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清淤及颐养城10kv外线改迁工程结算审计招标公告(泰安市科苑基础产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2023)
公告标题:泰山开发区2023年春季河道清淤及颐养城10kv外线改迁工程结算审计一、采购人:泰安市科苑基础产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泰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 联系电话: 0538-2182057 代理机构:泰安东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泰安高新区御景龙城小区21号楼1单元101室 联系方式:0538-2950958 二、采购项目名称:泰山开发区2023年春季河道清淤及颐养城10kv外线改迁工程结算审计服务 标段划分:本项目分为二个标段 泰山开发区2023年春季河道清淤工程结算审计服务一标段KYGS2023028-001 颐养城10kv外线改迁工程结算审计服务二标段KYGS2023028-002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 2、供应商须为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经营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 3、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供应商拟派入项目负责人需具有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 5、其他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公告期限:2023年07月5日至2023年07月10日 四、招标文件领取 1.谈判文件获取时间:自2023年07月5日起至2023年07月10日,每天上午08时00分至11时 30 分,下午14时00分至18时00分(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下同); 2.地点:泰安高新区御景龙城21号楼1单元101室; 3.地址:泰安高新区御景龙城21号楼1单元101室; 4.方式:现场购买。凡有意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须携带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以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到泰安东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报名并获取文件。 五、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3年07月13日08时30分至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泰安高新区御景龙城21号楼1单元101室 六、其他补充事宜 公告媒体:中国招标采购网。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泰安市科苑基础产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泰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 联系人:赵主任 联系方式:0538-218205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泰安东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泰安高新区御景龙城21号楼1单元101室 联系方式:0538-295095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经理 电 话:0538-295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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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2023年春季河道清淤及颐养城10kv外线改迁工程结算审计竞争性谈判文件项目编号:KYGS2023028招标人:泰安市科苑基础产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代理机构:泰安东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日期:二零二三年七月目录第一章谈判公告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第三章评审办法26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294.1签订合同294.2追加合同金额294.3质量与验收294.4合同主要条款30第五章提供服务的期限535.1服务期限535.2服务地点535.3服务成果验收535.4后续服务53第六章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54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557.1报价文件577.2商务文件627.3技术文件76第一章谈判公告一、采购人:泰安市科苑基础产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山东泰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联系电话:0538-2182057代理机构:泰安东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泰安高新区御景龙城小区21号楼1单元101室联系方式:0538-2950958二、采购项目名称:泰山开发区2023年春季河道清淤及颐养城10kv外线改迁工程结算审计服务标段划分:本项目分为二个标段泰山开发区2023年春季河道清淤工程结算审计服务一标段KYGS2023028-001颐养城10kv外线改迁工程结算审计服务二标段KYGS2023028-002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2、供应商须为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经营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3、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供应商拟派入项目负责人需具有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5、其他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公告期限:2023年07月5日至2023年07月10日四、招标文件领取1.谈判文件获取时间:自2023年07月5日起至2023年07月10日,每天上午08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8时00分(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下同);2.地点:泰安高新区御景龙城21号楼1单元101室;3.地址:泰安高新区御景龙城21号楼1单元101室;4.方式:现场购买。凡有意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须携带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以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到泰安东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报名并获取文件。五、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1.时间:2023年07月13日08时30分至9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泰安高新区御景龙城21号楼1单元101室六、其他补充事宜公告媒体:中国招标采购网。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泰安市科苑基础产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山东泰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联系人:赵主任联系方式:0538-218205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泰安东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泰安高新区御景龙城21号楼1单元101室联系方式:0538-295095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刘经理电话:0538-295095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1总则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本次政府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投标人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谈判小组确定成交投标人的采购方式。本谈判文件所称服务,是指泰山开发区2023年春季河道清淤及颐养城10kv外线改迁工程结算审计服务。2.1.1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内容及要求1招标人 泰安市科苑基础产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2招标代理机构 泰安东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项目名称泰山开发区2023年春季河道清淤及颐养城10kv外线改迁工程结算审计服务 4标段名称本项目划分二个标段5投标报价泰山开发区2023年春季河道清淤及颐养城10kv外线改迁工程结算审计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施工投资约731.95万元,其中泰山开发区2023年春季河道清淤施工项目投资为358.4万元,颐养城10kv外线改迁工程项目投资为373.55万元。审计费按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规定收费标准。 6计划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整个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并出具完整的审计报告,移交全部审计资料至招标人为止。7投标人资格要求7.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7.2 供应商须为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经营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7.3 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7.4供应商拟派入项目负责人需具有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7.5其他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开标时,供应商应提供以下资格审查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将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没有按要求及时、完整、准确的提交,其投标一律按废标处理,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营业执照副本;2、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的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证书;3、参加投标的如为法定代表人,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为授权委托人,则须提供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2021年和2022年度或者2020年和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者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供应商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9踏勘现场不组织。10提出谈判文件答疑时间2023年07月13日11时00分。11谈判文件答疑、澄清、修改截止时间2023年07月13日17时00分。12投标人确认收到谈判文件答疑、澄清、修改、补充的时间自答疑、澄清、修改、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起48小时内。13投标有效期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14是否接受联合体报价不接受。