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田间道路工程 泵站工程及配套设施招标公告(瑞安市陶山镇人民政府2023)



  项目概况                                                    
    2023年瑞安市陶山镇碧山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7月21日 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RAZZ202304 
    项目名称:2023年瑞安市陶山镇碧山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1090154  
    最高限价(元):1090154  
    采购需求:

       
     数量:1       
   预算金额(元):1090154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本项目建设规模500.07亩,主要建设内容为灌溉系统工程、田间道路工程、泵站工程及配套设施。新建灌溉渠道1条长71m,重建灌溉渠道4条长601m,重建灌排两用渠道1条长239m,重建排水沟1条长219m。硬化田间道路4条长631m,新建田间道路2条长125m。新建下田坡12处。新建泵房4座,翻新泵房1座。,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120日历天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应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为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 标项一:企业资质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 (2)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含)以上资质或者[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含)以上资质。 

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

    时间:/至2023年07月21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 

    截止时间:2023年07月21日 09:00(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3年07月21日 09:00 (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和2022年2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注意:需在线质疑后才可在线投诉,并电话告知相关采购人、代理机构、财政部门。
3.其他事项:1.质疑投诉: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2.提交方式: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供应商可在政采云系统--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中在线提交质疑,如对质疑回复不满,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注意:需在线质疑后才可在线投诉),并电话告知相关采购人、代理机构、财政部门。3.其他事项1、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说明(1)本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实行远程电子投标,供应商须全程在线参与开评标过程。供应商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并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在使用系统进行投标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400-881-7190。 (2)供应商为了确保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入驻与配置-CA管理操作指南”进行查阅(网址:https://service.zcygov.cn/#/knowledges/cm2eqWwBFdiHxlNd_otq/lwV6GXABiyELHE-oVMj3)。CA申领时间供应商自行咨询政采云客服,因未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造成无法投标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供应商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制作磋商响应文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网址:http://zfcg.czt.zj.gov.cn/bidClientTemplate/2019-09-24/12975.html),电子投标具体操作流程请前往“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详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以下简称《操作指南》)。 注:供应商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2、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规定方式获取磋商文件,未按照规定方式获取磋商文件的,不得对磋商文件提起质疑投诉。3、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4、本项目执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瑞安市陶山镇人民政府 
    地    址:陶山镇人民政府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娄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7-65969651  
    质疑联系人:娄先生 
    质疑联系方式:0577-659696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瑞安市锦冠大厦附属楼二楼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程永益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3587558976 
    质疑联系人:项静 
    质疑联系方式:13587558976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瑞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地    址:瑞安市财税大楼1505室
    传    真:0577-65822153
    联 系 人:蔡先生
    监督投诉电话:0577-65827567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附件信息:

磋商文件 2023年瑞安市陶山镇碧山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docx磋商文件 2023年瑞安市陶山镇碧山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docx200.3K

招标清单说明-2023年瑞安市陶山镇碧山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docx招标清单说明-2023年瑞安市陶山镇碧山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docx15.5K

招标工程量清单-2023年瑞安市陶山镇碧山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xlsx招标工程量清单-2023年瑞安市陶山镇碧山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xlsx24.8K

2023年瑞安市陶山镇碧山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图.pdf2023年瑞安市陶山镇碧山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图.pdf55.6M

2023年瑞安市陶山镇碧山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RAZZ20230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人:瑞安市陶山镇人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二三年七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的公告-1-第二章磋商供应商须知-5-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磋商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9-第三章工程量清单-2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3-第一节合同协议书-23-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24-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24-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41-第1节一般规定-41-第2节施工临时设施-52-第3节施工安全措施-58-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63-第5节施工导流工程-70-第6节土方明挖-74-第14节混凝土工程-79-第16节砌体工程-90-第26节其他-94-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95-磋商供应商提交磋商响应文件须知-95-第七章评标办法-125-评标办法前附表-125-第八章信贷政策-134-第一章竞争性磋商的公告项目概况2023年瑞安市陶山镇碧山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7月21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RAZZ202304项目名称:2023年瑞安市陶山镇碧山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1090154元最高限价(元):1090154元采购需求:标项一数量:1预算金额(元):1090154元单位:项简要规格描述:采购范围:本项目建设规模500.07亩,主要建设内容为灌溉系统工程、田间道路工程、泵站工程及配套设施。新建灌溉渠道1条长71m,重建灌溉渠道4条长601m,重建灌排两用渠道1条长239m,重建排水沟1条长219m。硬化田间道路4条长631m,新建田间道路2条长125m。新建下田坡12处。新建泵房4座,翻新泵房1座。,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质量:合格。合同履行期限:120日历天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应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为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一:企业资质要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2)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含)以上资质或者[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含)以上资质。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至2023年7月21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方式:1、供应商请自行登录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免费下载且无需报名。用政采云注册帐号、密码在系统登录后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按钮,填写获取采购文件的申请信息。2、供应商只有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并下载了采购文件后才视作依法获取采购文件(法律法规所指的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时间,以供应商完成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后下载采购文件的时间为准)。售价(元):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2023年7月21日9点00分止;(北京时间)地点(网址):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实行在线递交。五、响应文件开启:2023年7月21日9点00分止;(北京时间)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实行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质疑投诉: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2.提交方式: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供应商可在政采云系统--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中在线提交质疑,如对质疑回复不满,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注意:需在线质疑后才可在线投诉),并电话告知相关采购人、代理机构、财政部门。3.其他事项1、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说明(1)本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实行远程电子投标,供应商须全程在线参与开评标过程。供应商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并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在使用系统进行投标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400-881-7190。(2)供应商为了确保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入驻与配置-CA管理操作指南”进行查阅(网址:https://service.zcygov.cn/#/knowledges/cm2eqWwBFdiHxlNd_otq/lwV6GXABiyELHE-oVMj3)。