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招标公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住房和建设局(独山子区交通运输局、独山子区人民防空办公室)2023)
新疆天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4月20日 11: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DSZQZJJ(ZC)2023-01
项目名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28310000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
数量:不限
预算金额(元):28310000
单位:批
简要规格描述: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项目合作期30年
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第25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 1、 申请人不存在因自身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特许经营权被提前终止或收回情形,不存在重大涉诉、仲裁等其他可能对本项目履约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负面情形。申请人近5年以来所有运营项目均未发生过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近5年以来没有任何重大违法、违纪情形。2、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不得同时作为不同主体参与竞争性磋商(可作为一个联合体内的不同成员)。3、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申请人提供近3年(2020年-2022年或2019年-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以联合体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均需提供;如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申请人成员中成立年限不足一年的,不需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供2022年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加盖公章。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联合体申请人组成单位不得超过2家(含2家),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磋商。5、联合体各成员必须按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方和其他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磋商。联合体通过初审后,其各成员组成、股权比例、职责分工等主要条款不得改变。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年03月31日至2023年04月19日,每天上午10:00至13:00,下午16:00至19: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
方式:线上获取,申请人(联合体牵头方)登录政采云账户,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项目→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审核通过后可下载采购文件,如有操作性问题,可与政采云在线客服进行咨询,咨询电话400-881-7190)。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年04月20日 11:00(北京时间)
地点: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3年04月20日 11:00(北京时间)
地点: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所有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申请人均可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2、本项目为电子采购项目,申请人需要使用CA加密设备,凡参加本项目申请人(联合体牵头方)可通过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网(https://www.xjca.com.cn/)或下载“新疆政务通”APP自行进行线上申领,或前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迎宾路75号(中国银行大厦11楼营业部)或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大庆东路34-3号(美美影城四楼)进行线下办理。如有操作性问题可与政采云在线客服进行咨询,咨询电话:400-881-7190。 3、本项目实行网上评审,采用电子响应文件,若申请人参与磋商,应自行承担一切费用。 4、申请人应在磋商前应确保成为新疆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或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失败等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5、申请人应使用最新版本的CA驱动和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电脑配置满足win7+64位以上操作系统(不能用mac或者linux系统)。客户端请至新疆政府采购网(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400-881-7190进行咨询。 6、申请人(联合体牵头方)应当在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 7、申请人(联合体牵头方)登录政采云平台,在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2023年4月20日上午11:00-11:30)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响应文件。若申请人(联合体牵头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解密的,视为无效响应。解密与加密响应文件须使用同一个CA。
特别提示: 1、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住房和建设局
地 址: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南京路27号
联系方式:0992-3687511、386191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天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新疆克拉玛依市通讯路44号
联系方式:0990-6222961、623000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敏、李华
电 话:0990-6222961、6230002
附件信息:
(竞争性磋商文件)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 最终 20230330.docx(竞争性磋商文件)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 最终 20230330.docx97.2K
克拉玛依独山子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FL 20230330.docx克拉玛依独山子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FL 20230330.docx377.9K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住房和建设局
行政区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公告时间
2023年03月30日 23:52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3年03月31日至2023年04月19日每日上午:10:00 至 13:00下午:16:00 至 至19: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3年04月20日 11: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
预算金额
¥2831.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敏、李华
项目联系电话
0990-6222961、6230002
采购单位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住房和建设局
采购单位地址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南京路27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992-3687511、3861915
代理机构名称
新疆天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新疆克拉玛依市通讯路44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990-6222961、6230002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号:DSZQZJJ(ZC)2023-01)采购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住房和建设局联系人:闫海峰马小龙联系电话:0992-3687511、3861915采购代理机构:新疆天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王敏李华联系电话:0990-6222961、6230002二零二三年三月总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一、项目基本情况1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三、获取采购文件2四、响应文件提交2五、开启2六、公告期限2七、其他补充事宜2八、联系方式3第二章项目背景介绍4一、项目基本情况4二、项目投资额5三、合作期限6四、运作方式6五、股权结构6六、回报机制6第三章竞争性磋商须知8前附表8一、说明14二、磋商文件16三、响应文件的编制17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0五、开标和评审20第四章、评分标准28附件1响应文件第一分册格式33附件2磋商报价函及响应文件第二至第五分册格式43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采购项目的潜在申请人应在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4月20日11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DSZQZJJ(ZC)2023-01项目名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需求: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合同履行期限:项目合作期30年本项目接受联合体,联合体申请人组成单位不得超过2家(含2家),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磋商。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第25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3、申请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公司。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4.1申请人不存在因自身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特许经营权被提前终止或收回情形,不存在重大涉诉、仲裁等其他可能对本项目履约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负面情形。申请人近5年以来所有运营项目均未发生过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近5年以来没有任何重大违法、违纪情形。4.2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不得同时作为不同主体参与竞争性磋商(可作为一个联合体内的不同成员)。4.3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申请人提供近3年(2020年-2022年或2019年-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以联合体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均需提供;如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申请人成员中成立年限不足一年的,不需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供2022年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加盖公章。4.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联合体申请人组成单位不得超过2家(含2家),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磋商。4.5联合体各成员必须按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方和其他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磋商。联合体通过初审后,其各成员组成、股权比例、职责分工等主要条款不得改变。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19日19:00止,每天上午10:00至13:00,下午16:00至19: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方式:线上获取,申请人(联合体牵头方)登录政采云账户,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项目→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审核通过后可下载采购文件,如有操作性问题,可与政采云在线客服进行咨询,咨询电话400-881-7190)。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3年4月20日11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五、开启时间:2023年4月20日11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所有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申请人均可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2、本项目为电子采购项目,申请人需要使用CA加密设备,凡参加本项目申请人(联合体牵头方)可通过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网(https://www.xjca.com.cn/)或下载“新疆政务通”APP自行进行线上申领,或前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迎宾路75号(中国银行大厦11楼营业部)或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大庆东路3039号(市民服务中心三楼大厅)进行线下办理。如有操作性问题可与政采云在线客服进行咨询,咨询电话:400-881-7190。3、本项目实行网上评审,采用电子响应文件,若申请人参与磋商,应自行承担一切费用。4、申请人应在磋商前应确保成为新疆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或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失败等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5、申请人应使用最新版本的CA驱动和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电脑配置满足win7+64位以上操作系统(不能用mac或者linux系统)。客户端请至新疆政府采购网(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400-881-7190进行咨询。6、申请人(联合体牵头方)应当在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7、申请人(联合体牵头方)登录政采云平台,在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2023年4月20日上午11:00-11:30)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响应文件。若申请人(联合体牵头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解密的,视为无效响应。解密与加密响应文件须使用同一个CA。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住房和建设局地址: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南京路27号联系方式:0992-368751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新疆天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通讯路44号联系方式:0990-622296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闫海峰、马小龙(采购人)王敏、李华(采购代理机构)电话:0992-3687511、38619150990-6222961、6230002第二章项目背景介绍一、项目基本情况(一)存量—污水处理厂(1)设计规模污水处理厂的已建厂区设计处理规模为2×104m3/d。(2)水质指标根据现状水质指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除总磷外,COD、BOD、SS、氨氮及总氮基本能满足水质指标要求,进出水水质指标见表。序号项目单位进水水质EBIS出水水质污水厂 出水水 质(一 级 A)备注1CODcr(化学需氧量)mg/L950≤60≤502B0D5 (生化需氧量)mg/L437.5≤10≤103SS (悬浮物)mg/L355≤20≤104TN (总氮以 N 计)mg/L116≤15≤155NH3-N (氨氮以 N 计)mg/L95≤5(8)≤5(8)6TP (总磷以 P 计)mg/L5-10≤0.57pH--6~96-96-9(3)水处理技术路线生产工艺采用了生物接触氧化法,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2001年对污水厂进行了改扩建,增加了污泥脱水系统,并于2003年4月正式投入连续运行。2010年区政府投资近1亿元,新建了中水处理系统,设计日处理污水量2万方,生产工艺采用了法国得利满水处理公司的技术:生物滤池+高密池+V型滤池,设计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4)污泥处置污泥应经稳定化处理和脱水处理,稳定化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规定,脱水后的污泥含水率应小于60%。社会资本投标时必须保证处理后污泥符合污泥处置厂收运标准,污泥污染超标的后果由社会资本全部自行承担。污泥由项目公司负责将污泥运送至指定填埋点,运费由项目公司承担。(二)存量—中水库及泵站(1)中水库2011年区政府新建290万m3中水蓄水池,再生水回用量517.79万m3/年。中水库项目位于独山子区东侧戈壁,贵阳路以南,矿渣路以西,距污水处理厂3.2公里,占地面积65,9公顷,主要工程包括:新建两座中水库(各135万方)、一座检修库(20万方)及泵房,管道附属构筑物、建筑物等工程,总库容290万方。中水回用泵3台,流量790m3/h、扬程58m,污水回送泵2台,流量150m3/h、扬程70m,供配电设施及视频监控,输回水管线(DN600,球墨铸铁管,长5.5km),污水回送管线(DN600,球墨铸铁管,长5.5km)。(2)泵站延安路提升泵站、上海路提升泵站。上海路提升泵站:项目位于贵阳路以南,规划上海路东侧,占地面积:2552.33㎡,建筑:1274.98㎡,新建DN700自流管线(波纹管,1358m),新建压力管线(DN400,球墨铸铁管1868m),新建格栅间一座,污水调节池一座,污水提升泵站一座,栅条式回转格栅除污机(FHG1.0-7.3-25/75°),回转式格栅除污机(XQ1.0-7.3-10/75°),水平中开污水离心3台,(流量:290m3/h,75KW,扬程70m),供配电设施及视频监控。延安路提升泵站:项目位于韶山路以北、贵阳路以南、延安路以西,占地面积:2604㎡,建筑面积:726.88㎡,新建压力流DN300(HDPE双壁波纹管,2600m),给水管(HDPE,300m),新建格栅间、污水调节池,供配电设施及视频监控,栅条式回转格栅除污机(FHG1.0-2.2-20/75°),回转式格栅除污机(XQ1.0-0.75-5/75°),潜水排污泵3台(流量:180m3/h,65KW,扬程85m),供配电设施及视频监控。(三)新建—污水处理管网市政排水管网改造一期—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及中水回用管线铺设:韶山路-昆山路、安庆路、武汉路三条道路新建管网及附属设施,排水管网长度约13930m;中水回用管线-杭州路(昆山路-贵阳路)、厂南路(韶山路-贵阳路)、油城路(韶山路-贵阳路)三条道路新增中水回用管线以及中水计量工具安置,中水回用管网长度7180m。合计管网约21110m,其中:DN1500(650m)DN1000(490m)、DN800(6500m)、D400HDPE双壁波纹管(4600m)其他管线约(8870m),钢筋砼排水检查井约270座。二、项目投资额项目总投资27356.97万元,其中:存量污水厂及相关配套约20410.80万,依据《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住房和建设局拟委托第三方运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涉及的固定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克中新评报字【2022】第037号;独山子区市政排水管网改造项目(一期工程)投资为6946.17万。三、合作期限本项目合作期限为30年,其中:1、存量污水处理厂(含中水库和泵站)本项目存量资产自项目公司成立且支付特许经营权对价并完成正向移交之日起进入运营期,运营期为30年。2、新建投资独山子区市政排水管网改造项目一期工程本新建项目建设期为1年,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日或政府方书面确认的其他日期止,运营期为29年。四、运作方式本项目以特许经营模式开展,宜采用的运作方式为TOT+DBOT的组合模式。具体子项目的运作方式包括:1、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含中水库及泵站)采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模式;2、新建投资独山子区市政排水管网改造项目一期工程采用“设计-建设-运营-移交(DBOT)”模式。五、股权结构项目公司资本金为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融资比例为80%。注册资本根据股权比例在项目公司成立时一次实缴到位或分批次到位,具体以确认谈判备忘录和公司章程为准。社会资本方通过项目公司股东分红的形式获得合理回报,政府方出资代表不分红。六、回报机制本项目拟采用“政府付费”的回报机制,具体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而由政府方以财政补助的形式,给予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的经济补助。本项目的付费计算:政府付费=污水处理服务费①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量×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包含:存量污水厂资产对价;新建排水管网及基础设施的投资;污水厂运营成本(含泵站、中水库、管网),不含大中修费用。②实测水量和保证水量可能不一致,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1)保证水量*0.9≤实测水量≤保证水量*1.1,政府方按实测水量和污水处理基本单价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2)实测水量3)保证水量*1.1③通货膨胀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政府付费在运营期内每三年为一个调整周期:一个付费调整周期过后,政府方根据项目公司的申请,结合届时的人工、药剂等成本价格的变动情况根据调价公式对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进行调整。第三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序号项目内容1项目简介1.1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采购人名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住房和建设局采购人地址: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南京路27号采购人联系人:闫海峰 马小龙采购人联系方式:0992-3687511、3861915采购代理机构全称:新疆天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通讯路44号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王敏、李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990-6222961、62300021.2项目名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1.3项目地点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1.4项目基本情况详见“第二章 项目背景介绍”1.5项目投资额项目总投资27356.97万元,其中,存量污水厂及相关配套约 20410.80万;独山子区市政排水管网改造项目(一期工程)投资6946.17万。1.6合格社会资本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第25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3、申请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公司。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4.1 申请人不存在因自身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特许经营权被提前终止或收回情形,不存在重大涉诉、仲裁等其他可能对本项目履约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负面情形。申请人近5年以来所有运营项目均未发生过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近5年以来没有任何重大违法、违纪情形。 4.2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不得同时作为不同主体参与竞争性磋商(可作为一个联合体内的不同成员)。 4.3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申请人提供近3年(2020年-2022年或2019年-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以联合体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均需提供;如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申请人成员中成立年限不足一年的,不需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供2022年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加盖公章。 4.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联合体申请人组成单位不得超过2家(含2家),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磋商。4.5联合体各成员必须按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方和其他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磋商。联合体通过初审后,其各成员组成、股权比例、职责分工等主要条款不得改变。2实质性条款2.1特许经营项目协议涉及回报机制、股权结构等的相关条款2.2股东协议涉及影响公共利益安全的条款2.3合资章程涉及影响公共利益安全的条款3磋商保证金相关要求3.1磋商保证金(1)社会资本应提交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采购人不接受社会资本授权或委托他人或分支机构代交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新疆天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资本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油分行行号:102882000037银行账号:3003020209024539038(2)社会资本将磋商保证金复印件编制在响应文件中。4竞争性磋商文件4.1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 项目背景介绍第三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第四章 评分办法附件1 响应文件第一分册格式附件2 磋商报价函及响应文件第二至第五分册格式4.2社会资本要求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社会资本如有疑问,社会资本(联合体牵头方)于2023年4月14日19:00前将有关疑问以扫描件形式(必须加盖社会资本公章)发至邮箱1124396503@qq.com,超过此时间所提疑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答复,采购人将以文件补充形式予以解答,在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发布。联系电话: 0990-6222961、6230002 联系人:王敏 李华。4.3采购人补遗澄清截止时间2023年4月14日19时00分。5响应文件5.1响应文件份数/5.2响应文件内容响应文件包括磋商报价函和如下几个分册:(1)社会资本综述;(2)响应申请书;(3)建设、运营、移交方案;(4)财务方案;(5)法律方案。5.3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社会资本(联合体牵头方)应提交加密电子版响应文件。电子版响应文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编制上传电子版响应文件与相应模块对应)。2、加密电子版响应文件应按照“响应文件内容”中规定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规定签字盖章。3、 除社会资本对错误做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中不许有增删、涂改或改写。若确有修改必须由签署响应文件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5.4首次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3年【4】月【20】日上午【11】时【00】分【00】秒。5.5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5.6是否退还响应文件否5.7现场踏勘本项目不组织集中现场踏勘,社会资本可根据需要自行安排现场踏勘。6响应文件磋商、评审及确认谈判6.1磋商小组组建磋商阶段和评审阶段将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6.2磋商方法(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社会资本分别进行磋商。社会资本应由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授权的供应商代表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磋商。社会资本所作的重要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予以补充,并经法定代表或授权人签署,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对社会资本具有约束力,但不得对磋商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社会资本的技术资料和其他信息。(2)在磋商小组与各社会资本进行了相同轮次的磋商后,为了更好地实现采购目标,磋商小组可以修改采购文件,但涉及实质性变动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收到修改采购文件的通知后,可以决定是否继续参加磋商活动。(3)社会资本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授权书。(4)采购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小组在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社会资本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社会资本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5)采购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社会资本提供最终整修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整修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6)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依靠任何外部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除外。(7)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确认,按无效响应处理并告知该社会资本,该社会资本不得继续参与后续采购程序。(8)磋商结束后,要求各社会资本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的变更内容和最后报价。各社会资本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变更内容的书面材料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社会资本变更内容的书面材料应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6.3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6.4成交社会资本候选人数量三名6.5确认谈判(1)采购人组织有关人员,依据评审报告中的推荐顺序与排名第一的成交社会资本候选人就特许经营项目协议进行确认谈判。(2)在规定的谈判时间内,若排名第一的成交社会资本候选人与采购人达成一致,则该成交社会资本候选人成为成交社会资本;否则,采购人将与排名第二的成交社会资本候选人进行谈判,以此类推。(3)确认谈判不得与排名在前但已终止确认谈判的成交社会资本候选人进行再次谈判。(4)采购人将在确认谈判达成一致后与成交社会资本签订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发放成交通知书。6.6特殊情形下的后续处理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社会资本只有1家或没有符合要求的社会资本的,本次采购终止。采购人将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6.7其他本项目设置单价最高限价,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最高限价:5.13元/m³,社会资本所报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商务报价如超过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最高限价,则该社会资本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6.8人员安置问题社会资本若成交,应接收原污水厂人员,不得辞退在合同期内的原污水厂人员。一、说明1.