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招标公告(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2022)
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西环线202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项目(第二次)谈判邀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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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榕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受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的委托,对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西环线202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项目(第二次)进行自主竞争性谈判采购,现发布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参与谈判采购活动,本项目为不含税报价。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西环线202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项目(第二次)
2.项目编号:长轨运服采【2022】042号
3.最高限价:283195.00元
4.标段划分:共划分1个标段
5.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暂定为西环线开通运营之日起的1年(按实际出单日期起保)。(具体详见用户需求书)
6.采购范围: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购买长沙市轨道交通西环线202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详见用户需求书)
二、资格要求
1.本项目接受总公司或由总公司授权的湖南省级分公司参与投标。
(1)若为总公司(即法人机构)参与投标的,须提供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总公司《保险许可证》;本项目的服务机构须为总公司下辖的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湖南省级分公司,须提供服务机构的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保险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
(2)若为湖南省级分公司(即本项目的服务机构)参与投标的,须提供其总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其总公司《保险许可证》,且满足上述第(1)条中“本项目的服务机构”资格要求。
2.拟任项目负责人须为湖南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含)以上级别,须提供省级(含)以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该项目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及投标人对该名项目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3.保险总公司(法人机构)2022年第二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200%、偿二代报表报送管理系统发出的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
4.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5.被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或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函告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投标的单位按函告内容执行。
三、评审办法
本项目评审办法采用经符合性审查合格后的最低价法
四、自主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谈判的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登录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hncsmtr.com/)获取自主竞争性谈判文件。
五、谈判文件的澄清与答疑
1.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踏勘。
2.谈判单位若对谈判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2022年12月19日17:00时(含)前(节假日除外)以书面形式(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3.在谈判截止时间前,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谈判单位提出的问题时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
4.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在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hncsmtr.com/)发布澄清或答疑文件及顺延谈判时间,敬请获得谈判文件的所有谈判单位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不负任何责任。
六、谈判保证金提交与退还
本项目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具体要求如下:
1.谈判单位须在城轨采购网(网址:www.mtrmart.com)注册参与并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本次谈判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伍仟陆佰元(¥5600元),谈判保证金必须由谈判单位的银行对公账户一次性足额转出,提交谈判保证金的账户名称应与谈判单位的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否则将无权限参加本次谈判。
2.本次参与谈判单位的谈判保证金必须在2022年12月27日09:00前(含)到达专用账户(以托管银行到账的日期为准),逾期或未提交谈判保证金的谈判单位,将无权限参加本次谈判。
3.本次谈判保证金的提交仅接受银行转账的方式,谈判保证金由广州地铁物资有限公司代收、代退。账户名为广州地铁物资有限公司(开户分行:平安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城轨采购网(网址:www.mtrmart.com)系统会为本项目自动生成谈判保证金账户信息(虚拟子账户),相关账户信息以实际信息为准。
4.谈判保证金的退还:未中选单位的谈判保证金,将在其确定对本项目谈判采购过程及结果无异议,且在中选结果公示截止后予以退还谈判保证金;中选单位的谈判保证金将在签署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如在退还谈判保证金时发生银行费用,则在谈判保证金金额内扣减后将余额退回。
5.项目终止谈判保证金退还,已经收取谈判保证金的,将在终止采购活动后无息退还所收取的谈判保证金。重新组织采购时,谈判单位应当重新获取保证金账号,并提交谈判保证金。
6.谈判单位在谈判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将在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后,退还已收取的谈判保证金。
7.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的,采购单位将按照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相关制度和合同条款等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没收部分或全部谈判保证金,并出具书面处理决定,除此之外,如谈判单位给采购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数额的,谈判单位应当对超过部分给予赔偿。
(1)谈判单位提出撤回或撤销或放弃中选资格或对报价提出实质性修改;
(2)中选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或不按报价结果签订合同;
(3)中选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4)中选单位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能完全响应采购文件、清单、附件、合同要求以致合同无法订立的;
(5)经查实谈判单位报价资料弄虚作假的;
(6)串通参与谈判相关行为的。如不同谈判单位的谈判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
七、响应文件的递交
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谈判时间为2022年12月27日14时30分,地点为长沙市劳动东路二段48号黄兴车辆段综合楼7楼715电子评标室。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密封的响应文件(含电子文件),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收。
3.谈判单位代表应佩戴口罩,携带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配合做好体温检测,提供“健康码”、“行程码”及48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否则响应文件将予以拒收。
八、中选原则
1.谈判评审小组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不超过3名中选候选人,并对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
2.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中选后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选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选条件的,采购单位可以按照谈判评审小组提出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重新采购。
九、异议与投诉
1.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公示规定的期限内向采购人提出。异议的提出与处理按《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服务类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2.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门投诉。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劳动东路二段48号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综合楼715室
联系人:奉工
电话:0731-86852373
采购代理机构:中榕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星北路万泰大厦东塔10楼
联系人:覃翔、李欣、高尚聪
电 话:18670051895、13627415801、19892914118
2022年12月12日
附表:
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西环线2023年度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服务项目人员最低配备要求表
岗位名称
最低配备数量
项目负责人(专项组长)
1人
专项副组长
3人
日常联系专员
3人
防损防灾服务专员
1人
核保服务专员
1人
核赔服务专员
1人
现场理赔服务专员
2人
数据统计专员
1人
附件1: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西环线202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项目用户需求书.doc附件1: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西环线202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项目用户需求书.doc
附件2: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西环线202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项目自主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次).doc附件2: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西环线202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项目自主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次).doc
书求需户用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西环线202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项目二、项目服务期限-1-(二)招标范围-1-(一)项目概况-1-一、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1-目录编制时间:2022年10月(四)保险培训-10-(三)风险管理及防灾防损服务-9-(二)理赔服务-6-(一)保险明细-1-四、项目实施要求-1-三、项目管控要求-1-(四)验收成果-11-(三)验收标准-11-(二)验收周期-11-(一)验收小组-10-五、项目验收-10-(五)其他服务-10-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西环线运营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招标范围长株潭城际轨道交通西环线一期工程项目起于湘潭北站,北至长沙轨道3号线一期工程起点站山塘站(不含),线路全长17.29km,其中地下段长7.36km,高架线长9.47km,过渡段长0.25km,路基段长0.21km,设站8座,其中地下站4座,高架站4座。西环线一期工程设北津停车场一座,于北津站接轨。设主变两座,为北津主变和洋湖垸主变。站点名称依次为:湘潭北、船行山、黄家湾、双湖、坪塘、红桥、桐溪、大王山。项目概况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六、考核标准-11-项目实施要求上述项目服务小组成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本项目承保人须设立项目服务小组,成员组成为:项目负责人(专项组长)1名,专项副组长3名,日常联系专员3名,防损防灾服务专员1名,核保服务专员1名,核赔服务专员1名,现场理赔服务专员2名,数据统计专员1名。项目管控要求本项目服务期限暂定为西环线开通运营之日起的一年,(按实际出单日期起保)。项目服务期限1.受理报案理赔服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投标公司需对下列明细中所列明的条款全部响应,条款具体内容以各投标公司向监管部门报备的条款内容为准,但须满足招标人的服务需求。保险明细投 保 人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被保险人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保险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暂定为西环线开通运营之日起的一年,(按实际出单日期起保)。项目概况长株潭城际轨道交通西环线一期工程项目起于湘潭北站,北至长沙轨道3号线一期工程起点站山塘站(不含),线路全长17.29km,其中地下段长7.36km,高架线长9.47km,过渡段长0.25km,路基段长0.21km,设站8座,其中地下站4座,高架站4座。西环线一期工程设北津停车场一座,于北津站接轨。设主变两座,为北津主变和洋湖垸主变。站点名称依次为:湘潭北、船行山、黄家湾、双湖、坪塘、红桥、桐溪、大王山。投保场所地址(承保区域)本保单的投保场所地址(承保区域)为:长株潭城际轨道交通西环线一期工程所有车场、车站、车辆内、线路沿线,以及根据长沙市政府2012年发布的《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属于长株潭城际轨道交通西环线一期工程的安全保护区域。长株潭城际轨道交通西环线一期工程起于湘潭北站,北至长沙轨道3号线一期工程起点站山塘站(不含),线路全长17.29km,其中地下段长7.36km,高架线长9.47km,过渡段长0.25km,路基段长0.21km,设站8座,其中地下站4座,高架站4座。西环线一期工程设北津停车场一座,于北津站接轨。设主变两座,为北津主变和洋湖垸主变。站点名称依次为:湘潭北、船行山、黄家湾、双湖、坪塘、红桥、桐溪、大王山。保险范围和保险责任1.