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务会计招标公告(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人民政府2022)
S544新合村至拱桥村(DDK22B00043)竞争性磋商公告
采购人: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人民政府
S544新合村至拱桥村(DDK22B00043)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日期: 2022年9月29日
项目概况:
“S544新合村至拱桥村”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请在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chongqing.gov.cn/)上下载。”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2年10月13日 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号:DDK22B00043
项目名称:S544新合村至拱桥村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630,000.00元
最高限价:1,560,488.00元
采购需求:
包号:1
包内容
最高限价
数量
单位
简要技术要求
公路工程施工
1,560,488.00元
1
项
详见磋商文件。
最高限价总计:1,560,488.00元
合同履行期限:30日历天。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鲜章。)
2、须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鲜章)。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地点、方式、期限及售价
获取文件期限:2022年9月29日 至 2022年10月11日。
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14:00:00至17: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文件购买费:0.00元/包
获取文件地点:请在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chongqing.gov.cn/)上下载。
方式或事项:
(一)供应商应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登记加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二)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在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chongqing.gov.cn/)或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大渡口区)(https://www.cqggzy.com/dadukouweb/)上下载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磋商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磋商实质性要求内容。
(三)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限:
1.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2022年9月29日至2022年10月11日。
2.报名方式: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将《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登记表》(加盖供应商公章)扫描后发送至wuchunquan@foxmail.com(邮箱),视为具备报名资格,否则视为无效。(提示:采购代理机构对报名的潜在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查询)
(五)供应商须满足以下三种要件,其响应文件才被接受:
1、磋商文件发售期内报名;
2、按磋商文件要求缴纳了竞标保证金;
3、按时递交了响应文件并签到。
四、磋商响应文件递交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 2022年10月13日 09:30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2年10月13日 10:00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重庆市大渡口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标处(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81号附9号)
五、评审信息
磋商开始时间: 2022年10月13日 10:00
磋商地点:重庆市大渡口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标处(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81号附9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2、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3、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4、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八、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人民政府
采购经办人:王老师
采购人电话:023-68936956
采购人地址:大渡口区跳磴镇正街67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恒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经办人:王老师/吴老师
代理机构电话:023-67136369
代理机构地址:中渝都会首站3栋120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老师/吴老师
项目联系人电话:023-67136369
九、附件
免责声明:
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竞争性磋商文件-S544新合村至拱桥村.doc
竞争性磋商文件-S544新合村至拱桥村.doc
《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登记表》-S544新合村至拱桥村.doc
《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登记表》-S544新合村至拱桥村.doc
磋商保证金账户信息.docx
磋商保证金账户信息.docx
工程量清单-S544新合村至拱桥村.zip
工程量清单-S544新合村至拱桥村.zip
图纸-S544新合村至拱桥村.zip
图纸-S544新合村至拱桥村.zip
磋商项目名称:S544新合村至拱桥村磋商项目编号:ZB-2022-411项目号:DDK22B00043一、竞争性磋商内容-3-第一篇采购邀请书-3-目录二〇二二年九月采购代理机构:恒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人: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人民政府七、其它有关规定-5-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5-五、磋商保证金-4-四、磋商有关说明-3-三、供应商资格条件-3-二、资金来源-3-二、评审标准-17-一、磋商程序及方法-15-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15-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9-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7-八、联系方式-6-三、磋商要求-21-二、竞争性磋商文件-21-一、磋商费用-21-第五篇供应商须知-21-四、采购终止-20-三、无效响应-19-九、项目验收-25-八、签订合同-24-七、采购代理服务费-24-六、关于质疑和投诉-23-五、成交通知-22-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22-一、经济部分-126-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125-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32-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31-第六篇政府采购合同-25-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25-一、竞争性磋商内容恒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S544新合村至拱桥村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与磋商。第一篇采购邀请书五、其他资料-139-三、商务部分-130-二、服务部分-128-项目名称最高限价(元)成交供应商数量(名)磋商保证金(万元)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S544新合村至拱桥村1560488.00 13建筑业(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三、供应商资格条件财政预算资金,预算金额为163万元二、资金来源(三)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二)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在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chongqing.gov.cn/)或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大渡口区)(https://www.cqggzy.com/dadukouweb/)上下载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磋商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磋商实质性要求内容。(一)供应商应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登记加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四、磋商有关说明2、须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鲜章)。1、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鲜章。)1、磋商文件发售期内报名;(五)供应商须满足以下三种要件,其响应文件才被接受:3.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人民0元/包。2.报名方式: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将《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登记表》(加盖供应商公章)扫描后发送至wuchunquan@foxmail.com(邮箱),视为具备报名资格,否则视为无效。(提示:采购代理机构对报名的潜在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查询)1.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2022年9月29日至2022年10月11日。(四)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限: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10月13日北京时间10:00递交时间:2022年10月13日北京时间9:30-10:00(七)响应文件(六)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重庆市大渡口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标处(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81号附9号)3、按时递交了响应文件并签到。2、按磋商文件要求缴纳了竞标保证金;备注:供应商须在竞标文件中提供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进账凭据复印件。(1)供应商应从单位基本银行账户在2022年10月13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前将足额保证金汇至指定的竞标保证金账户(详见附件)。供应商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等的时间要求)。1、竞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以银行转账、保付支票、保函、电子保函、信用证、担保等非现金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一)保证金递交五、磋商保证金(八)磋商开始时间:2022年10月13日北京时间10:00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联系人:张老师;咨询电话:023-68173665在公示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应持《投(竞)标保证金退款申请表》(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大渡口区)(https://www.cqggzy.com/dadukouweb/)下载)至大渡口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科登记。大渡口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除成交人以外的供应商无息退还竞标保证金。成交人的竞标保证金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的项目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竞标保证金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退还至各供应商缴纳保证金的帐户。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竞标保证金未缴入本项目专用账户导致的竞标保证金退还延迟,由供应商自行负责。2、保证金退还方式(3)竞标保证金有效期等同竞标有效期。(2)竞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一)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供应商在竞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供应商在提交竞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竞标文件的;(三)本项目的澄清文件(如果有)一律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和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大渡口区)(https://www.cqggzy.com/dadukouweb/)上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或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澄清文件(如果有)的内容。(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七、其它有关规定(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八、联系方式(八)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七)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否则按无效处理。(五)磋商费用: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四)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电话:023-67136369联系人:王老师/吴老师(二)采购代理机构:恒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电话:023-68936956联系人:王老师(一)采购人: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人民政府(一)采购范围:具体详见采购人提供的施工图、磋商文件(含补遗)及工程量清单。二、项目服务需求本项目起点位于云新路(S544K48+844)与跳陶路交叉路口处,沿线经拱桥村,终点位于九龙坡区与大渡口区区界。本次施工不对道路平纵面线型进行改造,仅对路面品质进行提升,将既有水泥混凝土路面改造为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混凝土面层采用6cm厚SBS中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AC-16C。路线全长约2116.177米,标准路幅宽度为0.5m(路肩)+3.25m(车行道)+3.25m(车行道)+0.5m(路肩)。一、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中渝都会首站3栋12063.施工所需设施、设备、用具等全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2.成交供应商在作业过程中不得损害业主的相关设施或妨碍辖区居民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1.现场踏勘:请磋商供应商自行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地质情况、进出场道路、拆迁干扰、储存空间、装卸限制、行车干扰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开标时如未踏堪现场视为已踏堪,踏勘费用由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三、其他要求(三)因项目结算需要,供应商中标后须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与竞标时响应文件一致的工程量清单及单价分析表纸质版1份及软件版电子档1份加盖供应商公章。(二)分包: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9.加强施工期间安全管理,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成交人自行负责。8.因本项目建设地点为农村聚居点,考虑到建设过程中对村社的影响,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成交供应商应主动协调处理影响村社的相关问题,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成交供应商应自行协调与村民产生的纠纷确保项目顺利推进。7.承包人不得将合同的任何部分或采购方的任何权利、利益或责任转让、委派、许诺、安排给其他人;不得通过租用、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承包人如有上述行为,发包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及相关法律法规责任。6.供应商在中标后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时所拟定的项目经理,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更换,否则终止合同。5.施工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临时占地和青苗补偿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协调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4施工过程中不能阻断交通,以及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4、质量要求: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3、建设地点:大渡口区跳磴镇。2、缺陷责任期与保修:缺陷责任期24个月(从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工程保修期按国家及相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1、工期:30日历天(若非不可抗力导致承诺工期延期,则每延期1天按中标总价的5‰扣减工程费用。)一、工期、地点及质量要求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投标报价包含了为实施和完成工程量清单给定的所有项目、工程数量以及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检验试验、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利润、规费、各种税金、相应的施工措施费、交通组织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一切费用以及本招标文书中明示或暗示的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等。同时建设合同工期内物价涨落的风险已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综合单价内。4.报价原则:参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管理导则》(JTG3810—2017)、《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释义手册、《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释义手册、《公路工程材料价格使用手册》、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有关说明的函(交路网函〔2021〕165号)、《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渝非内字〔2018〕022号)、《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等相关配套文件并结合自身实力、市场行情自主合理报价。3.