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 其他保险服务招标公告(东莞市医疗保障局2023)
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招标公告
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招标公告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23-11-08 17:05:48
采购计划编号:441901-2023-06721 预算金额:1785479300.0000 采购品目:其他保险服务
代理机构: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经办人:张雪梅 项目负责人:陈旭希
项目概况
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3年11月29日 09时00分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441901-2023-06721
项目名称: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785,479,3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1):
合同包预算金额:982,013,615.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1-1
其他保险服务
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1
1(项)
详见采购文件
982,013,615.00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详见采购需求。
合同包2(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2):
合同包预算金额:714,191,720.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2-1
其他保险服务
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2
1(项)
详见采购文件
714,191,720.00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详见采购需求。
合同包3(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3):
合同包预算金额:89,273,965.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3-1
其他保险服务
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3
1(项)
详见采购文件
89,273,965.00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详见采购需求。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按照招标文件格式)。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按照招标文件格式)。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按照招标文件格式)。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合同包2(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合同包3(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1)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资格审查人员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投标(报价) 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3)供应商的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直管的分公司)须在中国银保监会最新公布的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名单内(投标时须提供中国银保监会最新公布的名单截图)。
合同包2(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2)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资格审查人员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投标(报价) 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3)供应商的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直管的分公司)须在中国银保监会最新公布的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名单内(投标时须提供中国银保监会最新公布的名单截图)
合同包3(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3)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资格审查人员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投标(报价) 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3)供应商的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直管的分公司)须在中国银保监会最新公布的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名单内(投标时须提供中国银保监会最新公布的名单截图)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3年11月08日 至 2023年11月15日 ,每天上午 00:00:00 至 12:00:00 ,下午 12:00:00 至 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 免费获取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3年11月29日 09时00分00秒 (北京时间)
递交文件地点:本项目为网上远程开标项目,供应商需登录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采购-开标-供应商远程开标进行操作。
开标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社区宏伟三路45号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2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用电子系统进行招投标,请在投标前详细阅读供应商操作手册,手册获取网址:https://gdgpo.czt.gd.gov.cn/help/transaction/download.html。投标供应商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涉及系统使用的问题,可通过020-88696588 进行咨询或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运维服务说明中提供的其他服务方式获取帮助。
2.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投标,需要提前办理CA和电子签章,办理方式和注意事项详见供应商操作手册与CA办理指南,指南获取地址:https://gdgpo.czt.gd.gov.cn/help/problem/。
3.如需缴纳保证金,供应商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申请办理投标(响应)担保函、保险(保证)保函。
4.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粤财采购〔2022〕10号)等。
5.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6.本项目采用远程电子开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按照本招标文件载明的时间和模式等要求参加开标。供应商应当登录云平台进行在线签到及解密,不需要委派代表前往开标现场及现场提交纸质或电子光盘投标(响应)文件。 7.公告附件招标文件PDF版与word版内容不一致的,以PDF版为准。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地址:东莞市南城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主楼7楼
联系方式:0769-2283017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西平社区宏伟三路45号
联系方式:0769-2833064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雪梅
电话:0769-28330647
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11月08日
相关附件:
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招标文件(2023110804).zip
委托协议.pdf
资格条件承诺函.docx
您有开具电子保函的需求,可通过此链接跳转至金融服务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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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采购计划编号:441901-2023-06721采购项目编号:441901-2023-06721项目名称: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采购人:东莞市医疗保障局采购代理机构: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章投标邀请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东莞市医疗保障局的委托,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国内供应商参加投标。一.项目概述1.名称与编号项目名称: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采购计划编号:441901-2023-06721采购项目编号:441901-2023-06721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785,479,300.00元2.项目内容及需求情况(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采购包1(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1):采购包预算金额:982,013,615.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是否允许进口产品1-1其他保险服务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11.00(项)详见第二章否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详见采购需求。采购包2(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2):采购包预算金额:714,191,72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是否允许进口产品2-1其他保险服务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21.00(项)详见第二章否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详见采购需求。采购包3(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3):采购包预算金额:89,273,965.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是否允许进口产品3-1其他保险服务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31.00(项)详见第二章否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详见采购需求。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按照招标文件格式)。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按照招标文件格式)。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按照招标文件格式)。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采购包1(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1):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包2(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2):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包3(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3):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采购包1(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1):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资格审查人员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响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3)供应商的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直管的分公司)须在中国银保监会最新公布的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名单内(投标时须提供中国银保监会最新公布的名单截图)。采购包2(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2):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资格审查人员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响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3)供应商的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直管的分公司)须在中国银保监会最新公布的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名单内(投标时须提供中国银保监会最新公布的名单截图)采购包3(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3):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资格审查人员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响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3)供应商的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直管的分公司)须在中国银保监会最新公布的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名单内(投标时须提供中国银保监会最新公布的名单截图)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详见招标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地点:详见招标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获取方式:在线获取。供应商应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上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口进行免费注册后,登录进入项目采购系统完成项目投标登记并在线获取招标文件(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其投标资格将被视为无效)。售价:免费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详见招标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地点:详见招标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五.公告期限、发布公告的媒介:1、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2、发布公告的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六.本项目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地址:东莞市南城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主楼7楼联系方式:0769-2283017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西平社区宏伟三路45号联系方式:0769-2833064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雪梅电话:0769-283306474.技术支持联系方式云平台联系方式:020-88696588采购代理机构: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章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承办期:本次招标合同期限为3年,从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项目预算金额:本次项目招标总预算金额178547.93万元,从基本医疗保险上年或历年结余基金中划转。(本项目共分3个包)二、项目简介及要求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东莞市医疗保障办法》(东府〔2023〕XXX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由东莞市医疗保障局作为投保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拟委托三家符合要求的商业保险机构承保东莞市2024-2026年度大病保险项目,享受我市大病保险参保人作为被保险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投保人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保险人,负责承保,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合同严格规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服务管理的范围,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大病保险近年参保人数及资金支出情况单位:万人、万元年度参保人数资金支出2021年658.27422362022年675.84404982023年663.0131815注:2021-2022年参保人数为期末时点数,2023年参保人数为9月末时点数。(一)保障群体东莞市大病保险参保人。