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安全隐患整治 造价 道路 咨询服务招标公告(云南滇中城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2023)



滇中新区2023年道路安全隐患点整治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关于为【云南滇中城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公开选取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公告

现定于 2023-06-26 14:00 ,在昆明市官渡区滇兴街1号云南滇中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为【云南滇中城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公开选取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采购部门名称
云南滇中城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名称
滇中新区2023年道路安全隐患点整治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服务类型
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内容
项目情况:滇中新区直管区金浑公路、哨关公路、园阿公路、坝新公路、兔张公路、兔白公路、西冲公路(阿依村至新320段)、哨关大道、中宁路、向贤路、云瑞路、航远路、 省道Sl0l及昆明市第三中学空港实验学校周边道路等道路安全隐患点整治工程的建设。 采购范围:(1)工程预算编制或审核或者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的编制或审核,并负责对所编制或审核的成果文件作出必要的解释与说明。 (2)与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有关的其他服务,具体以委托人委托为准(未涉及的服务内容参照《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4-2017)实施手册》)。本项目如需分阶段实施,咨询人应根据委托人要求分阶段工作,以委托人书面要求为准。(3)工程结算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并配合委托人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评审 、监察、检查等工作。

服务时限
造价咨询合同签订后至委托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结束。

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经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似的法定证明文件。 2.资质要求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设定,最终以实际招标时的信息为准,并已入驻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

个性化需求
1、人员要求:(1)项目负责人:职称为副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执业资格为一级造价工程师,从业时间不少于5年。(2)驻场人员:执业资格为二级造价工程及以上,从业时间不少于3年。(3)其他人员:包含但不限于土建、安装、园林、市政等专业。 2、企业业绩要求:2020年至今承担过3个及以上建安费1000万元以上的公路、道路工程和(或)市政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3、中选后于1个工作日内,携带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本项目的服务团队人员名单及社保证明、业绩资料(合同原件扫描件)等证明资料(加盖公章)到云南滇中城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审核。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不能提供的,将取消中选资格并上报主管部门处理,由候选机构按排名顺位中选。

机构特殊要求
中介机构中选后需成立快速服务能力的机构

选取中介方式
团队比选法

是否启用候选


候选机构数
3

截止报名时间
2023-06-21 14:00

公开选取中介地址
昆明市官渡区滇兴街1号云南滇中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选取中介时间
2023-06-26 14:00

合同要件或专用条款
1、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50%。 2、项目结算办理完成,支付剩余费用。 3、造价咨询服务工作最终结算以委托人委托的第三方结算审计单位审定结果为准。若委托人不进行第三方结算审计单位审定的,以委托人确认的审核结果为准。

业主咨询电话
0871-67175559(关于采购服务的资质专业与等级要求,服务内容、时限要求,服务金额和政策法规等相关内容的咨询。)

技术咨询电话
0871-65386205(关于报名操作、竞价操作、摇号操作等系统操作的技术咨询。)

监督投诉电话
0871-67336722(社会监督与投诉。)

备注

附件下载
滇中新区2023年道路安全隐患点整治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条款.docx滇中新区2023年道路安全隐患点整治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条款.docx

云南省中介超市已经向中介企业库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联系人手机和企业专属网页发送公告信息,登录企业专属网页点击右上方【我要报名】确定报名和联系方式。