15响应文件装订1、正本、副本投标文件应包含:报价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三部分;2、投标文件为A4幅面,胶装成册,否则其投标无效16响应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17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时间、地点及地址递交时间:2023年07月13日8时30分至9时00分止。截止时间:2023年07月13日9时00分地点:泰安高新区御景龙城21号楼1单元101室。地址:泰安高新区御景龙城21号楼1单元101室。18响应文件是否退还不退还。19唱价时间及地点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20响应文件密封性检查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21唱价顺序按照投标人递交响应文件的逆顺序进行。22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构成:由招标人依法组建。23评审办法比照最低评标价法,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人中,确定最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成交投标人。24报价轮次共2轮报价25技术部分是否采用“暗标”否26成交投标人确定由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投标人27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后出具完整的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移交全部竣工审计报告资料至委托人后支付至竣工结算价的100%。28监督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财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9代理费按照鲁价费发【2003】64号文转发的计价格【2002】1980号文的有关标准及国家发改委【2003】857号文的有关规定,由中标人支付。2.1.2当事人2.1.2.1采购人:系指泰安市科苑基础产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2.1.2.2供应商:是指响应采购要求且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报价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1.2.3谈判小组: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临时组织。2.1.2.4成交供应商:系指经谈判确定的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2.1.2.5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泰安东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1.3谈判依据及原则2.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1.3.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1.3.4《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1.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1.3.6《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1.3.7《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2.1.3.8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规范性文件。2.1.4供应商的相关要求2.1.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1.4.2符合本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1.4.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中同时报价;2.1.4.4以联合体形式报价的,应符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资格要求。由同一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报价,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报价;(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6)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报价,但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上述规定。2.1.4.5谈判文件中中带“★”的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2.1.4.6供应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为本次采购的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等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2.1.4.7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有效。2.1.5保密参与谈判活动的当事人应对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2.1.6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2.1.6.1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2.1.6.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2.1.6.3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元。2.1.7踏勘现场2.1.7.1谈判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责任和风险。2.1.7.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不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2.1.7.3供应商经采购人允许,可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连带责任和费用负责。2.1.8答疑2.1.8.1供应商对谈判文件、踏勘现场有询问或者疑问,需采购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代理机构指定邮箱。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提出的所有询问或者疑问进行综合答复,统一发给所有谈判文件收受人,解答或者答疑内容应在谈判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谈判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2.1.8.2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者疑问,视为认同谈判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报价的,后果自负。2.1.9偏离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谈判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幅度和项数。2.1.10其他条款2.1.10.1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2.1.10.2不论谈判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2.1.10.3除非有特殊要求,谈判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2.2谈判文件2.2.1谈判文件的构成谈判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2.2.1.1竞争性谈判公告;2.2.1.2供应商须知;(1)总则;(2)谈判文件;(3)报价、响应文件编制;(4)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唱价时间以及地点;(6)唱价、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7)纪律和监督;(8)质疑与投诉;2.2.1.3评审办法;2.2.1.4合同条款和格式;2.2.1.5提供服务的期限;2.2.1.6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2.2.1.7响应文件格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谈判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后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2.2.2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2.2.2.1供应商获得谈判文件后,应仔细检查谈判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获得谈判文件后三日内,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代理机构指定邮箱848380697qq.com,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供应商有义务对谈判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谈判文件所有条款。2.2.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三个工作日前,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谈判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或者修改问题的来源。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是在谈判文件规定范围内对谈判文件中表述不清部分进行进一步阐述或者描述,不得对谈判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增减或者改动。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已构成对谈判文件实质性条款增减或者改动的,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谈判或者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2.2.3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发布公告后,方可作为谈判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并经公告的为准。2.2.2.4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2.2.2.5供应商自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起48小时内,并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等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2.2.3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2.2.3.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但至少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日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2.3.2谈判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或者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采购人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的,至少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以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编制响应文件。2.3报价、响应文件编制2.3.1报价2.3.1.1报价的范围:为含税全包价。2.3.1.2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高于预算控制价。