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比价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同报名截止之日)2个工作日前发布更正(变更)公告,潜在供应商应自行上网查询并担供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不足2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同报名截止之日)。5响应报价、响应文件(如要求提供)的递交、签章1、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比价公告的规定,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超市平台进行线上报价并上传响应文件(如要求)。2、潜在供应商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报价或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上传至系统后生效,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报名截止时间后,潜在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撤回其报价及响应文件。3、潜在供应商应按照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签字、加盖公章,扫描后上传至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超市平台。6报价方式本项目报价方式为:金额报价(金额报价)费率报价(实际报价=费率*预算金额)1、报名截止时间后,潜在供应商的报价为一次性不得更改的把报价(报名截止时间前可修改报价),此报价应为包括本项目采购需求和投入使用的所有费用及税金。2、潜在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采购人需求”的内容、责任范围以6报价方式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报价函”和“明细报价表”规定的格式报出总价和分项报价。3、线上报价和响应文件(如要求提供)内所报价格必须一致、相符,否则视为响应无效。4、响应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潜在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7响应有效期响应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比价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8比价小组1、由采购人自行组织3人以上单数的比价小组,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比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应至少委派1名本单位熟悉政府采购政策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2、比价小组根据比价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评审,负责完成评审的全过程直至评定成交供应商。3、比价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潜在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潜在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潜在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与潜在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3)与潜在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2、比价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比价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编写评审报告;(3)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4)向采购人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9合格且有效供应商家数1、首次公告的项目,经比价小组审查有效供应商(项目资格性、符合性及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均合格的潜在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否则废标处理。2、若项目首次公告因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而废标,第二次公告时有效供应商仍不足3家,可选择是否继续评审:第二次公告时有效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否则废标处理。第二次公告时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继续评审:(1)有效供应商为2家的:确定(价格扣除后)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2)有效供应商为1家的:直接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10评标办法及过程一、最低评标价法。1、比价小组对潜在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及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审查结果合格的为有效供应商;资格性、符合性及异常低价响应审查中任意一项未通过的,评审结果为不合格,按无效响应处理。若项目比价公告中要求潜在供应商仅线上提交报价的,则全部潜在供应商均被视为已承诺能够满足本项目所有条款及需求,即资格及符合性审查合格,直接进行异常低价响应审查;(详见后附表一资格及符合性审查表)2、若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报价为基础,按照比价文件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例如执行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扣除政策:对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扣除)等因素折算后的响应报价,得出评标价(评标价仅用于价格评审,成交金额以实际报价为准);3、比价小组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评标价最低的即为成交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如出现最低价相同的情况,采购人按照方式②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方式①:按最低价供应商的报价先后顺序确定;如最低价相同且报价时间相同,则按照(列明具体评审办法)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方式②:按照采购人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规定的程序确定,具体评10评标办法及过程审办法为(最低价相同的情况,根据供应商的企业综合实力、技术方案、售后服务等综合因素由询价小组确定为成交供应商)。4、评审报告应当由比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比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比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比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比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比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二、采购人应将比价小组签字确认的全部评审过程文件、异常低价响应审查中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以及比价小组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上传至平台。三、无特殊情况,自供应商报价截止时间起24小时内,比价小组应完成评审。11政府采购政策落实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本项目若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凡符合要求的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按照(采购人填写价项目性质情形价格扣除比例工程类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依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持续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黑财购【2024】6号)的相关条款执行:1、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服务类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2、工程项目: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3%-5%。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1%-2%)3、具体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注:1、当企业属性重复时,不重复价格扣除。2、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1.价格扣除相关要求1.1所称小型和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3)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4)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1.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上表中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1.5供应商属于小微企业的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后附,不可修改);监狱企业作为供应商,须提供由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后附,不可修改),未提供、未盖章或填写内容不符的不予价格扣除。提示:若供应商提供声明函的,应当认真填写声明函内容,若有虚假将追究其责任,声明函需在平台上单独上传。12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授权比价小组按照评审原则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13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1.结果公告1.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自动发布成13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交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1.2项目废标后,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自动发布废标公告,废标结果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2.