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逻执勤服招标公告(乌鲁木齐县公安局2022)
项目概况
乌鲁木齐县公安局民警夏季巡逻执勤服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丽景名都9号楼6层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10月13日 11: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CD-WLMQX2022015
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县公安局民警夏季巡逻执勤服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元):366300
最高限价(元):3663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乌鲁木齐县公安局民警夏季巡逻执勤服采购项目 数量:不限 预算金额(元):366300 单位:批 简要规格描述:乌鲁木齐县公安局民警夏季巡逻执勤服采购项目需采购辖区民警夏季巡逻执勤服一批。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日内完成供货且验收合格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供应商为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1)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有能力提供本项目全部服务内容的制造商或代理商;(2) 有能力提供本项目全部采购内容,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下发的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2015版)中的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授权的代理商,(生产企业)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以***发布的《变更通知》为准(提供证明文件),有固定的售后服务网点及库存储备。 (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供应商;(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09月27日至2022年09月30日,每天上午10:00至13:30,下午15:00至19: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丽景名都9号楼6层
方式:现场获取
售价(元):300.0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10月13日 11:00(北京时间)
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丽景名都9号楼6层(开标厅)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2年10月13日 11:00(北京时间)
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丽景名都9号楼6层(开标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请携带下述(1)-(6)资料2份报名,请各单位准备好各项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投标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如为生产企业授权的代理商的须提交生产企业的授权代理委托;(5)《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公章的扫描件;(6)获取文件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特别提示:
1、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6%~10%作为其价格分。
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2%~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2%~4%作为其价格分。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乌鲁木齐县公安局
地 址:乌鲁木齐县南旅基地雪岭路
联系方式:0991-751074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智诚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丽景名都9号楼6楼
联系方式:13619918686、1366995861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兵兵、王燕萍
电 话:13619918686、13669958615
附件信息:
出售 招标文件登记表-乌鲁木齐县公安局民警夏季巡逻执勤服采购项目.xls出售 招标文件登记表-乌鲁木齐县公安局民警夏季巡逻执勤服采购项目.xls31.5K
附件下载:
乌鲁木齐县公安局民警夏季巡逻执勤服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doc
乌鲁木齐县公安局民警夏季巡逻执勤服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doc
出售 招标文件登记表-乌鲁木齐县公安局民警夏季巡逻执勤服采购项目.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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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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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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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行及账号
单位地址及电话
QQ邮箱号
购买日期
序号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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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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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日期
请收取标书款:300元
请收取标书款:300元
收款人:
领取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领取日期
领取日期
补遗、澄清(1)
补遗、澄清(1)
补遗、澄清(1)
补遗、澄清(2)
补遗、澄清(2)
补遗、澄清(2)
采购人:采购代理:乌鲁木齐县公安局智诚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九月采购人:采购代理:乌鲁木齐县公安局智诚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九月项目编号:ZCD-WLMQX2022015竞争性谈判文件执勤服采购项目乌鲁木齐县公安局民警夏季巡逻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第三章响应文件的编写13第二章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编写11第一章投标供应商须知9第二部分投标供应商须知5第一部分竞争性谈判公告2目录第九章质疑的提出及处理27第八章其他27第七章授予合同25第六章评标17第五章开标17第四章响应文件的递交16乌鲁木齐县公安局民警夏季巡逻执勤服采购项目第一部分竞争性谈判公告第六部分附件……………………………………………………………………………………...……………66第五部分投标(响应)文件格式40第四部分合同条款36第三部分采购内容及技术参数要求30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2、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县公安局民警夏季巡逻执勤服采购项目1、项目编号:ZCD-WLMQX2022015一、项目基本情况:竞争性谈判公告项目概况:乌鲁木齐县公安局民警夏季巡逻执勤服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丽景名都9号楼6层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并于2022年10月13日11:00(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二、申请人资格要求:8、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7、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日内完成供货且验收合格。6、采购需求:乌鲁木齐县公安局民警夏季巡逻执勤服采购项目需采购辖区民警夏季巡逻执勤服一批,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5、最高限价(元):366300.00元。4、预算金额(元):366300.00元(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声明函);(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有能力提供本项目全部采购内容,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下发的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2015版)中的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授权的代理商,(生产企业)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以***发布的《变更通知》为准(提供证明文件),有固定的售后服务网点及库存储备。(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有能力提供本项目全部服务内容的制造商或代理商;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为中小企业(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获取方式:现场获取2、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丽景名都9号楼6层1、时间:2022年9月27日至2022年9月30日,每天上午10:00至13:30,下午15:00至19:00(北京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三、获取采购文件:(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供应商;2、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丽景名都9号楼6层(开标厅)。1、截止时间:2022年10月13日11:00。(北京时间)(如有变动、另行通知)四、响应文件的提交:售价(元):300.00/份(现金);逾期不售,售后不退。(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投标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如为生产企业授权的代理商的须提交生产企业的授权代理委托;(5)《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公章的扫描件;(6)获取文件登记表(格式见附件)。请携带下述(1)-(6)资料2份报名,请各单位准备好各项资料。1.采购人信息六、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2、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丽景名都9号楼6层(开标厅)。1、开启时间:2022年10月13日11:00(北京时间)(如有变动、另行通知)五、响应文件开启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丽景名都9号楼6层名称:智诚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人:裴晓彤联系电话:0991-7510740地址:乌鲁木齐县南旅基地名称:乌鲁木齐县公安局1.项目概况第一章投标供应商须知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二部分投标供应商须知项目联系人:王兵兵、王燕萍联系电话:13619918686、13669958615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第一章1.1款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县公安局民警夏季巡逻执勤服采购项目第一章1.2款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报价说明:待评审小组与供应商对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等谈判结束后,评审小组要求继续参加谈判、且均能满足采购需求的投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但最后报价不得高于上一次报价,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第一章1.3款采购内容乌鲁木齐县公安局民警夏季巡逻执勤服采购项目需采购辖区民警夏季巡逻执勤服一批,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一章1.4款资金来源财政资金第一章1.5款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第一章1.6款交货期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日内完成供货且验收合格。