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装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岢岚县西豹峪乡人民政府2022)



岢岚县西豹峪乡2022年“煤改电”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岢岚县西豹峪乡2022年”煤改电“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2年09月15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HYZBZC-2022082项目名称:岢岚县西豹峪乡2022年”煤改电“设备安装工程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预算金额:879737.5元采购需求:1.采购内容及范围:岢岚县西豹峪乡2022年”煤改电“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本项目不分包,供应商所投包内项目必须完全响应本磋商文件所列示内容。2.工 期:60日历天3.质量要求:合格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安装所需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三、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2年09月01日至2022年09月07日,每天上午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线上获取方式:只允许在线获取凡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请按照以下步骤免费获取采购文件:(1)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完成注册,已完成注册的请跳过此步骤;(2)请于采购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北京时间,下同),进入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使用企业数字证书(CA)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2年09月15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2.地点:忻州市云中北路云北小区底商12号3.方式:(1)电子响应文件递交及格式要求 响应文件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http://www.ccgp-shanxi.gov.cn/sxCategory15/sxCategory202/sxCategory20201/327.html)完成递交(上传),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2)纸质响应文件(应由电子响应文件导出)请在递交截止时间前到开启现场递交。五、开启1.时间:2022年09月15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2.地点:忻州市云中北路云北小区底商12号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本次公告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岢岚县西豹峪乡人民政府地 址:山西省岢岚县 联系方式:139344355702.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山西衡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大街113号千禧大厦16层联系方式:1750346986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赵超丰、张建新电 话:17503469869附件信息:

岢岚西豹峪.doc岢岚西豹峪.doc642.6K

岢岚县2022年清洁取暖安装工程.PDF-6.PDF岢岚县2022年清洁取暖安装工程.PDF-6.PDF342.1K

采购人:岢岚县西豹峪乡人民政府-------------------------------------------------------------------------项目编号:HYZBZC-2022082磋商文件岢岚县西豹峪乡2022年”煤改电“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一章磋商公告目录联系电话:0351-4605078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大街113号千禧大厦16层代理机构:山西衡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岢岚县西豹峪乡2022年”煤改电“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第一章磋商公告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第四章磋商项目内容及要求第三章评标标准及办法项目名称:岢岚县西豹峪乡2022年”煤改电“设备安装工程项目项目编号:HYZBZC-2022082一、项目基本情况岢岚县西豹峪乡2022年”煤改电“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2年09月15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项目概况竞争性磋商公告2.工期:60日历天本项目不分包,供应商所投包内项目必须完全响应本磋商文件所列示内容。1.采购内容及范围:岢岚县西豹峪乡2022年”煤改电“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采购需求:预算金额:879737.5元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安装所需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质量要求:合格(1)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完成注册,已完成注册的请跳过此步骤;凡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请按照以下步骤免费获取采购文件:方式:只允许在线获取地点: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线上获取时间:2022年09月01日至2022年09月07日,每天上午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三、获取磋商文件(1)电子响应文件递交及格式要求3.方式:2.地点:忻州市云中北路云北小区底商12号1.截止时间:2022年09月15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四、响应文件提交(2)请于采购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北京时间,下同),进入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使用企业数字证书(CA)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六、公告期限2.地点:忻州市云中北路云北小区底商12号1.时间:2022年09月15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五、开启(2)纸质响应文件(应由电子响应文件导出)请在递交截止时间前到开启现场递交。响应文件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http://www.ccgp-shanxi.gov.cn/sxCategory15/sxCategory202/sxCategory20201/327.html)完成递交(上传),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名称:岢岚县西豹峪乡人民政府1.采购人信息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本次公告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七、其他补充事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联系方式:17503469869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大街113号千禧大厦16层名称:山西衡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3934435570地址:山西省岢岚县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电话:17503469869项目联系人:赵超丰、张建新3.项目联系方式序号内 容说 明 与 要 求1项目名称岢岚县西豹峪乡2022年”煤改电“设备安装工程项目2预算金额879737.5元3最高投标限价879737.5元4工 期60日历天5质量要求合格6采购内容岢岚县西豹峪乡2022年”煤改电“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具体要求磋商文件中的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7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8报价有效期为90日历天(从报价截止之日算起)9报价资质要求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安装所需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项目经理无在建10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2年09月01日至2022年09月07日地点: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线上获取11响应文件份数纸质响应文件:4份(应由电子响应文件导出);电子响应文件:须使用系统提供的响应文件编制工具编制完成,磋商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http://www.ccgp-shanxi.gov.cn/sxCategory15/sxCategory202/sxCategory20201/327.html)上传经过CA签章的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同时提供U盘一个(PDF格式或word格式)12磋商时间及文件提交地点磋商时间:2022年09月15日15时30分提交地点:忻州市云中北路云北小区底商12号13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的形式:电汇或转账保证金的金额:玖仟捌佰捌拾元(¥9880.00元)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太原学府支行户 名:山西衡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账 号:8115 5010 1330 0516 760 递交方式:通过本单位基本银行账户递交。注意事项:(1)供应商递交磋商保证金时应在票据备注栏成交注项目编号及项目名称。因银行结算,不可抗力等非采购人/采购代理原因造成的保证金不能及时到账,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保证金由供应商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采购人/采购代理指定账户,否则视为磋商保证金无效。(3)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保证金的将被视为无效报价。2.2“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合格服务商。2.1“服务”指本磋商文件所述供应商应该履行的承诺和义务以及合同中规定由供应商承担的其他义务。2.定义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的全过程。1.