滇中新区投资审批中介超市 2023-06-16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名称:委托人(甲方):咨询人(乙方):签订日期:签订地点: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甲方):咨询人(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一)项目名称:(二)合同名称:(三)项目基本情况:1、建设地点:2、项目总投资:3、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三)服务期限:造价咨询合同签订后至委托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结束。相应业务范围周期按委托人要求的期限完成委托内容的造价咨询服务。(四)质量要求:本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符合国家、地方现行的法律、法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质量标准相关要求和工程基本建设等有关规章以及住建部、云南省政府、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计部门涉及项目造价管理、审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文件。(五)服务范围及内容:完成本项目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具体的合同范围委托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咨询人需配合委托人工作且不得以此作为索赔、调整价格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1)工程预算编制或审核或者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的编制或审核,并负责对所编制或审核的成果文件作出必要的解释与说明。(2)与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有关的其他服务,具体以委托人委托为准(未涉及的服务内容参照《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4-2017)实施手册》)。本项目如需分阶段实施,咨询人应根据委托人要求分阶段工作,以委托人书面要求为准。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对投资估算、概算编制或审核提出专业意见。②完成项目成本大纲编制。③工程合同咨询,参与工程各类合同的起草或审核,参与合同的谈判并提出相应的意见。④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商务谈判和洽商活动,参与其他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活动及会议。⑤参与委托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对图纸会审确定的变更事项进行造价确定和对比分析;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等的审核,并提出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审核意见。⑥参与制定项目管理或造价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协助委托人建立工程投资控制体系。⑦编制工程造价管理月报,并提供工程造价管理相关信息,根据委托人要求定期向委托人汇报。⑧负责每月动态对照项目概算、成本大纲、编制实时动态成本情况,提出成本控制建议。⑨深入施工现场,积极收集造价管理第一手资料,并汇总归集形成报告提交给委托人。⑩负责各类材料、设备价格的调研、询价及审核,提供参考信息。⑪实际工作量审核确认。⑫建设项目新增单价审核。⑬审核施工单位报审的材料设备及需用量计划。⑭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作量报告及月付款申请书。⑮审核项目各参建单位的工作量报告和付款申请书。⑯负责项目各参建单位的结算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⑰负责项目各阶段方案比选及拟建方案的成本测算。⑱对工程造价各类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合理化建议。⑲对工程索赔、变更、签证进行价款审核;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及相关服务。⑳对所负责的各单项工程造价管理项目负责提供竣工验收实物量明细,配合委托人完成项目财务决算、竣工决算及审计工作。㉑全过程跟踪造价管理及其他咨询服务应根据合同,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对施工阶段全过程影响造价相关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出具造价管理咨询意见书及控制管理过程文件。㉒负责对项目工程造价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移交。㉓严格执行委托人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委托人完成各项工作。㉔后评价服务,对项目整个投资过程进行全面的分析,提供相应的分析报告,主要包括:经济分析报告、风险分析报告、造价指标分析报告等。(3)工程结算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并配合委托人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评审、监察、检查等工作。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书面确认对合同的修改、补充文件或补充协议;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备忘录及其附件;5、投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6、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7、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8、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附件;9、技术标准和要求;10、其他合同文件;11、委托人结合招标项目实际制定的各种管理实施办法;12、双方确认的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文件应互相补充和解释,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新签署的为准。