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高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公告(衢州通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22)



招标公告
衢州市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项目黄家区块开发建设项目-巨高路建设工程(杜鹃路-廿新路)经投资项目统一代码为2205-330851-04-01-
332641同意建设。项目建设规模道路总长约1323.846m,宽度30m,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建设(不含人行道),给排水、电力和通讯管线敷设,道路绿化、交通基础设施,路灯安装等。建设地址位于衢州市高新园区廿新路交叉口北侧,终点至杜鹃路交叉口南侧。计划于2023年建成。项目业主为衢州通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衢州通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机构为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一、本次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工程起于高新园区廿新路交叉口北侧,终点至杜鹃路交叉口南侧。道路总长约1323.846m,宽度30m,建设范围内的道路建设(不含人行道),排水(污水量规模为15000m3/d,污水泵流量320m3/h,污水管最大管径D600mm,雨水管最大管径D2000mm)、给水工程(最大管径D300mm)、电力和通讯管线敷设,道路绿化、交通基础设施,路灯安装等(具体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联系单,工程量清单为准)。本次招标工程审定预算价为3132.2282万元。计划工期:270日历天。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项目质量目标:符合现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及施工图纸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二、投标资格条件、要求
(一)投标人:
1、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 资质;
2、具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三类人员”A类证书;
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的其他公司,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浙江省外企业须提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发布的备案信息截图或持有仍在有效期内的浙江省住建厅出具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下同):
1、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2、具有“三类人员”B类证书;
3、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投标截止时间项目负责人也不得有已中标工程或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工程。
(三)其他:
1、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三类人员”C类证书,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
2、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记录(以行贿罪判决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结果为准);
3、投标人或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投标截止日未被记入不良行为且在公示期的。投标人或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有衢州市及所属县(市、区)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浙江省住建厅或招投标监管部门、住建部正在公示的在招投标或建设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被行政处罚或被明确为“不良行为”的不良行为或被上述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有期限的按期限,无期限的按发文之日起6个月计);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获取。
2、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
3、潜在投标人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qz.gov.cn/)办理投标人信息入库(衢州市级交易平台市场主体信息库,下同)备案事宜。
3.1未办理企业信息入库的投标人,根据显示界面提示免费注册,填写、上传相关主体信息,带“*”号的必填,填好后“提交”。 投标企业同时可申领招投标企业CA证书及电子签章。经人工形式审查后公示三天,自动入库。具体操作可参考衢州市企业入库操作手册(投标人)。
3.2 CA办理:
(1)中国联通衢州CA办理流程:投标人注册登录系统单位信息后点击左侧“联通CA在线办理”,根据流程图在线申请办理,联系电话,0570-8256007,0570-8252229(流程图网址http://zjqzcert.uni-ca.com.cn:7008/)。
(2)天谷CA在线办理流程:投标人注册登录系统后点击左侧“天谷CA在线办理”,根据系统操作手册以及流程说明在线申请办理,联系电话:0570-3899008,15762980753。
(3)浙江CA互认办理流程:在统一登录界面右侧“CA办理入口”或登录网址:,联系电话:400-998-0000。
3.3 投标工具
投标工具有以下三家:擎洲、品茗、招天下,投标人可自行选择。
擎洲公司联系方式,徐工,0570-8757622,杜工,15088719872;
品茗公司联系方式,许工,15157078007;
招天下公司联系方式,400-0571-337。
擎洲软件生成组价请使用:广联达擎洲云计价平台:GCCP6.0。
4、潜在投标人可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qz.gov.cn/)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含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确定参加投标的企业可凭本单位CA数字证书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按照操作手册在对应模块下载领取。
5、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或书面向招标人提出。提交疑问截止日为2022年7 月9 日16:30。招标人将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补充(答疑、澄清)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书面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四、投标文件递交(不见面开标)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7 月19日09时30分00秒。
2、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http://ggzy.qz.gov.cn/)。
3、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http://ggzy.qz.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
五、发布公告媒介
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招 标 人:衢州通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衢州市世纪大道677号
联 系 人:郑女士
电 话:0570-3888089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衢州市白云北大道509号印象西城508室
联 系 人:符女士、毛女士
电 话:0570-3392898、3392897

2022年6 月28 日

[A330801001846001001]衢州市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项目黄家区块开发建设项目-巨高路建设工程(杜鹃路-廿新路)施工.QZZF

招标正文.doc
招标正文.doc

衢州市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项目黄家区块开发建设项目-巨高路建设(杜鹃路-廿新路)[2022-6-2216:51].xml

3、以“□”前缀部分为选择性内容,在定稿的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应删除未选择的内容。2、括号加斜体字部分为提示性内容,招标人选择或填写相关内容后,在定稿的招标文件中应删除。1、衢州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招标,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使用本范本。一、总体要求使用指南1、项目名称、文号。应与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一致。(一)招标项目基本信息二、招标公告部分6、除可选择部分、下划线部分及由招标人根据以上2、3、4、5四项进行选择或填写外,其他文字不得改动。5、使用本范本时,交易平台、开标地点、纸质及电子招投标文件获取(下载)和递交(上传)地址、投标保证金账户等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4、下划线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空格部分,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填写,文字应采用斜体字;确实不需要填写具体内容的,用“/”标示。7、标段名称。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标段名称应恰当反映本次招标内容。6、代理机构。为本次招标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机构,自行招标的,本括号内的代理内容应删除。5、招标人。为组织项目招标活动的主体,一般是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实行代建的,则为代建公司。4、项目业主。即本招标项目的法人。3、建设地址、建成时间、资金来源、投资比例。按初步设计批复内容填写。2、项目建设规模。应与初步设计批复中内容一致,主要包括建筑面积、总投资等内容。2、联合体。根据本次招标的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如工程需要投标人同时具备2项及以上资质要求时,原则上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1、企业资质要求。根据本次招标内容,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科学合理设置投标人资质及等级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三)投标资格条件、要求2、概算造价。根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进行填写,设计批复概算汇总表中不能反映本次招标的概算值时,应根据经批准的详细概算文件汇总计算。1、本次招标内容。应与工程量清单说明中招标范围相一致。(二)本次招标内容2、疑问提交时间。招标人自主设定,时间应充分考虑投标人购买、阅读招标文件,并提出疑问的时间,同时要为答疑留出一定的余地。1、网上下载时间。不得少于5日;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四)招标文件的获取5、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其他等三项内容内,设置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资格条件和要求。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一般不得设置业绩要求;采用技术标通过制综合评估法的,一般不得对投标人设置业绩要求。4、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的时间区间为投标截止之日上溯不少于三年,由招标人在定标前向检察机关查询。3、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专业和等级应根据本次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进行设置。3、投标截止时间。应与招标公告时间一致。2、工期要求。计划工期一般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期定额的规定,并应当允许投标人提出优于计划工期的投标承诺。1、招标范围。应与招标公告中招标内容一致,具体描述可详见公告。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部分4、投标截止时间。从开启网上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应考虑补充(答疑、澄清)招标文件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内容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的规定,适当安排投标截止时间,以免出现临时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问题。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3、补充(答疑、澄清)招标文件发布日期。为招标人最迟可能发出补充文件的时间,应合理安排,充分考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能发生的各种变化。未具体说明的条款,请根据提示文本、招标公告内容等,结合本次招标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8、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应集中在第10条,并在10.5条后依次排序,如10.6、10.7…7、否决投标的情形。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所有否决投标的情形、以肯定句式集中列入本栏;凡未列入此栏内容的要求,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否决条款共分符合性、技术标、商务标三个方面,如评标委员会不按商务、技术分组时,招标人可将三个方面内容合并后重新排序。6、评标办法。招标人应根据本次招标的实际情况选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技术通过制和技术打分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5、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及评审打分资料。本栏是示范文本特别增加的内容,招标人应将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所有资料列在本栏,招标文件中不再另附强制性资格条件(审查)表,招标人可根据本次招标的实际需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减资料项目。4、条款号3.4.1。衢州市投标保证金收付使用虚拟子账号方式。由招标人补充。五、工程量清单部分3、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分,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推荐了三种方法:二次平均法、平均价下浮法、有限数量评审法,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推荐了两种方法:二次平均法、平均价下浮法。招标人可根据本次招标实际选择,选定一种方法后删除未选择的方法。招标人选定平均价下浮法的,在招标文件前附表中应约定相应的下浮系数及抽取程序。2、所有否决投标的内容均请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否决投标的情形”中,评标办法中不再重复,以免产生矛盾和歧义。要求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前,应组织相关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并不是要求被否决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否决决定予以同意,只是防止评标委员会因审查资料遗漏等失误而采取的措施,同时有助于评标委员会合理客观判决。招标人应协助评标委员会做好询问核实工作。1、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3选定评标办法后,删除其他两种未选择的评标办法。四、评标办法部分投标人前附表设置了“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及评审打分资料”栏,在相关表单中无需再设强制性审查表单,以避免前后不一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基础上,在其他资料中增设了《投标人提供的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一览表》、□《投标人资信评审资料表》、《投标人提供的评审打分资料一览表》、《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四个格式,供招标人参考。七、相关表单部分协议书格式及通用合同条款可省略,专用合同条款招标人补充部分用斜体字填写。六、合同文本部分2022年06月28日招标代理: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招标人:衢州通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招标文件衢州市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项目黄家区块开发建设项目-巨高路建设工程(杜鹃路-廿新路)(项目名称)衢州市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项目黄家区块开发建设项目-巨高路建设工程(杜鹃路-廿新路)施工标段施工招标四、投标文件递交(不见面开标)9三、招标文件的获取8二、投标资格条件、要求7一、本次招标内容7第一章招标公告7目录1.总则23第二节投标人须知23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1五、发布公告媒介97.合同授予296.评标285.开标284.投标283.投标文件262.招标文件2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2第三章评标办法37第三章评标办法37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09.纪律和监督30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6112.4.1付款周期617.8暂停施工55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51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5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448.6样品777.9提前竣工的奖励775.3隐蔽工程检查755.1质量要求75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69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6316.1发包人违约8415.3质量保证金8314.2竣工结算审核8310.7暂估价799.4现场工艺试验78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8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10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10第六章图纸109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0820.3争议评审8616.2承包人违约84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18第六章图纸1174、工程量清单1173、其他说明1142、投标报价说明1101、工程量清单说明110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25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22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22一、封面121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205.2.4施工现场任何建筑垃圾、废弃土石方均需运输出设计红线外弃置,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外运成本已包含在报价中。119(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135八、项目管理机构134七、施工组织设计129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28五、投标保证金127四、授权委托书126(二)拟派项目负责人140(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39十、资格审查资料138九、拟分包项目情况表137(二)主要人员简历表136八、项目管理机构135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145投标人资信评审资料表144投标人提供的评审打分资料一览表143投标人提供的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一览表141其他资料141十一、投标需要说明的其它材料141第一章招标公告十三、其它材料149十二、信用报告148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147不良行为诚信承诺书146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145项目质量目标:符合现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及施工图纸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标段划分:一个标段。本次招标工程起于高新园区廿新路交叉口北侧,终点至杜鹃路交叉口南侧。道路总长约1323.846m,宽度30m,建设范围内的道路建设(不含人行道),排水(污水量规模为15000m3/d,污水泵流量320m3/h,污水管最大管径D600mm,雨水管最大管径D2000mm)、给水工程(最大管径D300mm)、电力和通讯管线敷设,道路绿化、交通基础设施,路灯安装等(具体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联系单,工程量清单为准)。本次招标工程审定预算价为3132.2282万元。计划工期:270日历天。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一、本次招标内容332641同意建设。项目建设规模道路总长约1323.846m,宽度30m,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建设(不含人行道),给排水、电力和通讯管线敷设,道路绿化、交通基础设施,路灯安装等。建设地址位于衢州市高新园区廿新路交叉口北侧,终点至杜鹃路交叉口南侧。计划于2023年建成。项目业主为衢州通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衢州通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机构为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衢州市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项目黄家区块开发建设项目-巨高路建设工程(杜鹃路-廿新路)经投资项目统一代码为2205-330851-04-01-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的其他公司,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2、具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三类人员”A类证书;1、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一)投标人:二、投标资格条件、要求(三)其他:3、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投标截止时间项目负责人也不得有已中标工程或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工程。2、具有“三类人员”B类证书;1、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二)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下同):5、浙江省外企业须提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发布的备案信息截图或持有仍在有效期内的浙江省住建厅出具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1、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获取。三、招标文件的获取4、投标截止日未被记入不良行为且在公示期的。投标人或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有衢州市及所属县(市、区)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浙江省住建厅或招投标监管部门、住建部正在公示的在招投标或建设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被行政处罚或被明确为“不良行为”的不良行为或被上述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有期限的按期限,无期限的按发文之日起6个月计);3、投标人或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记录(以行贿罪判决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结果为准);1、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三类人员”C类证书,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2)天谷CA在线办理流程:投标人注册登录系统后点击左侧“天谷CA在线办理”,根据系统操作手册以及流程说明在线申请办理,联系电话:0570-3899008,15762980753。(1)中国联通衢州CA办理流程:投标人注册登录系统单位信息后点击左侧“联通CA在线办理”,根据流程图在线申请办理,联系电话,0570-8256007,0570-8252229(流程图网址http://zjqzcert.uni-ca.com.cn:7008/)。3.2CA办理:3.1未办理企业信息入库的投标人,根据显示界面提示免费注册,填写、上传相关主体信息,带“*”号的必填,填好后“提交”。投标企业同时可申领招投标企业CA证书及电子签章。经人工形式审查后公示三天,自动入库。具体操作可参考衢州市企业入库操作手册(投标人)。3、潜在投标人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qz.gov.cn/)办理投标人信息入库(衢州市级交易平台市场主体信息库,下同)备案事宜。2、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招天下公司联系方式,400-0571-337。品茗公司联系方式,许工,15157078007;擎洲公司联系方式,徐工,0570-8757622,杜工,15088719872;投标工具有以下三家:擎洲、品茗、招天下,投标人可自行选择。3.3投标工具(3)浙江CA互认办理流程:在统一登录界面右侧“CA办理入口”或登录网址:http://zjpubservice.zjzwfw.gov.cn/zhejiangnew/ca_system.html,联系电话:400-998-0000。2、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http://ggzy.qz.gov.cn/)。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7月19日09时30分00秒。四、投标文件递交(不见面开标)5、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或书面向招标人提出。提交疑问截止日为2022年7月9日16:30。招标人将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补充(答疑、澄清)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书面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4、潜在投标人可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qz.gov.cn/)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含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确定参加投标的企业可凭本单位CA数字证书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按照操作手册在对应模块下载领取。擎洲软件生成组价请使用:广联达擎洲云计价平台:GCCP6.0。联系人:郑女士地址:衢州市世纪大道677号招标人:衢州通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五、发布公告媒介3、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http://ggzy.qz.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2022年6月28日电话:0570-3392898、3392897联系人:符女士、毛女士地址:衢州市白云北大道509号印象西城508室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电话:0570-3888089第二节投标人须知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n\n\n条款号\n\n\n条款名称\n\n\n编 列 内 容\n\n\n\n\n1.1.2\n\n\n招标人\n\n\n名称:衢州通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n地址:衢州市世纪大道677号。\n联系人:郑女士;电话:0570-3888089。\n\n\n\n\n1.1.3\n\n\n招标代理\n机构\n\n\n名称: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n地址:衢州市白云北大道509号印象西城508室。\n联系人:符女士、毛女士;电话:0570-3392898、3392897。