磋商过程中二次报价时,供应商只需对总价进行二次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单项报价在签订合同时按照(第二轮报价的总价减去安全生产费和暂列金额与第一轮报价总价减去安全生产费和暂列金额相比的下浮比例)的价格比例进行等比例调整即可,二次报价中供应商无需再逐项进行单项报价。2.报价范围:各供应商按照采购范围的规定,对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施工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自主报价。1.工程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二、报价要求人工费:根据渝交路〔2019〕29号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补充性造价依据(2019-1)的通知计算,本工程地处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工工资单价101元/工日。7.2安全生产费为暂定金额,与最高限价一起公布。《竞争性磋商报价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生产费必须按照采购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无效响应。7.1安全生产费不作为竞标条件,供应商按照发布的金额填写,不得改动,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结算时,安全生产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乘以安全生产费率计算,费率按1.5%计取。7.安全生产费6.供应商的报价中对于采购人给出的暂列金额都不能进行改动,须按照采购人给出的金额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5.供应商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采购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供应商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子目号、子目名称、数量及单位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本工程采购将设置全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详见工程量清单,供应商的每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其对应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处理。10.本项目总报价设最高限价为人民币:壹佰伍拾陆万零肆佰捌拾捌元整(¥1560488.00元)(其中安全生产费22971.00元)。供应商的总报价不得超过采购人发布的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处理。9.3本工程施工设备及材料场地临时占地的相关协调费、材料运输距离、仓储、保管、库损、二次转运等由投标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及踏勘现场情况自行确定并综合考虑到报价中,不再另行记取。9.2材料单价:按《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开标当期的前一期的重庆主城区信息价和《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开标当期的前一期的重庆城区信息价并结合市场行情及供应商的自身实力自主报价,并承担材料、设备价格涨跌风险。成交后材料、设备价格不作调整。9.1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采购,但所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磋商文件要求,并提供相应合格证明资料、质保书等。成交供应商采购材料、设备前应向采购人提交材料、设备采购计划表并经采购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如果成交供应商采购的材料、设备未经监理人和采购人验收直接用于施工,则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无条件的更换至符合采购人要求,且成交供应商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9.材料费:13.3施工所需设施、设备、用具等全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13.2.成交供应商在作业过程中不得损害业主的相关设施或妨碍辖区居民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13.1按政策和合同约定的应由成交供应商交纳的各种保险费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支付,并根据企业自身和本工程情况,测算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13.其他说明12.本工程渣场处置费按暂定综合单价13元/m³进行报价,各投标人必须按给定的暂定综合单价进行报价,不得浮动,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结算时,渣场处置费综合单价由招标人和监理人认质核价据实结算。若核定的综合单价高于13元/m³,则按13元/m³进行结算;若核定的综合单价低于13元/m³,则按核定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11.本工程分部分项清单中的“余方弃置(增运9KM)”,投标人在报价时按增运9km考虑,如实际外运距离有所减少,结算时按招标人、监理单位等各方核定的弃渣线路的运距进行等比例调整(例:若实际增运运距为8km,则该清单子项结算价为:综合单价投标报价/9*实际方量*实际运距8km)。若实际运距有所增加(即超过9KM),则结算时仍按增运9KM计算,超过部分不予考虑。运距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注:实际报价以竞标现场书面报价为准,供应商只需对总价进行二次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单项报价在签订合同时按照(第二轮报价的总价减去安全生产费和暂列金额与第一轮报价总价减去安全生产费和暂列金额相比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计算即为成交单价。1、采购范围内部分按成交单价结算,合同金额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结算,本次采购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结算时据实结算。三、结算原则13.6因本项目建设地点为农村聚居点,考虑到建设过程中对村社的影响,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成交供应商应主动协调处理影响村社的相关问题,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成交供应商应自行协调与村民产生的纠纷确保项目顺利推进。13.5施工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临时占地和青苗补偿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协调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13.4施工过程中不能阻断交通,以及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③成交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工程项目,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382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及《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3821-2018)、《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3831-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补充性造价依据(2019-1)的通知》(渝交路[2019]2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3820-2018)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中“税金”有关规定的公告》等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组价。中标价中没有的材料价参照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重庆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重庆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公布的信息价算术平均值执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重庆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没有的材料价格由成交供应商报采购人和监理人认质核价,组价后按成交价与成交人第一次报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并经采购人审核后作为结算综合单价。②成交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相应项目单价执行;①成交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应项目单价执行;工程施工中如因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或实施项目发生变化,在工程结算时根据监理工程师和采购人共同确认的竣工图和工程变更进行调整。其价格按下列办法确定:3、招标范围以外新增项目及工程变更项目(含签证)的计价原则:2、结算总价=∑(第200章至第700章完成清单子目工程量×工程量清单成交单价)+第100章相关费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新增或变更等引起的增(减)子项结算价+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2)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完成合同以外施工范围内或施工范围外但与本施工项目有密切关系的零星项目,成交供应商应接受采购人施工要求.(1)本合同风险费已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单独另行支付。7、合同约定费用:6、实际实施部分的暂列金额审定的费用:按照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有关暂列金额的规定进行结算。5、工程一切险与第三方责任险实际发生费用如低于投标报价中的费用,则按实结算;如高于投标报价中的费用,则按投标报价中的费用结算。4、安全生产费按渝交委安〔2014〕32号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全生产使用费管理办法),按投标报价中工程量清单第200章至第700章合计金额的1.5%计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的金额结算。1.安全生产费:施工合同签订后支付安全生产费的50%,剩余部分随工程进度支付,其余规定按渝建发〔2014〕25号规定执行;四、付款方式10.施工单位须做好施工全过程中相关工程资料的留存,须有施工现场的施工前后及期间相应节点的对比影像资料(特别是隐蔽工程及暂列金额工程)用于后期结算。因缺少影像资料造成无法办理相关工程内容结算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9.在项目结算评审时,业主单位应先进行初审,再报结算评审。基本收费由业主承担,审减率在5%之内(含5%)的审减效益费由业主单位承担;审减率超过5%的,全部审减效益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由业主单位统一支付后,在工程款中扣减。(该审减率为不抵扣审增部分的净审减率)。8、本工程结算金额最终以大渡口区财政局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3)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本项目具体实施工程进行合理调整,对此造成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由此带来的风险已进入本合同中,承包人不能对此有任何异议或者要求经济补偿。五、人员要求6.质保期满2年,无质量问题后支付剩余的3%尾款。5.结算评审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4.工程交工验收后采购人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供应商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注:实际支付金额的25%由采购人单独拨付至中标供应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中)。3.完成监理审定合同工程量的80%后,采购人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供应商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注:实际支付金额的25%由采购人单独拨付至中标供应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中);2.本项目支付合同价款的50%作为工程预付款,中标供应商须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担保函后,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如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不履行相关义务,通过担保函收回已支付的预付款;【须提供拟派项目总工有效的身份证、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供应商本单位为其缴纳的2022年3月-2022年8月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无在建承诺(格式自拟)】项目总工1人,供应商拟派的项目总工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并且不能在其他在建工程担任项目总工。2、项目总工【须提供拟派项目经理有效的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供应商本单位为其缴纳的2022年3月-2022年8月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无在建承诺(格式自拟)】项目经理1人,供应商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已在供应商本单位注册并应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并且不能在其他在建工程担任项目经理。1、项目经理注:1.以上提供的证明材料均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供应商须提供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2022年3月-2022年8月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委托代理人必须为供应商本单位人员。4、委托代理人投标时供应商只须提供拟投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承诺(详见格式文件),无需提供人员的具体证明材料,具体人员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3、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要求1、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保函或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成交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七、履约担保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供应商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若发现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其竞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供应商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六、其他要求2.供应商在中标后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时所拟定的项目经理,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更换,否则终止合同。备注:S544新合村至拱桥村履约保证金帐号:50001103600050004159-162005开户行:建行大渡口支行4、履约担保的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领取成交通知书后七日内划入采购人指定帐户(该时间为到账时间,以开具收据为准),并作为签定合同的必备条件,否则采购人有充分理由取消其中标资格。履约担保金必须从成交人基本账户转出,该笔资金不计利息。未按约定时间到帐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竞标保证金不予退还。2、履约担保的金额:签约合同价的5%;一、磋商程序及方法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5号)”执行。八、农民工保证金6.履约保证金账户信息: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局5、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履约担保金的100%(不计息);采用银行保函的,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退还。注: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资格性检查资料表如下:(二)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各供应商只有在完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参与正式磋商。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须提供身份证原件核验身份,如无身份证原件核验身份的,无权行使相应权利。(一)磋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应商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参加并签到。竞争性磋商以抽签的形式确定磋商顺序,由本项目依法组建的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磋商。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注: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经调查核实为虚假承诺的,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追 究相应责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注: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经调查核实为虚假承诺的,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追 究相应责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注: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经调查核实为虚假承诺的,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追 究相应责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注: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经调查核实为虚假承诺的,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追 究相应责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三)投标保证金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足额交纳所投包的投标保证金。(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服务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四)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署并附身份证明。(三)澄清有关问题。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符合性检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检查资料表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执行。供应商可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信用记录。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有效性审查响应文件签署或盖章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1有效性审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签字或盖章齐全。1有效性审查响应方案每个分包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1有效性审查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2完整性审查响应文件份数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含电子文档,如果有)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响应文件内容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篇、第三篇规定的磋商内容作出响应。