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治理工程招标公告(南平市建阳区建溪流域建阳段防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22)
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答疑纪要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名称)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标段名称)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名称)已由南平市水利局平、南平市财政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南水建设【2022】22号南平市水利局平关于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平市建阳区建溪流域建阳段防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上级拨款及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上级补助55%,自筹45%,招标人为南平市建阳区建溪流域建阳段防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单位为厦门市筼筜新市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标段名称)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建阳区将口镇杨香村段;
2.2 工程规模:本项目工程投资额2112.8896万元;
2.3 产业类型:第二产业(第一产业或第二产业或第三产业);
2.4 招标范围和内容: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位于回潭溪建阳区将口镇杨香村段,本工程项目新建护岸长 3.95km,分为左右岸。河道清於始于杨香小桥下游,终点位于南台小桥上游,河道清淤总长度 5.0km,治理河长5.0km。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预算审核书、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指的范围和招标文件以及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说明为准;
2.5 最高控制价21128896元;
2.6 标段划分(如有):一个标段;
2.7 质量要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标准及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8 工期要求:总工期180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业绩(指近10年内承担过类似的工程业绩)。
3.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二级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证)和/职称,/业绩(指近10年内承担过类似的工程业绩)。并在其他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能力。
3.3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不适用。
3.4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147000元元。
3.5 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6 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8月16日 18:00至2022年8月23日 23:59(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建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ggzy.np.gov.cn/jy)利用已经激活并审核通过的CA证书,在上述招标文件的获取规定时间内在系统内无记名免费下载.NPZF格式的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附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2年9月14日 09:00,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建阳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http://ggzy.np.gov.cn/jy)(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fjggfw.gov.cn)、建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http://ggzy.np.gov.cn/jy)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南平市建阳区建溪流域建阳段防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厦门市筼筜新市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南平市建阳区西街67号
地 址:
南平市建阳区黄花山路行署大院8-13号
邮 编:
354200
邮 编:
354200
联 系 人:
范先生
联 系 人:
陈女士
电 话:
13809592317
电 话:
13850936206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网 址:
/
交易平台:
建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方式:
/
监督单位:
南平市建阳区水利局
联系方式:
/
附件: 答疑纪要(一).jpg 答疑纪要(一).jpg 图纸.zip 图纸.zip 招标正文.doc 招标正文.doc 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yst21(2022.8.15招标清单).xls 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yst21(2022.8.15招标清单).xls 预算审核编制说明(2).doc 预算审核编制说明(2).doc 电子章授权委托书.jpg 电子章授权委托书.jpg
使用说明2019年7月福建省水利厅(2019年版)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六、第六章图纸(招标图纸)提出了图纸有关要求。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参考本章要求编制,但应注意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相衔接。五、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系参照福建省水利厅颁布的《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闽水计财[2011]98号)编写,供招标人参考。招标人使用中,应注意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招标图纸)”相衔接。四、《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三、招标人按照《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二、《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一、《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施工电子招标。(报建编号:3507032208120702招标编号:E3507030701100433001)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名称)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标段名称)施工九、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施工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在福建水利信息网上反映。八、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系参照福建省水利厅颁布的《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闽水计财[2011]98号)设计的,供招标人参考使用。七、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供参考,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但应注意与“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相衔接。“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其它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采用“参照或相当于×××技术标准”字样。“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有关竣工验收(验收)以及质量评定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条款不一致时,以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采用的有关条款为准。目录2022年8月16日招标代理机构:厦门市筼筜新市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招标人:南平市建阳区建溪流域建阳段防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招标文件5.投标文件的递交114.招标文件的获取103.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10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01.招标条件10第一章招标公告101.1招标项目概况251.总则2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27.联系方式116.发布公告的媒介111.7语言文字261.6保密261.5费用承担261.4投标人资格要求25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25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252.招标文件261.12响应和偏差261.11分包261.10投标预备会261.9踏勘现场261.8计量单位263.1投标文件的组成273.投标文件272.4招标文件的异议272.3招标文件的修改272.2招标文件的澄清272.1招标文件的组成263.7投标文件的编制293.6备选投标方案293.5资格审查资料283.4投标保证金283.3投标有效期283.2投标报价285.1开标时间和地点295.开标29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94.2投标文件的递交294.1投标文件的加密294.投标296.3评标306.2评标原则306.1评标委员会306.评标305.3开标异议305.2开标程序297.5中标通知307.4定标30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307.2评标结果异议307.1中标候选人公示307.合同授予30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31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31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318.纪律和监督317.7签订合同317.6履约保证金31附件三:问题的澄清(格式)33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格式)32附件一:开标记录表(格式)32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18.5投诉31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311.评标方法41评标办法前附表37第三章评标办法36附件六:确认通知(格式)35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格式)34附件四:中标通知书(格式)333.2详细评审413.1初步评审413.评标程序412.2详细评审标准412.1初步评审标准412.评审标准412发包人义务481一般约定42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4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23.4评标结果423.3投标文件的澄清428测量放线587交通运输57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75材料和工程设备554承包人503监理人4914试验和检验7013工程质量6812暂停施工6611开工和竣工(完工)6410进度计划63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5920保险86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8418竣工验收(验收)8217计量与支付7716价格调整7515变更711一般约定96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9524争议的解决9423索赔9222违约8921不可抗力887交通运输102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015材料和工程设备1014承包人973监理人972发包人义务9614试验和检验10413工程质量10412暂停施工10411开工和竣工(完工)103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28测量放线10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107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10717.3工程进度付款10717计量与支付10716价格调整10715变更10525.其他要求11024争议的解决11020保险109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0918竣工验收(验收)108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完成工程量(签证、试块报告、质量评定)和进度报表。工程量计量的依据: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施工图、现场签证、工程量清单及说明、批准的经济索赔文件等。107附件五: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格式)118附件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117附件三:预付款担保函(格式)116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115附件一:合同协议书(格式)113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1123.2工程量清单报价填写规定1193.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组成1193投标报价说明1192工程量清单1191工程量清单说明119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19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25一、资格审查申请函123投标文件(一)122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22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另册提供)121第六章图纸(另册提供)120六、投标保证金(格式)129五、联合体协议书(适用于联合体的情况)(格式)128四、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格式)128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格式)127四、资格文件内容127三、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扫描件126十二、项目机构派驻现场施工人员到位承诺书(格式)135十一、主要人员简历表(格式)134十、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格式)133九、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格式)132八、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格式)131七、近年财务状况表(格式)130二、投标函附录143一、投标函141投标文件(二)139十五、其他资格材料(如有)(格式)138十四、投标人承诺书(格式)137十三、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格式)1361.招标条件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名称)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标段名称)施工招标公告第一章招标公告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442.4招标范围和内容: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位于回潭溪建阳区将口镇杨香村段,本工程项目新建护岸长3.95km,分为左右岸。河道清於始于杨香小桥下游,终点位于南台小桥上游,河道清淤总长度5.0km,治理河长5.0km。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预算审核书、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指的范围和招标文件以及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说明为准;2.3产业类型:第二产业(第一产业或第二产业或第三产业);2.2工程规模:本项目工程投资额2112.8896万元;2.1建设地点:建阳区将口镇杨香村段;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名称)已由南平市水利局平、南平市财政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南水建设【2022】22号南平市水利局平关于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平市建阳区建溪流域建阳段防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上级拨款及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上级补助55%,自筹45%,招标人为南平市建阳区建溪流域建阳段防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单位为厦门市筼筜新市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标段名称)施工进行公开招标。3.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业绩(指近10年内承担过类似的工程业绩)。3.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2.8工期要求:总工期180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2.7质量要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标准及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2.6标段划分(如有):一个标段;2.5最高控制价21128896元;3.6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3.5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3.4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147000元元。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不适用。