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场所内和运营车辆在行驶、运输过程中,因发生以下生产安全事故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含乘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方案的约定予以赔偿。保险责任主要包括:(1)火灾、爆炸事故;(2)高空坠物、意外摔伤等事故;(3)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电梯发生事故;(4)发生保险事故时,第三者因见义勇为发生的人身伤亡, 经政府部门认定属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保险人参照第三者人身伤亡赔付方式赔偿;(5)恐怖袭击、刑事治安案件;(6)其它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2.从业人员的人身伤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含上下班途中、出差途中、营业性运输中)因意外事故(含恐袭、刑事治安案件)造成人身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雇员因突发疾病死亡,或因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抢险过程中受到伤害导致伤亡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4.抢险救援费用。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因釆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包括施工单位按照项目部 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抢险救援所产生的费用,参与救援人员劳务费用,救援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救援工具购置费用,事故现场发生的医疗救援费用(以下简称“抢险救援费用”)等,保险人根据本保险方案的约定予以赔偿。5.在前述营业场所及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由于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第三者(包含乘客)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失,承保人按照本保险方案的赔偿限额予以赔偿。6.法律服务费用。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生产安全或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施工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因此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服务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方案的赔偿限额的约定予以赔偿。7.事故鉴定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査明事故原因和责任而聘请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测、评估(评价)、鉴定,并出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鉴定报告所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以下简称“事故鉴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医鉴定、公安DNA鉴定、职能部门形成的事故责任报告所需的保险事故有关鉴定费用,保险人依据保险方案的赔偿限额的约定予以赔偿。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40,000,000.00元第三者每次事故赔偿责任限额:20,000,000.00元第三者每人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800,000.00元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为:50,000.00元每次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00.00元事故处置费用:每次事故抢险救援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0.00元每次事故法律服务费用赔偿限额为:50,000.00元每次事故鉴定费用赔偿限额为:50,000.00元从业人员责任:每人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为:500,000.00元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为:50,000.00元免赔额无免赔保险费保险费=从业人员保险费+第三者保险费,其中第三者保险费=列车运营期间车上乘客责任保险费+固定场所责任保险费从业人员830人(该数值为暂定编制人数),西环线列车乘客人数为242个,同一时间段同时运行的平均列车数7辆特别约定1.兹经双方同意,如发生下列情况,保险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解决与理赔要求不一致之问题及争议:(1)特殊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报案和现场保留,但提供相关事故证明、证据的;(2)因事故现场保护而不能进入的;(3)损失原因不能确定或有争议的;(4)其他特殊情况与理赔规定不一致的。2.兹经双方同意,承保人授予被保险人每次事故人民币1万元限额的现场快速处理权限,即被保险人的现场处理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迅速与受伤/受损第三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万元。除了双方签字的赔偿协议、第三方身份证复印件和被保险人盖章的案情说明外,不需要提供其他单证。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将所有该类赔案按上述约定的三项文件整理后递交承保人。承保人在收到各赔案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结案并支付相应赔款。但被保险人应严格控制有权代表其行使该权限的人员数量,且该类赔案的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年。3.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自动售货机提供的不洁或有害的食品或饮料导致第三者人身伤害的,承保人负责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并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4.兹经双方同意,对于事故中的治疗费和医药费,只需审核其发生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于合理、必要发生的治疗费、医药费等费用,承保人在赔偿计算中不根据医保用药标准进行任何项目的扣减和任何形式的比例赔付,须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赔偿。5.兹经双方同意,物品折旧按照下列比例执行:(1)服装衣饰类:按每年折旧比例15%计算,超过五年上按35%剩余价值赔偿;(2)电子产品类:按每年折旧比例20%计算,超过四年以上按30%剩余价值赔偿;(3)其他物品类:按每年折旧比例15%计算,超过五年以上按30%剩余价值赔偿;如以上物品可修复,其维修费用不得超过其全损赔偿价值的50%。6.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如果有工伤保险或其他类似保障的,本保险单的伤残和死亡赔偿责任不因此而受影响。7.兹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事故后承保人履行赔付时,被保险人出具保险事故证明即可,无需提供由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保险事故性质等证明文件。8.兹经双方同意,特别约定中的条款名称可以根据承保人在保监会备案的名称调整,但条款保障内容必须符合被保险人实际需求。9.在保险期限内,如因上级政策调整造成承保人资质受到影响或其他由承保人原因,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承保人需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10.在保险期限内,如因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调整造成保险内容调整变更的,承保人按照调整后的实际保险内容进行承保,合同结算金额按照实际保险内容进行结算。11.被保险人在理赔时,与承保人签署的相关理赔文件,承保人禁止使用格式条款或强制性条款,相关理赔文件必须符合被保险人利益并与保险人达成一致意见方能签署,如因使用格式条款或强制性条款造成理赔不及时或其他原因给被保险人带来损失,承保人需根据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解释说明1.保险人按照投保人提供的实际在岗人数固定保险期间的从业人员承保数量。从业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劳动者。2.第三者责任包含除从业人员人身伤亡和医疗费用之外的所有责任,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赔偿不超过保单约定的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多次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单约定的第三者责任累计责任限额。3.在保险期限内,如因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调整,造成承保人资质受到影响或由承保人其他原因,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以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保险费。如给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承保人还需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4.发生保险事故时,若损失金额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各项损失的赔付顺序为第三者人身伤亡(含医疗费用)、应急救援费用、第三者财产损失、事故鉴定费用、法律服务费用。5.在保险期限内,如因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调整造成保险内容调整变更的,承保人按照调整后的实际保险内容进行承保,承保人应提前书面告知投保人,合同范围内的按照实际保险内容进行结算。6.第三者人身伤害及从业人员人身伤害的伤残鉴定标准,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确定伤残等级。7.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8.被保险人承担的诊疗项目、药品、住院服务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保险人均依据本款下列第(1)条-第(4)条计算的基础上,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全部赔偿。除另有约定外,医疗费用具体项目包括:(1)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2)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3)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4)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除紧急抢救外,保险人均应在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9.第三者和从业人员人身伤亡和残疾赔偿标准按照下表进行赔偿。人身伤害的死亡和残疾程度赔偿限额比例死亡100%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残疾100%二级残疾80%三级残疾70%四级残疾60%五级残疾50%六级残疾40%七级残疾30%八级残疾20%九级残疾10%十级残疾5%人身伤害的死亡和残疾程度赔偿限额比例死亡100%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残疾100%二级残疾80%三级残疾70%四级残疾60%五级残疾50%六级残疾40%七级残疾30%八级残疾20%九级残疾10%十级残疾5%人身伤害的死亡和残疾程度赔偿限额比例死亡100%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残疾100%二级残疾80%三级残疾70%四级残疾60%五级残疾50%六级残疾40%七级残疾30%八级残疾20%九级残疾10%十级残疾5%(1)承保人应在收到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报案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交《理赔工作安排日程表》;承保人应在收到被保险人预付赔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就预付时间、预付金额做出书面3.受理赔案(2)承保人在收到被保险人将采取施救措施的报告后,应立即安排理赔服务人员至施救现场进行现场响应式理赔服务,并承担保险责任事故施救所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1)专项服务小组在报案回复中提出进行现场查勘的,应安排现场理赔服务人员/查勘人员在回复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由承保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三方共同进行保险事故损失查勘。承保人未按上述规定及时到达现场,则视为承保人允许被保险人及其委托人自行处理事故现场,但被保险人应保留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或实物证据。(2)承保人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专项服务小组成员应在15分钟内给出处理意见,并回复是否前往现场查勘;如果没有回复,则表示专项服务小组不去现场查勘并同意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材料作为理赔依据。2.现场查勘(1)被保险人报案时,可通过24小时报案电话或传真报案,也可直接与专项服务小组对口人员联系。(1)对于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内的保险事故,承保人在按3.(4)款约定完成理赔定责定损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案并支付赔款。4.办理结案(4)在被保险人按照上述3.(2)或3.(3)要求补充或澄清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承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三方共同完成理赔定责定损工作。(3)承保人若对被保险人所提交的索赔证明和资料有异议,应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证明和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被保险人提出异议;如承保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书面通知,则视为承保人认可了被保险人的索赔证明和资料。(2)承保人若认为被保险人所提交的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应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证明和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如承保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书面通知,则视为承保人认可索赔证明和资料的完整性。回复。发生保险事故后,承保人应以利于被保险人恢复地铁运营、重置设备及其它保险财产为前提,依照保单进行赔偿理算、支付赔款,并承担保险事故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和事故损失。5.赔款处理原则(5)如为共保体,上述赔款由首席承保人先行全额垫付,各共保人按共保比例分担,具体操作按共保协议执行。(4)如承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三方不能按照3.(4)款约定完成理赔定责定损且符合第9款(公估人)约定的,承保人应在公估人出具各单项、各阶段《进度理算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交对该报告的审查、核实书面意见,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并在三方就保险责任达成一致(或部分达成一致)后5个工作日内就达成一致的部分支付赔款。(3)对于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上的保险事故,承保人在按3.(4)款约定完成理赔定责定损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案并支付赔款。(2)对于损失金额在10万元(不含)至100万元(含)的保险事故,承保人在按3.