适用范围一、总则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供应商资质和合格条件的要求2.3“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并参加磋商的服务商。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活动的有关费用;无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成交服务费:成交服务费按国家计委(2002)1980号文件以及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由成交供应商支付。4.磋商费用3.8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安装所需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第三章评标标准及办法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磋商公告磋商文件由以下六部分组成:5.磋商文件构成二、磋商文件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潜在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对收到的澄清要求都将予以答复(或召开澄清会),答复包括所有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潜在供应商在收到上述答复后,应立即向采购人回函确认。该答复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7.磋商文件的澄清6.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磋商文件要求和规定顺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责任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第四章磋商项目内容及要求9.磋商语言及度量衡单位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3为使供应商编写响应文件有充分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分析、研究,采购人有权推迟磋商截止日期,并将此变更以书面或通过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发布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敬请潜在供应商予以关注。8.2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公布,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在24小时内回复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8.1磋商截止日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潜在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8.磋商文件的修改*(1)响应函10.1商务部分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10.响应文件构成9.2除特殊要求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9.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往来通知、函告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字迹清晰易读,解释性和修改类内容以最后一次解释或修改内容为准。(7)其他辅助资料*(6)保证金凭证*(5)资格证明文件*(4)磋商报价一览表(后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法人授权委托书*(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11.1本项目设有最高限价879737.5元(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11.磋商报价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10.3其他资料工程施工组织设计10.2技术部分12.2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遭受损失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2.1磋商保证金的递交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磋商保证金11.4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11.3采购人不接受可选择的磋商方案和报价,报价金额以供应商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的最终报价(第二次报价)为准,无签字的报价属于无效报价。11.2所有磋商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报价单位。可保留两位小数。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料、资格证明文件被确认是不真实的;供应商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的;12.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12.4采购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的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且办理完相关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人退还磋商保证金。12.3对于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予受理。14.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13.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于原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磋商保证金将不被没收。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磋商文件,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13.1磋商有效期为采购人规定的磋商之日起至公布成交供应商之日止。成交供应商的磋商有效期延长至合同履行期满。13.磋商有效期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签订合同。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或转包他人;(2)电子响应文件所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均要求采用原件扫描件。(1)供应商应使用响应文件编制工具,按照操作手册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CA)按采购文件规定签字、签章。同时使用数字证书(CA)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14.2电子响应文件(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编制工具中直接打印或导出打印纸质版响应文件,并按照要求进行胶装和密封。(2)供应商所提供的响应文件所有内容须装订为一册。14.1(1)响应文件必须按照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内容和顺序进行编写,响应文件规格幅面(A4),采用打印胶装形式,标明页码。活页式或容易拆解的响应文件将不被接受,但供应商在磋商中形成的补充文件除外。15.1供应商应将纸质和电子(U盘介质,PDF格式或word格式)响应文件按递交给代理机构。15.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4.5如果项目分有多个包,供应商可以参与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包的采购活动,但必须以包为单位分别编写响应文件。14.4供应商不得在未征得采购单位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格式、条款和技术要求进行修改。14.3供应商必须对其响应文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供应商一旦成为成交人,其响应文件将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16.磋商截止日期15.6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现场递交。如果要求原件备审的,原件也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并递交。15.5纸质响应文件用包装袋封装。电子响应文件单独装在一个密封袋中,在封套上标记“电子版”字样。封装应该严密、不易破损。包装袋上必须清楚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全称、供应商地址。封口处应盖有供应商公章和授权代表签字。15.4如果所投项目分有多个包,则响应文件必须以包为单位进行封装。15.3逾期递交或未正常递交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将予以拒收。15.2电子响应文件须使用系统提供的响应文件编制工具编制完成,磋商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http://www.ccgp-shanxi.gov.cn/sxCategory15/sxCategory202/sxCategory20201/327.html)上传经过CA签章的加密电子响应文件18.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磋商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其响应文件有关内容,但这种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人。18.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采购人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任何响应文件。17.迟交的响应文件16.2采购人可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磋商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磋商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16.1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迟于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递交时间。在磋商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被认定的无效响应文件,经采购单位认可后,由采购人书面通知供应商,按规定执行保证金的退留及处罚。19.无效标18.5在磋商截止时间至采购人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18.4供应商要求撤回其响应文件的,应向采购人递交撤标申请书,并经采购人同意方可成立。18.3磋商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作任何实质性修改。18.2供应商的修改文件,应按第15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字样。