总则1.1定义1.1.1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特许经营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特许经营项目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1.1.2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社会资本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社会资本名单中确定成交社会资本的采购方式。1.1.3社会资本方是指已建立企业制度的境内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1.1.4项目实施机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1.1.5政府付费(GovernmentPayment),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费(AvailabilityPayment)、使用量付费(UsagePayment)和绩效付费(PerformancePayment)。政府付费的依据主要是设施可用性、产品和服务使用量和质量等要素。1.1.6特许经营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Operations&Maintenance,O&M)、管理合同(ManagementContract,MC)、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建设-拥有-运营(Build-Own-Operate,BOO)、转让-运营-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TOT)、改建-运营-移交(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ROT)等。1.2采购当事人1.2.1采购人是指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本项目采购人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前附表。1.2.2社会资本是指按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参加竞争性磋商的社会资本。本项目社会资本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前附表。1.2.3采购代理机构是受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委托办理特许经营项目采购事宜的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前附表。2.合格的社会资本2.1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社会资本资格要求。2.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社会资本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3.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3.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3.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3.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社会资本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社会资本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4.磋商费用社会资本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竞争性磋商须知资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现场考察及答疑会4.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针对本项目不组织集中现场考察及答疑会,社会资本可根据需要自行安排现场踏勘。4.2社会资本自行考察所发生的费用自理。社会资本自行负责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一切责任。二、磋商文件5.磋商文件的编制依据与构成5.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的编制依据5.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5.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5.1.3《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5.1.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5.1.6《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5.1.7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5.1.8《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5.1.9《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5.2磋商文件由下列章节组成:磋商文件的编制依据包含但不限于上述文件,上述文件如有更新的以最新版本为准。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项目背景介绍第三章竞争性磋商须知第四章评分标准附件1响应文件第一分册格式附件2磋商报价函及响应文件第二至第五分册格式5.3磋商文件以中文文字编写。5.4社会资本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磋商内容及要求等,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若社会资本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将由社会资本自己承担。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及变动6.1社会资本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社会资本(联合体牵头方)于2023年4月14日19:00前将有关疑问以扫描件形式(必须加盖社会资本公章)发至邮箱1124396503@qq.com,超过此时间所提疑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答复,采购人将以电子文件补充形式予以解答,在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发布。答复中包括所提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6.2澄清内容包括所有需要回答的问题和答复,社会资本需登陆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进行查看并下载。如果上述答复涉及对磋商文件的修改或补充,则它将被视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凡原先所发磋商文件中的内容与答复中的内容不一致之处,以最新的修改为准。任何电话或口头咨询和答复的意思解释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6.3请社会资本随时关注原公告发布网站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澄清、变更通知等。6.4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有权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电子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社会资本;不足3个工作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6.5如社会资本对磋商文件内容有疑义,需在竞争性磋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时间前以电子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将进行答复。如答复内容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将按照第6.4条执行。6.6在采购需求明确以后,采购人会依据磋商会议纪要及磋商小组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变动。磋商文件的变动主要包含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并将磋商文件的全部变动内容发给参与磋商的社会资本。三、响应文件的编制7.磋商的语言与计量7.1社会资本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社会资本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以中文文字书写。7.2除在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响应文件的编写8.1社会资本应按照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磋商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8.2不见面磋商响应文件要求:社会资本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电子版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应采用常用、广泛、普及的软件编制,如使用特殊软件需提供软件安装包,便于查看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全部为PDF加密电子版文件。9.磋商价格9.1社会资本根据项目情况及采购人给出的项目实施方案填报磋商价格。9.2磋商价格中不应含有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磋商过程中不予核减。9.3社会资本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磋商内容要求在分项报价表上列出分项价格和总价。9.4本次磋商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有附加条件的报价。10.磋商保证金10.1采购人在社会资本须知资料表中要求社会资本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社会资本应提交竞争性磋商须知中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10.2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30万元整(RMB300,000.00)。社会资本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10.3社会资本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0.4未成交社会资本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10.5成交社会资本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10.6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不予退还的磋商保证金将按照相关规定上缴财政):(1)社会资本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社会资本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社会资本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社会资本与采购人、其他社会资本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未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6)提交最终报价后退出磋商的;(7)法律、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11.响应文件的有效期11.1响应文件的初始有效期为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180日(日历日)。采购人可以要求对响应文件有效期延长一次,但该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0日。11.2采购人应在距响应文件有效期满20日之前书面通知社会资本,要求其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如果有关社会资本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要求,其应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确认。11.3如果采购人发出要求响应文件有效期延长的通知并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届满前没有收到社会资本发出同意其响应文件有效期延长的书面通知,则视为该社会资本不接受上述延期的要求。12.响应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2.1社会资本递交的响应文件至少应包括本文件要求的内容并严格按照本文件附件中规定的格式填写及提交,社会资本可在要求的内容之外进行补充描述。12.2响应文件及其所有附件须用简体中文书写,中文字体为宋体,西文字体为TimesNewRoman,字号为小四号,段前段后间距均为0.5行,行距为1.25倍。12.3为方便评审并保证社会资本的权益,所有响应文件的电子文档均应采用MicrosoftWord和PDF两种格式编制,并按PDF格式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其中财务测算相关内容可采用Excel格式编制并提交。12.4响应文件中内容应按要求签字(或签章)盖章。13.响应文件的构成(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3.1磋商报价函(具体格式见附件2)13.2第一分册:社会资本综述(具体格式见附件1)13.3第二分册:响应申请书(具体格式见附件2)13.4第三分册:建设、运营及移交方案(具体格式见附件2)13.5第四分册:财务方案(具体格式见附件2)13.6第五分册:法律方案(具体格式见附件2)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4.响应文件的递交方式14.1所有加密电子版响应文件都必须按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首次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上传至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14.2递交响应文件后,社会资本可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前,以书面方式向采购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的通知,该通知必须加盖社会资本公章和其法定代表人印章递交给采购人,否则该等通知将不会被接受。15.递交截止时间15.1社会资本应在不迟于竞争性磋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将加密电子版响应文件上传至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递交地点应是竞争性磋商须知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采购人将拒绝在竞争性磋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15.2采购人可以按有关规定推迟递交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社会资本受递交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递交截止时间。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在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社会资本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版形式通知采购人。16.2社会资本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版通知应按照本章第12条的要求签字或盖章。16.3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14、15条规定进行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五、开标和评审17.开标1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竞争性磋商须知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和磋商工作。17.2开标由采购机构主持,邀请采购人、供应商参加,财政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可视情况派员现场监督。17.3本次采用“不见面”网上评审系统,社会资本的法人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无需到磋商现场递交响应文件。磋商前社会资本完成设备测试,保证摄像头及麦克风正常使用。自磋商时间起至评审结束,社会资本须登录新疆政府采购平台并保持网络畅通,随时答复评审委员会的疑问。若社会资本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社会资本自行承担。17.4解密电子响应文件。“政采云”平台按磋商时间自动提取所有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依托“政采云”平台向各社会资本发出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开始解密】通知,由社会资本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进行响应文件解密。社会资本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加密时所用的CA锁准时登录到“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对电子响应文件解密。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或者社会资本没预留联系方式或预留联系方式无效,导致采购代理机构无法联系到社会资本行解密的,均视为无效响应文件。解密与加密电子版响应文件须使用同一个CA。17.5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政采云”平台组织线上开标活动、开启响应文件,所有社会资本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社会资本如不参加的,视同认可评审结果,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磋商过程和磋商结果提出异议,同时社会资本因未在线参加磋商而导致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等一切后果由社会资本承担。18.磋商小组18.1本项目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其成员名单在响应文件开启前确定。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保密。18.2本项目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全体磋商小组成员推举产生磋商小组组长一名,主持本项目磋商和评审工作。在进行磋商和评审之前,磋商小组应认真研究竞争性磋商文件,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采购项目概况;采购内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主要要求、边界条件和商务条款;采购规定的磋商和评审程序、方法、标准。18.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磋商和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磋商小组成员实行主动回避制度;磋商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应对整个磋商和评审活动保密。18.4采购人将设立技术服务工作组,负责磋商和评审过程中的统计、计算和资料整理等技术服务工作。19.评审程序19.1磋商19.1.1所有首轮响应文件未被拒绝的社会资本均可以参加磋商。(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社会资本分别进行磋商。社会资本应由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授权的供应商代表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磋商。社会资本所作的重要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予以补充,并经法定代表或授权人签署,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对社会资本具有约束力,但不得对磋商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社会资本的技术资料和其他信息。(2)在磋商小组与各社会资本进行了相同轮次的磋商后,为了更好地实现采购目标,磋商小组可以修改采购文件,但涉及实质性变动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收到修改采购文件的通知后,可以决定是否继续参加磋商活动。(3)社会资本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授权书。(4)采购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小组在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社会资本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社会资本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5)采购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社会资本提供最终整修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整修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6)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依靠任何外部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除外。(7)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确认,按无效响应处理并告知该社会资本,该社会资本不得继续参与后续采购程序。(8)磋商结束后,要求各社会资本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的变更内容和最后报价。各社会资本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变更内容的书面材料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社会资本变更内容的书面材料应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19.2综合评审19.2.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由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综合评审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社会资本递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评审。19.2.2本项目评审分值范围见下表,本采购项目的分值见本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分标准”。序号项目分值一最后报价30二企业实力25三建设、运营及移交方案30四财务方案10五法律方案519.2.3每个磋商小组成员就社会资本提交的最后报价以及社会资本综述、管理方案、财务方案和法律方案分别打分,各部分得分之和为该磋商小组成员对该社会资本的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在评审结束后应编写评审报告,并在报告中按照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三名成交社会资本候选人。若社会资本综合得分相同,按最后报价得分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且磋商报价得分相同的,按技术方案与管理方案得分之和顺序排列。19.2.4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评审时间及地点、磋商小组成员名单;评审情况及说明;评审结果(成交社会资本候选人排序)。评审报告应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磋商小组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19.3磋商及评审打分规则19.3.1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量化标准的磋商/评审因素,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标准为准;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无量化标准的磋商/评审因素,由磋商小组各成员酌情打分。19.3.2如遇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约定的特殊情况,将以该项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如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则以磋商小组半数以上成员通过的意见为准。19.3.3磋商小组成员打分、插值法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以及计算磋商小组各成员打分的平均分时,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19.3.4磋商小组成员采用记名打分方式,在打分表中的任何改写处,均必须由该成员签字确认。20.响应文件被拒绝的情形20.1在采购过程中,如果社会资本或其递交的响应文件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会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1)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2)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送达响应文件的;(3)拒绝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对响应文件内容进行澄清、更正的;(4)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前附表第2部分“实质性条款”提出实质性变更要求的;(5)未按磋商报价要求进行报价的;(6)最后报价低于成本价的;(7)在磋商和评审阶段要求变更投资主体的;(8)以串通或弄虚作假方式参加本项目投资的。21.澄清及错误修正21.1磋商和评审过程中,如响应文件中存在的细微偏差并未在实质上违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只是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信息或数据,并且补正这些漏项或不完整性不会对其它社会资本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的,则该细微偏差不构成社会资本的非实质性响应。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社会资本对所提交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有关澄清说明与答复,社会资本应以书面形式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签署等。磋商小组不接受社会资本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21.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社会资本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对社会资本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社会资本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21.3磋商小组将对社会资本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必要的校核,查验其是否有计算上、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非重大偏差性错误,并按下述原则更正:当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除非磋商小组确认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相应修改单价。22.比较与评价22.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社会资本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社会资本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3.推荐成交候选社会资本名单23.1磋商小组在评审结束后应编写评审报告,并在报告中按照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三名成交社会资本候选人。若社会资本综合得分相同,按最后报价得分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且磋商报价得分相同的,按技术方案与管理方案得分之和顺序排列。23.2评审报告将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社会资本,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24.确认谈判及成交社会资本24.1采购人组织有关人员,依据评审报告中的推荐顺序与排名第一的成交社会资本候选人就特许经营项目协议进行确认谈判。确认谈判不得涉及竞争性磋商文件前附表第2部分“实质性条款”内容。24.2在规定的谈判时间内,若排名第一的成交社会资本候选人与采购人达成一致,则该成交社会资本候选人成为成交社会资本;否则,采购人将与排名第二的成交社会资本候选人进行谈判,以此类推。确认谈判不得与排名在前但已终止确认谈判的成交社会资本候选人进行再次谈判。24.3采购人将在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成交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采购结果和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合同文本应将成交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合同文本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24.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合同,应在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成交社会资本签署。24.5需要为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24.6项目实施机构应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25.合同的授予和执行25.1采购人与成交社会资本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成交社会资本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特许经营项目合同。25.2成交社会资本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须知第24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社会资本作为成交社会资本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社会资本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5.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25.4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社会资本,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25.5项目合同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25.6采购人和财政部门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25.7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采购人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26.保密参与磋商活动的社会资本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扩散,否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7.质疑投诉参加特许经营项目采购活动的社会资本对采购活动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依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28、特殊情形下的后续处理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社会资本只有1家或没有符合要求的社会资本的,本次采购终止。采购人将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第四章、评分标准1.初审1.1资格性审查序号评审因素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符合本采购文件规定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公司符合本采购文件规定3申请人不存在因自身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特许经营权被提前终止或收回情形,不存在重大涉诉、仲裁等其他可能对本项目履约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负面情形。申请人近5年以来所有运营项目均未发生过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近5年以来没有任何重大违法、违纪情形。符合本采购文件规定4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不得同时作为不同主体参与竞争性磋商(可作为一个联合体内的不同成员)。符合本采购文件规定5 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申请人提供近3年(2020年-2022年或2019年-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以联合体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均需提供;如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申请人成员中成立年限不足一年的,不需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供2022年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加盖公章。符合本采购文件规定6本项目接受联合体,联合体申请人组成单位不得超过2家(含2家),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磋商。符合本采购文件规定7联合体各成员按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方和其他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磋商。联合体通过初审后,其各成员组成、股权比例、职责分工等主要条款不得改变。