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场道路工程保险服务 进场道路工程保险 进场道路工程招标公告(台州机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23)



[市本级]
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二期)保险服务标段

相关下载文件,若下载文件是undefined请重置后缀名.doc
下载

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二期)保险服务标段【版本号:2】.ZBWJ
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二期)保险服务标段【版本号:2】.ZBWJ

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二期)保险补遗稿.doc
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二期)保险补遗稿.doc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二期)保险补遗稿.doc

期保险服台州市交通项目招投标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务标段招标招标文件第一号补遗书致招标文件持有者: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2.2款的规定,招标人一一台州机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鉴此,发布第一号补遗书(共4页),该补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遗书为准。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及时关注浏览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并及时下载本项目相关文件,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台州机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23年4月28日1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二期)保险服务标段招标招标文件第一号补遗书一、对投标人提问的答复1、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7项要求提供的“保险合同”,请问该保险合同资料是提供完整的合同还是提供保险合同中承保公司名称及份额页及盖章页?答:可只提供保险合同中体现项目名称、签订日期、服务内容、项目保额或保险规模的页面及盖章页。2、问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注“总公司202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哪些资料答: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3、问: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中,法定代表人与下文签署名字不符。由于保险公司为授权经营,其分公司均无法定代表人,均为单位负责人。因此若报名单位为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对应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为“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答可以。若为授权的分支机构投标的,法定代表人可修改为法定代表(或负责)人。4、问:本项目招标文件P49“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八、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1、建筑工程一切险物质损失部分(3)施工机具赔偿限额:RMB800万元/标段(大标段建议保额增加)”。请问“建议保额增加”具体要求金额是多少?2答:删除该处的“(大标段建议保额增加)”。5、问:由于本项目方案及费率报批需要提供本项目工程的详细资料,请问是否可以提供本项目具体的施工标段及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答: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二期)施工招标共设1个标段,即第TJ01标段:主线起讫桩号:K1+570~K5+175,主线长3.605公里范围内的路基、路面、桥涵、交叉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照明、绿化及环保工程等的施工完成、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及保修期保修责任。主要结构物包括路基挖方(含清表)57.2千立方米,路基填方262.1千立方米,主线软基处理长度2.14公里,沥青砼路面100.4千平方米,本项目共主线设置桥梁224m/4座,复合式互通设置主线桥梁870m/1座(其中小伍份高架桥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砼T梁+钢混叠合梁,最大跨径60米),臣道桥梁1420.3m/3座(A匠道桥末尾4跨30m和B历道桥首端4跨30m不纳入本项目,C臣道2号桥和D历道本次不实施,仅考虑预留),辅道桥梁470.5m/2座(左右幅取平均长度)。工程量清单为保密资料,不予公开。3二、对招标文件的修改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项签字或盖章要求内容修改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盖章处加盖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电子章;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电子公章处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如果投标人为经法人单位书面授权的省级(地市级)分支机构,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盖公章处可以是该省级(地市级)分支机构的电子公章,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签章处可以是该省级(地市级)分支机构负责人电子章。”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二期)保险服务标段招标文件招标人:台州机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浙江远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O二三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投标人须知261.总则261.1项目概况26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261.3招标范围及计划服务期261.4投标人资格要求261.5费用承担271.6保密271.7语言文字271.8计量单位271.9踏勘现场271.10投标预备会281.11共保体281.12偏离282.招标文件282.1招标文件的组成282.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283.投标文件293.1投标文件的组成293.2投标报价293.3投标有效期303.4投标保证金303.5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及评审打分资料303.6备选投标方案303.7投标文件的编制304.投标31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314.2投标文件的递交31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314.4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315.开标程序315.1开标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315.2开标325.3开标异议326.评标326.1评标委员会326.2评标原则326.3评标326.4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327.合同授予327.1定标方式327.2中标公示327.3中标通知337.4履约担保337.5签订合同33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338.1重新招标338.2不再招标339.纪律和监督33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33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34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34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349.5异议与投诉34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4附表一:开标记录表35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37附表三:问题的澄清38附表四:中标通知书39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40附表六:确认通知41第三章评标办法42一、评标原则42二、评标组织42三、评标程序和内容42四、评审细则42五、完成评标报告46六、其他47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8共保协议103履约保函111第五章服务范围及报价要求112第六章服务技术标准及要求113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14目录115一、投标函117二、报价清单137三、授权委托书118四、投标保证金121五、承诺函122六、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123(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23(二)2018年1月1日以来类似项目承保经验1241、类似项目承保经验汇总表1242、类似项目承保经验明细表125(三)项目保险服务小组成员情况表1261、保险服务小组成员汇总表1262、主要人员资历表127(四)投标人信誉情况表128(五)投标人与其他单位资产关联、隶属关系框图129(六)保险服务方案130(七)其他文件130第一章招标公告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二期)保险服务标段招标公告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二期)经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台发改函〔2023〕2号文同意建设,施工图已由台州市交通运输局以台交【2023】13号文批复。项目建设规模项目概况:本项目主线起讫桩号:起点与一期终点相衔接,起点桩号K1+570,位于椒江下陈街道水仓头村附近,向南途经甲头村、启明村、五联村,于光明村附近与机场场内道路平交,二期终点位于蓬街镇光明村,终点桩号为K3+700,并同步建设复合式(半菱形+Y形)互通一座,项目实施终点为K5+175。项目总投资约20.29亿元,其中椒江段1.9亿元,路桥段18.4亿元;建安费10.3686亿元。本项目采用本工程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主线标准段路基宽度28米,终点复合式互通高架桥面宽度22米,桥下地面辅道路基宽度34.5米。桥涵设计荷载采用公路-I级,其他各项技术指标按照交通运输部及有关行业的标准、规范等规定执行,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规定。本次招标项目建设地址位于浙江省台州市,计划于2026年建成。项目业主为台州机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100%。台州机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招标人。本次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台州机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机构为浙江远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对该项目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首席承保人进行公开招标。一、本次招标内容本次招标的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二期)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首席保险人项目主要内容包括本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含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建筑工程一切险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障范围是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以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周转性材料等的直接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保障范围是工程施工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本工程除外)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部分保障范围是从业人员保障、救援费用保障、鉴定费用保障、法律费用保障。本次招标设一个保险标段。保险期限: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且本保单遗留索赔事件处理完成为止,不少于1095日历天。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二期)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金额暂定为10.3686亿元(实际保额按照施工合同金额(扣除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费、暂列金)为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暂定为2000万元,采用投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二、投标资格条件、要求(一)投标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其授权的省级分支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包含直辖市级别分支机构,下同)或经其授权的地市级分支机构【企业法人投标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制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需同时提供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总公司授权书的复制件,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不予认可。同一总公司只允许自身或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加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法人单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提供银保监会最新核准资本金的批文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制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总公司须满足注册资本金要求】。4、投标人是企业法人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的须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许可证》,许可证须在有效期内【提供《保险许可证》的复制件】。5、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至少承担过一项保险(投保)金额6亿元及以上(或保险费金额18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服务。【①须提供能体现投标人与项目关系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复制件。②认可总公司及其下属所有分支机构的承保服务业绩。③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含:公路、市政道路、水运、铁路、轨道交通、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拟派项目负责人1、至少担任过一项保险(投保)金额6亿元及以上(或保险费金额18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项目负责人。【需提供担任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制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指合同协议书或项目执行授权委托书),如合同协议书中未出现项目负责人姓名、任职、工程规模的,还需提供项目业主(发包人)或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三)其他1、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时间为准);2、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情形。3、投标人、或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省发改委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或者投标人和其法定代表人控股的其他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三、招标文件的获取1、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遗书(补充、澄清、修改文件)以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tzztb.zjtz.gov.cn/tzcms/)上下载方式发放。2、投标人须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中注册并核验通过。四、投标文件递交1、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和召开投标预备会,如投标人需要可自行安排。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月日时分。3、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本项目不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无需到开标现场,项目所有投标人进入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评标应用(以下简称“新应用”)(http://tzztb.zjtz.gov.cn/open/login)(详见投标单位《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新不见面开评标应用操作指南》)。4、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拒收。五、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tzztb.zjtz.gov.cn/tzcms/)上发布。六、联系方式招标人:台州机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天和路288号泰隆金融大厦1115室邮编:318000联系人:郭先生电话:0576-81898036招标代理:浙江远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朝晖路203号深蓝广场1305室网址:Http://www.ydsws.com邮编:310014电话:0571-86951617传真:0571-87831861联系人:汪先生台州机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23年月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1.1.2招标人名 称:台州机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 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天和路288 号泰隆金融大厦1115 室联系人:郭先生电 话:0576- 81898036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浙江远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朝晖路203号深蓝广场1305室联 系 人:汪先生电 话:0571-86951617电子邮箱:1072902833@qq.com1.1.4项目名称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二期)1.1.5建设地点浙江省台州市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财政资金,100%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内容1.3.2计划服务期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且本保单遗留索赔事件处理完成为止,不少于1095日历天。1.4.1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见招标公告内容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上传疑问方式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6日前(以收到日期为准)提出。提问方式以电子邮件形式(可匿名)提交至邮箱1072902833@qq.com,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1.10.3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修改的时间、下载澄清、修改、补充文件网址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交易平台供投标人下载,不足15天的,招标人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7天前,以上款相同的形式发布。下载网址: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tzztb.zjtz.gov.cn/tzcms/)1.11共保体□本次保险服务招标为独家承保人招标,不允许采用共保体形式。☑本次保险服务招标为首席保险人招标,要求采用共保体模式。共保体应符合以下要求:1.首席保险人份额为 50 %,且其他单个共保人份额不得大于首席保险人份额。2.共保体的确定及共保份额:首席保险人在本次招标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中综合考虑承保能力、后期服务能力及以往合作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征得招标人同意。3.共保体确定后,各共保人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其总公司盖章的最大可接受共保份额。如不能提供,视为放弃共保份额。4.共保协议应向招标人报备。5.中标人作为本项目的首席保险人,全面负责一切对招标人的服务(包括承保、出单、收取/划拨保险费、风险管控及防灾防损基金的设立与运用、理赔、保险培训等)和共保体协调工作。1.12偏离☑不允许□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2项2.2.2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时间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3.1.7其他需要投标人阐述的内容/3.1.9构成投标文件其他材料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3.2.3最高投标限价本次招标最高投标限价为: 412.6 万元(最高投标费率限价为: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率不得高于2.5‰;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率不得高于1.48‰)。3.2.4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天3.4投标保证金1、金额:不低于 捌 万元。2、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任选一种):现金、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协会联保证明。(1)现金①投标人通过“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取得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后电汇或转账;②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交易中心账户。