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儿童康复救助管理 细则 残疾招标公告(沈阳市残联2022)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根据中、省残联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服务管理细则(试行)》。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1月25日前通过下列方式反馈至市残联康复部。
1.联系电话:024-86273675
2.电子邮箱:1018943513@qq.com
3.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5号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10月26日
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服务管理细则(试行).docx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服务管理细则(试行).docx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定点机构”是指沈阳市地域内具有合法资质,并按有关规定获得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资格的机构。第一条本细则所称“残疾儿童”是指在国家、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规定框架内,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第一章总则(征求意见稿)管理细则(试行)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服务(二)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合法执业资质,从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企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从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公办机构,含医疗、特殊教育、残疾人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第五条符合申请定点机构资格的机构范围:第四条承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定点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或联合认定两种方式准入。确定定点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公益属性,合理控制服务成本;提高康复服务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康复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布局,方便残疾儿童接受服务并便于管理;公开、公平、公正,支持鼓励各类机构公平参与竞争、择优认定;倡导多学科、多方式参与综合干预,残疾儿童与监护人自主选择,确保残疾儿童安全及康复服务效果。第二章机构准入确定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康复救助服务”是指用政府财政资金保障,为符合救助条件残疾儿童提供与年龄和残疾类别相适应的康复训练、康复教育、康复医疗、支持性服务和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并向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评估、康复咨询、康复指导和康复教育宣传服务,有效改善和提高各类残疾儿童感知、运动、认知、生活自理、社交和适应能力。第十条定点机构应当与所服务的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协议,明确康复服务内容、服务课时及标准,并对残疾儿童监护人进行家庭康复方法培训。第三章内部管理第九条定点机构名单、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在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录入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和沈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平台数据库,供残疾儿童家庭就近就便自主选择。第八条定点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制度。市残联与定点机构签订权责明晰的服务协议或合同(机构不签订服务协议的,视作放弃认定或中标),协议或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二年。第七条申请定点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准入评估标准》(附件1)进行自查符合条件后,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征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市残联提出申请,填报《沈阳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申请认定单》(附件2),由市残联启动联合认定程序(附件3)进行认定;非公益一类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履行招标程序确定。第六条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特殊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由市残联会同卫健、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自愿公开择优原则联合认定;非公益一类定点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定点机构提供的服务超出《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服务工作流程(2022版)》规定的项目和时长(课时),所产生的费用由残疾儿童家庭(监护人)承担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并征得监护人同意,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残疾儿童接受《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服务工作流程(2022版)》规定的康复服务产生的费用按标准给予补助。超出规定补助标准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监护人)承担。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三条定点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为残疾儿童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规范有效的康复服务,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第十二条定点机构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服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定期对机构内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开展安全应急演练,确保在训儿童人身安全。第十一条定点机构从事康复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得教师资格证或执业医生、康复医师(护师)资格证书。