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招标公告(广西政府2023)



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财政部:原则上全部留给中小企业!超过400万的留40%以上

来源:财政部、各省财政部门等

财政部发布,
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明确:

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出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一是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
二是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编者注: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筑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1、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2、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3、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近期,又有多个省市发布2023年版《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内容为除港澳台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最新采购政策大盘点!
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湖北、四川、河南、北京、安徽、陕西、上海、山西、天津、黑龙江、内蒙古、青海、海南、西藏)明确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

各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汇总

省份
文件名称(文号)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江苏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苏财购〔2022〕92号

400万元

浙江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13号
400万元

广东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粤财采购〔2020〕18号

400万元

湖北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0〕56号

400万元

四川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川财规〔2020〕11号

400万元

山东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22〕16号
400万元

福建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闽财购函〔2021〕2号
300万元

河南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豫财购〔2020〕4号

400万元

湖南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2年版)》的通知
湘财购〔2021〕29号

200万元

北京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京财采购〔2022〕2510号
400万元

安徽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皖财购〔2021〕672 号
400万元

江西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赣财购〔2021〕30号
200万元

重庆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渝财规〔2020〕14号
200万元

陕西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陕政办函〔2020〕98号

400万元

上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沪财采〔2020〕25 号
400万元

云南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云政办函〔2020〕115号

200万元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21〕61号
300万元

河北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冀财采〔2022〕24号
200万元

山西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2023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晋财购〔2022〕3号
400万元

贵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5号
200万元

天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津财采〔2020〕22 号
400万元

辽宁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2022 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20〕272号
200万元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新财购 〔2020〕15号
200万元

甘肃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2023—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甘财采〔2022〕24 号
200万元

吉林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吉财采购〔2020〕695号
200万元

黑龙江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
黑财采〔2022〕35 号

400万元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 (2020 年版)的通知内财购〔2019〕1733 号
400万元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 年版)》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360号
200万元

青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继续延用青海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青财采字〔2022〕1568号
400万元

海南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2023-202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琼财采〔2022〕1296号
400万元

西藏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23—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藏财采办〔2022〕145号
400万元

▲截至2023年3月
文末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全文及解读!

一、中央预算单位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31省(自治区、直辖市)

0
1

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2〕92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南京市本级100万元;苏州市(含所辖县区)、其他设区市本级50万元;其他县(市、区)3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本级100万元,设区市、县级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选择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0
2
《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
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50万元,县级3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80万元,县级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市、县(市、区)三级均为400万元。
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03
《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
单项或批量金额4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工程类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200万元以上的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04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州级为60万元、县级为40万元;
工程类项目全省统一为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400万元以上、市县级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中武汉市市本级执行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05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县(市、区)级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06
山东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实行分散采购。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济南市本级150万元,其他设区的市50万元,县级3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本级、济南市本级150万元,设区的市、县级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注: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类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
07
《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货物或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指导标准为30万元以上;省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市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指导标准为60万元以上。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300万元,市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08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及郑州市本级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10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省级及郑州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执行。
09
《湖南省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2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
市州可参照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执行。自行制定标准须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公示。其中,货物、服务项目不应低于30万元,工程项目不应低于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情形,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市州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10

《北京市2023年版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各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且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2、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各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1.货物和服务类:400万元(含)以上;
2.工程类: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11
《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12
《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预算单位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市县级预算单位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13
《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21年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14
《陕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指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内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
工程项目,省级限额标准为80万元,市县级限额标准为60万元。
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限额标准为3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400万元以上。
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300万元以上,市县级为200万元以上。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应在采购开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15
《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本市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等组织实施采购。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本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16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州市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二)工程类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17

关于调整广西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1、调整后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货物、服务类项目:自治区本级为100万元,设区市、县(市、区)级为50万元;
工程类项目:自治区本级为100万元,设区市、县(市、区)级维持原标准60万元不变。
2、调整后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区统一为30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
18
《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

