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央储备粮 粳稻谷招标公告(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有限公司2023)



2023年2月22日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竞价采购交易公告

受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粮食交易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粮食交易中心”)将通过网上竞价交易的方式采购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品种和数量
本次竞价采购2022年江苏或上海产粳稻谷3096吨,采购标的粳稻谷的具体质量要求清单、交货库点和合同样本(包括交货期限)和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网上竞价采购交易细则(2023年2月)等信息请详见本公告附件。
二、时间及交易对象
(1)报名时间:2023年2月20日—2月22日
(2)交易时间:2023年2月22日下午14:00
(3)交易对象:参加竞价交易的买方客户为自愿报名的,注册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国内粮食加工、经营企业。
三、报名须知
报名客户须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具有粮食加工资格的企业须提供单位粮食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和交易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网上竞价交易报名表》、《竞价交易授权书》、《网上交易承诺书》、《会员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告知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CW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交易会员电子印章效果确认书》到上海粮食交易中心办理会员注册报名手续。
已向上海粮食交易中心提供上述材料的企业在报名时,只需提供《网上竞价交易报名表》即可。
特别注意:
1、上海粮食交易中心采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省储交易系统开展地方储备粮网上交易活动,请报名会员单位详见《上海市地方储备粮网上交易操作步骤》。
2、报名会员企业数量必须为3家及以上,如果少于3家,则取消本场交易会,上海粮食交易中心将另行组织交易。
3、本次成交合同验收采用扣量及扣价,具体条款:(1)、水分超过14.5%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水分>15.0%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2)、杂质超过1.0%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杂质>1.5%,买方收取5元/吨的过筛整理费,若杂质>1.7%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 ;(3)、67.5%≤出米率<68%扣价10元/吨,67%≤出米率<67.5%扣价20元/吨,出米率<67%买方有权拒收。
4、本次成交合同结算实行“先货后款”。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入库期内按到货进度付款,到货数量为到货验收合格后结算单数量;待支付至总货款的90%以后暂停支付,剩余10%货款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
四、预交保证金
保证金到账后方能参加交易,具体标准为:按拟竞卖数量,预交200元/吨履约保证金和20元/吨的交易保证金。报名和保证金付款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22日上午11点,凡汇款(保证金)请及时将汇款单传真021-35870340,注明:1、汇款单位名称和客户编码。2、传真件写明汇款用途为“中央储备粮竞价采购保证金”。
银行账号:
单位全称:上海粮食交易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31630803003604399
开户行:上海银行闸北支行(联行号:325290004013)
五、报名地点
上海市杨浦区通北路390号上粮大厦11楼。
六、交易程序和交割流程
1、本场交易按一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进行交易。
2、交易成交后,成交客户必须在2023年2月27日前到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通海路255号)盖章签署《粮食买卖合同》和《成交确认单》,并于自2023年3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29日前完成合同全部交货数量,且通过合同要求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的验收。
七、交易手续费
上海粮食交易中心为拓展和鼓励中储粮进平台交易,暂免收取买卖双方的交易手续费。
八、其它:
(1)《网上竞价交易报名表》、《上海市地方储备粮网上交易操作步骤》等交易相关材料请在上海粮食交易中心网站“沪粮网”(www.shyouandme.com)的《入市指南》版块中自行下载查看。
(2)联系电话:
交易部:(021)63511110、35870340(传真)
财务部:(021)35870329
监督电话:(021)35870320

上海粮食交易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2023年2月22日中储粮采购稻谷材料.zip2023年2月22日中储粮采购稻谷材料.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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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网上竞价采购交易细则(2023年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受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粮食交易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粮食交易中心”)承担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竞价采购的相关工作。为保证竞价采购活动顺利进行,依据上海粮食交易中心《粮食竞价交易管理办法》和《粮食竞价交易财务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交易细则。本交易细则适用于由上海粮食交易中心组织的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各类粮油交易品种的竞价采购活动。第二条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竞价采购活动,采取计算机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由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有限公司作为买方参加交易,买方具体负责签订合同、粮食验收入库、支付货款、粮食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交易的卖方为本着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交易,并符合《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竞价采购交易公告》(以下简称:《交易公告》)规定条件的上海粮食交易中心会员单位。第三条上海粮食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采购。上海粮食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交易细则,禁止恶意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中央储备粮实际存储库点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的竞价采购交易活动。第二章交易准备第四条首次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单位须向上海粮食交易中心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具有粮食加工资格的企业需提供单位粮食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银行开户许可证、《网上竞价交易报名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交易授权书》、《网上交易承诺书》、《会员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告知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CW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交易会员电子印章效果确认书》、法定代表人和交易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到上海粮食交易中心办理会员注册报名手续。