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招标公告(江东控股集团集采中心2023)
秀山湖东侧公交停车市政综合体项目工程监理比选公告
受江东控股集团集采中心委托,安徽星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就《秀山湖东侧公交停车市政综合体项目工程监理》组织公开比选,欢迎符合条件的比选单位参加。
一、项目编号:AHXCGS-2023-043
二、项目名称:秀山湖东侧公交停车市政综合体项目工程监理
三、采购人:马鞍山市鑫马秀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四、采购代理机构:安徽星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五、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六、建设地点:马鞍山市秀山湖东侧
七、建设规模:建设涵盖公交首末站、社会停车场、开闭所、配电房、环卫设施、城市驿站、游园等功能于一体的市政综合体。总占地面积约1.2万平方米,其中公园绿地面积4600千平方米,社会及公交停车场面积6500平方米,市政综合体建筑面积700平方米。共计新增社会停车位130个,公交停车位14个,公交洗车位1个。
八、项目服务期:监理服务期为签订合同协议书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止。如因非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工期调整或拖延,监理服务期应相应顺延,而且监理单位可适当调整监理计划,但这种计划调整以不影响监理服务水平为前提,并须经业主批准。业主对工期进行调整或延长,监理服务期也相应作出调整或延长。上述工期的调整或延长属于正常的监理服务,业主不另外增加监理费用。
九、项目控制价(费率):本项目控制费率为2.5%,实际监理费用=工程建安结算款额(审计后)×比选报价费率
十、监理范围:本项目建安费约1700万元。采购本项目建设全过程范围内所有工程的施工监理。主要包括招标范围内全部内容的工程施工监理、组织与项目有关的各项验收工作、根据业主授权配合处理与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等内容,具体包括:勘察资料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造价(工程进度款审核)、质量、进度控制,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及保修期间管理;竣工审计资料审查等。
十一、比选单位应具备的资质:
1、比选单位须具备以下(1)或(2)资质:
(1)监理综合资质;
(2)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监理资质。
2.已在采购代理机构获取比选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
3、信誉要求:
(1)比选单位无被安徽省外的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或限制承揽项目或作“投标时,不予通过资格审查”处罚的不良记录(该不良记录在有效期内);
(2)比选单位无被安徽省内的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或限制承揽项目或作“投标时,不予通过资格审查”处罚的不良记录(该不良记录在有效期内)。
4、比选单位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良行为记录以《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处理暂行办法》(马公管〔2016〕35号)为准):
(1)比选日前两年内未被马鞍山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5分的。
(2)最近一次被马鞍山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5分到9分(含9分)且公布日距比选日超过3个月。
(3)最近一次被马鞍山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到19分(含19分)且公布日距比选日超过6个月。
(4)最近一次被马鞍山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到29分(含29分)且公布日距比选日超过12个月。
(5)最近一次被马鞍山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30分以上(含30分)且公布日距比选日超过24个月。
5、比选单位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成交人:
(1)比选单位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比选单位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3)比选单位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4)比选单位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注:以上(1)-(4)项仅以比选当日“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信息为准
十二、比选报名:
1、报名时间: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8月22日(报名时间为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至安徽星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综合部办理报名手续(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军民路翡翠森林花园14栋102-3)。
2、报名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介绍信原件(需提供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号码)
(2)办理报名人员的身份证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有效期内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以上资料装订成册。
3、报名须交纳比选资料工本费、复印费等200元,售后不退。
十三、比选时间和地点
1、比选时间:2023年8月23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2、比选地点:安徽星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会议室(马鞍山市雨山区军民路翡翠森林花园14栋102-3)
3、比选时携带资料:
(1)、参加比选的人员持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参加比选。(若为法定代表人到场时不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但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比选开始后按签到先后顺序提交《项目比选确认函》。
十四、比选办法
1、比选方法:由采购人在合格的已报名比选人中以比选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人,不再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成交人的方法和顺序如下:
(1)、比选开始后采购人按照比选人《项目比选确认函》递交的先后顺序宣读比选报价,比选报价高于控制价(费率)的比选人不参与本次比选。
(2)由采购人选定比选报价最低的比选人为成交人。
(3)最低比选报价费率相同的,摇号确定成交人,摇号程序如下:
1)、按递交《项目比选确认函》的先后顺序进行摇号;
2)、由比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随机摇出本单位的号码;
3)、按摇出号码的大小,由大到小确定成交候选人的排序,即号码大的排序在前,号码小的排序在后。
2、如合格的已报名比选人不足3家,则不再组织本次比选。
3、整个比选程序全程监控录音、录像。
十五、采购代理费
成交人在领取项目成交通知书时,须向采购代理单位交纳采购代理费(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按基本收费标准×50%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成交人不能按要求缴纳费用的,视为放弃比选结果。
