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外氯气在线监测系统运维服务招标公告(镇江新区新材料产业园管理办公室2022)



【公开招标】镇江新区新材料产业园紫外氯气在线监测系统运维服务的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镇江新区新材料产业园紫外氯气在线监测系统运维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ggzy.zhenjiang.gov.cn/TPBidder/memberLogi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2年12月02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JZCFSDZ-(2022)公字第0177号

项目名称:镇江新区新材料产业园紫外氯气在线监测系统运维服务

预算金额:人民币 75 万元/两年,报价超过预算金额的为无效报价,按照 无效响应处理。

最高限价:人民币 75 万元/两年,报价超过预算金额的为无效报价,按照 无效响应处理。

采购需求:详细内容及要求见附件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 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 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 2021 年度财务报告, 成立不满一年的提供至少一个月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 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等);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 6 7 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承诺);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职工社会保障基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 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信用记录查询证明)。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关 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 小微企业采购,只接受中小微企业投标。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见《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 通知》。 (三)、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证明 材料: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获取时间:公告之时起至2022年11月16日17点00分

获取方式:在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

操作指南:http://ggzy.zhenjiang.gov.cn/zjzc/InfoDetail/?InfoID=964c4fad-7aa7-4f27-ac42-c3404ae88000&CategoryNum=013003

采购文件售价: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2年12月02日09点00分

开标地点:网上开标大厅

注意事项:(1)本项目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投标人须通过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最新响应文件制作软件(下载地址:http://ggzy.zhenjiang.gov.cn/zjzc/infodetail/?infoid=392a7a23-6a56-4ddb-a095-1205d3e1a6c1&categoryNum=008)制作并提交投标文件,文件提交成功后系统将发送回执。截至投标截止时间,电子交易平台投标通道将关闭,投标人未完成电子投标文件有效提交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2)本项目采用网上开标方式,请投标人事先做好电脑环境准备,自行选择互联网连接畅通的场地,在规定的开标时间登录网上开标大厅进行投标文件解密。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镇江新区新材料产业园管理办公室

地址:镇江市金港大道180号

联系方式:0511-8086602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江苏隆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镇江市京口区清河路合山居 1 栋门面房 103

联系方式:1390610989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朱高

电话:13906109896

八、提交注意事项

1.本项目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请在投标前详细阅读平台操作指南(http://ggzy.zhenjiang.gov.cn/zjzc/InfoDetail/?InfoID=964c4fad-7aa7-4f27-ac42-c3404ae88000&CategoryNum=013003);投标人在使用系统进行投标的过程中如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应在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期间致电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400-998-0000。 2.投标人投标需提前办理数字认证证书,办理方式和注意事项详见:http://ggzy.zhenjiang.gov.cn/051/051002/carelated.html。

江苏隆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 :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pdf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pdf

附件 :
采购人信用承诺书.pdf
采购人信用承诺书.pdf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n\nof 4\n\nPage 1\n\n \n\n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n\n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n\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n\n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n\n \n\n \n\n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n\n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n\n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n\n工业和信息化部 \n\n国家统计局 \n\n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n\n财政部 \n\n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n\n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n\n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n\n \n\n \n\n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n\n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n\n \n\n \n\n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n\n2012-2-23\n\nhttp://www.ccgp.gov.cn/zcfg/gjfg/201201/t20120117_1974866.shtml\n\n\n\nPage 2\nof 4\n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n\n\n\n\nhttp://www.ccgp.gov.cn/zcfg/gjfg/201201/t20120117_1974866.shtml\n2012-2-23\n\n\n\n\n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n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n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n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n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n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n等)。\n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n(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n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n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n(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n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n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n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n(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n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n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n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n(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n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n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n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n(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n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n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n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n(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n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n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n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n(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n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n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n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n\n\nPage 3\nof 4\n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n\n\n\n\nhttp://www.ccgp.gov.cn/zcfg/gjfg/201201/t20120117_1974866.shtml\n2012-2-23\n\n\n\n\n(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n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n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n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n(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n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n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n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n(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n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n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n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n(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n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n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n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n(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n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n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n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n(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n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n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n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n(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n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n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n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n(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n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n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n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n(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n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n以下的为微型企业。\n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n\nof 4\n\nPage 4\n\n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n\n \n\n \n\n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n\n \n\n \n\n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n\n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n\n \n\n \n\n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n\n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n\n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n\n \n\n \n\n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n\n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n\n \n\n \n\n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n\n \n\n \n\n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n\n \n\n2012-2-23\n\nhttp://www.ccgp.gov.cn/zcfg/gjfg/201201/t20120117_1974866.shtml\n\n镇江市采购人信用承诺书为维护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秩序,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树立采购人诚信守法形象,在镇江新区新材料产业园紫外氯气在线监测系统运维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一、严格执行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在项目采购活动过程中,遵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采购,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二、采购需求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三、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适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向财政部门陈述理由、作出说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严格执行价格扣除政策。四、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7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作出书面答复。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的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五、不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接受购赔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严格执行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规定;不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六、本单位委派的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不发表诱导性语言,不干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现场组织管理工作,对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CS扫描全能王七、接受依法产生的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有正当理由最多不得超过30日,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八、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江苏政府采购”或“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一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九、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按照验收方案对满足验收条件的采购项目开展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确保采购结果实现相关绩效和政策目标。十、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预付款不低于10%。对于满足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项目,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有正当理由最多不得超过30日。特此承诺。承诺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名)日期:203.nXCS扫描全能王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紫外氯气在线监测系统运维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