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二、评审标准(十)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通过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并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若供应商的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推荐。(九)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含有效书面承诺)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供应商总得分为价格、技术等评定因素分别按照相应权重值计算分项得分后相加,满分为100分。(详见评审标准)。(八)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且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重新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最后书面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最后报价表》在磋商现场向供应商提供)。已提交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准。若最后报价高于响应文件报价的或被认定为无效竞标的,价格部分按零分处理,且不能成为成交候选人。(七)供应商在磋商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六)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服务、商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序号评分因素及权重分值评分标准说明1技术部分(70%)70分1、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14分) 方案完整详细、科学、合理,适用性、针对性程度高,完全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进行评审,标准如下:(1)优(方案完整详细、科学、合理,适用性、针对性程度高,完全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得14分;(2)良(方案较为完整详细、合理,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得9分;(3)一般(方案部分完整、科学,并基本满足采购人需求)得5分;(4)差(方案不满足相应采购人实际需求)得2分;(5)未提供得0分。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技术方案进行横向比较评分。评标委员会平均分为此项最终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技术部分(70%)70分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4分)施工总体布置合理,有效排除干扰,各区域能交叉推进。所采用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高效合理,详细,确保工程质量进行评审,标准如下:(1)优(方案完整详细、科学、合理,适用性、针对性程度高,完全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得14分;(2)良(方案较为完整详细、合理,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得9分;(3)一般(方案部分完整、科学,并基本满足采购人需求)得5分;(4)差(方案不满足相应采购人实际需求)得2分;(5)未提供得0分。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技术方案进行横向比较评分。评标委员会平均分为此项最终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技术部分(70%)70分3、环境保护和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14分)环境保护和质量保证体系的方案措施先进、合理、可靠进行评审,标准如下:(1)优(方案完整详细、科学、合理,适用性、针对性程度高,完全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得14分;(2)良(方案较为完整详细、合理,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得9分;(3)一般(方案部分完整、科学,并基本满足采购人需求)得5分;(4)差(方案不满足相应采购人实际需求)得2分;(5)未提供得0分。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技术方案进行横向比较评分。评标委员会平均分为此项最终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技术部分(70%)70分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14分)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健全、措施可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的方案措施先进、合理、可靠进行评审,标准如下:(1)优(方案完整详细、科学、合理,适用性、针对性程度高,完全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得14分;(2)良(方案较为完整详细、合理,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得9分;(3)一般(方案部分完整、科学,并基本满足采购人需求)得5分;(4)差(方案不满足相应采购人实际需求)得2分;(5)未提供得0分。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技术方案进行横向比较评分。评标委员会平均分为此项最终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技术部分(70%)70分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14分)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合理、控制性项目安排得当,工程进度补救措施可行,能保证在规定的工期内完工,进行评审,标准如下:(1)优(方案完整详细、科学、合理,适用性、针对性程度高,完全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得14分;(2)良(方案较为完整详细、合理,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得9分;(3)一般(方案部分完整、科学,并基本满足采购人需求)得5分;(4)差(方案不满足相应采购人实际需求)得2分;(5)未提供得0分。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技术方案进行横向比较评分。评标委员会平均分为此项最终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竞标报价(30%)30分满足资格性、符合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个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得分。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注意:本次项目现场须进行第二次报价(最终报价),以第二次报价计算分值。(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未参加磋商;(一)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三、无效响应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不再执行报价扣除。注: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八)供应商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七)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五)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同一包采购中同时参与磋商;(四)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三)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按“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采购终止(十)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九)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采购邀请书、项目服务需求、供应商须知、项目商务需求、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供应商须知、政府采购合同、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七部分组成。二、竞争性磋商文件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一、磋商费用第五篇供应商须知(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三、磋商要求(五)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书面承诺)。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四)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三、六篇全部内容。供应商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澄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答复。如供应商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经进入磋商程序,即视为供应商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条款内容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二)联合体响应文件由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目录顺序组织编写和装订,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定格式。2.响应文件组成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同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一)响应文件1.响应文件一式四份(封面标注正副本),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文件正本一致,如不一致以纸质文件正本为准。推荐采用光盘或U盘为电子文档载体);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应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以正本为准。(五)提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2.磋商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字确认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1.若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或最后报价中的价格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为准。(四)修正错误(三)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各个供应商应当派1-2名代表参与磋商,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七)供应商参与人员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均应密封送达磋商地点,应在封套上注明磋商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若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分别进行密封的,还应在封套上注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六)响应文件的递交2.在响应文件正本中,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中规定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其规定签字、盖章。(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chongqing.gov.cn/)和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大渡口区)(https://www.cqggzy.com/dadukouweb/)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五、成交通知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二)成交供应商的变更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一)成交供应商的确认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伤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一)质疑六、关于质疑和投诉(三)《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二)结果公告发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交人需持经办人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1.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1.2.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号以及采购执行编号;1.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质疑时限、内容1.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1.2.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1.2.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2.6提出质疑的日期;1.2.5必要的法律依据;1.2.4事实依据;(二)投诉3.2质疑函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3.1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其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2.质疑答复1.供应商成交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以下工程类标准执行。七、采购代理服务费4.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2.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采购类型中标金额(万元)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100以下1.5%1.5%1.0%100-5001.1%0.8%0.7%500-10000.8%0.45%0.55%1000-50000.5%0.25%0.35%5000-100000.25%0.1%0.2%10000-1000000.05%0.05%0.05%100000以上0.01%0.01%0.0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成交供应商如未按上述规定缴付采购代理服务费,其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合计收费=(1+2.8)×80%=3.04(万元)(500-100)万元×0.7%=2.8万元100万元×1.0%=1万元例如:某服务采购代理业务成交金额为500万元,计算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注: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五)合同原则上应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相关单位要求适用合同通用格式版本的,应按其要求另行签订其他合同。(四)合同生效条款由供需双方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三)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一)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八、签订合同第六篇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参与重庆市政府采购活动,成为成交人,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办法的规定,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具体内容详见重庆市重庆市政府采购网“政采贷”信息专栏。建设银行联系人:吴言18602391953;工商银行联系人:程剑鹏18325073918游宇13996150404.兴业银行联系人:陈亚琴15223442359;光大银行联系人:韩一夫13983233666。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合同执行完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情况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九、项目验收(六)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予以约定。成交供应商履约完毕后,采购人根据采购文件规定退还其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发包人: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人民政府S544新合村至拱桥村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签订合同前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关调整)联系电话: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正街67号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400930799XL发包人(甲方):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人民政府第一节合同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则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联系电话: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包人(乙方):二、合同工期4.工程内容:3.资金来源:2.工程地点:1.工程名称:一、工程概况1.签约合同价为: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三、质量标准工期总日历天数:天。计划开工日期:具体以发包人正式通知为准。无(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元(大写:);(1)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中:人民币¥元(大写:);五、项目经理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无(4)暂列金额:无(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六、合同文件构成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8)其他合同文件。(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6)图纸;(5)技术标准和要求;(4)通用合同条款;八、词语含义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以下无正文)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九、补充协议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年月日年月日开户行:账号:授权代表: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甲方:乙方:1.1.1合同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版)》(交通部颁(2017)51号)的“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本项补充第1.1.1.10~1.1.1.12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第1.1.1.8目细化为: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第1.1.1.6目细化为:地址:。发包人:。1.1.2.2发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12公章:专指法定单位名称章。1.1.1.11重大设计变更:是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32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本项补充第1.1.2.8目:邮编:。地址:。监理单位:。1.1.2.6监理单位:邮编:。