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安设施 道路交安设施招标公告(义乌市双江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2023)
【自行招标】浙大国际医学院及基础配套服务设施工程(一期)交安设施项目招标公告
浙大国际医学院及基础配套服务设施工程(一期) 交安设施项目招标公告
【发稿时间 :2023-07-11】
本招标项目浙大国际医学院及基础配套服务设施工程(一期) 交安设施项目已批准建设,招标人为义乌市双江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为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工程概况
1.建设地点:位于义乌市双江湖科教园内,疏港快速路西北侧,青云大道西南侧,湖山路东北侧地块。
2.工程规模:本工程为浙大国际医学院及基础配套服务设施工程(一期)道路交安设施项目,本次招标范围:本工程施工图范围内行政组团、教学组团、生活组团、科研组团四个组团的地下车库交通设施,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编制造价为78.4280万元。
3.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4.工期:计划总工期30日历天。
5.招标范围:主要内容为地下车库交通设施,包含标线、箭头、标牌,橡塑挡车器,立面标记( 黄黑相间漆)、橡胶护脚、广角镜等,具体详见图纸和预算编制说明。
二.报名条件
1.企业资质及等级要求:具有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的独立法人,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质及等级要求:具有公路工程二级或者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三类人员”B类证书 ;
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的项目经理自投标截止日起向前24个月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4.根据《关于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用信用报告的通知》(义行服管〔2017〕17号)规定,信用等级为E类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以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时查询的上一个月企业信用等级为准);
5.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义行服管〔2018〕23号)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惩戒对象)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以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时间查询的网站信息为准);
6.根据金华市住建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限期整改企业名单的通知”(金市建建[2021]12号)要求,被列入“限期整改企业名单”的企业,整改期内不得参与被公布整改资质项的投标。是否完成整改以金华市住建局发文为准;
7、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止,投标人及其拟派的项目经理没有下列不良行为:①被义乌市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督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处理(或处罚,以下简称处理)而处于暂停投标资格期的,或处于暂停承接业务资格期的,或被义乌市建设局、金华市建设局列为限制市场准入的,或被义乌市建设局、金华市建设局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或被清退出义乌市建筑市场期间的;②被浙江省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下文处理而处于暂停投标资格期的、暂停承接业务资格期的或被清退出建筑市场的;③被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下文处理而处于暂停投标资格期的、暂停承接业务资格期的。
三.报名时间:2023年7月11日9:00时至2023年7月14日17:00时。(节假日除外)
四.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报名资料交于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义乌市丹溪北路616号A座3楼招标代理部,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现金100元/本,售后不退)。
五.报名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须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号码,邮箱)
1、授权委托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5、注册建造师证书;
6、项目经理“三类人员”B类人员证书;
7、项目经理有效身份证;
8、投标人联系单(含联系人、电话、邮箱)(附件)。
六.本工程评标办法采用:资格预审,现场评分法
七、其他:监标人由招标人在现场签到前三名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义乌市双江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义乌市稠江街道杨村路288号
联系人:楼工
联系电话:17367100911
代理机构名称: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义乌市丹溪北路616号A座四楼
联系人:俞工
联系电话:19533274907
2023年7月
附件: 招标文件-报让利-浙大国际医学院及基础配套服务设施工程(一期)交安设施项目7.11.docx招标文件-报让利-浙大国际医学院及基础配套服务设施工程(一期)交安设施项目7.11.docx
浙大国际医学院及基础配套服务设施工程(一期)交安设施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JJYW20230711-S001)招标人义乌市双江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盖章)招标代理机构: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盖章)日期:2023年7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四章投标人须知1、总则2、招标文件3、投标文件4、开标、定标5、签订合同6、附则第五章合同格式第六章工程技术要求及工程规范第七章图纸及预算书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九章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条款的补充/修改第一章招标公告本招标项目浙大国际医学院及基础配套服务设施工程(一期)交安设施项目已批准建设,招标人为义乌市双江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标工程概况1.建设地点:位于义乌市双江湖科教园内,疏港快速路西北侧,青云大道西南侧,湖山路东北侧地块。2.工程规模:本工程为浙大国际医学院及基础配套服务设施工程(一期)道路交安设施项目,本次招标范围:本工程施工图范围内行政组团、教学组团、生活组团、科研组团四个组团的地下车库交通设施,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编制造价为78.4280万元。3.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4.工期:计划总工期30日历天。5.招标范围:主要内容为地下车库交通设施,包含标线、箭头、标牌,橡塑挡车器,立面标记(黄黑相间漆)、橡胶护脚、广角镜等,具体详见图纸和预算编制说明。二.报名条件1.企业资质及等级要求:具有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的独立法人,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质及等级要求:具有公路工程二级或者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三类人员”B类证书;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的项目经理自投标截止日起向前24个月内无行贿犯罪记录。4.根据《关于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用信用报告的通知》(义行服管〔2017〕17号)规定,信用等级为E类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以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时查询的上一个月企业信用等级为准);5.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义行服管〔2018〕23号)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惩戒对象)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以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时间查询的网站信息为准);6.根据金华市住建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限期整改企业名单的通知”(金市建建[2021]12号)要求,被列入“限期整改企业名单”的企业,整改期内不得参与被公布整改资质项的投标。是否完成整改以金华市住建局发文为准;7、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止,投标人及其拟派的项目经理没有下列不良行为:①被义乌市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督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处理(或处罚,以下简称处理)而处于暂停投标资格期的,或处于暂停承接业务资格期的,或被义乌市建设局、金华市建设局列为限制市场准入的,或被义乌市建设局、金华市建设局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或被清退出义乌市建筑市场期间的;②被浙江省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下文处理而处于暂停投标资格期的、暂停承接业务资格期的或被清退出建筑市场的;③被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下文处理而处于暂停投标资格期的、暂停承接业务资格期的。三.报名时间:2023年7月11日9:00时至2023年7月14日17:00时。(节假日除外)四.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报名资料交于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义乌市丹溪北路616号A座3楼招标代理部,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现金100元/本,售后不退)。五.报名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须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号码,邮箱)1、授权委托书2、企业营业执照;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5、注册建造师证书;6、项目经理“三类人员”B类人员证书;7、项目经理有效身份证;8、投标人联系单(含联系人、电话、邮箱)(附件)。六.本工程评标办法采用:资格预审,现场评分法七、其他:监标人由招标人在现场签到前三名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八、联系方式招标人名称:义乌市双江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义乌市稠江街道杨村路288号联系人:楼工联系电话:17367100911代理机构名称: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义乌市丹溪北路616号A座四楼联系人:俞工联系电话:195332749072023年7月第二章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投标人名称:浙大国际医学院及基础配套服务设施工程(一期)交安设施项目的资格预审工作已结束。对你方提交的报名资料及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经审查,你方资格预审合格,被确定为正式投标人,现通知你方参加投标:1、你方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前,自行登录义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专栏(http://www.yw.gov.cn/col/col1229456781/index.html)下载招标文件。2、投标人如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未领取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的,则视为自动放弃本工程投标。3、你方收到本通知书后,不参加本工程投标的,需在开标时间前书面发函(或传真)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并陈述理由。招标人:义乌市双江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义乌市稠江街道杨村路288号联系人:楼工联系电话:17367100911代理机构名称: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义乌市丹溪北路616号A座四楼联系人:俞工联系电话:195332749072023年7月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号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1招标人招标人:义乌市双江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义乌市稠江街道杨村路288号联系人:楼工 联系电话:17367100911 21.1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义乌市丹溪北路616号A座三楼联系人:俞工 联系电话:1953327490731.1项目名称浙大国际医学院及基础配套服务设施工程(一期) 交安设施项目41.1建设地点详见招标公告51.1建设规模详见招标公告61.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不准转包、违法分包。如发现转包、违法分包者,取消施工资格,另行招标,并由原中标单位承担违约责任。71.1资金来源自筹81.2招标范围详见招标公告91.2工期要求施工计划总工期 30 日历天。101.2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施工验收合格标准 111.2安全文明工地要求按照义乌市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合格标准要求施工。121.3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条件:投标人为具有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的独立法人,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项目经理资格:具有公路工程二级或者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三类人员”B类证书 ;(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的项目经理自投标截止日起向前24个月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4)根据《关于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用信用报告的通知》(义行服管〔2017〕17号)规定,信用等级为E类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以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时查询的上一个月企业信用等级为准);(5)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义行服管〔2018〕23号)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惩戒对象)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以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时间查询的网站信息为准);(6)根据金华市住建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限期整改企业名单的通知”(金市建建[2021]12号)要求,被列入“限期整改企业名单” 的企业,整改期内不得参与被公布整改资质项的投标。是否完成整改以金华市住建局发文为准;(7)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止,投标人及其拟派的项目经理没有下列不良行为:①被义乌市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督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处理(或处罚,以下简称处理)而处于暂停投标资格期的,或处于暂停承接业务资格期的,或被义乌市建设局、金华市建设局列为限制市场准入的,或被义乌市建设局、金华市建设局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或被清退出义乌市建筑市场期间的;②被浙江省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下文处理而处于暂停投标资格期的、暂停承接业务资格期的或被清退出建筑市场的;③被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下文处理而处于暂停投标资格期的、暂停承接业务资格期的。