经上海粮食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取得竞价交易资格,领取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及制作电子签章。第五条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电子签章等为买卖双方单位的注册会员资格凭证,属买卖双方单位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第六条参加交易的卖方会员单位须在竞价交易前,根据所能竞价交易的数量,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向上海粮食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相应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确认到账。第七条买方在正式交易前2至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粮食交易中心提供采购标的清单与合同样本,采购标的清单内容应包括品种、标的号、数量、存储库点、具体地址、生产年限、质量要求、包装形式、运输方式等必要信息。买方应提供各存储库点的日作业能力,便于卖方合理安排每批标的数量的均匀发货,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入库。第八条上海粮食交易中心于交易开始前2至5个工作日内在“上海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shyouandme.com)公告竞价采购信息。交易代表应及时到现场或登陆相关网站了解竞价采购有关事项和信息。第三章交易地点和时间第九条场内交易地点设在上海粮食交易中心网上交易大厅(上海市杨浦区通北路390号上粮大厦11楼)。第十条报名和交易日期以上海粮食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公告》为准。报名时间为报名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交易开始时间详见《交易公告》。第十一条网上竞价交易原则上由参与竞价的卖方会员单位自备可上网的电脑终端参与网上竞价,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场内电脑上网参与竞价的,应事先向上海粮食交易中心申请同意。网上竞价交易过程中,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交易中断的,上海粮食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方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第十二条交易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更,上海粮食交易中心另行通知。第四章交易秩序第十三条场内交易的,交易代表凭证提前半小时入场准备参加交易;场外交易的,登录“沪粮网”(www.shyouandme.com),点击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新地储系统”交易入口,在“交易”板块中选择“上海市场”进入对应的交易专场按时参加交易。第十四条交易代表应着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抽烟、大声喧哗等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第十五条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本细则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对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工作人员将责令其离场。第五章交易程序第十六条竞价交易按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每场交易标的数量超过十个的按二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进行;交易标的数量少于等于十个标的按一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进行,以每个标的数量为采购单位,标的采购数量不可分割。第十七条交易开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点价格(最高限价)开始报价,粮食类交易品种按每吨5元或5元的整数倍递减报价;油脂类交易品种按每吨10元或10元的整数倍递减报价。第十八条在标的起点价格上无人应价时,即该笔交易标的流标。第十九条卖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竞价数量或已超过《交易公告》规定的可竞卖数量上限的,不得再参加竞价。第二十条卖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第二十一条卖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卖方应价后,在规定时间内如无其他竞卖人以更低的价格被交易系统确认为有效报价的,则以该应价为该标的最终成交价。第二十二条竞价采购交易各标的成交价格,按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有限公司提供的采购标的清单中,该成交标的注明的运输方式进行区分,标的运输方式注明为船运的,则成交价格为卖方送到买方指定存储库点的库点码头交货价;标的运输方式注明为车运(汽运)的,则成交价格为卖方送到买方指定存储库点的仓房门口交货价;以上成交价格均含税含发票含运费。采购标的清单中粮食包装形式注明为包装的,采购成交价格中含包装物;粮食包装形式注明为散装的,采购成交价格中不含包装物,买方如需粮食包装入库的,包装物费用另计。如有特殊情况,在发布的《竞价采购清单》中说明,或以《补充说明》中的条款为准。第二十三条交易结束后,有成交的卖方必须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签订《成交确认单》及《粮食买卖合同》,合同一式六份,买卖双方和上海粮食交易中心各执二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交易成交的,在成交合同履约完毕后,上海粮食交易中心以收到买方盖章确认签署的《合同履约完毕证明》原件为依据,为卖方办理退还冻结保证金手续。上海粮食交易中心为拓展和鼓励中央储备粮进平台交易,暂免收取买卖双方的交易手续费。第二十五条交易未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卖方单位出具的退款函原件(加盖公章,退款函样本由上海粮食交易中心提供),经上海粮食交易中心核实后,二个工作日内退回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经买方单位申请也可转为其它交易会的保证金。第六章交割与结算第二十六条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第二十七条交货方式采取送货制,由卖方负责送货到买方指定存储库点的仓房门口或库点码头(送货船只的承载吨级必须在采购清单中注明在库点码头可承受的船只承载吨级范围内),至仓房门口或库点码头前的所有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当货到买方存储库点所在地的火车站或码头后,如卖方需委托买方存储库点将粮食运输至仓房门口或库点码头的,卖方需另行支付给买方存储库点委托运输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上海粮食交易中心可为交易商提供相应的船运、汽运、中转、粮油仓储、加工、粮油产品检测等服务,并在《沪粮网》适时发布、更新各类仓储、物流等动态信息。第二十八条交货期限、交接要求(包括质量交接和数量交接)、具体质量要求以及包装要求,按买卖双方签订的《粮食买卖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合同生效后,卖方应及时组织发货。发货时,须提前书面通知买方存储库点做好接货准备,买方存储库点应积极配合。第三十条卖方交货时,卖方代表应向买方存储库点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并及时在存储库点办理现场交货手续,买方存储库点应及时配合入库数量验收。每批入库粮食过磅完毕后,卖方代表须在入库过磅单上签字确认数量。第三十一条买方存储库点应在货物到达后及时组织验收,粮食质量等级常规指标和安全指标由买方具有检化验资格的检验员出具检化验单。发现入库粮食质量与双方签订的《粮食买卖合同》中规定的质量要求不符合的,作退货处理。卖方对入库粮食质量指标检验结果有争议的,买卖双方按照已签订的《粮食买卖合同》中规定的粮食质量要求为依据,再由买卖双方共同抽样送检至买方检测中心进行复检,该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拘束力,双方均不得再对该检验结果提出任何异议。交货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买方存储库点的计量衡器为基准,对超出合同规定数量的粮食,买方存储库点不予接收。