19.6技术服务标准及承诺不能满足磋商文件确定的规定及要求的;19.5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19.4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密封、递交的;19.3未按规定要求履行签字盖章的;19.2相互抄袭标书,基本表述雷同,涉嫌串标行为的;19.1出现影响磋商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根据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小型、微型企业扶持政策:五、政策性因素19.8迟到递交标书,响应文件不全、未按规定缴保证金的。19.7磋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标准的;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供应商每提供一项节能产品给予报价0.2%的扣除,最高扣除比例为1%,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节能产品优惠政策:供应商属于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最多只能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享受政策优惠。根据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折扣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根据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次磋商采取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方式进行。20.1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及评标,供应商应委派授权代表准时参加磋商评标活动,参加磋商的代表需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磋商评标活动。20.磋商及评标第三章评标标准及办法按照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供应商每提供一项环境标志产品给予报价0.2%的扣除,最高扣除比例为1%,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环保产品优惠政策:采购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磋商项目特点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2人以及采购人代表1人共3人组成,由磋商小组独立开展磋商文件的审查、质疑、评价、比较及采购项目的磋商事宜。21.磋商小组组成第一轮公开报价后,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就本次采购项目的详细情况进行一对一的磋商,按照评审原则及技术要求和供应商的报价,提出评审意见。依据《政府采购法》:在磋商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供应商应按时到开标地点(详见磋商公告)参加磋商会,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单位代表、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有关工作人员参加。20.2注意事项22.3评审过程中,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核:22.2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其他证据和证明材料。符合性审查是对响应文件的报价有效期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是否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的;符合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进行相应审查。资格性审查是指对各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经评审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阶段。22.1响应文件的初审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22.响应文件的审查23.2供应商有义务进行答疑和澄清,有关澄清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对磋商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23.1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23.磋商事项的澄清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逐项审核,必要时进行质疑询问。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3)施工组织设计(2)企业实力及响应文件的规范性;(1)磋商报价24.2评标要素24.1采用综合因素评分法。24.评标办法24.3.2企业实力评分表(由磋商小组共同认定,满分26分)磋商报价以二次报价为评标报价依据,二次报价不得高于第一轮报价。24.3.1投标报价评分表(满分30分)24.3分值设定项 目标准分评 分 标 准价格30分1、各供应商的报价必须是完全满足磋商文件商务及技术要求。有效磋商报价中报价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得30分。2、其他报价计算公式:其他供应商得分=(评标基准价/磋商报价)×30分序号项 目标准分评 分 标 准分 值1设备提供能力6分设备的数量、种类及性能情况等能完全保证本工程的施工。61设备提供能力6分设备的数量、种类及性能情况等能基本保证本工程的施工。4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8分项目管理机构配备合理8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8分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欠合理53同类工程施工经验9分企业近五年来承担过的同类型工程(以成交通知书或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为准),每项3分,满分为9分0-94响应文件的质量3分响应文件制作规范,内容符合要求、完整齐全,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格式制作的计3分,横向比较,酌情打分0-3按综合得分排序结合磋商结果,由高到低确定预成交供应商。评标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列,最后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序。由磋商小组独立地根据各项指标的评价标准,结合每个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分别就各项指标对每位供应商独立打分。25.分值计算及排序:24.3.3施工组织设计评分表(满分44分)序号项 目标准分评 分 标 准分 值1施工方案15分全面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151施工方案15分基本可行101施工方案15分欠合理62关键部位施工6分施工方法明确、切实可行62关键部位施工6分欠妥当43质量安全保证措施8分保证体系完整、措施有力83质量安全保证措施8分保证体系较完整、措施一般53质量安全保证措施8分保证体系及措施欠完整34文明施工、环保及安全措施4分完善、可靠44文明施工、环保及安全措施4分欠完善25劳动力计划及主要设备、材料、构件的用量计划5分合理55劳动力计划及主要设备、材料、构件的用量计划5分欠合理36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4分进度计划合理46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4分进度计划欠合理27施工总平面图2分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合理27施工总平面图2分基本合理127.磋商和评审过程中,若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个别供应商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项目需求的可能时,有权要求供应商作出解释,供应商解释不合理的,磋商小组有权拒绝该供应商报价。26.3确定预成交供应商之后,本项目磋商小组即行解散。采购人或采购人对供应商书面提交的有关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结果可简要说明,但对产生评标结果的原因及其磋商小组评标理由及原因不予说明或解释。26.2供应商试图影响评标或授予合同方面的任何尝试,都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26.1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均不得向供应商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26.评标过程的保密成交供应商的确定:评标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30.1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派代表前来与采购人具体商谈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均为签订合同补充和依据。30.合同的签订成交结果将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上公告。29.成交供应商公示采购单位对预成交供应商进行考察并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28.成交通知书建设规模及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建设地点:岢岚县西豹峪乡1、项目名称:岢岚县西豹峪乡2022年”煤改电“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第四章磋商项目内容及要求30.3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不能改变磋商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30.2如果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签订合同,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扣除其磋商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授予下一个预成交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参考格式)4、工程量清单:另附3、质量要求:合格。