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压器 供水制水站改扩建工程 支Dca柜招标公告(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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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72307XJ0083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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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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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3T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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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商名称: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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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压器

变压器*参见技术规格书*无*

1.0



2023-08-10

到货地点:合肥供水制水站改扩建工程项目 项目部;联系人信息:方经理 18995611355

0004509580772306280023000001

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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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条款

一、交货地址:
二、保证金额度:0.0元
三、商务条款:
四、技术条款:
五、注册资本必须大于等于0万元
六、报名要求:
七、资质要求: 报名要求: 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及失信记录的独 立 法 人 ( 非 分 公 司 、 分 支 结 构 ) , 以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报 告 ( 网 址 :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以 及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信 息 截 图 ( 网 址 : http://zxgk.court.gov.cn/)为准,请在报名时上传两个网站查询结果文件(pdf 和截屏)。 b)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报名上传营业执照及本项目相关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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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供水制水站改扩建工程干式变压器技术协议需方: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供方:江苏瑞恩电气有限公司2023年7月目录附件1技术规范1总则2运行条件3技术要求4技术条件5质量保证、实验、监造及验收6包装、运输、装卸7技术数据表附件2供货范围1一般要求2供货范围附件3设备、技术资料交付进度1一般要求2资料提交的基本要求3设备交货进度附件4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1概述2工厂检验3设备监造4现场开箱检验5性能验收试验附件5技术服务和联络1供方现场技术服务2设计联络会3培训4售后服务附件1技术规范1总则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合肥供水制水站改扩建工程低压动力干式变压器,规范书中提出了对设备本体及附属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技术规范所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供方保证提供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和现行中国或国际通用标准的优质产品。供方提出的产品应完全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未对本技术规范提出偏差,将认为供方提供的设备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偏差(无论多少)都必须清楚地书面表示。供方提供的设备应是全新的和先进的,并经过运行实践已证明是完全成熟可靠的产品。在签订合同之后,到供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间内,需方有权提出由于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修改要求,供方接受这个要求,具体款项内容由供需双方共同商定。本技术规范所使用的标准,如遇到与供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但不应低于最新中国国家标准。如果本技术规范与现行使用的有关中国标准以及中国部颁标准有明显抵触的条文,供方及时书面通知需方进行解决。采用国际单位制。2运行条件2.1厂址概述位于安徽省省会合肥市东部,南邻巢湖,合宁,和巢芜、合徐高速插肩交汇。2.2气象条件肥东县属于北亚热带季风气候,总的特点是“气候温和,四季分明,雨量适中,光照充足”。年平均日照2081.2小时,年平均气温15.5℃,极端最高温度39.5℃,极端最低温度-16.5℃,平均降雨量2050毫米,有80%的年份雨量879.9mm。2.3运行条件布置在室内,应能满足在室温40℃,无空调的环境中长期安全可靠运行,且运行参数保持额定值。3技术要求3.1合同设备包括供方向其他厂商购买的所有附件和设备,这些附件和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范或法规的最新版本或其修正本的要求。3.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均须遵守最新的国家标准(GB)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以及国际单位制(SI)标准。如采用合资或合作产品,还应遵守合作方国家标准,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按高标准执行。所有螺栓、双头螺栓、螺纹、管螺纹、螺栓夹及螺母均应遵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单位制(SI)的标准。3.3应遵循的主要现行标准GB/T321-2005《优先数和优先数系》GB1094.1-2013《电力变压器第一部分总则》GB1094.2-2013《电力变压器第2部分温升》GB1094.3-2003《电力变压器第3部分绝缘水平、绝缘试验和外绝缘空气间隙》GB1094.5-2008《电力变压器第5部分承受短路的能力》GB/T2900.15-1997《电工术语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和电抗器》GB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1094.11-2007《电力变压器第11部分干式变压器》GB/T10228-2015《干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IEC726《干式电力变压器》GB/T1094.10-2003《电力变压器第10部分声级测定》GB311.1-2012《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DL/T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JB/T10088-2016《6kV~1000kV级电力变压器声级》GB/T11022-1999《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标准的共用技术要求》GB/T311.2-2002《绝缘配合第2部分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使用导则》GB/T311.6-2005《高电压测量标准空气间隙》GB/T16927.2-1997《高电压试验技术第2部分测量系统》GB/T13499-2002《电力变压器应用导则》GB/T19001-2008《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GB20052-2020《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以上标准均执行最新版本。这些法则和标准提出了最基本要求,如果根据供方的意见并经用户接受,使用优于或更为经济的设计或材料,并能使供方设备良好地、连续地在本规范所规定的条件下运行时,则这些标准也可以由供方超越。3.4当标准、规范之间出现矛盾时,供方应将矛盾情况提交用户,以便在开始生产前制定解决方案。4技术条件4.1设备主要参数:变压器型式:环氧树脂真空浇注干式变压器SCB14型;额定容量:1600kVA;空载额定电压变比:10.5±2×2.5%/0.4kV;冷却方式:AN/AF;绝缘等级:F;额定频率:50Hz;外壳防护等级:IP23;短路阻抗:6%;接线组别:D,yn11;低压侧中性点固定接地;0.3m处最大噪音等级:优于国标;外壳:铝合金材质,厚度不小于2mm,带不锈钢底板;能耗等级:GB20052-2020二级;轨距:820×1200mm;空载损耗:≤2075W;负载损耗:≤14005W;绕组绝缘水平:(见表4-1)。表4-1变压器额定绝缘水平(kV)名称1分钟工频耐受电压(有效值)kV雷电冲击耐受电压(峰值)kV高压绕组3575低压绕组3--高压侧连接方式:Δ,低压侧连接方式:Y变压器含外壳和底座总尺寸不大于:(宽2200×深1700×高2200单位:mm)。变压器应带≥10#槽钢底座,底座平面尺寸与外壳一致,高度尺寸包含在上述总尺寸内,能与需方预留的预埋件焊接。变压器需预留中性点接地端子,能连接1*240mm²电缆。变压器需预留零序互感器安装位置。高压侧中性点经电阻接地,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4.2技术性能要求变压器必须符合GB20052-2020《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二级能效等级要求,并符合最新DL标准中针对干式变压器对噪声测试的要求。允许偏差:变压器参数误差不超过GB1094规定。变压器阻抗的误差为±10%。变压器使用寿命30年。干式变压器为真空浇注环氧树脂浇注F级。变压器安装在配电室内,不设单独的变压器小间。变压器工作环境的最高温度40℃。变压器采用低损耗铜芯变压器,高压绕组采用铜线绕制,低压绕组采用铜箔绕制,其在使用环境条件下能满负荷长期运行,并有一定的过负荷能力。干式变压器正常运行的冷却方式为自然风冷(配风扇,风扇运行时满足150%过负荷)。变压器外壳内高压侧应考虑设置固定电缆用的支架;低压侧将设置固定母线用的支柱绝缘子,并将满足短路时的动热稳定的要求。树脂采用国产优质材料,薄绝缘,硅钢片采用宝武冷轧高导磁晶粒取向硅钢片,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涡流损失。铁芯由绝缘子支撑,并能通过可拆卸的接地连接片接地。变压器采用侧出线与380V配电柜连接,相母线:3组TMY-2(100x10)、N母线:1组TMY-1(100x10)。