第三十二条买卖双方出现粮食买卖合同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三日内书面申请上海粮食交易中心调解或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共同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第三十三条买方存储库点确认交货粮食入库验收(数量验收和质量验收)无误后,向卖方开具《履约确认单》。第三十四条卖方凭买方存储库点开具的《履约确认单》与买方按照双方签订的《粮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结算相关条款办理货款结算手续,卖方应先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买方在合同履约完毕后,应及时向卖方开具《合同履约完毕证明》,卖方凭《合同履约完毕证明》原件送达上海粮食交易中心作为办理退还冻结保证金的依据。第三十五条上海粮食交易中心凭买方开具的《合同履约完毕证明》原件于二个工作日内将冻结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一并退还至卖方公司的银行账户内。第七章违约处罚第三十六条交易成交后,在规定时间内,卖方不按照公示的合同文本与卖方签订书面合同和成交确认单的,视为卖方违约。卖方交纳给上海粮食交易中心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被全额没收,由上海粮食交易中心负责划归买方。第三十七条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外,由于卖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品种、质量和期限内交货的,视为卖方违约。卖方交纳给上海粮食交易中心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被全额没收,由上海粮食交易中心负责划归买方。第三十八条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外,由于卖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履约进度和履约数量交货的,视为卖方违约。卖方交纳给上海粮食交易中心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被全额没收,由上海粮食交易中心负责划归买方。第三十九条粮食交货验收入库(数量验收和质量验收)完毕无误后,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全额汇至卖方指定账户的,视为买方违约。上海粮食交易中心负责为卖方索要货款,退还卖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由此给卖方造成额外损失的,买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不可抗力第四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条款在合同中约定。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四十二条本交易细则由上海粮食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上海粮食交易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二月2023年2月22日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竞价采购清单及入库质量要求情况表2023年2月22日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竞价采购清单及入库质量要求情况表2023年2月22日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竞价采购清单及入库质量要求情况表2023年2月22日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竞价采购清单及入库质量要求情况表2023年2月22日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竞价采购清单及入库质量要求情况表2023年2月22日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竞价采购清单及入库质量要求情况表2023年2月22日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竞价采购清单及入库质量要求情况表2023年2月22日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竞价采购清单及入库质量要求情况表2023年2月22日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竞价采购清单及入库质量要求情况表2023年2月22日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竞价采购清单及入库质量要求情况表2023年2月22日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竞价采购清单及入库质量要求情况表2023年2月22日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竞价采购清单及入库质量要求情况表2023年2月22日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竞价采购清单及入库质量要求情况表2023年2月22日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竞价采购清单及入库质量要求情况表2023年2月22日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竞价采购清单及入库质量要求情况表2023年2月22日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竞价采购清单及入库质量要求情况表2023年2月22日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竞价采购清单及入库质量要求情况表2023年2月22日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竞价采购清单及入库质量要求情况表2023年2月22日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竞价采购清单及入库质量要求情况表2023年2月22日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竞价采购清单及入库质量要求情况表2023年2月22日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竞价采购清单及入库质量要求情况表2023年2月22日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竞价采购清单及入库质量要求情况表填报单位: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有限公司填报单位: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有限公司填报单位: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有限公司地址:闵行区通海路255号地址:闵行区通海路255号地址:闵行区通海路255号地址:闵行区通海路255号地址:闵行区通海路255号地址:闵行区通海路255号地址:闵行区通海路255号地址:闵行区通海路255号填表日期:2023-2-17填表日期:2023-2-17填表日期:2023-2-17填表日期:2023-2-17标的号储存地点品种生产年份产地数量(吨)水分%黄粒%杂质%出糙%整精米率%谷外糙米%出米率%色泽、气味互混粒%安全指标安全指标包装形式备注备注备注备注标的号储存地点品种生产年份产地数量(吨)水分%黄粒%杂质%出糙%整精米率%谷外糙米%出米率%色泽、气味互混粒%铅mg/kg镉mg/kg包装形式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每天进销量(吨)运输方式ZS0001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有限公司三等粳稻谷2022江苏、上海1000≤14.5≤1.0≤1.0≥77.0≥55.0≤2.0≥68.0正常≤5.0<0.2<0.2散装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通海路255号13818196770李俊清1000车船运ZS0002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有限公司三等粳稻谷2022江苏、上海1000≤14.5≤1.0≤1.0≥77.0≥55.0≤2.0≥68.0正常≤5.0<0.2<0.2散装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通海路255号13818196770李俊清1000车船运ZS0003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有限公司三等粳稻谷2022江苏、上海1096≤14.5≤1.0≤1.0≥77.0≥55.0≤2.0≥68.0正常≤5.0<0.2<0.2散装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通海路255号13818196770李俊清1000车船运合计:合计:合计:合计:合计:3096备注:1、本次竞价采购2022年江苏、上海产粳稻谷3096吨。