2.3.1.3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报价内容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2.3.1.4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中报价部分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2.3.1.5供应商须按照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2.3.1.6唱价时,报价部分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中《首轮报价一览表》中内容与响应文件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首轮报价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供应商应签字确认。2.3.1.7供应商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2.3.2响应文件的签署要求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处,签字的不得由他人代签,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3.3响应文件的盖章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均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2.3.4响应文件的时间单位、有效期以及费用2.3.4.1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2.3.4.2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即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拒绝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其报价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2.3.4.3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谈判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不论谈判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2.4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2.4.1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商务资格、技术支持等证明材料。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其中的字体印章要清晰。2.4.2谈判文件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并装袋密封,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逾期无效。2.4.3相关证件原件在年检期间或者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由发证机关出具证明材料原件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件。2.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唱价时间以及地点2.5.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5.1.1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含证明材料等)。在谈判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证明材料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2.5.1.2供应商可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资格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进行监督,如有异议,应保留相关证据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2.5.1.3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同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5.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5.2.1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包含报价、商务、技术三部分,按照要求加以密封;封套上标明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以及标段、供应商名称等,在封签处标注“请勿在年月日时分之前启封”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密封或无公章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2.5.2.2证明材料原件部分单独密封,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逾期递交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接受。2.5.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5.3.1供应商在谈判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谈判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2.5.3.2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谈判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供应商要求补充、修改、替代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2.5.4唱价时间唱价时间:同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唱价时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前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发布变更公告,并告知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否则必须按时唱价。2.5.5唱价地点:同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6唱价、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2.6.1唱价程序唱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1)宣读唱价会议纪律;(2)公布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3)宣布主持人、唱价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供应商或供应商代表检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5)按照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逆顺序,宣布响应文件开启顺序;(6)按照顺序当众唱价,公布供应商名称、首轮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7)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唱价记录上签字确认;(8)唱价结束。2.6.2唱价2.6.2.1唱价在谈判文件确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唱价会议。届时邀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参加唱价会议的法定代表人出具身份证、授权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且必须签字,否则,责任自负。供应商少于三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退回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公开招标的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2.6.2.2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认为某个或者某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提出,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谈判文件相关规定作出判断。经确认无异议的,相关各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各供应商响应文件;按照上述规定开启响应文件后,供应商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经确认存在争议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通过录音、拍照、录像等手段保存相关证据,相关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开启有争议的响应文件;由谈判小组认定,认定结论为响应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按报价无效处理。2.6.2.3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价。(1)唱价顺序:按照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逆顺序进行。(2)唱价内容:唱价人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标段、报价等首轮报价一览表中的主要内容。供应商若有报价内容未被唱出的,应在唱价时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2.6.2.4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标记的;(3)违反谈判纪律的;(4)开启响应文件后,供应商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2.6.2.5唱价: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唱价和记录,唱价记录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2.6.2.6供应商对唱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唱价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2.6.3谈判小组2.6.3.1谈判小组的组成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谈判小组。评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服务采购项目,谈判小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一名法律专家。2.6.3.2评审专家的抽取(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确定谈判小组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谈判小组成员的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2.6.3.3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2.6.3.4谈判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谈判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2.6.3.5谈判小组具有依据谈判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谈判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谈判小组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谈判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2.6.3.6谈判小组的职责:(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作出评价;(2)要求供应商解释或澄清响应文件;(3)编写评审报告,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4)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2.6.3.7谈判小组的义务:(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4)发现供应商在谈判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5)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6)编写并审定评审报告;(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9)配合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2.6.3.8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2.6.4评审程序(1)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2)推荐谈判小组组长;(3)资格性审查;(4)符合性审查;(5)技术评审与商务评审;(6)澄清有关问题;(7)谈判;(8)确定成交供应商;(9)编写评审报告。