成交通知书发放2.1发布成交结果的同时,成交供应商可自行登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服务工程超市平台打印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注: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直接上报同级财政部门。14废标情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终止比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比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项目首次采购过程中,供应商不足3家的;(4)成交供应商主动放弃成交资格或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剩余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的。(5)比价文件存在重大歧义、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6)法律、法规以及比价文件规定其他情形。15响应文件无效情形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无效:(一)未按比价文件规定要求签字、盖章的;(二)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提交的技术参数与所提供的技术证明文件不一致的;(四)所报项目在实际运行中,其使用成本过高、使用条件苛刻的需经比价小组确定后不能被采购人接受的;(五)供应商对采购人、比价小组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的;(六)属于串通投标,或者依法被视为串通投标的;15响应文件无效情形(七)比价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供应商不能按要求证明其报价合理的;(八)属于比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的响应无效情形;(九)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响应无效的。16合同与验收一.合同要求1、一般要求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比价文件和成交人响应文件的规定,与成交人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比价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人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签订双方不得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采购人与成交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采购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2、合同内容《合同文本》的内容可以根据《民法典》和合同签订双方的实际要求进行修改,但不得改变范本中的实质性内容。二.验收采购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政策文件组织履约验收工作。成交供应商在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采购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并按照比价文件、响应文件及合同约定填写验收单。17询问、质疑、投诉供应商在参与服务工程超市的政府采购活动时,提出询问、17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执行。18其它有关规定1、凡有意参加比价的供应商,请于比价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时间之前,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超市平台下载/查看本项目比价文件以及变更公告等比价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查看与否,均视为已知晓。2、供应商须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超市平台按要求进行线上报价、上传响应文件(如要求提供),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响应无效供应商。3、无论比价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所有费用均由自行承担。附表:资格、符合性及异常低价响应审查评审项合格标准是否合格一般资格条件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已在服务工程超市注册成功的供应商。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注:第2-6项由供应商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提供承诺,格式后附。特定资格条件审查(如要求,请自行添加,应与比价公告内容一致)一、本项目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响应):不允许允许:若允许联合体投标(响应)的,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响应)应符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自拟,联合体各方加盖公章),并作为响应文件组成分部分。联合体协议书中应明确联合体牵头方、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的合同份额占比(%)、承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并承诺若联合体中标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各方的相关证明材料。3、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4、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资格要求。由同一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审查(如要求,请自行添加,应与比价公告内容一致)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响应),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响应)。6、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7、投标(响应)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投标(响应),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二、其他特殊资格条件:无资质条件:1、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需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供应商提供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2、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供应商提供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供应商提供证书/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必须对照以下条款提供任意一项相应资料(在服务工程超市平台上单独上传),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审查项。(1)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供应商属于标的所属行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后附,不可修改)。(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项目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作为供应商,须提供由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本项目对残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作为供应商,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后附,不可修改。注:1、供应商对所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因弄虚作假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若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或填写的、相关内容表述不清或内容不全/不符的、未盖章的,不予认定,供应商响应无效。符合性审查响应报价响应报价(包括分项报价,响应总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响应报价不得缺项、漏项。响应文件规范性、符合性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等符合比价文件要求;响应文件的格式、文字、目录等符合比价文件要求或对响应无实质性影响。主要商务条款审查供应商出具的“满足主要商务条款的承诺书”,且进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单位盖章”。联合体投标符合本项目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规定。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1.明确所投标的的服务内容或工程量;2.响应文件应当对比价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满足全部实质性要求。其他要求1、比价文件要求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围标、串标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无效响应条款。2、是否雷同:响应文件多处成规律性一致。经比价小组认定,雷同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异常低价响应依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的相关规定:审查1、采购人应当在比价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比价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1)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采购人填写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的,即响应报价<异常低价响应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2)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50%(采购人填写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的,即响应报价<异常低价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50%;(3)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预算金额)45%(采购人填写异常低价响应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的,即响应报价异常低价响应限价(预算金额)×45%;(4)比价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2、比价小组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3、比价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比价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4、采购人应当为比价小组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比价小组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5、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比价小组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评审结果合格/不合格注:比价小组集体评议,有一项不合格的即为无效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步评审。