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厂房租赁招标公告(嘉兴市生态环境局2022)



嘉兴市智成数码印花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LBC2B5T
法定代表人:张中青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北环三路368号1号楼301室
2021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南湖区行政审批局线索移交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租赁嘉兴德威高传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厂房,主要从事印花服饰的生产。检查发现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于2021年10月投产。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违法行为有:1、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3、现场检查照片七张;4、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南)罚告〔2021〕119号}一份;5、资产投资额价值咨询意见书〔嘉信资评咨字(2021)031号〕一份;6、行政许可事项线索移交单(编号:202120)一份;7、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9、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在2021年12月22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提出申辩意见。经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第二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柒仟陆佰肆拾肆元罚款(罚款人民币0.7644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缴至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账号:193101010400134440000000009
缴款名称: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
缴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营业中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7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厂房租赁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嘉兴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