炉磨煤机石子煤排放系统改造 布袋除尘器及附属招标公告(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23)
一、项目介绍
黄河西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炉磨煤机石子煤排放系统改造项目布袋除尘器及附属
二、报价须知
1、请认真阅读采购文件及相关附件,必须按文件要求上传加盖公章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报价为含税总价(报价单位为元);响应文件以PDF附件的形式必须上传;分项报价在上传的响应文件中体现,响应文件每页必须加盖报价单位公章,未盖章者按废标处理。同时上传Word版分项报价文件。2、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采购失败的,将纳入供应商考核:如发现参与报价供应商之间有关联关系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将废止本次采购,并按集团相关办法对供应商进行评价考核,实施处罚;如出现“IP地址相同”等特别严重不良行为的,将供应商列入黑名单,并且五年之内不得参与我公司的所有采购业务。3、采购文件报价后在答疑澄清中下载。
三、基本信息
采购方案名称
黄河西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炉磨煤机石子煤排放系统改造项目布袋除尘器及附属
采购单位
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类型
货物(物资)
采购项目类别
1002
工程项目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黄河西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炉磨煤机石子煤排放系统改造项目布袋除尘器及附属
寻源类型
询价
寻源方式
合格供应商公开
评审原则
经评审最低价法
是否紧急采购
否
四、报价要求
结算币种
人民币
报价截止前是否允许 供应商修改报价
允许
是否缴纳保证金
否
保证金金额(元)
报价开始时间
2023-03-14 11:08:11
报价截止时间
2023-03-17 11:08:11
答疑/澄清时间
2023-03-14 11:08:14 至 2023-03-16 11:08:11
五、产品信息
序号
计划号
物料编码
物料描述
物料组
物料组描述
采购明细
数量
计量单位
计量单位描述
标段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计划采购时间
计划交货日期
安装时间
需求单位
交货地址
用途及说明
1
1
CT0000001
锅炉
1.000
项
2023-02-01
2023-04-30
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六、联系人信息
联系人
高豪龙
询价单位
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029-82001811
传真
邮编
手机
18792445362
联系地址
七、附件
询价文件——黄河西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炉磨煤机石子煤排放系统改造项目布袋除尘器及附属.doc询价文件——黄河西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炉磨煤机石子煤排放系统改造项目布袋除尘器及附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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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熊华育一!1CHINAHUANENG黄河西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炉磨煤机石子煤排放系统改造项目布袋除尘器及附属询价采购文件采购编号:采购人: 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 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日 期: 2023年3月 目录第一章采购公告/采购邀请函1第一章采购公告(合格供应商公开)2一、项目介绍2二、报价须知2三、基本信息3四、报价要求3五、采购需求信息3六、联系人信息3七、附件4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1.适用范围72.定义73.询价费用74.现场踏勘75.采购文件的构成76.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87.编制基本要求88.语言和计量单位99.报价910.报价货币911.响应保证金1012.采购有效期1013.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1014.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1115.询价小组1116.开启响应文件1117.评审方法1118.确定成交供应商1119.采购结果公告1120.成交通知1121.签订合同1122.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12第三章评审办法13一、总则13二、评审方法13三、评审程序13四、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1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6第五章采购需求49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50一、授权委托书53二、报价部分54三、商务部分56四、技术部分58五、偏差表59第一章采购公告/采购邀请函第一章采购公告(合格供应商公开)黄河西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炉磨煤机石子煤排放系统改造项目布袋除尘器及附属询价公告项目介绍1.项目概况:黄河西宁热电有限公司位于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西堡镇,电厂1号炉制粉系统磨煤机采用ZGM95G-II型中速辊式磨煤机。每台锅炉配5台磨煤机。燃用设计煤种时,4台磨运行,1台磨备用,单台磨煤机最小出力14.6(设计煤)t/h。磨煤机石子煤量较投产初期明显增大,本项目采用高效环保型石子煤负压气力输送技术,实现改造后#1炉石子煤排渣能力可以达到10t/h,系统完全自动运行,现场环境明显改善。本工程需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及附属设备,具体见报价明细表。2.交货/施工/服务地点:黄河西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炉磨煤机石子煤排放系统改造项目现场。3.采购内容:布袋除尘器及附属设备。4.交货期/施工期/服务期:合同签订后两周或以甲方通知交货时间为准。5.其他需要说明内容:/。二、报价须知1.供应商通用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为华能集团供应商库内合格供应商,且未处于暂停参加采购活动的处罚期限内,满足供应商参与业务的权限。(2)近三年没有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服务/工程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3)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4)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不存在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互联网协议地址(IP地址)信息检查一致的情况。(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询价;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询价项目。(7)不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和华能集团相关制度的情况。2.供应商专用资格要求:无。三、基本信息采购方案名称布袋除尘器及附属采购单位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采购项目类型£服务R物资 £工程采购项目类别设备工程项目编号GA-CA-066-2022工程项目名称黄河西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炉磨煤机石子煤排放系统改造项目寻源类型询价寻源方式合格供应商公开评价原则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是否紧急采购£是 R否四、报价要求结算币种人民币报价截止前是否允许 供应商修改报价R是 £否是否缴纳保证金否保证金金额(元)/报价开始时间报价截止时间答疑/澄清时间采购需求信息六、联系人信息联系人(采购人)高先生询价单位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9-82001811传真/邮编710054Email/手机18792445362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翔路99号博源广场A座七、附件只接受供应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线上对需要澄清的内容提出问询。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2.1采购人及联系方式采 购 人: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雁翔路99号博源广场A座邮 编:710054电 话:029-82001811电子邮箱:/联 系 人:高先生2.4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方式(如有)/4.1踏勘现场R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6.1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供应商需在华能电子商务平台显示的澄清截止时间24小时前在华能电子商务平台提出澄清问题。对采购文件进行的澄清、修改、补充距报价截止时间不足24小时的,将相应延长报价截止时间。9.6最高限价R无□有,最高限价: 9.7采购代理服务费R无□有,服务费收取标准: 取费按类型(工程、货物或服务)、分标段(包)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中规定的计费原则标准计取。9.8供应商报价的其他要求采购人指定的增值税税种:R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限制。10报价货币R人民币□其他: 11.1响应保证金R无□有,按照以下方式: 响应保证金的金额: 响应保证金的形式: 响应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华能电子商务平台采购公告中显示的报价截止时间。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12.1采购有效期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 120 个日历日(注:原则上不少于120日历日,最长不超过180日历日)13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华能电子商务平台显示的递交截止时间为准响应文件递交地址:华能电子商务平台(http://ec.chng.com.cn/)16开启响应文件开启响应文件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8成交供应商的推荐原则R一个采购项目,只能推荐一个成交供应商。