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第1.1.3.10目细化为: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第1.1.3.4目细化为:1.1.3工程和设备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1.1.4日期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本项补充第1.1.3.12~1.1.3.13目: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第1.1.3.11目细化为: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本项补充第1.1.6.2~1.1.6.9目:1.1.6其他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月。第1.1.4.5细化为:1.1.6.9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1.1.6.8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7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6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1.1.6.5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4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本款约定为: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图纸;(7)技术规范;(6)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款补充:1.5合同协议书(11)其他合同文件。(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天签发修改图纸给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本项细化为:1.6.1图纸的提供(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本项细化为:承包人不得利用图纸的差错、遗漏或缺陷,从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承包人应对收到的图纸进行仔细核查,并在开始施工前,将发现的图纸存在的差错、遗漏或缺陷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作出决定。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本项细化为:1.6.4图纸的错误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1.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1.13知识产权本条补充第1.13款: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本款补充:1.9严禁贿赂本款补充:2.3提供施工场地2、发包人义务1.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1.13.2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已充分考虑了施工场地提供的因素。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2)分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发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分次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程用地范围内的施工场地。(1)一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发包人于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程用地范围内的施工场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施工场地的提供采用以下第种方式: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联系方式:;职务:;身份证号:;姓名:;发包人代表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其他施工所需要条件的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提供。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采用。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对项目建设进行协调、管控、审查,确保安全、质量、环保、进度、成本可控,及时处理项目相关问题,向承包人、监理人等下达各类指令。由发包人授权的,以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为准。邮编:;联系地址:;3、监理人支付担保的退还时间:。支付担保的期限:。支付担保的时间:。支付担保的金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第3.1.1项补充: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9)确定第15.8款下的暂估价金额;(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所有变更,均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总监理工程师:本款补充:3.2总监理工程师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11)。(10)确定第23.1款下的索赔额;3.5商定或确定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联系方式:;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职务:;姓名:;………(1)。3.5.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本款补充第3.5.3项: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第3.5.1项补充:(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包括满足合同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的以及由承包人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程,还应包括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对工程的稳定性、完整性或安全、可靠、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所有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相关证件及手续。本项补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完整竣工资料一式套(含电子文档)。(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5)按照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中的措施保障水平应满足工程按合同进度实施的需要,且不得低于投标时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保障水平。(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1.4.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本项补充4.1.4.1~4.1.4.3目: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7)。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完整的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个月内移交给发包人。(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1)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4.1.4.3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4.1.4.2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按发包人要求提供。(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本项细化为: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3)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天内。(2)承包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1)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最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本项细化为:4.1.10其他义务(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名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e.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d.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要求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同时接受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的管理和全程监督,配合项目结、决算的办理。c.承包人应在开始施工之前对本工程进行排查,补充完善遗漏的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及环节。危大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对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承包人还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b.承包人应负责合同工程范围内测量控制网的测量设定和管理工作,为控制施工造成测量控制网误差累加,每月承包人复测一次测量控制网,并将修正数据及时通知发包人。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a.在开始施工之前,承包人应核查、复测本工程的各种基准标志。承包人应及时将上述基准标志中存在的错误、不完整或其他缺陷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核实后重新确认。(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交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本款细化为:4.2履约担保g.。f.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2)履约担保的金额:;(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4.2.2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4.2.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本款补充第4.2.1~4.2.3项:第4.3.2项补充:分包的一般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实名制管理,发包人有权核查承包人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件、工程价款往来银行账户、施工单位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发票等资料,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第4.3.1项补充:4.3分包(5)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4)履约担保的期限:。第4.3.2~4.3.4项细化为:(4)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分包金额限额:。(2)工作内容:。(1)工程项目:。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如承包人违法分包一经查实,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发包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举报。a.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4.3.3专业分包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c.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b.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4.3.4劳务分包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本款补充第4.3.6项、第4.3.7项: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4.5承包人项目经理4.4.4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本款补充第4.4.4项:4.4联合体4.3.7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4.3.6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身份证号:;姓名:;项目经理:本款补充: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项目经理交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由监理人负责项目经理的考勤。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严格按设计图纸、现行国家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时向监理人、发包人报告现场情况(以承包人书面授权范围为准)。联系方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项目总工: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本款补充第4.6.5项: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第4.6.3项细化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联系方式:;证书编号:;专业:;职称等级:;身份证号:;姓名:;本款细化为: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6.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本款补充的4.6.6项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与项目总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项目总工交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项目总工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总工。关于项目总工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由监理人负责项目总工的考勤。(1)死亡;若项目经理和(或)项目总工出现下列情形需更换的,承包人应在天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后予以批准: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不履职的项目经理和(或)项目总工,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14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和(或)项目总工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和(或)项目总工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4.7.1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本款补充第4.7.1项、第4.7.2项: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7)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确需变更的其它情形。(6)被取消职称或者执业资格,不满足项目管理要求;(5)被公安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4)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中标3个月不能开工;(3)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而致使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确需退休;本款细化为: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7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委派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审核批准。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资料。更换后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当是承包人的正式员工,且在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方面不低于原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应按招标人招标文件规定配备现场施工从业人员,具体人员配备下:。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其他主要人员变更的,参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4.7.2撤换承包人其他人员第4.11.1项细化为:4.11不利物质条件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第4.10.1项细化为:4.10承包人现场查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1)对于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本款补充第4.11.3项: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第4.11.2项细化为: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4.13开展党建工作要求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4.1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本条补充第4.12款、第4.13款:(2)对于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按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必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结算时由监理人和发包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审核的数量和合同约定价格价格计算。本款补充第5.1.4项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是或£否第5.2.1项补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a.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承包人选择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满足下列条件:5.4.4发包人按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承包人按施工规范和检测规范对一切进场材料进行质量检验,承包人有权退回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承包人对投入使用的材料质量负责,并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本款补充第5.4.4项: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第5.2.3项补充: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5.6样品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5.5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本条补充第5.5款、第5.6款(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见下表:本款补充: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1)目的规定办理。第6.1.2项约定为: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款细化为: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序号施工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日期备注7.2场内施工道路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本款约定为: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本款补充第7.3.3项7.3场外交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合同工程用地红线为界,用地红线外为场外交通,用地红线范围内为场内交通(场外道路穿越场内的除外)。