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招标公告(秦安县自然资源局2023)



秦安县自然资源局秦安县2023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秦安县自然资源局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登录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免费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11-17 09: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GZC2023-632
项目名称:秦安县2023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项目
预算金额:50.34(万元)
最高限价:(万元)
采购需求:以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城市国土空间监测,通过开展自然资源细化和补充监测、人文地理要素监测等,掌握全县各地类面积、范围、分布和变化等情况。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水网、路网数据基础上,监测更新水网、路网数据。监测结果满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实施监督、城市体检评估和用途管制等工作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 3、投标人提供须具有自然资源厅颁发的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资质范围包括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理信息系统); 4、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度(2021年-2022年)以来最新的经权威机构审计的完整的财务状况报告;(不满一年的新公司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5、提供近6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6、投标人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7、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信用甘肃”网站“信用天水”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用甘肃/(供应商所属省份)”网及“信用天水”网站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投标截止日前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甘肃/(供应商所属省份)”网站及“信用天水”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8、预留方式为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预留比例为100%。 供应商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相相应责任。 9、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10-26至2023-11-01,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
地点:登录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免费下载。
方式:方式:登录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免费下载。投标人可访问“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点击对应的招标项目公告,免费获取招标文件,也可通过登录天水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在“投标管理”栏目“招标文件获取”子栏目下在线免费获取。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3-11-17 09:00
地点: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①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tianshui.gov.cn/f
②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秦安县自然资源局
地 址:秦安县成纪大道国土大厦
联系方式:1368938395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福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岷峪路东侧宏安开发公司宏安英郡小区2幢2单元7层705室
联系方式:1829437151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路志敏
电 话:13689383959

