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责任保险招标公告(丽水市教育技术中心(丽水市电化教育馆、丽水市教育信息中心)2022)



2022学年丽水市直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方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招标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丽水市教育技术中心、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委托,对2022学年丽水市直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方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招标项目进行采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本磋商文件。
1.采购编号: 浙建航磋商2022308号
2.采购项目:2022学年丽水市直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方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招标项目
3.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4.采购内容:(具体内容见本文件 第三章 采购需求)

序号
保险业务
保费标准
承保期限

1
丽水市直属公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的校(园)方责任保险、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承保业务(市直属私立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标准为校(园)方责任保险普通中小学(含幼儿园)8+2元/年/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费为:不实习年级8+2元/年/人,实习年级25+2元/年/人;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保费为50元/年/人。(其中,校责险保费8元/年/人,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保费2元/年/人,中职学校实习生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含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费为25元/年/人)
自2022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23年8月31日24时止(含寒暑假)。成交公司上一年度服务质量考评合格后方可续签一年服务协议,最多续签两次。

5.供应商资格条件:
5.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条件;
5.2磋商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5.4具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允许经营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的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分(支)公司;
5.5若供应商无独立法人资格,须取得其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唯一书面授权。
6.公告期限:本项目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以公告发布次日开始计算)
7.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
7.1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2年08月10日-2022年08月17日每天8:30-11:30,14:00-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有潜在供应商提出要求获取磋商文件的,允许其获取。磋商文件价格:500元/份,于递交响应文件时缴纳。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获取截止日之后获取磋商文件的,以获取截止日为准)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采购公告届满日为公告发布后的第4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8.2网上获取磋商文件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⑴单位介绍信(格式自拟)、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⑶供应商资格条件中要求的其他资料复印件。
以上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传真至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578-2303501),未提交报名资料所造成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资格审查:接受供应商报名或递交响应文件不表明已获取磋商资格,磋商会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有磋商资格。
10.履约保证金:无。
11.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5室。
1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08月22日15:00(北京时间)。
13.竞争性磋商时间:2022年08月22日15:00(北京时间)。
14.竞争性磋商地点: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5室。
15.联系方式:
15.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朱建丽 联系电话:0578-2139203 传真:0578-2303501
质疑联系人:李 红 联系电话:0578-2139203 传真:0578-2303501
地址: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1室。
15.2采购人名称:丽水市教育技术中心
项目联系人:杜老师 联系电话:0578-2295376
质疑联系人:李征寰 联系电话:0578-2295371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万丰东路92号
采购人名称: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项目联系人:梁益琴 联系电话:0571-82986231
质疑联系人:竺朗宇 联系电话:0571-87880828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岳帅桥10号1幢506室
16.本公告网址:
浙江政府采购网
丽水市教育局网 http://jyj.lishui.gov.cn/
17.特别提醒:参加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请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到“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上进行注册登记。
18. 其他注意事项
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请各供应商严格遵守丽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并服从现场管理且按以下要求执行:
1)参与人员应当领取“丽水健康码”,红、黄码人员不得参与现场磋商活动。健康码获取方式:支付宝→城市服务→丽水健康码。
2)参与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全程佩戴口罩,进入金贸国际大厦自觉接受大楼物业人员体温检测及防疫询问,并如实报告情况。适当保持人员间隔距离(1.5米),不扎堆聚集,不喧哗闲聊,做好健康防护。
3)进出路线:供应商从大楼一楼正大门进入,登记、扫手机健康码、填写体温表格,电梯上12楼开标厅,按先后顺序固定分散就座,开标结束后原路返回。
4)如遇突发状况,按照“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附件: 磋商文件(终)--市直校方险(1).doc磋商文件(终)--市直校方险(1).doc

采购人:丽水市教育技术中心
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08月10日

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采购人:丽水市教育技术中心项目名称:2022学年丽水市直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方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招标项目采购编号:浙建航磋商2022308号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一竞争性磋商公告3第一章综合说明3目录二零二二年八月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五磋商会议和磋商12四响应文件的包装、提交、修改和撤回11三响应文件的编制10二磋商响应文件说明9一总则8前附表6十一其他事项18十验收18九授予合同17八询问16七法律责任15六磋商无效的情形14五服务范围及服务要求20四保障方案19三保险费19二承保模式19一项目概况19第三章采购需求19二资信及商务文件格式53一资格审查文件格式44第五章磋商相关文件格式44第四章合同29七保费支付方式28六保险保障范围23二磋商小组68一总则68第六章磋商办法和细则68五成交人公告内容67四外包装封面及响应文件封面格式66三技术文件格式58一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一章综合说明六磋商纪律和要求74五评标办法和细则70四磋商内容及规定70三磋商程序694.采购内容:(具体内容见本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2.采购项目:2022学年丽水市直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方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招标项目1.采购编号:浙建航磋商2022308号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丽水市教育技术中心、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委托,对2022学年丽水市直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方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招标项目进行采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本磋商文件。序号保险业务保费标准承保期限1丽水市直属公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的校(园)方责任保险、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承保业务(市直属私立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执行)标准为校(园)方责任保险普通中小学(含幼儿园)8+2元/年/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费为:不实习年级8+2元/年/人,实习年级25+2元/年/人;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保费为50元/年/人。(其中,校责险保费8元/年/人,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保费2元/年/人,中职学校实习生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含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费为25元/年/人)自2022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23年8月31日24时止(含寒暑假)。成交公司上一年度服务质量考评合格后方可续签一年服务协议,最多续签两次。5.5若供应商无独立法人资格,须取得其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唯一书面授权。5.4具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允许经营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的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分(支)公司;5.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5.2磋商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条件;5.供应商资格条件:⑴单位介绍信(格式自拟)、联系人及联系方式;8.2网上获取磋商文件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获取截止日之后获取磋商文件的,以获取截止日为准)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采购公告届满日为公告发布后的第4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7.1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2年08月10日-2022年08月17日每天8:30-11:30,14:00-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有潜在供应商提出要求获取磋商文件的,允许其获取。磋商文件价格:500元/份,于递交响应文件时缴纳。7.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6.公告期限:本项目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以公告发布次日开始计算)11.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5室。10.履约保证金:无。9.资格审查:接受供应商报名或递交响应文件不表明已获取磋商资格,磋商会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有磋商资格。以上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传真至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578-2303501),未提交报名资料所造成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⑶供应商资格条件中要求的其他资料复印件。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负责人:朱建丽联系电话:0578-2139203传真:0578-230350115.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5.联系方式:14.竞争性磋商地点: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5室。13.竞争性磋商时间:2022年08月22日15:00(北京时间)。1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08月22日15:00(北京时间)。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万丰东路92号质疑联系人:李征寰联系电话:0578-2295371项目联系人:杜老师联系电话:0578-229537615.2采购人名称:丽水市教育技术中心地址: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1室。质疑联系人:李红联系电话:0578-2139203传真:0578-2303501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16.本公告网址: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岳帅桥10号1幢506室质疑联系人:竺朗宇联系电话:0571-87880828项目联系人:梁益琴联系电话:0571-82986231采购人名称: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2)参与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全程佩戴口罩,进入金贸国际大厦自觉接受大楼物业人员体温检测及防疫询问,并如实报告情况。