变压器外壳预留孔洞,变压器厂负责与低压配电柜厂家密切配合,铜母线接口在变压器外壳内约300mm处,变压器低压侧接线端子至低压柜母线连接点之间的铜母线、螺栓、冷缩管等由变压器厂家提供并安装,母线必须经过搪锡和绝缘处理,需方提供变压器和低压进线柜的平面布置图。图纸仅供参考,由于施工误差,要求变压器厂必须到现场测量后制作铜排。图4-1电气室布置图干式变压器具有就地三相线圈温度指示,温度表为微处理式数字表(该表由制造厂装设在变压器外壳上)。干式变压器上安装一套温控装置,温控器除显示三相绕组温度变化外,还应具有故障报警、超温声光报警、超温跳闸报警等控制功能及自动启、停风机功能和风机过载保护功能。故障信号至PLC系统,高温报警、超高温跳闸接点至变压器综合保护测控装置(常开无源接点)。温控装置还将能输出4~20mA温度信号,每相线圈输出一个4~20mA温度信号,供PLC使用。信号接点耐压不低于AC220V,接点容量不小于AC220V、5A。图4-2变压器输入输出信号示意图DG2-DC2-D支Dca柜3XT?2\0M2K-XJOIAXT?SBC-KAAb-O°42\O’15KAXJ03.-XJOS0-31-XJOI-9-0XJ03.-XJOIXJ03.H0JDUJSDCXJ03.XJOJEJeJeJeJeJeJeJeJeJeJeJeJeHEHE9员品+DC2-A支Dca柜3XSXT022\0’KA0-51YCss0ToY38982+B8于82一MK·将尽量避免干式变压器在运行中出现的发热问题。干式变压器在运行中不可以打开柜门,有闭锁功能。产品散热性能好,机械强度高,不会因温度骤变,而在变压器运行寿命期限内导致线圈表面龟裂。变压器带外壳后,不影响变压器自冷时的额定输出容量。变压器应能承受低压侧出口三相短路,高压侧母线为无穷大电源供的短路电流时,绕组不应有变形,部件不应发生损坏。控制回路中采用空气断路器(直流回路用专用直流空气开关,交流回路用专用交流空气开关),而不能用熔断器来进行隔离和保护。干式变压器上的所有二次引入/引出线均通过制造厂的端子接线箱(接线排),与需方的接口位置为端子接线的端子排。变压器铭牌:铭牌采用不锈钢制作,中文书写,铭牌内容:额定值、绕组接线图、分接位置表(包括电压和相应电流)、阻抗电压、重要说明等。端子箱:端子箱应采用不锈钢材质,防护等级IP54以上。干式变压器的外壳设计将为今后的检修维护提供方便。4.3设备的标志,包装运输变压器标志除应符合GB/T10228-2015规定外,尚应在本体的带电部位以及本体操作元件上有明显的标记,以防误接触。包装应符合GB/T10228-2008规定。变压器运输时,要有可靠的支撑,零散部件应装箱运输,并随包装箱装有箱内设备清单。有符合国标的铭牌,铭牌用耐腐蚀材料制成,字样和符号应清晰耐久,铭牌在设备正常运行时其安装位置应明显可见。5质量保证、实验、监造及验收5.1概述本条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供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供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第一章规定的要求。供方应保证制造过程中的所有工艺、材料等(包括供方的外购件在内)均应符合本规范书的规定。若需方根据运行经验指定供方提供某种外购零部件,供方应积极配合。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向需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有关标准应符合第一章的规定。供方应有遵守本规范书中各条款和工作项目的ISO-9001,GB/T19001质量保证体系,该质量保证体系已经过国家认证和正常运转。5.2工厂的检验和监造需方有权派遣其检验人员到供方及其分包商的车间场所,对合同设备的加工制造进行检验和监造。需方将为此目的而派遣的代表的身份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如有合同设备经检验和试验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需方可以拒收,供方应更换被拒收的货物,或进行必要的改造使之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需方不承担上述的费用。需方对货物运到需方所在地以后进行检验、试验和拒收(如果必要时)的权利,不得因该货物在原产地发运以前已经由需方或其代表进行过监造和检验并已通过作为理由而受到限制。需方人员参加工厂试验,包括会签任何试验结果,既不免除供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到达现场后需方对其进行的检验。供方应在开始进行工厂试验前15天,通知需方其日程安排。根据这个日程安排,需方将确定对合同设备的那些试验项目和阶段要进行现场验证,并将在接到供方关于安装、试验和检验的日程安排通知后10天内通知供方。然后需方将派出技术人员前往供方和(或)其分包商生产现场,以观察和了解该合同设备工厂试验的情况及其运输包装的情况。若发现任一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不满足要求,需方代表有权发表意见,供方应认真考虑其意见,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待运合同设备的质量,现场验证检验程序由双方代表共同协商决定。若需方不派代表参加上述试验,供方应在接到需方关于不派员到供方和(或)其分包商工厂的通知后,或需方未按时派遣人员参加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检验。监造者有权到生产合同设备的车间和部门了解生产信息,并提出监造中发现的问题(如有)。5.3试验内容根据GB/T10228-2015中所列的项目和方法进行型式试验和出厂试验,并应通过部级鉴定试验。现场试验的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试验过程中变压器出现的问题应由供方负责处理。6包装、运输、装卸变压器制造完成并通过试验后应及时包装,否则应得到切实的保护。其包装应符合铁路、公路部门的有关规定。包装箱上应有明显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并应标明需方的订货号和发货号。变压器在运输过程中,内部结构相互位置不变,紧固件不松动,在运输中应装冲撞记录仪,并要求能承受3g的运输水平加速度。运输时变压器的所有组件、部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不丢失、不损坏、不受潮和不腐蚀。随产品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完整无缺。采用陆运,运输至指定地点。7技术数据表表7-1变压器技术数据规范表(如有偏离则供方应在备注栏写明)名称要求值备注规格型号SCB14-1600/10.5连续输出额定容量(kVA)1600额定电压(kV)10.5/0.4最高工作电压(kV)12.7高压分接电压范围±2×2.5%相数3频率(Hz)50工频耐压(kV)(高压/低压)35/3雷电冲击电压(峰值)(kV)(高压/低压)75联接组别D,yn11阻抗电压(%)6调压方式无励磁调压绝缘耐热等级F名称要求值备注冷却方式AN/AF空载损耗(W)≤2075W温升限值(k)100温度极限C155局部放电(PC)5变压器重量(kg)外壳防护等级IP23变压器外壳尺寸(长×宽×高)mm不大于2200*1700*2200使用寿命大于30年风机功率(W)中性点运行方式直接接地绕组材质铜树脂环氧树脂硅钢片宝武冷轧高导磁晶粒取向硅钢片30Q130进出线方式下进侧出变压器附件风机、温控附件2供货范围1一般要求本章节规定了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供方保证提供的设备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设备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第一章的要求。供方应提供详细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次说明型号、数量、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对于属于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所必需的部件,如果本章节未列出和/或数量不足,供方仍需在执行合同时补足。供方应提供所有安装和检修所需专用工具和消耗材料等,并提供详细供货清单。提供用于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维修所用的专用工具、设备商业运行前所必须的备品备件清单供方提供所供设备中的进口件清单。2供货范围供方应确保供货范围完整,应满足需方对安装、调试、运行和设备性能的要求,并提供保证设备安装、调试、投运相关的技术服务和配合。在技术规范中涉及的供货要求也作为本供货范围的补充,若在安装、调试、运行中发现缺项,供方应补充供货。供方提供的供货范围(不限于此):表2-1供货范围表序号名称设备明细数量备注1干式变压器SCB14-1600/10.5±2*2.5%/0.4kV2台2自动温控系统满足规格书中输入输出信号要求2套3强迫风冷系统2套4外壳铝合金材质,厚度不小于2mm,不锈钢底板、IP232套5二次接线盒接线端子排按需6低压母线相母线:3组TMY-2(100x10)N母线:1组TMY-1(100x10)2套接口在变压器外壳内,低压开关柜母线伸入变压器柜外壳内300mm。7底座槽钢2套表2-2供方提供的安装,运行,维护的专用工具:(供方填写)序号名称规格及型号单位数量产地生产厂家备注表2-3安装调试期间及质保期后一年备品备件清单(供方填写)序号名称规格及型号单位数量产地生产厂家备注表2-4进口件清单(供方填写)序号名称规格及型号单位数量产地生产厂家备注表2-5国内外分包与外购部件表(供方填写)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生产厂家产地备注123附件3设备、技术资料交付进度1一般要求供方应按照中国电力工业使用的标准及响应的代码、规则对图纸编号,并且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语言为中文)。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资料内容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要求。供方资料的提交应及时、充分,满足工程进度要求。技术规范书书签订后一周内应给出满足施工图设计的全部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清单。提供最终版的正式图纸的同时,应提供正式的AUTOCAD电子文件,正式图纸必须加盖工厂公章和签字。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一般可分为配合设计阶段,设备监造检验、施工调试试运、性能试验验收和运行维护等四个方面。供方须满足以上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对于其它没有列入合同技术资料清单,却是工程所必需文件和资料,一经发现,供方应及时免费提供。需方要及时提供与合同设备设计制造有关的资料。完工后的产品应与最后确认的图纸一致。需方对图纸的认可并不减轻供方关于其图纸的正确性的责任。设备在现场安装时,如供方技术人员进一步修改图纸,供方应对图纸重新收编成册,正式递交需方,并保证安装后的设备与图纸完全相符。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为每台纸质版八套,电子版本二套。2资料提交的基本要求技术规范书签订后,供方应在一周内向需方至少提供两套正式图纸和正式的AUTOCAD电子文件,正式图纸必须加盖工厂公章或签字。2.1配合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资料和图纸:各柜(箱)相关性能参数;电气一次、二次配置原理图接线图、逻辑图;低配电柜(箱)及其附属设备的总图、接口图、动静荷载、支座振动烈度、起吊高度、起吊重量基础图、总装配图、起吊示意图、安装总图等;2.2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例行试验报告;主要部件试验报告。