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沥青路面养护维修工程监理招标公告(滁州华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2023)
经开区2024年市政沥青路面养护维修工程监理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
经开区2024年市政沥青路面养护维修工程监理项目
招标方式
自行公开招标
企业资质要求
1、企业资质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2、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必须持有在投标单位注册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多于2个在监项目,否则取消中标资格,一年内不得参与经开区及下属国有企业所有项目投标,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3、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①投标单位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③投标单位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④投标单位被税收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⑤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⑥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⑦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 ⑧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4、投标人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3条信誉要求①-⑧项情形之一的,接受投标人投标。 备注:第3、4条按照“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查询或承诺。
项目规模
本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约800万元,监理费用约10.4万元。
项目内容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招标人委托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参与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包括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等)、接受招标人安排履行项目各项前期手续、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监理服务,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服务,对工程进行进度、质量、投资、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工程创优、安全生产监督及协调施工现场各方关系等。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6日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3年11月9日15时30分
开标时间
2023年11月9日15时30分
开标地点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1号楼辅三楼会议室【滁州市全椒路155号】
信 息 内 容
标段划分
一个标段
评选办法
随机抽取法
工程款支付方式
详见招标文件
工程概算
约10.4万元
计划工期
详见招标文件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招标文件等获取方式
国家级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
重要说明:1、本次投标文件采用电子投标方式(不接收其他方式),请各潜在投标单位将投标文件电子版(请将所需材料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扫描,并转换为PDF格式,文件大小在30M以内)进行压缩并加密后在规定时间(2023年11月9日15时00分至15时30分)发送至czsctgczx@163.com(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邮箱)(邮件标题注明项目名称和投标单位名称,邮件内容中须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以便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联系)。压缩前文件格式和PDF格式请使用常用软件格式,压缩软件推荐使用WinRAR,若使用其他软件的请另提供可免费使用的正版软件包。 2、各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后20分钟内将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单位解密信息》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扫描后发送至czsctgczx@163.com(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邮箱)对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解密,逾期发送或未发送或发送材料无法识别的,均视为放弃投标。 3、未在规定时间内发送的及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均视为未发送,投标文件无法打开或无法解密的,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因投标文件过大或发送延迟导致邮箱无法接收成功的,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 4、各投标单位无须安排人员到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现场参与开标活动。 5、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在经开区相关部门见证下,进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审查,无任何问题后解密各投标文件。 6、成交公示将在国家级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上发布,请各投标单位自行关注。中标单位中标后须提供一正三副的纸质版投标文件,纸质版投标文件需和电子版投标文件一致,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递交至代理机构。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从国家级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下载。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3年11月6日17时后,如投标人不及时下载招标文件,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招标单位:滁州华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全椒路155号 联系人:欧明郁、李钢 联系方式:0550-3219389、18855009990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大厦6楼 联系人:杨韦 电话:0550-3519590、18005501210
公告发布媒体:国家级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
经开区2024年市政沥青路面养护维修工程监理招标文件.doc
经开区2024年市政沥青路面养护维修工程监理项目招标文件(自行公开招标)招标单位:滁州华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盖章)(隶属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国有企业)代理机构: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盖章)2023年11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第三章评标办法19第四章服务内容及人员配备要求24第五章合同条款25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55第七章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对本招标文件的确认74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名称经开区2024年市政沥青路面养护维修工程监理项目招标方式自行公开招标企业资质要求1.企业资质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2、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必须持有在投标单位注册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多于2个在监项目,否则取消中标资格,一年内不得参与经开区及下属国有企业所有项目投标,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3、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①投标单位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②投标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③投标单位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④投标单位被税收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⑤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⑥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⑦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⑧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4、投标人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3条信誉要求①-⑧项情形之一的,接受投标人投标。备注:第3、4条按照“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查询或承诺。项目规模本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约800万元,监理费用约10.4万元。项目内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招标人委托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参与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包括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等)、接受招标人安排履行项目各项前期手续、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监理服务,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服务,对工程进行进度、质量、投资、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工程创优、安全生产监督及协调施工现场各方关系等。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23年11月6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11月9日15时30分开标时间2023年11月9日15时30分开标地点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1号楼辅三楼会议室【滁州市全椒路155号】信 息 内 容标段划分一个标段评选办法随机抽取法工程款支付方式详见招标文件工程概算约10.4万元计划工期详见招标文件资金来源财政资金招标文件等获取方式国家级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重要说明:1、本次投标文件采用电子投标方式(不接收其他方式),请各潜在投标单位将投标文件电子版(请将所需材料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扫描,并转换为PDF格式,文件大小在30M以内)进行压缩并加密后在规定时间(2023年11月9日15时00分至15时30分)发送至czsctgczx@163.com(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邮箱)(邮件标题注明项目名称和投标单位名称,邮件内容中须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以便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联系)。压缩前文件格式和PDF格式请使用常用软件格式,压缩软件推荐使用WinRAR,若使用其他软件的请另提供可免费使用的正版软件包。2、各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后20分钟内将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单位解密信息》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扫描后发送至czsctgczx@163.com(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邮箱)对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解密,逾期发送或未发送或发送材料无法识别的,均视为放弃投标。3、未在规定时间内发送的及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均视为未发送,投标文件无法打开或无法解密的,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因投标文件过大或发送延迟导致邮箱无法接收成功的,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4、各投标单位无须安排人员到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现场参与开标活动。5、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在经开区相关部门见证下,进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审查,无任何问题后解密各投标文件。6、成交公示将在国家级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上发布,请各投标单位自行关注。中标单位中标后须提供一正三副的纸质版投标文件,纸质版投标文件需和电子版投标文件一致,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递交至代理机构。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从国家级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下载。