适当保持人员间隔距离(1.5米),不扎堆聚集,不喧哗闲聊,做好健康防护。1)参与人员应当领取“丽水健康码”,红、黄码人员不得参与现场磋商活动。健康码获取方式:支付宝→城市服务→丽水健康码。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请各供应商严格遵守丽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并服从现场管理且按以下要求执行:18.其他注意事项17.特别提醒:参加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请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到“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上进行注册登记。丽水市教育局网http://jyj.lishui.gov.cn/日期:2022年08月10日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采购人:丽水市教育技术中心4)如遇突发状况,按照“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急处置方案”执行。3)进出路线:供应商从大楼一楼正大门进入,登记、扫手机健康码、填写体温表格,电梯上12楼开标厅,按先后顺序固定分散就座,开标结束后原路返回。1.1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所述项目的采购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适用范围一总则前附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序号须知项目内容、要求和时间1项目名称2022学年丽水市直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方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招标项目2采购人丽水市教育技术中心、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3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组织方式委托中介5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6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7响应文件份数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各正本壹份、副本叁份,三部分应单独密封包装。8磋商文件质疑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获取截止日之后获取磋商文件的,以获取截止日为准)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采购公告届满日为公告发布后的第4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9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10响应文件递交方式接收人: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即磋商截止时间):2022年08月22日15 时00分提交响应文件地点: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5室。11磋商时间及地点时间:2022年08月22日15 时 00 分开始地点: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金贸国际大厦12楼1205室。12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磋商报告经采购人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公告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教育局网(http://jyj.lishui.gov.cn/)上发布,并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13评审办法和细则详见本磋商文件第六章14签订合同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15发布媒体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教育局网(http://jyj.lishui.gov.cn/)16采购文件解释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7特别提醒请供应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磋商文件格式要求及评审办法要求提供相关原件,未提供原件所造成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1.5“合同”系指采购人与成交人双方签署的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以及所有附件、附录、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1.4“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2.1.3“供应商”系指符合本项目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并报名参与项目的供应商。2.1.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1.1“采购人”系指丽水市教育技术中心、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2.定义3.2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3.1符合本文件第一章采购公告第“5.”条的规定;3.供应商基本要求2.1.8“▲”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2.1.7“服务”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应承担的送货上门、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附随义务。2.1.6“产品”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产品(包括:虚拟产品),以及产品相关的保险、税金、备品备件、附件、耗材、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等。5.3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5.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5.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以及属于同一母公司或集团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5.特别说明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4.联合体说明6.1.3采购需求6.1.2竞争性磋商供应商须知6.1.1竞争性磋商邀请6.1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磋商、磋商程序和合同条款等。本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6.响应文件的构成二磋商响应文件说明7.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的所有条款。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7.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的风险6.1.7与本项目有关的磋商文件澄清、答复、更正、补充的内容6.1.6磋商办法和细则6.1.5磋商相关文件格式6.1.4采购合同格式9.要求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3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知竞争性磋商供应商,适当延长磋商截止时间。8.2报名供应商认真阅读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应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传真)提出澄清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以网站公布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8.1磋商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8.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1.1资格审查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详见第五章格式11.响应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10.1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分为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三部分,三部分应单独密封。10.响应文件的组成9.2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供应商与采购有关的往来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如涉及非中文内容的,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有义务将其内容翻译成中文,一切对非中文内容的误解,都将由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承担。9.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11.3.4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技术证明资料。11.3.3项目承诺: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仅为基本要求,供应商可以作出优于或高于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承诺。11.3.2供应商应对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内容提供完整产品、服务、技术指标等。11.3.1按磋商文件“第五章磋商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和格式。11.3技术文件的编制内容和要求11.2资信及商务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详见第五章格式13.1竞争性磋商供应商须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及服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13.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12.1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格式、内容和要求制作响应文件。12.响应文件格式11.5封面: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制作封面,并按第五章格式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和其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11.4排版:所有文字及表格建议采用黑色,正文字体采用宋体小四号字体,标题字体采用宋体小二号字体。页码应逐页连续编注,建议纸质文件纸张采用白色标准A4纸。15.2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印刷,并由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响应文件相关位置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5.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的标明“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正本”、“副本”的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4.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14.竞争性磋商有效期13.2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16.3响应文件统一左侧装订,采用不可拆卸方式装订。16.2响应文件封面及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制作要求:详见第五章提供的格式。16.1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将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三部分单独密封封装成响应文件。16.响应文件的包装、密封和标记四响应文件的包装、提交、修改和撤回15.3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磋商概不接受。16.5.4响应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出现包装混装。16.5.3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的份数提交的采购响应文件;16.5.2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装订的;16.5.1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的;16.5对以下不符合密封、装订、包装要求的响应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退还供应商代表人;16.4超过截止时间送达或未按规定签字、盖章、密封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由供应商标记错误造成响应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风险由供应商承担。18.2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18.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可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修改或撤回的意思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18.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17.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做好响应文件签收手续,明确响应文件的提交时间、响应文件的份数、提交人等信息。▲17.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7.响应文件的提交19.2磋商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介绍项目前期基本情况、供应商名单,宣读日程安排,宣布评审期间的有关事项。公布磋商会主持人、记录人、监督人等人员名单,应要求供应商代表书面提出其中是否有应当回避的人员。19.1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磋商时所有供应商应到场,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如不派代表参加的,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磋商过程和磋商结果提出异议。19.磋商会议五磋商会议和磋商18.4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18.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竞争性磋商供应商不得修改、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19.4.1采购代理机构按递交的响应文件顺序宣布宣布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19.4唱标19.3.2因响应文件份数不符合要求造成供应商不足四家,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19.3.1响应文件正、副份数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还供应商;19.3拆封响应文件时,竞争性磋商供应商代表可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工作人员及监督人提出。