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招标公告(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人民政府2022)
王家坝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比选公告
比选公告
王家坝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比选公告
1.比选条件
本招标项目 王家坝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已由重庆市万盛经济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万盛发改行审[ 2022 ] 91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比选人为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竞争性比选。
2.项目概况与
比选范围
2.1 建设地点: 南桐镇王家坝村王家坝社、黄家塆社、大竹林社。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 新砌土窑青砖庭院栏杆285m3和红砖庭院栏杆35m3,新砌庭院花槽130m;新建0.4m宽排水沟200m,整治3m宽排水沟71m;拆除旧房屋建设三格式化粪池1个;改造农户葡萄棚架1个;实施花草种植850m3,片石挡墙55 m3;地坝硬化1100m2;新建透水八字砖生态停车场260m3。
2.3 本次比选项目合同估算金额: 80 万元
2.4 比选范围:本次比选项目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王家坝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公告,补遗等,具体以比选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2.5 工期要求: 2个月
缺陷责任期要求: 24个月
3.竞选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比选要求竞选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本次比选要求竞选人具备的资质条件: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1.2 本次比选要求竞选人具备的业绩条件: 无
3.2 本次比选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者,请于2022年8月 30日至2022年 9月 1日每日上午9:30时至中午12:00时,下午14:30时至17:00时止(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竞选人公章到比选代理机构(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科创大厦201室)处报名及购买比选文件。联系人:金老师,联系电话:15683078250。
报名费缴纳方式及账户信息:银行转账或现金
收款单位: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账户号码:31101201040002679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巴南马王坪支行
4.2 竞争性比选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套(售后不退),竞选人在购买竞争性比选文件时一次性向比选代理机构缴纳。
4.3 竞选人若对本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清单、图纸等有疑问,需要提出疑问的,请在 2022 年 9 月 2 日 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前以书面或传真或邮件的方式向比选人或者比选代理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4.4 比选人应于 2022 年 9 月 5 日17时 00 分(北京时间)前在发布澄清。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2 年 9 月 6 日 14时 30 分,地点为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万盛经开区松林路111号国能天街8号楼(万盛经开区开投集团)4楼开标室) 。
5.2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6 日 14 时 00 分至 2022 年 9 月 6 日 14 时 30 分(北京时间)。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比选人及比选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6.
联系方式
比选人: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人民政府 比选代理机构: 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人民政府 地 址: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西城大道科创大厦201
联 系 人:罗老师 联 系 人: 金老师
电 话: 19122571644 电 话: 15683078250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2022 年 8 月 30 日
8.30挂-王家坝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zip
8.30挂-王家坝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zip
说明:若因未按时递交盖章的报名表或未按时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而影响投标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报名表项目名称比选申请人填写单位名称(盖公章)比选申请人填写单位地址比选申请人填写联系人姓名座机手机比选申请人填写联系人比选申请人填写报名时间年月日1、比选申请人在比选文件报名时间内将《报名表》(加盖投标人公章)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报名且缴纳竞争性比选文件费,否则其报名和比选申请无效。2、比选文件报名时间:2022年8月30日-2022年9月1日上午9-12时,下午14-17时(工作时间)2.1建设地点:南桐镇王家坝村王家坝社、黄家塆社、大竹林社。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本招标项目王家坝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已由重庆市万盛经济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万盛发改行审[2022]91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比选人为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竞争性比选。1.比选条件王家坝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比选公告比选公告3.竞选人资格要求缺陷责任期要求:24个月2.5工期要求:2个月2.4比选范围:本次比选项目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王家坝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公告,补遗等,具体以比选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2.3本次比选项目合同估算金额:80万元2.2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新砌土窑青砖庭院栏杆285m3和红砖庭院栏杆35m3,新砌庭院花槽130m;新建0.4m宽排水沟200m,整治3m宽排水沟71m;拆除旧房屋建设三格式化粪池1个;改造农户葡萄棚架1个;实施花草种植850m3,片石挡墙55m3;地坝硬化1100m2;新建透水八字砖生态停车场260m3。4.1凡有意参加比选者,请于2022年8月30日至2022年9月1日每日上午9:30时至中午12:00时,下午14:30时至17:00时止(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竞选人公章到比选代理机构(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科创大厦201室)处报名及购买比选文件。联系人:金老师,联系电话:15683078250。4.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获取3.2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1.2本次比选要求竞选人具备的业绩条件:无3.1.1本次比选要求竞选人具备的资质条件: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3.1本次比选要求竞选人须具备以下条件:4.3竞选人若对本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清单、图纸等有疑问,需要提出疑问的,请在2022年9月2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以书面或传真或邮件的方式向比选人或者比选代理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4.2竞争性比选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套(售后不退),竞选人在购买竞争性比选文件时一次性向比选代理机构缴纳。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巴南马王坪支行账户号码:31101201040002679收款单位: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报名费缴纳方式及账户信息:银行转账或现金6.联系方式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比选人及比选代理机构不予受理。5.2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22年9月6日14时00分至2022年9月6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9月6日14时30分,地点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万盛经开区松林路111号国能天街8号楼(万盛经开区开投集团)4楼开标室)。5.投标文件的递交4.4比选人应于2022年9月5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在发布澄清。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传真:传真:电话:19122571644电话:15683078250联系人:罗老师联系人:金老师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人民政府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西城大道科创大厦201比选人: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人民政府比选代理机构: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2年8月30日目录2022年8月比选代理机构: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法人章)比选人: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人民政府(盖单位法人章)竞争性比选文件王家坝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40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39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8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9第二章竞选人须知4第一章比选公告22.1建设地点:南桐镇王家坝村王家坝社、黄家塆社、大竹林社。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本招标项目王家坝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已由重庆市万盛经济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万盛发改行审[2022]91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比选人为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竞争性比选。1.比选条件王家坝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比选公告第一章比选公告3.竞选人资格要求缺陷责任期要求:24个月2.5工期要求:2个月2.4比选范围:本次比选项目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王家坝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公告,补遗等,具体以比选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2.3本次比选项目合同估算金额:80万元2.2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新砌土窑青砖庭院栏杆285m3和红砖庭院栏杆35m3,新砌庭院花槽130m;新建0.4m宽排水沟200m,整治3m宽排水沟71m;拆除旧房屋建设三格式化粪池1个;改造农户葡萄棚架1个;实施花草种植850m3,片石挡墙55m3;地坝硬化1100m2;新建透水八字砖生态停车场260m3。4.1凡有意参加比选者,请于2022年8月30日至2022年9月1日每日上午9:30时至中午12:00时,下午14:30时至17:00时止(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竞选人公章到比选代理机构(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科创大厦201室)处报名及购买比选文件。联系人:金老师,联系电话:15683078250。4.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获取3.2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1.2本次比选要求竞选人具备的业绩条件:无3.1.1本次比选要求竞选人具备的资质条件: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3.1本次比选要求竞选人须具备以下条件:4.3竞选人若对本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清单、图纸等有疑问,需要提出疑问的,请在2022年9月2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以书面或传真或邮件的方式向比选人或者比选代理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4.2竞争性比选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套(售后不退),竞选人在购买竞争性比选文件时一次性向比选代理机构缴纳。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巴南马王坪支行账户号码:31101201040002679收款单位: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报名费缴纳方式及账户信息:银行转账或现金6.联系方式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比选人及比选代理机构不予受理。5.2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22年9月6日14时00分至2022年9月6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9月6日14时30分,地点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万盛经开区松林路111号国能天街8号楼(万盛经开区开投集团)4楼开标室)。5.投标文件的递交4.4比选人应于2022年9月5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在发布澄清。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传真:传真:电话:19122571644电话:15683078250联系人:罗老师联系人:金老师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人民政府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西城大道科创大厦201比选人: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人民政府比选代理机构: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总则正文内容不允许修改。若竞选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地方,以竞选人须知前附表为准。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竞选人须知2022年8月30日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比选人名称: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人民政府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人民政府联系人:罗老师电话:191225716441.1.3比选代理机构名称: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西城大道科创大厦201联系人:金老师电话:156830782501.1.4项目名称王家坝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1.1.5建设地点南桐镇王家坝村王家坝社、黄家塆社、大竹林社。1.1.6建设规模新砌土窑青砖庭院栏杆285m3和红砖庭院栏杆35m3,新砌庭院花槽130m;新建0.4m宽排水沟200m,整治3m宽排水沟71m;拆除旧房屋建设三格式化粪池1个;改造农户葡萄棚架1个;实施花草种植850m3,片石挡墙55m3;地坝硬化1100m2;新建透水八字砖生态停车场260m3。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及业主自筹1.2.2出资比例99%、1%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比选范围本次比选项目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王家坝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公告,补遗等,具体以比选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1.3.2计划工期缺陷责任期工期:2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1.3.3质量要求达到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1.4.1竞选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竞选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1)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竞选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竞选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相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竞选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2.财务要求无3.业绩要求无4.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4.1竞选人自行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5)被重庆市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6)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7)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8)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9)竞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两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竞选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4.2信用状况竞选人有不良行为记分、进入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的,不得参与比选,否则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信用状况以开标环节查询的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5.项目经理资格要求5.1竞选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已在竞选人本单位注册并应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5.2竞选人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做出到岗履职的承诺(自行承诺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只能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人员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竞选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的承诺(自行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未被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比选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竞选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竞选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竞选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拟派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的承诺(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6.其他要求(1)主要管理人员:竞选人自行承诺中选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须按上述要求组建施工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应持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其中安全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注册证书或职称证书,并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投标时竞选人只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投入主要管理人员的承诺(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无需提供人员的具体证明材料,具体人员由比选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经比选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中选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其中选资格,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竞选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特别说明:上述1~6条所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应加盖竞选人单位法人章并编入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中,上述1~5条,有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竞选人须自行承诺其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比选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竞选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处理,其竞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竞选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3)本比选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①社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②项目经理的养老保险证明期限为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的连续养老保险[提交的养老保险时间段必须一致;从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前一月起算,养老保险时间段不少于6个月。]。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个人),必须包含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和参保基本情况、参保缴费明细(养老保险),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5.1踏勘现场☑不组织1.6.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7分包☑不允许2.1构成竞争性比选文件的其他材料比选人发出的澄清及修改2.2.1竞选人对竞争性比选文件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竞选人应仔细阅读竞争性比选文件及附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比选公告规定的时间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2.2.2比选人对竞争性比选文件答疑的截止时间比选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向所有购买比选文件的竞选人发布澄清。2.2.2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比选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2.2.3比选人对竞争性比选文件进行修改的时间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2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竞选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投标报价1.本工程招标将设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800000元(大写:捌拾万元整);本工程比选将设置全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详见附件,竞选人的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竞选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相应的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2.竞选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承诺函包括以下内容:(1)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2)竞争性比选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3)每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对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12.本项目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执行。本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为:详见专用合同条款。13.本项目所采用技术、工艺和产品等必须执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2019年版)(渝建发〔2019〕25号)的规定。14.本工程主体结构若需混凝土,则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自建搅拌站。3.3.1比选有效期9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3.4.1竞选保证金1.本工程的竞选保证金为10000元[红名单中的竞选人的竞选保证金金额可减半]。2.竞选保证金递交竞选人须按本项目规定的竞选保证金金额进行缴纳,由竞选人从其基本账户将竞选保证金汇至以下指定账户:保证金账户:户名: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财政办公室账号:0806020120010000521开户行:农商行万盛支行南桐分理处(1)竞选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6日11:00。(2)转款备注:王家坝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竞选保证金。3.各竞选人在银行转账(电汇)时,须充分考虑银行转账(电汇)的时间差风险,如同城转账、异地转账或汇款、跨行转账或汇款的时间要求;请竞选人使用网银及柜台转账方式缴纳保证金,本项目不接收柜台现金存款、结算卡、刷POS机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缴纳保证金(如:微信支付、支付宝等方式),如果由于竞选人未按以上约定方式缴纳保证金导致无法参与竞选和无法退付保证金等后果由竞选人自行承担。3.竞选保证金退还方式(1)竞选人于开标当天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提交该项目保证金银行回单和公司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2)未中选人的竞选保证金,于该项目结果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3)中选人的竞选保证金,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选人的竞选保证金。注:竞选人未按本条规定提交竞选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3.5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6.1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3.7.3签字盖章要求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位置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盖单位法人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法人章或由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3.7.4投标文件的份数投标函部分:一式叁份,正本1份、副本2份;资格审查部分:一式叁份,正本1份、副本2份;技术部分:一式叁份,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形式(U盘)中的经济部分:应包含经济部分全部excel格式预算表格,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无须装订入投标文件纸质版中。