7.2.3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约定:。本款补充第7.2.3项: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后天之内。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中标通知之后天之内。第8.1.1项细化为: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本款补充第9.1.4项、第9.1.5项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本款补充: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名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第9.2.1项细化为: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5发包人安全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纳入安全档案。9.1.4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有:,其余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8)爆破工程;(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本款补充第9.2.8项~第9.2.11项:安全生产费用按相关规定计取。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交委安[2014]32号)执行,如有新的管理办法,按照新的管理办法执行。若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最高投标限价的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第9.2.5项细化为:9.2.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2.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9.2.9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本款补充第9.4.7~9.4.11项:承包人应按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措施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保措施,若由于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环境破坏或水土流失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第9.4.6项补充:9.4环境保护(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本款补充:9.5事故处理9.4.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9.4.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专用合同条款。本款补充:10.1合同进度计划10、进度计划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在施工期间、合理使用期间、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发包人承担责任和损失的,承包人应当对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负责对其分包人进行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对分包人瞒报、漏报、谎报、迟报等负责。发生事故时,承包人应优先办理保险索赔。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本款补充: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1、开工和竣工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10.4合同用款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10.3年度施工计划本条补充第10.3款、第10.4款: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本款补充: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第11.1.2项补充:11.1开工(5)实施变更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4)变更未及时审批,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且该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2)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且该错误或疏漏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且该未能提供上述开工条件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本款补充: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完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8)约定的其他情形:。(7)因征地拆迁、群众阻工等情形的;(6)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停建、缓建的;(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元/天。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本款细化为: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为,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元/天。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本款补充:11.6工期提前(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2、暂停施工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11.7工作时间的限制本条补充第11.7款:本款补充: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12.1款〔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及第21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22.2.3项〔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6)由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22.1.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本款第(5)项细化为: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3、工程质量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12.7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2.6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本条补充第12.6款、第12.7款13.1.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13.1.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本款补充第13.1.4项、第13.1.5项: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第13.1.1项约定为:13.1工程质量要求13.2.4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13.2.3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本款补充第13.2.3~13.2.10项: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第13.2.1项补充: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0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13.2.9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13.2.8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13.2.7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13.2.6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13.2.5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第13.5.1项补充: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本款补充: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本条补充第13.7款(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第13.6.1项细化为:13.6清除不合格工程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本款补充第14.3.1项、第14.3.2项14.3现场工艺试验14、试验和检验13.7.2工程合格标准为:;优良标准为:。达到优良的奖金为:。13.7.1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单元工程质量符合现行有效的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要求。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为确保本工程质量而颁发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含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不合格工程控制管理办法、工程事故应急和处理预案、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工程质量管理考核办法等。13.7质量评定(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14.4试验和检验费用本条补充第14.4款:14.3.2检测试验不合格的项目,其缺陷处理和复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延长。14.3.1若因承包人取样、制样、送检及相关配合不及时而导致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增加,影响的工期不予延长,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勘察设计变更;(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和(或)规范变化导致需要对工程进行改变,且该改变导致工期和(或)费用变化的;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合同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且合同变更后更加有利于工程的建设、运营、安全、节约资金、保护生态环境或者实现功能要求。发包人对项目合同变更承担主体责任。项目合同变更后,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项目合同变更应当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项目合同变更未获得通过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原合同约定事项,且不得就同一理由同一事项再提出变更。(7)其他:。(6)非实施内容变化导致的工期变更;(5)因人工、原材料等价格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4)项目管理人员变更;(3)实施内容变更,包括因设计变更和非设计变更引起的实施地点、投资规模、结构型式、采购数量、服务内容等进行的调整,以及因此导致的合同价格、工期变更;若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后的内容超出承包人资质或能力范围的,发包人将另行依法招标选择承包单位,无需征得承包人同意。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交由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由发包人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取得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实施任何变更。15.2.1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变更本款补充第15.2.1项、第15.2.2项承包人对其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及图纸参数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3)承包人发生较大返工损失增加费用的建议。(2)承包人按照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的建议;(1)对所提方案和(或)待做工作及其实施计划的说明;如果发包人对承包人已实施的施工项目在发出重大设计变更之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建议,那么,承包人应尽快提出: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应当以承包人单位名义书面向发包人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该变更对项目的工期、投资、质量、安全、运营管理、生态环境等的影响,客观反映项目合同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可以选择: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15.2.2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本款补充第15.3.4项:(6)重大设计变更:需经设计人、监理人和发包人三方签名认可并报相关行业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5)一般设计变更: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应按照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执行,并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按照第15.4项〔变更的估价原则〕约定执行。15.3.1项补充:15.3变更程序发包人在收到上述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否决或提出意见。(5)项目实施内容无变更,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变更,由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因项目实施内容变更导致的工期变更,与项目实施内容变更一并办理。(4)因人工、原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合同进行变更,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3)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变更后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2)项目的勘察设计、实施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变更导致总投资超概的,应当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1)合同变更提出后,应当首先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发包人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自行决策或者报批;经论证不需要变更的,继续按合同执行。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如果由于承包人不平衡报价的原因,个别子目单价明显高于市场行情价的,发包人有权对该子目单价按照市场行情价做出调整。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本款细化为:15.4变更的估价原则(6)项目合同变更后,增加的实施内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增加的部分应当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第15.5.2项约定为: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安全生产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工程项目依据按照《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渝交委路〔2017〕129号文件要求,按变更后公路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15.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安全生产费、临时工程费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安全生产费、临时工程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安全生产费、临时工程费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安全生产费和临时工程费: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也无定额可套用的,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按相关原则、编制方法编制补充,或参照重庆市场相同工作的市场价格上报监理人,最终价格按承包人、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执行。15.6暂列金额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14天。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14天。15.5.3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或)工期和(或)工程经济效益的影响。本款补充第15.5.3项: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第15.8.1项细化为:15.8暂估价15.6.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15.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1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本款细化为: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单项合同暂估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上的,需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发包人共同招标确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下的,符合可以不招标相关规定的,由承包人实施,发包人配合。承包人(需在允许资质范围内)或承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实施。费用估价按照第15.4项〔变更的估价原则〕执行,承包人申报,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审定。审定后根据承包人签订的相关合同(需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约定,由承包人申报,随进度款按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一并支付。(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16.1.1.1价格调整公式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1项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本款约定为:物价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式中,A=1-(B1+B2+B3+……+Bn)。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价格调整公式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由双方协商确定。(3)权重的调整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本款补充: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第3种方式:不调整。(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可调价差材料:钢材、水泥、沥青。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17、计量与支付严重不平衡报价是指: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按照第15.4项〔变更的估价原则〕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相比高于50%的报价,即为“[严重不平衡报价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照第15.4项〔变更的估价原则〕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按照第15.4项〔变更的估价原则〕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100%”。