2.6.5评审2.6.5.1比照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即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直接确定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2.6.5.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投标人属小型或微型企业并以其自身产品和服务投标,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可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的价格扣除。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库〔2007〕32号)规定,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的,可给予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价格扣除;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对技术和价格项目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2.6.5.3若两家及以上供应商在最终轮次报价中相同且最低的,以技术指标更优者为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谈判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报价资格,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在后面的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2.6.5.4评审完成后,谈判小组向采购人提出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2.6.6澄清2.6.6.1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6.6.2谈判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或超出谈判文件允许的偏离范围、幅度及项数的,谈判小组有权确定其报价无效,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谈判小组可以允许供应商修改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地方。2.6.7确定成交供应商2.6.7.1谈判小组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6.7.2成交供应商除因法定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放弃成交资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因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2.6.8成交公告以及成交通知书2.6.8.1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通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为一个工作日;采购人同时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成交公告或者发布成交公告后不签发成交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同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6.8.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6.9报价无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规定要求格式表格制作、装订、签署、盖章、密封;(4)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5)响应文件中要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价格进行调整;(6)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参加唱价会议或参加唱价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7)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8)相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未按谈判文件约定提交或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9)不符合谈判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10)超出经营范围报价;(11)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12)报价有效期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13)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14)联合体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15)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谈判文件中带“★”号的条款或指标,或超过谈判文件规定的允许出现负偏差的最大范围、幅度和最高项数;(16)对谈判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整体复制粘贴经谈判小组认定与所报服务不符;(17)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8)谈判小组认定服务方案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19)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报价内容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20)评审期间,没有按谈判小组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21)供应商未提交最终报价;(22)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23)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情形;(2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25)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报价无效情形;(2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报价无效的其他情形。对报价无效的认定,必须经谈判小组集体作出决定并出具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谈判小组作出的决定。2.6.10废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预算控制价;(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5)法律、法规以及谈判文件规定其他情形。废标必须经谈判小组集体作出决定,经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2.6.11特殊情况处置程序2.6.11.1评审活动终止(1)谈判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谈判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谈判小组进行评审,前期参加评审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回避。(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谈判小组应终止评审:①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②发生谈判小组名单泄密、评审信息泄露;③出现非法干预评审工作;④发现谈判小组或者成员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且拒绝改正。出现上述情形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废标或者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封存谈判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谈判小组进行评审。2.6.11.2谈判小组中途更换成员(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谈判小组成员不得中途更换:①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审过程中退出评审活动;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谈判小组成员需要回避;(2)退出谈判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更换谈判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2.6.11.3记名投票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2.6.12违法违规情形2.6.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1)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报价或者成交;(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报价;(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2.6.1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2.6.1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报价:(1)采购人在唱价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谈判小组成员等信息;(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报价;(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2.6.12.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2.6.13违规处理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泰安市政府采购活动:(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9)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短信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10)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2.6.14关于成交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2.6.14.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或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谈判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报价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谈判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谈判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谈判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谈判小组应出具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谈判小组认定成交供应商报价无效、废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的,应予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成交供应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取消成交资格的供应商承担。