3.7.5装订要求1、本工程应将投标函部分、技术部分、资格审查部分,各自分别装订成册。2、装订(1)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标注页码。(2)技术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标注页码。(3)资格审查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标注页码。4.1.1投标文件的密封1.投标文件袋使用自备的“投标函部分”袋、“技术部分”袋、“资格审查部分”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2.投标函部分和电子版形式(U盘)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竞选人单位法人章。3.技术部分装入“技术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竞选人单位法人章。4.资格审查部分(含商务部分)装入“资格审查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竞选人单位法人章。5.“投标函部分”、“技术部分”、“资格审查部分”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竞选人单位法人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一个大袋装不下的,可使用多个大袋分册封装。大袋未按要求密封的,比选人或代理机构应该拒收。注:“投标函部分”袋、“技术部分”、“资格审查部分”袋只为方便投标文件分装,不作为判定密封合格与否的条件。但为了方便开标,请各竞选人主动配合,按要求分装。4.1.2封套上写明应在“投标文件”大袋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比选人名称:竞选人名称:投标文件在2022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同开标地点。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详见比选公告。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若经核实委托代理人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不得参加开标会。核验合格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加开标会,不参加开标会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4.展示竞选保证金的保证金交纳情况,应至少包含竞选人名称、金额、竞选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时间等,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备注”栏中记录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保证金来款账户非基本账户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5.密封情况检查:竞选人可对自己的投标文件封装情况进行检查,以确认其投标文件密封完好。6.设有最高限价的,公布最高限价;7.开标顺序:随机开启;8.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启投标文件大袋,公布竞选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9.竞选人代表、比选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因其他原因未能签字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10.竞选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由比选人或代理机构当场答复,并记录到开标记录表中。异议处理完毕后,汇总开标情况,打印开标记录表。11.比选人或比选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投标信用平台现场完成竞选人信用状况查询,形成《竞选人信用状况一览表》记录竞选人不良行为记分情况以及是否进入红名单、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等信息;《竞选人信用状况一览表》与其他评标资料一起送评标委员会评审时使用。12.开标结束。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1.评标委员会构成:3人。2.评标组织专家确定方式:由比选人按相关规定组建。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7.2中标公示比选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万盛经开区)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7.3.1履约担保1、中标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2、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转账;(2)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10%[红名单中的中选人的履约担保金额可减半];(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收到中选通知书后30日内(合同签订前)。(4)履约担保的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5)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8.1重新招标1.按竞选人须知第8.1(1)执行;2.按竞选人须知第8.1(2)执行;3.按竞选人须知第8.1(3)执行;4.按竞选人须知第8.1(4)执行。8.2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重新招标的竞选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比选和评审。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竞选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竞选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再比选。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9.1异议处理1.竞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项目的竞争性比选文件(含澄清修改)、开标情况、评标结果等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比选人提出,比选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提出异议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被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3)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4)请求及主张;(5)涉及事项的证据、证明材料。异议的主体必须为法人,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有关材料是外文,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2.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竞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的,将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异议受理单位:联系电话:9.2低价风险担保(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1、低价风险担保:中选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提供,如不按时足额提供,视为中选人放弃中选,比选人有权不退还其竞选保证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中选人的不良行为直接记12分,纳入重点关注名单。2、中选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银行转账或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最高限价×85%-中选价)×□1□2☑3)[红名单中的中选人的低价风险担保金额可减半];(3)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时间:从比选人低价风险担保书面通知送达拟中标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中选人按担保金额向比选人提交低价风险担保;(4)中选人因自身原因未按中选通知书规定的时限与比选人签订合同的,比选人有权扣除其比选保证金并取消中选资格。(5)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之日起至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3、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9.3交易服务费及代理服务费1、交易服务费:/2、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为6000元,由中选人在领取中选通知书之前一次性向比选代理机构缴纳,并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列。9.4关于对竞争性比选文件及投标争议的解释对者竞争性比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比选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竞选人的解释。本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比选人及比选代理机构。9.5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相关要求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中标人必须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7〕13号)及《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网络系统正式运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竞选人中选后,在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在我市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人工费(工资款)支付比例;在项目开工后,为农民工办理平安卡和工资卡,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9.6纳税说明为较好的履行纳税义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选单位必须作为独立纳税人在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就地缴纳该项目相关税费。竞选人必须按投标文件格式给出的“招投标纳税承诺书”填写纳税承诺书。9.7其他在本项目工程过程中,如有其他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1.1.5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比选代理机构: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1.2本招标项目比选人: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1.1项目概况1.3比选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6本招标项目建设规模: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4.1竞选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4竞选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3.3质量要求: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3.1比选范围: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4.3竞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4.2不允许联合体投标。(4)其他要求: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3)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2)项目经理资格: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1.5费用承担(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0)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9)被责令停业的;(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8计量单位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7语言文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比选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6保密竞选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11分包不召开。1.10投标预备会不组织,由竞选人自行踏勘,其费用和责任均由竞选人自行承担。1.9踏勘现场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本竞争性比选文件包括:2.1竞争性比选文件的组成2.竞争性比选文件竞选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竞争性比选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1.12偏离不允许。(6)图纸;(5)工程量清单;(4)合同条款及格式;(3)评标办法;(2)竞选人须知;(1)比选公告;详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2.2竞争性比选文件的澄清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9)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8)投标文件格式;(7)技术标准和要求;(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3.1投标文件的组成3.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竞争性比选文件的澄清相关内容及方式执行。2.3竞争性比选文件的修改3.2投标报价(6)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5)资格审查资料;(4)项目管理机构;(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4竞选保证金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比选有效期的,比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选人延长比选有效期。竞选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竞选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竞选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竞选人有权收回其竞选保证金。3.3.1在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选有效期内,竞选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比选有效期3.2.2竞选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1竞选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2)中标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比选人签订合同,或未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1)竞选人在规定的比选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4.3竞选保证金(投标保函)退还: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3.4.2竞选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竞选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3.4.1竞选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竞选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竞选人应附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3.5资格审查资料(2)竞选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比选人。3.4.5(1)竞选保证金为无条件担保;(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违反本章第9.2款对竞选人的纪律要求的;3.7.3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要求:按本章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3.7.3项执行。3.7.2投标文件应当对竞争性比选文件有关工期、比选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比选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竞争性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比选人的承诺。3.7投标文件的编制不允许提交。3.6备选投标方案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投标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3.7.4投标文件的份数: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法人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4.2.4比选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竞选人出具签收凭证。4.2.3除竞选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竞选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2竞选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4.2.1竞选人应在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投标文件的递交5.1开标时间和地点5.开标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4.3.2竞选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比选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竞选人出具签收凭证。4.3.1在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竞选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6.评标竞选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比选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竞选人代表、比选人代表、主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5.3开标异议详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5.2款开标程序。5.2开标程序比选人在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竞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6.3评标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2评标原则6.1.2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6.1.1评标由比选人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6.1评标委员会7.2中标公示及中标通知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比选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比选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7.1定标方式7.合同授予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7.4签订合同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竞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竞选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比选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比选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竞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比选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履约担保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比选有效期内,且未有竞选人的异议与投诉,比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选通知书。比选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1)投标截止时间止,竞选人少于3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将重新招标:8.1重新招标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7.4.2发出中选通知书后,比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向中标人退还竞选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4.1比选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争性比选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不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低价风险担保(适用于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或履约保证金的,比选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竞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竞选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9.纪律和监督重新招标的竞选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竞选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竞选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8.2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竞选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竞选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竞选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2)比选人直接或者间接向竞选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1)比选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竞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人与竞选人串通投标:比选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竞选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比选人与竞选人串通投标。9.1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9.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竞选人相互串通投标:竞选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比选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竞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对竞选人的纪律要求(6)比选人与竞选人为谋求特定竞选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5)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竞选人为特定竞选人中标提供方便;(4)比选人授意竞选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9.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选人相互串通投标:(5)竞选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竞选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竞选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3)竞选人之间约定部分竞选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2)竞选人之间约定中标人;(1)竞选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6)不同竞选人的竞选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5)不同竞选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4)不同竞选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3)不同竞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2)不同竞选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1)不同竞选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9.2.4竞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9.2.3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9.5投诉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不得对竞争性比选文件中《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以外的内容予以否决投标,否则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按《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附表一:开标记录表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竞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比选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序号竞选人密封情况投标总报价安全生产费暂定金额质量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备注签名最高限价(竞选人名称):编号:问题澄清通知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年月日比选人代表:监标人:主持人:记录人:评标委员会:(签字)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2.1.(项目名称)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编号:问题的澄清附表三:问题的澄清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竞选人:(盖单位法人章).....2.1.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你单位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在日内到我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在此之前按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的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如有)。我单位拟建的(项目名称)于年月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中标额为(大写),¥(其中含安全生产费¥)。中标工程范围:,工程规模为,中标工期日历天,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标准。项目经理由担任。中标单位:中选通知书附表四:中选通知书年月日签发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联系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比选人:(盖单位法人章)特此通知。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竞选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排序。1.评标方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竞选人须知前附表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竞选人须知前附表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前附表作为评定依据。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评标办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相等的,以“竞选人在红名单中优先”的原则排序(红名单建立完善后使用;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竞选人均在红名单中或均不在红名单中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原则排序。[提示:由招标人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有利于合同履行的原则确定。]