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3年11月6日17时后,如投标人不及时下载招标文件,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招标单位:滁州华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滁州市全椒路155号 联系人:欧明郁、李钢联系方式:0550-3219389、18855009990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大厦6楼联系人:杨韦电话:0550-3519590、18005501210公告发布媒体:国家级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第二章投标人须知A、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经开区2024年市政沥青路面养护维修工程监理项目工程地点:项目位于滁州市经开区工程概况:建安工程造价约800万元,监理费用约10.4万元。2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招标人委托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参与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包括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等)、接受招标人安排履行项目各项前期手续、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监理服务,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服务,对工程进行进度、质量、投资、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工程创优、安全生产监督及协调施工现场各方关系等。 3工期要求以施工完成工期为准,非监理人及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监理费用不予调整。因监理人及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须承担违约责任。4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合格 标准5投标人资质要求详见招标公告6勘察现场及投标预备会不再集中召开招标答疑会。投标人自行勘察现场,对现场不清楚或有异议可咨询业主项目负责人,中标后不得以不了解现场或现场存在的现状不清楚等理由增加费用。业主项目负责人:李钢,联系方式:188550099907答疑、澄清2023年11月7日17时前,投标人将所遇到的问题以电子邮件形式传至czsctgczx@163.com(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邮箱)。招标人不再集中召开招标答疑会;投标人自行组织勘察现场。2023年11月8日17时后,答疑、澄清文件在国家级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予以公告。8投标保证金不采用9履约保证金不要求提供履约担保10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地点时间:2023年11月9日15时30分地 点: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1号楼辅三楼会议室【滁州市全椒路155号】11开 标开标时间:2023年11月9日15时30分地 点: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1号楼辅三楼会议室【滁州市全椒路155号】12本项目发报价1、本项目监理费用最高限价(费率)为固定费率1.3%,监理费率结算不做调整。本工程监理费用按照中标费率计取监理费用,监理费率结算不做调整(初期暂以建安工程施工中标价为计算额计算监理费,最终支付以建安工程结算审计价为计费基数计算监理费)。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委托人均不再增加监理费用。2、最终监理费用以工程结算审计价格为计算基数,且不得超过10.4万元。超过10.4万元按照10.4万元结算。13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招标人确定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招标人组建1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是,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2名,并标明排序。15招标代理费招标代理费用3740.00元。代理服务费支付主体: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在获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代理机构。16约谈制度项目公示期满,下发中标通知书前,中标单位必须按照招标单位的规定时间参加项目实施前约谈,中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公司副总以上)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约谈会议。 注:中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参与会议时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职务证明。未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参加约谈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并取消其一年内在经开区所有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17监理机构人员要求按照第四章‘服务内容及人员配备要求’配备人员,中标后人员配备需满足上述要求,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一年内不得参与滁州经开区所有项目投标,情节严重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18监理人员费用考核中标监理费总价最终结合投标人员到位数量来结算。即:投标总价/服务期(月)/投标人数=每个投标人员每月应得的费用,经现场考勤,少投入1人扣除1人应得费用(以委托人签字认可的考勤表为准)。中标后,如实际到岗人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将按上述标准从监理费用中予以扣除。(各专业监理可结合项目的实施阶段经委托人签字认可后分期到岗)19监理考核考勤(1)人员考核:工程开工进场后,监理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配备项目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以监理单位任命文为准。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上述人员。发包人将组织对上述人员进行业务能力考核,对未按投标文件配备或经考核不合格要求更换人员的,(从第一次监理例会进行计算时间)监理单位累计7日内必须整改调整到位。否则,对于总监和总监代表,按照2000元/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按照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累计28日内未整改调整到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人员进行“黑名单”处罚。(2)在第一次监理例会,监理单位针对投标承诺配备项目总监,监理单位为本项目配备的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全部到场参加,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人员进行“黑名单”处罚。(3)在图纸交底会议,监理单位针对投标承诺配备项目总监,监理单位为本项目配备的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全部到场参加,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人员进行“黑名单”处罚。(4)人员考勤:①监理部所有管理人员上下班实行人脸识别电子考勤,人脸识别电子考勤系统设备必须与招标人现行使用的监管平台无缝对接。②监管平台设备及人脸识别电子考勤系统设备,监理人可以租赁或购买,但租赁或购买费用由监理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③监管平台考勤范围为本项目监理部和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监管平台信息及数据录入(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施工许可办理等)均由监理单位负责。根据施工实际需要安排,按照经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进行考勤。总监及总监代表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0天,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每月均在岗。未按规定在岗履责的,对总监和总监代表处罚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处罚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离岗必须向发包人代表履行请假手续,若被相关部门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中发现不在岗的,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处罚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20日常履责管理一、工作纪律1.工程项目开工后,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总监、总监代表应常驻工程现场,根据施工内容可按投标承诺安排人员进退场,进退场人员报项目组备案纳入考勤。工作期间上下班应与施工单位同步,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早退、酗酒,检查中如有发现给予1000元/次处罚,工作期间酗酒的予以清退。2.应认真审核施工图,在施工图纸交底、会审时,提出图纸中各专业存在的错、漏、碰、缺等,并提出优化意见,及时协调图纸变更手续,不及时办理给予2000元/次处罚。3.现场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仪器,按职责做好见证取样、抽检工作;无设备和仪器处罚2000元,未做好见证取样或抽检处罚500元/次。4.审查第三方检测方案并负责第三方检测过程中的协调和报告运用,不审查或协调不力的处罚500元/次。5.定期召开监理例会,认真书写监理例会纪要并于监理例会后的24小时内下发例会纪要,不及时传发以上资料的一次处罚300元。监理日志填写内容齐全、真实、清晰、可追溯;监理月报应包括监理管理执行情况说明,质量、进度、安全控制情况评析等内容详实。每月3日前报上月监理月报至建设单位项目组审阅,日志、月报内容不详实或超期处罚500元/次。6.应公正开展监理工作,不得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现场验收不得拖延,工程资料应及时签认,一经发现违反规定,处罚3000元/次。7.不得向施工单位推销材料、介绍队伍、索取钱物、报销费用,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货商的吃请或接受回扣,一经发现处罚3000元,并记入“黑名单”。8.监理人员在服务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公司应予以赔偿损失。不准泄露与工程有关的技术和机密,对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执行,并记入黑名单。二、质量控制1.审核各专业施工方案,使之符合规范及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方案施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发现审核后的施工方案有严重审查错误而不及时处理的,一次罚款1000元。2.基础放线及挖槽时监理部应按规划红线及甲方提供的坐标基准点、标高进行复核验线并做详细记录,发现偏差应及时纠正。如在竣工验收时发现放线偏差;上部结构轴线偏差在允许范围之外,造成损失的,对监理公司处以监理总费用30%的罚款,并记入“黑名单”。3.材料进场验收手续齐全,质量证明资料与实物核验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由于发现不及时或发现未经批准的材料使用,监理不采取措施制止的,一次处罚1000元。4.对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发现并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的,及时安排处理并复查,质量问题不得隐瞒并私自处理;否则发现一次处罚3000元。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应不得再有质量问题。5.监理单位对各种质量检验报告单、中间交工证书符合要求的及时签认;对施工单位的报验的关键部位或工序要及时进行验收,凡未履行签字验收程序就进行下道施工的发现一次处罚2000元。6.各级巡查检查中对现场管理混乱、观感质量差的处罚1000元/次;检查中发现未按图纸及《规范》施工,监理理应发现而未发现,视为监理失误,处罚违约金1000--10000元/次;上述行为虽被监理人员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听之任之的,处罚违约金2000--20000元。情节严重的记入“黑名单”。7.监理人员在施工阶段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跟班旁站,旁站时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当发现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工程质量出现的缺陷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事故时,应口头要求暂停施工并采取录相、摄影等手段予以记录,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令》,并将所发现问题及处理过程记入监理日志。建设单位抽查发现旁站不到位,一次处罚1000元。三、进度、投资控制1.监理单位须配合施工进度,根据总进度计划,要求施工单位提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季度、月度的具体计划安排,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其可行性并提出意见,如不审查处罚1000元/次。2.为了配合施工单位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加强过程检查,对违反施工规范、与图纸不符、有严重错误的问题敢于指出并要求整改,必要时签发监理通知,以减少工序验收时返工。3.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方提交的已完成工程量月报,对设计变更及工地洽商等造成的工程量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质量要求不予签认,对进度滞后提出原因分析并督促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汇报业主方。4.实行业主、监理、跟审和施工单位四方共同计量方式,严格控制工程量清单数量,做到及时、准确、不漏计、不重计。为保证请款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采取进度款支付联合会审逐级签认,若监理单位出现漏签、错签、代签的处罚2000元/次。四、安全文明生产、扬尘控制1.监理部应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建设单位。2.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台账,若出现防治措施不到位,被巡查、检查发现的,按相关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处罚。3.做好日常安全监护及督促,对发现下述情况,监理单位不按照要求提出整改听之任之的,对监理单位处罚1000元/项。(1)工程标牌未设置,或设置位置不醒目,破损未及时修复的。