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略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联系电话:,.编制日期:,年月日(采购人名称):一、报价函按照已收到的项目(项目编号:)比价文件要求,经我方(供应商名称)认真研究采购人需求、供应商须知、资质要求和其它有关要求后,我方愿按上述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资质要求进行响应。我方完全接受本次比价文件规定的所有要求及评审办法,并承诺在成交后执行比价文件、响应文件和合同的全部要求,并履行我方的全部义务。我方的最终报价为总承包价,保证不以任何理由增加报价并同意以下事项:1、我方愿意为本项目提供服务/施工,总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为大写:,小写:。2、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保证项目履约期限(服务期/工期)为。3、我方现提交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电子版壹份上传至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超市。4、我方承诺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日历天。5、我方理解,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条件。6、我方郑重声明:所提供的响应文件内容全部真实有效。如经查实提供的内容、进行承诺的事项存在虚假,我方自愿接受有关处罚,及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7、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8、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另外要求的与其响应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9、我方将按照比价文件、响应文件及相关要求、规定进行合同签订,并严格执行和承担协议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10、我单位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愿意承担取消成交资格、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处罚等后果:(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2)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3)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相关要求签订合同;(4)不按照比价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5)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6)要求更改比价文件和成交结果公告的实质性内容;(7)法律法规和比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函件:供应商开户银行:账号:供应商:,(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二、明细报价表序号名称相关信息数量单价合计2122134567891011合计供应商名称(公章):年月日三、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我方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类型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戶自然人(请据实在所属类型前的▢中勾选一项),现郑重承诺如下:一丶承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一)供应商类型为企业的,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1.“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联营”“合伙企业”“其他”等法人企业或合伙企业。2.“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3.“经营期限”不早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或长期有效。(二)供应商类型为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的,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1.“类型”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不早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三)供应商类型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执业状态”为“正常”。(四)供应商类型为自然人的,承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第十八条、第六章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八章第一百七十六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一)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二)未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三、承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可提供相关设备和人员清单,以及辅助证明材料。四、承诺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一)不存在欠税信息。(二)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三)不属于纳税“非正常戶”(供应商类型为自然人的不适用本条)。五、承诺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在承诺函中以附件形式提供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近三个月指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前的三个月,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15日,则“近三个月”是指2025年4月、5月、6月或者2025年3月、4月、5月),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均须依法缴纳。六、承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需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本条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一)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二)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做出的较大金额罚款(二百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三)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做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如存在以上记录,上传响应文件一并上传原作出决定部门认定其行为属于非严重或非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原决定已被撤销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七、承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存在下列情形(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二)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如存在该记录,上传响应文件一并上传原作出决定部门认定其行为属于非严重或非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原决定已被撤销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八、承诺通过下列合法渠道,可查证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一至七款承诺信息真实有效。(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三)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四)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五)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gov.cn)。(六)其他具备法律效力的合法渠道。我方对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授权并配合采购人所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对上述承诺事项进行查证。如不属实,属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接受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件:1.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清单2.原作出决定部门认定其行为属于非严重或非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原决定已被撤销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说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进行手写签名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1: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清单一、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本单位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社保证明。1.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清单。2.基本医疗保险缴纳证明或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清单。3.工伤保险缴纳证明或工伤保险缴费清单。4.失业保险缴纳证明或失业保险缴费清单。5.生育保险缴纳证明或生育保险缴费清单。二、新成立的企业或在法规范围内不需提供的机构,应提供书面说明和有关佐证文件。