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图书招标公告(深圳市宝安区海乐实验学校2022)


[公开招标]深圳市宝安区海乐实验学校图书采购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深圳市宝安区海乐实验学校图书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本公告附件中)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9月20日14:00: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BADL2022000327
2.项目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海乐实验学校图书采购
3.预算金额:(单位:元):1,330,000.00元
4.采购需求:

标的名称
数量
单位
简要技术需求(服务需求)
备注
深圳市宝安区海乐实验学校图书采购
1

详见招标文件

6.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为深圳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并在宝安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响应投标;
2.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
3.截至开标时间为止,未被深圳市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指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投标人;
4.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相关信息以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的查询结果为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投标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09月07日至2022年09月20日(北京时间)。
地点: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
(http://zfcg.szggzy.com:8081/)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免费。
凡已注册的深圳市网上政府采购供应商,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可于2022年09月07日22:00:00至2022年09月20日14:00:00分期间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下载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投标人如确定参加投标,首先要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网上报名投标,方法为在网上办事子系统后点击“【招标公告】→【我要报名】”;如果网上报名后上传了投标文件,又不参加投标,应再到【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中进行“【撤回本次投标】”操作;如果是未注册为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的供应商,请先办理密钥(请点击),并前往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绑定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70号雅枫国际酒店北侧二楼市政府采购业务窗口服务大厅;电子密钥办理咨询电话:0755-83948165),再进行投标报名。在网上报名后,点击“【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采购文件下载】”进行招标文件的下载。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22年09月20日14:00:00分(北京时间)之前上传到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
2.开标时间和地点:定于2022年09月20日14:00:00分(北京时间),在深圳市开正信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二路139号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园D座二层开标室)公开开标。供应商可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3.在线解密: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14:00:00-14:30:00期间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使用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报名操作:投标人如确定参加投标,首先要在深圳政府采购网上报名投标,方法为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网后点击“招标公告”选中要报名标段点击“我要报名”或“代办→邀请提醒”;如果网上报名后上传了投标文件,又不参加投标,应再到【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功能点中进行“撤标”操作;如果是未注册为深圳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请访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http://www.szzfcg.cn/),先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咨询:83938966;电子密钥咨询:83948165 4008301330 ),再进行投标报名。在网上报名后,点击“我的项目→项目流程”中进行招标文件的下载。
3.开标操作:投标人可以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网站”,在系统登录首页面即可查看开标情况。
4.投标操作: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网站”,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
5.采购文件澄清/修改事项:2022年09月15日00:00(北京时间)前,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可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zfcg.szggzy.com:8081/)→“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提问】”功能点中填写需澄清内容。2022年09月17日00:00(北京时间)前将采购文件澄清/修改情况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答疑澄清文件下载】”中公布,望投标人予以关注。
(重要提示:质疑材料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开正信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二路139号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园D座二层)。质疑咨询电话:杨工 0755-23098868转分机613。)
6.本项目不需要投标保证金。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海乐实验学校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一路与安乐二街交汇处西北角
联系方式:曹老师13923801801
2.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深圳市开正信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二路139号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园D座二层
联系方式:杨工联系方式:0755-23098868转分机61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工
电话:0755-23098868转分机613
技术支持:0755-29993888

深圳市开正信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09月07日
八、附件
采购文件szczf:-详见后面附件-
采购文件PDF:-详见后面附件-
采购文件DOC:-详见后面附件-
采购文件附件:(如工程类项目,还包括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详见后面附件-
通用附件:
1、请下载并使用相应的深圳智慧采购平台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打开招标文件(.szczf格式)。
2、供应商端操作手册。

附件:

[BADL2022000327-A]深圳市宝安区海乐实验学校图书采购.pdf[BADL2022000327-A]深圳市宝安区海乐实验学校图书采购.pdf
附录.中小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相关文件.zip附录.中小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相关文件.zip
BADL2022000327-A深圳市宝安区海乐实验学校图书采购采购公告.pdfBADL2022000327-A深圳市宝安区海乐实验学校图书采购采购公告.pdf
[BADL2022000327-A]深圳市宝安区海乐实验学校图书采购.szczf[BADL2022000327-A]深圳市宝安区海乐实验学校图书采购.szczf
[BADL2022000327-A]深圳市宝安区海乐实验学校图书采购.docx[BADL2022000327-A]深圳市宝安区海乐实验学校图书采购.docx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n300号)\n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n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n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n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n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n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n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n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n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n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n(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n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n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n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n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n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n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n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n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n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n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n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n下的为微型企业。\n(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n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n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n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n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n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n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n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n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n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n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n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n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n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n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n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n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n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n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n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n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n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n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n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n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n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n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n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n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n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n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n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n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n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n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n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n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n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n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n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n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n附件6:\n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n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n国统字〔2017〕213号\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n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n《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n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n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n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n(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n—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n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n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n彻执行。\n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n订说明。\n国家统计局\n2017年12月28日\n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n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n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n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n(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n定本办法。\n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n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n进行划分。\n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n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n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n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n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n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n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n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n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n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n划分标准见附表。\n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n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n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n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n75号)同时废止。\n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n说明:\n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n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n即可。\n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n(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n(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n及水生产和供应业;\n(2)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n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n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n(3)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n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n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n相关服务;\n(4)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n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n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n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n(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n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n(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n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n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n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n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n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n(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n财政部\n文件\n工业和信息化部\n财库[2020]46号\n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n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n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n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n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n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n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n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n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n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n1\n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n业和信店\n共国工和\n国\n共和\n1\n华\n中\n20年12月18日\n20\n121\n附件\n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n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n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n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n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n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n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n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n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n中视同中小企业。\n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n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n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n展。\n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n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n政策:\n(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n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n(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n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n(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n1\n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n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n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n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n小企业扶持政策。\n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n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n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n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n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n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n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n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n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n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n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n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n列示。\n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n份额:\n(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n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n(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n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n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n2\n(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n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n(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n(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n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n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n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n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n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n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n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n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n措施进行:\n(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n业采购;\n(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n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n(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n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n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n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n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n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n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n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n3\n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n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n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n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n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n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n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n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n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n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n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n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n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n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n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n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n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n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n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n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n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n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n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n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n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n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n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n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n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n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n当明确以下内容:\n(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n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n额;\n(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n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n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n(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n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n(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n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n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n(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n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n(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n(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n他事项。\n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n5\n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n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n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n中标侯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n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n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n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n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n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n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n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n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n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n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n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n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n部门负责。\n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n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n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n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n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n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n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n6\n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n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n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n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n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n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n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n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n追究法律责任。