\n电子邮箱:987730761@qq.com\n\n\n\n\n1.1.4\n\n\n项目名称\n\n\n衢州市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项目黄家区块开发建设项目-巨高路建设工程(杜鹃路-廿新路)施工\n\n\n\n\n1.1.5\n\n\n建设地点\n\n\n衢州市高新园区\n\n\n\n\n1.2.1\n\n\n资金来源\n\n\n自有资金\n\n\n\n\n1.2.2\n\n\n出资比例\n\n\n100%\n\n\n\n\n1.2.3\n\n\n资金落实情况\n\n\n已落实\n\n\n\n\n1.3.1\n\n\n招标范围\n\n\n本次招标工程起于高新园区廿新路交叉口北侧,终点至杜鹃路交叉口南侧。建设范围内的道路建设(不含人行道),排水(污水量规模为15000m3/d,污水泵流量320m3/h,污水管最大管径D600mm,雨水管最大管径D2000mm)、给水工程(最大管径D300mm)、电力和通讯管线敷设,道路绿化、交通基础设施,路灯安装等(具体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联系单,工程量清单为准)\n\n\n\n\n1.3.2\n\n\n工期要求\n\n\n计划工期:270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n计划开工日期: / 年 / 月 / 日\n计划竣工日期: / 年 / 月 / 日\n\n\n\n\n1.3.3\n\n\n质量要求\n\n\n符合现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及施工图纸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n\n\n\n\n1.4.1\n\n\n投标资格\n条件、要求\n\n\n见招标公告内容。\n\n\n\n\n1.4.1\n\n\n业绩要求\n\n\n无\n\n\n\n\n1.4.2\n\n\n是否接受\n联合体投标\n\n\n不接受。\n\n\n\n\n1.9.1\n\n\n踏勘现场\n\n\n不组织。\n\n\n\n\n1.10.1\n\n\n投标预备会\n\n\n不召开。\n\n\n\n\n1.10.2\n\n\n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上传疑问方式\n\n\n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同招标公告。\n上传疑问方式: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http://ggzy.qz.gov.cn/)--“业务办理”--我要投标--提出质疑。\n\n\n\n\n1.10.3\n\n\n招标文件的\n澄清、补充、修改的时间及下载网址\n\n\n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供投标人下载,不足15天的,招标人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n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天前,以上款相同的形式发布。\n下载地址: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http://ggzy.qz.gov.cn/)\n注:潜在投标人应密切关注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或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如有补充文件,投标人必须下载最新补充文件并导入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否则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开标。\n\n\n\n\n1.11\n\n\n招标工程是否允许分包\n\n\n不允许(专业工程除外,且分包前需征得发包人同意)。\n\n\n\n\n1.12\n\n\n偏离\n\n\n不允许。\n\n\n\n\n2.1\n\n\n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n\n\n招标人发布的澄清文件(如有)。\n\n\n\n\n2.2.1\n\n\n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n\n\n应于投标截止日10天前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n\n\n\n\n2.2.2\n\n\n投标截止时间\n\n\n2022年7 月19 日 09 时 30 分00秒\n\n\n\n\n2.2.3\n\n\n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n\n\n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http://ggzy.qz.gov.cn/)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n\n\n\n\n3.1.1\n\n\n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n\n\n/\n\n\n\n\n3.2.3\n\n\n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n\n\n本次招标最高投标限价为 31322282 元【含暂列金额 1000000元(税前)】。\n\n\n\n\n3.2.4\n\n\n投标报价的\n其他要求\n\n\n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n\n\n\n\n3.3.1\n\n\n投标有效期\n\n\n不少于90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n\n\n\n\n3.4.1\n\n\n投标保证金\n\n\n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n一、本项目交纳投标保证金 50 万元整。\n投标保证金专户信息如下:  \n账户名称: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n开户银行:衢州市工商银行南区支行或中国银行衢州分行;\n账  号:按系统随机分配账号。\n缴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以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到账为准(因各银行系统到账时间不同,请提前交纳,否则后果自负)。\n二、缴纳方式\n投标人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业务办理”--“缴纳保证金”模块:\n缴纳方式之一(按项目在线支付):投标人通过网银(电汇)方式,从经系统备案的银行基本账户汇出,一次性足额缴纳。\n缴纳方式之二(联保资金支付):联保资金小于项目投标保证金时,按系统提示,从经系统备案的银行基本账户汇出,一次性足额补交差额。\n申请联保资金请咨询市招投标协会秘书处,联系电话0570-8757610。\n缴纳方式之三(电子保函):使用电子保函方式缴纳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操作规则(试行)》。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次性提供不低于招标要求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担保,否则视为未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以电子保函实际获得时间为准。投标人使用电子保函所遇一切相关问题及相关纠纷,均由投标人与保函出具机构之间自行解决,监管办及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n软件公司联系人:郑工,联系电话:13071815370,4009980000。 \n保证金室,咨询联系电话:0570-8757613。\n投标人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和其他相关规定,作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处理的,保函出具机构收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担保赔偿款汇入市监管办投标保证金专户。\n三、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n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n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n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n出现上述不予退还情形的,招标人告知衢州市监管办登记后,保证金不再退还给投标人。\n\n\n\n\n3.5.1\n\n\n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及评审打分资料\n\n\n一、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n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n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活动的提供);\n3、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n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n5、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三类人员”A类证书,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企业的任命书;\n6、建造师提供带二维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证书,注册证书需在有效期内,但截至投标截止日已年满65周岁的不得参加投标(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须符合建办市〔2021〕40号文件的要求);\n7、拟派项目负责人“三类人员”B类证书;\n8、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C类证书;\n9、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n10、不良行为诚信承诺书;\n11、浙江省外企业须提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发布的备案信息截图或持有仍在有效期内的浙江省住建厅出具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在投标文件中附扫描件);\n12、拟派项目负责人有已变更的“在建合同工程”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条第二款的证明材料。 \n二、评审打分资料: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要求提供。\n以上一、二条涉及的证书、资料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扫描件。若投标文件中未附上述资料,属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响应资料的,评标委员会将按相关证明资料缺少或无效处理;属打分评审资料的,按相应评分内容不得分处理。(相关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已在有效期外尚在办理延期过程中的视为无效;注册建造师证书按特殊条款处理)\n\n\n\n\n3.5.2\n\n\n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n\n\n无\n\n\n\n\n3.5.3\n\n\n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n\n\n无(本项目投标提供的业绩仅为评分项,不做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n\n\n\n\n3.5.5\n\n\n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n\n\n无\n\n\n\n\n3.5.7\n\n\n信用报告\n\n\n信用报告获取:以招标公告中列明的投标工具“获取信用报告”下载的信用报告为准。\n具体操作参考: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资料下载—建设工程--市本级--信用报告获取办法,(http://ggzy.qz.gov.cn/zlxz/008002/008002001/20210419/adf8159e-45ac-483b-9458-71410f372b83.html)\n特别提醒:信用报告在企业信息入库后方能生成,投标人务必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三个工作日提交入库信息,否则不能投标的后果自负。为维护交易的稳定性,第三方信用报告不因异议等任何原因影响本次评标的有效性。\n\n\n\n\n3.6\n\n\n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n\n\n不允许。\n\n\n\n\n3.7.1\n\n\n签字或盖章要求\n\n\n一、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在招标文件格式规定的签字和盖章处,投标人必须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和单位电子公章。 \n\n\n\n\n3.7.2\n\n\n投标文件份数\n\n\n一、投标文件份数:\n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份,上传至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作为投标文件正本。\n2、中标公示结束后,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的份数免费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副本。\n\n\n\n\n4.2.2\n\n\n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n\n\n一、将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加密投标文件(.加密标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上传至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http://ggzy.qz.gov.cn/)。\n\n\n\n\n4.2.3\n\n\n是否退还投标文件\n\n\n否\n\n\n\n\n4.2.5\n\n\n投标文件的\n拒收情形\n\n\n一、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正本投标文件)未加密的;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n\n\n\n\n5.1\n\n\n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n\n\n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n二、开标大厅:(http://ggzy.qz.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n三、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n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参与远程音视频交互的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应始终为同一人,中途不得更换,并能及时响应开标要求。投标人终端操作人员均被视为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n\n\n\n\n5.2\n\n\n开标\n\n\n一、投标人须准备好加密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以供开标时远程解密投标文件。\n二、开标程序 \n(一)至投标截止时间, \n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员宣布开始开标,宣布开标项目名称、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姓名,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受理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n(二)投标人解密\n投标人解密时间: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员)宣布开始解密后30分钟以内。投标人解密方式:投标人自行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ggzy.qz.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我的项目——选择标段——待招标代理开启解密后进行解密操作。\n(三)投标人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解密投标文件。\n(四)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开标系统公布投标单位、项目负责人、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n(五)投标人确认\n唱标完成后,投标人可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对唱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开标结束前完成在线确认的投标人,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将视作自动确认。\n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应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的“开标异议语音提问”或“开标异议文字提问”按钮进行异议,招标人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在线语音或文字答复,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截止至开标结果公布后5分钟。\n(六)商务分计算随机数抽取\n进入评标环节,资信标、技术标结束后,进行到商务报价评分时:\n商务分计算采用随机抽取方法的,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员)现场从评标办法“报价评分”列举的方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n商务分计算方法需要抽取下浮率等随机数的,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员)按评标办法规定抽取。\n开标活动中需抽取系数以现场摇号方式确定的,投标人可通过直播画面切换进行观看。\n(七)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宣布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宣布开标会议结束。\n五、开标特别说明\n(一)开标解密使用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 \n(二)因投标人原因(包括投标人自主选择的CA证书、计价软件、投标工具等),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或投标文件解密了,但投标文件无法识别、读取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n(三)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识别、读取)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但最终解密(识别、读取)成功的应不少于3家。\n(四)投标人必须使用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解密电子投标文件。\n\n\n\n\n6.1.1\n\n\n评标委员会\n的组建\n\n\n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共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评标专家 4 人;\n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随机抽取。\n\n\n\n\n6.3\n\n\n评标方法\n\n\n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n\n\n\n\n6.4\n\n\n中标候选人\n公示媒介\n\n\n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www.zjpubservice.com)\n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qz.gov.cn/)\n\n\n\n\n7.1\n\n\n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n\n\n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 2 个。\n\n\n\n\n7.3.1\n\n\n履约保证金\n\n\n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 \n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总价的2%。\n\n\n\n\n8.2\n\n\n不再招标\n的情形\n\n\n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n\n\n\n\n10.1\n\n\n否决投标的情形\n\n\n一、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不予答复的)。\n二、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n (一)符合性内容\n1、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设备等条件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中“一、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内容为准);\n2、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或委托代理人无有效的委托授权书的;\n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或载明的质量目标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目标的;\n4、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n5、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包括清单项数,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n6、投标文件的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n7、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清标过程中检测出制作机器码相同的;\n8、投标人“投标报价”表中“投标总价”和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二者报价不相等的;\n9、“项目管理机构”表中所填写信息与递交的附件自相矛盾或社保关系无法在开标现场查询证实的。\n(二)商务标内容\n1、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n2、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n3、投标人拒绝修正不平衡报价,或拒绝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资料的;\n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载明的投标报价或其它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或无法辨认的;\n5、修改暂列金额或暂估价或不竞争价的(具体金额等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说明);\n6、投标人未按以下要求进行报价的: \n6.1规费取费费率、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取费费率应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的规定及浙建建发[2022]37号文件规定计取(具体费率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说明);\n6.2税金应依据国家税法规定的计税基数和税率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n(三)技术标内容\n1、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内容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或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n2、主要的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保障措施不可行,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n(四)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项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5 款第五点规定情形的。\n(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否决投标的情形。\n除本条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文件的依据。\n\n\n\n\n10.2\n\n\n异议与投诉\n\n\n一、异议\n(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n(二)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n(三)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n(四)对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提出和答复的形式可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或书面形式。 \n二、投诉\n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国家发改委等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n三、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n\n\n\n\n10.3\n\n\n定标\n\n\n一、招标人定标前,将组织:\n(一)查询拟中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是否有正处于公示期的不良行为记录或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n(二)查询投标人或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是否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n(三)核验拟中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证书的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及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的A类证书;项目负责人的B类证书;驻现场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的C类证书)。\n(四)查询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19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有无行贿犯记录(以行贿罪判决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结果为准)。\n上述凡一项核验不合格的、或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其中标资格。\n二、招标人将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第二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n\n\n\n\n10.4\n\n\n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n\n\n一、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n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n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n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n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n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n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n3、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附有本条第二款证明材料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未附证明材料的,则仍然以更换前的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n二、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n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n2、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扫描件。\n\n\n\n\n10.5\n\n\n特别说明\n\n\n一、本招标文件参照《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其中斜体字部分是根据本次招标的实际情况填写。\n二、合同条款及格式的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对应部分,本招标文件不再誊抄。\n三、投标人须知具体内容如与本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本前附表为准。\n四、本次项目招标如招标人有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开标现场公证的,公证人员持委托书进场,公证费用由招标人支付。\n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评标中,发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经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招标工程继续评标。