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及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 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招标采购公告(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



【意见征集】关于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权责清单及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版)的公示

现将我局调整后的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至12月10日,如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在公示期内向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联系电话:0554-2694855
电子邮箱:hnsscjgjfgk@163.com
通讯地址:淮南市山南新区淮河大道与泰康路交口

附件:附件1: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权责清单(2025年版).xlsx 附件2: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公共服务清单(2025年版).xlsx 附件3:淮南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版)(保留事项).xlsx 附件4:淮南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版)(规范事项).xlsx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
2025年12月5日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权责清单(2025年版)序号事项类型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1其他权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1.《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国标委农〔2007〕81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标准化水平较高,对周边和其它相关产业生产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标准化生产区域。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烟草、水利,以及农业生态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等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特定项目。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委负责示范区建设规划、立项,制定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示范区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和本地区示范区建设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市县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2.《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第七条示范区分为三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国家级示范区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基础上,与省级以下示范区,均按照本办法管理。1、申请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的申请报告和《示范区任务书》。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理由。2、考察评估阶段责任: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评审计划,组成专家考评组对申请报告和《示范区任务书》进行书面评估;择优后,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评组实地技术考察;考评组给出优选方案;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会议决定。3、公布公示阶段责任: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之后,报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报市政府命名并表彰。4、事后监管责任: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加大对示范区扶持力度,强化对示范区的监督抽查或巡查,监督抽查检测中,对发现不合格的,由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处理。已建成的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有效期三年,期满后,可以申请复评。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却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却予以受理的;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4、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公众的;5、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6、受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行政处罚对认证机构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违反规定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的,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处罚《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一)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1.立案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案件处罚系统;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3行政处罚对认证机构和指定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指定的认证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撤销指定。1.立案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案件处罚系统;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4行政许可食品经营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八条第二、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许可证的,不需要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皖市监法〔2023〕3号)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核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5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案件处罚系统;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6行政处罚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三)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1.立案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案件处罚系统;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7行政许可企业登记注册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第三十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后,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6.《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条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7.《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企业登记进行申报材料审核,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3.制作责任:制作营业执照,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未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查形式义务,造成登记错误的;4.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5.擅自增设、变更登记程序或条件的;6.在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8行政许可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2.《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委托评审办组织考核。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责任(无法明确利害关系人,建议删除此条款)。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证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安徽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公开(实际工作中在淮南市政务应用服务门户网站公示,未与省局门户网站对接,所以建议删除此条款)。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对符合授权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授权理由的;3.不公开申请所需材料的;4.不符合条件作出授权决定的;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授权的;6.违法收取费用的;7.授权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8.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无法明确利害关系人,建议删除此条款);9.在授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超越权限实施授权的;11.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12.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13.在授权过程中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14.因给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计量检定机构授权造成检定的计量器具不准,而影响企业生产、医生诊断、贸易结算、环境监测、科研等,造成不良影响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9行政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24号公告)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发证机关及发证项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第79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G3、G5、R2、P3、T1、T2、Q1、Q2、N1除外)”下放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5.《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放气瓶充装安装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行政许可审批权的通知》(皖质函〔2014〕290号)。6.《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和的通告》(省市场监管局通告2019年79号)公布了《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项目》,明确该事项由全省16个设区市局办理。1、受理阶段责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的要求补正,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报名。2、审查阶段责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按照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大纲组织考核。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考核的结果决定合格或不合格人员,制作证件并送达。4.送达阶段责任:将决定结果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考核不合格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2、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侵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3、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超过法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的;5、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0行政许可计量标准器具核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对评审机构提交评审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责任(无法明确利害关系人,建议删除此条款)。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证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和核准的;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准理由的;3.不公开申请所需材料的;4.不符合核准条件作出核准决定的;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核准的;6.违法收取费用的;7.核准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8.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无法明确利害关系人,建议删除此条款);9.在核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超越核准权限实施核准的;11.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12.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13.在核准过程中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14.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计量标准器具予以核准,造成量值传递失准,影响经济管理秩序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1行政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8项“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委托设区的市质监部门实施。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或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子项目。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对评审机构提交评审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责任(无法确定利害关系人,建议删除)。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安徽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和资质许可的;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3.不公开申请所需材料的;4.不符合资质许可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违法收取费用的;7.准予资质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8.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无法明确利害关系人,建议删除此条款); 9.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10.在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超过许可权限作出许可决定的;12.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13.泄露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14.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15.发现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资质证书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16.要求已经依法取得许可单位重复取得许可的;1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许可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存在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18.未采纳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造成企业不能正常经营和资金浪费的;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2行政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1.4.2 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本规则和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除外。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材料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登记表、合格证等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告知阶段责任: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准予告知;不符合的,不予书面告知。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失职渎职行为的。2、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3、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3行政许可食品生产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皖市监法〔2021〕3号),附件明确了省市县级【含自贸区所在县】食品生产许可权限。5.《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下放部分类别品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的公告》(第5号)将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明确为县级权限。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核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4行政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第十五条第一款: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皖市监法〔2023〕3号)。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核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5行政处罚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1.立案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案件处罚系统;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6行政处罚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资、清算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案件处罚系统;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7行政处罚对妨害清算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案件处罚系统;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8行政处罚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及分公司名义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案件处罚系统;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9行政处罚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案件处罚系统;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0行政处罚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案件处罚系统;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1行政处罚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案件处罚系统;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2行政处罚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案件处罚系统;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3行政处罚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案件处罚系统;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4行政处罚对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1.立案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案件处罚系统;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5行政处罚对公司未按规定公示或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案件处罚系统;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6行政处罚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案件处罚系统;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7行政处罚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案件处罚系统;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8行政处罚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案件处罚系统;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9行政处罚对外国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案件处罚系统;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30行政处罚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处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1.立案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案件处罚系统;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31行政处罚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案件处罚系统;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32行政处罚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1.立案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案件处罚系统;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33行政处罚对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处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案件处罚系统;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34行政处罚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处罚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1.立案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案件处罚系统;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35行政处罚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处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案件处罚系统;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36行政处罚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1.立案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案件处罚系统;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37行政处罚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案件处罚系统;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38行政处罚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案件处罚系统;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39行政处罚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二、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1.立案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案件查处信息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案件处罚系统;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40行政处罚对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1.立案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案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并保守有关秘密,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3.审核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权责清单及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 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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