CA申领时间供应商自行咨询政采云客服,因未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造成无法投标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供应商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制作磋商响应文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网址:http://zfcg.czt.zj.gov.cn/bidClientTemplate/2019-09-24/12975.html),电子投标具体操作流程请前往“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详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以下简称《操作指南》)。注:供应商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2、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规定方式获取磋商文件,未按照规定方式获取磋商文件的,不得对磋商文件提起质疑投诉。3、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4、本项目执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策。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瑞安市陶山镇人民政府地址:瑞安市陶山镇传真:/项目联系人(询问):娄先生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7-65969651质疑联系人:娄先生质疑联系方式:0577-6596965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瑞安市锦冠大厦附属楼二楼传真:0577-65897256项目联系人(询问):程永益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3587558976质疑联系人:项静质疑联系方式:13587558976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瑞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地址:瑞安市财税大楼1505室传真:0577-65827570联系人:蔡先生监督投诉电话:0577-65827567第二章磋商供应商须知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采购人名称:瑞安市陶山镇人民政府地址:瑞安市陶山镇联系人:娄先生联系电话:0577-659696511.1.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瑞安市锦冠大厦附属楼二楼项目负责人:程永益电话:135875589761.1.4项目名称2023年瑞安市陶山镇碧山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1.5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瑞安市陶山镇碧山村1.2.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采购范围本项目建设规模500.07亩,主要建设内容为灌溉系统工程、田间道路工程、泵站工程及配套设施。新建灌溉渠道1条长71m,重建灌溉渠道4条长601m,重建灌排两用渠道1条长239m,重建排水沟1条长219m。硬化田间道路4条长631m,新建田间道路2条长125m。新建下田坡12处。新建泵房4座,翻新泵房1座。,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1.3.2计划工期120日历天1.3.3质量要求合格。1.4.1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应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为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一:企业资质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 (2)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含)以上资质或者[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含)以上资质。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1.9.1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 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1.10分包不允许□允许1.11偏离不允许□允许2.3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7月21日9:00止;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文件格式.jmbs]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实行在线递交。“备份磋商响应文件”[文件格式.bfbs](如有):以邮件形式递交“备份响应文件”(邮箱地址:407089217@qq.com,邮件标题注明项目名称及供应商名称,送达时间以指定邮箱自动回复的邮件时间为准)。注:如供应商多次发送邮件,以最近时间收到的备份响应文件为准。3.1磋商响应文件1)资格审查资料2)商务技术部分3)报价部分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期后 60 日历天内有效3.4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5.3磋商响应纸质文件份数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人提供全套磋商响应纸质文件。正本壹份,副本伍份;4.2.3是否退还磋商响应文件☑否□是,退还安排:5.1磋商时间和地点磋商时间:同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磋商地点: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实行在线投标响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须准时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在线响应投标)5.2开标程序(1)开标后,采购组织机构将向各磋商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的解密通知,各磋商供应商代表应当在接到解密通知后30分钟内自行完成“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的在线解密;(2)解密结束后,供应商授权代表须填写本须知附件一《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并签字后扫描件发至电子邮箱(407089217@qq.com)。(3)磋商小组先进行资格性、符合性评审;(4)磋商小组再对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磋商供应商进行商务技术部分、报价部分评审;(5)经磋商小组评审及磋商,招标代理机构向各磋商响应供应商发出最终报价通知,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由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规定自行填写最终报价加盖电子签章并上传。(6)由磋商小组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7)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如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化开标或评审程序调整的,按调整后程序执行。6.1.1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成员构成:3人及以上单数;磋商小组成员确定方式:按规定组建。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提交期限:合同协议书签署后5天内;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款1%。履约担保形式:银行转账、转帐支票、银行汇票或工程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从投标人银行账户汇出,不得通过投标人分支机构或第三方账户转入。12.1解释权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仅适用于磋商阶段的约定,按磋商公告、磋商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以逻辑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约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12.2合同管理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12.3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小型、微型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不享受价格折扣。大型企业不得参与本项目,否则按无效标处理。本项目对应的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12.4信用记录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本项目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http://www.ccgp.gov.cn/search/cr/)、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2)截止时点: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年内;3)查询记录和证据的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以网页截图等方式留存。4)使用规则: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否则该供应商其投标将被否决。5)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12.5备注1.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和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必须事先申请加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请供应商登入“浙江政府采购网”进行登记注册。2.本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3.请务必确保投标文件制作客户端为最新版本,旧版本可能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失败。4.请务必确保磋商响应文件制作时所用的 CA 锁与磋商响应文件解密时的 CA 锁为同一把,否则可能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失败。5.在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前,请务必检验 CA 锁与所用电脑的兼容性,部分电脑因 CA 驱动未正常安装、USB 接口兼容性差等原因可能造成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失败。磋商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1、总则1.1采购项目概况1.1.1本次竞争性磋商工作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及项目所在地的有关政府采购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组织和实施。1.1.2采购人: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采购代理机构: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项目名称: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项目建设地点: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出资比例: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3资金落实情况: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采购范围: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质量要求: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1.4.1磋商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采购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项目负责人: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其他要求: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采购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1.4.3磋商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3)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磋商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磋商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6)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7)与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6)法律法规或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5费用承担磋商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采购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采购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磋商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部分磋商供应商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1.9.2磋商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磋商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磋商供应商在编制磋商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磋商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分包磋商供应商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1响应和偏差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磋商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磋商文件2.1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磋商文件包括:(1)磋商公告(2)磋商供应商须知(3)工程量清单(另册)(4)合同条款及格式(5)技术标准和要求(6)磋商响应文件格式(7)评标办法(8)信贷政策(9)补充通知及答疑(若有)根据本章第2.3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本磋商文件要求磋商供应商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有关技术和商务条款,将在该条款前以“▲”醒目标识。