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改造工程施工监理中标结果公示(武乡县交通运输局2025)
一、项目编号:1404292025CCS00177
二、项目名称:武乡县2025年白和-雁过街等4条道路路面改造工程施工监理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1
山西力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千峰南路大王小区(北区)2号楼3单元1601号
报价:408800(元)
91.0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武乡县2025年白和-雁过街等4条道路路面改造工程施工监理
武乡县2025年白和-雁过街等4条道路路面改造工程施工监理
本次磋商采购不分包,供应商必须完全响应磋商文件所列内容。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要求的相应规定为准。
委托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委托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
同施工工期及缺陷责任期
需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彩芬,张志桧,董惠芳(第1包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相关标准执行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6132.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武乡县交通运输局
地 址:武乡县学院大道346号太行红色产学研基地3号楼5层
联系方式:0355-638854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遒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治市中央商务大厦C座15楼1502室
联系方式:1860343493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闫安
电 话:18603434931
附件信息:
武乡县2025年白和-雁过街等4条道路路面改造工程施工监理磋商文件.docx183.7K
中小企业声明函82.7K
武乡县2025年白和-雁过街等4条道路路面改造工程施工监理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单位:武乡县交通运输局(武乡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部)代理机构:山西遒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第四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第六部分合同原则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第八部分相关附件第一部分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武乡县2025年白和-雁过街等4条道路路面改造工程施工监理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线上获取电子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12月29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1404292025CCS00177项目名称:武乡县2025年白和-雁过街等4条道路路面改造工程施工监理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446974元最高限价(元):446974元采购需求:标项名称:武乡县2025年白和-雁过街等4条道路路面改造工程施工监理预算金额(元):446974元简要规格描述:本次磋商采购不分包,供应商必须完全响应磋商文件所列内容。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要求的相应规定为准。合同履约期限:同施工工期及缺陷责任期。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公路工程监理乙级及其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投标供应商拟担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在本单位注册;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12月16日至2025年12月23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方式:在线获取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12月29日09:30(北京时间)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5年12月29日09:30(北京时间)地点:长治市中央商务大厦C座15楼1502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供应商参与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时,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代理费支付方式:供应商支付代理费收费标准:中标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收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代理费收费金额(元):/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武乡县交通运输局(武乡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部)地址:武乡县学院大道346号太行红色产学研基地3号楼5层联系人:董先生联系方式:0355-638854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山西遒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中央商务大厦C座15楼1502室联系方式:1860343493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闫先生电话:18603434931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名称内容1采购人名称:武乡县交通运输局(武乡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部)地址:武乡县学院大道346号太行红色产学研基地3号楼5层联系人:董先生联系方式:0355-6388540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山西遒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中央商务大厦C座15楼1502室联系方式:186034349313项目名称武乡县2025年白和-雁过街等4条道路路面改造工程监理4项目编号1404292025CCS001775监理服务期限同施工工期及缺陷责任期6资金来源财政资金7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8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9磋商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10预算金额446974元11供应商资质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公路工程监理乙级及其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 监理能力;投标供应商拟担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在本单位注册。12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一)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二)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三)供应商信用中国网站存在失信惩戒、重点关注和风险提示信息;(四)曾作出政府采购虚假承诺;(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13违反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真实、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形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响应文件有效期90日历天15保证金金额及交纳要求磋商保证金的金额:4000元磋商保证金的形式:电汇、支票或保函1、电汇、支票递交时限: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方式:(通过本单位基本银行帐户递交)退还方式:(通过本单位基本银行帐户全额退还)磋商保证金凭证:银行转账单扫描件磋商保证金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单位名称:山西遒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46757040248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长兴街南路支行开户行行号:1041640007322、保函保函供应商应选择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其有效期应当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且真实有效,所提供保函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进行在线真伪快速查询。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中需附保函扫描件。16磋商小组的组建本采购项目的磋商小组成员由3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2人,采购人代表1人。17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18确定成交的原则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名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19成交结果公布媒介及期限公布媒介: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20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12月29日09:30(北京时间)21磋商时间及地点时间:2025年12月29日09:30(北京时间)地点:长治市中央商务大厦C座15楼1502室22招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收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23CA办理联系方式北京CA:0351-7020332山西CA:0355-2090058颐信CA:0351-7021900/1883417581524政采智贷凡符合要求且自愿选择“政采智贷”的中标单位,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山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点击“政采智贷”,进入“山西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页面,按照《山西省“政采智贷”业务操作指南》办理该项业务。同时,参与“政采智贷”的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严格按照信贷合同偿还债务。25本项目属于□农林牧渔业□工业(制造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运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26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查询内容为信用中国网的失信名单记录情况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情况;查询结果予以记录,查询证据存档,查询后存在问题的对响应文件做无效响应处理;开标现场查询。27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截止时间为解密响应文件当日;开标现场查询。28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总则1.适用范围1.1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的全过程。2.定义2.1“服务”指本磋商文件所述供应商应该履行的承诺和义务。3.合格供应商的条件3.1具有本项目服务能力,符合并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均可参加磋商。3.2供应商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供应商。3.3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业绩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及人员;(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或者未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9)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拟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且在本单位注册。4.磋商费用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磋商文件5.磋商文件的构成5.1磋商文件由下列八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第四部分评标标准和评分方法;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第六部分合同原则;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第八部分相关附件。5.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条款、事项、格式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磋商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6.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6.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6.2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召开标前会。如果召开标前会,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向所有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发出通知。响应文件7.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7.