四、满足主要商务条款的承诺书(采购人名称):我公司已阅读并充分理解(项目名称)采购文件中的各项条款,并在此承诺满足并接受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的合同履行期限、付款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等全部主要商务条款及合同条款。若有不符合或未按承诺履行的,后果和责任自负。如有优于比价文件主要商务要求的请在此承诺书中说明。具体优于内容:特此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盖章):年月日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致:,(采购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名称)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电话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询比、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字负全部责任。在撤消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供应商(单位盖章):日期:年月日六、技术偏离表序号标的名称采购技术要求供应商提供响应内容偏离程度备注说明:1.供应商应当如实填写上表“供应商提供响应内容”处内容,对比价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列明具体响应数值或内容,只注明符合、满足等无具体内容表述的,将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比价文件要求。2.“偏离程度”处可填写满足或正偏离或负偏离。3.如要求提供佐证的,如直接复制比价文件要求的参数但与佐证材料不符的,为无效响应。4.上表中“采购技术要求”应详细填写比价文件中具体技术(参数)要求。七、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不限于:服务方案、项目团队人员、保证措施、服务承诺、类似业绩等内容(格式及内容自定)八、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属于可不提供)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说明: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数据部分,其他内容应如实填报。2.在服务类采购项目中,服务应当由中小企业承接,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3.供应商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规定,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上述“单位名称”,指本项目采购人的单位名称。5.上述“标的名称”,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采购标的一览表”。6.上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中明确的“所属行业”。7.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3种企业类型,结合以上数据,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供应商自行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进行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查询网址https://www.miit.gov.cn)。8.填写示例:某服务,属于(填写第三章《采购需求》中“采购标的一览表”中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如物业管理)行业;承接企业为某企业,从业人员100人,营业收入为400万元,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9.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中小企业身份。《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响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由牵头人出具。10.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标的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11.对于多标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提供服务的承接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12.《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横线或括号内的提示内容部分,供应商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完整。13.“非企业”(个体工商戶除外)不享受中小企业政策支持。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戶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四、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加相应的字段模块。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每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八、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属于可不提供)提供由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属于可不提供)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九、供应商关联单位的说明说明:供应商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1)与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2)与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十、其他资料说明:红色字体部分请采购人自行修改。比价文件项目名称:肇源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劳务派遣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026-08-18-01目录第一章比价公告第二章采购人需求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比价公告略(比价公告详见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超市)注:服务工程超市采用不见面方式进行开标,潜在供应商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应于报名结束时间前线上提交响应报价、电子响应文件(如要求)。若潜在供应商因自身操作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投标(响应)失败或评委无法进行正常查阅而否决潜在供应商投标(响应)的,后果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第二章采购人需求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采购预算(元)资金来源备注肇源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劳务派遣服务项目39420财政资金1.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条款名称合格条件一般资质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已在服务工程超市注册成功的供应商。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特定资格条件(如要求,请自行添加,应与比价公告内容一致)一、本项目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响应):不允许允许:若允许联合体投标(响应)的,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响应)应符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自拟,联合体各方加盖公章),并作为响应文件组成分部分。联合体协议书中应明确联合体牵头方、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的合同份额占比(%)、承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并承诺若联合体中标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各方的相关证明材料。3、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特定资格条件(如要求,请自行添加,应与比价公告内容一致)记录。4、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资格要求。由同一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响应),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响应)。6、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7、投标(响应)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投标(响应),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二、其他特殊资格条件:无资质条件:1、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需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供应商提供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2、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供应商提供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执行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扣除政策(对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扣除)。2.主要商务要求条款名称合格条件合同履约期限(服务期/工期)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365个自然日。本项目服务期限采用1+1+1模式,总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合同实行一年一签。首年服务期满前30日内,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开展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合格且对应年度财政预算已落实的,双方可逐年续签后续年度服务合同;考核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不予续签,本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双方权利义务结清,不再延续。服务地点/施工地点肇源县林肇路2号付款方式按月结算验收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履约验收质保期及质保金(如要求,请采购人自行填写)质保期:无质保金: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如要求,请采购人自行填写)无响应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其他要求无3.