19

《山西省2022-2023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以及设县(区)的市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省级、市级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采购单位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采购单位可依法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以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0
《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
各单位采购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程类。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低于200万元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工程类。
按照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对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21
《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市级和滨海新区为50万元,工程类项目为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工程类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22
《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和沈阳、大连、鞍山市本级50万元,其他市、县(市、区)级30万元;工程类项目60万元。
(二)未纳入集采目录并且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2、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工程相关政策及标准
(一)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下两类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在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工程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2.工程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
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预算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采购金额达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24
《甘肃省2023—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25
《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和市(州)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县(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各级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26
《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
2022年11月11日起实施
1、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本级《目录》外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大于或等于60万元的实行分散采购;市(地)、县(市)级《目录》外货物、服务项目(品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大于或等于30万元,工程项目(品目)应大于或等于60万元。
2、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品目)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省本级为大于或等于400万元,市(地)、县(市)级应大于或等于200万元。全省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品目),采取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实施。
27
《内蒙古自治区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目录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自治区本级100万元,盟市级80万元,旗县级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8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含)以上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含)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9
2023年继续延用青海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1、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限额。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年度单项或者批量省级50万元、市州级40万元、县级30万元。
(二)分散采购限额。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年度单项或者批量省级60万元、市州级50万元、县级40万元。
达到上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采购人无需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但应按照网上商城(电子卖场)、协议定点等要求组织采购。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省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市州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三)县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未达到上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依法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适宜的非招标采购方式。依法审慎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30
《海南省省级2023—202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2023-2025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200万元。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含)以上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组织实施。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按预算管理级次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31
《西藏自治区2023―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通知》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自治区本级及七地市各部门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100 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已建设电子卖场的地区,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电子卖场满足不了采购需求的,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400 万元以上(含 400 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依法采用适宜的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上、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全文及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
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
为加强政策指导,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一)关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16号令第二条第(一)项中“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二)关于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三)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四)关于同一项目中的合并采购。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目的是防止发包方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五)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对于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二、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
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三、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16号令和843号文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也不得作出与16号令、843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10月19日



2018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对实施18年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大修改!
2018年6月6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再增加5类。铁路、公路、管道、城市轨道交通等,要求必须招标。
综合两份文件,必须招标的范围如下: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发改委文件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6日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注:蓝色部分内容在新规定中被删除)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文转载于网络,若有侵权请私信公众号删除

以下为培训推广,不属于正文内容

2023线下公开课目录

专题
时间
地点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宣贯暨EPC项目招投标、造价、索赔与审计暨全过程管理实务疑难问题解析”专题
6月15日—17日
北京

7月12日—14日
青岛

8月11日—13日
南昌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战”专题
6月28日—30日
杭州

“《新清标(征)》与《总计规》解读、工程计价与结算实务、EPC计价难题破解与案例、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立项、招采、建设)等阶段疑难问题解析”专题
7月05日—08日
广州

7月27日—30日
昆明

8月16日—19日
青岛

9月06日—09日
上海

9月21日—24日
郑州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解读暨招标采购全流程实务案例分析现场指导”专题
7月07日—11日
青岛

7月28日—8月1日
西宁

8月11日—15日
长春

8月25日—29日
昆明

9月22日—26日
长沙

“新发展阶段企事业单位行政、党建公文写作与处理、新闻写作技巧暨行政综合管理技能提升”专题
7月05日—09日
青岛西宁长春昆明长沙

7月26日—30日
西宁

8月09日—13日
长春

8月23日—27日
昆明

9月06日—10日
西安

9月20日—24日
长沙

“最新《国有企业服务采购操作规范》应用暨招标采购全流程实务、风险防控与数智化创新管理”专题
6月14日—18日
乌鲁木齐

7月07日—11日
青岛

7月28日—8月1日
西宁

8月11日—15日
长春

8月25日—29日
昆明

9月08日—12日
西安

9月22日—26日
长沙

“危大工程安全管控关键技术与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暨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职业能力”专题
7月6日—9日
西安