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7.2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8.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8.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响应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和响应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按要求加密上传。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文件。商务技术文件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响应文件的编制、加密上传及要求:采用网上电子报价的方式进行,报价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第七部分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上传的加密响应文件须自行下载解密验证,磋商截止时间后将无法上传投标文件。(具体填写要求及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七部分)。8.2响应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封面、商务部分、技术部分(1)商务部分:*磋商函(见‘响应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响应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见‘响应文件格式’);*长治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见‘响应文件格式’);*磋商保证金汇款或转账凭证(原件的扫描件须加盖磋商人公章);*供应商基本情况表;*项目总监简历表;项目班子成员表;近三年同类型项目业绩及相关证明资料(原件的扫描件须加盖磋商人公章)(2)技术部分:*报价一览表(见‘响应文件格式’);*监理方案(格式自拟)*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如有,格式自拟);*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证明材料(如适用,见‘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响应文件上传加密文件。8.3供应商对本磋商文件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中提供格式的资料,必须按照样表格式要求在指定位置加盖与供应商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响应文件的递交9.磋商截止时间9.1响应文件须按照规定的解密时间进行解密,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未进行解密、解密不成功的,报价无效。10.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10.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前,可以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0.2供应商对电子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在电子响应文件上进行,修改完成后重新上传。10.3在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评标程序和要求本次磋商采取一轮磋商、二轮报价、最后综合评分方式进行11成立磋商小组11.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组建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三位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11.2磋商小组负责完成磋商文件的确认和具体的评审磋商事务,提出经磋商小组签字的评审报告。11.3磋商活动的组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12.确认磋商文件磋商小组对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磋商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进行书面确认。13.响应文件的审查顺序磋商小组确认本磋商文件后,磋商小组成员按照随机顺序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14.响应文件审查14.1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及有效性、完整性、响应程度审查,应严格遵循本文件第四部分评定和成交标准中的相关规定。14.2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对每个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14.3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14.3.1在审查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4.3.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在山西政府采购网系统中提出,供应商对磋商小组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要求需加盖法人电子签章形式进行响应。14.4未通过资格性检查或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磋商小组将及时告知有关供应商。14.5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与磋商文件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审查内容,经磋商小组认定的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响应文件。14.6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响应人提供的货物/服务的主要技术性能、数量、服务方案和服务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15.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15.1磋商小组按照第14.1条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后,要依据磋商文件对每个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且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估与比较,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15.2磋商小组根据本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16.磋商16.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16.2磋商的顺序,按照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解密的顺序进行。16.3磋商内容包括报价、服务期限、服务标准以及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明确的其它问题。磋商时,磋商小组根据情况,可以要求或同意供应商就某些磋商事项做出明确的承诺,承诺内容需在山西政府采购网系统中保存,并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16.4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不进行任何实质性变动,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满足3家以上供应商的竞争要求的情况下,进入最后报价。17.最后报价17.1磋商结束后,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在山西政府采购网系统内进行提交,供应商须在磋商小组确定的最后报价时间内进行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有效的组成部分。18.确定成交供应商18.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四部分综合评分标准中规定的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进行。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以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得分相同的,以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得分和最后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服务指标优劣顺序排列。18.2磋商小组组长根据磋商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19.评审复核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A、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B、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C、磋商小组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D、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20.磋商保密20.1在磋商期间,任何人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0.2磋商结束后,参与评审磋商的所有人员不得带走磋商现场的任何资料。21.关于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或无效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磋商或其它后续程序的,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导致此前评审结果被取消,其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承担。22.采购项目终止2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本次磋商活动:A、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B、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C、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2.2项目终止磋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签订合同23.成交通知23.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刊登本次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但该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成交的供应商是否知道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3.2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做未成交原因的解释.23.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4.成交服务费24.1本次招标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成交服务费。24.2成交服务费执行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由中标单位支付。25.签订合同25.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5.2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25.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参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保密和披露26.保密29.1供应商自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招标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任何第三人外传,若因外传产生的损失由供应方承担。27.披露27.1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27.2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询问和质疑28.供应商有权就招标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28.1招标程序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28.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商务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28.3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询问。28.4供应商认为其投标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28.5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8.6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磋商公告发布时间、质疑事项、法律依据(具体条款)、质疑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28.7质疑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二份,并当面办理接收手续。28.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不予受理:(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3)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4)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的;(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7)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8)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未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且供应商已经参与投标,而于开标后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9)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10)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28.9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28.10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投诉。