(2)施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安全员缺岗或不到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台帐未及时建立或不完善,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或分部分项工程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3)施工现场消防设施未按要求配置,施工脚手架未按规范搭设、报验不及时及未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现场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等未按要求佩带或配置的。(4)施工现场扬尘、高空抛物或从高处倾倒物体、随意倾倒垃圾、损坏设施不及时修复的。(5)外墙脚手架未保持整洁、美观,发生破损,钢管、扣件、栏杆颜色标识不清楚,围档及周边道路、工地出入口未保持清洁,绿化、广告、灯箱等发生破损未及时修复的。(6)现场出入口、通道口、楼梯口、井道口、预留洞口、临边洞口、基坑边缘等容易发生坠落的地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临边防护未及时设置,现场塔吊、架桥机、吊车及其他施工机具未按要求配备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或超过质检期违规使用的。(7)施工现场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未按规定堆放的。(8)施工现场用电设备、配电箱、开关箱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未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系统,施工电缆随意拖拉,未架空或埋地,接头未保护,绝缘层有破损,现场用电设备漏电保护装置未按要求配置或失灵的。(9)发现生活区、职工集体宿舍、食堂违规使用电器,电线私拉乱接及未配设防火设备的。五、监理合同补充条款1.单位工程质量未达到施工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每出现一项扣减监理费用人民币1000元,依次类推。2.因监理服务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每天扣减监理费用人民币500元。3.因监理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返工,对监理单位按返工损失总额的10%给予处罚。4.如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视其情节轻重,扣减监理费用10000元—30000元,并追究经济法律责任。5.若是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签发不实的经济和工期签证,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视其情节轻重,扣减监理费用10000元—20000元,并追究经济法律责任。六、其他项目组、业主代表将严格按此要求进行检查,并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所有处罚均函告监理公司并予以公布。21农民工工资支付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政府投资工程农民工工资信访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1)凡到滁州经开区处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2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100元,依此类推。(2)凡赴市政府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4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200元,依此类推。(3)凡赴省政府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6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300元,依此类推。22禁止条款不得与施工单位同吃同住;不得将罚款、差旅费及相关费用转嫁给施工单位;不得代替施工单位整理相关施工资料及相关有偿服务;不得以监理费支付等为由拒绝履行监理服务,如有发现,委托人有权立即予以清退出场,终止合同,并另行委托同等资质的监理单位完善后续服务。23税收管理规定执行《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综合治税工作方案的通知》(滁政办秘【2019】120号)文件管理规定,收款单位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给予相应的处罚。24取消中标资格情形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一年内不得参与滁州经开区所有项目投标,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1)拟派项目负责人有在监项目的或拟派总监在监项目数量不符合要求的; (2)开标现场要求到场人员或参加约谈人员冒名顶替的;(3)投标文件弄虚作假的,考察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或所报项目存在违约行为的;(4)投标或履约保函造假;(5)工程开工首周首月人员考勤考核不合格,发包人终止合同的;(6)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总监的;(7)其他违反招标文件及合同情形的。25中标候选人考察招标人保留对中标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的权利,若考察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发现工程存在质量等违约情形,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26限制投标企业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经开区限制投标企业不得参与投标,限制投标企业名单以招标人开标现场递交至评审委员会的名单为准;若上述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部、省、市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本招标文件。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服务期、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招标项目的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不适用);(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1.10.3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将对投标人所提的问题进行澄清。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2.1.1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服务内容及人员配备要求;(5)合同条款及格式;(6)投标文件格式;(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2.1.2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国家级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网发布,请各位投标人注意查看有关澄清内容,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以澄清公告形式在国家级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招标采购”处予以公告,请各位投标人注意查看有关澄清内容,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等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2.3.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原招标信息发布媒体上有关本项目有无变更公告,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2.4最高限价2.4.1最高限价的作用和说明2.4.1.1本项目监理费用最高限价(费率)为固定费率1.3%。监理费率结算不做调整。本工程监理费用按照中标费率计取监理费用,监理费率结算不做调整(初期暂以建安工程施工中标价为计算额计算监理费,最终支付以建安工程结算审计价为计费基数计算监理费)。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委托人均不再增加监理费用。2.4.1.2最终监理费用以工程结算审计价格为计算基数,且不得超过10.4万元。超过10.4万元按照10.4万元结算。2.4.2投标报价说明(1)投标报价应为项目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的范围所提供的监理服务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即所有成本和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2)投标价格含本项目招标范围中的所有内容,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企业自行承诺的在岗时间执行,否则项目单位将对其进行处罚。投标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考虑投标成本。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资信证明文件、商务标两部分组成:3.1.1资信证明文件部分:(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2)其他资格审查资料(由以下材料组成)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②诚信投标承诺书;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④企业资质证书;⑤项目负责人的注册证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连续的养老保险证明(或官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本人在其他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社保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⑦承诺书(详见附件)⑧企业业绩证明材料;⑨项目评审所需要的其他材料。(项目评审如有)3.1.2商务标部分:(1)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2)投标函;(3)商务评审所需要的其他材料(如有)。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5)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投标报价3.2.1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3.2.2本工程采用固定费率结算方式。投标报价(服务费)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服务范围以及其他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3.3投标有效期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3.4.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保证金格式递交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2.3中标通知书发放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投标人在投标中存在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3.5投标文件的编制3.5.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5.2本次招标投标不需要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发送至czsctgczx@163.com(邮件标题及压缩文件标题均须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以及项目内容(例如:**项目、**投标单位投标文件或解密信息等),邮件内容中须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以便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联系,如若发送材料无法识别或无法判断哪家单位的,均视为放弃投标)3.5.3邮件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投标人分别签字、盖章、扫描,并转换为PDF格式。3.5.4请投标人所提供的PDF格式的投标文件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格式和顺序填写,并制作成一份完整的PDF格式投标文件进行提交,如果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评审小组无法查看并检验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关资料的,否决其投标。4.投标4.1投标文件的提交4.1.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递交时间内在网上递交投标文件。未在递交时间内通过网上邮件递交有效电子投标文件的,不予接收,投标将被拒绝。4.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1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自行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可修改后重新上传,开标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最终上传的投标文件为准。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各投标人无须安排人员到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现场参与开标活动。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宣布招标人、代理机构主持人、见证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邮件网上递交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情况等;(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5)公布投标人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6)开标结束。5.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7.3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4履约担保(本项目不采用)7.6.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6.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7签订合同7.7.1本招标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投标人须知第7.1款所确定的中标人。7.7.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单位取消其中签资格;给招标单位造成的损失,中标人还应当予以赔偿。7.7.