131.4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41.5资格审查方式资格预审151.6.1现场踏勘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161.7.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71.7.2疑问提交截止时间截止时间:2023年 7 月 12 日17时00分前以书面形式(署名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将投标疑问提交至代理机构,逾期提交的招标人不受理。 181.7.3招标人书面澄清(修改)时间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电子文件发送至邀请人电子邮箱。191.8分包不允许202.2清单编制造价(预算价)编制招标控制价(预算价)定额套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等浙江省2018版计价依据、《关于转发《金华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义建局〔2018〕145号)、《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浙建建发〔2022〕37号)、《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浙建建发[2019]92号)、《关于发布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义公管办〔2019〕4号)等省、市有关文件。材料价格采用:有材料信息价《义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3年6月份除税信息价、《浙江造价信息》正刊除税信息价及除税市场价格。人工价格采用:按《义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3年6月)义乌市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212.3不让利部分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含税)14016元.223.3.1投标让利范围投标让利范围为: 8 %(不含)— 12 % (含)233.5投标保证金额度及形式本项目免投标保证金。根据义行服管〔2019〕10号《关于改革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的通知》及义公管办〔201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规定,若查实投标人存在挂靠投标、在投标时间截止后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放弃中标、不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招标文件规定情形的,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通报市信用管理部门,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244.1开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2023年 7 月 17 日 10 时 00 分;开标地点:义乌市丹溪北路616号B座三楼(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254.1参加抽签开标会议人员要求1、开标会议,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其授权委托人(凭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到场参加开标会议;否则视为放弃投标。 2、监标人由招标人在现场签到前三名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64.9开标顺序/274.11.1让利基准值的确定由招标人与监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1条规定的范围内各抽取一个让利率,算术平均后作为让利基准值抽取办法:确定40 个球,球号依次为1-40号,球号1对应的让利率为8.1%、球号2对应的让利率为8.2%、球号3对应的让利率为8.3%,依次类推,球号40对应的让利率为12%。284.11.2投标人商务让利得分计算投标人商务报价得分= 100×[1-(|T-D|)×B]上式中:T为投标人商务标让利率;D为让利基准值;B值为:当(T-D)≥0时,B=2;当(T-D)<0时,B=4。以上商务报价评分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294.11.3是否采用诚信评价信誉分不采用304.11.3是否采用企业信用评价分不采用314.11.3投标人总得分计算投标人总得分=投标人商务报价得分;计算投标人总得分时,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324.13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1名334.17.4取消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的情形(1)中标候选人及拟派本工程项目经理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中标资格:①被义乌市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督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处理(或处罚,以下简称处理)而处于暂停投标资格期的,或处于暂停承接业务资格期的,或被清退出义乌市建筑市场期间的。②被浙江省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下文处理而处于暂停投标资格期的、暂停承接业务资格期的或被清退出建筑市场的;或被浙江省建设厅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③被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下文处理而处于暂停投标资格期的、暂停承接业务资格期的;或被建设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2)中标候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拟派项目经理自投标截止日起向前24个月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345.2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额为: 合同价的2% 缴纳方式:可采用无条件限制的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或银行转账(担保时间延续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具体要求详见《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领域工资款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和工程支付担保工作的通知》(义城管委【2017】25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履约保函管理的指导意见》(义建局【2018】62号))。若采用无条件限制的银行保函或银行转账时,其履约保证金须由投标人企业基本账号开具。履约保证金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30天内提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355.3工程款支付担保/365.4合同形式固定单价合同375.5人工、材料价格波动价差是否调整不予调整385.6其他拟派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要求专业、职称为):公路或市政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施工员(要求资格条件为):具有施工员上岗证;安全员(要求资格条件为):具有 “三类人员”C类证书;质量员(要求资格条件为):具有质量员上岗证,人数按有关规定配备注意事项:1、投标人根据评审细则对提供的投标文件及签章应清晰完整可辨,否则在评审时以最不利于投标人原则评审。2、投标人如发现本招标文件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以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请在招标文件发放后2天内书面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反映。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与本招标文件下述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第四章投标人须知1、总则1.1项目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投标条例》和《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本招标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本项目基本情况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招标范围、工期、质量和安全文明工地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且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4联合体投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1.3条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4.1联合体各方应按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1.4.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1.4.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的投标。1.5资格审查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6踏勘现场1.6.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6.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6.3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6.4招标人负责在投标人现场踏勘后的施工场地维护工作,施工场地移交给中标人时与现场踏勘不一致的,责任由招标人承担。1.7投标预备会1.7.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7.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按照规定的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1.7.3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通过邀请人电子邮箱发出答疑文件。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8分包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分包金额要求:专业工程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经招标人及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1.9投标费用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2.1.1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2.1.2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公告二、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四、投标人须知五、合同格式六、工程技术要求及工程规范七、图纸及预算书八、投标文件格式九、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条款的补充/修改2.2招标控制价(预算价)2.2.1招标控制价(预算价)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市财政出资时)的为准;2.2.2招标控制价(预算价)编制定额套用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3人工、材料价格采用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4其余具体内容见预算编制报告。2.3本项目不让利部分: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4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2.4.1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和审阅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疑问,应在领取招标文件后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以不署名形式上传要求澄清的文件,否则责任自负;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2.4.2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补充和修改,招标人都将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发放给所有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2.4.3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后开标日期,具体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注:若本条所述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补充)文件没有向投标人以书面形式发出,而是通过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出的,则以该网发出的为准,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补充)文件一经该网发出,则视为投标人已经收到。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语言、货币和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2投标文件的组成、格式及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3.2.1投标文件由商务标组成,包括下列内容:(1)商务标封面(格式);(2)投标书(格式);(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4)授权委托书(若有时);3.2.2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采用一个包封【内装所有投标文件】且装订成一册,密封后注明下列标识,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①工程名称:②加盖投标人公章:③投标人认为其他需标注的内容。3.3投标报价3.3.1本招标项目报价方式以招标控制价(预算价)为基数(剔除掉不取费、不让利部分)采用让利率方式填报,让利有效范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让利率超过此有效范围或小数点后超过两位数字,其投标将被拒绝。3.3.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将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费用考虑到成本费中。3.4投标有效期3.4.1本工程的投标有效期为60个日历天,从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算。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4.2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3.5投标保证金本项目免投标保证金。根据义行服管〔2019〕10号《关于改革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的通知》及义公管办〔201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规定,若查实投标人存在挂靠投标、在投标时间截止后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放弃中标、不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招标文件规定情形的,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通报市信用管理部门,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3.6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其放弃中标权的情况按照省、市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处理。3.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3.7.1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份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8投标文件要求3.8.1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由其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否则其投标文件无效。开标、评标4.1招标人将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4.2投标人进场后,招标人宣布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情况,并介绍本次招标工程相关情况。4.3投标文件的递交4.3.