29质疑函(格式)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质疑函制作说明: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违约处罚30.违约处罚30.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供应商今后参与同类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投标;(2)在评标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成交供应商未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签约;(4)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5)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依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如果投标单位或所提供的货物满足下述要求并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认定通过,予以考虑执行。(1)应该采购本国产品、工程和产品(是指所采购项目产品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采购本国产品)。(2)采购项目中含“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生活用电器(空调机、电热水器)、照明设备(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和高压钠灯)、电视设备、便器、水嘴等”(以“★”标注)的,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必须符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的要求,否则报价无效。其他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在评审中优先采购(最终报价相等的前提下),查询网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3)凡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均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须按最新一期采购清单的要求执行。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采购只列入一个清单的产品。查询网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http://www.zhb.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org)。(4)采购货物中含信息安全产品,必须是列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投标单位须附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否则报价无效。(5)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评审要求。依据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对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5%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内容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否则不予认可)注: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按规定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2.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6)支持残疾人福利单位评审要求。支持残疾人福利单位:《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在本项目中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货物相等的情况下,对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货物价格给予15%-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7)支持监狱企业发展评审要求。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货物价格给15%-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注:1.监狱企业又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注:对满足上述要求的投标单位或报价产品不进行报价比例累计扣除,只选满足要求的最高比例进行扣除。第四部分评标标准和评分方法1.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项目招标评标工作,保证项目评审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维护采购人、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评标办法。第二条本次项目的评标办法采用一轮磋商、二轮报价、最后综合评分法。第三条由采购代理公司申请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负责本项目的评标工作。采购代理单位负责评标过程中的记录、联络及磋商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条磋商小组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评价参加本次磋商的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对磋商文件的符合性及响应性。评标程序及评审细则第五条评标工作于开标后进行。磋商小组应认真研究磋商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一)磋商的目标;(二)磋商项目的范围和性质;(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标准和商务条款;(四)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第六条有效磋商应符合以下原则:(一)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二)无重大偏离、保留或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三)通过磋商有效性评审;(四)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认定的其他原则。第七条评标程序1、采购代理机构与监督部门代表对参加本次磋商的专家身份进行确认。2、磋商小组推选组长,讨论、通过磋商工作流程和磋商要点。3、资格性审查。磋商开始后,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是否已提供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与磋商的资格。4、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对响应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正确、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二轮报价,为不公开报价,由主持人向磋商小组现场通报。供应商报价低于本项目的成本价时,作无效报价处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交最后报价的磋商供应商,视同退出磋商。未通过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将不再进行最后报价。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评审方法及标准:1、评审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根据各供应商的价格、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价、评分,将评审总得分按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列,并依此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审总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技术部分得分顺序排列。评标纪律本次磋商文件进行评标;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第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委、秘书组及其他评标工作人员必须对评标情况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将评标情况透露给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评标纪律的情况发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第二条本评标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综合评分法是将响应报价、供应商业绩、磋商内容具体量化,并赋予相对权重分值,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择优选择最佳供应商的方法。综合评分法不保证响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评审流程1.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序号内容标准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6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请根据要求单独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7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8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9供应商须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拟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且在本单位注册;提供有效的特定资质证书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备注:响应文件任一项条件不满足磋商文件资格审查要求的,作废标处理2.符合性评审内容及标准序号内容标准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提供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格式制作,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提供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格式制作,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3磋商函提供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格式制作,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4报价唯一且不超过该项目预算金额符合磋商文件要求5合同履行期限、服务地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6响应文件有效期符合磋商文件要求7磋商保证金符合磋商文件要求8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磋商文件要求9响应文件签字盖章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各部分分值详细评审项目分项名称评分标准满分价格部分(15分)报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有效合格投标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15×(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100%15分商务资信部分(35分)供应商业绩供应商近3年(2022年12月至今,以交工或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每具有1项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得4分,最高得20分;本项满分20分,不提供业绩证明不得分。业绩证明材料应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山西省公路水运市场管理平台”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网页截图,或附合同协议书及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证书或监理项目评定书)的扫描件。20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绩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近3年(2022年12月至今,以交工或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每具有1项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得3.5分,最高得7分;本项满分7分,不提供不得分。业绩证明材料应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山西省公路水运市场管理平台”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或附合同协议书及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证书或监理项目评定书)的扫描件为准,如上述资料中未能体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情况,需另提供发包人证明材料。7分项目班子成员配备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或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不含总监)1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得2分,最高4分;监理员每增加一人得1分,最高得3分。