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曲霉毒素招标公告(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校园。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黎族自治县光坡镇佳乐宝宝幼儿园采购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花生行为调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9月27日,我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对陵水黎族自治县光坡镇佳乐宝宝幼儿园(法人代表:庞焕)采购的花生(购进日期:2022年9月26日)进行监督抽样送检,并及时送到青岛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验。该批次花生中的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2年10月18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11月1日对当事人采购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花生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能按要求提供供货者信息,并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记录台账。其所采购的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购买的花生并未实际投入使用,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陵综执(市场)不罚决字〔2023〕1号)。
(三)原因排查及校园整改情况。2022年10月21日,当事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采购食品(原料)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合格证明及文件;2、禁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3、暂停像该供应商采购花生,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
(四)2022年11月11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其提供的整改报告内容进行回头看检查,未见食品储存仓库内有不合格批次花生。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情况分析花生不合格原因,同时向庞焕索取了供应商的资质材料和进购票据。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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