符合本采购文件规定1.2符合性审查序号评审因素评标方法1有效性审查响应文件签署响应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的签字齐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且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2完整性审查响应文件内容响应文件内容齐全、无遗漏。3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响应文件内容对采购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做出响应。合作期满足采购文件规定。响应文件有效期满足采购文件规定。其他满足采购文件相关规定。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中的评审内容,有一项不通过者,视为社会资本不通过,未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社会资本其响应文件将按照无效响应处理。2.综合评分细则报价内容(满分30分)分项详细内容满分评分标准(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备注一、最后报价(满分30分)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单价最高限价为 5.51元/m³)30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所有社会资本的最低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社会资本的价格分按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说明: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社会资本需提供运营成本的详细构成,且分项成本不得超过分项限价商务及技术内容(满分70分)二、企业实力(满分25分)项目业绩10社会资本(若联合体的,则联合体牵头方)近五年以来(2018年1月1日至今)每具有一个在中国运营(包括由其投资设立的项目公司运营)的单个项目设计能力等于或高于2万方/日的污水处理厂业绩,得 1分,本项最高得5分。所有污水处理厂处理总规模达到15万方/日-20万方/日(含)得2.5分,所有污水处理厂处理总规模达到20万方/日以上得5分。本项共计10分项目业绩证明材料须附中标(中选)通知书或项目合同复印件,若中标(中选)通知书或项目合同复印件不能体现评审所需内容的,还须出具其他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资质情况4社会资本(若联合体的,则联合体牵头方)具备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北京)认证中心颁发的《环境服务认证证书》(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或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评价证一级的得4分,二级的得2分,其他不得分。管理体系认证2社会资本(若联合体的,则联合体牵头方)具备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附国家认监委网站备案登记截图),全部具备得2分,缺一项或不提供均不得分。/奖项5社会资本(若联合体的,则联合体牵头方)投资或运营的项目获得省级污水处理行业相关荣誉奖的,每项得1分;获得国家级污水处理行业相关荣誉奖的,每项得2分,本项最多得5分。/资金实力4社会资本(若联合体的,则联合体牵头方)能够提供针对本项目的由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书或贷款承诺函或授信证明等融资能力证明材料,经营性现金流为大于0.5亿元/年的得2分,经营性现金流为大于1.5亿元/年的得3分,经营性现金流为大于2.5亿元/年的得4分。社会资本(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头方)需提供贷款意向书或授信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且证明文件中需明确表明为本项目专用贷款额度,否则不得分;授信须在有效期内。三、建设、运营及移交方案(满分30分)项目公司组建及机构设置方案5针对项目公司组建及机构设置方案的合理性、明确性情况评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建项目公司的时间、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办公地点、公司规模、公司主要领导成员、项目公司履行的职责、公司的各部门的设置及相应的职责等。组建方案合理、明确,机构设置和职责安排合理、清晰,得5分;组建方案基本合理、明确,机构设置和职责安排基本合理、清晰,得3分;组建方案不够合理、明确,机构设置和职责安排不够合理、清晰,得1分;无组建方案或机构设置、职责安排,得0分。/项目人员配置3社会资本拟派驻本项目的人员中,项目负责人具备环境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给排水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1分。提供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拟派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每具有一个在中国运营(包括由其投资设立的项目公司运营)的单个项目设计能力等于或高于2万方/日的污水处理厂业绩,得0.5分,本项最高得2分。业绩证明材料须附中标(中选)通知书或项目合同复印件,若中标(中选)通知书或项目合同复印件不能体现评审所需内容的,还须出具其他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5社会资本拟派驻本项目的人员中(项目负责人除外)每具备安全、设备、工艺、电气、自动化一个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1分,重复专业不得分,本项最高得5分。提供以上人员在本单位的职称证书复印件。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安排4应包括进度保障措施,并对影响本工程工期的因素进行分析等。针对建设进度安排的完备性情况评分:建设质量和进度安排满足项目要求,进度保障措施完备,得4分;建设质量和进度安排基本满足项目要求,进度保障措施基本完备,得3分;建设质量和进度安排不够合理,进度保障措施不够完备,得2分;无建设质量和进度安排和进度保障措施,得0分。/项目运营维护方案10包括本项目各子项目的运营维护。内容包括项目公司运营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安全管理、环保、培训计划等。针对项目运营维护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情况评分:项目运营维护方案合理、可行,得10分;项目运营维护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得6分;项目运营维护方案不够合理、可行,得3分;无项目运营维护方案,得0分。/项目设施移交方案3至少包括移交资产范围、移交时间安排、移交验收程序、移交内容、质量保证要点。针对移交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情况评分:项目设施移交方案完整(包含全部要点)、合理,得3分;项目设施移交方案基本完整(缺少一个要点)、合理,得2分;项目设施移交方案不够完整(缺少两个要点)、合理,得1分;无项目设施移交方案,得0分。/四、财务能力(满分10分)融资方案5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结构、资本结构、股本金来源、债务融资计划、优势融资渠道等内容。根据融资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评分:项目融资方案完整、合理,得5分;项目融资方案基本完整、合理,得3分;项目融资方案不够完整、合理,得1分;无项目融资方案,得0分。/财务分析5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测算相关报表、关键变量的敏感性分析、成本分析(含总成本分析、税费分析等)等内容,具体测算表自拟。根据财务分析方案的准确性、合理性评分:财务分析准确合理,得5分;财务分析基本准确,得3分;财务分析不够科学、分析过程粗糙,得1分;无财务分析,得0分。/五、法律方案(满分5分)对《特许经营项目 协议》非核心条款的修改意见5修改意见对项目核心边界条件有实质性修改,则按无效响应处理。项目核心边界条件参见采购文件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核心条款主要指投资额、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运营期限、资本金、保底水量社会资本接受特许经营项目协议全部核心条款得5分。提出的修改意见实质增加了采购人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每修改一条扣0.5分,扣完为止。/附件1响应文件第一分册格式第一分册社会资本综述自拟格式介绍社社会资本基本情况、相关行业领域业绩经验、财务实力等,以及其他认为有必要的信息。1.社会资本情况介绍2.项目业绩介绍3.财务能力介绍4.融资能力介绍5.投资能力介绍6.信用评级介绍7.奖项介绍8.磋商保证金9.社会资本认为可以在此部分补充认为重要的其他内容资格条件确认函(如为联合体,需各方出具)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住房和建设局: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我公司仍完全符合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所有资格条件要求,特此确认!社会资本(公章):[社会资本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的签字]日期:[**]年[**]月[**]日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投标人适用,如拟组建基金或引入基金,需在本协议中作相应说明)【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竞争性磋商。现就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事宜订立如下协议。【某成员单位名称】为本联合体的牵头方。联合体牵头方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的编制与提交,以及签署、递交、澄清、修改、接收上述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参与上述项目的相关谈判及签署谈判备忘录、特许经营项目合同等,处理与本项目采购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本项目磋商阶段及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联合体各方承诺将严格按照响应文件、特许经营项目合同(含各类附件)等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及义务,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在联合体内部的职责分工及所占股权比例如下【】:(1)联合体牵头方的职责分工及所占股权比例如下:【】(2)联合体其他成员的职责分工及所占股权比例分别为:【】(所有联合体成员必须出资)若联合体各方因自身原因在项目进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由联合体各方协商解决,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的,联合体应对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内容由社会资本自拟】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各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1.如本协议书由授权代表签名的,则同时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2.联合体各成员在联合体内部的职责分工应以响应文件中《联合体协议书》内容为准。)(以下无正文)联合体牵头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联合体其他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年[**]月[**]日联合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联合体各成员方分别出具)(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社会资本:(公章)日期:[**]年[**]月[**]日(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仅适用于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方以外的成员分别出具)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和身份证号)代表本公司签署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联合体协议等相关文件。受托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社会资本(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年[**]月[**]日投标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方出具)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社会资本)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和身份证号)代表我方签署及递交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响应文件,进行有关条款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接受指示及代表申请人完成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谈判、签署谈判备忘录等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其他必要事宜。受托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社会资本(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名):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社会资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如为联合体,加盖该联合体牵头方公章)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由联合体各成员方分别出具)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各社会资本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规定的行业以及划型标准对本企业进行划型。政府采购领域诚信承诺书(由联合体各成员方分别出具)(单位名称或个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号)是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件的社会资本,本单位在参加克拉玛依地区政府采购活动时,承诺如下:(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二)保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我单位(个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三)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四)承诺本单位(个人)将按照信用管理要求,按照规定通过克拉玛依诚信网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五)承诺本单位(个人)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守合同、重信用,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六)失信主体承诺本单位(个人)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今后全面做到履约守信等。(七)承诺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并予以公开。单位名称或个人(公章或签名)年月日附件2磋商报价函及响应文件第二至第五分册格式磋商报价函我们对本项目报价如下:污水处理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立方米(RMB[**]元/立方米)注:上述报价中的金额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大写金额与数字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社会资本公章:[社会资本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的签字]日期:[**]年[**]月[**]日最终磋商报价函(注:最终磋商报价函提前盖章,待磋商后提交)我们对本项目最终报价如下:污水处理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立方米(RMB[**]元/立方米)注:上述报价中的金额应精确至小数点后四两位;大写金额与数字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需附报价组成明细(包括成本(固定成本明细项和可变成本明细项)、费用、税金、利润)。社会资本公章:[社会资本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的签字]日期:[**]年[**]月[**]日第二分册响应申请书致: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住房和建设局一、我们非常荣幸参与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投资竞争,以下签字人[社会资本名称],依照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条款和条件,在此递交完全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附件)规定的关于存量项目的经营权对价支付、融资、运营维护、移交和新建项目的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移交本项目的响应文件;二、我们确认,我们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2023年[]月[]日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于[**]年[**]月[**]日发出的补充通知(如有),我们知道必须在整个投资竞争阶段放弃以对上述文件和资料的所有条款存有含糊不清或不理解之处为由而要求免于承担责任的权利。三、我们确认,本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自2023年月日起的一百八十【180】日,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该期限可以延长。在任何延长期内,我们的响应文件对我们仍有约束力,可以在任何时候被贵方接受。四、我们确认,我们完全同意竞争性磋商文件制定的投资竞争规则,并承诺按照这些规则履行我们的所有义务,包括一旦响应文件被贵方接受,将履行投资者的义务。五、我们确认,我们完全同意竞争性磋商文件总对于磋商保证金的不予退还的规定,贵方有权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予退还我们的磋商保证金。六、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我们在此与本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的作为响应文件一部分的文件和资料有:1.磋商报价函;2.社会资本综述;3.响应申请书;4.建设、运营及移交方案;5.财务方案;6.法律方案。7.磋商保证金复印件。七、我们同意,如果我们的响应文件在其有效期内被贵方接受,将按照贵方所接受的格式以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确保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项目协议。八、我们同意采购人保留不接受我们的和/或任何其他潜在社会资本的响应文件的权利。九、我们在此保证,本响应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属独立完成,未经与其他社会资本以限制对本项目的竞争为目的进行协商、合作或达成谅解后完成。十、我们证实,本响应文件中陈述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邮寄的营业地址:邮政编码:社会资本授权代表姓名:职务: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公章:日期:年月日第三分册建设、运营及移交方案一、项目公司组建及机构设置方案[重点阐述内容:组建项目公司的时间、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办公地点、公司规模、公司主要领导成员、项目公司履行的职责、公司的各部门的设置及相应的职责等]。二、设计方案[重点阐述工艺方案、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工作协调措施及后续服务工作安排等内容]。三、拟投入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重点阐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拟定的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预算员等]。四、项目建设进度安排[重点阐述进度保障措施,并对影响本工程工期的因素进行分析等]。五、项目建设质量保障方案[应根据项目实际,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廉政及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六、运营维护方案[重点阐述内容:包括本项目各子项目的运营维护。内容包括项目公司运营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培训计划等]。七、项目设施移交方案[重点阐述内容:至少包括移交资产范围、移交时间安排、移交验收程序、移交内容、质量保证要点等]。八、社会资本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第四分册财务方案财务方案由社会资本在以下测算范围内进行编制和财务分析,社会资本漏报或少报,招标人将视为其费用已包括在其费用内而不予调整,并据以报价:一、融资方案[重点阐述:融资结构、资本结构、股本金来源、债务融资计划、优势融资渠道等内容]。二、财务分析[重点阐述:财务测算相关报表、关键变量的敏感性分析、成本分析(含总成本分析、税费分析等)等内容]。注:需列明项目核心财务指标及运营成本项,运营成本包括固定成本(职工工资、修理费、管理费等)与变动成本(电费、水费、供热费、供热设施运行维护维修费、药剂费、污泥转运和处置费、化验检测费、在线监测设备运维费等),费用明细包括、管理费用、折旧摊销、财务费用等,税金包括土地税、房产税、所得税。三、社会资本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第五分册法律方案一、对特许经营项目协议的优化或调整建议我们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特许经营项目协议的优化或调整建议如下(如有):协议偏差表协议名称原条款号及内容优化或调整建议优化或调整理由特许经营项目协议注:表中不得对涉及竞争性磋商文件前附表第2部分“实质性条款”提出修改,否则该社会资本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但其磋商保证金不会被没收。二、内部审批程序及时限若我方被贵方确定为成交社会资本,自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为完成特许经营项目协议签署等有关事宜,我方需要进行的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及时限情况如下: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协议二〇二三年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一条定义和解释31.1定义31.2解释10第二条承诺和确认112.1甲方的承诺112.2乙方和项目公司承诺112.3乙方确认11第二章基本权利和义务12第三条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23.1甲方的基本权利123.2甲方的基本义务13第四条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44.1乙方的基本权利144.2乙方的基本义务15第五条项目公司165.1项目公司的成立165.2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和项目资本金165.3项目公司的利润分配165.4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165.5项目公司的基本权利175.6项目公司的基本义务17第三章项目情况及经营权20第六条项目情况206.1项目类型206.2运作方式22第七条存量资产237.1存量资产内容237.2存量资产转让手续237.3存量资产价值237.4转让费用支付节点及债权债务处理247.5正向移交247.6人员安置24第八条项目合作期258.1合作期258.2项目合作期满后的处理25第九条项目经营权259.1项目经营权的授予259.2项目经营权的范围259.3甲方关于经营权的承诺269.4经营权的担保及转让26第四章协议履约保障27第十条保险2710.1保险27第十一条履约保函2711.1建设履约保函2711.2运营维护保函2711.3移交维修保函2711.4未提交保函或未保持保函有效2811.5恢复保函的数额2811.6不当提取保函30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30第十二条项目前期工作3012.1项目前期工作3012.2项目前期工作费用30第六章项目融资31第十三条融资3113.1项目公司的融资义务3113.2融资交割3113.3再融资31第七章项目建设32第十四条项目勘察设计及相关3214.1设计责任32第十五条项目总投资的确定32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责任3316.1项目公司的建设责任33第十七条项目建设要求3417.1建设进度计划3417.2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3517.3设备与材料采购3617.4安全保障3617.5环境保护3717.6对承包商的责任3717.7监理、跟踪审计及费用37第十八条土地使用及项目资产权属3818.1场地范围3818.2土地使用及资产权属3818.3土地使用的限制3818.4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3818.5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38第十九条甲方的监管3919.1资金使用监管3919.2甲方对工程的监督检查39第二十条甲方要求的变动3920.1甲方的变动通知3920.2项目公司对变动的回复3920.3甲方的答复4020.4变动的实施4020.5批准4020.6减轻损失的义务40第二十一条项目公司要求的变动4121.1项目公司的变动通知4121.2甲方的回复4121.3批准4121.4项目公司要求的变动的实施41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4122.1完工验收4122.2竣工验收4122.3审计及项目总投资42第二十三条放弃和甲方介入4223.1放弃4223.2视为放弃4223.3甲方介入完成建设43第八章项目的运营和维护44第二十四条运营日44第二十五条运营维护要求和调整4425.1项目运营维护要求4425.2运营维护调整4725.3运营维护手册5025.4运营维护风险5025.5水量调配权5125.6中水回用51第二十六条大中修、优化改造、更新改造、设备重置和追加投资等费用5126.1大中修5126.2优化改造5126.3更新改造、设备重置和追加投资5126.4改扩建5226.5不可预见费用5226.6中期评估52第二十七条监督与检查52第二十八条甲方介入运营和监督53第九章项目回报机制54第二十九条污水处理费单价5429.1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5429.2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5529.3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调整56第十章项目绩效考核58第三十条绩效考核内容及指标58第三十一条建设期绩效考核5831.1考核范围5831.2考核方式5831.3考核指标解释及体系58第三十二条运营期绩效考核5832.1考核范围5832.2考核方式5832.3考核指标体系及解释5932.4绩效考核基数5932.5绩效支付比例59第三十三条绩效考核程序6033.1绩效考核小组6033.2绩效考核流程60第十一章项目移交61第三十四条项目移交6134.1移交范围6134.2移交委员会6134.3移交程序6134.4移交验收6234.5备品备件6334.6质量保证期6334.7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6334.8技术转让6334.9人员及培训6434.10协议期限及相关6434.11移走乙方相关的物品6434.12风险转移6434.13移交费用和批准6434.14本协议移交后的效力64第十二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66第三十五条不可抗力6635.1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66第三十六条法律变更67第十三章违约和终止68第三十七条违约及赔偿6837.1甲方违约及赔偿6837.2项目公司/乙方违约及赔偿6837.3不能减免和影响的事项6837.4减轻损失的措施6937.5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6937.6赔偿损失计算6937.7临时监管69第三十八条终止和终止补偿7038.1甲方发出的终止7038.2项目公司发出的终止7138.3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终止7138.4协商一致及发生不可抗力的终止7138.5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7138.6甲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后的权利7238.7终止的后果7338.8终止后的补偿7338.9继续有效74第十四章协调和争议的解决75第三十九条项目协调委员会7539.1项目协调委员会7539.2协调事项7539.3合同修约7539.4合同展期76第四十条争议的解决7640.1协商7640.2争议解决7640.3争议解决期间的继续履行7640.4继续有效76第十五章协议的转让和相关协议77第四十一条协议的转让7741.1甲方的转让7741.2项目公司的转让77第十六章其它78第四十二条解释规则7842.1协议文件构成及优先顺序7842.2修改78第四十三条文件权利及保密7843.1对文件的权利7843.2保密7943.3项目文件的协调79第四十四条其他条款7944.1日常事务代表7944.2通知8044.3适用法律8144.4协议文字8144.5协议生效81[签署页](本页无正文)82附件1批复文件及授权文件83附件2合作期内污水保证水量84附件3运营期绩效指标85附件4项目运营维护要求92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本特许经营项目协议(如下称“本协议”)于2023年月日由以下双方订立:甲方: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或“住建局”)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或“中标社会资本”)前言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建设运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授权区住建局(以下称“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政府通过《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政府关于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复文件详见附件1),确定由甲方根据《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相关内容通过特许经营模式组织运作本项目。甲方通过的方式选择乙方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并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协议的方式授予其在本项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待乙方按照《合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在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通过签署本项目的承继协议,全面承继本协议项下应该由项目公司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内,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存量资产和新建设施的对价支付、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项目公司是为实施本项目存量资产和新建设施的对价支付、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为此,各方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总则定义和解释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协议:本协议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协议,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本项目指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包含(1)存量污水处理厂(含中水库及泵站);(2)新建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 可研本项目新建管网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甲方指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住建局。乙方指甲方通过 方式选定的本项目特许经营运作的社会资本方。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项目公司设立之前,乙方仅指中标社会资本;待项目公司成立后,本协议已明确约定的应由项目公司承担的权利义务应继续由项目公司享有及承担,同时,应由乙方享有及承担的但应由项目公司承继的权利义务由项目公司承继,但项目公司承继的权利义务不应影响本应由项目公司股东应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承担相应的工程建设、股东出资的权利及义务、股权转让限制、表决权、委派董事、股东分红权以及在项目公司融资不能时提供的资金支持等)。项目公司指乙方与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天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实施本项目存量资产和新建设施对价支付、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而按照本协议约定设立的企业法人。经营权指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本协议所指经营权具有本协议第9.2条所述含义。存量资产指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库和泵站,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住房和建设局拟委托第三方企业运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及自来水厂涉及的固定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内容及甲方后期书面增加移交给项目公司的内容为准,存量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政府。存量资产价值计入项目总投资。新建设施指新建投资独山子区市政排水管网改造项目一期工程污水处理服务费指根据本协议约定,乙方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应当获得的价款。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指乙方按本协议处理污水保证水量的污水而应获得的每立方米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保证水量指乙方在本协议下被承诺的污水日最低付费水量。污水实测水量指在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流量计上测得的年日均实际污水处理量,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超进水量指当污水实测水量超过污水保证水量时,污水实测水量超过污水保证水量的部分。