2.3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2.3.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磋商供应商,均应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前以书面形式传真或寄送给采购代理机构。2.3.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提交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5日前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瑞安市分网”和“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答复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磋商供应商登陆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瑞安市分网站会员系统从“下载答疑文件处”自行下载,该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3、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3.1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3.1.1报价部分1)磋商函;2)第(大写数字)轮报价一览表;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序号商务标内容1封面2投标总价3总说明4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5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6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如有)7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如有)8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9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10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11工程量清单单价组合表12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13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材料费表14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15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16施工机械台班费汇总表17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如有)18单价计算表19电、风、水、砂石单价计算表(如有)3.1.2资格审查资料;(1)承诺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中小企业声明函(小微企业投标时适用)(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时适用)(5)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投标时适用);(6)磋商供应商基本情况表;(7)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一览表(此表投标时不用提供;表格内人员必须满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要求,且需在合同签订时提供给业主方);(8)信誉要求:供应商在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http://www.ccgp.gov.cn/search/cr/)、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信用记录网页截图。如认为网站所展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公开期限不符合规定以及其他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请供应商提供相应证明资料。(9)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及磋商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注:如各类证件在年检、升级、变更,不能提供的,应提供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原件。3.1.3商务技术部分详见第七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1)款的评审因素。3.2投标报价3.2.1根据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工作要求,最后只允许有一个磋商报价,磋商供应商应在各自技术和商务占优势的基础上并充分考虑本项目的重要性,在磋商结束后提供给采购机构及采购人最优惠的磋商价格。3.2.2报价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磋商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磋商供应商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采购人将不予以支付,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3.2.3磋商报价为磋商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3.2.4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磋商供应商在投标总价中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规费、安全施工费、风险费等所有费用。3.2.5除非本磋商文件对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报价另有说明的,否则,磋商供应商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报价。3.3磋商有效期3.3.1在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磋商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满之前要求磋商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磋商供应商可拒绝前述要求。对于同意该要求的磋商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最终磋商响应文件。3.4备选投标方案除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磋商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磋商供应商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成交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5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3.5.1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5.2磋商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5.3电子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文件制作3.5.3.1“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文件格式.jmbs]:“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磋商响应文件。3.5.3.2“备份磋商响应文件”[文件格式.bfbs]:“备份磋商响应文件”是指与“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未加密的电子文件(备份标书),其他方式编制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视为无效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3.5.3.3签字、盖章①按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中提供的格式进行签字、盖章。②磋商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因系统无法进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操作,需线下签字或盖章扫描后上传至电子响应文件中。③盖单位公章:可使用电子签章或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3.5.4磋商响应文件的制作①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磋商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磋商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②磋商响应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均应加盖磋商供应商单位公章,不得以投标专用章、分公司章等其他形式印章代替,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投标文件签署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③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采用左侧装订,装订应当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4.投标4.1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的电子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CA电子签章进行加密。4.1.2“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递交。“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完好性由供应商负责。供应商递交备份磋商响应文件时,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拒收:(1)未按规定标记的响应文件;(2)超过递交截止时间送达的。4.2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4.2.1磋商供应商应在本章第2.3项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磋商响应文件。4.2.2磋商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3除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磋商供应商所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传输到指定网站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3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磋商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磋商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5.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磋商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本章“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在线参加。磋商供应商如不参加开标大会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出异议,同时磋商供应商因未在线参加开标而导致磋商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等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5.2磋商程序5.2.1开标程序:采购人按照本章“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进行开标。5.2.2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的解密和异常情况处理(1)开标后,采购组织机构将向各磋商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的解密通知,各磋商供应商代表应当在接到解密通知后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内自行完成“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的在线解密。