第一章1.7款质保期1年第一章2.1款采购人名 称:乌鲁木齐县公安局地址:乌鲁木齐县南旅基地联 系 人:裴晓彤联系电话:0991-7510740第一章2.2款代理机构名称:智诚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丽景名都9号楼6层项目联系人:王兵兵、王燕萍联系电话:13619918686、13669958615第一章2.8款偏离不接受实质性负偏离第一章3.1款供应商资格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第一章5.1款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但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第一章6.1款踏勘现场√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第一章7.1款进口产品不接受第三章15.7款业绩近三年(2019年1月至今)至少完成3个类似供货业绩;须附业绩证明资料。业绩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合同需提供包含合同首页、标的内容、合同金额等及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页即可(也可提供全本),须加盖公章;未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或采购内容模糊不清的,其业绩不予认定。本项内容作为评审内容,未按上述内容提交证明材料的,将影响评审得分。第三章16.3款最高投标限价(采购预算)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即采购预算)为:366300.00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最高投标限价,且分项报价也不得超出各项目分项的限价(如有),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第三章17.1款投标有效期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第三章18.1款谈判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3000.00元整;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账户名称:智诚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 户 行:交通银行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账 号:86516510110130001002046 行 号:301881000091附注:xxx项目投标保证金咨询电话:0991-5855226(财务办公室)投标保证金必须在开标时间及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确保到帐;投标人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备注:须携带投标保证金缴纳凭据(汇款凭证或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等)至开标现场。第三章18.2款投标保证金的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第三章18.3款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19.1款响应文件份数纸质版文件:一份正本,二份副本。电子版文件(PDF):一份 (U盘或光盘)。备注:本项目各投标人在开标现场递交纸质响应文件的同时,以密封的形式递交一份响应文件电子版(必须是响应文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响应文件电子版与纸质版不一致时以纸质文件为准。上述纸质版文件及电子版文件一律不予退还。特别提示:1.为了便于存档,建议装订厚度不宜超过3cm;如响应文件超过3cm,请在装订时分册装订。宜采用死页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如因装订造成的文档缺失,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参与多个标段的投标人须按标段分别编制响应文件(如有)。第四章20.1款响应文件密封1.投标供应商须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制作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正、副本可以密封在同一文件袋中。密封袋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2.响应文件袋上可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单位:投标单位名称: (公章)投标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年月日时(即开标时间)备注:注明“开标时间前不得启封”字样等。第四章21.1款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第五章23.1款开标时间及地点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第五章23.4款开标现场须查验的证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到场参与投标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述第(1)项为投标时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必须按要求现场单独提交,如果提供不全或密封在响应文件里,则视为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资格审查内容的不响应,投标将被拒绝(不接受现场以外的二次提供)。第六章26.2款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第六章30.1款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 3 人。第七章35.1款履约担保/第八章36.1款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6.1.1自购买谈判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采购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36.1.2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付款。(具体付款方式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36.1.3特别提示1: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信用记录查询资料;查询时间为:自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该时间段内任一时间)。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附网页截图(需体现出查询的相关结果)。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36.1.4特别提示2:提供相同品牌(特指核心产品)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如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授权相同的,按上述规定处理。36.1.5竞争性谈判文件中部分加粗、加下划线、废标、无效、投标被否决等字样的条款,为采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着重提醒各投标人注意,并认真查看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每一个条款及要求,因误读竞争性谈判文件而造成的后果,采购人概不负责。36.1.6注:如本《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相关内容与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如有不一致处,则以本项目的《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相关内容为准。36.1.7采购人委托了专业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本次招标工作。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计算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2015] 299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及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招标代理费按国家现行收费标准计取,详见本谈判文件附件资料一。1.6交货期:详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5项目地点:详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资金来源:详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内容:详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采购方式:详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项目名称:详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投标供应商”、“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2“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详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1“采购人”“招标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详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下述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为:2.定义1.7质保期:详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偏离。2.8偏离2.7“进口产品”系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收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2.6“服务”系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2.5“工程”系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2.4“货物”系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等。3.供应商资格2.9.3竞争性谈判文件所提供的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任何责任。2.9.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提交响应文件,并对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2.9.1供应商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必须为供应商所拥有。2.9特别说明2.8.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加下划线、“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投标被否决”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着重提醒各投标人注意,并认真查看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每一个条款及要求,因误读竞争性谈判文件而造成的后果,采购人概不负责。4.投标费用(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存在利害关系。3.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3.2投标供应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3.1供应商资格:详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5.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5.1除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招标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5.联合体形式4.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供应商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6.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6.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6.1供应商应按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6.现场勘察(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3)除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8.1落实的政策如下:8.政府采购政策的支持7.1除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7.采购进口产品9.1谈判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9.