3.3本招标项目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2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二级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证)和/职称,/业绩(指近10年内承担过类似的工程业绩)。并在其他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能力。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2年9月14日09:00,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建阳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ggzy.np.gov.cn/jy)(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5.投标文件的递交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售后不退。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8月16日18:00至2022年8月23日23:59(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建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ggzy.np.gov.cn/jy)利用已经激活并审核通过的CA证书,在上述招标文件的获取规定时间内在系统内无记名免费下载.NPZF格式的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附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4.招标文件的获取7.联系方式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fjggfw.gov.cn)、建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ggzy.np.gov.cn/jy)上发布。6.发布公告的媒介招 标 人:南平市建阳区建溪流域建阳段防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厦门市筼筜新市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地 址:南平市建阳区西街67号地 址:南平市建阳区黄花山路行署大院8-13号邮 编:354200邮 编:354200联 系 人:范先生联 系 人:陈女士电 话:13809592317电 话:13850936206传 真:/传 真:/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网 址:/网 址:/交易平台:建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方式:/监督单位:南平市建阳区水利局联系方式:/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名称:南平市建阳区建溪流域建阳段防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平市建阳区西街67号联系人:范先生电话:13809592317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厦门市筼筜新市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地址:南平市建阳区黄花山路行署大院8-13号联系人:陈女士电话:138509362061.1.4本招标项目名称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1.1.5本标段建设地点建阳区将口镇杨香村段1.1.6工程项目名称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1.2.1资金来源及比例上级补助55%,自筹45%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本次招标范围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位于回潭溪建阳区将口镇杨香村段,本工程项目新建护岸长 3.95km,分为左右岸。河道清於始于杨香小桥下游,终点位于南台小桥上游,河道清淤总长度 5.0km,治理河长5.0km。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预算审核书、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指的范围和招标文件以及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说明为准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总工期: 180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计划开工日期: / 计划完工日期: /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1)资质要求::①投标人具有不低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三级及以上资质;②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③投标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2)财务要求:/(3)业绩要求:/【注:业绩指近10年内承担过类似的工程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第3.5.3项规定。有具体业绩要求的,应提供合同协议书和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指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竣工证书或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发包人证明),以完工为准,完工时间以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注明的完工时间为准。下同。】(4)信誉要求:①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②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的资格要求:①具有有效的执业或职业资格:不低于贰级水利水电工程及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②职称:/;③具有有效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证):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证);④业绩/。【注:执业或职业资格以有效的执业或职业证上注明的为准,职称以职称证上注明的为准,如执业或职业或职称证等未注明专业的,以毕业证上注明的专业为准。下同。】(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序号岗位人数职称专业1 技术负责人 1 / 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 2 施工员 1 / 具备合格有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核发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材料员 1 / 具备合格有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核发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质检员 1 / 具备合格有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核发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 安全员 1 / 同时具备合格有效的1.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核发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2.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注: 一、资格审查(人员)要求:a、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对于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即本投标须知表“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中要求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人员),投标人只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证明资料,相关证明资料要求如下:(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须附上其身份证、学历证、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证和社保缴费证明扫描件。拟派出项目经理必须为投标人本企业在岗人员,专业以注册证建造师执业证书中标明的专业为准。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项目经理上述证明材料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拟派的项目技术负责人须附上其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社保证明扫描件。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本企业在岗人员。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技术负责人上述证明材料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注:1)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件要求为水利水电工程专业;2)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工程施工、农田水利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电力系统及自动化、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水利机械等;3)若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上无填写专业的,可提供毕业证书佐证,并以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4)上述各类证书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按否决其投标处理;5)本项目以上人员要求应一人一岗,不得兼任。b、投标人拟派出本工程项目“其他主要人员”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相关证明材料在投标时无需提供,评委会也不予审核。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需将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相关证明材料交招标人核查,如有发现弄虚作假,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以上人员要求应一人一岗,不得兼任。合同实施过程中要求采取工程项目部人员签到签退制度。 招标文件其他条款与本条款“资格审查(人员)要求”的内容表述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注:安全员应具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7)其他要求:项目机构成员均应为本单位人员,应提供近三个月: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社保缴纳凭证。【注: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属于离(退)休人员的,应提供社保部门的离(退)休证明和本单位聘用合同。】序号岗位人数职称专业1 技术负责人 1 / 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 2 施工员 1 / 具备合格有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核发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材料员 1 / 具备合格有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核发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质检员 1 / 具备合格有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核发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 安全员 1 / 同时具备合格有效的1.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核发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2.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序号岗位人数职称专业1 技术负责人 1 / 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 2 施工员 1 / 具备合格有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核发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材料员 1 / 具备合格有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核发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质检员 1 / 具备合格有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核发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 安全员 1 / 同时具备合格有效的1.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核发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2.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1)在本招标项目(标段)中有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2)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且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3)其他情形:/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1.10.2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时间: /1.10.2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形式: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提出1.10.3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发出1.11.1分包☑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1.12.1实质性要求和条件(1)投标内容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项规定;(2)工期期限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项规定;(3)质量要求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项规定;(4)资格条件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5)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2项规定;(6)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差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2.3项规定;(7)“工程量清单”项目与数量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逐项列项、增减或修改;(8)投标总报价不高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4项最高控制价A;(9)施工组织设计(如有)编制符合第三章“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第2.2.4(2)目的章节和暗标评审规定;(10)投标有效期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1项规定;(11)投标保证金提交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12)资格审查资料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款规定;(13)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1项规定;(14)投标文件编制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1、3.7.3项规定;(15)投标文件加密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1.1项规定;(16)投标文件的解密时间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款规定;(17)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1.12.3偏差□不允许 □允许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偏离允许范围和幅度及其处理方法:/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2022年8月25日 17:00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形式: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提出2.2.2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发出2.3.1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发出3.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3.2.4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控制价A=21128896元(A值以元为单位精确到元,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确定)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采用“综合评估法”,“报价合理性评分”按第三章“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第2.2.4(3)目进行。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价(评标价)评审方法”按第三章“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第2.2项进行。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 90 天3.4.1投标保证金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支票或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函。