但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后,竞争性磋商供应商不得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21.磋商流程:详见第六章。20.2经资格审查后合格的供应商不足四家的,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20.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按资格要求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及记录,并当场告知审查结果。20.资格审查19.5磋商会议结束。19.4.2采购代理机构做好磋商记录。供应商代表对磋商记录进行当场校验核对,并签字确认。供应商代表未到场签字确认或者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评审过程,但有可能影响供应商诚信。24.磋商报告23.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澄清答复内容及重新承诺情况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评分。23.对响应文件的比较和评估22.2磋商过程中,实行性变动的内容,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其他内容。否则磋商小组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内容,响应内容须加盖公章或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22.1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2.响应文件的澄清26.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磋商将被拒绝,响应文件无效:六磋商无效的情形25.2本项目磋商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不公正行为或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施加影响的企图和行为,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25.1自磋商时间起至成交公告发布时间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任何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或与上述评审过程无关的人员透露。25.保密和磋商过程的监控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记录、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评审结果编写磋商报告,并推荐成交候选人,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26.6不具备响应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26.5开启响应文件后,响应文件分数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26.4开启响应文件后,纸质响应文件无法区分正、副本的;26.3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26.2供应商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的;26.1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26.13供应商已明知采购期间或之后企业将发生兼并改制,或提供的产品将停产、淘汰,或必须有偿使用专供的备品备件和试剂耗材的,及其他应当告知采购人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实施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信息,不在响应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的;26.12磋商文件中未要求,但供应商给予赠品、回扣或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26.10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款的;26.9磋商小组评定有非实质性负偏离超过磋商文件规定项数的;26.8磋商小组评定与采购文件有重大偏离或未满足“▲”实质性条款的负偏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不作变动的;26.7磋商有效期不足的;27.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27.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法律责任26.1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文件无效情形。26.1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不按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26.14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26.1至26.5项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27.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27.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27.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7.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27.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28.5提供假冒伪劣产品;28.4将采购合同转包;28.3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28.2成交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28.1向磋商小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28.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0.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30.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3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29.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成交无效。28.6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30.8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30.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30.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30.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30.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30.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1.供应商有权就采购活动的事项提出询问。八询问30.12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30.1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呈规律性差异;30.10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30.9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九授予合同31.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31.2.2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对供应商澄清的要求予以答复,答复内容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丽水市教育局网(http://jyj.lishui.gov.cn/)上予以公布,请供应商在报名时正确填写传真号码及务必关注相关网站,否则,所造成的一切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1.2.1采购代理机构为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建议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前,准备好需答疑、澄清的内容(内容包括:磋商文件内容、技术参数是否具有排他性或独有性以及是否有违反三公原则的内容等),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传真至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31.2对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31.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33.3成交人不遵守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要约条款及所作的承诺,或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无故拖延、拒签合同者,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有权取消供应商的成交资格。33.2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33.1采购人与成交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33.签订合同32.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丽水市教育局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32.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34.1如本项目采购人将邀请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核对成交产品的技术指标、规格型号、保修服务、承诺等内容,是否和磋商文件、成交人响应文件的内容相符合。34.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十验收33.5采购人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33.4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成交结果的质疑期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按有关法律法规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6.采购代理机构对决标结果不负责解释。35.1本磋商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的,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35.解释权十一其他事项34.3其他供应商应遵守诚实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在验收期间积极配合采购人组织的验收工作,不得影响或阻扰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验收的一切费用,原则上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4.2其他供应商如要参与验收,在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前将参与验收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采购人。采购人在验收二日前告知其参加验收的具体时间和地址。参加验收工作的人员,应提供供应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二承保模式本项目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三家保险机构,采用以下方式为丽水市直属公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提供校(园)方责任保险、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校园类责任保险提供承保服务(市直属私立学校可参照执行)。公立学校学生数预算为2.5万人,私立学校学生数预算为1.5万人,教职工数预算为0.05万人,缴纳保费以实际人数为准。一项目概况第三章采购需求由各成交人支付代理服务费,第一名按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5100.00)收取、第二名按人民币贰仟伍佰伍拾元整(¥2550.00)收取、第三名按人民币捌佰伍拾元整(¥850.00)收取,各成交供应商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37.委托代理服务费无过失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不低于25万元、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125万元、每校年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50万元。不设免赔额。校(园)方责任保险、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不低于135万元、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650万元、每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1300万元。不设免赔额。四保障方案标准为校(园)方责任保险普通中小学(含幼儿园)8+2元/年/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费为:不实习年级8+2元/年/人,实习年级25+2元/年/人;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保费为50元/年/人。(其中,校责险保费8元/年/人,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保费2元/年/人,中职学校实习生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含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费为25元/年/人)。三保险费根据总得分高低确定成交人,主承保单位按照成交人服务评定分进行确定,服务评定分最高的成交人为主承保单位。3家成交单位的承保比例依次为60%、30%、10%,其他成交人必须响应主承保单位响应文件相关内容,否则视为无效标。2.总体要求为丽水市直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提供校(园)方责任保险、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校园类责任保险提供承保服务。1.服务范围五服务范围及服务要求(学生和教职员工的校(园)方责任保险方案相同,学生与教职员工死亡伤残赔偿标准,实行“同命同价”原则)教职员工校方责任险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不低于135万元,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不低于650万元;每校每年事故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1300万元。不设免赔额。2.6成交保险公司执行统一的服务方案,服务方案以成交保险公司的主承保方案为准。若无法执行基准方案或主承保方案,供应商可自愿退出本项目。