谈判文件的构成第二章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编写8.3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当认真阅读财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本章第8.1-8.2款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8.2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财库[2019]9号)。(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9.2竞争性谈判文件以中文书写。第五部分附件第四部分合同条款第三部分采购内容及技术参数要求第二部分投标供应商须知第一部分竞争性谈判公告11.1在投标截止期5日前的任何时间,采购人可主动或依据投标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或补充竞争性谈判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投标供应商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11.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修改或补充10.1投标供应商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如有疑点,可在投标截止期5日前按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采购人要求澄清。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采购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将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分发给所有投标供应商。10.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标前会议9.4投标供应商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领到竞争性谈判文件后1日内向采购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供应商编制的响应文件,没有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9.3投标供应商被视为熟悉本招标项目的各种情况以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其他情况。13.响应文件语言和度量单位12.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条款、格式、表示、条件和规范等所有内容,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份数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12.要求第三章响应文件的编写11.3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修改书和补充文件将构成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一部分,并且比竞争性谈判文件对投标供应商具有优先的约束力。11.2为使投标供应商在准备投标时有适当的时间考虑响应文件的修改,采购人有权决定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的投标供应商。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⑴投标函14.1投标供应商可按下列顺序排列和装订响应文件:14.响应文件的组成13.2除在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13.1响应文件及投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就招标、投标交换的文件和往来信件,须以中文书写。供应商可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主。⑻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说明一览表⑺国家强制性标准(如有,可根据需要,附相关的资料)⑹有关投标产品的证明及证书等材料。⑸项目实施方案⑷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⑶开标一览表⒁投标单位(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⒀提供其它有利于投标的资料及证明文件等(如有);⑿质量保证书⑾项目供货、安装计划、售后服务承诺及培训等⑽商务条款偏离表⑼技术参数、功能偏离表15.1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须满足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15.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4.4投标供应商可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范本格式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响应文件;如提供的范本格式有不完善之处,请自行补充完善。14.3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必须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否则将导致投标被否决。14.2所有资格证明文件,正本中的资格证明文件(如业绩、资质证书等)均须为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以备开标时与原件核对(有特别说明的除外),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开标结束后,可根据投标供应商的需要退回原件(针对本招标项目的特定授权原件不予退还)。响应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上述内容,如有不足,请自行补充提供。15.7投标供应商应当提交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业绩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业绩证明文件的要求详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5.6对照采购人的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逐条确定,指出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是否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如有偏离,须填报偏离表(见附件)。15.5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符合规定的相应技术标准、环保及节能标准等。15.4投标供应商须提交证明拟供货物(或服务)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5.3投标供应商确保所提供货物(或服务),其质量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相关标准,使用的原辅材料要符合质量要求,拟投入的设备完好率足以胜任本项目的工作。15.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文件,否则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条款而被拒绝。16.4投标报价货币单位:人民币。16.3为了防止本次招标的投标报价过高,超出采购人为本次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能力,采购人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复为本次招标项目的设定了最高投标限价(即采购预算),如果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高于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如果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均超出最高投标限价,采购人有权重新组织招标。16.2其报价须保证在投标有效期及服务期内固定不变。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报价。16.1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报价表中标明其提供的所有货物(或服务)及其完成本项目相关工作范围内所有费用的总价,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报价。供应商漏报的单价或单价中漏报、少报的费用,均视为此项费用已隐含在其他报价中,中标后不予调整。16.投标报价没有按要求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完全,其风险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18.2谈判保证金的退还详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8.1谈判保证金的缴纳详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按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18.谈判保证金17.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供应商可以拒绝或同意上述要求,但要求与答复均须是书面文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供应商,采购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17.1投标有效期详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不满足其投标将被否决。17.投标有效期19.4响应文件的份数详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应分别胶装成册,并在封面上标记“正本”和“副本”的字样,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响应文件应编制目录,并且逐页连续标注页码。19.3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凡规定签章处逐一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19.2响应文件应清楚工整,修改处应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19.1响应文件正本须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8.3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详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0.响应性文件的密封与标记第四章响应文件的递交19.8由于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或形式问题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19.7所有已进入评审程序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退还投标单位递交的响应文件。19.6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19.5当正本和副本之间出现差异时,以正本为准。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21.1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为竞争性谈判公告所规定的时间。响应文件以密封形式递交至指定的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响应文件。2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3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无法控制的事件而导致丢失或损坏投标包装体内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不负责任。20.2如果投标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对响应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由此造成的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供应商。20.1响应文件的密封:详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五章开标22.3投标供应商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响应文件。22.2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应于投标截止日前送达采购人,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响应文件。22.1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2.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1.2出现因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则按采购人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23.5证件查验结束后,由投标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签字予以确认。23.4开标现场须查验的证件详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3开标的顺序,按照递交响应文件的先后顺序进行。