评标结束后,评标专家应将有串通投标嫌疑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及时移交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n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n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n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n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n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n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n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n8、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n9、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n10、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n11、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n12、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n\n\n\n\n10.6\n\n\n不见面开标特别说明\n\n\n因本工程采用不见面交易模式,故招标人特别说明如下:\n1、不见面开标项目的时间以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n2、递交投标文件时,请使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文件上传模块中的模拟解密功能,如能正常解密,说明本机满足远程自助解密要求。\n3、投标人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异议等活动。\n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提前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http://ggzy.qz.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n5、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并核验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人远程解密方法见操作手册,\nhttp://ggzy.qz.gov.cn/zlxz/008002/008002001/20210122/91f35738-abf6-4a80-bba8-4ff2ab6cfd9d.html),投标人解密限定在开标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完成。 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招标人原因或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n6、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询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n7、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备的硬件设施有: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 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操作系统:windows7、windows8、windows8.1、windows10完整版、浏览器:IE11、文字处理软件:office2007以上完整版。软硬件具体配置要求见操作手册。\n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n8、评标办法及其系数的抽取时,现场数字高频变换,抽取结果随机,抽取人无法人为设定,但受网络带宽、硬件设备等因素影响,远程投标人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观看时,可能会感觉数字变化较慢或出现卡顿,此属正常现象,若投标人需要调取开标现场视频影像资料的,可以在评标完成后 3 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逾期的概不受理现场视频调阅申请。\n9、 特别提醒:本项目招投标全流程均使用衢州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和发布,操作和发布平台为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为 http://ggzy.qz.gov.cn/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请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首页“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下载,投标人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向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为: 0570-3899008 。\n10、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各方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免责:(一)所涉开标项目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因服务器、网络等问题无法正常运行的; (二)系统安全漏洞,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等安全威胁,存在数据泄密、损坏,系统无法运行等严重风险的;(三)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四)其他非投标人原因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n11、出现第10条所列情形,不能及时解决的,应由招标人、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及时进行协商。可以采取以下办法处理:(一)项目暂停,系统或网络故障在三个小时内排除并通过可靠测试的,恢复系统运行,继续完成项目开标活动;(二)系统或网络故障在三个小时内未能排除的,已在线解密的,通知投标人代表按照约定时间到开标现场,继续进行开标;未解密的,另行通知不见面开标时间。\n12、投标人应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确保在有效期内,并保证加密和解密时使用同样的CA。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人须重新用数字证书签章加密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完成到交易系统:(一)数字证书到期后重新续期;(二)数字证书因遗失、损坏、企业信息变更等情况更换新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n\n\n\n\n10.7\n\n\n特别提醒\n\n\n1、项目负责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有在建工程的施工业务登记的,如已通过竣工验收,请把通过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须提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五方或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四方责任主体签章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以及建设单位的联系人和办公室固定电话(座机),下同】,请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标中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如在开标现场查询时发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有在建工程的施工业务登记且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该项目的通过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或提交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则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除上述两个平台外,在其他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系统)上, 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施工业务的,如已通过竣工验收的,请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标中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否则否决其投标或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后果自负。\n2、拟派项目负责人有已变更的“在建合同工程”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条第二款的证明材料,否则否决其投标或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后果自负。\n备注: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n\n\n\n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项目概况1.总则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4投标人资格要求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为本标段的监理人;(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6)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4)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3)为本标段的代建人;1.5费用承担(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12)投标人或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有衢州市及所属县(市、区)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浙江省住建厅或招投标监管部门、住建部正在公示的在招投标或建设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被行政处罚或被明确为“不良行为”的不良行为或被上述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有期限的按期限,无期限的按发文之日起6个月计);(11)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或从业登记或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10)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8计量单位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7语言文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6保密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踏勘现场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1分包1.10.3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修改的时间及下载网址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上传疑问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投标预备会(1)招标公告;本招标文件包括:2.1招标文件的组成2.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1.12偏离(7)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5)工程量清单;(4)合同条款及格式;(3)评标办法;(2)投标人须知;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并在衢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招标文件的澄清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8)投标文件格式;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3.1投标文件的组成3.投标文件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qz.gov.cn/)发布公告。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招标文件的修改2.2.3投标人应自行关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qz.gov.cn/)公告和衢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供下载内容,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6)项目管理机构;(5)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投标保证金;(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2投标报价(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10)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已被合法更换的,如原在建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交①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原件扫描件(格式自拟);②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原件扫描件或网上变更信息证明网页截图(如有)。(9)拟派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监理业务的,如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须提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如有)。(8)资格审查资料;(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3.4投标保证金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投标有效期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5.4“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扫描件。3.5资格审查资料(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3.7投标文件的编制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3.5.7“信用报告”以招标公告列明的投标工具“获取信用报告”下载的信用报告为准。3.6备选投标方案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投标文件的递交4.投标3.7.4投标文件份数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3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5.1开标时间和地点5.开标4.2.5投标文件的拒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评标委员会6.评标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2开标程序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刑事处罚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7.1定标方式7.合同授予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评标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2评标原则7.3.1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及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履约担保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将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http://ggzy.qz.gov.cn/)依法公示,所有投标单位自行查询,招标人不再以其他形式另行通知。7.2中标通知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1重新招标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9.纪律和监督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8.2不再招标(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5投诉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年月日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开标时间:_年_月_日_时_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附表一:开标记录表\n\n\n序号\n\n\n投标人\n\n\n密封情况\n\n\n投标保证金\n\n\n投标报价(元)\n\n\n质量目标\n\n\n工期\n\n\n备注\n\n\n签名\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招标人编制的标底\n\n\n\n\n\n1、(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投标人名称):编号:问题澄清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附表三:问题的澄清年月日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分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分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2、2、1、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编号:问题的澄清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或)投标人:(盖单位公章)……工期:日历天。中标价:元。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人名称):中标通知书附表四:中标通知书招标人:(盖单位章)特此通知。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专业名+等级建造师)。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中标结果公告附表五:中标结果公告年月日招标代理:(盖单位章)\n\n\n项目名称\n\n\n\n\n项目编号\n\n\n\n\n\n\n交易类别\n\n\n□施工 □设计 □监理 □货物 □服务 □招标代理 □总承包\n\n\n\n\n中标单位:\n中标金额:\n工期:\n工程质量:\n项目负责人:\n项目负责人资质:\n□项目负责人业绩:\n\n\n\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第三章评标办法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应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评标、掌握评标进程、主持询标、编写评标报告等工作,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利。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成员人数参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组建后报项目交易所在地监管办备案。二、评标组织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一、评标原则4、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评审;3、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评审;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三、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一)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四、评审细则8、完成评标报告。7、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6、当否决投标后,剩余投标人少于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认定。认为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否则,应继续进行评审;5、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包括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前对相关投标人进行的询问核实;(三)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审查如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存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否决投标的情形”第二款(三)技术标内容之一的,经询标核实并认定后,即判定该投标文件技术标审查不通过予以否决,不再进入后续商务标审查和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程序。评标委员会的技术专家应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标审查,专家评审采用集体评议,记名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进行。(二)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审查如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存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否决投标的情形”第二款(一)符合性内容之一的,经询问核实并认定后,即判定该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予以否决,不再进入后续的技术标、商务标审查和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程序。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二)凡是评标委员会拟做出否决投标认定的,应组织相关投标人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的认定,投标人放弃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活动或不予答复的)。(一)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对同类问题表达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组织询标。五、询标如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存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否决投标的情形”第二款(二)商务标内容之一的,经询问核实并认定后,即判定该投标文件商务标审查不合格予以否决,不再进入投标报价的排序。报价审查应以报价口径范围一致的评标价为依据。评标价应在最终报价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因素和方法进行计算。凡属招标文件的原因造成报价口径范围不一致的,应调整投标人报价,但因投标人自身失误造成多算、少算、漏算的,不得调整。评标委员会的商务专家应对符合性审查通过和技术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报价审查。评标委员会的商务专家应对商务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投标人诚信评分:(一)投标文件的资信标评审(3分)六、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五)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消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四)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三)询标问题及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平均价下浮法商务评分的计算方法,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从平均价下浮法、随机下浮率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随机抽取法本环节需通过抽取随机数确定方法、下浮率等参数的,须在资信标、技术标评审结束后,通过商务标的有效性审查,进行到商务报价评分时,方可抽取。(二)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分(97分)(1)信用等级A得3分,B得2.4分,C得1.8分,D得1.2分,E得0分。投标人信用等级以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列明的投标工具“获取信用报告”为准。评标基准价=报价平均值×(1-下浮值)。评标基准价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b.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公式计算出评标基准价:a.由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机构),从1%、1.5%、2%、2.5%、3%中随机抽取一个百分数,作为下浮值;(3)评标基准价:(2)报价平均值:进入评分范围的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平均值(投标报价在5个至7个时,去除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投标报价在8个及以上时,去除一个最高、次高价和一个最低、次低价)。(1)评分范围:通过符合性审查且资信标评审结束后进入技术标及商务标评审并通过的所有投标文件进入评分范围。随机下浮率法以上报价得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小数2位。c.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2分。b.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1分;a.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4)根据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对比,计算投标人的商务报价的得分值。即:a.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3)除商务标得零分的报价外,其他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对比,计算投标人的商务报价的得分值。即:上述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未按抽取的参数计算的。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依据上述方法计算,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2)评标基准价:首先确定评标控制价A: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评标控制价下浮率m,m值在8.0%-12.0%九档(每档间隔0.5个百分点,市政类工程及装修装饰等专项工程)中随机抽取,则评标控制价A=(1-m)*最高投标限价。其次,以最高投标限价的85%为成本控制价,在有效报价低于或等于A、高于或等于成本控制价的全部报价中随机抽取一个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控制价的商务标得零分。如全部投标人报价均高于A时专家组应视本次投标缺乏有效竞争,否决全部投标。(1)评分范围:通过符合性审查且资信标评审结束后进入技术标及商务标评审并通过的所有投标文件进入评分范围。(三)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投标人资信标评分与商务评分之和,满分为100分。上述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未按抽取的参数计算的。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依据上述方法计算,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以上报价得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小数2位。c.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2分。b.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1分;(一)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八、完成评标报告(三)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规定,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二)对排序前3名按照《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附注要求进行审查,排序在前且审查通过的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如有审查未通过的不再返回进行投标文件评审并排名;如果前3名有未通过而不能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则按照排名顺序替补进行审查,直至确定中标候选人。