(2)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以下合称“工程保函”)①工程保函的受益人: (招标人名称);②工程保函的有效期自项目招标公告期间保函生效日起不少于一年;③递交方式:递交方式一(电子保函系统):通过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在“保证金缴纳”栏目选择“电子保函”递交方式,并按系统流程进行操作、申购电子保函。注:电子保单生效时间为投保第二天00:00,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天申购电子保函;付款后请确认已收到出单提醒短信,或者在系统中查看保单状态为“已出单”,因未确认保函出单情况导致递交投标保证金失败的,所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递交方式二(非电子保函系统):¨采用纸质文件投标的项目,工程保函纸质原件随纸质投标文件一并递交。注:根据《台州市工程建设投标保函管理规定》(台公管办(2022)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投标保函文件中必须包含投标企业的信息,包含但不仅限于投标企业名称、保证方式、保证金额、保函获得时间、保证项目名称、保函有效期限、保费标准、费用支付账户等。保费应一函一付,通过企业基本账户支付。投标保函文件内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工程保函示范文本》(建市(2021)11号)执行(应按独立保函格式)。工程保函的保险(保证)责任必须包括“投标人须知 ”所列条款。þ采用电子文件投标的项目,工程保函电子版本(纸质保函的扫描件、以PDF等格式签盖电子印章的电子保函)作为电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电子投标文件一起上传交易系统进行递交。电子版本形式的工程保函须注明“本保函的电子版本(纸质保函的扫描件、以PDF等格式签盖电子印章的电子保函)不影响索赔、代偿,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如无法在工程保函中载明此条款的,可通过另签协议等方式进行约定,相关文件随工程保函一并提交)。注:根据《台州市工程建设投标保函管理规定》(台公管办(2022)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投标保函文件中必须包含投标企业的信息,包含但不仅限于投标企业名称、保证方式、保证金额、保函获得时间、保证项目名称、保函有效期限、保费标准、费用支付账户等。保费应一函一付,通过企业基本账户支付。投标保函文件内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工程保函示范文本》(建市(2021)11号)执行(应按独立保函格式)。工程保函的保险(保证)责任必须包括“投标人须知 3.4.4 ”所列条款。(3)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以下合称“银行支票”)①投标人通过“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取得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根据账户信息开具银行支票,带相应票据到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财务窗口进行背书签章,再到1楼民泰银行柜面办理入账手续; ②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交易中心账户;③递交方式:银行支票的入账凭证为电子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入账凭证的扫描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电子投标文件一起上传交易系统进行递交。如采用纸质文件投标的,入账凭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随纸质投标文件一并递交。(4)协会联保证明。接受浙江省招投标协会开具的“投标保证金联保证明”,并接受其它招投标协会开具的真实有效的“投标保证金联保证明”。3、注意事项①若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以联合体身份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②投标保证金收款账号根据不同工程(标段)由系统随机生成,此账号只在本工程(标段)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③因各银行系统到账时间不同,采用现金、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请尽量提前缴纳,以实际到帐时间为准;④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⑤若有疑问,请咨询技术服务热线:0576-88685159。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21年度3.5.3近年承接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自2018年1月1日以来3.5.5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自2022年1月1日以来3.5.7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及评审打分资料(一)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1、投标人:(1)企业法人投标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制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需同时提供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总公司授权书的复制件,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不予认可。同一总公司只允许自身或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加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2)投标人是企业法人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的须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许可证》,许可证须在有效期内【提供《保险许可证》的复制件】;(3)法人单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提供银保监会最新核准资本金的批文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制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总公司须满足注册资本金要求】;(4)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至少承担过一项保险(投保)金额6亿元及以上(或保险费金额18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服务。【①须提供能体现投标人与项目关系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复制件。②认可总公司及其下属所有分支机构的承保服务业绩。③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含:公路、市政道路、水运、铁路、轨道交通、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拟派项目负责人:至少担任过一项保险(投保)金额6亿元及以上(或保险费金额18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项目负责人。【需提供担任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制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指合同协议书或项目执行授权委托书),如合同协议书中未出现项目负责人姓名、任职、工程规模的,还需提供项目业主(发包人)或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时间为准);(二)评审打分资料:(1)2021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最新审计报告数据的复制件;(2)总公司营业执照或保监会相关批文复制件;(3)承保业绩须提供能体现投标人与项目关系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复制件(认可总公司及其下属所有分支机构的承保服务业绩);(4)理赔业绩提供能体现投标人与项目关系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理赔计算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支付凭证复制件(认可总公司及其下属所有分支机构的理赔业绩;同一保险项目下的多个理赔业绩,仅做一个理赔业绩处理)。以上(一)、(二)条涉及的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已在有效期外尚在办理延期过程中的视为无效)、资料应在投标文件中附复制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盖章处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电子公章处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如果投标人为经法人单位书面授权的省级(地市级)分支机构,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盖公章处可以是该省级(地市级)分支机构的电子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处可以是该省级(地市级)分支机构负责人电子章。3.7.4投标文件份数一、投标文件份数:(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份(上传至交易平台),作为投标文件正本。二、纸质投标文件说明:(1)、本项目不要求递交纸质投标文件。三、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应按正本的复制件再递交6份投标文件的副本,另加1份投标文件电子文件(pdf格式)。4.1.1投标文件的外包装和密封要求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通过电子投标工具实现电子加密和标识。4.1.2纸质投标文件封套上写明本项目不适用。4.2.2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将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加密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上传至交易平台。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未中标的投标文件将予以退还。4.4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电子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5.1开标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开标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开标时通知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5.2开标一、开标程序如下:1.项目所有投标人进入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评标应用(以下简称“新应用”)(http://tzztb.zjtz.gov.cn/open/login)(详见投标单位《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新不见面开评标应用操作指南》)。2.由招标代理开启视频直播,对开标现场情况进行全程直播。2.招标代理使用编制招标文件的数字证书在新应用中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统一解密。解密后,新应用将直接显示投标人名称、解密状态(若解密失败,新应用将显示解密失败的原因)及解密时间。3.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进行评审,投标单位可自行在新应用或中心网站文字直播专栏中(http://tzztb.zjtz.gov.cn/textlive)观看开标过程。4.各投标单位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须在开评标期间保持电话及网络畅通。对开评标过程有异议的,可通过在线开标大厅“发起异议”功能提出异议。5.在使用新应用过程中,如遇到异常情况,请及时与杭州擎洲软件有限公司联系。(联系电话:0576-88685779/0576-88685159/18968509022)以上环节应在行业监管部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代表三方同时在场时进行。二、开标特别说明(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2)正常解密的投标文件在3家(含)以上时,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共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库选经济、技术专家4人;库选经济、技术专家确定方式:执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保证评标委员会实际参与评标的成员符合5人及以上单数的前提下,如出现1位库选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评标委员会自动取消1名招标人代表;2位库选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不再补抽,由其余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6.3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6.4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中标候选人1名。7.4.1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金额:2%签约合同价履约担保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采用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的,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并事前征得发包人同意。8.2不再招标的情形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条款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1.4投标人资格要求补充第1.4.3(11)、(12)、(13)、(14)、(15)、(16)目: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招标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正在诉讼的案件;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16)与本招标项目的设计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相互控股或参股或相互任职或工作的。2.1招标文件的组成2.1款最后一段细化为:本项目招标文件采用网上下载,内容均以网上下载电子版为准;当招标文件、补遗书(补充、澄清、修改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在后发出的电子文件为准。2.3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第2.3.1项、2.3.2项:2.3.1 招标人修改、补充招标文件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补遗书的形式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如果修改、补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修改、补充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以与上述相同的形式发布。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2.3.2投标人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的修改后,无需进行确认。3.1投标文件的组成第3.1.1项细化为: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信封(商务文件)由电子招投标系统-台州公路投标工具 (v5.0.3)生成的资格标电子投标文件包括:(1)投标函;(2)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4)承诺函;(5)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6)其他材料。第一信封(技术文件)由电子招投标系统-台州公路投标工具 (v5.0.3)生成的资格标电子投标文件包括:(7)保险服务方案;备注:以上第一信封的内容均需在投标工具中资格标相对应处自行添加后自动生成。第二信封(报价清单)(1)报价函;(2)报价清单;以上内容由台州公路投标工具(v5.0.3)生成的加密标书电子文档(由电子招投标系统─台州公路投标工具(v5.0.3))生成并打印(带有水印码),后缀名为.加密标书的电子投标文件直接上传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3.3投标有效期第3.3.2项细化为: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3.4投标保证金第3.4.3项细化为: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第3.4.4项细化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放弃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的(包括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保函的);投标人违反《台州市工程建设投标保函管理规定》(台公管办[2022]2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7投标文件编制补充3.7.6项:(1)本工程的投标文件必须使用台州公路网络投标工具软件(版本号:v5.0.3)编制。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否决投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工具的开发商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投标工具开发商:杭州擎洲软件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台州市市府大道245号都市绿园2单元801室)办公室电话:0576-88580122联系人:单工 电话:15267219062投标工具服务热线:4000166166转4转3(2)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或盖单位电子公章)和(或)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6.3评标在本款后补充: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30分钟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7.1定标方式第7.1款细化为: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经公示后确定中标人,并报经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候选人公示第7.2款细化为:评标结束后,将评标结果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示三天,公示内容包括推荐的中标候选人1名及其最终报价、综合得分及否决投标的原因和依据等。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中标资格,并建议政府主管部门予以通报。7.4履约担保第7.4.1 项细化为:7.4.1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第7.4.2 项细化为: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总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签订合同第7.5.1项细化为: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通过交易平台订立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第7.5.2项细化为: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补充第7.5.3项:7.5.3如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5条和本章第3.5.5项、第7.4.2项或第7.5.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或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第9.1款细化为:9.1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第9.2款细化为:9.2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10.1否决投标的情形一、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通过交易平台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不予答复的)。二、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第一信封否决投标的情形:1.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设备等条件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7中“一、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内容为准);2.第一信封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的;3.投标人存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3规定的不得存在的情形之一的;4.投标函载明的服务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期的;5.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6.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中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7.首席投保人承担比例超过或低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规定限额的;8.投标函载明的其它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或无法辨认的;9.主要的服务方案不可行的;10.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11.投标人、或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被省发改委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且在披露期内的;12.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况的。第二信封否决投标的情形:1.第二信封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的;2.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3.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或者费率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或经费率修正的除外);4.报价函载明的投标报价或其它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或无法辨认的;5.报价评审时,投标人拒绝以下条款修正的:①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将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②当费率与保额的乘积与保费不一致时,以保费为准,并调整费率;③当保费与投标总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总价为准,调整相关保费;6.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况的。