送货时间:需3月15日之后开始送货,送货时间为45天内完成。备注:1、本次竞价采购2022年江苏、上海产粳稻谷3096吨。送货时间:需3月15日之后开始送货,送货时间为45天内完成。备注:1、本次竞价采购2022年江苏、上海产粳稻谷3096吨。送货时间:需3月15日之后开始送货,送货时间为45天内完成。备注:1、本次竞价采购2022年江苏、上海产粳稻谷3096吨。送货时间:需3月15日之后开始送货,送货时间为45天内完成。备注:1、本次竞价采购2022年江苏、上海产粳稻谷3096吨。送货时间:需3月15日之后开始送货,送货时间为45天内完成。备注:1、本次竞价采购2022年江苏、上海产粳稻谷3096吨。送货时间:需3月15日之后开始送货,送货时间为45天内完成。备注:1、本次竞价采购2022年江苏、上海产粳稻谷3096吨。送货时间:需3月15日之后开始送货,送货时间为45天内完成。备注:1、本次竞价采购2022年江苏、上海产粳稻谷3096吨。送货时间:需3月15日之后开始送货,送货时间为45天内完成。备注:1、本次竞价采购2022年江苏、上海产粳稻谷3096吨。送货时间:需3月15日之后开始送货,送货时间为45天内完成。备注:1、本次竞价采购2022年江苏、上海产粳稻谷3096吨。送货时间:需3月15日之后开始送货,送货时间为45天内完成。备注:1、本次竞价采购2022年江苏、上海产粳稻谷3096吨。送货时间:需3月15日之后开始送货,送货时间为45天内完成。备注:1、本次竞价采购2022年江苏、上海产粳稻谷3096吨。送货时间:需3月15日之后开始送货,送货时间为45天内完成。备注:1、本次竞价采购2022年江苏、上海产粳稻谷3096吨。送货时间:需3月15日之后开始送货,送货时间为45天内完成。备注:1、本次竞价采购2022年江苏、上海产粳稻谷3096吨。送货时间:需3月15日之后开始送货,送货时间为45天内完成。备注:1、本次竞价采购2022年江苏、上海产粳稻谷3096吨。送货时间:需3月15日之后开始送货,送货时间为45天内完成。备注:1、本次竞价采购2022年江苏、上海产粳稻谷3096吨。送货时间:需3月15日之后开始送货,送货时间为45天内完成。备注:1、本次竞价采购2022年江苏、上海产粳稻谷3096吨。送货时间:需3月15日之后开始送货,送货时间为45天内完成。备注:1、本次竞价采购2022年江苏、上海产粳稻谷3096吨。送货时间:需3月15日之后开始送货,送货时间为45天内完成。备注:1、本次竞价采购2022年江苏、上海产粳稻谷3096吨。送货时间:需3月15日之后开始送货,送货时间为45天内完成。备注:1、本次竞价采购2022年江苏、上海产粳稻谷3096吨。送货时间:需3月15日之后开始送货,送货时间为45天内完成。备注:1、本次竞价采购2022年江苏、上海产粳稻谷3096吨。送货时间:需3月15日之后开始送货,送货时间为45天内完成。备注:1、本次竞价采购2022年江苏、上海产粳稻谷3096吨。送货时间:需3月15日之后开始送货,送货时间为45天内完成。2、质量要求补充:脂肪酸值≤18mgKOH/100g,其他指标应符合国标《GB1350-2009稻谷》。3、扣量及扣价条款:(1)、水分超过14.5%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水分>15.0%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2)、杂质超过1.0%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杂质>1.5%,买方收取5元/吨的过筛整理费,若杂质>1.7%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3)、67.5%≤出米率<68%扣价10元/吨,67%≤出米率<67.5%扣价20元/吨,出米率<67%买方有权拒收。3、扣量及扣价条款:(1)、水分超过14.5%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水分>15.0%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2)、杂质超过1.0%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杂质>1.5%,买方收取5元/吨的过筛整理费,若杂质>1.7%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3)、67.5%≤出米率<68%扣价10元/吨,67%≤出米率<67.5%扣价20元/吨,出米率<67%买方有权拒收。3、扣量及扣价条款:(1)、水分超过14.5%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水分>15.0%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2)、杂质超过1.0%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杂质>1.5%,买方收取5元/吨的过筛整理费,若杂质>1.7%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3)、67.5%≤出米率<68%扣价10元/吨,67%≤出米率<67.5%扣价20元/吨,出米率<67%买方有权拒收。3、扣量及扣价条款:(1)、水分超过14.5%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水分>15.0%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2)、杂质超过1.0%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杂质>1.5%,买方收取5元/吨的过筛整理费,若杂质>1.7%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3)、67.5%≤出米率<68%扣价10元/吨,67%≤出米率<67.5%扣价20元/吨,出米率<67%买方有权拒收。3、扣量及扣价条款:(1)、水分超过14.5%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水分>15.0%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2)、杂质超过1.0%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杂质>1.5%,买方收取5元/吨的过筛整理费,若杂质>1.7%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3)、67.5%≤出米率<68%扣价10元/吨,67%≤出米率<67.5%扣价20元/吨,出米率<67%买方有权拒收。3、扣量及扣价条款:(1)、水分超过14.5%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水分>15.0%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2)、杂质超过1.0%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杂质>1.5%,买方收取5元/吨的过筛整理费,若杂质>1.7%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3)、67.5%≤出米率<68%扣价10元/吨,67%≤出米率<67.5%扣价20元/吨,出米率<67%买方有权拒收。3、扣量及扣价条款:(1)、水分超过14.5%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水分>15.0%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2)、杂质超过1.0%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杂质>1.5%,买方收取5元/吨的过筛整理费,若杂质>1.7%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3)、67.5%≤出米率<68%扣价10元/吨,67%≤出米率<67.5%扣价20元/吨,出米率<67%买方有权拒收。3、扣量及扣价条款:(1)、水分超过14.5%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水分>15.0%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2)、杂质超过1.0%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杂质>1.5%,买方收取5元/吨的过筛整理费,若杂质>1.7%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3)、67.5%≤出米率<68%扣价10元/吨,67%≤出米率<67.5%扣价20元/吨,出米率<67%买方有权拒收。3、扣量及扣价条款:(1)、水分超过14.5%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水分>15.0%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2)、杂质超过1.0%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杂质>1.5%,买方收取5元/吨的过筛整理费,若杂质>1.7%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3)、67.5%≤出米率<68%扣价10元/吨,67%≤出米率<67.5%扣价20元/吨,出米率<67%买方有权拒收。