2.5本项目实行“四个统一”(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支付渠道、统一责任限额、统一服务承诺),其他事项(防灾防损、安全培训、风险宣教等工作)由采购人与成交人另行约定。2.4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承保服务协议,承保公司按照上述合同规定,履行校园责任保险承保工作。2.3本次采购结果有效期为一年,自2022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23年8月31日24时止(含寒暑假)。成交公司上一年度服务质量考评合格的,服务期可延长一年,需重新签订服务协议,最多续签两次。2.2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责任、保障程度、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服务流程及理赔时效、法律服务等基础性服务项目,以及是否能够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实力提供其他服务内容,如对特殊案件的赔付能力、简易定责和便捷理赔服务、协助调解纠纷、协助教育部门对被保险人进行安全教育和风险防范工作等。2.1供应商必须对本项目所有内容投标,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投标。3.1.4本项目采取不记名投保的方式由教育主管部门集中通过采购人投保(只用分年级统计学生数字,不用提供学生花名册),对于学校投保人数5%以内的人员变动,保险公司也不再额外收取或退还保费,保险公司仅对人员增加超过5%的部分收取保费,对人员减少的部分不再退还保费。3.1.3自收到材料与保费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保单和发票,并同时做好投保花名册的登记和管理工作,保险责任从2022年9月1日零时开始。(校(园)方责任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险和教职员工责任险若因统一采购、各校续保时间存在差异,成交人需无条件承诺保险期续接上学年度保险止期,保险责任按成交方案履行。)3.1.2配合采购人和教育管理部门做好对保险对象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有提高学生风险防范和安全教育活动计划。3.1.1配合采购人为教育管理行政部门做好市直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校(园)方责任保险、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承保工作(以校为单位登记造册,以丽水市直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为单位进行统一承保),保费集中统一划转至主承保公司的保费专用账户。收到材料与保费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保单和发票;15个工作日内以总保费(含税)13%的比例支付经纪佣金。3.1承保及保全服务要求3.基本服务要求3.2.4对收到的索赔材料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反馈是否立案。需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在反馈立案的同时一次性提出。对决定拒赔或者不予立案的,出具正式的书面意见。3.2.3成交人应当设立专门的服务热线电话,负责受理校园责任保险的事故报案、咨询、疑难问题解答和投诉处理。对于事故报案和客户投诉,成交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就重要事项作出明确答复。3.2.2成交人应当响应:(1)接受采购人代理统一报案的模式(投保人——经纪人——保险人);(2)接受丽水市直理赔案件集中到成交人本级机构统一受理的模式(具体操作由采购人与成交人协议为准)。3.2.1成交人应当成立以公司主要负责人为主的校园责任保险理赔服务团队,由有经验的专业理赔人员负责具体的理赔服务工作。理赔人员要保证工作时间内在岗,不能因为主要理赔人员的缺勤而影响到正常的理赔工作。3.2理赔服务要求3.1.5在共保服务体系中,由主承保方负责保费的收取,再分配给各共保方。3.3.2定期协助采购人向教育管理部门提供风险管理建议方案。3.3.1协助采购人为教育管理部门做好举办体育比赛、运动会、汇报演出等大型活动时的安全防范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为活动安排保险方案。3.3其他服务项目3.2.7在共保服务当中,发生的理赔案件,由主承保方进行理赔,再由主承保方和共保方进行分赔。3.2.6对目前校园事件中出现的牙齿赔偿问题、疤痕修复问题、骨折第二次手术等问题提出可行性的赔偿方案,并给予相应扩展约定,学生与教职员工牙齿、疤痕、骨折二次手术赔偿标准,实行“同等待遇”原则。按照投标结果主承保方案执行。若无法执行基准方案或主承保方案,供应商可自愿退出本项目。3.2.5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索赔材料齐全的校园责任险案件,对赔付时效进行承诺:赔付金额2000元以内须当日()个小时内赔付;赔付金额2001元至20000元须()个(含)工作日内;赔付金额20001元至100000元须()个(含)工作日;赔付金额10万元以上须()个(含)工作日内,开具赔款通知书。(自收齐索赔材料之日起计算),按照投标结果主承保方案执行。同时须承诺:后期实施过程中每超过其承诺的时效1个工作日,成交人应按赔付金额的1%缴纳违约金,支付给被保险人。4.2人性化赔付4.1.2学校和家长就校内人身伤害事故赔偿产生纠纷时,成交人应指派执业律师负责协调,并无偿为学校提供诉讼代理服务,若教育部门或学校自行聘请律师,成交人应承担100%的律师费用和认可调解及判决结果。4.1.1成交人应当成立专门的法律服务小组,在发生校内人身伤害事故时,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为学校提供法律和保险服务。4.1法律援助服务校园责任保险为了更好服务于丽水市教育行业,供应商应充分了解丽水市教育行业的现状及风险状况,并在基础服务项目上增加以下服务内容:4.特色服务要求(一)校(园)方责任保险六保险保障范围4.4重大事故协调处理机制:为减少校内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校方的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当发生重大案件和纠纷疑难案件时(索赔10万以上案件),由经纪公司负责召集成立“重大事故处理工作小组”,重大事故临时处理小组由经纪公司和各共保体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协调重大事故的赔偿解决方案。对于校方责任基本明确,且教育管理部门与承保公司就赔偿金额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的,承保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预付该金额的不低于50%,用以协助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尽快平息纠纷。赔款直接划到投保人或指定的账户。4.3简易定责服务:对于校方责任不明确的案件,应当向教育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并在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教育风险管理顾问的意见后做出最终定责意见。4.2.2成交人建有校园责任保险快速理赔机制和绿色理赔通道。4.2.1对难以快速确定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但具有特殊社会意义的索赔案件,或者对解决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纠纷具有重要作用的索赔案件,保险公司应制定出专门针对此类索赔案件的解决方案。方案要切实可行,充分考虑教育行业风险的特殊性和索赔案件的个体差异性。1.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1.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1.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对校园内存在的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管理不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1.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没有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或停止使用的;(1)依据教育部(12号)令,教育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情形应当包括:1.基本保险责任1.10学校教职工不遵守工作纪律,擅离工作岗位,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9学校教职员工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1.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或措施不当,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1.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1.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1.5学校知道教职员工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1.16法律费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因此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应由学校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1.15其他应当纳入校(园)方责任范围的情形;1.14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承担责任的其他人身意外伤害事故;1.13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1.12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11学校教职员工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2.3学生体质差异引发的;2.2学生自身原因引发的;2.1自然灾害引发的;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可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发生下列原因造成的注册学员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经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或保险机构认可的第三方调解处理后,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进行经济补偿的情形:2.无过失保险责任(2)依据民法典第1199-1201条的规定,基本保险责任应体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适用不同归责的原则。3.4根据“以人为本、就近医疗、救治伤者”原则,将现有的医疗机构条款扩充到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私立医院除外)。3.3对新学年入学的新生,即使尚未进行注册,但在学校统一组织的新生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由校(园)方责任保险赔偿。3.2对于学校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应由学校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在条款规定的限额内按照100%全额赔付,不受学校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影响;3.1承保区域扩展。校园门口50米(学校履行管理责任的区域)内及其它校园以外但属于学校管理范围区域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由校(园)方责任保险赔偿,但由于第三者造成的事故不在此限;3.扩展保险责任2.4校外突发侵害引发的。⑵若构成伤残:①医疗费;②院伙食补贴费;③营养费;④监护人误工费;⑤护理费;⑥交通费。⑴普通伤害:校(园)方责任保险赔偿项目: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以下各赔偿项目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当年补偿标准执行(另行约定的按约定执行)。4.保险赔偿范围与标准⑷诉讼费用、自费药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⑦丧葬费;⑧死亡补偿费;①—⑥同上⑶若导致死亡:⑦残疾用具费;⑧残疾生活补助费;⑨残疾护理补助费①—⑥同上,按照法定、司法医疗鉴定机构的伤残等级进行赔偿,但以保单约定的每人伤亡赔偿限额为限;因保险事故造成的属于保险责任的疤痕修复赔偿问题,对于已发生的按实际赔付,后续治疗(含美容整形)费用结合实际并参照以下基准限额进行响应或优化:(2)疤痕修复费用因保险事故造成牙齿损伤的赔偿问题,对于已发生的费用根据实际赔付,并对需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进行优化:(1)扩展牙科费用5.理赔扩展按照投标结果主承保方案执行,若无法执行基准方案或主承保方优化方案,供应商可自愿退出本项目。诊断结果费用备注门牙缺失(2000)元/颗*NN为受损牙齿颗数门牙以外缺失(1000)元/颗*(N+2)颗N为受损牙齿颗数门牙冠折(1000)元/颗*NN为受损牙齿颗数伤情费用备注头面部遗留片状疤痕(损伤遗留高于皮面)疤痕磨削术治疗(1000元/平方厘米,每增加1平方厘米增加500元)*8次6平方厘米以上评残处理,赔付残疾补偿金头面部遗留片状疤痕(仅色素沉着)激光照射治疗(500元/平方厘米,每增加1平方厘米增加200元)*8次6平方厘米以上评残处理,赔付残疾补偿金头面部遗留线条状疤痕手术费用按照(1000元/厘米,每增加1厘米增加200元)*8次10厘米以上评残处理,赔付残疾补偿金躯体、躯干等部分遗留疤痕按照头面部疤痕整容费减半处理/1.基本保险责任(二)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学生与教职员工牙齿、疤痕、骨折二次手术赔偿标准,实行“同等待遇”原则)因保险事故造成骨折后需二次手术拆除内固定所发生的费用赔偿问题,参照三级甲等医院关于骨折二次手术需产生治疗费用(含护理等费用),按以下基准限额进行响应或优化。(3)骨折二次手术费用伤情费用备注上肢内固定拆除(7500)元(含医疗及护理费等)两处以上每处增加2000元下肢内固定拆除(11000)元(含医疗及护理费等)两处以上每处增加2000元脊柱内固定拆除(21000)元(含医疗及护理费等)/骨盆内固定拆除(21000)元(含医疗及护理费等)/颧骨内固定拆除(8500)元(含医疗及护理费等)/指骨、趾骨克氏针内固定拆除(4500)元(含医疗及护理费等)两处以上每处增加1000元颅骨修补术(31000)元(含医疗及护理费等)面积特别大的特殊处理1.5在从事校(园)方的工作期间罹患职业病;1.4在由校(园)方统一组织的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2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或意外事故;1.1在校(园)方的工作场所内从事校(园)方的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意外身亡;保险期间内,校(园)方的教职员工由于下列原因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基本保险责任(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2.2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险以单独采购设定的方案运作。2.1赔偿范围等按照工伤相关规定执行。2.保险赔偿范围与标准1.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合同签订后由各投保主体(学校)直接公对公转账到相应保险公司保费专用账户。七保费支付方式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2.赔偿范围与标准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校方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校方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实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乙方(采购人):甲方(采购人):合同号:本格式条款仅作为签订合同的参考,为阐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可增加新的条款。