23.2开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供应商参加,并做好录音、录像工作;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23.1本次谈判将按竞争性谈判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将邀请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开标会。23.开标24.1采购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依法组建本次招标的评审小组,负责本次招标的评审、评标等活动。评审小组负责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24.评审小组第六章评标投标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投标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23.6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无法及时补足评审小组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小组进行评标。原评审小组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24.5评标中因评审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审小组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审小组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24.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24.3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或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4.2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24.6.4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24.6.3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24.6.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24.6.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24.6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审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小组成员:24.6.6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24.6.5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3)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1)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4.7评审小组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2)接受投标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第26.4.1款规定的情形除外;(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供应商;24.8评审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25.2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和授标建议等内容、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评审小组成员及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均不得向投标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违者给予警告、取消担任评审小组成员的资格。25.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审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25.评审过程的保密性评审小组成员有前款第(1)至(5)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7)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26.3评审程序: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或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6.2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26.1评审的依据: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26.评审依据及评标办法25.3投标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力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以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以及本次招标的有关规定的活动,将被取消其中标资格。按上述规定,经投标供应商确认后,对投标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供应商不确认的,则其投标无效。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6.4.1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应当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26.4符合性审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可进行下一环节的评审。成立评审小组→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符合性审查→最终报价→推荐成交候选人→完成评审报告。(3)不同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2)不同投标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1)不同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6.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26.4.3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发现投标供应商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将被否决。26.4.2采购方不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规定的投标报价或优惠方案。(2)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1)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的;26.4.5投标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6)不同投标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5)不同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4)不同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26.4.7投标供应商不得误导、干扰采购方的评审活动,否则将废除其投标。26.4.6评审小组应当审查每一响应文件是否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其投标将被否决。(6)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5)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4)报价超过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3)不具备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26.5商务、技术部分的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标准详见附表1。26.4.10评审小组根据上述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因有效投标不足本次评审办法规定数量而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将作流标处理。评审小组应当要求存在细小偏差的投标供应商在评审结束前以书面形式予以补正。拒绝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供应商的量化。26.4.9细微偏差是指投标实质上响应了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26.4.8评审小组应当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响应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商务、技术部分的符合性审查详见附表2。26.5.4评审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26.5.3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6.5.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26.5.1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附表3:商务、技术部分符合性审查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附表1:资格审查表序号资格审查内容评审意见序号资格审查内容是否1提供了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证明原件;3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下发的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2015版)中的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授权的代理商,(生产企业)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以***发布的《变更通知》为准(提供证明文件),有固定的售后服务网点及库存储备。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声明函》);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6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证明材料;7提供了信用记录查询资料,且信用记录满足本文件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最终以网上查询结果为准)。结论(通过/不通过)说明:(1)上述各项中用“√”表示通过,“×”表示不通过;(2)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则结论为“×”,表示该响应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不能通过初步评审;须写明原因。(3)本项内容由采购人完成。(4)投标人请认真阅读和理解上述内容,避免响应文件中有违背上述审查标准之一的情况发生而造成投标被否决。序号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内容评审意见序号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内容是否1投标供应商需提供近一年度(2021年)财务状况报告(提供了2021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成立不到一年的从成立之日起);2投标供应商需提供近一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应证明资料);3投标供应商需提供近一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主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应证明资料);4凡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要求盖章或签字处,是否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5响应文件提交的份数是否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6投标人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7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等相符,没有实质性负偏离或有保留的投标; 8一份响应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竞争性谈判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选择性的报价;9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未超出最高投标限价;10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11响应文件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2未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的; 13无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结 论说明:(1)上述各项中用“√”表示通过,“×”表示不通过;(2)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则结论为“×”,表示该响应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不能通过初步评审;评委对某一分项评审认为不合格时,必须要写明原因。