(1)采用现金或支票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时间截止前,由其基本账户开户行汇达(以收款银行实时对账单为准)指定账户(保证金户名:建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9558831406000012718;开户银行:建阳工行支行),凭证用途栏应注明本招标工程项目名称或招标编号(如:XXXX项目投标保证金,项目名称可简写);(2)采用银行纸质保函的,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开具(如基本账户开户行网点不具备开具保函资格的,应由网点所在地上级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银行保函原件的扫描件加盖单位章上传至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且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递交银行保函原件。(3)采用电子保函的,应符合《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文件格式标准》。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元整(人民币147000.00元),特别提醒:投标人以纸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做好招投标等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0〕61号)的规定,不要求投标人到公共资源中心现场提交纸质保函原件,采用扫描纸质保函加盖电子印章形式随同电子投标文件一并在线提交。纸质保函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且由行政监督部门进行随机抽查、核验,对保函弄虚做假的,依法做出限制投标等处罚。若中标候选人未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交银行保函原件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保证金应于投标截止前一个工作日17:00分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打入招标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不要求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1)弄虚作假;(2)其他:同投标须知3.5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有关证明材料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在相应处附扫描件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年至/年【注:指近3年财务状况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至 /【注:指近10年内承担过类似的工程业绩具体时间要求。】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 ☑不允许3.7.3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按招标文件规定形式及地方要求附3.7.3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按招标文件规定形式及格式要求签字、盖章4.1.1投标文件加密要求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前,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式,使用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编制投标文件,进行签字、盖章、文件加密。有关电子投标文件编制等软件的使用详见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相关使用说明或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512-58173200、400-850-3300、0599-8317118,下同)。4.2.1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9月14日 09:004.2.3投标文件是否退还□是 ☑否退还时间: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评标委员会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fjggfw.gov.cn)、南平市建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ggzy.np.gov.cn/jy/)公示期限:依据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文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仅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的,其中标候选人公示同时视为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合并,不得少于十日日7.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 ☑否7.6.1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要求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指:电汇或转帐)、银行保函两种形式之一。若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其银行保函应是建筑业企业基本账户所在银行或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此处所指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开展保函业务、营业地在南平市的金融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不包括银行分理处、储蓄所。)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本工程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且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应提交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本招标项目开评标程序:①截标、②开标、③确定评标基准价、④初步评审、⑤详细评审、⑥投标文件的澄清、⑦评标结果。(2)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满足统一CA兼容互认功能,若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使用CA,则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及时提出解决方案;若为投标人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使用CA,投标人自行承担损失。(3)开标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通过现场和远程视频同步提示投标人在线开始解密,并向投标人等直播开标全过程。在解密过程中,当所有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完成解密后(因投标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其投标视为无效的除外),且完成解密的投标人达到3家及以上的,方可公布除投标人名称以外的其他有关投标人的具体投标信息。(4)投标人应在开始解密时间起半个小时内在线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操作,因投标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其投标视为无效。(5)非投标人引起,在开标或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开标或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4小时),招标人可以暂停开标或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开标或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4小时),招标人应当终止开标或评标,并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水利交易平台”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进行开标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6)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①若为投标人设备故障或网络故障,则投标人自行更换设备或解决网络问题,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经补救,仍不成功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开标继续进行;②若为招标人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则由招标人及时提出解决方案;③若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则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及时提出解决方案。(7)通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不含3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8)中标候选人公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业绩的,应公示类似的工程业绩及其评审情况。(9)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投标文件纸质版6份。当纸质版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10)其他:10.1、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实行施工到位承诺制度,即除承诺工程施工期间拟派的项目经理每月必须有22天签到;10.2、中标单位必须按南人综[2016]110号《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7部门关于在建设施工领域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创建“无欠薪项目部”。10.3、本工程的承包人需到劳动部门办理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并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并在工程开工前向建阳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向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10.4、承包人应做到保证完工资料编制与施工同步进行,完工验收资料必须按照潭委办[2012]4号文件要求整理,资料质量要求必须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及相关专业档案规范要求。保证完工、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10.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或无正当理由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进行赔偿。10.6、本工程最高控制价为27133013元。暂列金600000元不下浮(以现场签证为准);临时工程采用包干形式,临时工程费按540000元包干不下浮;河道疏浚200000元包干不下浮,投标报价时以上费用不予下浮。10.7、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算应当符合《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下称“《费用定额》”)的规定,即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不得低于《费用定额》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费用定额》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另有最低金额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费用定额》规定的最低金额。10.8、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取得中标的,经查实,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已开始施工,经查实投标时存在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清退出场,没收履约保证金,已施工部分不予计量,赔偿招标人所有损失,并承担法侓责任。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招标项目概况1.总则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6工程项目名称:即本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为本招标项目(标段)的监理人;(5)与本招标项目(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4)与本招标项目(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3)为本招标项目(标段)的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10)与本招标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9)与本招标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为本招标项目(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7)为本招标项目(标段)的代建人;(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7语言文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6保密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费用承担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1.9踏勘现场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计量单位1.11分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投标预备会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1.1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工期期限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响应和偏差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施工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施工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2)投标人须知;(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本招标文件包括:2.1招标文件的组成2.招标文件(8)投标文件格式;(7)技术标准和要求;(6)招标图纸;(5)工程量清单;(4)合同条款及格式;(3)评标办法;2.2.3投标人应自行留意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的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招标文件的澄清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不署名、不盖章的形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4招标文件的异议2.3.2投标人应自行留意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的澄清。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招标文件的修改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1)投标函;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3.1投标文件的组成3.投标文件(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7)施工组织设计;(6)资格审查资料;(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4)投标保证金;(3)联合体协议书;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有关规定进行编制。3.2投标报价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3.3投标有效期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投标保证金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按照“多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扫描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3.5资格审查资料(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3.6备选投标方案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5.5“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经理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扫描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扫描件。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投标文件的编制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4.1.2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4.1.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投标文件的加密4.投标3.7.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5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4.2.4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2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投标文件的递交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5.开标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1)宣布开标纪律;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5.2开标程序6.评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使用本单位的CA证书当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提出;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当场作出答复,电子交易平台应当记录并保存异议的提出和答复情况。5.3开标异议(5)开标结束。(4)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工期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评标委员会6.3评标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2评标原则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7.1中标候选人公示7.合同授予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7.4定标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7.2评标结果异议7.7签订合同7.6.