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理招标变更公告(伊吾县山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6)
哈密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哈密市伊吾县山南开发区现代化农业五彩椒种植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监理的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HMSJLZC-2026-2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哈密市伊吾县山南开发区现代化农业五彩椒种植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监理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8月1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磋商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第二章 采购需求
六、根据本项目内容,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不得低于《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中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置标准。
六、项目团队人员:总监1名,专业监理4名,监理员2名。
更正日期:2026年08月2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伊吾县山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伊吾县山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方式:138993527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哈密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哈密市伊州区向阳东路金星大厦2单元4楼
联系方式:1839988998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祁雪庆
电 话:18399889983
附件信息:
伊吾山南开发区五彩椒种植示范基地一期监理磋商文件(传).pdf537041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哈密市伊吾县山南开发区现代化农业五彩椒种植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监理
品目
采购单位
伊吾县山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区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公告时间
2026年08月22日 12:15
首次公告日期
2026年08月14日
更正日期
2026年08月21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祁雪庆
项目联系电话
18399889983
采购单位
伊吾县山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采购单位地址
伊吾县山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3899352711
代理机构名称
哈密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哈密市伊州区向阳东路金星大厦2单元4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8399889983
哈密市伊吾县山南开发区现代化农业五彩椒种植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监理项目编号:HMSJLZC-2026-22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伊吾县山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哈密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二零二六年八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采购需求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五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第七章质疑、投诉证明材料格式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详见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第二章采购需求一、项目编号:HMSJLZC-2026-22二、项目名称:哈密市伊吾县山南开发区现代化农业五彩椒种植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监理三、合同履约期限:按施工工期计划四、采购内容:哈密市伊吾县山南开发区现代化农业五彩椒种植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监理,完成项目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全部监理服务。五、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六、项目团队人员:总监1名,专业监理4名,监理员2名。1.总监理工程师为建筑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投标单位注册,已在其他2个及以下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时,有原建设单位同意的书面资料。2.专业监理工程师为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人员,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在投标单位注册;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为专职人员,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时,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担任监理职务。3.监理员同时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监理业务培训人员。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一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项目内容编列内容1采购人名称:伊吾县山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系人:艾克热木联系方式:13899352711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哈密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祁雪庆联系电话:0902-223392218399889983地址:哈密市伊州区向阳东路金星大厦2单元4楼3项目名称哈密市伊吾县山南开发区现代化农业五彩椒种植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监理4项目实施地点本项目服务地点为伊吾县5资金来源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县级配套资金6合同履约期限按施工工期计划7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8服务内容完成项目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9联合体投标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0是否允许转包/分包不允许11媒体发布渠道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12是否组织标前答疑会不组织召开开标前答疑会。13资格证明文件组成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须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3资格证明文件组成投标人资质需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含)及以上监理资质,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建筑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14商务文件组成1、投标函;2、无串通投标行为的承诺函;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5、商务条款偏离表;6、项目团队人员7、投标人类似的业绩证明文件;8、供应商情况介绍;9、除磋商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5技术文件组成监理大纲16报价文件组成开标一览表17投标报价要求总价报价18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19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保证金数额:9000.00元(玖仟元整);保证金缴纳方式: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自行选择银行电汇(从其账户通过网银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转出)、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账户信息磋商保证金递交至:哈密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户名:哈密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建国北路支行账号:65001670200050000264-0002行号:105884000040注:1、保证金必须从企业基本帐户缴纳至采购代理机构给定的账户。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帐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保证金无效,打款时须注明项目名称(可简写)。2、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缴纳至招标代理公司账户。投标人需自行评估因异地、跨行、公休日等因素造成的保证金到账延迟风险,并承担相应责任。3、到账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银行记录确认到账为准)。4、为简化手续,优化流程,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提交保证金的,在退还时,按原路退回,收取时不开具收据,退还时也不要求提交收据。5、采用电子保函形式应按以下要求办理:(1)电子保函按照“一标段一保函”的原则。19投标保证金金额(2)提供电子保函支付费用回单。(3)电子保函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完成。(4)具体办理流程详见新疆政府采购网《新疆政府采购电子保函操作流程》。投标人以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通过“新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服务平台”,使用其企业CA证书申请购买电子投标保函。将电子投标保单作为电子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在投标时一并提交。(备注:如采用电子保函形式缴纳的,在投标截止日之前须从新疆电子保函服务管理平台中确认是否生效。电子保函服务管理平台技术人员联系方式:95763。鼓励及提倡投标单位使用新疆政府采购电子保函进行投标注:未按以上要求办理保证金的,其保证金视为无效,采购人将拒绝其投标。