但不得与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注释:第四章合同第三条丙方作为承保公司承保甲方代为投保的丽水市直属学校校(园)方责任保险。第二条乙方作为甲方保险经纪人,受甲方的委托在确定的承保区域内向丙方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二、合作内容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展保险业务,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据我国《保险法》和《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以及保监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一、总则丙方(成交人):五、权利与义务第六条乙、丙双方根据《保险法》和《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等法律条文,依法依规并经双方协商确认的校(园)方责任险总保费比例标准进行收取与支付,具体履约要求及结算方式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执行。四、保险经纪佣金第五条丙方按实际人数结算保险费,保险方案按首席承保人的成交方案实施。三、保费与保险方案第四条乙丙双方必须执行标书中的保险方案、保险条款、理赔服务细则等。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教育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相关信息、数据,协助审查相关的文件。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制发相关文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全市各类教育保险工作的开展。2、甲方聘请乙方作为丽水市教育系统的风险管理顾问,协助甲方建立健全丽水市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1、甲方作为校(园)方责任保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等教育保险(以下简称教育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直范围教育机构(包括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高校)的相关教育保险工作,但甲方不参与具体的保险业务。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丙方的权利与义务5、未经丙方同意,不得修改、印刷乙方所提供的辅助单证和宣传资料。4、乙方在开展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有权向丙方收取保险经纪佣金。3、乙方不得对被保险人做出任何有关保险赔偿的承诺,不允许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乙方。2、乙方在经纪保险业务时,不能单方更改双方约定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承保规定和要求。1、乙方在经纪保险业务时,应为投保人确认投保方案、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出险时,应及时通知丙方(首席承保方),并积极协助投保人进行索赔。丙方(首席保险人)不能单方面更改约定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赔付限额和宣传资料。2、丙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保险产品的辅助单证和宣传资料,并提供技术支持。在共保服务当中,发生的理赔案件,丙方(首席保险人)负责受理案件报案、咨询、资料收集、赔案提交进行理赔,再由首席承保方和共保方进行分赔。首席保险人统一出具文本保单,其中列明首席保险及共保人的承保比例,共保人不再单独出单。首席保险人负责将审核后的保单正本送至被保险人,并将保单副本抄送共保人,以此作为保险人收取保费和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1、丙方及丙方的分支机构应做好保险服务工作,及时向客户出具保险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协议要求及时向乙方支付保险经纪佣金。本合作项目实行“四个统一”: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支付渠道、统一责任限额、统一服务承诺。因保险事故造成牙齿损伤的赔偿问题,对于已发生的费用根据实际赔付,需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参照以下标准限额进行赔付:(1)扩展牙科费用4、丙方扩展服务约定: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索赔材料齐全的校园责任险案件,赔付时效基础为:赔付金额2000元以内须当日()个小时内赔付;赔付金额2001元至20000元须()个(含)工作日内;赔付金额20001元至100000元须()个(含)工作日;赔付金额10万元以上须()个(含)工作日内,开具赔款通知书。(自收齐索赔材料之日起计算)3、丙方(首席保险人)在做好保险理赔工作时,应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合理的、必要的、人性化的理赔服务。应设立专用报案电话,实行全天候现场查勘制度,查勘时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时、详细地介绍理赔程序和所需单证。及时、主动办理理赔案件。丙方应当成立以公司主要负责人为主的校园责任保险理赔服务团队,由有经验的专业理赔人员负责具体的理赔服务工作。理赔人员要保证工作时间内在岗,不能因为主要理赔人员的缺勤而影响到正常的理赔工作。诊断结果费用备注门牙缺失( )元/颗*NN为受损牙齿颗数门牙以外缺失( )元/颗*(N+2)颗N为受损牙齿颗数门牙冠折( )元/颗*NN为受损牙齿颗数因保险事故造成骨折后需二次手术拆除内固定所发生的费用赔偿问题,参照三级甲等医院关于骨折二次手术需产生治疗费用(含护理等费用),按以下基准限额进行赔付:(3)骨折二次手术费用因保险事故造成的属于保险责任的疤痕修复赔偿问题,对于已发生的按实际赔付,后续治疗(含美容整形)费用结合实际并参照以下标准限额进行赔付:(2)疤痕修复费用伤情费用备注头面部遗留片状疤痕(损伤遗留高于皮面)疤痕磨削术治疗( 元/平方厘米,每增加1平方厘米增加500元)*8次6平方厘米以上评残处理,赔付残疾补偿金头面部遗留片状疤痕(仅色素沉着)激光照射治疗( 元/平方厘米,每增加1平方厘米增加200元)*8次6平方厘米以上评残处理,赔付残疾补偿金头面部遗留线条状疤痕手术费用按照( 元/厘米,每增加1厘米增加200元)*8次10厘米以上评残处理,赔付残疾补偿金躯体、躯干等部分遗留疤痕按照头面部疤痕整容费减半处理伤情费用备注上肢内固定拆除( )元(含医疗及护理费等)两处以上每处增加2000元下肢内固定拆除( )元(含医疗及护理费等)两处以上每处增加2000元脊柱内固定拆除( )元(含医疗及护理费等)骨盆内固定拆除( )元(含医疗及护理费等)颧骨内固定拆除( )元(含医疗及护理费等)指骨、趾骨克氏针内固定拆除( )元(含医疗及护理费等)两处以上每处增加1000元颅骨修补术( )元(含医疗及护理费等)面积特别大的特殊处理8、丙方及其分支机构应随时满足甲方、乙方及客户对投保、续保、理赔等方面的查询要求。甲方和乙方可随时对该项服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7、丙方有义务对乙方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丙方必须严密保守各级各类学校在处理师生意外伤亡事故中递交或签署的文件资料,不得外泄;如果违反,则造成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丙方及相关责任人负责。其中经济责任先由相关丙方偿清,丙方再向相关责任人追偿。6、丙方应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协议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5、丙方应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甲方、乙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4)在医疗费中存在合理使用超医保用药等自费药部分,给予()%赔付。第十三条在终止本合同后,对于终止前所签订的而仍未到期的保险合同,甲、乙、丙三方仍须承担各自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直至保险合同期满。第十二条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相关各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三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可解除本合同。第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应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变更,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经三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变更。七、协议的变更和终止第十条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乙方上一年度服务质量考评合格后方续签一年服务协议,最多续签两次,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六、合作期限第十八条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乙方提供的相关文件后按协议要求的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甲方的要求。第十七条在办理此类服务时,甲方或乙方应向丙方提供必要的单证。第十六条丙方应向甲方和乙方提供投保人信息变更、被保险人信息变更等保全业务。八、售后服务第十五条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30日内,三方应当将对方及与合作产品相关的全部单证、资料等文件交还给对方,未结清的保险费、经纪佣金应当结清。第十四条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第二十二条为履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职责,预防洗钱,丙方在为投保人办理保险业务时,对下列情形,应承担客户身份识别职责,识别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将其交付乙方。十、客户身份识别职责条款第二十一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以及协议终止或解除后,未经授权,甲、乙、丙三方不得披露对方的商业秘密、经纪费比例、本合同涉及的相关文件以及资料等非公开信息,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除外。第二十条若无其他特别约定,甲、乙、丙三方在提供方要求归还其提供的有秘密信息的资料(包括书面资料、磁盘、磁带等各种形式)时,另一方应立即归还。第十九条甲、乙、丙三方承诺,当一方未事先取得另一方的书面授权,不得公开、泄露、披露、散布、宣传或者以其他形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对方为签订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而提供给对方的所有资料、信息。九、保密约定(1)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第二十三条丙方除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对有疑义的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重新识别客户身份:(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3)对投保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等有疑义的;(2)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1)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第二十五条丙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如对客户身份产生合理怀疑时,应立即停止有关业务、及时将情况向监管机关报告并通知乙方。第二十四条丙方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职责的过程中,可以要求乙方给予协助,乙方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5)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4)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3)实地查访;(2)回访客户;4.甲、乙、丙三方郑重提示:反对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3.甲、乙、丙三方应严格禁止本公司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法律及本公司的惩处。2.甲、乙、丙三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1.甲、乙、丙三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三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第二十六条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协议之必备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应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十一、反商业贿赂条款十三、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遭遇本协议约定之不可抗力,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和相关证明。协议各方如未能就继续履行本协议达成补充协议,或就本协议进行修订或变更达到一致,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本协议之书面通知。本协议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终止。第二十七条本协议所指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并且因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协议之目的。十二、不可抗力6.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丙三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本条第2项、第3项、第4项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被保险监管机构收回或吊销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三)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二)挪用或侵占,截留保险费;(一)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丙方;第三十条在合作过程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丙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乙方因此给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甲、乙、丙三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违反本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四)被保险监管机构收回或吊销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三)未按约定支付经纪佣金;(二)未经乙方同意,单方改变对客户的承保条件;(一)丙方避开乙方直接与乙方所介绍的客户签订保险合同;第三十一条在合作过程中,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丙方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丙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五)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三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方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十五、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三方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相互理解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三方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四、争议处理(五)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4.。