(二)保费价格项目合计预算金额:178547.93万元(三年合计)采购包1: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1采购包1预算金额:982013615元(三年合计)采购包2: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2采购包2预算金额:714191720元(三年合计)采购包3: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3采购包3预算金额:89273965元(三年合计)合同期内如国家、省对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我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进行调整。(三)分配规则根据大病保险中标结果,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赔付、费用结算、费用清算等涉及费用分配的,按如下规则进行分配:包1的保险人按费用总额*55%进行分配;包2的保险人按费用总额*40%进行分配;包3的保险人按“费用总额减去包1、包2分配所得费用”进行分配。(四)承保期限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服务期间如遇我市医疗保障政策重大调整,投保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对相关内容进行明确,或结合政策调整具体情况单方面终止合同。1.承保方式服务期间内,三名保险人以共保体形式承保我市大病保险。三名保险人需在中标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服务要求,另行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将合同向投保人进行备案。包1保险人对本项目的服务负总责,包2、包3保险人按照“(三)分配规则”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包2、包3保险人在本项目服务内容内接受包1保险人的统一管理,共同承担责任与义务;包1保险人可根据包2、包3保险人履约情况暂缓划拨保费;当共保体内部出现分歧时,需友好协商解决,确无法内部协商解决的,需服从投保人的决定。共保体承保服务质量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六)服务范围按照《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大病保险待遇(含按我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算的费用,下同),并协助开展具体承办工作。(七)保险人的服务要求1.人员配置。(1)保险人应制定完整、合理、实用的项目实施计划,应设立独立的大病保险管理团队,专职负责大病保险承保有关事项,并建立完善的用工制度、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服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包1保险人大病保险管理团队应负责做好大病保险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保证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相对稳定,与投保人、其他保险人沟通协调等工作。(2)保险人应在中标后一个月内根据投保人的实际工作需要完成全市大病保险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具体配备如下:全市配备不少于70人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安排不少于60人的驻点工作人员,驻点在投保人及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含东莞市民服务中心)。保险人按照大病保险资金总额分配比例承担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为保证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不低于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相应类别普通聘员薪酬福利待遇标准,费用按实际支出核算,由保险人负责。保险人应在中标后承接上一个合同期的大病保险合同承保公司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承认该类人员原在投保人大病保险项目服务的连续工作年限,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入职手续,半年内不得解雇该类人员(违法违规除外)。(3)保险人配备相关人员有一定学历及相关资格或职称证书。2.办公设备及有关保障。保险人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完成专职工作人员所有硬件、软件的安排使用,并投入相关运营费用。保险人须承担服务期间发生的设备投入、人员工资福利、用工成本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培训费、宣传费、办公费及投保人同意的其他费用。3.监管服务。保险人按照投保人实际工作需要,提供不少于280万元/年的大病保险等有关协助监管核查服务,并按照大病保险资金总额分配比例承担相应产生的服务费用。监管服务具体内容由投保人及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审核服务(2)异地就医结算数据审核服务(3)医保基金智能监管系统中的知识库、规则库本地化建设及维护服务(4)日常稽核监管、专项检查数据分析服务(5)大数据反欺诈分析服务(6)dip支付方式监管核查服务(7)自查自纠提升服务(8)季度监管情况运行分析。4.综合管理服务。保险人按照投保人实际工作需要,协助投保人做好业务经办工作,提供大病保险等有关综合管理服务及增值服务,并按照大病保险资金总额分配比例承担相应产生的服务费用。具体服务内容如下:(1)根据投保人实际工作需要,协助进行大病保险等政策宣传、咨询、答疑等相关业务,依托保险人全市网点设置情况,开展“网格化+信息化”服务,通过线上线下等多形式为参保人提供经办服务。(2)协助进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资料整理归档等业务。(3)根据投保人实际工作需要,协助做好大病保险等政策调查研究、风险评估、决策后评估、课题研究工作。(4)开展健康管理相关工作,提供健康咨询、健康讲座、健康评估、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5)配合审计机关、监管机构等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准确地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说明,按要求完成监督检查整改。(6)根据投保人要求完成其他医疗保障管理工作。5.保险人应承诺将大病保险业务与公司承保的其他项目分开,对收到的大病保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和非法侵占,根据要求提供大病保险相关财务资料,接受投保人、审计机关、保险监管机构等的监督检查和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核查。6.保险人应规范实施承办服务(1)保险人严格遵守国家、省及我市医疗保障政策相关政策法规。投保人委托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指导保险人完善业务规程,细化服务流程;保险人应在投保人及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指导下,按照我市医疗保障政策法规、业务规程协助开展大病保险相关工作;确保医保承办业务规范运行,接受投保人考核及监督检查。(2)保险人严格按照委托权限与业务限制开展工作。(3)保险人应对政策性调整、社会环境、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等因素所导致的风险有相应的应对措施,应每月按时上报汇总数据及报表至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4)保险人应配合投保人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提供与大病保险承办工作相关的数据、资料、书面材料或说明。(5)保险人使用业务经办信息系统时必须落实安全和保密责任,所有涉及相关合作内容的信息不得用于其它领域。7.按照投保人实际工作需要,可就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八)费用结算1.我市大病保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部分,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核付。2.大病保险资金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合同约定按季度统一拨至包1保险人,划拨时间在每个季度首月10个工作日内。包1保险人按分配规则在收到保费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保费分配至包2、包3保险人。3.预付款。大病保险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支付给定点医药机构或被保险人。保险人合同期内每年年初收到划拨的大病保险资金后,包2、包3保险人于7个工作日内向包1保险人划拨应计提的预付款,包1保险人汇总包2、包3保险人应计提的预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预付一定额度的预付款,预付款用于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支付给定点医药机构或被保险人的大病保险待遇。预付款与赔款全部纳入年度赔付总额每年清算。每年度预付款的计算公式为:大病保险预付款额度=上一年度大病保险待遇支出总额×理赔周期天数(45)天/365天。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每年年初按上述计算公式确定大病保险预付款额度,并出具《东莞市大病保险预拨款拨付通知单》,保险人按有关规定及该通知单要求按时支付预付款至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4.日常费用结算。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根据东莞市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汇总并支付。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每月或每半个月核定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后,出具《东莞市商保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医疗费用付款通知单》,以及有关理赔资料,包1保险人收到该通知单后,及时通知包2、包3保险人于7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拨至包1保险人,汇总款项后在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款项划拨至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支付给定点医药机构或被保险人。当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预计当月发生的大病保险待遇大于保险人已支付款项的,可申请二次请拨,请拨流程按上述方式执行。各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付或者不足额支付大病保险应拨款,不得影响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九)费用清算1.清算按照“保本微利,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每个年度结束后进行年度清算。承办大病保险的盈利率为2.5%。2.盈利率包含保险人人员工作经费等全部运营成本。(运营成本是指“(七)保险人的服务要求”中涉及的相关费用。)3.大病保险每个年度结束后的首月,保险人根据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的上年度大病保险赔付款汇总数及有关理赔资料,并完成所有赔付款划拨后,则视为上年度保单的赔付责任已终止,双方即可开展年度清算,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每年度大病保险资金、大病保险医疗费支出总额、预付款金额、赔款金额、保险人承办大病保险盈利率,与保险人进行年度清算,年度清算在次年第二季度内进行完毕。大病保险资金结余的清算方式:保险人大病保险资金年度结余超过按合同约定盈利率计算结余额度以上部分,返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盈余返还上限不超过当年保费总额的50%,若因医保政策调整、参保人结构变化或其他因素影响导致超额盈余,投保人可调整该项目盈余返还比例;大病保险资金年度结余等于或低于按合同约定盈利率计算结余额度时,大病保险资金年度结余全额划拨给保险人。大病保险资金超支的清算方式:保险人当年大病保险支出超过本年度大病保险资金,由于非政策性因素造成的超支部分全部由保险人承担;出现政策性亏损时,由投保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政策性亏损定义及内涵从《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2号)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4.定点医药机构的年终清算等相关费用、按规定追回的医疗保障待遇等,需由各险种分摊的资金,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比例核定。5.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大病保险费用清算情况报投保人备案。(十)履约担保为保证大病保险承办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险人应按照本年度分配所得的大病保险资金的0.2%作为履约担保(保险人以履约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由专业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合法合规的有效履约保函。如项目未能按期完成,履约保函必须延期直至项目完成,延期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保险人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等其他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提交至投保人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投保人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在中标后提供。)在每年第一季度提供给投保人。(十一)考核机制投保人建立对保险人的考核机制,具体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由投保人另行制定,与保险人就此签订补充协议。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按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各占50%形成综合考核结果。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的算术平均分得出综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与履约保证金及保险人退出机制挂钩。综合考核结果90(含)分以上的,履约保证金全额返还,综合考核结果90分以下的,按实际得分与90分的百分比返还履约保证金。综合考核结果6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连续两年综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大病保险承保资格,投保人可终止与其合同。(十二)其他合同履行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服务期间如遇我市医保政策重大调整,采购人可结合政策调整具体情况单方面终止合同。资格条件承诺函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我方对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承诺的,接受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承诺。供应商名称(公章)年月日采购包1(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1)1.主要商务要求标的提供的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标的提供的地点东莞市付款方式1期:支付比例100%,大病保险资金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季度拨至供应商,划拨时间在每个季度首月10个工作日内。验收要求1期:采购人建立对供应商的考核机制,具体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由采购人另行制定,与供应商就此签订补充协议。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按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各占50%形成综合考核结果。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的算术平均分得出综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与履约保证金及供应商退出机制挂钩。 综合考核结果90(含)分以上的,履约保证金全额返还,综合考核结果90分以下的,按实际得分与90分的百分比返还履约保证金。综合考核结果6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连续两年综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大病保险承保资格,采购人可终止与其合同。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0.2%,说明:为保证大病保险承办工作的顺利开展,供应商应按照本年度分配所得的大病保险资金的0.2%作为履约担保(供应商以履约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由专业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合法合规的有效履约保函。如项目未能按期完成,履约保函必须延期直至项目完成,延期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供应商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等其他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提交至采购人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投保人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在中标后提供。)在每年第一季度提供给采购人。履约保证金可以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提供,目前"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s://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已实现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在线办理功能,有意愿供应商可自行办理提供。其他报价,本项目无需报价。2.