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变更采购方式(本条不采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或者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经招标人同意后,可与符合投标资质的投标单位直接开展谈判。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9.5.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9.5.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在开标期间或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一总则1.本次评标采用随机抽取法1.1本次评选方法为随机抽取法。投标单位解密完成后,由项目单位代表现场随机抽取2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只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及商务标评审,当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或商务标评审等不合格,项目单位可以推荐评审合格的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另在纪监工委监督下从余下的投标单位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按抽取的顺序依次替补中标候选人,直至评审出合格的前二名中标候选人。本项目开标时,投标单位不需要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开标现场抽取编号将按照投标文件递交先后排列顺序进行编号抽取。2.评标程序2.1投标文件的初审2.1.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1.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2投标文件的澄清2.2.1在评标过程中,评审小组认为需要,在经开区纪监工委在场的情况下,可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单位应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中不得变更价格、服务期、自报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2.2.2书面答复须经投标单位法定代理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印鉴,签字或盖印鉴的书面答复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或其它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2.2.3招标人不接受投标单位主动提出的澄清。2.3比较与评价2.3.1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资信和商务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2.4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2.4.1中标候选人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人。2.5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审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二投标文件初审3.资格性审查:3.1评审细则条款号审查内容评审标准1审查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按照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检验电子版投标文件。1审查资料企业诚信投标承诺书按照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检验电子版投标文件。1审查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有效证件)按照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检验电子版投标文件。1审查资料企业资质证书;按照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检验电子版投标文件。1审查资料项目负责人在投标单位注册的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按照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检验电子版投标文件。1审查资料承诺书按照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检验电子版投标文件。1审查资料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连续的养老保险证明(或官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须逐月反映出养老保险缴纳单位名称,养老保险缴费以社保部门划转到账为准,证明文件开具日期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两个月内有效。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本人在其他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投标单位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社保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按照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检验电子版投标文件。3.3如评审小组在检验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如果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评审小组无法查看并检验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关资料的,否决其投标。即使投标人将原件携带至现场的,同样按否决投标处理。3.4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及评标细则中涉及到的投标人需要提供企业的相关证书扫描件,如企业的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有效证件)等可以提供公证件扫描件,公证件扫描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扫描件。4.符合性审查4.1评审细则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1标书的有效性(1)投标文件签署签字、盖章符合要求。1标书的有效性(2)投标方案每个分包只能有一个方案投标。1标书的有效性(3)报价唯一只能在限价范围内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1标书的有效性(4)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完全响应。2标书的完整性(5)投标文件份数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 2标书的完整性(6)投标文件形式内容投标文件内容清晰、齐全无遗漏。3标书的响应程度(7)商务条款响应程度(包括不限于质量标准、服务期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4.2资格审查中涉及的有关证明材料及相关证书,电子投标文件中须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彩色扫描件,以供审查。4.3评审小组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4.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小组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4.5只有通过初审的投标人才能进入下一步程序。三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5.1评审阶段,评委可能会要求有关投标人就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投标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回复,如因投标人原因导致开评标过程中无法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视同投标人放弃该权利。四比较与评价6.详细评审即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审小组进行资格证明材料、商务标评审,综合比较与评价。6.1商务标评审6.1.1本项目监理费用最高限价(费率)为固定费率1.3%,监理费率结算不做调整。五推荐中标候选人7.评审小组按随机抽取方式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7.1本次评选方法为随机抽取法。投标单位解密完成后,由项目单位代表现场随机抽取2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只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及商务标评审,当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或商务标评审等不合格,项目单位可以推荐评审合格的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另在纪监工委监督下从余下的投标单位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按抽取的顺序依次替补中标候选人,直至评审出合格的前二名中标候选人。本项目开标时,投标单位不需要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开标现场抽取编号将按照投标文件递交先后排列顺序进行编号抽取。7.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1个工作日后,若招标人未接到质疑的,招标人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其他虚报投标资料、其他不良记录等违背招标文件的,可推荐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也可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8.无效投标条款8.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拒收:未在规定投标递交时间内通过网上邮箱递交有效电子投标文件的,开标现场不予接收,投标将被拒绝。8.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后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1)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2)投标人与在本项目代理机构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的;(3)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要求缴纳的;(4)评审小组无法查看并检验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关资料的;(5)联合体投标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6)被暂停营业的;(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9)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10)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中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要求的;(11)其它情形,经评审小组委提出按无效投标处理的;(12)投标人单方面出现其他投标人材料的;(1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形。8.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性审查后其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1)投标文件签字、盖章不全,经评审小组一致认定对开评标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实质性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3)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4)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5)投标报价超出规定的投标限价或公布的采购预算的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各项单价高于招标文件给定的单价最高限价;(6)不按评审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或者评审小组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招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的投标报价的;(7)其它情形,经评审小组提出按无效投标处理;(8)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9)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形。8.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详细评审后其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1)投标产品不符合必须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的;(2)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3)投标文件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4)在同一项目(或同一标段)中有多个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接近最高限价,且评审小组认为报价出现异常的,可以宣布其投标无效;(5)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且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的投标无效;(6)拒不确认评审小组评审修正的投标无效;(7)其它情形,经评审小组提出按无效投标处理;(8)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形。4.服务内容及人员配备要求一、项目名称:经开区2024年市政沥青路面养护维修工程监理项目二、项目概况:具体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建安工程造价约800万元,监理费用约10.4万元。三、招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招标人委托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参与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包括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等)、接受招标人安排履行项目各项前期手续、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监理服务,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服务,对工程进行进度、质量、投资、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工程创优、安全生产监督及协调施工现场各方关系等。