定点机构应当设专人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事项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鼓励专业人员积极参加各类专业技术培训和交流学习,积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十九条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政府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加强综合监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定点机构为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所收康复救助补助资金,必须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于救助项目内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相关列支。第十七条定点机构为医疗机构的,对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或者其他救助项目的经费,应当先由医保或其他救助项目资金按规定支付,对以上支付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再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据实给予结算补助,个人自付费部分补助不得超过项目最高救助标准。第十六条年度康复救助资金保障周期为上一年度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采取分阶段按课时核算方式据实结算。定点机构每年3月15日、7月15日、11月5日前,向转介地残联提供年度项目内在训儿童人数名单、考勤统计表、救助资金补助汇总表及结算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或增值税发票),作为残联据实结算康复救助资金的依据。每年3月31日、7月31日、11月15日前,转介地残联根据定点机构提供的相关凭证核实确认后,按照实际训练课时核算训练补助,通过银行转账给儿童监护人;机构性质为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区、县(市)残联将康复救助补助资金拨付至机构。第十五条定点机构提供的康复服务实行分类收费政策。医疗康复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收费,在扣除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其它救助报销费用后对儿童收费;民办教育康复机构项目内收费标准折合课时不得高于训练补助资金额度标准,如低于补助资金标准,据实结算;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康复救助资金标准直接训练,不向儿童收费。各类定点机构救助项目内收费或训练标准需按照《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服务工作流程(2022版)》要求,不少于规定时长(课时)总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查处定点服务机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强对残疾儿童相关辅助器具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资金保障,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民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从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管。支持和推动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定点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福利机构同时为残疾儿童监护人和定点服务机构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监护人责任和定点机构职责。引导慈善捐助资金资助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做好困难残疾儿童生活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要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将14岁以下(未满15周岁)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纳入救助范围,支持和推动将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纳入定点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逐步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教育形式,保障康复后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益。卫健部门负责儿童致残疾病的诊断、治疗、康复救助政策宣传等工作,支持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对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监督,依法查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开展质量控制督导。残联组织负责协调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定点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服务机构规范服务管理、提升康复质量、加强风险防控,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和救助效果。市残联负责提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以及资金使用整体绩效目标;每年组织第三方对定点机构承担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进行质量评估,对于评估较差或不合格的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定点机构资格;适时组织联合认定或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定点机构。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三条定点机构服务协议期满后,依据本细则第七条规定重新履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第二十二条定点服务机构被暂停执行服务协议需恢复的,应当及时向市残联提交恢复执行服务协议的申请,市残联在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按期恢复执行服务协议。逾期不提交恢复申请或审核不合格的,解除服务协议。第二十一条定点服务机构需要停业(歇业)1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提前1个月向市残联报告,配合残联将在训儿童完成转介安置后方可停业(歇业)。停业(歇业)期间暂停执行服务协议,协议截止日期不变。第二十条定点机构合并、分立或机构性质、法人代表、执业地址、执业(经营)范围等如有变动,应当自相关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批准变更文书,向市残联申请办理信息变更;项目内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事前需报经市残联同意。未按规定办理的,暂停执行服务协议。医保部门应当按程序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四)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未通过相关部门年审或未通过相关部门检查,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服务、虚记费用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故意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定点机构被查实的,或者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手续时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的;(一)执业证书、营业执照注销、被吊销或者过期失效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定点机构资格。