20磋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磋商响应文件应按报价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分别编制,报价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分别生成电子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按顺序合并生成电子文件。电子版磋商响应文件制作方式见竞争性磋商公告附件。21备份磋商响应文件本项目不接受备份磋商响应文件。22投标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23磋商响应文件提交起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24投标地点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25供应商递交投标样品截止时间及地点无26开标时间、地点2026年08月27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政采云平台27供应商信用查询渠道如有需要,磋商小组或采购人可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执行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8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29允许负偏离项商务条款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0项。技术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0项。30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3家。确定成交供应商时,出现成交候选人分数并列的情形,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由磋商委员会投票表决确定。31履约保证金金额具体合同签订约定32签订电子合同携带的材料电子采购合同需要供应商通过有效CA证书进行电子签名与签章33纸质版响应文件提交中标单位在中标后3日内将纸质版响应文件(1正1副,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交于招标代理公司,纸质版投标文件内容须与电子版投标文件一致。34接收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现场递交35质疑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1)哈密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祁雪庆联系电话:18399889983通讯地址:哈密市伊州区向阳东路金星大厦2单元4楼(2)伊吾县山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系人:艾克热木联系方式:13899352711通讯地址:哈密市伊吾县36现场提交质疑办理业务时间质疑期内每个工作日09时30分到13时30分,16时00分到19时30分37投诉受理方式受理方式:纸质方式受理,投诉书正、副本(经过质疑的事项才可投诉)。38采购代理费支付方式本项目代理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39采购代理费收取标准采购代理费收取标准:以实际中标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计算办法计取,本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40代理服务费收款账户信息开户单位名称:哈密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建国北路支行账号:65001670200050000264行号:10588400004041解释解释权: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更正公告(澄清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采购需求、供应商须知、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者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41解释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与同步更新的磋商文件不一致时以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法律责任:本采购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参与本项目的各政府采购当事人依法享有上述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与义务。42其他释义1.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磋商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他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投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投标的自然人本人。3.自然人投标的,磋商文件规定盖公章处由自然人摁手指指印。4.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43备注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44最高限价495000.00元45中小微型企业有关政策1、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要求,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质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本次招标不再进行价格扣除。2、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规定,本项目所属行业,本项目所属行业:商务服务业。46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46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评标委员会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询标的方式要求投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补正时间为30分钟,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答复的方式提交,并加盖公章(电子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逾期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注:本表内容与磋商文件其它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本表内容为准。第二节供应商须知正文一、总则1.适用范围1.1适用法律: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1.2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定义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2“采购代理机构”指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4“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2.5“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2.6“售后服务”是指商品出售以后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供应商须承担的备品备件、包装、运输、装卸、保险、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以及其他各种服务。2.7“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8“实质性要求”是指磋商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2.9“正偏离”,是指磋商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优于条款要求并有利于采购人的情形。2.10“负偏离”,是指磋商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不满足条款要求,导致采购人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形。2.11“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4.投标委托供应商代表参加投标活动过程中必须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如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正本用原件,副本用复印件,按第六章要求格式填写)。5.投标费用投标费用:供应商应承担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勘查现场、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参加澄清说明、签订合同等,不论投标结果如何,均应自行承担。6.联合体投标6.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2如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转包与分包7.1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磋商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8.特别说明:8.1如果本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材料的,则供应商所提供的以上材料必须为供应商所拥有。8.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8.3供应商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将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9.回避与串通投标9.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者不同供应商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或者不同供应商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或者编制标书硬件设备CPU编号、硬盘编号、网卡地址一致的情况。(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的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4)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或纸质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纸质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9.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将报同级监督管理部门:(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或者磋商响应文件;(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磋商响应文件或者磋商响应文件;(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磋商响应文件或者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或者在招标项目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然后再参加投标;(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二、磋商文件10.