(一)投标文件排序: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对进入评分范围的投标文件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评分相同时,报价低者优先。评分、报价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通过抽签(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排序。七、对投标人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4、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及依据;3、询标澄清纪要;2、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1、开标记录;(二)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7、其他建议6、中标候选人投标业绩(招标文件对投标资格有业绩要求的);5、推荐中标候选人;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衢州智造新城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影像考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智造新城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過制证书挂靠、人证分离、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等失信乱象,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结合智造新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单位是影像考勤管理主体责任方,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第三条智造新城财金部建设影像考勤系统,采取影像考勤,负责影像考勤信息的采集录入及人员变更备案核认、考勤情况核查汇总等,实现统一监管和统一数据。第四条影像考勤系统是采用互联网、GPS、3G及生物特征(人脸)影像识别等技术,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考勤信息的实时传输和动态监督。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应配置影像考勤终端,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出勤率。第二章考勤范围及对象第六条本办法考勤范围为在智造新城承建政府性投资的且单项招标控制价在400万元人民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市政工程项目、水利工程项目、交通工程项目及其他工程项目(包括EPC、PPP项目)。第七条本办法考勤对象为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2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其中:(一)单项招标控制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1500万人民币(不含1500万)以下的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考勤对象为项目经理、施工员和监理员(二)单项招标控制价在1500万人民币以上(含1500万)的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考勤对象为:(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2)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需要配备)、监理员。以上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标文件对考勤对象另有规定的按其相关规定要求执行。第八条考勤对象应是中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投标文件中明确的人员且是该企业在职项目管理人员。通过抽签比选产生的监理单位人员须有建设单位提供的证明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九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影像考勤。(一)配置影像考勤终端。中标结果发布之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需配置影像识别考勤设备,考勤设备应采用统一数据制式型号产品,以确保统一监管和数据同步传输。(二)影像识别信息的采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领取之后合同签订之前统一安排考勤人员到财金部录入基本信息和个人影像信息,并领取影像考勤须知。具体需提交的资料详见附件1。一、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5.工程内容:。4.资金来源:。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工程地点:。1.工程名称:。三、质量标准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实际竣工日期以竣工报告为准。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书为准。二、合同工期6.工程承包范围:。(1)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中:人民币(大写)(¥元);1.签约合同价为: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验收规范和标准及施工图纸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人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3.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均须汇入承包人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承包人收取款项时应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按国家有关政策调整)。2.合同价格形式:本工程采用单价合同。人民币(大写)/(¥/元)。(5)人工费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六、合同文件构成承包人项目经理:(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编号)。五、项目经理(8)其他合同文件。(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6)图纸;(5)技术标准和要求;(4)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本合同在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九、签订时间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词语含义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伍份。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自双方单位加盖公章及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十二、合同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补充协议地址: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盖章)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电子信箱:电子信箱: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与解释一般约定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日期和期限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3法律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1.6.2图纸的错误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1.6.4承包人文件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联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1.9化石、文物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严禁贿赂1.10.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1知识产权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2保密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2.2发包人代表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1许可或批准2.发包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2.3发包人人员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1提供施工现场2.4.4逾期提供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4.3提供基础资料(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3.2项目经理(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承包人人员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5分包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3.5.1分包的一般约定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3.5.4分包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7履约担保(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4.监理人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联合体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3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2监理人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4.4商定或确定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5.2质量保证措施5.3.1承包人自检5.3隐蔽工程检查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3.3重新检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5.3.2检查程序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1安全生产要求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5.5质量争议检测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6.1.4治安保卫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6.1.5文明施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6.1.9安全生产责任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8事故处理6.2职业健康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6.2.1劳动保护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6.3环境保护(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1)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7.2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7.3.2开工通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7.3.1开工准备7.3开工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7.4测量放线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7.8暂停施工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3指示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提前竣工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6.2样品的保管(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2取样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9.4现场工艺试验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10.2变更权(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10.3变更程序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3.3变更执行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10.4.2变更估价程序(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暂估价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0.9计日工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8暂列金额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价格调整公式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项目监理单位考勤对象只有监理员的与项目施工单位一同办理录入基本信息和个人影像信息,共用影像识别考勤设备。(三)影像考勤设置地点。影像识别考勤设备应放置在工程项目部。设备采用GPS和3G定位,设有电子围栏,移动考勤设备会造成系统报警,系统后台显示为无效考勤,不归位天数按缺勤计算。(四)影像考勤时间规定。.影像考勤起始时间:从开工令(报告)签发后次日开始考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开工令(报告)和合同一起报送财金部,开工令(报告)上必须注明开工时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既未将开工令(报告)报送财金部,同时也未出具建设单位的延期开工证明,系统后台将自动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后的第一日开始记录考勤。2.影像考勤终止时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交建设单位签发的完工报告(证明)报财金部申请考勤结束。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考勤时间段:每日考勤时间从5点至20点,考勤次数不得少于3次,每次考勤时问间隔不得小于3小时。(五)考勤数据统计。每月1号为上月考勤数据统计日,财金部依据考勤系统后台自动产生的数据汇总,将每月考勤结果通报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月度核定出勤率及出勤天数的确定(详见附件2)。影像考勤终止后,财金部依据考勤系统后台自动产生的数据汇总,通报建设单位项目整个工期考勤结果。4——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凡依据本办法应实行影像考勤的项目均应以财金部出具的考勤结果为准,其他方式考勤的统计结果无效第四章其他内容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有变更的,按相关文件执行,并在相关人员承担岗位工作前将变更的相关资料及变更人员的相关证件提交智造新城行业主管部门、财金部备案。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且变更人员社保关系在申请变更之日前三个月属于中标单位。第十一条考勤对象因本人身体疾病、培训、考核、会议、年休假等原因请假,请假人员应当天报财金部电话报备,并在报备之日起5日内填报请假报告及相关书面材料报财金部,不报备或逾期报送请假报告的均视为缺勤。数据统计日后产生的请假报告不予受理。请假规定见附件3。考勤对象请假时限规定为单次请假在15天以内,一年内累计请假时间不超过30天。超过上述规定的,视为该考勤人员无法按规定履职,要求施工或监理等单位变更相关人员。第十二条在建项目因故暂停施工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自暂停施工之日起向财金部电话报备,并于报备之日起5日内向财金部提交暂停考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建设单位证明、暂停施工时间及原因、拟复工时间等,逾期不子受理。第十三条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配备和维护考勤终端设备,安放在施工现场项目部,所有考勤对象共用,并指定信息管理员专人负责管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保证考勤终端设备的完好性,如考勤设备出现停电、故障、损坏的,.5应当天报财金部报备,并及时修复,更换。非技术、程序故障且当天未及时报备财金部造成考勤信息录入延误、失败或者数据丢失的,视为缺勤。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均视为个人或全体缺勤:(一)考勤时间在5点至20点之外的,或当日考勤次数少于三次的,或每次考勤时间间隔小于3小时的;(二)因考勤对象操作不当,系统确认考勤无效的:(三)擅自移动考勤设备,超出电子围栏的;(四)考勤设备出现停电、故障、损坏,未当天向财金部电话报备的;(五)考勤对象请假,请假人员未当天向财金部电话报备的;(六)考勤对象请假报备后未在5日内填报请假报告及相关书面材料报财金部的;(七)在建项目因故暂停施工的,施工单位未在中止施工之日起向财金部电话报备的;(八)在报备暂停施工后5日内未向财金部提交暂停考勤书面申请的;(九)其他不符合考勤规定的。第五章处罚机制第十五条现场管理人员月度出勤率或出勤天数达不到核定或合同要求的,由建设单位依据考勤情况,按照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从项目工程款中扣除因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的违约金。6.(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累计扣除最高额度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没有约定的,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累计扣除最高额度为履约保证金的全部,监理单位累计扣除最高额度为监理服务费的全部。每日缺勤违约金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项目经理、总监各1000元人民币/百,其他人员各500元人民币/百计算。第十六条施工、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考勤义务,或实际已开工但不履行考勤义务,故意压缩考勤时间的,经督促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约谈项自经理、项目总监、企业法人代表、依据《街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记录不良行为。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各项联动检查必查对象。第十七条在影像识别信息初次录入或变更录入及日常考勤过程中,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经核实,依据《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试行)》,予以记录不良行为。第十八条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相关管理人员连续两个月达不到核定出勤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第十九条影像考勤的申诉。每月上旬对上个月建设工程项目的影像考勤数据、处罚情况进行汇总统计。施工、监理单位对相关事项有异议的,应在送达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提起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不予受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为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扣除违约金,年终将7.由综合办会同财金部对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考勤不到位的违约金扣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考勤不到位的施工、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在项目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的,综合办将对建设单位子以通报并在年终考核时的情扣分。第二十一条对行业监督管理、建设单位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影像识别信息录入(或变更录入)、延期开工及请假等事项中配合弄虚作假;项目已实际开工,但拒不办理开工令(报告)的:对考勤不到位的施工、监理单位未按要求扣除相应违约金的:或在考勤管理中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较大失误:或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将子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工委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从本办法发文之日起,新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发文之前正在执行但未执行完毕的项目,按原文件执行。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变更人员须提交资料2.管理人员月度核定出勤率及出勤天数的确定3.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请假规定4.请假报告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1.单价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12.2预付款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3.其它价格形式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12.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12.2.1预付款的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2.4.6支付分解表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13.验收和工程试车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2.5支付账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13.2.1竣工验收条件13.2竣工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3.2.2竣工验收程序(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3竣工日期(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13.3.3投料试车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3.2试车中的责任(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施工期运行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6.2地表还原(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14.2竣工结算审核(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14.4最终结清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3甩项竣工协议(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5.2缺陷责任期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1工程保修的原则15.缺陷责任与保修(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质量保证金保函;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5.4.2修复费用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5.4.5承包人出入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4未能修复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3修复通知(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7.2不可抗力的通知(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工伤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1工程保险18.保险18.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4持续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8.3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18.7通知义务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19.索赔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19.3发包人的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9.5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1和解20.争议解决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0.4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1.一般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名称:;1.1.2.4监理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工程招标文件、除投标函及其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外的其它投标文件、设计变更联系单或签证单、经批准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合同、根据工程实施情况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以及相关政府或政府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现行的有关管理办法或规定等。1.1.1合同1.1词语定义名称:;1.1.2.5设计人: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等级:;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工程和设备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等级:;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现行的国家、省、市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合同工期内的标准、规范,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等。若承包人投标文件技术规范高于上述要求的,则按投标文件技术规范执行。。1.4标准和规范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浙建建【2018】61号)、《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建站计〔2013〕6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浙建站计〔2014〕31号)、《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综合解释》等,省、市、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1.3法律1.1.3.10临时占地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如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4)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含设计变更联系单或签证单)(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若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技术标准与规范之间有冲突或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在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7)天内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下一个月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的技术标准不得低于投标承诺,且修改或优化方案需报监理人审查批准。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办理开工许可等所需的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本合同复印件及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复印件等文件需向监理人提供一份。