2、工期:60日历天序号工程所在地工程名称单位数量单位造价招标控制价(元)1西豹峪乡3P供暖设备安装套1953349.38653129.11西豹峪乡25P供暖设备安装套116927.616927.61西豹峪乡户内暖气设施安装套1961069.8209680.8合计879737.51.1.1.3成交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成交的函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日期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3法律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4)专用合同条款;(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成交通知书;(l)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5合同协议书(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承包人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4图纸的错误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3图纸的修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转让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联络1.11专利技术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化石、文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严禁贿赂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1遵守法律2、发包人义务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5组织设计交底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2.8其他义务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2总监理工程师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监理人的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4、承包人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商定或确定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1遵守法律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3分包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履约担保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1.10其他义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4联合体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3.9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承包人项目经理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承包人现场查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不利物质条件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场外交通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场内施工道路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施工测量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8.5补充地质勘探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5发包人按照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8承包人己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治安保卫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环境保护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事故处理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7文明工地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水土保持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0、进度计划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防汛度汛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1合同进度计划11、开工和竣工(完工)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工程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质量保证金扣留材料款扣除预付款扣还其它 应收款累计应收款11.2竣工(完工)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开工(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提供图纸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6工期提前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12、暂停施工(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3.1工程质量要求13、工程质量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13.7质量评定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14、试验和检验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于续。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3.8质量事故处理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4.3现场工艺试验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现场材料试验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15.2变更权(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15.3.1变更的提出15.3变更程序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15.3.2变更估价(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15.4变更的估价原则(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15.3.3变更指示(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计日工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暂列金额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成交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8暂估价△P=PO[A+{B1×—+B2×—+B3×—+…+Bn×—}-1]Ft1Ft2Ft3Ftn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6.1.1.1价格调整公式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PO---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F01F02F03F0n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17.1.2计量方法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1计量单位17.1计量17、计量与支付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3计量周期计量方法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1付款周期17.3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17.4质量保证金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己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8.1验收工作分类18、竣工验收(验收)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17.8竣工审计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17.7竣工财务决算18.3验收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8.3.4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5阶段验收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18.7竣工验收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6专项验收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8施工期运行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18.10.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10.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18.10竣工(完工)清场18.9.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9试运行19.2缺陷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5承包人的进入权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1工程保险20、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7保修责任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其他保险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第三者责任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1保险凭证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6报告义务(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20.6.4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入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20.7风险责任的转移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22.1承包人违约22、违约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履行合同;(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l)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22.2发包人违约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3、索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24、争议的解决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发包人的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2友好解决(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争议评审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24.4仲裁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1.1.2.5分包人:/。