技术标准与要求序号品目名称标的名称单位数量分项预算单价(元)分项预算总价(元)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属行业采购技术要求1其他商务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劳务派遣服务项目项17992079920是否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详见附表1注: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所属行业”填写应: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附表1:参数性质序号具体技术(参数)要求★1服务人数:医院编制外合同制及临时工作人员73人,具体人数以实际发生量为准。★2管理服务费:预算每人每月不高于45元(包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增值税等附加成本)。服务期限:合同正式签订起365个自然日。未经采购方同意,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退回、辞退派往采购方的派遣人员;供应商应为派遣至采购方的人员办理派遣手续,及时做好社保缴纳工作;如遇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调整,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方,采购方应配合供应商做好各项保险缴费调整工作;供应商负责为采购方支付的派遣费用开具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提供派遣费用的明细表;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派遣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供应商派遣至采购方的被派遣人员如在采购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供应商负责申请工伤认定;供应商负责处理采购方与派遣人员之间的纠纷。★3按照采购方要求的人员,完成派遣到采购方派遣人员的入职登记、资料备案,同步签订相应合同;为适龄劳动者签订合规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薪资、社保等核心条款;针对超龄人员,定制符合法律要求的劳务合同,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方提供的人员名单进行派遣人员,非采购方要求的人员不得进行派遣;供应商负责处理派遣人员离职、解约等事项,规范办理手续,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劳务合同终止协议),结清社保等事宜,确保员工离职环节无任何遗留纠纷;建立并保管派遣到采购方派遣人员的档案资料(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身份证明、技能证书等),定期整理更新;合同到期前与采购方沟通是否续用,如需终止则办理合规的离职手续;为派遣到采购方的派遣人员办理社保开户、增减员手续,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月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针对未缴纳社保的人员办理雇主责任险,覆盖工作期间的工伤、意外医疗等风险,为采购方和派遣人员提供双重保障;定期进行派遣人员社保台账核对,及时处理社保补缴、转移、停保等事宜,确保社保缴纳规范、准确,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为派遣人员按时办理社保增减员及费用缴纳;对接肇源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采购方当前派遣人员的各项交接工作(含合同签订、五险办理★3等事项),签订交接协议,并保持采购方当前派遣人员社保等各项待遇不变。★4在劳务合作过程中,肇源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权对劳务人员进行工作指挥、调度、岗位调配、岗位技能培训等。肇源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权要求劳务人员遵守肇源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把各项规章制度告知劳务人员后,有权按《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各项规章制度的劳务人员进行教育处分;派遣公司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或泄密肇源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秘密;当采购方和供应商双方合同解除时,供应商必须主动办理派遣人员所有转交手续。★5乙方需按时足额缴纳完派遣员工当月社会保险费用后,甲方于15个工作日内按乙方出具的发票金额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说明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响应无效;非“★”号条款为一般性条款,若存在3条(或以上)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响应无效。第三章供应商须知序号条款名称内容及要求1采购方式比价2开标方式网上开标3评标方式现场网上评标4比价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报名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比价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比价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同报名截止之日)2个工作日前发布更正(变更)公告,潜在供应商应自行上网查询并担供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不足2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同报名截止之日)。5响应报价、响应文件(如要求提供)的递交、签章1、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比价公告的规定,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超市平台进行线上报价并上传响应文件(如要求)。2、潜在供应商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报价或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上传至系统后生效,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报名截止时间后,潜在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撤回其报价及响应文件。3、潜在供应商应按照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签字、加盖公章,扫描后上传至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超市平台。6报价方式本项目报价方式为:金额报价(金额报价)费率报价(实际报价=费率*预算金额)1、报名截止时间后,潜在供应商的报价为一次性不得更改的把报价(报名截止时间前可修改报价),此报价应为包括本项目采购需求和投入使用的所有费用及税金。2、潜在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采购人需求”的内容、责任范围以6报价方式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报价函”和“明细报价表”规定的格式报出总价和分项报价。3、线上报价和响应文件(如要求提供)内所报价格必须一致、相符,否则视为响应无效。4、响应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潜在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7响应有效期响应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比价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8比价小组1、由采购人自行组织3人以上单数的比价小组,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比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应至少委派1名本单位熟悉政府采购政策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2、比价小组根据比价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评审,负责完成评审的全过程直至评定成交供应商。3、比价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潜在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潜在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潜在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与潜在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3)与潜在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2、比价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比价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编写评审报告;(3)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4)向采购人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9合格且有效供应商家数1、首次公告的项目,经比价小组审查有效供应商(项目资格性、符合性及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均合格的潜在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否则废标处理。2、若项目首次公告因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而废标,第二次公告时有效供应商仍不足3家,可选择是否继续评审:第二次公告时有效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否则废标处理。第二次公告时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继续评审:(1)有效供应商为2家的:确定(价格扣除后)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2)有效供应商为1家的:直接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10评标办法及过程一、最低评标价法。1、比价小组对潜在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及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审查结果合格的为有效供应商;资格性、符合性及异常低价响应审查中任意一项未通过的,评审结果为不合格,按无效响应处理。若项目比价公告中要求潜在供应商仅线上提交报价的,则全部潜在供应商均被视为已承诺能够满足本项目所有条款及需求,即资格及符合性审查合格,直接进行异常低价响应审查;(详见后附表一资格及符合性审查表)2、若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报价为基础,按照比价文件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例如执行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扣除政策:对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扣除)等因素折算后的响应报价,得出评标价(评标价仅用于价格评审,成交金额以实际报价为准);3、比价小组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评标价最低的即为成交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如出现最低价相同的情况,采购人按照方式②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方式①:按最低价供应商的报价先后顺序确定;如最低价相同且报价时间相同,则按照(列明具体评审办法)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方式②:按照采购人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规定的程序确定,具体评10评标办法及过程审办法为(最低价相同的情况,根据供应商的企业综合实力、技术方案、售后服务等综合因素由询价小组确定为成交供应商)。