3设备交货进度表3-1交货时间如下(设备运输由供方负责):序号部件名称交货时间(年月日)备注1本协议所有设备详见商务合同相关条款附件4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1概述本附件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供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和外购设备)进行监造和检验,确保供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附件1规定的要求。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按需方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和检验标准。这些标准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2工厂检验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供方需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检查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和出厂试验。供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附件1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供方要采取措施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需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供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需方。工厂检查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设备总价中。3设备监造3.1监造依据根据本合同和原电力部、机械工业部文件电办(1995)37号《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和《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3.2监造方式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H点。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供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格上履行签字手续。供方将复印件交需方监造代表1份。R点:供方只需提供检验或试验记录或报告的项目,即文件见证。W点:需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现场见证。H点:供方在进行至该点时必须停工等待需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停工待检。需方接到见证通知后,及时派代表到供方检验或试验的现场参加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如果需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W点可自动转为R点,但H点如果没有需方书面通知同意转为R点,供方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应与需方商定更改见证时间。如果更改后,需方仍不能按时参加,则H点自动转为R点。3.3监造内容需方要求的设备监造项目及内容如下表:表3-1监造项目表序号零部件或工序名称监造内容监造方式监造方式监造方式监造方式序号零部件或工序名称监造内容RWH备注1装配总装V2整机试验V3.4对供方配合监造的要求供方有配合需方监造的义务,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供方应给需方监造代表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供方应在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前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时间通知需方监造代表。需方监造代表有权查(借)阅与合同监造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如需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供方应提供方便。供方应在见证后将有关检查、试验记录和报告资料提供给需方监造代表。4现场开箱检验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应通知需方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14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检查期间,如发现设备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支付。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所有的损伤和缺陷将根据由双方同意的维修步骤进行维修并重新检查。5性能验收试验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规范书中要求。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为需方现场。性能验收试验的时间在机组168小时满负荷试运后6个月内进行,具体试验时间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的测点、一次元件和就地仪表的装设应由供方提供,需方配合。供方也要提供试验所需的技术配合和人员配合。按照附件1中的要求,并同时满足相关ICE标准。按照规范书中要求,并同时满足相关ICE标准。性能验收试验由需方主持,供方参加。试验大纲由需方提供,与供方讨论后确定。具体试验由买、卖双方认可的测试部门完成。性能验收试验报告由测试单位编写,报告结论买卖双方均应承认。如双方对试验的结果有不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双方上级部门协商。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时,一方接到另一方试验通知而不派人参加试验,则被视为对验收试验结果的同意。附件5技术服务和联络1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为使供方所供设备安全、正常投运,供方要派合格的现场服务人员。如果表1-1现场服务人日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增加现场服务人日数,费用由供方承担。表1-1现场服务计划表序号技术服务内容计划人日数派出人员构成派出人员构成备注序号技术服务内容计划人日数职称人数备注1协助安装技术服务实际人数及服务时间根据需方要求安排2调试、培训技术服务实际人数及服务时间根据需方要求安排1.1供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条件遵守法纪,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熟悉并掌握现场和电厂有关方面的规章制度;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了解合同设备的设计,熟悉其结构及性能,有相同或相近设备的现场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地进行现场指导;身体健康,适应现场工作的条件。1.2供方现场服务人员的职责供方现场服务人员的任务主要包括催交设备、开箱检验货物、处理设备质量问题、指导安装和调试、参加试运和性能验收试验等。在安装和调试前,供方现场服务人员应向需方进行技术交底,讲解和示范将要进行操作的程序和方法并提供重要工序表。对这些重要工序,供方现场服务人员要对施工情况进行确认和签证,否则需方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经供方确认和签证的工序如因供方现场服务人员指导错误而出现质量问题,供方应负全部责任。供方现场服务人员应有权处理现场出现的一切技术和商务问题。如现场发生质量问题,供方现场人员要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供方对其现场服务人员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供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正常来去和更换应事先与需方协商。1.3需方的义务需方要配合供方现场服务人员的工作,并在工作、生活、交通和通讯等方面提供方便。2设计联络会设计联络会的目的是及时协调和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协调需方和供方之间的接口问1题。2.1设计联络会议题:明确接口,研究双方工作计划、配合资料要求和进度;检查设计接口,供货接口衔接,相互资料提供和配合;讨论施工、运输方案;解决详细设计遗留技术问题;明确设备验收、考核相关事宜。有关设计联络的计划、时间、地点和内容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3培训为使合同设备能正常安装和运行,供方有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与工程进度相一致。表3-1培训计划表序号培训内容计划人月数培训教师构成培训教师构成地点序号培训内容计划人月数职称人数地点1设备的原理1工程师1根据需方要求安排2设备的调试维修1工程师1根据需方要求安排3设备的试验1工程师1根据需方要求安排培训的时间、人数、地点等具体内容由供需双方商定。供方为需方培训人员提供设备、场地、资料等培训条件,并提供食宿和交通方便。4售后服务在保质期内和保质期外如遇到设备发生大的故障,供方接到业主方的通知后,应派专业技术人员24小时到达现场,协助业主方处理故障。2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需方供方名称: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78号深国投中心(印力中心)29楼名称:江苏瑞恩电气有限公司地址:签章:签章:邮编:430080邮编:电气:丁莉萍电话:13871125645商务:周培电话:13517280708技术:电话:商务:电话:3通用机电产品询报价单金额:含税、元报价日期:年月日买方询价内容卖方报价内容序号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设备名称设备编号型号规格数量要求交货期制造商产地出厂价或FOB价折扣特殊产品加价单价总价承诺交货期合 计报价说明报价人报价说明联系电话报价说明报价单位(盖章)注:1、进口产品注明FOB价的币种及转换成人民币单价的计算公式,公式中应反映出折扣、汇率、关税、运保费等。2、报价时提供样本和资料。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传真Add: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78号深国投中心(印力中心)29楼TEL:027-86217710Fax:027-86217716ZipCode:430080收件人:,电话:单位:,日期:2023.7.11传真号:,页数:1发件人:周培,电话13517280708主题:询价函,□普通□紧急□回复□加密我公司是宝武水务旗下一家专注于烟气脱硫脱硝除尘治理,污水污泥处理、固废处理、土壤修复、环保热电及生物科技领域的环保企业,请竞价单位按合肥供水制水站改扩建项目所附2套变压器技术规格书中确定的内容报价(含包装、运输等费用),有关说明如下:1、请于2023年7月14日10:00前在欧冶采购平台报价(详见欧冶平台)。2、询价要求:a)本项目最高竞价限价:44万元(商务偏离程度将影响中标结果)发货款:30%设备设计资料交付完毕,具备发货条件并经甲方确认后支付。到货款:40%,设备到货确认且收到合同规定的资料后支付。安调款:10%,单体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支付。考核款:10%,考核验收通过后支付。质保款:10%,质保期结束后支付。质保期:设备功能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质保期内设备质量无异议)。付款方式:承兑汇票。发票要求: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b)设备交货交货日期:2023年8月10日(详见技术协议或欧冶平台)交货期偏离程度将影响中标结果。交货方式:送货☑自提□交货地点:马钢(合肥)工业供水厂新建二级泵房室内包装要求:见技术规范书及附件合同a)其他说明:详见技术附件。3、报名要求: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及失信记录的独立法人(非分公司、分支结构),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以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截图(网址:http://zxgk.court.gov.cn/)为准,请在报名时上传两个网站查询结果文件(pdf和截屏)。b)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报名上传营业执照及本项目相关业绩。4、报价要求:a)乙方提供分项报价明细(参考选用附件用表),报价总金额为含税。b)报价单需加盖公章,纸质报价单和对应电子版同时上传欧冶平台。c)同时上传供货方签字技术协议。5、请按上述要求编制完整报价。6、联系人:技术联系人:丁莉萍13871125645商务联系人:周培13517280708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市场经营部