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月进度计划表、与施工有关的必要文件等。1.6.4承包人文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审查合格的完整的施工图。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6套;1.7联络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监理人在现场保管一套完整的施工图,供发包人及有关工程检查等活动时使用。。1.6.5现场图纸准备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完整的资料之日起14天内(专项施工方案除外)。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及电子版本;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3套;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工程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见专用合同条款第21条通知与送达。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见专用合同条款第21条通知与送达;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见专用合同条款第21条通知与送达。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见专用合同条款第21条通知与送达;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规划红线作为施工现场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1.10.3场内交通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红线范围内由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投标前)自行查勘现场,及时与发包人办理交接手续,相关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红线范围外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1.11知识产权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由承包人承担。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身份证号:;身份证号:;姓名:;姓名:;发包人代表:2.2发包人代表2.发包人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参专用合同条款10.4.1。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协调有关事宜。通信地址:。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职务:;职务:;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1)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现场交验,施工单位验收复测,并做好校验记录(2)协调处理施工中各方面的关系及有关工作。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2.4.1提供施工现场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3套。(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向发包人提供按规范规定应由承包人编制全套的竣工资料,并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及建设工程资料入城建档案馆存档的要求。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b.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并针对邻近建筑物实际情况,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对不按规范要求施工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a.分别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施工现场临时办公室至少一间,满足发包人和监理人现场办公的需要,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及相关电子数据。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3.2.1项目经理:3.2项目经理(12)承包人使用新技术、工法、工艺的承诺: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11)承包人诚实信用的承诺:遵守投标承诺书的承诺。d.按当地有关部门要求,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c.本项目施工安全由承包人负总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身份证号:;项目经理姓名:;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按《衢州智造新城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影像考勤管理办法》执行。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协调相关事宜(签订合同时,承包人需提供对项目经理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上明确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3.3承包人人员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计取承包人(签约合同价的2%和100万取高值)的违约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原因造成的损失,且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每更换一人次计取(签约合同价的2%和100万元取低值)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计取(签约合同价的2%和100万元取高值)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更换项目经理属于第1、2项情形的,发包人按照签约合同价的(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最低不少于(20)万元,向承包人计取更换违约金;属于第3项情形的,发包人按照签约合同价的(1%),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最低不少于(10)万元,向承包人计取更换违约金;属于第4、5项情形,发包人按照签约合同价的(0.1%),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少于(1)万元,向承包人计取更换违约金,如第4、5项情形在工程建设期间存在弄虚作假的,另行计取签约合同价的(2%)违约金。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原则上必须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如因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2.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羁押或判刑,被暂停或吊销任职资格的;3.发包人认为不能胜任所承担的工程任务或存有失信行为,要求更换的;4.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证明材料);5.罹患严重疾病等需要住院治疗或休养或直系亲属生病需要陪护的无法按要求履职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更换到位的项目经理业绩、职称、本专业工作年限、资质、信用等级不低于原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考勤按《衢州智造新城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影像考勤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经理每月施工现场到位率不少于工作日的80%,项目经理因某些特殊原因(如参加会议、培训、就医等)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项目部其他人员代行其职,并征得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如以上人员施工现场到位率不满足上述规定,则视为违约,并扣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天/人;连续三个月达不到要求且项目经理不能到岗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进行更换或终止合同,同时计取签约合同价1%的违约金,同时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3.5分包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五大员(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信息见项目部人员配备表)及相关人员更换需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不得更换。五大员等人员每人每月到位率达到90%(每人每月27天),未达到90%的,每人每少一天按人民币500元/天/人予以处罚;未达到80%(每人每月24天)的,每人每少一天按人民币1000元/天/人予以处罚。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参照3.3.3条执行。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衢州智造新城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影像考勤管理办法》执行。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技术负责人撤换,发包人按照项目经理更换违约金标准减半计取;其他关键施工岗位管理人员撤换,发包人按照技术负责人更换违约金标准减半计取。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原因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日历天内。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不允许分包(专业工程如确需分包,分包前需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5.2分包的确定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等国家相关法规文件明确禁止的分包工程。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3.7履约担保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给分包人。如因承包人无故拖欠分包人工程款,造成本工程进度拖延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按本合同16.2.2(5)承包人违约的责任处理。承包人应及时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工程进度款进行确认,无正当理由不对发包人另行进行发包的专业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进行确认的,经监理指正,仍不予确认的,由监理单位代替确认。3.5.4分包合同价款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如有违约则按照合同违约责任扣除相应违约金后,余额退还。实际履约过程中如保函已失效,但该工程履约保证金未达到合同约定退还条件的,承包人应当办理续保,或者缴纳相当的现金履约保证金,保函续保或提交相当的现金履约保证金须在保函失效日前办理完毕,每超过一个日历天的,每天按应缴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违约金,且剩下的工程进度款不予支付,直至缴清为止。在中标通知书要求的合同签订最后截止日后10个日历天内,承包人未按期缴纳履约担保的,按下述条款处理:(1)逾期10个日历天(含)内的,承包人应每天按应缴纳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超过10个日历天的,承包人应每天按应缴纳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超过20个日历天以上仍未缴纳的,承包人应每天按应缴纳金额的千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将此不良行为报送有关部门予以通报;(4)逾期缴纳的,须将履约保证金和违约金足额缴纳后,方可支付工程款和工程预付款。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应在与发包人合同签订前(如采用保函的承包人应在与发包人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签约合同价2%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到发包人指定的账户,本工程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元。如履约保证金采用保函的,保函有效期限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有效期在合同工期的基础上至少延长6个月,否则发包人将不予接收。姓名:;总监理工程师:4.2监理人员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办公室壹间,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监理规范、本省监理相关规定及本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涉及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签证等)均需报发包人审批后生效。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关于监理人的权限:工程开工、停工、复工令签发,工程变更审核确认,已完工程量计量审核,工程进度款拨付审核,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进度、人员的监督管理等按监理规范和本省住建厅的有关规定。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职务:;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4.4商定或确定(3)监理人对其监理人员的任何授权,承包人均应当要求监理人提供书面的授权,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监理人员的指令。(2)对于监理人更换其委派的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当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1)监理人超出合同约定权限的指令,承包人有权提出异议,如监理人对于承包人合理的异议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就该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一次性通过验收。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3)/。(2)/;(1)/;隐蔽工程验收过程、验收部位除办理纸质验收记录,还应留置验收部位、验收过程、主要验收人员现场验收照片、影像等资料。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明确隐蔽工程检查的内容和时间、地点,并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5.3隐蔽工程检查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6.1.5文明施工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须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和设备以及工程的安全负责,负责做好其所辖人员的工作场所的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省、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承包人必须服从和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如若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其他一切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并扣除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履约保证金及安全文明措施费。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在合同签订后,开工令发出后支付,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按合同工期按月平均分摊。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主动接受监理人、发包人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1)遵守地**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省、市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7)日内。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日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7)日。监理人(或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7)日内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下一个月进度计划。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监理人、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批准,仅表示对施工技术方案的认可;如构成工程变更或者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承包人应在提交的审批表中载明,并同时提交工程造价文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项目变更办理程序办理后的结果作为结算依据。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对特殊工艺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如基坑支护方案、高大支模架方案、外墙悬挑架等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7.3.1开工准备7.3开工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7)日内。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7.5工期延误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现场交验,施工单位验收复测,并做好校验记录。。7.4测量放线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180)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格调整的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3.2开工通知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配合完成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证办理等事项。因承包人原因拖延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按工期延误进行扣罚。无论承包人是否提交开工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开始计算合同工期。开工令发出之日起(3)日内,承包人未正式开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承包人的所有履约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归发包人,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①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正值)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价差不计入工程造价;7.5.3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可参照以下原则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发生工期违约时,以每延期一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按10000元人民币处罚扣工期履约保证金,至扣完全部工期履约保证金;扣完后超出部分,则每天按20000元人民币从工程款中扣除。当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工期超过合同工期(30%)以上时,发包人可解除施工合同,扣除承包人所有履约保证金。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额外或附加增加的工程量超过合同价20%以上的;由于土地征用等政策处理原因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6.1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无上限。④未明确工期延误责任方的,承包人不再要求增加任何费用。③因非发包人、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正值)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价差(负值)计入工程造价。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价差不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价差(负值)计入工程造价;7.6.2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承包人已自行踏勘现场,并充分了解本项目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情况,对施工现场遇到的可预见的自然特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等引起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合同价内。(5)地质勘探资料未涉及的地下管道、暗沟、岩层、溶洞等。(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保护,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排除或地下文物保护,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3)非因双方原因而无法控制的爆炸、火灾等事件;(2)埋藏于地下的未引爆炸弹;(1)每天连续停水、停电超过8小时以上;7.9提前竣工的奖励(3)持续(3)日最高温度达到(39)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2)(24)小时内持续降雨且降水量为(200mm)以上;(1)(8)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台风;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3)所有材料(设备)的进场应符合国家或相关部门的进场检验规范,并按相关规定执行。(2)承包人原则上应选用统一品牌的材料(设备),并事先向监理人及发包人书面报备。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和使用。(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中注明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要求采购材料设备。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8.材料与设备7.9.2提前竣工的奖励:/。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①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采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市场信誉好的生产厂家和品牌,所有材料设备均应有合格证和质保书或试验的报告等技术资料(进口设备、材料交货时,承包人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及相应的通关证明)。如发现不合格的设备、材料,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责任,所购设备、材料的品牌、生产厂家、规格、价格在采购前必须经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及监理确认,到场后需向监理办理报验手续,报验时需附质保书、检测证明和采购发票。需检测的材料设备检测后用于工程中,承包人主要材料设备采购需在前10天将产地及参考价格等情况通知发包人及监理;严禁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设备及材料。若使用劣质和未经检测合格的设备及材料施工,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方有权制止使用,甚至停工、返工。无论发包人或监理方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建材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②承包人采购的所有主要设备或材料,招标人明确参考品牌的(如有),承包人应在参考品牌范围内选择某品牌采购或选用参照或相当于参考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否则施工时发包人将不予认可,并不予支付此部分工程款。③知识产权:承包人对一切可能的侵权指控负责。④承包人采购的设备规格、性能偏离应等于或优于设计要求。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无。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质监和监理交底有关约定。9.1.2试验设备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当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承包人为核实本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材料设备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如果该检(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则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由承包人承担。如果该检(试)验表明没有缺陷,则由发包人承担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1)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及省、市地方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实施。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建筑施工企业配合检测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专项检测试验费、新结构、新材料、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测试验等检测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费用: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质监和监理交底有关约定。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质监和监理交底有关约定。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的减少或增加,应由承包人施工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施工,否则视为违约,按16.2.2(5)处理,并需经发包人按规定履行工程变更审批手续。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质监和监理交底有关约定。9.4现场工艺试验(3)当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开展本工程某一部分质量实体或某项材料设备质量监督抽检,如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实体检测、建筑节能检验、空气检测等专项检测需要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配合,按要求进行检(试)验,检测、恢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检测不合格,则由承包人承担本次及重新检测、恢复费用。3、因设计或发包人变更等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不实施(指该项工程量清单为零时),核减(不实施)项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1)如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或提出的变更,按中标综合单价核减;2)如承包人原因引起或提出的变更,中标综合单价与审定预算价中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结合投标下浮率下浮后的价格进行比较后,取高值核减。2、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且该项目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变化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其超过15%变化幅度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的确定:变更增加时,比较该项目的中标综合单价与审定预算价中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结合投标下浮率下浮后的价格进行比较,取低值;变更减少时,比较该项目的中标综合单价与审定预算价中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结合投标下浮率下浮后的价格进行比较,两者综合单价相差30%及以上时,取高值,两者综合单价相差30%以内时,按原中标综合单价。