技术标准与要求序号品目名称标的名称单位数量分项预算单价(元)分项预算总价(元)所属行业技术要求1其他保险服务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1项1.00982,013,615.00982,013,615.00其他未列明行业详见附表一附表一: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1参数性质序号具体技术(参数)要求1详见采购需求说明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采购包2(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2)1.主要商务要求标的提供的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标的提供的地点东莞市付款方式1期:支付比例100%,大病保险资金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季度拨至供应商,划拨时间在每个季度首月10个工作日内。验收要求1期:采购人建立对供应商的考核机制,具体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由采购人另行制定,与供应商就此签订补充协议。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按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各占50%形成综合考核结果。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的算术平均分得出综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与履约保证金及供应商退出机制挂钩。 综合考核结果90(含)分以上的,履约保证金全额返还,综合考核结果90分以下的,按实际得分与90分的百分比返还履约保证金。综合考核结果6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连续两年综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大病保险承保资格,采购人可终止与其合同。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0.2%,说明:为保证大病保险承办工作的顺利开展,供应商应按照本年度分配所得的大病保险资金的0.2%作为履约担保(供应商以履约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由专业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合法合规的有效履约保函。如项目未能按期完成,履约保函必须延期直至项目完成,延期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供应商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等其他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提交至采购人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投保人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在中标后提供。)在每年第一季度提供给采购人。履约保证金可以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提供,目前"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s://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已实现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在线办理功能,有意愿供应商可自行办理提供。其他报价,本项目无需报价2.技术标准与要求序号品目名称标的名称单位数量分项预算单价(元)分项预算总价(元)所属行业技术要求1其他保险服务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2项1.00714,191,720.00714,191,720.00其他未列明行业详见附表一附表一: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2参数性质序号具体技术(参数)要求1详见采购需求说明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采购包3(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3)1.主要商务要求标的提供的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标的提供的地点东莞市付款方式1期:支付比例100%,大病保险资金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季度拨至供应商,划拨时间在每个季度首月10个工作日内。验收要求1期:采购人建立对供应商的考核机制,具体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由采购人另行制定,与供应商就此签订补充协议。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按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各占50%形成综合考核结果。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的算术平均分得出综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与履约保证金及供应商退出机制挂钩。 综合考核结果90(含)分以上的,履约保证金全额返还,综合考核结果90分以下的,按实际得分与90分的百分比返还履约保证金。综合考核结果6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连续两年综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大病保险承保资格,采购人可终止与其合同。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0.2%,说明:为保证大病保险承办工作的顺利开展,供应商应按照本年度分配所得的大病保险资金的0.2%作为履约担保(供应商以履约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由专业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合法合规的有效履约保函。如项目未能按期完成,履约保函必须延期直至项目完成,延期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供应商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等其他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提交至采购人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投保人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在中标后提供。)在每年第一季度提供给采购人。履约保证金可以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提供,目前"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s://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已实现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在线办理功能,有意愿供应商可自行办理提供。其他报价,本项目无需报价2.技术标准与要求序号品目名称标的名称单位数量分项预算单价(元)分项预算总价(元)所属行业技术要求1其他保险服务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3项1.0089,273,965.0089,273,965.00其他未列明行业详见附表一附表一: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3参数性质序号具体技术(参数)要求1详见采购需求说明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第三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采购需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或被拒绝。请注意: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上传至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中并取得回执,逾期上传或错误方式投递送达将导致投标无效。一、名词解释1.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是指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整个采购活动的组织,依法负责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拥有最终的解释权,不以任何身份出任评标委员会成员。2.采购人:本项目是指东莞市医疗保障局,是采购活动当事人之一,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技术方案可行性设计论证与实施,作为合同采购方(用户)的主体承担质疑回复、履行合同、验收与评价等义务。3.投标人:是指在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完成本项目投标登记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供应商。4.“评标委员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临时组织。5.“中标供应商”是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经采购人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的或评标委员会受采购人委托直接确认的投标人。6.招标文件:是指包括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及其补充、变更和澄清等一系列文件。7.电子投标文件:是指使用云平台提供的投标客户端制作加密并上传到系统的投标文件。(投标客户端制作投标文件时,生成的后缀为“.标书”的文件)8.备用电子投标文件:是指使用云平台提供的投标客户端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的同一版本的备用投标文件。(投标客户端制作投标文件时,生成的后缀为“.备用标书”的文件)9.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是指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的资质,具备承担因数字证书原因产生纠纷的相关责任的能力,且在广东省内具有数量基础和服务能力的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认证证书(即CA数字证书)。供应商应当到相关服务机构办理并取得数字证书介质和应用。电子签名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及其他个人的电子形式签名;电子印章包括机构法人电子形式印章。电子签名及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签名(含电子签名)和盖章(含电子印章)是不同使用场景,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响应)文件指定位置进行签名(含电子签名)和盖章(含电子印章),对允许采用手写签名的文件,应在纸质文件手写签名后,提供文件的彩色扫描电子文档进行后续操作。10.“全称”、“公司全称”、“加盖单位公章”及“公章”:在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相关的其他电子资料中,涉及“全称”或“公司全称”的应在对应文件编辑时使用文本录入方式,或在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上进行手写签名,或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印章完成;涉及“加盖单位公章”和“公章”应使用投标人单位的数字证书并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印章完成。11.“投标人代表签字”及“授权代表”:在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相关的其他电子资料中,涉及“投标人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应在投标(响应)文件编辑时使用文本录入方式,或在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上进行手写签名,或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签名完成。12.“法定代表人”:在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相关的其他电子资料中,涉及“法定代表人”应在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上进行手写签名,或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签名完成。13.日期、天数、时间:未有特别说明时,均为公历日(天)及北京时间。二、须知前附表本表与招标文件对应章节的内容若不一致,以本表为准。序号条款名称内容及要求1采购包情况本项目共3个采购包2开标方式远程电子开标3评标方式远程电子评标(供应商应当审慎标记各评审项的应答部分,标记内容清晰且完整,否则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4评标办法采购包1:综合评分法采购包2:综合评分法采购包3:综合评分法5报价形式采购包1:总价采购包2:总价采购包3:总价6报价要求各采购包报价不超过预算总价7现场踏勘否8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9投标保证金采购包1:保证金人民币:0.00元整。采购包2:保证金人民币:0.00元整。采购包3:保证金人民币:0.00元整。开户单位:无开户账号:无开户银行:无支票提交方式:无汇票、本票提交方式:无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函提交方式:供应商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申请办理投标(响应)担保函、保险(保证)凭证,成功出函的等效于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10投标文件要求一、电子投标文件(必须提供):(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1 份(需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2)非加密电子版文件 U 盘(或光盘)0份,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完全一致。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使用情形:当无法使用 CA 证书在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进行电子投标文件开标解密时,供应商须在代理机构指引下启用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二、纸质投标文件(代理机构自行选择):(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0份,纸质投标文件副本0份。纸质投标文件应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递交的纸质文件需密封完好,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分别封装。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应以正本为准。)。纸质投标文件使用情形:当项目采购系统出现故障,无法使用电子投标文件评标时,代理机构可根据云平台发布的通知指引,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纸质投标文件评标。在电子投标文件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不得因供应商未提交纸质投标文件而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11中标候选供应商推荐家数采购包1:1家采购包2:1家采购包3:1家12中标供应商数量采购包1:1家采购包2:1家采购包3:1家13有效供应商家数采购包1:3家采购包2:3家采购包3:3家此人数约定了开标与评标过程中的最低有效供应商家数,当家数不足时项目将不得开标、不得评标或直接废标。14项目兼投兼中(兼投不兼中)规则兼投不兼中:兼投不兼中:本项目兼投不兼中,每个投标人最多只能被确定为1个采购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本项目按采购包的顺序进行评审,每个采购包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已获得采购包一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将不具有采购包二的候选人推荐资格;采购包二从具有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投标人中,推荐排名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次高的投标供应商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15中标供应商确定方式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中标(成交)人。16代理服务费不收取。17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不收取18其他19开标解密时长30分钟说明:具体情况根据开标时现场代理机构人员设置为准2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包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包2: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包3: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三、说明1.总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进行的本次采购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变更、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且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本次公开招标项目,是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2.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公告中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3.进口产品若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若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4.投标的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相关费用。5.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符合以下规定:5.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各方的相关证明材料。5.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书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采购包)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采购包)投标,若违反规定则其参与的所有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5.3联合体应以联合协议中确定的牵头方名义登录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进行项目投标,录入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的全称并使用成员单位的电子印章进行联投确认,联合体名称需与共同投标协议书签署方一致。