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约 建设项目 人工林栽培造林工程招标公告(张掖市甘州区青绿林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22)
张掖市甘州区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集约人工林栽培(兔儿坝循环产业园)造林工程
招标项目名称
张掖市甘州区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集约人工林栽培(兔儿坝循环产业园)造林工程
项目编号
ZJA2209280540
标段名称
张掖市甘州区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集约人工林栽培(兔儿坝循环产业园)造林工程
标段编号
ZJA2209280540001001
保证金金额(元)
110000.0
招标文件开始领取时间
2022-09-30 00:00
招标文件截止领取时间
2022-10-21 09:30
招标文件
[ZJA2209280540001001]张掖市甘州区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集约人工林栽培(兔儿坝循环产业园)造林工程.ZYZF招标文件正文.pdf招标文件正文.pdf评标办法.xml
本文件已经我单位审核,请按此文件发布!签字:单位盖章:张掖市甘州区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集约人工林栽培(兔儿坝循环产业园)造林工程招标文件招标人:张掖市甘州区青绿林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甘肃天地合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四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应用资料第一章招标公告张掖市甘州区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集约人工林栽培(兔儿坝循环产业园)造林工程招标公告资审方式:资格后审交易登记号:ZJA2209280540001001本招标项目张掖市甘州区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集约人工林栽培(兔儿坝循环产业园)造林工程已由《甘州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张掖市甘州区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作业设计的批复》甘区林字【2022】139号文件批准实施,项目招标人为张掖市甘州区青绿林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甘肃天地合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承包人。(工程项目接受政府造价审计)1、项目概况1.1标段划分及特征描述:本次招标范围拟划分为壹个标段,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张掖市甘州区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集约人工林栽培(兔儿坝循环产业园)造林工程(具体数量详见工程量清单),预算金额:5859641.00元。1.2计划工期:苗木购置及栽植工期30日历天,管护期为3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算起。1.3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多渠道筹措;1.4建设地址:张掖市甘州区;1.5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2.投标人资格要求:2.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2019年-2021年)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1年(2021年)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财务状况不做要求)。近3年(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无被介入诉讼仲裁案件,信誉良好。2.2投标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二维码标识的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须包含园林绿化,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相应标段施工的能力;项目经理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林业或园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3投标人须提供人社部门近3个月(其中一个月)社保缴纳凭证。注:凡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施工能力并具备规定资格条件的企业,均可对上述招标项目(任何标段)向招标人进行投标。3、对投标申请人的要求:3.1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应当为本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3.2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必须放入《投标承诺书》,其承诺内容包括:投标项目部人员具备投标资格,投标文件资料真实有效,拒绝资质挂靠,严禁工程违法分包、转包,中标后项目部人员全部到岗履职,全面服从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如有违法行为接受处罚等。对未提供承诺书的企业不予通过资格审查。3.3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必须放入本企业中标后将严格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承诺书(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对未提供承诺书的企业不予通过资格审查。3.4资格审查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投标企业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如采用联合体的,联合体一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投标活动。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借或以任何方式挂靠、借用他人资质投标;同时欢迎参与本次招投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及社会各界就此进行监督、举报。4资格审查办法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投标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资格要求,并决定是否下载招标文件和参加投标。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5获取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2年9月30日00时00分至2022年10月21日9时30分;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填写投标信息后获取后审文件。(http://www.zhangye.gov.cn//ggzy/)6.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6.1投标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10月21日9时30分。6.2开标地点: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由于本项目采用全流程不见面开标方式,具体开标程序详见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下载专区”一“操作手册”一“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投标人);6.3开标时间:2022年10月21日9时30分,解密时间为10分钟;6.4本次开标不提供资质原件:实行投标人承诺制(格式自拟),需做入电子投标文件中。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侯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应当报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同时,将该投标人计入失信人员名单并进行网上通报,限制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7.其他补充事宜7.1凡是拟参与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标人,需先在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版网站注册(http://www.zhangye.gov.cn/ggzy/)并完善企业信息,方可进行网上报名、投标等后续工作。(具体入库操作参照见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专区”栏目下主体库中报操作手册:具体报名、下载文件、查询保证金参照网站“下载专区”栏目下交易乙方操作手册),如信息有误,对其产生不利因素,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7.2该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不见面开标),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相关操作详见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下载专区”一“操作手册”“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投标人)”。注:通过投标工具制作投标文件并在系统中上传加密投标文件,如因投标人数字证书(CA锁)问题,在开标时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如有疑问可与新点公司工作人员联系,联系人:梁坤,联系电话:0936-8588231)7.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应主动登录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时了解招标信息及补充信息,如因未主动登录网站或关注信息公布栏而未获得相关信息,由此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投标人自行承担。8、本公告在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9、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甘州区林业和草原局监督电话:0936-8868810地址:张掖甘州区滨河新区农林大厦10、联系方式:招标人:张掖市甘州区青绿林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临松路334号联系人:陈永锋电话:0936-8800397招标代理机构:甘肃天地合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98号(名城广场)2号楼529号联系人:董勇刚电话:18193674655交易中心地址:张掖市丹霞东路18号建设系统综合办公楼联系电话:0936-8585989电子信箱:zyjyzx@126.com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www.zhangye.cov.cn/ggzy/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张掖市甘州区青绿林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临松路334号联系人:陈永锋电话:0936-8800397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甘肃天地合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98号(名城广场)2号楼529号联系人:董勇刚电话:181936746551.1.4项目名称张掖市甘州区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集约人工林栽培(兔儿坝循环产业园)造林工程1.1.5建设地点张掖市甘州区;1.1.6建设规模及特征描述本次招标范围拟划分为壹个标段,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张掖市甘州区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集约人工林栽培(兔儿坝循环产业园)造林工程(具体数量详见工程量清单),预算金额:5859641.00元。1.2.1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多渠道筹措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内全部施工内容1.3.2计划工期苗木购置及栽植工期30日历天,管护期为3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算起。