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3.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3.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3.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开标时凭回执入场。4.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①逾期送达的;②投标文件未密封或无法辨明投标项目或投标人的;4.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4.4.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4.4.2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与撤回其投标文件。4.5唱标前,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若投标文件符合废标情形的,废标处理,并当场宣布。4.6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投标文件做废标处理:(1)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派员参加开标会议的;(2)超时递交投标文件的;(3)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4)投标让利率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范围或小数点后超过两位数字的;(5)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或质量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6)投标书上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和单位印章的,由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而未在投标文件附授权委托书的;(7)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投标报价(或让利率)涂改的;(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9)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10)投标人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11)本工程招标人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它情况。4.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在开标现场认定后,可直接作废标处理,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罚:(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8)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9)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10)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注:若投标人在某一标段存在上述之任一情形的,其他标段也视在存在此情形,均作无效标处理。4.8监标人由招标人在现场签到前三名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对唱标情况进场监督。监标人对唱标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4.9唱标、记录: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宣读。按投标文件递交先到后开的原则,招标人当众宣读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报价、工期、质量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记录人及时记录好唱标内容。4.10若本工程有多个标段时,开标顺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1评标办法:本工程评标办法采用现场评分法4.11.1让利基准值的确定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注:让利基准值一经确定,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让利基准值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一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4.11.2计算商务让利得分(满分100分)投标人商务让利得分计算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1.3投标人总得分投标人总得分计算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投标人排序按投标人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在排序时,若出现投标人总分相同时,以让利率高者先予排列;若让利率亦相同时,则通过随机方式确定。(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若需通过随机方式确定的,则由招标人在现场进行抽签确定)。4.13确定中标候选人依据投标人排序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人数推荐中标候选人。若本工程有多个标段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进行每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推荐,每个投标人只能按开标顺序在一个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任何一个投标人已在某个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则在其它任何标段不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其他中标候选人可以重复推荐。每个投标人只能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中一个标段。4.14注开标结束后,各参加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4.15开标记录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4.16招标代理人员协助做好开标、记录等现场服务工作。4.17定标4.17.1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当所有中标候选人都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4.17.3异议、投诉投标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村级建设项目应向镇、街道招标投标中心提出)提出异议,异议是投诉的前提,未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投诉概不受理,投标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不接受招标人答复的,应当以不接受招标人答复的事项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投诉,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投诉应在规定期限提出,逾期概不受理。监督部门为义乌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1)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若不接受招标人答复的,应当以不接受招标人答复的事项向监督部门提出投诉。(2)开评标结束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开评标结束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及时告知招投标监管部门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3日内难以查实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异议的书面答复,查实后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并及时告知招投标监管部门;未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若不接受招标人答复的,应当自招标人作出答复的次日起10日内以不接受招标人答复的事项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投诉。(3)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和内容。书面异议材料按照投诉书的要求执行。(4)异议人单独或者在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同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异议书的,不得视为已向招标人提出异议。4.17.4经查实,中标候选人有前附表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中标资格。4.17.5除不可抗力外,业主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按省市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处理。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承担。4.17.6决标前,招标人将按《申请核查表》(详见本招标文件相应附件)的要求对中标人进行核查,经核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将重新招标。4.17.7招标人将自开标之日起15日内确定中标人。4.17.8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定标、合同授予5.1合同签订5.1.1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工程书面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5.1.2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1.3招标人如不按招标文件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改正并处以合同价1%的罚款。5.2履约担保5.2.1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额及形式向招标人缴纳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5.2.2履约保证金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30天内提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5.2.3中标人不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5.2.4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把履约担保(履约担保不计息)扣除违约金后退还给承包人。5.3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及形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4合同价格、计量5.4.1合同价格形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5合同主要条款5.5.1人工、材料价格波动价差的调整:是否调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5.2当人工、材料价格波动价差调整时:5.5.2.1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5.2.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停工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停工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5.5.3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5.5.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停工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停工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5.5.5工程款支付:5.5.5.1工程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5.5.2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5.5.5.3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5.5.5.4若本工程为村集体出资项目时,工程款由本村经济合作社支付。5.5.5.5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5.5.6奖励与违约处理:工期、质量、安全、项目部人员到岗方面的奖励与违约处理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索赔时,双方按照规定进行索赔。5.6除项目经理外,其他拟派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要求: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将除项目经理外的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报发包人审核。5.7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的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5.8中标人在进场施工时必须符合安全、文明、创建等方面的规定,同时发承包方双方需签订廉政协议书。6、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标段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截止开标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家的,或本标段递交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或经符合性审查本标段有效标少于3家的,(2)本标段的中标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3)招标文件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6.2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家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7、附则7.1凡本招标文件未明确的地方一律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我市文件执行。7.2本招标文件由招标人负责解释。(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参照示范文本)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义乌市双江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浙大国际医学院及基础配套服务设施工程(一期)交安设施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浙大国际医学院及基础配套服务设施工程(一期)交安设施项目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自筹5.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具体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中标让利率:%。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人民币(大写)元(¥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浙江义乌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承包人提交足额的履约保证金,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本页无正文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略)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包括:指永久占地之外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义乌市文明标化工地管理办法》、《浙江省文明标化工地管理办法》及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2)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3)国家现行的验收规范;(4)国家现行的质量验评标准;(5)国家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6)设计图纸明确的其他标准及规范;(7)国家、浙江省、义乌市颁布的其他标准及文件。在合同签署生效后,如果上述标准规范及文件作了修改或新的规范标准被颁布实施,则承包人应遵守上述修改后或颁布的规范标准。如本合同未列入,但适用于本工程的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同样适用。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承包人自备,发包人不另行提供;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不提供;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提供。