合同履行期间,当按第17〔计量与支付〕约定确认的完成工程量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增加超过15%,且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关清单子目中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超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15%的部分,发包人将对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清单子目综合单价进行修正,并按修正综合单价办理完工结算,修正综合单价按照第15.4项〔变更的估价原则〕约定执行。16.3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本条补充第16.3款:项目投标基准日后至完工验收之日,国家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直接影响项目的新法规、新政策、新文件、新标准,属强制执行的,自执行之日执行,由此增减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估价照第15.4款〔变更的估价原则〕执行;属选择性执行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本项补充: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本项约定为:17.1.2计量方法17.1计量本项补充: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10)工程量的计量仅作为进度付款和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依据,不应认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实际和准确工程量按完(竣)工图和第17.1.2项〔计量方法〕约定确认的工程量为准。(9)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发包人任一方对工程量有异议的,均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跟审单位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8)承包人应于当月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上月已完成的工程量,并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7.2预付款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并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从而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除本合同第15条(变更)约定的价格调整外,其余不作调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计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总价子目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其他费用、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用、利润、价差、税金及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第16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专用合同条款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向银行索赔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1)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本项约定为:17.2.1预付款a.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3)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不低于50%),分次支付给承包人。c.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17.3工程进度付款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17.2.1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本项细化为:17.2.2预付款保函c.。b.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17.3.2.1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本项补充第17.3.2.1目、第17.3.2.2目17.3.2进度款申请单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详见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第“(2)进度款支付”。本项补充:17.3.1付款周期(6)根据第16条〔价格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价格调整金额;(5)根据第23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已审定索赔金额;(4)根据第17.4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3)根据第17.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2)根据第15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已审定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第17.1.4项〔单价子目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经审核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子目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月计量后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17.3.2.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0)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9)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和(或)奖励;(8)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和发包人中任一方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均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完整资料后7天内。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形象进度的计量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经审核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资料。4.工程交工验收后采购人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供应商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注:实际支付金额的25%由采购人单独拨付至中标供应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中)。3.完成监理审定合同工程量的80%后,采购人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供应商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注:实际支付金额的25%由采购人单独拨付至中标供应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中);2.本项目支付合同价款的50%作为工程预付款,中标供应商须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担保函(形式: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后,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如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不履行相关义务,通过担保函收回已支付的预付款;1.安全生产费:施工合同签订后支付安全生产费的50%,剩余部分随工程进度支付,其余规定按渝建发〔2014〕25号规定执行;(2)进度款支付: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7.4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5号)”执行。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款补充第17.3.5项:6.质保期满2年,无质量问题后支付剩余的3%尾款。5.结算评审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提交:保证金金额为:,提交时间:。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17.4.1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17.4.1项、第17.4.2项细化为: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3)其他方式:。(2)现金、支票、转账形式;2)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1)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格式或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1)质量保证金保函②不采用。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年月公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3)质量保证金是否支付利息采取以下第种方式:(2)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1)质量保证金保函:。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本项(1)目约定为:17.5.1交工付款申请单17.5交工结算17.4.4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担保相应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本款补充第17.4.4项:(4)价格调整;(3)现场签证增减金额;(2)变更增减金额;(1)交工结算合同价格;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监理人或发包人对交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应在接到交工付款申请单后14天内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后,应在28天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交工结算资料,并再次提交监理人或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交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10)。(9)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8)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7)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6)奖励、罚金及违约金;(5)索赔增减金额;本项(1)目约定为: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本项(2)目细化为:17.5.2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本款补充第17.6.3项:(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本项(2)目细化为: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发包人应在完工结算定案表确定后28天内,以书面函件形式将完工结算定案表函告承包人,该定案表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该书面函件应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承包人实际签收日期为送达之日;若承包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以该书面函件载明的签发日期为送达之日。(3)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审计单位、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办理完工结算的,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函告仍未改正的。(2)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对交工付款申请单提出的审核意见后,未在限期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和(或)修改完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1)承包人具备报送条件但逾期未报送完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承包人放弃与发包人共同办理完工结算的权利,发包人有权会同审计单位、监理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完工结算金额。17.6.3逾期办理或不配合办理完工结算的处理18.3验收竣工资料的份数:。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本款第(2)项约定为:18.2交工验收申请报告18、竣工验收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款补充第18.3.7项: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第18.3.5项约定为: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第18.3.2项补充:18.6试运行工程设备规定如下: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是□否第18.5.1项细化为:18.5施工期运行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18.9竣工文件本条补充第18.9款: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是。第18.6.1项细化为: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本款补充:19.5承包人的进入权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第19.2.2项补充:19.2缺陷责任(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年。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本款细化为:19.7保修责任保险费率: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700章的合计金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本款约定为:20.1工程保险20、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万元)保险费率‰。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第20.4.2项补充:20.4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本项约定为:20.6.1保险凭证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本款约定为:20.5其他保险本项细化为: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本项补充: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本项(2)目细化为: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第21.1.1项细化为:(6)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本项补充: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6)非双方责任引起的火灾、爆炸、船舶撞击等情形;环保治理等政府行为导致项目停工的。(5)瘟疫;22、违约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本项细化为: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8)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7)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共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本项(7)目细化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本项(2)目细化为: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22.1承包人违约(13)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或承包人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期完成工程竣(完)工结算的;(12)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11)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10)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第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2)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1)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17)项目经理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6)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15)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或部分工作的;(14)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18)项目总工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7)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6)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项目经理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3)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6)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5)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项目总工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总工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2)承包人未提交项目总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1)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5)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4)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2)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1)承包人未提交主要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19)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5)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本项补充: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21)。