(2)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成功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磋商供应商如按规定递交了“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以“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为依据,供应商须填写《启用备份响应文件申请书》(详见本须知附件二),于解密失败之后且在接到解密通知后30分钟以内电子邮件方式传送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邮箱。由采购组织机构按“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规范将“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成功后,“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自动失效,否则视为磋商响应文件撤回。(3)投标截止时间前,磋商供应商仅递交了“备份磋商响应文件”而未将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投标无效。5.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在场,否则,取消其磋商资格)分别进行磋商。磋商的内容可能涉及服务要求、价格、售后服务、合同草案,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和方式、资金支付要求、验收标准等。供应商所作的重要答复均应补充以书面形式,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有约束力。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首次报价不公开。5.4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上轮的报价(实质性变动的除外),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的,视为放弃该轮报价,以上一轮报价为准。若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商因CA等原因无法报价,供应商可将以扫描件方式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407089217@qq.com。采购人从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采购文件评审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未成交的供应商。5.5如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某个磋商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服务质量、不能诚信履行及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有权通知磋商供应商限期进行解释。若该磋商供应商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解释,或做出的解释不合理并否决改变,经磋商小组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拒绝该报价。5.6如果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报价高于政府财政预算价或明显偏离市场正常价格时,磋商小组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对受影响的磋商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磋商供应商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5.7成交供应商最终投标报价除采购内容发生实质性变更或要求其重新出具工程量清单报价明细,其工程量清单报价明细中各项报价均按比例下调,并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最终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明细六份。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6.评标6.1磋商小组6.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磋商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磋商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6.2评标原则6.2.1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2.2评标定标活动依法进行,评标过程和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6.2.3评标定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6.3评标磋商小组按照第七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七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4评标过程保密磋商之后,直到授予磋商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磋商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7.合同授予7.1成交供应商的确定采购人按磋商小组的评审结果,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当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因故不能成交时,可以确定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但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资金的除外。7.2成交通知在磋商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机构将用书面形式向获接受的成交供应商发出书面的《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7.3履约担保7.3.1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金额、担保形式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成交供应商按《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直接签订合同。7.4.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成交供应商自接到成交通知书后7天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7.4.3成交供应商不遵守磋商文件或磋商书的要约、承诺,擅自修改报价或在接到成交通知书30天内,借故拖延、拒签合同者,采购机构取消该单位的成交权,另选其它磋商供应商成交。7.5.采购结果通知采购机构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瑞安市分网”(网址:http://ggzy.ruian.gov.cn)与“浙江省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jzfcg.gov.cn)发布成交公告。8.重新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重新采购:(l)磋商截止时间止,磋商供应商人少于三家的;(2)经磋商小组评审后有效磋商供应商少于三家的;(3)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应当重新采购的情形的。9.否决任何或所有磋商的权利9.1磋商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磋商都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磋商。9.2如果成交预选供应商不能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及其磋商响应文件的承诺签订合同或其磋商响应文件与事实不符,影响采购的公平公开及合同的实施,采购人有权在授予合同前任何时候依照法定程序将合同授予成交备选供应商。如果成交备选供应商仍无法签订合同,采购人将依法不接受或否决任何磋商,并宣布采购无效,对受影响的磋商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磋商供应商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10.质疑与投诉10.1磋商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磋商供应商对采购组织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组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10.2对采购公告信息(含供应商资格条件)或网上下载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公告或磋商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对实行报名购买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供应商获得磋商文件之日起计算(但磋商文件在发售或报名截止日后获得的,应当自截止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否则,被质疑人可不予接受。10.3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1)质疑受理机构:瑞安市陶山镇人民政府受理电话:13736927882(2)质疑受理机构: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理电话:13587558976(3)投诉受理机构:瑞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投诉地址:瑞安市财政局大楼15楼投诉电话:0577-6582757011.代理服务费经采购人和代理人双方协商,本次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收取。该项费用不在报价中单列,由投标人综合考虑。1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附件一: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浙江中正工程管理项目有限公司:本人经由(单位)负责人(姓名)合法授权参加工程(项目编号:)政府采购活动,经与本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联系确认,现就有关公平竞争事项郑重声明如下:一、本单位与采购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利害关系:A.投资关系;B.行政隶属关系;C.业务指导关系;D.其他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利害关系(如有,请如实说明)。二、现已清楚知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所有供应商名称,本单位:□与其他所有供应商之间均不存在利害关系;□与(供应商名称)之间存在下列利害关系:A.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人B.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夫妻关系C.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直系血亲关系D.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E.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近姻亲关系F.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份控制或实际控制关系G.存在共同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情况H.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同一生产制造商关系、管理关系、重要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或重要财务往来关系(如融资)等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I.其他利害关系情况。三、现已清楚知道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现场纪律。四、我发现供应商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上述第二条第项利害关系。(供应商代表签名)年月日附件二:启用备份响应文件申请书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人名称):我公司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已按本项目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备份响应文件。我方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解密失败,现申请贵方启用备份响应文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备份响应文件解压缩密码:。如备份响应文件上传失败,我方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磋商供应商全称(盖章):日期:第三章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另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注: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自收到承包人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工程进度款。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文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日历天。9.本协议书正本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份,双方各执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加盖公章)发包人:(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使用2014版《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4章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瑞安市陶山镇人民政府。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1.1.2.5分包人:(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1.1.2.6监理人:(填入监理人名称)。