3、扣量及扣价条款:(1)、水分超过14.5%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水分>15.0%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2)、杂质超过1.0%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杂质>1.5%,买方收取5元/吨的过筛整理费,若杂质>1.7%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3)、67.5%≤出米率<68%扣价10元/吨,67%≤出米率<67.5%扣价20元/吨,出米率<67%买方有权拒收。3、扣量及扣价条款:(1)、水分超过14.5%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水分>15.0%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2)、杂质超过1.0%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杂质>1.5%,买方收取5元/吨的过筛整理费,若杂质>1.7%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3)、67.5%≤出米率<68%扣价10元/吨,67%≤出米率<67.5%扣价20元/吨,出米率<67%买方有权拒收。3、扣量及扣价条款:(1)、水分超过14.5%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水分>15.0%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2)、杂质超过1.0%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杂质>1.5%,买方收取5元/吨的过筛整理费,若杂质>1.7%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3)、67.5%≤出米率<68%扣价10元/吨,67%≤出米率<67.5%扣价20元/吨,出米率<67%买方有权拒收。3、扣量及扣价条款:(1)、水分超过14.5%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水分>15.0%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2)、杂质超过1.0%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杂质>1.5%,买方收取5元/吨的过筛整理费,若杂质>1.7%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3)、67.5%≤出米率<68%扣价10元/吨,67%≤出米率<67.5%扣价20元/吨,出米率<67%买方有权拒收。3、扣量及扣价条款:(1)、水分超过14.5%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水分>15.0%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2)、杂质超过1.0%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杂质>1.5%,买方收取5元/吨的过筛整理费,若杂质>1.7%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3)、67.5%≤出米率<68%扣价10元/吨,67%≤出米率<67.5%扣价20元/吨,出米率<67%买方有权拒收。3、扣量及扣价条款:(1)、水分超过14.5%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水分>15.0%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2)、杂质超过1.0%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杂质>1.5%,买方收取5元/吨的过筛整理费,若杂质>1.7%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3)、67.5%≤出米率<68%扣价10元/吨,67%≤出米率<67.5%扣价20元/吨,出米率<67%买方有权拒收。3、扣量及扣价条款:(1)、水分超过14.5%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水分>15.0%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2)、杂质超过1.0%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杂质>1.5%,买方收取5元/吨的过筛整理费,若杂质>1.7%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3)、67.5%≤出米率<68%扣价10元/吨,67%≤出米率<67.5%扣价20元/吨,出米率<67%买方有权拒收。3、扣量及扣价条款:(1)、水分超过14.5%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水分>15.0%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2)、杂质超过1.0%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杂质>1.5%,买方收取5元/吨的过筛整理费,若杂质>1.7%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3)、67.5%≤出米率<68%扣价10元/吨,67%≤出米率<67.5%扣价20元/吨,出米率<67%买方有权拒收。3、扣量及扣价条款:(1)、水分超过14.5%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水分>15.0%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2)、杂质超过1.0%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杂质>1.5%,买方收取5元/吨的过筛整理费,若杂质>1.7%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3)、67.5%≤出米率<68%扣价10元/吨,67%≤出米率<67.5%扣价20元/吨,出米率<67%买方有权拒收。3、扣量及扣价条款:(1)、水分超过14.5%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水分>15.0%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2)、杂质超过1.0%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杂质>1.5%,买方收取5元/吨的过筛整理费,若杂质>1.7%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3)、67.5%≤出米率<68%扣价10元/吨,67%≤出米率<67.5%扣价20元/吨,出米率<67%买方有权拒收。3、扣量及扣价条款:(1)、水分超过14.5%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水分>15.0%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2)、杂质超过1.0%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杂质>1.5%,买方收取5元/吨的过筛整理费,若杂质>1.7%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3)、67.5%≤出米率<68%扣价10元/吨,67%≤出米率<67.5%扣价20元/吨,出米率<67%买方有权拒收。3、扣量及扣价条款:(1)、水分超过14.5%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水分>15.0%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2)、杂质超过1.0%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杂质>1.5%,买方收取5元/吨的过筛整理费,若杂质>1.7%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3)、67.5%≤出米率<68%扣价10元/吨,67%≤出米率<67.5%扣价20元/吨,出米率<67%买方有权拒收。3、扣量及扣价条款:(1)、水分超过14.5%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水分>15.0%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2)、杂质超过1.0%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杂质>1.5%,买方收取5元/吨的过筛整理费,若杂质>1.7%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3)、67.5%≤出米率<68%扣价10元/吨,67%≤出米率<67.5%扣价20元/吨,出米率<67%买方有权拒收。4、对采购合同入库新粮,如双方对检验结果存在争议,可申请由中储粮上海直属库检测中心进行复检,此复检为最终结果。4、对采购合同入库新粮,如双方对检验结果存在争议,可申请由中储粮上海直属库检测中心进行复检,此复检为最终结果。4、对采购合同入库新粮,如双方对检验结果存在争议,可申请由中储粮上海直属库检测中心进行复检,此复检为最终结果。