□一个采购项目,按照物料行,可以推荐多个成交供应商。21.3履约担保R不提供□提供,履约担保金额: 履约担保形式: 22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1.为了便于描述采购物资技术性能指标,特引用了配套设备(部件或材料)的名称、型号、厂家等,但该名称、型号、厂家等不作为报价的唯一选择,但供应商响应的设备(部件或材料)须满足或高于引用配套设备(部件或材料)的技术性能指标,并保证与原设施或装置的配套。若报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与询价文件提供的不一致时,在报价文件中必须提供详细的参数对比表,对投标(报价)产品的详细技术参数与询价文件要求的名称、型号所对应的参数进行详细对比,以证明技术性能满足或高于询价文件的技术性能指标。若不提供对比表,视同不能满足技术评审。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人批准后,否决其投标。(一)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二)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概算,且超出采购人支付能力的。3.供应商注意事项:未按要求响应采购文件中实质性条款的(不局限于资格条件、交货时间、付款条件等)可能会被否决其响应文件,具体内容见“第三章评审办法第三款评审程序”。备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1.适用范围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项目公告/邀请函中所述项目。2.定义2.1采购人:指依法提出采购项目进行采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采购人及联系方式见前附表。2.2供应商:指响应询价采购,参与询价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3成交供应商:指最终被授予合同的供应商。2.4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设立并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专业组织,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方式见前附表。3.询价费用供应商应承担与其参加询价有关的所有费用。不论询价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询价有关的费用,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现场踏勘4.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4.2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3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5.采购文件的构成5.1采购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询价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第一章采购公告/采购邀请函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第三章评审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5.2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过程中,如发现下载不成功或下载的文件格式有误等问题请务必于采购文件发售期内联系电子商务平台客服热线。如果供应商不按上述要求提出而造成不良后果,电子商务平台不承担责任。5.3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报价被拒绝。5.4响应文件一经递交成功即表示供应商确认采购文件的法律效力,并对此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响应,承担与采购文件要求相适应的民事、经济和法律责任。5.5由于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误解与疏忽或报价误差,而导致询价失败或成交后的任何风险,其责任均由供应商自负。6.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6.1任何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提出澄清问题。6.2在询价报价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原则上采购人应在收到澄清请求24小时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给予书面答复。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均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在收到通知后进行确认。如果供应商不予确认,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3为使供应商有充分时间对采购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修改、补充距报价截止时间不足24小时的,应将报价截止时间延长至本次澄清答复、修改、补充时间点后的24小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7.编制基本要求7.1供应商应在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采购文件所有内容(包括所有的澄清、修改、补充内容)的基础上,按照“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编制完整的响应文件。7.2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并接受采购人对其中任何资料在合同最终授予前进一步审查的要求,如若存在供应商利用弄虚作假等不当手段谋取成交的,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予以否决,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7.3如果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采购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给评审造成困难,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7.4如供应商没有对本采购文件的要求提出偏离,采购人可认为供应商完全接受和同意本采购文件的要求。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未提出偏离条款的,均被视为接受和同意。响应文件与采购文件有偏离之处,无论多么微小,均应按采购文件格式要求统一汇总说明。8.语言和计量单位8.1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的凡与采购有关的来往信函和文件均使用中文,若其中有其它语言的书面材料,则应附有中文译文,并以中文译文为准。8.2除非采购文件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9.报价9.1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内容、责任范围以及技术要求条件进行报价。并按报价部分规定的格式报出分项价格和总价。9.2供应商报价应包括供应商成交后为完成采购文件约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9.3供应商必须根据采购文件报价格式进行报价,若供应商提供免费服务,应在响应文件中说明或在报价表中填“免费”,否则视为已包含在总报价中。9.4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9.5响应文件中标明的最终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9.6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如超过最高限价,将予以否决,最高限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9.7采购代理服务费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的,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供应商计入报价,但不单独列项,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9.8供应商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报价货币采用人民币报价,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有明确规定的除外。11.响应保证金11.1应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额和形式的响应保证金,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应满足采购有效期的要求。11.2任何未按第11.1款规定提交响应保证金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而予以拒绝。11.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响应保证金可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采购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2)供应商被通知成交后,拒绝签订合同(即不按成交时规定的技术服务方案、价格等签订合同)或没有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11.4响应保证金的退还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采购人/采购代理单位向成交供应商退还扣除代理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同时退还未成交供应商响应保证金。12.采购有效期12.1采购有效期自本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生效,并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采购有效期内保持有效。采购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12.2采购人可于采购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答复表示同意,并相应延长响应保证金有效期,此时供应商不能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改;供应商若不同意延长采购有效期,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给予明确答复,此时供应商被视为自动退出本次采购活动,响应保证金予以全额退还。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中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的规定将在延长后的采购有效期内继续有效。13.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13.