1.1.3工程和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工程项目划分表中确定的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永久建筑物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1.1.6其他1.1.6.2完工验收:指《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中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招投标文件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1.7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填写文件送达地点)。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项目复耕场地。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承包人认为满足自身施工所需的全部场地。2.8其它义务:无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填写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以下示例供参考)(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按第15款约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减时作出变更决定;(4)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它义务⑴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⑵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保证路面整洁,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⑶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施工过程中由承包人负责处理自身原因涉及市政、环保、卫生、交通、污水处理和自身原因引起的一切纠纷、事故赔偿责任和社会治安等关系。其中施工期间生产的泥浆等废排水,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并结合现场情况考虑制定处理措施方案。⑷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开挖河道的基坑排水,并保护开挖边坡免受雨水冲刷,所需费用包含在总价中。⑸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6)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7)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承包人应在30日内负责做好临时用地复耕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8)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工程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承包人和工程其他承包人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服从监理人的统一协调。4.3分包4.3.2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1)工程项目:/。(2)工作内容:/。(3)分包金额限额:/。4.3.10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本章4.5.5款补充:项目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2天,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500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10万元。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连续2个月及以上每月驻工地的天数少于22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本章4.6.3款补充: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2天,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100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5万元。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4.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本款补充: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若承包人擅自更换的,除每人次需支付2万元得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在合同工程未通过完工验收或合同解除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原项目负责人备案主管部门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承包人的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等人员擅自调换每一人次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违约金在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施工中可能遇到文物或古迹或老管道等。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删除本款全文,代之以: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无另行约定。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在接到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后14天内完成施工控制网布设,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5安全施工费按《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补充规定(一)》(浙水建【2013】81号)执行。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9.7文明工地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按文明标化工地施工,执行温州相关文明标化工地文件。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⑴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天连续超过7天(含);⑵当地防汛指挥部门因抗台而启动的二级及以上台风灾害;⑶日最低气温超过40℃的高温连续大于3天;⑷日最高气温低于-5℃的严寒连续大于3天;⑸造成工程损失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⑹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灾害。注:1)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恶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2)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3)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理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4)以上气象条件指当地气象防汛部门。11.5承包人工期延误(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违约金12023年瑞安市陶山镇碧山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20日历天1000元/天(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工期提前不奖。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现场气象、水文、地质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3项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13工程质量13.7质量评定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合格(合格或优良)。达到优良的奖金为:无。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砼、钢筋、水泥、骨料、土工材料、回填料压实度等,具体按监理人的要求。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原条款改为:合同中单价承包项目的工程量不管增加或减少多少,其单价不作调整。(6)凡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按15.4.3款的原则提出合适的变更单价,并需经监理人审核。变更单价与合同单价相比,上下浮动超过10%时,按变更单价调整合同单价,发包人同意后进入工程结算。由于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大幅减少,并造成承包人费用损失的,由承包人提出,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意后进入工程结算。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5.4.3细化为: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设计变更出现新增或变更项目时,则该新增或变更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按以下原则提出变更单价,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意后进入工程结算,支付方式执行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1)人工预算单价采用投标器浙江省现行水利行业人工预算单价。(2)材料预算价格采用投标期基价(投标截止日前1个月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如无信息价,则根据项目实施时的材料市场价由相关规定计算。(3)机械台班单价按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和有关规定计算。(4)定额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定额和有关规定,如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定额不能满足计价,可采用水利部颁布水利定额及其他相关行业定额的定额含量计价。(5)取费费率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行业取费标准按工程类别选取费率,对各项弹性区间费率取中间值。(6)上述单价按以下计算的综合优惠率进行优惠。综合优惠率=[1-(投标人投标价-暂列金)/(本标段最高投标限价-暂列金)]×100%。(7)按照上述仍无法组价的,根据市场招标或询价确定。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15.8暂估价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不予调整。17计量与支付17.2.1预付款:合同签订并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40%的预付款。(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文件执行,具体视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予以拨付。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交。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和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为无条件保函:即在承包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只要看到承包人违约,就可对银行保函进行收兑。2)为见索即付保函:即在承包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只要看到承包人违约,就可对银行保函进行收兑。3)保函期限: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4)出具保函的机构:需经发包人确认。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1)预付款的扣回:不扣回,抵作工程进度款。17.3工程进度款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三份。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细化为:①当完成工程量达到整体工程量的50%时,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0%;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0%;完工验收合格办理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100%;保修期按相关规定执行。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一切费用,承包人不得移作他用。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监督,如承包人抽走用于本工程的资金,且影响了工程的实施,按承包人违约处理。(2)本款中不考虑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7.4质量保证金17.4.1本项目不扣留质量保证金。17.5竣工(完工)结算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三份。17.7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财务决算所需的一切资料。