(4)款约定完成理赔定责定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案并支付赔款。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在保险责任明确但损失金额尚不能准确确定的情况下,承保人应按3.(1)书面回复确认的预付时间、预付金额(预付金额不得少于预估损失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办理预付赔款。最终赔付金额确定后,再按最终赔付金额多退少补。绿色通道服务救治:针对涉及人员伤亡的案件,承保人需开通绿色通道救治服务,开通承保人与救治医院合理的医疗费用直赔服务,无需投保人先行垫付。7.预付赔款本项目办理结算前,年度保费按70%支付,但所有保险赔付须按理赔金额的百分之百赔付。承保人对已确定保险责任但未能确定最终赔偿金额的赔案,应根据被保险人已提供的证明材料支付已确定部分的赔偿金额或支付预付赔款;承保人在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和赔付处理意见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6.赔款支付原则如投保人和承保人无法就选定的公估人达成一致意见,则通过如下方式确定:由承保人自行选定三家备选公估公司,承保人在备选公估公司中随机抽选一家作为本项目的公估公司。发生预估损失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保险事故,且承保人和投保人对事故的保险责任和损失金额的认定不能达成一致时,由承保人和投保人共同认可的公估公司(中国境内注册)作为公估人协助认定责任和金额,确定公估人的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聘请公估人的费用由承保人支付。9.公估人如承保人认为收到的被保险人索赔申请不属于保险责任,承保人自签收被保险人索赔证明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向被保险人发出书面拒绝赔偿或拒付保险赔偿金的通知书,并载明拒赔依据。如承保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拒赔,则认为承保人已接受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不得再提出拒赔。8.拒赔时间要求上述赔款由首席承保人先行全额垫付,各共保人按共保比例分担,具体操作按共保协议执行。其他服务保险有效期内,承保人应组织至少两次保险培训服务或交流会议,以提高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的风险管理和防灾防损技能,有关费用由承保人承担。具体内容、次数、实施方案、举办时间和地点由投保人、承保人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保险培训2.承保人应为被保险人建立承保、理赔、防灾防损档案;承保人专项服务小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供理赔统计报表,报表将包括损失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原因、估损金额、定损金额、赔款等与赔案处理有关的信息。1.承保人应组织对本项目至少进行两次风险查勘并提交风险查勘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防灾防损建议,相关费用由承保人承担。风险管理及防灾防损服务5.如承保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理赔义务或及时完成理赔事项,导致被保险人向承保人进行追偿(或委托他人代为追偿),由此产生的追偿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通信费等与追偿有关的一切费用)和追偿款均由承保人承担。4.由承保人牵头,根据被保险人需求随时召开联席会议,对前一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并明确下阶段服务计划。3.发生事故时,专项服务小组应编制《理赔工作安排日程表》提交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及时修订不合理的理算服务时间、理算服务流程。2.承保人有义务向被保险人提供有关保险及民事损害赔偿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代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行为、协助拟定有关保险法律的文件、文书、合同等。如被保险人有需要,承保人应为被保险人的其他项目提供保险咨询服务,并不收取任何费用。1.保险咨询验收标准本项目共验收两次,第一次为保险生效后进行中间验收,第二次为保险到期后进行总体验收。验收周期验收小组由被保险人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项目验收3.承保人应组织对本项目至少进行两次风险查勘并提交风险查勘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防灾防损建议。2.承保人及时完成现场查勘、定责定损、保险金赔付等。1.承保人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有效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验收成果2.按要求完成保险理赔、风险查勘、培训或交流会议等服务。1.在约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本项目合同及招标文件,所列内容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服务内容获得被保险人认可。当承保人的行为给被保险人造成一定影响,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一般及以上的事故,直接扣20分,且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保人承担解除服务合同给被保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承保人违反被保险人相关规定、制度,按照表一质量考核标准、表二考核支付表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用户需求书中的相关条款,由被保险人对承保人进行考核评分,并按分值等级进行相关考核。当有考核项目重复发生时以最高程度考核项为考核标准。因承保人原因造成设备故障、客伤、采购单位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除负责赔偿责任外,还需向采购单位赔付由采购单位依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受伤人员数量、受伤害的程度、采购单位的名誉、形象受损的范围和程度等确定的金额,并承担采购单位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考核标准4.承保人应组织开展至少两次培训或交流会议,以提高被保险人风险管理和防灾防损技能。表一 质量考核标准表序号考核内容处罚结果备注1报案渠道不通畅,承保人未按时接报案。每次扣1分。2查勘人员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处理事故。每次扣1分。3因定损人员工作疏漏,导致损失核定出现问题。每次扣2分。4因处理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乘客投诉,对被保险人声誉造成影响。每次扣2分。5因承保人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导致被保险人声誉受影响。每次扣20分。6赔款在索赔资料齐全的条件下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到位。每次扣2分。7未对本项目至少进行两次风险查勘并提交风险查勘报告。每次扣2分。8未组织至少两次保险培训服务或交流会议、保险宣传活动。每次扣2分。以上同一内容频繁出现3次及以上,或累计扣分项超过20分,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保人承担解除服务合同给被保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表二 考核支付表考评等级考评标准(基础分100分)备注A级综合考评分≥90分,支付比例100%。0元B级80分≤综合考评分扣除10%合同价C级70分≤综合考评分扣除20%合同价D级综合考评分扣除30%合同价,赔偿相关损失,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当综合考评分90分以上(含90分)时,按照《运营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当综合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下时,按照此表扣除相对应的服务费,扣除费用不再支付。同时,谈判单位应遵守《运营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采购单位名称: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第二次)202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项目谈判项目名称: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西环线自主竞争性谈判文件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谈判须知前附表6第二章谈判须知6第一章谈判邀请公告1目录二〇二二年十一月谈判项目编号:长轨运服采【2022】042号五、响应文件的评审13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2三、响应文件10二、谈判文件10一、说明9谈判须知正文9第五章最高限价20第四章用户需求书(另册)19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17八、其他14七、中选结果与授予合同13六、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及补正13四、谈判单位资格证明文件49三、授权委托书48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47一、谈判承诺书46第七章响应文件组成44第六章合同格式条款21项目概况中榕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受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的委托,对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西环线202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项目(第二次)进行自主竞争性谈判采购,现发布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参与谈判采购活动,本项目为不含税报价。谈判邀请公告七、其他资料(如有)53六、分项报价表52五、报价一览表51采购范围: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购买长沙市轨道交通西环线202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详见用户需求书)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暂定为西环线开通运营之日起的1年(按实际出单日期起保)。(具体详见用户需求书)标段划分:共划分1个标段最高限价:283195.00元项目编号:长轨运服采【2022】042号项目名称: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西环线202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项目(第二次)拟任项目负责人须为湖南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含)以上级别,须提供省级(含)以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该项目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及投标人对该名项目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委托书及其总公司《保险许可证》,且满足上述第(1)条中“本项目的服务机构”资格要求。(2)若为湖南省级分公司(即本项目的服务机构)参与投标的,须提供其总公司授权(1)若为总公司(即法人机构)参与投标的,须提供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总公司《保险许可证》;本项目的服务机构须为总公司下辖的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湖南省级分公司,须提供服务机构的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保险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本项目接受总公司或由总公司授权的湖南省级分公司参与投标。资格要求自主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本项目评审办法采用:þ经符合性审查合格后的最低价法¨综合评估法评审办法被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或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函告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投标的单位按函告内容执行。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保险总公司(法人机构)2022年第二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200%、偿二代报表报送管理系统发出的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在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hncsmtr.com/)发布澄清或答疑文件及顺延谈判时间,敬请获得谈判文件的所有谈判单位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不负任何责任。在谈判截止时间前,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谈判单位提出的问题时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谈判单位若对谈判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2022年12月19日17:00时(含)前(节假日除外)以书面形式(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踏勘。谈判文件的澄清与答疑凡有意参加谈判的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登录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hncsmtr.com/)获取自主竞争性谈判文件。本次谈判保证金的提交仅接受银行转账的方式,谈判保证金由广州地铁物资有限公司代收、代退。账户名为广州地铁物资有限公司(开户分行:平安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城轨采购网(网址:www.mtrmart.com)系统会为本项目自动生成谈判保证金账户信息(虚拟子账户),相关账户信息以实际信息为准。本次参与谈判单位的谈判保证金必须在2022年12月27日09:00前(含)到达专用账户(以托管银行到账的日期为准),逾期或未提交谈判保证金的谈判单位,将无权限参加本次谈判。谈判单位须在城轨采购网(网址:www.mtrmart.com)注册参与并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本次谈判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伍仟陆佰元(¥5600元),谈判保证金必须由谈判单位的银行对公账户一次性足额转出,提交谈判保证金的账户名称应与谈判单位的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否则将无权限参加本次谈判。þ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具体要求如下:¨不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谈判保证金提交与退还中选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或不按报价结果签订合同;谈判单位提出撤回或撤销或放弃中选资格或对报价提出实质性修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的,采购单位将按照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相关制度和合同条款等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没收部分或全部谈判保证金,并出具书面处理决定,除此之外,如谈判单位给采购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数额的,谈判单位应当对超过部分给予赔偿。谈判单位在谈判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将在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后,退还已收取的谈判保证金。项目终止谈判保证金退还,已经收取谈判保证金的,将在终止采购活动后无息退还所收取的谈判保证金。重新组织采购时,谈判单位应当重新获取保证金账号,并提交谈判保证金。