8分技术部分(50分)监理大纲(30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监理大纲进行评审,内容包含:①监理范围及目标;②监理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③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④进度控制目标、措施;⑤安全控制目标、措施;⑥投资控制目标、措施;⑦合同、信息管理方案;⑧监理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⑨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⑩拟投入的检测设备情况。以上方案内容全面、针对性强、符合本项目特点的得满分30分,以上每缺少一项内容或内容非针对于本项目扣3分;每小项有一处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不提供不得分。30分质量保证措施(12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保证措施进行评审,内容包含:①质量目标;②质量管理制度;③质量保证措施;④质量承诺。以上方案内容全面、针对性强、符合本项目特点的得满分12分,以上每缺少一项内容或内容非针对于本项目扣3分;每小项有一处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不提供不得分。12分应急预案(8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内容包含:①风险防范预案;②突发情况处理预案。以上方案内容全面、针对性强、符合本项目特点的得满分4分,以上每缺少一项内容或内容非针对于本项目扣2分;每小项有一处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不提供不得分。8分合计100分综合评分的计算(1)综合评分=技术评分+商务评分+价格评分;(2)各项得分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为采用四舍五入计入。4、综合评分排列和确认最后成交供应商(1)将各供应商综合评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评分相同的,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综合评分相同,且评标价相同的,按技术评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评分相同,且评标价和技术评分均相同的,按商务评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2)由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确认最后成交供应商。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的评审内容及标准:(1)本项目采购标的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否则投标无效;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2)本文件列出“品目清单”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必须投报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供应商需将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如实填写到《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明细表》(格式见第九部分),并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3)本文件未列出的“品目清单”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可投报“品目清单”中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或“品目清单”范围以外的产品。(4)供应商投报“品目清单”中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将给予适当加分。供应商需将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如实填写到《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明细表》(格式见第九部分),并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5)承诺所投报的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6)所投报信息安全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有效认证证书扫描件,否则将可能导致投标无效。(7)小型、微型企业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1)须按照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九部分),监狱企业参加投标视同小微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小、微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享受投标货物15%的价格折扣。若有的话,如实填写《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格式见第九部分);3)小、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4)联合体价格折扣:本项目若允许联合体参加,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1)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九部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时,享受6%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E.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9)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10)本项目涉及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的评审标准:1)供应商投报产品或服务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在评审时,享受投报产品10%的价格折扣,以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供应商投报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应在响应文件中填写《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并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3)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价格折扣政策可与其他政府采购政策叠加。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1、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武乡县2025年白和-雁过街等4条道路路面改造工程施工监理2.项目编号:1404292025CCS001773、建设内容及规模:该工程包括武乡县2025年白和-雁过街等4条道路路面改造工程,路线总长14.423公里,为改建工程。建设内容包含路基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交通安全工程和平面交叉工程等。其中:(1)白和-雁过街道路路面改造工程,采用四级公路(I类)标准设计,设计速度15Km/h;(2)兴盛垴-郑家垴道路路面改造工程,采用四级公路(II类)标准设计,设计速度15Km/h;(3)李东线--大西沟道路路面改造工程,主线K0+700-K0+775段纵坡为14.2%,K0+845-K0+880段纵坡为12.4%,K1+595-K1+675段纵坡为13.3%,上述3段纵坡不满足规范要求,其余平纵指标均满足规范要求,参照四级公路(II类)标准设计;支线:路基宽度为4m,不满足规范要求,参照四级公路(II类)标准设计;(4)土河--土河坪道路改造工程,主线采用四级公路(II类)标准设计,设计速度15Km/h;巷道路基宽度为3-11m,局部段路基宽度不满足规范要求,参照四级公路(II类)标准设计。本项目一般段路基宽度采用4.5/5.5/6.5m,过村段采用原路宽度311m。路面采用沥青砼路面。2、主要工程数量开挖土方10756.9立方米,开挖石方4631.7立方米,填方2674.7立方米;防护工程(浆砌片石)9341.2立方米;路面工程(沥青混凝土路面)82357平方米,路面工程(水泥混凝土路面)762.0平方米;排水工程(C25水泥混凝土)445.7立方米,排水工程(浆砌片石)6.1立方米;桥梁2座(新建1座、加宽1座),涵洞20道(拆除重建14道,新建6道);平面交叉35处;交通安全设施14.423公里。4、建设地点:武乡县洪水镇、丰州镇、蟠龙镇和韩北镇;商务要求合同履约期限(监理周期):同施工工期及缺陷责任期服务标准:需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双方约定报价要求:供应商报价中必须包括项目其报价文件中承诺的全部内容的费用,费用是否在供应商报价书中单列,均视为投标总价中已包含该费用。技术要求委托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委托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监理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委托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委托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监理要求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监理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2)项目周边环境、文物情况:3)水文、气候、气象及地质简况;4)交通、电力、通讯及其他条件等。(二)监理范围及内容包括监理范围及主要监理内容,与监理范围对应的施工标段划分及各标段主要工程数量表等。(三)监理依据(四)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五)其他要求2、适用规范标准(一)通用施工监理规范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二)专用施工监理规范专用施工监理规范由采购人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l0-2016)的基础上自行编制并纳入“委托人要求”中,但不得与国家、交通运输部及有关部门的法规、标准、规范等矛盾。针对本工程或仅在本地区实行的与监理工作有关的管理办法、制度应一并纳入“委托人要求”中。(三)施工技术规范施工技术规范包括以下内容:1)本工程施工标段采购文件中的技术规范:2)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国家现行的公路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四)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适用本工程的其他规范、标准或规程3、成果文件要求(一)成果文件的组成(二)成果文件的深度(三)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四)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五)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1)纸质版的要求:2)电子版的要求:3)其他要求。(六)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4、委托人财产清单(一)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1)委托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如办公室数量及面积、空调等2)委托人提供的设备清单:如电脑、技影、打印机、复印机等3)委托人提供的设施清单: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二)委托人提供的资料1)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公路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2)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3)委托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4)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5)技术标准、规范6)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7)其他资料……(三)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1)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2)委托人财产退还要求……5、委托人提供的便利条件(一)委托人提供的生活条件(二)委托人提供的交通条件(三)委托人提供的网络、通讯条件(四)委托人提供的协助人员6、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一)监理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二)监理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三)监理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四)监理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五)监理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六)监理人自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工具;(七)监理人自备的试验用房、样品用房。7、委托人的其他要求委托人的其他要求。第六部分合同原则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1.1.1.6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1.1.1.7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1.1.1.8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1.1.2.2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6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1.1.3工程和监理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本部分不加修改地引用了国家九部委《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相关内容。1.1.3.3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4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4日期1.1.4.1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1.1.4.2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1.1.4.3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约定所做的调整。