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6.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7.6履约保证金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5中标通知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8.纪律和监督7.7.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7.7.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7.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8.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8.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鼓励投标人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线上投诉方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8.5投诉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开标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_分开标记录表附件一:开标记录表(格式)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元)工期备注投标人代表签名最高投标限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编号:__________________)问题澄清通知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格式)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招标人代表:___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___监标人:____________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时前递交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或传真至_________________(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______时前将原件递交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2.1.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问题澄清通知(编号:________________)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评标委员会:(编号:_________________)问题的澄清附件三:问题的澄清(格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字)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1.中标价:元。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中标通知书附件四:中标通知书(格式)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特此通知。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详细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6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项目经理:(姓名)。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工期:日历天。我方已接受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于__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未中标人名称):中标结果通知书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格式)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确认通知附件六:确认通知(格式)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字)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特此确认。你方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发出的___________(项目名称)施工招标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评标办法前附表【注:评标委员会应按本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第三章评标办法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评标方法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人投标价(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评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投标序号小的优先(投标序号按投标文件递交平台先后顺序产生,以先为小,在唱标信息中查看)。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2.1.1形式评审标准联合体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2.1.1形式评审标准备选投标方案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1.2资格评审标准资质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其他主要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工期期限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权利义务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条款号价格调整因素价格调整标准2.2详细评审标准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设定为B,下同)值由电子交易平台按下述公式自动计算,并提供计算过程表格,经评标委员会核对并确认后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布(B值以元为单位精确到元,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一、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B=[最高控制价A-不可竞争金额C]×(1-K)+不可竞争金额C(K指下浮率,C指不可竞争金额,下同)。二、最高控制价A=21128896元(A值以元为单位精确到元,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确定)。三、下浮率K的取值范围规定为8%(填入代表a的具体数,含本数)~12%(填入代表b的具体数,含本数)(b-a≥4,a、b取值范围在5~12之间)。K值由K1和K2组成,即K=K1×d+K2×(1-d)(d代表K1的权重;K1、K2的取值范围同K;K、K1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一)K1值在开标时根据下浮率a%和b%取值范围内(含a%和b%)的投标报价及对应的投标人数量等两个因素由平台自动计算确定:第一步:计算K1值区间等份数N。将每1个K1值区间分为100个等份(即步长为0.01%),则N(K1值区间等份数)=(b-a)%/0.01%。第二步:计算下浮率a%和b%取值范围内(含a%和b%)的投标报价hi的累加值H和对应的投标人数量n。报价累加值H指h1+h2+……+hn(H值以元为单位精确到元,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投标人数量n指投标报价hi下浮率在a%和b%的取值范围内(含a%和b%)的对应的投标人数量。投标报价hi值以元为单位精确到元,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第三步:求余数Y。被除数=H+n,除数=1+N,Y为被除数(H+n)和除数(1+N)的余数。余数Y的函数表达式为Y=MOD(H+n,1+N)。第四步:计算K1值。K1值计算式为K1=Y×0.01%+a%。(二)K2值采用现场随机抽取方式产生。K2值在唱标后当众抽取确定,按百分数表示的K2值小数点后保留2位。抽取方法:分三次抽取,首先抽取整数位,其次抽取小数点后第一位,最后抽取小数点后第二位。(三)d由现场从0.1、0.2、0.3、0.4、0.5、0.6、0.7、0.8、0.9中随机抽取一个值。【注:评标基准价根据评审前的投标人投标报价和对应的投标人数量等进行计算确定,评审前的投标报价下浮率在a%~b%之外的不参与计算。】2.2详细评审标准入围评审方法(1)先选择投标报价下浮率在a%和b%取值范围内(含a%和b%)的投标人入围,按照投标人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差价绝对值由小到大依次排序,选取前5名(若任一名出现多家并列的,视为同一名,下同;若不足5名且有3家及以上的,以实际入围家数为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2)当按上述进行入围评审时,入围的投标人不足3家,或通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再按照其他投标人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差价绝对值由小到大依次排序,按名次每次递补3名进行评审,直至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少于3家为止(进行递补入围评审时,可递补入围的投标人不足3名的,以实际可入围评审家数为准)。2.2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价(评标价)评审方法投标价(评标价)评审在通过上述入围评审后进行,投标人投标价(评标价)Ai=(p1+p2)hi,式中:p1---投标人报价合理性系数。投标人存在本情形之一的,其报价合理性系数取0.05,不存在的取0:①投标报价低于下浮率b%相应总价的;②投标报价高于下浮率a%相应总价的;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单价有高于控制价相应单价10%的(如有控制价清单)。p2---投标人信用系数。根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以法定媒介为准)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平台公布的投标人信用评价总得分计取。对通过合格评审的投标人,按其信用评价总得分(如有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信用评价总得分计取以联合体牵头人的为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排序为第一、二、三位(允许并列)的分别赋予0.9994、0.9996、0.9998信用系数,其他的赋予1.0000信用系数。hi--通过上述入围评审的投标人报价。【注:中标价以投标报价为准;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未在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平台登记的,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为0,p2=1.0。】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初步评审标准2.评审标准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1.评标方法3.1初步评审3.评标程序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详细评审标准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使用CA证书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并编制“标价比较表”。3.2详细评审(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3.4评标结果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投标文件的澄清1一般约定【注:本通用合同条款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合同条款。】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分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日期: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3法律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4)专用合同条款;(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5合同协议书(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4图纸的错误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3图纸的修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转让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在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联络1.11专利技术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化石、文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严禁贿赂2.1遵守法律2发包人义务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用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3监理人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2.8其它义务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2总监理工程师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监理人的权利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3.4监理人的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5商定或确定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1遵守法律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1.10其它义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8为他人提供方便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分包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履约担保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3.9除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承包人项目经理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应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不利物质条件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承包人现场查勘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仓储和保管。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场内施工道路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场外交通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施工测量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5补充地质勘探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责任。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费用。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3治安保卫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规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环境保护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事故处理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水土保持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8防汛度汛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文明工地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除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还应满足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1合同进度计划10进度计划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开工11开工和竣工(完工)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年月工程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质量保证金扣留材料款扣除预付款扣还其他应收款累计应收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11.2竣工(完工)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提供图纸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6工期提前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工程质量要求13工程质量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13.7质量评定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3.8质量事故处理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部分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试验和检验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现场材料试验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在履行合同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4.3现场工艺试验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15.3.1变更的提出15.3变更程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变更权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15.3.2变更估价(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变更的估价原则(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15.3.3变更指示(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计日工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