4、对采购合同入库新粮,如双方对检验结果存在争议,可申请由中储粮上海直属库检测中心进行复检,此复检为最终结果。4、对采购合同入库新粮,如双方对检验结果存在争议,可申请由中储粮上海直属库检测中心进行复检,此复检为最终结果。4、对采购合同入库新粮,如双方对检验结果存在争议,可申请由中储粮上海直属库检测中心进行复检,此复检为最终结果。4、对采购合同入库新粮,如双方对检验结果存在争议,可申请由中储粮上海直属库检测中心进行复检,此复检为最终结果。4、对采购合同入库新粮,如双方对检验结果存在争议,可申请由中储粮上海直属库检测中心进行复检,此复检为最终结果。4、对采购合同入库新粮,如双方对检验结果存在争议,可申请由中储粮上海直属库检测中心进行复检,此复检为最终结果。4、对采购合同入库新粮,如双方对检验结果存在争议,可申请由中储粮上海直属库检测中心进行复检,此复检为最终结果。4、对采购合同入库新粮,如双方对检验结果存在争议,可申请由中储粮上海直属库检测中心进行复检,此复检为最终结果。4、对采购合同入库新粮,如双方对检验结果存在争议,可申请由中储粮上海直属库检测中心进行复检,此复检为最终结果。4、对采购合同入库新粮,如双方对检验结果存在争议,可申请由中储粮上海直属库检测中心进行复检,此复检为最终结果。4、对采购合同入库新粮,如双方对检验结果存在争议,可申请由中储粮上海直属库检测中心进行复检,此复检为最终结果。4、对采购合同入库新粮,如双方对检验结果存在争议,可申请由中储粮上海直属库检测中心进行复检,此复检为最终结果。4、对采购合同入库新粮,如双方对检验结果存在争议,可申请由中储粮上海直属库检测中心进行复检,此复检为最终结果。4、对采购合同入库新粮,如双方对检验结果存在争议,可申请由中储粮上海直属库检测中心进行复检,此复检为最终结果。4、对采购合同入库新粮,如双方对检验结果存在争议,可申请由中储粮上海直属库检测中心进行复检,此复检为最终结果。4、对采购合同入库新粮,如双方对检验结果存在争议,可申请由中储粮上海直属库检测中心进行复检,此复检为最终结果。4、对采购合同入库新粮,如双方对检验结果存在争议,可申请由中储粮上海直属库检测中心进行复检,此复检为最终结果。4、对采购合同入库新粮,如双方对检验结果存在争议,可申请由中储粮上海直属库检测中心进行复检,此复检为最终结果。4、对采购合同入库新粮,如双方对检验结果存在争议,可申请由中储粮上海直属库检测中心进行复检,此复检为最终结果。5、执行实行“先货后款”。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入库期内按到货进度付款,到货数量为到货验收合格后结算单数量;待支付至总货款的90%以后暂停支付,剩余10%货款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结清。5、执行实行“先货后款”。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入库期内按到货进度付款,到货数量为到货验收合格后结算单数量;待支付至总货款的90%以后暂停支付,剩余10%货款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结清。5、执行实行“先货后款”。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入库期内按到货进度付款,到货数量为到货验收合格后结算单数量;待支付至总货款的90%以后暂停支付,剩余10%货款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结清。5、执行实行“先货后款”。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入库期内按到货进度付款,到货数量为到货验收合格后结算单数量;待支付至总货款的90%以后暂停支付,剩余10%货款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结清。5、执行实行“先货后款”。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入库期内按到货进度付款,到货数量为到货验收合格后结算单数量;待支付至总货款的90%以后暂停支付,剩余10%货款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结清。5、执行实行“先货后款”。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入库期内按到货进度付款,到货数量为到货验收合格后结算单数量;待支付至总货款的90%以后暂停支付,剩余10%货款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结清。5、执行实行“先货后款”。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入库期内按到货进度付款,到货数量为到货验收合格后结算单数量;待支付至总货款的90%以后暂停支付,剩余10%货款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结清。5、执行实行“先货后款”。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入库期内按到货进度付款,到货数量为到货验收合格后结算单数量;待支付至总货款的90%以后暂停支付,剩余10%货款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结清。5、执行实行“先货后款”。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入库期内按到货进度付款,到货数量为到货验收合格后结算单数量;待支付至总货款的90%以后暂停支付,剩余10%货款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结清。5、执行实行“先货后款”。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入库期内按到货进度付款,到货数量为到货验收合格后结算单数量;待支付至总货款的90%以后暂停支付,剩余10%货款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结清。5、执行实行“先货后款”。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入库期内按到货进度付款,到货数量为到货验收合格后结算单数量;待支付至总货款的90%以后暂停支付,剩余10%货款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结清。5、执行实行“先货后款”。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入库期内按到货进度付款,到货数量为到货验收合格后结算单数量;待支付至总货款的90%以后暂停支付,剩余10%货款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结清。5、执行实行“先货后款”。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入库期内按到货进度付款,到货数量为到货验收合格后结算单数量;待支付至总货款的90%以后暂停支付,剩余10%货款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结清。5、执行实行“先货后款”。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入库期内按到货进度付款,到货数量为到货验收合格后结算单数量;待支付至总货款的90%以后暂停支付,剩余10%货款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结清。5、执行实行“先货后款”。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入库期内按到货进度付款,到货数量为到货验收合格后结算单数量;待支付至总货款的90%以后暂停支付,剩余10%货款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结清。5、执行实行“先货后款”。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入库期内按到货进度付款,到货数量为到货验收合格后结算单数量;待支付至总货款的90%以后暂停支付,剩余10%货款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结清。5、执行实行“先货后款”。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入库期内按到货进度付款,到货数量为到货验收合格后结算单数量;待支付至总货款的90%以后暂停支付,剩余10%货款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结清。5、执行实行“先货后款”。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入库期内按到货进度付款,到货数量为到货验收合格后结算单数量;待支付至总货款的90%以后暂停支付,剩余10%货款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结清。5、执行实行“先货后款”。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入库期内按到货进度付款,到货数量为到货验收合格后结算单数量;待支付至总货款的90%以后暂停支付,剩余10%货款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结清。5、执行实行“先货后款”。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入库期内按到货进度付款,到货数量为到货验收合格后结算单数量;待支付至总货款的90%以后暂停支付,剩余10%货款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结清。