(3)响应文件最终合格与否,以所有评委的评审意见中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定论。(4)投标人请认真阅读和理解上述内容,避免响应文件中有违背上述审查标准之一的情况发生而造成投标被否决。序号评审项目符合性条件及标准投标供应商名称序号评审项目符合性条件及标准A:B:C:1类似项目业绩近三年(2019年1月至今)至少完成3个类似供货业绩;须附业绩证明资料。业绩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合同需提供包含合同首页、标的内容、合同金额等及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页即可(也可提供全本),须加盖公章;未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或采购内容模糊不清的,其业绩不予认定。2技术参数、功能偏离响应文件完全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经评审小组认定主要产品的关键技术指标和性能没有实质性负偏离;注:偏离表未声明事项视为认同竞争性谈判文件标准。3交货期、质量、质保期限所报交货期、质量标准及质保期限满足或优于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4服务方案供货计划安排合理、售后服务措施得当。 结论(通过/不通过) 【通过“√”表示;(2)不通过“ X ”表示】1、评审小组在认真理解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有关情况后,按上述内容对响应文件做出须自己负责的评审。2、表中所述分项评审结果分两种:(1)合格用“√”表示;(2)不合格用“ X ”表示,评委对某一分项评审认为不合格时,必须要写明原因。有一项不合格的,则结论为不通过。3.投标人请认真阅读和理解上述内容,避免投标响应文件中有违背上述审查标准之一的情况发生而造成投标被否决。评审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中标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30推荐中标候选人29.3评审小组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审查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9.2投标供应商的最后报价采取密封的形式提交。投标供应商在进行最后报价时,报价应用大写和小写同时书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同时最后报价上还应写明投标供应商名称、签字(或盖章)后,以密封的形式送达谈判现场。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收集齐全后,在监标人的现场监督下,统一启封并唱出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不进行公开唱标。29.1本次采购形式为竞争性谈判;待评审小组与供应商对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等谈判结束后,评审小组要求继续参加谈判、且均能满足采购需求的投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但最后报价不得高于上一次报价,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29报价32.1合同将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评标认为具备履行合同义务条件、报价合理、技术和商务条件都符合条件基础上对买方最为有利的投标供应商。32.合同授予标准第七章授予合同31.2根据评审报告,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成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或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采购。31.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评审小组将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31.定标原则34.1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34.中标通知书33.1为维护国家利益,采购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力。33.接受和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力32.3如果确定该投标供应商不能无条件圆满履行合同,采购人将对下一个可能中标的投标供应商资格做出类似的审查。32.2最低投标价不一定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36.签订合同35.3如中标候选人不能提供则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供应商须承诺如成为中标候选人能够及时提供该笔资金。35.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执行完毕后无息退还。35.1履约保证金:详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履约担保34.2《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37.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第八章其他36.4不允许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分包或转交他人承担。特殊情况下,中标人必须与招标方协商后共同决定将合同标的中的部分由第三方承担供货和服务责任,但中标方必须对合同标的的全部内容向招标方负责,并保证第三方提供的供货和服务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约定和响应文件的承诺及相关约定。36.3如果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2.1款的规定执行,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谈判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采购人有权将标授予另一个候选中标人或重新招标。36.2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标方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36.1中标候选人在收到招标方的《中标通知书》后,须及时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其所提供的响应文件中的约定与采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和中标方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8.1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8.质疑的提出政府采购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第九章质疑的提出及处理37.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详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1)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38.3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潜在投标人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38.2提出质疑的投标人(以下简称质疑投标人)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提出质疑时,必须按照“实事求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主观臆测。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6)提出质疑的日期。(5)必要的法律依据;(4)事实依据;(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38.8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涉及商业秘密的、非书面形式送达的、匿名的质疑将不予受理。38.7证明材料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无法查实的(如宣传册、媒体报道、猜测、推理等)不能作为证明材料。38.6质疑必须提供合法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质疑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的,将不予受理。质疑人应当保证所提出的质疑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属于须由相关部门调查、鉴定或者先行做出相关认定的事项,质疑人应当依法申请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查清、认定,并将相关结果提供给招标方。招标方不具有法定调查、认定权限和义务。38.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投标人共同提出。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38.4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40.其他39.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和处理。39.3对于不符合上述38项所述的相关条款要求的质疑,招标方将不予受理。39.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39.1《质疑函》必须由质疑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参与本次投标的被授权人以书面的形式送达招标方或采购单位。39.受理和处理1、根据实际需求,乌鲁木齐县公安局在采购合同总金额范围内可调整服装的种类及数量;采购需求一览表乌鲁木齐县公安局民警夏季巡逻执勤服采购项目第三部分采购内容及技术参数要求40.2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40.1质疑函和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质疑函和投诉书的范本,由财政部制定。2、上述产品要求投标单位对上报的每项投标产品中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及相关的技术参数;投标文件中及交货时提供相关产品说明书和合格证及产品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1、上述参数表中所列的参数,凡有品牌描述或指向某品牌的指标描述均为推荐品牌和参考指标。投标供应商在应标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用户的客观实际需求,投标供应商所投标产品须为市场上知名品牌,所投产品品牌可在推荐品牌中选用,也可选用推荐之外的品牌,但所投产品参数指标必须“优于或等同于”本招标文件中的参数指标要求。其他相关说明:3、所有采购品种须按人员量体裁衣,预算金额包含量体等所有相关费用。2、供货时间: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日内完成供货且验收合格。序号货物/服务名称具体参数及要求数量计量单位1束腰式夏季执勤服1、上衣:聚酯纤维80%、棉20%,含导电纤维;2、下衣:精梳棉涤混纺格子布,涤65%,棉35%;3、抗撕拉,防褪色处理。666套2夏季战训服1、面料:尼龙四面弹双线格:70D+40D*70D+40D,155克平米,经密70,纬密55。2、防运动静电,透气,排汗。3、抗撕拉,防褪色处理。333套3战训靴1、鞋面皮料:1.6mm-1.8mm牛粒面皮,应符合QB/T 1873-2004二型革要求;2、鞋面网布:400G三明治小孔网眼布,应符合GB/T 4669-2008; 3、拉链:YKK 5#; 4、鞋环:锌合金,铜质空心环;5、鞋带:5mm圆形鞋带,QB/T 2675-2004 扯断强力》1000N;6、鞋内里网布:280G三明治小孔网眼布,应符合GB/T 4669-2008;7、大底:全橡胶外底,硬度65-70A,耐磨,凯夫拉防穿刺中底,抗穿刺力》1000N;8、鞋头、防泥片内外、外领口需按标样镭射冲孔。333双4战训帽1、面料:为斜纹涤纶布(成分:100%涤纶),具有防水、透气能力。2、辅料:帽身应镶拼尼龙网眼布,起到透气效果,帽身下沿需要有吸汗棉布包裹。3、颜色:主体警蓝色,帽身上镶拼银灰色反光布。4、徽标:3M银色反光布上丝印“警POLICE察”字体。帽子正中使用银灰色刺绣警徽。5、尺码调节:帽子后方有可调节头围尺寸的塑胶调节扣。6、外观:为棒球帽式外观。7、工艺:防水压胶工艺制作。333顶备注:7、供货期限:乌鲁木齐县公安局提供供货清单后,供货方在三天内供货完毕。6、送货中不符合参数标准的甲方扣除乙方相应货物合同价格,且赔付甲方合同价款30%违约金。5、送货方式:统一集中送货,将服装统一送至县公安局指定位置,并配合甲方分类打包发放至局属各单位。4、售后服务:如发生质量问题,24小时内予以答复。3、符合相关的规范要求。质保期:1年。第四部分合同条款5、开标结束后,中标样品由中标企业交由乌鲁木齐县公安局封存。其余未中标样品退回。4、样品必须封装一个密封包装中,样品在最外层可拆除的包装标明投标单位名称,并且只允许在样品最外层可拆除的包装标明投标单位名称,所交样品及内部包装内任何物件不得含有任何商标或厂家及品牌标识或其他特殊标记,否则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3、投标人必须按照要求的款式、号型、向招标方提供样品。