谈判保证金的退还:未中选单位的谈判保证金,将在其确定对本项目谈判采购过程及结果无异议,且在中选结果公示截止后予以退还谈判保证金;中选单位的谈判保证金将在签署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如在退还谈判保证金时发生银行费用,则在谈判保证金金额内扣减后将余额退回。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谈判时间为2022年12月27日14时30分,地点为长沙市劳动东路二段48号黄兴车辆段综合楼7楼715电子评标室。响应文件的递交串通参与谈判相关行为的。如不同谈判单位的谈判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经查实谈判单位报价资料弄虚作假的;中选单位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能完全响应采购文件、清单、附件、合同要求以致合同无法订立的;中选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异议与投诉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中选后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选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选条件的,采购单位可以按照谈判评审小组提出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重新采购。谈判评审小组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不超过3名中选候选人,并对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中选原则谈判单位代表应佩戴口罩,携带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配合做好体温检测,提供“健康码”、“行程码”及48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否则响应文件将予以拒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密封的响应文件(含电子文件),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收。联系人:奉工地址:长沙市劳动东路二段48号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综合楼715室采购人: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联系方式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门投诉。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公示规定的期限内向采购人提出。异议的提出与处理按《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服务类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2022年12月12日电话:18670051895、13627415801、19892914118联系人:覃翔、李欣、高尚聪地址: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星北路万泰大厦东塔10楼采购代理机构:中榕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电话:0731-86852373谈判须知前附表第二章谈判须知保险服务项目人员最低配备要求表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西环线2023年度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附表:岗位名称最低配备数量项目负责人(专项组长)1人专项副组长3人日常联系专员3人防损防灾服务专员1人核保服务专员1人核赔服务专员1人现场理赔服务专员2人数据统计专员1人名 称内容规定采购项目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西环线202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项目(第二次)采购单位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中榕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最高限价283195.00元,不超过最高限价的谈判总报价为有效报价。评审办法þ经符合性审查合格后的最低价法 ¨综合评估法资格要求1.本项目接受总公司或由总公司授权的湖南省级分公司参与投标。(1)若为总公司(即法人机构)参与投标的,须提供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总公司《保险许可证》;本项目的服务机构须为总公司下辖的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湖南省级分公司,须提供服务机构的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保险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2)若为湖南省级分公司(即本项目的服务机构)参与投标的,须提供其总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其总公司《保险许可证》,且满足上述第(1)条中“本项目的服务机构”资格要求。2.拟任项目负责人须为湖南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含)以上级别,须提供省级(含)以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该项目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及投标人对该名项目负责人的任命文件。3.保险总公司(法人机构)2022年第二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200%、偿二代报表报送管理系统发出的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4.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5.被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或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函告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投标的单位按函告内容执行。谈判答疑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12月19日 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谈判答疑文件递交方式及地点谈判答疑文件应以书面形式递交至中榕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星北路万泰大厦东塔10楼)。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及谈判时间2022年12月27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响应文件的递交及谈判地点长沙市劳动东路二段48号黄兴车辆段综合楼7楼715电子评标室谈判现场验证须提交的资料1.谈判单位代表是谈判单位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格式详见本文件第七章)及本人身份证原件。2.谈判单位代表是由谈判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其授权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详见本文件第七章)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响应文件有效期180日历天,从谈判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份数及要求响应文件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件(U盘或光盘)一份。响应文件一正两副与电子文件一起密封包装。价格承包内容1.暂定保险费为含增值税价,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其中,不含增值税暂定保险费为¥ 、暂定保险费中的增值税为¥ 。增值税根据承保人提供给投保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额据实支付和结算。2.按长沙市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相关规定,本项目的保险费最终以长沙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单位审定价款为准。最终保险费包括承保人履行合同且满足运营期保险需求的全部要求所产生的成本、费用、税金、利润、保险、专利、风险等。项目支付方式1.中间支付:本项目保险单为一年一开,本合同签订生效且承保人根据现有实际保险人数签发保险单后,支付保单相应保险费的70%。若投保人根据实际情况新增保险人数,根据承保人开具的批单,支付批单相应保险费的70%。(根据实际情况新增保险人数,保险费用按照实际情况结算,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天数进行折算。)最终保险费包含保单保险费及批单保险费(如有),最终保险费不得超过暂定保险费。2.结算支付:本合同保险期满,且最终保险费按照长沙市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相关规定经长沙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单位审定后,支付至最终保险费的100%。3.上述付款,在承保人按投保人的支付程序办理请款手续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期内的履约担保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后28个工作日内,由投保人向承保人支付。信息发布指定媒体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hncsmtr.com/谈判保证金提交渠道城轨采购网(网址:www.mtrmart.com)自主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中对应采购项目谈判邀请公告附件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以中选价为基数,按《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参照汇率表》(附件)计算,服务费超过2万元的,按2万元计取,服务费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取。由中选单位全额支付,中选单位应在本项目完成中选通知书备案、资料归档等手续,且接到采购单位的通知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其他规定1.专项组长要求区域分公司副总及以上级别人员担任。2.专项副组长要求部门经理及以上级别人员担任。3.其他人员要求专业对口领域科长或经理助理级别人员担任。3.1“采购单位”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法人组织。本项目的采购单位名称见前附表。3.定义2.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1.本《自主竞争性谈判文件》(以下简称“谈判文件”)仅适用于谈判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一、说明谈判须知正文4.2参与谈判的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谈判将被否决:4.1参与谈判的单位应当符合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要求;4.谈判单位资格要求3.4“谈判评审小组”是指采购单位按其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3.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单位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机构。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见前附表。3.2“谈判单位”是指响应本谈判文件要求、参加谈判的法人组织。参与本项目的谈判单位应按前附表规定的要求获取谈判文件。(6)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进入破产、清算、注销程序,或存在其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3)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谈判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2)谈判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其他谈判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1)与采购单位(或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6.谈判现场验证资料5.2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选单位全额承担。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以中选价为基数,按谈判须知《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本须知附件)向中选单位收取。5.1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谈判单位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本次竞争性谈判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5.参与谈判的费用(8)不同谈判单位的谈判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的情形。(7)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信用湖南”网站(www.credithunan.gov.cn)中显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第一章谈判邀请公告7.1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7.谈判文件的组成二、谈判文件6.2谈判单位代表不是谈判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见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6.1谈判单位代表为谈判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第七章响应文件组成第六章合同格式条款第五章最高限价第四章用户需求书(另册)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第二章谈判须知8.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在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hncsmtr.com/)发布澄清或答疑文件及顺延谈判时间,敬请获得谈判文件的所有谈判单位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不负任何责任。8.2.在谈判截止时间前,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谈判单位提出的问题时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8.1.谈判单位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方式及地点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谈判单位自己承担。8.谈判文件的澄清及答疑7.3谈判单位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谈判单位承担。7.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对谈判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均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10.2谈判单位提交的响应文件、谈判单位与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10.1谈判单位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严禁复制、粘贴,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10.一般要求三、响应文件9.1谈判单位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谈判会议时间及地点见前附表。9.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谈判会议时间及地点(1)谈判承诺书1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1.