1.3.3质量要求合格1.4.1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4.1.2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2019年-2021年)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1年(2021年)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财务状况不做要求)。近3年(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无被介入诉讼仲裁案件,信誉良好。2投标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二维码标识的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须包含园林绿化,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相应标段施工的能力;项目经理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林业或园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3投标人须提供人社部门近3个月(其中一个月)社保缴纳凭证。注:凡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施工能力并具备规定资格条件的企业,均可对上述招标项目(任何标段)向招标人进行投标。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1.10分包不允许2.2.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2.2.2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10月21日9时30分3.2.1投标造价文件编制方式工程量清单3.3.1投标有效期60天(日历日)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及缴纳方式:投标保证金金额:110000.00元(壹拾壹万元整)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电汇或银行转帐、电子保函。1.投标人以银行汇款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以下对投标人或供应商统称为投标人):1.1投标人应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通过基本账户转入交易中心账户;自然人提交的保证金应从其个人结算账户转出;投标方为联合体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单位名义提交保证金,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登记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名义递交。1.2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收款名称为: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款账号及开户银行在投标人投标登记后,通过保证金系统查询。具体操作方式请参照中心网站“下载专区”栏目下《投标人保证金操作手册》。1.3投标保证金账户信息根据不同标段包随机生成,每一标段包一次性生成三家银行保证金子账号,投标人投标登记成功后缴纳投标保证金页面显示的子账户从三家银行保证金子账号随机显示一家进行投标保证金入账,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须仔细核对,如交易系统无法识别或未按项目递交保证金的,将导致投标无效。1.4投标保证金以开标前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投标保证金转汇手续办理时间、资金在途时间等情况,确保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到达指定账户。1.5交易中心对交入的保证金不开具收款收据,请投标人务必保存好缴纳投标保证金银行回单,并将回单复印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入其投标文件。2.投标人采用交易平台电子保函提交投标担保的:2.1投标人填写投标信息后,按照系统提示办理电子保函。具体操作方式请参照中心网站“下载专区”栏目下的《电子投标保函申请操作手册》。2.2投标人将电子保函保单凭证作入投标文件中,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2.3电子保函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投保成功的视为有效。2.4采用电子保函投标的投标人信息,在开标后由交易平台提供的保证金明细表中反映并作为投标资格条件。3.投标保证金及保函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人≥5家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人≤4家时不去掉最高最低价,计算的算数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1)招标人设置招标控制价,凡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最高控制价者为废标;(2)不高于招标人最高控制价为有效报价;投标报价平均值的计算:(3)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报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不包含5家)时,则计算投标报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30分。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时,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扣1分(以30分为基础分),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时,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以30分为基础分),增减不足一个百分点时按一个百分点计算,计算保留两位小数。8、评分标准8.1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8.1.1分值构成(1)价格部分评标办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商务部分评审办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技术部分评审办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8.1.2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控制价,否则按废标处理。投标人报价应为招标人控制价的85%(含)~100%(含),投标人报价在上述有效报价区间外的,按废标处理,不再进入详评。8.1.3评分标准:开标后,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投标报价、施工能力、施工方案、投标人业绩和信誉等方面采取科学的方法,按平等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综合评定打分。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类别评分要素分值具有机械员,质量员,资料员,材料员,施工员,安全员证件,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高得6分。6分商务部分25分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者得2分,具有高级职称者得5分;技术负责人具有林业或园林中级职称者得2分,具有林业或园林高级职称得5分。10分商务部分25分投标人提供近三年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每提供一项得3分,最高得9分(业绩),证明材料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为准,将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编入投标文件)。9分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满分6分)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有针对性的保障措施,有完善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得6-4分,一般得3-1分,没有不得分。6分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及措施(满分6分)有完善的施工安全保障方案、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安全预案,安全体系合理得6-4分,一般得3-1分,没有不得分。6分文明施工的组织措施(满分6分)对文明施工关键环节合理、全面、具有可行性得6-4分,一般得3-1分,没有不得分。6分技术部分45分方案完整性和编制水平(满分10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能反映项目特点,科学合理,有针对性,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方案,能有效指导施工的得10-6分,一般得5-1分,没有不得分。10分针对本工程特点和难点的解决措施(满分6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特点难点,进行相应分析,提出合理解决方案的得6-4分,一般得3-1分,没有不得分。6分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满分5分)对施工区及周边生态保护措施方面科学合理,全面完整的得5-4分,一般得3-1分,没有不得分。5分质量承诺(满分4分)对投标人所提出针对本项目的特点,是否有良好的质量保证与良好的售后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内容(以对招标人有实际价值为准),全面完整得4分,一般得2分,没有不得分。4分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劳动计划安排、有合理的劳动力组织计划、施工总平面图及施工进度网络图(施工进度表),各工种人员搭配合理完整得2分,一般得1分,没有不得分。2分报价得分30分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30分。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时,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扣1分(以30分为基础分),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时,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以30分为基础分),增减不足一个百分点时按一个百分点计算,计算保留两位小数。30分8.1.4定标办法按本方法评标,以最终得分最高者为推荐的中标人。投标人得分出现绝对相等时,按低报价优先的原则推荐中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技术优劣确定中标候选人。按本方法评标,以最终得分最高者为推荐的中标人。投标人得分出现绝对相等时,按低报价优先的原则推荐中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技术优劣确定中标人;技术相同的,由评标专家投票确定中标人。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4评标结果4.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名。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三、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方式)本次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为:5859641.00元四、图纸无。五、其它资料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甘政办发[2015]172号2015年12月17日)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货物、服务、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依法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集中采购等各类交易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如果有多个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则依据第十条确定受理和调查处理投诉的主要责任部门,非主要责任部门应将受理投诉的情况及时转送主要责任部门。