(20)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对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时发现承包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报工程量清单的,发包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对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正,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10)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50000元/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万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9)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的约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承包人擅自撤离施工现场材料和(或)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8)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退还已支付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的工程款,并按照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相应合同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7)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6)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和(或)违法分包相应转包和(或)分包合同的合同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违法转/分包商应在7天内撤离出场。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50000元/天计算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万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16)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规章制度情况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签约合同价的4‰/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15)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违约责任:按50000元/台·次支付违约金。(14)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0.2‰/天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累计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13)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按5000元/次支付违约金。(12)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按签约合同价的10%支付违约金。(11)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按照发包人修复缺陷费用的2%支付违约金。1)项目经理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22.1.1条(17)的七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30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4.7.1项约定的情形除外),按履约保证金的(50~100)%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签约合同价的3%/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20万,累计不超过200万。(21)发生第22.1.1条(17)、22.1.1条(18)、22.1.1条(19)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除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违约责任:除按20.6.4项约定执行外,每延迟1天,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19)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和部分工程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种费用,并按结算金额或违约部分结算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18)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未按约定期限完成工程完工结算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且每延误一天,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17)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违约金额20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承担承包范围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承包人必须及时纠正违约行为,满足合同要求,自行承担纠正违约行为的费用或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提取届时有效的履约担保相应金额,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若发包人提取履约担保相应金额,则承包人应在提取后7日内补足或提交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金额,否则按专用合同第22.1.2条(1)承担违约责任;并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该违约金或用于补足履约担保被提起后的补足金额。(22)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3)主要施工管理人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22.1.1条(19)的五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擅自更换主要项目总工的,按签约合同价的~1%/人·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50万。2)主要项目总工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22.1.1条(18)的六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30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擅自更换主要项目总工的,按签约合同价的2%/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10万,累计不超过100万。(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累计延误超过56天的;(2)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且经催告后超过56天的;(1)未按合同约定延迟提供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超过28天的;因承包人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本项补充:22.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9)承包人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56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8)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宣布破产、责令关闭的;(7)发包人进入清算或者严重资不抵债且无法履行合同的;(6)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监理人限定的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5)发生第25.1款〔退出机制〕约定的情形的;(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90天的;(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按第17.6款结算审定方式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56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本项补充: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0)合同约定其他情况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22.2发包人违约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现场,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合同工程;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享有的索赔等权利。因承包人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4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处理。(5)。(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8)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7)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合同约定的许可、批准或备案的;(6)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11.3款发包人的工期延误;(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本项补充: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作的;(13)发包人不当提取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1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的;(11)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10)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9)根据第13.5.3条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重新检查的,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并由此产生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的;发包人发生第22.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本项细化为: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16)其他:。(15)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的;(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22.2.6其他:本款补充22.2.6项(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本项(2)目细化为: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7)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自行实施或转由他人实施被取消的合同工作内容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支付合理利润。(6)因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自应当支付之日起28天后开始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应付未付金额×中国人民银行年月公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天×逾期天数(自第29天起计算);逾期天数超过56天的,超过部分天数按上述利率的两倍计算并支付违约金。(5)根据第13.5.3项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重新检查的,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4)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2)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1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退还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自应当退还之日起28天后开始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应退未退担保金额×中国人民银行年月公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天×逾期天数(自第29天起计算)。(1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11)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10)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8)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23条〔索赔〕约定执行。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项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8)其他:。(17)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的违约责任:除按18.6.1项约定执行外,每延迟1天,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16)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15)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作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14)发包人不当提取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应及时予以退还,若不当提取超过28天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不当提取的担保金额×中国人民银行年月公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0天×逾期天数(自第29天起计算)。本款第(2)项细化为: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本款第(4)项细化为: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23、索赔本款补充第23.4.3项:23.4发包人的索赔23.3.3除上述23.3.1和23.3.2规定的情形外,任一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人未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视为其已放弃索赔权,无权再就该索赔事项提出任何索赔。本款补充第23.3.3项: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4、争议的解决(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争议的解决〕约定处理。(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催告承包人,经监理人三次书面催告后,承包人仍未按期限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23.4.3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最终索赔报告。24.3争议评审(2)向人民法院起诉。(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本款补充: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4.4仲裁本条补充第24.4款、第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第24.3.1项补充:25、补充条款(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4.5仲裁的执行(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25.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第22.2.4项约定执行:(3)。(2)因承包人债权债务纠纷或其他纠纷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25.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亦有权兑付履约担保,并对承包人做清退出场处理:25.1退出机制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25.4。25.3关于不平衡报价的约定:/。25.2低价风险担保:/。(2)。(1)因发包人征地、拆迁、补偿、审批手续等原因致使本工程延期开工超过90天的。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发包人(全称)与该项目标段施工单位(全称)(以下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附件一廉政合同以下七个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参与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的义务(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承包人义务(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将上报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违约责任发包人(全称):附件二安全生产合同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公章)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发包人:(单位全称)(盖单位公章)承包人:(单位全称)(盖单位公章)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理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1.、发包人职责为在(项目名称)标段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_(全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承包人(全称):(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承包人职责(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员工发生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起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3.违约责任(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指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注: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供应商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派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例如项目副经理、专业工程师等)。上述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2.本表不适用于已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附件三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月日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承包人:(盖单位公章)人员数量资格要求(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合同项目经理委任书(承包人全称)附件五项目经理委任书注: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供应商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提供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招标人将在合同谈判阶段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提供的设备数量和规格指标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2.本表不适用于已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的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附件四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设备名称规格、功率及容量单位最低数量要求抄送:(监理人)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名)承包人:(全称)(盖单位公章)(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合同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致(发包人全称):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2.