差进水量指当污水保证水量超过污水实测水量时,污水保证水量超过污水实测水量的部分。进水指乙方从接收点引入的污水。进水采样点指甲方指定的进水水质采样位置。流量计指用于测量进出水流量的流量计。出水指按本协议约定经乙方处理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的排放口排出的污水。出水采样点指行业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的出水水质采样位置。进水水质标准本协议约定的进水水质应达到的标准。出水水质标准本协议约定的出水水质应达到的标准。药剂指乙方在运营中用于处理污水/污泥的药剂或化学品。污泥采样点指进行污泥检测采样污水处理厂脱水设备的出料口。污泥含水率指乙方应达到的在污泥采样点采集到的污泥的含水率。排水监测机构指具备排水水质检测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存量资产对价 指乙方支付给甲方或市政府指定单位的按照《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住房和建设局拟委托第三方企业运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及自来水厂涉及的固定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新评报字[2022]第37号)确认的评估价值20,410.80万元。新建设施投资估算指乙方根据《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市政排水管网改造项目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新建设施所需投资估算为6,946.17 万元。合作期本协议第八条所述的期间。运营维护开始日指本项目的运营维护开始之日,分子项目如下:(1)存量污水处理厂(含中水库及泵站)子项目在项目公司成立、正向移交完成后进入运营维护开始日。 (2)新建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子项目建设期1年,运营期29年。运营期指本项目的运营期限,分子项目如下:(1)存量污水处理厂(含中水库及泵站)子项目在项目公司成立、正向移交完成后进入运营期,运营期30年。(2)新建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子项目建设期1年,运营期29年。运营日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0开始至当日24:00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运营月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的第一日的0:00至当月最后一日的24:00止的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移交日北京时间0:00开始,至当月最后一日的24:00;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即交回日)北京时间24:00结束。运营年指运营维护开始日之后的任一个日历年度期间,第一个运营年为自项目运营维护开始日至当年12月31日止,最后一个运营年自该年1月1日至项目合作期限届满之日。正向移交指本项目存量资产由政府方移交给项目公司的过程。以政府与中标社会资本双方签字确认的资产正向移交协议为正向移交完成日。项目移交本协议合作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日期,项目公司将本协议范围内的有关资产和经营权等权利无偿移交给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融资交割项目公司已为项目建设融资的目的签署并向融资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项目文件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本协议及附件;融资文件;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项目场地指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项目设施指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政府行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政府及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批准指为了使项目公司能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项目公司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存量资产对价支付、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融资文件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项目公司的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建设履约保函指项目公司按照第11.1条的约定提供的、为担保项目公司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运营维护保函指项目公司按照第11.2条的约定提交的、为担保项目公司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移交维修保函指项目公司按照第11.3条的约定提交的、为担保项目公司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移交义务的担保函。完工验收根据国家省、市规范对现场设备、设施进行功能性验收。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协议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已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做出整体性综合评价。固定资产投资就本项目而言,是指固定资产新建、改建、扩建、更新(局部或全部更新)支出。经常性支出就本项目而言,是指除固定资产投资外的成本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税费支出,但因利率变动导致利息费用增加的不计入经常性支出的范围。基本相同的经济状况就本项目而言,是指通过对项目公司另行支付补偿费用或者相应核减可用性付费及运维绩效付费的方式,对因法律变更所导致的固定资产投资或经常性支出所带来的项目公司实际成本费用增加或减少进行全额补偿或核减,以保证项目公司的经济状况不受该等法律变更的影响。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争议解决程序指本协议第四十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政府部门指: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省、市、区/县各级地**府及其职能部门。终止意向通知指一方按照本协议第38.5条向对方发出的通知。终止通知指一方按照本协议第38.5条向对方发出的通知。生效日指本协议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终止日指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日期。解释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协议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在本协议中: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元”指人民币元;条款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一方、各方: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指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双方: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指本协议的甲方和乙方两方;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本协议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协议的当然解释,本协议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本协议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承诺和确认甲方的承诺在本协议生效日前已获得了签订本协议所必需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协议;如果甲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乙方有权根据第38.2条的约定终止本协议。乙方和项目公司承诺乙方和项目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法人资格、权利和能力;在本协议生效日前代表乙方签署本协议的个人已获得了签订本协议所必需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协议;乙方和项目公司应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按照本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融资匹配资金的要求,足额、及时到位。如果乙方或项目公司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37.2条的约定要求乙方或项目公司赔偿,并有权根据本协议第38.1条的约定终止本协议。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了项目的现状和风险;在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只是参考但并未依赖由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作出或提供的任何材料、信息或数据。基本权利和义务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甲方的基本权利对乙方或项目公司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履行项目协议的义务进行监督和管理;拥有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项目资产及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的所有权;按本协议约定向项目公司收取存量资产对价款;按本协议约定提取建设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等各保函项下的款项的权利;对项目公司的存量项目的经营权对价支付、融资、运营维护、移交和新建项目的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工作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本协议约定存在不相符情况的,有权责成项目公司限期予以纠正或按照本协议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或区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委托的其他主体,对项目公司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甲方或甲方有关部门在建设期内有对项目公司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建设期内甲方可以指定政府其他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相应的费用由甲方负担,检查周期及检查方式由甲方合理确定,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对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本协议执行情况等方面,项目公司有义务对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生紧急情况,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时,可对项目公司进行临时监管;项目公司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本项目经营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擅自转让、出租、质押经营权(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且为项目融资需要的除外)或处置、抵押项目设施、设备的;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未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和本协议约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或者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被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注销、关停的;违反获得经营权时所做的承诺,情节严重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在合作期间,对于项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拟审议表决的、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议案,甲方具有一票否决权,甲方可通过董事、监事或者其他监管手段,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管。“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议案”是指:转让、出租、质押经营权(项目融资需要除外)或处置、抵押项目设施的;停业、歇业计划,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可能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经营活动,会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如正常运营阶段擅自开挖等可能给周边居民和公众出行带来不利影响的行为;或者对城市水、电、气、水源地等具有破坏性的生产经营计划;可能导致项目公司被相关部门做出歇业、停业等严重处罚的违法经营行为;违反获得经营权时所做的承诺,情节严重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甲方的基本义务遵守国家、地方公用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公共利益;最终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项目公司本项目的排他性特许经营权,且不擅自在本项目特许经营范围内新增与本项目形成竞争关系、并对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排水设施;根据本协议约定保障合作权的完整性,不得减少项目公司合作权的内容或妨碍项目公司合作权的使用;协助项目公司及时获得相关的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等;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负责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和本项目场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本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同时将下一年度需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纳入预算管理,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纳入预算草案,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再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确保甲方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项目公司协调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项目公司申请或给予项目公司相应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在项目公司/乙方提出请求后,甲方应对项目公司/乙方从其他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的相关批准进行协助。甲方按照本条的约定给予协助不应免除项目公司/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当获得所需批准的义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乙方的基本权利根据本协议、《合资协议》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政府方出资代表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天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组建项目公司的权利;全面参与项目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享有项目公司分红的权利;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乙方的基本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成立项目公司所需的有关手续、提供相关项目资金、完成相关融资义务、协助完成相关审批工作;在项目公司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或市政府指定单位支付存量资产对价时,由乙方向甲方或市政府指定单位支付存量资产对价;在项目公司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新建设施建设时,乙方应完成相应的建设义务;承担项目公司经营亏损的风险;协助项目公司进行存量项目的经营权对价支付、融资、运营维护、移交和新建项目的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工作;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交移交维修保函,协助项目公司提交建设履约保函及运营维护保函等;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主导项目公司进行融资;项目公司出现融资不能时,乙方应向项目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等方式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到位(本项目中政府方出资代表不承担任何融资责任或义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增加甲方义务外,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继承乙方在本次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应经常及时性获取所有适用于项目的已颁布实施的法律,乙方应被视为始终了解这些法律;在项目公司成立前,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应确保融资文件、股东之间的任何合同、本协议项下的保险单以及由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都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和都能够履行本协议;乙方应对本项目在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而引起的诉讼负责应诉和赔偿。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成立中标社会资本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与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天鼎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在克拉玛依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本协议项下的存量资产的对价支付和新建设施的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为准。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和项目资本金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20%,项目资本金和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相同。项目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仟肆佰柒拾壹万叁仟玖佰叁拾肆元整(RMB54,713,934.00),其中乙方出资占比为72.58%,金额为叁仟玖佰柒拾壹万叁仟玖佰叁拾肆元整(RMB39,713,934.00),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天鼎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子公司)出资占比为27.42%,金额为壹仟伍佰万元整(RMB15,000,000.00)。双方出资方式均为货币。乙方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乙方股权。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及项目公司所在地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缴纳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为项目公司成立时一次性实缴到位或分批次到位,具体以项目确认谈判备忘录和项目公司章程为准。若乙方为联合体的,则需按联合体成员各自认缴的持股比例同步缴纳到位。项目公司的利润分配乙方按持股的比例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政府方出资代表不分红。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5)年之内(含),除非应法律要求、适当管辖权的法院要求或报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一股东方不可对外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5)年之后,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获得甲方认可且满足相应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承继原股东方在项目公司项下的权利及义务。项目公司的基本权利拥有本项目协议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享有依法使用本项目土地的权利;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项目公司的基本义务承担本项目存量子项目的投资、融资、运营维护、移交和新建子项目合作期内的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的费用和风险,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相关执行工作;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存量项目经营权转让对价;在本协议约定的运营期内,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行业运营标准,依法履行运营管理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增加甲方义务外,项目公司应继承乙方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提交本协议项下约定的相应保函,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项目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项目合作经营期满后,需将地上附着物无偿移交给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如甲方要求并经项目公司认可或法律变更导致的运营标准变更,项目公司应按照前述变更后的运营标准执行;接受甲方或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在建设期及运营期进行监督管理,并有义务配合合作期内监管事宜,如属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的由此产生的专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服务费用(不含监理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对于本协议双方协商确定的由项目公司承担的甲方或有关部门先行支付的前期工作费用,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政府指定的主体支付;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其他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应由甲方承担之外的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所需的其他所有费用;项目公司应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按时完成有关项目的建设工作,确保项目按本协议约定日期竣工;如未来甲方或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政府有关部门或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需对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类管线、杆线等进行维修、维护或抢险需要的,则项目公司应尽最大努力予以配合,不得以本项目对抗关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申请进行维修、维护或抢险的单位应事先报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授权许可,项目公司应根据授权许可配合其达标完成相应的维修、维护、抢修工作。如该等情形下的配合影响到项目公司绩效考核的,则甲方应酌情按照项目公司已履行完毕对应的绩效指标来对待,且不应视为项目公司违约,但不免除项目公司运营维护本项目(受影响部分除外)的义务;管网维护人员因工发生的伤害、死亡等情况应由项目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赔偿款;自本协议生效日起一(1)个月内,项目公司应完成本项目融资交割;项目公司应始终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应经常及时性获取所有适用于项目的已颁布实施的法律,项目公司应被视为始终了解这些法律;项目公司应按照适用法律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全面申报相应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项目公司应自费取得和保持项目建设、运营维护所要求的所有批准,并应促使每一建设承包商和运营维护承包商(如适用)取得并保持需要的一切此类批准。但甲方应组织各政府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尽最大可能简化审批手续;项目公司应自费维护本项目中污水厂站设备设施,保障其可用性,同时自费安装分水监控设备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负责开展或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本项目完工验收、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工作,并将相关资料交甲方备案;因项目公司运营维护发生因井盖、防坠落网损坏,污水溢流导致环境污染,维护维修作业过程人身伤害等,除特殊情况需议定外,甲方受到索赔的由项目公司负责赔偿。运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由项目公司承担。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不达标受到克拉玛依市、自治区或国家有关部门通报或处罚的,项目公司除应立即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整改外,还应接受甲方的相关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提取相关保函等);项目情况及经营权项目情况项目类型本项目包括2个子项目:1、存量污水处理厂(含中水库及泵站);2、新建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具体内容如下:(1)存量污水处理厂(含中水库及泵站,以下可简称“存量项目”)设计规模污水处理厂的已建厂区设计规模为2×104m3/d;中水库于2011年建成,设计日处理污水量2万方。泵站目前正常运行,满足规范及本地安全要求。出水水质经2010年改造后,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水处理技术路线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采用生物滤池+高密池+V型滤池技术。4)污泥处理污泥应经稳定化处理和脱水处理,稳定化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规定,脱水后的污泥含水率应小于60%。5)泵站说明项目内包含延安路污水提升泵站、上海路污水提升泵站共两座泵站。(2)新建投资独山子区市政排水管网改造项目一期工程(以下可简称“新建项目”)序号工程名称单位工程量一韶山路-昆山路 1K7级离心球墨铸铁排水管 DN800m5850 2螺旋式电焊钢管 DN800m50 3电动蝶阀 DN800个10 4涡轮蝶阀 DN800个2 5分体法兰式电磁流量计 DN800个1 6钢筋砼阀井 3.0*4.5*3.5m座1 7钢筋砼阀井 2.0*5.45*3.5m座1 8钢筋砼排水检查井 φ1500座90 9钢筋砼沉泥井 φ1250座1 10滑入式柔性接口可穿越式连接件 DN800套300 11过路顶管 D1500m650 12仿石砖地面破坏及恢复㎡6000 13绿化乔木移植及恢复棵500 二安庆路 1D300HDPE双壁波纹管m500 2D400HDPE双壁波纹管m1000 3Ф1000钢筋砼排水井座40 4DN800顶管过路套管m300 5仿石砖地面破坏及恢复㎡6000 6绿化乔木移植及恢复棵2500 三武汉路 1K7级离心球墨铸铁排水管 DN500m680 2K7级离心球墨铸铁排水管 DN600m1000 3D400HDPE双壁波纹管m900 4钢筋砼排水检查井 φ1500座50 5滑入式柔性接口可穿越式连接件 DN500套40 6滑入式柔性接口可穿越式连接件 DN600套60 7钢套管预埋过路 DN800套300 8D400HDPE双壁波纹管m2700 9钢筋砼排水检查井 φ1500座59 10钢套管预埋过路 DN800m300 四中水管线-杭州路(昆山路-贵阳路) 1K9级离心球墨铸铁管 DN300m1320 2明杆楔式密闭闸阀 DN600个2 3明杆楔式密闭闸阀 DN300个4 4钢筋砼阀井 4.45*2.0*2.5m座2 5钢筋砼阀井 3.0*2.0*1.95m座1 6过路顶管 D1000m120 7绿化乔木移植及恢复棵300 五中水管线-厂南路(韶山路-贵阳路) 1K9级离心球墨铸铁管 DN400m2620 2明杆楔式密闭闸阀 DN600个2 3明杆楔式密闭闸阀 DN400个2 3明杆楔式密闭闸阀 DN300个8 4钢筋砼阀井 4.45*2.0*2.5m座2 5钢筋砼阀井 3.0*2.0*1.95m座2 6过路顶管 D1000m120 7绿化乔木移植及恢复棵400 六中水管线-油城路(韶山路-贵阳路) 1K9级离心球墨铸铁管 DN300m2750 2明杆楔式密闭闸阀 DN600个2 3明杆楔式密闭闸阀 DN300个10 4钢筋砼阀井 4.45*2.0*2.5m座2 5钢筋砼阀井 3.0*2.0*1.95m座4 6过路顶管 D1000m250 7绿化乔木移植及恢复棵500 七中水水计量 1钢筋砼阀井 3.45*2.0*1.5m座15 2水表 DN200个15 3压力表个15 4止回阀 DN200个15 运作方式本项目以特许经营模式开展,宜采用的运作方式为TOT+DBOT的组合模式。具体子项目的运作方式包括:(1)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含中水库及泵站)采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模式项目公司向甲方或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政府其他指定单位支付存量资产对价,取得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库、泵站的经营权,在合作期内负责污水处理厂、中水库及泵站投融资和运营维护工作,合作期满后将项下资产及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2)新建投资独山子区市政排水管网改造项目一期工程采用“设计-建设-运营-移交(DBOT)”模式项目公司负责此子项目合作期内的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工作,合作期满后将项下资产及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存量资产存量资产内容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始建于1998年,1999年建成。生产工艺采用了生物接触氧化法,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2001年对污水厂进行了改扩建,增加了污泥脱水系统,并于2003年4月正式投入连续运行。2010年区政府投资近1亿元,新建了中水处理系统,设计日处理污水量2万方,生产工艺采用了法国得利满水处理公司的技术:生物滤池+高密池+V型滤池,设计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下辖上海路污水提升泵站、延安路污水提升泵站共两座泵站。注:具体资产内容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住房和建设局拟委托第三方企业运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及自来水厂涉及的固定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及甲方后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移交给项目公司的内容为准。存量资产转让手续如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手续按相关国有资产交易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根据双方约定的经营权转让日,由甲方向项目公司转让项目存量资产厂区红线范围内的项目设施除所有权、处分权之外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辅助设施设备品、备件等固定资产。并转让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操作手册、设计图纸等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必需的技术资料,以使项目公司可以正常运营、维护项目存量资产。上述移交的项目设施的所有权还保留于甲方所有。存量资产价值根据《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住房和建设局拟委托第三方企业运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及自来水厂涉及的固定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克拉玛依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所涉及的供水厂、污水厂及相关配套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2年5月31日的评估价值为20,410.80万元。转让费用支付节点及债权债务处理7.4.1转让费用支付节点项目公司应在注册成立后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区政府指定单位存量资产对价款贰亿零肆佰壹拾万捌仟元零壹拾柒元陆角陆分(RMB204,108,017.66)。7.4.2债权债务处理(1)存量项目经营权正向移交日前,该资产上所有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保证该资产上无任何权利瑕疵;(2)存量项目经营权正向移交日后,因占有、使用该资产新发生的所有的债权债务均由项目公司享有和承担,非因本项目经营目的,并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在该资产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正向移交7.5.1正向移交程序项目公司成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与项目公司成立项目移交工作小组,负责本项目现状存量资产的盘点清查,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备品备件、文件资料等工作,形成存量资产正向移交协议,双方签字确认。