磋商文件的组成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采购需求;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第五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第七章质疑、投诉材料格式根据本章第11.1项的规定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竞争性磋商文件与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澄清或修改公告为准。11.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现场考察和答疑会1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1.2供应商应认真审阅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疑问,或发现其中有误或有要求不合理的,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11.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及平台短信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发出的澄清或者修改不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也应在截标前3日发出。11.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变更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将变更时间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11.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12.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原则12.1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必须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12.2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响应磋商文件,不得仅将磋商文件内容简单复制粘贴作为投标响应,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定制采购项目不适用本条款)。对于重要技术条款或技术参数应当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形式为准,否则将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13.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13.1磋商响应文件由报价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四部分组成。(1)资格证明文件:具体材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商务文件:具体材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技术文件:具体材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报价文件:具体材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磋商响应文件电子版:具体要求见本节19.磋商响应文件编制。14.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14.1语言文字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应同时附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磋商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文本为主。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14.2投标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否则视同未响应。15.投标的风险磋商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四部分(其中:商务文件与技术文件合并编辑成一个电子文档)。各供应商在编制磋商响应文件时请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被误读或磋商小组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供应商的风险。▲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没有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无效;16.投标报价16.1投标报价应按“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中“开标一览表”格式填写。16.2投标报价具体包括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6.3供应商必须就所投每个分标的全部内容分别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不得存在漏项报价;供应商必须就所投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17.投标有效期17.1投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17.2投标有效期应按规定的期限作出承诺,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7.3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在投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18.投标保证金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9.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19.1磋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磋商响应文件并标注页码,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19.2磋商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格式要求在规定位置进行签署、盖章。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投标无效。骑缝盖公章不视为在规定位置盖章。19.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采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19.4磋商响应文件中标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等)及公章一致,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19.5磋商响应文件应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否则其投标无效。19.6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供应商必须对磋商文件中标注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货物内容及要求、商务条款及其它内容作出满足或者优于原要求和条件的承诺。19.7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异常情况见“第二节供应商须知正文”中“四、24.2开标程序。20.备份磋商响应文件详见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1.磋商响应文件的提交21.1供应商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接收时间和投标地点提交电子版磋商响应文件。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应在制作完成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锁)进行电子签章、加密,然后通过网络将加密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递交至“新疆政采云平台”。21.2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或者标记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政采云”平台将拒收。21.3电子版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方式见“竞争性磋商公告”中“四、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2.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与退回22.1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磋商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政采云”平台将拒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方式见公告附件“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制作与投送教程”)22.2“政采云”平台收到磋商响应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磋商响应文件。22.3在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电子版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电子版磋商响应文件由代理机构在“政采云”平台操作退回,除此之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概不退回。四、开标23.开标时间和地点23.1开标时间及地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2如供应商成功解密磋商响应文件,但未在“政采云”电子开标大厅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过程和结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24.开标程序24.1开标形式:(1)开标的准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落实,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基于“政采云”平台选取评审专家,如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选取专家的,视为本次开评标无效,应当重新采购;(2)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政采云”平台组织线上开标活动、开启磋商响应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供应商如不参加开标大会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出异议,同时供应商因未在线参加开标而导致磋商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等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24.2开标程序:(1)解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政采云”平台按开标时间自动提取所有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依托“政采云”平台向各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开始解密】通知,由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进行磋商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加密时所用的CA锁准时登录到“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签到并对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开标后30分钟供应商还未进行解密的,代理机构要通知供应商。