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或行业如有新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按发包人要求须执行新标准和规范的,承包人应执行新的标准和规范。1.4.4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功能要求须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以交底形式提供(有最新发布文件,以最新文件为准)。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工程开工日期前不少于七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图纸八套,标准图集由承包人自备。承包人要求增加的,发包人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设计文本(含勘察文件)。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含夜间专项施工方案)、按月提供已完工程量统计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人员到岗、设备配备情况、工程款申报计划及发包人(监理)和政府规定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提交本工程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的时间为开工15天前;已完工程量统计月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每月20日前提供;每月20日前上报下月工程款计划;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实际需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盖有公章的纸质版本和电子版(如需要电子版);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14日历天内审批完成,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上报。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叁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发包人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业主派驻现场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工程施工现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及其指定的授权代表。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负责从发包人指定的场外道路至场内道路及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按义乌市建设局、安监、环保、行政执法、创建办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实施标化施工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给予配合。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用地红线范围内为场内交通,其余为场外交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仅提供通往指定区域的道路,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及出入通道的修建及养护由承包人负责。工程完工前承包人应对因施工造成的原有道路、排水等设施的损坏进行修缮,恢复原有使用功能,并包括到养护、道路部门办理所有相关手续;保证施工现场车辆通行顺畅;该部分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不及时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双方进行修缮,产生的费用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单位必须对本工程相关资料进行保密,如果因承包单位原因导致相关资料对外泄漏,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造成的全部直接、间接损失。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某个清单子目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及以上,或某个清单子目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调整方法同专用条款10.4.1。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做好现场全过程协调、监督、签证等管理工作及技术服务工作,行使工程质量管理、隐蔽工程的验收、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材料价格的签证、工程价款的拨付等工作。(其职权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不提供施工用电及用水,施工用水、电由投标人自行解决,施工用水、电的申请费及其他所需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含水、电表等安装,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施工用电、用水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提供。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不提供。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满足当地相关档案部门所规定提交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满足当地相关档案部门所规定提交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另外再须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五套,光盘二套。送审资料按义建局[2014]166号文件要求还需提供电子版本。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本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初验前向总承包人提供所有验收所需资料,并在28天内提交。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版本及电子光盘。(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抢工需要及临时停电、停水的可能,并做好应急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②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若由承包人原因损坏他人施工成果,必须承担赔偿责任。③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④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发包人不提供项目红线外临时用地,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场地现状要求自行搭建;施工场地围墙,施工场地内道路、排水、排污等临时工程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按照义乌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合格工地要求施工。⑤承包人负责落实整个工地现场的保安、防盗工作。承包人应专人负责妥善处理因施工引起的、对相邻或周边的建筑物或环境的各种影响,并承担相关的索赔费用。⑥承包人应自行处理好与当地各级部门(如公安、林业、城管、市政、环保、排污排水、街道、村委、绿化、卫生等方面)及居民的关系,自行办理好对外的各类报批工作,做好所需资料的整理等各项工作。⑦承包人应承担法律法规以及按规范、标准要求必须进行的各类复试检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有异议,认为需要重新检测时,承包人应无条件重新检测,重新检测的材料费由承包人承担,当检测合格时,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检测不合格时,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无条件更换已进场或已使用的材料同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包括重新检测时发生的材料费、检测费等一切费用,直到检测合格为止)。⑧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图纸审核和深化工作,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图纸中的错、漏、碰、缺和不合理之处以及对建筑、结构、安装等各专业图纸中的互相矛盾,对节点详图与平立面图纸之间的矛盾,应在施工图纸会审时以书面形式提请设计单位解决,最迟应在施工前一周提出,禁止擅自变更或按其中某种做法擅自施工。如因承包人审图不仔细、把关不严格造成工程返工,由此产生的一切返工费用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承担。承包人必须按阶段及时提供退还新型材料、散装水泥等押金的资料并及时提醒发包人退还新型材料、散装水泥等押金,若由于承包人提供资料的问题导致押金未能退回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的档案管理,项目整体竣工资料的检查、汇总、整理和移交。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施工所需各项证件,发包人及时提供办理施工所需各项证件的相关资料,承包人根据实际进度需要按相关程序及时办理。发包人不提供基建变和施工水电接口,由投标人自行解决。电讯接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的水、电费:水、电费装表计量,承包人必须每月依水、电部门的计价标准,按照需缴费金额自行缴交,若承包人不按时支付,则发包人可以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双倍扣除。电讯线路接入和使用费用由承包人自理。承包人因自身需要,应为本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应急备用电源,承包人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遵守地**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取得发包人同意、有关部门批准。按监理单位要求标化管理及环保要求实施施工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给予配合。办理所有手续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予以支付。因承包人对工程噪音、交通、废水、废物、垃圾等的处理不当而带来的第三方对发包人的索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规程和安全生产防护标准规程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有关安全要求。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和不适当地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及其它费用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采用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措施)以保证当地的一切建筑物、构造物、附近人群等的安全及交通道路的通行方便,且应自行负责当地的一切协调工作。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时应保证建设单位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当地道路或其它交通设施所引起的索赔、诉讼费、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提供足够数量和规格的安全帽供工程顾问或获授权进入工地的人士使用。施工期间,承包人须对一切现场作业的稳妥性和安全性及现场人员的安全负全责,保持工地和工程齐整,避免对人员产生危险。承包人须按政府或其它有关当局要求,在昼夜布置灯光、围栏、警告标志、旗号、讯号和线条等,确保飞机或公众的安全。承包人须在建设单位或任何有关的法定机构或当局要求时提供保卫工作,以保护本工程或公众及其它人士的安全。承包人须确保正在施工的场地有足够的灯光,保证工地上或附近的人士的安全。本工程所需的道路开挖、交通改道、交通导改方案须取得有关当局的批准并向工程师提交方案,说明相关的人行走道、照明、标志和围栏的位置布置。此类道路开挖或交通改道如未取得工程师的批准,不能动工。承包人须维修和保护所有公共财产、道路、市政设施,并承担修复因自身的疏忽造成的损坏所需的一切费用。在开工前,承包人须检查和记录邻近建筑物的结构和装饰情况。承包人须采取一切必需的预防措施,保护邻近财产免受损坏,并承担修复因自身疏忽造成的损坏所需的一切费用。承包人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减低尘埃和噪音的干扰以满足当局的现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风动钻机装配消声器,压缩机性能良好和尽可能低音地运转,并安置在尽可能远离邻近房屋的地方。承包人须设法减少尘埃,在有尘埃的地方经常洒水。承包人须为所有机械设备装配消减对广播及电视干扰的设备。承包人须防止火灾的发生,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和提供一切必需的灭火设备和经受训练的员工。承包人必须按照义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冲洗装置,车辆进出场前必须冲洗干净后上路。承包人须按照《义乌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15]36号)和《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义城管委[2016]36号)的文件规定执行。承包人必须设置不少于5人对周边道路和场地内道路进行清扫,保持干净、整洁。承包人应按照义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设置控制扬尘措施。承包人必须合理组织交通,工程车辆不得妨碍附近道路和居民的交通,且保证车辆在场外、场内的交通安全,场内、外任何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履行各项审核、审批手续,深基坑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并严格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方案并落实。承包人使用本工程的大型机械设备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安装检测、备案、定期维保等手续,并建立专门的档案资料。塔吊等设备必须安装控制扬尘等喷水设施。承包人必须按照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实施意见》_义政办发【2014】196号意见进行安全文明管理,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进场后应对现场管线进行彻底调查,并结合发包人提供的已有管线图纸,对现场管线进行保护,并对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提出可行的施工方案,报发包人和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施工,确保其安全正常进行。但因承包人不文明施工引起的保护、抢修费用及造成第三方人员或房屋、设备等财产损失,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每月按期向其全体施工工人发放工资,为其购买国家规定的各种强制性保险。若因承包人未支付工人工资,当地政府或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先予垫付的,视同发包人给承包人的借款,其本息(利息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在下期工程进度款中全额扣回。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所做出的任何承诺、保证、函件、签字、确认等均视为承包人的行为,均由承包人承担。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员到岗率每周不少于5天且每月不少于24天。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每天5000元。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整;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若承包人使用诚信评价信誉分中标的,后经查实承包人骗取中标或项目经理无法到岗履职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5%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不同意该项目评优评杯。3.2.4项目经理无法正常履职的,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整;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其中承包人还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交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施工管理人员)。3.3.3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职的,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处以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到岗率每周不少于5天,否则处以人民币2000元/日历天的违约金。