4、评审报告应当由比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比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比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比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比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比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二、采购人应将比价小组签字确认的全部评审过程文件、异常低价响应审查中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以及比价小组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上传至平台。三、无特殊情况,自供应商报价截止时间起24小时内,比价小组应完成评审。11政府采购政策落实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本项目若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凡符合要求的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按照(采购人填写价项目性质情形价格扣除比例工程类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依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持续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黑财购【2024】6号)的相关条款执行:1、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服务类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2、工程项目: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3%-5%。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1%-2%)3、具体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注:1、当企业属性重复时,不重复价格扣除。2、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1.价格扣除相关要求1.1所称小型和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3)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4)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1.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上表中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1.5供应商属于小微企业的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后附,不可修改);监狱企业作为供应商,须提供由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后附,不可修改),未提供、未盖章或填写内容不符的不予价格扣除。提示:若供应商提供声明函的,应当认真填写声明函内容,若有虚假将追究其责任,声明函需在平台上单独上传。12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授权比价小组按照评审原则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13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1.结果公告1.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自动发布成13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交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1.2项目废标后,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自动发布废标公告,废标结果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2.成交通知书发放2.1发布成交结果的同时,成交供应商可自行登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服务工程超市平台打印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注: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直接上报同级财政部门。14废标情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终止比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比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项目首次采购过程中,供应商不足3家的;(4)成交供应商主动放弃成交资格或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剩余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的。(5)比价文件存在重大歧义、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6)法律、法规以及比价文件规定其他情形。15响应文件无效情形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无效:(一)未按比价文件规定要求签字、盖章的;(二)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提交的技术参数与所提供的技术证明文件不一致的;(四)所报项目在实际运行中,其使用成本过高、使用条件苛刻的需经比价小组确定后不能被采购人接受的;(五)供应商对采购人、比价小组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的;(六)属于串通投标,或者依法被视为串通投标的;15响应文件无效情形(七)比价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供应商不能按要求证明其报价合理的;(八)属于比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的响应无效情形;(九)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响应无效的。16合同与验收一.合同要求1、一般要求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比价文件和成交人响应文件的规定,与成交人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比价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人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签订双方不得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采购人与成交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采购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2、合同内容《合同文本》的内容可以根据《民法典》和合同签订双方的实际要求进行修改,但不得改变范本中的实质性内容。二.验收采购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政策文件组织履约验收工作。成交供应商在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采购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并按照比价文件、响应文件及合同约定填写验收单。17询问、质疑、投诉供应商在参与服务工程超市的政府采购活动时,提出询问、17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执行。18其它有关规定1、凡有意参加比价的供应商,请于比价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时间之前,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超市平台下载/查看本项目比价文件以及变更公告等比价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查看与否,均视为已知晓。2、供应商须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超市平台按要求进行线上报价、上传响应文件(如要求提供),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响应无效供应商。3、无论比价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所有费用均由自行承担。附表:资格、符合性及异常低价响应审查评审项合格标准是否合格一般资格条件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已在服务工程超市注册成功的供应商。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注:第2-6项由供应商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提供承诺,格式后附。特定资格条件审查(如要求,请自行添加,应与比价公告内容一致)一、本项目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响应):不允许允许:若允许联合体投标(响应)的,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响应)应符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自拟,联合体各方加盖公章),并作为响应文件组成分部分。联合体协议书中应明确联合体牵头方、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的合同份额占比(%)、承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并承诺若联合体中标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各方的相关证明材料。3、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4、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资格要求。由同一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审查(如要求,请自行添加,应与比价公告内容一致)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响应),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响应)。