5、执行实行“先货后款”。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入库期内按到货进度付款,到货数量为到货验收合格后结算单数量;待支付至总货款的90%以后暂停支付,剩余10%货款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结清。5、执行实行“先货后款”。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入库期内按到货进度付款,到货数量为到货验收合格后结算单数量;待支付至总货款的90%以后暂停支付,剩余10%货款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结清。上海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合同(粳稻谷)合同编号:买方: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卖方:(以下简称“卖方”)交易类型:竞价交易签订时间:年月日履约期限:本合同中的履约期限是指本合同的执行时间。作业期限:本合同中的作业期限是指执行合同过程中具体出入库作业时间。履约期限≥作业期限买卖双方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就买卖双方于上海粮食交易中心进行粮食交易的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所在竞价专场对应的《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网上竞价采购交易细则(2023年2月)》(以下合称“《交易细则》”,买卖双方同意遵守《交易细则》,并将《交易细则》的规定视为本合同的附件),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物1.1粮食品种:粳稻谷。1.2粮食产地:江苏省、上海市。1.3生产时间:2022年。1.4粮食指标主要质量指标标准:等级:三等水分%:≤14.5出米率%:≥68谷外糙米%:≤2色泽、气味:正常杂质%:≤1出糙率%:≥77互混率%:≤5黄粒米%:≤1整精米率%:≥55非标品质量执行标准:1、水分14.5%以内(超过14.5%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水分>15.0%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2、杂质1.0%以内(超过1.0%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杂质>1.5%,买方收取5元/吨的过筛整理费,若杂质>1.7%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3、出糙率≥77%,整精米率≥55%;4、出米率在68%以上,67.5%≤出米率<68%扣价10第1页/共6页元/吨,67%≤出米率<67.5%扣价20元/吨,出米率<67%买方有权拒收;5、黄粒米<1%,互混粒<5%,脂肪酸值≤18mgKOH/100g,色泽、气味正常,其他指标应符合国标中等以上,符合稻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镉<0.2mg/kg,铅<0.2mg/kg。若指标无法达到上述任意一条要求,买方均有权拒收主要食品卫生指标标准:镉<0.2mg/kg,铅<0.2mg/kg1.5粮食数量:吨。1.6实际储存地点: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有限公司。1.7交收仓(罐)区:库内。第二条价格条款2.1结算单价:货物单价为:买方散粮船(车)板交货价人民币元/吨(大写为人民币每吨)。2.2合同总价款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为人民币整)。第三条结算方式3.1付款方式买卖双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3.1.4条进行交货及付款。先款后货3.1.1全额先款后货3.1.2按到款进度逐批发货先货后款3.1.3货到并确认后一次性付款3.1.4按到货批次逐批确认、逐批付款付款条件:执行实行“先货后款”。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入库期内按到货进度付款,到货数量为到货验收合格后结算单数量;待支付至总货款的90%以后暂停支付,剩余10%货款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结清。3.2发票卖方按照买方要求分批或一次性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效发票。第四条货物包装4.1包装物种类:散装。第五条履约及验收方式5.1执行时间5.1.1本合同履约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本合同作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5.1.2如卖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交货或者买方未在约定的提货期内提货,且双方协调未达成一致的,可向上海粮食交易中心商务提交商务调解申请,由上海粮食交易中心按照商务调解流程进行处理。5.2交货地址交货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通海路255号。5.3验货方式5.3.1卖方将货物在交货地点交付时,买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检验。5.3.2对采购合同入库新粮,如双方对检验结果存在争议,可申请由中储粮上海直属库检测中心进行复检,此复检为最终结果。第六条违约责任6.1违约责任6.1.1买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卖方价款的,卖方有权要求其及时支付,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赔偿。6.1.2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数量、日期交付标的物的,买方有权要求其及时交付标的物,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但迟延交货是由买方未按约定提货或者日提货量安排不合理等买方原因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买方自行承担。6.1.3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的,买方应立即停止提货或接收货物,双方可协商解决扣量扣价问题或解约。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6.2违约处理办法发生违约行为后,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双方可自行在平台交割完结环节做违约处理;对于买卖双方未协商一致但同意通过上海粮食交易中心调解或第三方机构进行纠纷解决的,上海粮食交易中心有权按调解结果或有效裁决文书对涉及违约会员的保证金进行清算,并将过错方违约数量对应的履约保证金划转至无过错方账户,无过错方相应资金予以退还;对于买卖双方协商过程中,违约方10个自然日内未确认且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同同意,上海粮食交易中心有权按照《交易细则》进行相应处理。6.2.3全部无法履行或履行迟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6.2.4对于进行虚假交易、恶意交易行为方,其保证金将由上海粮食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细则》直接全额扣除。第七条免责条款7.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或履行迟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7.2因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中央储备粮相关政策的调整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接受政策调整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解决纠纷方式因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不能解决时,合同双方按《交易细则》“交割异议”条款处理。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9.1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买卖双方应及时在上海粮食交易中心中做“申请变更”处理,并在合同有效执行期内形成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合并形成最终的交易合同。9.2一方单方违约造成在本合同履约期限内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另一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或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9.3成交合同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完成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不再继续执行时,双方可以终止该合同。