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处以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要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项目管理人员实际到岗履职时间每周不少于5天,若承包人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无故缺岗,项目经理处2000元/天违约金,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处2000元/天违约金,其余项目管理人员处1000元/天违约金,如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不符合要求的,由发包人报送市质安监站。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国家行业相关规定执行。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不允许分包。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若由承包人原因损坏他人施工成果,必须承担赔偿责任。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中标合同价的2%。缴纳方式:可采用无条件限制的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或银行转账(担保时间延续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具体要求详见《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领域工资款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和工程支付担保工作的通知》(义城管委【2017】25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履约保函管理的指导意见》(义建局【2018】62号))。若采用无条件限制的银行保函或银行转账时,其履约保证金须由投标人企业基本账号开具。履约保证金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30天内提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在工程验收合格、资料完整移交、完成发包人报批程序后10天内,如双方不存在争议,在扣除相应违约金后,余额全部无息退还;如双方存在争议,在双方解决争议后,扣除相应违约金,进入奖罚财务结帐后将余款无息退还。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招标合同范围为准。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所授予监理人的权利。凡涉及到增加工程价款或费用、变更工期、暂停或终止施工的工程联系单及大宗设备和材料的进场、验收、计量等,必须事先经过发包人签署认可后方可签字并下达指令;该类工程联系单如签发之前没有经过发包人的书面认可,视为无效,且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有效依据。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2.3质量保证①为保证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对施工现场作业必须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县市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优质工程的,参照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的相应规定及费率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②对现场施工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制,在各施工班组设质检员,并将制度和人员名单报工程师备案。③开工前要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④工程现场要实行挂牌管理,标明作业内容、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认真做好自查、互查和检验。⑤加强质量监控,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弄虚作假,接收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⑥接受发包人定期不定期的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安全等的检查。⑦承包人违反施工技术规程的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经工程师确认,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⑧对由发包人确认的影响工程品质的重要工序和节点,承包人在施工前须按发包人要求编制专项方案,经发包人及监理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因此产生的费用不另行增补。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浙江省建设厅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特别是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如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所有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且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义乌市安全文明标化合格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④承包人责任增加:(1)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工程师和发包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2)承包人承担施工现场安全的管理责任,对专项承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即使承包人不是直接责任人,承包人仍应向发包人及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规程和安全生产防护标准规程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有关安全要求。(4)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和不适当地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及其它费用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5)施工期间,承包人须对一切现场作业的稳妥性和安全性及现场人员的安全负全责,保持工地和工程齐整,避免对人员产生危险。(6)承包人须按政府或其它有关当局要求,在昼夜布置警告标志等,确保公众的安全。(7)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或任何有关的法定机构或当局要求时提供保卫工作,以保护本工程或公众及其它人士的安全。承包人须确保正在施工的场地有足够的灯光,保证工地上或附近的人士的安全。(8)本工程所需的道路开挖、交通改道须取得有关当局的批准并向工程师提交方案,说明相关的人行走道、照明、标志和围栏的位置布置。此类道路开挖或交通改道如未取得工程师的批准,不能动工。(9)承包人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减低尘埃和噪音的干扰以满足当局的现行规定。承包人须设法减少尘埃,在有尘埃的地方经常洒水。承包人须为所有机械设备装配消减对广播及电视干扰的设备。(10)承包人须防止火灾的发生,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和提供一切必需的灭火设备和经受训练的员工。6.1.2文明施工是保护环境的根本性措施,承包人在整个施工期应抓好文明施工作业,尽可能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环境噪音,减少对周边环境和市民的影响。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做到:(1)粉尘污染控制①施工现场施工现场要做到当天施工,当天清场;挖掘土方,做到当天清理,不能及时清理的,及时覆盖;进入工地的砂石料、填土料,必须是当天用多少进多少,当天不能用完的要采取覆盖防尘。②运输车辆采用密闭车型并自带降尘、喷水设施;施工场区出入口设置洗车槽,配备高压水枪等车辆清洗设备,对车身、车轮进行保洁,保证车辆出施工场地时必须经过洗车槽及自动冲洗设施,不将泥尘带入城市道路。承包人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减低尘埃和噪音的干扰以满足当局的现行规定。承包人须设法减少尘埃,在有尘埃的地方经常洒水。③场地清洁:承包人须成立专门的文明施工队伍,按“门前三包”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周边的道路畅通和清洁。每天施工期间及结束后,均应将场地和周围道路进行保洁洒水,防止建筑垃圾和施工中的泥土,影响道路整洁,产生二次扬尘污染。(2)噪声污染控制①对于施工工地边界离居民住宅楼100米以内的重点控制夜间时段施工作业的高噪声作业机具设备,原则上应停止使用,必须使用的应采取临时性隔声措施。②工地边界离居民住宅楼50米以内的,原则上夜间时段停止施工作业。除因特殊工艺需要夜间连续施工的,应向当地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并协调当地街道、里委,共同做好社区居民安抚工作。③建筑垃圾处置:按照《义乌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15]36号)和(义城管委【2016】36号的文件规定执行。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安全保卫工作和提供相应设施,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承包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承包人应教育其职工进行文明施工,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其所辖人员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负责。承包人按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做好现场各项工作,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和消防器材及设备,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中。承包人应自备发电机组,满足工程施工需要,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须加强施工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本工程以外的闲杂人员进入,若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各项安全防范应急预案。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照义乌市文明标化合格工程要求施工。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应按照义建局〔2018〕145号文件执行。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15天前。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包人、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确认是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及费用的确认,也不免除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承担的责任。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15天前。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18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双方确认为: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②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超过2个月而影响施工关键线路进度;③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关键线路进度的;④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需要延长工期的,可按发包人、监理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后的书面签证予以顺延;⑤义乌市季节性雨水、台风、用电高峰期拉闸限电等因素对工期的影响,承包人应考虑在合同工期内,原则上不予顺延,但政府发文要求停工的除外。除以上情况和发包人另行书面同意外,其余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均不得进行工期及费用索赔。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天处以20000元的违约金,尾数不足1天按1天计算。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7.5.3双方约定本工程属于但不限于下列情况者,工期不予顺延:(1)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或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重建、修建的施工工期,不予顺延;(2)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施工,以伪劣材料充抵合同规定的品牌、型号、质量等级,或没有按采购前报送样品进行采购供货,或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人员配置等等,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的停工日期不得顺延;(3)承包人没有组织和协调好各相关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而造成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4)承包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发包人要求返工的工期不得顺延;(5)工程实施期间或完工后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需作整改,其整改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负责经济赔偿,工期不予顺延;(6)因承包人原因的待料工期不予顺延。(7)延期工程项目如果不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即使是重要工序,工程师也不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7.5.4关于工期延误的责任担当7.5.4.1工期延误:工程施工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延长。工期延误应根据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来分析各方当事人相应的责任。(1)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超过合同工期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超过合同工期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7.5.4.2、工期延长:双方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对“工期延误”这一事实状态所做的变更,即工期延误是事实,但因满足了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某些条件,进而双方就该事件引起的延误天数予以延长工期达成一致,并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工期延长期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调整应根据合同约定计算。7.5.4.3、工期延误开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发包人由于征地拆迁、设计调整等原因导致延期开工的,遇到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大幅度上涨或下跌,双方在复工前可按以下办法调整合同价格,并签订补充协议:按照实际开工月份对应的信息价与基准价格计算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的价差,在投标报价基础上调整相应的合同(含税金),调整的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结算时以开工前28天对应月份的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格,根据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计算价差。7.5.4.4、工程中途停工:工程项目开工后,由于中途暂停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合同工期,双方在复工前可按以下原则调整人工、材料、机械价差,并签订补充协议:如一方责任导致工期延误的,按工期延误条款办理,暂停施工期间月份的信息价不计入补差范围;如双方均有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可按工期延误责任大小,由双方共同按一定比例承担或收益,或者按照工期延长条款办理。暂停施工期间月份的信息价不计入补差范围。7.5.4.5、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变化导致工期延误按相关文件执行。7.5.5本工程节点工期约定:/。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24小时内降水量达50MM及以上的暴雨;(2)风速达到8级及以上的台风;(3)日气温超过38度或低于零下10度。