2、所投货物样品提供时间:2022年09月28日11:00前,送至智诚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丽景名都9号楼6层(开标厅),开标结束后,中标样品由中标企业送至乌鲁木齐县公安局办公楼乌鲁木齐县南旅基地。1、有能力提供本项目全部采购内容,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下发的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2015版)中的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授权的代理商,(生产企业)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以***发布的《变更通知》为准(提供证明文件),在疆内有固定的售后服务网点及库存储备。(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l.定义(本合同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为准)(7)“天”指日历天数。(6)“乙方”系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5)“甲方”系指采购人。(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吊装、卸货、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3)“货物”系指乙方按合同要求,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备件、工具、4.专利权3.2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3.1交付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或偏离表(如有)相一致。3.技术规格2.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产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备注(b)目的地:(a)收货人:5.2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相邻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5.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5.交货、包装要求4.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6.保险5.5乙方应自带用以安装、调试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工具、仪器仪表及易损件。5.4设备的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以保证设备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伤,由于包装不当造成设备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5.3如果每件包装箱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潮”等字祥和其他适当的标志。(d)毛重/净重:kg(c)货物名称:(2)发票;(1)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票据(如有);7.2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乙方应把下列单据提交给甲方,甲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7.付款6.l以出厂价、仓库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签订的国内供货合同,其保险将由乙方办理,保险范围应包括乙方装运的全部货物;所有其它情况将由乙方办理货物在运抵目的港/项目现场途中的保险,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110%)办理“一切险”。交货期:。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7.3交货地点和交货期限(5)验收证书。(4)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数量证明书;(3)货物清单;(3)所有货物必须由中标人免费送货上门到用户指定地点并免费安装。(2)所供货物及所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环保验收标准,并出具相关采购证明,否则,无条件退货。(1)所供货物必须是原厂制造、全新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8.1除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外,乙方应提供如下服务:8.伴随服务7.4付款方式:。(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1)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8.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6)中标人应将关键产品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5)供货商还须保证甲方所采购的设备在质量保修服务期期满后以优惠价供应正常使用所必须的零配件,并列出清单,标明价格、单价。(4)所有货物必须由中标人提供采购人约定的免费质量保修期服务;在质量保修服务期内,使用者如有投诉,须在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处理完毕。9.2根据当地商检局或有关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9.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和用一流工艺生产的,并完全符合国家标准、消防标准(如有)、行业标准,销售渠道符合乙方身份。9.质量保证8.3除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4)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维护等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3)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10.2货物运抵现场后,甲方现场验收,如有需要,可抽取样品交有关检测部门检验。10.1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所交产品符合相关验收标准,并出具—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所需要的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10.检验9.5设备投入正常运营后,乙方应定期回访使用方。9.4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十(10)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9.3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十(10)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1.2在合同第10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1.1甲方有权根据当地商检局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如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相关质量要求,甲方有权拒付部分或全部货款,并保留追索因延期交付造成相关损失的权利。11.索赔10.5所有设备乙方负责安装、调试、培训完毕,甲方熟练掌握设备后,乙方提出设备验收要求,按谈判文件要求和生产厂家及技术规范国家检验标准进行验收。由乙方提出申请,丙方组织有关人员和甲方及乙方在交货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甲、乙、丙三方验收人员签写货物验收单及项目最终验收单,注明验收结果,三方签字盖章。验收产生的费用乙方承担。同时由乙方向甲方交付设备必需的检测报告原件、合格证、保修卡、相关资料(如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手册、安装调试说明书、服务手册等)及配件的用件、工具等。10.4甲方有权利从乙方提供的所有产品中,随机抽取部分产品进行抽检,送第三方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不管产品抽检检测结果如何,第三方法定机构检测费和验收检验产生的相关费用等全部由乙方承担。如抽检的产品不合格,甲方将终止采购合同并取消乙方中标候选人资格,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10.3验收标准:按响应文件规定的型号、技术参数、数量、产地,并根据制造商签发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清单》、《技术文件》进行现场验收,并由甲、乙双方签署验收报告。如有异议,验收七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验收合格后,货物的所有权随之转交,由甲方提供货物的存放地点,并负责货物的保管和安全。12.1乙方应按照“采购内容及技术参数要求部分”中甲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12.乙方履约延误11.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10)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10)天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11.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第12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1)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14.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14.不可抗力13.1除合同第14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并且保留追究乙方因延期交货造成无法按期使用的间接损失的权利。13.误期赔偿12.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12.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16.争端的解决15.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15.2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所附的格式或甲方可接受的其他格式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15.1乙方应按规定支付履约保证金。15.履约保证金14.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一百二十(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7.2一旦买方根据第17.1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的价格差及额外费用。但是,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17.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卖方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17.违约终止合同16.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在合同签约地的法院提起诉讼。(4)乙方须提供的服务。(3)交货地点;(2)装运方式和包装方式;(1)合同项下需为甲方特殊制造货物的图纸、设计或规格;18.1甲方可以随时向乙方发出书面指示,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18.变更指示21.合同生效20.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20.适用法律19.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电传、电报、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19.通知18.2若上述变更导致了乙方履行合同项下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同时相应地修改合同。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变更指示后30天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24.其他23.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23.合同修改22.1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以中文书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正本一份。22.主导语言21.