十六、合同文本
1、合同推荐使用国家规范文本;
2、成交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项目负责人及管理班子人员名单。
十七、履约担保
1、本项目发包人向成交人√收取不收取履约担保。
(1)履约担保的形式:以汇款方式将履约保证金汇入发包人指定的银行账号或提供等值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保函。
(2)履约担保的金额: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3)成交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将履约保证金汇入发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提供等值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保函,否则视为“成交后,成交人因自身原因拒绝与发包人签订项目合同”,发包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向市公管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八、特别提示
1、监理单位必须深入现场进行勘察,了解现场的实际情况,合同为固定费率,结算时监理费率不作调整,一切风险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2、比选活动中不得降低本次比选所需相关服务,若有违反将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没收投标保证金(如有)、三年内禁止参与我江东控股集团任何招标、采购项目;如已成交的,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成交人应按采购人要求进场。
十九、联系方法:
招标人:马鞍山市鑫马秀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 马鞍山市花山区金溪路456号
联系人:沈飞 电话:0555-2118800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星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军民路翡翠森林花园14栋102-3
联系人:方芳 电话:0555-2350235
招采监管部门:江东控股集团集采中心
地址:马鞍山市金溪路456号1212室
联系人:张工、王工 电话:0555-2109750
相关附件:
附1:授权委托书格式.docx附1:授权委托书格式.docx
附2:项目比选确认函格式.docx附2:项目比选确认函格式.docx
附件3:监理合同格式文本.docx附件3:监理合同格式文本.docx
附1: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比选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比选资料、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比选单位:(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后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若为法定代表人到场时不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但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附2:项目比选确认函致:马鞍山市鑫马秀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名称)1、根据你方项目编号:AHXCGS-2023-043的秀山湖东侧公交停车市政综合体项目工程监理比选公告及比选说明,经仔细研究后我方愿按照比选公告及比选说明的要求,响应最低价成交方式确定承包人,并愿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项目的监理服务内容,项目总监:(姓名),资质:。2、我方完全同意本次项目比选公告中公布的控制价,我方的成交价为(大写)(小写:%),实际监理费用=工程建安结算款额(审计后)×成交报价费率3、你方项目交易记录表、比选结果通知书及本确认函将成为约束双方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4、如我方成交,我方严格执行以下承诺:(1)我方在收到比选结果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我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监理服务。5、承包人向代理机构交纳比选代理服务费(按比选公告要求交纳),成交单位不能按要求缴纳代理费的,视为放弃比选结果。确认单位:(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电话(手机):年月日合同格式(格式仅供采购,最终按双方书面签订的内容为准)(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3.投标文件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包括:1.监理酬金:。2.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1.监理期限:签定合同协议书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止。如因非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工期调整或拖延,监理服务期应相应顺延,而且监理单位可适当调整监理计划,但这种计划调整以不影响监理服务水平为前提,并须经业主批准。业主对工期进行调整或延长,监理服务期也相应作调整或延长。这些工期的调整或延长属于正常的监理服务,业主不另外增加监理费用,投标单位在报价时应作考虑。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3.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本项目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内容,施工阶段和工程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对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进行有效控制,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相关工作,同时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等。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1.检查开工前承包人的复测资料和现场控制点及高程点,确保建筑物定位和标高的准确;2.审查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令;3.督促承包人施工管理制度和质保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4.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其实施;5.协助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6.编制投资控制计划,复核已完工程量,签署工程付款凭证;7.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必要时进行测试和监控;8.监督承包人严格按技术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包人实施预控措施;9.检查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10.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11.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12.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13.督促承包人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14.组织对工程初验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施工质量提出评估意见;15.