2.1.1资格评审标准资质条件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1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1资格评审标准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1资格评审标准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1资格评审标准项目经理资格要求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1资格评审标准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形式评审标准竞选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2.1.2形式评审标准投标函签字盖章投标函格式规定签字、盖章的位置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单位法人章。2.1.2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2.1.2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份数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3.7.4项规定。2.1.2形式评审标准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2.1.2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的签署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须齐全。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字(或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须齐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总报价1.投标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2.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3.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工期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3.2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3.3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3.3.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3.4款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由竞选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由竞选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2.1.3响应性评审标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竞选人承诺满足以下内容:1.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2.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3.每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对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2.1.3响应性评审标准实质性要求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3项规定。本次投标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1.技术部分30分;2.投标总报价70分。2.2.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技术方案评审施工组织管理5分编制要点:是否满足本工程需求:主要审查施工管理的组织机构模式是否科学,人员分工是否明确,岗位责任制是否健全;审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能力在数量上和专业方面能否满足施工要求。内容完整、合理得满分,缺1项扣0.5分,1项不完整扣0.3分,最低为0分。2.2.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技术方案评审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5分编制要点: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顺序,施工起点流向,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械。内容完整、方案科学、措施合理得满分,缺1项扣1分,1项不合理扣0.5分,最低为0分。2.2.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技术方案评审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5分编制要点:包括质量责任制度,检验检测制度,教育培训,质量保修措施。内容完整、制度完善得满分,缺1项扣1分,1项不合理扣0.5分,最低为0分。2.2.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技术方案评审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5分编制要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齐全。符合要求得满分,缺1项扣1分,1项不合理扣0.5分,最低为0分。2.2.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技术方案评审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措施4分编制要点: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完善,责任清晰,措施到位,机制健全。符合要求得4分,内容基本完整、制度比较完善得2分,内容不够完整、制度欠完善得1分。2.2.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技术方案评审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4分编制要点:进度计划安排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进度控制措施科学具体。符合要求得4分,内容基本完整、措施比较完善得2分,内容不够完整、措施欠完善得1分。2.2.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技术方案评审资源配备计划与先进性2分编制要点:包括劳动力、施工设备及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等资源配备计划。内容完整、计划合理得2分,内容基本完整、计划比较合理得1.5分,内容不够完整、计划欠合理得1分。2.2.3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投标总报价所有通过形式评审、资格审查、响应性评审的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完成后(除计算错误外),在后续的评审中不得再对其做出调整。3评标程序1.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1款进行初步评审。未通过初步评审或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的不再进行后续评审。2.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竞选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竞选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4.对初步评审合格的竞选人按照本章第2.2.3项计算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并按本附表第3.2.1(2)目规定的评分方法对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5.对技术部分、投标总报价得分进行汇总,确定得分由高至低前三名竞选人为中标候选人。3.2.1(1)技术部分得分(A)施工组织管理不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要求的,技术方案得0分。评标委员会按第2.2.2项各评审因素设定的分值评分。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时,所有评委打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余下评委打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该竞选人技术方案得分。技术方案得分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3.2.1(1)技术部分得分(A)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施工组织管理3.2.1(1)技术部分得分(A)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3.2.1(1)技术部分得分(A)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3.2.1(1)技术部分得分(A)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3.2.1(1)技术部分得分(A)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措施3.2.1(1)技术部分得分(A)资源配备计划与先进性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3.2.1(2)投标报价得分(B)投标总报价所有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竞选人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等于评标基准价,得满分70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1分,每减少1%扣1分,扣完为止。按插入法计算得分。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3.2.3竞选人得分竞选人得分=A+B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1B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2.1.1A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1初步评审标准2.评审标准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对于施工难度大、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由招标人会同设计单位提出技术方案编写要点,作为评分标准)。2.2.2评分标准(2)投标总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1分值构成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3.评标程序(2)投标报价的允许偏差范围: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和允许偏差范围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评标基准价计算(2)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1)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3.1.2竞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至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当竞选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1初步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3.2详细评审(2)投标函中的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不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竞选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修正原则如下:(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竞选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竞选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2.3竞选人得分=A+B。3.2.2各类评分分值的最终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2)按本章第3.2.1(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总报价计算出得分B。(1)按本章第3.2.1(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方案计算出得分A(所有评委打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余下评委打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该竞选人技术方案得分。)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3.4.1除第二章“竞选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评标结果3.3.3评标委员会对竞选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竞选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竞选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示:合同协议书为示范性内容,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必填写,供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填写。]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投标文件存在本一览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竞选人的投标文件。章节号条款名称否决投标条件资格评审A-1竞选人的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须满足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1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资格评审A-2竞选人的财务须满足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2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资格评审A-3竞选人的业绩须满足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3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资格评审A-4竞选人的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须满足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4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资格评审A-5竞选人的项目经理资格须满足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5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资格评审A-6竞选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6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资格评审A-7若有联合体竞选人,则:(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形式评审A-8竞选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形式评审A-9投标函格式规定签字、盖章的位置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单位法人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形式评审A-10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形式评审A-11投标文件份数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3.7.4项的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形式评审A-12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在联合体协议中须明确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委托代理人,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形式评审A-13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形式评审A-14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须齐全。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签字(或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须齐全,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形式评审A-15竞选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选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16投标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17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18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19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20工期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21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22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23竞选人应按竞选人须知前附表第3.4款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24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由竞选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响应性评审A-25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由竞选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响应性评审A-26竞选人提供的关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承诺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27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规定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响应性评审A-28竞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1.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其他/1.工程名称:。一、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二、合同工期6.工程承包范围:。5.工程内容:。4.资金来源:。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工程地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三、质量标准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开工通知明确的开工日期为准。承包人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日历天。其中:人民币(大写)(¥元);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1.承包人投标函中承诺的中标价为: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1)安全文明施工费:五、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3.合同价格形式:。该项目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发包人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以不低于已完成合同价款的(不低于25%,以设备采购为主的工程项目不受此限制),农民工工资单独支付至承包人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5)人工费(工资款)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姓名:,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身份证号码:,姓名:,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六、合同文件构成证书名称及号码:。身份证号码:。(8)技术标准和要求;(7)招标文件及修改文件;(6)投标文件(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除外);(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形式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10)其他合同文件。(9)图纸;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九、签订时间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专用合同条款及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词语含义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十二、合同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补充协议合同在签订。十、签订地点发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下为签字盖章页)。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双方各持份,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十三、合同份数2.。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开户银行:电话:地址: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账号:1.一般约定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签约时间:年月日账号:开户银行:电话: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3工程和设备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日期和期限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1.3法律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2)中标通知书(如有);(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9)其他合同文件。1.6.4承包人文件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2图纸的错误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联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1.9化石、文物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严禁贿赂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知识产权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2保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1许可或批准2.发包人(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2.3发包人人员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2.2发包人代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4.3提供基础资料(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4.4逾期提供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2项目经理(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承包人人员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3.5.4分包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联合体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7履约担保4.2监理人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4.3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4.4商定或确定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5.2质量保证措施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5.3.2检查程序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1承包人自检5.3隐蔽工程检查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3重新检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5.5质量争议检测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6.1.1安全生产要求6.1安全文明施工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6.1.5文明施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6.1.4治安保卫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6.1.9安全生产责任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8事故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6.2.1劳动保护6.2职业健康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7.工期和进度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2.2生活条件(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1)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7.1施工组织设计(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7.2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7.3.1开工准备7.3开工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7.4测量放线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7.3.2开工通知(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7.8暂停施工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3指示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9提前竣工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材料与设备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6.2样品的保管(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2取样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10.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9.4现场工艺试验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0.1变更的范围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10.3变更程序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10.2变更权(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4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3.3变更执行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4.2变更估价程序(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0.4.1变更估价原则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暂估价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最高限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10.9计日工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8暂列金额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价格调整公式(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2.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单价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3.其它价格形式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2.3计量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12.