通知后,磋商响应文件仍未按时解密,或者供应商没预留联系方式或预留联系方式无效,导致代理机构无法联系到供应商进行解密的,均视为无效投标。(解密异常情况处理:详见本章29.3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2)电子唱标。磋商响应文件解密结束,各投标供应商报价均在“政采云”平台远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展示;(3)开标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如实记录,并电子留痕,由参加电子开标的各供应商代表对电子开标记录在开标记录公布后15分钟内进行当场校核及勘误,并线上确认,未确认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4)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在线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5)开标结束。特别说明:如遇“政采云”平台电子化开标或评审程序调整的,按调整后执行。五、资格审查25.资格审查25.1资格审查标准为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点载明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条件。本项目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均通过资格审查。25.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作无效投标处理:(1)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注:其中信用查询规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政采云”平台已与“信用中国”平台做接口,审查专家可直接在线查询)(2)磋商响应文件未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文件资料的(“政采云”平台已与“信用中国”平台做接口,审查专家可直接在线查询);(3)磋商响应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25.3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六、评标26.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参加过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27.评标的依据磋商小组以磋商文件为依据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28.评标原则28.1评标原则。磋商小组评标时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磋商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28.2评委表决。在评标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时,由磋商小组现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全体评委投票表决,以得票率二分之一以上专家的意见为准并由采购代理机构作记录。28.3评标的保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封闭式评标)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28.4评标过程的监控。本项目电子评标过程实行网上留痕、全程录音、录像监控,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按无效处理。28.5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磋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9.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29.1本项目的评标方法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9.2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29.3磋商小组将仅通知有效的供应商进行二次报价。29.4围绕磋商要点,磋商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逐家磋商一次为一个轮次,磋商轮次原则上为两轮,具体由磋商小组视情况决定29.5竞争性磋商文件有较大变动的,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9.6供应商未及时参与磋商或二次报价的,视为自动放弃参与磋商的资格。29.7最终报价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有效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29.8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4)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29.9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重新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对原有的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七、中标和合同30.确定成交供应商30.1本项目授权磋商小组直接按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的规定排列成交候选人顺序,并依照次序确定成交供应商。30.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0.3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理。3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1.结果公告31.1在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代理机构在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当对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核实,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执行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授权的磋商小组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以上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采购文件一并保存。31.2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请根据企业的真实情况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依法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结果时,同时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32.发出中标通知书32.1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通过“政采云”平台发出电子中标通知书。32.2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办法评审的,采购人或采购机构还应当告知未成交供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33.无义务解释未中标原因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中标的供应商解释未中标原因和退还磋商响应文件。34.合同授予标准合同将授予被确定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成交供应商(磋商文件另有约定多名成交供应商的除外)。35.履约保证金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6.签订合同36.1成交供应商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电子采购合同。如成交供应商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签订携带资料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6.2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等内容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自动备案。36.3签订合同时间: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最长不能超过25日)。36.4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给中标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中标供应商可追究采购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6.5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依据,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6.6采购人或中标供应商不得单方面向合同另一方提出任何磋商文件没有约定的条件或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也不得协商另行订立背离磋商文件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6.7如签订合同并生效后,供应商无故拒绝或延期,除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外,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6.8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原合同条款且已报财政部门批准落实资金的前提下,可从原中标供应商处添购,所签订的补充添置合同的采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37.政府采购合同公告采购人或者受托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以下媒体上发布“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zfcg.gxzf.gov.cn)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38.询问、质疑和投诉38.1询问38.1.1供应商在开标前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提出询问。38.1.2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自受理询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8.1.3询问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38.2质疑38.2.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者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必须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有效期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受理该项目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具体质疑起算时间及处理方式如下:(1)潜在供应商依法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内提出质疑。