除本条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文件的依据。10.2异议与投诉一、异议(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应通过交易平台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二)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或交易平台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三)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通过交易平台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四)对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提出和答复的形式只采用通过交易平台的形式。二、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按国家发改委第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三、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提出投诉的应当知道起始时间界定为:1.对招标文件公告资格条件的投诉以下载招标文件的第一天为准;2.对除公告资格条件外招标文件其他内容的投诉以招标文件下载最后一天为准;3.对开标的投诉以开标时为准;4.对评标结果的投诉以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的起始时间为准。招标人逾期未答复异议事项,或者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国家九部委2013第23号令)办理。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 监督部门: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地 址:台州经济开发区白云山南路323号电 话:0576-88552235邮 编:318000。10.3定标一、招标人定标前,将查询拟中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的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时间为准)。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将重新招标。二、招标人将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0.4特别说明一、本招标文件斜体字部分是根据本次招标内容的具体情况进行的相应填写。二、投标人须知具体内容如与本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本前附表为准。三、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函的投标报价与报价清单汇总报价不一致时,以投标函报价为准。四、评标委员会评标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经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招标工程继续评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有串通投标嫌疑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及时移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者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购买电子保函;9、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0、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11、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12、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13、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投标人须知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第12号令)、《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服务标段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及计划服务期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招标项目的计划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服务的资格条件、要求。(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次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的代建人;(3)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5)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的其他公司,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7)被责令停业的;(8)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9)财产被接管或全部冻结的;(10)为本项目保险经纪人的。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5招标人提供的本工程的相关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上传疑问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0.3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修改的时间及下载网址: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共保体共保相关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服务范围及报价要求;(6)服务技术标准及要求;(7)投标文件格式;(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2.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2项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可匿名)提交至邮箱1072902833@qq.com,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个日历天前通过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内容的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函3.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1.3授权委托书3.1.4联合体协议书(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提供)3.1.5投标保证金3.1.6服务费报价表3.1.7服务大纲(1)本项目概况;(2)工作内容和依据;(3)服务管理班子的组织结构形式;(4)服务人员的作业安排和进场计划;(5)服务人员工作守则;(6)对本项目的实施意见及重点、难点控制;(7)投入到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他人员的情况汇总表及业绩、经历、能力介绍、资格证明材料及人员到位率的承诺;(8)投入本项目服务的仪器、仪表、设备及交通工具汇总表;(9)其他需要投标人阐述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7。3.1.8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及评审打分资料(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3.1.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本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3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4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时间及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投标人应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条五款的规定。3.4.4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条六款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5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及评审打分资料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及评审打分资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近年承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保险合同的,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5投标单位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真实可信的资格审查资料。若投标单位提供虚假资料,一经查实,除按否决投标处理外,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3.5.6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及评审打分资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投标文件份数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包装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通过交易平台(http://www.zmctc.com)接收投标文件,交易平台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4.3.2投标人修改已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先在交易平台对原投标文件进行撤回操作,修改完成后再重新上传已修改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完整记录投标人的撤回修改情况。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4.4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开标程序5.1开标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2开标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作为评标依据。6.4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个日历天,公示媒介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及定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公示招标人自确定中标候选人之日起,应在与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一致的媒介上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期为3日。7.3中标通知7.3.1中标人确定后,通过交易平台制作并发放中标通知书。7.3.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过交易平台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7.4履约担保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签订合同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须在投标有效期内),根据通过交易平台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异议与投诉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由提出异议与投诉的权利,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章第10.2条的要求。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否决投标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异议与投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定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特别说明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表一: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标段第一信封开标记录表开标地点:开标时间:_年_月_日_时_分序号投标人项目负责人保险期投标人确认备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年月日(项目名称)标段第二信封开标记录表开标地点:开标时间:_年_月_日_时_分序号投标人投标报价(元)项目负责人保险期权重系数(如需抽取)投标人确认备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年月日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通过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反馈。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年月日附表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标段招标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1、2、……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年月日附表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本中标通知书为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中标结果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做出。本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一经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具体内容如下: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大写): (小写: )中标费率中标内容范围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期限签订中标合同地址其他需说明内容招标人联系方式:招标人电子盖章:经办人:电话:传真:年月日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未中标人名称):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招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年月日附表六:确认通知确认通知(招标人名称):我方已接到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标段招标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特此确认。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年月日第三章评标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2号)、《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评标原则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二、评标组织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评标委员会应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评标、掌握评标进程、主持询标、编写评标报告等工作,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利。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三、评标程序和内容(一)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二)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三)投标文件的资信、业绩评审;(四)投标文件的服务大纲评审;(五)投标文件的报价评审;(六)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包括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前对相关投标人进行的询问核实;(七)根据评标办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排序;(八)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四、评审细则(一)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1.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如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存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否决投标的情形”第二款内容之一的,经询问核实并认定后,即可判定该投标文件符合性评审不通过予以否决,不再进入后续的综合评分程序。2.询标(1)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组织询标。(2)凡是评标委员会拟做出否决投标决定的,须组织相关投标人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的决定,投标人放弃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活动或不予答复的)。(3)询标应通过交易平台在线通知相关投标人。询标问题及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通过交易平台在线询标的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5)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消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二)资信、业绩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集体认定。1.投标人诚信评分(采用扣分法,扣分不设分值限定,以实际次数扣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被浙江省发改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在公告期限内的,每次扣1分;以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内容为准,时间以省发展改革委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为准。2.资信评分(3.5~10分)(1)偿付能力充足率(总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越高,说明该投标人对于赔款的偿付能力越强,本项目满分3分):投标人总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200%的不得分;在200%(含)至250%之间的得1.5分;在250%及以上的得3分。(证明材料:以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新审计报告数据为准。)(2)注册资本金与公积金之和(该数据越高说明投标人对于大型项目承保及赔付能力越强,本项目满分3分):投标人总公司注册资本金与公积金之和小于人民币300亿元的,得2分;注册资本金与公积金之和大于或等于人民币300亿元的,得3分。注:①注册资本金有效证明材料为总公司营业执照或保监会相关批文复制件。②公积金有效证明材料为总公司202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制件。(3)承保业绩(体现投标人对于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承保能力,本项目满分2.5分):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得1.5分;除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外,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独家或首席承担保险(投保)金额8亿人民币及以上(或保险费金额24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服务,每有一个得0.5分,最多加1分。注:①须提供能体现投标人与项目关系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复制件。②认可总公司及其下属所有分支机构的承保服务业绩。③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含:公路、市政道路、水运、铁路、轨道交通、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理赔业绩(体现投标人对于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大额理赔案件的处理能力,本项目满分1.5分):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支付凭证出具日期为准)独家或首席承保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服务已结案件实际单笔赔款金额(投标人份额内)人民币300万元及以上的保险理赔业绩,每有一个得0.5分,最多加1.5分。注:①须提供能体现投标人与项目关系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理赔计算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支付凭证复制件。②认可总公司及其下属所有分支机构的理赔业绩。③同一保险项目下的多个理赔业绩,仅做一个理赔业绩处理。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含:公路、市政道路、水运、铁路、轨道交通、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投标文件的服务大纲评审1、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负责对投标文件的服务大纲部分采用记名方式各自评分。如发现某个单项的评分超出了规定的分值范围的,则该张评分表无效。此项评分为:从评标专家的有效评分中扣除一个最高总分和一个最低总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2位)。2、服务方案评分(30~50分):(1)实施方案内容是否全面;(一般的4.6分,较好的4.7~4.8分,好的4.9~5分)4.6~5分(2)索赔服务方案是否全面;(一般的4.6分,较好的4.7~4.8分,好的4.9~5分)4.6~5分(3)服务方案中对相关人员的组织分工是否合理;(一般的4.5~4.6分,较好的4.7~4.8分,好的4.9~5分)4.5~5分(4)项目风险分析是否合理;(一般的4.6分,较好的4.7~4.8分,好的4.9~5分)4.6~5分(5)项目防灾防损服务是否合理;(一般的4.6分,较好的4.7~4.8分,好的4.9~5分)4.6~5分(6)理赔流程是否合理;(一般的4.6分,较好的4.7~4.8分,好的4.9~5分)4.6~5分(7)保险培训方案:针对公路工程建设主要保险制定合理、全面的培训计划、落实人员、方式、内容、时间安排等,按其适用、合理周全程度打分评分,酌情计分,2.5~3.0分。(8)赔付时效承诺:签订赔付协议后10天内划拨保险赔款,得1分,承诺提前3天的得2分。(9)预赔付承诺:预付估损金额50%赔款的得2分,承诺增加至60%的得3分,承诺增加至70%的得4分。(10)优惠条件:每提出一条免赔额或免赔率(降低5%及以上)、扩展责任等方面对招标人有利的实质性优惠条件的得1分,最高6分。(11)查勘时限承诺:查勘时限在2小时以内到场的得1分,超出2小时到场的得0分。(12)小额赔案理赔权限:根据投标人小额赔案快速处理理赔授权确定。授权金额50万元(含)以上得2分,30万元(含)至50万元得1分,30万元以下不得分。(注:须提供投标人承诺书(加盖公章))。(13)理赔授权:如以总公司名义投标的得2分;如投标人为分支机构的,根据投标人总公司授权确定,授权金额500万元(含)以上得2分,300万元(含)至500万元得1分,300万元以下不得分。