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1计量原则(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1付款周期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2.4.6支付分解表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2.5支付账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13.2竣工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3.2.2竣工验收程序(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3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13.3.3投料试车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3.2试车中的责任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施工期运行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6.2地表还原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14.2竣工结算审核(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3甩项竣工协议(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5.2缺陷责任期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1工程保修的原则15.缺陷责任与保修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质量保证金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15.4.2修复费用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3修复通知(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5.4.5承包人出入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4未能修复(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7.2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8.1工程保险18.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8.3其他保险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工伤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4持续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9.索赔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18.7通知义务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19.3发包人的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20.1和解20.争议解决(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9.5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0.4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1.1.1合同1.1词语定义与解释1.一般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1.1.1.12工作:指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推及的,为本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与维护所需要的管理、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提供。1.1.1.11招标文件:指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图纸、其他技术资料及招标人发出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等资料。本项补充1.1.1.11~1.1.1.16目: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执行。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订及其他错误修订(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本目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技术规范,即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2.4监理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6项目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建设项目为目的,从事项目管理的机构、单位或组织。1.1.1.15到岗:指承包人按照到岗履职承诺安排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相关要求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施工现场就职履约的行为。1.1.1.14公章:专指法定单位名称章。1.1.1.13重大设计变更:按照规定需要重新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1.1.2.5设计人:联系方式:。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1.1.6其他1.1.3.10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便道等的临时出入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1.1.3.9永久占地包括: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即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临时占地以及为修建临时工程而租用、占用的土地。1.1.3工程和设备联系方式:。(1)施工图所涉及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集等;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4标准和规范1.1.6.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及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补充的范围为准。1.1.6.2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指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规定认定条件的违法行为。本项补充1.1.6.2~1.1.6.3目: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3)。(2)国家、行业或重庆市与本工程有关的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当这些标准、规范、规程不一致时,以标准、规范、规程要求最高的为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通用合同条款第7.3.2款〔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执行。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承包人不得利用图纸的差错、遗漏或缺陷,从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承包人应对收到的图纸进行仔细核查,并在开始施工前,将发现的图纸存在的差错、遗漏或缺陷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作出决定。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进行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尽快组织实施承包人申请的设计交底。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提供施工图后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3)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每月日前报送月工程进度完成报表。(1)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经优化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当年年度施工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安排必须符合发包人对本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专项施工方案应在专项施工7日前通过审查(含专家论证)。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人审批同意后执行。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发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不合理的工期安排及技术措施、方案的修改意见,并修改完善后重新报批,直至获得批准。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书面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如有)、安全应急方案、进度计划、报表及计划、竣工资料及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需要报送的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价款变更的相关资料、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等。1.6.4承包人文件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1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办理书面签收手续。1.7联络监理人、发包人的修改意见和审批,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后14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采用电子招标的,投标文件以电子文档为准,其他文件以书面文件为准;□采用纸质招标的,当书面文件与电子文档不一致的,以书面文件为准。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当年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监理人接收文件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承包人接收文件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地点:;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严格履行附件8《廉洁从业协议》。本款补充以下内容:1.8严禁贿赂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合同工程用地红线为界,用地红线外为场外交通,用地红线范围内为场内交通(场外道路穿越场内的除外)。1.10.3场内交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1.10.2场外交通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1.11知识产权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代表:2.2.1发包人代表2.发包人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责任和权利划分:。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对项目建设进行协调、管控、审查,确保安全、质量、环保、进度、成本可控,及时处理项目相关问题,向承包人、监理人等下达各类指令。由发包人授权的,以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为准。邮编:;联系方式:;职务:;身份证号:;姓名:;(2)分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发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分次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场地。(1)一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发包人于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场地。施工场地的提供采用以下第种方式:2.4.1.1提供场地: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采用。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2.4.2提供施工条件施工场地未能按约定提供的,承包人应结合施工场地实际交地情况,优化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场地未能按约定提供,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承包人可提交索赔申请,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可按约定顺延项目工期,否则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已充分考虑了施工场地提供的因素。支付担保的退还时间:。支付担保的期限:。支付担保的时间:。支付担保的金额:。支付担保的形式:。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提供。3.1.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避免因施工危及红线范围外的邻近道路、建筑安全;应注意做好对周边建(构)筑物、绿化、设施设备的保护,做好围挡、监测以及安全防护,采取有效的防尘及降低噪声的措施,减小施工噪音及污水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包括对居民生活、工作、生产和经营等的影响;对不实施拆迁的建、构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保证既有道路的正常通行。3.1.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包括满足合同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的以及由承包人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程,还应包括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对工程的稳定性、完整性或安全、可靠、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所有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1.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及手续。本款细化为3.1.1~3.1.10项: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3.1.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及其他应交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和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3.1.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3.1.7按照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3.1.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3.1.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3.1.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措施保障水平应满足工程按合同进度实施的需要,且不得低于投标时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保障水平。3.1.10.1在开始施工之前,承包人应核查、复测本工程的各种基准标志。承包人应及时将上述基准标志中存在的错误、不完整或其他缺陷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核实后重新确认。3.1.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完整的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个月内移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完整竣工资料一式套(含电子文档)。3.2项目经理3.1.10.6。3.1.10.5承包人应为本工程开立专用账户,接受发包人的监管。3.1.10.4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要求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同时接受监理人、跟审单位的管理和全程监督,配合项目结、决算的办理。3.1.10.3承包人应在开始施工之前对本工程进行排查,补充完善遗漏的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及环节。危大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对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承包人还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3.1.10.2承包人应负责合同工程范围内测量控制网的测量设定和管理工作,为控制施工造成测量控制网误差累加,每月承包人复测一次测量控制网,并将修正数据及时通知发包人。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身份证号:;姓名:;3.2.1项目经理:3.2.2技术负责人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由监理人负责项目经理的考勤。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严格按设计图纸、现行国家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时向监理人、发包人报告现场情况(以承包人书面授权范围为准)。联系方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方式:。证书名称及号码:;专业:;联系方式:;身份证号:;姓名:;2、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而致使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确需退休;1、死亡;若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形需更换的,承包人按通用条款第3.2.3项的规定向发包人发出通知,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后予以批准,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不履职的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14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审核批准。继任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与技术负责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技术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技术负责人。关于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由监理人负责技术负责人的考勤。本款补充3.2.6项7、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确需变更的其它情形。6、被取消职称或者执业资格,不满足项目管理要求;5、被公安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4、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中标3个月不能开工;3、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指定的临时人员需满足:《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157-2013)的相应要求。3.3.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7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委派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审核批准。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资料。更换后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当是承包人的正式员工,且在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方面不低于原施工管理人员。3.3.1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规定配备现场施工从业人员,具体要求如下:3.3承包人人员3.2.6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其他主要人员变更参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3.5.2分包的确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实名制管理,发包人有权核查承包人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件、工程价款往来银行账户、施工单位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发票等资料,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所约束的范围。如房建工程主体结构指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钢结构工程(具体有基础、梁、板、柱、砼墙、楼梯工程等);关键性工作指梁、板、柱等部位。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分包的工程。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一经查实,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发包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举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相关规定条执行。3.5.6严禁违法分包本款补充3.5.6项: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4分包合同价款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提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按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2)履约担保的金额:;(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3.7.2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3.7.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3.7履约担保承包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情形: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时。3.7.3低价风险担保本款补充3.7.3项:。(5)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无息退还;采用银行保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或按工程实际情况约定分阶段退还,阶段划分按以下标准执行:(4)履约担保的期限: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无息退还;采用银行保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4)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低价风险担保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3)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时间:从招标人低价风险担保书面通知送达拟中标人之日起工作日内;(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承包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4.监理人④因承包人过错导致的其他情形:。③承包人因16.2.3项原因被解除合同的,低价风险担保将全额扣除;②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按低价风险担保金额的50~100%扣减,直至解除合同;①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以其投标时填报的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低于同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由拒绝材料采购;或因其自身其他原因导致工程窝工或停工等,给发包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拒绝承担的,按低价风险担保金额的50~100%扣减,直至解除合同;(5)低价风险担保的扣减:总监理工程师:4.2监理人员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任何涉及费用确定和(或)工期调整,或者设计变更,或者变更估价,或者涉及经济责任的事项,监理工程师在发出指令或通知前,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4商定或确定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联系方式:;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职务:;姓名:;5.2质量保证措施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达到合格标准。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4)《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5.2.4在工程建设中,参建各方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款补充5.2.4项:(10)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和要求;(9)《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和的通知》(渝建发〔2008〕76号);(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渝建〔2016〕318号);(7)《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要点的通知》(渝建〔2018〕94号);(6)《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2018〕375号);(5)《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2019〕198号);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5.3.2检查程序5.3隐蔽工程检查承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标准,如上述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11)。5.6.2发包人在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管理中发现有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的,可通过监理人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承包人按照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6.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现行规定处理。5.6质量事故的处理本条补充5.6款:5.4.3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不合格分项报告》或监理通知单后,必须在监理人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款补充5.4.3项:(1)按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的政策文件规定及发包人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要求。承包人的施工要做到节能、环保,如果通过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手段来提高工程质量或节省工期,则必须保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是成熟的并获得相关部门正式批准的,同时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并得到发包人、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按照重庆市现行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和发包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组建施工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5)接受发包人安全监督和管理,在施工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承担违约责任。(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3)承包人向发包人做出安全承诺,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安全承诺书》。(2)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事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事故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6.3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要求与内容、提取支付方法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按照现行规范要求执行,做到专款专用。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应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围挡,承包人采用的围挡主体形式应从重庆市城乡建委发布的标准图集(DJBT-062、DJBT-063)中选用,做好施工围挡,围挡应整齐美观,承包人按相关要求做好日常维护和保洁,围挡高度满足规范要求,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6.1.5文明施工6.3.5承包人应重视大气污染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严格执行市政府“蓝天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通过洒水防尘,严格控制施工场地扬尘和运输扬尘污染。