2.6.14.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未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谈判小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报价、废标或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维持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必须出具维持成交结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谈判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成交供应商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采购人不同意维持成交结果的,谈判小组应当决定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2.7纪律和监督2.7.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露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2.7.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报价,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2.7.3对谈判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谈判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2.7.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2.8质疑与投诉2.8.1质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8.1.1质疑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2)具体的质疑事项、证据以及法律、法规依据;(3)提出质疑的日期。2.8.1.2按照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数量提供质疑书,并应加盖公章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2.8.1.3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2.8.1.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8.1.5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2.8.2投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2.8.2.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3)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5)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管辖;(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8.2.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2.8.2.3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2)具体的投诉事宜以及事实依据;(3)质疑书和质疑答复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4)提起投诉的日期。2.8.2.4投诉书应当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2.8.2.5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第三章评审办法3.1评审过程3.1.1第一阶段:资格性审查谈判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所有供应商的商务部分中的资格证明(包括信用情况)等进行审查,并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填写资格审查表并签字确认。3.1.2第二阶段:符合性审查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说明,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谈判小组作出的不合格或报价无效的裁定。3.1.3第三阶段:技术和商务评审3.1.3.1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审查供应商相关服务,记录实质性响应、技术偏离等事项,进行技术部分评审。3.1.3.2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审查供应商报价、业绩等,记录相关事项,进行商务部分评审。3.1.3.3谈判小组针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对属于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说明,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谈判小组作出的不合格或报价无效的裁定。当供应商实质性条款不满足、非实质性条款负偏离超过一项的或者未提供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支持资料时,其报价无效。3.1.3.4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谈判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谈判小组有权确定其报价无效,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3.1.4谈判3.1.4.1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谈判小组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3.1.4.2谈判文件应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3.1.4.3谈判实行二轮报价法,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供应商的公开唱价为第一轮报价(即首轮报价),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其前一轮报价,否则谈判小组有权据此确定其为无效报价,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3.1.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确定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若两家及以上供应商在最终轮次报价中相同且最低的,以服务方案更优者为成交供应商。3.1.6成交供应商除因法定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放弃成交资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因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应予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附:最终报价函(式样)最终报价函(式样)致:根据本次谈判情况和贵方的最终报价邀请,我方愿意提供最终承诺报价,为此,我方作如下郑重承诺:1.根据谈判情况,我方提供的的最终报价如下:服务费率:2.其它承诺事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4.1签订合同4.1.1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4.1.2签订的合同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为基础。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4.1.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书面承诺和中标通知书均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具有法律效力。中标人应严格履行采购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否则将依法处理。4.1.4中标人不得分包履行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当中标人放弃中标结果或者因被质疑、投诉,经查属实或者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由招标人可从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4.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4.2追加合同金额采购合同履行中,招标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在签订合同后一年内,经招标人批准后,可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且总额不得超出项目采购预算,否则招标人应重新组织采购。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4.3质量与验收招标文件中的服务满足国标、部标、行业标准或者双方技术协议或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书面承诺的技术要求。如对服务以及质量有争议,招标人组织相关部门对服务和质量进行检验或者验收,未达到服务要求的,由成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4.4合同主要条款甲方(招标人):乙方(中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甲、乙双方就项目、项目编号:,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一、合同文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一)合同格式以及合同条款(二)中标通知书(三)中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四)中标人投标文件(五)招标文件(六)本合同附件同一层次的合同文件规定有矛盾的以较后时间制定的为准。二、合同的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三、服务项目本合同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投标服务明细表一致)。四、合同金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五、付款途径□甲方支付六、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后出具完整的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移交全部竣工审计报告资料至委托人后支付至竣工结算价的100%。审计费:按照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件规定执行。七、服务期限、地点1、服务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2、服务地点:。八、服务质量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九、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甲方所使用的服务成果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诉讼。十、违约条款1、乙方延迟提供服务,每延迟1日,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2、一方不按期履行合同,并经另一方提示后5日内仍不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如因一方违约,双方未能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引起诉讼或仲裁时,违约方除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因诉讼或仲裁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4、其它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5、按照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应当在明确责任后7日内,按银行规定或双方商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十一、不可抗力条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及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5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应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1、提交泰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泰安市人民法院诉讼。