四、人员配备按照下表要求配备人员,中标后人员配备需满足要求,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一年内不得参与滁州经开区所有项目投标,情节严重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现场监理机构监理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序号工程类别规模总人次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可兼任)备注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工程造价≤5000万4111 11. 见证员可以兼任,但应具有相应资格。2.工程造价在500万以下,配置1名总监、1名监理员。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备安装工程5000万<工程造价≤1亿612211. 见证员可以兼任,但应具有相应资格。2.工程造价在500万以下,配置1名总监、1名监理员。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备安装工程1亿<工程造价≤1.5亿813311. 见证员可以兼任,但应具有相应资格。2.工程造价在500万以下,配置1名总监、1名监理员。注:此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五、说明:1、中标单位进驻现场后,须按业主要求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增加或调整人员数量和相关专业,费用不予调整。现场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或减少;2、本表所要求的人员配备为本项目的最低配备要求,未按上述人员要求配备齐全监理人员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以无效标处理。第五章合同条款GF-2012-0202编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包括:1.监理酬金:。2.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同施工工期)。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无。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招标文件;(4)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5)通用条件;(6)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招标人委托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参与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包括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等)、接受招标人安排履行项目各项前期手续、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监理服务,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服务,对工程进行进度、质量、投资、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工程创优、安全生产监督及协调施工现场各方关系等。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1)项目负责人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变更行为管理的通知》及滁州市其他相关规定要求,除①因重病或重伤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②辞职的;③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不能担任项目负责人的;④无能力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⑤被责令停止职业资格的;⑥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⑦死亡的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变更。其中,亡故的需提供***门开具的死亡证明;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三甲及以上医院证明。出国、辞职等原因提出变更的,除需提供相关证明外,须缴纳10万元违约金,否则不得变更。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配备的同等条件人员,并按照滁州市有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程序。(2)总监代表、监理部等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除亡故、重大疾病、出国、辞职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变更。其中,亡故的需提供***门开具的死亡证明;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三甲及以上医院证明。出国、辞职等原因提出变更的,除需提供相关证明外,须缴纳5万元违约金,否则不得变更。变更后的总监代表、监理部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配备的同等条件人员。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工程质量的监督权;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确认权;工程施工进度、安全的检查、监督权、发包人授权的处罚权;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向承包人提出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建议权;发包人和承包人间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注册建造师及有关人员的建议权;分包单位资质及能力的审查权;等等。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1)项目负责人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变更行为管理的通知》及滁州市其他相关规定要求,除①因重病或重伤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②辞职的;③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不能担任项目负责人的;④无能力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⑤被责令停止职业资格的;⑥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⑦死亡的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变更。其中,亡故的需提供***门开具的死亡证明;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三甲及以上医院证明。出国、辞职等原因提出变更的,除需提供相关证明外,须缴纳10万元违约金,否则不得变更。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配备的同等条件人员,并按照滁州市有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程序。(2)总监代表、监理部等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除亡故、重大疾病、出国、辞职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变更。其中,亡故的需提供***门开具的死亡证明;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三甲及以上医院证明。出国、辞职等原因提出变更的,除需提供相关证明外,须缴纳5万元违约金,否则不得变更。变更后的总监代表、监理部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配备的同等条件人员。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3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无,汇率为:无。5.3支付酬金本工程监理费用按照固定费率%计取监理费用(初期暂按施工中标价为计算额计算监理费,最终支付以审计结算总造价作为计算额),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委托人均不再增加监理费用。最终监理费用以工程结算审计价格为计算基数,且不得超过10.4万元。超过10.4万元按照10.4万元结算。支付方式:根据施工请款资料,每月按照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60%支付监理费;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累计)的80%;施工结算、资料归档及审计结束后付至工程最终监理费用的97%,余款待工程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两年,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滁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滁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2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3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补充条款1、总监理工程师:2、总监理工程师情况一览表姓 名年龄性别职称拟任职务持证名称持证证号3、标后约谈:本项目实行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约谈制度:项目公示期满,下发中标通知书前,中标单位必须按照招标单位的规定时间参加项目实施前约谈,中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公司副总以上)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约谈会议。注:中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参与会议时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职务证明。未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参加约谈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并取消其一年内在经开区所有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4、履约保证金缴纳:本项目无5、合同签订: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单位取消其中签资格;给招标单位造成的损失,中标人还应当予以赔偿。6、前期手续办理:合同签订后30日内配合发包人完成质量、安全报监和施工许可证办理,否则,每延期一天处罚承包人5000元/天的违约金(因发包人原因除外)。7、监理人员费用考核:中标监理费总价最终结合投标人员到位数量来结算。即:投标总价/服务期(月)/投标人数=每个投标人员每月应得的费用,经现场考勤,少投入1人扣除1人应得费用(以委托人签字认可的考勤表为准)。中标后,如实际到岗人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将按上述标准从监理费用中予以扣除。(各专业监理可结合项目的实施阶段经委托人签字认可后分期到岗)8、监理考核考勤:(1)人员考核:工程开工进场后,监理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配备项目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以监理单位任命文为准。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上述人员。发包人将组织对上述人员进行业务能力考核,对未按投标文件配备或经考核不合格要求更换人员的,(从第一次监理例会进行计算时间)监理单位累计7日内必须整改调整到位。否则,对于总监和总监代表,按照2000元/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按照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累计28日内未整改调整到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人员进行“黑名单”处罚。(2)在第一次监理例会,监理单位针对投标承诺配备项目总监,监理单位为本项目配备的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全部到场参加,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人员进行“黑名单”处罚。(3)在图纸交底会议,监理单位针对投标承诺配备项目总监,监理单位为本项目配备的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全部到场参加,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人员进行“黑名单”处罚。(4)人员考勤:①监理部所有管理人员上下班实行人脸识别电子考勤,人脸识别电子考勤系统设备必须与招标人现行使用的监管平台无缝对接。②监管平台设备及人脸识别电子考勤系统设备,监理人可以租赁或购买,但租赁或购买费用由监理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③监管平台考勤范围为本项目监理部和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监管平台信息及数据录入(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施工许可办理等)均由监理单位负责。根据施工实际需要安排,按照经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进行考勤。总监及总监代表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0天,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每月均在岗。未按规定在岗履责的,对总监和总监代表处罚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处罚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离岗必须向发包人代表履行请假手续,若被相关部门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中发现不在岗的,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处罚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9、日常履责管理一、工作纪律1.工程项目开工后,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总监、总监代表应常驻工程现场,根据施工内容可按投标承诺安排人员进退场,进退场人员报项目组备案纳入考勤。工作期间上下班应与施工单位同步,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早退、酗酒,检查中如有发现给予1000元/次处罚,工作期间酗酒的予以清退。2.应认真审核施工图,在施工图纸交底、会审时,提出图纸中各专业存在的错、漏、碰、缺等,并提出优化意见,及时协调图纸变更手续,不及时办理给予2000元/次处罚。3.现场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仪器,按职责做好见证取样、抽检工作;无设备和仪器处罚2000元,未做好见证取样或抽检处罚500元/次。