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并盖章,同时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正本(或副本)(响应文件制作格式,仅供参考)第五部分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投标单位:(全称)(盖章)项目编号:响应文件执勤服采购项目乌鲁木齐县公安局民警夏季巡逻一、响应文件编制顺序年月日被授权人及联系电话:单位地址: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⑸项目实施方案⑷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⑶开标一览表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⑴投标函投标人可按下列顺序排列和装订响应文件并标注页码:⑾项目供货、安装计划、售后服务承诺及培训等⑽商务条款偏离表⑼技术参数、功能偏离表⑻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说明一览表⑺国家强制性标准(如有,可根据需要,附相关的资料)⑹有关投标产品的证明、检测报告或产品鉴定证书一、投标函附件一:2.为了便于查找,请按上述顺序编排响应文件内容,并在目录中标明每项内容的起始页码。注:1.响应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上述内容,如有不足,请自行补充提供。⒀投标单位(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⑿质量保证书谈判保证金,形式(电汇、网银等),金额为。资格证明文件按竞争性谈判文件投标供应商须知、技术规格要求及其他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开标一览表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供应商(投标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份。致:(采购人名称)5、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同意谈判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4、本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90个日历日。3、我方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了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全部,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2、我方将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1、所附投标报价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投标总价为(注明币种,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报价)。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并同意如下:投标人名称:投标供应商代表签字:电话:传真:地址:邮编:7、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6、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的约定。兹证明同志在我单位任(职务),是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采购人):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20年月日公章:投标单位:(全称)(盖章)电话号码:邮编:通讯地址:身份证号码:姓名(亲笔签字或盖章)性别年龄附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3.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本人作为公司代理人前来参加投标的,在开标现场须提供此项证明文件,并携带法人的身份证原件(本授权书原件一式两份,一份密封封装在响应文件正本中,一份现场查验)。2.响应文件中须放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注:1.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必须是亲笔签名或相关主管行政部门备案的法定代表人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或是电子版签名。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单位:(全称)(盖章)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地区的名称)的(公司名称),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委托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的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本授权书原件一式两份,一份密封封装在响应文件正本中,一份现场查验。注:1.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必须是亲笔签名或相关主管行政部门备案的法定代表人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或是电子版签名。授权日期:2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用信封单独密封,另一份装订在响应文件正本中,两个表的内容须保持一致。注:1.表中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三、开标一览表3、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作为公司的代表前来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开标现场须提供此项证明文件。序号项目 金额(元)1投标总价小写: (元)大写: (元)交货期:备注:表3-1产品分项报价明细表日期:20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单位:(全称)(盖章)4.本表中“投标总价”必须与《投标函》中的“投标总价”及《产品分项报价明细表》中的“投标总价”均保持一致,如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为准。3.投标报价为完成本次采购项目的供货、安装、调试等一切相关费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单位:(全称)(盖章)2、此表中的“投标总价”必须与“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价一致。注:1.此表仅提供了表格形式,投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进行详细的分类报价,且每单项费用必须填列;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列其它可能发生的费用。若有单项漏项或未填报,采购人有权认为所漏单项已包含总价中,结算不予调整。投标人名称:项目编号/标项号: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品牌及产地数量单价总价12345其它(如有)…投标总价文件3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表(原件,格式见后)文件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文件1投标人基本情况(原件,格式见后)资格证明文件目录四、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日期:20年月日文件9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汇款凭证或财务收据等)文件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格式见后)文件7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原件,格式见后)文件6近一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主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文件5近一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文件4近一年度(2021年)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公司成立不到一年的从成立之日起)参考格式:以上资格证明文件中要求加盖公章的,必须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13本项目中“供应商资格要求”要求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文件12中小微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证明文件(如有)文件11近三年内已完成的类似供货业绩文件10信用查询记录(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查询结果,打印网页查询结果)4-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本表格式仅供参考,可根据企业情况自行补充修改)4-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企业注册名称建立日期企业详细地址企业性质企业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企业资质等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业务范围企业简介投标单位:(全称)(盖章)投标人的母公司、子公司(含控股公司)关联企业等情况表4-3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表序号投标人填写1投标人的母公司及其母公司的子公司(含控股公司)的情况叙述或附图表示投标人的母公司及其母公司的子公司(含控股公司)的情况2投标人的子公司(含控股公司)的情况叙述或附图表示投标人子公司(含控股公司)的情况3投标人的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的情况4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的情况5单位的主要人员在其他企业任职情况4-4近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公司成立不到一年的从成立之日起)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2.如投标人无上表中所述的相关情况,则投标人可在相应表栏中填写“无”。注:1.投标人应如实、全面地填写“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表”。若因投标人故意隐瞒,一经查实,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提供了虚假资料,采购人将按相关规定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日期:20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主要设备有:。我单位郑重声明:我单位具备履行本项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为履行本项采购合同我公司具备如下主要设备和主要专业技术能力:4-7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4-6近一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主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材料(复印件)4-5近一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材料(复印件)声明4-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日期:20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单位:(全称)(盖章)主要专业技术能力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须确保到账,在制作响应文件时,可将有效的汇款凭证或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粘贴在此处,投标保证金缴纳凭据(汇款凭证或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等)必须在开标时提交至开标现场以备查验,未提供者后果自负)。4-9投标保证金日期:20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单位:(全称)(盖章)我单位郑重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我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投标人名称(公章):项目编号/包号:4-11近三年内已完成的类似供货业绩附网页查询结果的截图证明。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时间为自竞争性谈判邀请书发布之日起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该时间段内任一时间)。4-10信用查询记录货物所在地采购人名称采购人地址采购人电话合同价格项目业绩描述(供货业绩中含有的:本次投标产品的设备名称、品牌、型号、规格、主要配置及数量)备注是否附用户评价报告 有( ) 无( )备注:4.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3.业主评价意见表。(如有)2.本表后须附清晰可辨的、真实的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等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能体现有本次招标采购范围内的设备。并反映出设备的型号、规格及主要配置)。如未附证明材料或工作内容模糊不清的,其业绩将不予认定。有效业绩的认定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业绩项目,并标明序号。(按采购人要求的范围提供相关业绩)我单位承诺以上填报内容真实。如不真实,将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理。