协助委托人进行报批、报建等相关手续;16.协助项目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完善功能需求并提供相应技术支持;17.对需要招标的需求计划、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18.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投资控制,包括工程变更的费用分析、经济签证的审核(量和价的审核)、概算调整、工程结算的初审并提供审核报告。19.施工过程中做好与设计单位的沟通和协调。20.组织工程验收:分部验收、单项验收(环保、规划、消防、档案、卫生防疫等验收)、工程竣工验收。21.履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22.履行规范相关要求和规定。23.发包人委托的其他工作。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本工程有关的国家、地方和行业部门的标准、规范和规定。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本工程的设计文件、图纸、施工承包合同。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执行通用条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100%,汇率为:/。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结算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支付至经建设单位审核后主体工程应支付工程款*中标费率,工程审计结束,支付至主体工程审定金额*中标费率,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退还履约保证金。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签字、盖章、备案后生效。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本工程因采用费率招标,如因非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工期调整或拖延,监理服务期应相应顺延,而且监理单位可适当调整监理计划,但这种计划调整以不影响监理服务水平为前提,并、须经业主批准。业主对工期进行调整或延长,监理服务期也相应作调整或延长。这些工期的调整或延长属于正常的监理服务,业主不另外增加监理费用,投标单位在报价时应作考虑。)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马鞍山市建筑管理处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1)种方式:(1)提请马鞍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2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3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任何时候不得将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资料及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任何时候不得将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资料及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执行通用条件。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需征得委托人同意。第四部分监理考核打分及奖惩一、委托人按照《监理管理考核打分表》对监理实行打分考核管理,考核时间与监理费支付时间同步(详见专用条款39条),考核得分与监理费支付挂钩,考核得分高于85分(不含85分)时当期监理费按合同正常支付;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下(含85分)时,当期监理费=合同约定应支付监理费*考核得分×0.01,当期扣除的监理费若下期(仅限下一期)考核得100分,扣除部分的监理费在当期监理费中支付,其他一律在最后一次结算款中支付。考核累计得分三次以上低于85分(含85分)的,委托人除监理费按规定扣减外,并视情按监理费合同价款的1%-5%进行处罚,罚金在监理结算款中扣除。二、每次在监理费支付前委托人将按照上次审批的施工计划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监理单位进行目标考核。完成合同约定的计划进度目标的,在考核总得分基础上加10分(加满100为止);若未完成合同约定计划进度目标的,在当期考核得分基础上减15分。考核得分100分,奖励监理单位3000元—5000元不等,奖励监理项目部2000元—3000元不等;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扣除监理单位8000元监理费,并建议监理单位罚款监理项目部3000元。三、委托人授权监理单位和监理管理人员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施监理,本项目安全目标为“零死亡率”。若达不到此目标。委托人对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处罚,处罚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处监理单位合同价款10%-20%的罚金,处总监理工程师30000-50000元的罚金,罚金在监理费中扣除。同时扣除全部履约金。第五部分扣除监理费和奖励资金管理程序一、扣除监理费由委托人现场管理人员填报监理费扣除资金申请,并附相关理由说明,经委托人分管领导和委托人主要领导签字后,按程序办理扣除手续。二、对监理单位奖励款项,由委托人现场管理人员填报监理单位奖励资金申请,并附相关理由说明,经委托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按程序支付。监理管理考核打分表工程名称:监理单位名称:序号考 核 内 容设定分值考核得分1总监理工程师上班时间迟到或早退,发现一次扣1分。52现场监理资料不完整、规范、及时,扣5分。53现场未质实性投入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监理工作小组的,扣3分;经建设方要求整改仍不能满足现场所需要的最低人数的,扣3分。64工程的重要部位、关键部位实行旁站监理不到位的,及实行旁站但没有完整、规范的旁站记录过程的,发现一次扣1分。85监理人在工作期间,在施工承包单位搭伙,发现一次扣1分。26发生安全事故扣5分,安全监督措施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的扣3分,未能督促施工单位按时整改的发现一次扣1分。87质量控制不到位,工程存在质量隐患,发现一次扣2分。68夜间施工无监理人员或在场监理人员未履行职责,发现一次扣2分.69投资控制措施不当,不能及时认真审核施工单位上报月进度报表的,扣3分。310对关键工序施工方案未能及时审批或审批的施工方案内容出现明显缺陷的,扣2分。211无现场试验室扣5分,检测设备、检测内容、检测频率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扣3分,对第三方检测数据未复核、备案扣2分。1012信息报送不全面、准确、及时,扣3分。313现场协调不得当影响工期,下发的监理通知单不闭合或闭合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如造成较大质量安全隐患的,扣5分。514提出的本项目技术重点难点不够齐全、对本项目技术重点难点分析欠妥当、监理措施对本项目针对性差、监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扣3分。315上道工序未经验收签字实施下道工序的,发现一次扣2分;对施工单位上报签证不能及时予以办理的,发现一次扣2分。816有投诉现象,经核实属监理责任的,有一次扣2分。417在监理工程过程中未按工程进度配备相应专业监理人员的,少一专业人员扣1分。418现场监理员不能持证上岗的,每有1人无证的扣1分,扣完为止。 419监理工作流程不得当,不能对施工单位上报的问题及时答复、批复、反映的,扣3分。320未严格控制主材的质量、规格、品种,造成质量事故的,扣5分。5合 计100总监签字:业主代表签字:考核时间: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程监理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