响应文件的组成10.5谈判单位提交的响应文件应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编制。10.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10.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7)其他资料(如有)(6)分项价格表(5)报价一览表(4)谈判单位资格条件证明文件(3)授权委托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2.3谈判单位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谈判报价的其他要素。最终结算以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审核为准。12.2本项目以不含增值税总价进行评审。谈判单位报价须满足“谈判不含增值税总报价=谈判总报价/(1+增值税税率)”和“不含增值税单价=含税单价/(1+增值税税率)”,否则视为无效报价。12.1本项目为一轮报价。谈判单位应按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报价文件中进行报价。谈判单位所报的总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不超过最高限价的谈判总报价为有效报价,谈判时需明确税费,税率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合同支付时服务单位需开具经采购单位认可的合法完税单据。12.报价要求11.3谈判单位无论成交与否,其递交的响应文件均不予退还。11.2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单位根据谈判评审小组要求提交的书面承诺或其他文件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2.9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选的保证。12.8谈判单位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报价文件,或在一份报价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被拒绝。12.7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谈判报价作为中选价及合同价在合同履行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不受政策、法规变化以及汇率浮动、物价指数浮动等因素的影响。中选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被拒绝。12.6谈判单位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2.5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谈判单位所报含税总价不能超过最高限价,不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本项目最高限价见前附表。12.4谈判总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谈判总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谈判总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直接填写为零的情况,则视为其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谈判单位在谈判截止时间前修改响应文件中的谈判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报价文件《报价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中的相应报价。14.1响应文件应按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14.响应文件的编制13.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谈判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从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13.响应文件有效期12.11按长沙市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相关规定,本项目的保险费最终以长沙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单位审定价款为准。最终保险费包括承保人履行合同且满足运营期保险需求的全部要求所产生的成本、费用、税金、利润、保险、专利、风险等。12.10本项目暂定保险费为含增值税价,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其中,不含增值税暂定保险费为¥、暂定保险费中的增值税为¥。增值税根据承保人提供给投保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额据实支付和结算。15.1谈判单位须将响应文件一正两副与电子文件一起密封包装。15.响应文件的密封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4.4响应文件为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均须胶装成册;电子文件一份(U盘或光盘,应包含响应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标注谈判单位名称)。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若响应文件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还需在谈判文件要求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14.3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谈判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14.2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建议双面打印),并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进行签字和(或)盖章。对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谈判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由谈判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17.2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前附表规定的谈判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单位签到并接收响应文件。17.1谈判单位应按要求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及要求见前附表。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17.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16.1响应文件的密封封套上须写明如下内容。16.响应文件的标记采购单位: 项目名称: 谈判单位:(填写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20.说明及补正19.1谈判评审小组可就响应文件中含糊之处要求谈判单位进行解释或澄清要求,谈判单位必须按照要求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进行答疑和澄清。19.澄清六、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及补正18.评审由谈判评审小组负责,谈判评审小组应按照本谈判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的内容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五、响应文件的评审21.1中选单位确定后,采购单位应将结果信息在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21.中选信息的公布七、中选结果与授予合同20.3与谈判文件有重大偏离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重大偏离指谈判总报价、谈判不含增值税总报价、谈判有效期、服务期明显不能满足谈判文件的要求。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修正。20.2谈判单位对响应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谈判报价及实质内容。20.1必要时谈判评审小组可要求谈判单位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或承诺,该书面回答或承诺应有谈判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并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24.1谈判文件、中选单位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24.签订合同23.1中选单位确定后,采购单位将以书面形式向中选单位发出中选通知书。中选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中选单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3.中选通知22.1谈判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公示期间提出。22.评审结果异议25.2对谈判单位的纪律要求采购单位不得泄露谈判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谈判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25.1对采购单位的纪律要求25.纪律和监督24.3中选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4.2中选单位应当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后及时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八、其他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25.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谈判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谈判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谈判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25.3对谈判评审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谈判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串通,不得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评审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参与谈判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谈判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中选单位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能完全响应采购文件、清单、附件、合同要求以致合同无法订立的;中选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中选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或不按报价结果签订合同;谈判单位提出撤回或撤销或放弃中选资格或对报价提出实质性修改;26.1采购单位有权在谈判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对谈判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等情况进行审查复核,若发现谈判单位在谈判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的行为,或有不按谈判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事实不符的行为,或在采购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不合格处理;被列为中选候选人的,取消中选候选人资格;已中选的,取消中选资格。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没收部分或全部谈判保证金,或(和)禁止其一定期限内(最多三年)参与采购人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并出具书面处理决定。除此之外,如谈判单位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数额的,谈判单位应当对超过部分给予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26.处罚规定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参照汇率表附件:26.3.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情形。26.2谈判单位不允许有挂靠或转包的行为,采购单位或评审小组在任何时候发现谈判单位是挂靠或转包的,该谈判单位按照不合格供应商处理,采购单位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或(和)没收谈判保证金,已签订合同的,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该谈判单位的有关法律责任。串通参与谈判相关行为的。如不同谈判单位的谈判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经查实谈判单位报价资料弄虚作假的;汇率中选金额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工程采购100万元以下1.5%1.5%1.0%100~400万元1.1%0.8%0.7%备注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以中选价为基数,按《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参照汇率表》进行计算后,向中选单位收取。服务费超过2万元的,按2万元计取,服务费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取。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为2万元合计收费=1+1.4=2.4(万元)(300-100)万元×0.7%=1.4万元100万元×1.0%=1万元注: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采购代理业务中选金额为300万元,计算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2.1采购单位在前附表内规定的谈判时间及地点组织谈判活动。谈判活动由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如有)、谈判单位代表参与。二、谈判程序□综合评估法,商务/分,技术/分,报价/分,总分/分。þ经符合性审查合格后的最低价法。1.1本项目采用:一、评审办法3.1.2参与谈判的代表身份经验证不合格的,视为无效响应,不得进入下一阶段。3.1.1采购单位按本文件前附表内规定的响应文件的谈判现场验证要求,对参与谈判的单位代表身份进行验证。3.1身份验证阶段谈判验证阶段分为身份验证和唱价。三、谈判验证阶段2.2谈判程序分为:谈判验证阶段及谈判评审阶段。4.1符合性审查阶段谈判评审阶段分为符合性审查、详细评审及推荐中选单位。四、谈判评审阶段3.2.2谈判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现场监督员、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唱价记录表上签字确认,谈判单位对本阶段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有)人员当场作出答复,并记录在案,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3.2.1身份验证结束后,由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有)当众拆封经身份验证合格的谈判单位的谈判响应文件,宣读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并记录在案。3.2.唱价阶段4.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符合性审查不合格,视为无效响应,不进入下一阶段:谈判评审小组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对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符合性审查。4.1.2报价的符合性审查谈判评审小组根据本谈判文件前附表内规定的谈判单位资格要求,对谈判单位进行符合性审查,资格审查以谈判单位递交的原件扫描件打印版资料为准。