暂列金额15.8暂估价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6.1.1.1价格调整公式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Po-—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17.1.2计量方法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1计量单位17.1计量17计量与支付(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3计量周期(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中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1付款周期17.3工程进度付款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17.4质量保证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持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持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4)完工付款申请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17.7竣工财务决算(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8.2分部工程验收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按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18.1验收工作分类18竣工验收(验收)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17.8竣工审计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提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3单位工程验收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8.3.4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6专项验收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5阶段验收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挡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18.7竣工验收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9试运行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8施工期运行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18.10.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10.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18.10竣工(完工)清场18.9.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缺陷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7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19.6其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期终止证书)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5承包人的进入权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1工程保险20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其他保险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1保险凭证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6.6报告义务(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20.6.4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20.7风险责任的转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2违约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楚不合格工程。(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22.1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22.2发包人违约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23索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3.4发包人的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争议的解决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争议评审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2友好解决(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本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如下:【注:专用合同条款是补充、细化通用合同条款款号相同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24.4仲裁1.1.2.5分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2.3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2.2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_(1)本合同的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本合同专用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7)技术标准和要求;(8)施工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1)其他合同文件。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_完工验收合格后1年__1.1.4.3工期:180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_/__)1.1.4日期1.1.2.6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_现状自行勘察__。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为:_发包人负责办理招标图纸所示范围内用地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期限在签订合同书时商定。超出招标图纸所示范围的用地由承包人负责征用,发包人协助,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__。2.3提供施工场地2发包人义务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__________________。1.7联络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2)……(1)……(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2.8其它义务(6)确定第16条的合同价款调整;(5)审查批准第15条的变更;(4)确定有关暂定金额的使用;(3)决定工程延期;(2)发布开工令、停工令;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1)批准项目建造师或主要管理人员的更换;4.1.10其他义务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8)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等。(7)确定第23条的索赔额;(5)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防洪排涝等渡汛措施,并将有关费用列入工程报价,应防止洪水从洞口进入洞中或给施工工区造成损失,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承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好与其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的地**府、农民及附近的有关单位的关系,尽可能的避免发生纠纷,还应该注意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以利工程顺利进行。在投标前现场勘查阶段,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制定相应的措施及施工方案,并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如因承包人处理不当导致工程暂停施工,或者有第三方向发包人索赔,则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承包人确无责任导致施工暂停施工,或者有第三方向发包人索赔,则由发包人、监理人及承包人与发生矛盾的对方协商解决,因此导致实际延迟的工期可顺延,相关费用、损失等由承包人承担。以上(1)~(3)项要求的报表、资料承包人均应按时提供,如果无故拖延或不提供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并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与表格。(2)工程完工时提交完工报告书,遇其它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报告。(1)合同签订14个日历天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安全方案、抗台、雨季确保施工安全的方案和措施,施工场地内的排水组织方案以及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包含以下重要节点完成时间)壹式肆份;①本工程同意承包人使用开挖渣料用于垫层、回填、围堰、施工便道等,但需要按可利用料单价结算。(3)开挖渣料的使用管理(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代为支付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承包人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态。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包括爆破所需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合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同意。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4.1.11其他义务(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③及时提供或移交工作面。②施工进度的影响。①工作面的安全和施工质量影响。(4)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承建合同工程及修复缺陷过程中的一切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其他标段工区或影响作业等所引起的索赔、诉讼费、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有义务提供与相邻标段工程施工的配合与协调,包括:③承包人严禁分筛可利用渣料用于混凝土浇筑。②承包人不得对外销售开挖渣料。(8)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中就可预见的抗台风、雨季确保施工安全等制定方案和措施,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执行该方案和措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未按此方案或措施进行施工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发包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7)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中的标高等进行复核、测量,发现设计与现状不符,应在施工前书面提出,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并与设计部门进行协调、修改。若承包人对设计图纸不进行校核,擅自施工,造成返工或其他损失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担。(6)承包人应努力做到保证竣工资料编制与施工同步进行,保证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5)承包人应接受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安全鉴定单位的检查,并及时提交相关的自检报告。⑤为其他标段承包人提供交通道路、交叉工作面的作业场地。④保持相邻界面附近的结构质量。(14)由于工程施工地点较偏远,为及时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问题,承包人有义务为发包人和设计代表提供交通方便。相关费用在投标时自行考虑。(13)跟踪本项目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施工中与当地居民发生矛盾,及时反馈与征地拆迁相关信息。(12)承包人必须对本项目履行合同的管理班子主要成员进行书面授权,并将书面授权书报监理人审批后送发包人备案。(11)包括安全、质量、外观在内的所有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必须提前一周提供专门的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方案报监理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10)承包人的施工组织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土石方、材料运输过程中的运输距离、安全问题、施工干扰问题,制定社会交通组织方案等,制定详细的保证措施并在施工中予以实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均应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9)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地区的污染,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实施。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或未采取相应的措施造成的一切责任、损失及相应罚款均由承包人承担。2)本合同的技术负责人未到职或擅自更换每人次罚款人民币3万元;本合同的关键岗位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未到职或擅自更换每人次罚款人民币1万元。本合同的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2天,发包人有权制定考勤办法。如发现技术负责人或安全员未签到或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且未向监理人和发包人事先书面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则发包人可按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擅自离岗,每人天1000元标准处罚承包人,其他人员擅自离岗,每人天500元标准处罚承包人。1)本合同的项目经理未到职或擅自更换(除因病长期住院治疗及发包人认可的原因外)每人次罚款人民币3万元。本合同的项目经理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2天,发包人有权制定考勤办法。如发现项目经理未签到或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且未向监理人及发包人事先书面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则发包人可按承包人项目经理擅自离岗,每人每天1000元标准处罚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发包人、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18)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人员管理:(17)承包人应做到保证完工资料编制与施工同步进行,完工验收资料必须按照潭委办[2012]4号文件要求整理,资料质量要求必须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及相关专业档案规范要求。保证完工、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16)本工程的中标单位需到劳动监察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并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15)中标单位必须按南人综[2016]110号《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7部门关于在建设施工领域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创建“无欠薪项目部”。(2)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1)工程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4.3.2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4.3分包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金额: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且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采用现金方式或银行保函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本工程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8%,中标价的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需到工程中标地人社局办理)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无息退还给承包人。4.2履约担保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4.11不利物质条件4.3.10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3)分包金额限额:______/_______________。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表(参考格式)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序号材料名称材料规格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计划交货日期备注序号工程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计划交货日期备注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_如需临时装设水表、管道、临时便道、排水、供水供电、临时占地、施工范围内场地平整、障碍物清理等,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见下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序号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设备状况数量移交地点计划移交日期备注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_如需要由承包人自行办理_。