1.1.4.4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委托人要求;(7)监理报酬清单;(8)监理大纲;(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监理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6.4文件的照管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知识产权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1.10.2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1.10.3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委托人要求1.12.1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天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2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1.12.3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委托人义务2.1遵守法律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始监理通知委托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2.3提供设备、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监理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2.4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5支付合同价款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提供监理资料委托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2.7其他义务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委托人管理3.1委托人代表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3.1.2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3.1.3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3.2委托人的指示3.2.1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3.2.2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条执行。3.2.3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3.2.4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3决定或答复3.3.1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8条的约定处理。3.3.2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4.监理人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完成全部监理工作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4.1.4其他义务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天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4.3联合体4.3.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3.2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3.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总监理工程师4.4.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4.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4.4.3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4.4.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4.5监理人员的管理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4.5.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4.5.3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5.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4.6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4.7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7.1监理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7.2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7.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4.8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5.监理要求5.1监理范围5.1.1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5.1.2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4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2监理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监理依据。5.3监理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5.4监理文件要求5.4.1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5.4.2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5.4.3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和提交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6.1开始监理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6.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6.2监理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且属于非监理人责任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合同变更;(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6.3完成监理6.3.1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6.3.2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6.3.3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6.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7.监理责任与保险7.1监理责任主体7.1.1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7.1.2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7.1.3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7.2监理责任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8.合同变更8.1变更情形8.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8.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8.2合理化建议8.2.1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8.1款约定。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9.合同价格与支付9.1合同价格9.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9.1.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9.2预付款9.2.1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2.2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9.3中期支付9.3.1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9.3.2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9.4费用结算9.4.1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9.4.2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4.3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9.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3项的约定执行。10.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0.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0.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0.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0.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10.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11.违约11.1监理人违约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11.2委托人违约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11.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2.争议的解决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第1.1.1.1目细化为: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监理人有关人员和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第1.1.1.5目不适用。第1.1.1.8目细化为:1.1.1.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服务费用清单。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1.1.2.7目至第1.1.2.9目:1.1.2.7监理机构:指由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的履行监理职责的组织,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1.1.2.8行政管理部门: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对本工程依法享有行政监督权限的其他政府部门。1.1.2.9第三方:指处委托人、监理人之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1.1.3工程和监理第1.1.3.1目细化为:工程: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委托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第1.1.3.2日细化为: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公路工程施工准备、施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第1.4款细化为: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委托人要求:(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10)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第1.6.1项和第1.6.2项细化为:1.6.1监理文件的提供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公路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且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7日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1份。(2)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己标价的工程数量清单及其说明1份。(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1套。(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1套。(5)其他相关资料。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第1.8款细化为:1.8转让和分包1.8.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2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1.10知识产权新增第1.10.4项:1.10.4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委托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新增第1.13款:1.13避免利益冲突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2.委托人义务新增第2.7款至第2.10款:2.7协助委托人在工程所在地向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直;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收费(不含税金)。2.8授权通知委托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2.9委托人指令的下达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2.10保障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3.