甲方应于项目公司支付对价款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存量资产交给乙方。7.5.2正向移交内容甲方移交具体内容如下:(1)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及辅助设施;(2)中水库及泵站等附属设施。甲方移交时遵照“现状移交”原则,乙方或项目公司不得拒绝接受移交或提出额外要求。甲方与其他第三方单位签署的关于本项目的劳务/服务/采购合同由项目公司承继,甲方负责提供必要的沟通协助工作。人员安置本项目至移交期,项目公司应接收原污水厂人员。前述人员合同期满后,项目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继续聘用,具体以政府方通过的人员安置方案为准。项目合作期合作期本项目合作期限为30年,其中:(1)污水处理厂(含中水库和泵站)本项目存量资产自项目公司成立且支付特许经营权对价并移交之日起进入运营期,运营期为30年。(2)新建投资独山子区市政排水管网改造项目一期工程本新建项目建设期为1年,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日或政府方书面确认的其他日期止,运营期为29年。项目合作期满后的处理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应将其在本协议范围内的有关资产和经营权等权利无偿移交给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项目公司应保证在合作期满时清偿其所有债务,解除在项目相关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在合作期满后不论是否继续经营本项目,其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项目经营权项目经营权的授予甲方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将存量项目的经营权对价支付、融资、运营维护、移交和新建项目的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项目公司成立后,甲方与乙方和项目公司签署承继协议,将前述特许经营权授予项目公司。项目经营权的范围本项目的经营权(资产使用权)的范围包括两部分:(1)独山子污水处理厂、中水库和泵站。(2)新建投资独山子区市政排水管网改造项目一期工程注:具体内容见本协议6.1条相关规定。甲方关于经营权的承诺甲方承诺,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项目合作期内,以乙方和项目公司遵守本协议适用法律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为前提,甲方授予乙方的经营权系独家的、排他的权利。除非依据本协议约定本协议提前终止的,甲方承诺不擅自收回经营权,不减少经营权的内容,不将本项目的经营权授予第三方。经营权的担保及转让经甲方及有关部门事先书面同意,出于本项目融资的目的,项目公司可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的规定将本协议项下的预期收益、特许经营权等作为本项目的融资质押等担保(仅限出于融资目的),项目公司设置该担保权益不应损害甲方的权利或利益;若未来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乙方应采取向项目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等方式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到位;除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为本项目的融资外,项目公司不得为其他目的对本项目有关资产、设施和设备的经营权以及收费权进行转让或设置担保权益;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任何第三方,亦不得擅自引入第三方进行联营、或其他任何形式改变经营权主体。协议履约保障保险保险项目公司在充分评估项目投资和运营风险后,应根据中国的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购买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保险险种。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应遵照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进行投保。乙方应自行购买本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内所必须的保险,并在购买后向甲方第一时间进行报备。履约保函建设履约保函(1)建设履约保函的提供项目公司最晚应于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保证金退还之前,向甲方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小写:RMB10,000,000.00)的建设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在本协议下的建设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2)建设履约保函的退还建设履约保函在新建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次日解除。运营维护保函(1)运营维护保函的提供项目公司应于正向移交完成前向甲方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小写:RMB10,000,000.00)的运营维护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在本协议下的运营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2)运营维护保函的退还运营维护保函在本项目运营期最后一年且乙方提交移交维修保函后次日解除。移交维修保函(1)移交维修保函的提供乙方应在移交前一个经营年开始前提交移交维修保函,金额变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小写:RMB20,000,000.00)。作为其履行在本协议下的移交义务、质量保证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2)移交维修保函的退还甲方应在本项目全部移交完成且质量保证期满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退还移交维修保函。未提交保函或未保持保函有效(1)未提交保函项目公司或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递交履约保函的,经催告后仍未提交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追究项目公司或乙方的违约责任。(2)未保持保函有效项目公司或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保持保函在有效期内的,项目公司或乙方应当自保函失效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承担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RMB50,000.00)的违约金,超过三十(30)日仍未使保函有效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恢复保函的数额(1)恢复建设履约保函的数额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协议的有关约定提取建设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项目公司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协议第11.1条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建设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建设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项目公司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项目公司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建设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项目公司应在三十(30)日内予以补足;项目公司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建设履约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收回本协议项下的经营权。(2)恢复运营维护保函的数额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协议的有关约定提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项目公司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运营维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协议第11.2条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运营维护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运营维护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项目公司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项目公司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运营维护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项目公司应在三十(30)日内予以补足;项目公司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余额;有权扣留在本协议下由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支付给项目公司的任何款项,直至项目公司补足或直至甲方扣留的金额与在本款第2)项下提取的金额总共达到本协议第11.2条约定的金额为止。甲方应保证按本款第2)项和第3)项提取或扣留的所有款项,用于承担运营维护保函担保的相同义务,并且应在下述两个日期中的较早的一个日期将该等款项未使用的余额交予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完全履行其在第11.5条第(2)款下的义务之日;乙方提交移交维修保函之次日。如果本协议提前终止,则在终止日后的第三(3)个月届满之日。(3)恢复移交维修保函的数额如果甲方在移交维修保函担保期限内根据本协议的有关约定提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移交维修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协议第11.3条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移交维修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移交维修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和项目公司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移交维修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项目公司应在三十(30)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收回本协议项下的经营权。不当提取保函如果甲方提取乙方或项目公司提交的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当提取,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或项目公司退还提取的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提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为保证本项目顺利开展,甲方负责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完成本项目所涉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存量项目的股权回购、资产评估以及新建项目的立项、规划选址、可研批复、土地报批等工作,确保本项目具备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前提条件。因甲方原因造成前期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开工的,项目有关建设期顺延;项目公司应自行完成上述第(1)款所述的前期工作外的其他本项目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法人变更、施工许可申请、项目报建等,并承担相应费用,甲方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供必要协助。项目前期工作费用(1)本项目前期工作发生的费用(如资产评估费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由项目公司承担,并计入项目总投资。(2)甲方已经支付或尚未支付的前期费用待后期经双方另行确认后纳入项目总投资,由项目公司支付给甲方或其指定单位。项目公司应在甲方提供相关协议及付费证明文件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甲方于项目公司成立前支付的相应前期工作费用支付给甲方或其他指定机构;项目公司成立后,对于甲方已经签署前期工作协议但尚未发生或尚未完成全部支付的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由项目公司按照甲方支付需要根据签署的协议约定金额将费用支付给甲方或其他指定机构或前期工作协议的相对人。甲方或前述前期工作费用的收款方应向项目公司提供合法合规的票据。项目融资融资项目公司的融资义务项目公司对在合作期内存量项目的经营权对价支付、融资、运营维护、移交和新建设施项目的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移交所需资金承担融资责任。项目公司中政府方出资代表不承担任何融资责任或义务。融资交割(1)项目公司应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融资交割,经甲方书面同意,融资交割完成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如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乙方应以股东借款等方式保障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否则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或投标保证金,并追究乙方/项目公司的相关责任。(2)项目公司在完成融资交割后十(10)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并提交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原件交甲方审验,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证明已完成融资交割的任何其他文件原件及留存所需的复印件。(3)如国家或自治区或克拉玛依市或甲方对本项目提供利率优惠,或者乙方/项目公司在市政府或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协助下申请到政策性低息贷款,则本项目建设期利息按低息贷款或政策性低息贷款的实际利率计取。(4)若乙方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中标人名称】应采取其他方式以确保乙方的融资及时足额到位,否则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或投标保证金,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再融资如本项目存在设施运营维护以及大规模重置更新或改造的需要,经甲方同意,项目公司可依法通过发债、资产证券化、以增资方式引入股权合作者、设立基金等方式进行再融资。项目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及相关设计责任新建项目建设相关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公司依法选择设计单位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总投资的确定项目总投资27,356.97万元,其中:存量污水厂及相关配套资产转让价款20,410.80万;新建投资独山子区市政排水管网改造项目一期工程投资为6,946.17万。建设总投资以新建项目财务决算审计金额与存量资产对价的总和为准。项目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发生的经审核确认的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建设期利息和其他前期费用。(1)存量项目转让价款根据《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住房和建设局拟委托第三方企业运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及自来水厂涉及的固定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新评报字[2022]第37号),本项目所涉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及相关配套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2年5月31日的评估价值为20,410.80万元;社会资本在支付存量资产对价后方可获得污水厂及相关配套设施的特许经营权,因此,存量资产价值计入项目总投资。(2)新建项目建设工程根据克拉玛依市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市政排水管网改造项目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为6,946.17万元。(3)投资认定1)新建项目工程费用计价在不发生工程变更的情况下,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控制值,以审计审定的金额为准;新建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发生且项目公司支付的前期费用、征地拆迁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规划咨询费、前期工作咨询费、勘察设计费等经批复的项目可研报告中包含类别,以乙方投标报价并由政府方参与的采购中标价为准。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确认上述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如已由甲方垫付的,由项目公司于成立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按照发票等有效付款凭证上记载的金额支付给甲方(以甲方提交的费用清单、有效合同及付款凭证为准);尚未支出的部分(含工程建设监理费)均由甲方、政府方指定的单位与项目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由项目公司向甲方或政府方指定的单位进行付款,付款前须获得政府方的审批同意。项目公司收到政府方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必须按付款通知书上载明的内容付款,否则政府方有权从建设履约保函项下提取相应金额;或直接在当期应付的可用性服务费中予以扣除(包含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万分之一/日计算,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计至扣除或实际支付之日)。项目建设责任项目公司的建设责任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应由甲方或政府方相关主体承担的费用和风险外,均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公司应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并使其保持有效,承担所有获得上述批准所需要的费用和支出,确保本项目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完成建设;在开工日开始建设工程;根据下列要求实施建设工程:适用法律;本协议下对项目建设的其他所有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避免安全事故;在施工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项目公司按照法律政策要求招选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商,其应在各自资质范围内自行完成本项目主体工程,严禁转包,且不得进行违法分包;项目公司应在建设完成后按照甲方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下开展财务决算工作,并将决算文件上报甲方备份。项目建设要求建设进度计划预计进度计划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双方应在下列有关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开工日:为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项目开工令的日期。完工日:项目完工验收合格日期,除本协议17.1(5)款外。本项目新建设项目建设期不超过1年。竣工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或甲方书面确认的其他日期,本协议17.1(5)款除外。施工进度计划项目公司应自行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其中应列出计划实施工程的程序、关键性时间节点、工期目标、工期保障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应同时提供给甲方。若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甲方可要求乙方以实现如期完工为前提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并修改进度计划。预计进度延误的通知一方合理地预计由该方负责完成的任何事项将导致项目进度不能如期完成,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明确何种事项将导致项目进度无法如期完成;预计进度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声明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所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时间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项目不利的影响;该方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如果一方未向另一方发出上述通知,该方应承担因其未发出此通知而可能遭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和费用。发出上述通知不应解除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包括该方根据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进度报告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内应就项目向甲方提交每月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详细的说明已完成的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进度日期可相应顺延: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延误;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建设场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而造成延误;由于政府部门在受理乙方或甲方报批申请后违反适用法律的规定审批迟延而造成延误;适用法律变化或政府的公益性指令造成延误;发生甲方要求的变动或经甲方同意的项目公司要求的变动而造成延误;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如果建设进度因第17.1(5)款的约定顺延,则项目建设期也应相应顺延,由此增加的相关工程费用经双方确认后计入项目总投资。除上述第17.1(5)款所述情形以外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建设进度延误,因延误造成的相关工程费用增加的不得计入项目总投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项目公司应保证本项目工程质量到达到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约定的设计要求;项目公司工程的施工、监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且应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所有要求;项目公司应依法选择和确定本项目其他非主体工程的承包商;项目公司在开始建设工程之前,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并上报甲方备案;在工程开始施工后,项目公司应严格执行各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甲方有权参加或检查项目公司以及分包商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工程的质量要求;在不影响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项目公司正常工作时间内对项目公司或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建设、材料等。以保证本项目工程的任何部分均符合本协议的要求。项目公司须对此项检查予以协助;若项目公司建设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低于本协议所约定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甲方有权立即通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项目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五(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自己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的纠正,一切风险与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公司须允许甲方或其委托的承包商为此目的而出入项目场地。若项目公司拒绝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或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偿还甲方为此而付出的成本与费用,则甲方有权从建设履约保函项下提取相应金额;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项目公司提交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甲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减轻或影响项目公司遵守本协议或法律所要求的与质量保证有关的义务或责任;或被视为甲方应对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承担任何责任。设备与材料采购项目公司应负责依法购置本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本项目工程建设所需的一切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进口应当按照法律实施并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及本协议的约定,甲方有权进行抽检,抽检标准为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及国家政策或行业要求,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并计入项目总投资。否则甲方有权视情况提取建设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安全保障项目公司应遵守法律及本协议技术规范和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所有健康和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运行保障体系,确保项目设施安全运行,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在合作期内,项目公司应对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当在出现安全责任事故1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项目公司应针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件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且应急预案应同时考虑随附的地下地上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各类管线爆管等)发生重大或紧急事故时,能随时启动响应机制,配合相关责任或实施主体,完成相应抢修、抢险责任等。项目公司应自项目开工前一(1)个月内制订建设期应急预案,将制订的应急预案均提交给甲方,并根据甲方的合理建议进行修改完善。环境保护项目公司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或运营维护而造成环境污染。项目公司应当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适用法律规定、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公布相应的环保信息。项目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项目公司在项目设施的建设期间应根据本协议技术要求及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对承包商的责任(1)项目公司的承包商项目公司依法选择承包商,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承包商、设备供应商,不应解除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项目公司对于其承包商或其聘用的人员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对甲方承担全部的责任。(2)与承包商的协议项目公司应确保与承包商签订的协议符合本协议的约定,承包协议和设备供应协议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交甲方备案。监理、跟踪审计及费用本项目的监理单位由甲方按照法定流程进行招选,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予以支付并计入项目总投资。本项目的跟踪审计单位可由甲方自行担任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若委托第三方进行跟踪审计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并计入项目总投资。土地使用及项目资产权属场地范围甲方应依法提供新建项目建设工程场地红线图,具体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测量数据为准。土地使用及资产权属本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等情况,乙方在完成存量项资产正向移交后,无偿使用存量项目土地使用权。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项目资产,以及本项目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均归甲方所有。土地使用的限制项目场地是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之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政府批准,乙方或项目公司不得将项目所用土地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乙方已充分了解了该宗土地及其周围的状况,包括前期工作所包含的地下土壤状况、通道和设施关联物等情况,自愿接受该宗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地质条件),甲方未就土地状况向乙方或项目公司做出任何声明和保证。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有权:经合理通知而出入项目场地;有权为了解建设进度或检查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的目的行使此项出入权;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出入的权利。甲方的监管资金使用监管项目公司应设立专用资金账户管理本项目建设资金,并保证专用资金账户余额满足本项目进度需要。甲方有权随时查询了解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余额和使用等情况,以便甲方对资金到位进度、使用流向等进行管理。未来项目公司与施工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协议时,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甲方有权对施工总承包组建的项目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甲方对工程的监督检查甲方有权随时检查项目公司的建设是否符合本协议的要求;若发现任何部分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通知项目公司,指出缺陷或不符合规定之处;若项目公司对甲方根据本条第(2)款所发出的通知无异议,则应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报甲方批准后对工程进行整改,项目公司怠于开展整改工作的,甲方有权提取建设履约保函并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实施,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若项目公司对甲方根据本条第(2)款所发出的通知有异议,则须于接到甲方通知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将其异议通知甲方,甲方与项目公司须尽合理努力以求解决此项事宜。若在此后五(5)个工作日内,该事宜不能得到解决,则依据争议解决程序就该事宜作出裁决;甲方是否监督、检验本项目建设工程均不能减免项目公司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责任。甲方要求的变动甲方的变动通知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城市建设规划的调整、征地拆迁或政府的决定调整工程量,或法律法规及其它政策性调整等原因,甲方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动,应书面通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对变动的回复项目公司在收到甲方要求变动的通知后的十(10)个工作日(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须就变动向甲方作出书面回复。如果项目公司未按规定的时间回复,则视为项目公司已接受了变动。甲方的答复在收到项目公司对变动的回复后十(10)个工作日内,甲方须:以书面方式确认项目公司对变动的回复中所包含的事项,在此情况下,第20.4条将适用;或者以书面形式表明不同意项目公司对变动的回复,并列明不同意的具体事由,在此情况下,该变动将依照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进行解决。