18工程验收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竣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4.3合同工程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4.4合同工程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20保险20.1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费不超过投标报价,发包人按监理人签认的保险凭证进行支付。保险期限自开工即日算起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20.4第三者责任险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保险费不超过投标报价,发包人按监理人签认的保险凭证进行支付,凭有效发票支付。20.5其它保险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天内提交。保险条件:/;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无。22违约/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机构为本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24.2友好解决补充: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第三方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4.3争议评审24.3.7补充: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可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25合同类型26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26.1工程工资款支付应按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温州无欠薪”行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26.2履约担保:合同协议书签署后5天内,应提供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1%,并以银行转账、转帐支票、银行汇票或工程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汇入委托人指定的帐户。说明:(1)以银行转账、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等形式提交的:1)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2)履约保证金退还:工程完工验收达到标准并取得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完整的工程完工验收资料移交清单后,予以全部退还(无息)。(2)若采用工程保函形式的,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2)为见索即付保函:即在承包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委托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只要看到承包人违约,就可对工程保函进行收兑;3)保函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达到标准并取得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完整的工程完工验收资料移交清单之日止;(如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时,有违约事项未处理,则保函期限至违约事项处理为止)。4)如果由于工期延误或工程保函出具机构要求分期出具保函的,则在前一份保函有效期满之日2个月前必须重新出具相同内容的保函。若不出具,委托人有权对工程保函进行收兑。26.3磋商供应商须自行踏勘现场,全面充分了解工程概况,一旦参与磋商即视为磋商供应商对项目区情况及工程已全面了解,并对采购人按现状条件招标以及对本工程的施工图纸及规划设计报告、工程量清单没有异议。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一:履约担保附件二:工程廉政责任书附件三:安全生产协议书附件四: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一: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本保函担保的范围(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2.本保函的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本格式为工程廉政责任书标准格式,投标人不需填写)工程廉政责任书发包人:承包人: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承包人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地址: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三:(本格式为安全生产协议书标准格式,投标人不需填写)安全生产协议书为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第一条发包人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五)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第二条承包人的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四)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五)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九)所有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十)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第三条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视事故轻重扣除一定比例的安全保证金。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地址: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年月日年月日附件四: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农民工工资承诺书(业主名称):为了切实维护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根据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公司承包工程的劳务施工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慎重承诺:1、我公司将严格按照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温州无欠薪”行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2、我公司一定按照文件规定实行银行卡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如实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签字确认后,将工资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保证将每月发放的农民工工资表(表格形式、现场负责人和班组长签字认可、农民工本人签字)于每月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如实、及时上报给贵司项目部,否则我司(或个人)愿意接受贵司的处理;3、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事件发生,项目部将立即停止对我公司(或个人)劳务工程款的支付,我公司(或个人)愿意将剩余工程款用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由我公司(或个人)承担。特此承诺!承诺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1节一般规定1.1工程说明1.1.1工程概况2023年瑞安市陶山镇碧山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位于瑞安市陶山镇碧山村。附近有公路,对外交通甚为方便,所需要的外来建筑材料及机械设备均可由公路直达施工点。生活用电和现场施工用电拟从当地电网接入解决。施工临时管理房、宿舍、仓库等房屋建筑,计划租用民房,临时施工工棚和堆料场根据需要就近搭建。工程区的通讯条件较好,通讯通畅。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本项目建设规模500.07亩,主要建设内容为灌溉系统工程、田间道路工程、泵站工程及配套设施。新建灌溉渠道1条长71m,重建灌溉渠道4条长601m,重建灌排两用渠道1条长239m,重建排水沟1条长219m。硬化田间道路4条长631m,新建田间道路2条长125m。新建下田坡12处。新建泵房4座,翻新泵房1座。,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1.2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1.2.1本合同承包人承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1)承包人应承包完成的永久工程项目包括:2023年瑞安市陶山镇碧山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规定的内容。(2)承包人应承包完成的临时工程项目包括:1)在场地内的施工道路,由承包人根据现有的施工道路条件,在满足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根据施工的需要,自行确定施工道路的级别与布置,并负责设计、施工、设置专人维护、养护和管理。2)施工用水系统;3)施工用电系统;4)混凝土拌合系统;5)临时生产管理及生活设施;6)施工场地使用完的拆除与恢复原状;7)施工导流工程8)其他临时设施。1.3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3.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节第1.3.2条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1.3.2发包人供图计划(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14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2)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3)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6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1.3.3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提供给承包人。(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1.3.4施工图纸的修改(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7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7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1.4承包人提交的文件1.4.1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14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节第1.4.2~1.4.5款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1.4.2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14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3施工总进度计划(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1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3)持续时间;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1.4.4施工总布置设计(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天14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节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第3节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节“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1.4.5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14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1.4.6承包人文件的审批(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1)同意按此执行;或。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4)不予批准。(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7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1.5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5.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发包人不提供材料。1.5.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发包人不提供工程设备1.6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3)代用材料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1.6.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1.6.3承包人施工设备(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1.6.4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7进度计划的实施1.7.1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节1.4.3款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4)其它说明。