委托人管理3.3决定或答复第3.3.2项细化为:委托人对监理人关于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提出的请示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7日,重大问题不得超过28日。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己获得委托人的批准。4.监理人义务第4.2款细化为:4.2履约保证金4.2.1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格式,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额度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贡任期保函。4.2.2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但不影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他款项的支付。4.3联合体第4.3.3项细化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委托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补充第4.3.4项:4.3.4未经委托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4.4总监理工程师第4.4.1项细化为: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应不低于原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监理人员的管理第4.5.1项、4.5.2项细化为: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常驻现场并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4.5.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试验员、资料员等。新增第4.9款:4.9党建工作要求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监理人为固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监理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监理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的作用。5.监理要求5.1监理范围第5.1.3项细化为:阶段范围指公路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5.2款细化为:5.2监理依据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前期有关文件:(4)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5)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6)委托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7)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8)其他监理依据。第5.3款细化为:5.3监理内容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委托人须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5.3.1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总监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1)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4)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5)参加设计交底;(6)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8)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9)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10)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审核工地试验室,抽查控制桩点复测、测定地面线和工程划分及驻地办工作;(11)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12)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13)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14)审批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15)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16)签发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17)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直,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1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19)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20)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21)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22)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23)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24)签认交工结账证书;(25)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26)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己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27)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28)签认最后支付证书;(29)参加工程竣工验收;(30)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5.3.2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驻地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1)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建立(或不建立)工地试验室,如需驻地办建立工地试验室,应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检查项目和频率的要求:(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总监办的安排下,参与编制监理计划,提供本驻地办相关资料;(4)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5)参加设计交底;(6)按规定程序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7)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以及施工中进行的调整计划;(8)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9)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10)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11)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12)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13)审批施工测量放线:(1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15)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16)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17)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18)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19)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20)验收构配件或设备:(21)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22)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23)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24)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25)对己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26)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27)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月报:(28)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和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29)编制标段监理竣工文件:(30)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工作报告:(31)参加本驻地监理标段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32)初审交工结账证书。(33)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5.3.3在工程只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时,其监理服务内容为:(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5)参加设计交底;(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2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2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24)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28)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2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30)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31)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32)对己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33)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34)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35)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3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3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38)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39)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40)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41)签认交工结账证书;(42)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43)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44)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45)签认最后支付证书:(46)参加工程竣工验收:(47)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5.4监理文件要求第5.4.3项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监理文件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安全监理文件、环保监理文件、费用与进度监理文件、合同事项管理文件,以及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其他监理文件和影像资料,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应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新增第5.5款至第5.7款:5.5监理服务形式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组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机构设置要求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6监理服务目标5.6.1监理服务履约目标: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5.6.2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7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5.7.1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时,在委托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授权权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7.2如果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应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监理人应:(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提供监理服务;(2)根据职责范围,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委托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6.1开始监理第6.1.1项细化为:6.1.1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及监理人首批人员实际进场日期起算,以时间在后者为准。