注:以义乌市气象台发布的气象信息为准。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甲供材料、设备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浪费或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格及保管费均不计入合同价款,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由发包人支付,保管费按采购合同价的1%计[不含税金],超过定额损耗的保管费不计;对损耗超过定额损耗量的,结算时对超过定额损耗部分按相应供应价在结算款中予以扣回。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不计总承包服务费。8.4.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与工程设备补充约定:(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其价格不计入合同价款内,承包人承担清单中材料设备的施工或安装,合同单价结算时不予调整(合同约定可调整范围除外);(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要求时,承包人应先行接收、保管,同时提出书面通知,当工程师确认该材料设备不能用于工程时,由发包人负责退还并重新采购;(3)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无权代换;(4)材料设备运入施工现场内,承包人负责看管和短驳,发生的二次短驳等所有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5)材料设备供货数量按以下方式确定: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材料设备总数量(含损耗,如有)并提供给发包人和工程师审核。发包人、工程师审核确认后,按此数量要求供货。(6)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承包人应在需要该材料设备的项目施工前100天向发包人书面提出需用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包括材料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到货时间,并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如因承包人提出的材料设备型号、规格、数量有误造成供货数量与施工或安装实际用量不符,多出或缺少部分由承包人运出或补齐,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实际到货时间比约定时间提前,承包人应当无条件在货物到场时接收、保管,不增加任何费用;因发包人原因实际到货时间比约定时间延迟,经工程师、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进度的关键线路实际受此影响,可顺延延误的工期,不增加任何费用。如因承包人没有及时提出或提出的计划到货时间有误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因提前到货,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8.4.4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补充约定:(1)除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表以外的本工程所用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组织采购。(2)对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约定了参考厂家、品牌、规格并由承包人组织采购的材料设备(即甲控乙供材料设备一览表):a.承包人在采购时必须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约定的厂家、品牌、规格供货。承包人拒绝执行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约定的,则发包人有权选择自行供应此部分材料或设备,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另外向发包人支付该部分实际采购价格等额的违约金,以上款项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b.发包人约定由承包人采购并在投标时自行报价的材料设备参考品牌详见招标文件中的“甲控乙供材料设备一览表”,承包人采购发包人提供的厂家、品牌范围内的任何厂家、品牌的材料设备,合同价款均不做调整。发包人若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注明材料的或提供的材料设备档次在招标文件要求以下的,则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中选定,价格仍按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执行。c.推荐品牌或制造商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在选定品牌或制造商时应充分综合考虑供货等风险,若承包人选定品牌或制造商在实施时无法供货或无法正常供货,将由发包人在推荐品牌或制造商中另行指定,材料(设备)价格不予调整。工期也不予调整。d.所有材料在供货之前承包人均需提供样品、品牌厂家及规格、型号、技术说明、质量保证等资料,供发包人批准。(3)对于发包人没有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参考厂家、品牌和规格的材料设备:a.除甲控乙供材料设备一览表外其他材料设备品牌在中档次及以上。承包人在订货前须将三家以上的材料设备样品和有关生产厂家及技术资料交发包人、工程师进行选择。b.未经发包人、工程师书面同意的材料和设备不得用于本工程。发包人、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未经书面同意的材料设备,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全部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其材料设备品质标准必须等同或高于招标文件约定或发包人提供样板的标准,承包人可提交替代材料的建议供发包人及工程师考虑,发包人及工程师有绝对权力批准或不批准。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发包人及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或不批准不会减轻承包人按合同文件要求所承担的责任。在获得批准之前,替代的建议不能实施。如获批准,其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减少的费用全部扣除。(5)承包人在订购工程使用材料设备前,必须获得发包人、工程师及设计人的书面批准文件,否则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工程师及收件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批准、许可使用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质量条款、设计要求、相关法律法规、验收规范等所应承担的责任。(6)所有工程用材料设备等到货时,应由承包人提出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承包人报审资料、发包人审批意见、进场材料设备的种类、产地、品牌、数量、规格、检测报告、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原产地证明、许可证、准用证等证明和出厂日期等),收到资料后工程师组织发包人、设计单位及承包人就进场的材料设备的包装、外观和有关资料等按发包人审批的要求及设计规范等要求进行验收(必要时去工厂验收,所有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或抽查试验。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验收时间(收到申请资料后3天内),所有因承包人提交的验收资料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要求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造成的时间的延误,承包人均不能作为工期延误的理据。(7)承包人应于每月20日向发包人提交下月《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详细填报如下数据: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8)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须向发包人提供正式发票复印件备案。(9)承包人应负责材料的保管及成品、半成品的保管工作。(10)由于签证价无法达成一致,或调整个别供应方式对工程整体进度、质量更有利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材料供应方式进行调整,由此调整对承包人合同价款的增加和减少按合同执行,均不给予其他任何补偿。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甲控乙供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所规定的材料均需提供一个计量单位的样品。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材料设备的检验9.1.1本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①、检验机构由承包人推荐,但必须要经发包人和工程师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拒绝工程师、发包人要求的规范以外的材料送检,检验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检验不合格,则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②、承包人应按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工程使用材料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并将材料试验报告报送工程师、发包人审查。③承包人应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在每项现场工艺试验开始前,将现场工艺试验的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报送发包人和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在收到该项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后3天内批复承包人。现场工艺试验应在该项工程正式施工前进行,且不得影响工程进度。④、通过现场工艺试验选定的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参数和质量控制标准等,均应编制现场工艺试验报告,报送工程师审批,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用于施工。⑤、承包人进行的工程材料取样试验和现场工艺试验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某些材料取样试验和现场工艺试验必须到外地进行,发包人和承包人人员的差旅费各自承担。⑥、如发包人、监理人对检测结果有疑义,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独立的检测机构另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发包人承担检测费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相应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从合同价款中扣除。9.1.2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变更变更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10.4变更估价变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义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义政发〔2012〕53号)。2、《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义乌市财金集体会审制度的通知》(义政发〔2014〕118号)。3、《关于印发《义乌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义委〔2014〕27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招标控制价(预算价)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招标控制价(预算价)中该项目综合单价,并结合中标让利率执行;某个清单子目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及以上,或某个清单子目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增减超过幅度(15%或25%)以外部分的工程量单价按照第(3)、(4)重新计算综合单价。(2)招标控制价(预算价)中无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但有类似工程项目的,可参照预算书中该项目综合单价,并结合中标让利率执行:A、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市场价格之差;B、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C、如该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异常,则不宜参照,按第(3)、(4)条重新计算综合单价。(3)招标控制价(预算价)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价规范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基准价格)和义行服{2019}17号关于发布义乌市现场评分法招标项目参考让利区间的通知规定的让利幅度区间项目的高值让利后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招标控制价(预算价)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价规范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5)有信息价的材料设备套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首先套用2023年6月《义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除税信息价(不包括供应商报价);如在《义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信息价的,则按2023年6月《浙江造价信息》的正刊除税信息价(不包括副刊厂商报价)。没有信息价的材料设备由监理人、承包人、发包人、审计单位四方询价确定。(6)招标控制价(预算价)中的综合单价遇下列情况,应对其异常性进行判定:A、招标控制价(预算价)中的综合单价与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差±30%以上;B、虽然综合单价正常,但组成综合单价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与按合同约定计价依据计算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相比偏差±30%以上;C、其他异常情况。(7)综合单价异常且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上的,按以下原则处理:A、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计算;增加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第(3)、(4)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B、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减少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第(3)、(4)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8)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合同中部分项目取消,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认定取消内容;对工程量减少15%以内部分,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减少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根据取消工程资料、计价规范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基期价格)和本项目的中标让利率【中标让利率=[1-(中标价—暂估价、暂列金额及非竞争性费用)/(招标控制价-暂估价、暂列金额及非竞争性费用)]*100%】后确定取消工程项目的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工程变更费用的支付按义财建【2018】6号文件《关于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材料上涨风险资金申拨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部分内容摘要如下:单项变更在100万元及以上并已实施的,或累计变更(不含100万元及以上单项变更)每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占合同价款5%及以上并已实施的,可以预拨资金;工程变更增加费用拨付比例为审核批准增加金额扣除甩项和变更减少后净额的60%,其余在工程结算审核后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根据实际情况发包人进行酌情奖励。10.7暂估价本工程不设暂估价。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11.2涉及增值税政策变化、税率调整,所引起的价格变动按实结算。除涉及规费政策变化的,另行按发文规定执行外,规费一律不调整。