6、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7、投标(响应)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投标(响应),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二、其他特殊资格条件:无资质条件:1、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需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供应商提供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2、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供应商提供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供应商提供证书/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必须对照以下条款提供任意一项相应资料(在服务工程超市平台上单独上传),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审查项。(1)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供应商属于标的所属行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后附,不可修改)。(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项目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作为供应商,须提供由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本项目对残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作为供应商,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后附,不可修改。注:1、供应商对所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因弄虚作假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若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或填写的、相关内容表述不清或内容不全/不符的、未盖章的,不予认定,供应商响应无效。符合性审查响应报价响应报价(包括分项报价,响应总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响应报价不得缺项、漏项。响应文件规范性、符合性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等符合比价文件要求;响应文件的格式、文字、目录等符合比价文件要求或对响应无实质性影响。主要商务条款审查供应商出具的“满足主要商务条款的承诺书”,且进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单位盖章”。联合体投标符合本项目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规定。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1.明确所投标的的服务内容或工程量;2.响应文件应当对比价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满足全部实质性要求。其他要求1、比价文件要求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围标、串标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无效响应条款。2、是否雷同:响应文件多处成规律性一致。经比价小组认定,雷同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异常低价响应依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的相关规定:审查1、采购人应当在比价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比价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1)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采购人填写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的,即响应报价<异常低价响应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2)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50%(采购人填写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的,即响应报价<异常低价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50%;(3)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预算金额)45%(采购人填写异常低价响应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的,即响应报价异常低价响应限价(预算金额)×45%;(4)比价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2、比价小组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3、比价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比价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4、采购人应当为比价小组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比价小组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5、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比价小组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评审结果合格/不合格注:比价小组集体评议,有一项不合格的即为无效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步评审。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略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联系电话:,.编制日期:,年月日(采购人名称):一、报价函按照已收到的项目(项目编号:)比价文件要求,经我方(供应商名称)认真研究采购人需求、供应商须知、资质要求和其它有关要求后,我方愿按上述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资质要求进行响应。我方完全接受本次比价文件规定的所有要求及评审办法,并承诺在成交后执行比价文件、响应文件和合同的全部要求,并履行我方的全部义务。我方的最终报价为总承包价,保证不以任何理由增加报价并同意以下事项:1、我方愿意为本项目提供服务/施工,总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为大写:,小写:。2、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保证项目履约期限(服务期/工期)为。3、我方现提交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电子版壹份上传至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超市。4、我方承诺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日历天。5、我方理解,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条件。6、我方郑重声明:所提供的响应文件内容全部真实有效。如经查实提供的内容、进行承诺的事项存在虚假,我方自愿接受有关处罚,及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7、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8、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另外要求的与其响应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9、我方将按照比价文件、响应文件及相关要求、规定进行合同签订,并严格执行和承担协议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10、我单位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愿意承担取消成交资格、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处罚等后果:(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2)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3)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相关要求签订合同;(4)不按照比价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5)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6)要求更改比价文件和成交结果公告的实质性内容;(7)法律法规和比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函件:供应商开户银行:账号:供应商:,(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二、明细报价表序号名称相关信息数量单价合计2122134567891011合计供应商名称(公章):年月日三、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我方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类型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戶自然人(请据实在所属类型前的▢中勾选一项),现郑重承诺如下:一丶承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一)供应商类型为企业的,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1.“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联营”“合伙企业”“其他”等法人企业或合伙企业。2.“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3.“经营期限”不早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或长期有效。(二)供应商类型为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的,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1.“类型”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不早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三)供应商类型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执业状态”为“正常”。(四)供应商类型为自然人的,承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第十八条、第六章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八章第一百七十六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一)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二)未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三、承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可提供相关设备和人员清单,以及辅助证明材料。