(注:①须提供能总公司书面授权(加盖公章);②如为总公司名义投标,须提供对后续业务落地机构的书面授权(加盖公章)。)(四)投标文件的报价评审1、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对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评审。评标专家应对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2、报价评审应以报价口径范围一致的投标评标价为依据。投标评标价应在最终报价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因素和方法进行计算。3、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依据下述方法计算,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者少计投标人报价的。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报价评分(10~40分)(1)评分范围: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所有投标文件进入评分范围。(2)评标基准价:☑均等权重平均法进入评分范围的投标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投标评标价在5个以上8个以下时,去除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投标评标价在8个及以上时,去除一个最高、次高价和一个最低、次低价)。(3)根据投标文件的投标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对比,计算投标人的商务报价的得分值。即:a.投标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40分;b.投标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0.5分;c.投标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1分。以上报价得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2位。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评分不足10分的,计为10分。(五)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投标文件的资信、业绩评分、服务方案评分、报价评分的总和。(六)对投标人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对进入评分范围的投标文件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评分相同时,报价低者优先;评分、报价均相同时,服务大纲得分高优先;评分、报价、服务大纲得分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通过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排序。2、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规定,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五、完成评标报告(一)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二)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开标记录;2、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3、询标澄清纪要;4、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及依据;5、推荐中标候选人;6、中标候选人投标资格条件业绩和评分业绩;7、其他建议。六、其他中标候选人及投标否决情况和中标候选人投标业绩将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3天,投标人如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异议或投诉;就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最终合同内容以中标人条件调整)(项目名称)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合同投保人(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保险人(首席保险人):(以下简称乙方)业主方:(以下简称丙方)经纪人:(以下简称丁方)为全面保障(项目名称)施工安全,实施风险管理,充分发挥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保险各方自愿签订本保险合同。本合同中的主险条款和附加条款有冲突的,优先适用附加条款;附加条款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条款有冲突的,优先适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条款;附加条款之间或当事人约定条款之间有冲突的,优先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条款。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由首席保险人和各共同保险人按比例共同承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首先由首席保险人无条件优先履行全部赔偿,首席保险人对共同保险人享有请求权。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按各保险人承保比例计算。保险费、赔款和共保各方共同确定的费用支出由共保各方按共保比例分享和承担。首席保险人具体负责与投保人的联系以及办理承保、防灾、理赔(包括确定赔偿金额)等保险事务,共同保险人有权参与上述事务。若共保人意见不同的,以首席保险人的意见为准,作为保险人的最终意见。若共保人之间产生争议的,其他各方概不负责。一、投保人名称、地址:投保人名称:地址:二、被保险人名称:①项目业主;②施工方;③工程设计方、监理方、供应商及其相关协作方;④承包人所有的下属单位,及相关协作单位,但所有相关方以其各自在本保险单中的可保利益为限,且一方违背保单相应规定不影响其它各方的保险利益。三、保险人名称、地址及承保份额:本项目共同保险人及份额如下:.......................四、保险工程名称:五、保险标的地址、里程:保险标的地址:保险标的里程:六、施工范围:七、投保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八、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1、建筑工程一切险物质损失部分:(1)工程物质损失保险金额:建筑工程:保险金额为:RMB_______亿元(保险金额计算:扣除施工合同金额中的暂列金、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费)。(2)累计清除残骸费用限额:RMB10,000,000.00元/标段;每次清理残骸费用限额:RMB10,000,000.00元;特种危险赔偿限额:地震、海啸赔偿限额为总保险金额的80%,其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赔偿限额均以本保单物质损失项下的保险金额为准。(3)施工机具赔偿限额:RMB800万元/标段。2、第三者责任险部分:(1)土建工程:每个标段责任限额2000万元;每个标段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及诉讼费用):2000万元;其中:人身伤亡赔偿限额:RMB220万元/人。安全生产责任险部分:从业人员保障:a、死亡、伤残:60万元/人;b、医疗费用:10万元/人;c、住院津贴:200元/人/天;紧急抢险救援费、人员疏散措施费;必要的、合理的鉴定、取证、案件受理、评估、公证、诉讼仲裁等相关费用赔偿限额:500万元/标段。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万元/标段,累计赔偿限额4000万元/标段。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每次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1、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的免赔:(1)地震、海啸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20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2)塌方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1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3)台风、风暴、暴雨、洪水、突泥、突水、岩爆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1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4)其它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5)盗窃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1万元。(6)火灾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1万元。火灾事故保险标的包括临时工棚等临时设施内的有关财产及工料等,但被保险人须提供相关资产的登记台账。(7)施工机具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1万元。(8)建(构)筑物裂缝、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1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2、适用第三者责任部分的免赔:(1)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1万元。(2)第三者人身伤亡无免赔;3、适用于安全生产责任险部分的免赔:(1)从业人员免赔:按医保规定对治疗费用核定后,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人民币500元;(2)紧急抢险救援、人员疏散措施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人民币200元。十、保险期限: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期限:自年__月__日零时起至年__月__日二十四时止(预计个月)。如遇工期延长,则保险期限到工程试运营之日止。2、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证期:24个月,自__年__月__日零时起至__年__月__日二十四时止。即从工程试运营之日起24个月止。如遇工期延长,保证期起始日自动延后至工程试运营之日。十一、保险费率(含增值税):1、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率:%2、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费率:%十二、保险费(含增值税):1、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费:RMB元2、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费:RMB元合计:RMB元保险费支付方式:保险费均由甲方按本条约定向乙方进行支付,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效等额增值税专项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保险费。具体按如下期限分期支付: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土建工程标段保险费支付方式:分期数缴付保险费比例缴付日期第一期50%保险合同签订后15日内第二期30%2024年10月1日前第三期20%2025年10月1日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主条款:中标人最新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条款。扩展条款: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扩展条款共同被保险人条款预付赔款条款(50%)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自动升值条款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标段)特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标段)空运费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标段)场外装配扩展条款临时修理扩展条款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24个月)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自动恢复保额特别条款时间调整特别条款(72小时)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地下炸弹特别条款预防措施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元)急救费用条款(累计赔偿限额:50万元/标段)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标段)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保护现场条款交叉责任扩展条款隧道工程特别条款跨线施工扩展条款“涌水(泥)、突水(泥)”特别条款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内陆运输扩展条款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累计赔偿限额:赔偿限额200万元/标段)暗河特别条款地面下陷条款工地访问条款工地外存储财产扩展条款车辆/船舶装卸责任条款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恶意破坏特别条款错误或遗漏条款灭火费用条款地质灾害特别条款地下文物扩展条款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违反条件条款不可控制条款不失效条款放弃代位求偿条款理算师条款保单终止条款无过失责任扩展条款专业费用扩展条款管理费用扩展条款停工损失扩展条款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重大过失条款意外引致污染特别条款安全生产责任险扩展条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24小时责任保险条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雇主责任扩展保险条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就餐时间扩展条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生产安全事故证明补充约定保险条款特别约定: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特别约定:(1)周转性材料及临时设施赔偿特别约定:本保单对保险责任造成周转性材料和临时设施的损失负责赔偿,其中:(2)定义:临时设施是指施工企业为本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如:临时工棚、脚手架、电线、管道、电话和其他通讯设施、照明和其他临时装置;场地办公室、工人帐篷、仓库和其他临时建筑物及其内部设备;木材、模板、临时桥梁、临时停靠码头、盖板、围堰、钢盖板、大栏杆及吊架杆、便道、临时铁轨、临时护墙、水路改道、取土坑和矸子山等。(3)赔偿约定:无论其在本工程的工程合同明细清单中是否列明,保险人应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赔偿:A.可在本工程中一次性摊销完毕的周转性材料和临时设施,如未使用前或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失,则按照其重置价值赔偿,如使用完成后发生损失,则不予赔偿;B.可重复使用或非在本工程中一次性摊销完毕的周转性材料和临时设施,则计算其在本工程中的摊销价值的方式和次数,扣除已经摊销部分后进行赔偿,但对于该部分标的赔偿最高不超过重置价值的50%。(4)建(构)筑物裂缝责任特别约定:若本保险工程因震动、移动、减弱支撑、土壤扰动、土壤支撑不足、地层移动或挡土失败,致使施工处所或其邻近地区的第三方建(构)筑物出现未影响建(构)筑物安全使用的裂缝,保险人负责赔偿,并以其修理费用为限。但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前,应采取一切必要安全措施以防止邻近建(构)筑物的裂缝或倒塌,并经常检查其安全状况。累计赔偿限额:RMB1000万元/标段。(5)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由保险人先行赔偿,保险人赔偿后取得代位追偿权,即有权向第三方追偿。但本保单另有约定的除外。(6)施工变更特别约定: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新增或调整设计规范、施工方法,保险人同意只要上述调整符合本项目的管理程序,被保险人不需要向保险人申报,上述调整自动列入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在此情况下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拒赔,但保险人有权随时查阅上述变更或调整的相关文件、资料。(7)临时征用道路的损失约定:对于被保险人临时征用的道路,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该临时征用道路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8)本保险采用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为列明除外责任条款,根据条款精神,保险双方明确:对于被保险人提出约定保险标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所发生的索赔事项,除非保险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属于除外责任所造成该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不属于保险责任或附加条款责任范围内之由而提出拒赔。(9)本保单扩展承保施工机具和生产设备的损失,具体以出险时设备进厂施工报备监理时提供的施工机具清单为准。(10)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施救或恢复工程需要而展开抢险工作所产生的有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相关费用,保险人同意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理赔。(11)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引起的下列损失:(a)灭火过程中的费用;(b)清理水和其他物质的费用;(c)清理费用;(d)暂时性防护设施建造费用;本保险合同对财产和灭火费用的责任不应超过每次事故RMB500万元。灭火费用不应计入本保险合同项下财产的重置价值内。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2)兹经保险双方同意,本条款明确,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工程因地崩、山崩、滑坡、隧道坍塌、涌水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地质性灾害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但保险人不承担:(a)为整治地质报告中已确定的地质灾害而必须投入的防护费用;(b)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结构等与地质报告有差异而更改设计所产生的设计及施工费用以及投入的加固防护费用。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主险一致;累计赔偿限额:与主险一致;每次事故免赔额:与主险一致。(13)保险人与经纪人应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会议由经纪人牵头,经纪人与各保险人轮流承办,会议内容主要包括:首席保险人通报上季度承保与理赔详细情况(理赔需通报已决赔案赔款、未决赔案赔款等信息,未决赔案需说明未决原因),并就保险服务情况做总结;投保人就保险期间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在会上提出讨论并在会上形成解决方案。会后经纪人制作会议纪要发送投保人与保险人。(14)本保险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甲方为维护权益向乙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由乙方承担。2、安全生产责任险特别约定:(1)本保险为不记名投保,被保险人从业人员以出险上月工资表在册员工名单或被保险人出具的劳动(劳资)关系证明或用工备案证明作为赔偿依据(新员工以报到证明、入职手续为准)。(2)事故报告或证明材料约定:提供投保人签章的事故经过说明,事故证明材料由投保人提供的,保险人接受并认可投保人签章的事故经过说明,且保险人不得以未向政府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或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为理由拒绝赔付或提出比例赔付,但保险人保留调查事故的权利。(3)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包括遭受交通事故)、生活区发生的伤亡事故属于本保单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雇员在被保险人提供的就餐场所内就餐时,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食物中毒(食物中毒5人以上)导致受伤、残疾或死亡属于本保单保险责任;因自然灾害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属于本保单保险责任。(4)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年龄扩展到70周岁,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安全措施不到位或执行安生生产规程和标准时存在纰漏为由拒绝赔付,从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或其他施工作业时遭受意外伤害,理赔时需提供特种作业证书或施工作业操作证书。(5)被保险人涵盖该工程项目的分包商、劳务公司、协作单位等,若出险,其须提供其与投保人之间的合同。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分包商、劳务公司、协作单位,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属于本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理赔时如无法提供施工人员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可提供与投保单位及与投保单位在本项目有合约或管理关系的单位的工资发放证明、考勤记录、派遣证明、劳动合同等事实雇佣关系材料予以证明。(6)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理赔: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紧急抢救时不受须在二级及以上医院级别及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的限制,但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病情稳定后须转至二级及以上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后续治疗。医疗费中涉及后续需内固定拆除,内固定拆除的费用,不受治疗需在出险后180天内的时间限制。(7)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照主险合同约定应承担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对应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为准。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残疾程度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给付比例100%80%70%60%40%30%20%15%10%5%(8)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承保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建设、施工等相关工作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人身损害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发生死亡事故,保险人赔付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赔偿金为准,无需按照法定计算,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发生伤残事故,保险人赔付以工伤条例赔偿标准为依据(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津贴、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9)保险人承保区域/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建设施工区域、场站、仓库、办公区域、生活区域、从业人员上下班途中、从业人员因公外出等。