对于需交投标保证金的,以牵头方名义缴纳。5.4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5.5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6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6.关联企业投标说明6.1对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采购项目(采购包):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采购包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其投标将被拒绝。6.2对于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采购项目(采购包):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采购包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7.关于中小微企业投标中小微企业响应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均由中小微企业制造、工程均由中小微企业承建或者服务均由中小微企业承接,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条款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划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所列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8.纪律与保密事项8.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8.2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前,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不得私下接触评标委员会成员。8.3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前,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评标委员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8.4获得本招标文件者,须履行本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项目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不得将招标文件用作本次投标以外的任何用途。8.5由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均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开标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投标人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8.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小组披露。8.7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9.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9.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文本,若有不同文本,以中文文本为准。投标文件提供的全部资料中,若原件属于非中文描述,应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前述翻译机构应为中国翻译协会成员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应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同时提供翻译人员翻译资格证书。中文译本、翻译机构的成员单位证书及翻译人员的资格证书可为复印件。9.2除非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及其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所有往来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3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应以人民币报价,货币单位:元。10.现场踏勘(如有)10.1招标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0.2投标人自行承担踏勘现场发生的责任、风险和自身费用。10.3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资料和数据等,只是为了使投标人能够利用招标人现有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负责。四、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更正公告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代理机构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现场考察或答疑会的有关事宜等)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一经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后,更正公告将作为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的书面形式。3.如更正公告有重新发布电子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下载最新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4.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五、投标要求1.投标登记投标人应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上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口进行免费注册后,登录进入项目采购系统完成项目投标登记并在线获取招标文件(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其投标资格将被视为无效)。2.投标文件的制作2.1投标文件中,所有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编制,其格式要求详见第六章说明。如因不按要求编制导致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投标,请充分考虑设备、网络环境、人员对系统熟悉度等因素,合理安排投标文件制作、提交时间,建议至少提前一天完成制作、提交工作。2.2投标人应使用云平台提供的投标客户端编制、标记、加密投标文件,成功加密后将生成指定格式的电子投标文件和电子备用投标文件。所有投标文件不能进行压缩处理。关于电子投标报价(如有报价)说明如下:(1)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采购需求”的需求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报价表”规定的格式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2)投标报价包括本项目采购需求和投入使用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主件、标准附件、备品备件、施工、服务、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培训、运输、保险、税款等。2.3如有对多个采购包投标的,要对每个采购包独立制作电子投标文件。2.4投标人不得将同一个项目或同一个采购包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其报价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2.5投标人须对招标文件的对应要求给予唯一的实质性响应,否则将视为不响应。2.6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地方均为实质性响应条款,投标人若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投标处理。2.7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指定的格式填写各种报价,各报价应计算正确。除在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如:报折扣、报优惠率等),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以人民币填报所有报价。2.8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性文件和印制的文件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翻译成中文,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文本为准。2.9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附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完整地填写和提供资料。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核对原件)的要求。采购人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应当书面知会代理机构,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3.投标文件的提交3.1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须将电子投标文件成功完整上传到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且取得投标回执。时间以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服务器从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取得的北京时间为准,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系统将不允许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已上传投标文件但未完成传输的文件系统将拒绝接收。3.2代理机构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投标文件的损坏、丢失的,不承担责任。3.3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属于未成功提交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1)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投标文件未完整上传的。(2)投标文件未按投标格式中注明需签字盖章的要求进行签名(含电子签名)和加盖电子印章,或签名(含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不完整的。(3)投标文件损坏或格式不正确的。4.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与撤销4.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未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并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修改后重新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到达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4.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5.投标文件的解密到达开标时间后,投标人需携带并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参加开标解密,投标人须在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未携带数字证书或其他非系统原因导致的逾期未解密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投标处理。6.投标保证金6.1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缴纳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采用转账、支票、本票、汇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基本账户递交,由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具体操作要求详见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指引,递交事宜请自行咨询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至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到账情况以开标时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查询的信息为准。如采用金融机构、专业担保机构开具的投标担保函、投标保证保险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函须开具给采购人(保险受益人须为采购人),并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投标人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s://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申请办理电子保函,电子保函与纸质保函具有同样效力。注意事项:供应商通过线下方式缴纳保证金(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纸质保函)的,需准备缴纳凭证的扫描件作为核验凭证;通过电子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的,如遇开标或评标现场无法拉取电子保函信息时,可提供电子保函打印件或购买凭证作为核验凭证。相关凭证应上传至系统归档保存。6.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自所投采购包结果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2)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3)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备注: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3)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5)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7.投标有效期7.1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如有)。采用投标保函方式替代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担保机构索赔保证金。7.2出现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如有)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可以拒绝延长有效期,但其投标将会被视为无效,拒绝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如有)。采用投标保函方式替代保证金的,投标有效期超出保函有效期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提示投标人重新开函,未获得有效保函的投标人其投标将会被视为无效。8.样品(演示)8.1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交样品的,样品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样品的生产、运输、安装、保全等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8.2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将样品送达至指定地点。若需要现场演示的,投标人应提前做好演示准备(包括演示设备)。8.3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中标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封存,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之一。未中标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后,应按规定时间尽快自行取回样品,否则视同供应商不再认领,代理机构有权进行处理。9.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9.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9.2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9.3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9.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9.5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六、开标、评标和定标1.开标1.1开标程序招标工作人员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布投标人名称、解密情况,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以开标一览表要求为准)。开标分为现场电子开标和远程电子开标两种。采用现场电子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本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前往参加开标,并携带编制本项目(采购包)电子投标文件时加密所用的数字证书、存储有备用电子投标文件的U盘前往开标现场。采用远程电子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按照本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间和模式等要求参加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应当登录云平台开标大厅进行签到,并且填写授权代表的姓名与手机号码。若因签到时填写的授权代表信息有误而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开标时,投标人应当使用编制本项目(采购包)电子投标文件时加密所用数字证书在开始解密后按照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如遇不可抗力等其他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视情况延长解密时间。