四、承诺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一)不存在欠税信息。(二)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三)不属于纳税“非正常戶”(供应商类型为自然人的不适用本条)。五、承诺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在承诺函中以附件形式提供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近三个月指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前的三个月,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15日,则“近三个月”是指2025年4月、5月、6月或者2025年3月、4月、5月),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均须依法缴纳。六、承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需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本条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一)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二)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做出的较大金额罚款(二百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三)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做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如存在以上记录,上传响应文件一并上传原作出决定部门认定其行为属于非严重或非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原决定已被撤销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七、承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存在下列情形(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二)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如存在该记录,上传响应文件一并上传原作出决定部门认定其行为属于非严重或非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原决定已被撤销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八、承诺通过下列合法渠道,可查证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一至七款承诺信息真实有效。(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三)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四)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五)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gov.cn)。(六)其他具备法律效力的合法渠道。我方对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授权并配合采购人所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对上述承诺事项进行查证。如不属实,属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接受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件:1.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清单2.原作出决定部门认定其行为属于非严重或非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原决定已被撤销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说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进行手写签名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1: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清单一、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本单位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社保证明。1.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清单。2.基本医疗保险缴纳证明或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清单。3.工伤保险缴纳证明或工伤保险缴费清单。4.失业保险缴纳证明或失业保险缴费清单。5.生育保险缴纳证明或生育保险缴费清单。二、新成立的企业或在法规范围内不需提供的机构,应提供书面说明和有关佐证文件。四、满足主要商务条款的承诺书(采购人名称):我公司已阅读并充分理解(项目名称)采购文件中的各项条款,并在此承诺满足并接受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的合同履行期限、付款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等全部主要商务条款及合同条款。若有不符合或未按承诺履行的,后果和责任自负。如有优于比价文件主要商务要求的请在此承诺书中说明。具体优于内容:特此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盖章):年月日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致:,(采购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名称)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电话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询比、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字负全部责任。在撤消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供应商(单位盖章):日期:年月日六、技术偏离表序号标的名称采购技术要求供应商提供响应内容偏离程度备注说明:1.供应商应当如实填写上表“供应商提供响应内容”处内容,对比价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列明具体响应数值或内容,只注明符合、满足等无具体内容表述的,将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比价文件要求。2.“偏离程度”处可填写满足或正偏离或负偏离。3.如要求提供佐证的,如直接复制比价文件要求的参数但与佐证材料不符的,为无效响应。4.上表中“采购技术要求”应详细填写比价文件中具体技术(参数)要求。七、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不限于:服务方案、项目团队人员、保证措施、服务承诺、类似业绩等内容(格式及内容自定)八、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属于可不提供)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说明: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数据部分,其他内容应如实填报。2.在服务类采购项目中,服务应当由中小企业承接,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3.供应商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规定,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上述“单位名称”,指本项目采购人的单位名称。5.上述“标的名称”,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采购标的一览表”。6.上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中明确的“所属行业”。7.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3种企业类型,结合以上数据,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供应商自行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进行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查询网址https://www.miit.gov.cn)。8.填写示例:某服务,属于(填写第三章《采购需求》中“采购标的一览表”中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如物业管理)行业;承接企业为某企业,从业人员100人,营业收入为400万元,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9.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中小企业身份。《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响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由牵头人出具。10.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标的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11.对于多标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提供服务的承接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12.《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横线或括号内的提示内容部分,供应商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完整。13.“非企业”(个体工商戶除外)不享受中小企业政策支持。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戶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四、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加相应的字段模块。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每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八、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属于可不提供)提供由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属于可不提供)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九、供应商关联单位的说明说明:供应商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1)与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2)与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十、其他资料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劳务派遣服务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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