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成功上传至电子商务平台,则视为响应文件已递交。13.2采购人将拒绝接受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上传响应文件至电子商务平台。14.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14.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14.2供应商不得在采购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15.询价小组15.1采购人将按照《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询价小组。15.2询价小组负责评审工作,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出具评审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16.开启响应文件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开启响应文件。17.评审方法评审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标准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18.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按询价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原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9.采购结果公告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采购结果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公告,采购结果公告应列出询价文件规定的成交供应商资质、业绩、交货期(工期或服务期)、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等情况。20.成交通知20.1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20.2《成交通知书》将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21.签订合同21.1成交供应商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到指定地点按采购活动双方最终确认的合同条款与采购人签订合同。21.2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21.3采购文件中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担保的,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前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22.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第三章评审办法一、总则1.评审依据1.1《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1.2采购文件及其有效的补充文件。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二、评审方法本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三、评审程序询价小组评审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部分。1.初步评审询价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评审内容如下:1.1供应商资格条件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1.2供应商是否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或金额不足(如有);1.3响应文件是否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1.4供应商报价是否超出最高限价(如有);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询价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7)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互联网协议地址(IP地址)信息检查一致;1.6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它否决条款。如发生上述条款中的任何一项,初步审查将视为不合格,供应商只有通过初步评审,才能进入详细评审。2.详细评审详细评审包括商务、技术和价格评审。如详细评审阶段,商务、技术、价格评审中有一项不通过,将视为否决供应商。2.1商务评审,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主要包括交货期/工期/服务期、付款条件、商务偏离等。2.2技术评审,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主要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要求等。2.3报价评审,以供应商在电子商务平台线上填报的总报价为准作为最终报价,如果平台报价异常的,询价小组可向供应商进行书面澄清,如供应商确认平台报价错误时,应当将其否决。询价小组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比较。询价小组不得同某一供应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3.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3.1在评审过程中,询价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询价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3.3询价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询价小组的要求。如不按询价小组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可以否决其响应文件。4.评审报告4.1在评审各阶段的结论,如评审人员有不同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得出最终评审结论。4.2询价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如果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询价小组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四、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本次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询价小组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算术性修正后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推荐1~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若经评审的价格相同,按满足资格条件业绩要求的业绩数量多者优先;如业绩数量也相等时,由询价小组投票确定。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国华台能华华CHINAHUANENG黄河西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炉磨煤机石子煤排放系统改造项目布袋除尘器及附属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买方(甲方):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卖方(乙方):2023年月西安目录合同协议书1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21.一般约定22.合同范围53.合同价格与支付5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6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7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97.技术服务118.质量保证期129.质保期服务1310.履约保证金1311.保证1312.知识产权1413.保密1514.违约责任1515.合同的解除1616.不可抗力1617.争议的解决16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81.一般约定182.合同范围183.合同价格与支付194.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215.质量保证期246.履约保证金(如有预付款)257.违约责任258.不可抗力269.争议的解决2610.合同生效、变更、暂停、终止及其它26附件1供货安全协议30合同协议书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黄河西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炉磨煤机石子煤排放系统改造项目布袋除尘器及附属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已接受(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供货要求;(7)分项报价表;(8)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10)其他合同文件(如买卖双方举行的联络会议或其他会谈所作的纪要,经双方签字并同意后可作为合同的一部分)。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整(¥)。4.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5.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6.