委托代理协议无特殊约定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含资格要求、采购预算和评分办法)的质疑由采购人受理并负责答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采购执行程序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受理并负责答复。(2)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对采购过程中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等具体评审情况的质疑应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受理并负责答复;对采购过程中采购执行程序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受理并负责答复。(3)供应商认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由采购人受理并负责答复。38.2.2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38.2.3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委托代理人应熟悉相关业务情况。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8.2.4质疑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质疑供应商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可之一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采购文件质疑);(2)质疑函内容符合本章第38.2.5项的规定;(3)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4)属于所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5)同一质疑事项未经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处理;(6)供应商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在质疑有效期内一次性提出;(7)供应商提交质疑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以合法手段取得;(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38.2.5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函格式后附):(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列明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8.2.6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及其他有关供应商。对不符合质疑条件的质疑,答复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质疑条件的质疑,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38.2.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磋商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38.3投诉38.3.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投诉联系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8.3.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如材料中有外文资料应同时附上对应的中文译本)(投诉书格式后附):(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4)事实依据;(5)法律依据;(6)提起投诉的日期。(7)附件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内页复印件(要求证件有效并清晰反映企业法人经营范围;近期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38.3.3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委托代理人应熟悉相关业务情况。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8.3.4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3)投诉书内容符合本章第38.3.2项的规定;(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5)属于伊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管辖;(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伊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38.3.5伊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并将投诉结果在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发布。38.3.6伊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八、验收39.验收39.1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39.2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39.3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货物、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39.4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九、其他事项40.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缴费账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代理服务费。4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1.1本磋商文件解释规则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2其他事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3本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不对其中涉及的工程承建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的,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依据本文件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一节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评审。综合评分法,是指磋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磋商小组将对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技术方案、供应商的企业实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对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由各评委独立记名打分。经统计,得出各供应商的综合得分,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若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第二节评标程序1.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投标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性内容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符合性审查不通过而导致投标无效的情形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中存在对磋商文件的任何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负偏离,将被视为投标无效。2.1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投标无效:(1)磋商响应文件未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6条规定中“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的;(2)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3)报价超出磋商文件规定最高限价,或者超出采购预算金额(包括分项预算)的;(4)供应商未就所投分标进行报价或者存在漏项报价;供应商未就所投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供应商未就所投分标的全部内容作唯一总价报价;存在有选择、有条件报价的(磋商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或者其他约定的除外);(5)修正后的报价,供应商不确认的;(6)供应商属于本章第5条第(2)项情形的。2.2在商务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投标无效:(1)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2)委托代理人未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出具的身份证明与授权委托书中的信息不符的;(3)磋商响应文件未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6条规定中“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的;(4)投标有效期、项目完成时间(交货时间、货物完成时间或者货物期等)、质保期、售后货物等磋商文件中标“▲”的商务条款发生负偏离的;(5)商务条款评审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6)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7)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文件资料因填写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的;(8)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9)未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10)属于供应商须知正文第9.2条情形的;(11)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3在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投标无效:(1)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货物内容、技术要求、安全、质量标准,或者与磋商文件中标“▲”的技术需求发生负偏离的;(2)技术需求评审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3)磋商响应文件未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6条规定中“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的;(4)虚假投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的;(5)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技术方案的,投标技术方案不明确,磋商文件未允许但存在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备选(替代)投标方案的。