十三、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生效应符合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补充条款应同时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十四、合同保存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招标代理机构贰份。十五、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乙方在招标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提供及时、快速、优质的服务。2、其他服务内容:。甲方:乙方:单位名称(公章):单位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开户银行:账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咨询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投资金额:。5.资金来源:。6.工期或周期:。7.其他:。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附录A。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中价协【2012】011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两份,咨询人两份。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住所:住所: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项目”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项目。1.1.2“项目造价”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跟踪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项目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项目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项目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跟踪审计)以及出具项目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项目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3.2.3咨询人提交的项目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项目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咨询人从事项目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造价咨询(跟踪审计)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跟踪审计)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跟踪审计)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6.1.4因项目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合同解除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项目造价咨询(审计结算)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审计结算)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2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3保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项目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联络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8.5知识产权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项目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2语言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___________/。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同通用条款。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项目施工发包与承包计算价管理办法》。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按照附录C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合同鉴定5个工作日内。2.2提供工作条件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其权限范围:全权负责项目咨询工作过程中涉及有关委托人的事务。2.5答复委托人同意在5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造价专业人员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人。3.1.2项目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全权负责项目咨询项目过程中涉及有关咨询人的事务。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咨询人更换其他咨询人员应在5日前通知委托人。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无。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合同签订后3日内。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项目组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符合项目造价咨询(审计结算)成果文件质量标准。详见附录B。3.2.3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审计结算)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建设工程项目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10)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4-2009)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CECA/GC6-2011)。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4.1.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同通用条款。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其他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10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万元)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无。6.1.4因项目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无。6.2合同解除6.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6.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同通用条款。7.争议解决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泰安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办公室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1种方式:(1)提请泰安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8.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8.3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4联络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3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项目负责人,送达地点:造价部,电子邮箱:。8.5知识产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项目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同通用条款。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同通用条款。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同通用条款。9.补充条款附录A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服务阶段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备注服务阶段服务范围工作内容收费基数收费标准(比例)酬金数额(单位:万元)决策阶段投资估算□编制□审核□调整决策阶段经济评价□编制□审核□调整决策阶段其他:设计阶段设计概算□编制□审核□调整设计阶段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调整设计阶段其他:发承包阶段项目量清单□编制□审核□调整发承包阶段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审核□调整发承包阶段投标报价分析□编制□审核□调整发承包阶段清标报告□编制□审核□调整发承包阶段其他:实施阶段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实施阶段项目计量与项目款审核□编制□审核□调整实施阶段合同价款调整□编制□审核□调整实施阶段项目变更、索赔、签证□审核实施阶段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实施阶段其他:竣工阶段竣工结算□编制□审核□调整竣工阶段竣工决算□编制□审核□调整竣工阶段其他:其他服务项目造价鉴定注:1.附录A中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未涉及的可在“其他”项中列明。2.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的项目,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按上表,酬金及计取方式为:附录B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服务阶段成果文件名称成果文件组成提交时间份数质量标准决策阶段决策阶段决策阶段设计阶段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发承包阶段发承包阶段发承包阶段实施阶段实施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阶段竣工阶段竣工阶段其他服务附录C委托人提供资料一览表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附录D委托人提供房屋及设备一览表名称数量面积、型号及规格提供时间名称数量面积、型号及规格提供时间第五章提供服务的期限5.1服务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并出具完整审计报告,移交全部审计资料至招标人为止。5.2服务地点地点:甲方指定地点。5.3服务成果验收服务期满或完成服务成果后,招标人应对服务的成果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招标人有权限根据检验结果要求中标人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检验合格后,由招标人组成的验收小组签署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据之一。5.4后续服务无。第六章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1、符合国家、省级及泰安市现行相关规范要求。