本合同协议书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买方:(盖章)年月 日卖方:(盖章)年月 日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2)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4)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6)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7)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8)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9)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1)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2)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3)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3合同价格(1)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2)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1.1.4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1.1.5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1.1.6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1.1.7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1.1.8考核(性能指标考核试验):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试验)。1.1.9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1.1.10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1.1.11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1.1.12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1.1.13工程(1)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2)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或项目所在场所,合同设备的安装地点。(3)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4)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5)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供货要求;(8)分项报价表;(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11)其他合同文件。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1.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在合同协议书上加盖合同章后,合同生效,以盖章时间较晚的日期为生效日期。1.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章后生效。1.5联络1.5.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1.5.2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1.5.3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1.6联合体1.6.1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1.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1.6.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1.7转让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2.合同范围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3.合同价格与支付3.1合同价格3.1.1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3.2合同价款的支付(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3.3买方扣款的权利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4.1监造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4.1.1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4.1.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4.1.3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4.1.4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4.1.5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4.2交货前检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4.2.1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4.2.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4.2.3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4.2.4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5.1包装5.1.1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5.1.2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5.2标记5.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5.2.2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5.3运输5.3.1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5.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5.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5.3.4卖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5.4交付5.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5.4.2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5.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6.1开箱检验6.1.1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1)合同设备交付时;(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6.1.3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6.1.4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6.1.5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6.1.6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6.1.7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6.1.8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6.2安装、调试6.2.1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6.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6.2.3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6.3考核6.3.1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6.3.2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6.3.3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6.3.4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6.3.5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6.4验收6.4.1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6.4.2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6.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6.4.4在第6.4.2项和第6.4.3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6.4.5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7.技术服务7.1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7.2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7.3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7.4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8.质量保证期8.1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12个月,即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之日起12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12个月。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6个月。8.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8.3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最终验收证书)。8.4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12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8.5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6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8.6在第8.4款和第8.5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9.质保期服务9.1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做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9.2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9.3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9.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10.