4.赔偿限额计算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核算,实行“同命同价”原则,参照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3.校(园)方责任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险和教职工责任险若因统一采购、各校续保时间存在差异,成交人需无条件承诺保险起期续接上学年度保险止期,保险责任按成交方案履行。2.在丽水市校园风险管理承保服务中,若遇到学生或教职工坠楼、溺水等自身主因伤亡案件,同时与校方责任存在相应的因果关联责任,予以相应责任比例的赔付。1.在丽水市校园风险管理承保服务中,若校园事故经法院判决的校方责任案件,予以法院判决结果赔付。法院判决或机构仲裁在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的理赔中为非必要条件。第三十五条其它约定事项: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签约单位:甲方:乙方:丙方:(以下无正文)6.。5.。校(园)方责任保险附件一:账号:开户银行:电话:委托代理人:1.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1.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1.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对校园内存在的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管理不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1.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没有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或停止使用的;(1)依据教育部(12号)令,教育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情形应当包括:1.基本保险责任1.10学校教职工不遵守工作纪律,擅离工作岗位,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9学校教职员工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1.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或措施不当,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1.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1.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1.5学校知道教职员工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1.16法律费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因此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应由学校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1.15其他应当纳入校(园)方责任范围的情形。1.14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承担责任的其他人身意外伤害事故1.13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1.12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11学校教职员工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2.3学生体质差异引发的;2.2学生自身原因引发的;2.1自然灾害引发的;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可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发生下列原因造成的注册学员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经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或保险机构认可的第三方调解处理后,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进行经济补偿的情形:2.无过失保险责任(2)依据民法典第1199-1201条的规定,基本保险责任应体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适用不同归责的原则。3.4根据“以人为本、就近医疗、救治伤者”原则,将现有的医疗机构条款扩充到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私立医院除外)。3.3对新学年入学的新生,即使尚未进行注册,但在学校统一组织的新生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由校(园)方责任保险赔偿。3.2对于学校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应由学校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在条款规定的限额内按照100%全额赔付,不受学校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影响;3.1承保区域扩展。校园门口50米(学校履行管理责任的区域)内及其它校园以外但属于学校管理范围区域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由校(园)方责任保险赔偿,但由于第三者造成的事故不在此限;3.扩展保险责任2.4校外突发侵害引发的。1.2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或意外事故;1.1在校(园)方的工作场所内从事校(园)方的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意外身亡;保险期间内,校(园)方的教职员工由于下列原因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基本保险责任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附件二:2.1赔偿范围等按照工伤相关规定执行。2.保险赔偿范围与标准1.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1.5在从事校(园)方的工作期间罹患职业病;1.4在由校(园)方统一组织的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2.赔偿范围与标准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校方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校方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实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基本保险责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方案2.2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险以单独采购设定的方案运作。3、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遭受事故伤害;2、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1、在往返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或意外伤害;(二)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人身伤亡,对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学员)(以下简称为“学生”)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实习期间,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疏忽或过失致使学生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9、在实习期间,由于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遭受意外伤害;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受伤害;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个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6、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或意外伤害;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校方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校方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实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保险人负责赔偿:(四)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实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注: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确认。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公司的还须提供其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要求:▲1.公司有效营业执照一资格审查文件格式第五章磋商相关文件格式(总公司全称)兹授权(分支机构名称)为授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采购活动。致:采购人3.总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公司须提供)1.提供有效的允许经营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要求:▲2.保险许可证日期:年月日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总公司名称(公章):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授权范围为。依据《公司法》和总公司对分公司管理要求,委托:,身份号:,为分公司负责人,全权办理授权范围内的该项目的招投标事宜,总公司对其所从事的授权范围内所从事的工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项目的磋商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磋商、开标、评审、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我(负责人姓名)系(供应商全称)的负责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姓名)以我方的名义参加就贵方组织的(代理机构名称):4.1授权委托书▲4.供应商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供应商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提供供应商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说明:供应商为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参标的,则无需提交本表。日期:供应商盖章: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声明。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送达贵方以前,本授权委托书一直有效。委托代理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事项负全部责任。▲3、本“授权委托书”需附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如扫描件(或复印件)不清晰或错误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负责人参加磋商的,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核对。2、委托人为上述条款中的负责人。注:1、供应商为法人企业的,其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其负责人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性别:附:1、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单位——(供应商全称)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郑重承诺具备下列条件:▲5.采购资格承诺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扫描件:负责人身份证件扫描件:正面: 反面:正面: 反面:6.磋商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注:本项内容以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现场查询为准)。5.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包括行贿犯罪记录)。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2)本承诺函必须提供。注:(1)参加采购活动的时间是指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时间(具体以磋商截止时间为准)。特此承诺!如有虚假,采购人可取消我单位任何资格(投标/中标(成交)/签订合同),我单位对此无任何异议。(一)名称及概况:我(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字)系(供应商名称)为负责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采购编号:)的磋商。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人以及投标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证明如下:(供应商全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代理机构名称):▲6.资格证明日期: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自有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注册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项目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电话______手机______2.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必需的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有派出机构,请列出名称及详细通讯地址如下:7.主要经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企业性质:___________企业人数:_______人供应商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1.上表8、9项内容可自行添加(格式自拟)。注: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9.