8月3日—6日
兰州

(二)职教证书明细表

经培养培训达标并人员考试合格者颁发对应等级证书

分类
证书类型级别
出证机构

工程建设 碳领域 节能 人力资源
BIM证书
初级BIM建模
中国建设教育协会

中级:建筑设计BIM应用结构工程 BIM应用设备 工程BIM应用 工程管理BIM应用(土建/安装)

高级综合BIM应用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
一建7各专业、建筑、铁路、市政、 公路、机电、通信与广电、水利水电

BIM证书
初级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认证中心

中级:建筑、结构、机电、市政 路桥、装饰、造价

高级

装配式工程师( 初级、中级、高级)

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师( 初级、中级、高级)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经理

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师(高级)+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EPC)
项目管理师(初级)

项目管理师(中级)

项目管理师(高级)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智能建造师(一级、二级、三级)

碳排放监测员、碳排放管理师、碳交易师、碳资产管理师、高级
中国节能协会

建筑节能工程师、绿色建筑工程师 ( 初级、中级、高级)

招标采购师、高级
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

零碳建筑管理师、能源管理师、企业合规师、碳排放管理员、 安全评价师、人力资源管理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

首席财税合规官、 财税合规师 、 首席合规师 、 合规管理员、 合规内审员

装配式工程师、碳排放管理、碳资产管理 碳排放管理技术(初级/中级/高级)、碳排放咨询
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

乡村规划师
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园林绿化管理师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研究院

园林绿化工程师

园艺师(高级)

智慧环卫工程师

环保工程师

社会风险评估师

智慧消防工程师

考前培训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 咨询工程师、中级安全工程师、消防工程师、环境评价师 通信工程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测绘师 房产经纪人、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
协议护航-畅学班

(三)资质收购转让咨询服务

资质名称
状态
地区

1
一级公路总包
待分可考虑整体
未下发

2
一级市政总包+一级房建总包
整体
浙江

3
一级市政总包
已分好
北京

4
一级房建总包
已分好
北京

5
一级房建总包
已分好
山东

6
一级房建总包 
已分好
山西

7
一级房建总包 
已分好
陕西

8
一级通信总包
已分好
山东

9
一级机电总包
整体
北京

10
一级机电总包
已分好
贵州

11
一级机电总包 
已分好
河南

12
一级机电总包
已分好
重庆

13
一级机电总包
待分
未下发

14
一级钢结构专包
已分好
重庆

15
一级装修专包
已分好
山东

16
一级装修专包
已分好
北京

17
一级智能化专包(送2个二级专包)
已分好
北京

18
一级消防设施专包
已分好
天津

19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
已分好
山东

20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
已分好
北京

21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房建监理甲
待分
广东

22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
待分
四川

23
市政行业(道路工程 桥梁工程)甲
待分
未下发

24
市政行业(载人索道)甲+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监理房建甲+市政监理甲+市政行业乙+专项乙3个
整体
山东

25
市政行业(轨道交通)甲
待分
未下发

26
市政行业(城市隧道)甲
待分 
未下发

27
市政小行业
待分
下放省

28
风景园林设计甲
整体
东北

29
地质灾害甲
整体
浙江

30
大气污染甲
已分好
山东

31
装修设计甲
已分好
山东

32
建筑智能化设计甲
已分好
浙江

33
测量甲+岩土勘察甲(小)
已分好
北京

34
测量甲
已分好
未下发

35
岩土勘察甲(小)
整体
东北

36
大气污染甲
已分好
山东

37
电力行业 (风力发电/变电/送电/新能源)乙
整体
吉林

38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人防)市政行业(排水道路桥梁)乙、风景园林乙
整体
江苏

39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 ) 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 风景园林乙
整体
天津