1.7.2年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4)提出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他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1.7.3季、月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1.7.4月、周进度报告(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1.7.5进度会议(1)监理人应在每月末定期召开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2)承包人应在每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1.8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1.8.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1.8.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1.9验收1.9.1分部工程验收(l)分部工程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一2008)的规定。(2)分部工程验收应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发包人以及合同工程有关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代表组成。可根据情况邀请运行管理单位人员参加。验收工作组成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3)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和验收程序分别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一2008)第3章3.0.4条、3.0.5条和3.0.6条要求进行。(4)发包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1.9.2单位工程验收(l)单位工程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一2008)的规定。(2)单位工程验收应由发包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发包人以及合同工程有关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3)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发包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4)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和验收程序分别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一2008)第4章4.0.5条、4.0.6条和4.0.7条要求进行。(5)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由发包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1.9.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合同工程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一2008)的规定。(2)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发包人以及合同工程有关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代表组成(4)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发包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5)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一2008)第5章5.0.5条要求进行。1.9.4阶段验收(1)合同工程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一2008)的规定。(2)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需要,水利工程应进行以下项目的阶段验收:1)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2)水库下闸蓄水验收。3)引(调)排水工程的通水验收。4)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5)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6)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3)阶段验收应由竣工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1.9.5专项验收(1)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家和有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2)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的对外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3)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准备和配合工作。(4)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应是工程竣工验收成果性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1.9.6项的要求进行。1.9.6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一2008)的规定。(2)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l)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3)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4)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1.10工程量计算1.10.1说明(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节的有关规定。(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3)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4)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1.10.2重量计量(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1.10.3面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1.10.4体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1.10.5长度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1.11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1.11.1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1.11.2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新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09年底,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1.12工程保险1.12.1投保险种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1.12.2保险费用(1)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1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节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款、第20.3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其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4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与本节《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1.13工程价款支付方法1.13.1单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1.13.2一般总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1.13.3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1)进场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调遣费用等,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退场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完工清场,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等所需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保险费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凭保险单及发票支付,但最高不超过承包人投标时列报相应保险费的总额。(4)其它费用承包人按本节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2节施工临时设施2.1一般规定2.1.1应用范围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施工排水、混凝土生产系统、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2.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节第2.2节、第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节第2.4~2.15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节第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4)承包人应按本节第2.5~2.9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等施工临时设施。(5)承包人应按本节第2.10~2.14节的规定,负责设计、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6)承包人应按本节第2.15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2.1.3主要提交件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节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2.1.4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1993)。2.2现场施工测量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款的规定执行。2.3现场试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第14.3款的规定执行。2.4施工交通2.4.1场内施工道路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2.4.2场外公共交通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3~7.5款的规定执行。2.5施工供电2.5.1施工电源(1)施工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还应配备足够容量的自备电源。施工用电电价由承包人根据当地情况,并考虑价格风险因素自行确定电价,由承包人与当地供电部门结算(包括线损等),在合同实施期内不作调整。(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施工电源输出端的接口处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3)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如地下工程照明和排水、基坑抽水、补救中断的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温控冷却水、办公和生活区的安全照明等)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为紧急供电之用。2.5.2施工用电计划由承包人自行考虑。2.6施工供水(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行解决施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有关的规定。(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4)为进入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2.7施工供风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2.8施工照明(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地下洞室施工作业区照明度应符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第12.3.10条的规定。(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2.9施工通信(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现场的一切通信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的通信服务设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供方便。2.10砂石料场开采加工系统2.10.2承包人市场采购砂石料(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并负责砂石料选择、采购、运输、储存和保管等。