4.1.1资格的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分为对谈判单位资格的符合性审查及报价的符合性审查。(6)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报价文件,或在一份报价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谈判文件另有要求的除外。(5)谈判总报价超过谈判最高限价的。(4)不满足用户需求书要求的。(3)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2)响应文件有效期不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1)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3)总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总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报价。(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谈判评审小组检查谈判单位的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的价格经谈判单位进行确认后具有约束力。谈判单位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应当予以否决。4.1.4算术错误修正5.1谈判评审小组应当在全部评审结束后,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不超过3名中选候选人,并填写评审报告。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5.推荐中选单位(2)其他有效单位的得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保留2位小数,第3位四舍五入):谈判单位得分=(基准价/谈判不含增值税总报价)×100(1)以经谈判评审小组一致认定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且谈判不含增值税总报价最低的报价为基准价,其得分为满分。4.2.1谈判评审小组应按以下要求对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谈判单位进行详细评审:4.2详细评审阶段一、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西环线202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项目最高限价(含税)为283195元。含税总报价不得高于公示的最高限价。第五章最高限价用户需求书详见本项目谈判邀请公告附件: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西环线202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项目用户需求书。第四章用户需求书(另册)5.3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中选后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选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选条件的,采购单位可以按照谈判评审小组提出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重新采购。5.2全部评审结束后,若出现报价得分相同的情形,则采用现场抽签方式确定中选候选人。运营期保险合同合同编号:合同【20】号版本号:CSGDHT-YYBX2018-20201215第六章合同格式条款三、本项目具体服务内容以用户需求书为准,合同价格不随政府政策及市场物价上涨或回落等因素调整(税金除外)。请谈判单位依据用户需求书并充分考虑各项因素后自行报价。二、最高限价(含税)包含项目实施过程按相关法律政策征收的一切税费、管理费、保险费、利润以及其他一切与该项目实施有关的所有费用。投保人: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承保人:投保人: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项目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项目名称: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西环线202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项目2、保险险种1.2项目概况:与招采文件一致1.1项目名称: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西环线202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项目1、投保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按照“快处快赔、应赔尽赔”原则就下述投保项目的运营期保险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本合同。承保人:4.1本次招标所有招投标文件及附件作为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包括:4、保险合同组成3.2被保险人为:与招采文件一致,具体详见“运营期保险需求”。3.1保险期限为:与招采文件一致,具体详见“运营期保险需求”。3、保险期限及被保险人保险险种为:□财产一切险(附加机器损坏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团体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具体详见“运营期保险需求”。(6)招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5)保险单(包括批单)(其中的保险条款由特别约定、附加条款和基本条款构成,排序在前者效力优先);(4)投保单(3)运营期保险需求(其中的保险条款由特别约定、附加条款和基本条款构成,排序在前者效力优先);(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5.1由承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出具保险单。5、投保出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之处,以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准;如有相互矛盾之处,以上述文件先后顺序为准。(8)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7)投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年度公众责任险费率为%,年度公众责任险保险费为人民币元;□年度财产一切险(附加机器损坏险)费率为%,年度财产一切险保险费为人民币元;6.1.1暂定保险费为含增值税价,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其中,不含增值税暂定保险费为¥、暂定保险费中的增值税为¥。增值税根据承保人提供给投保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额据实支付和结算。其中:6.1保险费6、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5.2承保人每年出具对应年度保险单,每一年度保单的保险期限为一年。6.1.3按长沙市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相关规定,本项目的保险费最终以长沙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单位审定价款为准。最终保险费包括承保人履行合同且满足运营期保险需求的全部要求所产生的成本、费用、税金、利润、保险、专利、风险等。财产一切险(附加机器损坏险)在保险期限内资产如有增减,保险费按“运营期保险需求”调整支付。6.1.2后续年度□财产一切险(附加机器损坏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团体责任险□的费率及保险费如需调整,参照本合同的“10、保险条件调整”执行,以最终商定的条件为准,但调整后的费率及总保险费均不得高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上限值。□年度险费率为%,年度险保险费为人民币元。□年度团体责任险费率为%,年度团体责任险保险费为人民币元;□年度雇主责任险费率为%,年度雇主责任险保险费为人民币元;项目结算时,财产一切险(附加机器损坏险)最终保险费的计费基数为□控制价公示说明中明确的计费基数/□本合同投保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工程费用的80%。6.3.2结算支付:本合同保险期满,且最终保险费按照长沙市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相关规定经长沙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单位审定后,支付至最终保险费的100%。6.3.1中间支付:本项目保险单为一年一开,本合同签订生效且承保人每次签发保险单后,支付每次保单相应保险费的70%。6.3支付方式6.2共保比例(如有)24小时报案电话:。传真:。7.1.1承保人为本项目设立专项服务小组,具体人员组成及分工如下:7.1专项服务小组7、承保人服务要求(若为共保体,以下服务内容由首席承保人代表共保体负责执行和落实,共保人内部的职责,按共保协议执行。)6.3.3上述付款,在承保人按投保人的支付程序办理请款手续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期内的履约担保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后28个工作日内,由投保人向承保人支付。项目中职务姓名负责内容或分工职务联系方式7.2.1.2承保人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专项服务小组成员应在15分钟内给出处理意见,并回复是否前往现场查勘;如果没有回复,则表示专项服务小组不去现场查勘并同意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材料作为理赔依据7.2.1.1被保险人报案时,可通过24小时报案电话或传真报案,也可直接与专项服务小组对口人员联系。7.2.1受理报案7.2理赔服务7.1.3承保人应确保24小时报案电话和传真畅通,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7.1.2原则不得随意更换专项服务小组成员、24小时报案电话和传真;如需更换,应书面报经投保人同意后方可更换。7.2.3.2承保人若认为被保险人所提交的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应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证明和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如承保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书面通知,则视为承保人认可索赔证明和资料的完整性。7.2.3.1承保人应在收到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报案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交《理赔工作安排日程表》;承保人应在收到被保险人预付赔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就预付时间、预付金额做出书面回复。7.2.3受理赔案7.2.2.2承保人在收到被保险人将采取施救措施的报告后,应立即安排理赔服务人员至施救现场进行现场响应式理赔服务,并承担保险责任事故施救所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7.2.2.1专项服务小组在报案回复中提出进行现场查勘的,应安排现场理赔服务人员/查勘人员在回复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由承保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三方共同进行保险事故损失查勘。承保人未按上述规定及时到达现场,则视为承保人允许被保险人及其委托人自行处理事故现场,但被保险人应保留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或实物证据。7.2.2现场查勘7.2.4.3对于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上的保险事故,承保人在按7.2.3.4款约定完成理赔定责定损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案并支付赔款。7.2.4.2对于损失金额在10万元(不含)至100万元(含)的保险事故,承保人在按7.2.3.4款约定完成理赔定责定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案并支付赔款。7.2.4.1对于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内的保险事故,承保人在按7.2.3.4款约定完成理赔定责定损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案并支付赔款。7.2.4办理结案7.2.3.4在被保险人按照上述7.2.3.2或7.2.3.3要求补充或澄清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承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三方共同完成理赔定责定损工作。7.2.3.3承保人若对被保险人所提交的索赔证明和资料有异议,应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证明和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被保险人提出异议;如承保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书面通知,则视为承保人认可了被保险人的索赔证明和资料。7.2.5.2赔款支付原则发生保险事故后,承保人应以利于被保险人恢复地铁运营、重置设备及其它保险财产为前提,依照保单及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理算、支付赔款,并承担保险事故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和事故损失(不包括免赔额/免赔率)。7.2.5.1赔款处理原则7.2.5其他7.2.4.5如为共保体,上述赔款由首席承保人先行全额垫付,各共保人按共保比例分担,具体操作按共保协议执行。7.2.4.4如承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三方不能按照7.2.3.4款约定完成理赔定责定损且符合7.2.5.5款约定的,承保人应在公估人出具各单项、各阶段《进度理算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交对该报告的审查、核实书面意见,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并在三方就保险责任达成一致(或部分达成一致)后5个工作日内就达成一致的部分支付赔款。(2)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如为涉及人员伤亡案件,按合同条款7.2.5.3(1)执行),在保险责任明确但损失金额尚不能准确确定的情况下,承保人应按7.2.3.1书面回复确认的预付时间、预付金额(预付金额不得少于预估损失金额的75%)向被保险人办理预付赔款。最终赔付金额确定后,再按最终赔付金额多退少补。(1)绿色通道服务救治:针对涉及人员伤亡的案件,承保人需开通绿色通道救治服务,开通承保人与救治医院合理的医疗费用直赔服务,无需投保人先行垫付。7.2.5.3预付赔款本项目办理结算前,年度保费按70%支付,但所有保险赔付须按理赔金额的百分之百赔付。尽管本项目中财产一切险(附加机器损坏险)的计费基数以项目对应的工程概算相关费用下浮20%计取,但本项目保险单应视为足额投保,所有保险赔付均按合同约定百分之百进行赔付。承保人对已确定保险责任但未能确定最终赔偿金额的赔案,应根据被保险人已提供的证明材料支付已确定部分的赔偿金额或支付预付赔款;承保人在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和赔付处理意见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如投保人和承保人无法就选定的公估人达成一致意见,则通过如下方式确定:由承保人自行选定三家备选公估公司,承保人在备选公估公司中随机抽选一家作为本项目的公估公司。发生预估损失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保险事故,且承保人和投保人对事故的保险责任和损失金额的认定及拒赔理由存在争议的,由承保人和投保人共同认可的公估公司(中国境内注册)作为公估人协助认定责任和金额,确定公估人的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聘请公估人的费用由承保人支付。7.2.5.5公估人如承保人认为收到的被保险人索赔申请不属于保险责任,承保人自签收被保险人索赔证明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向被保险人发出书面拒绝赔偿或拒付保险赔偿金的通知书,并载明拒赔依据。如承保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拒赔,则认为承保人已接受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不得再提出拒赔。7.2.5.4拒赔时间要求上述赔款由首席承保人先行全额垫付,各共保人按共保比例分担,具体操作按共保协议执行。