工程设备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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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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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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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技术质量要求:
技术质量要求: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
2.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
2.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
2.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
2.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
2.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
2.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
2.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
2.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
2.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
2.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
2.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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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
2.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
2.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
2.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
2.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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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以其中高者为准)供货。
2.提供的设备、材料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禁止提供及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3.对于利旧整修设备应符合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4.双方另行签订的技术协议,对技术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交货约定:
交货约定: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
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
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
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6.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交货的,乙方应免费妥善保管合同货物,但免费保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免费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合同货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免费保管期后仍不能交货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交货日期及新的免费保管期。 7.如以后需调整交货日期,甲方须在交货日期届满之日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调整的交货日期供货,并做好出厂前的仓储保管、再次涂装、货物及资料清点等工作。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
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
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
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6.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交货的,乙方应免费妥善保管合同货物,但免费保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免费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合同货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免费保管期后仍不能交货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交货日期及新的免费保管期。 7.如以后需调整交货日期,甲方须在交货日期届满之日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调整的交货日期供货,并做好出厂前的仓储保管、再次涂装、货物及资料清点等工作。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
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
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
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6.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交货的,乙方应免费妥善保管合同货物,但免费保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免费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合同货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免费保管期后仍不能交货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交货日期及新的免费保管期。 7.如以后需调整交货日期,甲方须在交货日期届满之日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调整的交货日期供货,并做好出厂前的仓储保管、再次涂装、货物及资料清点等工作。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
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
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
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6.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交货的,乙方应免费妥善保管合同货物,但免费保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免费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合同货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免费保管期后仍不能交货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交货日期及新的免费保管期。 7.如以后需调整交货日期,甲方须在交货日期届满之日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调整的交货日期供货,并做好出厂前的仓储保管、再次涂装、货物及资料清点等工作。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
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
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
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6.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交货的,乙方应免费妥善保管合同货物,但免费保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免费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合同货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免费保管期后仍不能交货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交货日期及新的免费保管期。 7.如以后需调整交货日期,甲方须在交货日期届满之日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调整的交货日期供货,并做好出厂前的仓储保管、再次涂装、货物及资料清点等工作。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