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11.保证11.1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11.2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11.3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11.4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11.5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11.6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11.7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11.8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12.知识产权12.1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12.3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12.4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13.保密13.1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13.2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14.违约责任14.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4.2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15.合同的解除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16.不可抗力16.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16.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16.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17.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阐明、修改或补充。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条款为准。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分包商:指由本合同的卖方将本合同任何部分转包给的任何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1.1.2最后一批交货(末批货物):指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其总价值已达到合同总价的98%或以上,并且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余下设备应在不影响项目进度的情况下,于机组验收(临时验收)前交齐。1.1.3试运行:指对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后进入商业运行前的运行。1.1.4临时验收(预验收):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考核结果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所有保证值后进行的验收。1.1.5最终验收:指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质期满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验收。2.合同范围2.1卖方为买方项目供应的设备,包括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设计、设备、材料、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和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该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设计性能应符合技术规范的性能保证值要求,并包括为保证合同设备安全、可靠、经济、高效和稳定运行所需的设计服务、安装、调试、试运行、商业运行、维修所需要的技术服务(以下称“技术服务”)。卖方提供的供货范围、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按本合同有关附件执行。本合同货物为: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见采购价格清单(见本合同附表1)。具体数量及规格以报价清单为准。2.2合同设备的技术规范、指标、性能和有关技术条件见本合同附件。2.3卖方负责本合同设备相应的设计服务及技术资料,其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内。2.4卖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派遣代表到合同设备的安装现场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和性能保证考核试验进行技术服务。2.5卖方应负责对买方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其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内。2.6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十年内,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免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最新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及技术方面的改进资料,提供这些资料不构成任何专利转让和技术转让。并有义务继续以优惠的价格和条件供应买方为维护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2.7在合同设备临时验收后,对机组进行第一次停机检查和修理时,卖方有义务根据买方需要随时派出技术人员参加指导工作。2.8双方确认的本合同设备的供货商及分包商,未经买方同意不得改变。对于卖方选择的设备分包商,必须事先经买方确认。卖方应对分包设备的设计、质量、交货进度、接口、技术服务等技术和商务方面的问题负全责。2.9为满足工期进度要求,技术协议签署后,卖方应按合同附件的要求及时向买方提供所需技术资料和图纸。2.10质量技术标准:本合同项下的合同设备,应符合本合同技术协议和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技术协议是指本合同的附属协议,是对合同设备的技术要求,即《黄河西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炉磨煤机石子煤排放系统改造项目布袋除尘器及附属技术协议》。2.11本合同项下,卖方在交付合同设备时应当一并提交的技术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发货清单、合格证、材料材质证明书(如有)及其他质量证明文件一正一副(材料材质证明书必须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否则买方有权不予验收或直接按照合同设备检验不合格处理。2.1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清单中未列出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的保证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将其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2.13交货日期:合同签订后两周内,具体以甲方要求到货时间为准。3.合同价格与支付3.1合同价格3.1.1本合同中规定的由卖方供应的合同设备和技术资料、设计服务、随机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技术指导服务的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该合同价格中不含税价为人民币元,增值税税金为人民币元,增值税税率为%。上述合同总价为固定价格。3.1.2上述合同总价中第3.1.1条第(1)项的设备价格、第(2)项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价格是DDP(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年版)项目施工现场买方指定地点交货价格,包括适于长途内陆运输和多次装卸搬运的坚固包装,以及货物堆放和装到车辆、运输保险和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进行车板交货的一切费用。3.1.3上述合同总价包括技术资料的费用及合同设备相应的设计服务费用。3.1.4合同设备的“技术资料”应由卖方负责交付买方,卖方应负担所有的相关的费用。3.1.5上述合同总价中第3.1.1条第(3)项技术指导服务费应包括按本合同规定的卖方服务范围和卖方技术指导人员费用,包括为买方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费,但不包括买方人员赴生产制造厂(包括国外厂家)的交通、食宿费用。3.1.6“合同设备”总价的详细分项价格表见本合同附件。3.1.7虽然本合同附件包括了所有设备、资料、备品备件、设计服务及技术指导服务,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有任何漏项、短缺、在合同中并未列入和未提供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需要来满足本合同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免费将漏缺的设备及备品备件和技术资料补上。3.2支付与支付条件3.2.1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支付,买方均以人民币银行电汇或承兑汇票方式。卖方应支付给买方的任何费用,将由卖方通过电汇方式汇入买方的账户。3.2.2买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将对本合同项下3.1条中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下列办法及比例支付给卖方。3.2.2.1预付款:无3.2.2.2到货款:卖方提供以下单据后,买方审核无误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0%,作为设备到货款。(1)合同总价5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税率);(2)合同总价50%的正式财务收据1份;(3)设备开箱验收的证明文件;(4)付款申请书原件。3.2.2.3验收款:项目通过业主临时验收后,卖方提供以下单据后,买方审核无误后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作为性能验收款。(1)合同总价5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税率);(2)合同总价40%的正式财务收据1份;(3)项目验收单;(4)付款申请书原件。3.2.2.4质保金: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设备质保期满且无问题,卖方提供以下单据,买方审核无误后向卖方支付质保金。