1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或工期延误的,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或工期延误的,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11.4工期延误开工: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发包人由于征地拆迁、设计调整等原因导致延期开工的,遇到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大幅度上涨或下跌,发承包双方在复工前可按以下办法调整合同价格,并签订补充协议:按照实际开工月份对应的信息价与基准价格计算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的价差,在投标报价基础上调整相应的合同(含税金),调整的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结算时以开工前28天对应月份的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格,根据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计算价差。11.5工程中途停工:工程项目开工后,由于中途暂停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合同工期,发承包双方在复工前可按以下原则调整人工、材料、机械价差,并签订补充协议:如一方责任导致工期延误的,按工期延误条款办理,暂停施工期间月份的信息价不计入补差范围;如双方均有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可按工期延误责任大小,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按一定比例承担或收益,或者按照工期延长条款办理。暂停施工期间月份的信息价不计入补差范围。11.6本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造价编制采用的信息价基期为2023年6月份。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①综合单价不得调整(合同约定可调整范围除外);②除涉及增值税税率调整,所引起的价格变动按实结算外,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费用不在合同价外另行计列及调整;③造价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④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全部承担相关费用;⑤施工期间停水、停电引起的费用增加;⑥专用条款中约定不予调整的条款和承包人承担的费用;⑦除以下明确风险范围以外的影响因素外,其他因素均在风险因素之内。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因素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在投标报价时考虑,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在合同价外另行计列及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设计变更;2、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和文件;3、清单工程量调整;4、涉及增值税政策变化、税率调整,所引起的价格变动按实结算。具体调整方法如下:(一)工程量的调整:1、项目的工程量依据约定的计价规则按实调整;(二)单价的确定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条执行。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工程开工前支付合同价(签约合同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的10%,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义建局[2018]145号文件执行;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预付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应予计量的合格合同工程量价款的85%时一次性扣回。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本工程不提供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及省、市有关文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等浙江省2018版计价依据、《关于转发《金华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义建局〔2018〕145号)、《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浙建建发[2019]92号)、《关于发布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义公管办〔2019〕4号)、《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浙建建发〔2022〕37号)等省、市有关文件。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确认的工程量作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工程量按月计量,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签证确认后,支付至当月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75%(不含预付款,不含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备案完毕后,支付至完成应予计量的合格合同工程量价款的85%(含预付款和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若本工程累计支付的进度款(含预付款)已超过本节点应支付的进度款金额,则本节点不予支付;(3)工程结算审计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8.5%,剩余1.5%留作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退还:质保金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年后28天内扣除违约金后无息退还。保修金的退还:按通用条款执行。(3)以上价款的支付按照义乌市、发包人有关规定,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建设单位)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核后支付。(4)本项目工程资金拨付程序参照发包人资金监管办法执行。工程款支付的其他条件:①以上价款的支付按照义乌市有关规定,由承包人于每月20日前上报工程付款月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核后支付。发包人每次支付合同价款(包括预付款)前,承包人均需提交付款申请及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在支付至结算价90%时承包人应提供全额结算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且无须承担逾期支付责任。②承包人必须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如实际承包人未按规定兑现,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该费用,用于直接支付民工工资。③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工程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月20日提供(遇双休日为20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根据通用条款协商解决。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1)施工中无设计变更,由承包人在发包的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2)施工中有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联系单,在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3)施工中对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不能作为竣工图的,由承包人重新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应费用。(4)通过弱电的检测,并根据检测意见完成整改内容;(5)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图5套、光盘5套。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专用条款7.5.2款执行。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本工程不适用。设备安装系统调试(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系统调试条件时,由承包人提前15天提交调试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由承包人在调试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告知调试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调试合格,双方在调试记录上签字。(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系统联动调试条件时,由承包人组织调试,并在调试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告知调试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提交调试大纲,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调试合格,双方在调试记录上签字。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竣工退场,每延期一日,承包人应当向发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施工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无故逾期的,建设单位将该行为报送城管委,停止该企业参加政府性投资项目投标直至结算送审完成。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工程建设项目被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列入抽查复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抽查复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最终结果和支付工程款的最终依据。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三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结算价×1.5%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承包人应按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2)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如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同一问题两次修理不好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双倍扣除。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事故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抢修,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双倍扣除。(3)保证金的退还:按通用条款执行。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具体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不作为发包人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12.4.4执行。(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根据项目价值双方另行协商。(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以承包人的合同工期为考核标准,按期或提前不奖不罚。按自报工期,每延迟一天罚20000元人民币;(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除外),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造成质量不合格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除承担返修费用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外,还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计算赔偿损失。由于整改引起的工期延误列入工期考核。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违约金在工程款中扣除:(1)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并遵守《廉政协议书》中规定的内容。(2)因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问题被有关媒体部门曝光,或者被相关部门处以书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罚的,每次处违约金5万元。(3)安全、文明施工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建设、文明施工内容标准为准,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在义乌市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后未按期限整改(到位)的,每次处违约金2万元;被发包人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要求整改后,未按期限整改的,每次处违约金1万元;被监理人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要求整改后,未按期限整改的,每次处违约金0.5万元;如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被安监部门查处的,处违约金10万元。(4)质量验收按质量监督部门验收结果为准,因承包人原因由政府质监部门查出的质量缺陷,承包人未按期限整改的,每次处违约金2万元;被发包人在检查中要求整改后,未按期限整改的,每次处违约金1万元;被监理人在检查中要求整改后,未按期限整改的,每次处违约金0.5万元;因承包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由承包人无条件负责返工补修合格,并承担返工费用和延误所造成的工期损失外(返工引起的工期延误列入工期考核),被质量监督部门查处的,处违约金10万元。(5)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到岗率以现场书面签到或指纹录入为准,违约条款以合同专用条款3.2和3.3为准。(6)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保障民工工资的支付。如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造成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或新闻媒介报道,建设单位将该行为报送城管委。(7)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五水共治”相关制度要求,做好五水共治工作,凡发现有违反“五水共治”相关要求的,每发现一次处违约金5万元整。(8)严格控制场地内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如造成环境不良影响及损害甲方利益等情况,每次予以1万元处罚。(9)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撤离工地,违约金为每台次5万元。(10)承包人违反合同有关水保环保的规定弃渣或排放施工废水废浆等。违约金:弃渣5万元/车次;排放施工废水废浆:5万元/次。承包人发生本项规定的违约行为后,应按监理人的指令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弃渣和排放施工废水废浆进行清除,否则,业主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实施清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除应承担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外,还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的因承包人原因引起质量问题和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在书面整改通知的时间内未整改,每延迟整改一天处违约金【1000】元/项;未执行监理报验程序而进行下道工序的处违约金【10000-100000】元/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偷工减料现象、使用不合格或以次充好的材料处违约金【10000-100000】元/次;经主管部门检查(包括发包人组织的检查)发现的明显质量问题,处违约金【5000】元/项;在竣工验收时因施工质量原因未一次性通过质监、发包人和监理验收,则按处违约金签约合同价的【2%】,在工程结算时扣除;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1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设备、工期、现场文明施工投入和管理不符合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每发生一次处违约金1000元,若承包人原因修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每调整一次扣10万元。