监理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根据本项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委托人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监理人员及时进场。新增第6.4款:6.4监理工作的暂停与监理合同的解除6.4.1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约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贡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期限,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委托人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应按照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程序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监理合同。6.4.2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56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6.4.3监理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委托人可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若监理人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委托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6.4.4委托人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己超过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28日,或根据本合同第6.4.1款(1)目或第6.4.2项的约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人可书面要求委托人予以解释。若委托人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6.4.5监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7.监理责任与保险7.1监理责任主体第7.1.2项、7.1.3项细化为:7.1.2监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日标保障机制。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监理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和质量负责人。监理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7.1.3监理人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本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委托人。7.1.4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监理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否则,监理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新增第7.3款:7.3人员和设备保险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8.合同变更8.1变更情形第8.1.1项细化为: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5)监理服务的形式与内容发生变化;(6)因委托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7)委托人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日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导致增加投入。9.合同价格与支付9.1合同价格第9.1.1J页细化为:9.1.1合同价格是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按投标文件格式中报价清单的内容和格式填报。监理服务费用包括以下组成部分:(1)监理人员服务费;(2)监理办公设施费;(3)监理交通设施费;(4)监理试验设施费:(5)监理生活设施费;(6)利润。除利润外,以上各项费用应分别按施工期(涵盖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两个阶段填报,其中监理人员服务费应填报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为完成监理服务所需要的总人月数量。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履行监理服务时由于施工工艺的连续性导致不可避免的加班费用,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监理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需计取的企业管理费及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监理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费用之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除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外,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工程提前完成导致监理服务期限缩短,且在监理人己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以监理人提前完成监理为由而减少监理酬。第9.2款细化为:9.2预付款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7日内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0%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的0%时开始抵扣,全部预付款应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的0%时扣完。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监理人无须向委托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第9.3款细化为:9.3中期支付9.3.1监理人应在各月末向委托人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按委托人批准格式填写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该付款申请单包括以下栏目,监理人应逐项填写清楚:(1)本月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2)本月应支付的监理服务变更费用:(3)本月应支付的预付款;(4)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5)本月应扣回的预付款:(6)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9.3.2委托人将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后28日内进行核实并予以支付。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支付原则如下:(1)施工期间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根据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本月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时间计算井支付(各岗位监理人员的人月数以监理人记录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监理人员出勤情况为依据)。本项目各月累计支付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费报价清单中填报的施工期监理人员服务费合计金额,超过部分委托人将不再予以支付。(2)施工期间的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由监理人包干使用,上述四项设施费的报价总额按月度等额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必须保证实际投入本项目的办公设施、交通设施、试验设施及生活设施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且不低于监理人投标文件中所列设施,否则委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11.1.2项的规定从其报价总额中扣除违约赔偿金。(3)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人员服务费、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将在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开始后,分四次等额支付给监理人。(4)监理服务变更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监理服务所对应工作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5)根据合同条款第8.2.2项约定对监理人的奖励,委托人应于对监理人的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6)根据合同条款第11.1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违约赔偿金,由委托人从对监理人的当期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中予以核减;当期监理服务费不足以抵扣违约赔偿金时,则从后续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2款确定的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9.3.3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9.3.4委托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9.3.5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第9.4款细化为:9.4费用结算9.4.1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7日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申请之日前实际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合同条款第4.2.1项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9.4.2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7日内,监理人应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结洁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剩余款项,扣减其他应由委托人从监理人扣回的款项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同时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9.4.3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9.4.4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9.4.5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5项的约定执行。新增第9.5、9.6款:9.5暂列金额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暂列金额主要用于支付监理服务的变更费用。9.6货币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采用人民币支付监理服务费用。涉及外币支付的,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直,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违约第11.1款细化为:11.1监理人违约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2)监理人转让或分包监理工作:(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4)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5)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6)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合同文件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7)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8)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生第l1.1.1(2)目或(4)目情形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委托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11.1.3监理人对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赔偿,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赔偿金=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人与委托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1.1.4监理人对委托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第l1.2款细化为:11.2委托人违约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5)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11.2.3委托人对监理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委托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新增第11.4、第l1.5款:11.4赔偿责任的期限委托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均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均失去索赔权利。