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服务项目招标公告(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街道办事处2023)
项目概况
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3年07月25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LY202307-074;
2.项目名称: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采购预算:396000.00元;
5.最高限价:396000.00元;
6.服务需求:
(1)办公楼内公共部分、部分有需要的办公室及会议室、活动室的卫生保洁服务和管理工作;(2)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日常保养、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3)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及时对房屋外墙、墙面进行小修小补,保障楼外观完好、整洁,不包括楼体的防水;(4)负责办公大楼的室内外的消防管理,保证消防通道的顺畅、安全;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需求;
7.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经双方协商,服务达到采购人满意可续签一年;
8.服务地点: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街道办事处;
9.服务标准:优质服务。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本采购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2财务要求:供应商近三年(2020年-2022年)年度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3.3信誉要求
①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③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pg.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
3.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获取磋商文件
1.时间:2023年07月13日至2023年07月19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2:00至16:00);
2.方式:网上下载。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前,应当注册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凡已注册的供应商,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按采购包下载磋商文件并点击下载确认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具体注册及下载磋商文件方法请访问“政采云”平台查询相关信息。
未进行网上注册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四、响应文件提交:
4.1.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3年07月25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4.2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二室(吉林省同晟科技有限公司)。
4.3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开标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
4.4若对“政采云”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服务帮助。
5.1时间:2023年07月25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5.2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二楼开标二室(吉林省同晟科技有限公司);
3方式:需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后30分钟内完成解密。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1、CA 办理方式:
(一)准备材料:(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 经办人身份证;(4) 数字证书申请表 (在获取响应文件附件处下载模板);(5) 授权委托书 (在获取响应文件附件处下载模板) 。
(二)办理流程:第一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库注册:请先在主体库中注册、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并上传企业相关资料 ,请进入以下链接进入供应商注册界面 http://139.215.214.77/PSPBidder/memberLogin;第二步:完成主体库注册的用户持以上材料联系软件公司现场或邮寄办理CA锁。
(三)软件公司联系方式:吉林省安信电子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苑街与博才路交汇处栖乐荟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A24-A26),联系电话:0431-85177688
(四)收到 CA 以后在“政采云”登陆界面,点击 CA 登录-CA 驱动下载-下载并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和安信CA 驱动,账号绑定 CA 后才能进行响应文件制作。
(五)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 CA 认证的响应人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数字证书办理时限为3-5个工作日,响应人须自行考虑办理时间,由于响应人自身原因在开启前无法完成办理,后果自负。
2、本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 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并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街道办事处
地 址: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4567号
联系方式:张丽晶 0431-8060048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瀚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南四环路4266号昆玉府10号门1212室
联系方式:曹波1339430665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曹波
电 话:13394306657
4、监督部门
监管部门:长春市绿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1-87605030
5、技术服务
数字证书办理咨询电话:0431-85177688
政采云客服电话:95763,工作日9:00-18:00
2023年07月12日
附件信息:
【磋商文件】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项目.pdf【磋商文件】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项目.pdf488.2K
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LY202307-074采购人: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街道办事处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瀚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七月目录第一章磋商公告第二章响应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服务需求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磋商公告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3年07月25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LY202307-074;2.项目名称: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采购预算:396000.00元;5.最高限价:396000.00元;6.服务需求:(1)办公楼内公共部分、部分有需要的办公室及会议室、活动室的卫生保洁服务和管理工作;(2)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日常保养、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3)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及时对房屋外墙、墙面进行小修小补,保障楼外观完好、整洁,不包括楼体的防水;(4)负责办公大楼的室内外的消防管理,保证消防通道的顺畅、安全;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需求;7.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经双方协商,服务达到采购人满意可续签一年;8.服务地点: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街道办事处;9.服务标准:优质服务。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本采购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2财务要求:供应商近三年(2020年-2022年)年度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3.3信誉要求①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③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pg.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3.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三、获取磋商文件1.时间:2023年07月13日至2023年07月19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2:00至16:00);2.方式:网上下载。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前,应当注册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凡已注册的供应商,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按采购包下载磋商文件并点击下载确认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具体注册及下载磋商文件方法请访问“政采云”平台查询相关信息。未进行网上注册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四、响应文件提交:4.1.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3年07月25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4.2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二室(吉林省同晟科技有限公司)。