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合价金额虽未超合同总价2%,但该项目工程量增加变化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其增加超过25%变化幅度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的确定:比较该项目的中标综合单价与审定预算价中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结合投标下浮率下浮后的价格进行比较,取低值。措施费为在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没有漏项或发包人没有对工程进行变更的情况下为包干费用(因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审定预算价编制依据并结合中标下浮率调整执行)。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因漏项、设计变更等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为:调整方式:(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按审定预算价编制相关规定及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口径(其中人工、材料、机械及费用计取标准均按审定预算价中计算标准,尚未发布除税信息价的建设工程材料,按财税部门公布对应的材料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和浙建站信〔2016〕25号通知确定的除税信息价计算公式,结合发布的含税信息价计算除税信息价)计算综合单价,乘以投标总报价与审定预算价下降幅度,即结算综合单价=(按审定预算价编制口径计算的综合单价×((投标总报价-暂列金*(1+税金费率))/(审定预算价-暂列金*(1+税金费率)))编制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审核后确定。(材料价格按审定预算价同口径编制,衢州信息没有的,按省信息;如衢州和省信息均没有的,以发包人、监理、中标人三方共同进行市场询价确定,经市场询价材料价格不再下浮)。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按发包人制定的工程变更办法执行。10.4.2变更估价程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暂估价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在工程进度款时一般不动用,在结算时调整。暂列金额用于列支施工合同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前述费用,该费用由发包人支付。若施工过程中如未发生前述费用,此项费用就不存在,不予计算,发包人不予支付。10.8暂列金额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本条约定的调整时间均为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范围内。调整计算出的差价部分,只计取税金。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人工、机械台班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人工、材料价格按衢住建办[2020]37号文件规定的调价范围和调价方式执行,其中基准价格指基准日当天所对应月份的由衢州市建设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基准日期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工期签证未明确责任方的,延期天数不作为调差依据。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3)计日工综合单价;(2)施工组织措施费;(1)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风险范围以外约定的调整外,以下内容按承包人的投标承诺一次性包定:1、单价合同。本合同价款采用第1种方式单价合同确定。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工程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工程量清单局部变更,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同或相类似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0.4.1款约定执行。所有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明示要求报价的内容而承包人未予报价的,将被认为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合同价款将不再追加;对于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明示要求报价而承包人未予报价的内容,承包人拖延、拒绝施工或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全部的履约保证金,并暂扣尚未支付的工程款。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限期内仍不完全履行的,发包人可直接将承包人未完全履行的工程内容委托给第三方施工,相关施工费用和损失由发包人直接从未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款不够扣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a.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出现的人员伤亡、质量缺陷、工期拖延等对合同价的影响;b.因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散而扰民及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城管、现场文明和施工安全等问题而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因此而造成的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负责。如给发包人另行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c.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街道管理费、干扰费、环保费、占道押金、地下管线等其它管理费;d.土方开挖及外运、处置及泥浆外运、处置按当地有关要求办理,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4)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2.2预付款3、其他价格方式:/。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2、总价合同。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12.2.2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参照本专用合同条款6.1.6条、12.4.1(1)条中的相关规定。12.2.1预付款的支付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和经发包人确认变更联系单的施工内容按实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其工程量计算按照实际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和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施工内容按实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建站计〔2013〕6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浙建站计〔2014〕31号)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编制说明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1)根据衢州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衢防欠薪发[2018]6号文件、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衢住建办[2018]240号文件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包括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均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工程变更按规定完成审批的,计入当期工程价款。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4)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权益,中标单位为本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设立专用账户,业主支付的工资性工程款直接拨付至该专户。中标单位不属于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区内企业的,需按照税收相关文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3)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一套符合发包人要求的CCTV检测仪器检测的市政排水管网(雨水、污水)内窥视频影像资料,如承包人未按要求提供,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不包括工资性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25日承包人上报该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监理确认,发包人核实,支付至确认工程量价款的72%(不含工资性工程款),同时扣除开工之日前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在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验收资料(含向发包人提供的CCTV检测仪器检测的市政排水管网内窥视频影像资料一套【如有】)齐全归档后支付至确认工程量价款的77%(不含工资性工程款),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支付至审定结算价款的98.5%(扣除绿化工程养护费212526元,绿化工程养护费212526元待养护期满一年时付清),余款1.5%留作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并结算完成审核后支付50%,竣工验收合格二年期满时付清余款(无息)。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合同工期(月),开工后每月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合同价*1%(在开工前预付);工资性工程款=合同价*8%(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由承包人根据投标书(商务标)结合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情况(施工图及确定的变更联系单的工程量)编制,每月25日前承包人上报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监理人审核,并由发包人完成审核,付款所需资料参《衢州智造新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5)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承包人应将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交于城市档案馆和发包人档案室存档,完成存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剩余的工程款;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承包人应将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交于发包人档案室存档,完成存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14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7天内,不适用通用条款12.4.4中关于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视为已签发的约定。(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7天内。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3)发包人每月签发的工程量审核报告、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工作或已确认计量结果,仅为本期工程款支付依据。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计违约金。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3.2.2竣工验收程序13.2竣工验收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违约金按工期违约同等额度进行处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13.6竣工退场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3.3投料试车(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内容:承包范围内工程内容。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相关规定。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13.6.1竣工退场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42天内。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不适用通用条款14.2(1)中关于发包人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的约定。逾期审核的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确认审核结算的责任: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日内,不确认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发包人可当单方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承包人应对上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在完成合同范围内及联系单的全部施工内容,且通过各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按《衢州智造新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一式叁份。超过(90)日未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28)日,承包人还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发包人可根据自有资料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可视为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结果。发包人对工程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程序性等进行审核后,根据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和项目特点安排评审或审核。结算审核的基本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其余费用(追加费等费用)由承包人支付。14.2竣工结算审核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后7天内。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3份。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15.3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缺陷责任期限(24)个月,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15.2缺陷责任期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3)其他方式:/。(2)质量保证金,金额为:1.5%的工程结算价款总额;(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1.5%的工程结算价款总额;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1)或(2)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15.3.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验收合格期满一年,经承包人申请后30日内,返还质量保证金的(50%);验收合格期满两年,经承包人申请后30日内,扣除相应款项后返还剩余质量保证金(无息)。(3)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16.违约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3天内。15.4.3修复通知工程保修期为:保修期限及范围按工程质量保修书。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7)其他:/。(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签证。(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签证。(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2)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力量、现场管理班子、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投标书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所承诺的要求;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施工项目班子未按投标承诺及时到位;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不适用通用条款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投标书承诺,扣减相应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承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整充实施工力量、更换项目班子,及至解除施工合同,所有履约保证金归发包人,并赔偿发包人损失。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5)承包人采购、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不符合招标文件和施工图要求的材料设备。(4)承包人未达到投标时所承诺的诚信与技术标准。(3)承包人允许其他人挂靠经营、私自转包;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6)承包人未按照参考品牌(如有)或未选用参照或相当于参考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且未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同意的,或使用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材料(设备)的,应返工处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不返工的,发包人可另行组织招标或采购,相关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或结算款中扣除(扣除金额为【审定预算价中的综合单价×中标费率】×数量,以及以此为基础计价的各种规费税金等),同时按上述扣除金额占合同价比例收缴质量履约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向承包人追偿相关损失,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5)承包人未按相关规范、规定履约或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或监理人)合理指令的,发包人每次可向承包人计取(5000)元的违约金,即罚即交。(4)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保证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3)未达到投标所承诺的诚信与技术标准,按每一项处以履约保证金的1%的违约金。(2)发现承包人允许其他人挂靠经营、私自转包,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有履约保证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并责令退出工地。(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发包人要求实施的变更(或签证)的施工内容。否则视作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以部分乃至全部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直至发包人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4)本合同在实施中,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配备不符合工程施工需要,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明显达不到预定计划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整改并充实施工力量,承包人必须接受,否则作违约处理,直至解除合同,并赔偿发包人损失。(3)承包人不履行与发包人订立的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由发包人予以没收,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行为的,处以履约保证金的50%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1)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如将工程转包的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由此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特殊专业辅助工程分包,未经监理人同意的,不得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处以分包项目金额5%—10%的违约金。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56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0年一遇洪水、暴风雪、政府禁止令,以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发布文件为准。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使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的按实结算;使用施工机械、工器具按租赁费结算;临时工程折算成费用按完成造价比例计算;无偿使用承包人为本工程施工所编制的各类文件等。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18.3其他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根据衢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等有关投保规定进行投保,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1工程保险18.保险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20.3争议评审20.争议解决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18.7通知义务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其他事项的约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发包人确认以下任何方式均可送达:2、对于因合同争议引起的纠纷,双方确认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送达诉讼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1、若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则联合体各成员一致同意:由联合体牵头人统一接收各类文书,并且文书一经送达联合体牵头人,即视为文书已送达联合体各成员。21.通知与送达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衢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a.造价鉴定机构从市财政局定点的造价咨询机构中选定。b.造价鉴定案件所需材料根据项目需要送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查。(2)向工程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4仲裁或诉讼邮寄地址为:收件人:(3)邮寄送达电子邮箱为:邮箱持有人:(2)电子邮件送达送达手机号码:手机号持有人:(1)手机短信送达(3)邮寄送达:电子邮箱为:邮箱持有人:(2)电子邮件送达送达手机号码:手机号持有人:(1)手机短信送达承包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确认以下任何方式均可送达:(1)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已经确认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各项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各项价格已经全面、充分的体现和覆盖了:1、在正式签订合同以前,承包人已经认真研究发包人提供的合同文件,对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都已经得到发包人的澄清和解答,并对由合同文件所定义的承包人合同工作内容达到透彻和充分的理解。并且对施工现场做了充分了解,也知晓进场条件及施工附近的现实条件。22.补充约定双方共同确认: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同时双方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甲乙双方变更送达地址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如果一方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则他方按上述地址寄出文书之日起的3日后,即视同文书已送达。邮寄地址为:收件人:5、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规定遵照执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工程款支付监督电话:0570-3851512。4、商品混凝土价格按碎石商品混凝土计,如实际施工用卵石商品混凝土时则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按实调整。3、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对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应及时拨付给项目部足额的工程款,除直接费必须全部拨付外,还应拨付不少于5%的施工现场管理费。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发生农民工因拖欠工资造成上访等事件的,每发生一次扣除农民工工资履约保证金50%,农民工工资履约保证金不够扣时在工程款中扣除。发生民工集体(10人以上)上访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2、履约保证金分五个部分:其中质量履约保证金占30%;工期履约保证金占30%;安全、文明工地履约保证金占10%;项目班子人员到位率履约保证金占10%;农民工工资履约保证金占20%。如有违约按比例或全部扣除。发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履约情况对五部分履约保证金的比例进行调整,且不需要征求承包人的意见。(2)为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后保修期内的修补以及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承担所必须发生的一切开支。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路灯灯具需提供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半导体照明(或光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任意一家国家级检测机构检测报告;(报告内容需要与设计要求相符)需提供该款灯具CQC及节能认证;需使用国际国内公认知名度高的品牌芯片及驱动电源。10、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一套符合发包人要求的CCTV检测仪器检测的市政排水管网(如有)(雨水、污水)内窥视频影像资料,如承包人未按要求提供,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9、承包人在完成合同范围内及联系单的全部施工内容,且通过各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按《衢州智造新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一式叁份。超过(90)日未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28)日,承包人还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发包人可根据自有资料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可视为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结果。