4.审查第三方检测方案并负责第三方检测过程中的协调和报告运用,不审查或协调不力的处罚500元/次。5.定期召开监理例会,认真书写监理例会纪要并于监理例会后的24小时内下发例会纪要,不及时传发以上资料的一次处罚300元。监理日志填写内容齐全、真实、清晰、可追溯;监理月报应包括监理管理执行情况说明,质量、进度、安全控制情况评析等内容详实。每月3日前报上月监理月报至建设单位项目组审阅,日志、月报内容不详实或超期处罚500元/次。6.应公正开展监理工作,不得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现场验收不得拖延,工程资料应及时签认,一经发现违反规定,处罚3000元/次。7.不得向施工单位推销材料、介绍队伍、索取钱物、报销费用,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货商的吃请或接受回扣,一经发现处罚3000元,并记入“黑名单”。8.监理人员在服务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公司应予以赔偿损失。不准泄露与工程有关的技术和机密,对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执行,并记入黑名单。二、质量控制1.审核各专业施工方案,使之符合规范及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方案施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发现审核后的施工方案有严重审查错误而不及时处理的,一次罚款1000元。2.基础放线及挖槽时监理部应按规划红线及甲方提供的坐标基准点、标高进行复核验线并做详细记录,发现偏差应及时纠正。如在竣工验收时发现放线偏差;上部结构轴线偏差在允许范围之外,造成损失的,对监理公司处以监理总费用30%的罚款,并记入“黑名单”。3.材料进场验收手续齐全,质量证明资料与实物核验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由于发现不及时或发现未经批准的材料使用,监理不采取措施制止的,一次处罚1000元。4.对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发现并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的,及时安排处理并复查,质量问题不得隐瞒并私自处理;否则发现一次处罚3000元。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应不得再有质量问题。5.监理单位对各种质量检验报告单、中间交工证书符合要求的及时签认;对施工单位的报验的关键部位或工序要及时进行验收,凡未履行签字验收程序就进行下道施工的发现一次处罚2000元。6.各级巡查检查中对现场管理混乱、观感质量差的处罚1000元/次;检查中发现未按图纸及《规范》施工,监理理应发现而未发现,视为监理失误,处罚违约金1000--10000元/次;上述行为虽被监理人员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听之任之的,处罚违约金2000--20000元。情节严重的记入“黑名单”。7.监理人员在施工阶段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跟班旁站,旁站时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当发现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工程质量出现的缺陷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事故时,应口头要求暂停施工并采取录相、摄影等手段予以记录,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令》,并将所发现问题及处理过程记入监理日志。建设单位抽查发现旁站不到位,一次处罚1000元。三、进度、投资控制1.监理单位须配合施工进度,根据总进度计划,要求施工单位提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季度、月度的具体计划安排,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其可行性并提出意见,如不审查处罚1000元/次。2.为了配合施工单位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加强过程检查,对违反施工规范、与图纸不符、有严重错误的问题敢于指出并要求整改,必要时签发监理通知,以减少工序验收时返工。3.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方提交的已完成工程量月报,对设计变更及工地洽商等造成的工程量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质量要求不予签认,对进度滞后提出原因分析并督促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汇报业主方。4.实行业主、监理、跟审和施工单位四方共同计量方式,严格控制工程量清单数量,做到及时、准确、不漏计、不重计。为保证请款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采取进度款支付联合会审逐级签认,若监理单位出现漏签、错签、代签的处罚2000元/次。四、安全文明生产、扬尘控制1.监理部应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建设单位。2.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台账,若出现防治措施不到位,被巡查、检查发现的,按相关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处罚。3.做好日常安全监护及督促,对发现下述情况,监理单位不按照要求提出整改听之任之的,对监理单位处罚1000元/项。(1)工程标牌未设置,或设置位置不醒目,破损未及时修复的。(2)施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安全员缺岗或不到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台帐未及时建立或不完善,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或分部分项工程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3)施工现场消防设施未按要求配置,施工脚手架未按规范搭设、报验不及时及未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现场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等未按要求佩带或配置的。(4)施工现场扬尘、高空抛物或从高处倾倒物体、随意倾倒垃圾、损坏设施不及时修复的。(5)外墙脚手架未保持整洁、美观,发生破损,钢管、扣件、栏杆颜色标识不清楚,围档及周边道路、工地出入口未保持清洁,绿化、广告、灯箱等发生破损未及时修复的。(6)现场出入口、通道口、楼梯口、井道口、预留洞口、临边洞口、基坑边缘等容易发生坠落的地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临边防护未及时设置,现场塔吊、架桥机、吊车及其他施工机具未按要求配备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或超过质检期违规使用的。(7)施工现场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未按规定堆放的。(8)施工现场用电设备、配电箱、开关箱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未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系统,施工电缆随意拖拉,未架空或埋地,接头未保护,绝缘层有破损,现场用电设备漏电保护装置未按要求配置或失灵的。(9)发现生活区、职工集体宿舍、食堂违规使用电器,电线私拉乱接及未配设防火设备的。五、监理合同补充条款1.单位工程质量未达到施工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每出现一项扣减监理费用人民币1000元,依次类推。2.因监理服务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每天扣减监理费用人民币500元。3.因监理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返工,对监理单位按返工损失总额的10%给予处罚。4.如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视其情节轻重,扣减监理费用10000元—30000元,并追究经济法律责任。5.若是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签发不实的经济和工期签证,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视其情节轻重,扣减监理费用10000元—20000元,并追究经济法律责任。六、其他项目组、业主代表将严格按此要求进行检查,并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所有处罚均函告监理公司并予以公布。10、滁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滁人社发【2019】21号一、在监筑市政、铁路、电力、通信、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施工资保证金和设立工资专户制度,并实现所有在监工程项目全覆盖。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资保证金缴纳和工资专户管理工作。市交通、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工作保证金和工资专户监管工作。三、工作保证金和工资专户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缴存和开设。四、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2%缴存。施工企业未提供劳务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缴存工资保证金和开设工资专户证明的,建设单位不予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五、在同一市级行政区域内,可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信用状况等适当调整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三)对一年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新开工项目工资保证金应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3%缴存。对因欠薪被纳入黑名单的,应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4%缴存,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六、缴存企业可以以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的种类应当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由施工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国有商业银行申请开立,受益人为工程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银行保函有效期由开立申请人、受益人与银行三方根据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期限合理确定。如银行保函到期时给出尚未竣工验收,或存在农民工工资尚未结清的,开立申请人应与银行协商续开保函;无法续开的,应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需动用工资保证金垫付被拖欠工资时,出具保函的银行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垫付,紧急特殊情况应当尽快办理垫付手续。符合退还工资保证金条件时,开立申请人应将银行保函退回开立银行予以注销。七、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监管,同时要对建设单位工程支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一)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等工程项目在拨付工程款时,应将工程进度款的15%直接汇入施工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二)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项目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应将工程进度款的15%直接汇入施工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三)园林景观(含道路绿化)工程项目在拨付工程款时,应将工程进度款的20%直接汇入施工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四)道路、电梯、强弱电、暖通、智能化等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在拨付工程款时,应将工程进度款的5%直接汇入工资专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和开设工资专户。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及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月通报新建工程项目信息,督促缴存施工企业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和开设工资专户,未缴存工资保证金或是未开设工资专户的施工企业一律不予开工建设,确保应缴尽缴。九、工程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后,未发现拖欠工资行为的,经缴存施工企业申请并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缴存施工企业将工资保证金本息一并转入该缴存企业其他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十、工资保证金由缴存企业存入工资保证金账户,工资专户由施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工资保证金专户银行开设,实行专户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户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作他用。对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十一、未尽事宜,按《滁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滁人社发〔2018〕215号)执行。11、禁止条款:不得与施工单位同吃同住;不得将罚款、差旅费及相关费用转嫁给施工单位;不得代替施工单位整理相关施工资料及相关有偿服务;不得以监理费支付等为由拒绝履行监理服务,如有发现,委托人有权立即予以清退出场,终止合同,并另行委托同等资质的监理单位完善后续服务。12、农民工工资支付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政府投资工程农民工工资信访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1)凡到滁州经开区处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2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100元,依此类推。(2)凡赴市政府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4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200元,依此类推。