(1)合同总价10%的正式财务收据1份;(2)付款申请书原件。3.2.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如果卖方向买方支付损坏赔偿费、现场加工及罚款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一个月内,用电汇方式汇入买方银行的账户。如逾期不交,买方有权在本合同项下的下一期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中将这部分索赔金额及其利息(按银行当年利率计算)扣除。3.2.4卖方出具的保函等方面的银行费用均由卖方自己承担。3.2.5卖方提交的增值税发票价值应与相应设备的实际价值相符,商业发票价值应与相应技术服务的实际价值相符,如有不符,买方有权拒付货款/技术服务款。3.2.6本合同项下买方增值税发票信息如下:单位名称: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99号博源科技广场A座电话号码:029-82001816传真号码:/邮政编码:710054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账号:129906333610901纳税人登记号:91610000737970079H联系人/电话/邮箱:鲁芬/029-82001811本合同项下卖方增值税发票信息如下:单位名称:__地址:__电话号码:__传真号码:__邮政编码:___开户银行:__账号:__纳税人登记号:__联系人/电话/邮箱:__4.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4.1考核4.1.1性能考核试验应在机组全部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完毕并达到满负荷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后六个月内进行。性能考核试验应由买、卖双方参加。该考核试验的目的是为了验证合同设备是否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当合同设备运转稳定,不存在影响安全、经济运行和环保的问题,达到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后,则考核认为合格。此后三十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临时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4.1.2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买方可同意在卖方保证自费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修复上述微小缺陷的条件下签署验收证书(临时验收证书)。如因买方原因不能在上述六个月内进行性能保证考核试验,则合同设备最迟应在末批货物全部到货之日后18个月即被买方验收(临时验收),并不迟于三十天签署验收证书(临时验收证书)。无论如何,性能考核试验应在适当的时间,在现场由买方指导下由卖方参加进行。4.1.3不管机组性能保证考核试验进行一次或两次,验收证书(临时验收证书)签发12个月被视为合同设备保证期结束。4.1.4按本章出具的验收证书(临时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验收证书(临时验收证书)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并不能被视为卖方“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损坏所应负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即使卖方的履约保证函(如有)业已终止,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合同设备”在保证期终止三年内因潜在缺陷造成的损坏应负责任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是指由于卖方在设计,材料采购和检验,制造和技术指导上的疏忽而造成的在保证期内不能被发现的设备的缺陷。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保证期终止后三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卖方应进行修理或调换。4.1.5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将有关设备做好安排以便于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一切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4.1.6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质保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时,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其计算方式如下:1)卖方系统性能保证的技术经济指标以技术规范中条款作为依据;技术经济指标在性能考核时如有任何一项指标不合格,考核10000元/项。同时卖方应及时进行整改,直至系统符合本技术规范书要求,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如上述一项与保证值的差超过以上条款列出的罚款指标的5倍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更大的罚款率来支付罚款,其具体罚款率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达不成协议,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买方同意的时间内制造出替换件或向另一家制造厂订购满意的设备。由此而造成的延误,卖方应按照相关条款支付违约赔偿金。卖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使各项经济指标达到技术协议的要求。按照以上各项累积计算应罚的最大罚款总金额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卖方支付最后一笔罚款或者卖方提供的满意的替换件被买方接受之日即为合同设备临时验收之日,之后买方可出具验收证书(临时验收证书),该证书一式二份由卖方会签,双方各执一份。4.2验收4.2.1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30日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临时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4.2.2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30日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卖方应承担合同范围内的相关费用,买方承担因其原因额外增加的费用。4.2.3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12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30日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4.2.4在第4.2.2项和第4.2.3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5.质量保证期5.1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30日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最终验收证书)。5.2在合同第4.2.2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12个月届满后30日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5.3在合同第4.2.3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6个月届满后30日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5.4合同执行期间,如果由于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设计错误和/或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工程返工,设备损坏,卖方应立即无偿换货、修理和/或赔偿买方所蒙受的直接损失,但不包括后继损失,如需换货,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拆卸、再安装费用等),换货或修理时间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二个月内,对于那些在二个月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买方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卖方可请求买方协助在现场进行大型修理,费用由卖方负责。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及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而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如是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运抵电厂,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5.5质量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在三十天内出具本“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最终验收证书)交给卖方,在此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5.6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损坏,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要求修理或更换,如有异议,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索赔要求后的两个星期内提出协商意见,由双方商定。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或请求买方安排大型修理或向买方赔款(由双方商定),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保险费。5.7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或损坏的设备而使本“合同设备”的建设和运行被延迟或中断,则保证期应按实际被延误或中断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5.8在卖方履约保证函(如有)保证期满后三十天之内,如果发现设备缺陷,此时,买方出具的索赔证书仍然有效。5.9合同设备任何部件其正常运行寿命比卖方保证期短,则保证期按寿命期计算。但卖方应提供此类设备部件清单,并经买方确认。卖方应提供足够的此类设备部件,以保证期和保证期满后一年内的备件的使用。5.10任何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进行了缺陷的修正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6.