3.澄清补正、说明或者补正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在“政采云”平台发布电子澄清函,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接收到电子澄清函后根据澄清函内容上传PDF格式回函,电子澄清答复函使用CA证书加盖单位公章后在线上传至磋商小组。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按无效投标处理。异常情况处理:如遇无法正常使用线上发送澄清函的情况,将启动书面形式办理。启动书面形式办理的情况下,磋商小组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签字。4.磋商响应文件修正4.1磋商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4.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报价若超过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4.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报价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并以此报价计算价格分。5.比较与评价5.1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5.2磋商小组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1)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2)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5.3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在计算过程中,不得去掉最高报价或者最低报价。5.4各供应商的得分为所有评委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5.5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的规定推荐成交候选人。5.6起草并签署评标报告。磋商小组根据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磋商小组成员均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标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标过程中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6.评审复核6.1评标报告签署前,磋商小组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意见要体现在评标报告中。6.2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评分因素评分点评分标准评审意见是否初步评审资格检查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财务报告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5年度或近期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无法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表)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基本资质要求1.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说明,格式见竞争性磋商文件)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说明,格式见竞争性磋商文件)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投标(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5.供应商必须提供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上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其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以上查询须提供网页截图,且查询时间必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至开标截止时间之内)中小企业声明函请根据要求单独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特定资质投标人资质需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含)及以上监理资质,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建筑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符合响应文件的签署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区域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性检查投标有效期符合“磋商文件前附表须知”的规定报价唯一只有一个有效报价且未超过最高限价。商务要求响应文件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或不符合磋商文件的商务要求技术要求响应文件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或不符合磋商文件的技术要求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评分标准一、综合评分法注:1、计分方法按四舍五入取至百分位。总得分=报价得分+商务得分+技术得分标项1的评分方法序号评分类型评分标准分值报价部分(10)1报价1、本次招标方式为竞争性磋商,至少有两次报价机会,响应单位在截止时间内递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作为第一次报价;评审小组分别与发包方进行技术、服务等的商讨,磋商结束后,评审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和采购方要求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入投标报价评审。2、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发现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审小组认定该投标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3、投标的最低报价,不作为是否成交的保证。4、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本项目的价格权值为10%。10商务部分(5)1供应商类似业绩近三年(近三年指2023年1月1日至今)内具有类似业绩,并提供证明材料,每提供一项业绩得2.5分,最高得5分(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反映出项目承接内容、签订日期等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5技术部分(85)1工程监理概述(16分)工程的各项主要参数以及现场状况表述清晰,监理工程涉及专业阐述全面、精准,监理工程特点分析全面、实施难点分析全面,以上内容表述详细合理得16分,在此基础上每出现一处相对弱势项减2分。缺项不得分。162质量控制(16分)质量控制有目标,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控制点,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包括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预控措施切实可行;表述详细得16分,在此基础上每出现一处相对弱势项减2分。缺项不得分。163进度控制(10分)对总进度目标的分解合理,能体现预控水平和全面控制水平,工程进度控制要点,减少工程延期发生的防范对策可行,表述详细得10分,在此基础上每出现一处相对弱势项减1.5分。缺项不得分。104造价控制(10分)针对工程的实际,造价控制程序合理、可行,造价控制有具体措施,工程造价目标风险分析全面,防范性对策有针对性,得10分,在此基础上每出现一处相对弱势项减1.5分。缺项不得分。105安全生产管理(10分)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明确,工作制度合理,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明确,管理方法合理可行得10分,在此基础上每出现一处相对弱势项减1.5分。缺项不得分。106组织协调(8分)结合工程提出的组织协调的内容全面,协调的方法、程序和协调措施可行,得8分,在此基础上每出现一处相对弱势项减1分。缺项不得分。87合同信息资料管理(10分)根据工程特点,索赔与反索赔措施有针对性,合同履行纠纷预防和协调方案合理、可行,工程信息管理的内容全面,监理资料管理制度健全,得10分,在此基础上每出现一处相对弱势项减1.5分。缺项不得分。108投入的主要监理仪器设备(5分)针对招标工程特点,配备的监理设备、仪器满足招标工程要求,得5分,在此基础上每出现一处相对弱势项减1分。缺项不得分。5第四节成交候选人推荐原则(一)综合评分法1.磋商小组将根据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并推荐成交候选人。总得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磋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第五节评标报告(一)评标报告与推荐成交候选人磋商小组根据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二)评标争议事项处理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第五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一部分协议书(付款方式:按实际合同签订为准)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包括:1.监理酬金:。2.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月日始,至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月日始,至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月日始,至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月日始,至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在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上述赔偿金无法覆盖委托人全部损失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全部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用于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交通费、差旅费等)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比例为:,汇率为:。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万元)首付款第二次付款第三次付款……最后付款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6.2变更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项目监理涉及「招标变更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变更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