6.3.4承包人应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加强机械设备维护,减少跑冒滴漏等现象;做好含油废水处理措施;施工场地生活污水经生化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放。6.3.3承包人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间,采取边坡防护,挡渣坝、排水沟、沉淀池、表土剥离和绿化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减少水土流失量,绿化恢复宜采用适于当地生长的植物。6.3.2承包人应做好对周边环境的调查工作,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涉及交通、绿化、市政、环保、生态、公共安全等的施工方案应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并在施工前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同意,否则不得施工,因施工原因引起的一切投诉及处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6.3.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结合发包人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进行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如行政主管部门有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执行新标准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本款补充6.3.1~6.3.8项: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6.3.9。6.3.8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应按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和重庆市相关规定,考虑不低于以上标准的此类工作。6.3.7承包人应认真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控制夜间施工,昼、夜施工场界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6.3.6承包人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项目产生的弃方不可合理利用的,应运往指定的弃渣场内堆存;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7.2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天内。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天内,但最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晚于开工前天。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晚于开工前天。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不晚于开工前天。7.3.1开工准备7.3开工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天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通用条款约定外,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天。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发包人核实,发包人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过监理人通知承包人。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晚于开工前天。7.4测量放线(6)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停建、缓建的;(5)实施变更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4)变更未及时审批,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且该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2)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且该错误或疏漏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且该未提供开工条件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按16.2.2(6)目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8)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7)因征地拆迁、当地群众阻工等情形的;(1)当项目需要提前竣工或项目工期按照第7.5款〔工期延误〕约定顺延后需要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同意提前竣工的,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方案,提前竣工方案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后生效。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7.9.1项细化为:7.9提前竣工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5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发包人应提供甲供材料的明细表,结算时按经监理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供应数量乘以招标时甲供材料暂定价格,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材料与设备7.9.2提前竣工的奖励:元/天,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如果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时间自竣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起至预定的竣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7.9.2项的限额。(2)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A.承包人选择的混凝土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8.2.3承包人选择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满足下列条件:8.2.2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按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8.2.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必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结算时由监理人和发包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审核的数量和合同约定价格计算。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按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按施工规范和检测规范对一切进场材料进行质量检验,承包人有权退回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承包人对投入使用的材料质量负责。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F.。E.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D.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C.承包人选择的水泥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B.承包人选择的钢材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9.1.2试验设备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实施前,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签订三方合同,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分别向承包人和发包人出具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根据渝建〔2015〕420号文和有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施工图的规定或要求,所做的上述检测试验所需的试件取样、制作、送检,试件制作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检测、试验的配合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9〕25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的通知》(渝建〔2015〕420号)和有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施工图的规定或要求,对工程材料、构件、建筑安装物、半成品、成品进行的一般质量鉴定、检测和试验,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实施,所发生的鉴定、检测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合同价格中。9.4.1一般检验试验:本款补充9.4.1~9.4.5项:9.4现场工艺试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9.4.4若因承包人取样、制样、送检及相关配合不及时而导致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增加,影响的工期不予延长,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4.3专项检测:。(2)施工措施的检测、试验:因施工措施需要而做的相关检测、试验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的试件所需的材料、取样、送检及相关配合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1)除“施工措施的检测、试验”外,包括但不限于路基弯沉值试验、路面承载力试验、桥梁荷载试验、锚固试验、桩基检测、锚杆抗拔检验、锚索预应力检测、外墙面砖抗粘接试验、室内有害物质检测、门窗(幕墙)三性检测、石材放射性检测、石膏板阻燃检测、挡土墙抗渗试验、保温层隔热检测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减)设计施工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特殊检验试验项目,根据渝建〔2015〕420号文的规定,均由发包人委托相应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进行检测,所发生的特殊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合同价格中。9.4.2特殊检验试验:(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关于变更范围的约定: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9.4.5检测试验不合格的项目,其缺陷处理和复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延长。(8)项目管理人员变更;(7)实施内容变更,包括因设计变更和非设计变更引起的实施地点、投资规模、结构型式、采购数量、服务内容等进行的调整,以及因此导致的合同价格、工期变更;(6)勘察设计变更;(5)适用于工程的标准和(或)规范变化导致需要对工程进行改变,且该改变导致工期和(或)费用变化的;(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10.2变更权承包人对其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及图纸参数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合同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且合同变更后更加有利于工程的建设、运营、安全、节约资金、保护生态环境或者实现功能要求。发包人对项目合同变更承担主体责任。项目合同变更后,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项目合同变更应当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项目合同变更未获得通过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原合同约定事项,且不得就同一理由同一事项再提出变更。(11)。(10)非实施内容变化导致的工期变更;(9)因人工、原材料等价格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应当以承包人单位名义书面向发包人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该变更对项目的工期、投资、质量、安全、运营管理、生态环境等的影响,客观反映项目合同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可以选择: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10.2.2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若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后的内容超出承包人资质或能力范围的,发包人将另行依法招标选择承包单位,无需征得承包人同意。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交由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由发包人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取得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实施任何变更。10.2.1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变更10.3变更程序发包人在收到上述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否决或提出意见。(3)承包人发生较大返工损失增加费用的建议。(2)承包人按照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的建议;(1)对所提方案和(或)待做工作及其实施计划的说明;如果发包人对承包人已实施的施工项目在发出重大设计变更之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建议,那么,承包人应尽快提出:项目的勘察设计、实施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变更导致总投资超概的,应当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合同变更提出后,应当首先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发包人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自行决策或者报批;经论证不需要变更的,继续按合同执行。10.3.3项增加以下内容:重大设计变更:需经设计人、监理人和发包人三方签字认可并报相关行业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一般设计变更: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应按照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执行,并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10.3.3变更执行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项目合同变更后,增加的实施内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增加的部分应当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项目实施内容无变更,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变更,由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因项目实施内容变更导致的工期变更,与项目实施内容变更一并办理。因人工、原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合同进行变更,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变更后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最高限价)×100%。按《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FG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LHDE-2018)、《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CQGZWDE-2018)、《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CQGDDE-2018)、《重庆市爆破工程计价定额》(CQBP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JX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CQYQYB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CQPHBB-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组价并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认质核价的设备和材料不参与浮动),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审定后执行。10.4.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考类似项目单价计算;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计算;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量按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按以下办法计价:(3)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工程分类的费用标准执行(投标报价中费用标准高于《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的,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执行)。③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没有的,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会同跟审单位、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②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材料单价的最低值执行;①按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信息价执行;(2)材料单价:(1)人工单价:按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人工单价执行。(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管理政策规定及《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执行;10.4.3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本款补充10.4.3项:10.4.1.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也无定额可套用的,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按相关原则、编制方法编制补充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基价执行2018年计价定额的基价,2018年计价定额没有的基价,按市场价计),按照第10.4.1.3目约定执行;或参照重庆市场相同工作的市场价格上报监理人,最终价格按承包人、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执行。(5)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及配套文件执行。(4)规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进行计算。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14天。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或)工期和(或)工程经济效益的影响。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4)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费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后的金额计算;(2)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单项合同暂估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上的,需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发包人共同招标确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下的,符合可以不招标相关规定的,由承包人采取交钥匙工程模式实施,发包人配合。承包人(需在允许资质范围内)或承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实施。费用估价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执行,承包人申报,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审定。审定后根据承包人签订的相关合同(需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确认)约定,由承包人申报,随进度款按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一并支付。专业工程暂估价:万元。10.7暂估价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合理化建议带来经济效益的5~10%。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14天。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市场价格波动幅度符合第11.1.1项〔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和(或)第11.1.2项〔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约定的,按第11.1.1项〔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和(或)第11.1.2项〔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约定调整合同价格;第11.1.1项〔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和(或)第11.1.2项〔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约定的调差条件之外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不调整合同价格,风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后纳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0.8暂列金额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人工单价不高于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单价的:按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人工单价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单价乘以(1±5%)调差。(1)自实际开工时间起至合同约定的工期结束时间止,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人工单价的算术平均值较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单价变化超过±5%时,按以下约定调整:11.1.1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调整方法如下: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可调价差材料的价差调整办法如下:可调价差材料:水泥、商品砼、碎石、砂、钢筋、型钢、条石、片石、预应力钢绞线、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拌和料、预拌商品砂浆、砌筑材料等主要材料(可按工程使用的具体材料确定)。11.1.2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3)。(2)工程量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计算,单位工程的人工消耗量按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消耗量执行(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单位工程人工消耗量高于定额单位工程人工消耗量的,按定额单位工程的人工消耗量执行)。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人工单价高于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单价的,按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人工单价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人工单价乘以(1±5%)调差。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不采用。(3)。(2)工程量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计算,单位工程的材料消耗量按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消耗量执行(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单位工程材料消耗量高于定额单位工程材料消耗量的,按定额单位工程的材料消耗量执行)。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的,按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乘以(1±5%)调差。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不高于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的按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乘以(1±5%)调差。(1)自实际开工时间起至合同约定的工期结束时间止,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较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变化超过±5%时,按以下约定调整:严重不平衡报价是指: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相比,高于50%(即严重不平衡报价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100%。合同履行期间,当按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认的完成工程量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增加超过15%,且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关清单子目中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超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15%的部分,发包人将对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清单子目综合单价进行修正,并按修正综合单价办理竣工结算,修正综合单价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执行。11.3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本条补充11.3款项目投标基准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国家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直接影响项目的新法规、新政策、新文件、新标准,属强制执行的,自执行之日执行,由此增减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估价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执行;属选择性执行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执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计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及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1、单价合同。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2预付款3、其他价格方式:不采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执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计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承包服务费、规费和税金及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2、总价合同。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12.2.2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承包人完成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金额的30%后,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按审核确认的进度款金额的20%进行扣回,直至预付款全额扣回。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担保提交后7天内。