赔偿办法及理赔流程约定:1、报案和查勘(1)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同时尽可能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2)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若保险人代表4小时后未能赶到现场,为满足工程需要,事故现场在详尽拍照后可不予保留。被保险人为了施救或减少损失,在保险人未到现场前或未拍照前破坏了现场,由此引起后果不能作为保险人拒赔的理由。(3)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电话或书面通知后2小时内派代表到现场查勘定损,在与被保险人共同进行初步查验后,填写保险人代表现场查勘报告表,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并一次性提出被保险人应提交的《索赔材料一览表》。2、取证鉴定和定损(1)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的合理要求准备各项索赔单证。(2)对于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较难确定或各方对保险责任有严重分歧时,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可共同聘请一家评估、鉴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鉴定结果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对于损失计算各方存有严重分歧时,可以聘请一家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认可的审计机构进行鉴定。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结果对各方具有约束力。(3)保险设备发生全损,原则上向原供应商采购,受损金额按原供应商最终报价确定;保险设备发生部分损失需要修复,该设备原则上应送原供应厂家修理,修复后应恢复到该设备的原有性能状态(进口设备如果外商同意在国内修复,则可以在国内找厂家修理),受损金额按修理厂家最终报价确定。(4)保险设备发生部分损失,需要修理或进行更换,应根据被保险设备原有的标准进行修理和更换。(5)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有涉及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尽其最大努力配合保险人行使对第三者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3、索赔资料(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索赔资料: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向首席保险人提供下列等相关单证,办理索赔手续:A、本保险合同复印件;B、出险通知书;C、事故报告(包括时间、地点、损失原因、损失清单与损失费用等);D、修复方案和修理费用预算;E、事故的调查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F、相关的财务报表、帐册和物资清单复印件;G、发票(原始发票或修理发票)复印件;H、相片(如保险人已拍摄,可由保险人提供);I、根据案情需要被保险人提供的其它索赔单证和支持资料。(2)安全生产责任险索赔资料: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身故的,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乙方申请给付保险金:A、人事证明:死者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劳动合同或能认定人事关系的其它相关资料;B、事故证明:由项目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若为施工区域外意外交通事故还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加盖项目部章)C、病史材料:门急诊病历、用药清单、住出院记录、CT检查报告、抢救记录等相关治疗资料;D、死亡证明: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或***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从业人员的死亡证明(复印件加盖项目部章);如从业人员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项目部章);E、火化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F、受益人相关资料:户口本、身份证明、权益转让书等;G、赔款支付:若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项目部账号,或经被保险人项目部授权支付到协作单位账号的,需提供权益转让书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残疾的,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乙方申请给付保险金:A、人事证明:死者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劳动合同或能认定人事关系的其它相关资料;B、事故证明:由项目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若为施工区域外意外交通事故还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加盖项目部章)C、病史材料:门急诊病历、用药清单、住出院记录、CT检查报告、抢救记录等相关治疗资料;D、伤残鉴定报告:由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从业人员的残疾程度鉴定书;E、受益人相关资料:户口本、身份证明、权益转让书等;F、赔款支付:若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项目部账号,或经被保险人项目部授权支付到协作单位账号的,需提供权益转让书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因意外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乙方申请给付保险金:A、人事证明:死者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劳动合同或能认定人事关系的其它相关资料;B、事故证明:由项目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若为施工区域外意外交通事故还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加盖项目部章)C、病史材料:门急诊病历、用药清单、住出院记录、CT检查报告、抢救记录等相关治疗资料;D、受益人相关资料:户口本、身份证明、权益转让书等;E、赔款支付:若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项目部账号,或经被保险人项目部授权支付到协作单位账号的,需提供权益转让书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4、预付赔款处理当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责任明确但又未及时结案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要求预先支付赔款于被保险人,其比例为已确认损失赔偿金额的50%(合同内规定是50%)。待最终结案之后,按实际赔偿总数,多退少补。5、理赔期限(1)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单证后,应出具索赔单证签收单,并且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根据案情和已提供相关单证一次性提出索赔单证是否齐全。如果在二个工作日内保险人未提出异议,视同默认在以后的理赔处理中,保险人不得以索赔单证不齐全为由提出拒赔或要求延长理赔期限。(2)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供齐全的索赔单证后,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款,保险人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理赔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3)本保险合同下发生赔案,损失金额由首席保险人代表共同保险人先行支付被保险人,各共同保险人应按各自的份额将赔款支付首席保险人。十八、期内服务:1、项目服务小组项目保险共保体应专门成立项目服务小组(以下简称“服务小组”)。服务小组具体负责处理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根据本协议及保险条款规定的所有业务事项和日常工作联系。保险人服务小组名单及联系方式如下:成员姓名职 务电 话职 能2、培训服务(1)培训组织保险人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及技术人员为该项目有关人员在保单期限内举办不少于1次的相关活动。相关费用由首席保险人承担。(2)培训内容在培训内容上,保险人将会同投保人充分沟通,了解投保人的需求,制订详细的培训计划,将每一次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满足防灾防损和风险管理的需要。主要的培训方面有:保险知识、风险管理、防灾防损、安全质量、突发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抢险和法律知识等。(3)互动交流服务小组成员与投保人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业务知识交流。由投保人向保险人介绍运行期间的安全生产、内部风险管理操作流程;服务小组向投保人介绍保险相关知识、总结前期工作、赔案进展情况,使相关人员了解保险内容及索赔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以便于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能及时提出索赔,最大程度地保障投保人的利益。3、防灾防损服务保险人对投保人常见的风险点和多发的保险事故进行风险分析,并提供详尽的分析报告,及时发现、控制风险。协助被投保人进行以下全方位、多层次的安全督导工作。(1)设立防灾防损小组和防灾防损基金为保障防灾防损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险人设立专门的防灾防损工作小组,实施保险期限内的防灾防损服务工作。并提取总保费的1%作为本项目的防灾防损专项基金,用于本项目各类风险管理服务和防灾防损工作(包含会议、培训、及其他合理必要的防灾防损费用开支)。(2)日常的风险检验、查勘在整个保险有效期内,为投保人解答有关保险事宜的任何疑问,并提出专业意见,告知应采取的措施;为投保人提供日常的风险检验、查勘,提出相应的防灾防损书面建议,并协助实施。(3)安全预警每年7-10月在防汛期间以及秋季11、12月份针对防火,安排风险控制人员进行常规风险查勘,并提供书面的查勘报告及防灾防损建议书。将根据风险管控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与投保人沟通,共同组织开展专项安全防灾活动;保险人在获知暴风、暴雨、台风、雪灾等灾害性天气预报后,及时向投保人进行通报,以便作好预防工作。4、印制保险手册编制《保险手册》,方便被保险人理赔。保险手册内容包括:理赔各流程操作规范、注意事项、索赔清单、服务团队成员组成及联系方式、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内容,指导投保人如何快速处理保险理赔相关事宜。十九、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除港、澳、台地区)二十、争议处理:各方当事人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争议,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十一、保密义务:保险各方因本合同签定提供的各项资料,以及因合同履行获得对方的各项资料,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作为其他用途使用。二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二十三、合同条款样本(签约时可根据实际需求另附):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以中标人的条款为准)2、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扩展条款3、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条款(以中标人的条款为准)4、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条款扩展条款(以下无正文,转盖章页)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盖章)负责人签名(或授权代表)年月日乙方(保险人):首席保险人(盖章)负责人签名(或授权代表)年月日附件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以中标人的条款为准)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一)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建筑安装工程一一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其他保险项目一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第十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处理第十一条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二条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第十四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它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免赔额(率)。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第十五条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第十六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应保险金额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应保险金额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保险责任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十九条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二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第二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二十二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二十三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二)1、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2、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三)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第二十六条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部分通用条款责任免除第二十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第二十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二)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三)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期间第三十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遵循如下约定:(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载明的建筑保险期间范围。(二)不论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三)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义务第三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批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批单。第三十三条保险人依据第三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四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三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三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三十八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三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及其代表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四十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程设计、施工方式、工艺、技术手段等方面发生改变致使保险工程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门报案;(五)在预知可能引起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第四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该缺陷或类似缺陷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四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四十六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残值归被保险人所有,应在赔偿金额中扣减残值。第四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四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四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第五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一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五十二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五十三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五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义第五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1、地震:指地下岩石的构造活动或火山爆发产生的地面震动。由于地震的强度不同,其破坏力也存在很大的区别,一般保险针对的是破坏性地震,根据国家地震局的有关规定,震级在4.75级以上且烈度在6级以上的地震为破坏性地震。2、海啸:指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两种。地震海啸是伴随地震而形成的,即海底地壳发生断裂,引起剧烈的震动,产生巨大的波浪。风暴海啸是强大低气压在通过时,海面异常升起的现象。3、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4、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5、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6、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7、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8、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9、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10、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11、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12、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13、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14、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15、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16、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二)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1、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站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2、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区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应保险金额: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九条(一)、(二)款确定的保险金额。附件二、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扩展条款(1)共同被保险人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所有组成共同被保险人的各方当事人在本保险单下的权益应被认为如同各方当事人拥有独立保险单下的权利一样,每一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下的正当权益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遗漏、隐瞒或违反保险单条件等违法或过错行为而受损害。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2)预付赔款条款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在无法迅速确定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发生损失后30个工作日内,经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对于已确定的损失部分进行全额预先赔付;对于未确定的损失部分,按估损金额的50%进行预先赔付,并在全部损失确定后立即完成有关索赔及理赔手续。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要求:(一)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地,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若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合同下提出索赔。(二)若包装的货物未立即开箱,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迹象。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合同下提出索赔。(三)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保险终止后。(四)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则该损失将由运输保险及本保险各分摊50%。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4)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一)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二)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三)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四)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双方进一步同意:(一)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合同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本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二)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扩展条款特别条件。