7.4其他服务7.3.4承保人应为被保险人建立承保、理赔、防灾防损档案;承保人专项服务小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供理赔统计报表,报表将包括损失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原因、估损金额、定损金额、赔款等与赔案处理有关的信息。7.3.3承保人应根据季节及地段情况,深入现场查勘,提出合理、有效的防灾防损建议,并将不定期对现场风险管理情况通报,敦促投保人/被保险人完善安全管理。在事故易发的地点和时段,承保人应根据每个工作点可能会出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的不同类型,以及类似项目出现的案例信息,及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交流与沟通。7.3.2承保人应协同国家气象、水文、地震等部门建立气象及地震灾害预警系统,定期或在被保险人需要时随时提供气象等自然灾害的年度趋势分析报告、汛期预报,火灾预警信息,并与投保人一起做好这些灾害的风险控制工作。在可能出现灾害的季节、时点,提前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管理建议。7.3.1本协议有效期内,承保人应组织对本项目每年至少进行两次风险查勘并提交风险查勘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防灾防损建议,并协助投保人建立风险管理档案,相关费用由承保人承担。7.3风险管理及防灾防损服务7.4.4发生事故时,专项服务小组应编制《理赔工作安排日程表》提交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及时修订不合理的理算服务时间、理算服务流程。7.4.3承保人有义务向被保险人提供有关保险及民事损害赔偿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代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行为、协助拟定有关保险法律的文件、文书、合同等。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投保人有需要,承保人应为投保人的其他项目提供保险咨询服务,并不收取任何费用。7.4.2保险咨询本协议有效期内,承保人每年应组织保险培训服务或交流会议、保险宣传活动,以提高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的风险管理和防灾防损技能,有关费用由承保人承担。具体内容、次数、实施方案、举办时间和地点由投保人、承保人双方共同协商确定。7.4.1保险培训8.2承保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8.1履约担保用于补偿投保人因承保人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是办理投标担保(如有)退还手续及合同价款支付手续的必要条件之一。8、履约担保7.4.7第7条未约定的其他服务及特色服务按承保人的投标文件执行。7.4.6如承保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理赔义务或及时完成理赔事项,导致投保人/被保险人向承保人进行追偿(或委托他人代为追偿),由此产生的追偿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通信费等与追偿有关的一切费用)和追偿款均由承保人承担。7.4.5由承保人牵头,每季度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召开联席会议,对前一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并明确下阶段服务计划。9、违约责任8.5在承保人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投保人将把履约担保无息退还承保人。8.4合同履约未完成而履约担保到期的,承保人应在履约担保到期后的首次办理合同价款支付手续时提供有效的续保文件。8.3承保人应确保提供的银行履约保函持续有效,在银行履约保函到期前1个月内办理好续保手续,并向发包人提供新的有效的银行履约保函。(2)采用现金形式,现金担保额度为暂定保险费的10%,担保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满之日止。履约担保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承保人应从其基本账户通过转帐或电汇至投保人指定的账户。(1)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银行履约保函的担保额度为暂定保险费的10%。担保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满之日止。银行履约保函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的、以投保人为受益人首次申请即作为无条件付款的保函,银行履约保函格式具体详见合同附录。9.6违约金总额超过合同暂定保险费的20%,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9.5因承保人原因,致使被保险人不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获得赔偿金,承保人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付赔款金额×实际违约天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实际违约时间据实统计,并在各赔案结算中应用。9.4承保人未按7.2.4、7.2.5.1、7.2.5.2、7.2.5.3款约定履行义务的,每发生一次,投保人有权要求承保人交纳100000元/次的违约金。9.3承保人未按7.2.3、7.3、7.4款约定履行义务的,每发生一次,投保人有权要求承保人交纳10000元/次的违约金。9.2承保人未按7.2.1、7.2.2款约定履行义务的,每发生一次,投保人有权要求承保人交纳2000元/次的违约金。9.1为了维护本协议以及保险单的严肃性,投保人、承保人和被保险人各方应按保险单以及本协议内规定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并承担相对应的责任。10.1共保体调整10、保险条件调整9.10因承保人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承保人应承担由此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投保人有权没收承保人所交履约担保,同时投保人有权要求承保人按暂定保险费的20%交纳违约金。9.9承保人在接到投保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交纳违约金;否则,投保人有权暂停合同价款支付或从承保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9.8承保人应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交纳违约金,投保人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开具收款收据或增值税发票。9.7因乙方提供的发票导致甲方被税务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未抵扣的税费、滞纳金)。10.4保险费率调整本项目续保时,保险保障条件可以根据投保人要求进行调整,如调整后的保险保障条件对现行费率产生重大影响时,费率调整另行协商。10.3保险保障条件调整本项目续保时,保险金额按照投保人申报的财产金额确定。10.2保险金额调整本项目每一保险年度终结后,投保人将根据本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对首席承保人及共保人进行考核。若上一年度首席承保人及共保人在组织管理、专业技术、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赔案处理等方面有明显缺陷或不作为,投保人可重新协商调整承保份额或共保体的组成。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或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自行和解或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若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确定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1.2争议解决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投保人同意,承保人不得将投保人提供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第三方。11.1保密约定11、其他本项目续保时,保险费率将根据往年每个险种的赔付情况进行协商调整。在本协议执行期内,如需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应由投保人(代表被保险人)、承保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11.4修改和补充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如果保险期限结束后仍存在遗留问题,本合同将继续有效,直至保单涉及的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1.3合同生效及终止(2)向投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11.8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条约定与合同条款中其他约定不一致时,以本条为准):11.8.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2保险险种修改为2保险险种为:具体详见“运营期保险需求”。11.7本合同一式十二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十份),投保人执八份(一正七副)、承保人执四份(一正三副)。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合同副本与正本之间存有差异时,以合同正本为准。本合同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签订。11.6签订地点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11.5签订时间11.8.7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6.3.2修改为:6.3.2结算支付:本合同保险期满,且最终保险费按照长沙市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相关规定经长沙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单位审定后,支付至最终保险费的100%。11.8.6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6.3.1修改为:6.3.1中间支付:本项目保险单为一年一开,本合同签订生效且承保人根据现有实际保险人数签发保险单后,支付保单相应保险费的70%。若投保人根据实际情况新增保险人数,根据承保人开具的批单,支付批单相应保险费的70%。(根据实际情况新增保险人数,保险费用按照实际情况结算,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天数进行折算。)最终保险费包含保单保险费及批单保险费(如有),最终保险费不得超过暂定保险费。11.8.5删除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6.1.3。11.8.4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6.1.2修改为:6.1.2按长沙市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相关规定,本项目的保险费最终以长沙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单位审定价款为准。最终保险费包括承保人履行合同且满足运营期保险需求的全部要求所产生的成本、费用、税金、利润、保险、专利、风险等。11.8.3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6.1.1修改为:6.1.1暂定保险费为含增值税价,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其中,不含增值税暂定保险费为¥、暂定保险费中的增值税为¥。增值税根据承保人提供给投保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额据实支付和结算。11.8.2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5.2修改为:承保人出具年度保险单,保险期限为一年。11.8.13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7.4.1修改为7.4.1保险培训保险有效期内,承保人应组织至少两次保险培训服务或交流会议,以提高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的风险管理和防灾防损技能,有关费用由承保人承担。具体内容、次数、实施方案、举办时间和地点由投保人、承保人双方共同协商确定。11.8.12删除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7.3.2、7.3.3;7.3.4序号调整为7.3.2。11.8.1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7.3.1修改为7.3.1本协议有效期内,承保人应组织对本项目每年至少进行两次风险查勘并提交风险查勘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防灾防损建议,相关费用由承保人承担。11.8.10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7.2.5.3(2)修改为:(2)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如为涉及人员伤亡案件,按合同条款7.2.5.3(1)执行),在保险责任明确但损失金额尚不能准确确定的情况下,承保人应按7.2.3.1书面回复确认的预付时间、预付金额(预付金额不得少于预估损失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办理预付赔款。最终赔付金额确定后,再按最终赔付金额多退少补。11.8.9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7.2.5.2(3)修改为:本项目办理结算前,保费按70%支付,但所有保险赔付须按理赔金额的百分之百赔付。11.8.8删除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7.2.5.2(2)。(本页无正文)11.8.17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1、其他序号调整为10、其他。序号11.1调整为10.1。其他序号顺延。11.8.16删除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0、保险条件调整。11.8.15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9.7修改为:因承保人提供的发票导致投保人被税务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承保人应承担由此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未抵扣的税费、滞纳金)。11.8.14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7.4.5修改为:7.4.5由承保人牵头,根据被保险人需求随时召开联席会议,对前一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并明确下阶段服务计划。投保人(代表被保险人):(盖章)承保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地址:地址:邮编:邮编: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时间:账号:时间:乙方:甲方: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廉政协议附件1廉政协议第三部分合同附件运营期保险需求(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规章制度。(二)严格执行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西环线202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项目(以下称主合同)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长沙市的相关规定。第一条共同责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执行过程中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建设及运营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甲、乙双方特订立如下廉政协议:(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共同权利(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第四条乙方义务(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廉洁从业规定的其他行为。