\n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n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n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n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n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n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n应责任。\n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n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n职守、询私舞整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n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n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n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n关处理。\n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n7\n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n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n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n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n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n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n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n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n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n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n8\n附1\n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n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n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n(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n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n(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n的具体情况如下:\n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n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人,营业收\n入为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n型企业、微型企业\n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n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n为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n企业、微型企业\n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n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n形。\n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n法承担相应责任。\n企业名称(盖章):\n日期:\n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n9\n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n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n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n(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n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n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n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n况如下:\n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n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n收入为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n小型企业、微型企业\n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n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n收入为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n小型企业、微型企业\n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n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n形。\n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n法承担相应责任。\n企业名称(盖章)\n日期:\n!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n10\n附2\n(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n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n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n【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n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n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n××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n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n\n\n序号\n项目名称\n预留选项\n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n合同链接\n\n\n\n(填写集中采\n(填写“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以\n(精确到万元)\n(填写合同\n\n\n\n(填写集中采\n(填写“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以\n(精确到万元)\n在中国政府\n\n\n\n(填写集中采\n(填写“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以\n(精确到万元)\n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n\n\n\n购目录以内或\n联合体形式参\n(精确到万元)\n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n\n\n\n者采购限额标\n加”或者“要求\n(精确到万元)\n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n\n\n\n准以上的采购\n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全部\n(精确到万元)\n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n\n\n\n准以上的采购\n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全部\n\n有关联合体\n\n(精确到万元)\n\n\n\n\n项目)\n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全部\n\n有关联合体\n\n(精确到万元)\n\n\n\n\n项目)\n\n协议或者分\n\n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全部\n(精确到万元)\n\n\n\n\n项目)\n\n协议或者分\n\n预留”外,还应\n(精确到万元)\n\n\n\n\n项目)\n\n包意向协议)\n\n预留”外,还应\n(精确到万元)\n\n\n\n\n项目)\n\n包意向协议)\n\n当填写预留给中\n(精确到万元)\n\n\n\n\n项目)\n\n包意向协议)\n\n小企业的比例)\n(精确到万元)\n\n\n\n\n\n\n\n\n\n\n部门(单位)名称:\n日期:\n11\n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n抄送: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公\n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n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央国家\n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财政部各地监管\n局。\n财政部办公厅2020年12月23日印发\n财政部司法部\n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n财库〔2014〕68号\n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全国政\n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n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n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n局:\n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n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n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n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n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精神,发挥政府采购\n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n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n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n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n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n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n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n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n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n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n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n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n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n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n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n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n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n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n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n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n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n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n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n财政部司法部\n2014年6月10日\n\n\n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n\n\n\n财库〔2017〕141 号\n\n\n\n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全国\n\n\n\n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n\n\n\n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n\n\n\n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n\n\n\n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n\n\n\n《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n\n\n\n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n\n\n\n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n\n\n\n(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n\n\n\n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n\n\n\n(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n\n\n\n服务协议;\n\n\n\n(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n\n\n\n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n\n\n\n(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n\n\n\n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n\n\n\n(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n\n\n\n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n\n\n\n注册商标的货物)。\n\n\n\n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n\n\n\n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n\n\n\n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n\n\n\n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n\n\n\n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n\n\n\n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n\n\n\n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n\n\n\n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n\n\n\n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n\n\n\n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n\n\n\n会监督。\n\n\n\n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n\n\n\n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n\n\n\n\n\n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n\n\n\n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n\n\n\n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n\n\n\n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n\n\n\n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n\n\n\n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n\n\n\n式。\n\n\n\n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n\n\n\n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n\n\n\n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n\n\n\n性单位的产品。\n\n\n\n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n\n\n\n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n\n\n\n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n\n\n\n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n\n\n\n财政部\n民政部\n中国残疾人联合会\n\n\n\n2017 年 8 月 22 日\n\n\n\n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docx\n附件\n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n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n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n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n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n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n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n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n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n担相应责任。\n单位名称(盖章):\n日期:\n项目概况深圳市宝安区海乐实验学校图书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本公告附件中)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9月20日14:00: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BADL20220003272.项目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海乐实验学校图书采购3.预算金额:(单位:元):1330,000.00元4.采购需求:标的名称数量单位简要技术需求(服务需求)备注深圳市宝安区海乐实验学校图书采购1项详见招标文件无6.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为深圳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并在宝安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响应投标:2.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3.截至开标时间为止,未被深圳市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指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投标人:4.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相关信息以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的查询结果为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5.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7.投标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2年09月07日至2022年09月20日(北京时间)。地点: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方式:在线下载。售价:免费。凡已注册的深圳市网上政府采购供应商,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可于2022年09月07日22:00:00至2022年09月20日14:00:00分期间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下载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投标人如确定参加投标,首先要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网上报名投标,方法为在网上办事子系统后点击“【招标公告】→【我要报名】”;如果网上报名后上传了投标文件,又不参加投标,应再到【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中进行“【撤回本次投标】”操作:如果是未注册为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的供应商,请先办理密钥(请点击),并前往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绑定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70号雅枫国际酒店北侧二楼市政府采购业务窗口服务大厅:电子密钥办理咨询电话:0755-83948165),再进行投标报名。在网上报名后,点击“【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采购文件下载】”进行招标文件的下载。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投标截止时间: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22年09月20日14:00:00分(北京时间)之前上传到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2.开标时间和地点:定于2022年09月20日14:00:00分(北京时间),在深圳市开正信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二路139号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园D座二层开标室)公开开标。供应商可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3.在线解密: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14:00:00-14:30:00期间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使用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2.报名操作:投标人如确定参加投标,首先要在深圳政府采购网上报名投标,方法为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网后点击“招标公告”选中要报名标段点击“我要报名”或“代办→邀请提醒”如果网上报名后上传了投标文件,又不参加投标,应再到【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功能点中进行“撤标”操作:如果是未注册为深圳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请访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http://www.szzfcg.cn/),先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咨询:83938966:电子密钥咨询:839481654008301330),再进行投标报名。在网上报名后,点击“我的项目一项目流程”中进行招标文件的下载。3.开标操作:投标人可以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网站”,在系统登录首页面即可查看开标情况。4.投标操作: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网站”,用“我的项目一项目流程一递交投标(应答)文件一上传投标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5.采购文件澄清/修改事项:2022年09月15日00:00(北京时间)前,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可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zfcg.szggzy.com:8081/)“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提问】”功能点中填写需澄清内容。2022年09月17日00:00(北京时间)前将采购文件澄清/修改情况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答疑澄清文件下载】”中公布,望投标人予以关注。(重要提示:质疑材料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开正信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二路139号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园D座二层)。质疑咨询电话:杨工0755-23098868转分机613。)6.本项目不需要投标保证金。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海乐实验学校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一路与安乐二街交汇处西北角联系方式:曹老师13923801801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深圳市开正信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二路139号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园D座二层联系方式:杨工联系方式:0755-23098868转分机61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杨工电话:0755-23098868转分机613技术支持:0755-29993888深圳市开正信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2年09月07日八、附件采购文件szczf:-详见后面附件采购文件PDF:-详见后面附件-采购文件DOC:详见后面附件-采购文件附件:(如工程类项目,还包括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详见后面附件通用附件:1、请下载并使用相应的深圳智慧采购平台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打开招标文件(.szczf格式)2、供应商端操作手册。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图书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深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