附件下载

招标文件(国土监测)(确定版).pdf.pdf

秦安县2023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TGZC2023-632采购人:秦安县自然资源局采购代理机构:甘肃福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10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第三章招标需求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秦安县2023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甘肃福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秦安县自然资源局的委托,对秦安县2023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项目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前来参加。一、招标文件编号:TGZC2023-632二、招标内容:以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城市国土空间监测,通过开展自然资源细化和补充监测、人文地理要素监测等,掌握全县各地类面积、范围、分布和变化等情况。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水网、路网数据基础上,监测更新水网、路网数据。监测结果满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实施监督、城市体验评估和用途管制等工作需求。三、采购预算:50.34万元四、服务期限:35天(2023年11月26日-2023年12月30日)五、项目需求:5.1、实施需求:5.1.1、采购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须完全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保证提供符合本项目和标准的优质服务。5.1.2、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等要求:详见招标文件。5.2、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5.3、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5.4、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六、投标人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3、投标人提供须具有自然资源厅颁发的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资质范围包括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理信息系统);4、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度(2021年-2022年)以来最新的经权威机构审计的完整的财务状况报告;(不满一年的新公司提供银行资信证明)5、提供近6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6、投标人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网页截图);7、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甘肃”网站(www.gscredit.gov.cn)“信用天水”网站(http://credit.tianshui.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用甘肃/(供应商所属省份)”网(www.gscredit.gov.cn)及“信用天水”网站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投标截止日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甘肃/(供应商所属省份)”网站(www.gscredit.gov.cn)及“信用天水”网站(http://credit.tianshui.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8、预留方式为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预留比例为100%。供应商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相相应责任。9、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七、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八、信息注册须知:为了规范交易平台的业务流程以及给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凡是拟参与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标人需先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投标人可自行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进行注册、登录:方式一:拟参与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供应商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填写相关内容,获取登录权限。登录权限获取成功后使用“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的方式登录,登记拟参与项目进行投标后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方式二:拟参与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供应商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并办理获取CA数字证书。用已办理获取的CA数字证书登录,登记拟参与项目进行投标,免费下载招标文件。“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的登录方式和CA数字证书登录方式并行,由供应商自行选择登录方式。CA数字证书由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场运营主体办理。已办理CA数字证书的供应商,仍可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正常使用。注:填写信息必须真实有效。若有问题,咨询电话:0931-2909277/377九、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及方式:(一)时间:自2023年10月26日00:00:00起至自2023年11月01日23:59:59止均可免费获取。(二)方式:登录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免费下载。投标人可访问“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jy.tianshui.gov.cn)点击对应的招标项目公告,免费获取招标文件,也可通过登录天水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在“投标管理”栏目“招标文件获取”子栏目下在线免费获取。十、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一)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自2023年11月17日09时00分前(北京时间)(二)开标时间及地点:自2023年11月17日09时00分前(北京时间)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路185号原市政府政务大厅二楼第一开标厅)(三)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应主动登录甘肃政府采购网,以便及时了解相关招标信息和补充信息。如因未主动登录网站而未获取相关信息,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现因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优化升级,系统升级为:(http://47.96.171.185/UserLogin.aspx)。秦安县2023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项目的开评标活动改变为通过“甘肃中工国际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http://gsztb.cn/BidOpeningHall/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进行,请投标人在开标前登录系统,并使用“甘肃中工国际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生成的.ZGSF或.ZGTF加密投标文件上传至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2.0(网址:http://ggzyjy.tianshui.gov.cn/f),逾期未上传到指定的网络开标系统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开标前投标人须登录“甘肃中工国际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签到。若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没有签到则视为放弃投标。网上开标时间: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开标时,投标人采用网上远程异地解密时,请用CA证书登录“甘肃中工国际不见面开标大厅”,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每位投标人的解密时间从开标时间起30分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解密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网上开标时间: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十一、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十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十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0〕19号)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十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采购人:秦安县自然资源局联系人:路志敏联系电话:13689383959招标代理机构:甘肃福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水市秦州区东煜大厦7楼717室联系人:雷秀娟电话:182943715122023年10月25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序号名称内容1采购人名称:秦安县自然资源局地址:秦安县自然资源局联系人:路志敏联系电话:136893839592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甘肃福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水市秦州区东煜大厦7楼717室联系人:雷秀娟联系电话:182943715123项目名称秦安县2023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项目4招标内容详见招标公告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6项目预算50.34万元7投标人资格能力、信誉及其它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3、投标人提供须具有国家测绘局自然资源厅颁发的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资质范围包括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理信息系统);4、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度(2021年-2022年)以来最新的经权威机构审计的完整的财务状况报告;(不满一年的新公司提供银行资信证明)5、提供近6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6、投标人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网页截图);7、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甘肃”网站(www.gscredit.gov.cn)“信用天水”网站(http://credit.tianshui.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用甘肃/(供应商所属省份)”网(www.gscredit.gov.cn)及“信用天水”网站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投标截止日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甘肃/(供应商所属省份)”网站(www.gscredit.gov.cn)及“信用天水”网站(http://credit.tianshui.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8、预留方式为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预留比例为100%。供应商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相应责任。9、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0〕19号)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9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10招标语言中文11招标方式本次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12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13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11月17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14分公司投标除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特殊行业外,本项目不接受非独立法人单位分公司的投标。15电子投标文件份数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1份16签字盖章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或电子签章(法人代表的签字可用具有法定效力的签字章或电子章)。17评标情况公告评标结果将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上和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18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现因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优化升级,系统升级为:(http://47.96.171.185/UserLogin.aspx)。秦安县2023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项目的开评标活动改变为通过“甘肃中工国际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http://gsztb.cn/BidOpeningHall/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进行,请投标人在开标前登录系统,并使用“甘肃中工国际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生成的.ZGSF或.ZGTF加密投标文件上传至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2.0(网址:http://ggzyjy.tianshui.gov.cn/f),逾期未上传到指定的网络开标系统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开标前投标人须登录“甘肃中工国际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签到。若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没有签到则视为放弃投标。网上开标时间: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开标时,投标人采用网上远程异地解密时,请用CA证书登录“甘肃中工国际不见面开标大厅”,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每位投标人的解密时间从开标时间起30分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解密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网上开标时间: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网上开标时间: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19其他补充说明1、本招标文件中所提到的加盖公章均指鲜章或电子印章。2、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应主动登录甘肃政府采购网或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以便及时了解相关招标信息和补充信息。如因未主动登录网站或关注信息公布栏而未获取相关信息,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0备注投标人提供虚假技术资料而中标的,后期发现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终止合同,将投标人计入黑名单不良记录,同时承担对采购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招标文件描述的投标人须知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相关内容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3、本项目开标会议通过钉钉会议视频形式进行,请各投标单位授权代表在开标时间前半个小时通过系统上传的群二维码加钉钉群,并将昵称改为单位名称+电话(可以为公司简称)。如在开标截止时间还未加本钉钉群,采购代理机构将不再通知,并视为投标单位认可并知悉开标会议所有内容,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1.....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