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10%。12.2.1预付款的支付12.3计量预付款担保的退还时间:。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时间:。预付款担保的金额:。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根据具体项目实际情况可以按月、按进度、按节点等形式计量,按进度、按节点计量的参考按月计量原则执行)。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9-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和《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等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12.3.1计量原则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形象进度比例支付。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4)工程量的计量仅作为进度付款和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依据,不应认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实际和准确工程量按竣工图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认的工程量为准。(3)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任一方对工程量有异议的,均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跟审单位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承包人未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和(或)总价的子目,视为该子目的费用已包含合同工程的其他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中,不再另行计量支付。(1)承包人应于当月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上月已完成的工程量,并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支付进度款(按进度、按节点计量支付进度款的参考按月计量支付进度款原则执行)。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不采用。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适用。(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已审定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10)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9)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和(或)奖励;(8)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6)根据第11条〔价格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价格调整金额;(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已审定索赔金额;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不采用。(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形象进度的计量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经审核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资料。(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经审核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子目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月计量后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1)当月应支付的人工费(工资款)金额。①发包人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作为当月进度款支付的前置条件。(2)进度款支付: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监理人、跟审单位和发包人中任一方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均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完整资料后7天内。⑦人工、材料价差按%(不低于80%)纳入当期进度支付,价差调整方式按11条约定执行。⑥人工费(工资款):发包人在签发人工费(工资款)支付证书的次月10日前,按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定的当月完成的合同价款的%(人工费数额大于当月完成的合同价款的25%时,按实际人工费数额拨付;若人工费数额小于当月完成的合同价款的25%时,按不小于当月完成的合同价款的25%拨付),支付至承包人。⑤其他项目费:按承包人当期完成并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和发包人审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综合单价计算当期完成的其他项目费及相应的规费和税金。发包人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次月10日前按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和发包人审定的当期完成的其他项目费及相应的规费和税金的%(60%~90%)支付承包人。④措施项目费:按承包人当期完成并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和发包人审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相应综合单价计算所得合计金额占签约合同价格中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金额的比例,并以签约合同价格中措施项目费为基数计算当期完成的措施项目费及相应的规费和税金。发包人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次月10日前按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和发包人审定的当期完成的措施项目费及相应的规费和税金(不含人工费价差和材料费价差)的%(60%~90%)支付承包人。③分部分项工程费:按承包人当期完成并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和发包人审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综合单价计算当期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及相应的规费和税金。发包人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次月10日前按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和发包人审定的当期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及相应的规费和税金(不含人工费价差和材料费价差)的%(60%~90%)支付承包人。②安全文明施工费: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在开工前按签约合同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50%支付承包人,用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建设,余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施工进度支付。收款开户银行:。收款账号:;收款单位名称:;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如下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12.5支付账户⑧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累计进度审定金额的%(不低于80%);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后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累计进度审定金额的%(不低于85%);完成结算审核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7%;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发包人应将人工费(工资款)支付至如下承包人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13.2竣工验收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2)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办理移交手续。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14天内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监等其他部门进行验收,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为准。工程竣工及竣工资料:(4)。(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13.3工程试车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按经审定结算金额的0.5‰/天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3)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承包人提供纸质版竣工图三套,电子版竣工图二套(刻光盘)。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3.3.1试车程序(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竣工结算申请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报送完整工程竣工资料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向发包人报送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及经监理人初审确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后,应在28天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资料,并再次提交监理人或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承包人的施工人员、剩余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应完全撤离施工场地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平整、复原,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拆除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拆除,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按审定结算金额的0.5‰/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工程维修需要部分人员必须留在施工现场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7)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6)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5)奖励、罚金及违约金;(4)索赔增减金额;(3)现场签证增减金额;(2)变更增减金额;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执行。14.2.1.1计量原则14.2.1竣工结算办法14.2竣工结算审核(9)。(8)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第11.3款〔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约定需要修正综合单价的,结算工程量超过已标价工程量15%的,超出部分工程量乘以按第11.3款〔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约定修正综合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无需调整的,以按照竣工图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1)分部分项工程:具体结算办法如下:合同竣工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价格调整(如有)±Σ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Σ规费+Σ税金。14.2.1.2计价原则③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规定进行结算。②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经监理人、发包人确定后可对按第10.4.3项约定执行。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内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包干使用;不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按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理办法〕分部分项约定执行。(2)措施项目:④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③需要对没有填入综合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项目进行扣减的,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按照10.4.1〔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扣减;3)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2)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暂估价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设备暂估价均应招标确定,并按暂估价招标文件约定结算。1)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发包人审定的价格进行结算。②专业工程暂估价:①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及对应定额消耗量确定的数量乘以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3)其他项目:(6)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实进行结算。3)现场签证: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2)索赔: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1)工程变更: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为总价包干的,按审定包干总价计入结算;其余项目按照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综合单价来确定该部分结算价。(5)工程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4)价格调整:按照第11条〔价格调整〕约定约定执行。监理人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不超过日。14.2.2竣工结算审核期限以发包人会同跟审单位、监理人、承包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作为合同竣工结算价。14.2.1.3竣工结算价(8)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规定执行,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7)规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规费费用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执行。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3份。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完成竣工付款申请单审核后天内。发包人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不超过日。14.5逾期办理或不配合办理竣工结算的处理本条补充14.5款:(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14天内。(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收到完整资料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定案表确定后28天内,以书面函件形式将竣工结算定案表函告承包人,该定案表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该书面函件应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承包人实际签收日期为送达之日;若承包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以该书面函件载明的签发日期为送达之日。(4)。(3)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跟审单位、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的,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函告仍未改正的。(2)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提出的审核意见后,未在限期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和(或)修改竣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1)承包人逾期未报送竣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承包人放弃与发包人共同办理竣工结算的权利,发包人有权会同跟审单位、监理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1)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格式或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1)质量保证金保函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15.3质量保证金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3)其他方式:/。(2)竣工结算价的3%;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发包人应同时退还(若有)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4)提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3)保函金额为:。2)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地市级及以上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或其上级银行;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3)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15.4保修②不采用。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年月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3)质量保证金是否支付利息采取以下第②种方式:(2)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1)在发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起14天内退还。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小时内,最长不能超过小时。15.4.3修复通知工程保修期为:按照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规定执行。15.4.1保修责任(4)根据5.3.3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重新检查的,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并由此产生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的;(3)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合同约定的许可、批准或备案的;(1)根据专用合同条款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0)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作的;(9)发包人不当提取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8)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退还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结算的;(6)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5)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2)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12)其他:。(1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的;(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8)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并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7)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自行实施或转由他人实施被取消的合同工作内容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支付合理利润。(6)因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自应当支付之日起28天后开始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应付未付金额×中国人民银行年月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天×逾期天数(自第29天起计算);逾期天数超过56天的,超过部分天数按上述利率的两倍计算并支付违约金。(5)根据5.3.3项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重新检查的,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4)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15)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作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14)发包人不当提取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应及时予以退还,若不当提取超过28天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不当提取的担保金额×中国人民银行年月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天×逾期天数(自第29天起计算)。(1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退还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自应当退还之日起28天后开始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应退未退担保金额×中国人民银行年月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天×逾期天数(自第29天起计算)。(1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11)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10)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因发包人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发生除通用条款第16.1.1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8)其他:。(17)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的违约责任:除按18.6.1项约定执行外,每延迟1天,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16)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5)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4)其他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56天内仍未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3)因发包人第16.1.2(5)违约情形导致暂停施工满56天,且发包人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90天的;(1)因发包人原因延迟支付合同价款超过180天的;(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8)。(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4)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3)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或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或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2)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0)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9)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或部分工作的;(8)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7)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或承包人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期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6)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3)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2)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1)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11)项目经理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2)承包人未提交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1)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12)技术负责人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8)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7)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项目经理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6)按照渝建发〔2015〕35号文的要求,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的;1)承包人未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13)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6)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5)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技术负责人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技术负责人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15)。(14)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对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清标时发现承包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超过招标时给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结算时拒不接受发包人以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承包人的中标总报价与本工程的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的。5)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4)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2)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退还已支付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的工程款,并按照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相应合同金额的(5~10)%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5~10)%支付违约金。(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和(或)违法分包相应转包和(或)分包合同的合同金额的(5~10)%支付违约金,违法转/分包商应在7天内撤离出场。