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临时占地:⑴施工场地范围内由发包人负责办理临时征用手续,由承包人承担其相关费用。⑵施工场地范围外涉及的其它用地(如施工过程中可能增加的临时用地、临时施工便道、材料堆放点等)所涉及的征用手续及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⑶施工所涉及的一切临时用地的清理、平整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⑷承包人在使用临时用地时,必须进行表土剥离、回填,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⑸承包人使用临时用地堆渣时,应做好挡渣墙及排水设施,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__________。其中_________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发包人提供规划红线、勘察_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___由承包人自行测设__。11.5承包人工期延误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不可抗力:为烈度7度以上地震、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按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开工和竣工(完工)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_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__。9.7文明工地(5)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增加:1.延期30天后仍未完工,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并没收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且对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视为无偿施工,不再计价付还乙方。(4)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派出的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24小时;不可抗力;专用条款中约定或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代表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应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如承包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代表提出报告,则工期不予顺延。(3)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总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人民币,工期处罚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1)逾期竣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违约金(元/天)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11.6工期提前(7)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人承担。(6)若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承包人负责修至合格,经再次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工程延期,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的责任。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13.7质量评定13工程质量(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___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___。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___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_。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_。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试验和检验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___承包人__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3.8质量事故处理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_《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相关规范合格标准要求_;优良标准为:______。达到优良的奖金为:__/____。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本工程所有工程量均以施工单位现场按招标施工图或设计变更、业主指定及隐蔽签证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实际数量计算(风险包干范围和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包干项目除外)。补充: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变更项目、漏项或合同外增加项目的单价编制应执行本招标预算的原则和定额,并按同等承诺和优惠下降后作为结算单价。若定额缺项的,采用其他类似或相近定额进行计算。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主体结构及防渗体的混凝土试块、有防渗功能的土方填筑、用于承重结构的砌筑砂浆试块、钢材、水泥等重要原材料。(6)施工取水、用电及现场抽水台班发生的费用。(5)围堰、施工导流、施工便道等临时设施所产生费用;(4)土石方实际土质类别、比例、外运距离与预算控制价不同所产生的费用增加;(3)场地内存在可预见的或不可预见的地上、地下障碍物(如现场表土、垃级、石块、地被苗木清理等)不可预见造成施工费用的增加;(2)水文、气候、地质等自然条件(不可抗力除外)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产生的费用;(1)对于合同履行期间劳务、材料等价格上涨对工程成本的影响;(12)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等内容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工程的投标报价中。(11)施工所需临时用地的征用和赔偿等一切费用;(10)合同执行期间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产生的价格变化等风险因素;(9)措施项目费及施工方法客观变化产生的费用。(8)施工图中未明确的安全防护,施工干扰、新工艺、新技术试验费等内容而引起现场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的费用;(7)施工设备、材料等到达施工现场后,场地由投标人自行解决,并自行保管施工设备、材料。现场产生的垃圾由投标人自理,相关费用计入报价;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7)施工现场交通安全责任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并考虑风险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再调整。(16)中标单位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5)与现场周边关系的协调及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可能带来的干扰、费用。(14)施工设备、材料等到达施工现场后,场地由投标人自行解决,并自行保管施工设备、材料。现场产生的垃圾由投标人自理,相关费用计入报价。(13)因施工方案变更导致施工成本的变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监理人的变更指示须征得发包人同意。15.4.6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4.5岩石强度等级变化,其单价不作调整增加15.4.4混凝土强度等级变更,其单价不作调整,仅计取水泥用量差额费用(仅计税金)。15.4.3原规定外,增加“其单价或合价均应按投标报价时采用的定额、取费标准和优惠条件计算,送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并由审核单位核定。”15.4.2原规定外,增加“其单价或合价均应按投标报价时采用的定额、取费标准和优惠条件计算,送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并由审核单位核定。”⑥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因非承包人原因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⑤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和性质;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②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1)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招标预算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乘以(1-K%)计算。(一)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无论增减,其单价均不调整,仍按原投标单价计算。但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误差或非因承包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实物工程量变化,超过该项目造价3%范围的,可调整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并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1)变更项目(含新增项目)的单价编制执行控制价的编制原则和定额,并根据下降幅度系数下调单价。2、变更的处理原则⑦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3)《南平工程造价管理》没有公布的材料,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价格,招标人经市场询价后会同监理工程师、工程预决算审核部门询价审核后确定并报送造价管理部门备案。(2)招标控制价预算书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按照《南平工程造价管理》施工期间公布的材料单价×(1-K%)计算。(1)招标控制价预算书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1-K%)计算。(二)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2)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照省市造价主管部门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乘以(1-K%)。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工程预算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15.8暂估价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不予奖励。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17.3工程进度付款17.2.1预付款本项目无预付款。17.2预付款17计量与支付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2)工程完工经完工验收合格,尾工已完成,付至结算价的80%;(1)进度款按月支付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按如下约定执行:17.3.3付款方式: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完成工程量(签证、试块报告、质量评定)和进度报表。工程量计量的依据: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施工图、现场签证、工程量清单及说明、批准的经济索赔文件等。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②工程款全部通过指定的银行账户,以电汇或转账方式支付。注:①承包人提出申请拨付第一笔工程款时应提供办理工程一切险、劳工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证等相关证明;②工程款全部通过指定的银行账户,以电汇或转账方式支付。注:①承包人提出申请拨付第一笔工程款时应提供办理工程一切险、劳工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证等相关证明;(4)其余部分待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余款3%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承包人在提交完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修书,使用期间内如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做好保修而使发包人自行组织返修的,发生的返修费用从保修金扣除,保修按相关规定执行。)(3)工程管护移交,并签订质量保修书,工程结算经有关审计部门审核后,发包人付至审核价的97%,17.6最终结清(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__陆_份。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完工)结算17.4.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__/_%,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_工程完工结算审核价款的3%_。17.4质量保证金18.1验收工作分类18竣工验收(验收)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财务决算的相关要求提供_。17.7竣工财务决算(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__陆_份。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8.5阶段验收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___/__。18.3单位工程验收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_,其余由监理人主持。18.2分部工程验收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条件为: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其他相关规范执行;验收程序为:__/_____。18.8施工期运行18.7.3本工程_需要_(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18.7竣工验收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_按监理批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及项目划分》执行__。18.6专项验收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_按监理批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及项目划分》执行__。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之日起一年计算。(文本中对应的描述均应统一修改)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8.9.1试运行的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18.9试运行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__/。保险费率:按投保时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足额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其保险费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与保险机构商定,保险期限为从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但第三者责任险期限为缺陷责任期满为止。上述保险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_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投保内容:_承包人应对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劳工险,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投保的和承包人认为必要的险种;承包人应对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施工人员、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在工程建设期间,为工程遭受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保险,发包人不再另行赔偿。20.1工程保险20保险20.5其他保险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______________;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20.4第三者责任险相关费用:含在报价中_。承包人现场所有参建人员均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赔偿金额。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______/_____;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______/______。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招标文件约定由承包人办理保险的,承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办妥保险的保险凭证,但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劳工险必须在工程开工之前办妥_;保险条件:_按保险有关规定执行_。20.6.1保险凭证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农民工等办理保险。按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______________。25.2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五大员”等现场管理人员有重大失误或不能胜任工作,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换。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且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5.1工程违约分包处理。