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服务质疑答复招标公告(隆昌市财政局2021)
隆昌市财政局咨询服务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答复系统发布时间:2021-12-03 17:04质疑答复书质疑人:四川康益宗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朝阳郎香广场3号楼2107号法定代表人:钱磊联系电话:13983040089邮政编码:621000采购人:隆昌市财政局采购代理机构:隆昌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隆昌市古湖街道大北街二段14号联系人:陈吉良联系电话:0832-3997636邮箱:[email?protected]邮政编码:642150四川康益宗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认为隆昌市财政局咨询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隆交采招[2021]8号、511028202100148)的采购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中心提出书面质疑函,经本中心工作人员审阅质疑资料后,于2021年11月29日向四川康益宗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电话告知修改质疑项目名称,同日,本中心收到该公司通过邮箱发送的修改质疑项目名称的《质疑函附件》,本中心于2020年11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邀请”第五条“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中明确供应商特定条件“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事实依据: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文件中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的要求。法律依据:招标文件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关于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规定,对不具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参加投标造成不利影响,不合理限制了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请求:取消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条件“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经审查:质疑人四川康益宗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质疑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根据采购人(隆昌市财政局)与隆昌市政府采购中心签订的《隆昌市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第一条第十四款和招标文件的约定,对采购文件的质疑由采购人答复,经采购人研究决定回复如下:收到质疑后,采购人查阅了相关文件并咨询了法律顾问和相关采购专家,认为该资格要求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质疑成立。鉴于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采购人决定调整资格条件,终止本项目的采购,待调整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终止公告已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sichuan.gov.cn/)和隆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www.lcggzy.com)上发布。综上,本中心认为,四川康益宗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质疑事项成立。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附件:附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咨询服务质疑答复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