变动的实施在变动被确认之后:本协议被视为在当日作出了修改,且甲方与项目公司须遵守它们在修改后的本协议项下所应承担的义务;项目公司须按甲方变动通知所要求的方式或前述争议解决结果,实施该项变动;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的变动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的,工程数量由项目公司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初审,报经甲方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甲方要求的相关变动工作由项目公司负责实施。批准项目公司应根据勤勉尽责的原则准备、并向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提交适当的申请及其他相关文件,尽力获得实施变动所必需的任何批准;如果项目公司遵守了其在本条第(1)款项下的义务,但项目公司的申请被政府有关部门拒绝,甲方要求变动的通知应视为已被放弃。减轻损失的义务项目公司应始终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以减轻或降低项目公司和甲方因变动而花费的支出和发生的损失。因变动所致的延误。因甲方要求的变动而导致竣工验收合格日的迟延,项目公司有权要求给予相应的宽展期限【即建设期超过一(1)年】,在合理宽展期内甲方不得因此行使其在本协议第37.2条第1款所约定的权利。项目公司要求的变动项目公司的变动通知项目公司在开工日后,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动(但项目公司提出的工程变动要求,必须是出于加快建设速度、降低建设或维护成本、提高项目的质量和环保标准考虑,且在满足项目本身功能定位、使用要求、品级档次的前提下),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其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不得变动。甲方的回复甲方在收到项目公司要求变动的通知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须就变动向项目公司作出书面回复,否则视为不同意变动。批准根据法律规定,变动应经过批准的,项目公司应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自行承担所有的相关费用。项目公司要求的变动的实施当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要求的变动时,本协议应视为在当日作出了修改,双方须遵守其各自在修改后的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项目公司要求的变动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的,工程数量由项目公司提出,报监理工程师审核,但变动不得造成项目投资额的增加。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项目公司擅自进行的变动引起的成本增加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项目验收完工验收(1)完工验收的内容本项目按照“整体验收”的原则执行。完工验收标准为:全部新建项目按照施工图内容和设计变更的要求施工完工。(2)完工验收的程序项目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完工验收程序,并将相关完工验收资料提交一份给甲方备案。竣工验收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公司应在本项目具备相应的竣工验收条件后二(2)个月内根据适用法律、规范、标准以及本协议的约定组织本项目竣工验收。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后二(2)个月内,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所有资料都应同时提供字迹清晰的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项目设施的施工文件、财务决算和竣工文件,包括作为该等文件一部分或该等文件附件的所有图纸、表格、计算式、技术参数、规程和程序,并应同时提交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项目设施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包括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提交一份竣工验收报告,供甲方备案。审计及项目总投资本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应由甲方认可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咨询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计入总投资,项目完工后项目公司应及时向甲方和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审计机构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本项目所指项目总投资包括存量和新建两部分,新建项目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均据实计算等。本项目总投资最终以经甲方及审计机构书面复核确认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结果为准。放弃和甲方介入放弃项目公司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或运营。视为放弃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的情况外,如果项目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则本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由于项目公司原因未能在开工日期之后三十(30)天内开始项目的建设;由于项目公司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三十(30)天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公司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运营日前停止工程建设,直接或通过分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甲方介入完成建设甲方介入的条件项目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取代项目公司承担项目的任何必要的建设,以便实现完工。书面表示放弃项目;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因施工方或项目公司原因,两(2)次连续提交的工程进度报告或三(3)次非连续提交的工程进度报告均出现工程进度实际完成与计划完成的比例未达计划的80%。甲方介入建设后,项目公司应与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合作,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并让贷款人在其融资文件中作出具有相同效果的承诺,以确保项目的建设和完工。甲方介入项目的建设,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协议受让了有关资产或承担了项目公司的义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介入建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甲方有权在向项目公司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建设履约保函项下提取该部分款项。如果项目公司已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或提供了有效担保,甲方应撤出项目的介入建设,项目公司应在此时恢复承担全部责任(若甲方已委派的第三方单位开展相关建设工作的,由项目公司与第三方单位开展协商工作并支付相关违约费用),直至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为止。项目的运营和维护运营日详见本协议第8.1条有关“合作期”的约定运营维护要求和调整项目运营维护要求(1)甲方和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政府相关部门应为乙方和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在本协议所允许的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提供必要的保障;(2)项目公司负责按照谨慎运行惯例、适用法律和合同规定运营、管理污水处理厂与管网等项目内容,提供污水收集及处理服务,包括水量计量、水质化验、在线监测、生产材料药剂采购等,满足合同要求的运营服务标准;按照提交的运营维护手册、大修和更新重置计划对项目设施设备及配套管网进行日常维护、大修和更新重置;对污泥进行无害化、稳定化和减量化处理处置;对项目设施进行移交前的性能测试、恢复性大修等;(3)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除总磷外,COD、BOD、SS、氨氮及总氮应能满足水质指标要求,进出水水质指标如下:表2进出水水质指标表序号项目单位进水水质EBIS 出水水质污水厂出水水质(一级A)备注 1 CODcr(化学需氧量) mg/L 950 ≤60 ≤50 2 B0D5(生化需氧量)mg/L 437.5 ≤10 ≤10 3 SS(悬浮物) mg/L 355 ≤20 ≤10 4TN(总氮以N计)mg/L 116 ≤15 ≤15 5NH3-N(氨氮以N计) mg/L 95 ≤5(8) ≤5(8) 6TP(总磷以P计)mg/L 5-10 ≤0.5 7pH --6~9 6-9 6-9 (4)污泥应经稳定化处理和脱水处理,稳定化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规定,脱水后的污泥含水率应小于60%。乙方保证处理后污泥符合污泥处置厂收运标准,污泥污染超标的后果由乙方全部自行承担。污泥由项目公司负责将污泥运送至指定填埋点,运费由项目公司承担。(5)项目公司监测义务项目公司应按适用法律对包括但不限于管网进水水质、污水厂进水水质、污水厂出水水质、污泥、噪声、大气污染物等指标进行自检。其中管网进水、污水厂进水、污水厂出水以及污泥应在管网进水采样点、污水厂进水采样点、污水厂出水采样点、污泥采样点采集或通过在线监测确定。(6)监测依据及内容本协议述及之监测指标种类及其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应采用本项目适用的中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地方标准中较严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495-2009、《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等。如遇中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地方标准对此有更新或补充或新颁布标准的,项目公司应执行并达到该等新的标准。项目公司应根据以上要求以及适用法律的要求进行下列监测:1)项目公司应按照行政、行业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必备的管网与污水厂在线监测设备,并承担相应费用;2)项目公司应对每日污水厂进、出水的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PH值、流量以及出厂污泥的污泥含水率等指标进行日常取样、监测和分析,对生化需氧量(BOD5)每五(5)天监测一次,对出水粪大肠杆菌群数每周监测一次,其他指标的监测按照前述规程的要求予以执行。对管网的入水水质抽样与监测频率与数量按照前述规程的要求和项目实际运营需要予以执行;3)污水厂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均应每日连续二十四(24)小时使用自动采样设备采集水样,采样设备采样间隔不得大于两(2)小时,每日于9:00提取采样设备采集的混合水样。每次提取的水样应分装A、B、C三瓶,A瓶用于乙方自行监测,B瓶留作甲方或其指定的水质监测机构检查,C瓶留作备用水样。每瓶水样应不少于2000ml,瓶上须明确标明采样日期和采样点,进水和出水的备用水样须分开在4°C保存,保存时限为四十八(48)小时;4)上述约定的项目公司的监测仅作为甲方对项目公司的一种监督方式,而不作为甲方对项目公司的考核依据,除非甲方同意直接以项目公司监测结论作为考核依据。但相关政府部门对项目公司及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查以及监测数据,可直接作为对乙方的考核依据。(7)监测报告及通知1)项目公司应记录每次日常监测和在线监测的所有结果,并于每个运营月第五(5)个工作日前将上一运营月每日进出水的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出厂污泥的污泥含水率等指标,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和每周监测的出水之粪大肠杆菌群数的实验室监测结果及管网进水水质情况向甲方报送;2)在任何时候出现下列情形一项或多项的,项目公司应立即通知甲方,且该通知应包括所有有关测试结果以及此等不符合情况所作的其他有关调查结果的详情。通知还应包括项目公司对不符合情况可能持续的期限所作的预测,以及引起此等情况的原因,包括项目公司声称任何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依据项目协议约定甲方构成违约的详情和所采取补救措施的详细描述:i.污水厂出水采样点的出水水质不符合出水水质标准;ii.管网进水采样点的进水水质不符合进水水质标准;iii.污泥、噪声及废气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标准。(8)检查及结果通知1)甲方有权随时利用上述(2)、(3)条约定的B瓶水样或者在污水出水采样点、管网进水采样点按本协议约定自行采取水样,对本协议约定的水质指标进行一项或多项抽检,以核实项目公司提供的结果;2)甲方按本协议条约定自行采取水样时须有项目公司人员在场。经通知后,项目公司人员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抽检结果的有效性;3)甲方在现场取样前,应通知项目公司人员陪同取样,项目公司人员应在采样记录单上签字。每次提取水样的采集方法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予以执行,提取水样应分装A、B两瓶,A瓶用于甲方抽检,B瓶留作备用水样。每瓶水样应不少于2000ml,瓶上须明确标明采样日期和采样点,进水和出水的备用水样须分开在4°C的温度下保存,保存时限四十八(48)小时。甲方将在样品的所有应测指标测试完成后及时将监测结果书面通知项目公司;4)甲方的水质指标抽检的结果与项目公司自检结果不一致时,以甲方的监测结果为准。如果项目公司对此有异议,以共同委托经双方认可的水质监测机构利用本协议约定的备用水样进行监测的计量结果为准。若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结果表明项目公司的自检结果不真实,则由项目公司承担该等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5)甲方有权随时对项目公司的厂区噪声、废气及污泥进行抽检;6)甲方对污泥、噪声及废气抽检的结果与项目公司自检结果不一致时,以甲方的监测结果为准。如项目公司对此有异议,以共同委托经双方认可的监测机构的监测结果为准。若项目公司未在甲方将该等监测结果通知送达后十二(12)小时内提出书面申诉,视为同意该监测结果;7)甲方进行上述抽检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但是如抽检的结果表明项目公司的监测程序不符合规定、监测设备超出允许误差或其监测结果不真实,则项目公司应承担该等抽检费用,不得计入运营成本,同时项目公司应立即纠正正其不符合要求的监测程序和/或调整监测设备。(9)污水出水水质不符合标准1)如果项目公司经监测污水厂出水水质超标,并在监测完成后立即将水质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的,则仅视为取样当日水质不符合出水水质标准;2)若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检查出项目公司出水水质超标,则出水水质视为在下列较短的期间(以运营日为时间单位)内持续不符合出水水质标准:i.自甲方或有关水质监测机构上次抽检日至本次抽检日之间的期间(项目公司自检超标的天数除外);ii.五(5)个运营日。(10)污水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本项目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的风险由甲方承担,因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增加的运营成本,项目公司有权请求甲方增加付费。如甲方因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向第三方追责时,项目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服务。运营维护调整(1)应急预案1)应急预案的编制项目公司应针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群体性事件等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应急预案应征求克拉玛依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报经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备案后实施。2)应急预案主要类型应急预案的主要类型包括:发生火灾、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情形下的应急预案;发生公共卫生或安全事故情形下的应急预案,包括突发疫情、进场客流爆满、恐怖袭击等;发生设施、设备故障情形下的应急预案,包括重大设备故障、大面积断电、断水、通讯中断等。(2)计划内暂停1)项目公司应于每一运营年开始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该运营年度的计划内暂停时间表。每一运营年计划内减量服务不得超过十二(12)日。甲方应在该运营年开始前七(7)个工作日就该时表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项目公司应根据甲方对该时间表的意见作相应修改,直至取得甲方的批准;2)项目公司根据经甲方批准之时间表实施计划内暂停时,应至少提前十五(15)日书面通知甲方,该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i.计划内暂停服务的范围和理由;ii.计划内暂停服务的起始时间;iii.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预计能够处理达标的水量;iv.恢复污水处理服务的预计时间。3)项目公司应尽最大努力确保计划内暂停的影响减到最小;4)若项目公司因项目设施维护之目的,需要修改经甲方批准的计划内暂停服务时间表,则应提前三十(30)日向甲方提交暂停服务的书面申请,该申请应明确预定的减量服务起止时间,并附维护期间维持部分运营的措施方案。若该等减量服务不影响公共利益,则甲方应予以批准。(3)计划外暂停1)甲方因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原因要求项目公司全部或部分暂停污水处理服务时,项目公司应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立即全部或部分暂停;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以及未经通知之供电中断导致暂停服务时,项目公司应在污水处理全部或部分暂停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该通知中应说明导致暂停的原因、暂停可能持续的时间以及项目公司即将要采取的针对性补救措施,并尽快处理突发事件,使项目设施尽快恢复正常运行。甲方应在收到该等通知后及时予以回复;3)若发生上述第1)和2)款之外的计划外暂停服务,则项目公司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释暂停服务的原因及提出恢复服务的建议。项目公司应尽最大努力确保二十四(24)小时内恢复服务,若暂停超过二十四(24)小时,则项目公司应书面通知甲方,并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该等影响减到最小。(4)暂停服务的恢复1)除全部暂停外,项目公司暂停期间仍负有出水水质符合出水水质标准的义务;2)项目公司发生上述第(1)和(2)条的计划外暂停情形下,若该等暂停超过二十四(24)小时且四十八(48)小时内恢复服务时,双方认可该等情形下恢复期为一到二日,该期限内甲方对项目公司出水水质超标予以免责。超过四十八(48)小时恢复服务时,双方认可该等情形下恢复期由双方协商确定,该期限内甲方对项目公司出水水质超标予以免责。(5)抢修流程污水处理与排水设施发生损坏必须即时进行维修以恢复其设计功能的为抢修,发生需抢修情况时项目公司应在了解相关信息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同时组织实施抢修。项目公司应同时做好抢修工作面的拍照与录像记录工作,待条件具备时应及时将相关记录提交给甲方。(6)抢修要求项目公司应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并建立与之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安全保障体系。项目公司同时应建立应急抢修、急救队伍,并配备必须的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信及抢修、急救设备。抢修、急救队伍应安排人员进行24小时值守,相关救助电话应向全社会公布。甲方在协调管辖区域内污水处理、防汛、排涝以及保障本区域内排水通畅的相关工作时有权自行调派项目公司为应急抢修、抢险专门设立的人员与设备,项目公司应积极响应,不得拒绝。项目公司的人员或者设备若被甲方指定用于非本项目范围内的相关工作时项目公司有权要求甲方补偿为此发生的相关成本。(7)排水自动化监测设施项目公司必须保障现有排水自动化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每年按照维保周期和项目对设施进行养护,存在故障或损坏的必须及时维修和更换,确保设施功能完好。(8)维修维护档案项目公司需建立项目设施维修维护档案,记录项目设施维修维护状态,每年按照实施计划进行更新并报送甲方备案。运营维护手册(1)运营维护手册的编制1)在运营日之前,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本项目的运营维护手册并提交甲方备案,甲方可提出完善修改建议。2)运营维护手册在运营期内应根据本项目运营和维护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提交甲方备案。(2)运营维护手册的内容1)运营维护手册应包括污水处理厂、中水库、泵站及新建管网等内容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营维护、大修、更新重置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服务预案。2)运营维护手册应包括项目运营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及其调整,有关工艺、设备设施、安全、环境管理的管理制度和要求,工艺、设备设施的操作、维护规程和运行控制及质量保证措施。3)运营维护手册应列明本项目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4)本项目的运营与维护应符合适用的法律和中国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要求。运营维护风险项目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以下甲方受到索赔的情况,由项目公司负责赔偿:(1)因井盖、盖板等排水设施损坏、缺失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索赔;(2)因项目公司对管网的清疏不及时或管理不善导致雨污水、截排水溢流或不能及时排放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索赔或环保处罚等;(3)因项目公司对污水处理厂运营或管理不善导致污水出水水质超标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索赔和环保处罚等;(4)其他因污水厂、中水库、泵站、管道、检查井等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索赔;(5)项目公司员工或者项目公司聘请的工作人员在维护作业过程中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6)因项目公司安保或巡检遗漏导致外来人员进入项目管理区域进而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害。(7)除上述本条(1)-(6)索赔情况外的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事故、劳动用工事故、意外事故等,由项目公司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项目公司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人身、财产等全部损失,负责缴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款,给甲方带来损失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项目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水量调配权本项目水量调配权始终归属于甲方。中水回用甲方拥有本项目中水的所有权,中水的处置权及收费权均属于甲方,甲方有权自主决定中水回用,中水回用产生的收益归甲方所有。大中修、优化改造、更新改造、设备重置和追加投资等费用大中修本项目进入运营期后应进行中修和大修。项目公司应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向甲方提交大修和中修的方案、标准,报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政府同意后实施。中修和大修费用均据实结算另行支付,结算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优化改造乙方在中标后应对现有设备(污水处理厂、中水库和泵站)进行优化改造,项目公司应确保项目出水及污泥处置等核心要求达标,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不纳入项目总投资。更新改造、设备重置和追加投资本项目合作期内,为维持运营产出标准,可能存在更新改造、设备重置和追加投资的需求,项目公司届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相关方案,报甲方认可后实施。其中: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含中水库及泵站)在运营期每满十(10)年允许项目公司申报一次更新改造、设备重置和追加投资的请求;除管网外,本项目更新改造、设备重置和追加投资需按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经相关程序审查后实施,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投资方式。改扩建本项目合作期限内,甲方有权对本项目全部或部分基础设施进行改扩建。如项目公司履约情况优良且有能力和意愿参与的,项目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参与权;如项目公司履约情况不佳,出现违约,延迟履行等情况,或者项目公司不同意参与,甲方有权自行组织改扩建,在此情形下,对改扩建部分涉及的项目经营性资产的收益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如项目公司参与本项目改扩建,由项目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相关方案,报甲方认可后实施。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投资、建设和运营方式。不可预见费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若涉及不可预见费的,在不违反届时法律规定,且项目公司履约记录良好的情况下,经甲方与项目公司协商同意后,项目公司应按照甲方的书面要求进行实施,涉及到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的增加,由甲方向项目公司另行支付相应费用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予以平衡。中期评估甲方在项目运营期内每三年对本项目开展一次中期评估工作,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特许经营项目协议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中期评估机构由甲方进行选择,中期评估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监督与检查甲方有权派出监督员或者指定任何代表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场地,以监察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但是,甲方监督员或其指定代表进入项目场地或项目公司的办公场所不应不适当地干涉项目公司对项目的正常运营和维护工作。自运营日起,项目公司应在每个运营年结束后的三十(20)日内向甲方提交项目年度运维情况报告,并在每个运营年后向甲方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甲方介入运营和监督如果甲方认为:项目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运营或维护项目,且项目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三十(30)个工作日或双方另行商定的合理期限内未能就上述情况完成补救的,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介入项目运营和维护工作,费用和风险均由项目公司承担。甲方有权在向项目公司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运营维护保函项下提取相关款项。项目回报机制污水处理费单价本项目采用政府付费的回报机制,政府付费=污水处理服务费自本项目正向移交日起至本项目合作期满,甲方按照本协议,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向项目公司支付服务费,以覆盖项目总投资和运营维护成本费用。根据乙方在本项目中提交的最后报价,本项目的初始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为人民币元/立方米。上述单价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调价时限和机制进行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污水处理量其中: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包含了存量污水厂资产对价,新建市政和园区排水管网及基础设施的投资,污水厂(含中水库和泵站)运营成本,新建管网(含中水库及泵站)运维的人员成本。污水处理服务费不含存量项目的中大维修费用。因污水实测水量和污水保证水量可能不一致,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1)污水保证水量*0.9≤污水实测水量≤污水保证水量*1.1甲方按污水实测水量和污水处理基本单价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公式如下:(2)污水实测水量<污水保证水量*0.9对污水实测水量低于污水保证水量*0.9的部分,甲方仅弥补项目公司的固定成本及固定成本对应的部分利润,计算公式如下:(3)污水实测水量>污水保证水量*1.1对污水实测水量高于污水保证水量*1.1的部分,甲方仅弥补项目公司的变动成本及变动成本对应的部分利润,计算公式如下:其中:T为污水处理服务费;Va为污水实测水量,以实际测量的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量为准;Vs为污水保证水量,以“附件2合作期内污水保证水量”确定的数据为准;P为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以乙方投标报价为准;F为污水处理固定成本,指污水处理水量为1.479×104m3/d时的固定成本,包含职工工资(含工资、福利费、五险一金、工会经费)、修理费(仅指污水处理厂部分)、管理费(包括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安全生产费、租赁费、标识标牌费、绿化维护费、保洁费等)、折旧摊销、财务费用等。以乙方投标报价为准。C为污水处理变动成本,指污水处理水量为1.479×104m3/d时的变动成本,包含电费、水费、供热费、供热设施运行维护维修、药剂费、污泥转运和处置费、化验检验费、在线监测设备运维费。以乙方投标报价为准。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1)本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费方式为“按日计量、按季支付”,即污水处理厂按日计量实际水量,每季度对所有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服务费进行结算。甲方在每季度末的次月向项目公司支付上一季度的污水处理服务费。(2)乙方应在每个运营季度结束后十(10)日内根据当季度的实际污水处理量、出水水质标准和本协议约定的污泥排放、噪声、废气标准,以及影响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结果的其它因素的实际检测结果汇总计算,报送甲方指定的绩效考核评审小组复核,汇总计算的格式按照甲方要求执行。(3)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付费申请之日起,应对乙方送交的付费申请和相关资料的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确认无争议金额后向财政部门申请,由其在【按季度支付的起算日】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当季度应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的百分之九十(90%),其余部分将于当年度绩效考核完成后根据当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得分情况与次年的第一季度污水处理服务费一并支付。(4)若乙方未按约定提交付费申请的,甲方将不承担本协议第37.1条约定的迟延付款责任。(5)所有相关费用均应按照乙方通知的开户行、账户和付款方式,由甲方向财政部门申请以人民币向乙方支付,银行手续费由每一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在收到每笔污水处理服务费后三(3)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税务部门规定的专用发票。(6)本项目首次付费计算时以2023年月日为运营起始日,若项目公司于2023年月日前开始实际运营的,则首次付费时(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水量合并计算2023年月日前实际处理的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调整(1)调整频次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政府付费在运营期内每三年为一个调整周期:一个付费调整周期过后,甲方根据项目公司的申请,结合届时的人工、药剂、电费、污泥处置、日常修理费成本价格的变动情况根据调价公式对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进行调整。前一个调价日确定的政府付费在下一个调价日到来之前维持不变。污水处理基本单价调价公式P3n=PA3n+PB3n+PC3n+PD3n+PE3n+(P3(n-1)-PA3(n-1)-PB3(n-1)-PC3(n-1)-PD3(n-1)-PE3(n-1))PA3n=PA3(n-1)*KA,KA=L3n/L3(n-1);PB3n=PB3(n-1)*KB,KB=Ch3(n-1)*Ch3n-2*Ch3n-1;PC3n=PC3(n-1)*KC,KC=E3n/E3(n-1);PD3n=PD3(n-1)*KD,KD=W3n/W3(n-1);PE3n=PE3(n-1)*KE,KE=CPI3n-3*CPI3n-2*CPI3n-1;其中:P0=污水处理费单价和管网运维服务费单价中标报价;PA0=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经营成本下固定成本中人员工资福利费的吨水成本价;PB0=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经营成本下变动成本中药剂费的吨水成本价;PC0=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经营成本下变动成本中动力费(电费)的吨水成本价;PD0=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经营成本下变动成本中污泥处置费的吨水成本价;PE0=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经营成本下固定成本中日常维修费的吨水成本价。3n表示运营期开始计算调价的年份(每三年调价一次),n=1,2,3,…10;P3n表示运营期第3n年起开始执行的污水处理服务基本单价;L3(n-1)表示第3(n-1)年由克拉玛依市统计局公布的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Ch3(n-1)表示第3(n-1)年由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中的化工原料购进价格指数/100;E3n表示第3n年污水处理厂实际适用的电度电价;W3n表示第3n年污水处理厂实际适用的污泥处置价;CPI3(n-1)表示第3(n-1)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KA,KB,KC,KD,KE分别为人工、药剂、电费、污泥处置费、日常维修费的调整系数;(3)申报流程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时,由项目公司根据调价公式计算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在调价年度前一年的月份之前提交给甲方。