第二十四条定点机构违反相关法规政策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造成救助资金损失的按规定追回救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十)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九)定点机构开展服务经第三方评估为较差及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八)未按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停业(歇业)超过3个月未恢复正常服务的(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除外);(七)不按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办理信息变更手续,自批准变更后超过2个月的;(六)造成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健康等权益损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在有关部门信用信息管理中存在异常情况的;2.沈阳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申请认定单附件:1.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准入评估标准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七章附则(十一)违反服务协议有关约定拒不改正的。(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申请认定单沈阳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附件23.沈阳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联合认定程序(试行)附件1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准入评估标准主指标分指标评审项目内容要求基本要求及安全保障一票否决(基础要求)安全要求按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5-2013)》机构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建筑设计符合无障碍、防火等规范,安装有效的监控设施。有申报机构名称和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政府或军队相关职能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发放的消防凭证;有防滑、防撞、防跌落等安全设施,符合儿童生理心理特点。机构资质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卫健、教育、民政、市场监管)从业批准。服务时间开展相关服务六个月以上;现聘用康复医生、康复治疗师、康复教师总数不少于8人;提供聘用人员评审前近3个月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凭证。场地设置服务面积视力智力和精神(孤独症)同时申请不小于500㎡;其它每多申请一个项目须增加500㎡。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孤独症)功能用房视力(1)配备视觉评估和咨询室≥1间,面积≥15㎡;助视器验配室≥1间,面积≥15㎡;(2)视觉康复室≥1间,面积≥15㎡;教育康复训练室≥1间,面积≥20㎡;生活适应能力训练室≥1间,面积≥40㎡;(3)定向行走训练室≥1间,面积≥40㎡;(4)培训教室≥1间,面积≥20㎡;(5)评估教室≥1间,面积≥15㎡;(6)资料室≥1间,面积≥15㎡;(7)档案室1间,面积≥10㎡。听力(言语)(1)个别训练室≥3间,面积≥5㎡;(2)集体训练室≥2间,面积≥60㎡;(3)评估教室≥1间,面积≥15㎡;(4)行为测听室≥1间,面积≥6㎡;(5)培训教室≥1间,面积≥35㎡;(6)资料室≥1间,面积≥15㎡;(7)多功能训练室≥1间,面积≥15㎡;(8)档案室1间,面积≥10㎡。肢体(1)运动治疗室≥1间,面积≥45㎡;(2)作业治疗室≥1间,面积≥25㎡;(3)培训教室≥1间,面积≥20㎡;(4)评估教室≥1间,面积≥15㎡;(5)资料室≥1间,面积≥15㎡;(6)多功能训练室≥1间,面积≥15㎡;(7)言语治疗室≥1间,面积≥15㎡;(8)个训教室≥1间,面积≥10㎡;(9)感统游戏室≥1间,≥30 ㎡;(10)引导式教育教室≥1间,≥30㎡;(11)档案室1间,面积≥10㎡。智力(1)个别训练室≥3间,面积≥5㎡;(2)集体训练室≥2间,面积≥45㎡;(3)专用训练室(运动训练/感统训练室)≥1间,面积≥50㎡。配备滑板车、吊筒、球类、按摩地垫、平衡木及平衡踩踏车等;(4)培训教室≥1间,面积≥20㎡;(5)评估教室≥1间,面积≥15㎡;(6)资料室≥1间,面积≥15㎡;(7)多功能训练室≥1间,面积≥15㎡;(8)档案室1间,面积≥10㎡。精神(孤独症)(1)个别训练室≥3间,面积≥5㎡;(2)集体训练室≥2间,面积≥45㎡;(3)专用训练室(运动训练/感统训练室)≥1间,面积≥45㎡,配备滑板车、吊筒、球类、按摩地垫、平衡木及平衡踩踏车等感觉统合器材;(4)培训教室≥1间,面积≥20㎡;(5)评估教室≥1间,面积≥15㎡;(6)资料室≥1间,面积≥15㎡;(7)多功能训练室≥1间,面积≥15㎡;(8)档案室1间,面积≥10㎡。设施设备康复训练设备视力视障辅具及视功能训练设备,定向行走技能训练设备, 生活技能训练设备,认知语言、社会交往、视觉、补偿技能、自助技能、精细运动、粗大运动八个领域训练用具和玩教具。听力(言语)配备隔声室、主观听力检测设备、助听器调机设备、集体教学设施设备、个别化教学设施设备。肢体运动功能训练设备、精细活动训练设备、基本训练器具、日常生活活动训练器具、感觉统合设备、中医康复相关设备。智力康复教育设备、感觉统合训练器材、中医康复等相关设备。精神(孤独症)康复教育设备、感觉统合训器材、中医康复等相关设备。康复服务常年全日制在训儿童数视力5人以上听力(言语)15 人以上肢体15 人以上智力15 人以上精神(孤独症)15 人以上康复评估视力视功能评估 视力检查、屈光度检查、对比敏感度检查、色觉检查资料0-10岁视障/盲童评估量表,定向行走能力评估,具备与评估项目相应的评估工具。听力(言语)主观听力检测、助听器验配、听觉言语康复功能评估、儿童学习能力评估,具备与评估项目相应的评估工具。肢体粗大运动评估,精细活动评估,认知能力评估,生活自理评估,沟通能力评估,社交情绪评估,肌力、肌张力、关节活动度评估,具备与评估项目相应的评估工具。智力运动能力评估、感知能力评估、认知能力评估、语言交往能力评估、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社会适应能力评估 、具备与评估项目相应的评估工具。精神(孤独症)感知觉评估、粗大动作评估、精细动作评估、语言与沟通评估、认知评估、社会交往评估、生活自理评估、儿童情绪行为评估,具备与评估项目相应的评估工具。服务内容视力功能性视力训练、定向行走训练、生活适应能力训练 助视器使用和适应性训练 学前教育、社会适应训练、家庭指导。听力(言语)学前教育、听觉言语康复训练、社会适应训练、家庭指导。肢体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引导式教育、言语治疗、认知训练、感觉统合训练、生活自理训练、中医康复治疗、社会适应训练、家庭指导。智力运动能力、感知、认知、语言交往能力、生活自理、社会适应训练,中医康复治疗、家庭指导等。精神(孤独症)感知觉训练、粗大动作训练、精细动作训练、语言与沟通训练、认知训练、生活自理训练、社会适应训练、情绪行为训练、中医康复治疗家庭指导等训练。机构人员配备要求业务主管具有一定的业务管理和协调能力,经过业务管理专项培训,具有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专业背景为管理学、康复或教育类等专业。视力(1)康复医生和康复治疗师与低视力障碍儿童康复服务配置比例不低于1:6;(2)康复医生需具有相关视光学或眼科执业资格证书;(3)视觉康复治疗师需有相关视光学或眼科执业资格证书;(4)至少1名经省级以上视障康复技术专项培训的兼职或专职人员。