(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确定市场采购计划,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完善采购渠道,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所购砂石料质量需满足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2.10.3发包人提供砂石料无2.11混凝土生产系统2.11.2承包人购买商品混凝土(1)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购买商品混凝土,则承包人负责商品混凝土的采购、运输、储存等,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所购混凝土质量需满足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择优选择,并配合监理人对混凝土进行相关检验等。(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2.11.3发包人供应混凝土无2.12临时工厂设施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临时工厂设施,并各工厂设施施工前,将临时工厂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1)钢筋加工厂;(2)木材加工厂;(3)混凝土构件预制工厂;2.13仓库和堆、存料场(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2.14弃渣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定的弃渣场堆放(投标人自行考虑)。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今后不再调整。2.15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2.15.1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15.2发包人提供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发包人可将已建成的办公管理和生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提供给承包人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签订协议。2.16计量和支付2.16.1现场施工测量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2现场试验(1)现场室内试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现场生产性试验除合同约定的大型现场生产性试验项目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外,其它各项生产性试验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3施工交通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超大、超重件的尺寸或重量超出合同约定的限度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6.4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5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6施工供风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供风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7施工照明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8施工通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9砂石料生产系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砂石料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0混凝土生产系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1附属加工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12仓库和存料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或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3弃渣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4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5其它临时设施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3节施工安全措施3.1一般规定3.1.1应用范围本节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等,包括创建文明工地,作业环境安全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监控及施工安全的防控等。3.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的规定等履行其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和施工安全负责。(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节第3.2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12~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7)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积极创建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建设,文明施工。3.1.3主要提交件(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14天,编制一份文明施工及创建标化工地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14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本节第3.2.1项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3)承包人应在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分析、评估、监控和整改,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3.1.4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9)《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10)《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3.1.5引用标准(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11)。3.2文明施工措施3.2.1文明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项的规定提交文明措施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六牌一图”(概况、名单、安全、文明、消防、重大危险源公示牌,总平面图)、现场标牌(安全警示标志、文明标识、宣传标语等)设置,围护设施(围墙、围挡、彩条布围栏等)、场容场貌整洁(清扫、清洗、绿化等),现场地面整治及创建标化工地的措施计划等。3.2.2六牌一图六牌一图(概况、名单、安全、文明、消防、重大危险源公示牌,总平面图)应设在项目部及其他醒目位置,尺寸不宜过小。3.2.3现场标牌(1)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施工现场事故易发地,规格建议为宽120cm,高90cm。(2)安全警示标志应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3)现场标牌中需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3.2.4围护设施(1)根据施工现场情况,需尽量修建围护设施进行封闭施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2)围护设施需满足安全要求。3.3施工安全措施3.3.1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本节第3.1.3项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措施及用具、装备,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的监测、监控,特殊安全作业防护用品、救生设施、防毒面具、有毒气体检测仪器,安全警示、安全保卫设施,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附录I、附录J的规定。并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分析、评估、监控和整改。3.3.2劳动保护(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3.3.3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3.3.4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水利水电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水利水电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11.5节的规定。3.3.5照明安全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3.3.6接地及防雷装置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3.3.9消防(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2)承包人应按《水利水电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3.3.10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2)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6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3.3.11安全标志(1)承包人应按GB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1)禁止标志;2)警告标志;3)指令标志;4)提示标志。(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3.3.12施工安全监测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本技术条款第25节。3.4应急救援措施3.4.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应预案的演练。(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3.4.2伤亡事故处理(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3.4.3预防自然灾害措施(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3.5计量和支付承包人按本节第3.2款、第3.3款、第3.4款要求进行的,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安全施工费用总价形式专项列报。安全施工费的使用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应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预算,经监理审核,发包人批准后按方案实施进度支付。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4.1一般规定4.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生活、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疾病预防,疫情控制,环境风险应急措施,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4.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4.1.3主要提交件(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如下: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承包人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措施;办公、生活场所清理措施;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施工区扬尘、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施工区强光、噪声控制措施;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人群健康保护措施;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环境风险应急措施;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天14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3)验收报告和资料:1)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4.1.4引用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4.1.5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9)《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2013;(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13);(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2008)。4.2施工环境保护4.2.1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田间道路工程 泵站工程及配套设施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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