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公告(楚雄市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2)
磨盘山1号路建设项目(楚雄州救灾物资储备库入场道路工程)
招标概况
招标项目名称:
磨盘山1号路建设项目(楚雄州救灾物资储备库入场道路工程)
招标类别:
设计施工一体化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1
资金来源:
财政投资
是否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
1
所在交易平台:
楚雄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文件获取开始时间:
2022-12-07
文件获取结束时间:
2022-12-13
文件获取地点:
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省)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s://ggzy.yn.gov.cn/#/homePage)选择“楚雄州”
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
(一)银行转账
(二)银行保函
(三)投标保证保险:应符合《关于在全省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云建建〔2020〕65号)(云建建〔2020〕65号)、《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落实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的通知》(云建招〔2020〕116号)(云建招〔2020〕116号)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接入电子保函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发改平台建管〔2021〕1152号)的相关要求。
文件获取方式:
下载
文件获取要求:
凡有意参加的投标者,请于2022年12月07日9:00时至2022年12月13日23:59时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省)(https://ggzy.yn.gov.cn/#/homePage)选择“楚雄州”(网址: http://ggzy.yn.gov.cn/ynggfwpt-home-web/#/homePage),凭企业数字证书(CA)在网上获取招标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含招标电子技术标文件,格式为*.BTBJ;招标电子商务标文件、图纸)。未办理企业数字证书(CA)的企业需要按照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认证的要求,办理企业数字证书(CA),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省)选择“楚雄州”完成注册通过后,便可获取招标文件,此为获取招标文件的唯一途径。
投标人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须同时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以下资质(若同一投标人不同时具备以下2项资质的,可组成联合体投标):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备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工程设计市政专业(道路工程)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和工程设计市政专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备注:
招标人与代理机构
招标人:
楚雄市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
云南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301772660121B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00059931796XR
联系人:
蔡工
联系人:
杨工
联系电话:
15969329092
联系电话:
15184883498
办公电话:
15969329092
办公电话:
15184883498
投标保证金(万元):40.0
招标规模:新建长726米、红线宽18米的道路,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排水、照明、绿化、供水、电力通道及高大边坡防护等,项目计划总投资约2218.12万元。
招标范围:招标范围:本项目范围内全部工程的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设计:完成满足本项目所有建设内容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咨询及施工过程的全过程设计服务、协调工作及指导监督、缺陷责任期内的设计跟踪服务等,工作范围以合同签订内容为准。施工: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施工图设计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组织各阶段的验收及竣工验收工作,完成竣工图的编制、资料归档及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等。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n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n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n云建建(2020)65号\n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n领域深人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n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各银保监分局、\n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n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n完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机制,切实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促\n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n11—\n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n办发[2017]19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n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n[2019]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n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n市[2019]68号)精神,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全省\n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n工作通知如下。\n一、明确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范围及方式\n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n目中全面实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险种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n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业主合同款支\n付保证保险(含相应组合险种)。各方市场主体提交的与保\n险机构签订的已经生效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质量保证、\n支付保证等保险单,可以替代相对应的合法设立的现金保证\n金,与现金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n以任何方式排斤、限制或拒绝接受。\n投保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资料。保\n险机构应当严格审查投保人的基本信息材料,确保建设工程保\n证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的基本账户转出,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n保在项目开标前不泄露投保人信息。\n121\n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n人提供工程合同款支付担保。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施工单位已\n经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履约保证保险单的,发包人不得同时\n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单的,\n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n二、规范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经营行为\n(一)确保依法合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n监管规定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建设工程\n保证保险可采取共保方式承保,也可以单独承保,相关保险产\n品应经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严禁商业赔赔和不正当\n竞争。\n(二)完善风险防控。保险机构应具备相应风险控制能力\n和工程领域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强化风险识别和管控,增强保\n前风险调查、保后风险跟踪和风险预警服务能力。鼓励保险机\n构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合作,创新化解\n工程风险模式。保险机构可根据相关信用信息,实施差别化费\n率;由住建部门与保险机构共同探索建立将提供虚假资料、恶\n意索赔等严重失信企业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的机\n制,实施联合惩戒,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市场环境。\n(三)提升服务能力。保险机构应当充分保障投保人、被\n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开展建设工程保证\n13—\n保险业务,全面提升承保、理赔服务能力和水平,优化理赔流\n程、制定应急预案并建立专业的人才队伍。\n三、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健康有序发展\n(一)强化组织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组织\n保障,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n管,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作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和降\n低企业经营成本;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动态\n监管,指导其提升防范化解风险的专业服务能力水平;各级发\n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督促工作落实。\n(二)共同推动工作。各保险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积\n极为民营中小建筑企业开展保证保险服务。全国公共资源交易\n平台(云南省)及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提供电子保险凭证\n数据接收端口,与保险机构的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数据进行对接,\n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电子交易平台开标时投标保证金数据可有效\n查询。保险机构要落实客户信息保护及网络安全防护责任,确\n保数据安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并在招\n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后通过“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n化平台”对投标保证保险单进行核查,依法对招投标活动进行\n监督。\n(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n做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宣传工作,加强典论引导,促进建筑市\n41\n场主体对保证保险的了解和应用,切实发挥工程保证保险防范\n和化解工程风险的作用,实现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市场健康有序\n发展。\n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n联系人及电话:潘建伟,0871-64320979。\n和城乡\n庄房\n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A\n4\n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委员会云南监管局\n月元\n2000年5月\n151\n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20年5月9日印发\n16-\n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文件\n云建招(2020)116号\n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n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建设工程\n保证保险制度的通知\n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昆\n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n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电子担保保函在公共资源\n交易领域的应用,落实《******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n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n办函[2019]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n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n意见》(建市[2019]68号)、《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n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n(云建建[2020]65号)要求,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n-1-\n础设施工程保证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n一、落实保证保险效力。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n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实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各\n方市场主体提交的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已经生效的投标保证\n保险单,可以替代相对应的合法设立的现金保证金,与现金\n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n式排斤、限制或拒绝接受。\n二、严格保证保险方式。投保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真\n实、有效、完整的资料,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审查投保人的基\n本信息材料,确保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的基本\n账户转出,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项目开标前不泄露投保\n人信息。\n三、统一投标文件格式。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n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对\n“投标保证金”的效力及方式按上述要求统一描述,同时,\n在投标文件格式的资格审查部分“十一、其他要求”中增加\n“投标保证金提交凭证”。\n四、强化公共服务定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n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应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n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公共\n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代行行政监管职能,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n主权。\n-2-\n五、加强评标活动监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强化工程\n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进行\n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若出现投标人采用保险保证\n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且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投标保证金\n提交凭证,但评标委员会以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打印的投标\n保证金显示“未缴纳”而否决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情形时,按\n《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由有关行\n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n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n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n联系人及电话:潘建伟,0871-64320979。\n建\n投资管理办公室\n云南省建设程\n2020年12月\n日\n-3-\n(此页无正文)\n抄送:各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n2020年12月24日印发\n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n-4-\n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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