(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第五条违约责任(六)乙方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廉洁从业规定的其他行为。(五)乙方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健身及娱乐活动。(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本页无正文)第八条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第七条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第六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视情节轻重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并给予乙方三年内不得对甲方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投标的处罚。(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视情节轻重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调离其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甲方监督单位:(盖章)乙方监督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电话:电话: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第一条保密内容鉴于甲方和乙方签订的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西环线202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项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甲方需要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披露有关信息。为进一步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特签订以下本协议。乙方(全称):甲方(全称):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保密协议附件2保密协议1、乙方应主动采取加密措施对上述第一条所列内容进行保密,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第二条乙方的保密义务3、其他事项: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包括与项目对方当事人以及其他项目当事人订立协议、合同)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2、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需求信息、营销计划、定价政策、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1、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设计要求、工作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技术指标、软件系统、数据库、运行环境、作业平台、测试结果、图纸、样本、模型、技术文档、涉及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内容为:7、乙方如发现上述第一条所列内容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6、上述第一条所列内容的所有权始终全部归属甲方,乙方不得利用自身对项目不同程度的了解申请对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所有权,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依法具有某些所有权者除外;5、不论因何种原因主合同终止后,乙方都不得利用上述第一条所列内容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人提供服务或进行合作。4、乙方不得允许(包括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行为)或协助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上述第一条所列内容。3、乙方不得向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上述第一条所列内容。2、乙方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浏览、复制等)获取主合同及主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甲方秘密。(1)甲方调查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而发生的所有费用;2、因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因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保密义务,但尚未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第四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甲方将上述第一条所列内容公开时止。乙方是否继续履行主合同,均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第三条保密期限2、任何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增补和修改,除非由双方合法指派的代表书面做出,否则视为无效或对双方均无约束力。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六条协议的效力和变更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争议的解决(2)因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赔偿金额为主合同暂定保险费的1%(有证据证明甲方实际损失超过这一金额的,以甲方实际损失为准)。附件6澄清与答疑文件附件5最高投标限价公示说明附件4暂定保险费清单附件3中标通知书(本页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时间:时间:甲方(全称):银行履约保函保函编号:附录1银行履约保函(格式)第四部分合同附录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在你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4、你方和乙方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2、担保期限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之日止。1、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鉴于甲方(以下简称“你方”)与(乙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合同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乙方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以下见索即付担保:电话:邮政编码:地址:签字:担保人(盖公章):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第七章响应文件组成正本/副本正本/副本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澄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另册)第五部分招标文件、澄清与答疑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另册)时间:传真:日期:年月日谈判项目编号:谈判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谈判项目名称:响应文件自主竞争性谈判五、报价一览表四、谈判单位资格条件证明文件三、授权委托书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谈判承诺书目录参与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活动系本公司自愿行为。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项目编号:)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谈判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谈判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致(采购单位):一、谈判承诺书七、其他资料(如有)六、分项价格表我方承诺为本项目拟配备人员均满足技术标准及要求且均为我方正式在职人员。若拟配备人员不满足技术标准及要求或证件造假或非我方正式在职人员,视为虚假响应,贵方有权取消我方谈判资格;如已中选,贵方有权取消我方中选供应商资格。不与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或谈判评审小组成员私下联络和串通以牟取中选;不以他人名义参与谈判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不在谈判结束后进行虚假、恶意质疑和投诉。保证没有组织、参与围标、串标行为。遵守贵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谈判现场纪律,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自觉维护贵司谈判活动秩序。我方提交的响应文件均为正本一份和副本两份,电子文件(包括响应文件全部内容)一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均无复制、粘贴之情形,且无低于成本的恶意报价行为。否则,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我方同意在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180日历天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谈判单位名称:(盖单位章)如有违反本承诺书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我方承诺完全响应本文件第四章“用户需求书”及第六章“合同格式条款”内的全部内容。我方承诺在参与本次竞争性谈判过程中,若出现本文件谈判须知正文第26条规定之情形,我方无条件接受条款规定作出的处罚。我方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贵司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我方承诺,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任何与本次谈判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注册地址:注册号:谈判单位名称: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反面)复印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反面)复印件特此证明。姓名:性别:年龄:系(谈判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成立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谈判单位名称(盖单位章):(盖单位章)备注:上述证件复印件可另附页,另附页时,证件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本人(姓名、职务)系(谈判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响应文件及与本谈判项目的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三、授权委托书谈判单位名称(盖单位章):备注:上述证件复印件可另附页,另附页时,证件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本项目接受总公司或由总公司授权的湖南省级分公司参与投标。根据本谈判文件前附表内的资格要求,本章节须附下列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打印版:四、谈判单位资格证明文件日期:年月日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字):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谈判单位认为与本项目资格条件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如有,格式自拟)。保险总公司(法人机构)2022年第二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200%、偿二代报表报送管理系统发出的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以谈判单位提供的2022年第二季度末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上的数据为准;风险综合评级以谈判单位提供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偿二代报表报送管理系统发出的2022年第二季度风险综合评级评价结果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须为湖南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含)以上级别,须提供省级(含)以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该项目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及投标人对该名项目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注:任命文件须能体现资格要求的相应内容,格式自拟。)委托书及其总公司《保险许可证》,且满足上述第(1)条中“本项目的服务机构”资格要求。(2)若为湖南省级分公司(即本项目的服务机构)参与投标的,须提供其总公司授权(1)若为总公司(即法人机构)参与投标的,须提供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总公司《保险许可证》;本项目的服务机构须为总公司下辖的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湖南省级分公司,须提供服务机构的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保险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五、报价一览表人员配备要求按第二章其他规定提供相关人员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聘书等原件扫描件打印版,并按顺序附后。人员配备要求证书等扫描件备注:上述证明文件扫描件打印版均须加盖谈判单位公章。姓名性别执业或岗位资格证明拟在本项目担任的工作岗位姓名性别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身份证号码拟在本项目担任的工作岗位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服务期限谈判不含增值税总报价大写: 元谈判不含增值税总报价小写: 元税费 元增值税税率谈判总报价大写: 元谈判总报价小写: 元备 注*本项目报价须满足“谈判不含增值税总报价=谈判总报价/(1+增值税税率)”谈判单位名称:(盖单位章)5.本项目谈判总报价为含税总价(即谈判不含税增值税总报价与税费之和)。谈判单位在填写谈判报价时应当注意区分“谈判不含增值税总价”“税费”“谈判总报价”。4.本项目谈判报价评审时,以“谈判不含增值税总报价”进行评审。3.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谈判单位所报总价不能超过最高限价,不超过最高限价的谈判总报价为有效报价。2.本表内“谈判总报价”是包含了所有隐含的管理费、税金和利润等其他费用的报价。注:1.所有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2.总计金额应与《报价一览表》内“谈判不含增值税总报价”金额一致;本表的增值税税率应与《报价一览表》内增值税税率一致。注:1.所有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六、分项报价表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分项名称单位数量增值税税率不含增值税单价(元)不含增值税合价(元)1从业人员保险费人8302列车运营期间车上乘客责任保险费人16943固定场所责任保险费项1总计七、其他资料(如有)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谈判单位名称:(盖单位章)4.人数为暂定,实际保费将根据实际投保人数进行计算。3.报价须满足不含增值税合价=不含增值税单价x数量。谈判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报价资料,格式自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长沙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