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咨询人保证不将该工程整体或部分分包、转包,否则,委托人有权不支付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咨询人除按合同暂定金额(含税价)的30%承担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六、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七、本合同一式【】份,委托人【】份,咨询人【】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此页为签字页,无正文)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住 所:住 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开 户 银 行:开 户 银 行:帐 号:帐 号:邮 政 编 码:邮 政 编 码: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披露、泄露或转让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或将其用于本合同之外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密资料)。合同结束后相关资料归还资料所有人或资料移交方。委托人的义务第六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七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八条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九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二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第十三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四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五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六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七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九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第二十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一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三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四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五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二十六条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二十八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配套计价文件,《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发改委颁发的相关法规、标准、条例及文件,云南省建设厅、发改委颁发的相关标准、条例、文件及通知,市(县、区)政府下发的相关工程造价管理通知,其他政府发布和约定的相关文件。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完成本项目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具体的合同范围委托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咨询人需配合委托人工作且不得以此作为索赔、调整价格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1)工程预算编制或审核或者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的编制或审核,并负责对所编制或审核的成果文件作出必要的解释与说明。(2)与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有关的其他服务,具体以委托人委托为准(未涉及的服务内容参照《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4-2017)实施手册》)。本项目如需分阶段实施,咨询人应根据委托人要求分阶段工作,以委托人书面要求为准。(3)工程结算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并配合委托人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评审、监察、检查等工作。第三条委托人应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合理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存在过错或失职,经过双方协商后,按照应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第五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服务酬金:1.合同价款包干价元。2.报价应包含完成本合同服务范围全部工作内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成本(人员工资、交通费、办公费等用于本项目的其他专项开支等)、间接成本(公司管理人员工资、行政办公费、法律咨询费等)、评审费、软件使用费、资料费、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税金、利润等完成本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完成委托人要求的所有成果文件及咨询文件的编制及装订费用等,及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后续服务工作。上述费用为包干价,合同生效后,无论任何情况合同价款一律不作调整。咨询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所谓附加工作费用、额外工作费用、赶工费等)提出增加合同费用或提出额外付费要求。3.支付条款(1)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50%。(2)项目结算办理完成,支付剩余费用。(3)造价咨询服务工作最终结算以委托人委托的第三方结算审计单位审定结果为准。若委托人不进行第三方结算审计单位审定的,以委托人确认的审核结果为准。(4)若本项目需由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审计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审计、政府委托的第三方审计等),咨询人应无条件同意并接受,咨询人不得以合同约定的审计部门不明确、工程已经结算、结算价款已经支付完毕等理由拒绝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根据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结果,若双方在工程结算中多支付咨询的,对已多付的咨询费,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退还,咨询人应在接到委托人书面退还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退还;对于少记且未支付的咨询费,委托人按审计结果及时支付少付的咨询费。