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招标公告(国家能源集团贵州电力有限公司燃料贸易分公司2023)



贵州燃贸分公司(煤询)-2023-04-007-福泉4000大卡01

资源编号23MTA233201
交易方式煤炭询价采购
当前状态报价中
发布时间2023-04-22 16:11:21

尚未登录

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烟煤
热值(KCal/kg)4000
硫份(%)7
产品别名
批次号
产品编码3427
产品参数查看
交易数量 6,000.00
计量单位吨
最高限价***
最低限价无
最小交易量1,000.00
最小变量单位100.00
最大交易量无
最小变价幅度0.10
交割地国能福泉发电有限公司
交割方式到厂交货
运输方式其他

交易信息

交易开始时间2023-04-22 17:00:00
交易结束时间2023-04-25 17:00:00
报价开始时间2023-04-22 17:00:00
交货开始日期2023-04-25 17:00:00
交货结束日期2023-05-10 17:00:00
交易保证金类型按元/吨支付
交易保证金金额10.00
交易保证金支付时限固定时间
交易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2023-04-25 17:00:00
支付方式 线上支付
限制报价次数 不限
合同需方国家能源集团贵州电力有限公司燃料贸易分公司
是否询比价是
是否二次谈判是
流拍判断规则 无有效报价
成交判断规则 价格低、数量大、报价早
说明条款 详见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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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信息