甲方核定后按相应程序进行报批确认。项目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内容及指标本项目绩效考核包含建设期绩效考核和运营期绩效考核。具体考核指标详见本协议“附件3建设期绩效指标”和“附件4运营期绩效指标”。建设期绩效考核考核范围本项目范围内全部新建项目,即新建投资独山子区市政排水管网改造项目一期工程。考核方式本项目建设期绩效考核通过的标准是通过竣工验收,若建设期绩效考核不通过,未能按竣工验收标准通过整改的,每次扣除保函金额五十万元,直至整改合格。考核指标解释及体系本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指标权重、数据来源、评价标准与评分方法构成详见“附件3建设期绩效指标”。运营期绩效考核考核范围本项目范围内全部项目,包括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含中水库及泵站)、新建投资独山子区市政排水管网改造项目一期工程。考核方式在运营维护期内,甲方主要通过常规考核、临时考核和日常考核的方式对项目公司绩效服务水平进行考核。其中,临时考核和日常考核的结果计入常规考核的总得分中。(1)常规考核常规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在项目公司向甲方提交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后或甲方另行确定的时间进行。每年度的常规考核结果作为当年相关补贴的支付依据。(2)临时考核甲方可以随时自行考核项目公司的运维绩效服务,临时考核结果可作为常规考核的支撑依据,一般不作为项目公司违约事项,但除非临时考核发现的缺陷结果会导致项目公司履约困难、影响其提供本项目约定的公共服务或可能构成重大公共利益受损的。无论常规考核还是临时考核,项目公司皆应及时修复缺陷,否则甲方可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扣划项目公司提交的运营维护保函。(3)日常考核污水处理建立在线监测平台,甲方及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可随时在线监督日常运营情况,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若违反强制性标准,按照绩效考核相关要求进行扣分和罚款。考核指标体系及解释本项目具体运营期绩效评价指标权重、数据来源、评价标准与评分方法构成详见“附件4运营期绩效指标”。绩效考核基数运营期绩效考核基数为项目当年100%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绩效支付比例在建设期绩效考核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将运营期绩效考核结果与本项目当年100%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挂钩,实现按绩效付费,绩效支付比例如下表所示:表3考核评分支付比例运维绩效考核评分结果绩效支付比例90分以上(含)100%*政府付费65(含)以上90分以下T/90*100%*政府付费60分以下整改注:T为实际考核得分政府付费根据以上考核评分结果进行调整后确定最终支付的额度。若连续2次及以上年度考核评分为65分(不含)以下,甲方有权单方面暂停支付年度政府付费,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甲方重新进行绩效考核,评分在65分以上的,按照对应的支付比例×(12-整改时间)/12(注:整改时间为停止支付至重新绩效考核合格的月份)支付当期年度政府付费。如连续三次绩效考核得分低于65分,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绩效考核程序绩效考核小组甲方将组成绩效考评小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乙方实行建设期、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乙方应至少指派2名协调员协助甲方考核,协调员不参与绩效考核评分。绩效考核流程新建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或经整改合格后方可进入运营期,若未达到质量指标——即竣工验收合格——且项目公司未能按要求进行完善,则该新建项目不进入运营期。相关损失甲方有权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并启动提前终止及补偿机制。建设期绩效考核在竣工验收时同步进行,一次性完成考核。运营期绩效常规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在项目公司向甲方提交年度运维情况报告后进行。甲方可以随时自行考核项目公司的运维绩效服务,临时考核结果一般不作为项目公司违约事项,除非临时考核发现的缺陷结果会导致项目公司履约困难、影响其提供本项目约定的公共服务或可能构成重大公共利益受损的。甲方应在考核结束后出具考核报告,明确项目公司运营维护状况是否符合要求,以及运营维护存在的缺陷和问题,项目公司应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若项目公司逾期未整改完成,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并按照维修的金额提取相应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项目移交项目移交移交范围在移交日,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接收人(以下统称“接收人”)无偿移交本项目相关资产、设施、设备、维护手册、技术资料以及项目运营资料档案等。移交项目相关资产及权利时,应解除和清偿完毕项目公司设置的所有债务,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以及源自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由项目公司引起的环境污染及其他请求权,否则甲方可视情况提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相应的金额。移交委员会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十二(12)个月的首月内,甲方和项目公司应成立移交委员会,由项目公司三(3)名代表和甲方三(3)名代表(包括至少一名接收人的代表)组成,组长由甲方代表担任。移交委员会应定期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会谈,以便于商定移交方案。移交方案应决定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移交工作程序、移交验收标准、移交前技术状况检测方案、移交前修复实施方案、财务审计实施方案、资产评估实施方案、股权受让实施方案等。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前的6个月内确定上述安排。在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双方按审定的移交方案组织移交。在会谈中,乙方应提交负责移交的代表名单,甲方应告知乙方其负责接收移交的代表名单。移交程序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十二(12)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项目公司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在完成项目相关资产及权利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移交方案确定后,由移交委员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并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12个月前,根据检测结果确定项目移交前修复方案。移交前修复方案确定后,由项目公司组织实施,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移交前修复应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3个月前完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通过。验收通过的标准为:项目服务水平应达到本协议规定的运营服务标准及移交验收标准,并且符合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同时该等满足应持续到移交时点。移交验收(1)移交标准项目公司需确保移交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债权;房屋建筑移交时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城住字〔1984〕第678号)中的基本完好标准及以上。所有建筑物基础沉降变形在正常范围内,不影响正常使用。屋面构件完好,无裂缝,不渗水。承重砖墙应平直完好,钢筋混凝土框架构件及墙体应完好牢固;外墙面砖应基本完好;楼地面应无下沉;门、窗、水、电以及卫生设备均应能正常使用。所有构筑物基础沉降变形在正常范围内,无裂缝和混凝土剥落,能保证正常使用。自来水厂、污水厂及其他项目的设备仪器在移交日均能正常使用,主要设备完好率95%以上。本项目移交前最后一期运营期绩效考核结果评分或整改后结果评分在85分以上;具体移交标准在移交前一年,由甲方与项目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共同确定。(2)移交程序按照移交考核的时间,甲方应在接收人和项目公司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如果未能达到验收标准,且项目公司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三十(30)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正任何上述缺陷,则甲方可以自行修正或委托第三方修正,由项目公司承担风险和费用。甲方有权从移交维修保函中支取费用以补偿修正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支出详细记录提交给项目公司。备品备件备品备件要求按照甲方与项目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共同确定。质量保证期(1)移交日本项目的状况在移交日,项目公司应保证本项目: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得到良好维护,正常损耗除外;符合本协议所约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符合移交委员会中所确定的移交标准。(2)质量保证期项目公司进一步保证在移交日后十二(12)个月届满日期间,修复由原材料、工艺、施工、运营或管理缺陷或合作期内项目公司的任何违约造成的项目设施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及/或环境污染责任。甲方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及/或环境污染责任后应及时通知项目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上述通知最迟应在十二(12)个月的保证期结束前送达。收到该通知后,项目公司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如果项目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十(30)日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自己或请第三方修正上述缺陷。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公司应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在移交时,项目公司应将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无偿转让给接收人,并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接收人。接收人应支付或退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技术转让项目公司应在移交日将届时使用的运营和维护本项目所必须的项目公司享有所有权的所有技术和操作方式,无偿移交给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并确保甲方或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的接收人不因此遭受损失。如果该等技术和技术诀窍为第三方所有的,则项目公司应当协助甲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按照实际使用费用取得这些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确保甲方或接收人不会因为继续使用这些技术或操作方式而被任何第三人进行侵权索赔,如果这些技术的使用权在移交日前已期满,项目公司有义务协助甲方或接收人取得这些技术的使用权。人员及培训人员及培训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协议期限及相关项目公司在与第三方签订运营维护协议、设备协议及其他协议时,应努力使得该等协议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日。如在移交日前,项目公司需签订运营维护协议、设备协议及其他协议,且该等协议在本项目合作期届满后仍为有效的,则项目公司应在该等协议签订前报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的,由项目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移走乙方相关的物品除甲方或接收人与乙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应于移交日期之后六十(60)天内,自费从场地移走仅限于乙方员工的个人用品以及与本项目运营维护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项目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或者项目设施营运和维护的必需物品。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之后三十日内,乙方仍未移走的,视为乙方放弃对物品的相关权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应承担搬移、运输和处置物品的合理费用和风险。风险转移项目公司应承担移交日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所致。移交费用和批准项目公司及甲方应负责各自的因向接收人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和支出。如甲方需将项目公司移交的项目资产转让给其他接收人的,由甲方负责转让发生的费用和支出。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或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和转让所必需的行动。甲方和项目公司各自支付与移交和转让有关的所有印花税、税收、收费和类似的费用。如果项目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甲方为此发生支出或遭受损失,甲方有权从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中扣除。本协议移交后的效力自移交日开始,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并且双方于移交日之前发生且未付的债务除外。接收人应接管项目的运营及本协议明示或默示的、因本协议产生的、于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1)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可抗力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雷电、干旱、火灾、地震、火山爆发、山崩、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台风或龙卷风;流行病、饥荒或瘟疫;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禁运、暴乱或民众骚乱、恐怖行为、军事演习或政变;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2)适用于项目公司的例外情况项目公司无权将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中止履行本协议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项目公司的承包商或其他与项目公司建立协议关系的第三方在履行协议方面发生延误;项目设施的故障或正常磨损。(3)通知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不可抗力之后十(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根据对方要求提供证明。(4)损失承担原则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5)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应协商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各方带来的损失。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法律变更如果因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建设、运营成本或乙方收入发生变化的,相关变化结果按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违约和终止违约及赔偿除本协议已有约定外,双方的违约及赔偿按以下约定执行:甲方违约及赔偿(1)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的违约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向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否则乙方有权就其应收污水处理服务费申请补偿。项目公司/乙方违约及赔偿(1)延迟开工、竣工因可归责于乙或/项目公司的原因导致不能在本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或之前开工、完工验收合格日前完工的,每逾期一日,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支付壹万元(小写:RMB10,000.0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项目公司支付前述金额或者直接提取建设履约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如因乙方或项目公司原因延期超过一年的,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如属于导致项目协议提前终止的,则甲方有权直接提取建设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但不可抗力和甲方的责任等非因乙方或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2)运维绩效不达标如项目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改正或改正的效果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标准的,则甲方有权视情形提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3)建设资金投入不到位乙方或项目公司建设资金未能按资金计划足额到位,或者乙方或项目公司投入的资金不能满足本项目新建管网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影响工程进度,自应投而未投之日起三十(30)日届满后,乙方或项目公司每日应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支付应投未投款项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得到纠正或本协议终止之日止。不能减免和影响的事项违约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减免其在本协议下的其他任何义务。双方获得上述违约赔偿的权利不影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终止权。减轻损失的措施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减少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减少的损失金额。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费用,但不应超过未采取合理措施时造成的损失金额。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如损失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损失应由受损害方承担的,赔偿的数额中应扣除该部分损失。赔偿损失计算因违约而导致的赔偿损失,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还应支付包括利息或者资金占用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诉讼责任保险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评估费、差旅费、送达费、公告费、文印费等一切合理费用。临时监管(1)项目公司违约情形下的临时接管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对特许经营范围内的项目实施临时接管:1)擅自以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处置项目设施,或在项目设施上设置其他权利限制,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运营的;2)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运营的;4)有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项目公司拒不整改,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5)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导致本项目不能正常运营的;6)项目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终止或被撤销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当地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2)项目公司未违约情形下的临时监管项目公司不存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但发生如下情形时,甲方有权对项目实施临时接管:1)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健康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重大风险;2)发生紧急情况,甲方合理认为该紧急情况会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当地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3)临时监管费用项目公司违约的情形下,临时接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项目公司予以承担;项目公司未违约的情形下,甲方实施的临时接管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予以承担,临时接管期间的相应收入依然归属项目公司所有。项目公司应无条件服从甲方接收或接管本项目的所有指令、命令,临时接管期间甲方负责在接管范围内组织正常运营维护工作,项目公司应当在甲方临时接管前善意履行看守职责,维持正常的经营服务,并应保证在政甲方实施临时接管期间向甲方提供正常运营所需的备品配件及资料;如临时接管的情形持续三(3)个月未结束且协议目的仍无法实现的,则有权方可向另一方发出本合同终止意向通知。终止和终止补偿甲方发出的终止下述任一事件发生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乙方或项目公司在本协议第2.2条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虚假或未兑现,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项目公司出现本协议第3.1条第(8)款有关情形的;乙方或项目公司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提交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并保持其有效;项目公司出现本协议第23.1条及第23.2条约定的放弃建设或视为放弃建设情形的;或者因乙方或项目公司出现第37.2条约定的导致提前终止情形的;项目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破产;贷款人开始行使其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权利并可能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运营;除报经甲方同意的计划内维修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擅自停止对项目的运营的(如属紧急情况的除外,但应在发生的同时口头告知甲方,并应在发生后1天内书面报告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或项目公司擅自出租、质押、直接或间接转让项目经营权或擅自进行股权转让的;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的情形。项目公司发出的终止下述任一事件发生时,项目公司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甲方在本协议第2.1条的承诺及其他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是虚假的或未兑现,使乙方或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甲方无正当理由在逾期六(6)个月(自应付日起算)后仍未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本协议约定的其他项目公司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的情形。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终止如果在本协议生效后,因法律变更、政策性调整及政府行为导致项目公司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主要义务,而这种变化和影响又不以甲方的意志为转移,甲方和项目公司应尽力就继续履行本协议进行协商,若不能达成一致,则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协商一致及发生不可抗力的终止(1)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由各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协议,此种情形下的终止及对应终止补偿金的计算问题等,由甲方与项目公司方届时协商确定。(2)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因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九十(90)天以上时,甲方和项目公司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协议。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一百八十(180)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协议。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1)终止意向通知按照第38.1条、第38.2条或第38.3条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均应同时向贷款人发出一份复印件。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三十(30)天内协商避免本协议终止的措施。如项目公司和甲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项目公司或甲方(视情况而定)在三十(30)天的协商期或双方可能同意的更长的时间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即自动失效。(2)终止通知在协商期届满之时,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或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未得到纠正。则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和贷款人就此发出终止通知,本协议在终止通知送达对方之日终止。甲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后的权利对设施的运营权利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如乙方或项目公司发生第38.1条所述事件,甲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但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替代项目公司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以使项目设施继续运营或完成任何必要的修理以保证项目设施继续运营。项目公司保证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合作。在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运营项目设施期间,项目公司无义务支付在甲方及其指定机构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之日以后发生的运营费用。甲方无义务向项目公司支付任何服务费,直至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接替或承担项目设施的运营。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退出项目设施的运营,在此情况下项目公司应全面负责项目设施运营,直到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如果在第38.1条所述事件发生之后,甲方已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并且乙方或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在协商期期满之日前未得以补救,则甲方有权在上述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发出终止通知终止本协议。终止的后果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到期应付的款项除外;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的效力。终止后的补偿若本协议提前终止,由政府方代表(甲方)采取支付提前终止补偿金的方式收回项目,并保证项目公司持续稳定运营,尽可能降低提前终止对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影响。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各方另行协商一致外,甲方将按照如下标准向项目公司支付补偿金:提前终止补偿情形及补偿表项次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情形终止补偿金一甲方发出的终止(因项目公司违约)建设期终止时,为A1-B+D运营期终止时,为A2-B+D二项目公司发出的终止(因甲方违约)建设期终止时,为A1+B+D运营期终止时,为A2+B+D三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的终止建设期终止时,为A1+D运营期终止时,为A2+D四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终止建设期终止:(A1-C-D)/2运营期终止:(A2-C-D)/2其中:A1为项目公司尚未收回的经审计的投资总额;A2为经审计的项目公司账面资产净值;B为赔偿金,取值为人民币叁仟万元,叁仟万取值依据为因提前终止需临时接管、修复工程、重新启动项目需要的补偿;C为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根据本协议及相关保险合同约定,项目公司(含贷款方)实际获得的保险赔款;D为终止后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项目公司应向甲方移交运营维护所需的零部件、备品备件的合理评估值。需要说明的是:(1)若属甲方发出的终止情形之一的,按照对应公式计算终止补偿金即“A1-B+D”或者“A2-B+D”的值为负数;或者不可抗力情形下补偿金计算为负值的,则项目公司向甲方支付本条所述负数的绝对值。(2)如属项目公司违约,甲方发出的终止情形的,则甲方有权自本项目提前终止日起算年内(如剩余合作期短于五年的,则本处指余下的合作期)分期平均向项目公司支付补偿金,具体分期期数由甲方确定。(3)如属不可归责于项目公司违约情形的,甲方应自本项目提前终止日起三年内(如剩余合作期短于三年的,则本处指余下的合作期)分批次或一次性向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支付补偿金,具体批次的支付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4)若项目公司违约甲方已经提取了相应的履约保函,由于针对同一违约行为不重复获得违约赔偿,因此上述赔偿金B应当扣除已提取的履约保函金额。继续有效第三十八条的约定在本协议终止后应仍然有效。协调和争议的解决项目协调委员会项目协调委员会本协议生效日后三十(30)天之内可成立一个由三(3)名项目公司代表和三(3)名甲方代表组成的项目协调委员会。任何一方均可在通知另一方后更换项目协调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应得到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一致通过。协调事项项目协调委员会应负责按照第39.1条的约定解决本协议下或与本协议引起的终止履行有关的争议。协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协调双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及运营方面的计划和程序;在发生不可抗力影响项目运营时讨论应采取的步骤;影响项目设施安全的事项;为解决本协议项下的争议聘请财务专家和专家小组,协助解决争议;其他双方同意的事项。合同修约(1)合同修约的启动定期修约: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每3年启动一次修约,由甲方发起修约程序。临时修约:如法律变更、规划调整或者项目公司本身(较协议签署时)发生重大变更,影响任一方重大利益的或者影响公共利益的,则任一方可发起修约程序。(2)合同修约规则及效力1)对不可变更或谈判的条款,原则上在本协议期限内不允许变更或协商修订,仅针对导致修约的情形所带来的重大变化协商响应的解决机制,并据此修订协议文本。2)合同修约未涉及的条款仍持续有效,修约条款和原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不相一致的,以修约后文本约定为准。合同展期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双方可协商对协议期限进行适当的延长:(1)因可归责于政府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2)因政府方财政预算的调整,使得相应的支付能力受到影响;(3)项目公司在运营期内履约记录良好,在符合届时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展期的。争议的解决协商因解释或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项目协调委员会进行协商解决。项目协调委员会的一致决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项目协调委员会在二十(20)天内无法协商解决,则应适用第40.2条的约定。争议解决如果争议未能根据第40.1条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解决期间的继续履行在争议提交项目协调委员会或法院解决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上述裁决进行最终调整。继续有效第四十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协议的转让和相关协议协议的转让甲方的转让甲方可将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转让给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机构或部门。