(5)每次收款前,咨询人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以咨询人名义出具的符合委托人要求的国内合法有效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发票形式按委托人财务部门要求提供),否则,委托人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具体付款方式由委托人进行选择,包含但不限于银行转账、承兑汇票、保理等。若委托人选择以保理、承兑汇票等方式进行付款的,因此产生的利息、贴息等成本由咨询人自行承担。承兑汇票到期日与合同约定付款日不一致的,不视为委托人违约。(6)委托人有权根据公司资金状况,改变支付方式和支付比例,咨询人不得就此提出异议或索赔。第六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1、工作承诺1.1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施工图预算审核的工作承诺:在接到工作指令后,保证在贰拾日历天内出具指令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施工图预算审核的初步审核成果文件。如果未按此时限提交成果文件每延迟一天罚款1000.00元/天,超过【15】天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支付服务费用,并在提交成果文件后开展归档、备案、送审等工作。1.2全过程造价控制过程中的工作承诺:按照进度计划安排,相关人员必须驻场工作,每月驻场不低于20日历天,如发现驻场人员、驻场时间达不到要求的,按500.00元/人/天罚款;施工过程中进度计划审核1天内向委托人提交审核意见,其它咨询成果文件不超过委托人要求的时间按时提交,超过一天罚款1000.00元/天。咨询人须严格按照委托人的进场时间安排相关人员驻场工作,若驻场人员未按时进场工作,每迟到一天按500.00元/人/天罚款;咨询人未经批准驻场人员不得退场,若驻场人员提前退场,每早退一天按500.00元/人/天罚款。1.3竣工阶段的工作承诺:自接到项目部完整资料后,不超过60天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向委托人提交工程结算审核征求意见稿,如果超过一天罚款1000.00元/天。在竣工结算完毕后,主动积极开展归档、备案、送审等工作。2、质量承诺:按投标文件执行,咨询人的造价咨询成果出现偏差则按附件1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咨询人的造价咨询成果出现质量较差、偏差较大情况(成果偏差在±3%-±5%之间),或不能按委托人的要求进行造价咨询工作,除执行附件1要求外委托人将按合同应付的咨询费扣除15%作为违约金。若咨询人的造价咨询成果出现重大偏差情况(成果偏差大于±5%),除执行附件1要求外委托人将按合同应付的咨询费扣除30%作为违约金。若咨询人拒绝委托人安排的造价咨询工作,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咨询人应承担造价咨询合同金额(含税价)10%的违约责任并对审核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未定事项按照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4-2017执行和工程量清单、过程造价控制文件和结算文件编制要求。(详附件1)3、造价咨询人员配备承诺:根据本工程特点咨询人的造价咨询人员配备将按照投标文件中拟定的执行,项目负责人造价师及造价人员不得更换或减少,如若更换或减少须提前7天通知委托人并取得委托人同意,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委托人有权做出相应的处罚:(人员配置要求详附件3)3.1未经批准,咨询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处以20000.00元/次违约金。3.2未经批准,咨询人擅自更换项目组其他人员,处以10000.00元/人/次违约金。3.3咨询人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人员,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咨询人违约:①项目机构主要人员不到位;②所派驻人员不遵守管理要求或者出现不称职行为时,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处罚【1000】元/人/次。专业技术负责人处罚【500】元/人/次。其他人员处罚【500】元/人/次,并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符合项目造价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委托人批准,咨询人缺席相关会议、配合服务等合同约定的服务,委托人有权对之进行处罚,每出现一次上述违约行为,将处以【500元】/人/次的罚金。咨询人出现两次以上违约行为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造价咨询合同金额(含税价)的30%的违约金。3.4咨询人应遵守并执行委托人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及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四方工作程序》、《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及图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材料变更品牌及认质认价管理办法》、《结算管理办法》、《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施工图预算管理办法》、《新增综合包干价确认管理办法》、《定样管理实施细则》等。每出现一次3.1、3.2或3.3的情形,处以相应罚金以外,并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未经委托人批准,咨询人的项目负责人缺席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工作会议等合同约定的服务,委托人有权对之进行处罚,每出现一次上述违约行为,将处500.00元/次的违约金。5、咨询人在履行合同期间,不得有虚报、瞒报等欺诈行为及勾结第三方损害委托人利益,委托人一旦发现咨询人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委托人除向咨询人索赔经济损失以外,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6、咨询人应确保对提交委托人的成果文件有完整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该成果文件提交委托人后委托人即享有该文件的所有权利(署名权除外),若委托人因使用咨询人提交的成果文件遭受任何第三人的维权主张,由咨询人承担一切责任,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10000.00元】的违约金。7、咨询人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委托人及项目的信息保密,非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透漏。