采购单位 国家能源集团贵州电力有限公司燃料贸易分公司
联系人 罗行德
手机号18611556715

国能贵州燃贸分公司煤炭购销合同甲方:国家能源集团贵州电力有限公司燃料贸易分公司乙方:**********公司收货方:国能福泉发电有限公司签订地点:贵阳市观山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后,就双方煤炭购销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一、发货地点(发站)、到站、交货地点、交货期、运输方式、入厂户头、煤种、数量、质量要求、价格1.1.发货地点:乙方煤场1.2.交货地点:收货方储煤场。1.3.交货期:2023年4月**日至2023年5月10日(火车运输以铁路大票启票时间为准)。1.4.运输方式:乙方组织汽车或火车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运输风险等;火车运输,到站:福泉。1.5.入厂户头:国能贵州燃料(****)。1.6.煤种:烟煤;数量:*****吨。1.7.质量要求基准热值(Qnet,ar)(Kcal/kg)基准硫分(St,d)基准挥发分(Vdaf)基准全水分(Mt)基准粒度4000≤7.0%≥20%≤13%≤50mm1.8.符合上述质量要求的煤炭,到厂基准价格(下称基价)=不含税价格***元/吨+13%的增值税***元/吨。二、计扣标准:2.1.热值计价条款(以结算热值按质计价;1大卡=1千卡/千克,下同)热值考核区间对应卡单价(元/大卡·吨)(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保留四位数)Qnet.ar≥4000千卡/千克基价/基准热值3900千卡/千克≤Qnet,ar<4000千卡/千克基价/基准热值×95%3700千卡/千克≤Qnet,ar<3900千卡/千克基价/基准热值×90%3500千卡/千克≤Qnet,ar<3700千卡/千克基价/基准热值×80%3000千卡/千克≤Qnet,ar<3500千卡/千克单批次按“基价/基准热值×50%”计价,不再进行其他质量扣款Qnet.ar<2500千卡/千克单批次按含税0.03元/大卡.吨计价,不再进行其他质量扣款2.2.硫份计价条款硫分考核区间对应考核标准St,d≤7.0%不考核7.0%<St,d≤7.5%以7.0%为基数,每上升0.1%,扣减含税结算单价1.00元/吨7.5%<St,d≤8.0%以7.0%为基数,每上升0.1%,扣减含税结算单价2.00元/吨8.0%<St,d≤8.5%以7.0%为基数,每上升0.1%,扣减含税结算单价3.00元/吨St,d>8.5%以7.0%为基数,每上升0.1%,扣减含税结算单价4.00元/吨2.3.挥发分计价条款挥发分考核区间对应考核标准Vdaf≥20%不考核18%≤Vdaf<20%以20%为基数,每下降0.1%,扣减含税结算单价1.00元/吨16%≤Vdaf<18%以20%为基数,每下降0.1%,扣减含税结算单价2.00元/吨14%≤Vdaf<16%以20%为基数,每下降0.1%,扣减含税结算单价3.00元/吨Vdaf<14%单批次按含税0.03元/大卡·吨计价,不再进行其他质量扣款2.4.履约兑现率考核乙方在甲方报价平台账户以现汇方式根据报量按人民币10元/吨交纳报价保证金,合同签订后报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如乙方合同兑现率≥20%,经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后甲方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合同兑现率(C)=实际供应量÷合同量×100%。2.4.1当C≥90%,不予考核;2.4.2当80%≤C<90%,基价扣减5元/吨;2.4.3当70%≤C<80%,基价扣减10元/吨;2.4.4当50%≤C<70%,基价扣减15元/吨;2.4.5.当20%≤C<50%,基价扣减20元/吨;2.4.6当C<20%,除基价扣减20元/吨外,同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2.4.7单批次定义:同一入厂户头自然日入厂的所有煤量(收货方现场验收人员根据现场煤质验收情况可以将其中的一车或几车单独作为一个批次化验)作为一个批次化验(简称单批次),出具一个检验结果。2.4.8单批次结算不考核兑现率,单批次煤量一并计入实际供应量;2.5.结算时,质与量的考核扣款同时执行,结算金额考核扣款至零元后,不再考核扣款;2.6.甲方按实际含税结算价下浮3元/吨与乙方结算。三、结算及付款方式3.1.除合同约定单批次煤量单独结算外,在结算周期内,本合同所有供煤户头的煤量、质量指标按照如下第(*)项进行结算:(1)各户头独立结算;(2)所有户头加权平均结算。3.2.甲方于结算周期届满的次月10日前出具结算单,双方确认无误后,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3.3.一票结算:乙方按照到厂含税结算总价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为火车运输方式,乙方还应提供火车货物运单扫描件以供甲方核对火车煤量。3.4.结算期:合同交货截止日的次月。虽未到合同履行截止日期,但乙方如果已完成合同量且不再供煤,可以提前办理结算手续。3.5.付款方式:办完结算审批手续后,甲方以银行转账,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相结合的方式付款。四、双方权利和义务4.1.乙方有权安排煤质监督人员现场监督,但事先须提供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现场(如遇法定节假日,需提前办理)。经乙方和收货方人员共同确认的煤样,由收货方负责妥善保管。乙方未办理相关手续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对采制样进行监督的权利并认可收货方的验收结果。4.2.乙方在供煤过程中不得私自与收货方煤炭验收人员接触,不得私自进入煤炭验收的计量工作区域和采、制、化工作区域,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法试图影响煤炭数量与质量验收。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触犯刑律的,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五、煤炭质量、数量验收约定5.1.质量验收质量由收货方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采制化,以收货方检测结果作为结算热值。5.2.数量验收5.2.1汽车运输方式:以空车除皮时间作为交货时间。煤炭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运输到厂但因收货方原因导致逾期交货的,合同有效期顺延至交货完成之日。以收货方汽车衡验收数量作为结算依据5.2.2火车运输方式:以铁路货物运单启票时间为准。以收货方轨道衡验收数量作为结算依据,甲方不承担途耗。六、煤炭化验结果确认若乙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由甲方申请提取收货方密封存查样,乙方和收货方共同押运煤样送贵州省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以下简称:省煤检院)重新检验。若省煤检院化验的干基高位发热量与收货方化验的干基高位发热量在±0.627兆焦及以内,以收货方化验结果为准,若超出则以省煤检院检验结果的干基高位发热量按收货方化验的全水分折算为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作为结算热值。七、煤质异常处理办法发现分层或混装且煤质外观相差较大以及粒度在100mm以上的非煤块状物较多等,乙方煤质监督人员必须在现场对收货方煤质验收人员的处理结果进行签字确认(乙方若未安排常驻煤质监督人员而又出现煤质问题时,乙方需临时派人处理并确认,被临时委派人员须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确认),否则视为乙方默认收货方处理意见。7.1.人工采样条件下采样时发现分层或混装且煤质外观差异较大时,若分层或混装的煤量未达到10%,则按收货方煤质验收人员目测重量双倍扣减煤量但不采对比样。当分层或混装的煤量达到10%及以上,除按正常程序采取综合样外,收货方有权对乙方供应的煤炭采取对比样。对比样的采样方案:收货方煤质验收人员分别采取该车各种煤质的煤样,经分别制样化验后若收到基低位热值最高的和最低的煤样之间相差达到500千卡/千克及以上,则以收到基低位热值最低的化验结果作为该车煤炭的结算热值;若收到基低位热值相差在500千卡/千克以内,则按该车煤所在批次的综合样化验结果作为该车煤炭的结算热值。7.2.机械采样条件下收货方煤质验收人员一旦发现乙方供应的煤炭出现分层或混装,若分层或混装的煤量未达到10%,则按收货方煤质验收人员目测重量双倍扣减煤量但不采对比样。当分层或混装的煤量达到10%及以上,除按正常程序采取综合样外,收货方有权对乙方供应的煤炭采取对比样。对比样的采样方案:收货方煤质验收人员分别采取该车各种煤质的煤样,经分别制样化验后若收到基低位热值最高的和最低的煤样之间相差达到500千卡/千克及以上,则以收到基低位热值最低的化验结果作为此车煤炭的结算热值;若收到基低位热值相差在500千卡/千克以内,则按该车煤所在的机采煤样化验结果作为该车煤炭的结算热值。八、其它约定事项8.1.根据收货方生产需要,乙方须经甲方同意方可超合同量供应,否则,超过110%的煤量结算价格另行协商。8.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煤炭在煤质、运输等方面应符合当地政府环保要求。运煤车辆在收货方煤场卸煤前必须全程加盖篷布,以防形成扬尘,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8.3.汽车运输入厂的煤炭,办理煤款结算前乙方须将过磅单如数交还收货方,否则每缺一张考核乙方100元(在结算煤款中扣出)。8.4.火车运输入厂的煤炭,乙方不按照收货方调度计划请车、导致被铁路部门分流车辆,造成火车延占费、二次转运费等额外费用的,该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保证火车煤干燥、不粘堵,否则因煤炭粘堵产生的铁路货车延期占用费及其他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8.5.保密义务:本合同所涉及的企业商业秘密,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除非国家有关公权部门依法要求提供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8.6.鉴于煤炭属于大宗散货物资的特殊性,验收时难以直观、即时判断其真实煤质,且电厂进煤有供应商多、量大、质杂等特点,无法做到各供应商供应的煤炭单独存放,卸货后可能直接送至炉膛燃烧,无法保证货物的完整性,因此若乙方供应的煤炭质量达不到付款条件时,甲方既不付款也不退煤。8.7.本合同债权债务不得转让,乙方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办结算业务。九、争议解决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十、合同生效本合同需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合同有效期同交货期。十一、合同持有情况: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未尽事项,双方协商签补充协议。单位名称甲方(需方)乙方(供方)单位名称国家能源集团贵州电力有限公司燃料贸易分公司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67号贵州(乌当)大数据智慧产业基地(4)楼税证号91520112MA6DX3U094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甲秀支行账号132049583320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2023年 月 日2023年 月 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贵州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