(3)凡赴省政府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6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300元,依此类推。13、取消中标资格情形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一年内不得参与滁州经开区所有项目投标,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1)拟派项目负责人有在监项目的或拟派总监在监项目数量不符合要求的;(2)开标现场要求到场人员或参加约谈人员冒名顶替的;(3)投标文件弄虚作假的,考察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或所报项目存在违约行为的;(4)投标或履约保函造假;(5)工程开工首周首月人员考勤考核不合格,发包人终止合同的;(6)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总监的;(7)其他违反招标文件及合同情形的。14、文明施工要求1)公共环境①建筑工地采用砌体、钢结构或彩钢夹芯板等,不得使用彩钢板封闭管理,高度不低于2.5米;储备用地、路面施工应一律设置建筑围墙进行遮挡。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围墙内外无乱堆放现象,无生活垃圾;施工现场标识明显,四周设置围墙、围挡,并符合标准;施工车辆有硬化的进出通道和冲洗设备,无抛洒和污染路面现象。②场内设有不少于15米硬化面,车辆进出工地实行密闭运输,有车辆冲洗平台和冲洗设备、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污水处理排放系统、降尘设备等设施;场内干净整洁,机械设备、物料等摆放有序,安全施工措施到位,文明施工氛围浓厚。能够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施工噪音、粉尘等达到国家环保要求。2)公益宣传①运用建筑围挡宣传展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2个主题词、市民文明行为规范,及时更新***、中央文明办发布的“讲文明树新风”、“图说我们的价值观”通稿作品以及本市自创的公益广告(建筑围挡无破墙开洞现象,公益广告无污染、破旧现象)。②公益广告展示面积占围挡总面积的比例不少于50%,且公益广告要与商业广告穿插展示(每3块广告中必须要有1块公益广告),且单面围挡墙体均能看到公益宣传。步行30米,达到50%面积比例。15、重要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1)在第一次监理例会,监理单位针对投标承诺配备项目总监和以监理单位任命文为准的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全部到场参加;(2)在图纸交底会议,监理单位针对投标承诺配备项目总监和以监理单位任命文为准的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全部到场参加;(3)发包人组织对总监进行业务能力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要求更换人员,且更换人员考核依然不合格的;(4)各专业监理可结合项目的实施阶段经委托人签字认可后分期到岗,若实际到岗人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16、监管平台监理单位须在监管平台录入以下(但不限于)内容:1、在进度管理中,每周实际完成工作量、投入人员及机械使用情况;2、在安全管理中,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等问题;3、在质量控制要点中的关键工序、验收资料及检测资料及存在的质量问题;4、监理日志5、创城、创卫管理内容17、其他规定(1)相关工程管理文件作为招标文件附件。(2)本条款中所有处罚方式皆以现金方式交纳至滁州华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财务,对于拒不交纳罚款的监理人予以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等相关手续。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A-3保修阶段:。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 工程技术人员2. 辅助工作人员3. 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 办公用房2. 生活用房3. 试验用房4. 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 工程立项文件2. 工程勘察文件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5. 施工许可文件6. 其他文件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 通讯设备2. 办公设备3. 交通工具4. 检测和试验设备附件一关于印发滁州经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办、局、办事处,各直属单位:现将《滁州经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20年9月7日滁州经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滁州经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变更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完善工程监管制度,根据《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的实施意见》,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滁州经开区财政性资金、各投融资平台资金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环保生态环境等项目。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施工招标结束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量的调整和修改。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三)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四)因工程量清单漏项引起的费用调整;(五)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第四条经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对未经审批和设计擅自变更并施工的,不予纳入结算和竣工决算。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及等级第五条成立经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建设工作副主任任组长,纪监工委副书记、财政局局长、建设局局长等为小组成员,负责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审批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第六条经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分为小额变更、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等四个等级,其中:(一)单次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在5万元以下的为小额变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二)单次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在5-30万元之间的为一般变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三)单次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在30万元-100万元之间的为较大变更,由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审批;(四)单次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在10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变更,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批。第三章工程变更申请及审批流程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可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监理单位提出合理化变更,经审核并被采纳并节省造价的,按照节省金额5%予以奖励。变更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根据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名称、变更原因、概算及对工期影响等;(二)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造价;(三)拟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工程量清单及造价;(四)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测量资料;(五)工程变更现场图片资料;(六)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第八条工程变更审批根据变更等级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其中:(一)小额变更办理程序。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审计单位等主体建设单位(需要时地勘单位参加)召开工程变更审查会议,对变更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确定变更方案、工程量、组价方式及金额;必要时邀请3或5人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建设单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二)一般变更办理程序。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审计单位等主体建设单位(需要时地勘单位参加)召开工程变更审查会议,对变更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确定变更方案、工程量、组价方式及金额;必要时邀请3或5人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三)较大变更办理程序。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审计单位等主体建设单位(需要时地勘单位参加)召开工程变更审查会议,对变更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确定变更方案、工程量、组价方式及金额;必要时邀请3或5人相关领域专家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批。(四)重大变更办理程序。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审计单位等主体建设单位(需要时地勘单位参加)召开工程变更审查会议,对变更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确定变更方案、工程量、组价方式及金额;必要时邀请3或5人相关领域专家参加。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会商后报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批。第四章工程变更组价和实施第九条暂列金和暂估价在合同价范围内的使用不再履行变更会审审批程序。暂列金和暂估价超出合同价范围的,超出部分按权限履行变更审批程序。第十条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一)清单控制价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执行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按照中标下浮率计入工程审计结算;(二)清单控制价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参照执行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按照中标下浮率计入工程审计结算;(三)清单控制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变更价格的,组价时应参照市场信息价和投标时相关计价规范,相关费率按投标时同类工程投标费率执行,不下浮计入工程审计结算。第十一条工程原则上由原工程施工单位实施,但原工程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等级的,由原工程施工单位委托专业分包单位实施。第十二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暗塘、暗沟、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地质情况、紧急抢险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时,建设单位上报经管委会分管建设工作副主任同意后,可以立即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商定应急处理方案控制现场情况,组织召开工程变更审查会补报审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建设局应当加强工程变更管理,严禁将变更内容进行拆分申报。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跟审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申报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四条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第十五条对因工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纪监工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行,办事处及村居实施工程中小额变更、一般变更由办事处审批,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原《滁州经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滁开管发〔2014〕106)自行废止。附:滁州经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单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项目名称)投标文件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投标文件一:资信证明文件目录(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2)其他资格审查资料(由以下材料组成)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②诚信投标承诺书;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④企业资质证书;⑤项目负责人的注册证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⑥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连续的养老保险证明(或官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须逐月反映出养老保险缴纳单位名称,养老保险缴费以社保部门划转到账为准,证明文件开具日期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两个月内有效。