1.本保险合同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但保险人对上述(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2.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2)兵变、民众骚动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3)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合法的或事实上的),一旦发生诉讼,且保险人根据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责应由其承担。(5)自动升值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同意本保险合同明细表所列各项目的保险金额应在本保险期间内按其比例部分增加百分之10%,如增值超出这个比例,对超出部分应支付相应的保险费。除非保险合同另有规定,本条款只对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后的保险金额有效。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6)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全部,或部份开挖时遭受暴风雨、雨水、洪水而引起泥沙淹没、淤塞、腐蚀、塌方及管道、电缆、埋设物的浮起导致的损失。被保险人应保证管口处备有应急的封堵设备,并在任何停工期间诸如夜晚、假日等,封堵可能受到洪水侵害的管口。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7)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标段)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8)特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标段)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9)空运费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标段)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得超过以下列明限额。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10)场外装配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场外、临近现场区域装配、修理期间因本保险合同承保风险发生导致的物质损失和损坏。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1)临时修理扩展条款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为确保发生保险事故后工程能够继续进行而对受损工程实施的临时修理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2)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24个月)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本保险合同保证期遵循如下约定:保证期的保险期间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保证期限:24个月(13)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特别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限内由于安装错误、设计错误、原材料或铸件缺陷以及工艺不善引起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但对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即已发现错误并应予以矫正的费用除外。本特别扩展条款既不承保直接或间接由于火灾、爆炸以及任何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不承保任何第三者责任。本保险合同保证期遵循如下约定:保证期的保险期间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保证期:24个月每次事故免赔额:损失金额的10%。(14)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除外。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5)自动恢复保额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赔偿金额在保险金额的10%不加收保险费),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如赔偿金额超出保险金额的10%,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交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否则,本条款无效。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6)时间调整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17)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物质损失项下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内施工过程中造成已交付使用的部分的损失。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8)地下炸弹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总除外责任(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恐怖行动、谋杀、政变。”不适用于工程开工前就已在地下或水下埋藏的炸弹、地雷、鱼雷、弹药及其它军火引起的损失。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9)预防措施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元)兹经双方同意,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了实际损失或即将发生损失,保险人将负责支付为了防止、降低或减少本可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获得赔偿的此类损失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0)急救费用条款(累计赔偿限额:50万元/标段)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施工场地及其邻近区域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和救护车的费用。但保险期间内,金额不得超过:累计及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1)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标段)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一)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二)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三)如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一)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二)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拥有人的表面损坏;(三)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每次事故免赔额:与主险一致(22)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6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决算金额。如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工程决算金额与保险金额相差不超过±10%,则保险人同意在本保险期间结束后不再对保险费进行调整。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3)保护现场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对于被保险人义务中现场保护义务条款变更如下:当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应尽可能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如因抢险、施救或公共当局要求等原因无法保留现场,则应提供现场照片、人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事故情况的证据证人。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4)交叉责任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一)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二)已在或应在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故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5)隧道工程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隧道施工中发生下列损失负责赔偿。(1)突发性涌水、突泥造成的保险标的财产损失及工程抢险损失;(2)突发性岩爆或危岩下坠造成的工程本身的损失。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6)跨线施工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若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跨线(包括铁路、公路及乡间道路)而非故意损坏沿线相邻的铁路、公路及乡间道路设施或机车,汽车等财产及人员伤亡,依法应由本工程施工方负责的第三者经济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7)“涌水(泥)、突水(泥)”特别条款被保险人及工程承包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已经采取了合理的超前地质勘察预报和有效的防止涌水(泥)、突水(泥)的措施,并按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但未能阻止涌水(泥)、突水(泥)的发生而造成工程本身的损失也由保险人承担。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8)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有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它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它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图纸上正确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一)对图纸上错误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二)任何损失赔偿仅限于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的修理费用,任何后果损失及罚金均不负责。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每次事故免赔额:与主险一致。(29)内陆运输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到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被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0)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累计赔偿限额:赔偿限额200万元/标段)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1)“暗河”特别条款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出现地勘报告中未定量描述的暗河,而导致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设计变更的费用也由保险人承担。(32)地面下陷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的保障扩展包括,本部分项下所保工程或临时工程发生损失,造成无论工地内或工地外的工程周围地面或地表下陷或塌落,恢复原状或进行加固的费用,且并不影响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部分对于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有关法律责任的保障。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3)工地访问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工程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或参加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的,或任何其它没有直接参与工程建造的(含技术顾问等),但经工程所有人以及工程总承包商同意在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的活动的人员,皆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范畴。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4)工地外储存财产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工地外的储存物,但该储存物的金额应包括在保险金额中。被保险人应根椐本公司要求提供:(一)工地外储存的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意地址(二)储存物的最高金额:RMB1000万元,累计RMB5000万元(三)储存期限:至保险期限结束。被保险人应保证:(一)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有安全警卫人员24小时值班;(二)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符合储存物的存放要求。每一储存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5)车辆装卸责任扩展条款本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本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进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6)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在本保险期限内,因本保单所承保工程遭受自然灾害引起意外事故而导致工地内及临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由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7)恶意破坏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行为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或任何室外招牌的破碎损失,也不包括偷窃损失(破门而入偷窃损失除外)。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8)错误或遗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公司申报,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9)灭火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1)参加救火的被保险人雇员,但不包括政府消防队专职队员的工资。(2)除非另有其它保险,补充消防器具及损毁材料(包括雇员的衣服及私人物品)的费用,以及重置或修理救火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费用。(40)地质灾害特别条款兹经保险双方同意,本条款明确,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工程因地崩、山崩、滑坡、隧道坍塌、涌水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地质性灾害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主险一致;累计赔偿限额:与主险一致;每次事故免赔额:与主险一致。(41)地下文物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负责被保险人如在施工过程中遭遇地下文物,应承担的文物管理部门要求的维护、照管等费用,并相应顺延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42)保证期第三者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列明的合同保证期限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临近区域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无论死亡与否)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该责任最高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43)违反条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44)不可控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因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任何场所无法履行保单或批单中规定的任何保证或条件而受影响。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45)不失效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被保险人未知情况下的财产占用性质的变更或风险增加,不影响本保单的效力,但被保险人在得知该变更后,须立即通知保险人。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46)放弃代位求偿条款保险人同意放弃他们可以拥有或获得的针对任何被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包括其母公司、子公司或相关公司或被保险人的董事、官员和雇员或当作是被保险人的并征得保险人同意赔付的任何一方。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47)理算师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工程出险后,如双方对事故的保险责任和损失金额的认定不能达成一致时,或估计损失金额超过RMB100万元时,或保险双方之任一方认为有必要,由保险双方共同认可的公估公司协助认定责任和金额,聘请公估人的费用由保险人支付。备选理算人: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48)保单终止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终止本保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按比例计算收取自保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而保险期限内,保险人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注销此保单。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49)无过失责任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如因被保险工程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直接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一方虽无过失,由地方法院、政府或其他执法部门书面要求赔付或由双方协商同意支付给受影响第三者的相关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按实际赔偿额度计算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每次事故免赔额:无。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50)专业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0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51)管理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需予以修复时,被保险人除修复费用外,业主为修复工作所发生的合理的管理费用,但施工合同金额内的管理费不属本条款赔偿范围。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52)停工损失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期间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损失。但仅限于连续停工不超过3个月的工程部分,并且被保险人1)在发生停工或复工时,被保险人必须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交由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停工令或复工令;2)停工期间,必须对停工部分工程采取必要的、合理的防损措施。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53)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工地范围内或周围地区布置的广告、霓红灯、装饰物和相似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54)重大过失条款本条款扩展承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行为而导致的保险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和其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55)意外引致污染特别条款(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超过300万元/标段)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设计和施工中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前提下造成环境污染而导致损失及清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及第三者人身伤亡及/或财产损失。在本条款中,安全防范意味着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被保险人对可能造成污染的物品采取了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保管措施。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附件三、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条款(以中标人的条款为准)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并登记注册的,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分设有从业人员保障、第三者保障、救援费用保障、调查勘验费用保障和法律费用保障五项,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救援费用保障、调查勘验费用保障和法律费用保障不可单独投保。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相应项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相应项的责任限额为限。