发包人对工程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程序性等进行审核后,根据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和项目特点安排评审或审核。结算审核的基本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其余费用(追加费等费用)由承包人支付。8、中标通知书发放后,中标人应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如因中标人原因,未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30日内完成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则项目开工时间从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0日开始计算,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在中标通知书发放30日内完成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则开工时间以开工报告为准。7、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发包人在与承包人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合同格式由发包人提供),并按有关部门规定交纳廉政保证金。《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作为施工合同协议书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双方务必认真执行。《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后止。6、本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承包人挖取的砂石料属于国有资源,除用于本工程的施工需求外不得出售或外运;如有剩余,应交于发包人处置。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施工,不得超挖。(4)绿化工程保修期中的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落实,在保修期间如发生苗木死亡,承包人必须按原苗木规格、品种补种,补种的苗木其保活期为补种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一年,如再次发生死亡,以此类推,其费用承包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要给予考虑。(3)复验阶段:在合同规定的一年保活管理期满后可进行复验。复验的质量标准:绿化工程严格按绿化设计和设计变更组织实施。施工完成的总工程量核实率100%;乔灌木全部成活,长势良好,每种苗木合格率为100%;色块图案覆盖度达100%;草坪覆盖度为100%;乔、灌木、草坪病虫害被害株率小于2%;草坪长势良好,修剪整齐。工程复验由验收小组和施工方代表、根据设计方案及上述标准进行现场对照验收。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严格按绿化设计和设计变更组织实施,全面完成承包范围内可绿化面积的绿化施工。乔、灌木栽植成活率达100%,长势良好;每种苗木的合格率达95%以上(符合苗木规格及质量要求的为合格苗木);树要求整齐、树冠圆满、树干挺直、相邻5株的高差小于10%。(6米)目测覆盖率大于90%;播种草坪(6米)目测覆盖率大于95%;移载草坪(6米)目测覆盖率大于70%;草坪长势良好,修剪平整无秃斑、无杂草、无明显枯黄、无明显病虫害;乔灌木病虫害被害株率小于5%。验收小组根据现场检查和施工监理签认的凭证作出验收结果评定。(2)竣工验收阶段:绿化工程基本完成,可绿化的范围全部完成,栽植苗木基本成活,直播草坪已成坪,栽植草坪基本成坪,方可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小组根据验收标准及设计方案现场检查绿化工程的数量和质量,评议验收是否合格。获得合格的工程,从验收之日起即为保活管理的起始期。(1)工程中间验收的工序应符合:种植植物的定点、放线应在挖穴、槽前进行;更换种植土和施肥应在挖穴、槽后进行;草坪和花卉的整地应在播种或花卉种植前进行。工程中间验收应分别填写验收记录并签字12、绿化工程验收分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和复验:(2)在结算审计(核)时如发现部分苗木规格不符合图纸或清单要求的,不影响工程整体设计效果的,苗木规格可按实结算,苗木主材价采用原预算时当期信息价(若无信息价的,苗木主材价按原苗木规格进行询价,所询价格结合实际规格确定核减),套用原预算评审时定额口径并按中标价下浮率同比例下浮计算,若计算结果低于合同单价的,则按计算结果的85%结算;若计算结果高于合同单价的,并按合同单价的85%结算。(1)在结算审计(核)时如果发现乔木类苗木死株、缺株的,原则上必须完成补种,并复验合格后继续开展审计(核)工作。13.2审计(核)结算款的支付:绿化工程按合同约定支付节点进度款,支付该工程进度款时,应确保种植苗木的成活,若存在死亡苗木的,应暂扣相应死亡苗木价值款,待补植成活验收合格后,再支付相应款项。13.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13、绿化项目的工程款支付特别规定:(2)保活期满后,施工单位未及时申请保活期验收的,则保活期相应顺延。(1)在支付保活期质保金前,根据合同约定进行保活期验收,如有死株、缺株、规格偏小、密度不够等不符合图纸及清单要求的,且苗木死株、缺株、规格偏小、密度不够等占总值比例大于等于5%的,保活期养护款自补种复验合格之日起满一年时支付,保活期相应顺延;苗木死株、缺株、规格偏小、密度不够等占总值比例小于5%的,暂扣其2倍预算审定价值,在补种苗木质保期满后支付,其余按合同约定支付。绿化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合同约定为保活期一年。13.3质保金的支付:(4)审计(核)结束后其结算款按合同约定支付,但暂扣补种苗木2倍预算审定价值,在补种苗木质保期满后支付,其余按合同约定支付。(3)在结算审计(核)时如发现部分苗木密度不符合图纸或清单要求的,不影响工程整体设计效果的,可按实际密度结算。附件:(注:专用条款中未明确的在签订合同时明确)17、承包人应在中标通知书领取之日起15日历天内购买影像考勤设备(设备购买费用3500元/台由承包人承担,购买联系方式:方兴公司郑经理13857189499),并统一安排人员到集聚区监管办(一号楼503室,联系人:温军平05708767788、15605702002)录入基本信息和个人影像信息,并领取影像考勤须知,按照《衢州智造新城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影像考勤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影像考勤,逾期未办理影像考勤信息录入的,发包人有权拒签承包合同并没收投标保证金。16、承包人必须遵照执行发包人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衢州智造新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变更实施细则》、《衢州智造新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衢州智造新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阶段验收管理办法》、《衢州智造新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请承包人到衢州智造新城公共资源交易网(www.jjqggzy.com)“资料下载”窗口“建设工程”栏自行下载或在搜索栏搜索“平台管理办法”下载。15、本合同发包人所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因主张权利、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于承包人违约导致仲裁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发包人因维护合法权益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等。14、在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工程签证或变更情况,承包人在相关事由发生之日起的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资料。若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拒绝提交或逾期提交的,对于因签证或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则视同实际工程量未增加,发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价款不予支付;对于因签证或变更导致工程量减少的,则视同实际工程量已按变更和签证内容减少,发包人可将减少的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价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略)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略)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略)协议书附件: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略)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略)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略)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略)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略)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略)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附件14:《衢州智造新城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影像考勤管理办法》附件13:项目部人员配备表附件12: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略)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设计图纸范围的内容及工程量清单所列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3.装修工程为2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1.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二、质量保修期三、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4个月。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四、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除不可抗力外,凡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均在保修范围内。保修期内,若因承包人未完全履行保修责任造成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用、扩大的损失、逾期交接的违约责任等)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若承包人拖延、拒绝修复,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承包人仍无法在发包人指定期限内完全履行保修义务的,或同一问题在保修期内维修三次还未能修好,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相关修复费用及损失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质保金不够扣,发包人可继续向承包人追偿。保修费用由承包人先行支付,承包人支付后可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五、保修费用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盖章):地址:地址: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附件12: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账号:账号: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一、双方的责任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二、发包人责任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三、承包人责任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五、责任书有效期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四、违约责任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盖章):地址:地址: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本责任书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伍份。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施工合同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附件15:衢州智造新城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影像考勤管理办法附件14: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项目部人员配备表附件13:项目部人员配备表\n\n\n岗位\n\n\n姓名\n\n\n身份证号\n\n\n资格(职称、上岗)证名称及证号\n\n\n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n\n\n联系方式\n\n\n\n\n项目负责人\n\n\n\n\n\n\n\n\n\n\n\n\n\n\n技术负责人\n\n\n\n\n\n\n\n\n\n\n\n\n\n\n质量负责人(质量员)\n\n\n\n\n\n\n\n\n\n\n\n\n\n\n安全负责人(安全员)\n\n\n\n\n\n\n\n\n\n\n\n\n\n\n施工员\n\n\n\n\n\n\n\n\n\n\n\n\n\n\n材料员\n\n\n\n\n\n\n\n\n\n\n\n\n\n\n资料员\n\n\n\n\n\n\n\n\n\n\n\n\n\n\n劳务员\n\n\n\n\n\n\n\n\n\n\n\n\n\n\n机械员\n\n\n\n\n\n\n\n\n\n\n\n\n\n\n标准员\n\n\n\n\n\n\n\n\n\n\n\n\n\n\n\n\n序号\n\n\n材料(设备)名称\n\n\n品牌/厂家/门店\n\n\n备注\n\n\n\n\n1\n\n\n球墨铸铁管\n\n\n穆松桥、新兴、济钢、淮海、永通、北台、SUNS\n\n\n\n\n\n\n2\n\n\n闸阀、止回阀、排气阀\n\n\n冠龙、VAG、AVK、SUFA、博雷、远大、大禹、春江、精碟\n\n\n\n\n\n\n3\n\n\n蝶阀\n\n\n冠龙、VAG、AVK、SUFA、博雷\n\n\n\n\n\n\n4\n\n\n双法兰伸缩器\n\n\n冠龙、SUFA、海陆、春江、精碟\n\n\n\n\n\n\n5\n\n\n双电源切换箱\n\n\n华南、安南、正泰\n\n\n\n\n\n\n6\n\n\n柴油发电机组\n\n\n玉动、广西玉柴、潍柴\n\n\n\n\n\n\n7\n\n\n污水泵站(含控制柜)\n\n\n法乔拉蒂、丰球克瑞、格兰富、泽尼特\n\n\n\n\n\n\n 注: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招标人在招标控制价编制计价时参考了部分品质较好的材料(设备)品牌,投标人报价时须充分考虑,履约时不得降低材料(设备)的品质。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可选用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也可选用参照或相当于参考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在选用参照或相当于参考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前,须将相关证明材料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同意。\n\n\n\n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变更人员须提交资料项目负责人资料: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身份证。技术负责人资料: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身份证。专职安全员资料:安全生产考核证(C证)、身份证。施工员资料: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施工员上岗证书)、身份证。质量员资料: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质检员上岗证书)、身份证。总监理工程师资料: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身份证。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料:浙江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身份证。监理员资料:监理员证、身份证。以上资料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核对,复印件上需加盖企业公章及建造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加盖注册印章。另:若项目的监理单位是通过抽签比选产生的,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人员一同办理手续。其监理单位人员须有建设单位提供的证明。证明内容为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员人数及姓名、监理员证书号、身份证号,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还另需提供社保缴纳清单原件(企业注册地社保部门或街州市社保部门出具),缴纳期限为申请变更之日前三个月。0附件2:管理人员月度核定出勤率及出勤天数的确定1、核定的管理人员月度最低出勤率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管理人员每月施工日核定的出勤率规定如下(表)表:核定的项目管理人员月度最低出勤率要求\n\n岗位\n项目经理、项人、专业监理工程师\n\n\n工程师\n质量员、施工员、监理员\n\n\n最低出勤率(W%)\nW80%\nW90%\n≥90%\nW50%\nW90%\n\n\n目技术负责安全员材料员总监理2、各月核定施工日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每年度各月的核定施工日天数具体确定如下:一般月份原则上为每月平均22个施工日,春节月份的施工日因工地实际放假情况的差异,由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上报实际施工日(如果春节月份跨1月和2月的,则施工单位应分别上报1月和2月的实际施工日)。春节月份施工日的上报应实事求是,应以诚信为原则,财金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采取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抽查,如经核查弄虚作-11假的,则处于当次对该企业做相应的处理。年度各月核定施工日见下表(表2)。表:年度各月核定施工日一般月份春节月份(1月或2月)22天由施工单位上报实际施工日3、管理人员月度核定施工出勤日的确定按照上述表1、表2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项目管理人员月度核定施工日确定如下(表)表:管理人员月度核定施工出勤日(天)\n\n管理人员名称\n一般月份(天)\n春节月份\n\n\n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n≥18(天)\n由施工单位上报月份实际施工日,各管理人员该月核定施工日=实际施工日×月度核定出勤率\n\n\n安全员\n≥20(天)\n由施工单位上报月份实际施工日,各管理人员该月核定施工日=实际施工日×月度核定出勤率\n\n\n总监理工程师\n≥11(天)\n由施工单位上报月份实际施工日,各管理人员该月核定施工日=实际施工日×月度核定出勤率\n\n\n质量员、施工员、监理员等\n≥20(天)\n由施工单位上报月份实际施工日,各管理人员该月核定施工日=实际施工日×月度核定出勤率\n\n\n4、特别约定施工日的执行招标文件、施工及监理合同对于承建施工、监理单位有关最低出勤率、年度各月施工日、管理人员月度施工出勤日(天)有特别约定的按照招投标文件执行。5、特殊原因造成核定施工日的折减因台风天气等不可抗拒因素、政策处理等造成工程停工,施工或监理单位应当自暂停施工之日起向财金部电话报备,12-并于报备之日起5日内向财金部提交暂停考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建设单位证明、暂停施工时间及原因、拟复工时间等,逾期不予受理。报告须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的签字,施工和监理单位应盖章(可为项目章)。因本人身体疾病、培训、考核、会议、年休假等原因请假的按附件3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请假规定的要求办理请假手续。上述情况经核实,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应管理人员当月的核定施工日予以调整。如经核查发现相关单位为避免考勤缺席、提高出勤率而在请假报告方面弄虚作假的,将视情节轻重子以警告、约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企业法人代表、依据《街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记录不良行为。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各项联动检查必查对象。6、管理人员实际出勤率项目管理人员实际出勤率=实际出勤天数当月核定施工日×100%。其中,如因特殊原因造成当月核定施工日折减的,则依据监管办、建设单位核实调整后的实际核定施工日计算。1附件3: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请假规定为确保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方便企业办事,同时杜绝弄虚作假情况,现就有关要求规定如下:(一)请假条件: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请假时限规定为单次请假在15天以内:一年内累计请假时间不超过30天。超过上述规定的,视为该管理人员无法按规定履职要求施工或监理等企业变更相关人员,招投标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执行。(二)影像考勤对象因本人身体疾病、培训、考核、会议、年休假等原因请假,请假人员应当天报财金部电话报备,并在报备之日起5日内填报请假报告及相关书面材料报财金部,不报备或逾期报送请假报告的均视为缺勤。每月1号数据统计日后产生的请假报告不予受理。(三)请假资料要求: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请假的资料包括请假报告(详见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应经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同意。附件4:请假报告\n\n工程名称\n工程地址\n\n\n\n请假人职务\n请假人姓名\n\n\n\n请假事由生病/口培训/口考核/口会议/口年休假/口共他;\n\n\n\n\n请假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n请假天数\n天\n\n\n本公司已同意该人员的请假申请,特此向贵单位提出申请,望批所属单位意准。见及盖章注: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需盖公司公章或街州市分公司章,其他人员可盖项目章。\n盖章\n\n\n建设单位意同意见及盖章盖章\n建设单位意同意见及盖章盖章\n建设单位意同意见及盖章盖章\n\n\n口证明材料附后(身体疾病须有医院证明,培训、考核、会议、年休假附件目录等须有相应的证明材料)\n口证明材料附后(身体疾病须有医院证明,培训、考核、会议、年休假附件目录等须有相应的证明材料)\n口证明材料附后(身体疾病须有医院证明,培训、考核、会议、年休假附件目录等须有相应的证明材料)\n\n\n1、考勤对象因本人身体疾病、培训、考核、会议、年休假等原因请假。请假人员应当天报财全部电话报备,并在报备之日起5日内填报请假报告及相关书面材料报财金部,不报备或逾期报送请假报告的均视为缺勤。数据统计日后产生的请假报告不子受理。2、管理人员请假时限规定备注为单次请假在15天以内:一年内累计请假时间不超过30天。超过上述规定的,视为该管理人员无法按规定履职。要求施工或监理等企业变更相关人员,招投标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执行。3、连续请假单次超过15天的,办理承接业务变更手续:\n1、考勤对象因本人身体疾病、培训、考核、会议、年休假等原因请假。请假人员应当天报财全部电话报备,并在报备之日起5日内填报请假报告及相关书面材料报财金部,不报备或逾期报送请假报告的均视为缺勤。数据统计日后产生的请假报告不子受理。2、管理人员请假时限规定备注为单次请假在15天以内:一年内累计请假时间不超过30天。超过上述规定的,视为该管理人员无法按规定履职。要求施工或监理等企业变更相关人员,招投标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执行。3、连续请假单次超过15天的,办理承接业务变更手续:\n1、考勤对象因本人身体疾病、培训、考核、会议、年休假等原因请假。请假人员应当天报财全部电话报备,并在报备之日起5日内填报请假报告及相关书面材料报财金部,不报备或逾期报送请假报告的均视为缺勤。数据统计日后产生的请假报告不子受理。2、管理人员请假时限规定备注为单次请假在15天以内:一年内累计请假时间不超过30天。超过上述规定的,视为该管理人员无法按规定履职。要求施工或监理等企业变更相关人员,招投标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执行。3、连续请假单次超过15天的,办理承接业务变更手续:\n\n\n:3工程量清单其他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工程量清单说明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内容由招标人提供)第六章图纸(以上内容由招标人提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1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等补充规定;材料价格及人工单价按2022年第5期《衢州造价信息》和2022年第5期《浙江造价信息》编制,以上信息仅供投标人参考。1.4补充子目的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1.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1.1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1.4款约定;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1.4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裁定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1、工程量清单说明(1)本招标文件;2.1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2、投标报价说明的组成部分。1.6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5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5)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4)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2.3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2.2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10)其他的相关资料。(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2.6.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2.6.3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本身不计入投标报价,但应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及利润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并其他项目清单报价中计取与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相对应的总承包配合费。2.6.2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规费及税金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2.6.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2.6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2.5“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2.7.4“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2.7.3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2.7.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2.7.1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投标人所填报价格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2.7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2.6.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2.8.3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其中:2.8.2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3.3.3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2.8.1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中的其他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2.8.3项的计日工金额。2.8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2.7.5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2.11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2.10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其成本。