11.5赔偿的限额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条款第11.1款和第11.2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为:(1)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当达到此限额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没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2)委托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合同双方同意放弃超过上述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12.争议的解决本条补充: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B.项目合同专用条款1.定义与解释1.1.1项目项目名称:武乡县2025年白和-雁过街等4条道路路面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发包人名称:武乡县交通运输局(武乡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部);立项审批情况:已由武乡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以《关于武乡县2025年白和-雁过街等4条道路路面改造工程施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批准文号:武发改科技审发【2025】4号)文件批准建设;初步设计审批情况:初步设计已由武乡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以《关于武乡县2025年白和-雁过街等4条道路路面改造工程施工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批准文号:武发改科技审发【2025】54号);资金组成及到位情况:资金来源为申请上级补助+地**府自筹。备案情况:已备案;征地拆迁完成情况:旧路改造不产生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1.1.2工程工程地点:武乡县洪水镇、丰州镇、蟠龙镇和韩北镇;起迄桩号:该工程路线长度共计14.423公里;施工合同合同段划分:5个施工合同段;监理合同合同段划分:1个监理合同段;工程概况:3、建设内容及规模:该工程包括武乡县2025年白和-雁过街等4条道路路面改造工程,路线总长14.423公里,为改建工程。建设内容包含路基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交通安全工程和平面交叉工程等。其中:(1)白和-雁过街道路路面改造工程,采用四级公路(I类)标准设计,设计速度15Km/h;(2)兴盛垴-郑家垴道路路面改造工程,采用四级公路(II类)标准设计,设计速度15Km/h;(3)李东线--大西沟道路路面改造工程,主线K0+700-K0+775段纵坡为14.2%,K0+845-K0+880段纵坡为12.4%,K1+595-K1+675段纵坡为13.3%,上述3段纵坡不满足规范要求,其余平纵指标均满足规范要求,参照四级公路(II类)标准设计;支线:路基宽度为4m,不满足规范要求,参照四级公路(II类)标准设计;(4)土河--土河坪道路改造工程,主线采用四级公路(II类)标准设计,设计速度15Km/h;巷道路基宽度为3-11m,局部段路基宽度不满足规范要求,参照四级公路(II类)标准设计。本项目一般段路基宽度采用4.5/5.5/6.5m,过村段采用原路宽度311m。路面采用沥青砼路面。2、主要工程数量开挖土方10756.9立方米,开挖石方4631.7立方米,填方2674.7立方米;防护工程(浆砌片石)9341.2立方米;路面工程(沥青混凝土路面)82357平方米,路面工程(水泥混凝土路面)762.0平方米;排水工程(C25水泥混凝土)445.7立方米,排水工程(浆砌片石)6.1立方米;桥梁2座(新建1座、加宽1座),涵洞20道(拆除重建14道,新建6道);平面交叉35处;交通安全设施14.423公里。2.监理人的义务2.1.1服务形式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按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组建,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设立工地试验室。2.1.2服务范围2.1.2.1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具体参照招标公告监理服务范围。2.1.3服务目标2.1.3.2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需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2.1.4监理服务的内容监理服务机构设置为: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监理服务的内容:施工及全过程监理,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设立的工地试验室的资质及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执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符合规范要求;2.1.5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监理人可代表发包人进行工程检查、验收、进度控制、质量监督等核心管理活动;3.发包人的义务3.1代表发包人授权代表:;4.责任和保障4.1监理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4.1.1.5监理人的其他违约责任: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不得更换,对未提出书面申请并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变更30%以上(含30%),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其履约担保或按5%的签约合同价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5.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解除5.1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进场时间:;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服务结束时间:;施工阶段监理服务结束时间;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结束时间;退场期限:;。6.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6.2.2附加监理服务的费用附加监理服务的费用计算方法:/;6.2.3额外服务的费用额外服务的费用计算方法/;6.3.4支付担保6.3.4.1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按金额/元(监理服务费的/%)办理支付担保,并将此担保交给监理人。7.其他7.1奖励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或产生经济效益,发包人对监理人的额外奖励办法:/;履约考核的具体办法;8补充条款:需补充的其他条款。附录1监理人员最低要求要求监理岗位人员数量(人)资 质总 监 办总监理工程师1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公路工程相关专业),持有效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具有类似工程监理经验计量、合同工程师1具有工程师职称,有3年相关工作经验,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路基、路面1具有公路工程及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有3年相关工作经验,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桥梁涵洞工程1具有工程师职称,有3年相关工作经验,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测量工程师1具有工程师职称,有3年相关工作经验,持有交通主管部门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资格证书。监理员1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从事过公路工程的监理工作。合 计6人注:投标时无须填报,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按照本表要求填报上述人员名单并提供证明材料,确保按所填人员进场监理。附录2总监办中心实验室1-1试验、检测设备项目设备名称单位最低要求数量水泥混凝土及砂浆混凝土抗折装置台1水泥混凝土搅拌机台1坍落度简套1维勃标准稠度仪台1混凝土振实台台1砂浆搅拌机台12000KN压力机台1磅称台1标准养护室间1路基万能材料试验机台1平整度仪台1弯沉仪台1三米直尺把3灌砂桶套2水泥(石灰)剂量滴定仪套1沥青针入度仪台1延度仪台1软化点仪台1沥青混合料自动击实仪台1混合料自动搅拌机台1恒温水浴台1沥青抽提仪台1马歇尔实验仪台1几何尺寸全站仪台1水准仪台2项目设备名称单位每个合同段最低要求数量土工液塑限联合测定仪台1土工标准筛套1烘箱台1击实仪台1灌砂筒套2承载比测定仪台1集料石料针片状规准仪台1压碎值仪台1标准砂石筛套1水泥比表面积仪台1负压筛析仪台1水泥凝结时间测定仪台1胶砂流动度测定仪台1水泥胶砂搅拌机台1水泥净浆搅拌机台1雷氏夹个6沸煮箱个1水泥强度电动抗折仪台1标准恒温恒湿养护箱台1压力机台1磅秤台1电子天平台2交安工程游标卡尺台1钢构件镀锌层测定仪台1办公设备电脑台1打印、复印机台1照相机台1摄像机台1车辆台1注:监理人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符合以上要求,否则,监理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并符合以上最低要求。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合同协议书(一)合同协议书本协议书由(以下简称“委托人”)为一方,与(以下简称“监理人”)为另一方,于年月日共同商定并签署。鉴于监理人已通过年月日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监理人以元的报价对第标段(项目名称)的施工监理服务,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利和利益,兹就如下事项达成协议:1.第标段范围包括,长约km。采用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km/h,桥涵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级,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主要包含:。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报价函;(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委托人要求:(8)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整(¥元)其中:施工阶段(包括施工准备阶段合计)元;缺陷责任期阶段元。4.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满足现行规范图纸及验收标准;安全目标: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监理。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8.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同施工工期,实际日期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9.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盖单位章)监理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二)廉洁合同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加强行政职能部门、企业廉洁自律和腐败风险防控,打击商业贿赂,推进廉洁工程建设,探索建立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问题发生,保证工程建设优质高效,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和山西省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双方要成立廉洁建设领导机构,认真落实廉洁建设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教育,加强廉洁自律。(5)双方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6)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对方应落实责任追究。(7)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业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业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钱款、住房、车辆和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收承包人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得大额回报。(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喜庆事宜、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5)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7)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机械租赁。(8)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严禁违反财经纪律,不得出现巧立名目、侵占挥霍、吃拿卡要等微腐败现象。(9)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的行为。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4)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钱款、住房、车辆和办公用品等。(5)承包人不得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获得大额回报。(6)承包人不得有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的行为。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3)发包人应将承包人违约情况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党组织监督执行,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机关的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路面改造工程施工监理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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