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致:(采购人名称):(1)小微企业声明函(如有)4-12中小微企业证明文件等(如有)1、以下《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投标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用。企业名称:(全称)(盖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3.……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采购人)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如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则不需要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本《中小企业声明函》;若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在响应文件中没有提供本《中小企业声明函》,视为在本项目中放弃政府采购政策扶持。备注:日期:年月日(3)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备注:填写前请认真阅读《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相关规定。如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不需要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本《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但在响应文件中没有提供本《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视为在本项目中放弃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单位:(全称)(盖章)本单位知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如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单位:(全称)(盖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注:对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的简介,包括生产能力、销售能力、技术力量、组织机构等。(2)对所投产品制造厂家的简介注:须反映出主要产品的型号、规格等关键指标,格式自制。(1)正品产品的证明(根据需要提供)4-13、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备注:填写前请认真阅读《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相关规定。如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监狱企业,则不需要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本《监狱企业声明函》;若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监狱企业,除了提供本《监狱企业声明函》,还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视为在本项目中放弃政府采购政策扶持。5、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等资料。4、附所投产品在节能、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有)3、附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并加盖制造厂家章)(如有)2、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书的扫描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厂家章)(ISO)(如有)1、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的扫描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厂家章)、(ISO)(如有)制造厂商若具有下述资料,可随附:六、有关投标产品的检测报告或产品鉴定证书(根据需要提供)2、项目建设方案应针对本项目情况,投标人各自按照合理组织本项目应采取的措施,本着有利于为完成本项目的采购、安装内容和交货期、质量等要求,体现实现技术目标的可行性和先进性。注:1、内容中若需要表格请投标人自行编制。(根据需要编写,格式自制)五、项目实施方案投标人名称:项目编号/标项号:八、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说明一览表如:3C产品认证书等;根据需要,附相关的证明资料,若该产品必须具有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则投标供应商必须附相关的证明材料,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七、国家强制性标准(如有)注:附投标产品的证明文件、检测报告或产品鉴定证书的扫描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章)等相关证明资料。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及主要技术参数 (详述) 性能说明(详述)备注1234…九、技术参数、功能偏离表日期:20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单位:(全称)(盖章)注:此表需详列投标的每种设备,对投标产品规格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详述;后附所投设备的扫描件或复印件(资料中应能简要反映出设备的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说明)。日期:20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单位:(全称)(盖章)注:与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逐条对应填写。投标供应商要将响应文件与竞争性谈判文件在技术部分的差异之处汇集成此表。投标供应商必须详细填写偏离表,偏离表未声明事项视为认同竞争性谈判文件标准,供货及验收时,采购人将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标准执行。投标人名称:项目编号/标项号:序号竞争性谈判文件规格条目号招标规格投标规格偏离说明投标单位:(全称)(盖章)注:投标供应商要将响应文件与竞争性谈判文件在商务部分的差异之处汇集成此表。投标供应商必须详细填写偏离表,偏离表未声明事项视为认同竞争性谈判文件标准。投标人名称:项目编号/标项号:十、商务条款偏离表序号竞争性谈判文件条目号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说明2、加强产品售前、售中和售后的技术保证措施和进度计划保证措施。要求必须明确投标产品的售后服务期限和服务承诺,要有本地化售后服务的具体措施和保障机制,明确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建立违约责任追究制度。要提供各售后服务联系机构名单、联系人和联系电话。1、投标商报价应含其成本和相关的一切费用;说明:承诺书格式由投标商自行确定,但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十一、项目供货、售后服务承诺等日期:20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7、其他投标商认为必要的承诺内容及优惠条件:6、优惠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供货期的长短以及质保期的长短等:5、售后服务承诺函(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进行承诺):4、是否在本地区有常设售后服务点、是否提供上门服务,售后服务体系等并提供证明文件,质保期内和质保期后的应急服务预案,如设备出现故障,在接到通知后小时内派项目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解决问题;3、随本次招标货物一起提供的专用工具、易损件、备品备件专用件清单、质保期内供本项目的备品备件价格清单及优惠程度;投标人名称:项目编号/标项号:附表:易损件、备品备件(如有)报价表日期:20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单位:(全称)(盖章)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商数量单价备注 (优惠程度)以下为质保期内随货免费提供的备品备件和常用配件等123…以下为质保期满后优惠提供的备品备件和常用配件、耗材等123…以下为质保期满后优惠提供的维保费用报价(供采购人参考)合 计3、请详细列明常用配件清单及耗材(备品、备件)可能给予供应的优惠条件或程度。2、质保期满后优惠提供的备品备件产品,仅作为维保期间的材料采购价格参考,不含在报价内。供货价格须真实,采购人或评委将依此评价投标设备投入运行后的运行成本。注:1、此表需详列各类投标产品在质保期内,投标人自愿免费提供的常用配件清单及耗材报价单,质保期内免费提供的备品备件应已包含在报价内,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日期:20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单位:(全称)(盖章)3、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所承诺的全部服务项目;2、提供的投标货物均是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要求的;1、提供的投标货物均是全新、制造厂商具有质量合格证和国家有关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手续齐全且合法的产品;本质量保证书作为(投标人名称)参与(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组织的“项目”的货物及服务采购,对所提供的货物设备的质量保证的证明。现郑重承诺提供以下质量保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十二、质量保证书承诺书(1)十三、投标单位(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日期:20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单位:(全称)(盖章)4、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缺陷,作为货物的提供方,我方愿接受采购方及相关部门的处罚,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我方承担。承诺书(2)日期:20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单位:(全称)(盖章)我公司承诺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标项号)招标活动中,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包括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宴请、娱乐等),如有上述行为,我公司及项目参与人员愿意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如有上述行为,我公司及项目参与人员自愿放弃本次项目的投标、报价资格,若为预中标、成交人,也自愿放弃中标、成交资格。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各种行为;商业贿赂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我公司承诺在参加本次(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标项号)投标前三年内,无以下行为:投标单位(供应商)承诺书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附件资料一:日期:20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单位:(全称)(盖章)合计收费=1.5+2.2=3.7万元。(300-100)万元×1.1%=2.2万元100×1.5%=1.5万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采购项目中标金额为3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计算收费标准及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通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等。费率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以下1.5%1.5%1.0%100~5001.1%0.8%0.7%500~1000 0.8%0.45%0.55%1000~50000.5%0.25%0.35%5000~100000.25%0.1%0.2%10000~1000000.05%0.05%0.05%1000000以上0.01%0.01%0.01%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库〔2020〕46号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部分附件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附件2020年12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二、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财库〔2017〕141号三、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2017年8月22日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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