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如承包人将工程进行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或违法分包,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出场、按承包合同总额30%处罚承包人,并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25.其他要求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__。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争议的解决25.8工程施工过程中,群众阻挠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属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由发包人解决。不属于发包人责任的造成延误工期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1.5条规定执行。25.7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施工中途主体工程无故停工5天,发包人有权解除承包人的施工合同。25.6承包人在施工中应会同监理人现场放样确定管线走向,减少与电力、通信、供水管、排水管等地下物的交叉,挖沟槽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坏上述等各种地下物,如损坏,由承包人负责。25.5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承包人应在财政指定银行开立专户,财政支付的工程款将直接转入该户。25.4承包人应当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25.3上述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或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支取。附件一:合同协议书(格式)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25.11河道疏浚(河道长5km)工程费包干使用,包含河道疏浚以及土方开挖回填后余方的外运工作。25.10本工程临时工程费包干使用,包括:施工导流工程、围堰、抽水台班、安全生产措施费、施工现场标准化建设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供电工程、其他施工临时工程、临时施工交通工程、余方堆置费以及工程保险费等发生的费用,均由中标单位自行负责,不另行签证计费。25.9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结算由招标人核实后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招标人工程量的增减。(3)专用合同条款;(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中标通知书;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已接受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合同协议书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8)其他合同文件。(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图纸;(5)技术标准和要求;(4)通用合同条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合同工期为______天。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5.工程质量符合______________标准。4.承包人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9.本协议书一式__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_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履约保证金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签字)担保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递交的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附件三:预付款担保函(格式)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字)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标段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预付款担保函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字)担保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兹授权我单位(姓名)担任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基本情况姓 名身份证号技术职称职称证书号注册执业资格注册执业证号 被授权人签字:本人受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担任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附件五: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格式)授权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单位(盖章):签字日期:年月日注册执业证号:注册执业资格:身份证号:承诺人签字:1.4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1.3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1.2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1.1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工程量清单说明第五章工程量清单3.1.1工程项目总价表3.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组成3投标报价说明2.2工程量清单表2.1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2工程量清单3.1.3.4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3.1.3.3单价分析汇总表3.1.3.2工程单价分析表3.1.3.1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说明3.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辅助表格3.1.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3、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临时工程摊销费、其他费用摊销,并考虑到风险因素。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确定工程单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3.2工程量清单报价填写规定3.1.3.6施工机械台班费汇总表3.1.3.5混凝土、砂浆材料单价计算表技术标准和要求(另册提供)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另册提供)第六章图纸(另册提供)6、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合价。5、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编号和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内容填写,并按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相应项目合计金额填写。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4、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投标文件(一)3.本章格式文件中除另有说明外,投标格式中的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系指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2.本章格式文件中要求盖单位公章处是指加盖投标人的电子单位公章,个人签字处是指加盖相应人员的电子姓名章。1.投标人应按本章规定格式编制提交资格文件、商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如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投标文件内容:资格文件投标文件(一)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标段名称)施工招标四、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一、资格审查申请函目录一、资格审查申请函十、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九、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八、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七、近年财务状况表六、投标保证金五、联合体协议书(适用于联合体的情况)资格审查申请函十五、其他资格材料(如有)十四、投标人承诺书十三、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十二、项目机构派驻现场施工人员到位承诺书十一、主要人员简历表5.我方将接受并遵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条款。4.我方保证:我方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款规定的任一情形。3.我方保证本申请函中所提交的声明和资料在各方面都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2.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你方授权代表可调查、审核我方提交的与本申请函相关的声明、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开户银行和客户,澄清本申请中有关财务和技术方面的问题。本申请函还将授权给有关的任何机构及其授权代表,按你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以核实本申请函中提交的或与本申请人的资金来源、经验和能力有关的声明和资料。1.经研究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关于资格审查文件的各项条款及要求后,我方愿根据该文件的要求提交所需的资格审查申请材料,对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标段名称)招标项目的投标提出申请,并接受招标人对我方进行的资格审查。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7.我方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的投标保证金以_____________形式与本资格审查申请书同时递交。6.我方将派出________________(项目经理姓名)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省内企业(是/否)□是 □否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联系方式传 真网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日期员工总人数:营业执照号其中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其中高级职称人员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其中中级职称人员注册资本其中技术人员数量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其中技工基本账户银行账号其中经营范围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备注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格式)四、资格文件内容注:投标人应在本表后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多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扫描件。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扫描件三、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扫描件注:投标人应在本表后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多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扫描件。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注:在本证明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扫描件盖单位章。特此证明。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年龄: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__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_______________(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标段名称)施工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授权委托书四、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格式)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注:在本委托书后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扫描件盖单位章。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1.___________(某成员单位名称)为___________(联合体名称)牵头人。______________(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____________(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标段名称)施工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联合体协议书五、联合体协议书(适用于联合体的情况)(格式)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联合体牵头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注: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在本协议书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在本协议书后附授权委托书。6.本协议书一式____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六、投标保证金(格式)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联合体成员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担保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鉴于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参加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标段名称)施工招标的投标,__________________(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7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如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此提供凭证的扫描件,中国境内投标人还应在此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扫描件盖单位章;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七、近年财务状况表(格式)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字)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八、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格式)注:投标人应在本表后附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2项(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相应财务会计报表)。近年财务状况表名 称单位______年______年______年......一、注册资金二、净资产三、总资产四、固定资产五、流动资产六、流动负债七、负债合计八、营业收入九、净利润......合同名称合同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实际开工日期实际完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合同项目描述备注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合同工程完工或竣工验收结论。十、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格式)注:投标人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无须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九、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格式)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有具体业绩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应按具体要求在本表后附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指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竣工证书或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发包人证明)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3项,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无具体业绩要求的,无须在本表后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名称合同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合同开工日期合同完工日期承担的工作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合同项目描述备注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注:投标人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经理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扫描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有具体业绩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应按具体要求附扫描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无具体业绩要求的,无须在本表后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主要人员简历表十一、主要人员简历表(格式)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序号本项目任职姓名职称专业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序号本项目任职姓名职称专业证书名称级别证号姓 名年龄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名称职 称学历拟在本项目任职工作年限从事施工工作年限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委托人及联系电话2、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我方责任。