履约保证金(如有预付款)6.1卖方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应向买方提交卖方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履约保证函的有效期一直持续到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后30天为止。6.2卖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格式出具履约保证函。此项费用由卖方支付。6.3如果卖方在履约保证函的有效期内没有履行合同项下卖方的责任和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函中追索。7.违约责任7.1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人力不可抗拒事件除外),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罚款:迟交1-4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迟交第5-8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5%;迟交第9周及以上,则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2%;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每项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罚款总金额不超过该项合同设备合同总价的10%,卖方支付迟交罚款,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货物迟交超一个月时,买方应保留与卖方协商的权力,共同商定卖方应向买方赔偿的买方的损失,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7.2如果由于卖方责任所造成的修理或换货而使合同设备的起动延误时,则卖方虽已承担了修理或换货的义务,但还应按第7.1条的规定支付设备迟交罚款,时间从发现缺陷之日开始计算至该设备纠正缺陷后或在现场完成修好的日期为至。如果卖方要求在现场进行修理,买方应尽量提供充分的合作,发生的费用将由卖方负担。7.3如由于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按时交付技术文件时,则每个图号每迟交一整周,买方将要求卖方支付罚款5万元人民币。8.不可抗力8.1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至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考核试验和验收等问题)。8.2在投标和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率调整,不含税合同价保持不变,买方和卖方按照新政策中规定的适用税率以补充合同的方式调整合同价格,卖方按调整后的国家法定税率向买方出具增值税发票。9.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买方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10.合同生效、变更、暂停、终止及其它10.1本合同买方和卖方在合同协议书上加盖合同章后,合同生效,以盖章时间较晚的日期为生效日期。10.2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卖方在取得买方同意后而选定的分包商应被视为同卖方一样为履行本合同对买方承担责任,卖方应对其分包商的行为、疏忽、违约(如果有的话)承担责任。10.3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通讯内容,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泄露给与“合同设备”无关的第三方,除非合同双方认为有此需要。10.4卖方不得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变更,但买方可以在征得卖方同意后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如这些变更严重地影响到合同价格和时间,买方应当出具变更通知书说明其内容。10.5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用书面通知卖方加以纠正。卖方在接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应对该项违反或拒绝做出修正,或者认为在三十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将立即宣布暂停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对于这种暂停,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将由卖方负担。10.6如由于买方的原因而又非卖方的意愿,致使卖方执行合同被阻碍连续一个月以上,双方将互相协商,如有必要,卖方可以暂停本合同,买方应承担双方同意的在暂停期间卖方所发生的费用。10.7只有买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但应以书面通知卖方,说明终止的内容和有效日期,买方应与卖方谈判经协商,并承付下列费用(但由于卖方的违约或破产引起的终止除外):(1)终止日期前卖方已执行的全部或部分合同内容对应的价款和有关费用;(2)卖方为执行合同而合理订购的材料设备费,这些材料及设备在买方付款后应成为买方的财产。(3)终止合同而直接引起并已由卖方付出与合同有关的合同必要的费用。10.8如果买方为执行合同而向卖方预先支付的金额(包括预付款和生产进度款)大于根据上述条款应向卖方支付的金额,买方有权收回其余额及利息。10.9在发生合同终止的情况下:(1)卖方应把一切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材料,在买方未取走之前卖方应负责存放,费用由买方负责。(2)买方不承担任何由于终止合同部分或全部而由第三方向卖方提出的各项索赔,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3)如只是合同的一部分被终止,其他部分仍应继续执行不受影响。10.10卖方不承担任何后期损失的责任,本合同列明了双方全部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任何一方不承担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10.11卖方对于根据本合同承担的索赔责任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总数额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0%。10.12买方和卖方在合同履行中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及因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等书面函件在无人签收或送达的情况下,送达到以下地址即视为送达:买方接收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99号博源科技广场A座卖方接收地址:附表1:设备分项报价清单附件1供货安全协议买方: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卖方: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双方在货物运输服务过程中,涉及的货物运输、现场装卸及到厂交接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货物运输、人员及设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力安全生产相关规定,针对项目,经买卖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一、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货物运输安全规程及电力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货物运输及交接的现场安全工作,避免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发生。2.货物抵达厂区(现场)的交接及卸车过程发生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事故(包括一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第三方人员伤害等),应首先抢救伤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在规定的时间要求,将事故情况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并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二、买方的安全责任1.买方或业主安全管理人员可随时检查、监督卖方在进入厂区后的人员和车辆安全状态,对卖方货物交接过程中的违章作业、野蛮装卸等违章行为有权做出停止作业、责令整改的处罚。2.对卖方不称职的货物运输人员,有权提出更换。三、卖方的安全责任(一)安全管理目标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及群伤事故;2.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3.不发生主设备损坏事故;4.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5.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6.不发生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7.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8.现场隐患整改率达到100%,杜绝出现重大隐患;9.现场火灾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规定时限内达到100%;10.保证供货在施工期间不损坏项目单位的设备、设施,不影响项目单位正常生产。(二)安全管理要求1.卖方应确保在货物运输、现场装卸及到厂交接过程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设备损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事故;货物交货期间不损坏项目单位的设备、设施,不影响项目单位正常生产。2.卖方对货物运输全过程的安全负全面责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由于自身管理不善、或因卖方运输人员过错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一切责任事故的全部责任以及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供货、供货延误责任等)。3.卖方应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4.卖方应做好货物运输人员的安全交底工作。所有被交底人员要熟悉、掌握交底内容和要求并有签字备案。5.卖方应及时识别货物运输及现场卸货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采取有效的货物运输安全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6.卖方对因本供货合同需要租赁、借用第三方运输设备,负有全部安全责任。应加强对第三方安全监督,认真核查其设备的安全措施;还必须对操作人员的安全资质、资格认真核查并备案。有必要签订相应的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与义务。