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
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
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6.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交货的,乙方应免费妥善保管合同货物,但免费保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免费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合同货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免费保管期后仍不能交货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交货日期及新的免费保管期。 7.如以后需调整交货日期,甲方须在交货日期届满之日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调整的交货日期供货,并做好出厂前的仓储保管、再次涂装、货物及资料清点等工作。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
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
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
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6.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交货的,乙方应免费妥善保管合同货物,但免费保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免费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合同货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免费保管期后仍不能交货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交货日期及新的免费保管期。 7.如以后需调整交货日期,甲方须在交货日期届满之日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调整的交货日期供货,并做好出厂前的仓储保管、再次涂装、货物及资料清点等工作。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
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
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
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6.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交货的,乙方应免费妥善保管合同货物,但免费保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免费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合同货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免费保管期后仍不能交货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交货日期及新的免费保管期。 7.如以后需调整交货日期,甲方须在交货日期届满之日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调整的交货日期供货,并做好出厂前的仓储保管、再次涂装、货物及资料清点等工作。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
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
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
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6.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交货的,乙方应免费妥善保管合同货物,但免费保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免费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合同货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免费保管期后仍不能交货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交货日期及新的免费保管期。 7.如以后需调整交货日期,甲方须在交货日期届满之日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调整的交货日期供货,并做好出厂前的仓储保管、再次涂装、货物及资料清点等工作。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
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
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
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6.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交货的,乙方应免费妥善保管合同货物,但免费保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免费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合同货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免费保管期后仍不能交货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交货日期及新的免费保管期。 7.如以后需调整交货日期,甲方须在交货日期届满之日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调整的交货日期供货,并做好出厂前的仓储保管、再次涂装、货物及资料清点等工作。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
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
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
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6.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交货的,乙方应免费妥善保管合同货物,但免费保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免费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合同货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免费保管期后仍不能交货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交货日期及新的免费保管期。 7.如以后需调整交货日期,甲方须在交货日期届满之日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调整的交货日期供货,并做好出厂前的仓储保管、再次涂装、货物及资料清点等工作。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
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
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
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6.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交货的,乙方应免费妥善保管合同货物,但免费保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免费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合同货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免费保管期后仍不能交货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交货日期及新的免费保管期。 7.如以后需调整交货日期,甲方须在交货日期届满之日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调整的交货日期供货,并做好出厂前的仓储保管、再次涂装、货物及资料清点等工作。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
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
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
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6.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交货的,乙方应免费妥善保管合同货物,但免费保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免费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合同货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免费保管期后仍不能交货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交货日期及新的免费保管期。 7.如以后需调整交货日期,甲方须在交货日期届满之日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调整的交货日期供货,并做好出厂前的仓储保管、再次涂装、货物及资料清点等工作。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
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
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