1、招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所进行的处罚;本人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我单位在本项目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承诺派出的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以及安全员,在本项目施工期内按照合同的约定到项目现场承担本项目的施工工作。若不能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机构派驻现场施工人员到位的,愿意无条件地接受招标人作出的以下处理: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项目机构派驻现场施工人员到位承诺书十二、项目机构派驻现场施工人员到位承诺书(格式)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十三、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格式)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特此承诺。投标人承诺书十四、投标人承诺书(格式)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特此承诺。本人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我单位在本项目中标后,将积极响应国务院、建设部(及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认真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精神,执行有关规定,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保证及时定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以任何理由拖欠。如违反承诺,该行为可作为不良记录,并受到相应惩戒。十五、其他资格材料(如有)(格式)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特此承诺。本人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我单位参加本项目的工程投标,将积极响应有关投标人承诺制的精神,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保证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保证《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平台》公布的填报资料内容真实、准确,为我单位的真实意愿表达。保证不出现转包、挂靠、虚假文件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如违反承诺,我单位将接受招标人解除合同的处理,并按照本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该违法行为可作为不良记录,并受到相应惩戒。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投标文件(二)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投标文件(二)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的要求,在此说明并附其他资格材料扫描件(如有)。其他资格材料二、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目录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文件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标段名称)施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_________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__________),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___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投标函一、投标函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3)技术文件(如有);(2)商务文件;(1)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3)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投标函附录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经理1.1.2.4姓名:_________2工期1.1.4.3工期______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__________)3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1.4.5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_____年4逾期完工违约金11.5_____元/天5逾期完工违约金限额11.5不超过合同总价的_____……………………………………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大写:(填入投标总报价)投标总报价(A)=(B)+(C)+…小写: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标段:________________(一)工程项目总价表编号项目名称金额(元)备注小 计(B)工程暂列金额(C)……(D)……合 计(A)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标段:________________(二)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建筑或临时工程)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编号项目名称及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标段:________________(二)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机电或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编号项目名称及规格计量单位工程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编号项目名称及规格计量单位工程量设备费安装费设备费安装费备注\n\n\n\n\n\n水利工程招标清单\n水利工程招标清单\n水利工程招标清单\n水利工程招标清单\n\n\n\n\n\n\n工程名称:\n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n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n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n\n\n\n\n\n\n建设单位:\n \n \n\n\n\n\n\n\n\n工程总造价:\n\n\n\n\n\n\n\n\n\n编制单位:\n\n\n\n\n\n\n\n\n\n编制人:\n\n执业专用章:\n\n\n\n\n\n\n\n编制时间:2022年08月02日\n编制时间:2022年08月02日\n编制时间:2022年08月02日\n编制时间:2022年08月02日\n\n\n\n\n\n\n\n\n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n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n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n工程\n\n\n\n\n\n\n投 标 报 价\n投 标 报 价\n投 标 报 价\n投 标 报 价\n\n\n\n\n\n\n投标报价(小写):\n\n其中:甲供材料费\n0元整\n\n(大写):\n\n其中:甲供材料费\n整\n\n\n\n\n\n\n招 标 人:\n\n造价咨询人:\n\n\n\n(单位盖章)\n\n(单位盖章或资质专用章)\n\n\n\n\n\n\n法定代表人 \n\n法定代表人 \n\n\n或其授权人:\n\n或其授权人:\n\n\n\n(签字或盖章)\n\n (签字或盖章)\n\n\n\n\n\n\n造价工程师:\n\n\n\n\n\n(签字盖专用章)\n(签字盖专用章)\n(签字盖专用章)\n\n\n\n\n\n\n编制时间:2022年08月02日\n编制时间:2022年08月02日\n编制时间:2022年08月02日\n编制时间:2022年08月02日\n\n\n\n工程造价汇总表\n工程造价汇总表\n工程造价汇总表\n工程造价汇总表\n\n工程名称: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n工程名称: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n工程名称: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n\n\n编号\n项 目 名 称\n建安费(元)\n备注\n\n第一部分\n建筑工程\n\n\n\n一\n左岸\n\n\n\n二\n右岸\n\n\n\n三\n河道疏浚\n200000\n包干不下浮\n\n第五部分\n临时工程\n540000\n包干不下浮\n\n第六部分\n暂列金\n600000\n不下浮(以现场签证为准)\n\n\n小 计(元)\n\n\n\n\n总 计\n\n\n\n\n\n表三\n\n\n\n\n\n\n\n建筑工程招标清单\n建筑工程招标清单\n建筑工程招标清单\n建筑工程招标清单\n建筑工程招标清单\n建筑工程招标清单\n建筑工程招标清单\n\n工程名称: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n工程名称: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n工程名称: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n工程名称: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n工程名称: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n工程名称: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n工程名称: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n\n编号\n工程或费用名称\n单位\n工程量\n单价(元)\n合价(元)\n备注\n\n第一部分\n建筑工程\n \n0\n\n\n\n\n一\n左岸\n \n0\n\n\n\n\n1\n土方开挖(就地堆放)\nm3\n73994\n0\n0\n\n\n2\n砂卵石回填(利用土方开挖)\nm3\n35611\n0\n0\n\n\n3\n弃土外运(2km)\nm3\n0\n0\n0\n\n\n4\nC15埋石砼挡墙\nm3\n21734\n0\n0\n\n\n5\nΦ50排水管\nm\n2491\n0\n0\n\n\n6\n沥青木板伸缩缝处理\nm2\n2159\n0\n0\n\n\n7\n5%水泥稳定粒料层(15cm厚)\nm2\n8655\n0\n0\n\n\n8\nC25砼路面(20cm厚)\nm2\n7419\n0\n0\n\n\n9\n胶合木模板\nm2\n25494\n0\n0\n\n\n10\nC15砼垫层\nm3\n3.2\n0\n0\n\n\n11\nC25钢筋砼箱涵\nm3\n37.6\n0\n0\n\n\n12\nC25砼护坦\nm3\n182\n0\n0\n\n\n13\nC15砼集水井\nm3\n245\n0\n0\n\n\n14\nC20砼排水沟\nm3\n272\n0\n0\n\n\n15\nDN800排水管\nm\n80\n0\n0\n\n\n16\n钢筋制安\nt\n5.24\n\n\n\n\n二\n右岸\n \n0\n0\n0\n\n\n1\n土方开挖(就地堆放)\nm3\n46641\n0\n0\n\n\n2\n砂卵石回填(利用土方开挖料)\nm3\n19859\n0\n0\n\n\n3\n弃土外运(2km)\nm3\n0\n0\n0\n\n\n4\nC15埋石砼挡墙\nm3\n12045\n0\n0\n\n\n5\nΦ50排水管\nm\n1477\n0\n0\n\n\n6\n沥青木板伸缩缝处理\nm2\n1208\n0\n0\n\n\n7\n5%水泥稳定粒料层(15cm厚)\nm2\n4859\n0\n0\n\n\n8\nC25砼路面(20cm厚)\nm2\n4165\n0\n0\n\n\n9\n胶合木模板\nm2\n13390\n0\n0\n\n\n10\nC20砼排水沟\nm3\n153\n0\n0\n\n\n11\nDN800排水管\nm\n24\n0\n0\n\n\n12\nC25砼护坦\nm3\n48\n0\n0\n\n\n13\nC15砼集水井\nm3\n66\n\n\n\n\n14\n三维植被网护坡\nm2\n758\n\n\n\n\n15\n防护栏杆\nm\n1400\n0\n0\n\n\n三\n河道疏浚\nm3\n0\n\n\n\n\n1\n回潭溪河道疏浚(疏浚河道长5km,包含河道疏浚以及土方开挖回填后余方的外运工作)\n项\n1\n200000\n200000\n包干不下浮\n\n\n合 计\n\n\n\n\n\n\n\n\n表三\n\n\n\n\n\n\n\n临时工程招标清单\n临时工程招标清单\n临时工程招标清单\n临时工程招标清单\n临时工程招标清单\n临时工程招标清单\n临时工程招标清单\n\n工程名称: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n工程名称: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n工程名称: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n工程名称: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n工程名称: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n工程名称: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n工程名称: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n\n编号\n工程或费用名称\n单位\n工程量\n单价(元)\n合价(元)\n备注\n\n第五部分\n临时工程\n\n0\n\n\n\n\n1\n临时工程(含施工导流工程、围堰、抽水台班、安全生产措施费、施工现场标准化建设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供电工程、其他施工临时工程、临时施工交通工程、余方堆置费以及工程保险费等发生的费用)\n项\n1\n540000\n540000\n包干不下浮\n\n第六部分\n暂列金\n\n0\n\n\n\n\n1\n暂列金\n项\n1\n600000\n600000\n不下浮(以现场签证为准)\n\n\n合 计\n\n\n\n\n\n\n\n(2)建筑定额采用福建省水利厅闽水建设〔2021〕2号颁布的《福建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福建省水利厅闽水建设〔2021〕2号《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定额采用本预算依据福建省水利厅闽水建设〔2021〕2号《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简称“编制规定”)编制。1、编制依据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预算审核编制说明(1)材料预算价格根据2022年第5期《南平工程造价信息》中建阳区信息价并结合现场实际综合确定。水泥、钢筋、柴油、碎石、砂、石料等主材按编制规定要求计算。4、材料预算价格根据福建省水利厅颁发的《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人工预算单价计算标准为:技工120元/工日,普工85元/工日。3、人工工资(4)施工机械台班采用福建省水利厅闽水建设〔2021〕2号文颁发的《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3)安装定额采用福建省水利厅闽水建设〔2021〕2号文颁发的《福建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7、利润率间接费费率按照《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规定取值如下:6、间接费根据编制规定,其它直接费率以基本直接费为计算基数,本枢纽工程费率为4.3%。5、其它直接费序号工程类别计算基础间接费费率(%)一建筑工程1土方开挖工程直接费122石方开挖工程直接费143土石填筑工程直接费104模板工程直接费105混凝土工程直接费146钢筋制安工程直接费67钻孔灌浆及锚固工程直接费128疏浚工程直接费69生态景观工程直接费811其他工程直接费6二安装工程1设备安装工程人工费552管道安装工程人工费702、C25砼路面定额中砼配比由砂砾石改碎石。1、工程所用河砂单价改为机制砂。9、核增核减说明根据闽水计财[2019]1号,税金按9%计取。8、税金根据“编制规定”,利润按7%计取。8、河道疏浚工程量核减。7、弃土外运统一计入河道疏浚。6、仿木栏杆单价调整5、取消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增加施工导流工程4、DN800排水管单价调整。3、钢模板改为胶合板模板。授权委托书蓄信之系南平市建阳区建溪流域建阻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段防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单位未办理电子印章,现授权_厦门市赏竺新市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在南平市建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招标文件、变更公告、补充通知、答疑、澄清、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文件相关事宜,本授权委托书扫描件作为电子招标的组成部分。授权方无权转让特此委托。招标人:南平市建阳区建溪流域建阳段防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日期:2022年8月12日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答疑纪要(一)招标项目编号:E3507030701100433001各投标人:1、原招标文件的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1)资质要求及(5)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的资格要求。现该条款修正为:“(1)资质要求:①投标人具有不低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5)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的资格要求:①具有有效的执业或职业资格:不低于贰级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以上内容招标文件同步修正。当招标文件、招标的澄清、修改、补充、变更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变更内容作为招标编E3507030701100433001“建阳区崇阳溪支流回潭溪(将口镇杨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ggzyfw.fujian.gov.cn)、南平市建阳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ggzy.np.gov.cn/jy/)上发布。投标人可自行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ggzy.np.gov.cn/jy/)自行下载及查阅。招标人:南平市建阳区建溪流域建阳段防洪工程建股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厦门市新市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厂25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河流治理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