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1.1.2.2发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年。1.1.4日期1.1.2.6监理人:。(7)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5)专用合同条款;(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成交人对投标文件所做出的澄清或说明;(2)成交通知书;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工程现场办公场所。1.7联络(11)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10)承发包廉政承诺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8)图纸;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承包人自行确定。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施工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日内,由承包人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需要提出用地范围,发包人审核后负责征用,14天内提供给承包人。2.3提供施工场地2发包人义务(5)按第15条的规定,作出任何变更;(4)按第12.3款的规定,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3)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2)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9)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8)合同范围变更以及重大技术变更;(7)按第23.2款的规定,作出索赔的处理。(6)按第15.6款的规定,确定暂列金额的使用;本工程采用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形式,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金额时,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4.2履约担保(3)承包人须按投标文件中承诺,向本合同工程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工作天数不得少于天,未经发包人同意,每少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未经发包人同意而擅自更换,须向发包人支付壹拾万元(¥元)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对其认为不能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进行更换。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2)承包人应保障农民工权益,并执行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保障农民工权益承诺书的相关规定。(1)本工程在设计度汛标准内的安全度汛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4.1.10其它义务:5材料和工程设备(3)分包金额限额:/。(2)工作内容:无。(1)工程项目:无。4.3.2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4.3分包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本项不作另行约定。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9.1.4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中有关施工安全的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本项不作另行约定。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3)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连续3天以上;(2)风速大于17.2m/s的8级以上台风灾害;(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连续3天以上;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开工和竣工(完工)(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1)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11.5承包人工期延误(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30年一遇;(4)日气温低于-20℃的严寒连续3天以上;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现场气候条件引起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除外)。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0元/天。11.6工期提前13.8质量事故处理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达到《建筑工程质量评定规程》合格标准,优良标准为:/。达到优良的奖金为:/。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达到《建筑工程质量评定规程》合格标准。13.7质量评定13工程质量(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无。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变更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重要和掩蔽部位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试验和检验13.8.4本项不作另行约定。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无。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无。发包人组织招呼的暂估价项目:无。15.8暂估价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为:/。17.2预付款17计量与支付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物价波动不予调整价格。(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6份。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完工)结算双方约定17.4质量保证金双方约定18竣工验收(验收)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17.7竣工财务决算(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6份。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18.3单位工程验收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其余由监理人主持。18.2分部工程验收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政府验收包括:专项验收、竣工验收。验收条件为:达到《建筑工程验收规范》的要求,验收程序为:按《建筑工程验收规范》要求进行。18.1验收工作分类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档案专项验收。18.6专项验收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18.5阶段验收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包括:/。18.5阶段验收18.9.1试运行的组织:/。18.9试运行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无。18.8施工期运行18.7.3本工程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18.7竣工验收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另行协商。20.1工程保险保险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壹年。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20.5其它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按照保单中明确的内容。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按照保单中明确的内容。20.4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按照保单中明确的内容。投保内容:所有工程项目。保险条件:符合保险单的要求。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提交。20.6.1保险凭证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无。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无。21.1.1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双方商确定。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双方商确定。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工程资料整理。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发包人对资料内容及整理的质量进行检查,在各类验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符合验收规定的工程资料。在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如果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资料内容及整理质量不符合要求,工程进度款将不予支付,直至合格后方予支付。25工程资料整理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忻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争议的解决(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成交通知书;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合同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合同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成交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合同协议书附件一:合同协议书(8)其它合同文件。(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图纸;(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4.承包人项目经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元)。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年月日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年。