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处置管理 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 砂石招标采购公告(漳平市人民政府2024)
关于《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的通知》的意见征集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遏制以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砂石现象发生,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平市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处置方案的通知》(漳政规〔2022〕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完善
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通过漳平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11月29日至2024年12月9日(7个工作日)
二、反馈意见形式
(一)来信寄:漳平市自然资源局(邮编:364400)
(二)电子邮箱:zp7531483@163.com
(三)传真:0597-7535567
联系人:何先生
联系电话:0597-7531483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附件: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漳平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下载
附件:《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理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1).docx
附件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遏制以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砂石现象发生,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平市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处置方案的通知》(漳政规〔2022〕9号)等精神,现就规范和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政府主导、资源国有、优化布局、规范准入、疏堵结合、长效管理”的原则,实行工程建设项目资源统一管理和源头管控,坚持依法管理、合理合法有序利用砂石资源。二、提高思想认识,维护国有资产经批准设立的工程项目建设所产生的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除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外,剩余的砂石资源应依法依规进行公开有偿处置。三、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工作(一)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本通知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主要包括: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经批准或备案的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海域航道疏浚工程等项目范围,不包括临时用地范围。(二)处置程序。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施工产生的砂石除自用(仅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资源)外仍有剩余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1.明确处置单位。处置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具体的处置工作;漳平市工业园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具体的处置工作。2.确定砂石量。处置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量评估,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明确砂石总量、自用量、剩余量等内容。评估报告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审查通过。3.确定出让起始价。工程建设项目经评估、审查确定剩余砂石量后,由处置单位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剩余砂石量价格评估,并经集体研究确定出让起始价。4.制定处置方案。处置单位根据项目确定的剩余砂石量和出让起始价组织编制剩余砂石处置方案(含出让起始价)经漳平市矿业权有偿出让专题会议研究后,报漳平市人民政府批准。剩余砂石处置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砂石总量、自用量、剩余量和出让收益评估情况,以及砂石处置方式。(2)砂石采挖施工安全生产、边坡修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要求。(3)项目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时间期限。(4)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和处置单位的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责。(5)对不按照处置方案和合同约定要求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5.组织实施出让。处置单位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负责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处置收入缴入漳平市级财政国库。(三)其他要求1.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原则上应单独公开有偿处置,不得扣除开挖成本(法律法规或其他需要政府负责场地平整情形除外),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砂石。2.取得砂石处置权的竞得人和施工单位要对剩余的砂石资源规范堆放,不得随意倾倒;确需临时堆放的,须符合相关用地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做好砂石场的围挡等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引发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以及次生灾害等安全隐患,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四、保障机制(一)加强巡查,落实监管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开发建设过程监管工作,督促建设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范围施工建设,避免超挖盗采,造成自然资源破坏、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对工程建设自用后剩余的砂石资源加强巡查和监管。一是落实属地巡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巡查责任,加强日常巡查监管,禁止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有偿化处置擅自对外销售砂石矿产品,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对外销售砂石矿产品行为,应第一时间制止,并函送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二是落实部门监管责任。铁路、交通、住建、水利等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砂石开采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依法监管工程自用后剩余的砂石资源。县财政局负责指导处置单位对剩余砂石处置收入上缴国库管理工作。(二)明确职责分工。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矿石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联动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矿石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街道)负责本区域工程项目砂石资源管理工作;各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工程项目砂石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落实行业管理责任。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砂石处置管理 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 砂石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