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盖章):特此声明。我方参与的(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项目的磋商活动,我方郑重声明,我方参加本项目磋商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代理机构名称):▲7.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日期:我(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字)系(供应商名称)为负责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采购编号:)的竞争性磋商。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人以及磋商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磋商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代理机构名称):1、磋商声明书二资信及商务文件格式二〇年月日技术文件正本份,副本份;资信及商务文件正本份,副本份;资格审查文件正本份,副本份3、提供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包括: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并真实提供相关材料。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7、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已经了解我方对于磋商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有依法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权利及相关渠道和要求。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真实完整的任何与该项磋商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6、我方在磋商之前已经与贵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完全理解并接受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磋商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5、我方的磋商有效期自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4、如果我方成交,将派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项目与采购单位联系的项目实施负责人,联系手机号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并承诺项目实施负责人不更换,若确需更换的,书面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才准予更换。供应商须知要求的供应商提交的全部文件;(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的;9、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并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监测等服务。地址:邮编:与本次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11、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10、如成交,本响应文件至本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五)在磋商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2、供应商磋商申请表日期:供应商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电话:传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供应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供应商地址注册日期注册资金供应商网址E-mail负责人联系电话:手机: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主营项目兼营项目本单位申请参加下列采购项目的磋商:采购编号项目名称1234如确定我公司为该项目成交人,我公司承诺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向贵公司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一次性支付代理服务费。逾期未支付的,贵公司有权就此事项向我公司提出赔偿,我公司原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赔偿责任。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书日期:供应商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收款单位(户名):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服务费收取账户信息:注:日期:供应商盖章: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⑵供应商认为可以证明其资信及商务方面的其他材料;⑴供应商业绩证明;除磋商文件规定的资信及商务文件要求格式外,供应商还可以提供如下证明材料:4、其他开户行:建行丽水万丰支行账号:330016961610530014681.1保障方案和赔偿限额;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保险保障方案三技术文件格式⑶格式自拟。供应商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1.4扩展服务方案(格式附后);1.3特殊案件服务方案;1.2赔付时效等服务承诺(格式附后);1.赔付金额2000元(含)以下的:承诺个工作日以内结案;我方愿意遵守磋商文件中的各项规定,提供符合“采购要求”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按总保费(含税)的13%向保险经纪公司自付佣金。根据我司对2022学年丽水市直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方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招标项目(采购编号:)的理解,我司承诺作出以下承诺:丽水市教育技术中心、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1.2服务承诺书日期:3.在丽水市校园风险管理承保服务中,若遇到学生或教职工坠楼、溺水等自身主因伤亡案件,同时与校方责任存在相应的因果关联责任,予以相应责任比例的赔付。2.在丽水市校园风险管理承保服务中,若校园事故经法院判决的校方责任案件,予以法院判决结果赔付。法院判决或机构仲裁在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的理赔中为非必要条件。每超过上述承诺的1个工作日,供应商按赔付金额的1%缴纳违约金,支付给被保险人。赔付金额10万元以上的:承诺个工作日以内结案;赔付金额20001至10万元(含)的:承诺个工作日以内结案;赔付金额2001元至2万元(含)的:承诺个工作日以内结案;我司愿意按以上承诺完成2022学年丽水市直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方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招标项目,如偏离以上承诺,我司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司若无法响应本磋商文件要求或服务承诺内容,自愿退出本服务项目资格。8.其他:。7.认可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保险方案,提出的扩展条款或理赔优惠承诺。6.校(园)方责任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险和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若因统一采购、各校续保时间存在差异,成交人需无条件承诺保险起期续接上学年度保险止期,保险责任按成交方案履行。5.成交保险公司执行统一的服务方案,服务方案以成交保险公司的主承保方案为准。4.赔偿限额计算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核算,实行“同命同价”原则,参照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采购编号:1.4扩展服务方案日期:供应商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特此承诺。2.案例分析日期:供应商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项目名称:序号内容优化方案1.扩展服务方案扩展服务方案中供应商对牙齿诊断结果的赔偿标准费用进行优化:门牙缺失:( )元/颗*N(N为受损牙齿颗数)1.扩展服务方案扩展服务方案中供应商对牙齿诊断结果的赔偿标准费用进行优化:门牙以外缺失:( )元/颗*(N+2)(N为受损牙齿颗数) 1.扩展服务方案扩展服务方案中供应商对牙齿诊断结果的赔偿标准费用进行优化:门牙冠折( )元/颗*N(N为受损牙齿颗数)2.自费药理赔方案在医疗费中存在合理使用超医保用药等自费药部分(注:报价区间50%-100%,低于50%不得分。)给予()%赔付至少包含以下内容:3.专业化风险服务体系日期:供应商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注:供应商按曾经服务过的责任险案例进行分析。……5.日常服务计划;4.防损防灾工作;3.重大事故处理;2.信息化系统;1.异地服务;供应商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4.过程性服务日期:供应商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6.人员配备方案日期:供应商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5.赔付方案日期:姓 名单位职务年龄性别专业学历从事保险业务工作年限供应商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7.共保方案日期:供应商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9.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或评标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日期:供应商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8.其他相关服务日期:供应商名称(盖章):响应文件名称:(资格审查文件、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响应文件封面必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四外包装封面及响应文件封面格式采购编号:采购项目:五成交人公告内容时间:在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启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地址:成交人名称成交人负责人成交人地址 成交标的内容单位数量单价成交金额合计服务要求:第六章磋商办法和细则5、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如涉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公告的情形,供应商应另附书面说明,如未事前书面说明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评审结果排名第一的供应商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该表格及项目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刻录成光盘或将电子文档提交给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未按时提交规定内容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本表内容涉及较多,供应商可以适当增减表格行数,以保证表格内容的完整;2、填写该表不代表供应商已具有成交人资格。本表只作为成交结果公告内容的一部分,进行公告使用;注:1、供应商应根据其响应情况填写该表,并保证其与响应文件内容的一致性、正确性和真实性;2.1磋商小组二磋商小组1.2本次评审方法采取百分制综合评分法,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最终得分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磋商小组按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按照磋商小组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前三的供应商为本项目的成交人。三家成交人须按照本项目规定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实施共保模式,业务范围为丽水市直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校(园)方责任保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业务(丽水市直私立学校可参照执行),供应商成交后共保比例执行6:3:1(即为首席承保方承保比例为60%、其余二、三名承保比例分别为30%、10%)。1.1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各当事人的权益,磋商小组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技术、资信、商务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编制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评审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评审的任何活动。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按照公正、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选择成交人,特制定本办法。磋商小组会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不足四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外,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3.1符合性审查三磋商程序2.2磋商小组成员的评审情况和评审意见受监督人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如发现磋商小组成员的评审意见带有明显倾向性,或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审、计分的,可要求磋商小组成员进行书面澄清和说明。2.1.2职责: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磋商小组成员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要求、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2.1.1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成员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提交的顺序分别进行磋商(若有演示内容,演示顺序同磋商顺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3.2.1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多轮磋商。3.2磋商(1)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各供应商的技术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对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必要的澄清,若有演示、样品要求和技术文件评审同步进行,演示顺序为响应文件递交顺序,并根据审查、澄清、演示、样品等情况结合评审办法进行独立打分;3.3.1技术文件评审3.3评审(2)出席磋商的有关人员:监督人员、磋商小组成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负责现场监督。