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本人在其他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投标单位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社保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⑦承诺书(详见附件)⑧项目评审所需要的其他材料。(项目评审如有)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_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2、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编号)投标文件,全权处理与该项目投标、评审答疑、签订合同以及与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事务,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年月日附件2承诺书(招标人名称):我公司现承诺在施工阶段监理工程中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期内每月在现场的在岗时间不少于20天,每天在岗时间不少于8小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合同工期内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5天,每天在岗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特此承诺。投标人(盖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承诺书(招标人):我公司现承诺在(项目名称)中拟派的总监理程师(姓名)不多于2个在监项目,否则取消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特此承诺。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3诚信投标承诺书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的投标;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四、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五、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六、我公司没有下列情形: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2、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负责人近三年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3、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4、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5、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6、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7、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8、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七、严格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八、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如有违反,同意接受建设单位违约处罚;九、保证企业及所属相关人员在本次投标中无行贿等犯罪行为;十、如在投标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不恶意投诉,对本公司提供的投诉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或者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开户银行:基本账户: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项目名称)投标文件二(商务标文件)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目录(1)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2)投标函(格式见附件);(3)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1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发包价\服务期限投标报价:监理费率为 %。总监理工程师: 。 服务期限:以施工完成工期为准,非监理人及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监理费用不予调整。因监理人及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须承担违约责任。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2投标函致:(招标人)1、根据你方招标项目的(项目名称)招标文件,遵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采购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据此我方愿以固定监理费率1.3%计取,监理费率结算不做调整(初期暂以建安工程施工中标价为计算额计算监理费,最终支付以建安工程结算审定价为计费基数计算监理费)。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委托人均不再增加监理费用。最终监理费用以工程结算审计价格为计算基数,且不得超过10.4万元。超过10.4万元按照10.4万元结算。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按照招标人要求完成本项目监理服务工作。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承诺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中所有条款。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派出为总监理工程师,保证本项目监理服务工作。4、一旦我方中标,我单位保证在承包人须知规定的期限内,按本投标配备的人员及时开展工作,否则,贵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令我单位立即退场,工程项目另行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我单位负责赔偿。5、我单位提供如下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地址),确认本项目相关法律文书均通过提供的以上地址送达,相关文书只要发送至以上电子邮箱(地址)即视为送达,投标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日期:年月日投标单位解密信息序号名称事项1项目名称2投标供应商(名称)3联系人4联系电话5加密投标文件密码6声明:1.未在规定时间内发送的及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均视为未发送,投标文件无法打开或无法解密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因投标文件过大或发送延迟导致邮箱无法接收成功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2.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后20分钟内将《投标单位解密信息》签字盖章扫描后发送至czsctgczx@163.com(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电子邮箱),逾期发送或未发送或发送材料无法识别的,均视为放弃投标。投标单位(盖章):;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件1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一、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范围和查询渠道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实施联合惩戒,禁止参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一)工程建设项目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②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③投标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④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3、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chuzhou.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①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②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4、由竞争主体进行承诺,不进行现场网上信用查询的失信行为:①前三年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单位和个人;②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③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④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列入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二)政府采购项目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②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③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3、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4、由竞争主体进行承诺,不进行现场网上信用查询的失信行为:①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二、在开评标活动中的查询程序1、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招标单位(代理机构)对入围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上述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若核查结果与投标人承诺不一致,则提交评标委员会取消其入围资格,依次进行替补,并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评审结论以核查后入围的结果重新计算最终评标基准值。2、不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招标单位(代理机构)对预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上述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后,提交网站截图等查询记录给评标委员会复核。若核查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信誉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取消其预中标候选人资格,并依次替补,再次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如评标现场未发现问题但标后质疑(异议)、投诉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信誉问题,则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启动复核程序。核查结果不改变原评标基准值。3、招标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做好信用查询结果截图和记录留存。三、相关要求1、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根据上述范围查询的内容进行自查并承诺,出具《诚信投标承诺书》(诚信投标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自查并承诺内容)并注明承诺日期(投标截止时间前5日内)。经核查,竞争主体在承诺日期之前(没有承诺日期的以资格审查日或开标日之前)有上述失信行为进行虚假承诺的,将视作不诚信行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及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共资源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2、“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按附件2执行)。3、资格预审的项目以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资格后审的项目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附件2“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类别及判定依据“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下面将部分类别的严重失信行为列举如下:一、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二、环境保护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一)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九)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十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十三)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十四)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的;(十五)招标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十六)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十七)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招标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十八)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十九)存在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四、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四)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六)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八)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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