7.卖方应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管理货物运输人员,防止货物运输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卖方负责。8.负责货物运输、装卸以及派往买方服务人员的工伤保险和其他有关商业保险,费用由卖方自行负责。(三)包装、运输、装卸要求1.货物的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或者装卸货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货物、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均由卖方负责。2.卖方应加强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车辆不得无资质运输、超限超载。3.装车时堆放货物整齐有序,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物体坍塌滑落,同时应保证解绳时货物不会出现意外滑落。堆放货物不得歪斜,对易滑动货物要用木块垫塞以防止滑落。合理配重,绑扎牢固。4.卖方运输车辆在到货前一天通知买方,货物抵到电厂进厂位置时,应首先与买方现场经理取得联系,征得买方同意,并经买方对运送车辆和货物的安全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进入现场。5.货物运送车辆必须具有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货物在运输途中和现场卸货时发生滑落及其他不安全事件,无安全防护措施不得进入厂区和现场。运送车辆和货物缺少安全措施(如货物码放凌乱、平板车辆运输无立杆、货物绑扎用麻绳等)不得进入厂区和现场卸货,货物倒运需在厂区以外的场地进行。6.运输车辆进入厂区后,要严格遵守电厂相关规定,按照业主和买方规定的运输路线、行车速度和指定的卸货场地进行作业。进场行驶途中应加强监护,以防超宽超高车辆碰撞刮擦。7.运输车辆到达买方指定的卸货场地后,待买方现场经理联系相关专业施工队伍进行货物的装卸。卸车时必须利用器械稳定车辆,严禁车辆来回晃动。卸货作业前由交货方和卸货方共同对运送车辆和货物的安全状态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解开货物的捆绑设施(捆绑钢丝绳、拉链等),进行卸货吊装作业,以防发生意外事故。8.货物运送人员在进入现场后需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具(如安全帽等)。未佩戴安全帽、穿戴不规范者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9.卖方在交货过程中要接受业主和买方的安全监督。对因卖方的责任造成设备损失及人身伤亡等影响生产施工和安全生产目标的行为,必须接受业主和买方的考核,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发生事故及违章违规的处罚1.卖方在供货过程、现场发生违章违规作业、人身伤亡或其他事故时,买方有权对卖方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从合同款中扣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2.凡在供货中由于卖方原因发生事故时,经认定责任由卖方负责,除扣除相应的合同款外,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造成买方损失的,损失由卖方承担,同时卖方还应承担其他相关责任。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扣除的主要项目和比例如下:1)发生由于卖方责任造成的人身死亡事故及群伤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主设备损坏事故、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每发生一项次扣除合同款的5%。2)发生由于卖方责任造成的人身重伤事故,每发生一次扣除卖方合同款的2.5%。3)发生由于卖方责任造成的人身轻伤事故,每发生一次扣除卖方合同款的1.5%。3.如果合同款的5%扣除后,仍需继续处罚的,处罚金额从剩余的合同款中扣除。4.凡在供货过程中由于卖方原因或卖方委托的第三方原因发生事故时,经认定责任由卖方或卖方委托的第三方负责的,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造成买方损失的,损失由卖方承担,同时卖方还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5.对卖方人员在现场工作中的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罚款部分从卖方的合同款中扣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6.由于买方或卖方过错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对方或第三方全部经济损失。7.其它违约行为按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执行。五、其他条款1.本协议作为供货合同附件,与供货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买卖双方都受本协议的约束。2.本合同协议书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双方盖章有效。全部货物到达现场经验收合格移交施工单位后,本协议效力即自行终止。买方: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盖章)年 月 日卖方:(盖章)年 月 日第五章采购需求详见“技术规范书——分项报价表”。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项目采购响应文件采购编号:供应商:(盖章)日期:年月日目录一、授权委托书二、报价部分三、商务部分四、技术部分五、偏差表一、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采购项目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供应商:(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注: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参加采购行为,只需附其身份证复印件。二、报价部分1.报价说明1.1本说明应与供应商须知、合同条款等文件一起参照阅读。1.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报价应包括供应商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所承担的全部费用,包括成本、税金、利润等,并考虑了应由供应商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费用。2.响应报价表2.1报价汇总表(格式)报价表单位:人民币元序号项目型号/要求含税总价(人民币元)增值税发票类型1布袋除尘器及附属详见分项报价表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为: 元,税率:13%。总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含13%增值税、含运费)供货周期合同签订后两周或以甲方通知交货时间为准供货地点黄河西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炉磨煤机石子煤排放系统改造项目现场报价有效期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 120个日历日合同付款方式1预付款:无2到货款:卖方提供以下单据后,买方审核无误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0%,作为设备到货款。(1)合同总价5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税率);(2)合同总价50%的正式财务收据1份;(3)设备开箱验收的证明文件;(4)付款申请书原件。3验收款:项目通过业主临时验收后,卖方提供以下单据后,买方审核无误后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作为性能验收款。(1)合同总价5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税率);(2)合同总价40%的正式财务收据1份;(3)项目验收单;(4)付款申请书原件。4质保金: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设备质保期满且无问题,卖方提供以下单据,买方审核无误后向卖方支付质保金。(1)合同总价10%的正式财务收据1份;(2)付款申请书原件。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联系人: 联系电话: 供应商名称:(盖章)年月日2.2分项报价表序号项目型号/要求单位数量单价(元)合计(元)备注1脉冲反吹布袋式除尘器1、布袋除尘器最大工作负压50kPa;2、壳体钢板壁厚不小于8 mm;3、顶板刚度足够,防止负压过大产生变形;4、外形及接口尺寸按图纸;5、压缩空气管路为不锈钢材质;6、其他参数详见图纸说明。台1附赠:压缩空气管路不锈钢针阀、气源处理三联件;安装配件、反法兰、紧固件等2电动锁气器(方口)200×200别名耐压型星型卸料阀、高密封型旋转供料器1、电力驱动,配380VAC 1.1kW直连电机; 2、处理物料能力不低于6 L/min,介质粉煤灰,最大介质温度80℃;3、最大工作负压50kPa不漏气;台2附赠:压缩空气管路不锈钢针阀、气源处理三联件;安装配件、反法兰、紧固件等3电动锁气器(圆口)DN200同上台1附赠:压缩空气管路不锈钢针阀、气源处理三联件;安装配件、反法兰、紧固件等总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含13%增值税、含运费),其中不含税价为: 元。三、商务部分1.商务部分摘要表商务部分摘要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联系方式传真网址股权结构XX:A%;YY:B%;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本金其中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其中初级职称人员账号其中技工经营范围类似业绩列表备注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后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如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如要求)、类似业绩(如要求)合同扫描件等资料影印件。供应商全称:(盖章)日期:2.法人营业执照3.近3年内财务状况4.付款条件5.类似项目业绩合同(如要求)6.商务偏离表及配套性说明7.资质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如要求)四、技术部分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自行编制,格式自拟。五、偏差表序号采购文件(条目及简要内容)响应文件(条目及简要内容)备注1如无偏差,需写:“无”;有偏差,须如实填写。2如无偏差,需写:“无”;有偏差,须如实填写。3如无偏差,需写:“无”;有偏差,须如实填写。4如无偏差,需写:“无”;有偏差,须如实填写。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炉磨煤机石子煤排放系统改造 布袋除尘器及附属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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