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6.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交货的,乙方应免费妥善保管合同货物,但免费保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免费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合同货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免费保管期后仍不能交货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交货日期及新的免费保管期。 7.如以后需调整交货日期,甲方须在交货日期届满之日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调整的交货日期供货,并做好出厂前的仓储保管、再次涂装、货物及资料清点等工作。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
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
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
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6.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交货的,乙方应免费妥善保管合同货物,但免费保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免费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合同货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免费保管期后仍不能交货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交货日期及新的免费保管期。 7.如以后需调整交货日期,甲方须在交货日期届满之日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调整的交货日期供货,并做好出厂前的仓储保管、再次涂装、货物及资料清点等工作。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
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船运或空运(乙方自由选择)。乙方负责送货及代办运输,承担货物运输和保险费用。
3.货到后,甲方应及时核对货物数量。如因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等问题造成甲方或相关单位拒绝收货的,由乙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4.设备现场卸车、仓储、安装有特殊要求的,需提前告知甲方注意事项。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收货单位提供发货清单(含装箱外形尺寸、重量)。
5.随箱资料包含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含配套件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设备装配图(或有效产品样本)(电子版)等常规资料各 2 份。产品自检记录文件、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消防电子产品、防爆电气仪表、放射性物品等特种设备和产品的使用许可证资料(设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检证书等)、进口设备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各2份,在设备交货时提交甲方。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交与供货设备相符的图纸资料。 6.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交货的,乙方应免费妥善保管合同货物,但免费保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免费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合同货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免费保管期后仍不能交货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交货日期及新的免费保管期。 7.如以后需调整交货日期,甲方须在交货日期届满之日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调整的交货日期供货,并做好出厂前的仓储保管、再次涂装、货物及资料清点等工作。
包装要求:
包装要求: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
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
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
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
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
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
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
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
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
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
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
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
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
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
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
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
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
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
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
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
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
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
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
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
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
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
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
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
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
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
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
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
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
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
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
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
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
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
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
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
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
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
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
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
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
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
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
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
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
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
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
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
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
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
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
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
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
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
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
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
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1.包装标准按照《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国标GB/T13384-2008)的基本要求、包装方式与防护包装方法进行。
2.唛头标记:工程编号、合同号、到站(港)、收货单位、货物类别、设备编号、设备名称、木箱序号/分箱总数(设备分箱发运时标明)、重量(公斤)(净重、毛重)、箱体外形尺寸(mm)(长×宽×高)、发货单位。(两侧面)
3.重型和大型箱件,应标明设备的重心位置和吊装位置。