除第41.1条第(1)款外,未经项目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项目公司的转让除第41.2条第(2)款约定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或提供其他担保:其在本协议或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协议项下的权利和权益;或项目公司用于项目的项目设施或资产。项目融资行为导致的转让。为项目融资目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项目公司应有权:按本协议第9.3条的约定,以融资为目的,在项目相关权益设置质押或其他担保权。根据融资文件的规定将其在本协议和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协议项下的权利和权益转让给贷款人。其它解释规则协议文件构成及优先顺序本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4,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本协议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理解,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协议或安排。双方约定协议文件的地位和优先顺序如下:本协议及附件;招标文件(含补充通知及澄清答疑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等。修改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对本协议进行重大修改或变更。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后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而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则自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之日起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本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协议的某一部分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双方确认的对本协议的有效的修改、补充或变更的书面文件或书面材料,均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内容与本协议存在冲突或矛盾的部分,以修改、补充或变更的内容为准。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文件权利及保密对文件的权利(1)甲方的文件由甲方向项目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及其他一切文件,或者主要在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基础上制作的文件和程序,应属于甲方的财产。这一约定适用于上述文件和计算机的程序的所有复制件。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项目公司用于项目之目的。除非甲方和项目公司另有协议,否则这类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复制件应在项目合作期结束之际归还甲方。(2)项目公司的文件由项目公司向甲方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及其他文件,应属于项目公司的财产。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甲方用于项目之目的。(3)遵守约定双方应确保各自接触到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复制件的有关人员遵守本条第43.1条的约定和43.2条的保密约定。保密任何一方或其员工、承包商、顾问获得的所有项目相关的材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他方面),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在项目合作期内及合作期结束后的五(5)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下列情形除外:在签署项目协议同时或之前,一方已经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有关信息;在一方披露之前,已经公开或能够从公开领域获取的有关信息;一方事先取得另一方同意或经另一方授权而公开的信息;为本项目实施需要,甲方向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主体或顾问机构等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信息;为本项目实施需要,项目公司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时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必须披露的文件或信息。项目文件的协调项目公司应使融资文件、项目公司章程、本协议项下的保险单以及其他由项目公司签订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符合本协议的约定。其他条款日常事务代表在本项目合作期内,双方应各自指派一名日常事务代表,代表各方与对方进行日常事务的联系和沟通。各方应将自己的日常事务代表书面通知对方,若需变更,则应提前三十(30)天将继任人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通知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中文书写,并通过特快专递、邮寄或传真方式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各方:甲方:地址:邮编:收件人:传真:乙方:地址:邮编:收件人:传真:下述情况应视为已送达:若采用专人递交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在送寄至上述地址时;如采用传真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传真号码,并收到对方的确认函时。如果一方的地址或收件人更改时,应在新地址或新收件人启用五(5)日前以上述通知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应仍以原地址和收件人为准。法律文书送达本条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送达。本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本合同整体及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适用法律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协议文字本协议以中文书就。协议正本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各份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由双方各自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双方愿受本协议的法律约束。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签署页](本页无正文)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约日期: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约日期:附件1批复文件及授权文件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权授权的批复区住房和建设局:你局《关于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权授权的请示》已收悉。经区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转为特许经营模式实施。二、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规定,授权你单位作为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机构,代表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评审、社会资本方的采购、合同的谈判与签订、组织绩效考核和中期评估、项目的监管和移交等工作,请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推进项目相关工作。三、原则同意独山子区天鼎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项目政府出资方代表。特此批复。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政府2022年10月5日附件2合作期内污水保证水量1、独山子区污水处理厂保证水量年份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0312032污水厂达产率74%74%74%74%74%77%77%77%77%77%污水处理量(万m³/年)540.19540.19540.19540.19540.19565.19565.19565.19565.19565.19污水处理量(万m³/天)1.481.481.481.481.481.551.551.551.551.55年份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0412042污水厂达产率81%81%81%81%81%84%84%84%84%84%污水处理量(万m³/年)590.19590.19590.19590.19590.19615.19615.19615.19615.19615.19污水处理量(万m³/天)1.621.621.621.621.621.691.691.691.691.69年份2043204420452046204720482049205020512052污水厂达产率88%88%88%88%88%91%91%91%91%91%污水处理量(万m³/年)640.19640.19640.19640.19640.19665.19665.19665.19665.19665.19污水处理量(万m³/天)1.751.751.751.751.751.821.821.821.821.82附件3运营期绩效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解释三级指标指标权重数据来源评价标准评分方法产出项目运营评价项目运营的数量、质量与时效等目标完成情况。如完成率、达标率与及时性等。污水处理出水水质15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监测系统)出水水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合同约定的排放标准。自监测超标日起每日罚款3万元,且项目需在三日内整改达标,每发现一次扣5分,一个考核周期内发现3次,本项目不得分。污泥处理处置10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合同约定的排放标准。每发现一次扣1分,一个考核周期内发现3次,本项目不得分排水管网巡查养护10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应按照《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2016)及其他规范对市政排水管网进行日常巡查养护。制定管网巡查养护方案并报实施机构同意,未制定或未报实施机构同意的,扣2分;应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养护记录不完整的,视情况扣1-2分;出现漏水,堵塞、损坏等情况影响正常使用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每次扣1分;发现异常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未及时上报的,每次扣1分。恶臭气体处理8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城镇污水处理厂臭气处理技术规程》(CJJT 243-201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 2038-2014);合同约定的排放标准每发现一次扣1分,一个考核周期内发现3次,本项目不得分。厂界环境噪声8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 2038-2014);合同约定的排放标准。每发现一次扣1分,一个考核周期内发现3次,本项目不得分。项目维护评价项目设施设备等相关资产维护的数量、质量与时效等目标完成情况。如设施设备维护频次、完好率与维护及时性等。设备设施维护频次5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建立日常巡查、维修维护制度,根据制度进行设备设施维护,检查相关的维修维护记录,维护频次不得低于一次/日,维护频率=实际维护频次/应当维护频次。指标得分=维护频率*指标分值设备完好率5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实地调研设备性能的良好,机械设备能稳定地满足生产工艺要求。设备完好率=完好设备总台数/生产设备总台数*100% 。指标得分=设备完好率*指标分值/0.95设备完好率达95%即可得本指标满分成本效益评价项目运营维护的成本情况。如成本构成合理性、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对比情况、成本节约率、投入产出比等。成本效益3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有明确的成本核算或计划管理办法、成本控制办法,日常成本费用清晰、有序,能实现有效控制与管理。缺少成本核算或计划管理办法的,扣2分;日常成本费用管理不清晰的,视情况扣0.5-1.5分。安全保障评价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安全保障情况。如重大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率、应急处理情况等。安全保障2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核查运营过程中是否发生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等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是否及时得当。每发生一次安全事故扣1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此项不得分。存量资产本项目涉及存量资产移交,评价社会资本在项目移交过程中资金和运营交接情况、对价款支付及人员安置情况等。资产交接2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资产交接记录包括资产清点核查、性能测试情况。每缺失一项扣0.1分。运营交接2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运营交接记录对运营记录、运营维护手册、维护记录、技术交流等资料交接。每缺失一项扣0.1分。支付对价4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按招标文件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查看社会资本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方指定代表转让价款。支付不及时,每逾期一日扣0.5分,超过两次本项不得分。人员安置2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人员安置平稳过渡,是否出现群体性事件。每查实一次扣0.5分。效果经济影响评价项目实施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正负面影响情况。如对产业带动及区域经济影响等。税收1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及时、足额缴税,未出现税收滞纳金或税务部门惩罚性通知等。每查实一次扣0.1分。生态影响评价项目实施对生态环境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正负面影响情况。如节能减排、环保处罚等。正面影响加分项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项目公司获得区级以上生态环境荣誉奖励,包括节能减排等。每查实一次加0.1分,最多加1分。负面影响5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由于项目公司违约、违法或其他过错行为导致生态环境破坏,被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环保处罚等。每查实一次扣0.1分。社会影响评价项目实施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正负面影响情况。如新增就业、社会荣誉、重大诉讼、公众舆情与群体性事件等。正面影响加分项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项目公司获得区级以上社会荣誉奖励。每查实一次加0.1分,最多加1分。重大事件2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由于项目公司违约、违法或其他过错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诉讼、公众舆情与群体性事件等。每查实一次扣0.5分。职工工资保障2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对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评价,工资发放到位率=(实际发放资金/应发资金)×100%;核查运营期间是否出现集体闹薪事件的,若出现该项不得分。指标得分=工资发放到位率*指标分值可持续性评价项目在发展、运行管理及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可持续性情况。运行管理1实地调研公司运行管理正常,未出现项目公司关闭等情况。每查实一次扣0.1分。财务状况1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未发生拖欠费用等行为。每查实一次扣0.1分。满意度政府相关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公众(服务对象)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满意程度。满意度2问卷调查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向政府相关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公众(服务对象)进行满意度调查,并对满意程度进行打分。指标得分=社会公众满意率*指标分值管理组织管理评价项目运营管理实施及组织保障等情况。如组织架构、人员管理及决策审批流程等。组织架构1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实地调研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治理结构是否完整;财务部、成本部、工程部、综合部等部门设置是否完整,部门职责及对应人员配置和岗位职责是否完整。每缺失一项扣0.1分。人员配置2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实地调研配备的人员是否满足项目建设和管理需要;人员数量、结构、专业资质等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并与投标文件、协议等相关约定一致。每一项不符合扣0.2分。决策审批流程2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决策审批流程的完整性,随机抽查100份流程文件。指标得分=流程合格率*指标分值财务管理评价项目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财务管理内容的合规性。会计核算2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有明确的会计核算制度,日常账务处理与记录规范、完整、有效,资金使用情况的记录是否明确金额及使用方向,相关票据依据清晰,具备经第三方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随机抽查100份会计核算凭证。指标得分=流程合格率*指标分值无审计报告此项不得分。制度管理评价内控制度的健全程度及执行效率。制度管理1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项目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运营管理制度。每缺失一项扣0.2分;每一项制度不完善扣0.1分。档案管理评价项目运营、维护等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归集整理的及时性。档案管理1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项目运营相关合同、招采程序、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资料的完整性。每一项不符合扣0.1分。信息公开评价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及时性与准确性。信息公开1资料收集与信息公开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公开的或社会公众关注的重要信息是否及时、准确予以公开。每缺失一项扣0.1分。备注:1、运营期绩效考核中“存量资产考核内容”资产交接、运营交接,仅在正向移交和合作期满移交时考核。2、资产交接和运营交接指标的考核分数,在第2年至29年期间分配到组织管理中,其中:组织架构、人员培训、人员配置各加1分,水量调配管理加1分;3、支付对价指标仅在正向移交时考核,在第2年至30年期间分配到安全保障和社会影响中,其中:安全保障加2分、职工工资保障加2分;4、人员稳定指标考核内容及分数移到社会影响的三级指标下。附件4项目运营维护要求1、运营标准、污水水质、噪声及废气、污泥标准1.1运营标准本项目的运营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21)。1.2污水进水水质标准本项目进水水质应《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的规定,并需执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考核指标要求。1.3污水出水水质标准本项目出水水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1.4噪声、废气、污泥标准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施工期间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废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并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现行标准,前述标准冲突的,以其中较严格的标准为准。项目公司应自行改进厂区内除臭相关设备设施,相关费用不纳入本项目总投资范畴。根据项目行业标准要求,项目处理后污泥含水率需达到60%以下,由项目公司负责将污泥运送至指定地点。运费由项目公司承担。1.4对新标准的执行本协议中约定的乙方应执行或达到的各项指标,如中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地方标准对此有更新或补充或新颁布标准,乙方应执行并达到该等新的标准。2、检测及处理2.1乙方监测义务乙方应按适用法律对包括但不限于管网进水水质、污水厂进水水质、污水厂出水水质、污泥、噪声、大气污染物等指标进行自检。其中管网进水、污水厂进水、污水厂出水以及污泥应在管网进水采样点、污水厂进水采样点、污水厂出水采样点、污泥采样点采集或通过在线监测确定。2.2监测依据及内容本附件述及之监测指标种类及其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应采用本项目适用的中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地方标准中较严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495-2009、《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等。如遇中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地方标准对此有更新或补充或新颁布标准的,乙方应执行并达到该等新的标准。乙方应根据以上要求以及适用法律的要求按照本附件规定的标准进行下列监测:(1)乙方应按照行政、行业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承担相应费用,计入运营成本;(2)乙方应对每日进、出水的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PH值、流量以及出厂污泥的污泥含水率等指标进行日常取样、监测和分析,对生化需氧量(BOD5)每五(5)天监测一次,对出水粪大肠杆菌群数每周监测一次,其他指标的监测按照前述规程的要求予以执行;(3)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均应每日连续二十四(24)小时使用自动采样设备采集水样,采样设备采样间隔不得大于两(2)小时,每日于9:00提取采样设备采集的混合水样。每次提取的水样应分装A、B、C三瓶,A瓶用于乙方自行监测,B瓶留作甲方或其指定的水质监测机构检查,C瓶留作备用水样。每瓶水样应不少于2000ml,瓶上须明确标明采样日期和采样点,进水和出水的备用水样须分开在4°C保存,保存时限为四十八(48)小时;(4)上述约定的乙方对出水的监测仅作为甲方对乙方的一种监督方式,而不作为甲方对乙方的考核依据,除非甲方同意直接以乙方监测结论作为考核依据。但相关政府部门对乙方及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查以及监测数据,可直接作为对乙方的考核依据。2.3监测报告及通知(1)乙方应记录每次日常监测和在线监测的所有结果,并于每个运营月第五(5)个工作日前将上一运营月每日进出水的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出厂污泥的污泥含水率等指标,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和每周监测的出水之粪大肠杆菌群数的实验室监测结果向甲方报送;(2)在任何时候出现下列情形一项或多项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且该通知应包括所有有关测试结果以及此等不符合情况所作的其他有关调查结果的详情。通知还应包括乙方对不符合情况可能持续的期限所作的预测,以及引起此等情况的原因,包括乙方声称任何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依据项目协议约定甲方构成违约的详情和所采取补救措施的详细描述:i.污水厂出水采样点的出水水质不符合出水水质标准;ii.管网进水采样点的进水水质不符合进水水质标准;iii.污泥、噪声及废气不符合本附件约定标准。2.4检查及结果通知(1)甲方有权随时利用第2.2(2)(3)条约定的B瓶水样或者在污水出水采样点按第2.2.4(3)条约定自行采取水样,对本协议约定的出水水质指标进行一项或多项抽检,检测频率每周不低于一次,以核实乙方提供的结果;(2)甲方按第2.4(3)条约定自行采取水样时须有乙方人员在场。经通知后,乙方人员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抽检结果的有效性;(3)甲方在现场取样前,应通知乙方人员陪同取样,乙方人员应在采样记录单上签字。每次提取水样的采集方法依据第1.2.2条的约定予以执行,提取水样应分装A、B两瓶,A瓶用于甲方抽检,B瓶留作备用水样。每瓶水样应不少于2000ml,瓶上须明确标明采样日期和采样点,进水和出水的备用水样须分开在4°C的温度下保存,保存时限四十八(48)小时。甲方将在样品的所有应测指标测试完成后及时将监测结果书面通知乙方;(4)甲方对污水厂出水水质指标抽检的结果与乙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以甲方的监测结果为准。如果乙方对此有异议,以共同委托经双方认可的水质监测机构利用第2.2.2条或2.2.4(3)条约定的备用水样进行监测的计量结果为准。若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结果表明乙方的自检结果不真实,则由乙方承担该等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5)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厂区噪声、废气及出厂污泥含水率进行抽检;(6)甲方对污泥、噪声及废气抽检的结果与乙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以甲方的监测结果为准。如果乙方对此有异议,以共同委托经双方认可的监测机构的监测结果为准。若乙方未在甲方将该等监测结果通知送达后十二(12)小时内提出书面申诉,视为同意该监测结果;(7)甲方进行上述抽检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但是如果抽检的结果表明乙方的监测程序不符合规定、监测设备超出允许误差或其监测结果不真实,则乙方应承担该等抽检费用,不得计入运营成本,同时乙方应立即纠正其不符合要求的监测程序和/或调整监测设备。2.5污水出水水质不符合标准(1)如果乙方经监测污水厂出水水质超标,并在监测完成后立即将水质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的,则仅视为取样当日水质不符合出水水质标准;(2)若根据第2.2.4条的约定,甲方检查出乙方出水水质超标,则出水水质视为在下列较短的期间(以运营日为时间单位)内持续不符合出水水质标准:i.自甲方或有关水质监测机构上次抽检日至本次抽检日之间的期间(乙方自检超标的天数除外);ii.五(5)个运营日。2.6污水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1)乙方发现污水处理厂管网进水水质超标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要求组织复检。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报告(只能为混合样数据)后十二(12)小时内组织经双方认可的水质监测机构对进水混合样复检。监测项目为第2.1条约定之进水指标中乙方书面报告的超标项目,混合样指十二(12)小时内该水质监测机构到现场所取的样品及此后每隔八(8)小时所取样品共计三(3)个样品的等比例混合样,监测的指标系本附件第2.1.1条约定的指标;(2)进水不符合标准情形下的免责条款如下确定:i.若实测浓度值/进水标准值≤1.2,乙方负有确保污水厂出水水质符合出水标准之义务;ii.若1.2<若实测浓度值/进水标准值≤1.3持续二(2)日以上并仍持续超标,则从第三(3)日起,项目公司在进水持续超标期间应保证出水指标达到初步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去除率(上述天数自排水监测机构取样日起算)iii.若实测浓度值/进水标准值>1.3,则自该日起,项目公司在进水持续超标期间的出水超标免责(上述天数自排水监测机构取样日起算);iv.若进水水质指标pH值小于5或大于10,或出现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过高等对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可能产生破坏的严重污染情况时,项目公司应立即通知克拉玛依市建设局以及环保部门,并按照有关技术要求暂停污水处理服务,该等暂停视为计划外暂停。v.实施机构对项目公司的免责,不能作为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免责的依据,反之亦然。vi.由于进水水质超标增加的运营成本,项目公司有权请求赔偿,并向甲方提供相关超标排放线索,甲方协助向污水超标排放方追责。(3)发生进水水质超标情况时,如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也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减损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同时甲方应组织相关专家从指标匹配性、时间匹配性和进水超标对处理工艺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专业的分析判断进水超标与出水超标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出具相关报告,以报告结果作为最终责任划分标准。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可向相关责任方追责,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4)进水水质不符合进水标准时,乙方仍应按谨慎运营惯例运营污水处理厂,以使污水处理厂发挥最大污水处理能力,在此基础上乙方应使所有的设施设备及相关人员处于正常运营状态。但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相关赔偿补助或向有责方追责。(5)进水水质长期超标对于除PH值之外的任一进水水质指标,若实测浓度值/进水标准值>1.1之情形持续三十(30)日的,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方案。3、污水处理应急预案3.1污水处理应急预案指在发现或确认了污水处理设施、管网有可能或已经造成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后,乙方应采取的排除妨碍、恢复和保证正常污水处理服务的应急措施的方案。突发事件造成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恶化,应立即向甲方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3.2乙方应于运营开始日起两(2)个月内制定污水处理应急预案报甲方审批。在国家、地方相关规定调整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修改和调整应急预案。3.3若乙方根据国家、地方相关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公告,且该公告中包含可能引起公众恐慌以及其它社会不安定的信息时,乙方应将公告内容事先报甲方审查通过后再行发布。4、暂停4.1计划内暂停(1)乙方应于每一运营年开始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该运营年度的计划内暂停时间表。每一运营年计划内减量服务不得超过十二(12)日。甲方应在该运营年开始前七(7)个工作日就该时表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乙方应根据甲方对该时间表的意见作相应修改,直至取得甲方的批准;(2)乙方根据经甲方批准之时间表实施计划内暂停时,应至少提前十五(15)日书面通知甲方,该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i.计划内暂停服务的范围和理由;ii.计划内暂停服务的起始时间;iii.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预计能够处理达标的水量;iv.恢复污水处理服务的预计时间。(3)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确保计划内暂停的影响减到最小;(4)若乙方因项目设施维护之目的,需要修改经甲方批准的计划内暂停服务时间表,则应提前三十(30)日向甲方提交暂停服务的书面申请,该申请应明确预定的减量服务起止时间,并附维护期间维持部分运营的措施方案。若该等减量服务不影响公共利益,则甲方应予以批准。4.2计划外暂停(1)甲方因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原因要求乙方全部或部分暂停污水处理服务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立即全部或部分暂停;(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以及未经通知之供电中断导致暂停服务时,乙方应在污水处理全部或部分暂停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该通知中应说明导致暂停的原因、暂停可能持续的时间以及乙方即将要采取的针对性补救措施,并尽快处理突发事件,使项目设施尽快恢复正常运行。甲方应在收到该等通知后及时予以回复;(3)若发生第2.6.2(1)和(2)条之外的计划外暂停服务,则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释暂停服务的原因及提出恢复服务的建议。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确保二十四(24)小时内恢复服务,若暂停超过二十四(24)小时,则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并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该等影响减到最小。4.3暂停服务的恢复(1)除全部暂停外,乙方暂停期间仍负有出水水质符合出水水质标准的义务;(2)乙方发生本附件第2.6.2(1)和(2)条的计划外暂停情形下,若该等暂停超过二十四(24)小时且四十八(48)小时内恢复服务时,双方认可该等情形下恢复期为一到二日,该期限内甲方对乙方出水水质超标予以免责。超过四十八(48)小时恢复服务时,双方认可该等情形下恢复期由双方协商确定,该期限内甲方对乙方出水水质超标予以免责。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特许经营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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