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0兆警 350兆警用数字集群系统铁塔建设 钢管招标公告(漳县公安局2023)
漳县公安局350兆警用数字集群系统铁塔建设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漳县公安局350兆警用数字集群系统铁塔建设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漳县公安局350兆警用数字集群系统铁塔建设采购项目
采购单位
漳县公安局
交易编号
ZXGAJ-2023-004
采购方式
邀请
资金来源
联系人
郑亚东
联系电话
15293212274
是否重大项目
否
是否精准扶贫项目
否
公告信息
公告性质
正常公告
公告(报名)开始时间
2023-07-04 10:00:00
报名截止时间
2023-07-05 23:59:00
竞价开始时间
2023-07-06 00:00:00
竞价结束时间
2023-07-06 18:00:00
是否允许多次竞价
是
降价幅度
未设置降价幅度
延时报价
未设置延时报价
评标标准
最低价中标法
采购标段信息
序号
标段名称
标段编号
采购类别
最高限价(元)
1
漳县公安局350兆警用数字集群系统铁塔建设采购项目001
ZXGAJ-2023-004
工程类
300000.0
公告内容
漳县公安局350兆警用数字集群系统铁塔建设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漳县公安局对漳县公安局350兆警用数字集群系统铁塔建设采购项目实施自主招标,特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XGAJ-2023-004 项目名称:漳县公安局350兆警用数字集群系统铁塔建设采购项目 招标方式:邀请招标 预算控制价:30(万元) 采购需求:
序号
种类
规格型号
重量(kg)
1
钢管
550*5
285
32*3
191
21.8*3
145
60*3
26
219*6
113
2
角铁
L63*5
454
L50*5
292
L40*4
335
L70*5
238
3
铁板
14
176
12
98
6
62
16
279
4
不锈钢板
0.5
400
5
不锈钢管
32*1
172
25*1
59
63*0.6
12
6
扁铁
4*40
515
7
不锈钢球
2000
35
8
装饰球
1000
15
9
螺栓
32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1)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材料(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须提供免税证明;尚未缴纳税收的新成立公司仅需提供相关新办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2)、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截图(复印件加盖公章)注: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3)、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自行查询的自公告之日起有效的近三年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截图加盖公章) 三、报名时间:2023年7月4日10时00分-2023年7月5日 四、资质审核时间:2023年7月4日10时00分-2023年7月5日 五、竞价时间:2023年7月6日-2023年7月6日18时00分 六、纸质版投标文件:项目成交后,投标人需提交纸质版投标文件二份(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加盖公章,装订成册); 七、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漳县公安局 联 系 人:陈主任 联系电话:15293212274
采购文件
附件1:漳县公安局350兆警用数字集群系统铁塔建设采购项目.pdf漳县公安局350兆警用数字集群系统铁塔建设采购项目.pdf
提示:投标人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可登录省级平台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
)进行报价
漳县公安局350兆警用数字集群系统铁塔建设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ZXGAJ-2023-004招标单位:漳县公安局2022年07月漳县公安局350兆警用数字集群系统铁塔建设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漳县公安局对漳县公安局350兆警用数字集群系统铁塔建设采购项目实施自主招标,特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ZXGAJ-2023-004项目名称:漳县公安局350兆警用数字集群系统铁塔建设采购项目招标方式:邀请招标预算控制价:30(万元)采购需求:序号种类规格型号重量(kg)32*31911钢管550*52851钢管21.8*31451钢管60*3261钢管219*6113L50*52922角铁L63*54542角铁L40*43352角铁L70*523812983铁板141763铁板6623铁板162794不锈钢板0.540025*1595不锈钢管32*11725不锈钢管63*0.6126扁铁4*405157不锈钢球2000358装饰球1000159螺栓32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1)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材料(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须提供免税证明;尚未缴纳税收的新成立公司仅需提供相关新办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2)、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截图(复印件加盖公章)注: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3)、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自行查询的自公告之日起有效的近三年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截图加盖公章)三、报名时间:2023年7月4日10时00分-2023年7月5日四、资质审核时间:2023年7月4日10时00分-2023年7月5日五、竞价时间:2023年7月6日-2023年7月6日18时00分六、纸质版投标文件:项目成交后,投标人需提交纸质版投标文件二份(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加盖公章,装订成册);七、联系方式:招标单位:漳县公安局联系人:陈主任联系电话:15293212274附件2:(项目名称)投标文件招标编号: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日期:年月日1.投标函致: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的招标(招标编号),签字代表,(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份、副本份及电子文档份:1、资格证明文件资料;2、商务文件部分;3、技术文件部分;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后附“开标一览表”中所涉及的货物和服务为我方参加此次投标响应的全部范围。供应商完全理解并同意贵方在开标时根据“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唱标,并完全同意如果“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上的价格与投标文件中的价格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上的价格为准。供应商完全理解并同意开标时未宣读和记录的投标价格和折扣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2.供应商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3.供应商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4.本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起个日历日。5.如果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6.根据供应商须知第2条规定,我方承诺,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买方或采购人的附属机构。7.供应商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8.供应商是所供硬件和软件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已从其所有人那里得到了适当的授权。9.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职务:供应商名称:,(公章)2.报价一栏表货币单位/元投标人(名称)(投标人)(盖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总标价大写:小写:供货期限天投标保证金元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经营年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身份证号码: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国徽面人像面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徽面人像面5.商务技术偏离表序号招标文件条目号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偏离情况说明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6.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致:(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二十二条规定,本公司郑重声明:参加此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发生过以下重大违法记录: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因违法经营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注:1、投标人在参加此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此次政府采购活动项目。2、没有提供此项声明的,将视同缺少实质性响应的内容,按无效投标处理。3、经“信用中国”“信用甘肃”网站查询被列入“受惩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以查询结果为准,本声明无效。(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350兆警 350兆警用数字集群系统铁塔建设 钢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