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递交的(合同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发包人名称):履约担保附件二:履约担保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章)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天内予以支付。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年月日传真:电话:邮政编码: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发包人名称):预付款担保函附件三:预付款担保函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章)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年月日传真:电话:邮政编码:地址:为保证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廉政承诺: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承发包廉政承诺书附件四: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六、本廉政承诺书作为(合同名称)承发包合同的附件,经双方签署立即生效。五、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承诺者,保证向甲方领导或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上述承诺或者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保证向乙方单位领导或乙方上级单位举报。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从事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营性活动。三、乙方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不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以洽谈业务、签订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高消费娱乐;不为甲方单位或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未经招投标不使用甲方指定的分包队伍和物资设备材料。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要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不收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以及对工程建设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指定物资设备生产厂和供应商;不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一、甲乙双方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电话:电话: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甲方:(名称并盖单位公章)乙方:(名称并盖单位公章)本承诺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七、本承诺由项目法人单位执法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对违诺行为,由执法监察领导小组直接或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处理。为积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建设方针,保证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有效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免遭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就(合同名称)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安全责任问题,经双方协商,签订本责任书。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安全生产责任书(格式)附件五: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第五条乙方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各班组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若发现不安全因素,乙方应立即向管理公司、监理公司及甲方报告,不得隐瞒不报。第四条乙方应接受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监理公司在安全方面的指导与管理,并将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条乙方应接受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监理公司对其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措施等进行审查。第二条工程开工前,甲方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乙方应根据安全技术交底内容编制安全保障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企业安全技术标准。本责任书为承包合同的附件,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责任书,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第十一条乙方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第十条乙方应当根据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暂停作业时,乙方应当做好现场保护。第九条乙方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作业时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作业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严禁一切明火作业。第八条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范和本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如因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而造成的安全和人员伤亡事故,责任和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第七条乙方应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进场作业人员按照岗位和工种进行劳动保护用品和工具的配置,严禁没有劳动保护用品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第六条乙方作业人员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第十七条乙方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若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的,则甲方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第十六条监理公司及甲方人员检查工地时有权制止任何违章操作,并勒令其停工整改,直至满足安全操作规程的条件后才能复工,同时对违章人员和违章次数进行记录,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第十五条乙方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作业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要求每一位作业人员应知应会。第十四条乙方应当与现场作业人员签定安全协议书,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第十三条乙方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作业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第十二条乙方应当在作业现场、场内交通道叉口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电话:电话: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甲方:(名称并盖单位公章)乙方:(名称并盖单位公章)第十八条。投标人:(名称并盖单位公章)我方将对(合同名称)进行投标。我方将作出如下承诺:严格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如违反承诺,我方愿意你方扣留相应金额的工程进度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其相关农民工保障费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发包人名称):保障农民工权益书附件六:注: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前,可对本责任书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项目名称)(格式)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二〇二一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供应商全称(公章)响应文件项目编号:2.我们完全同意贵方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项目成交供应商,遵守招投标活动规则。1.我们愿意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根据贵方关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磋商文件,我单位已认真研究,决定响应如下:(采购人名称):1、响应函一、商务部分地址:供应商(加盖公章):5.签订合同后,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提供相关服务。4.如果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或成交后拒绝签订合同,我们将同意贵方没收我方磋商保证金。3.我方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自响应文件递交之时至公布成交供应商之时止。如我方成交,有效期延长至合同终止之日止。地址:单位名称: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特此证明!系(供应商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山西衡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举办的(项目名称)的磋商事宜。签署响应文件、进行磋商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身份证号码:年龄:职务:姓名:性别:(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授权书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此次磋商有效期截止日止。被授权人无转委权。特此声明。