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服务定点服务 机动车保险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五原县公安局2025)



五原县公安局五原县公安局机动车保险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0日

一、合同编号:NMGZFCG-HT-2025-876272

二、合同名称:五原县公安局机动车保险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NMGZFCG-DDFW-2025-585191

四、项目名称:五原县公安局机动车保险服务定点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五原县公安局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五原县公安局
联系方式:0478-5212989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建设南路35号
联系方式:1319053326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1187.6,采购数量:1.0000;
1(辆)
¥1,187.60
¥1,187.60
蒙L1499警

合同金额: 1,187.6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柒元陆角
履约期限:2025年03月10日至2026年03月10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3月1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3月1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五原县公安局机动车保险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pdf
五原县公安局
2025年03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机动车保险服务采购合同合同名称:五原县公安局机动车保险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MGZFCG-HT-2025-876272采购计划备案书/核准书编号:五政采计划[2025]00114-第1页-机动车保险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MGZFCG-HT-2025-876272采购人/保险投保人(甲方):五原县公安局供应商/保险人(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合同签订地点:巴彦淖尔市合同履行地点:甲方住所地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协议定点的相关规定,由采购人与供应商以成交结果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采购合同项目付款方式单位直接支付二、保险种类、内容、数量、单价及金额保险种类保险内容备注数量单价(元)金额(元)机动车保险服务蒙L1499警1¥1187.601187.60合计¥1187.60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柒元陆角三、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具体内容已签订的保险单内容为准。四、服务时间、地点、方式乙方在15个工作日内按已签订的保险单内容为甲方提供保险服务。五、付款期限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30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供应商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临河支行银行账号:06130901290224001921、乙方收到甲方每一笔货款,应向甲方开具相应的金额的发票,发票类型以交易中心财务部门的要求为准。2、如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其他赔偿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上述付款中等额扣除。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指派联系人为陈冬梅现场甲方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实施和协调。2.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七、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指派联系人翁跃为乙方代表,全面负责合同的实施管理、协调、进度、售后等各项服务工作。2.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3.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向甲方提供企业资质、备案证明、产品质量保证、使用说明等有关资料。八、因合同执行而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1、协商解决;-第2页-2、提请仲裁;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其它约定事项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任务第三方。2、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一份。-第3页-采购人(盖章):五原县公安局负责人:陈冬梅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五原县公安局电话:191047812312025年03月10日供应商(盖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负责人:乔光锋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建设南路35号电话:13190533265-第4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机动车保险服务定点服务 机动车保险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