(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5000~50000)元/天计算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万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10)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0.2‰/天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累计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9)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按(500~5000)元/次支付违约金。(8)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按签约合同价的(5~10)%支付违约金。(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按照发包人修复缺陷费用的(0.5~2)%支付违约金。(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5000~50000)元/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万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5)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的约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承包人擅自撤离施工现场材料和(或)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1~5)%支付违约金。(16)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违约责任:除按18.6.2项约定执行外,每延迟1天,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15)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和部分工程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种费用,并按结算金额或违约部分结算金额的0.5~1‰支付违约金。(14)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0~10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13)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违约金额(50000~20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12)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签约合同价的0.5‰~4‰/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详见附件9安全管理协议)。(11)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违约责任:按(5000~50000)元/台·次支付违约金。应当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提取届时有效的履约担保相应金额,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若发包人提取履约担保相应金额,则承包人应在提取后7日内补足或提交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金额,否则按专用合同第16.2.2项第(1)目承担违约责任,并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该违约金。(18)。3)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6.2.1项(13)目的五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500~10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2)主要技术负责人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6.2.1项(12)目的六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30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擅自更换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2)%/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10万,累计不超过100万。1)项目经理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6.2.1项(11)目的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30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3.2.3项约定的情形除外),按履约保证金的(50~100)%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3)%/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20万,累计不超过200万;项目经理被责令停止执业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3)%/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20万,累计不超过200万;项目经理被责令停止执业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3)%/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20万,累计不超过200万。(17)发生第16.2.1项(11)目、16.2.1项(12)目、16.2.1项(13)目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除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且经催告后超过56天的;(1)未按合同约定延迟提供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超过14天的;因承包人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承包范围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承包人必须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并采取积极措施,满足合同要求,自行承担与纠正违约行为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工期不予顺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8)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宣布破产、责令关闭的;(7)承包人进入清算或者严重资不抵债且无法履行合同的;(6)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监理人限定的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5)发生第21.2款〔退出机制〕约定的情形的;(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90天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累计延误超过56天的;(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按第14.2款结算审定方式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56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10)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9)承包人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56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17.不可抗力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现场,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合同工程;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享有的索赔等权利。因承包人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3)不能合理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停运、交通事故,非双方责任引起的火灾、爆炸、船舶撞击等情形;(2)骚乱、戒严、封锁、禁运、恐怖行为、等社会行为,但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佣的人员由于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的除外;(1)洪水、火山爆发、山崩、山体滑坡、泥石流、龙卷风、隧道内不可预测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6)。(5)环保治理等政府行为导致项目停工的。(7)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共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1工程保险18.保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8)。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8.7通知义务安全生产责任险:承包人应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法〔2017〕182号)的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18.3其他保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19.索赔18.8.2承包人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发包人损失时,差额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8.1工程开工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生效的保险证据和保险单副本。未按本项约定提交的,每延后1天,承包人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18.8其他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5)。(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19.3发包人的索赔(4)工期延误的关键线路按照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未答复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催告发包人,经承包人三次(每次间隔不少于3天)书面催告后,发包人仍未按期限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催告承包人,经监理人三次书面催告后,承包人仍未按期限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最终索赔报告。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争议评审20.争议解决任一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人/发包人未向对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视为其已放弃索赔权,无权再就该索赔事项提出任何索赔。19.5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1.1退出机制21.补充条款(2)向人民法院起诉。(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20.4仲裁或诉讼(1)因发包人征地、拆迁、补偿、审批手续等原因致使本工程延期开工超过90天的。2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16.1.4约定执行:(3)。(2)因承包人债权债务纠纷或其他纠纷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21.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亦有权兑付履约担保,并对承包人做清退出场处理:以下十个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22.合同附件21.3工地建设可参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智慧工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2017〕414号)的相关要求建设。21.2智慧工地(2)。附件6:支付担保(如有)附件5:预付款担保(如有)附件4:履约担保(如有)附件3: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附件2: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1:附件10: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附件9:安全管理协议附件8:廉洁从业协议附件7: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二、质量保修期3.属于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配合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属于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维修,不留隐患;1.属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维修,不留隐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容均属质量保修范围内容;其中: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5.其他项目保修期限:2年;[提示:如有不同,根据具体情况修改]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如下: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三、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六、本文件生效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按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四、保修费用签约时间: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承包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盖章后生效。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附件3: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2:文件名称套数移交时间责任人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其他人员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发包人名称):履约担保(如有)附件4:(2)向人民法院起诉。(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2.担保有效期: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电话: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章)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发包人名称):预付款担保(如有)附件5:年月日传真:(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章)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2)向人民法院起诉。(承包人):支付担保(如有)附件6:年月日传真:电话: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四、代偿的安排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五、保证责任的解除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六、免责条款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2)向人民法院起诉。(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七、争议解决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章)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八、保函的生效专业工程暂估价表附件7:年月日传真:序号专业工程名称工程内容金额小计:1.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协议。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廉洁从业协议附件8:廉洁从业协议(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2)严格执行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的义务(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承包人义务(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7.协议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6.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5.双方约定: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违约责任安全管理协议附件9:安全管理协议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或授权的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甲方:乙方:(以下无正文)二、责任目标本协议中所涉及的安全管理责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合同工程全部完工验收且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移交协议生效后之日终止。一、协议有效期限为了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进一步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协调、管理力度,(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承包人”)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双方同意签订该协议作为正式合同安全管理方面的补充规定,并承诺本协议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具体条款如下: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4.不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同时5人及以上的食物中毒);3.不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造成人身重伤的一般交通事故;2.不发生火灾事故;1.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二)承包人的安全控制目标是确保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一)承包人承诺承担和履行合同和发包人所规定的安全责任,且满足要求。1.人员轻伤事故。(三)承包人承诺在施工中控制以下安全事故的发生:8.不发生治安保卫事件(构成刑事拘留及以上的事件、盗窃直接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事件)。7.不发生对施工区附近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如造成重大设备损坏、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等);6.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生活、工业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大面积水土流失);5.不发生流行性传染病(无甲型传染病、其他常见传染病未形成多人同时患病);3.承包人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直接领导责任。2.承包人的法人或签署合同的公司总经理或受委托的代理人对合同安全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1.承包人负有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三、安全责任3.其他安全未遂事故和异常事件。2.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人身轻伤交通事故。9.承包人保证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承包人和/或其下属分包商标志的个人基本劳动保护用品。8.承包人保证现场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必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书。7.承包人保证建立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保证体系(注:项目安全管理大纲/手册、管理性的程序文件等)。6.承包人保证对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其管理资源自行投入,保证安全资金的专款专用。5.承包人保证服从发包人对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4.承包人保证执行“谁施工、谁负责”的施工安全原则。四、接口及协调14.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周边群众及其他承包商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承包人遇到与周边群众发生纠纷时,应负责协调工作,确保工程能够顺利进行。13.承包人保证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护环境、树木和植被,保持施工现场的良好秩序和整洁的作业环境。12.承包人保证对带入现场的设备、工具、材料按照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11.承包人保证施工生活营地(包括自建的和租用的营地)满足消防、安全用电、卫生防疫、防暴雨、防雷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10.承包人保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6.开工后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的规定,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季报、年报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5.承包人指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建立联系,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的协调和指导。4.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协调安全工作的能力和授权。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权力做出评价,对于不能胜任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换人。3.承包人应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接口,参与安全协调和管理。安全协调和管理的内容包括职业健康、工业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治安保卫等各方面。2.承包人人员、车辆的出入,带入现场的设备、机具、材料,在现场使用的或直接管理的办公、生活、生产性设施的安全管理须满足发包人现场管理的基本要求。1.发包人委托监理公司对该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代表发包人行使监督检查职能,承包人必须给予配合和支持。3.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2.企业近三年的施工简历及安全施工业绩证明文件。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承包人在项目开工前5个工作天内向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供以下安全资质供审查和存档:五、安全资质审查7.在工程实体未全部正式移交发包人施工管理部门之前,承包人依旧对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负责。1.身体健康,无影响工作的精神疾病、无传染病和其他重大疾病;承包人需对其雇用的施工人员签发健康声明并保证其健康。其中体检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和健康声明作为人员办理入场证件的必备材料。承包人提供的人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六、人员基本素质6.适用于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体系文件(安全管理大纲及管理程序文件)。5.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承包人必须配有专职的安全员)。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3.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检查承包人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应标准。2.承包人负责向特殊工种的员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否则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1.承包人负责为本单位任何用工形式的员工提供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七、劳动保护3.无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及违法行为。2.无刑事案件牵连。3.对于不属于法定检测的工器具,承包人也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检测制度,这些工器具包括登高工具、脚手架材料、电动工具、安全防护设备及用具等。2.对于承包人带入现场的特殊工器具,如起重设备、索具、机动车辆、压缩气瓶等,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1.承包人对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负责。八、施工机具与材料5.承包人应配备临时安全围栏、警示带、警告标志、防火布等集体防护用品。4.承包人在特殊风险场所作业而需要特殊防护用品或安全仪表时,必须在上述防护用品全部到位后才能开工。1.承包人应配备有满足项目安全管理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十、安全监督3.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检查发现的缺陷,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重大缺陷,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对工期产生的影响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资金投入、危险源识别和安全风险分析、施工机械的安全状况、安全工器具和材料、安全培训教材和教员、专职安全人员的到岗情况、培训的有效性、人员控制、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配备等内容。1.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工程项目正式开工5个工作日前,依据合同安全条款的要求逐项对承包人安全准备情况进行检查。不满足开工安全条件时,承包人将不得开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成本的影响,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九、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7.发包人和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承包人履行安全管理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违章行为实行停工和处罚,处罚情况将通知承包人。涉及经济处罚时将直接通知合同管理部门从合同结算中扣除。6.承包人应接受和配合发包人专业部门及委托的监理公司的监督与安全评价。5.承包人应在每个作业区任命兼职安全员,赋予兼职安全员相应的授权和义务,并对兼职安全员进行定期考核。4.承包人应建立班前安全交底制度;施工期间坚持开展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监督并形成相应的记录。3.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和发包人安全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指导。2.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十二、职业健康与卫生防疫4.承包人应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机制,编制培训教材和培训滚动计划。承包人应组织安全考试/考核,建立培训考核记录,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查看这些记录。3.承包人应组织“入场培训”和考核。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监督培训、考核情况或组织抽查考核。2.承包人应在特殊工种之外的其他工种中,筛选出高风险工种,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专题安全培训。1.承包人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其进行抽查。承包人要建立特殊工种定期培训和检查计划,这些工种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驾驶员、焊工、起重工、电工等。十一、安全培训与授权2.承包人作业时应避免建筑材料抛洒、飞扬、流淌;应尽可能降低噪音、震动。1.承包人需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持良好的施工现场秩序。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要摆放整齐,安全标志和宣传标志要清楚醒目,废料、废物要分类收集,安全通道要畅通。十三、文明施工与环保要求3.应建立卫生防疫措施计划,做好生活区和施工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和执行保证饮水卫生、饮食卫生、环境卫生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措施;有灭蚊、灭鼠和消毒的专项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制订预防SARS、禽流感、疟疾、霍乱、肠道传染病、肝炎、H1N1流感等疾病的措施。