40
监理甲、房建、市政、机电、石油化工、通信
待分
山东

41
监理甲、房建、市政、石油化工
待分
黑龙江 辽宁 甘肃 吉林

42
监理甲、房建、市政
已分
广东

43
监理综合
已分
北京

44
监理甲、房建、市政(单甲或双甲)
整体有业绩
山东 浙江 湖南 内蒙 湖北 广西 北京 河北 天津

45
监理四甲、房建、市政、水利、公路 
整体有业绩
河南

46
监理双乙、房建、市政
整体
山东

47
监理双乙、房建、市政
整体有业绩
北京

48
水利部监理甲级
整体
未下放

49
水利部监理甲级 AAA
整体
下放省

50
工程资信 (建筑 市政 农业 林业)+造价甲+招标乙
整体
河北

51
工程资信(建筑)
整体
北京

可承接新办二级地区: 河北 河南 云南 贵州 陕西 北京 (3-4个月)监理乙及设计全国均可承办。

联 系 人: 樊红
联系电话:15910376041(微信) 邮 箱:32425418071@qq.com

以下为培训推广,不属于正文内容

当前国家政策、地**策对EPC项目招投标提出哪些新要求?对风险分担进行哪些细化规定?对总包方、分包方有哪些影响?EPC项目造价具有独有的特色,EPC项目如何计价,合同价格如何约定?如何约定总价包干?工期进度和风险分担如何调整合同价款?变更调整价款有哪些风险?结算索赔计量计价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招投标、合同签订履约、分包、计量计价、变更索赔与结算等过程如何合理有效地管控造价?还需要结合实务进行深入解析。同时,预结算审核和竣工结算审计,也始终影响着各参建方,如何应对官方审计和财政评审,变被动为主动,确保较好的经济效益,都是需要探讨的重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宣贯暨EPC项目招投标、造价、索赔与审计暨全过程管理实务疑难问题解析”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07月12日-14日 青岛市
08月11日-13日 南昌市
联系人樊红:15910376041

近年来,在建筑业改革突破的关键时期,针对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以及工程咨询等资质的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无论是造价资质全国范围内取消,还是招标代理、工程咨询等资格废止,这一切动作都在实行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也会迅速引发大范围关注,资本进入、门槛降低等……这些改革的要害就是打破了行业的“隔离墙”,使工程咨询、造价、招标代理等产业融合,向全过程工程咨询转型。

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已然成为工程咨询行业新的发展趋势,全过程工程咨询作为一种创新型咨询服务组织方式,具有集成化、专业化优势,满足了委托方的多样化需求与市场发展需求,展露出广阔的应用前景。在行业迎来巨大变革的同时,建筑业相关参与方也面临着全新的机遇和挑战。

关于举办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战培训班的通知
06月28日-30日 杭州市
联系人樊红:15910376041

联 系 人: :樊主任
联系电话:15910376041 (微信) 邮 箱:3242548071@qq.com

单位:万元标准级次货物服务工程省级、济南、青岛400400400市县级200200400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省级(含雄安新区本级)50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含定州、辛集市)40万元(含)以上,县级30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限额标准:60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执行。新旧规定对比新旧规定对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新规定)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三)电信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省级、市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至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答疑解惑独家传授全咨秘籍面向三维管理推进全过程咨询会议时间:2023年6月28日报到×量身定制全咨方案会议地点:杭州万华国际酒店吴振全老师张林振老师丰琳琅老师工程资讯大全2020年10月23日星期五热门搜索:油价债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请输入关键字NationalDevelopmentandReformCommission首页益机构设置新闻动态政务公开目政务服务n益机构设置目政务服务首页>政务公开>政策>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小编附16号令第二条: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小编附16号令第五条: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小编附相关条款: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843号文第二条: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请输入关键字NationalDevelopmentandReformCommission热门搜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油价天然气首页政策发布中心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6月6日工程资讯大全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西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