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有权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第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按照分级负责,坚持依法、及时、公正处理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全省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对所收到的投诉可视情况依法直接调查处理,也可会同或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调查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各类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情况汇总统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本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并负责本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处理情况汇总统计。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处理并提供相关资料和现场见证。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信、卫生计生、食品药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政府相关规定,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负责受理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情况报本级发展改革部门。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发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对依法应由其处理的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或者发现处理不正确的,应当责令纠正。第八条投标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招标人应及时作出答复或澄清。疑问事项涉及其他投标人的,招标人还应当告知所有投标人。第九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应按下列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一)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二)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三)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或者被告知中标候选人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行政监督机关进行投诉。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未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或者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前款(一)、(二)项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按该款规定提出异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或者投标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就相关事项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公示期自异议答复后延续计算。政府采购活动质疑处理和投诉时效等,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是否依法处理投诉进行监督。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信、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一)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受理;(二)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由财政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三)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由住房建设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四)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等交通运输项目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由交通运输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五)对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水利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六)对药品、医用耗材交易活动的投诉,由卫生计生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七)对工业、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建设项目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八)对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由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九)对国有产权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的机构设置、部门职责分工有变化或调整的,相关部门依照变化或调整后的职责分工,受理相关招标投标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第十二条监察机关对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监督处理投诉进行监察。监察机关受理、交办、督办、转送投诉人提出的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活动的投诉;监督检查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对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执法活动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并将联系电话、传真和通讯地址等信息通过本部门网站及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第十五条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第十六条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得以通过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第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投诉书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补正。投诉人逾期不补正的,因投诉人未留下联系方式或提供无效联系方式导致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无效投诉;(二)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三)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先对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告知投诉人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四)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但投诉材料经补正的,受理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三)经补正后的投诉书仍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或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四)超过投诉期限或第九条规定的异议期限的;(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第十九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二)在近3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第二十条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被调查人签字确认。第二十一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第二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第二十三条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第二十四条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二)投诉的主要内容和诉求;(三)被调查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基本情况;(四)调查的过程情况;(五)查明的投诉事项的基本情况;(六)调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情况;(七)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附件;(八)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及法律法规依据。第二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二)投诉情况属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行政处罚;(三)虽未投诉,但在调查中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一并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四)认定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驳回投诉。第二十六条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六)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权利;(七)处理机关签章及日期。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第二十七条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二十八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受理机关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查处直至做出处理决定;(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第二十九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在接到监察机关转办、督办的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或案件后,应按照要求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及时与监察机关协调、沟通处理情况。调查报告和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应及时抄报监察机关。第三十条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后,投诉人提出新证据的,如新证据实质上影响原投诉处理结果的,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档案和监察制度,及时向同级监察机关报告依法处理投诉的情况,在对每件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投诉处理情况表,并于每年年底前填报年度处理投诉情况汇总表。第三十二条当事人认为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公正或存在违法乱纪行为的,可提出申诉或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及证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及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并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和诚信记录平台发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第三十六条监察机关依法对各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工作开展监察,建立投诉监察档案和监察情况通报制度;发现行政监督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及时核实,提出监察建议书或立案调查问责追究。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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