第二节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执行国家、行业、山东省及泰安市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正(副)本】项目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全称:日期:二〇二三年月日注:本文件为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7.1报价文件报价文件目录1、开标一览表(见附件1);2、投标报价明细表(见附件2);3、投标人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文件格式自拟)。附件1: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总报价 服务费率:我公司承诺按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规定收费标准的 %收取费用。服务期限(日历日)招标文件认同程度投标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2:投标报价明细表项目名称:序号服务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12345678…总 价(元)投标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投标人针对报价需说明的其他文件(格式由投标人自拟)7.2商务文件商务文件目录1、采购诚信承诺书(见附件3);2、投标函(见附件4);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5);4、项目主要实施人员技术资格一览表(见附件6);5、投标人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见附件7);6、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见附件8);7、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材料)(见附件9);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10)9、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及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见附件11);10、原创声明(见附件12);11、财务状况(见附件13);1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见附件14);14、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见附件15);15、商务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附件3:采购诚信承诺书(招标人):我公司(投标人名称)已详细阅读了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自愿参加本次投标,现就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一、诚信投标,材料真实。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投标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保证不出借或者借用其他企业资质,不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弄虚作假;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二、遵纪守法,公平竞争。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哄抬价格,不排挤其他投标人,不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及其他参与招标活动的人员行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三、不捏造事实或借用他人名义进行虚假、恶意质疑和投诉,不以质疑或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干扰采购秩序。四、若中标后,将按照规定及时与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不与招标人订立有悖于招标结果的合同或协议;严格履行采购合同,不降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及相关服务,不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若有违反以上承诺内容的行为,我公司自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没收投标保证金、媒体通报、1~3年内禁止参与泰安市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注:信用记录查询网址为www.creditchina.gov.cn或www.ccgp.gov.cn。附件4:投标函(招标人):(投标人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方自愿参加贵方组织的(招标项目名称)(编号为)的投标,为此,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1、我方已详细审阅全部招标文件,同意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2、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3、若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4、我方不是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招标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以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关系。5、投标文件自投标截止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日历日。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者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投标人全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5: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招标人):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姓名、职务或职称)为我公司本次项目的授权代表,代表我方办理本次投标、签约等相关事宜,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合同并具有法律效力。委托期限:。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撤销而失效。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授权。本授权委托书自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附法人代表身份证以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姓名(签字或盖章):性别:年龄:部门:职务: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6:项目主要实施人员技术资格一览表项目名称:姓 名职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劳动合同编号备注注: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投标人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式自行制表填写。后附人员证书。投标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7:投标人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项目名称:招标采购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采购数量单价合同金额(万元)附件页码招标采购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招标采购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采购数量单价合同金额(万元)合同招标采购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投标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8: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项目名称: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是否响应投标人的承诺或者说明投标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9: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及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粘贴处)附件10:原创声明我(单位名称)郑重声明:本次投标的项目的设计(服务)成果,是我单位独立设计(服务)所取得原创成果。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特此声明。原创作方案主要负责人签名:设计单位:(盖公章)日期:年月日附件11:财务状况提供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者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注:2022年以后成立的公司不需要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附件12: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格式自拟。商务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1)提供符合要求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提供符合资质证书复印件;(3)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单位须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信用记录截图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4)投标人情况介绍;(5)类似成功案例的业绩证明(审计合同、审计报告);(6)投标人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或者业绩的其他材料;(7)售后服务维修机构分布情况;(8)招标文件其他规定或者投标人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文件和说明。注:以上文件格式由投标人自拟。7.3技术文件技术文件目录1、服务响应及相关资料(见附件16);2、提供服务所需设施、设备一览表(见附件17);3、技术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1)对本项目服务总体要求的理解;(2)服务方案;(3)服务说明;(4)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投标人认为其他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5)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6)投标人需要补充的其他文件和说明。附件16:服务响应表项目名称:序号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响应情况偏离情况附件17:提供服务所需设施、设备一览表项目名称:序号设施、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产地备注注: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投标人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式自行制表填写。技术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1、对本项目服务总体要求的理解;2、服务方案;3、服务说明;4、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投标人认为其他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5、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6、投标人需要补充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注:以上文件格式由投标人自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河道清淤及颐养城10kv外线改迁工程结算审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