参与磋商的供应商的所有磋商响应文件(包括每次重新承诺)截至时间前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接收,任何参与磋商的个人均不得私自拆封。磋商小组负责本次项目所有磋商任务,包括全程磋商、推荐成交候选人、填写磋商报告等。(1)磋商时,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派代表在指定的地点参加磋商。参与磋商的供应商人员应及时解释和澄清磋商响应文件相关内容,以书面的形式重新做出承诺并签署确定。后一轮磋商的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等必须优于或等于前一轮磋商的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等。3.2.2磋商注意事项3.4.2起草磋商报告,确定成交候选人;3.4.1评审结果汇总,供应商结果排序;3.4磋商结果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各供应商的资信及商务文件进行评审,对客观分应统一意见后统一给分。3.3.2资信及商务文件评审(2)各供应商的技术得分,为各磋商小组成员对该供应商的技术得分结果汇总后的算术平均数。五评标办法和细则4.3磋商小组成员在规定的分值范围内独立打分,评分保留一位小数。4.2项目技术权重为92%,分值为92分,磋商小组对各磋商文件的技术标经充分审核、讨论后,在规定的分值内由磋商小组单独评定打分。如果某个单项的打分超过所规定的分值范围,则该张打分表无效,各磋商供应商的技术得分为所有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4.1资信及商务权重为8%,分值为8分,磋商小组在规定的分值内统一打分。4.本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四磋商内容及规定5.4评分时保留小数1位,计算评分值时保留小数2位,小数点采用四舍五入方法。5.3本项目最终得分=资信及商务得分+技术得分;5.2技术分为92分,权重为92%,由磋商小组成员独立打分。5.1资信及商务文件得分共8分,权重为8%,由磋商小组成员统一打分。序号项目标准得分1信用评价(2分)根据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的保险行业服务评价结果,服务评级AA级及以上得2分,A级得1.5分,BBB级得1分,BB级及以下不得分。(注:需将中国银保监官网发布的最新一期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结果截图或复制件(含有网址)加盖单位公章后装入资信及商务文件中,否则不得分。)0-22经营评价(2分)根据2020年度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经营评价结果进行评分,评价结果A类得2分;评价结果B类得1分;其他不得分。(评分依据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经营评价结果为准,需将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装入资信及商务文件中,否则不得分。)0-23偿付能力(3分)根据2021年第四季度供应商所属法人企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评分,提供供应商所属法人企业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书面材料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定给分。280%及以上的得3分,180%(含)-280%(不含)的得2分,80%(含)-180%(不含)的得1分,低于80%不得分。(注:需将以能体现偿付能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装入资信及商务文件中,否则不得分。)0-34企业风险综合评级(1分)根据2021年第四季度供应商所属法人企业在中国银保监会已发布的按季度进行的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结果进行评定,提供C-ROSS中国银保监会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截图,否则不予认定给分。获得A类的得1分;获得B类的得0.5分;其他不得分。(注:需将网页截图加盖公章后装入资信及商务文件中,否则不得分。)0-1序号项目标准得分1保险保障(学生与教职员工相关保险赔偿标准,实行“同等待遇”原则)(35分)保障方案和赔偿限额(12分)供应商对校(园)方责任保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保障机制进行优化和扩展,按照赔偿限额由高到低进行评分:1、对校(园)方责任保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校方责任保险、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的承诺进行打分;(0-4分)2、对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的承诺进行打分。(0-2分)0-61保险保障(学生与教职员工相关保险赔偿标准,实行“同等待遇”原则)(35分)保障方案和赔偿限额(12分)供应商对校(园)方责任保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保障方案进行优化和综合分析,磋商小组从以下方面打分:①医疗费用、法律费用的提供和扩展;(0-2分)②实习生第三者责任、公平责任、精神损害责任的完善和优化扩展;(0-2分)③调解和鉴定机制、通赔机制、预赔付机制等方面描述;(0-2分)0-61保险保障(学生与教职员工相关保险赔偿标准,实行“同等待遇”原则)(35分)赔付时效(3分)是否响应资料齐全赔付时效为:金额2000元以内,当日( )小时内赔付;金额2001元至20000元以内,( )个(含)工作日;金额20001元至100000元以内,( )个(含)工作日;金额10万元以上,( )个(含)工作日内。须承诺:后期实施过程中每超过其承诺的时效1个工作日,成交人应按赔付金额的1%缴纳违约金,支付给被保险人。磋商小组根据赔付时效在规定分值内打分。0-31保险保障(学生与教职员工相关保险赔偿标准,实行“同等待遇”原则)(35分)特殊案件服务方案(10)分供应商针对疤痕修复的赔偿标准费用承诺情况: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疤痕修复的赔偿标准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在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能够承诺提供更优服务内容的,磋商小组根据承诺内容进行加分。(0-2分)0-5 1保险保障(学生与教职员工相关保险赔偿标准,实行“同等待遇”原则)(35分)特殊案件服务方案(10)分供应商针对骨折后二次手术的赔偿费用承诺情况: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骨折后二次手术的赔偿标准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在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基础上,供应商能够承诺提供更优服务内容的,磋商小组根据承诺内容进行加分。(0-2分)0-5 1保险保障(学生与教职员工相关保险赔偿标准,实行“同等待遇”原则)(35分)扩展服务方案(8分)供应商对牙齿诊断结果(门牙缺失部分)的赔偿标准费用进行优化;0-21保险保障(学生与教职员工相关保险赔偿标准,实行“同等待遇”原则)(35分)扩展服务方案(8分)供应商对牙齿诊断结果(门牙以外缺失部分)的赔偿标准费用进行优化;0-21保险保障(学生与教职员工相关保险赔偿标准,实行“同等待遇”原则)(35分)扩展服务方案(8分)供应商对牙齿诊断结果(门牙冠折部分)的赔偿标准费用进行优化;0-21保险保障(学生与教职员工相关保险赔偿标准,实行“同等待遇”原则)(35分)扩展服务方案(8分)供应商针对提出的超医保用药等自费药部分赔偿比例的承诺情况进行打分,有效优化比例区间为:50%(含)-100%(含)。0-22现场解说,时间在8分钟内(不含专家提问和供应商回答时间)(10分)供应商安排人员对本项目开展的全过程、意义、优势、理念等方面进行现场讲解。0-52现场解说,时间在8分钟内(不含专家提问和供应商回答时间)(10分)供应商安排人员按曾经服务过的责任险案例进行分析(须书面提供),评委从案情、定责(说明依据)、赔付(提供单证)及风险管控四个环节进行分析。0-53具备专业化风险服务体系(24分)异地服务根据供应商法人机构全国性服务网络布局完整、合理性,对是否具备客户异地出险的属地化服务能力综合评分,须提供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服务网络清单,并提供异地服务方案。0-33具备专业化风险服务体系(24分)信息化系统对是否具备高效快速的报案、事故处理、理赔服务等功能的信息化系统,根据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分,酌情打分。(注:需将系统的开发、合作或其他缴费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装入技术文件中,否则不得分。)0-23具备专业化风险服务体系(24分)重大事故处理制订切实可行的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根据方案的可行性进行打分。(0-5分)0-103具备专业化风险服务体系(24分)重大事故处理当重大案件与校责险项目保险条款发生冲突之时,提出怎样的解决方案等方面的内容,化解校园纠纷,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0-5分)0-103具备专业化风险服务体系(24分)防损防灾工作是否能够针对丽水校园风险实际,为投保人制订防灾、防损服务方案。0-33具备专业化风险服务体系(24分)日常服务计划供应商提供的校方责任保险的宣传、培训方案进行打分。(0-3分)0-63具备专业化风险服务体系(24分)日常服务计划供应商提供的风险研讨、保险事故案例分析会等服务情况进行打分。(0-3分)0-64过程性服务(2分)是否响应①每季度一次与采购人数据对接;②做好每季度理赔分析报告,有效指导风险管理工作。总分2分,每缺少响应一项扣1分。0-25赔付方案(9分)提供重大事故预赔付方案,根据方案可行性进行比较打分。0-45赔付方案(9分)建立疑难案件、特殊意义案件、责任不明案件、无责案件等案件的方案,根据方案可行性进行打分。0-56人员配备(6分)服务团队的负责人须为采购人所属地市的地市级公司(及以上)总经理助理(含)及以上职务的人员,提供证明材料:①职务证明;②职称证书复印件(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③近半年内的社保缴费纪录;④劳动合同。完全符合上述条件得2分,每缺少一项材料减0.5分,最低0分。0-26人员配备(6分)项目服务人员达到15人得1分,每增加1人得0.2分,满分2分。(需提供:①劳动合同;②社保缴费纪录;③其他证明人员专业性及项目经验的材料。其中①和②为必备材料,缺少任意一项则不计入人数。)0-26人员配备(6分)在所提供的项目服务人员中:有核保、核赔、讲师类岗位人员的,每个加0.5分,满分2分。(注:需将相应的证书复印件以及岗位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后装入技术文件中,否则不得分。)0-27共保方案(5分)制订切实可行的共保方案,要求从主承保方、共保方两个角度来明确承保、共保赔偿处理(理赔处理、公估委托方式、共保追偿)、有关保险事宜约定、沟通机制等各方面的职责。0-58其他相关服务(3分)供应商所提供的其他有实质性的服务项目承诺情况进行打分。0-36.5评审时,磋商小组成员须按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标准,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比较和评估,其中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主要技术参数和其他评审要素等,磋商小组成员应逐项进行审查、比较,不得漏评少评。如发现与磋商文件要求相偏离的,应对其偏离情形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如属于实质性偏离或符合无效响应文件的,可询问供应商,并允许供应商进行陈述申辩,但不允许其对偏离条款进行补充、修正或撤回。6.4磋商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审过程中的讨论情况和评审结果。6.3磋商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未经许可不得中途离开评审现场,不得迟到早退。6.2磋商小组成员在评审开始前,应关闭并上交随身携带的各种通信工具。6.1磋商小组成员必须公平、公正评审,遵纪守法,客观、廉洁地履行职责。六磋商纪律和要求6.11磋商小组成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6.10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不得带有倾向性,不得影响其他磋商小组成员评审,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如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将视为同意。6.9评审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项目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是采购人确定成交人的合法依据,磋商小组应当如实、客观地反映评审情况,按磋商文件的评审办法和细则的规定推荐成交候选人,说明推荐理由,并重点对成交候选人的技术、服务和价格等情况进行评价和比较。6.8磋商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其他磋商小组成员,磋商小组成员应自主发表见解,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6.7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磋商小组成员提供必要的评审条件和相应的评审工作底稿,并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磋商小组成员有步骤地进行项目评审,对各磋商小组成员的评审情况和评审意见进行合理性和合规性审查,对明显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审情况(如磋商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磋商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提醒相关磋商小组成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6.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的磋商小组成员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6.15.1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6.15磋商小组成员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6.14磋商小组成员应当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6.1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6.12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6.16采购代理机构可对各磋商小组成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可将评价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以此作为对磋商小组成员的考核管理依据。6.15.6上述6.15.1至6.15.5行为影响成交结果的,成交结果无效。6.15.5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6.15.4在评审过程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6.15.3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6.15.2在知道自己为磋商小组成员身份后至评审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供应商的;采购磋商小组成员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采购磋商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采购评审活动。采购磋商小组成员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采购评审活动。6.17采购磋商小组成员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成交、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采购评审活动。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校方责任保险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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