担保有效期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工期结束并延长6个月,但最迟不超过年月日。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附件六履约保证金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担保人:(盖单位公章)7.合同按期限履行完毕、保函超过有效期或我行的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本保函即行失效,无论本保函是否退回我行注销。6.书面索赔通知和有关证明材料必须在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行,否则我行在本保函项的的责任自动解除。5.发包人转让本保函项下权利的,应经我行书面同意,否则我行不再承担担保责任。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附件七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年月日传真:电话:邮政编码:地址:为了促进(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丙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2.甲方的权责(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名称)(标段名称);(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1)乙方为完成(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1.资金管理的内容(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3.乙方的权责(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同时按次收取违约金元。(1)按照(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成立(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4.丙方的权责(5)向项目管理分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的文件;(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承包人:(盖单位公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发包人:(盖单位公章)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经办银行:(盖单位公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二)服务响应偏离表(一)服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二、服务部分(二)报价清单(注:须按提供清单进行填报,其中综合单价分析表可不装订)(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一、经济部分四、资格条件及其他(四)其他要求(三)人员要求(二)商务响应偏离表(一)商务要求响应情况:工期及地点、报价要求、质量要求等。三、商务部分五、其他资料(五)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竞争性磋商报价函(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一、经济部分(三)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二)承诺(一)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4、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评审办法。3、我方承诺:本次磋商的有效期为90天。2.我方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正本份,副本份。1.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服务,初始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人民币小写:元。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我方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磋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项目的磋商。(采购代理机构名称):10、我方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9、我方同意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交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保证金。8、我方理解,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条件。7、如果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保证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代理服务费。6、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磋商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5、在整个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施工组织设计(一)服务方案(格式自定)二、服务部分(二)报价清单(注:须按提供清单进行填报,其中综合单价分析表可不装订)年月日供应商(公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磋商项目名称:项目号:磋商项目编号:(二)服务响应偏离表序号采购需求响应情况差异说明提醒:请注明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以及响应文件中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的位置(页码)3.该表可扩展,并逐页签字或盖章;2.该表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要求逐条如实填写,根据响应情况在“差异说明”项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及原因,完全符合的填写“无差异”;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中所列服务要求进行比较和响应;注:年月日(供应商公章)(签字或盖章)项目号:磋商项目编号:商务响应偏离表(二)商务响应偏离表(一)商务要求响应情况:工期及地点、报价要求、质量要求等(格式自定)三、商务部分4.可附相关支撑材料。(格式自定)年月日(供应商公章)(签字或盖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磋商项目名称:序号磋商项目商务需求响应情况偏离说明提醒:请注明具体内容以及响应文件中具体内容的位置(页码)(四)其他要求(三)人员要求3.该表可扩展,并逐页签字或盖章。2.该表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要求逐条如实填写,根据响应情况在“偏离说明”项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及原因,完全符合的填写“无偏离”;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中所列服务要求进行比较和响应;注:(法定代表人姓名)在(供应商名称)任(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磋商项目名称:(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四、资格条件及其他(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电话:XXXXXXX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授权他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年月日(供应商公章)特此证明。在撤消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字负全部责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名称)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磋商、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磋商项目名称:年月日(供应商公章)(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被授权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若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不提供此文件。注:被授权人电话:XXXXXXX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供应商公章)特此承诺。我方对以上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3.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2.我方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1.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中小企业声明函(一)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五、其他资料(五)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年月日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其他人员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于服务采购项目);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3.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时,应与采购文件第一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一致。2.中小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日期:企业名称(盖章):(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注:各行业划型标准:4.本声明函“企业名称(盖章)”处为供应商盖章。(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供应商名称(盖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监狱企业证明文件供应商:(盖单位法人章)我公司若中标,将在合同谈判结束后7日内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要求,向贵单位提供参与本项目施工工作的人员名单,并附相应人员的身份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书、社保缴费证明等证明材料作为投标书附件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我公司在合同谈判结束后7日内,不能向贵单位提供上述材料(除不可抗力因素),视为我公司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我公司(供应商名称)参加了贵单位(项目名称)的投标,自愿作出以下承诺:(采购人名称):(二)承诺日期:(结束)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供应商总体情况介绍、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等。(三)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登记表项 目 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公章)联系人手机办公电话传真E-mail单位地址日期: 年 月 日 (若填写日期与邮箱到达日期不一致,视为报名无效)注:1.请完整填写本表。银行账户名称:重庆市大渡口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银行账号:0502010120010015583000024银行名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大渡口支行磋商保证金账户信息S544新合村至拱桥村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标段:K0+000~K2+116.177标段:K0+000~K2+116.177标段:K0+000~K2+116.177标段:K0+000~K2+116.177货币单位:人民币元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清单第100章总则清单第100章总则清单第100章总则清单第100章总则清单第100章总则清单第100章总则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101通则101-1保险费-a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总额1.0003126.003126-b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总额1.0003000.003000102工程管理102-3安全生产费总额1.00022971.0022971清单第100章合计人民币29097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标段:K0+000~K2+116.177标段:K0+000~K2+116.177标段:K0+000~K2+116.177标段:K0+000~K2+116.177货币单位:人民币元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清单第200章路基清单第200章路基清单第200章路基清单第200章路基清单第200章路基清单第200章路基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202场地清理202-2挖除旧路面-a挖除20cm旧水泥混凝土路面m3126.00091.9611587-c挖除20cm旧水稳基层m381.60050.814146-d原水泥混泥土路面凿毛m26525.1504.4829233202-1清理与掘除-e余方弃置(起运1KM)m3443.6007.483318-f余方弃置(增运9KM)m3443.60017.007541-g渣场费m3443.60013.005767205特殊地区路基处理205-1软土路基处理-c垫层-c-6手摆片石m360.200230.0213847-d土工合成材料-d-2抗裂贴m21891.26022.2942156207坡面排水207-1边沟-cC20现浇混凝土(含土石方开挖及回填)m398.250720.3970778清单第200章合计人民币188373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标段:K0+000~K2+116.177标段:K0+000~K2+116.177标段:K0+000~K2+116.177标段:K0+000~K2+116.177货币单位:人民币元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清单第300章路面清单第300章路面清单第300章路面清单第300章路面清单第300章路面清单第300章路面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308透层和黏层308-2乳化沥青水泥混凝土粘层m214085.1501.5521832311改性沥青及改性沥清混合料311-2SBS中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AC-16C-a厚6cmm214085.15076.131072302312水泥混凝土面板312-1水泥混凝土面板-a20cm厚C25水泥混凝土修补m3126.000601.4475781-b20cm厚C20水泥混凝土修补m381.600590.5548189313路肩培土、中央分隔带回填土、土路肩加固及路缘石313-3现浇C25混凝土加固土路肩m3132.060626.3282712清单第300章合计人民币1300816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标段:K0+000~K2+116.177标段:K0+000~K2+116.177标段:K0+000~K2+116.177标段:K0+000~K2+116.177货币单位:人民币元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清单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清单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清单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清单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清单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清单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604道路交通标志604-1单柱式交通标志△700×3个2.0001399.002798605道路交通标线605-1热熔型涂料路面标线-a热熔型涂料标线(厚度2mm)m2788.82048.0237879-b震动减速标线m212.150125.511525清单第600章合计人民币42202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标段:K0+000~K2+116.177标段:K0+000~K2+116.177标段:K0+000~K2+116.177标段:K0+000~K2+116.177货币单位:人民币元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清单第100章总则清单第100章总则清单第100章总则清单第100章总则清单第100章总则清单第100章总则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101通则101-1保险费-a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总额1.000-b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总额1.000102工程管理102-3安全生产费总额1.000清单第100章合计人民币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标段:K0+000~K2+116.177标段:K0+000~K2+116.177标段:K0+000~K2+116.177标段:K0+000~K2+116.177货币单位:人民币元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清单第200章路基清单第200章路基清单第200章路基清单第200章路基清单第200章路基清单第200章路基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202场地清理202-2挖除旧路面-a挖除20cm旧水泥混凝土路面m3126.000-c挖除20cm旧水稳基层m381.600-d原水泥混泥土路面凿毛m26525.150202-1清理与掘除-e余方弃置(起运1KM)m3443.600-f余方弃置(增运9KM)m3443.600-g渣场费m3443.600205特殊地区路基处理205-1软土路基处理-c垫层-c-6手摆片石m360.200-d土工合成材料-d-2抗裂贴m21891.260207坡面排水207-1边沟-cC20现浇混凝土(含土石方开挖及回填)m398.250清单第200章合计人民币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标段:K0+000~K2+116.177标段:K0+000~K2+116.177标段:K0+000~K2+116.177标段:K0+000~K2+116.177货币单位:人民币元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清单第300章路面清单第300章路面清单第300章路面清单第300章路面清单第300章路面清单第300章路面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308透层和黏层308-2乳化沥青水泥混凝土粘层m214085.150311改性沥青及改性沥清混合料311-2SBS中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AC-16C-a厚6cmm214085.150312水泥混凝土面板312-1水泥混凝土面板-a20cm厚C25水泥混凝土修补m3126.000-b20cm厚C20水泥混凝土修补m381.600313路肩培土、中央分隔带回填土、土路肩加固及路缘石313-3现浇C25混凝土加固土路肩m3132.060清单第300章合计人民币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工程量清单表标段:K0+000~K2+116.177标段:K0+000~K2+116.177标段:K0+000~K2+116.177标段:K0+000~K2+116.177货币单位:人民币元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清单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清单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清单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清单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清单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清单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604道路交通标志604-1单柱式交通标志△700×3个2.000605道路交通标线605-1热熔型涂料路面标线-a热熔型涂料标线(厚度2mm)m2788.820-b震动减速标线m212.150清单第600章合计人民币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财务会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