(一)从业人员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过程中,由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以下列明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遭受人身损害的,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时发生意外事故;2.从业人员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发生意外事故;3.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意外遭受暴力打击或毒害;4.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工作时发生意外事故或因此下落不明;5.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突发疾病而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第三者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三)救援费用保障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上述人身损害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救援费用”),包括政府或有关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参与救援而产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直接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四)调查勘验费用保障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调查勘验费用”),包括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效力的报告所发生并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五)法律费用保障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鉴定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下统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下列任何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未取得合法生产经营资格或从事不符合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活动的;(二)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期间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关闭后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三)被保险人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第五条下列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三)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或其他各种污染;(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七)从业人员罹患疾病(第三条第(一)项第5目列明的除外)、分娩、流产;(八)从业人员或第三者的犯罪行为、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从业人员的任何就医治疗发生的各项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从业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从业人员因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职责需要而使用或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其他建筑的损失;(四)文物、软件、数据、现金、存折、银行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的损失;(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六)间接损失;(七)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及免赔额(率)第八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第三者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救援费用责任限额、调查勘验费用责任限额和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九条每次事故第三者医疗费用免赔额(率)、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条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十一条若保险单载明的建筑或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提前竣工验收的,保险责任至实际竣工验收日终止,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若保险期间届满工程仍未竣工验收的,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办理延期手续并按日比例交纳相应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二条工程因故停工的,投保人需提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停工期间,保险责任中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第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十八条保险事故造成损害或损失后,保险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提出赔偿请求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支付赔款。被保险人怠于提出索赔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有权根据本保险合同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第二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一)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收到从业人员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请求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必要时,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一)索赔通知书(含事故情况说明);(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证明材料;(三)伤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及被保险人与从业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四)发生人员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其中属于宣告死亡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发生人员伤残的,提供伤残鉴定机构或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五)本保险合同涉及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的证明材料;(六)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和解协议;(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对导致从业人员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负责赔偿:(一)因保险事故导致从业人员死亡或残疾的,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向工伤保险索赔,保险人负责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二)从业人员死亡的,保险人对死亡赔偿金在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三)从业人员残疾的,伤残级别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现行国家标准确定;保险人对残疾赔偿金在本保险条款附表中对应的伤残赔偿比例乘以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四)对于从业人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而遭受的误工损失(以下简称“误工费”),保险人的赔偿标准为:从业人员月工资标准/30×实际丧失工作能力天数。月工资标准依照从业人员在事故发生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不足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实际丧失工作能力天数包括节假日。误工费在伤残程度确定后停发,最长赔付天数365天。(五)按照上款标准,如从业人员已经从其他途径获得误工费的全额赔偿,则保险人对误工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从业人员已经从其他途径获得误工费的部分赔偿,则保险人仅对剩余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对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负责赔偿:(一)对于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确定。(二)残疾赔偿金,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附表中不同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乘以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计算确定。(三)对于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保险人按照《司法解释》的赔偿标准在扣除每次事故第三者医疗费用免赔额或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第三者医疗费用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每次事故第三者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计算确定。(四)对于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以及第三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保险人按照《司法解释》的赔偿标准计算确定。(五)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按法院判决所需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确定。(六)对于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免赔额或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计算确定。(七)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各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对每次事故所有第三者各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依据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人对多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第三十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救援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救援费用责任限额。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救援费用的赔偿金额之和最高也不超过救援费用责任限额。第三十一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调查勘验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调查勘验费用责任限额。保险人对多次事故调查勘验费用的赔偿金额之和最高也不超过调查勘验费用责任限额。第三十二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之和最高也不超过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第三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的赔偿权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且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金总额低于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保险赔偿金总额的,保险人在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金总额内,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三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和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一方当事人的解除通知送达另一方时解除。第三十九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保险期间开始后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照日比例收取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应退还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将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其中由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不超过保险费总额的10%为限)交付退保手续费。释义【从业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被保险人劳动并接受被保险人给付的劳动报酬的合法劳动者,也包括被保险人所用的退休返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兼职人员、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徒工、实习生,以及被保险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从业人员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意外事故。【每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或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突发、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事故。【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营养费、康复费用、后续治疗费。附件四、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条款扩展条款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24小时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的约定为准;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的约定若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保险责任第三条主险条款第四条列明的情形中限定承保时间范围的,本附加险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此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遭受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或医疗费用赔偿,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四条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因下列原因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二)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三)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四)打架、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参加高风险运动。第五条主险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附加险。责任限额第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死亡残疾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上述责任限额包含在主险合同项下对应的责任限额之内,而不是在其基础上的累加。释义【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雇主责任扩展保险条款兹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下列原因导致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以外的其他意外伤害;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以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未纳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同样适用于本附加险。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就餐时间扩展条款兹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就餐过程中因意外导致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未纳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同样适用于本附加险。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生产安全事故证明补充约定保险条款兹明确,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主险保险合同约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后,被保险人虽然未能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但提供了保险人认可的、可以证明其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事故证明材料的,保险人同意按照主险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共保协议(项目名称)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共保协议项目名称:保险人:首席保险人:(以下简称甲方)共同保险人:(以下简称乙方)……兹经以上共保体各方(以下简称“共保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就(以下称“本项目”)的共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一、共保项目(项目名称)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二、共保原则共保方应遵守“保户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保原则,以相关保险合同和共保协议为基础,共同承担责任与义务。共保人理解并同意委托首席承保人与被保险人洽谈有关保险事宜,并承诺遵守由首席承保人与被保险人就有关保险事宜所作的决定,在保险单保险责任未终止前中途不得退出。首席承保人直接对被保险人负责,并在维护被保险人和其他共保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保险单有效期内发生的一切保险事宜负有最终决定权。三、共保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含第三者责任险)四、共保比例序号保险公司名称共保份额1234共保方充分理解并同意按保险合同、共保协议及相应共保比例承担保险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且按各自承保的份额办理再保险,并按规定交纳相关税金。五、共保方式首席承保人负责处理共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根据本共保协议以及保险合同规定的日常业务事项,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共保人。共保人必须按通知的内容及要求执行有关事宜。六、承保出单1、保险单首席承保人与投保人确定保单格式和承保条件,并据此为基础缮制保险单。首席承保人负责将保险单正本送交被保险人并及时将保险单副本分别送交共保人。2、保险费共保方充分理解并同意由首席承保人代共保人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分期付款方式向被保险人收取足额保险费。首席承保人在收到保费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共保比例划付相应的保险费给共保人。共保人应在收到首席承保人的付款凭证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应保险费发票送达首席承保人。3、出单费本项目无出单费。4、税金共保保费收入的税金由参与共保方自理。5、再保险安排及赔款摊回各共保人必须自行承担共保人共保份额内的各项再保险,缴纳再保险保费。一旦发生损失,共保人再保险部分的赔款由各共保人自行摊回。七、共同赔偿处理一般情况下,甲方代表共保各方处理理赔相关事务并作出理赔决定;若其他共同方参与理赔处理,且与甲方之间存在意见分歧,则以甲方意见为准。1、损失通知首席承保人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在三个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形式按照约定通知其他共保体成员(但在首席承保人处理权限以内的除外),并立即安排损失检验及定损工作。2、现场查勘时限首席承保人严格执行365天、24小时的全天候接报案制度,接到被保险人报案通知后,首席承保人必须立即答复是否需要保留现场。如需要,首席承保人专责理赔人员须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或在2小时内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公估公司赶到损失现场,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工作。3、单证审核首席承保人在接到被保险人以EMS、邮寄、传真或其他方式提交的必需的、有效的、真实的索赔单证和资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应立即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资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首席承保人认可索赔资料完整。4、损失处理(1)共保体各方一致同意,授权首席承保人负责全面处理报损金额在RMB1000万元(含)或同等币值以下的损失,并按本协议第五条“理赔时限”之规定支付赔款。理赔结束后,首席承保人应将最终理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送交其他共保体成员,其他共保体成员在确认收到上述理赔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共保比例将各自应分摊的赔款额度支付给首席承保人。相关理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查勘、聘请公估、检验代理、律师、诉讼等费用)由共保体各方按共保比例分摊。(2)报损金额在RMB1000万元以上的损失,首席承保人应及时告知其他共保体成员出险情况。其他共保体成员认为必要时,可派人(相关人员需经首席承保人认同)参加查勘定损工作或委托首席承保人全权处理。