2.9税金应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2.8.4总承包配合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配合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3)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1)取费:2.15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2.14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13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2.12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给水工程:不得低于下限6.47%;电力工程:不得低于下限8.81%;交通工程:不得低于下限8.81%;照明工程:不得低于下限6.47%;园林绿化工程:不得低于下限4.65%;道路工程:不得低于下限8.81%;交通工程:不得低于下限5.625%;照明工程:不得低于下限8.34%;园林绿化工程:不得低于下限9.183%;道路工程:不得低于下限5.625%;规费费率:(7)排水工程:不得低于下限8.81%;暂列金额1000000元(税前),除税金外不计取其他费用;投标人不得擅自变动暂列金额,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后该项费用由业主掌握。(2)本工程审核预算价为:31322282元【含暂列金额1000000元(税前)】。最高限价为:31322282元【含暂列金额1000000元(税前)】。投标人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作否决投标处理。税金:按9%计取。(7)排水工程:不得低于下限5.625%;给水工程:不得低于下限8.34%;电力工程:不得低于下限5.625%;3.1.1工程量清单3.1词语和定义3、其他说明(5)投标人应充分踏勘现场,土石方类别及比例由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结算时不作调整。(4)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相应面积的办公场所,满足发包人和监理人现场办公的需要,具体要求见合同专用条款。(3)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指:①投标过程中,由于投标人原因引起的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某综合单价中综合的内容出现缺项、漏项、计算差错、错报、决策失误等因素而造成该综合单价不调整而损失的费用;②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员伤亡、质量缺陷、工期拖延等不利事件所需的费用;③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明示要求报价的内容而承包人未予报价的,将被认为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合同价款将不再追加;清单描述中清单内容是图纸及经答疑后的补充文件所包括的全部内容而不是清单所包括内容。如果图纸〔包括投标补充通知〕明确的工程内容而项目编码所对应的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内容未明确或不相符的,承包人在投标时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已包括在清单的相关项目中,不得以漏算、缺算、少算的名义追加。如果设计文件及经答疑后的补充文件未明确,而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明确的,按清单描述特征考虑]、施工措施费、税金、规费等所有费用。3.1.4子目编码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3.1.3单价子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1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3.1.2总价子目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3.1.7税金承包人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3.1.6规费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3.1.5子目特征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3.2工程量差异调整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3.1.9同义词语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3.1.8总承包配合费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3.3.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3.3.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不需要考虑除税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3.3暂列金额和暂估价3.2.3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2.7.3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3.2.2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3.2.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4、工程量清单3.4.3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3.4.2暂列金额中的其他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属招标人所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减少或增加,并将其列入其它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暂列金额除税金外其余都不计),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今后施工过程中如未发生前述因素,此项费用就不存在,不予计算,发包人不予支付。3.4.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投标须知须知前附表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上涨、人员伤亡、质量缺陷、工期拖延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对合同价的影响不调整等不利事件所需的费用)、施工措施费、税金、规费等所有费用。3.4其他补充说明:3.3.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除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以外,投标人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配合费以及与总承包配合费有关的规费和税金。1.工程说明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人提供,由投标人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ggzy.qz.gov.cn)下载)第六章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人提供,由投标人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qz.gov.cn)下载)1.2.2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自行踏勘现场时和从本图纸中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1.2.1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1.2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1.1.2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位于衢州市高新园区。1.1.1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本次招标工程起于高新园区廿新路交叉口北侧,终点至杜鹃路交叉口南侧。建设范围内的道路建设(不含人行道),排水(污水量规模为15000m3/d,污水泵流量320m3/h,污水管最大管径D600mm,雨水管最大管径D2000mm)、给水工程(最大管径D300mm)、电力和通讯管线敷设,道路绿化、交通基础设施,路灯安装等(具体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联系单,工程量清单为准)。1.1工程概况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2.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2.1承包范围承包范围1.3.1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1.3资料和信息的使用3.2.1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维修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3.2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本工程项目合同期限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3.1合同工期3.工期要求2.1.2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5.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采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范的获得由投标人自行解决。在合同履行期间,若标准或规范有修改或重新颂布,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1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5.适用规范和标准质量标准:本工程项目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及施工图纸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4.质量要求3.2.2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5.2.3草本花卉种植后在养护期期间内未达到原设计效果要求,由承包人自行恢复并达到业主观赏要求,恢复费用已包含在养护费用报价中。5.2.2本工程成品苗木均要求使用优质苗木栽植,承包人选用苗木时需业主确认方可载种,苗木到场费已包含在报价中。5.2.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相关规定,确保不发生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行为。5.2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5.1.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5.1.3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5.2.5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5.2.4施工现场任何建筑垃圾、废弃土石方均需运输出设计红线外弃置,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外运成本已包含在报价中。五、投标保证金四、授权委托书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封面目录十一、投标需要说明的其它材料十、资格审查资料九、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八、项目管理机构七、施工组织设计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项目名称)一、封面十三、其它材料十二、信用报告(一)投标函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盖章)投标人:(盖章)(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4、如我方中标: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招标人名称):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章)6、(其他补充说明)。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二)投标函附录年月日传真:邮政编码:电话:网址:地址: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备注: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价格调整时适用本表。表中除“投标人建议值”由投标人结合其投标报价情况选择填写外,其余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填写。价格指数权重表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n\n\n序 号\n\n\n条款内容\n\n\n合同条款号\n\n\n约定内容\n\n\n备注\n\n\n\n\n1\n\n\n项目经理\n\n\n\n\n姓名: \n\n\n必填\n\n\n\n\n2\n\n\n工期\n\n\n\n\n 日历天\n\n\n必填\n\n\n\n\n3\n\n\n缺陷责任期\n\n\n\n\n\n\n\n\n\n\n4\n\n\n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n\n\n\n\n\n\n\n\n\n\n5\n\n\n分包\n\n\n\n\n见分包项目情况表\n\n\n\n\n\n\n6\n\n\n逾期竣工违约金\n\n\n\n\n 元/天\n\n\n\n\n\n\n7\n\n\n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n\n\n\n\n \n\n\n\n\n\n\n8\n\n\n质量标准\n\n\n\n\n\n\n\n\n\n\n9\n\n\n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n\n\n\n\n见价格指数权重表\n\n\n\n\n\n\n10\n\n\n预付款额度\n\n\n\n\n\n\n\n\n\n\n11\n\n\n预付款保函金额\n\n\n\n\n\n\n\n\n\n\n12\n\n\n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n\n\n\n\n\n\n\n\n\n\n13\n\n\n质量保证金额度\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非必填项可不填。\n\n\n\n\n\n\n名称\n\n\n基本价格指数\n\n\n权 重\n\n\n价格指数来源\n\n\n\n\n名称\n\n\n代号\n\n\n指数值\n\n\n代号\n\n\n允许范围\n\n\n投标人建议值\n\n\n价格指数来源\n\n\n\n\n定值部分\n\n\n\n\n\n\nA\n\n\n\n\n\n\n\n\n\n\n变值部分\n\n\n人工费\n\n\nF01\n\n\n\n\nB1\n\n\n 至 \n\n\n\n\n\n\n\n\n变值部分\n\n\n钢材\n\n\nF02\n\n\n\n\nB2\n\n\n 至 \n\n\n\n\n\n\n\n\n变值部分\n\n\n水泥\n\n\nF03\n\n\n\n\nB3\n\n\n 至 \n\n\n\n\n\n\n\n\n变值部分\n\n\n……\n\n\n……\n\n\n\n\n……\n\n\n………\n\n\n\n\n\n\n\n\n变值部分\n\n\n\n\n\n\n\n\n\n\n\n\n\n\n\n\n\n\n变值部分\n\n\n\n\n\n\n\n\n\n\n\n\n\n\n\n\n\n\n合 计\n\n\n1.00\n\n\n\n\n\n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单位性质: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公章)特此证明。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n\n\n日 \n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n \n\n\n\n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及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授权委托书四、授权委托书手机: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n\n\n \n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n\n\n\n施工组织设计七、施工组织设计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银行汇出扫描件投标保证金五、投标保证金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六临时用地表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n\n\n序号\n\n\n设备名称\n\n\n型号\n规格\n\n\n数量\n\n\n国别\n产地\n\n\n制造\n年份\n\n\n额定功率\n( KW )\n\n\n生产\n能力\n\n\n用于施\n工部位\n\n\n备注\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n\n仪器设备名称\n\n\n型号规格\n\n\n数量\n\n\n国别产地\n\n\n制造年份\n\n\n己使用台时数\n\n\n用途\n\n\n备注\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单位:人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n\n\n工种\n\n\n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八、项目管理机构附表六:临时用地表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n\n\n用途\n\n\n面积(平方米)\n\n\n位置\n\n\n需用时间\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附注:1、打*号的必填,所填项目内容作为资格审查及标后管理依据;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年月日岗位姓名身份证号资格(职称、上岗)证名称及证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号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员)**安全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机械员标准员岗位姓名身份证号资格(职称、上岗)证名称及证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号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员)**安全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机械员标准员八、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扫描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扫描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扫描件。主要人员简历表(二)主要人员简历表特别提醒:请投标人事先自行将项目部人员社保缴纳情况通过网上或电话查询确认,以便开标时提高查询速度。3、以上填写的信息与递交的附件不能自相矛盾,社保关系在“全国社保查询网”(www.12333sb.com)等进行核实,请现场提供查询密码等(如需)。如所填写信息与递交的附件自相矛盾或社保关系无法在开标现场查询证实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弄虚作假的将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2、以上人员对应的身份证、资格(职称、上岗)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附后;\n\n\n姓名\n\n\n\n\n年龄\n\n\n\n\n学 历\n\n\n\n\n\n\n职称\n\n\n\n\n职务\n\n\n\n\n拟在本合同任职\n\n\n\n\n\n\n毕业学校\n\n\n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n\n\n\n\n主要工作经历\n\n\n\n\n时间\n\n\n参加过的类似项目\n\n\n担任职务\n\n\n发包人及联系电话\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十、资格审查资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九、拟分包项目情况表\n\n\n分包人名称\n\n\n\n\n地址\n\n\n\n\n\n\n法定代表人\n\n\n\n\n电话\n\n\n\n\n\n\n营业执照号\n\n\n\n\n资质等级\n\n\n\n\n\n\n拟分包的工程项目\n\n\n主要内容\n\n\n预计造价(万元)\n\n\n已做过的类似工程\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投标人基本情况表\n\n\n  \n\n\n  \n\n\n  \n\n\n  \n\n\n  \n\n\n  \n\n\n  \n\n\n  \n\n\n  \n\n\n  \n\n\n\n\n投标人名称 \n\n\n\n\n\n\n注册地址 \n\n\n\n\n邮政编码 \n\n\n    \n\n\n\n\n联系方式 \n\n\n联系人 \n\n\n\n\n电话 \n\n\n\n\n\n\n联系方式 \n\n\n传真 \n\n\n    \n\n\n网址 \n\n\n\n\n\n\n企业类型 \n\n\n\n\n\n\n法定代表人 \n\n\n姓名 \n\n\n\n\n技术职称 \n\n\n    \n\n\n电话 \n\n\n    \n\n\n\n\n技术负责人 \n\n\n姓名 \n\n\n    \n\n\n技术职称 \n\n\n    \n\n\n电话 \n\n\n    \n\n\n\n\n成立时间 \n\n\n    \n\n\n员工人数:     \n\n\n\n\n企业资质等级 \n\n\n\n\n其中 \n\n\n项目经理 \n\n\n    \n\n\n\n\n营业执照号 \n\n\n\n\n其中 \n\n\n高级职称人员 \n\n\n    \n\n\n\n\n注册资金 \n\n\n万元 \n\n\n其中 \n\n\n中级职称人员 \n\n\n    \n\n\n\n\n开户银行 \n\n\n\n\n其中 \n\n\n初级职称人员 \n\n\n    \n\n\n\n\n账号 \n\n\n\n\n其中 \n\n\n技工 \n\n\n    \n\n\n\n\n经营范围 \n\n\n\n\n\n\n备注 \n\n\n    \n\n\n\n拟派项目负责人(二)拟派项目负责人\n\n\n姓名 \n\n\n\n\n年龄 \n\n\n\n\n身份证号码 \n\n\n    \n\n\n\n\n职称 \n\n\n\n\n职务 \n\n\n\n\n\n\n\n\n\n\n毕业学校 \n\n\n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n\n\n\n\n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n\n\n    \n\n\n发证机关 \n\n\n    \n\n\n\n\n发证日期 \n\n\n    \n\n\n有效期 \n\n\n    \n\n\n\n\n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编号 \n\n\n    \n\n\n发证机关 \n\n\n    \n\n\n\n\n发证日期 \n\n\n    \n\n\n有效期 \n\n\n    \n\n\n\n证书扫描件(包含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附件:\n\n\n序号 \n\n\n证书名称 \n\n\n查看 \n\n\n\n\n\n\n\n\n  \n\n\n\n附件四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附件三投标人资信评审资料表附件二投标人提供的评审打分资料一览表附件一投标人提供的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一览表其他资料十一、投标需要说明的其它材料投标人提供的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一览表附件一附件七浙江省以外施工企业须提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发布的备案信息截图”或持有仍在有效期内的浙江省住建厅出具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原件扫描件附件六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附件五不良行为诚信承诺书\n\n\n序号\n\n\n资料名称\n\n\n共 页\n\n\n备 注\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投标人提供的评审打分资料一览表附件二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注:本表请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一、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内容填写。\n\n\n序号\n\n\n资料名称\n\n\n共 页\n\n\n备 注\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注:本表请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二、评审打分资料”内容填写。注:本表请按评标办法“投标人资信评分”要求填写。投标人资信评审资料表附件三\n\n\n序号\n\n\n资料名称\n\n\n共 页\n\n\n备 注\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附件四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投标人(盖单位公章):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的处理。我公司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承诺,拟派参加项目标段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我司郑重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准确,愿意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有造假、瞒报或谎报等情形,本单位愿意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截至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日,我司或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衢州市及所属县(市、区)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浙江省住建厅或招投标监管部门、住建部正在公示的在招投标或建设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被行政处罚或被明确为“不良行为”的不良行为或被上述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有期限的按期限,无期限的按发文之日起6个月计)。不良行为诚信承诺书附件五年月日一、不出借、买卖、伪造、涂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资格业绩、印章以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文件,严禁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我公司的名义投标。我方郑重承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本次远程开标会议,是我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附件六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盖章):七、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人员行贿,以牟取中标。六、确保设施、设备状况良好。我方将负责提前检查电力供应、网络环境和远程开标会议有关设施、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因我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投标或者不能进行现场实时交互的,均由我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五、遵守指令、不擅离职守。开标评标过程中,我方将坚持全程参加开评标会议,积极响应招标人的指令和操作要求,不擅离职守,始终保持通讯顺畅,因我方原因导致10分钟内无法与管理端建立起联系的,即视为放弃交互的权利,我方认可招标人任意处置决定,接受包括终止投标资格在内的任何处理结果。四、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采取违法、违规或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同行企业的正当权益。三、坚决抵制和杜绝串标、围标、哄抬报价、贿赂、回扣等违法投标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程序。不隐瞒真实情况,不弄虚作假,不骗取投标和中标资格。附件七浙江省以外施工企业须提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发布的备案信息截图”或持有仍在有效期内的浙江省住建厅出具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原件扫描件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盖章):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我方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招投标资格、将不良行为记录记入档案、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八、我方将在法律、法规框架允许的范围内就有关评审过程中的事项向管理人员提出咨询或疑问,如需要提出现场异议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书面方式或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不在招投标活动中虚假投诉。十三、其它材料十二、信用报告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巨高路建设工程施工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