上海粮食交易中心按《交易细则》规定返还保证金。9.4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第十条通知10.1与本合同相关的通知(包括司法、行政通知)均发送至买卖双方在本合同签署页所载明的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处,请买卖双方如实填写完整相关联系方式。如买卖双方未准确填写、填写不完整或者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等有变更未及时通知对方,由此产生的全部不利后果自行承担。10.2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中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时,该方应在变化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通知另一方。如逾期未通知,则另一方依据本条规定向上述地址发出的通知将被视为已被送达。第十一条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应当对交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公告》、《交易细则》、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或获取的任何信息向第三人保密,不得就交易内容向第三人或通过任何媒体进行宣传、传播、提供和共享。违反保密义务视为违约,由此造成任何一方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国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和披露,因公司内部检查向公司内控机构提供和披露,以及受不可抗力影响的情形除外。第十二条司法介入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合同一方发生下列事由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仅以通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上海粮食交易中心立即按照未履行数量将保证金划转为违约金,同时保留对保证金不足以覆盖损失的部分向发生该事由一方的追偿权。(1)受到国家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发出的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2)受到第三人提出的财产冻结、查封、扣押、强制执行或拍卖的申请时;(3)自身提出或受到他人提出的破产、强制清算、公司重整手续的申请时;(4)发生支票、汇票被拒付或发生无力支付、停止支付时;(5)决定解散、合并、分立、减资、转让营业的全部或重要部分时;(6)被认为发生类似第(1)项至第(5)项的其他情况时。(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为签署页,无合同正文)买方单位名称: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有限公司签章:单位地址:上海市上海市闵行区通海路255号法定代表人:朱雪峰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021-64504967传真:021-6450496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帐号:00112595500000270541邮政编码:200241年月日卖方单位名称:签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年月日2023年2月22日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竞价采购交易公告受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粮食交易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粮食交易中心”)将通过网上竞价交易的方式采购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交易品种和数量本次竞价采购2022年江苏或上海产粳稻谷3096吨,采购标的粳稻谷的具体质量要求清单、交货库点和合同样本(包括交货期限)和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网上竞价采购交易细则(2023年2月)等信息请详见本公告附件。二、时间及交易对象(1)报名时间:2023年2月20日—2月22日(2)交易时间:2023年2月22日下午14:00(3)交易对象:参加竞价交易的买方客户为自愿报名的,注册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国内粮食加工、经营企业。三、报名须知报名客户须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具有粮食加工资格的企业须提供单位粮食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和交易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网上竞价交易报名表》、《竞价交易授权书》、《网上交易承诺书》、《会员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告知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CW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交易会员电子印章效果确认书》到上海粮食交易中心办理会员注册报名手续。已向上海粮食交易中心提供上述材料的企业在报名时,只需提供《网上竞价交易报名表》即可。特别注意:1、上海粮食交易中心采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省储交易系统开展地方储备粮网上交易活动,请报名会员单位详见《上海市地方储备粮网上交易操作步骤》。2、报名会员企业数量必须为3家及以上,如果少于3家,则取消本场交易会,上海粮食交易中心将另行组织交易。3、本次成交合同验收采用扣量及扣价,具体条款:(1)、水分超过14.5%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水分>15.0%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2)、杂质超过1.0%部分按0.1:0.13例扣量,若杂质>1.5%,买方收取5元/吨的过筛整理费,若杂质>1.7%买方原则上有权拒收;(3)、67.5%≤出米率<68%扣价10元/吨,67%≤出米率<67.5%扣价20元/吨,出米率<67%买方有权拒收。4、本次成交合同结算实行“先货后款”。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入库期内按到货进度付款,到货数量为到货验收合格后结算单数量;待支付至总货款的90%以后暂停支付,剩余10%货款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四、预交保证金保证金到账后方能参加交易,具体标准为:按拟竞卖数量,预交200元/吨履约保证金和20元/吨的交易保证金。报名和保证金付款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22日上午11点,凡汇款(保证金)请及时将汇款单传真021-35870340,注明:1、汇款单位名称和客户编码。2、传真件写明汇款用途为“中央储备粮竞价采购保证金”。银行账号:单位全称:上海粮食交易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1630803003604399开户行:上海银行闸北支行(联行号:325290004013)五、报名地点上海市杨浦区通北路390号上粮大厦11楼。六、交易程序和交割流程1、本场交易按一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进行交易。2、交易成交后,成交客户必须在2023年2月27日前到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通海路255号)盖章签署《粮食买卖合同》和《成交确认单》,并于自2023年3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29日前完成合同全部交货数量,且通过合同要求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的验收。七、交易手续费上海粮食交易中心为拓展和鼓励中储粮进平台交易,暂免收取买卖双方的交易手续费。八、其它:(1)《网上竞价交易报名表》、《上海市地方储备粮网上交易操作步骤》等交易相关材料请在上海粮食交易中心网站“沪粮网”(www.shyouandme.com)的《入市指南》版块中自行下载查看。(2)联系电话:交易部:(021)63511110、35870340(传真)财务部:(021)35870329监督电话:(021)35870320上海粮食交易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中央储备粮 粳稻谷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