无论其他共保体成员是否共同参与赔案处理工作,均应在被保险人与首席承保人达成赔偿协议且在收到索赔材料齐全后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共保份额将分摊的赔款支付给首席承保人,由首席承保人按理赔时限的要求统一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相关理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查勘、聘请公估或专家、检验代理、律师、诉讼等费用)由共保体按共保比例分摊。5、理赔时限对于被保险人的报案及索赔申请,首席承保人均须迅速处理,按照下述理赔时效限制,在赔款金额确定后支付赔款:RMB100万元以内赔款5个工作日内支付RMB100至RMB500万元以内赔款7个工作日内支付RMB500万元及以上赔款10个工作日内支付6、预付赔款支付如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在无法迅速确定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则在发生损失后30日内,首席承保人同意对于已确定的损失部分进行全额预先赔付;对于未确定的损失部分,按估损金额的50%进行预先赔付。其他共保体成员在收到首席承保人预付赔款支付通知3个工作日内,按共保比例将分摊金额划付首席承保人。被保险人、首席承保人双方在对预付赔款金额达成一致后,首席承保人在下列时效内划付预付赔款:RMB500万元以内预付赔款3个工作日内支付RMB500至RMB1500万元以内预付赔款7个工作日内支付RMB1500万元及以上(含1500 万元)预付赔款10个工作日内支付7、共保追偿经共保体各方协商同意向第三方进行追偿的保险赔案,由首席承保人负责一切追偿事务,并定期将进展情况通告其他共保体成员(重大事项及时通告);追偿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为准,由共保体各方按共保比例分摊。首席承保人应在收到追偿款后15个工作日内在扣除追偿费之后,按共保比例将其他共保体成员应得的追偿款划付其他共保体成员。如委托他人代位追偿,追偿费和追偿款均按共保比例由共保体各方分摊。8、拒赔答复协议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就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做出拒赔答复。对协议各方达成一致的拒赔案应先由各方书面确认后由首席承保人做出拒赔答复。八、保险服务根据与《保险合同》服务承诺,各方按承保比例分担:1、防灾减损费用共保方应按其共保份额保费的2%支付给首席承保人,作为本项目的防灾减损费用,用于各种保险和风险管控培训、共保体会议、聘请高级别专家提供风控指导、相关人员的境内外交流、保险与风险管理相关课题研究、各种慰问及奖励等。2、首席承保人负责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的保险咨询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共保人按共保比例承担。3、首席承保人按《保险合同》要求向被保险人提供防灾防损和风险管理服务,统一组织安排有关事宜。首席承保人应征得共保人的书面同意,共保人应积极配合,按共保比例分摊有关费用。4、首席承保人负责组织、安排和协调有关本保险中被保险人的保险知识、风险管理技术及防灾防损手段等的培训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共保人按其共保比例分摊。5、为提高工作效率及质量,共保方成立日常工作小组及理赔服务小组(名单附后)。日常工作小组服务单位联系人邮箱电话/手机传真甲:乙:丙:丁理赔服务小组服务单位联系人邮箱电话/手机传真甲:乙:丙:丁九、共保人开户银行及账号单位:开户行:账号:单位:开户行:账号:单位:开户行:账号:单位:开户行:账号:十、其他共保事项1、共保协议签署后,首席承保人负责按投保人要求出具保险单、批单或暂保单。2、涉及本保险及工程项目的有关信息,如有关条款、合同、理赔文件及其它相关材料,各共同保险人负有保密义务。3、未经投保人书面同意,共保方不得对外宣传涉及项目本身的任何信息。共保方应协商处理保险单项下的诉讼事宜。4、共保方充分理解并同意,在保单有效期内,如保单条件变更涉及保费增减,按本协议规定执行有关事项。5、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处理,首席承保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共保人,共保人须在4小时内作出答复,逾时不作回复的视作同意首席承保人全权处理。6、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涉及到的各共保方之间应付的款项必须按时划付,否则将被视为违约,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共保方应摊赔款每日百分之一的比例计算。7、有效期间内,根据情况共保人可召开年度共保协调会议,首席承保人为会议主持人,会议议案提前15天发至共保人。共保方中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召集会议提案,由首席承保人决定是否召开。会议费用由共保方按各自共保比例分摊。8、如涉及评估、公估等费用分摊,各共保方需全额向首席保险人支付,不得扣除相关比例税额后支付。十一、反洗钱条款共保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认真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制订的其他反洗钱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协议涉及的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留存工作由首席共保人履行,首席共保人有义务定期与从共保方交接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十二、违约处罚条款共保各方应签订本协议后,视同承诺遵守由首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有关保险事宜所做的一切决定,并按照共保协议中共保赔偿处理的相关要求支付所有分摊赔款。若发生逾期,未摊回赔款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滞纳金。十三、协议的法律效力1、共保各方在执行本共保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或本共保协议存在未尽事宜时,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投保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本共保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3、本协议自出单之日起生效,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持续有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及取消,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和共保方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本协议一经签署,共保方应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本页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甲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地址: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地址: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地址:丁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地址: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地址: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月日履约保函致:(委托方全称)鉴于(以下简称“受托方”)将与(以下简称“委托方”)签订(项目名称)保险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委托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本行同意为承包人出具保函,本行在此代表承包人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大写):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2.本保函自(生效日期)之日生效,至(失效日期)之日失效。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受托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4.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银行:(银行全称)(盖单位章)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职务)(姓名)(签字或盖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第五章服务范围及报价要求一、名词定义首席承保人:为本项目的拟中标单位,全面负责一切对招标人之服务(包括承保、出单、收取/划拨保险费、风险管控和理赔)和共保体协调工作。二、报价要求:1、投标人根据市场及自身情况合理报价。2、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费不单独列项,均含在投标总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投标人应综合考虑报价。3、保险期限内,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可能投保金额变化而调整,但保单费率以中标人的中标费率为准,不因投保金额变化而做调整。4、满足首席保险人承保份额。三、其他说明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由首席保险人和各共同保险人按比例共同承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首先由首席保险人无条件优先履行全部赔偿,首席保险人对共同保险人享有请求权。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按各保险人承保比例计算。保险费、赔款和共保各方共同确定的费用支出由共保各方按共保比例分享和承担。首席保险人具体负责与投保人的联系以及办理承保、防灾、理赔(包括确定赔偿金额)等保险事务,共同保险人有权参与上述事务。若共保人意见不同的,以首席保险人的意见为准,作为保险人的最终意见。若共保人之间产生争议的,其他各方概不负责。第六章服务技术标准及要求6.1项目概况6.1.1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二期)(1)本招标项目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二期)已由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台发改函〔2023〕2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台州机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地方自筹,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台州机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项目概况:本项目主线起讫桩号:起点与一期终点相衔接,起点桩号K1+570,位于椒江下陈街道水仓头村附近,向南途经甲头村、启明村、五联村,于光明村附近与机场场内道路平交,二期终点位于蓬街镇光明村,终点桩号为K3+700,并同步建设复合式(半菱形+Y形)互通一座,项目实施终点为K5+175。项目总投资约20.29亿元,其中椒江段1.9亿元,路桥段18.4亿元;建安费10.3686亿元。(3)技术标准:本项目采用本工程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主线标准段路基宽度28米,终点复合式互通高架桥面宽度22米,桥下地面辅道路基宽度34.5米。桥涵设计荷载采用公路-I级,其他各项技术指标按照交通运输部及有关行业的标准、规范等规定执行,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规定。6.2服务期限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且本保单遗留索赔事件处理完成为止,不少于1095日历天。6.3保险方案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二期)保险服务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年月日目录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三、投标保证金四、承诺函五、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二)2018年1月1日以来类似项目承保经验1.类似项目承保经验汇总表2.类似项目承保经验明细表(三)项目保险服务小组成员情况表1.保险服务小组成员汇总表2.主要人员资历表(四)投标人信誉情况表(五)投标人与其他单位资产关联、隶属关系框图六、其他材料一、投标函致:(招标人名称)1、经我方研究(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第____至第____号补遗书)后,我方就上述工程保险任务及相关服务进行投标,我们愿意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项目的保险服务,并对之负法律责任。2.保险期限: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且本保单遗留索赔事件处理完成为止,不少于1095日历天。3.项目负责人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现任职务:______________。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并在合同书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通知要求的任务。5.我方承诺在本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本投标函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在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7.我方以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与本投标函同时递交。8.若我方中标,作为首席保险人我方可接受的最大承保份额:____%(份额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规定)。投标人法定代表(或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电子章)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日期:年月日二、法定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制件(二)业务授权书本业务授权书声明:(投标单位总公司名称)授权注册于(注册地址)的(省级或地市级分支机构名称)代表本公司,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谈判、以及中标后保险合同的履行,并以(省级或地市级分支机构名称)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各项事务(包括法律事务),由此产生的法律效力本公司均予以承认。本业务授权书自本公司签章之日起生效,在该项目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特此授权。授权方(总公司):(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被授权方(省级或地市级分支机构):(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注:1、本业务授权书适用于投标人总公司授权其省级或地市级分支机构参加本项目投标及中标后项目的具体操作。2、本业务授权书应附拟法定代表人、省级或地市级分支机构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制件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三)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保险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签发之日起至年月日。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盖电子章):代理人(被授权人):职务:日期:年月日注:1、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签署授权委托书。2、若由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或负责)人以营业执照中载明为准。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制件三、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根据交易中心规定办理。四、承诺函项目名称:日期:年月日致:招标人我代表(投标人名称),在此作如下承诺:1、完全理解和接受招标文件、澄清文件、修改文件、相关附件、参考资料及招标人于招标截止日期前发出的其他有效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2、若我方中标本项目,则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及我方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书面澄清的具体规定与招标人签订保险合同协议书,并按协议书之要求出具保险单;3、在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及招标、投标结束后,未经招标单位书面同意,我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次招标、投标的任何信息、资料及内容;4、投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证明、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有违背,我公司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5、本承诺函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投标人法定人负责(或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电子章)日期:年月日五、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联系方式传 真电子邮件分公司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总公司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基本账户账号年末资本金和公积金之和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备 注注:本表后应附相关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单位投标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投标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单位授权书、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保险许可证》、总公司营业执照或保监会相关批文复制件、总公司202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等;上述资料均为复制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二)2018年1月1日以来类似项目承保经验1、类似项目承保经验汇总表序号项目名称保额/保费起保日期承保形式注:1、表格不够可按格式扩展。2、须提供能体现投标人与项目关系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复制件,认可总公司及其下属所有分支机构的承保服务业绩。3、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含:公路、市政道路、水运、铁路、轨道交通、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类似项目承保经验明细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投保人名称投保人地址保险金额起保日期承保份额项目描述备注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2、能体现投标人与项目关系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理赔计算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支付凭证复制件,认可总公司及其下属所有分支机构的理赔业绩。3、同一保险项目下的多个理赔业绩,仅做一个理赔业绩处理。(三)项目保险服务小组成员情况表1、保险服务小组成员汇总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技术职称本项目拟担任的职务2、主要人员资历表1.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学位身份证号码为投标人服务时间(年)在本合同中拟任职学历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专业资格2.经历时间负责过的主要工程(类型和金额)该项目中任职发包人及联系电话3.目前承担的任务注:1、本表人员应与表(三)1中所列人员相一致,附拟委任的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如有)的复制件。2、项目负责人还应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制件。(四)投标人信誉情况表投标人须在此对其信誉情况作出说明。(五)投标人与其他单位资产关联、隶属关系框图本框图须提供涉及投标人利益关系的所有资产关联情况,应在本框图内明确显示投标人的投资人、母公司、分公司及其控股和参股公司。六、其他文件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和文件。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二期)保险服务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技术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年月日目录七、保险服务方案七、保险服务方案(字数不限)投标人须针对本项目提出详细的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本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内容:(1)实施方案内容;(2)索赔服务方案;(3)服务团队;(4)项目风险分析;(5)项目防灾防损服务;(6)理赔流程;(7)保险培训方案;(8)赔付时效承诺;(9)预赔付承诺;(10)优惠条件;(11)查勘时限承诺;(12)小额赔案理赔权限;(13)理赔授权。以上内容投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二期)保险服务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年月日目录一、报价函二、报价清单一、报价函报价函致:(招标人)我代表(投标人名称),递交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二期)保险服务投标文件。我们愿意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项目的保险服务,并对之负法律责任。在此作如下承诺:1、完全理解和接受招标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2、投标总报价即总保险费(建筑工程一切险+安全生产责任险):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保费精确到元);我方愿按招标文件确定的金额参与本项目保险。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单位负责人)(盖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单位负责人电子章):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日期:年月日二、报价清单关于(项目名称)保险,我公司的报价如下:项目名称保险险种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元)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二期)建筑工程一切险暂定10.3686亿元RMB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二期)安全生产责任险暂定10.3686亿元RMB保费合计RMB说明:1、费率用“‰”号表示,保留小数点后2位;2、上述报价为含增值税价款;3、保费精确到元;4、投标总报价须以本项目100%的份额进行报价;5、费率与保险金额的乘积和保险费不一致的,以保险费为准,修正费率。投标人法定代表(或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电子章)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进场道路工程保险服务 进场道路工程保险 进场道路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