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代表本公司授权(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的磋商,以本公司名义全权处理一切与该项目磋商有关的事务。3、法人授权委托书年月日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年月日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供应商(公章):注: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无须提供该委托书。(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法定代表人供应商(公章):后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4、磋商报价一览表序号项 目内 容1工程总价2工 期3质量承诺4项目经理5执业证书信息说明:本表中所有内容均要填写,没有具体内容时要填“无”拟派项目经理具备市政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5、资格证明文件年月日7、其他辅助资料6、保证金凭证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用查询记录;2021年度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磋商截止时间前近一年内任意一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缴纳证明(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磋商截止时间前近一年内任意一次社保缴纳证明(依法不需交纳社会保障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项目经理(签字或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供应商(盖章):兹委托我公司为本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代表本公司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处理本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本公司权利和义务的一切工作。致:(采购人名称):1)项目经理委任书特此承诺。我方保证上述信想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我方在此声明,拟派往(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证书号码: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采购人名称):2)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书日期:年月日项目名称:3)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年月日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法定代表人供应商:(盖单位公章)(项目名称)4)项目经理简历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供应商(盖章):供应商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上 岗 资 格 证 明业绩姓名职务职称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项目名称所担任的工作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担任项目经理年限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编号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在建或已完工程质量供应商(盖章):(项目名称)5)技术负责人简历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供应商(盖章):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担任技术负责人年限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在建或已完工程质量供应商(盖章):注: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等。6)近五年承建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注:后附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组成人员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建 设 单 位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结构类型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合同价格质量达到标准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三、其他资料(供应商可根据磋商文件的评标办法自行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二、技术部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凯岚县2022年清洁取暖安装工程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造价咨询人:(单位盖章)(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编制人:复核人(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复核时间:屏-1总说明工程名称:寄岚县2022年清洁取暖安装工程第1页共1页、编制依据:1、工程数量: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种规格设备的配置要求及2021年同类项目各地实施情况、散热器属用户已安装;2、计价标准: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8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3、材料价格:主要材料参考2021年同类工程中同同类设备计价标准并考虑了相应的价格差异,一般材料及地材执行2022年州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第三期信息价:4、人工单价:执行晋建科字【2022】65号文,将定额人工单价调整为149元/工日。、相关说明:1、清单编制按各种规格分别作为单位工程列项,工程费用为各规格用户数量乘单位价格合计结果:2、各种规格用户数量按建设单位提供数据确定:3、部分材料或设备无规格,编制人按一般常规考虑并暂估价计价,如水泵、水箱、放水阀等,内机设备、水泵设备供电电缆规格与常规设计不符,编制按2021年同类项目列项。表-01哥岚县2022年清洁取暖安装工程-3P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单位盖章)造价咨询人:(单位盖章)年月日封-1凯岚县2022年清洁取暖安装工程-3P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造价咨询人:(单位盖章)(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编制人:复核人:(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复核时间:廊-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标段:哥岚县2022工程名称:哥岚县2022年清洁取暖安装工程-3P年清洁取暖安装工程第1页共3页金额(元)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工程量综合单价合价其中暂估价整个项目空调器体机NaCB1.名称:C系列户外冷暖2.型号:GN-HRZ6LGZY/台空气热源采暖控制面板制面板(机组自带S1.名称:空气热源采暖控2.安装方式:明装1030109012其他泵1.名称:采暖热水循环泵(设备2.型号:h=20mQ=2.5m3自带)13.质量:铜管1.安装部位:室内2.介质:冷媒3.规格、压力等级:9.4压力试验及吹、洗设5计要求:液压铜管1.安装部位:室内介质:冷媒3.规格、压力等级:中164压力试验及吹、洗设计要求:液压铜管保温温管螺纹阀门2.材质:铜1.绝热材料品种:橡塑保2.绝热厚度:30mm以内m31.类型:止回阀3.规格、压力等级:DN25个0.011031003005De20活接球031003005De32活接球自动排气阀DN154.连接形式:丝接1.规格:De20活接球阀个:连接形式:热熔连接.规格:De32活接球阀个2.连接形式:热熔连接1.规格:DN15自动排气阀个2.连接形式:热熔连接1.安装部位:室内介质:采暖热水151塑料管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3.材质、规格:De324.连接形式:热熔连接本页小计表一0803070100310010304040362100130011031001004400203100100450011031208002心10010310030017100180019002专100310030050030310010061100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标段:哥岚县2022工程名称:哥岚县2022年清洁取暖安装工程-3P年清洁取暖安装工程第2页共3页金额(元)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工程量综合单价合价其中暂估价1.安装部位:室内031001006塑料管补2.介质:采暖热水41200213031006015水箱-高位001水管3.材质、规格:De204连接形式:热熔连接1200213031006015水箱-高位001补水箱组自带)水箱、容量按300L暂定台1类型:Y型过滤阀(机1141031003001002151031003001003过滤器2.材质:铜购过滤器2.材质:铜个3.规格、压力等级:DN254.连接形式:丝接1.类型:Y型过滤阀(外.规格、压力等级:DN25个14.连接形式:丝接1.名称:配电箱2.规格:250*300*120160304040171001170304110011001成套配电箱器W5A配管3.配置要求:内机空气开关(带漏电保护)10A、台护32A220V交流接触外机空气开关(带漏电保4.安装方式:悬挂式1.名称:金属软管:材质:金属波纹软管3.规格:DN250.818030411001002191030411004001配管配线.规格:4*14.配置形式:明配1.名称:电线管2.材质:PVCm3.规格:DN20mm1.名称:机组自带设备之间通讯连接线2.型号:PVVR26420030411004002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配线--内机备供电设备及水泵设2.型号:WDZNBY1.名称:管内穿线3.规格:2.5mm2本页小计42表一08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标段:哥岚县2022工程名称:哥岚县2022年清洁取暖安装工程-3P年清洁取暖安装工程第3页共3页金额(元)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工程量综合单价合价其中暂估价1.名称:电力电缆030408001电力电缆-配号:BLXY-3*1621001221030408001002电箱进线设方式、部位:室外架空或附墙敷设15001221030408001002电力电缆外机设备供电线路数设1.名称:电力电缆2.型号:YJV3*43.敷设方式、部位:管道62303060100200124030409001001压力仪表接地极措施项目1.名称:压力表2.规格:0-10MPa套1.名称:接地线2.材质:镀锌圆钢根3.