4.3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开标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4.4若对“政采云”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服务帮助。五、开启5.1时间:2023年07月25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5.2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二楼开标二室(吉林省同晟科技有限公司);5.3方式:需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后30分钟内完成解密。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CA办理方式:(一)准备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经办人身份证;(4)数字证书申请表(在获取响应文件附件处下载模板);(5)授权委托书(在获取响应文件附件处下载模板)。(二)办理流程:第一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库注册:请先在主体库中注册、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并上传企业相关资料,请进入以下链接进入供应商注册界面http://139.215.214.77/PSPBidder/memberLogin;第二步:完成主体库注册的用户持以上材料联系软件公司现场或邮寄办理CA锁。(三)软件公司联系方式:吉林省安信电子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苑街与博才路交汇处栖乐荟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24-A26),联系电话:0431-85177688(四)收到CA以后在“政采云”登陆界面,点击CA登录-CA驱动下载-下载并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和安信CA驱动,账号绑定CA后才能进行响应文件制作。(五)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响应人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数字证书办理时限为3-5个工作日,响应人须自行考虑办理时间,由于响应人自身原因在开启前无法完成办理,后果自负。2、本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并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街道办事处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4567号联系方式:张丽晶0431-8060048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瀚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南四环路4266号昆玉府10号门1212室联系方式:曹波1339430665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曹波电话:133943066574、监督部门监管部门:长春市绿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431-876050305、技术服务数字证书办理咨询电话:0431-85177688政采云客服电话:95763,工作日9:00-18:002023年07月12日第二章响应人须知(一)响应人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采购人采购人: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街道办事处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4567号联系人:张丽晶联系电话:0431-806004862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吉林省瀚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南四环路4266号昆玉府10号门1212室联系人:曹波联系电话:133943066573项目名称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项目4资金来源税收分成5出资比例100%6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7采购需求(1)办公楼内公共部分、部分有需要的办公室及会议室、活动室的卫生保洁服务和管理工作;(2)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日常保养、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3)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及时对房屋外墙、墙面进行小修小补,保障楼外观完好、整洁,不包括楼体的防水;(4)负责办公大楼的室内外的消防管理,保证消防通道的顺畅、安全;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需求8服务地点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街道办事处9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经双方协商,服务达到采购人满意可续签一年10服务标准优质服务11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12响应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向中小企业;本采购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2财务要求:供应商近三年(2020年-2022年)年度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3.3信誉要求①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③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pg.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3.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13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3)被责令停业的;(4)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14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5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年月日召开地点:16响应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疑问的提出: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提交地址:纸质文件提交至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南四环路4266号昆玉府10号门1212室,吉林省瀚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同时提交word版本及加盖公章(鲜章)的PDF扫描件版本传至邮箱。联系人:曹波联系电话:13394306657邮箱:hanshengzhaobiao88@126.com用A4纸打印,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若响应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疑问,则视为其无疑问。17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5天18偏离■不允许19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补充文件(如有)等20响应人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21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07月25日14时30分22响应人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23响应人确认收到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24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25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其他未列明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营业收入单位万元Y≥500≤Y<50≤Y<Y<50工业*从业人员人X≥1000300≤X<100020≤X<X<20工业*营业收入万元Y≥2000≤Y<300≤Y<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万元Y≥6000≤Y<300≤Y<Y<300建筑业资产总额万元Z≥5000≤Z<300≤Z<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人X≥20020≤X<2005≤X<20X<5批发业营业收入万元Y≥5000≤Y<1000≤Y<Y<零售业从业人员人X≥30050≤X<30010≤X<50X<10零售业营业收入万元Y≥500≤Y<100≤Y<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人X≥1000300≤X<100020≤X<X<20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万元Y≥3000≤Y<200≤Y<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人X≥200100≤X<20020≤X<X<20仓储业*营业收入万元Y≥1000≤Y<100≤Y<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人X≥1000300≤X<100020≤X<X<20邮政业营业收入万元Y≥2000≤Y<100≤Y<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人X≥300100≤X<30010≤X<X<10住宿业营业收入万元Y≥2000≤Y<100≤Y<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人X≥300100≤X<30010≤X<X<10餐饮业营业收入万元Y≥2000≤Y<100≤Y<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人X≥2000100≤X<200010≤X<X<10信息传输业*营业收入万元Y≥1000≤Y<100≤Y<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人X≥300100≤X<30010≤X<X<1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万元Y≥1000≤Y<50≤Y<Y<50房地产开发经营(Y)营业收入万元10000Y≥100001000≤Y<1000100≤Y<Y<100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总额万元Z≥5000≤Z<2000≤Z<Z<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人X≥1000300≤X<1000100≤X<X<100物业管理营业收入万元Y≥50001000≤Y<500≤Y<Y<5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人X≥300100≤X<30010≤X<X<10其他未列明行业说明:资产总额万元Z≥8000≤Z<100≤Z<Z<100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物业服务项目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长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