否则,咨询人应承担【10000.00元】的违约金,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咨询人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8、本合同签订生效后10天内,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大纲》及其实施细则(一式三份)。9、双方指定联系人如下委托人指定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咨询人指定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0、本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委托人的管理职权、咨询人对此予以明知并同意配合委托人的第三方单位的管理工作。11、若本项目产生对咨询人的违约金,则咨询人应先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后委托人才支付咨询费,在此期间咨询人不得以委托人未支付咨询费为由停工,因咨询人停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以及委托人的损失由咨询人承担。12、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13、合同附件:附件1:工程清单、过程造价控制文件和结算文件编制要求附件2:廉政合同附件3: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附件1:工程清单、过程造价控制文件和结算文件编制要求一、工程量计算编制要求偏差i处罚备注土建部分1、桩基础工程①桩长计算根据图纸及清单规范要求编制i正常偏差不处罚①桩长计算根据图纸及清单规范要求编制i>1%300元/项②钢筋根据图纸及清单规范要求编制i正常偏差不处罚②钢筋根据图纸及清单规范要求编制i>1%500元/项③混凝土根据图纸及清单规范要求编制i正常偏差不处罚③混凝土根据图纸及清单规范要求编制i>1%300元/项2、主体工程①钢筋等以“吨”为单位计量的清单子目根据图纸及清单规范要求编制i正常偏差不处罚①钢筋等以“吨”为单位计量的清单子目根据图纸及清单规范要求编制i>1%500元/项②梁板柱等以“立方”为单位计量的清单子目根据图纸及清单规范要求编制i正常偏差不处罚②梁板柱等以“立方”为单位计量的清单子目根据图纸及清单规范要求编制i>1%500元/项③墙体根据图纸及清单规范要求编制i正常偏差不处罚③墙体根据图纸及清单规范要求编制i>1%300元/项④以“平米”为单价计量的清单子目根据图纸及清单规范要求编制i正常偏差不处罚④以“平米”为单价计量的清单子目根据图纸及清单规范要求编制i>3%200元/项包括抹灰、涂料、防水、门窗等⑤以“米”、“个”、“座”、“套”等为单位计量清单的子目 根据图纸及清单规范要求编制不允许偏差100元/项包括栏杆、烟道、集水井、地沟、车轮档等安装部分以“米”为单位计量的清单子目根据图纸及清单规范要求编制i正常偏差不处罚以“米”为单位计量的清单子目根据图纸及清单规范要求编制i>1.5%100元/项包括给排水管、无缝钢管、焊接钢管、镀锌钢、钢塑复合管、桥架等以“个”为单位计量的清单子目根据图纸及清单规范要求编制不允许偏差100元/项包括各种阀、消火栓、灭火器、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装置、减压孔 板、喷头等以“套”、“台”、“个”为单位计量的清单子目根据图纸及清单规范要求编制不允许偏差200元/项包括各种箱体、控制器、风机、百叶风口、控制柜、控制屏、泵、控制盘、消声器等以“套”、“个”、“台”、“只”“片”、“副”为单位计量的清单子目根据图纸及清单规范要求编制不允许偏差100元/项包括各种灯、开关、插座、可视对讲器、探测器、消火栓按钮、模块、法兰、广播、电话、报警器等其他清单子目根据图纸及清单规范要求编制i正常偏差不处罚电线、穿线管等其他清单子目根据图纸及清单规范要求编制i>10%100元/项电线、穿线管等其他清单子目根据图纸及清单规范要求编制i正常偏差不处罚电缆、电缆头等其他清单子目根据图纸及清单规范要求编制i>1.5%200元/项电缆、电缆头等二、清单描述清单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根据清单规范要求设计图纸及工程质量要求编制i正常偏差不处罚二、清单描述清单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根据清单规范要求设计图纸及工程质量要求编制3500元/项二、清单描述清单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根据清单规范要求设计图纸及工程质量要求编制i>5%1000元/项三、取费方式及费率根据清单规范,云南省现行计价文件编制不允许偏差取费错误, 500元/项包括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四、清单及套用定额子目根据清单规范,云南省现行计价文件编制不允许偏差清单及定额子目套用不合理,500元/项四、清单及套用定额子目根据清单规范,云南省现行计价文件编制不允许偏差定额子目主材换算错误,500元/项四、清单及套用定额子目根据清单规范,云南省现行计价文件编制不允许偏差定额调整系数换算错误,500元/项五、总造价根据清单规范,云南省现行计价文件及施工合同编制i正常偏差不处罚甲乙双方按照共同的基础资料,以双方核对确认的结果作为评判依据 五、总造价根据清单规范,云南省现行计价文件及施工合同编制110000元甲乙双方按照共同的基础资料,以双方核对确认的结果作为评判依据 五、总造价根据清单规范,云南省现行计价文件及施工合同编制i>2%20000元甲乙双方按照共同的基础资料,以双方核对确认的结果作为评判依据 附件2:廉政合同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咨询人(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纪委、监察厅、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中建立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机制的通知》精神,坚决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争优创优、干部廉洁,在签定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甲乙双方必须签定工程廉政合同。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通海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其它任何一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其它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第三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签订日期:附件3: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资格证明从事专业年限备注职务姓名职称证书名称证书编号专业从事专业年限备注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安全隐患整治 造价 道路 咨询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云南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