投标人未携带数字证书或其他非系统原因导致的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投标处理。(采用远程电子开标的,各投标人在参加开标以前须自行对使用电脑的网络环境、驱动安装、客户端安装以及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等进行检测,确保可以正常使用)。如在电子开标过程中出现无法正常解密的,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启上传备用电子投标文件通道。系统将对上传的备用电子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验证,若发现提交的备用电子投标文件与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版本不一致(即两份文件不是通过投标客户端同时加密生成的),系统将拒绝接收,视为无效投标。如供应商无法在代理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用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投标将被拒绝,作无效投标处理。1.2开标异议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1.3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足须知前附表中约定的有效供应商家数的,不得开标。同时,本次采购活动结束。1.4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投标无效处理:(1)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2)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解密的;(3)如需使用备用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时,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无法提供备用电子投标文件或提供的备用电子投标文件与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版本不一致(即两份文件不是通过投标客户端同时加密生成的)。2.评审(详见第四章)3.定标3.1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中标结果,中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中标公告同时作为采购代理机构通知除中标供应商外的其他投标人没有中标的书面形式,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以其它方式另行通知。3.2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在发布中标公告时,在云平台同步发送至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可在云平台自行下载打印《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将作为授予合同资格的唯一合法依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供应商不得放弃中标。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3终止公告:项目废标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上发布终止公告,终止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七、询问、质疑与投诉1.询问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信函、电子邮件。联系方式见《投标邀请函》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质疑2.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逾期质疑无效。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2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质疑供应商和相关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2)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3)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来源;(4)提出质疑的日期。2.3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联合体成员委托主体提出。2.5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证据来源必须合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2.6质疑联系方式如下:质疑联系人:张雪梅电话:0769-28330647传真:0769-28330667邮箱:ggzyzfcg@dg.gov.cn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社区宏伟三路45号邮编:5230003.投诉质疑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到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如下联系方式向本项目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名称:东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主楼12楼28室电话:0769-22831025、0769-22830161邮编:523000传真:-八、合同签订和履行1.合同签订1.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超过30天尚未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填报未能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原因、整改措施和预计签订合同时间等信息。1.2采购人不得提出试用合格等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且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1.3合同条款中应规定,乙方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1.4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1.5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传政府采购合同扫描版,如实填报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时间。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备案采购合同。2.合同的履行2.1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2.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10%。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传备案。第四章评标一、评标要求1.评标方法采购包1(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1):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采购包2(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采购包3(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3):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2.评标原则2.1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评标的基本依据,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2.2具体评标事项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办法进行评审。2.3合格投标人不足须知前附表中约定的有效供应商家数的,不得评标。3.评标委员会3.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3.2评标应遵守下列评标纪律:(1)评标情况不得私自外泄,有关信息由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对外发布。(2)对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投标人提供的要求保密的资料,不得摘记翻印和外传。(3)不得收受投标供应商或有关人员的任何礼物,不得串联鼓动其他人袒护某投标人。若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则应主动声明并回避。(4)全体评委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一切认定事项应查有实据且不得弄虚作假。(5)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对评价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对违反评标纪律的评委,将取消其评委资格,对评标工作造成严重损失者将予以通报批评乃至追究法律责任。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4.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4.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4.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4.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4.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购买电子保函支付款为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4.7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该项目其他投标人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加盖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电子印章的。说明: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同时,项目评审时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不得参加该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5.投标无效的情形详见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和招标文件其他投标无效条款。6.定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结束后,对投标人的评审名次进行排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7.价格修正对报价的计算错误按以下原则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计算结果超过预算价的,对其按无效投标处理。(5)若投标客户端上传的电子报价数据与电子投标文件价格不一致的,以电子报价数据为准。注: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在系统上进行价格澄清。澄清后的价格加盖电子印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二.政府采购政策落实1.节能、环保要求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具体按照本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执行。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为准。2.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扣除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凡符合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单位,按照以下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3.价格扣除相关要求采购包1(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1):序号情形适用对象价格扣除比例计算公式1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10%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时,给予价格扣除C1,即:评标价=投标报价×(1-C1);监狱企业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同等价格扣除,当企业属性重复时,不重复价格扣除。注:(1)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分,成交金额以实际投标价为准。 (2)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采购包2(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2):序号情形适用对象价格扣除比例计算公式1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10%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时,给予价格扣除C1,即:评标价=投标报价×(1-C1);监狱企业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同等价格扣除,当企业属性重复时,不重复价格扣除。注:(1)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分,成交金额以实际投标价为准。 (2)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采购包3(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3):序号情形适用对象价格扣除比例计算公式1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10%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时,给予价格扣除C1,即:评标价=投标报价×(1-C1);监狱企业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同等价格扣除,当企业属性重复时,不重复价格扣除。注:(1)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分,成交金额以实际投标价为准。 (2)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1)所称小型和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提供本企业(属于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提供本企业(属于小微企业)承接的服务。(2)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认定价格扣除。说明: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3)投标(响应)供应商统一在一份《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说明联合体各方的中小微情况:包括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及中小微企业作为联合体一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共同投标协议书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三、评审程序1.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资格性审查。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详见后附表一资格性审查表)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详见后附表二符合性审查表)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中凡有其中任意一项未通过的,评审结果为未通过,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按无效投标处理。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对初步被认定为无效投标者,由评标委员会组长或采购人代表将集体意见及时告知投标当事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表一资格性审查表:采购包1(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1):序号资格审查内容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按照招标文件格式)。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按照招标文件格式)。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按照招标文件格式)。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6信用记录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资格审查人员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7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投标(报价) 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8其他供应商的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直管的分公司)须在中国银保监会最新公布的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名单内(投标时须提供中国银保监会最新公布的名单截图)。9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包2(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2):序号资格审查内容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按照招标文件格式)。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按照招标文件格式)。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按照招标文件格式)。