2.承包人应保证卫生防疫基本设施的投入,以满足医疗、急救的要求,建立外部医疗支持渠道。1.承包人应有特殊健康检查制度,预防有禁忌症患者从事有关职业,如恐高症患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患有心血管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特殊工种人员的体检应符合国家的规定。十四、工程风险管理与事故预防7.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防止水土流失,应及时对裸露的地基、边坡、开挖出来的沙/土以及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予以保护,防止风刮扬尘,雨水冲刷,流入下水道、排洪沟。如因防护不及时而造成大量水土流失、淤塞道路、沟道或污染环境的,承包人应承担清淤、清扫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6.承包人在施工中应禁止向环境,排放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废油或其他有害物质。5.承包人应及时清理现场废物和垃圾。工业废料与生活垃圾必须分开,有害废物与普通废物必须分开(如油品废物、电池灯管等,必须单独收集、存放);禁止在非指定场所乱倒、乱堆垃圾。禁止违章处理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垃圾。4.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充分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保护绿色植被,保护古树。施工如需伤害古树,必须报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未得到指令前,禁止擅自伤害古树。3.承包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施工现场布置临时卫生设施(洗手间、卫生间等),施工作业不破坏环境卫生,不污染现场环境。(4)主要工艺过程(或施工活动)的类别及其相关的事故风险。(3)施工作业条件的类型和主要事故风险。(2)施工能源和机械的种类、数量和主要事故风险。(1)高风险作业和工种清单:作业名称、类别和数量、主要事故风险。1.承包人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危险源识别和风险分析。在施工安全组织设计中提供危险源及重要危险源清单、作业风险分析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一)基本要求3.承包人应建立日常施工活动的动态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交底制度。该制度应明确规定风险分析的方法、责任和交底的内容、时间及记录。2.承包人应针对识别出的危险源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并确保在施工中得到有效落实。(8)其他。(7)主要环境保护事件(有害垃圾、机械的跑冒滴漏、原材料流失、水土流失等)。(6)主要自然灾害(洪水、大风、雷暴、暴雨、地质灾害等)。(5)主要火灾危险(可燃物、点火源)。3.承包人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事故处置的基本原则,即现场发生事故时,首先抢救生命,向救援组织报警,并采取措施限制事故扩大。2.承包人应建立安全事故统计记录、未遂事故统计记录、违章统计记录,并根据统计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1.承包人应制定对于未遂事故及以上级别的安全事件和事故,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季报、年报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十五、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承包人应规定现场作业的基本安全条件,包括照明条件、通风条件、作业平台和通道条件、物料堆放条件、供电供水条件、吸烟点、休息点等,并对临边现场、道路上作业现场、立体交叉作业现场、地面坑洞和沟道、夜间作业现场等的基本安全条件做出规定。(二)现场作业基本安全条件9.由于发包人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发包人应负责按事故的具体损失情况给予承包人经济赔偿。8.承包人必须为事故处置支付各项费用,包括受伤者的抚恤、补偿等费用,并按合同要求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7.在工地的其他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立即配合、支持事故抢险。6.承包人应对应急预案进行适当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5.承包人应建立专项应急响应预案,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救护预案、火灾响应预案、“四防”预案(防风、防冻、防雷、防暴雨)、重大疫病防护预案、环境污染防护预案、地质灾害防护预案等。4.承包人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以便能迅速处理突发意外。(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了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和处罚外,发包人还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十六、安全业绩考核10.涉及承包人员工的伤害事故,承包人除要报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外,还应负责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单位上级公司的要求,上报事故。事件类型违约金额较大事故签约合同价的0.5‰重大事故签约合同价的2‰特别重大事故签约合同价的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也可做出相应的修改。十七、协议条款的修订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负责对承包人的安全业绩进行考核。每次合同支付前,承包人提交自我安全业绩评估报告,然后交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评价。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签署评价意见后,将作为合同支付依据之一,同时也作为是否可接受承包人再次参加发包人项目投标的依据之一。(5)如整个施工过程未发生以上安全事故,则给予承包人建安费总额的1‰的安全奖励。(4)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3)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法定代表人(签字):承包人(公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发包人(公章):本工程安全管理协议,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甲、乙双方结合实际情况,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承包人)发包人:(发包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附件10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六、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履行完毕后自然失效。(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经核查属实的;(三)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事项并经核查属实的。五、对发现的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承包人应在3天内限时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发包人审查,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后,在下一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中返还暂扣的工程款;如承包人未在3天内限时整改,暂扣工程款将继续扣留,直至整改完毕。暂扣款不计息。四、若发现承包人有下列事项的,发包人在支付当期进度款时暂扣当期应支付进度款5%比例的款项。(一)现场检查发现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经核查属实的;三、承包人每月10日前将本月作业班组、班组人数、农民工身份信息等报监理单位,10日~15日分别以作业班组为小组,每小组自行选举产生一名农民工代表,监理单位应全程监督,选举结果与当期工程款支付申请一并报送发包人。二、由于工程进度款申报和审查需一定时间,其与农民工工资发放时间存在一定时间的延后,承包人应具有垫付不低于3个月农民工工资能力。承包人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后申请的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时应出具垫付不低于3个月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是否做出承诺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条件之一。一、承包人申报工程进度款时,应对上月已支付工程款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农民工代表按时足额收取了工资的签字确认书。监理单位应对相关情况说明和签字确认书(详附件)进行审查签字后,与工程进度款申报资料一并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合格后,才进行当期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发包人:(发包人)(以下无正文)1、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说明表附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附件1:联系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承包人:(承包人)联系人:一、投标函部分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按现行施工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说明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名称):我单位负责承建的(工程名称)无拖欠农民工资的情况,贵单位先期支付我单位的工程款已优先用于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全部按时足额进行了发放,请贵单位予以审核。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项目章):监理单位意见:总监签字并加盖项目章:工程部项目负责人意见: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竞选人:(盖单位法人章)投标函部分投标文件(项目名称)(五)已标工程量清单(四)低价风险担保交纳承诺书(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二)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目录4.如我方中标: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竞选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竞选保证金有效期与比选有效期一致,在此期间,若我方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竞争性比选文件的相关规定,竞选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比选人。2.我方承诺在比选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竞争性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进行报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人民币元,该工程项目经理为,委托代理人为:。工期:,缺陷责任期:24个月,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比选人名称):(一)投标函6.(其他补充说明)。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竞选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同时我方承诺接受竞争性比选文件及附件、澄清及修改通知中所有的内容。(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3)我方承诺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在中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传真:单位电话(座机):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网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竞选人:(盖单位法人章)竞选人:(盖单位法人章)(二)投标函附录年月日邮政编码: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经理姓名:2工期天数:3缺陷责任期4分包…………………地址:单位性质:竞选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双面)特此证明。系(竞选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委托期限:。本人(姓名)系(竞选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授权委托书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年月日竞选人:(盖单位法人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竞选人:(盖单位法人章)代理人无转委托权。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另外须准备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在开标现场出具。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年月日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双面)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单位电话(座机):特此承诺。我公司(竞选人名称)参加了你公司(项目名称)的投标。我公司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若获得中标资格,我公司承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低价风险担保。否则,我公司愿承担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因未按规定递交低价风险担保的相应责任。(比选人名称):(投标报价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的85%时采用)(四)低价风险担保交纳承诺书3.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单位:元(王家坝村人居环境整治)概算表(五)已标工程量清单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竞选人:(盖单位法人章)序号建设类别具体内容规格型号单位工程量单价(元)金额(元)备注序号建设类别具体内容规格型号单位工程量单价(元)金额(元)备注1庭院建设拆除砖砌体1、拆除原院坝围栏2、拆除破旧废弃房屋3、建渣外运且含弃渣费m325080200001庭院建设砌筑土青砖院坝栏杆1、规格:高0.8米,宽0.24米2、含基础开挖平整3、土窑烧制青砖穿花造型4、采用八字土砖窗花、四叶草土砖窗花、土瓦片交叉造型m328513803933001庭院建设砌筑红砖院坝栏杆1、红砖穿花造型,尺寸:高0.8米,宽0.24米。2、平整场地3、基础土石方开挖且弃渣外运m335800280001庭院建设花池挡墙建设1、土窑烧制土青砖砌筑,2、花池的墙的尺寸宽0.12米、高0.4米,宽0.4米3、包含平整场地、压实、勾缝、回填泥土等工序m13066.58645小计4499452排水沟建设0.4米宽排水沟新建1、内空尺寸宽0.4米、高0.4米2、人工清淤及土石方开挖且建渣外运含弃渣费3、10cm厚C20砼垫层4、12厚红砖砌筑沟帮,M7.5水泥砂浆砌筑5、沟内壁20mm厚1:2.5水泥砂浆抹灰6、安装C30预制混凝土盖板m200220440002排水沟建设波纹管1、安装双壁波纹管DN4002、C20混凝土包封3、土石方回填4、人工开挖土石方且外运m50200100002排水沟建设检查井1、内空尺寸600x600*1200mm2、120mm厚红砖砌筑3、10cm厚C20混凝土垫层4、内立面20mm厚1:2.5水泥砂浆抹灰5、安装复合材料井盖尺寸600*600座560030002排水沟建设3米宽排水沟整治1、人工拆除砼地坪30*1.5*0.12m2、破除砖砌体围墙30*0.8*0.24m3、原沟瓦顶棚30*1.5m4、建渣外运且含弃渣费m307522502排水沟建设3米宽排水沟整治1、人工清理淤泥宽3m,深度1.5m长36m2、建渣外运且含弃渣费m7112085202排水沟建设3米宽排水沟整治1、10cm厚C20砼垫层2、C20混凝土包封3、安装DN800预制钢筋砼涵管4、土石方回填m30720216002排水沟建设检查井1、内空尺寸1500x1500*3400mm2、120mm厚红砖砌筑3、10cm厚C20混凝土垫层4、内立面20mm厚1:2.5水泥砂浆抹灰5、安装承重井盖(过车)座225005000小计943703改造农户厕所拆除旧房屋1、人工拆除砖砌体旧房屋45平方米2、建渣外运3公里且含弃渣费项1300030003改造农户厕所新建三格式化粪池1、尺寸:长2.5米、宽1.5米、高2.0米2、人工开挖土石方,弃渣转运3、12红砖砌筑、外立面水泥砂浆抹灰4、10cm厚C20混凝土垫层、5、预制砼盖板6、排水管件安装座150005000小计80004改造葡萄棚架人工拆除原旧棚架1、人工拆除凝土柱葡萄棚架长5.5米、宽3米2、建渣外运且含渣场费3、清理场地项15005004改造葡萄棚架安装防腐木葡萄棚架1、防腐木架,2、尺寸长6.5米、宽4.2米、高3米,包含材料及安装3、防腐木柱子规格:方柱2.5米*0.15米*6根,横梁矩型木:(5.5米*0.15米*0.1米)*2+(2.5米*0.15米*0.1米)*3项165006500小计70005绿化花草回填种植土1、人工平整场地2、回填0.4m厚外购种植土m32204599005绿化花草红檵木1、规格:高30-35公分,冠幅15-20公分2、种植密度:49株/平方3、养护期:1年m21009898005绿化花草栀子花1、规格:高30-35公分,冠幅15-20公分2、种植密度:49株/平方3、养护期:1年m2150105157505绿化花草红叶石楠球1、规格:高60-70公分,冠幅50-60公分2、养护期:1年株356021005绿化花草千层金球1、规格:高70-80公分,冠幅70-80公分2、养护期:1年株4510045005绿化花草麦冬1、满铺2、密度5公斤/平方3、养护期:1年m26003018000挡墙片石挡墙1、M7.5浆砌片石砌筑挡墙,2、平整场地3、基础土石方开挖且弃渣外运4、规格:高0.6米,宽0.4米,5、外立面干缝6、花台回填土7、片在大小需现场人工改面m35548026400小计864506地坝硬化地坝硬化1、场地平整、路基夯实2、15cm厚C25商品砼硬化m2110095104500小计1045007生态停车场建设铺设垫屋1、场地平整、路基夯实,2、15cm厚C25商砼垫层。m226095247007生态停车场建设铺设透水八字砖1、水泥彩色透水八字砖2、格内填土及播种草籽m226090234007生态停车场建设格内填土及播种草籽格内填土及播种草籽m2260153900小计52000合计802265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竞选人:(盖单位法人章)技术部分投标文件(项目名称)二、技术部分1.竞选人编制技术方案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BIM、CIM、智慧工地建设管理方案及措施(如有);危大工程清单安全管理措施(如有)等。[提示:竞选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技术方案](一)技术方案[提示:目录由竞选人自行编制]目录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竞选人:(盖单位法人章)资格审查部分投标文件(项目名称)三、资格审查部分(四)承诺(三)项目管理机构(二)竞选人基本情况表(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目录年月日单位性质:竞选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六)其他资料(五)招投标纳税承诺书特此证明。系(竞选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本人(姓名)系(竞选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授权委托书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年月日竞选人:(盖单位法人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双面)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竞选人:(盖单位法人章)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年月日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双面)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单位电话(座机):身份证号码: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三)项目管理机构(二)竞选人基本情况表3.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另外须准备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在开标现场出具。竞选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联系方式传真网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项目总工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其中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其中初级职称人员账号其中技工经营范围备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职务姓名职称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项目经理(1)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1、我公司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我公司(竞选人名称)参加了贵单位(项目名称)的投标,自愿作出以下承诺:(比选人名称):(四)承诺注:本表仅填项目经理相关信息,应按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的规定附项目经理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7)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6)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5)被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5、我公司在资格审查部分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比选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我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处理,竞选保证金不予退还,我司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4、我公司承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我司按比选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竞争性比选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未作修改。你公司可在合同签订前对我公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清标。若发现我公司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超过招标时给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的,在工程结算时你公司以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我公司的中标总报价与本工程的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我公司无条件接受,否则按我公司违约处理。3、若我公司有幸中选,承诺在签订合同之前,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第二章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4.1款和比选人的要求配备主要管理人员,出具任命文件,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有关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上岗证或执业证书等,并提供我公司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选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我司的中选资格且不退还比选保证金,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我公司拟派的项目经理中标后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我公司拟派的项目经理未被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且参加投标的将被否决;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比选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9)竞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两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8)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招投标纳税承诺书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竞选人:(盖单位法人章)7、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并按竞争性比选文件及比选人的要求执行。6、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中没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竞选人:(盖单位法人章)我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一切责任并接受贵方的任何经济处罚。若本公司一旦中选,本中选项目实行单独核算,作为独立纳税人在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就地缴纳该项目相关税费。我公司决定参加贵方:(项目名称)的竞标。为较好地履行纳税义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本公司承诺:致比选人:…2.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竞选保证金转账凭证及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1.竞选保证金(六)其他资料年月日3.本人14天内未离渝,未有本土疫情区县经停史和旅居史,不属于时空伴随人员。如有上述情形,本人已按照要求开展核酸检测且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未有发烧、发热、咳嗽等症状,目前身体状况良好。2.本单位所派现场工作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在(省、市)居住,近期未有境外旅居史、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已按要求隔离期满,未有新冠病毒阳性病例接触史、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史,未有发烧、发热、咳嗽等症状,目前身体状况良好。1.参与投标(竞买)人员积极配合交易场所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验码和人员信息登记。不符合防控管理要求的人员,不进入开标(拍卖)场所。本单位承诺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重庆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本单位于年月日参加项目的开标(拍卖)活动。本单位承诺做到以下几点:投标(竞买)人/供应商承诺书附件3承诺人(公章):年月日7.开标(竞买)活动结束后,本单位人员迅速离场,不在公共区域内停留。6.本单位保证做好投标(竞买)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到达开标(竞买)区域,避免因工作疏忽导致时间拖延,造成人员聚集。5.参加投标(竞买)人员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全程佩戴口罩,严格遵守交易现场管理规定,听从交易场所工作人员的引导。4.本单位所派投标(竞买)人员有重庆以外非中高风险区的城市旅居史,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三、所有入场人员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全程佩戴口罩,严格遵守交易现场管理规定,听从交易场所工作人员的引导。二、评标(评审)专家、项目业主、代理机构、投标(竞买)人或供应商等入场交易人员须承诺符合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后方可入场(承诺书见附件1、2、3)。一、所有入场人员须积极配合交易场所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验码和人员信息登记。不符合防控管理要求的人员,不得进入交易场所。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为有效应对当前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按照党工委、管委会工作安排,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场地秩序。现就再次调整疫情期间场地防控措施通知如下:各有关单位:关于再次调整疫情期间场地管控措施的通知九、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将适时调整疫情防控措施。八、交易活动结束后,参与人员迅速离场,不得在公共区域内停留。七、评标专家的评审费须在开阔区域分别发放,不得因发放造成人员聚集。六、监督部门、项目业主、交易中心进入专家抽取室、资料封存室人员每次各限1名。五、工程类电子招投标项目,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网上解密,原则上不到开标现场;非电子招投标工程、政府采购、竞争性比选、借用场地等项目,需递交投标等资料的,由交易中心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按疫情防控要求在指定地点接件,投标(竞买)人可派1名代表进入开标室。四、各项交易活动的参与人员需做好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到达交易活动区域,避免因工作疏忽导致时间拖延,造成人员聚集。2022年3月17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投标(竞买)人/供应商承诺书2.项目业主/代理机构承诺书附件:1.评标(评审)专家承诺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