听力(言语)(1)康复医生、康复治疗师、康复教师与在训听力障碍儿童康复服务配置比例不低于1:6;(2)康复医生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医疗、康复、心理等(医学类)专业资格证书;(3)康复治疗师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医疗、康复、护理等专业资格证书;(4)康复教师有专科以上学历,特殊教育或学前教育等相关专业毕业,取得相关教师资格证,有教育、心理等专业知识,有听力障碍儿童康复训练评估和制定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的能力,能够示范实施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肢体(1)康复医生需具有执业资格证书,与肢体障碍儿童康复服务配置比例不低于1:20;(2)康复治疗师需具有医疗、康复、护理等(医学类)专业资格证书,接受过肢体康复专业培训,与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配置比例不低于1:5;(3)康复教师需具有特殊教育或学前教育、心理学专业等相关专业资格证书,与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配置比例不低于1:10。康复教师可由康复治疗师兼任。智力(1)康复医生、康复治疗师、康复教师与智力障碍儿童康复服务配置比例不低于1:5;(2)康复医生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医疗、康复、心理、社会、保健和护理等专业资格证书,接受过相关领域学习培训;(3)康复治疗师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医疗、康复、护理等(医学类)专业资格证书,接受过智力障碍儿童康复专业培训;(4)康复教师有专科以上学历,特殊教育或学前教育等相关专业毕业,取得相关教师资格证,有教育、心理等专业知识,有智力障碍儿童康复训练评估和制定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的能力,能够示范实施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精神(孤独症)(1)康复医生、康复治疗师、康复教师与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配置比例不低于1:4;(2)康复医生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医疗、康复、心理、社会、保健和护理等专业资格证书;(3)康复治疗师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医疗、康复、护理等(医学类)专业资格证书,接受过孤独症儿童康复专业培训;(4)康复教师有专科以上学历,特殊教育或学前教育等相关专业毕业,取得相关教师资格证,有教育、心理等专业知识,有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评估和制定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的能力,能够示范实施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各项相关管理制度,包括权益保障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服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安全管理有安全责任人;有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档案管理建立各项业务档案(含电子档案),档案内容填写合理,康复建议、指导计划等开放性内容有理有据、书写规范,符合填写要求。档案管理、保存、借阅制度完备,工作记录完整、清晰。及时完成数据库录入,并定期进行分析、整理、存档。质量控制质量指标(1)儿童康复评估与训练建档率100%;(2)康复档案记录书写合格率≥100%;(3)儿童康复训练总有效率≥85%(儿童既定康复训练目标实现75%以上为有效);(4)家长对儿童康复训练的满意率≥90%;(5)儿童家长培训率100%;家长对培训工作的满意率≥85%;(6)随访服务率≥80%;(7)儿童康复出勤率≥80%;(8)组织儿童参加社会融合活动每年≥4次;(9)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机构代码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机构负责人服务场地面积年收训人数员工数成立时间基本情况总人数中级以上职称初级职称本科及以上大专中专及其他人员构成康复教师医 生康复治疗师管理人员其 他合 计已开展的康复服务项目申请服务内容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孤独症)□康复训练设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单位公章:年 月 日评审组意见经评审组评审,该机构符合□不符合《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准入评估标准》相关要求,建议认定 为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评审组成员签名:市残联认定意见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公章): 年 月 日一、受理申请。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准入评估标准》自查符合条件并征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残联提出申请,填报《沈阳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申请认定单》并提供相关材料。市残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根据中、省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要求和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规定,结合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际,对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联合认定程序明确如下: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联合认定程序(试行)沈阳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公益一类附件3此确认单一式二份,由申报机构、市残联分别留存五、公布入库。市残联将签订协议的定点机构名单、自然情况等相关信息在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录入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和沈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平台数据库,供残疾儿童家庭自主选择。四、签订协议。市残联与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申请机构不签订服务协议的,视作放弃定点资格。三、公众参与。市残联将通过联合审核的机构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者收到举报经核查不影响定点的,确定为定点机构,向机构送达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的书面通知。二、联合审核。市残联受理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会同卫健、教育、民政、医保及其它相关部门并邀请残疾儿童康复领域专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领域不同专业、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专家)共同组成评审组,依据《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准入评估标准》开展现场评估、核查,做出是否符合定点机构条件的初步结论。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儿童康复救助管理 细则 残疾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沈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