(13)项目管理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每次扣以10000元的违约金,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步按照上述3.2和3.3条约定的条款执行。(14)施工组织设计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处2万元违约金。(15)承包人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配备满足施工服务需求的人员或委托人认为配备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每人每天扣以2000元的违约金。(16)承包人若外聘技术负责人或施工员或安全员或质量员的,中标后承包人应于外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绩效考核体系),并将劳动合同原件报委托人处备案,若日后经发包人查实承包人与外聘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弄虚作假的,每人每次处违约金20万元。(17)承包人因管理不善造成民工欠薪投诉上访事件的,处以10万元/次的违约金,并处以“书面严重警告”的不良行为记录。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承包人有以下情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收承包人全部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对由其完成的工程,仍应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1、实际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承包人未能按开工前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或未能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计划节点工期及时完成,相应滞后工期超过30天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发包人、监理人或主管部门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质量不合格的,经监理人通知整改一次后,相关单位或主管部门再次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按浙江省和义乌市的有关保险规定,办理相关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支付)民工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所有与现场工程有关的人员的人身保险及设备险、工程险、意外伤害险、本方人员的生命财产险以及施工机械设备的财产险、民工工伤保险,另外,发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和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保险,其保险费用承包人已经列入投标报价中,实际发生时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承担与现场工程有关的一切安全责任及承担相应赔偿、损失等。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为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包括发包人、监理人等)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承包人应在开工后7天内提交甲控乙供材料设备使用计划,且按此计划在材料设备使用前1个月内将材料的品牌、产地、厂家、规格等必需资料报招标人备案(必要时提供样品)。如未报招标人备案或所报的品牌、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的,则由招标人在推荐品牌中选择市场价高质优的材料品牌,且价格不作调整。21.2根据浙建站定[2016]23号《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建发[2019]92号《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规定,本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法进行纳税,合同中的税金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21.3本工程技术措施项目费和组织措施费,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均按投标价包干,费用不做调整。(除设计变更部分引起的技术措施费可作调整外)。21.4工程造价审计或审核: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指定的具有合格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或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并认可其审计结论,并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09)8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承担核减、核增追加审核费用[核减核增追加审核费=(核减、核增额-送审造价*5%)*5%],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款中代扣支付给审计单位的核减、核增追加审核费用。21.5投标人在报价中应充分考虑国家政策调整(比如2016年5月1日后已实施的“营改增”等)造成税金(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增加,并保证所开工程款发票满足工程建设所在地的税务主管部门要求,中标后费用不作调整。21.6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了由于政府下文要求停工,停工天数累计在15日历天内工期不予顺延的赶工费用(即承包人不因此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由于上述原因累计停工天数超过15日历天的部分,发包人仅批准工期的顺延,但不赔偿工期顺延的费用。21.7承包人应做好工程成品保护及交付前的保洁工作,场地清洁、道路保洁需达到义乌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要求,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投标人应在报价中综合考虑。21.8污水排放要达到义乌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要求,五水共治要达到义乌市相关规定要求。21.9承包人必须认真落实用地红线范围内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在工程办理移交手续之前,由于承包人安全不到位所造成(如游泳事故)的安全责任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21.10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围护、防护及警示禁止标志牌设置等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在施工期间发生人身安全和交通安全等大小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补偿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21.11建筑垃圾处置按照《义乌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15]36号)和《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义城管委[2016]36号)文件规定执行。21.12本项目工程资金拨付程序参照发包人资金监管办法执行。21.13涉及增值税政策变化、税率调整,所引起的价格变动按实结算。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附件协议书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廉政责任协议书附件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义乌市双江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浙大国际医学院及基础配套服务设施工程(一期)交安设施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3.装修工程为/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的约定:保修期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外,如承包人承建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系承包人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包括甲供材料)引起的,发包人有权无限期追溯,承包人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附件2:廉政责任协议书甲方:义乌市双江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乙方:项目名称:浙大国际医学院及基础配套服务设施工程(一期)交安设施项目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政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订立本协议如下:一、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取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有个人支付的费用。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高档娱乐性场所。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政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每次追究乙方工程履约保证金l%-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十三、严格执行***下发的中纪发【2007】7号《******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十四、本廉政协议作为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十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编入正本存档)。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附件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甲方:义乌市双江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乙方:项目名称:浙大国际医学院及基础配套服务设施工程(一期)交安设施项目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按《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建建[2005141号)规定,甲方、乙方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如下:一、甲方在施工开始前向乙方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乙方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其相关文件报甲方备案。二、甲方应积极组织和督促乙方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乙方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三、甲方负责组织对乙方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甲方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甲方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甲方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的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约定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五、乙方要求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市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024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公告”(编号JGJ59一2011)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六、乙方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七、乙方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2000年10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50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2-3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甲方备案。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八、乙方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九、乙方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十、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甲方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甲方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甲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十一、乙方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甲方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十三、本协议作为双方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在工程承包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承包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第六章工程技术要求及工程规范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第七章图纸及预算书(另册提供)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详见附件)1、附件一:商务标封面;2、附件二:投标书;3、附件三:授权委托书;4、附件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附件一正本正本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商务标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二:投标书致(招标人名称):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确定投标让利率为%,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如我方中标:(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单位的___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码)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招标人名称)的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开标、定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投标人名称:(签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注:1、本授权委托书由投标人根据需要使用;2、若投标人在开标进场时已将该授权委托书递交给招标人的,视为其已经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无需再次递交该授权委托书。附件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单位名称:地址: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身份证号码:系的法定代表人。为施工、竣工和保修的工程,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特此承诺投标单位:(盖章)日期:年月日申请核查表致:义乌市双江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我公司为浙大国际医学院及基础配套服务设施工程(一期)交安设施项目(工程名称)的中标候选人。根据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下表中我公司的证书、证件等有关材料报贵单位核查:序号证书、证件和材料名称序号证书、证件和材料名称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交安设施 道路交安设施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