4.电器、仪表盘类设备,须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上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5.进口设备为进口原包装。
6.设备铬牌:乙方在设备醒目位置上固定设备性能参数的说明铭牌,尺寸不得大于300*200mm,且挂置高度顶边不得高于设备高度的1.5m或设备总高度的1/3;甲方有权在设备上挂标志性铭牌。
验收要求:
验收要求:
1.设备检验方式:1)A检:由业主、甲、乙三方在设备出厂前共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2)B检:由甲、乙双方在设备出厂前共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3)C检:乙方自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另根据需要,甲方有权派驻人员到乙方进行中间检查和驻厂监制。
2.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甲方收货地点经甲方签收后转移。
3.甲方签收货物后发现货物隐蔽质量瑕疵的,仍有权要求乙方退换货。
1.设备检验方式:1)A检:由业主、甲、乙三方在设备出厂前共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2)B检:由甲、乙双方在设备出厂前共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3)C检:乙方自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另根据需要,甲方有权派驻人员到乙方进行中间检查和驻厂监制。
2.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甲方收货地点经甲方签收后转移。
3.甲方签收货物后发现货物隐蔽质量瑕疵的,仍有权要求乙方退换货。
1.设备检验方式:1)A检:由业主、甲、乙三方在设备出厂前共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2)B检:由甲、乙双方在设备出厂前共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3)C检:乙方自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另根据需要,甲方有权派驻人员到乙方进行中间检查和驻厂监制。
2.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甲方收货地点经甲方签收后转移。
3.甲方签收货物后发现货物隐蔽质量瑕疵的,仍有权要求乙方退换货。
1.设备检验方式:1)A检:由业主、甲、乙三方在设备出厂前共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2)B检:由甲、乙双方在设备出厂前共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3)C检:乙方自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另根据需要,甲方有权派驻人员到乙方进行中间检查和驻厂监制。
2.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甲方收货地点经甲方签收后转移。
3.甲方签收货物后发现货物隐蔽质量瑕疵的,仍有权要求乙方退换货。
1.设备检验方式:1)A检:由业主、甲、乙三方在设备出厂前共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2)B检:由甲、乙双方在设备出厂前共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3)C检:乙方自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另根据需要,甲方有权派驻人员到乙方进行中间检查和驻厂监制。
2.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甲方收货地点经甲方签收后转移。
3.甲方签收货物后发现货物隐蔽质量瑕疵的,仍有权要求乙方退换货。
1.设备检验方式:1)A检:由业主、甲、乙三方在设备出厂前共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2)B检:由甲、乙双方在设备出厂前共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3)C检:乙方自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另根据需要,甲方有权派驻人员到乙方进行中间检查和驻厂监制。
2.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甲方收货地点经甲方签收后转移。
3.甲方签收货物后发现货物隐蔽质量瑕疵的,仍有权要求乙方退换货。
1.设备检验方式:1)A检:由业主、甲、乙三方在设备出厂前共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2)B检:由甲、乙双方在设备出厂前共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3)C检:乙方自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另根据需要,甲方有权派驻人员到乙方进行中间检查和驻厂监制。
2.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甲方收货地点经甲方签收后转移。
3.甲方签收货物后发现货物隐蔽质量瑕疵的,仍有权要求乙方退换货。
1.设备检验方式:1)A检:由业主、甲、乙三方在设备出厂前共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2)B检:由甲、乙双方在设备出厂前共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3)C检:乙方自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另根据需要,甲方有权派驻人员到乙方进行中间检查和驻厂监制。
2.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甲方收货地点经甲方签收后转移。
3.甲方签收货物后发现货物隐蔽质量瑕疵的,仍有权要求乙方退换货。
1.设备检验方式:1)A检:由业主、甲、乙三方在设备出厂前共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2)B检:由甲、乙双方在设备出厂前共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3)C检:乙方自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另根据需要,甲方有权派驻人员到乙方进行中间检查和驻厂监制。
2.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甲方收货地点经甲方签收后转移。
3.甲方签收货物后发现货物隐蔽质量瑕疵的,仍有权要求乙方退换货。
1.设备检验方式:1)A检:由业主、甲、乙三方在设备出厂前共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2)B检:由甲、乙双方在设备出厂前共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3)C检:乙方自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另根据需要,甲方有权派驻人员到乙方进行中间检查和驻厂监制。
2.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甲方收货地点经甲方签收后转移。
3.甲方签收货物后发现货物隐蔽质量瑕疵的,仍有权要求乙方退换货。
1.设备检验方式:1)A检:由业主、甲、乙三方在设备出厂前共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2)B检:由甲、乙双方在设备出厂前共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3)C检:乙方自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另根据需要,甲方有权派驻人员到乙方进行中间检查和驻厂监制。
2.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甲方收货地点经甲方签收后转移。
3.甲方签收货物后发现货物隐蔽质量瑕疵的,仍有权要求乙方退换货。
1.设备检验方式:1)A检:由业主、甲、乙三方在设备出厂前共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2)B检:由甲、乙双方在设备出厂前共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3)C检:乙方自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另根据需要,甲方有权派驻人员到乙方进行中间检查和驻厂监制。
2.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甲方收货地点经甲方签收后转移。
3.甲方签收货物后发现货物隐蔽质量瑕疵的,仍有权要求乙方退换货。
1.设备检验方式:1)A检:由业主、甲、乙三方在设备出厂前共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2)B检:由甲、乙双方在设备出厂前共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3)C检:乙方自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另根据需要,甲方有权派驻人员到乙方进行中间检查和驻厂监制。
2.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甲方收货地点经甲方签收后转移。
3.甲方签收货物后发现货物隐蔽质量瑕疵的,仍有权要求乙方退换货。
1.设备检验方式:1)A检:由业主、甲、乙三方在设备出厂前共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2)B检:由甲、乙双方在设备出厂前共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3)C检:乙方自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另根据需要,甲方有权派驻人员到乙方进行中间检查和驻厂监制。
2.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甲方收货地点经甲方签收后转移。
3.甲方签收货物后发现货物隐蔽质量瑕疵的,仍有权要求乙方退换货。
1.设备检验方式:1)A检:由业主、甲、乙三方在设备出厂前共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2)B检:由甲、乙双方在设备出厂前共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3)C检:乙方自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另根据需要,甲方有权派驻人员到乙方进行中间检查和驻厂监制。
2.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甲方收货地点经甲方签收后转移。
3.甲方签收货物后发现货物隐蔽质量瑕疵的,仍有权要求乙方退换货。
1.设备检验方式:1)A检:由业主、甲、乙三方在设备出厂前共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2)B检:由甲、乙双方在设备出厂前共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3)C检:乙方自行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方式。另根据需要,甲方有权派驻人员到乙方进行中间检查和驻厂监制。
2.保险条件或者风险转移条款:货物毁损风险自货物送至甲方收货地点经甲方签收后转移。
3.甲方签收货物后发现货物隐蔽质量瑕疵的,仍有权要求乙方退换货。
安装调试及质量保证:
安装调试及质量保证: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
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
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
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
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
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
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
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
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
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
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
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
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
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
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
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1.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新更换和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更换完毕甲方接受后12个月。
2.安装调试期间及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派人到现场服务。出现质量异议的,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通知后2工作日内将拟派现场人员名单交由甲方确认后,前往现场处理问题。若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现金补足。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1.乙方逾期交货30天以上,或者拒绝承担退换货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
3.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按甲方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并经甲方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的,甲方按照迟交部分货款的1%/天收取乙方的违约金,违约金在货款中直接扣除。逾期交货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3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
3.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按甲方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并经甲方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的,甲方按照迟交部分货款的1%/天收取乙方的违约金,违约金在货款中直接扣除。逾期交货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3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
3.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按甲方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并经甲方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的,甲方按照迟交部分货款的1%/天收取乙方的违约金,违约金在货款中直接扣除。逾期交货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3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
3.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按甲方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并经甲方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的,甲方按照迟交部分货款的1%/天收取乙方的违约金,违约金在货款中直接扣除。逾期交货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3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
3.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按甲方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并经甲方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的,甲方按照迟交部分货款的1%/天收取乙方的违约金,违约金在货款中直接扣除。逾期交货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3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
3.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按甲方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并经甲方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的,甲方按照迟交部分货款的1%/天收取乙方的违约金,违约金在货款中直接扣除。逾期交货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3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
3.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按甲方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并经甲方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的,甲方按照迟交部分货款的1%/天收取乙方的违约金,违约金在货款中直接扣除。逾期交货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3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
3.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按甲方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并经甲方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的,甲方按照迟交部分货款的1%/天收取乙方的违约金,违约金在货款中直接扣除。逾期交货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3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
3.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按甲方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并经甲方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的,甲方按照迟交部分货款的1%/天收取乙方的违约金,违约金在货款中直接扣除。逾期交货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3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
3.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按甲方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并经甲方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的,甲方按照迟交部分货款的1%/天收取乙方的违约金,违约金在货款中直接扣除。逾期交货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4.乙方不得转包、擅自分包,若分包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分包,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分包部分合同金额的3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令乙方退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违约,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第三方的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因维权索赔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查档费、交通费等。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明示或以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已收全部款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乙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或违反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即时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或技术协议或相关纪要、联络函件等明确的交货状态交货的,并且造成需要现场组装、拼焊等情况发生的,乙方应及时协调处理,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结清扣除。
3.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按甲方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并经甲方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的,甲方按照迟交部分货款的1%/天收取乙方的违约金,违约金在货款中直接扣除。逾期交货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4.乙方不得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变压器 供水制水站改扩建工程 支Dca柜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