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6信用记录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资格审查人员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7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投标(报价) 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8其他供应商的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直管的分公司)须在中国银保监会最新公布的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名单内(投标时须提供中国银保监会最新公布的名单截图)9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包3(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3):序号资格审查内容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按照招标文件格式)。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按照招标文件格式)。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按照招标文件格式)。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6信用记录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资格审查人员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7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投标(报价) 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8其他供应商的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直管的分公司)须在中国银保监会最新公布的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名单内(投标时须提供中国银保监会最新公布的名单截图)9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表二符合性审查表:采购包1(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1):序号评审点要求概况评审点具体描述1已取得本项目其他包组的中标候选人资格, 投标无效已取得本项目其他包组的中标候选人资格, 投标无效2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和盖章的,投标无效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和盖章的3供应商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无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4供应商不满足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中带“★”要求的,投标无效不满足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中带“★”要求的;(本条款适用于招标文件用户需求有★号条款的情形)5供应商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或者最高限价下浮率的,投标无效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或者最高限价下浮率的(本项目无报价)6供应商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7供应商存在属于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投标无效属于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采购包2(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2):序号评审点要求概况评审点具体描述1已取得本项目其他包组的中标候选人资格, 投标无效已取得本项目其他包组的中标候选人资格, 投标无效2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和盖章的,投标无效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和盖章的3供应商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无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4供应商不满足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中带“★”要求的,投标无效不满足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中带“★”要求的;(本条款适用于招标文件用户需求有★号条款的情形)5供应商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或者最高限价下浮率的,投标无效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或者最高限价下浮率的(本项目无报价)6供应商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7供应商存在属于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投标无效属于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采购包3(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3):序号评审点要求概况评审点具体描述1已取得本项目其他包组的中标候选人资格, 投标无效已取得本项目其他包组的中标候选人资格, 投标无效2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和盖章的,投标无效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和盖章的3供应商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无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4供应商不满足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中带“★”要求的,投标无效不满足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中带“★”要求的;(本条款适用于招标文件用户需求有★号条款的情形)5供应商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或者最高限价下浮率的,投标无效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或者最高限价下浮率的(本项目无报价)。6供应商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7供应商存在属于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投标无效属于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2.投标文件澄清2.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审过程中发起在线澄清,要求投标人针对价格或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代理机构可根据开标环节记录的授权代表人联系方式发送短信提醒或电话告知。投标人需登录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的等候大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澄清(响应),并加盖电子印章。若因投标人联系方式错误未接收短信、未接听电话或超时未进行澄清(响应)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2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2.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3.详细评审采购包1(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1):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分值构成商务部分65.0分技术部分35.0分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计划 (9.0分),(等次分值选择:0.0;1.0;3.0;6.0;9.0;)供应商提供的招标项目实施计划的完整性、合理性、实用性,内容包括:1.总体服务方案和模式,围绕科学管理、人员配备及培训、优质服务、经费投入、紧密配合、咨询宣传、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项目实施计划,制定总体服务方案;2.是否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开展监督管理等经办业务;3.是否满足大病保险服务业务要求;4.是否有详尽的具体实施措施和保证措施,是否合理可行。根据方案进行评分: (1)内容完整、各项目实施计划齐全、积极配合监督管理、充分满足大病保险服务业务要求,措施合理可行的:得9分; (2)内容完整、各项目实施计划齐全、配合监督管理、符合大病保险服务业务要求,措施合理的:得6分; (3)内容完整、各项目实施计划齐全的:得3分; (4)内容不完整、各项目实施计划不齐全的:得1分。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总体服务方案,加盖供应商公章。)人员队伍 (8.0分)(1)根据供应商拟投入人员的专业学历评分,本项满分6分 ①投入的具有医学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每人得0.2分,满分2分; ②投入的具有计算机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每人得0.2分,满分2分; ③投入的具有财务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的,每人得0.2分,满分2分。 (2)拟投入本项目服务人员中,具有准精算师和正精算师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经济师或中级(及以上)会计师职称的,每提供1个得0.2分,最高得2分。 注:(一人具备多项专业时不能重复得分)提供以上人员相应证书复印件,提供截至开标前6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社保参保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只允许供应商省级公司及其分公司、分支机构的纳入计算。增值服务 (5.0分),(等次分值选择:0.0;2.0;3.0;4.0;5.0;)提出对于该项目公益性的理解,供应商如何利用自己的资源,在针对该项目宣传,协助政策制定,提供服务等方面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且服务满足采购人要求,为参保人员提供确实有效的服务的,承诺纳入年度考核的: (1) 切合本项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服务详尽完善,得5分; (2) 基本符合本项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得4分; (3) 部分符合本项目实际需要,比较合理、可行,得3分; (4) 偏离本项目需求较大或可行性低,得2分。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增值服务方案,加盖供应商公章。管理制度 (5.0分),(等次分值选择:0.0;2.0;3.0;4.0;5.0;)大病保险业务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服务管理等内控制度健全,能够对大病保险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和单独核算的: (1)内控制度健全,切合本项目实际需要,详尽、完善,得5分; (2) 内控制度基本健全,能够切合本项目实际需要,得4分; (3) 提供部分内控制度,能够切合本项目实际需要,得3分; (4) 提供部分内控制度,但偏离本项目实际需要的,得2分。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相关制度方案,加盖供应商公章。)风险应对能力 (4.0分),(等次分值选择:0.0;1.0;2.0;3.0;4.0;)提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政策性调整、社会环境、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等因素所导致的风险的应对措施(措施至少应包括合同到期后,对未发放的大病保险待遇作出承诺处理): (1) 切合本项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服务详尽完善,得4分; (2) 基本符合本项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得3分; (3) 部分符合本项目实际需要,比较合理、可行,得2分; (4) 偏离本项目需求较大或可行性低,得1分。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有效办法和措施,加盖供应商公章。)运行分析 (4.0分)承诺派专人对大病保险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的得2分;每月及时上报汇总数据的得2分。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及相关方案加盖供应商公章。)商务部分投诉情况 (16.0分)根据供应商所隶属总公司2022年第四季度万张保单投诉量(件/万张)指标及亿元保费投诉量(件/亿元)指标进行评分: (1)万张保单投诉量(件/万张): 万张保单投诉量≤0.10的,得8分; 0.10<万张保单投诉量≤0.20的,得5分; 0.20<万张保单投诉量≤0.30的,得2分; 万张保单投诉量﹥0.30的,不得分。 (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告的2022年第四季度数据为准,提供网站公告截屏及公告附件。) (2)亿元保费投诉量(件/亿元): 亿元保费投诉量≤2.0的,得8分; 2.0<亿元保费投诉量≤3.0的,得5分; 3.0<亿元保费投诉量≤4.0的,得2分; 亿元保费投诉量﹥4.0的,不得分。 以上合计为本项目总得分,最高为16分。 (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告的2022年第四季度数据为准,提供网站公告截屏及公告附件。)风险综合评级及偿付能力情况 (14.0分)1.风险综合评级(满分4分)根据供应商所隶属总公司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中披露的2022年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结果进行评分,每个季度评级为A类(含AAA、AA、A)的得1分,每个季度评级为B类(含BBB、BB、B)的得0.5分,B类以下不得分。本项得分为四个季度得分之和,满分4分。 (提供供应商所隶属总公司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截屏。) 2.综合偿付能力(10分)根据供应商所隶属总公司2022年第四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评分:(1)220%(含)以上的,得10分;(2)200%(含)-220%的,得7分; (3)180%(含)-200%的,得4分;(4)100%(含)-180%的,得1分。 低于100%的,不得分。 (提供供应商所隶属总公司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偿付能力信息披露栏目中公布的2022年度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披露截屏及附件。)同类项目经验 (10.0分)供应商有与政府合作经办大病保险业务的经验。根据供应商大病保险业务项目数量,每服务1个采购人得0.2分,最高得10分。注:只允许供应商总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的业绩一并计算得分。(1.大病保险业务是指符合国家、省市大病保险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的大病保险业务,不含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按所签订的仍在合同期内的合同或协议覆盖的地级市及以上单位个数计算得分,提供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2.按地级市及以上的服务合同个数计算得分。)同类项目服务质量 (10.0分)供应商与政府合作经办大病保险业务,合作政府部门给予供应商合同期内最近一期大病保险服务质量评价为优(或服务质量评价分数百分制90分及以上)的,每个得0.5分,评价为良(或服务质量评价分数百分制80分至90分)的,每个得0.2分,最高得10分。 注:只允许供应商总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的业绩一并计算得分。(按仍在合同期内的最近一期履约评价为良好的地级市及以上单位个数计算得分,以采购人或相关合作单位的评价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为准,相关证明材料的落款日期不得迟于开标前一个月。)网点设置情况 (15.0分)根据供应商在本项目所在地下辖设置分支机构的情况进行评分:分支机构≥33个的,得15分;少于33个的,每少一个的,得分在15分基础上减少1分。 (1.供应商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保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在投标文件中以列表形式列明分支机构详细清单,同时提供东莞市保险行业协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加盖其公章。2. 只允许供应商总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的纳入计算。)采购包2(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2):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分值构成商务部分65.0分技术部分35.0分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计划 (9.0分),(等次分值选择:0.0;1.0;3.0;6.0;9.0;)供应商提供的招标项目实施计划的完整性、合理性、实用性,内容包括:1.总体服务方案和模式,围绕科学管理、人员配备及培训、优质服务、经费投入、紧密配合、咨询宣传、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项目实施计划,制定总体服务方案;2.是否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开展监督管理等经办业务;3.是否满足大病保险服务业务要求;4.是否有详尽的具体实施措施和保证措施,是否合理可行。根据方案进行评分: (1)内容完整、各项目实施计划齐全、积极配合监督管理、充分满足大病保险服务业务要求,措施合理可行的:得9分; (2)内容完整、各项目实施计划齐全、配合监督管理、符合大病保险服务业务要求,措施合理的:得6分; (3)内容完整、各项目实施计划齐全的:得3分; (4)内容不完整、各项目实施计划不齐全的:得1分。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总体服务方案,加盖供应商公章。)人员队伍 (8.0分)(1)根据供应商拟投入人员的专业学历评分,本项满分6分 ①投入的具有医学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每人得0.2分,满分2分; ②投入的具有计算机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每人得0.2分,满分2分; ③投入的具有财务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的,每人得0.2分,满分2分。 (2)拟投入本项目服务人员中,具有准精算师和正精算师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经济师或中级(及以上)会计师职称的,每提供1个得0.2分,最高得2分。 注:(一人具备多项专业时不能重复得分)提供以上人员相应证书复印件,提供截至开标前6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社保参保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只允许供应商省级公司及其分公司、分支机构的纳入计算。增值服务 (5.0分),(等次分值选择:0.0;2.0;3.0;4.0;5.0;)提出对于该项目公益性的理解,供应商如何利用自己的资源,在针对该项目宣传,协助政策制定,提供服务等方面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且服务满足采购人要求,为参保人员提供确实有效的服务的,承诺纳入年度考核的: (1) 切合本项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服务详尽完善,得5分; (2) 基本符合本项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得4分; (3) 部分符合本项目实际需要,比较合理、可行,得3分; (4) 偏离本项目需求较大或可行性低,得2分。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增值服务方案,加盖供应商公章。管理制度 (5.0分),(等次分值选择:0.0;2.0;3.0;4.0;5.0;)大病保险业务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服务管理等内控制度健全,能够对大病保险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和单独核算的: (1)内控制度健全,切合本项目实际需要,详尽、完善,得5分; (2) 内控制度基本健全,能够切合本项目实际需要,得4分; (3) 提供部分内控制度,能够切合本项目实际需要,得3分; (4) 提供部分内控制度,但偏离本项目实际需要的,得2分。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相关制度方案,加盖供应商公章。)风险应对能力 (4.0分),(等次分值选择:0.0;1.0;2.0;3.0;4.0;)提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政策性调整、社会环境、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等因素所导致的风险的应对措施(措施至少应包括合同到期后,对未发放的大病保险待遇作出承诺处理): (1) 切合本项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服务详尽完善,得4分; (2) 基本符合本项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得3分; (3) 部分符合本项目实际需要,比较合理、可行,得2分; (4) 偏离本项目需求较大或可行性低,得1分。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有效办法和措施,加盖供应商公章。)运行分析 (4.0分)承诺派专人对大病保险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的得2分;每月及时上报汇总数据的得2分。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及相关方案加盖供应商公章。)商务部分投诉情况 (16.0分)根据供应商所隶属总公司2022年第四季度万张保单投诉量(件/万张)指标及亿元保费投诉量(件/亿元)指标进行评分: (1)万张保单投诉量(件/万张): 万张保单投诉量≤0.10的,得8分; 0.10<万张保单投诉量≤0.20的,得5分; 0.20<万张保单投诉量≤0.30的,得2分; 万张保单投诉量﹥0.30的,不得分。 (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告的2022年第四季度数据为准,提供网站公告截屏及公告附件。) (2)亿元保费投诉量(件/亿元): 亿元保费投诉量≤2.0的,得8分; 2.0<亿元保费投诉量≤3.0的,得5分; 3.0<亿元保费投诉量≤4.0的,得2分; 亿元保费投诉量﹥4.0的,不得分。 以上合计为本项目总得分,最高为16分。 (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告的2022年第四季度数据为准,提供网站公告截屏及公告附件。)风险综合评级及偿付能力情况 (14.0分)1.风险综合评级(满分4分)根据供应商所隶属总公司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中披露的2022年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结果进行评分,每个季度评级为A类(含AAA、AA、A)的得1分,每个季度评级为B类(含BBB、BB、B)的得0.5分,B类以下不得分。本项得分为四个季度得分之和,满分4分。 (提供供应商所隶属总公司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截屏。) 2.综合偿付能力(10分)根据供应商所隶属总公司2022年第四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评分:(1)220%(含)以上的,得10分;(2)200%(含)-220%的,得7分; (3)180%(含)-200%的,得4分;(4)100%(含)-180%的,得1分。 低于100%的,不得分。 (提供供应商所隶属总公司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偿付能力信息披露栏目中公布的2022年度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披露截屏及附件。)同类项目经验 (10.0分)供应商有与政府合作经办大病保险业务的经验。根据供应商大病保险业务项目数量,每服务1个采购人得0.2分,最高得10分。注:只允许供应商总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的业绩一并计算得分。(1.大病保险业务是指符合国家、省市大病保险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的大病保险业务,不含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按所签订的仍在合同期内的合同或协议覆盖的地级市及以上单位个数计算得分,提供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2.按地级市及以上的服务合同个数计算得分。)同类项目服务质量 (10.0分)供应商与政府合作经办大病保险业务,合作政府部门给予供应商合同期内最近一期大病保险服务质量评价为优(或服务质量评价分数百分制90分及以上)的,每个得0.5分,评价为良(或服务质量评价分数百分制80分至90分)的,每个得0.2分,最高得10分。 注:只允许供应商总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的业绩一并计算得分。(按仍在合同期内的最近一期履约评价为良好的地级市及以上单位个数计算得分,以采购人或相关合作单位的评价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为准,相关证明材料的落款日期不得迟于开标前一个月。)网点设置情况 (15.0分)根据供应商在本项目所在地下辖设置分支机构的情况进行评分:分支机构≥33个的,得15分;少于33个的,每少一个的,得分在15分基础上减少1分。 (1.供应商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保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在投标文件中以列表形式列明分支机构详细清单,同时提供东莞市保险行业协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加盖其公章。2. 只允许供应商总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的纳入计算。)采购包3(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3):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分值构成商务部分65.0分技术部分35.0分技术部分项目实施计划 (9.0分),(等次分值选择:0.0;1.0;3.0;6.0;9.0;)供应商提供的招标项目实施计划的完整性、合理性、实用性,内容包括:1.总体服务方案和模式,围绕科学管理、人员配备及培训、优质服务、经费投入、紧密配合、咨询宣传、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项目实施计划,制定总体服务方案;2.是否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开展监督管理等经办业务;3.是否满足大病保险服务业务要求;4.是否有详尽的具体实施措施和保证措施,是否合理可行。根据方案进行评分: (1)内容完整、各项目实施计划齐全、积极配合监督管理、充分满足大病保险服务业务要求,措施合理可行的:得9分; (2)内容完整、各项目实施计划齐全、配合监督管理、符合大病保险服务业务要求,措施合理的:得6分; (3)内容完整、各项目实施计划齐全的:得3分; (4)内容不完整、各项目实施计划不齐全的:得1分。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总体服务方案,加盖供应商公章。)人员队伍 (8.0分)(1)根据供应商拟投入人员的专业学历评分,本项满分6分 ①投入的具有医学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每人得0.2分,满分2分; ②投入的具有计算机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每人得0.2分,满分2分; ③投入的具有财务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的,每人得0.2分,满分2分。 (2)拟投入本项目服务人员中,具有准精算师和正精算师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经济师或中级(及以上)会计师职称的,每提供1个得0.2分,最高得2分。 注:(一人具备多项专业时不能重复得分)提供以上人员相应证书复印件,提供截至开标前6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社保参保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只允许供应商省级公司及其分公司、分支机构的纳入计算。增值服务 (5.0分),(等次分值选择:0.0;2.0;3.0;4.0;5.0;)提出对于该项目公益性的理解,供应商如何利用自己的资源,在针对该项目宣传,协助政策制定,提供服务等方面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且服务满足采购人要求,为参保人员提供确实有效的服务的,承诺纳入年度考核的: (1) 切合本项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服务详尽完善,得5分; (2) 基本符合本项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得4分; (3) 部分符合本项目实际需要,比较合理、可行,得3分; (4) 偏离本项目需求较大或可行性低,得2分。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增值服务方案,加盖供应商公章。管理制度 (5.0分),(等次分值选择:0.0;2.0;3.0;4.0;5.0;)大病保险业务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服务管理等内控制度健全,能够对大病保险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和单独核算的: (1)内控制度健全,切合本项目实际需要,详尽、完善,得5分; (2) 内控制度基本健全,能够切合本项目实际需要,得4分; (3) 提供部分内控制度,能够切合本项目实际需要,得3分; (4) 提供部分内控制度,但偏离本项目实际需要的,得2分。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相关制度方案,加盖供应商公章。)风险应对能力 (4.0分),(等次分值选择:0.0;1.0;2.0;3.0;4.0;)提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政策性调整、社会环境、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等因素所导致的风险的应对措施(措施至少应包括合同到期后,对未发放的大病保险待遇作出承诺处理): (1) 切合本项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服务详尽完善,得4分; (2) 基本符合本项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得3分; (3) 部分符合本项目实际需要,比较合理、可行,得2分; (4) 偏离本项目需求较大或可行性低,得1分。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有效办法和措施,加盖供应商公章。)运行分析 (4.0分)承诺派专人对大病保险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的得2分;每月及时上报汇总数据的得2分。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及相关方案加盖供应商公章。)商务部分投诉情况 (16.0分)根据供应商所隶属总公司2022年第四季度万张保单投诉量(件/万张)指标及亿元保费投诉量(件/亿元)指标进行评分: (1)万张保单投诉量(件/万张): 万张保单投诉量≤0.10的,得8分; 0.10<万张保单投诉量≤0.20的,得5分; 0.20<万张保单投诉量≤0.30的,得2分; 万张保单投诉量﹥0.30的,不得分。 (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告的2022年第四季度数据为准,提供网站公告截屏及公告附件。) (2)亿元保费投诉量(件/亿元): 亿元保费投诉量≤2.0的,得8分; 2.0<亿元保费投诉量≤3.0的,得5分; 3.0<亿元保费投诉量≤4.0的,得2分; 亿元保费投诉量﹥4.0的,不得分。 以上合计为本项目总得分,最高为16分。 (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告的2022年第四季度数据为准,提供网站公告截屏及公告附件。)风险综合评级及偿付能力情况 (14.0分)1.风险综合评级(满分4分)根据供应商所隶属总公司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中披露的2022年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结果进行评分,每个季度评级为A类(含AAA、AA、A)的得1分,每个季度评级为B类(含BBB、BB、B)的得0.5分,B类以下不得分。本项得分为四个季度得分之和,满分4分。 (提供供应商所隶属总公司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截屏。) 2.综合偿付能力(10分)根据供应商所隶属总公司2022年第四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评分:(1)220%(含)以上的,得10分;(2)200%(含)-220%的,得7分; (3)180%(含)-200%的,得4分;(4)100%(含)-180%的,得1分。 低于100%的,不得分。 (提供供应商所隶属总公司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偿付能力信息披露栏目中公布的2022年度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披露截屏及附件。)同类项目经验 (10.0分)供应商有与政府合作经办大病保险业务的经验。根据供应商大病保险业务项目数量,每服务1个采购人得0.2分,最高得10分。注:只允许供应商总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的业绩一并计算得分。(1.大病保险业务是指符合国家、省市大病保险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的大病保险业务,不含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按所签订的仍在合同期内的合同或协议覆盖的地级市及以上单位个数计算得分,提供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2.按地级市及以上的服务合同个数计算得分。)同类项目服务质量 (10.0分)供应商与政府合作经办大病保险业务,合作政府部门给予供应商合同期内最近一期大病保险服务质量评价为优(或服务质量评价分数百分制90分及以上)的,每个得0.5分,评价为良(或服务质量评价分数百分制80分至90分)的,每个得0.2分,最高得10分。 注:只允许供应商总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的业绩一并计算得分。(按仍在合同期内的最近一期履约评价为良好的地级市及以上单位个数计算得分,以采购人或相关合作单位的评价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为准,相关证明材料的落款日期不得迟于开标前一个月。)网点设置情况 (15.0分)根据供应商在本项目所在地下辖设置分支机构的情况进行评分:分支机构≥33个的,得15分;少于33个的,每少一个的,得分在15分基础上减少1分。 (1.供应商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保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在投标文件中以列表形式列明分支机构详细清单,同时提供东莞市保险行业协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加盖其公章。2. 只允许供应商总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的纳入计算。)4.汇总、排序采购包1:评标结果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总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由评委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供应商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以核心产品为准。多个核心产品的,有一种产品品牌相同,即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采购包2:评标结果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总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由评委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供应商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以核心产品为准。多个核心产品的,有一种产品品牌相同,即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采购包3:评标结果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总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由评委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供应商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以核心产品为准。多个核心产品的,有一种产品品牌相同,即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5.中标价的确定除了按第四章第一点第7条修正并经投标人确认的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价外,中标价以开标时公开唱标价为准。6.