规格:中10mm二125031301017001脚手架搭拆本页小计合计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表一08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标段:哥岚县2022工程名称:哥岚县2022年清洁取暖安装工程-3P年清洁取暖安装工程第1页共1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费率备注调整调整后)费率(%)金额(元)分部分项人工费+技术措施项031302001安全文明施工费自人工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1安全文明施工费001尺全费-不取费项预算价人工费031302001002临时设施费分部分项人工费+技术措施项自人工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人工费-不取费项预算价人工费031302001003031302002环境保护费分部分项人工费+技术措施项目人工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人工费-不取费项预算价人空费分部分项人工费+技术措施项自人工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001031302004001夜间施工增加费材料二次搬运费人工费-不取费项预算价人工费分部分项人工费+技术措施项自人工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人工费-不取费项预算价人工费03130200500103B00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分部分项人工费+技术措施项省人工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人工费-不取费项预算价人工费分部分项人工费+技术措施项省人工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尺全费-不取费项预算价人工03B002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费费分部分项人工费+技术措施项全费-不取费项预算价人空自人工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费分部分项人工费+技术措施项自入工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03B003检测试验费合人工费-不取费项预算价人工费计编制人(造价人员):或计算方法。复核人(造价工程师):2.按施工方案计算的措施费,若无“计算基础”和“费率”的数值,也可只填“金额”数值,但应在备注栏说明施工方案出处表-11245689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标段:哥岚县2022工程名称:哥岚县2022年清洁取暖安装工程-3P年清洁取暖安装工程第1页共1页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结算金额(元)备注1暂列金额明细详见表-12-12暂估价2.1材料暂估价明细详见表-12-22.2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详见表-12-3明细详见表-12-4明细详见表-12-5合计注: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表—12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暂列金额明细表标段:贵岚县2022工程名称:哥岚县2022年清洁取暖安装工程-3P年清洁取暖安装工程第1页共1页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暂定金额(元)备注1合计0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如不能详列,也可只列暂列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表—12-1暖气安装工程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造价咨询人:(单位盖章)(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编制人:复核人:(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复核时间:廊-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标段:哥岚县2022工程名称:暖气安装工程年清洁取暖安装工程第1页共1页金额(元)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工程量综合单价合价其中暂估价整个项目塑料管1.安装部位:室内2.介质:采暖热水3.材质、规格:De254.连接形式:热熔连接器1.结构形式:钢平板散热2.型号、规格:1200*600钢制散热器组3.安装方式:璧挂4.其他:成品托卡1措施项目脚手架搭拆本页小计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合计表一080310010060019103100500220010313010173001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标段:哥岚县2022工程名称:暖气安装工程年清洁取暖安装工程第1页共1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算基础备注费率调整调整后)费率(%)金额(元)分部分项人工费+技术措施项031302001安全文明施工费自人工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1安全文明施工费001尺全费-不取费项预算价人工微031302001002临时设施费分部分项人工费+技术措施项自人工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人工费-不取费项预算价人工费031302001003031302002环境保护费分部分项人工费+技术措施项目人工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人工费-不取费项预算价人空费分部分项人工费+技术措施项自人工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001031302004001夜间施工增加费材料二次搬运费人工费-不取费项预算价人工费分部分项人工费+技术措施项自人工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人工费-不取费项预算价人工费03130200500103B00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分部分项人工费+技术措施项省人工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人工费-不取费项预算价人工费分部分项人工费+技术措施项省人工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尺全费-不取费项预算价人工03B002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费费分部分项人工费+技术措施项全费-不取费项预算价人空自人工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费分部分项人工费+技术措施项自入工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03B003检测试验费合人工费-不取费项预算价人工费计编制人(造价人员):或计算方法。复核人(造价工程师):2.按施工方案计算的措施费,若无“计算基础”和“费率”的数值,也可只填“金额”数值,但应在备注栏说明施工方案出处表-11245689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标段:哥岚县2022工程名称:暖气安装工程年清洁取暖安装工程第1页共1页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结算金额(元)备注1暂列金额明细详见表-12-12暂估价2.1材料暂估价明细详见表-12-22.2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详见表-12-3明细详见表-12-4明细详见表-12-5合计注: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表—12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暂列金额明细表标段:贵岚县2022工程名称:暖气安装工程年清洁取暖安装工程第1页共1页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暂定金额(元)备注1合计0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如不能详列,也可只列暂列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表—12-1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工程名称:暖气安装工程标段:哥岚县2022年清洁取暖安装工程第1页共1页材料(工程设备)计量数量暂估(元)确认(元)差额±(元)备注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暂估确认单价合价单价合价单价合价白注: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暂估单价.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拟用在那些清单项目上,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表—12-2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标段:哥岚县2022工程名称:暖气安装工程年清洁取暖安装工程第1页共1页序号工程名称工程内容暂估金额差额备注结算金额差额(元)(元)(元)1合计0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将上述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投标总价中。表—12-3计日工表标段:贵岚县2022工程名称:暖气安装工程年清洁取暖安装工程第1页共1页合价(元)编号项目名称单位暂定数量实际数量单价(元)暂定实际人工人工小计材料小计人工小计材料小计施工机械小计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总计、暂定数量由招标人填写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单价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定确定:投标时,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按暂定数量计算谷价计入投标总价中。结算时,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实际数量计算合价表—12-4二材料三施工机械四法:此表项目名称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标段:贵岚县2022工程名称:暖气安装工程年清洁取暖安装工程第1页共1页序号项目名称项目价值(元)服务内容计算基础费率(%)金额1注:此表项目名合计称、服务内容由招标人填写,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费率及金额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定确定:投标时,费率及金额由投标人自主报价计入投标总价中。表—12-5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标段:哥岚县2022工程名称:暖气安装工程年清洁取暖安装工程第1页共1页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计算基数金额(元)计算费率(%)分部分项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税金(扣除不列入计税范围项目费+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1其他项目费不取费项市场价直的工程设备费)接费-不取费项市场价主材费不取费项市场价设备费合计复核人(造价工程师):表一13编制人(造价人员):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设备安装工程项目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