其他无效投标的情形:(1)评标期间,投标人没有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2)投标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的。(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4)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招标公平、公正的。(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第五章合同文本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合同书项目名称:东莞市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2024-2026年)项目编号:签订日期:甲方:乙方1:乙方2:乙方3: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东莞市医疗保障办法》(东府〔2023〕XXX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以及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文件的要求,经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及各乙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各方共同遵守如下条款(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第一条合同概况甲方为投保人,负责投保的具体业务工作,为本市大病保险参保人集体向乙方投保,享受我市大病保险参保人作为被保险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乙方为保险人,负责承保,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向甲方、被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第二条分配规则本项目三个乙方以共保体形式负责本项目的承保、承办服务。乙方1(即采购包1中标商)对本项目的服务负总责,乙方2(即采购包2中标商)及乙方3(即采购包3中标商)按照分配规则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的医疗费用赔付、费用结算、费用清算等涉及费用分配的,按如下规则进行分配:1.乙方1按费用总额*55%进行分配;2.乙方2按费用总额*40%进行分配;3.乙方3按“费用总额减去乙方1、乙方2分配所得费用”进行分配。第三条保费标准按照中标结果,甲方委托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178547.93万元分配乙方三个年度的大病保险资金,乙方承办本合同期内大病保险的保费标准为:乙方1:982013615元(三年合计)第一个年度(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保费总额:人民币***元;第二个年度(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保费总额:人民币***元;第三个年度(2026年1月至2026年12月)保费总额:人民币***元。乙方2:714191720元(三年合计)第一个年度(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保费总额:人民币***元;第二个年度(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保费总额:人民币***元;第三个年度(2026年1月至2026年12月)保费总额:人民币***元。乙方3:89273965元(三年合计)第一个年度(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保费总额:人民币***元;第二个年度(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保费总额:人民币***;第三个年度(2026年1月至2026年12月)保费总额:人民币***元。乙方合同期内三个年度的保费总额划分,由甲方根据大病保险资金运行情况确定。第四条服务期限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服务期间如遇我市医疗保障政策重大调整,甲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对相关内容进行明确,或结合政策调整具体情况单方面终止合同。第五条保险责任范围按照《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大病保险待遇(含按我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算的费用,下同),并协助开展具体承办工作。第六条资金支付方式大病保险资金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合同约定按季度统一拨至乙方1,划拨时间在每个季度首月10个工作日内。乙方1在收到保费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分配规则将保费分配至乙方2、乙方3。第七条费用结算(一)我市大病保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部分,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核付。(二)预付款。大病保险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支付给定点医药机构或被保险人。乙方1合同期内每年年初收到划拨的大病保险资金后,乙方2、乙方3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1划拨应计提的预付款,乙方1汇总乙方2、乙方3应计提的预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预付一定额度的预付款,预付款用于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支付给定点医药机构或被保险人的大病保险待遇。预付款与赔款全部纳入年度赔付总额每年清算。每年度预付款的计算公式为:大病保险预付款额度=上一年度大病保险待遇支出总额×理赔周期天数(45)天/365天。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每年年初按上述计算公式确定大病保险预付款额度,并出具《东莞市大病保险预拨款拨付通知单》,乙方按有关规定及该通知单要求按时支付预付款至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三)日常费用结算。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根据东莞市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汇总并支付。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每月或每半个月核定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后,出具《东莞市商保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医疗费用付款通知单》,以及有关理赔资料,乙方1收到该通知单后,及时通知乙方2、乙方3于7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拨至乙方1,汇总款项后在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款项划拨至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支付给定点医药机构或被保险人。当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预计当月发生的大病保险待遇大于乙方已支付款项的,可申请二次请拨,请拨流程按上述方式执行。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每季度向乙方提供相关理赔资料,具体指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人员明细相关数据,包括:身份证号码、姓名、入院时间、出院时间、定点医疗机构编码、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就诊流水号、医疗类别、出院疾病编码、出院疾病名称、科室名称、医疗费用总额、赔款金额、自费金额、结算时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付或者不足额支付大病保险应拨款,不得影响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四)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财务报表划付大病保险赔款,对划付大病保险中发生的虚假案件,乙方不负相关法律及监管审核责任。第八条费用清算(一)乙方承办本合同期内大病保险的盈利率为2.5%。盈利率包含乙方人员工作经费等全部运营成本。注:运营成本是指本合同第十二条涉及的相关费用。(二)大病保险每个年度结束后的首月,乙方根据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的上年度大病保险赔付款汇总数及有关理赔资料,并完成所有赔付款划拨后,则视为上年度保单的赔付责任已终止,双方即可开展年度清算,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每年度大病保险资金、大病保险医疗费支出总额、预付款金额、赔款金额、乙方承办大病保险盈利率,与乙方进行年度清算,年度清算在次年第二季度内进行完毕。大病保险资金结余的清算方式:乙方大病保险资金年度结余超过按合同约定盈利率计算结余额度以上部分,返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盈余返还上限不超过当年保费总额的50%,若因医保政策调整、参保人结构变化或其他因素影响导致超额盈余,甲方可调整该项目盈余返还比例;大病保险资金年度结余等于或低于按合同约定盈利率计算结余额度时,大病保险资金年度结余全额划拨给乙方。大病保险资金超支的清算方式:乙方当年大病保险支出超过本年度大病保险资金,由于非政策性因素造成的超支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出现政策性亏损时,由甲方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政策性亏损定义及内涵从《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2号)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三)定点医药机构的年终清算等相关费用、按规定追回的医疗保障待遇等,需由各险种分摊的资金,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比例核定。(四)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大病保险费用清算情况报甲方备案。第九条履约保证金为保证大病保险承办工作的顺利开展,乙方应按照本年度分配所得的大病保险资金的0.2%作为履约担保(乙方以履约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由专业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合法合规的有效履约保函。如项目未能按期完成,履约保函必须延期直至项目完成,延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等其他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提交至甲方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甲方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在中标后提供。)在每年第一季度提供给甲方。第十条考核机制甲方建立对乙方的考核机制,具体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由甲方另行制定,与乙方就此签订补充协议。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按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各占50%形成综合考核结果。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的算术平均分得出综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与履约保证金及乙方退出机制挂钩。综合考核结果90(含)分以上的,履约保证金全额返还,综合考核结果90分以下的,按实际得分与90分的百分比返还履约保证金。综合考核结果6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连续两年综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大病保险承保资格,甲方可终止与其合同。共保体承保服务质量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第十一条(甲方及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义务)(一)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拨付大病保险资金。(二)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审核被保险人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对应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部分与医疗保险同步进行结算。(三)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有关大病保险工作团队培训工作。(四)当审计机关、监管机构等对承办大病保险进行监督检查,需要提供大病保险相关资料或系统数据时,甲方按规定予以提供。(五)管理和监督乙方、严格遵守和执行大病保险相关政策和规定。第十二条乙方承诺的服务乙方需在中标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项目服务要求,另行签订共保体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将共保体合同向甲方进行备案。乙方2、乙方3在本项目服务内容内接受乙方1的统一管理,共同承担责任与义务;乙方1可根据乙方2、乙方3履约情况暂缓划拨保费;当共保体内部出现分歧时,需友好协商解决,确无法内部协商解决的,需服从甲方的决定。(一)人员配置。1.乙方应制定完整、合理、实用的项目实施计划,应设立独立的大病保险管理团队,专职负责大病保险承保有关事项,并建立完善的用工制度、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服务管理和内控制度。乙方1大病保险管理团队应负责做好大病保险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保证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相对稳定,与甲方、乙方2、乙方3沟通协调等工作。2.乙方应在中标后一个月内根据甲方的实际工作需要完成全市大病保险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具体配备如下:全市配备不少于70人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安排不少于60人的驻点工作人员,驻点在甲方及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含东莞市民服务中心)。乙方按照大病保险资金总额分配比例承担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为保证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不低于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相应类别普通聘员薪酬福利待遇标准,费用按实际支出核算,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在中标后承接上一个合同期的大病保险合同承保公司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承认该类人员原在甲方大病保险项目服务的连续工作年限,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入职手续,半年内不得解雇该类人员(违法违规除外)。(二)办公设备及有关保障。乙方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完成专职工作人员所有硬件、软件的安排使用,并投入相关运营费用。乙方须承担服务期间发生的设备投入、人员工资福利、用工成本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培训费、宣传费、办公费及甲方同意的其他费用。(三)监管服务。乙方按照甲方实际工作需要,提供不少于280万元/年的大病保险等有关协助监管核查服务,并按照大病保险资金总额分配比例承担相应产生的服务费用。监管服务具体内容由甲方及乙方共同协商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审核服务;2.异地就医结算数据审核服务;3.医保基金智能监管系统中的知识库、规则库本地化建设及维护服务;4.日常稽核监管、专项检查数据分析服务;5.大数据反欺诈分析服务;6.dip支付方式监管核查服务;7.自查自纠提升服务;8.季度监管情况运行分析。(四)综合管理服务。乙方按照甲方实际工作需要,协助甲方做好业务经办工作,提供大病保险等有关综合管理服务及增值服务,并按照大病保险资金总额分配比例承担相应产生的服务费用。具体服务内容如下:4.根据甲方实际工作需要,协助进行大病保险等政策宣传、咨询、答疑等相关业务,依托乙方全市网点设置情况,开展“网格化+信息化”服务,通过线上线下等多形式为参保人提供医保经办服务。5.协助进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资料整理归档等业务。6.根据甲方实际工作需要,协助做好大病保险等政策调查研究、风险评估、决策后评估、课题研究工作。7.开展健康管理相关工作,提供健康咨询、健康讲座、健康评估、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8.配合审计机关、监管机构等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准确地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说明,按要求完成监督检查整改。9.根据甲方要求完成其他医疗保障管理工作。(五)乙方应承诺将大病保险业务与公司承保的其他项目分开,对收到的大病保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和非法侵占,根据要求提供大病保险相关财务资料,接受甲方、审计机关、保险监管机构等的监督检查和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核查。(六)乙方应规范实施承办服务1.乙方严格遵守国家、省及我市医疗保障政策相关政策法规。甲方委托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指导乙方完善业务规程,细化服务流程;乙方应在甲方及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指导下,按照我市医疗保障政策法规、业务规程协助开展大病保险相关工作;确保医保承办业务规范运行,接受甲方考核及监督检查。2.乙方严格按照委托权限与业务限制开展工作。3.乙方应对政策性调整、社会环境、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等因素所导致的风险有相应的应对措施,应每月按时整理相关数据,乙方1汇总数据后及报表报至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4.乙方应配合甲方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提供与大病保险承办工作相关的数据、资料、书面材料或说明。5.乙方使用业务经办信息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大病保险承办商资格 其他保险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东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